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公 起八年,盡十八年
八年,春,正月,已卯,烝。 春祭曰祠,薦尚韭卵。夏祭曰禴,薦尚麥魚。秋祭曰嘗,薦尚黍肫。冬祭曰烝,薦尚稻雁。無牲而祭曰薦,薦而加牲曰祭,禮各異也。失禮,祭祀例日。得禮者時,定八年冬“從祀先公”是也。僖八年“秋,七月,禘于大廟”,月者,謹用致夫人耳。禘無違禮。○烝,之承反。曰禴,馀若反,又作礿。黍肫,本又作豚,徒門反。大廟音泰,下同。
[疏]注“春祭”至“違禮”。○釋曰:所言四時祭名者,《周禮·大宗伯》及《爾雅》并有其事。薦尚韭卵之等,《禮記·王制》之文。何休云:“祠猶食也,猶繼嗣也。春物始生,孝子思親,繼嗣而食之也。”礿者“麥始熟可礿也”。嘗者“黍先熟,可得薦,故曰嘗”。“烝,眾也。所薦眾多,芬芳備具,故曰烝。”郭璞等注《爾雅》,與何解四時祭名少異,但范之所引者,并與何氏同,故從何說。又云:“天子四祭四薦,諸侯三祭三薦,大夫士再祭再薦。天子諸侯卿大夫牲用太牢,天子元士諸侯卿大夫少牢,諸侯之士特豕。天子之牲角握,諸侯角尺,卿大夫索牛。”此記異聞耳,未知范意與之同否。定八年“冬,衛侯、鄭伯盟于曲濮”,下即云“從祀先公”,是時而不月也。得禮例時,引定八年為證,失禮例日,不引其文者,凡烝合在夏之十月,故何休云“祭必於夏之孟月者,取其見新物之月”是也。今正月為之,違月隔年,故傳曰:“春興之,志不時也。”下文“夏,五月,丁丑,烝”,傳曰:“志不敬也。”二烝并書曰以見非禮,此文即是非禮例日之證,故不復更引他文。其文二年“丁卯,大事于太廟”,亦是失禮書日也。正月烝,傳云“不時”,五月烝,傳云“不敬也”者,一失禮尚可,故以“不時”言之,再失禮重,故以“不敬”釋之。又注云,言禘無違禮。案《明堂位》“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僖公七月而禘,則是不時,而云“無違”者,周之七月,夏之五月,若值月前節卻,則以四月相校不多,比之隔年再烝,失禮尚可,故曰“無違”也。文二年八月,則是夏之六月,而祫嘗者,亦是失禮,故書日,表逆祀及失時也。宣八年六月有事于大廟,是得時而書日者,譏宣公卿死不廢繹也。
烝,冬事也。春興之,志不時也。
天王使家父來聘。 家父,天子大夫。家,氏。父,字。
[疏]注“家父”至“父字”。○釋曰:何休云,中大夫,故不稱伯仲。范意或然。
夏,五月,丁丑,烝。烝,冬事也。春夏興之,黷祀也,志不敬也。 黷,徒木反。
秋,伐邾。
冬,十月,雨雪。 《禮·月令》曰:“孟冬行秋令,則霜雪不時。”○雨,于付反。
祭公來,遂逆王后于紀。 祭公,寰內諸侯,為天子三公者。親逆例時,不親逆例月,故《春秋左氏說》曰:“王者至尊無敵,無親逆之禮。祭公逆王后,未致京師而稱后,知天子不行而禮成也。”鄭君釋之曰:“大姒之家在邰之陽,在渭之涘,文王親迎于渭,即天子親迎之明文矣。天子雖尊,其于后猶夫婦。夫婦叛合,禮同一體,所謂無敵,豈施此哉!《禮記·哀公問》曰:“冕而親迎,不已重乎?”孔子愀然作色而對曰:“合二姓之好,以繼先圣之后,以為天地宗廟社稷之主,君何謂已重焉?”’此言親迎,繼先圣之后,為天地宗廟社稷之主,非天子則誰乎?”○祭公,側界反。寰音縣,又音環。親迎,魚敬反,注皆同。大姒音似,大姒,文王妃也。郃音洽,本又作洽。涘音仕。愀,在九反,又親小反。之好,呼報反。
[疏]注“祭公”至“誰乎”。釋曰:此注之意,言《左氏》天子不合親,迎故引鄭君之釋,以明天子合親迎也。然文王之逆大姒時為世子耳,得證天子之禮者,文王之為世子,而圣賢相配,宜為后王之法。故有“造舟為梁”,又入《大雅》,明天子之法;又且魯不祭地,而云天地之主,是王者,親逆之明文也。案《士昏禮》士衣爵弁,是助祭之服,則大夫以上及五等諸侯,冕而親迎,亦當用助祭之服也。
