卷一

《春秋穀梁傳注疏》——作者谷梁赤,晉范甯集解,唐楊士勛疏

◎隱公 起元年,盡三年

[疏]“春秋”至“第一”。○釋曰:“春秋”者,此書之大名。傳之解經,隨條即釋,故冠大名於上也。名曰“春秋”者,以史官編年記事,年有四時之序,春先於夏,秋先於冬,故舉“春秋”二字以包之。賈逵云:“取法陰陽之中。”知不然者,以《孝經》云“春秋祭祀,以時思之”,豈是取法陰陽之中,故知非也。《玉藻》云:“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左史所書,《春秋》是也。右史所書,《尚書》是也。則《春秋》立名,必是仲尼以往,三代以來,不審誰立之耳。仲尼所修謂之經。“經”者,常也,圣人大典,可常遵用,故謂之經;穀梁所脩謂之傳,不敢與圣人同稱,直取傳示於人而已,故謂之傳。《魯世家》隱公名息姑,惠公之子,周公八世孫,以平王四十九年即位。“隱”者,謚也。《周書·謚法》曰:“隱拂不成曰隱。”魯雖侯爵,據臣子言之,故謂之公。《說文》“第”訓次。謂次第之中當其一,故謂之第一。

元年,春,王正月。 隱公之始年,周王之正月也。杜預曰:“凡人君即位,欲其體元以居正,故不言一年一月也。”○正音征,又如字,后皆放此。

[疏]注“隱公”至“月也”。○釋曰:何休注《公羊》,取《春秋緯》“黃帝受圖,立五始”,以為元者氣之始,春者四時之始,王者受命之始,正月者政教之始,公即位者一國之始,五者同日并見,相須而成。又云:“惟王者然后改元立號,《春秋》讬新王受命於魯,故因以錄即位。”《公羊》又引“王者孰謂?謂文王也”,故范云:“隱公之始年,周王之正月”以異之。不然,“公”者不嫌非隱,何煩此注?明知為排《公羊》說也。所書之公即魯隱,所用之歷即周正,安在黜周王魯也?又所改正朔,雖是文王頒於諸侯,非復文王之歷,用今王之歷,言文王之正非也。又何休言諸侯不得改元,則元者王之元年,非公之元年。公之即位,不在王之元年,安得同日并見,共成一體也?言既不經,故范所不信。元年實是一年,正月實為一月,而別為立名,故范引杜預之言以解之。元者氣之本,善之長,人君當執大本,長庶物,欲其與元同體,故年稱元也。正者直方之間語,直其行,方其義,人君當秉直心,仗大義,欲其常居正道,故月稱正也。以其君之始年,歲之始月,故特立此名以示義。其馀皆即從其數,不復改也。

雖無事,必舉正月,謹始也。 謹君即位之始。

[疏]“雖無”至“始也”。○釋曰:此言“無事”,直據正月無即位之事,非是通一時無事也。云“謹始也”者,謹人君即位之始。

公何以不言即位? 據文公言即位。

[疏]注“據文公言即位”釋曰:不據桓公者,文公繼正即位,正也;桓繼故即位非正,故不據之。

成公志也。 成隱讓桓之志。焉成之?言君之不取為公也。 言隱意不取為魯君也。公,君也。上言君,下言公,互辭。○焉,於虔反。君之不取為公,何也?將以讓桓也。讓桓正乎?曰不正。 隱長桓幼。○長,丁丈反,又作丈,音同。

[疏]注“隱長桓幼”。○釋曰:傳云讓桓不正,注何以知隱長桓幼,不是隱嫡桓庶者?若隱嫡桓庶,先君焉得欲立之?隱焉得探先君邪心而讓之?傳言天倫,則貴賤相似可知。又云受之天子,隱非嫡明矣。

《春秋》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惡。隱不正不成之,何也?將以惡桓也。 不明讓者之善,則取者之惡不顯。○之惡,烏各反,下注“之惡”同。惡桓,烏路反,下“其惡桓”同。

[疏]“《春秋》”至“桓也”。○釋曰:此云“《春秋》成人之美”,下云“《春秋》貴義而不貴惠”,顯言“《春秋》”者,讓者人之善事,而傳稱小道,危疑之理,恐人不信,故廣稱《春秋》之理以明之。下既以隱為善,又惡其不正,亦恐人不信,故言“《春秋》貴義而不貴惠”也。○注“不明”至“不顯”。○釋曰:謂不言公之即位,是明讓者之善,讓者之善既明,則取者之惡自然顯也。

其惡桓何也?隱將讓而桓弒之,則桓惡矣。桓弒而隱讓,則隱善矣。善則其不正焉,何也? 據善無不正。○弒,申志反,又作殺,如字,后皆同。《春秋》貴義而不貴惠, 惠謂私惠。信道而不信邪。 信,申字,古今所共用。○信音申,邪,似嗟反,下及注皆同。孝子揚父之美,不揚父之惡。先君之欲與桓,非正也,邪也。雖然,既勝其邪心以與隱矣, 終歸之於隱,是以正道制邪心。已探先君之邪志而遂以與桓,則是成父之惡也。兄弟,天倫也。 兄先弟后,天之倫次。○探,吐南反。為子受之父,為諸侯受之君。 隱為世子,親受命於惠公;為魯君,已受之於天王矣。已廢天倫,而忘君父以行小惠,曰小道也。 弟先於兄,是廢天倫。私以國讓,是忘君父。

