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公 起元年,盡七年
[疏]《魯世家》:桓公名允,惠公之子,隱公之弟,以桓王九年即位。《世本》作軌。《謚法》:“辟土服遠曰桓。”
元年,春,王正月。桓無王,其曰王,何也?謹始也。 諸侯無專立之道,必受國於王。若桓初立,便以見治,故詳其即位之始,以明王者之義。
[疏]“桓無”至“始也”。○釋曰:徐邈云:“桓公篡立,不顧王命,王不能討,故無王。又且桓公終始十八年,唯元年、二年、十年、十八年有王,自外皆無王,故傳據以發問,而曰‘桓無王’。又范氏例云:“《春秋》上下無王者,凡一百有八。桓無王者,見不奉王法;余公無王者,為不書正月,不得書王。桓初即位,若已見治,故書王以示義。二年書王,痛與夷之卒,正宋督之弒,宜加誅也。十年有王,正曹伯之卒,使世子來朝,王法所宜治也。十八年有王,取終始治桓也。”是解元年有王為謹始也,馀年無王為不奉王法也。若然,桓為弒君而立,故十四年沒其王。文、宣公亦篡位而立,不去王者,桓弒賢兄讓國之主,害成立之君,宣篡未逾年之子,又無為臣之義,以輕重既異,故去王亦殊也。杜預注《左氏》桓十四年無王者,“失不班歷”也。何休注《公羊》,意與《穀梁》同。唯解有王者別,云:“二年有王者,見始也。十年有王,數之終也。十八年有王,桓之終也。明終始有王,桓公無之耳。”
其曰無王,何也?桓弟弒兄,臣弒君,天子不能定,諸侯不能救,百姓不能去,以為無王之道,遂可以至焉爾。元年有王,所以治桓也。
公即位。 杜預曰:“嗣子位定於初喪,而改元必須逾年者,繼父之業,成父之志,不忍有變於中年也。諸侯每首歲必有禮於廟,諸遭喪繼位者,因此而改元即位,百官以序,故國史亦書即位之事於策。”○去,上聲。
[疏]注“杜預”至“於策”。○釋曰:《尚書·顧命》云:“乙丑,成王崩,俾爰齊侯,呂伋以二干戈、虎賁百人逆子釗于南門之外。延入翼室,恤宅宗。”孔安國云:“明室,路寢。外之使居憂,為天下宗主。”天子初崩,嗣子定位,則諸侯亦當然也。其改元必須逾年者,孝子之情,不忍有變於中年也。然嗣子不忍變於中年,故嗣年即位。桓公既無惻痛之情,朝死夕忘,亦於逾年即位者,圣人立法,即位必持逾年,桓雖不仁,未可獨當年即位。即位既是逾年,故史官從其實而書之。
繼故不言即位,正也。 故謂弒也。繼故不言即位之為正,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則子弟不忍即位也。 哀痛之至,故不忍行即位之禮。繼故而言即位,則是與聞乎弒也。繼故而言即位,是為與聞乎弒,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已正即位之道而即位,是無恩於先君也。 推其無恩則知與弒也,此明統例耳。與弒尚然,況親弒者。○與聞音豫,下文及注“與弒”皆同。
[疏]注“推其”至“弒者”。○釋曰:桓是親弒之主,而傳論與弒之事,故知傳意本“明統例”爾,故云“與弒尚然,況親弒者”。
三月,公會鄭伯于垂。 垂,衛地也。傳例曰:“往月,危往也。桓大惡之人,故會皆月以危之。
[疏]注“垂衛”至“危之”。○釋曰:傳例者,定八年傳文也。此“三月,公會鄭伯于垂”,二年“三月,公會齊侯、陳侯、鄭伯于稷”,是“會皆月以危之”。
會者,外為主焉爾。 鄭伯所以欲為此會者,為易田故。○為易,于偽反。
[疏]“會者”至“焉爾”。○釋曰:重發傳者,嫌《易》田與直會異故也。