其不言使焉,何也? 據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糾”稱使。
[疏]注“據四”至“稱使”。○釋曰:此年“天王家父來聘”,五年“天王使任叔之子來聘”,范不據之,而遠據四年宰渠伯糾者,彼宰是官,此公亦是官故也。或亦隨便而言,無例矣。
不正其以宗廟之大事即謀於我,故弗與使也。 時天子命祭公就魯共卜,擇紀女可中后者便逆之,不復反命。○復,扶又反。遂,繼事之辭也。其曰遂逆王后,故略之也。 以其遂逆無禮,故不書逆女而曰王后。略謂不以禮稱之。
[疏]“遂繼事之辭也”。○釋曰:依范氏《略例》,凡有十九“遂”事,傳亦有釋之者,亦有不釋者,此是例之首。又天子大夫嫌與諸侯臣異,故發“繼事之辭”。莊十九年公子結言“遂”。傳云“以輕事遂乎國重”,“辟要盟也”。理在可知,故省文也。僖二十八年“諸侯遂圍許”,會溫已訖,中間有事,必恐不相繼,故發傳以明之。曹伯襄“遂會諸侯圍許”,恐彼釋而“遂”與常例異,故重發之。僖四年“遂伐楚”,恐華成異,故重發以同之。宣元年“楚子、鄭人侵陳,遂侵宋”,嫌尊卑異,故亦發之。宣十八年歸父“遂奔齊”,嫌出奔不得同於繼事,故發之。襄十二年季孫宿“遂入鄆”,嫌不受命,與常例不同,故發之。自馀不發者,并可知故也。
或曰:天子無外,王命之則成矣。 四海之濱,莫非王臣。王命紀女為后,則已成王后,不如諸侯入國乃稱夫人。或說是。
九年,春,紀季姜歸于京師。 季姜,桓王后,書字者,申父母之尊。姜,紀姓。為之中者,歸之也。 中,謂關與婚事。○之中,丁仲反,又如字,注同。與音豫。
[疏]“為之”至“之也”。○釋曰:劉夏逆王后,經不言歸,則是魯不關與婚事。而范氏《略例》云:“逆王后有二者,以書逆王后,皆由過魯。若魯主婚而過我,則言歸。若不主婚而過我,則直言逆。”雖詳略有異,俱是過魯,故范以二例總之。
夏,四月。
秋,七月。
冬,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朝不言使,言使非正也。使世子伉諸侯之禮而來朝,曹伯失正矣。諸侯相見曰朝。以待人父之道待人之子,以內為失正矣。內失正,曹伯失正,世子可以已矣。則是故命也。 父有爭子,則身不陷於不義。射姑廢曹伯之命可。○射音亦,麋氏本即作亦。朝,直遙反。伉,苦浪反,本又作亢。爭,諫爭之爭。
[疏]“言使非正也”。○釋曰:季姬“使鄫子來朝”,復云“非正”者,嫌婦人所使與父命子異,故兩見之。使世子朝言“非正”者,禮:諸侯世子誓於天子,攝其君則下其君一等,未誓則以皮帛繼子男。此謂會同急趨王命者也。今曹伯或有疾朝,雖關朝魯,未是急事,而使世子攝位來朝,故云非正也。《公羊》以為世子不合朝,惟《左氏》以為得行朝禮。
《尸子》曰:“夫已,多乎道。” 邵曰:“已,止也。止曹伯使朝之命,則曹伯不陷非禮之愆,世子無茍從之咎,魯無失正之譏。三者正,則合道多矣。”○愆,去虔反。
十年,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終生卒。桓無王,其曰王,何也?正終生之卒也。 徐乾曰:“與夷見弒,恐正卒不明,故復明之。”○復,扶富反。
[疏]注“徐乾”至“明之”。○釋曰:案范答薄氏之駮云,“曹伯亢諸侯之禮,使世子行朝,故於卒示譏,則傳云正者,謂正治其罪”,則與徐解不同。而引其說者,以徐乾之說得通一家,故引之。范意仍與徐異。或以范意權答薄氏,故云譏曹伯,若正說仍與徐同。
