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公 十九年至三十二年,盡閔二年
十有九年, 傳本或分此以下為莊公與閔公同卷。春,王正月。
夏,四月。
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于鄄,遂及齊侯、宋公盟。媵,淺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辟要盟也。 魯實使公子結要二國之盟,欲自讬於大國,未審得盟與不,故以媵婦為名,得盟則盟,不則止,此行有辭也。○媵,以證反,又繩證反,《爾雅》云:“送也。”要,於遙反,注同。
[疏]傳“辟要盟也”。○釋曰:文十六年:“季孫行父會齊侯于陽穀,齊侯弗及盟。”此若齊、宋不許,亦當云“弗及盟”,而云“辟要盟也”者,彼以行父失辭,又無媵事,故云“弗及盟”,此有媵事,若齊、宋不許,則直書媵事而已,故云“辟要盟也”。
何以見其辟要盟也?媵,禮之輕者也。盟,國之重也。以輕事遂乎國重,無說。 以輕遂重,無他異說,故知辟要盟耳。○見,賢遍反。其曰陳人之婦,略之也。 但為遂事,假錄媵事耳,故略言“陳人之婦”,不處其主名。○為,于偽反。
[疏]注“但為”至“主名”。○釋曰:“假錄媵事”者,媵是小事,不合書經。今既書之,故云假,非謂無媵事也。“不處其主名”者,謂不言陳侯夫人,而云“陳人之婦”,是不處其主名也。
其不日,數渝,惡之也。 數音朔。惡,烏路反。
[疏]傳“數渝,惡之也”。○釋曰:數,疾也。謂秋共盟,冬而見伐,變盟之疾,故不書日以惡之也。或以為“數渝”,為今冬伐我西鄙,明年齊又伐我,故云數,理亦通也。
夫人姜氏如莒。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正也。
[疏]傳“不逾竟”。○釋曰:重發傳者,嫌此適異國恐別,故發傳以同之。
冬,齊人、宋人、陳人伐我西鄙。其曰鄙,遠之也。其遠之,何也?不以難邇我國也。 難,乃旦反。邇如字,本又作介,音界。
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 夫人比年如莒,過而不改,無禮尤甚,故謹而月之。○莒音舉。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正也。 竟,音境。
[疏]傳“不逾竟”。○釋曰:重發傳者,比再如莒,失禮之甚,故詳之。
夏,齊大災。其志,以甚也。 外災不志。甚,謂災及人也。外災例時。
[疏]傳“其志,以甚也”。○釋曰:范例云:“災有十二,內則書日,外則書時,國曰災,邑曰火。”內則書日,新宮、御廩之類是也。其外則時者,則“宋大水”、“齊大災”之等是也。昭十八年不書時,以四國同日故也。其外災志者,皆發傳、故十一年“宋大水”,傳曰“王者之后也”。襄九年“宋災”,嫌火與水異,傳曰“故宋也”,宣十六年“成周宣榭災”,傳曰“以樂器所藏,目之也”,此書“齊大災”,傳曰“其志,以甚也”,昭十八年“宋、衛、陳、鄭災”,傳曰“其志,以同日也”,其九年“陳火”,傳曰“閔陳而存之也”是也。
秋,七月。
冬,齊人伐我。
二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辛酉,鄭伯突卒。
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婦人弗目也。 鄭嗣曰:“弗目謂不目言其地也。婦人無外事,居有常所,故薨不書地。僖元年傳曰:‘夫人薨,不地。此言弗目,蓋互辭爾。定九年‘得寶玉、大弓’,傳曰:‘弗目,羞也。’蓋此類也。”江熙曰:“文姜有弒公之逆,而弗目其罪。”
[疏]傳“婦人弗目也”。○釋曰:隱二年“夫人子氏薨”,著不地之例,此復發傳者,嫌有罪去地,故發之也。不曰“夫人”而言“婦人”者,以文姜失夫人之道,故經書“薨”,傳以“婦人”言之。或是經無變文,蓋傳通言之,無異意也。○注“弗目其罪”。○釋曰:江氵熙云:“不目其罪者,謂稱夫人薨,與常例不異是也。”弗目,謂不題目文姜薨所也,一曰弗目其罪。
冬,十有二月,葬鄭厲公。
二十有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肆,失也。眚,災也。 《易》稱“赦過宥罪”,《書》稱“眚災肆赦”,經稱“肆大眚”,皆放赦罪人,蕩滌眾故,有時而用之,非經國之常制。○肆音四。眚,所景反。宥音又。滌音狄。