鄭伯以璧假許田。假不言以,言以,非假也。 實假,則不應言以璧。非假而曰假,諱易地也。禮:天子在上,諸侯不得以地相與也。 諸侯受地於天子,不得自專。無田則無許可知矣。不言許,不與許也。 但言以璧假許,而不繼田,則許屬鄭也。今言許田,明以許之田與鄭,不與許邑也。諸侯有功,則賜田以祿之。若可以借人,此蓋不欲以實言。○借,子夜反。許田者,魯朝宿之邑也。邴者,鄭伯之所受命而祭泰山之邑也。用見魯之不朝於周,而鄭之不祭泰山也。 朝天子所宿之邑謂之朝宿,泰山非鄭竟內,從天王巡守,受命而祭也。擅相換易,則知朝祭并廢。○魯朝,直遙反,下皆同。邴,彼病反,又音丙。見,賢遍反。竟音境。從,在用反。守音狩。擅,市戰反。換,一本亦作逭,胡喚反。
[疏]“許田”至“山也”。○釋曰:經文無邴而傳言之者,經諱易天子之地,故以璧假為文。若以地易地,不得云假,故經無邴文。傳本魯鄭易田之由,五得不言邴也。先儒解《左氏》者,皆以為鄭受天子祊田,為湯沐之邑。后世因立桓公、武公之廟,故謂之泰山之祀。案此傳及注意,則以為祭泰山之邑,謂從王巡狩,受命而祭泰山也。《羊》以為“田多邑少稱田,邑多田少稱邑”。《左氏》無傳,或當史異辭。《穀梁》以為言田者,則不德其邑,是三傳之說各異也。
夏,四月,丁未,公及鄭伯盟于越。 越,衛地也。及者,內為志焉爾。越,盟地之名也。
秋。大水。 《禮·月令》曰:“季秋行夏令,則其國大水。”大水例時。
[疏]注“大水例時”。○釋曰:莊七年與此皆云“秋,大水”,不書月,是例時也。
高下有水災曰大水。
冬,十月。無事焉,何以書?不遺時也。《春秋》編年,四時具而后為年。 編,錄。○編,必連反,《字林》、《聲類》、《韻集》皆布于反,《史記音義》甫連反。
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弒其君與夷, 宋督,宋之卑者,卑者以國氏。○督,丁毒反。與如字,又音馀。
[疏]注“宋督”至“國氏”。○釋曰:知是卑者,“祝吁弒其君”取國,傳以“失如”言之,“履緰來逆”,傳稱“進之也”。此督與宋萬既不取國,又無可進,明卑者可知也。
桓無王,其曰王,何也?正與夷之卒也。 諸侯之卒,天子所隱痛。奸逆之人,王法所宜誅,故書王以正之。及其大夫孔父。孔父先死,其曰及,何也?書尊及卑,《春秋》之義也。 邵曰:“會盟言及,別內外也。尊卑言及,上下序也。”○別,彼列反。
[疏]注“邵曰”至“序也”。○釋曰:“及”有二義,故范引邵云:“會盟言及,別內外也。尊卑言及,上下序也。”“別內外”者,謂魯與他人會盟,皆先魯以及他,若隱元年“公及邾儀父盟于眛”、“及宋人盟于宿”是也。“上下序”者,此孔父、荀息、仇牧皆先言君,后言臣是也。
孔父之先死,何也?督欲弒君,而恐不立,於是乎先殺孔父。孔父閑也。 閑謂捍御。○殺并如字。捍,下旦反。何以知其先殺孔父也?曰,子既死,父不忍稱其名;臣既死,君不忍稱其名,以是知君之累之也。 累謂從也。
[疏]“知君之累之也”。○釋曰:糜信云:“累者,從也。謂孔父先死,殤公從后被弒。”范注雖不明,理亦當然也。
孔,氏;父,字謚也”。 孔父有死難之勛,故其君以字為謚。○難,乃旦反。
[疏]“孔,氏;父字;謚也”。○釋曰:孔父新死未葬,而得有謚者,舊解謂三月既葬之后,嗣君謚之,但赴者以正月者亂,故書弒在前,使者以葬后始來,故得稱謚。或當孔父以字為謚,得據后言之,故云“字謚”也,○注“孔父”至“為謚”。○釋曰:謚者大夫之常事,而云“死難之勛”者,字者褒德,非可虛加,若使孔父無死難之勛,唯有凡平之謚,焉得以字為之文?傳特言“字謚”也。明知有義,故注者原之。
或曰,其不稱名,蓋為祖諱也。孔子故宋也。 孔子舊是宋人,孔父之玄孫。○為,于偽反。