夏,五月,葬曹桓公。
秋,公會衛侯于桃丘,弗遇。 桃丘,衛地。桓弒逆之人,出則有危,故會皆月之。衛侯不來,無危,故時。弗遇者,志不相得也。弗,內辭也。 倡會者衛,魯至桃丘而衛不來,故書弗遇以殺恥。
[疏]“弗遇”至“辭也”。○釋曰:遇者,志相得之名,故此弗遇,志不相得也。“弗,內辭也”者,其實魯公弗被遇,托言衛侯不遇,故云:“弗,內辭也。”○注“倡會”至“殺恥”。○釋曰:以經書“會”,故知倡會者衛。托言衛侯不遇,則若衛侯不蒙魯公之接,故云“殺恥”也。
冬,十有二月,丙午,齊侯、衛侯、鄭伯來戰于郎。 結日列陳則日。傳例曰:“不日,疑戰也。”○陳,直覲反。來戰者,前定之戰也。 先已結期戰。○先,蘇薦反。內不言戰,言戰則敗也。 兩敵故言戰,《春秋》不以外敵內,書戰則敗。不言其人,以吾敗也。不言及者,為內諱也。 為,于偽反。
[疏]“來戰”至“諱也”。○釋曰:“內不言戰”,又發傳者,公敗宋師,起例之始。此戰沒公,故重發例以明之也。“不言其人”者,謂不稱公也。“不言及”者,謂不云及齊侯、衛侯、鄭伯也。傳與下十七年傳文同,但觀經立說,故二處有異耳。
十有一年,春,正月,齊人、衛人、鄭人盟于惡曹。 惡曹,地闕。
夏,五月,癸未,鄭伯寤生卒。 寤,吾故反。
秋,七月,葬鄭莊公。 莊公殺段,失德不葬,而書葬者,段不弟,於王法當討,故不以殺親親貶之。○弟,下并音悌,又如字。
[疏]注“不以”至“貶之”。○釋曰:此據晉侯殺世子申生不言葬而發。
九月,宋人執鄭祭仲。 祭,氏。仲,名。執大夫有罪者例時,無罪者月,此月者,為下盟。○祭,側界反。
[疏]注“祭氏”至“下盟”。○釋曰:知仲名者,以仲立惡黜正,無善可褒,故知仲名也。云“有罪者例時”者,莊十七年“春,齊人執鄭詹”,經不書月,傳曰:“以人執,與之辭也。”是執有罪書時之文也。言“無罪者月”者,成十六年“九月,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於苕丘”,彼雖為危,書月,亦是無罪之例也。今祭仲有罪,而經書月,故注解之,書月者,為下盟耳。案襄二十七年“秋,七月,辛巳,豹及諸侯之大夫盟於宋”,書日,下云“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于折”,不日者,柔是大夫之未命者也,不得同正大夫。又下貴於士,故雖得書名,仍從卑者之盟不日之例也。
宋人者,宋公也。其曰人,何也?貶之也。 惡其執人權臣,廢嫡立庶。○惡,烏路反。嫡,丁歷反。
突歸于鄭。 突,鄭厲公。昭公之弟,莊公之子。曰突,賤之也。曰歸,易辭也。 傳例曰:“歸為善,自某歸次之。”此傳曰:“歸,易辭也。”然則歸有二義,不皆善矣。突篡兄之位,制命權臣,則歸無善。○易,以豉反,下文及注同。篡,初患反。
[疏]注“傳例”至“無善”。○釋曰:成十六年“曹伯歸自京師”,傳云:“歸為善。”注云:“謂直言歸而不言其國,即曹伯歸自京師,不言于曹是。”“自來歸次之”,注云:“若蔡季自陳歸于蔡,衛侯鄭自楚復歸于衛是。”據彼傳文,則歸為善。今傳曰“歸,易辭”,故解之。言歸有二意,善者謂之歸,易者亦謂之歸也。是稱歸有二,突惡而稱歸,是惡辭,非善也。
祭仲易其事,權在祭仲也。死君難,臣道也。今立惡而黜正,惡祭仲也。 易辭,言廢立在己。○難,乃旦反。惡祭,烏路反。
鄭忽出奔衛。 忽,鄭昭公。鄭忽者,世子忽也。其名,失國也。 其名,謂去世子而但稱忽。○去,起呂反。