[疏]注“《易》稱”云云。○釋曰:肆,失也。眚,災也。言“肆大眚”者,謂放失大罪惡。災猶罪惡也。言放失大罪惡,明小惡亦赦之也。“《易》稱‘赦過宥罪’者,《解卦》辭也。《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解卦坎下震上,震為雷,坎為雨,雷動雨下,而萬物解散,故君子以此卦象而永赦罪人。“《書》稱‘眚災肆赦’”,《舜典》文。孔安國云:“眚,過;災,害;肆,緩也。過而有害,當緩赦之。”此傳云“肆,失也”,則亦緩之類,以經稱“肆大眚”,故以眚為災也。《尚書》“眚災”連文,故孔氏以眚為過,其大意亦不異也。○注“蕩滌眾故”。○釋曰:傳“為嫌天子之葬也”者,二事相須,注以“肆大眚”不可特為夫人,故云“蕩滌眾故”。傳意原魯所以肆大眚者,為嫌天子之葬也,故注與傳兩言之。
災紀也,失故也, 災謂罪惡。紀,治理也。有罪當治理之,今失之者,以文姜之故。為嫌天子之葬也。 文姜罪應誅絕,誅絕之罪不葬。若不赦除眾惡,而書葬者,嫌天子許之,明須赦而后得葬。○為,于偽反。
癸丑,葬我小君文姜。小君,非君也。 不治其民。其曰君,何也?以其為公配,可以言小君也。
陳人殺其公子御寇。 御寇,宣公之子。○御,魚呂反,又作御。言公子而不言大夫,公子未命為大夫也。其曰公子,何也?公子之重視大夫, 視此。命以執公子。 大夫既命,得執公子之禮。一本大夫命以視公子。
夏,五月。 以五月首時,寧所未詳。
[疏]“夏,五月”。○釋曰:何休云:“譏莊公娶仇女,不可以事先祖,猶五月不宜以首時。”杜預云:“莊公獨稱‘夏,五月’者,疑謬誤也。”范以二者皆無憑,故云“寧所未詳”也。
秋,七月,丙申,及齊高傒盟于防。不言公,高傒伉也。 書日,則公盟也。高傒驕伉,與公敵體,恥之,故不書公。○傒音奚,伉苦浪反。
[疏]注“書日”至“書公”。○釋曰:微者盟,例不日,“及宋人盟于宿”是也。此既書日,明公在可知。知非卿者,若卿則與高傒敵,何以直言及,故知非卿也。“公及莒人盟于包來”,言公者,彼稱人,是舉國之辭,故可以言公。此若云“公及高傒”,則高傒得敵公,故不言公也。“公會楚公子嬰齊”,不沒公者,彼以前驕伉,后服罪,故不去公,以見別意也。
冬,公如齊納幣。納幣,大夫之事也。禮有納采, 采擇女之德性也。其禮用雁為贄者,取順陰陽往來。○贄音至。有問名, 問女名而卜之,知吉兇也,其禮如納采。有納徵, 徵,成也,納幣以成婚。
[疏]傳“有納徵”。○釋曰“此傳釋諸侯不云“納幣”,而云“納徵”者,以《士婚禮》有“納徵”之文,欲明用幣雖異而禮同也。
有告期。 告迎期。○迎,魚敬反。四者備,
[疏]傳“四者備”。○釋曰:《士婚禮》,“下達”之后,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禮。此傳不云納吉者,直舉四者,足以譏公,故略納吉不言之。或以為諸侯與士禮異者,非也。
而后娶,禮也。公之親納幣,非禮也,
[疏]傳“納幣,非禮也”。○釋曰:納幣非禮,是譏喪娶。而注云“傳無譏文”者,傳上云“公之親納幣,非禮”,不云喪娶之事,故云“無譏文”也。然宣元年貶夫人去氏,此則全無譏者,彼以“夫人不能以禮自固,故與有貶”,仍未是貶公之事,故彼注云“不譏喪娶者,不待貶絕而罪惡自見”是也。故譏之。 公母喪,未再期而圖婚,傳無譏文,但譏親納幣者,喪婚不待貶絕而罪惡見。○見,賢遍反。
二十有三年,春,公至自齊。
[疏]“公至自齊”。○釋曰:二十七年傳云“桓會不致”,此與下文“觀社”皆書“公至自齊”者,《公羊傳》云,桓會不致,此“何以致?危之也”。徐邈亦云:“不以禮行,故致以見危。”范此雖無注,下云:“公怠棄國政,比行犯禮,憂危甚矣。”則亦以二者為憂危致之也。若然,定八年傳稱“致月,危致也”,下傳云“致月,有懼焉爾”,此若致以見危,所以不月者,以二者皆非禮而行,不假書月,危懼可知,傳以危而不月,嫌與例乘,故發傳詳之。或以為二者皆非禮之行,與好會異,故致之,非是見危,理亦通也。
祭叔來聘。 祭叔,天子寰內諸侯。叔,名。○祭,側界反。寰音縣,又音環。