[疏]注“孔子”至“玄孫”。○釋曰:案《世本》:孔父嘉生木金父,木金父生祁父,其子奔魯,為防叔,生伯夏,伯夏生叔梁紇,叔梁紇生仲尼,是孔父嘉為孔子六世祖。范云“玄孫”者,以玄者親之極至,來孫、昆孫之等亦得通稱之,亦如《左傳》蒯聵禱文王稱曾孫之類是也。
滕子來朝。 隱十一年稱侯,今稱子,蓋時王所黜。
[疏]注“隱十”至“所黜”。○釋曰:周公之制,爵有五等,所以擬其黜陟。今傳無貶爵之文,明降爵非《春秋》之義。又且此時周德雖衰,尚為天下宗主,滕今降爵,明是時王所黜也。
三月,公會齊侯、陳侯、鄭伯于稷,以成宋亂。 稷,宋地也。以者,內為志焉爾。公為志乎成是亂也。 欲會者,外也。欲受賂者,公也。
[疏]“以者”至“焉爾”。○釋曰:十四年傳云:“以者,不以者也。僖二十一年傳云:“以,重辭也。此傳云“以者,內為志焉爾”,則“以”有三種之義。范於僖二十一年注云“以有二義矣”者,以“內為志焉”與“不以”者,正是一事耳。“以成宋亂”者,公也,非諸侯故也,是以云“內為志焉爾”,其實以者仍是不以之例,故注彼為二事焉。○注“欲會”至“公也”。○釋曰:以經言“會”,故知“欲會者,外也”。“以者,內為志”,故知“欲受賂者,公也”。
此成矣,取不成事之辭而加之焉。於內之惡,而君子無遺焉爾。 取不成事之辭,謂以成宋亂也。桓奸逆之人,故極言其惡,無所遺漏也。江熙曰:“《春秋》親尊皆謂,蓋患惡之不可掩,豈當取不成事之辭,以加君父之惡乎?案宣四年‘公及齊侯平莒及郯’,傳曰:‘平者,成也。’然則成亦平也。公與齊、陳、鄭欲平宋亂,而取其賂鼎,不能平亂,故書‘成宋亂’。取郜大鼎納于大廟,微旨見矣。尋理推經,傳似失之。”徐邈曰:“宋雖已亂,治之則治。治亂成不,系此一會。若諸侯討之,則有撥亂之功;不討,則受成亂之責。辭豈虛加也哉!《春秋》雖受親尊者諱,然亦不沒其實,故納鼎于廟,躋僖逆祀,及王室之亂,昭公之孫,皆指事而書。哀七年傳所謂有一國之道者,有天下之道者也。君失社稷,猶書而不隱,況今四國群會,非一人之過,以義致譏,輕於自已兆亂。以此方彼,無所多怪。”○郯音談。大廟音泰,下文及注同。見,賢遍反。躋,子兮反。
[疏]注“取不”至“多怪”。釋曰:江熙云“微旨見矣”者,傳意成宋辭者,謂成就宋亂。江熙以為加君父之惡大初,故以成為平,直書取郜大鼎,納於大廟,足以示譏,是微旨見矣。言此傳成亂之辭為微旨。徐邈引傳所謂有一國之道云云者,言謂侯專一國,猶似天子專天下,其有失社稷,猶得書之,故此亦得云“成宋亂”也。
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納于太廟。 傳例曰:“納者,內不為也。日之,明惡甚也。”太廟,周公廟。○郜,古報反。
[疏]注“傳例”至“公廟”。○釋曰:宣十一年傳文也。然此傳亦有“弗受”之文,而引傳例者,凡傳言“內弗受”者,指說諸侯相入之例。今此言“不受”者,謂周公也。恐其不合,故引例以明之。
桓內弒其君,外成人之亂,受賂而退,以事其祖,非禮也。其道以周公為弗受也。郜鼎者,郜之所為也。曰宋,取之宋也, 此鼎本郜國所作,宋后得之。以是為討之鼎也。 討宋亂而更受其賂鼎。○為討之鼎,如字,麋氏云:“討或作糾”。孔子曰:“名從主人,物從中國。故曰郜大鼎也。 主人,謂作鼎之主人也,故系之郜。物從中國,謂是大鼎。
[疏]“名從”至“大鼎也”。釋曰:“名從主人”者,謂本是郜作,系之於郜。“物從中國”者,謂鼎在宋,從宋號也。言“物從中國”者,廣例耳,通夷狄亦然。其意謂鼎名從作者之主人,不問華戎,皆得系之,若《左傳》稱“甲父之鼎”是也。“物從中國”者,謂中國號之大鼎,縱夷狄亦從中國之號,不得改之。若傳稱吳謂義稻為伊緩,夷狄謂大原為大鹵,以地形物類,須從中國之號,故不得謂之伊緩、大鹵也。何休云:“周家以世孝,天瑞之鼎。諸侯有世孝者,天子亦作鼎以賜之。禮:祭,天子九鼎,諸侯七,卿大夫五,元士三也。”故郜國有之。