[疏]注“其名”至“稱忽”。○釋曰:鄭忽先君巳葬而怪不稱世子者,《穀梁》之意,先君雖葬,而嗣子未逾年,亦宜稱子,即僖二十五年秋“葬衛”文公。冬,十有二月,癸亥,公會衛子、莒慶,盟于洮”是也。雖則逾年,先君未葬,亦不得成君,故下十二年“丙戌,衛侯晉卒”,十三年衛惠公稱侯,而注云“衛宣未葬,而嗣子稱侯以出,其失禮明矣”是也。計鄭忽父雖葬訖,仍未逾年,於例宜合稱子,但范以忽十五年歸國,稱世子復歸,故於此決其去世子而但稱忽也。稱謂與常例違者,此年書名,表其失國,十五年稱世子,明其反正,故與常例不同。
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于折。 蔡叔,蔡大夫名,未命,故不氏。折,某地。○折,之設反,又時設反。柔者何?吾大夫之未命者也。
[疏]“柔者”至“者也”。○釋曰:重發傳者,隱不成為君,不爵大夫,故俠卒不氏。今桓成為君,而有不命大夫,嫌有罪則故明之。
公會宋公于夫鐘。 夫鐘,郕地。○夫音扶,麋氏本鐘作童,音鐘。
冬,十有二月,公會宋公于闞。 闞,魯地。○闞,口暫反。
十有二年,春,正月。
夏,六月,壬寅,公會紀侯、莒子,盟于曲池。 曲池,魯地。
秋,七月,丁亥,公會宋公、燕人,盟于穀丘。 穀丘,宋地。○燕音煙,國名。八月,壬辰,陳侯躍卒。 陳厲公也。○躍,馀若反。
公會宋公于虛。 虛,宋地。○虛如字,又去魚反。
冬,十有一月,公會宋公于龜。 龜,宋地
丙戌,公會鄭伯,盟于武父。 武父,鄭地。○父音甫。
丙戌,衛侯晉卒。再稱日,決日義也。 明二事皆當日也。晉不正,非日卒者也。不正,前見矣,隱四年“衛人立晉”是也,與齊小白義同。○見,賢遍反。
[疏]“再稱”至“義也”。○釋曰:“決日”者,謂二事決宜書日,故經兩舉日文也。月則不然,縱有兩事合月,但舉一月以包之。其有蒙日明者,則亦不兩舉,故范答薄氏云:“玃且之卒,異於日食之下,可知日是也。”○注“明二”至“義同”。○釋曰:納入立皆篡。隱四年書“衛人立晉”,是不正前已見,故今書日。莊九年書“齊小白入於齊”,是其惡巳見,故僖十七年小白卒,書日,與此同也。
十有二月,及鄭師伐宋。丁未,戰于宋。非與所與伐戰也。 非,責。不言與鄭戰,恥不和也。於伐與戰,敗也。內諱敗,舉其可道者也。 於伐宋而與鄭戰,內敗也。戰輕於敗,戰可道而敗不可道。
[疏]“非與”至“者也”。○釋曰:麋信云:“此傳解經書下日之意也。非,責魯,言責魯又與其所與伐者戰也。謂還與鄭戰。然則責其還與鄭戰,于理是也。言解經下日之意,則非也。何者?十三年公會紀侯鄭伯已巳云云戰,彼亦下日,豈又是責魯乎?”麋信之說非也。蓋責與人同伐,反與之交戰,是危之道,故經舉戰伐以責之。既責魯,不顯言與鄭戰者,諱不和也。
十有三年,春,二月,公會紀侯、鄭伯。已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 徐邈曰:“僖九年傳曰:‘禮:柩在堂上,孤無外事。’今衛宣未葬,而嗣子稱侯以出,其失禮明矣,宋、陳稱子而衛稱侯,隨其所以自稱者而書之,得失自見矣。”○柩,其救反。見,賢遍反。
[疏]注“徐邈”至“見矣”。○釋曰:宋稱子在僖九年,陳稱子在二十八年。“得失自見”者,彼二君稱子是其得,今衛惠稱侯是其失也。僖三十三年“晉人及姜戎敗秦師于殽”,傳云:“晉人者,晉子也。”不正其釋殯,故貶之。此衛侯亦釋殯,所以不貶者,晉為大國,不勞自戰,無故釋殯自戰,故貶稱人。今衛侯初立,須求好諸侯,今從齊、宋之命,未是大過,故譏而不貶。譏者,據經稱侯,即是足見其惡。
其言及者,由內及之也。其曰戰者,由外言之也。 內不言戰,言戰則敗。今魯與紀、鄭同討,以有紀、鄭,故可得言戰。
[疏]“其言”至“之也”。○釋曰:言“由內及之也”者,以文承紀、鄭之下,恐非獨內及,故特言之。又且下云“其曰戰者,由外言之也”。是戰從外稱,及是內辭。欲分別二事,故內外兩舉。