[疏]“祭叔來聘”。○釋曰:范云:“祭叔,天子寰內諸侯。叔,名。”則范意將此祭叔與隱元年祭伯同是畿內諸侯。而此云“來聘”,彼傳責其不稱朝者,祭伯者,祭國伯爵也,寰內諸侯,時不為王之卿大夫,欲外交鄰好,而來通魯,以其無王命,故不得言聘;不仕王朝,故得責其不稱朝也。今祭叔見是天子大夫,而恣意任情,欲外接諸侯,雖請王命,非王本心,故不稱使,見其擅命。言聘,表其請王,猶《左氏》公子翚強請,故得書經而去其族也。案隱元年注云,祭伯“畿內大夫有采地”者,既有采地,則似祭伯亦仕王朝者,以祭伯本為入仕王朝,故畿內授地。今雖不仕,亦得以大夫言之。或以為祭叔亦無王命,以是天子大夫假王命而來,魯受其聘,故得書聘;以本非王命,故不稱使也;祭伯雖是天子卿大夫,欲同諸侯之例而來朝魯,以不奉王命,故不得稱聘;寰內諸侯,不合外交,故亦不得云朝,是亦得通一家也。徐邈云“祭叔為祭公使”,則徐意以祭叔為祭之夫夫也。范以叔為名,似同徐說。但舊解不然,故今亦同之。
其不言使,何也?天子之內臣也。不正其外交,故不與使也。 何休曰:“南季、宰渠伯糾、家父、宰周公來聘,皆稱使,獨于此奪之,何也?”鄭君釋之曰:“諸稱使者,是奉王命,其人無自來之意。今祭叔不一心於王,而欲外交,不得王命來,故去使以見之。”○去,起呂反。見,賢遍反。
夏,公如齊觀社。常事曰視, 視朔是也。非常曰觀。
[疏]傳“非常曰觀”。○釋曰:復發傳者,嫌觀魚、觀社異,故發之也。《春秋》之例,常事不書,視朔既書,而范云常事,謂視朔者,視朔之禮,實是常事,但公廢之,即為非常,故書之。
觀,無事之辭也。 言無朝會之事。○朝,直遙反。下同。以是為尸女也。 尸,主也。主為女往爾,以觀社為辭。○主為,于偽反。無事不出竟。
公至自齊。公如, 陳公行例。往時,正也。 正謂無危懼也,皆放此。致月,故也。如,往月、致月,有懼焉爾。
荊人來聘。善累而后進之。其曰人,何也?舉道不待再。 明聘問之禮,朝宗之道,非夷狄之所能,故一舉而進之。
[疏]傳“善累”云云。○釋曰:不言楚人而云“荊人”者,傳稱“州不若國”,楚既新進,若稱國系人,嫌其大褒,故直舉州稱人言聘以進之。
公及齊侯遇于穀。及者,內為志焉爾。
[疏]傳“內為志焉爾”。○釋曰:重發傳者,公為淫如齊,嫌異於常,故重發之。遇者,志相得也。
蕭叔朝公。
[疏]“蕭叔朝公”。○釋曰:書名者,附庸常例。儀父稱字,傳言“貴之”。此傳直云“微國”,不言貴之,則“叔”名也。重發傳者,嫌名字異故也。
微國之君,未爵命者。其不言來,於外也。 言於穀朝公也。朝於廟,正也。於外,非正也。○秋,丹桓宮楹。 楹,柱禮:天子、諸侯黝堊, 黝堊,黑色。○黝,於糾反,又於柳反。注同。堊,烏路反,又烏各反。范云:“黝堊,黑色。”案,黝,黑也;堊,白土。
[疏]注“黝堊,黑色”。○釋曰:徐邈云:“黝,黑柱也。堊,白壁也。”謂白壁而黑柱。今范同以黝堊為黑色者,以此傳為丹楹而發,何得有壁事而在其間?故同為黑色也。
大夫倉,士黈。 黈,黃色。○黈,他茍反,黃色也。麋氏云張斗反。丹楹,非禮也。
冬,十有一月,曹伯射姑卒。 射音亦,本或作亦。
十有二月,甲寅,公會齊侯,盟于扈。 桓盟不日,此盟日者,前“公如齊觀社”,傳曰:“觀,無事之辭。以是為尸女也。”公怠棄國政,比行犯禮,憂危甚矣。霸主降心,親與之盟,實有弘濟之功,而魯得免於罪。臣子所慶,莫重於此,時事所重,文亦宜詳,故特謹日以著之。○扈音戶。
[疏]注“桓盟”至“著之”。○釋曰:《公羊傳》云:“桓盟不日,此何以日?危之也。”今范知喜得霸主與盟故詳而日之者,傳雖有桓盟不日信之文亦有不日數渝惡之事又葵?以極美齊桓而書日故知此間書日,喜霸者與盟也。此時齊桓威德既盛,與公結盟,實有弘濟之功,何得為有危事?故范以臣子所慶,文亦宜詳也。
二十有四年,春,王三月,刻桓宮桷。禮:天子之桷,斫之礱之,加密石焉。 以細石磨之。○刻音克。桷音角,榱也;方曰桷,圓曰椽。斫,丁角反,削也。礱之,力公反,磨也。諸侯之桷,斫之礱之。大夫斫之,士斫本。刻桷,非正也。夫人,所以崇宗廟也,取非禮與非正,而加之於宗廟,以飾夫人,非正也。 非禮謂娶仇女,非正謂刻桷丹楹也。本非宗廟之宜,故曰加,言將親迎,欲為夫人飾,又非正也。○迎,魚敬反,下皆同。
[疏]注“又非正也”。○釋曰:娶仇女、刻桷兩事俱非,故曰“又”也。或以為“又”者,并謂崇飾夫人理亦通也。所以不直言非禮,云“又非正”者,見莊有二種之惡,故“非禮”、“非正”,兩舉之也。
刻桓宮桷,丹桓宮楹,斥言桓宮,以惡莊也。 不言新宮而謂之桓宮,以桓見殺於齊,而飾其宗廟,以榮仇國之女,惡莊不子。○惡,烏路反,下同。
[疏]注“不言新宮”。○釋曰:新宮,桓公之宮。以是禰宮,不忍斥之,故謂之新宮。合惡莊公不子,故斥言桓宮,以見非正也。
葬曹莊公。
夏,公如齊逆女。親迎,恒事也,不志,