秋,七月,紀侯來朝。 隱二年稱子,今稱侯,蓋時王所進。○紀侯,《左氏》作杞侯。朝時,此其月,何也? 據隱十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稱時。桓內弒其君,外成人之亂,於是為齊侯、陳侯、鄭伯討數日以賂。 桓既罪深責大,乃復為三國討數至日以責宋賂。○為齊,于偽反,下同。數,色主反,注同。復,扶又反。已即是事而朝之,惡之,故謹而月之也。 已,紀也。桓與諸侯校數功勞,以取宋賂,不知非之為非,貪愚之甚。紀不擇其不肖而就朝之。○惡,烏路反。
[疏]“謹而月之也”。○釋曰:桓雖不君,臣不得不臣,所以極言君父之惡,以示來世者,桓既罪深責大,若為隱諱,便是長無道之君,使縱以為暴,故《春秋》極其辭以勸善懲惡也。○注“已紀也”。○釋曰:桓十三年注云:“紀當為已”,與此異者。觀經而說,故兩注不同。
蔡侯、鄭伯會于鄧。 鄧,某地。○某地,不知其國,故云某,后放此。
九月,入杞。我入之也。 不稱主名,內之卑者。
[疏]“我入之也”。○釋曰:何嫌非我而發傳者?以隱八年云“我入邴”,此直云“入杞”,恐非我,故發之。
公及戎盟于唐。
冬,公至自唐。 告廟曰至。傳例曰:“致君者,殆其往而喜其反。”此致君之意義也。離不言會,故以地致。
[疏]注“告廟”至“地致”。○釋曰:“傳例”者,襄二十九年傳文也。“離不言會”者,即《左傳》所云“特相會往來稱地”,亦此類也。
桓無會,而其致,何也?遠之也。 桓會甚眾,而曰無會,善無致會也。弒逆之罪,非可以致宗廟,而今致者,危其遠會戎狄,喜其得反。
[疏]注“桓會甚眾”。○釋曰:謂元年會于垂,二年會于稷是也。
三年,春,正月,公會齊侯于嬴。 嬴,齊地。○嬴音盈。
夏,齊侯、衛侯胥命于蒲。 蒲,衛地。胥之為言,猶相也。相命而信諭,謹言而退,以是為近古也。 申約言以相達,不歃血而誓盟。古,謂五帝時。○近,附近之近。約如字,又於妙反。歃,本又作插,所治反。
[疏]注“古謂五帝時”。○釋曰:知古非三王者,以傳云“誥誓不及五帝,盟詛不及三王”,今“謹言而退”,非誥誓之辭,“相命而信諭”,無盟詛之事,二國能行三王五帝之法,而傳云“近古”,明知謂五帝也。
是必一人先,其以相言之,何也?不以齊侯命衛侯也。 江熙曰:“夫相與親比,非一人之德,是以同聲相應,同氣相求。齊衛胥盟,雖有先倡,倡和理均。若以齊命衛,則功歸于齊;以衛命齊,則齊僅隨從。言其相命,則泯然無際矣。”○比,毗志反。應,應對之應。僅,巨靳反。泯,亡忍反。
[疏]注“同聲”至“相求”。○釋曰:《易·文言》文也。今二國相命,則大者宜倡,小者宜和,大則齊也,小則衛也。故傳云“不以齊侯命衛侯也”,明齊大也。但倡和理均,故直以“相命”言之。倡則同聲相應,和則同氣相求,聲氣相通,而相命之情見矣。
六月,公會杞侯于郕。 郕,魯地。○郕音成。
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言日言朔,食正朔也。 朔日食也。既者,盡也,有繼之辭也。 盡而復生謂之既。○復音扶又反。
[疏]“既者,盡也”。○釋曰:其日食或盡或不盡者,歷家之說,以為交正在朔,則日食既,前后望月不食;交正在望,則月食既,前后朔日不食。
公子翚如齊逆女。 翚稱公子者,桓不以為罪人也。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