戰稱人,敗稱師,重眾也。其不地,於紀也。 《春秋》戰無不地,即於紀戰,無為不地也。鄭君曰:“紀當為己,謂在魯也,字之誤耳。得在龍門,城下之戰迫近,故不地。”傳“其不地,於紀也”者,《春秋考異郵》云“時戰在魯之龍門”,故何休難云:“在紀無為不地。”鄭玄云:“紀當為己,在龍門城下,故不地。”何休注《公羊》亦云“戰魯龍門,兵攻城池,恥之”,故不地。是皆以紀為己,非紀國也。
三月,葬衛宣公。
夏,大水。
秋,七月。
冬,十月。
十有四年,春,正月,公會鄭伯于曹。
無冰。 皆君不明去就,政治舒緩之所致。《五行傳》曰:“視之不明,是謂不哲,厥咎舒,厥罰常燠。”○哲,陟列反,一本作晢,之列反。燠,於六反,暖也,下文同。
[疏]“無冰”。○釋曰:舊解傳云“無冰時,燠也”,謂無冰書時,燠,暖也。時字上讀為句。因即解成元年正月公即位,二月葬宣公,三月作丘甲,“無冰”在其中,不是為無冰書月可知也。此“正月,公會鄭伯於曹”,下云“無冰”,則“正月”者,直為公會鄭伯,不為無冰。何者?無冰一時之事,固當不得以月書也。徐邈亦然。今以為成元年傳云“加之寒之辭也”,則無冰亦當蒙月也。傳云“無冰,時燠也”者,謂今所以無冰者,正由時燠也。於字下讀,理亦足通。○注“皆君不明去就,政治紀緩之所致。五行”至“罰常燠”。○釋曰:徐邈云:“無冰者,常陽之異,此夫人淫泆,陰為陽行之所致也。”何休注《公羊》亦然。今范云“皆君不明去就,政治舒緩之所”,致則非獨為夫人也。蓋為桓公闇於去就,不達是非,外不能結好鄰國,內不能防制夫人,又成亂助篡,貪賂廢祀,以火攻人,反與伐戰。此等皆是不能去就,政教舒緩,故又引《洪范五行傳》曰:“視之不明,是謂不哲。”言人君愚暗,察視不明,是謂不昭哲也。其咎過在於舒緩,其天降謂罰,常在時燠也。
無冰,時燠也。○夏,五, 夏五,本或有月者非。鄭伯使其弟御來盟。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其弟云者,以其來我,舉其貴者也。來盟,前定也。不日,前定之盟不日。 言信在前,非結於今。○御,魚呂反,本亦作御,《左氏》作語。
[疏]“諸侯”至“不日”。○釋曰:重發不以屬通例者,前“弟年來聘”,今“御來盟”,嫌不同,故重發之。此云“前定之盟不日”,則成十一年“己丑,及郤犨盟”,是后定可知也。
孔子曰:“聽遠音者,聞其疾而不聞其舒。 疾謂激揚之聲,舒謂徐緩。望遠者,察其貌而不察其形。” 貌,姿體。形,容色。立乎定、哀,以指隱、桓,隱、桓之日遠矣,夏五,傳疑也。 孔子在於定、哀之世,而錄隱、桓之事,故承闕文之疑不書月,明皆實錄。○傳,直專反。
[疏]注“明皆實錄”。○釋曰:言孔子承闕文之疑,不止“夏,五”一事,故云“皆“也。
秋,八月,壬申,御廩災。 御廩,藏公所親耕以奉粢盛之倉也。內災例日。○廩,力甚反。
[疏]注“御廩”至“例日”。○釋曰:御廩者,藏公所親耕之物,御用於宗廟,故謂之御廩。《祭義》云:“古者天子為藉千畝,冕而朱纮,躬秉耒,諸侯為藉百畝,冕而青纮,躬秉耒,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是公所親耕也。“內災例日”者,成三年“甲子,新宮災”,此云“壬申,御廩災”是例日也。
乙亥,嘗。御廩之災不志。 以其微。
[疏]注“以其微”。○釋曰:舊解云:“災是大事,嘗亦不小,而云微者,周之八月,夏之六月,其六月之末,容得立秋之節祭,未足可書,比之災則為微,當合舉重,而今并書之者,是未易災之馀可志,而已見其不敬,故兼志之。”如此解,則傳云“御廩之災不志”者,謂不當兼志之也。今以為微者,直謂御廩災也,故徐邈云“不足志”是也。徐又云:“而嘗可也,言可以嘗。”“可”上屬,與范注違,不得取之。