[疏]傳“親迎”至“不志”。○釋曰:文四年傳云:“其不言公,何也?非成禮於齊也。”似不成禮於齊,即合志,而此云常事不志者,彼亦是非禮而書,就書之中更自別見。言逆婦既書於經,所以不云公者,為成禮於齊,故變文與莊公異也。
此其志,何也?不正其親迎於齊也。
秋,公至自齊。迎者,行見諸,舍見諸。 諸,之也。言瞻望夫人乘車。○乘,繩證反。先至,非正也。
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 哀姜。入者,內弗受也。
[疏]傳“入者,內弗受也”。釋曰:重發傳者,嫌夫人與他例異故也。
日入,惡入者也。何用不受也?以宗廟弗受也。其以宗廟弗受,何也?娶仇人子弟,以薦舍於前,其義不可受也。 薦,進。舍,置。○惡入,烏路反,一音如字。
戊寅,大夫宗婦覿,用幣。 宗婦,同宗大夫之婦。○覿用,徒歷反,見也。
[疏]“覿用幣”。釋曰:舊解不言見而言覿,覿者私事,大夫公然行之,故言覿以明其私也。見者,正也,故會于沙隨,云“不見公”傳曰:“可以見公而不見,譏在諸侯也。”是覿與見別也。今以為不然者,三傳之文,并不云覿、見事別,何得言私為覿,正為見乎?恐別有案據,遂存之,以示疑耳。
覿,見也。禮:大夫不見夫人,
[疏]傳“大夫不見夫人”。○釋曰:既云“不見夫人”,又說“男子之贄”者,更釋用幣非禮之意也。言男子之贄,羔雁之等,婦人之贄,棗栗之類,欲見俱不得用幣。
不言及,不正其行婦道,故列數之也。男子之贄,羔、雁、雉、腒。 贄,所以至者也。上大夫用羔,取其從群,帥而不黨也。下大夫用雁,取其知時,飛翔有行列也。士冬用雉,夏用腒,取其耿介,交有時,別有倫也。腒,臘也。雉必用死,為其不可生服也。夏用腒,備腐臭也。○數,色主反。腒,其居反,臘也,乾雉也,士夏執之,備腐臭也。《說文》云:“北方謂鳥臘曰腒。”傳曰:“堯臘,舜始腒。”別,彼列反。為其,于偽反。腐,符甫反。婦人之贄,棗、栗、鍛脩。 棗取其早自矜莊,栗取其敬栗,鍛脩取斷斷自脩整。○鍛,丁亂反,脯也,鍛而加姜桂曰脩。脩飭,本或作敕,同恥力反;一本作飾,申職反;或作整,音征領反。用幣,非禮也。用者,不宜用者也。大夫,國體也, 國體謂為君股肱。○股音古。肱,古弘反。而行婦道,惡之故謹而日之也。 惡,烏路反。
大水。
冬,戎侵曹,曹羈出奔陳。
[疏]“曹羈出奔陳”。○釋曰:《公羊》以為曹羈是曹大夫,三諫不從而去之也。杜預注《左傳》,以為羈是曹之世子,此處雖無傳,案下二十六年傳意則與《公羊》同也。
赤歸于曹。郭公。
[疏]“赤歸于曹,郭公”。○釋曰:薄氏駁云:“赤若是諸侯,不能治國,舍而歸曹,應謂之奔,何以詭例言歸乎?”徐乾又云:“不言郭公,疑是魯之微者,若是微者,則例所不書,何得以微者為譬?”二事俱滯,而范從之者,凡諸侯出奔其國者,或為人所滅,或受制強臣,迫逐茍免,然后書出。今郭公在國,不被迫逐,往曹事等如歸,故以易辭言之,不得云出奔也。凡內大夫未得命者,例但書名。若使赤直名而無所系,別文同俠等,故又云郭公也。徐乾之說理通,故范引而從之。
赤蓋郭公也,何為名也?禮:諸侯無外歸之義,外歸,非正也。 徐乾曰:“郭公,郭國之君也,名赤。蓋不能治其國,舍而歸于曹。君為社稷之主,承宗廟之重,不能安之,而外歸他國,故但書名,以罪而懲之。不直言赤,復云郭公者,恐不知赤者是誰?將若魯之微者故也。以郭公著上者,則是諸侯失國之例,是無以見微之義。”○羈,居宜反。郭公,《左氏》如字,《公羊》音虢。舍音舍。懲,直升反。復,扶又反。著,張慮反,又張略反。見,賢遍反。
二十有五年,春,陳侯使女叔來聘。 女,氏。叔,字。○女音汝。其不名,何也? 據成三年“晉侯使荀庚來聘”稱名。○天子之命大夫也。
[疏]傳“天子之命大夫也”。○釋曰:言“命大夫”,即是單伯之等,故知叔是字。祭仲傳無文釋,故知仲是名也。
夏,五月,癸丑,衛侯朔卒。 惠公也,犯逆失德,故不書葬。
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言日言朔,食正朔也。
鼓,用牲于社。鼓,禮也。用牲,非禮也。天子救日,置五麾,陳五兵、五鼓。 麾,旌幡也。五兵,矛、戟、鉞、楯、弓矢。○麾,毀為反。幡,芳元反。矛,亡侯反。鉞音越。楯,時準反。又音允。諸侯置三麾,陳三鼓、三兵。大夫擊門。士擊柝。言充其陽也。 凡有聲皆陽事,以壓陰氣。柝,兩木相擊。充,實也。○柝,吐洛反。壓,於甲反,又於涉反。