九月,齊侯送姜氏于讙。 已去齊國,故不言女,未至于魯,故不稱夫人。讙,魯地,月者重錄之。○于讙,音歡。禮: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門,諸母兄弟不出闕門。 祭門,廟門也。闕,兩觀也,在祭門之外。○觀,古亂反。父戒之曰:“謹慎從爾舅之言。”母戒之曰:“謹慎從爾姑之言。”諸母般申之曰:“謹慎從爾父母之言。 般,囊也,所以盛朝夕所須,以備舅姑之用。○般,步干反。一本作鞶,音同。盛音成。
[疏]注“般囊”至“之用”。○釋曰:《士婚禮》云:“父送女,命之曰:‘戒之敬之,夙夜無違命。’母施衿結帨,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宮事。’庶母及門內施般,申之以父母之命,曰:‘敬恭聽宗爾父母之言,夙夜無愆,示諸衿般。’鄭玄云:“般,囊也。男子般革,婦人般絲,所以盛帨巾之屬,為謹敬也。”后戒辭與此不同,此注又與鄭異者,彼是士禮,此即是諸侯之禮,故異辭也。般盛帨巾,亦得備舅姑之用,則范、鄭二注不有違也。或以為傳并釋禮意,故與本文不同也。引此戒辭及上父母不出祭門,諸母兄弟不出闕門者,并證送女逾竟,非禮之事也。幾親迎之禮,必在廟也,故云“不出祭門”。言“不出闕門”者,則已出廟門之外矣。
送女逾竟,非禮也。 逾竟音境。
公會齊侯于讙。無譏乎? 齊侯送女逾竟,遠至于讙,嫌會非禮之人,當有譏。曰,為禮也。齊侯來也,公之逆而會之可也。 為親逆之禮。
夫人姜氏至自齊。其不言翚之以來,何也? 據宣元年“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公親受之于齊侯也。 重在公。子貢曰:“冕而親迎,不已重乎?” 冕,祭服。○迎,魚敬反,一本作逆。孔子曰:“合二姓之好,以繼萬世之后,何謂已重乎?” 好,呼報反。
[疏]“子貢”至“重乎”。○釋曰:引之者,以齊侯送女,公親受之,於禮為可,故發“冕而親迎”之問。
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有年。 有年例時。
[疏]注“有年例時”。○釋曰:凡書“有年”者,冬下穀畢入,計用豐足,然后書之,不可系以日月,故例時也。宣十六年“冬,大有年”亦時,是其證也。五穀皆熟,為有年也。
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 春而言狩,蓋用冬狩之禮。蒐狩例時,而此月者,重公失禮也。莊四年“冬,公及齊人狩于郜”,傳曰:“齊人者,齊侯也。其曰人,何也?卑公之敵,所以卑公也。”然則言齊人者,所以人公,則譏已明矣。狩得其時,故不月。
[疏]注“春而”至“不月”。○釋曰:《周禮》有四時之田,春蒐,夏苗,秋狝,冬狩,皆用夏之四仲之月。然周正月,則是夏之十一月,故《左氏》以此狩為得時。今范云“春而言狩,蓋用冬狩之禮”,以為失時者,蓋周公未制禮之時,權用此法,故得時節不同,其名亦異。仲尼修《春秋》,改周之文,從殷之質,因以為《春秋》制也。故何休注《公羊》,亦云:“夏時不田,春秋制也。”范以春狩為失時,又云“蒐狩例時”者,昭八年“秋,蒐于紅”,又莊四年冬狩得其時,雖譏公而不月,是例時也。《左傳》、《周禮》、《爾雅》并云:“春曰蒐,夏曰苗,秋曰狝,冬曰狩。”《公羊》之文,則“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此傳之文,則“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所以文不同者,《左氏》之文,是周公制禮之名;二傳之文,或《春秋》取異代之法,或當天子諸侯別法。經典散亡,無以取正也。