[疏]“小道也”。○釋曰:伯夷、叔齊及大伯等讓國,史傳所善;今隱讓國,而云“小道”者,伯夷為世子,其父尚存,兄弟交讓而歸周,父沒之后,國人立其中子,可謂求仁而得仁,故以為善。今隱公上奉天王之命,下承其父之托,百姓已歸,四鄰所與,茍探先君之邪心,而陷父於不義,開篡弒之原,啟賊臣之路,卒使公子翚乘釁而動,自害其身,故謂之“小道”。至於大伯,則越禮之高以興周室,不可以常人難之。

若隱者,可謂輕千乘之國,蹈道則未也。 未履居正之道。○乘,繩證反,公侯之國賦千乘。蹈道,上徒報反,履行之名也,下如字。三月,公及邾儀父盟于眛。 邾,附庸之國。昧,魯地。○邾音誅,國名。儀父,凡人名字皆音甫,后放此,更不重音。眛音蔑,地名,《左氏》作蔑,注下皆同。及者何?內為志焉爾。 內謂魯也。儀,字也。父猶傅也,男子之美稱也。 傅,師傅。附庸之君,未王命,例稱名。善其結信於魯,故以字配之。○美稱。其不言邾子何也? 據莊十六年“邾子卒”,稱邾子。邾之上古微,未爵命於周也。 邾自此以上是附庸國。○上,時掌反。不日,其盟渝也。 日者所以謹信,盟變,故不日。七年“公伐邾”是也。○不日,人實反;不日,謂不書日也。《穀梁》皆以日月為例,他皆放此。渝,羊朱反,變也。

[疏]“及者”至“渝也”。○釋曰:此云“及”,傳云“內為志焉爾”。二年“公會戎于潛”,傳云:“會者外為主焉”。則下六年“公會齊侯,盟于艾”,亦是外為主;“公及戎盟于唐”,亦是內為志。外內之意別,故傳辨彼我之情也。案齊侯祿父則以父為名,以父為傳者,以《春秋》之例,諸侯卒例名,經云“齊侯祿父卒”,無取字義,故知父是名也。今儀父既有所善,故知父是男子之美稱也。經善其結信,貴而字之。傳又云“不日,其盟渝也”,經傳相違者,以附庸之君能結信於魯,故以美稱稱之;但結盟之后,信義不固,魯更伐邾,故去日以惡之。所謂善惡兩舉,《春秋》之義也。知非例不日者,案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六年“夏,五月,辛酉,公會齊侯,盟于艾”,彼皆書日,故知非例不日。今此不日,故知為渝盟略之也。《左氏》惟大夫卒及日食以日月為例,自馀皆否。此傳凡是書經皆有日月之例者,以日月相承,其事可悉,史官記事,必當具文,豈有大圣脩撰而或詳或略?故知無日者,仲尼略之,見褒貶耳。○注“附庸”至“配之”。○釋曰:案莊五年“秋,郳犁來來朝”,稱名,故知此“善其結信於魯,故以字配之”也。不善彼朝而善此盟者,朝事大國,附庸常禮,齊盟結信,所以安社稷,故貴之也。

眛,地名也。○夏,五月,鄭伯克段于鄢。 段有徒眾,攻之為害必深,故謹而月之。鄢,鄭地。○鄢音偃,地名。

[疏]注“段有”至“鄭地”。○釋曰:案下四年“九月,衛人殺祝吁于濮”,傳曰:“其月,謹之也。”范云:“討賊例時也。衛入不能即討祝吁,致令出入自恣,故謹其時月所在,以著臣子之緩慢也。”此云“為害必深,故謹而月之”。彼祝吁以二月弒君,衛人以九月始討,傳云“其月,謹之也”,明知謹臣子之緩慢。此無歷時之事,傳云“段之有徒眾也”,故知為害必深,故謹而月爾。莊九年“齊人殺無知”,不書月者,無知雖復歷年,時月尚淺,又無重害,故直書時也。宣十一年“楚人殺陳夏徵舒”,書月者,為陳不能討,而藉外楚力,故禍害深也。

克者何?能也。何能也?能殺也。何以不言殺?見段之有徒眾也。 言鄭伯能殺,則邦人不能殺矣。知段眾力彊盛,唯國君能殺之。○見,賢遍反。

[疏]注“言鄭”至“殺之”。○釋曰:國君之討,必藉眾力,若使鄭伯獨行,理不能殺。而云“唯國君能殺之”者,段藉母弟之權,乘先君之寵,得眾人之情,遂行弒君之計,百姓畏憚,莫不斂手;而鄭伯既為人君,有威怒之重,自為戎首,設賞罰之柄,故君師用命,戰士爭先。注論克段之本,故云“唯國君乃能殺之”也。

段,鄭伯弟也。何以知其為弟也?殺世子、母弟目君。以其目君,知其為弟也。 母弟,同母弟也。目君,謂稱鄭伯。

[疏]“段鄭”至“弟也”。○釋曰:殺世子、母弟皆目君。傳何以知非世子者,《左氏》、《公羊》亦以段為鄭伯之弟,故此傳亦同之。舊解以為“世子申生”,傳曰:“目晉侯,斥殺,惡晉侯也。”宋公殺世子,傳無明解,同例可知,故范云:“痤之罪不子明矣。”然則書殺世子例,目君稱世子,其罪誅者即不書。今段目君而不云世子,是弟可知,理亦通耳。不及取二傳為證,后進易曉。宣十七年“公弟叔肸卒”,傳曰:“賢之也。”彼為賢稱弟,則不賢去“弟”,乃是其常。而下傳云“弗謂弟,貶之也”者,天王殺其弟佞夫,彼佞夫無罪而稱弟,今段不稱公子,又不稱弟,故云“貶之”。又且相殺之例,與尋常異,故知去“弟”者貶之也。