此其志,何也?以為唯未易災之馀而嘗可也,志不敬也。 鄭嗣曰:“唯以未易災之馀而嘗,然后可志也。用火焚之馀以祭宗廟,非人子所以盡其心力,不敬之大也。”○盡,注忍反。天子親耕,以共粢盛。 天子親耕,其禮三推。黍稷曰粢,在器曰盛。○共音恭,一本作供。粢音咨。推,昌誰反,一音他回反。
[疏]注“天子”至“曰盛”。釋曰:《月令》天子於孟春之月,“乃擇元辰,天子親載耒耜,措之參保介之御間,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躬耕帝藉。天子三推,公五推,卿諸侯九推”,是其文也。
王后親蠶,以共祭服。 王后親蠶,齊戒躬桑,夫人三繅,遂班三宮。朱綠玄黃,以為黼黻文章,服既成,君服以祀之。○齊戒,側皆反,本亦作齋。繅,先刀反。黼音甫,亦作黼。黻音弗,俗作紱。
[疏]注“王后”至“祀之”。○釋曰:王后親蠶,齊戒躬桑,《月令》文。夫人三繅,遂班三宮云云,《祭義》文。故彼云:“古者天子諸侯必有公桑蠶室,近川而為之,筑宮仞有三尺,棘墻而外閉之。及大昕之朝,君皮弁素積,卜三宮之夫人世婦之吉者,使入蠶于蠶室,奉種浴于川,桑于公桑,風戾以食之。”鄭玄云:“大昕,季春朔日之朝也。諸侯夫人三宮,半王后也。又云:“及良日,夫人繅,三盆手,遂布于三宮夫人世婦之吉者,使繅,遂朱綠之,玄黃之,以為黼黻文章。服既成,君服以祀先王先公,敬之至也。”鄭玄云“三盆手者,三淹也。凡繅,每淹,大總而手振之,以出緒也”是也。
國非無良農工女也,以為人之所盡事其祖禰,不若以已所自親者也。 凱曰:“夫治人之道,莫急於禮。禮有《五經》,莫重於祭。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由中出者,身致其誠信,然后可以交於神明,祭之道也。”○禰,乃禮反。
[疏]注“禮有”至“道也”。○釋曰《祭統》文。鄭玄云:“《五經》者,吉、兇、賓、軍、嘉也。莫重於祭,謂以吉禮為首也。《大宗伯職》曰,以吉禮事邦國之鬼神祗。”
何用見其未易災之馀而嘗也?曰,甸粟而內之三宮,三宮米而藏之御廩。 甸,甸師,掌田之官也。三宮,三夫人也。宗廟之禮,君親割,夫人親舂。○親舂,傷容反。
[疏]注“甸甸”至“親舂”。○釋曰:傳言“甸粟”,知是掌田之官也。禮:王后六宮,諸侯夫人三宮也。故知“三宮”是三夫人宮也。“宗廟之禮,君親割,夫人親舂”者,文十三年傳文。未嘗,必有兼甸之事焉。夫人親舂,是兼甸之事。○兼甸如字,一本作旬,十日為旬,注亦然。
[疏]“兼甸之事焉”。○釋曰:傳“兼甸之事焉”者,納粟者甸師,而夫人親舂,是兼之也。
壬申,御稟災,乙亥,嘗,以為未易災之馀而嘗也。 鄭嗣曰:“壬申乙亥相去四日,言用日至少而功多,明未足及易而嘗。”
冬,十有二月,丁巳,齊侯祿父卒。
宋人以齊人、蔡人、衛人、陳人伐鄭。以者,不以者也。民者,君之本也。使人以其死,非正也。 不以者,謂本非所得制,今得以之也。刺四國使宋專用其師,輕民命也。○刺,七賜反。
十有五年,春,二月,天王使家父來求車。古者諸侯時獻于天子,以其國之所有,故有辭讓,而無征求。求車,非禮也。求金,甚矣。 文九年“毛伯來求金”。
[疏]“求車”至“甚矣”。○釋曰:求賻、求金并發傳者,以所求不同,故各發之。不云“求賻,甚”,而云“求金,甚”者,喪事有賻,但求之非禮,金非喪所供,故以為甚。
三月,乙未,天王崩。 桓王。
夏,四月,己巳,葬齊僖公。