四時之田,皆為宗廟之事也。春曰田, 取獸於田。○為,于偽反。夏曰苗, 因為苗除害,故曰苗。秋曰蒐, 蒐擇之,舍小取大。○蒐,所由反,麋氏本又作搜,音同。舍音捨。冬曰狩。 狩,圍狩也。冬物畢成,獲則取之,無所擇。
[疏]注“冬物”至“所擇”。○釋曰:四時田獵,若用時王之正,則周之冬是夏之秋。而云“畢成”者,冬是一總名,周之十二月,夏之十月,萬物已收,故得以“畢成”言之。
四時之田用三焉,唯其所先得,一為干豆, 上殺中心,死速,乾之以為豆實,可以祭祀。○中,丁仲反,下同。
[疏]注“上殺”至“祭祀”。○釋曰:何休云:“自左膘射之,達于右腢,中心,死疾,故乾而豆之,以薦宗廟。豆,祭器名,狀如鐙。天子二十有六,諸公十有六,諸侯十有二,卿上大夫八,下大夫六,士三也。”大夫以上,《禮器》之文,士三者,相傳為說。
二為賓客, 次殺射髀髂,死差遲。○射,食亦反。髀,步啟反。又必邇反,髂,若嫁反。差,初賣反。
[疏]注“次殺”至“差遲”。○釋曰:何休云:“自左膘射之,達於右脾,遠心,死難,故為次殺。”《毛傳》云:“次殺者,射右耳本,次之。”今注云“射髀髂”,則與彼異也。髀髂者,案《儀禮》“髀,骨滕以上”者是也。
三為充君之庖, 下殺中腸污泡,死最遲。先宗廟,次賓客,后庖廚,尊神敬客之義。○庖,步交反。污,汙穢之。泡,普交反,又百交反。
[疏]注“下殺”至“之義”。○釋曰:何休云:“自左膘射之,達於右。”《毛傳》云:“左髀達於右為下殺。”此云“中腸”,同彼二說,并無妨也。
夏,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 宰,官也。渠,氏也。天子下大夫,老故稱字。下無秋冬二時,寧所未詳。
[疏]注“宰官”至“未詳”。○釋曰:《公羊傳》曰:“伯糾者何?下大夫也。”何休云:“稱伯者,上敬老也。”今范亦同之矣。何休之意,又以為伯仲叔季之字配采地及氏者,皆為上大夫,則祭伯、南季之類是也;兼名及字配官氏者,則為下大夫,即此宰渠伯糾、叔服之類是也。范雖直以叔服為字,觀上下之注,義亦似然,故此注云伯糾下大夫。文元年注毛伯,“天子上大夫也”,隱九年注“南季,天子上大夫”,是其說耳。何休又云:“桓無王而行,天子不能誅,反下聘之,故去二時以見貶。”范以五年亦使臣聘,何以四時皆具,七年不遣臣聘,何因亦無二時,故直云“寧所未詳”也。
五年,春,正月,甲戌、已丑,陳侯鮑卒。鮑卒,何為以二日卒之?《春秋》之義,信以傳信,疑以傳疑。 明實錄也。○傳,直專反。陳侯以甲戌之日出,已丑之日得,不知死之日,故舉二日以包也。 國君獨出,必辟病潛行。○必辟音避,本又作避。
[疏]“甲戌”至“鮑卒”。○釋曰:《公羊》以為鮑之狂,故甲戌日亡,已丑日死。孔子疑之,故以二日卒之。此傳之意,言陳侯辟病,以甲戌日出,已丑之日得之,不知死之日,故舉二日以包之,《左傳》以為再赴,故兩日并書,是三傳異說。○“信以”至“包也”。○釋曰:既云“信以傳信,疑以傳疑”,則是告以虛事。而注云“實錄”者,告以實則以一日卒之,告以虛則二日卒之。二者皆是據告,而即是實錄之事。
夏,齊侯、鄭伯如紀。 外相如不書,過我則書,例時。○過我,古禾反,下文及注同。
[疏]注“外相”至“例時”。○釋曰:“過我”者,約州公之傳得知也。然紀國在齊之東,鄭在魯之西北。鄭欲如紀,則直過齊,何以二君并得過魯者,蓋齊侯出竟西行而逢鄭伯,遂與至紀,途過於魯,故得記之。知“例時”者,此與州公皆不書月,故知之。
天王使任叔之子來聘。 任叔,天子之大夫。○任叔音壬。《左氏》作仍叔。任叔之子者,錄父以使子也。故微其君臣,而著其父子,不正父在子代仕之辭也。 錄父使子,謂不氏名其人,稱父言子也。君暗劣於上,臣茍進於下,蓋參譏之。