段,弟也,而弗謂弟;公子也,而弗謂公子,貶之也。段失子弟之道矣,賤段而也。 賤段謂不稱公子、公弟。甚鄭伯,謂目君也。何甚乎鄭伯?甚鄭伯之處心積慮,成於殺也。 雍曰:“段持寵驕恣,強足當國,鄭伯不能防閑以禮,教訓以道,縱成其罪,終致大辟,處心積思,志欲殺弟。”○大辟,婢亦反。思,息吏反。于鄢,遠也,猶曰取之其母之懷中而殺之云爾,甚之也。 段奔走乃至於鄢,去已遠矣,鄭伯猶追殺之,何以異於探其母懷中赤子而殺之乎?君殺大夫例不地,甚鄭伯之殺弟,故謹其地。

[疏]注“段奔”至“其地”。○釋曰:僖十年“晉殺其大夫里克”,昭十四年“莒殺其公子意恢”,例不地,故知此書地是謹之也。又昭十一年“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于申”,傳曰“稱地,謹之也”,明此稱地亦是謹耳。

然則為鄭伯者宜奈何?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 君親無將,將而必誅焉。此蓋臣子之道,所犯在己,故可以申兄弟之恩。

[疏]注“君親”至“之恩”。○釋曰:莊三十二年《公羊傳》文。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赗。 宰,官。咺,名。仲,字。子,宋姓也。婦人以姓配字,明不忘本,示不適同姓也。妾子為君,赗當稱謚,成風是也。仲子乃孝公時卒,故不稱謚。赗例時,書月,以謹其晚。○宰咺,況阮反,注同。仲子,惠公之母也,與《左氏》不同。赗,芳鳳反,注及下同。

[疏]“七月”至“之赗”。○釋曰:《公羊傳》云:“仲子者何?桓之母也。何以不言及仲子?仲子微也。”《左氏》亦以仲子為桓之母。今《穀梁》以為孝公之妾,惠公之母者,以文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禭”,彼若兼歸二禭,則先書成風,既經不先書成風,明母以子氏,直歸成風禭服而已。成風既是僖公之母,此文正與彼同,故知仲子是惠公之母也。鄭《釋廢疾》亦云:“若仲子是桓之母,桓未為君,則是惠公之妾,天王何以赗之?則惠公之母,亦為仲子也。”鄭云:“亦為仲子”者,以《左氏》、《公羊》皆言“仲子,桓公母”故也。然則魯女得并稱伯姬、叔姬,宋女何為不得并稱仲子也?又仲子不稱夫人者,文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禭”,傳稱“秦人弗夫人也,即外之弗夫人而見正焉”,則此不稱夫人,理亦當然也。文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赗”,傳曰:“其不言來,不周事之用也。”仲子乃孝公時卒,而云“來”者,秦人能遠慕中華君子,恕而不責其晚,故言“來”,又書時。今平王能崇禮諸侯,因惠公之喪而來歸赗,故亦恕而不責,言“來”也。秦近西戎,能慕中國,故時而不月。京師路近,故謹而月之。范以不責秦而不書月,故知書月者是謹譏之文。文五年傳云“不周事之用也”,而經書月,則周事之用合書時,故注云“赗例時,書月,以謹其晚”也。

母以子氏, 妾不得體君,故以子為氏。平王新有幽王之亂,遷于成周,欲崇禮諸侯,仲子早卒,無由追赗,故因惠公之喪而來赗之。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禮,赗人之母則可,赗人之妾則不可。君子以其可辭受之。其志,不及事也。 常事不書。赗者何也?乘馬曰赗,衣衾曰禭,貝玉曰含,錢財曰賻。 四馬曰乘。含,口實。○乘,繩證反。禭音遂。含,戶暗反,又作唅。賻,音附。

[疏]“赗者”至“曰賻”。○釋曰:《士喪禮》赗用兩馬,此用乘馬者,禮:大夫以上皆乘四馬,故赗用乘馬。馬數雖同,其馬大小則異。故何休云“天子馬曰龍,高七尺以上。諸侯曰馬,高六尺以上。卿大夫、士曰駒,高五尺以上”是也。《士喪禮》赗并有玄纁束帛。《公羊傳》亦云:“赗者以馬,以乘馬束帛。”何休云:“束帛謂玄三纁二,玄三法天,纁二法地。”是也。謂之“赗”者,何休云“赗猶覆也”,當覆被亡者之身。休又云:“賻猶助也,皆助生送死之禮。禭猶遺也,遺是助死之禮,知生者赗賻,知死者赗禭耳。或當“禭”者衣服之名,故送死之衣亦名禭也。衣多少之數,《喪大記》小斂之衣皆十九稱,大斂之衣君百稱,大夫五十稱,士三十稱,天子蓋百三十稱。斂衣稱數不同,則所歸禭服亦當有異,但所歸者未必具其稱,先儒無說,不敢斷其多少也。“含”者,實口之名。《周禮·玉府》“大喪共含玉”,則天子用玉。《禮·雜記》論諸侯吊含之事,云將命者執璧委於殯東,是諸侯用璧。《士喪禮》含用米貝,是士用米貝。《莊子》云:“徐徐別其頰,無傷口中珠。”或大夫用珠也。其多少之數,《士喪禮》用貝三,則天子以下同用三明矣。何者?實口當無多少之異故也。舊說云,大夫當五,諸侯當七,天子當九,非也。《檀弓》含用米貝,以《喪大記》約之,則天子米當用黍,諸侯用粱,大夫、士用稷也。案《雜記》之文,諸侯含必當用璧。文五年注云:“諸侯含用玉。”又此傳直云“貝玉曰含”者,璧亦是玉之別,故同禮,子男執璧,亦同謂之玉。故傳舉“貝玉”總之也。或以為《禮緯》天子用珠,諸侯用玉,大夫用璧,士用貝,又此傳“貝玉曰含”,故范氏不取《禮記》之文,而云諸侯含用玉也。若從前解《禮緯》之文,特為先代法,則於理通耳。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及者何?內卑者也。宋人,外卑者也。卑者之盟不日。 卑者謂非卿大夫也。凡非卿大夫盟,信之與不,例不日。