五月,鄭伯突出奔蔡。譏奪正也。 禮:諸侯不生名。今名突,以譏之。
鄭世子忽復歸于鄭。反正也。
[疏]“反正也”。○釋曰:傳“反正也”者,釋其稱世子也。
許叔入于許。 傳例曰:“大夫出奔反,以好曰歸,以惡曰入。”
[疏]注“傳例”至“曰入”。○釋曰:莊九年傳文。
許叔,許之貴者也,莫宜乎許叔。其曰入,何也?其歸之道,非所以歸也。 泰曰:“許國之貴,莫過許叔。叔之宜立,又無與二,而進無王命,退非父授,故不書曰歸,同之惡入。”
公會齊侯于蒿。 蒿,《左氏》作艾,公羊作鄗。
邾人、牟人、葛人來朝。 何休曰:“桓公行惡,而三人俱朝事之,三人為眾,眾足責,故夷狄之。”○行,下孟反,又如字。
秋,九月,鄭伯突入于櫟。 櫟,鄭邑也。突不正,書入,明不當受。○櫟,力狄反。
[疏]注“櫟鄭”至“當受”。○釋曰:案“齊小白入于齊”,傳曰:“以惡曰入。”“衛侯朔入衛”,傳曰:“入者,內弗受也。”蓋舊為國君而入者,則是內不受,若“衛侯朔入于衛”,“鄭伯突入于櫟”是也。公子不正取國者,則是以惡,故曰入,若“許叔入于許”,“齊小白入于齊”是也。觀范之注,其事必然,但舊無此解,不敢輒定。或當以惡入者,即內不當受,傳文互舉之,其實不異,理亦通耳。
冬,十有一月,公會宋公、蔡侯、陳侯于,伐鄭。 ,宋地。○,昌氏反。地而后伐,疑辭也,非其疑也。 鄭突欲篡國,伐而正之,義也。不應疑,故責之。
十有六年,春,正月,公會宋公、蔡侯、衛侯于曹。
夏,四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蔡侯伐鄭。 蔡常在衛上,今序陳下,蓋后至。
[疏]注“蔡常”至“后至”。○釋曰:桓五年“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此春“公會宋公、蔡侯、衛侯于曹”,是蔡常在衛上,今在下,故知后至。
秋,七月,公至自伐鄭。桓無會,其致何也?危之也。 桓公再助篡伐正,危殆之甚,喜得全歸,故致之。
[疏]注“桓公”至“致之”釋曰:公與諸侯此年為突伐鄭,前年雖為忽討突,疑而不用心,亦是其助,故云“再助”也。范答薄氏駮云:“明桓伐突非本心,故言再助是也。”范必知前年為忽伐鄭,而此年為突伐鄭者,以前年責其疑,若是伐嫡而疑,則不足可責,明是為忽討突也。此年傳云:“桓無會,其致何也?危之也。”若是助嫡,則不須云危,故知是助突討忽也。
冬,城向。 向,舒尚反。
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 朔,惠公名。朔之名,惡也,天子召而不往也。
[疏]“朔之”至“往也”。○釋曰:不云失地,而言惡者,以朔不奉王命,重於失地,故直云惡也。
十有七年,春,正月,丙辰,公會齊侯、紀侯,盟于黃。 黃,齊地。
二月,丙午,公及邾儀父盟于趡。 趡,魯地。○趡,翠軌反。
夏,五月,丙午,及齊師戰于郎。內諱敗,舉其可道者也。 敗恥大,戰恥小。○戰于郎,《左氏》作干奚。不言其人,以吾敗也。 言人則微者,敗於微者,其恥又甚,故言師。不言及之者,為內諱也。 及當有人,公親帥之,恥大不可言。○為,于偽反。
[疏]注“公親帥之”。○釋曰:知非卿帥而言公者,《春秋》之義,唯為親尊諱,不為卿諱。又傳云“為內諱”,則是公可知。
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
秋,八月,蔡季自陳歸于蔡。蔡季,蔡之貴者也。自陳,陳有奉焉爾。 陳以力助。
癸巳,葬蔡桓侯。 徐邈曰:“葬者臣子之事,故書葬皆以公配謚。此稱侯,蓋蔡臣子失禮,故即其所稱以示過。”