[疏]“鼓用”至“陽也”。○釋曰:案范三十年注云:“救日用牲。既失之矣,非正陽之月,而又伐鼓,亦非禮。”今伐鼓於建巳之月,故曰“禮也”。用牲非常,故云“非禮也”。五麾者,糜信云:“各以方色之旌置之五處也。”五兵者,徐邈云:“矛在東,戟在南,鉞在西,楯在北,弓矢在中央。”糜信與范數五兵與之同,是相傳說也。五鼓者,糜信、徐邈并云:“東方青鼓,南方赤鼓,西方白鼓,北方黑鼓,中央黃鼓。”案五兵,兵有五種,未審五鼓是一鼓有五色,為當五種之鼓也。何者?《周禮》有六鼓,雷鼓、靈鼓、路鼓、鼖鼓、鼛鼓、晉鼓之等。若以為五種之鼓,則不知六鼓之內,竟去何鼓。若以為一種之鼓,則不知六鼓之內,竟取何鼓。又《周禮》云,“雷鼓鼓神祀”,則似救日之鼓用雷鼓,但此用之於社。《周禮》又云,“靈鼓鼓社稷祭”,則又似救日食之鼓用靈鼓。進退有疑,不敢是正,故直述之而已。檢糜、徐兩家之說,則以五鼓者,非六鼓之類,別用方色鼓而已。諸侯三者,則云降殺以兩去黑黃二色。是非六鼓之類也。下云“大夫擊門,士擊柝”,則此陳五鼓,亦擊之也。但擊之時,陳列於社之塋域,因五兵五麾是陳,故亦以陳言之,非謂直陳而不擊也。
伯姬歸于杞。其不言逆,何也?逆之道微,
[疏]傳逆之道微。○釋曰:“重發傳者,紀伯姬釋不稱使之微,此解不言逆之微,故別發傳。
無足道焉爾。
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門。 門,國門也。高下有水災曰大水。既戒鼓而駭眾,用牲可以已矣。救日以鼓兵,救水以鼓眾。
[疏]傳“高下”云云。○釋曰:重發之者,此有用牲之失,嫌異常水,故更發之。“既戒鼓駭眾”者,謂既警戒擊鼓,而駭動眾人,則用牲可以已矣。知不合用牲者,用者不宜用,故知不合也。又云“救日以鼓兵”者,謂伐鼓以責陰,陳兵示御侮。救水以鼓眾”者,謂擊鼓聚眾也。皆所以發陽也。
冬,公子友如陳。
二十有六年,春,公伐戎。
夏,公至自伐戎。
曹殺其大夫。言大夫而不稱名姓,無命大夫也。無命大夫而曰大夫,賢也。為曹羈崇也。 徐邈曰:“于時微國衰陵,不能及禮。其大夫降班失位,下同於士,故略稱人,而傳謂之‘無命大夫’也。莒慶、莒挐、邾庶其、邾快,皆特以事書,非實能貴,故略名而已。楚雖荊蠻,漸自通于諸夏,故莊二十三年書‘荊人來聘’,文九年又褒而書名。國轉強大,書之益詳。然當僖公、文公之世,楚猶未能自同于列國,故得臣及椒并略名。惟屈完來會諸侯,以殊禮成之。楚莊王之興,為江漢盟主,與諸夏之君權行抗禮,其勢強于當年,而事交於內外,故《春秋》書之,遂從中國之例。夫政俗隆替,存乎其人。三后之姓,日失其序,而諸國乘間,與之代興,因詳略之文,則可以見時事之實矣。秦爵,伯也。上據西周,班列中夏,故得稱師,有大夫。其大夫當名氏,而文十二年秦術略名,蓋于時晉主魯盟,而秦方敵晉,則魯之于秦,情好疏矣。禮以飾情,情疏則禮略,《春秋》所以略文乎。又吳札不書氏,以成尊于上也。宋之盟,叔孫豹不書氏,以著其能恭。此皆因事而為義。”○為曹,于偽反。挐,女居反,又女加反。快,苦夬反。諸夏,戶雅反,下同。屈,君勿反。情好,呼報反。
[疏]傳“為曹羈崇也”。釋曰:薄氏駁曰:“曹羈出奔,經無歸處,曹自殺大夫,何以知是羈也?”又云:“術之名,為晉貶秦,然楚亦敵晉,何以不略而貶之?文此注雖多,未足通崇之義,徒引證據,何益於此哉!范答之曰:“羈,曹之賢大夫也。曹伯不用其言,乃使出奔他國,終於受戮,故君子愍之。書殺其大夫,即是崇賢抑不肖之義也。案大夫出奔,或書出,不書入,秦后子是也;或書入,不書出,蔡季是也。史有闕漏,○非是一般,何得以無歸之文,則怪其非羈也?秦以交疏之故而略其臣,楚與諸夏會同,所以不略也。”是范氏論崇曹羈之事也。曹羈三諫不從者,是《公羊》之說也。○注“徐邈”至“為義”。○釋曰:“莒慶、莒挐、邾庶其,邾快皆特以事書”者,謂莒慶來逆女,莒挐為魯所獲,庶其、邾快來奔於魯,故書以著罪,是皆以事書之,非能貴也。秦稱師者,僖二十八年城濮之戰是也。亦既稱師,明當有大夫,而秦術無氏,故知《春秋》所略也。又云“吳札不書氏,以成尊於上”者,襄二十九年傳文,謂進吳稱子許夷狄者,不壹而足,不可復進其臣,不書季札之氏,所以成尊於上也。“叔孫豹不書氏,以著其恭”者,襄二十七年傳文。彼傳以溴梁之會,諸侯在而不曰諸侯大夫,大夫不臣也。意趙武恥之。豹云者,恭也。是其恭,故不書氏以見意也。
秋,公會宋人、齊人伐徐。
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
二十有七年,春,公會杞伯姬于洮。 伯姬,莊公女。洮,魯地。○洮,他刀反,本或作桃。