[疏]“及者”至“不日”。○釋曰:盟會言及,別內外。尊卑言及,上下序。此言及者,是魯之微人。傳云“卑者之盟不日”,則公卿之盟書日可知。故文二年“三月,乙已,及晉處父盟”,莊二十二年“秋,七月,丙申,及齊高傒盟”,彼雖不言公,以公實在,故亦書日。又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襄三年“六月,公會”云云,“已未,同盟於雞澤”,是稱公而書日。襄二十七年“秋,七月,辛巳,豹及諸侯之大夫盟於宋”,是卿盟亦日。此不書日,是卑者例不書日。八年傳云“外盟不日”,詳內而略外也。其間有內之公卿不日,外盟亦日,皆當條別有義耳。定十一年注云:“平不日,亦有惡矣。”則平亦有日月之例也。

宿,邑名也。○冬,十有二月,祭伯來。來者,來朝也。其弗謂朝何也?寰內諸侯,非有天子之命,不得出會諸侯。不正其外交,故弗與朝也。 天子畿內大夫有采地,謂之寰內諸侯。○祭,側界反。朝,直遙反。寰音縣,古縣字,一音環,又音患;寰內,圻內也。畿本或作坼,音祈。聘弓鍭矢不出竟場,束脩之肉不行竟中,有至尊者不貳之也。 聘遺所以結二國之好,將彼我之意。臣當稟命於君,無私朝聘之道。○鍭音候,又音侯。竟音境,本或作境。場音亦。遺,唯季反。好,呼報反。稟,彼錦反。

[疏]“來者”至“之也”。○釋曰:天子畿內,大夫奉王命,當言“聘”。此不奉王命,據之君言之,故傳云不與朝也。“寰內”者,王都在中,諸侯四面繞之,故曰寰內也。“祭伯”者,范雖不注,傳云“諸侯”,則“伯”為爵也。“聘弓鍭矢”者,麋信云:“聘,問也。古者以弓矢相聘問,故《左傳》云楚子問郤至以弓。”《爾雅》釋器云:“金鏃翦羽謂之鍭。”郭璞云:“今之錍箭是也。”“束脩之肉”者,脩,脯也。謂束脯之肉也。臣無竟外之交,故弓矢不出竟場。在禮,家施不及國,故束脩之肉不行竟中。謂之“竟場”者,“竟”是疆界之名,至此易主,故謂之“疆場”。“不貳之”者,言臣當一一稟君命,無自專之道也。范注“莒慶”之下,引《禮》“束脩之問不出竟”。董仲舒曰:“大夫無束脩之饋。”言雖有異,其意皆同也。

公子益師卒。大夫日卒,正也; 君之卿佐,是謂股胘。股胘或虧,何痛如之?故錄其卒日以紀恩。不日卒,惡也。 罪,故略之。

[疏]“大夫”至“惡也”。○釋曰:五年“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僖十六年“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皆書日。今不書日,故云惡之。益師之惡,經傳無文,蓋《春秋》之前有其事也。麋信云:“益師不能防微杜漸,使桓弒隱。若益師能以正道輔隱,則君無推國之意,桓無篡弒之情。”所言亦無案據也。何休云:“《公羊》以為日與不日,為遠近異辭。若《穀梁》云益師惡而不日,則公子牙及季孫意如何以書日乎?”鄭君釋之曰:“公子牙,莊公弟,不書弟,則惡明也,故不假去日。季孫意如,則定公所不惡,故亦書日。”是鄭意亦以為惡,故不日也。

二年,春,公會戎于潛。 凡年首,月承於時,時承於年,文體相接。《春秋》因書王以配之,所以見王者上奉時承天,而下統正萬國之義。然《春秋》記事有例時者,若事在時例,則時而不月;月繼事末,則月而不書王。書王必皆上承春,而下屬於月。文表年始,事莫之先,所以致恭而不黷者,他皆放此。唯桓有月無王,以見不奉王法爾。南蠻、北狄、東夷、西戎,皆底羌之別種。潛,魯地。會例時。○見王,賢遍反,下同。屬,章玉反。黷,徒本反。放,甫往反,后此例不音。底,丁兮反,本又作氐。種,章勇反。

[疏]注“凡年”至“例時”。○釋曰:《春秋》二百四十二年,無王一百有八。桓無王者,以見不奉王法。馀公無王者,為無正月,不得言王。凡書首時者六十有二,若以正月首時者,亦得書王。何者?以時雖無事,年時月皆借,故亦書王,則莊“十有一年,春,王正月”,“十有九年,春,王正月”,皆月下無事而書王是也。若月承於時,時承於年,年下有事,書王配之者,則莊“三年,春,王正月,溺會齊師伐衛”,八年,春,王正月,師次于郎”是也。雖非正月,但月承於時,時承於年,又事系月下,即亦稱王,則“三年,春,王二月,乙巳,日有食之”,莊“六年,春,王二月,王人子突救衛”是也。注又云“《春秋》記事有例時者”,謂若朝會侵伐之類。知者“十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傳曰:“諸侯來朝,時正也。”莊十年“二月,公侵宋”,傳曰:“侵時。惡之,故謹而月之。”二十三年“春,公至自齊”,傳曰:“往時,正也。故此年“春,公會戎于潛”,五年,“春,公觀魚于棠”,皆不書月是也。其有書月之類,皆有故始書耳。注又云“月繼事未,則月而不書王”者,謂年首已有事,下雖有月,亦不得書王。若“八年,春,宋公、衛侯遇于垂”,下文“三月,鄭伯使宛來歸邴”是也。“致恭而不黷者”也。謂恭敬於王,不敢黷慢者也。“會例時”者,四年,“夏,公及宋公遇於清”,九年“冬,公會齊侯于防”是也。若然,十年,“春,王二月,公會齊侯、鄭伯于中丘”、十一年“夏,五月,公會鄭伯于時來”而書月者,范云:“天言雷雨之異,而不知戒懼,反更數會,故危之。”是有故始書月,明無故例時也。