[疏]注“參譏之”。釋曰:“君暗劣於上,臣茍進於下”,止是二譏,而言“參”者,舊解傳言“微其君臣,而著其父子”,是刺其父之不肖,而令茍進,更又刺其君臣,故曰“參譏之”。或以為參者,交互之義,不讀為三,理亦得通。
葬陳桓公。
城祝丘。 譏公不修德政,恃城以安民。
[疏]注“譏公”至“安民”。釋曰:城祝丘者,《左氏》之例,凡城邑,則有時與不時之例。此傳則不然,但書之者,即是譏責,故注云:“譏公不修德政,恃城以安民。”
秋,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 王親自伐鄭。○從,才用反,又如字,下同。
[疏]注“王親自伐鄭”。○釋云:以舉從者之辭,嫌非自伐。故云“親自伐鄭”。
舉從者之辭也。 使若王命諸侯伐鄭,書從王命者,三國也。
[疏]“舉從者之辭也”。釋曰:麋信曰:“舉從者之辭,謂解經稱人也。”徐邈云:“舉從者之辭,謂王不能以威致三國,三國自以義從耳。”范以二者不通,故為別解。言“舉從者之辭”謂若王不親伐,直舉三國從王命之辭也。故下句云“其舉從者之辭,何也?為天王諱伐鄭也”是也。
其舉從者之辭,何也?為天王諱伐鄭也。 諱自伐鄭。○為,于偽反。鄭,同姓之國也,在乎冀州,於是不服,為天子病矣。 鄭,姬姓之國,冀州則近京師,親近猶不能服,則疏遠者可知。○冀州,案鄭本京兆鄭縣,是雍州之域,后徙河南新鄭,為豫州之境。冀在兩河之間,非鄭都也。冀州言去京師近也。麋氏云:“韓侯滅鄭,韓都冀州,故以目鄭。”近,附近之近。
[疏]“在乎冀州”。○釋曰:徐邈云:“新鄭屬冀州。”案《爾雅》:“兩河間曰冀州。”新鄭在河南,不得屬冀州,是徐之妄也。麋信云:“鄭在冀州者,韓哀侯滅鄭,遂都之。韓,故晉也。傳以當時言之,遂云冀州。”然則王伐鄭之時,本未有韓國,何得將后代之事以為周世之名?若以韓侯從冀州都鄭,則曰冀州,大伯從雍州適吳,豈得謂吳為雍州也?是麋信之謬矣。蓋冀州者,天下之中州,自唐虞及夏殷皆都焉。則冀州是天子之常居,以鄭近王畿,故舉冀州以為說,故鄒衍著書云:“九州之內,名曰赤縣。”赤縣之畿,從冀州而起,故后王雖不都冀州,亦得以冀州言之。
大雩。 雩者旱祭請雨之名。傳例曰:“雩,得雨曰雩,不得雨曰旱。”月雩,正也。時雩,不正也。《禮·月令》曰:“仲冬行夏令,則其國乃旱。”○雩音于,祭名。
[疏]注“雩者”至“乃旱”。○釋曰:何休云:“祭言大雩,大旱可知也。君親之南郊,以六事謝過自責。曰政不一與?民失職與?宮室榮與?婦謁盛與?苞苴行與?讒夫倡與?使童男女各八人舞而呼雩,故謂之雩。”賈逵云:“言大雩者,別於山川之雩。”《左氏》說不為旱者,亦稱大雩,則雩稱大者,或如賈言也。名之為雩者,鄭玄云:“雩之言吁也,吁嗟以求雨。”服虔、杜預以為雩之言遠也,遠為百穀祈膏雨也。未知二說誰當。范言夫為大旱,以六事謝過,或如何說。舞而吁雩,理恐不然。云“傳例曰”者,僖十一年傳文也。云“月雩,正也。時雩,不正也”,定元年傳文。此雩不月者,何休云:“譏公驕溢也。”案《穀梁傳》意,月雩則正,時雩則非正,不論驕溢之事,則何休之言,不可通於此也。
螽。 蜙蝑之屬。《禮·月令》曰:“仲冬行春令,則蟲蝗為敗。”○螽音終。蜙,相容反。蝑音婿。蝗華{亡血}反螽蟲災也。甚則月不甚則時
[疏]甚則月。○釋曰:“重發傳者,經書時雩非正,故不月。螽災與之同不月,嫌其甚而不月,故發以明之。
冬,州公如曹。外相如不書,此其書,何也?過我也。 過我,六年寔來是也。將有其末,故先錄其本。