夏,六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鄭伯,同盟于幽。同者,有同也,同尊周也。
[疏]傳“同者”云云。○釋曰:同尊周也。復發傳者,前同盟于幽,諸侯尚有疑者,今外內同心,推桓為伯,得專征伐之任,成九合之功,故傳詳其事也。
於是而后授之諸侯也。其授之諸侯,何也?齊侯得眾也。桓會不致,安之也。桓盟不日,信之也。信其信,仁其仁。
[疏]傳“信其信,仁其仁”。○釋曰:謂諸侯信齊桓之信,仁齊桓之仁。下文“未嘗有歃血之盟”,是其信也。“未嘗有大戰”,是其仁也。
衣裳之會十有一者,未嘗有歃血之盟也,信厚也。十三年會北杏,十四年會鄄,十五年又會鄄,十六年會幽,二十七年又會幽,僖元年會檉,二年會貫,三年會陽穀,五年會首戴,七年會寧毋,九年會葵丘。歃,○所洽反。于朾,他貞反,又數丁反,本亦作檉。寧如字,又音寧。毋音反,又茂后反。兵車之會四,未嘗有大戰也,愛民也。僖八年會洮,十三年會咸,十五年會牡丘,十六年會淮。于末年乃言之,不道侵蔡伐楚者,方書其盛,不道兵車也。此則以兵車會,而不用征伐。○咸音咸。牡,茂后反。
[疏]傳“衣裳”至“民也”。○釋曰:“衣裳之會十有一者”,謂從北杏至葵丘也。《論語》稱“九合諸侯”者,貫與陽穀二會,管仲不欲,故去之,自外唯九合也。兵車之會四者,洮、咸、牡丘、淮也。不數侵蔡伐楚者,以二者征伐,非會故也。鄭玄《釋廢疾》云:“自柯之明年,葵丘以前,去貫與陽穀,固已九合矣。”則鄭意不數北杏,自外與范注同也。不數北杏,所以得九合諸侯者,先師所說不同。或云“去貫與陽穀”,與,猶數也,言數陽穀,故得為九也。或云葵丘會盟異時,故分為二。或取公子結與齊桓、宋公盟為九。故先師劉炫難之云:“貫與陽穀,并非管仲之功,何得去貫而數陽穀也?若以葵丘之盟,盟會異時而數為二,則首戴之會,亦可為二也。離會不數,鄄盟去公子結,則唯有齊、宋二國之會,安得數之?”二三之說,并無憑據,故劉氏數洮會為九。以數洮會為九,兵車之會,又少其一,故劉以傳誤解之,當云兵車之會三。案洮會下亦無云兵車之會,則傳文不應兩處皆誤,是亦可疑也。
秋,公子友如陳,葬原仲。 原仲,陳大夫,原,氏。仲,字。言葬不言卒,不葬者也。 外大夫例不書卒。
[疏]注“外大夫”云云。○釋曰:葬亦不書,止云“例不書卒”者,以內大夫書卒,尚不書葬,況外大夫卒亦不書,明不合書葬,故云“外大夫例不書卒”,欲見必不得書葬之意也。
不葬而曰葬,“諱出奔也”。 言季友辟內難而出,以葬原仲為辭。○難,乃旦反。
[疏]傳“諱出奔也”。○釋曰:范知“辟內難而出”者,《公羊傳》以夫人哀姜淫於二叔,此上傳亦云子般卒,而公子慶父出奔,則慶父之釁,季子素知,季子出則殊其文,入則貴之,稱季子,明其無罪,故知辟難也。
冬,杞伯姬來。 歸寧。
莒慶來逆叔姬。 慶,名也,莒大夫也。叔姬,莊公女。《禮·檀弓記》曰:“陳莊子死,赴於魯。魯人欲勿哭,繆公召縣子而問焉。縣子曰:‘古之大夫,束脩之問不出竟,雖欲哭之,安得而哭之?今之大夫,交政於中國,雖欲勿哭,安得而勿哭?’”則大夫越竟逆女,非禮也。董仲舒曰:“大夫無束脩之餽,無諸侯之交,越竟逆女,紀罪之。”○繆音穆。縣音玄。竟音境。焉,於虔反。餽,巨愧反。越竟,本或作疆,居良反。諸侯之嫁子於大夫,主大夫以與之。 君不敵臣。來者,接內也。不正其接內,故不與夫婦之稱也。 接內,謂與君為禮也。夫婦之稱,當言逆女。○稱,尺證反。
杞伯來朝。 杞稱伯,蓋時王所絀。○朝,直遙反。絀,本又作黜,敕律反。
公會齊侯于城濮。 城濮,衛地。○濮音卜。
二十有八年,春,王三月,甲寅,齊人伐衛,衛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績。於伐與戰,安戰也? 問在何處戰。○處,昌慮反。
[疏]傳“於伐”云云。○釋曰:“於伐與戰,安戰也”,謂於伐衛之時,國都相與交戰,問在何處戰也。“戰衛”謂在衛國之都也。知國都者,若在他所,則應云地。今不書地,故知衛都耳。猶桓十三年戰于龍門,為近不地,相似也。
戰衛,戰則是師也。其曰人,何也?微之也。何為微之也?今授之諸侯,而后有侵伐之事,故微之也。其人衛,何也?以其人齊,不可不人衛也。 齊桓始受方伯之任,未能信著鄰國,致有侵伐之事,貶師稱人,以微之也。人不可以敵于師,師不可以與人戰,故亦以衛師為人,衛非有罪。衛小齊大,其以衛及之,何也?以其微之,可以言及也。其稱人以敗,何也?