會者,外為主焉爾。知者慮, 察安審危。○知音智。義者行, 臨者能斷。○斷,丁亂反。仁者守, 眾之所歸,守必堅固。○守如字。有此三者,然后可以出會。會戎,危公也。 無此三者,不可以會,而況會戎乎!

[疏]注“無此”至“戎乎”。○釋曰:傳云“知者慮”,謂卿為司徒,主教民,察民之安危也。“義者行”,謂卿為司馬,司馬主斷制也。“仁者守”,謂卿為司空,司空主守也。人君之行,二卿從,一卿守,然后可會中國之君。相無三臣之策而出會齊侯,身死於外,故重起例時其不可。是以此注云:“無此三臣,不可以會,而況會戎乎!”兼為桓公生此意也。此既危公而不月者,徐邈云:“會戎雖危,有三臣之助,不至于難,故不月也。”理或然焉。

夏,五月,莒人入向。 入例時,惡甚則日,次惡則月,他皆放此。○莒音舉,向,舒亮反。惡,烏各反,并同。

[疏]注“入例”至“放此”。○釋曰:“入例時”者,以侵伐既時,則入亦時也。故五年“秋,衛師入郕”,十年“秋,宋人、衛人入鄭”,皆不月是也。“惡甚則日”者,八年“庚寅,我入邴”,傳曰:“日入,惡入者也。”十年“,壬午,齊人、鄭人入郕”,傳曰:“日入,惡入者也。”經書日,傳特發云“惡入”也,則書日是大惡之例。書日既為大惡,則書月者次惡,書時有小惡。知書時亦惡者,傳云“入者內弗受也”,則稱入者亦是惡也。“內不受”,此已發例,下“入極”復言之者,“向”者佗入我,“極”者我入佗,恐內外不同。故兩發以同之。或以為書時者無惡,但事自惡耳。

入者,內弗受也。 入無小大,茍不以罪,則義皆不可受。向,我邑也。 自魯而言,故曰我也。。

無侅帥師入極。 二千五百人為師。○侅音該,又戶楷反,《左氏》作駭。入者,內弗受也。極,國也。 諱滅同姓,故變滅言入。傳例曰:“滅國有三術,中國日,卑國月,夷狄時。”極,蓋卑國也。內謂所入之國,非獨魯也。

[疏]注“滅國有三術”至“非獨魯也”。○釋曰:宣十五年、襄六年傳文也。

茍焉以入人為志者,人亦入之矣。不稱氏者,滅同姓,貶也。

[疏]“滅同姓,貶也”。○釋曰:《左氏》無駭八年乃賜族,則為無族可稱。此傳云:“不稱氏者,滅同姓,貶也”,則以無侅舊有氏。《公羊》:“無駭者何?展無駭也。何以不氏?貶。曷為貶?疾始滅也。”然則此傳貶意雖與《公羊》異,或當先號展氏也。

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 傳例曰:“及者,內為志焉爾。”唐,魯地。

九月,紀履緰來逆女。 不親逆則例月,重錄之。親迎則例時。○履緰音須,《左氏》作裂繻,下注同。

[疏]注“不親”至“例時”。○釋曰:莊二十四年“夏,公如齊逆女”,書時。此則書月,故云不親逆例月,親逆例時也。

逆女,親者也。 親者謂自逆之也。使大夫,非正也。以國氏者,為其來交接於我,故君子進之也。 傳例曰:“當國以國氏,卑者以國氏,進大夫以國氏。”國氏雖同,而義各有當。公子公孫,篡君代位,故去其氏族國氏,以表其無禮,齊無知之徒是也。若庶姓微臣,雖為大夫,不得爵命,無代位之嫌,既不書其氏族,當知某國之臣,故國氏以別之,宋萬之倫是也。履緰以名系國,著其奉國重命,來為君逆,得接公行禮,故以國氏重之。成九年,宋不書逆女,以其逆者微。今書履緰,亦足知其非卑者。《公羊傳》曰:“《春秋》貴賤不嫌同號,美惡不嫌同辭。”《左氏》舍族之例,或厭以尊君,或貶以著罪。此傳隱公去即位以明讓,莊公去即位以表繼弒,文同而義異者甚眾,故不可以一方求之。○為其,于偽反,注“來為”同。有當,于浪反。故去,起呂反,下同。以別,彼列反。美惡,烏路反,又如字。舍族音舍。或厭,於葉反。