[疏]注“過我”至“其本”。○釋曰:齊侯、鄭伯如紀,無寔來,亦言“過我”者,不必悉有下事。此因有下事,故以相發明。其齊侯、鄭伯直途過於魯,不入國都,故不言“寔來”也。
六年,春,正月,寔來。 來朝例時;月者,謹其無禮。○寔,常式反。朝,直遙反,下七年同。
[疏]注“來朝”至“無禮”。○釋曰:二年“紀侯來朝”,傳曰:“朝,時;此其月,何也?惡之,故謹而月之也。”彼書月是惡,則此月亦惡也。今州公不以禮朝,又至魯不反,是無禮之事,故云“謹其無禮”也。
寔來者,是來也。何謂是來?謂州公也。其謂之是來何也?以其畫我,故簡言之也。諸侯不以過相朝也。 畫是相過,去朝遠。○畫音獲,注同。以過,古禾反,注同。
夏,四月,公會紀侯于郕。 紀侯,《左氏》作“杞侯”。
秋,八月,壬午,大閱。 蒐閱例時。○閱音悅。
[疏]注“蒐閱例時”。○釋曰:傳云“謹而日之”,知不以月為正,而云“例時”者,以四年公狩于郎書月以刺不正,故知蒐閱例時也。大閱者何?閱兵車也。 閱為簡練。修教明諭,國道也。 修先王之教,以明達於民,治國之道。平而修戎事,非正也。 邵曰:“禮因四時田獵,以習用戎事,存不忘亡,安不忘危之道。平謂不因田獵,無事而修之。”其日,以為崇武,故謹而日之。蓋以觀婦人也。 觀,古亂反,視也。
蔡人殺陳佗。陳佗者,陳君也。其曰陳佗,何也?匹夫行,故匹夫稱之也。其匹夫行奈何?陳侯甏獵,淫獵于蔡,與蔡人爭禽。蔡人不知其是陳君也,而殺之。 淫獵謂自放恣,遺失徒眾。○陳佗,徒河反。行,下孟反。熹,虛記反。何以知其是陳君也?兩下相殺,不道。 兩大夫相殺,不書《春秋》。其不地,於蔡也。
[疏]“其不地,於蔡也”。○釋曰:宣十八年“邾人戕繒子于繒”,書地,今不地,故決之云:“其不地,於蔡也。”言在蔡,故不地耳。
九月,丁卯,子同生。 子同,桓公嫡子,莊公。○嫡,丁歷反,或作適。疑,故志之。 莊公母文姜淫于齊襄,疑非公之子。
[疏]“疑,故志之”。○釋曰:文姜以桓三年入,至今四年矣,未有適齊之云,而云疑者,蓋文姜未嫁之時,已與襄公通,后桓公殆為妻淫見殺,則其間雖則適魯,襄公仍尚往來,故疑之也。子同生,《公羊》以為久無嫡子,喜國有正,故書之。《左傳》以為備用大子之禮,故書。此傳云“疑,故志之”,是三傳異也。
時曰,同乎人也。 時人僉曰,齊侯之子,同於他人。○僉,七廉反。
冬,紀侯來朝。
七年,春,二月,己亥,焚咸丘。 日之,謹其惡。○惡,烏各反。
[疏]注“日之,謹其惡”。釋曰:侵、伐、圍例時,故知書日,謹其惡也。
其不言邾咸丘,何也? 據襄元年“圍宋彭城”,言宋。疾其以火攻也。 不系於國者,欲使焚邑之罪與焚國同。
夏,穀伯緩來朝,鄧侯吾離來朝。其名,何也? 據隱十一年滕、薛來朝,不名。失國也。 禮:諸侯不生名,失地則名。
[疏]注“禮諸”至“則名”。○釋曰:《曲禮》云:“諸侯不生名,失地,名。滅同姓,名”是也。
失國則其以朝言之,何也? 據文十二年“郕伯來奔”,不名。
[疏]注“據文”至“不名”。○釋曰:哀十年“邾子益來奔”,昭二十三年“莒子庚輿來奔”,彼來奔書名,彰其失地,則與此穀、鄧書名同,而范不據之。文十二年“郕伯來奔”,無名而反據之者,以邾、莒二國,更無所見,故依常書名言奔,表其失地,其郕伯與穀、鄧別有所見,與常例違,故據之以相決。何則?郕伯不言名而云來奔,穀、鄧書名而稱朝,二者相反,故特據之。郕伯與魯同姓,故不名以表其親,言奔以明失國。穀、鄧與魯有好,故言名以彰失國,稱朝以見和親。但入春秋以來,雖無同好之事,蓋春秋前有之。
嘗以諸侯與之接矣。雖失國,弗損吾異日也。 待之以初也。下無秋、冬二時,寧所未詳。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