[疏]傳“其稱人以敗,何也”。○釋曰:據桓十二年戰稱人,敗稱師,故發違例之問也。
不以師敗於人也。 人輕而師重。
夏,四月,丁未,邾子瑣卒。 瑣,素禾反
秋,荊伐鄭。荊者,楚也。其曰荊,州舉之也。
[疏]“荊,州舉之也”。釋曰:前書荊人來聘,聘是善事,故進之。今伐中國,不足可褒,故州舉之也。
公會齊人、宋人救鄭。善救鄭也。
冬,筑微。 微,魯邑。○微,《左氏》作麋。山林藪澤之利,所以與民共也。虞之,非正也。 虞,典禽獸之官。言規固而筑之,又置官司以守之,是不與民共何利也。筑不志,凡志皆譏也,筑例時。○藪,素后反。
[疏]傳“虞之,非正也”。○釋曰:成十八年“筑鹿囿”,此筑邑并云“虞之,非正也”者,彼直筑囿以虞之,此筑邑置官司以虞之,囿邑既殊,俱是虞之非正,故再起傳例。○注“虞典”至“例時”。○釋曰:《周禮》澤虞掌田獵之事,《左傳》“皮冠以招虞人”,是虞人,典禽獸之官也。知“筑不志,凡志皆譏也”者,三十一年“筑臺于秦”,傳曰:“君子危之,故謹而志之也。”知志則譏也。此年與三十一年“春,筑臺于郎”,“秋,筑臺于秦”,皆不書月,是例時。
大無麥、禾。大者,有顧之辭也。
[疏]傳“大者,有顧之辭也”。○釋曰:經言“大無麥、禾”者,謂一災不書,待冬無禾,然后并錄無麥,故經稱大,而傳云“有顧之辭”也。顧猶待也。徐邈云:“至冬無禾,於是顧錄無麥。”其意亦謂待無禾,然后顧錄無麥,故云大是也。莊七年“秋,大水”,“無麥、苗”,此經不言大水者,彼傳云:“麥、苗,同時也。”是麥與黍稷之苗,同時為水而死,故系大水言之。此至冬始書“大無麥、禾”,則禾之死,未必由大水,故不系之。徐邈云:“不言水旱者,麥禾自死,不由水旱是也。”或以為言無禾,則大水可知,故省文。若然,七年何以不省文?而言大水,不言饑者,舊解以為下傳云不書如,為內諱,則此不古饑是諱也。或當雖無麥、禾,得臧孫之告糴,不至饑也。○於無禾及無麥也。一災不書,於冬無禾,而后顧錄無麥,故言大,明不收甚。
臧孫辰告糴于齊。 臧孫辰,魯大夫臧文仲。○糴音狄。國無三年之畜,曰國非其國也。一年不升,告糴諸侯。告,請也。糴,糴也。不正,故舉臧孫辰以為私行也。 為內諱,故不稱使,使若私行。○畜,敕六反,下同。為內,于偽反,下文“為內”同。國無九年之畜曰不足,無六年之畜曰急,無三年之畜曰國非其國也。諸侯無粟,諸侯相歸粟,正也。臧孫辰告糴于齊,告然后與之,言內之無外交也。古者稅什一。 宣十五年注詳矣。○稅,始銳反。什一,十而稅一。
[疏]注“宣十五年注詳矣”。釋曰:彼傳云“古者什一”,注云“一夫一婦佃田百畝,又受田十畝,以為公田,公田在內,私田在外,此一夫一婦為耕一百一十畝也。八家共一井之田,馀二十畝者,以為廬舍”是也。
豐年補敗, 敗謂兇年。不外求而上下皆足也。
[疏]傳“上下皆足也”。○釋曰:上謂君也,下謂民也。
雖累兇年,民弗病也。一年不艾而百姓饑,
[疏]傳“一年不艾”。○釋曰:糜信云:“艾,穫也。”
君子非之。不言如,為內諱也。 艾,牛蓋反。
二十有九年,春,新延廄。
[疏]傳“新延廄”。○釋曰:不言作者,僖二十年“新作南門”,傳曰:“作,為也,有加其度也。”彼謂“加其度”,更增大之,故云作。此直改新,故不言作。延廄者,法廄也。 《周禮》“天子十二閑,馬六種。邦國六閑,馬四種。”每廄一閑。言“法廄”者,六閑之舊制也。○廄,九又反。六種,之勇反。下皆同。
[疏]注“《周禮》”至“舊制”。○釋曰:自“每廄一閑”以上,《周禮·校人》有其事。“馬六種”者,彼《校人》云“辨六馬之屬。種馬一物,戎馬一物,齊馬一物,道馬一物,田馬一物,駑馬一物”是也。鄭云:“上路駕種馬,戎路駕戎馬,金路駕齊馬,象路駕道馬,田路駕田馬,駑馬給官中之役。”是天子六種之馬,分為左右廄,故十二閑也。彼又云:“邦國六閑,馬四種。家四閑,馬二種。”鄭玄云,諸侯齊馬、道馬、田馬各一閑,駑馬則分為三。大夫則田馬一閑,駑馬分為三。是天子十二閑,馬六種。邦國六閑,馬四種也。