[疏]注“傳例”至“求之”。○釋曰:齊無知、衛祝吁弒君取國,以國氏,齊公子商人、楚公子比亦弒君取國,不以國氏者,商人不欲以嫌代嫌,楚公子比不是弒君之主,故皆稱公子,不以國氏也。此云“履緰”,知非卑者,傳云“逆之道微”,指言不親逆,略之不稱使,非謂履緰卑也。注廣引《公羊》、《左氏》者,以證國氏不同之意,并明褒貶殊致也。“貴賤不嫌同號,美惡不嫌同辭”,隱七年《公羊傳》文也。滕是小國,爵稱侯;齊是大國,亦止稱侯,是貴賤不嫌同號。文公繼嗣君而稱即位,桓公繼弒君亦言即位,是美惡不嫌同辭。“或厭以尊君”,成十四年“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宣元年“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是也。“或貶以著罪”,若四年“翚帥師會宋公”云云伐鄭,襄二十七年“豹及諸侯之大夫盟於宋”是也。“不可以一方求之”者,言國氏雖同,本意各異,故不可以一方求之,是以廣引文同義異以為證也。

冬,十月,伯姬歸于紀。 伯姬,魯女。禮:婦人謂嫁曰歸,反曰來歸, 嫁而曰歸,明外屬也。反曰來歸,明從外至。反謂為夫家所遣。

[疏]“禮婦”至“來歸”。○釋曰:“婦人謂嫁曰歸”,此伯姬歸于紀是也。“反曰來歸”,宣十六年“郯伯姬來歸”是也。

從人者也。婦人在家制於父,既嫁制於夫,夫死從長子,婦人不專行,必有從也。伯姬歸于紀,此其如專行之辭,何也?曰:非專行也,吾伯姬歸于紀,故志之也。其不言使,何也? 怪不言使履緰來逆女。○長,丁丈反。

[疏]“專行之辭”。○釋曰:麋信云:“不稱使者,似若專行也,謂決魯夫人至并稱逆者,此直云‘伯姬歸’,故問之。下云‘吾伯姬歸,故志之也’,明佗逆者不足錄,故與內夫人至異也。”逆之道微,無足道焉爾。 言君不親迎,而大夫來逆,故曰微也。既失其大,不復稍明其細,故不言使履緰也。○迎,魚敬反。復,扶又反。

[疏]“逆之道微”。○釋曰:成八年“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注云:“婚禮不稱主人,宋公無主婚者,自命之,故稱使。”此紀侯有母,母使履緰,文不稱使,正是常事,而云“逆之道微”,故去使者。納幣禮合使卿,宋公身自命之,故云使。逆女非親不得,故云“逆之道微”,而去“使”文也。以逆女與納幣異,故彼此不同耳。

紀子伯莒子盟于密。 密,莒地。○子伯如字,長也,《左氏》作子帛。或曰,紀子伯莒子而與之盟。 紀子以莒子為伯,而與之盟。伯,長也。或曰,年同爵同,故紀子以伯先也。 年爵雖同,紀子自以為伯而先。

[疏]“或曰”至“先也”。○釋曰:上文“伯莒子”者,謂紀子推先莒子為伯而與之盟。下文“以伯先”者,謂紀子自以為伯而居先。再言“或曰”者,失其真故也。

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夫人薨,例日。夫人曰薨,從夫稱。○稱,尺證反。

[疏]“夫人子氏薨”。○釋曰:《左氏》以子氏為桓公之母;《公羊》以為隱公之母;《穀梁》知是隱公之妻者,以隱推讓,據其為君而亦稱公,故其妻亦稱夫人也。夫既不葬,故其妻亦不葬,以經文上下符合,故為隱妻。而《左氏》桓未為君,其母稱夫人,是亂嫡庶也。《公羊》以為隱母,則隱見為君,何以不書葬?若以讓不書葬,何為書夫人子氏薨?故穀梁子以為隱妻也。

夫人薨,不地。 夫人無出竟之事,薨有常處。○處,昌慮反。夫人者,隱之妻也。卒而不書葬,夫人之義,從君者也。 隱弒,賊未討,故不書葬。

鄭人伐衛。 傳例曰:“斬樹木、壤宮室曰伐。”伐例時。○壞音怪,又戶怪反。

[疏]“傳例”至“例時”。○釋曰:“傳例曰”者,五年傳文也。伐既例時,此“伐衛”文承月下者,日月自為魯夫人薨。故上注云“夫人薨,例日”是也。

三年,春,王二月,已巳,日有食之。 杜預曰:“日行遲,一歲一周天。月行疾,一月一周天。一歲凡十二交會。然日月動物,雖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縮,故有雖交會而不食者,或有頻交而食者。唯正陽之月,君子忌之,故有伐鼓用幣之事。”京房《易傳》曰:“日者陽之精,人君之象。驕溢專明,為陰所侵,則有日有食之災。不救,必有篡臣之萌。其救也,君懷謙虛下賢,受諫任德,日食之災為消也。”○日有食之,本亦作蝕,音同,后皆仿此。量音亮。下,遐嫁反。為消,于偽反。