[疏]葬蔡桓侯。○釋曰:“何休云:“蔡季賢而桓侯不能用,故抑之。”杜預云:“疑謬誤。”范以為臣子失禮稱侯、既就其所稱以示過。三傳無文,各以意說。
及宋人、衛人伐邾。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 既,盡也。盡朔一日,至明日乃食,是月二日食也。
[疏]注“既盡”至“食也”。○釋曰:知二日者,以傳云“食既朔”也。言食盡朔,是二日明矣。
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于濼。 此年書王,以王法終始治桓之事。○濼,力沃反,又音洛,舊音匹沃反。公與夫人姜氏遂如齊。 公本與夫人俱行,至濼,公與齊侯行會禮,故先書會濼,既會而相隨至齊,故曰遂。遂,繼事之辭,他皆放此。濼之會,不言及夫人,何也? 據夫人實在,當言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于濼。
[疏]注“據夫”至“于濼”。○釋曰:決僖公十一年“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陽穀”是也。《公羊》以為此不言及,夫人外公也。《左氏》無正文。或當以公男女無別,故不言及,并與《穀梁》異。
以夫人之伉,弗稱數也。 濼之會,夫人驕伉,不可言及,故舍而弗數。今書遂如齊,欲錄其致變之由,故不可以不書。實驕伉而不制,故不言及。○伉,本又作亢,苦浪反。數,色尹反。舍音舍。
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齊。 夫人與齊謀殺之,不書,諱也。魯公薨正與不正皆日,所以別內外也。○別內外,彼列反。其地,於外也。薨稱公,舉上也。 公,五等之上。
[疏]“其地”至“上也”。○釋曰:據隱閔不地,故決之也。其外諸侯之卒皆不言公,尊內,故舉五等之上也。
丁酉,公之喪至自齊。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已丑,葬我君桓公。葬我君,接上下也。 言我君,舉國上下之辭。
[疏]“葬我”至“下也”。○釋曰:公者,臣子之稱也。我君者,接及舉國上下之辭。
君弒,賊不討,不書葬,此其言葬,何也? 據隱公不書葬。不責逾國而討于是也。 禮:君父之仇,不與共戴天。而曰“不責逾國而討于是”者,時齊強大,非已所討,君子即而恕之,以申臣子之恩。
[疏]“不責”至“是也”。○釋曰:不責其討而譏其狩于郜者,齊魯大小不敵,故恕而免之。公雖不能報,理當絕交,而與之同狩,故譏之也。
桓公葬而后舉謚,謚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加之矣。 謚者行之跡,所以表德人之終卒,事畢於葬,故於葬定稱號也。昔武王崩,周公制謚法,大行受大名,小行受小名,所以勸善而懲惡。禮:天子崩,稱天命以謚之。諸侯薨,天子謚之。卿大夫卒,受謚於其君。○行之,下孟反。下同。稱,尸證反。
[疏]注“謚者”至“其君”。○釋曰:以《左傳》無駭卒,羽父請謚於隱公,是大夫謚諸侯賜之。諸侯既上有王者,故知天子賜之。《禮記》云:“天子稱天以誄之。”又《公羊》說天子謚於南郊,在天子上者唯天耳,故知稱天命以謚。
知者慮,義者行,仁者守。有此三者備,然后可以會矣。 桓無此三者而出會大國,所以見殺。○知音智,守如字,又音狩。
[疏]“知者”至“會矣”。○釋曰:復發傳者,隱公表會戎之危,此明桓公見殺之事,故重發之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