[疏]“二月”至“食之”。○釋曰:此經不書朔。傳云“食晦日也”,則此食必當晦日,但不知是何月晦也。徐邈云:“已巳為二月晦,則三月不得有庚戌也。明宣十年四月丙辰、十七年六月癸卯,皆是前月之晦也。則此已巳正月晦,冠以‘二月’者,蓋交會之正,必主於朔,今雖未朔而食,著之此月,所以正其本,亦猶成十七年十月壬申而系之十一月也。取前月之日,而冠以后月,故不得稱晦。以其不得稱晦,知非二月晦也。”未審范意如何。《穀梁》之例,書日食凡有四種之別,故此‘二月,已巳,日有食之”,傳云:“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桓十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傳云:“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彼是二日食矣。又莊十八年“三月,日有食之”,傳云:“不言日,不言朔,夜食也。”又桓三年“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傳云:“言日言朔,食正朔也。”是有四種之別。《公羊》以為此二月已巳不言朔者,是二日食也;《左氏》以為不言朔者,史失之;并非《穀梁》意耳。○注“杜預”至“消也”。○釋曰:依歷家之說,日一日一夜行天一度,月一日一夜行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天有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故日行一歲一周天,計月逐及日之時,不啻周天,但舉其大率耳。日月相及而為交會,謂之一月。計一年之中有十二交會,則應每月常食,而有不食之時,故解之。但日月動物,其行也或盈或縮,故雖交會而有不食之時,或亦有頻交而食也。雖交會而不食者,謂《春秋》二百四十二年,唯三十七日食是也。“頻交而食”者,則襄二十一年九月、十月食,二十四年七月、八月食是也。京房,漢人,字君明,頓丘人也。本姓李,推律自定為京氏,為《易》作傳,故曰京房《易傳》也。

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其日有食之何也?吐者外壤,食者內壤, 凡所吐出者,其壤在外;其所吞咽者,壤入於內。○壤,而丈反。吞,敕恩反,又音天。咽,於見反。闕然不見其壤,有食之者也。 今日闕損,而不知壤之所在,此必有物食之。○見如字,又賢遍反。有,內辭也;或,外辭也。 邵曰:“食者內壤,故曰內辭。吐者外壤,故曰外辭。傳無外辭之文者,蓋時無外壤也。而曰‘或外辭’者,因事以明義例爾。猶傳云‘二穀不升謂之饉,四穀不升謂之康’,亦無其事。”○饉,渠吝反。有食之者,內於日也。 內於日,以壤不見於外。○見,賢遍反,又如字。其不言食之者,何也?知其不可知,知也。 “不可知,知也。”上知如字,下知音智。

[疏]“其日”至“知也”。○釋曰:傳問經意,其稱“日有食之”,何也?傳又申說之。“吐者外壤”,謂凡所吐出,其壤在外也。“食者內壤,謂凡吞食者,壤入於內也。“闕然不見其壤,有食之者也”者,謂日既闕損,不知壤之所在,必有物食之。“有,內辭也,或外辭也”者,謂日食有兩種之辭,據書內壤,故言有內辭,不書外壤,故曰或外辭也。“有食之者,內於日也”者,謂日食既有二辭,今直云“有食之者”,為日之所壤,在於內也。“其不言食之者,何也”者,謂經不書月食日也。“知其不可知,知也”者,謂圣人慎疑,作不知之辭者知也。壤字,為《穀梁》音者皆為傷,徐邈亦作傷。麋信云:“齊魯之間謂鑿地出土、鼠作穴出土皆曰壤。”或當字從壤,蓋如麋信之言也。○注“三穀”至“其事”。○釋曰:襄二十四年傳文也。彼云:“一穀不升謂之嗛,二穀不升謂之饑,三穀不升謂之饉,四穀不升謂之康,五穀不升謂之大侵。”

三月,庚戌,天王崩。 平王也。高曰崩, 梁山崩。厚曰崩, 沙鹿崩。尊曰崩。天子之崩,以尊也。其崩之,何也?以其在民上,故崩之。其不名,何也?大上,故不名也。 夫名者所以相別爾,居人之大,在民之上,故無所名。○大,并如字。夫音符,發句之端,皆同。別,彼列反。

夏,四月,辛卯,尹氏卒。 文三年“王子虎卒”,不日。此日者,錄其恩深也。○尹,如字,周大夫也,《左氏》作“君氏”。

[疏]注“文三”至“深也”。○釋曰:范云“恩深”者,王子虎即叔服也,會葬在文元年,三年王子虎始卒,其恩已殺,故直錄其卒而不書其日。尹氏三月詔魯人吊,四月卒,故痛而日之,是恩深於叔服也。

尹氏者,何也?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之也?於天子之崩為魯主,故隱而卒之。 隱猶痛也。《周禮·大行人職》曰,“若有大喪,則詔相諸侯之禮”,然則尹氏時在職而詔魯人之吊者。不書官名,疑其譏世卿。○相,息亮反。

[疏]注“隱猶”至“世卿”。○釋曰:“詔魯人之吊”者,叔孫得臣如京師,經書名氏,今不見其名,蓋微者也。“疑其譏世卿”者,《穀梁》無傳,唯據《公羊》,故云疑也。

秋,武氏子來求賻。 王天使不正者月,今無君,不稱使,故亦略而書時。

[疏]注“天王”至“書時”。○釋曰:桓十五年“二月,天王使家父來求車”,是不正也。文九年,“春,毛伯來求金”,與此武氏子并不月者,皆為無君不稱使,略而稱時也。正而時者,則凡伯南季是也。祭伯來,私出竟,故書月以表不正。祭叔來聘,亦不請於王,不正可知,故不復月。等不請王命,祭伯寰內諸侯,故不言朝;祭叔大夫,故不言使而言聘也。

武氏子者,何也?天子之大夫也。天子之大夫,其稱武氏子,何也?未畢喪,孤未爵, 平王之喪在殯。未爵使之,非正也。其不言使,何也? 據桓十五年“天王使家父來求車”稱使。無君也。 桓王在喪未即位,故曰無君。歸死者曰赗,歸生者曰賻。曰歸之者,正也;求之者,非正也。 喪事無求而有赗賻。周雖不求,魯不可以不歸。魯雖不歸,周不可以求之。求之為言得不得未可知之辭也。交譏之。

[疏]“未可”至“譏之”。○釋曰:王者有求,得在不疑,而云“未可知”者,以王者求之非道,容有辭說,故云“未可知”也。“交譏之”者,交猶俱也,指事而書,則周魯之非俱見也。

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周之制也。《春秋》所稱,曲存魯史之義,內稱公而書薨,所以自尊其君,則不得不略外諸侯書卒以自異也。至於既葬,雖邾許子男之君,皆稱謚而言公,各順臣子之辭,兩通其義。鄭君曰:“《禮·雜記上》曰:‘君薨,赴於他國之君,曰寡君不祿,敢告於執事。’《曲禮下》曰:‘壽考曰卒,短折曰不祿。’君薨,赴而云‘不祿’者,臣子之於君父,雖有壽考,猶若短折,痛傷之至也。若赴稱“卒”,是以壽終,無哀惜之心,非臣子之辭。鄰國來赴,書以“卒”者,無老無幼,皆以成人之稱,亦所以相尊敬。”○謚,巿至反,后皆同。短,于緩反。折,時設反,下同。有壽,巿又反,又如字。

[疏]注“天子”至“尊敬”。○釋曰:《曲禮》與《公羊傳》文也。何休稱死而異名者,別尊卑也。葬不別者,從恩殺略也。

諸侯日卒,正也。 正謂承嫡。

[疏]“諸侯日卒,正也”。○釋曰:“據正始,故發傳也。○注“正謂承嫡”。○釋曰:僖十七年“冬,十有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彼非正而書日者,以莊九年“齊小白入于齊”,國氏及入,則不正之事已見,故於卒不復見之,而依常書日耳。

冬,十有二月,齊侯、鄭伯盟于石門。 傳例曰:“外盟不日。”石門,齊地。

癸未,葬宋繆公。日葬,故也,危不得葬也。 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傳例曰:“諸侯時葬,正也。月葬,故也。日者憂危最甚,不得備禮葬也。”他皆放此。徐邈曰:“文元年傳曰,‘葬曰會’,言有天子諸侯之使,共赴會葬事。故凡書葬,皆據我而言葬彼。所以不稱宋葬繆公,而言‘葬宋繆公’者,吊會之事,赗襚之命,此常事,無所書,故但記卒記葬,錄魯恩義之所及,則哀其喪而恤其終,亦可知矣。若存沒隔絕,情禮不交,則卒葬無文。或有書卒不書葬,蓋外雖赴卒,而內不會葬,無其事則闕其文,史策之常也。《穀梁傳》稱‘變之不葬有三,弒君不葬,國滅不葬,失德不葬”,言夫子修《春秋》,所改舊史以示義者也。弒君之賊,天下所當同誅,而諸侯不能治,臣子不能討,雖葬事是供,義何足算?亡國之君,喪事不成,則不應書葬。失德之主,無以守位,故沒葬文。傳於宋襄公著失民之咎,宋共公發非葬之問,言伯姬賢而不答,共公不能弘家人之禮,然則為君者外之不足以全國,內之不足以正家,皆所謂失德而終禮,宜貶者也。于時諸國多失道,不可悉去其葬,故於二君示義而大體明矣。”○繆音穆,本亦作穆。之使,所吏反,下同。策,本又作筴,初革反,算,素緩反,數也。宋共公音恭,本又作恭。去,起呂反。

[疏]注“天子”至“明矣”。○釋曰:“天子七月而葬”云云,隱元年《左傳》文。“諸侯時葬,正也”,襄七年傳文。“月葬,故也”,隱五年傳文。“日者憂危最甚”,此傳云“日葬,故也,危不得葬也”是也。“變之不葬有三”云云,昭十三年傳文。“弒君不葬”者,若十一年“公薨,不書葬”是也。“國滅不葬”者,若紀侯大去其國,雖賢終不書葬是也。其陳哀、蔡靈書葬者,閔二國,不與楚滅之也。“失德不葬”者,僖二十三年宋公茲父卒成,十五年宋公固卒是也。“外之不足以全國”者,謂宋襄也。“內之不足以正家”者,謂宋共也。  ◎春秋穀梁傳注疏校勘記序

《六藝論》云:“《穀梁》善于經”,豈以其親炙於子夏,所傳為得其實與?公羊同師子夏,而鄭氏《起癈疾》則以穀梁為近孔子,公羊為六國時人。又云:“傳有先后,然則穀梁實先於公羊矣。”今觀其書,非出一人之手,如隱五年、桓六年并引尸子說者,謂即尸佼,佼為秦相商鞅客,鞅被刑后遂亡逃入蜀,而預為征引,必無是事。或傳中所言者非尸佼也。自漢宣帝善《穀梁》,於是千秋之學起,劉向之義存,若更始、唐固、麋信、孔衍、徐乾皆治其學,而范寧以未有善釋,遂沈思積年,著為《集解》。《晉書·范傳》云:徐邈復為之注,世亦稱之。似徐在范后,而書中乃引邈注一十有七,可知邈成書於前,范寧得以捃拾也。讀《釋文》所列經解傳述人,亦可得其后先矣。《漢志》經、傳各自為帙,今所傳本未審合并於何時也。《集解》則經、傳并釋,豈即范氏之所合與?范注援漢、魏、晉各家之說甚詳。唐楊士勛《疏》分肌擘理,為《穀梁》學者未有能過之者也。但晉豕魯魚,紛綸錯出,學者患焉。康熙間長洲何煌者,焯之弟,其所據宋槧經注殘本、宋單疏殘本并希世之珍,雖殘編斷簡,亦足寶貴。元曾校錄,今更屬元和生員李銳合唐石經、元版注疏本及閩本、監本、毛本以校宋十行本之訛,元復定其是非,成《穀梁注疏校勘記》十二卷、《釋文校勘記》一卷。阮元記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