其言新,有故也。 言改故而新之。有故則何為書也?古之君人者,必時視民之所勤。民勤於力,則功筑罕。 罕,希。○罕,呼旦反。民勤於財,則貢賦少。民勤於食,則百事廢矣。 兇荒殺禮。○殺,所界反。冬筑微,春新延廄,以其用民力為已悉矣。 悉,盡。
夏,鄭人侵許。
秋,有蜚。 《穀梁說》曰:“蜚者南方臭惡之氣所生也,象君臣淫泆,有臭惡之行。”○蜚,扶味反。行,下孟反。一有一亡曰有。 亡如字,又音無。
冬,十有二月,紀叔姬卒。 紀國雖滅,叔姬執節守義,故系之紀,賢而錄之。
[疏]注“賢而錄之”。○釋曰:內女嫁於大夫,則不書卒,為媵亦如之,今既書卒,故知賢也。
城諸及防。 諸、防皆魯邑。○可城也。傳例曰:“凡城之志,皆譏。”今云可者,謂冬可用城,不妨農役耳,不謂作城無譏。
[疏]傳“可城也”。○釋曰《左氏》之例,城有時與不時,隱七年傳云:“凡城之志,皆譏也。”此云“可城也”者,傳以得土功之節者則譏之淺,失土功之時者責之深,故傳云“可城也”,不謂此城無譏也。
以大及小也。
三十年,春,王正月。
夏,師次于成。次,止也,有畏也。欲救鄣而不能也。不言公,恥不能救鄣也。 畏齊。○鄣音章。
秋,七月,齊人降鄣。降猶下也。鄣,紀之遺邑也。 降,戶江反。下,遐嫁反。
八月,癸亥,葬紀叔姬。不日卒而日葬,閔紀之亡也。○九月,庚午,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 救日用牲,既失之矣,非正陽之月,而又伐鼓,亦非禮。
冬,公及齊侯遇于魯濟。 濟,水名。○濟,子禮反。及者,內為志焉爾。遇者,志相得也。
[疏]傳“及者”至“得也”。○釋曰:重發傳者,齊為伯者,嫌與諸侯異也。
齊人伐山戎。齊人者,齊侯也。其曰人,何也?愛齊侯乎山戎也。 不以齊侯敵乎山戎,故稱人。其愛之何也?桓內無因國,外無從諸侯,而越千里之險,北伐山戎,危之也。 內無因緣山戎左右之國為內間者,外無諸侯者,不煩役寮國。○從,才用反。內間,間廁之間。則非之乎?善之也。 遠伐山戎雖危,勤王職貢則善。何善乎爾?燕,周之分子也。 燕,周大保召康公之后,成王所封。分子,謂周之別子孫也。○燕音煙,注及后同。分,扶問反,又如字;本或作介,音界。大音泰。召,上照反。
[疏]注“燕周”至“孫也”。○釋曰:燕是召康公之后,成王所封者,《世家》文也。分者,別也。燕與周同姓,故知別子孫也。
貢職不至,山戎為之伐矣。 言由山戎為害,伐擊燕,使之隔絕於周室。○為之,如字。
三十有一年,春,筑臺于郎。
夏,四月,薛伯卒。
筑臺于薛。 薛,魯地。
六月,齊侯來獻戎捷。 獻,下奉上之辭也。《春秋》尊魯,故曰獻。○捷,在接反;戎,菽也;捷,獲也。齊侯來獻捷者,內齊侯也。不言使,內與同,不言使也。 泰曰:“齊桓內救中國,外攘夷狄,親倚之情,不以齊為異國,故不稱使,若同一國也。”○攘,如羊反。倚,於綺反。下文及注同。
獻戎捷,軍得曰捷,戎菽也。 菽,豆。
[疏]傳“齊侯”至“菽也”。○釋曰:徐邈云:“齊還經魯界,故使人獻捷。不入國都而言來獻,敬重霸主,親而內之也。”糜信亦云:“言內齊侯者,解經稱來之意也。”范雖不注,理亦合當然矣。僖二十一年“楚人使宜申來獻捷”,彼亦稱來者,宜申止來鄉魯,接公行禮,故得稱來,與齊侯異也。又云“不言使,內與同”者,謂內齊侯與同一國,故不稱使也。“戎菽”也者,舊解謂順經意而惜齊侯,故傳依違其文,釋之為菽。其實宋是中國,故捷不系國。戎是夷狄,故系之戎也。案《管子》云“出戎菽及冬蔥,布之天下”,則以戎為豆也。故徐邈云:“今之胡豆也。”舊解以為依違其文,恐失傳旨。僖二十一年傳云:“其不曰宋捷,何也?不與楚捷于宋也。”范云:“據莊三十一年‘齊侯來獻戎捷’。”據彼傳及注意,則似不以戎為豆。今疑不敢正,故兩載之。此書月,彼不書月者,徐邈云:“霸主服遠之功重,故詳而月之也。”一解齊侯此時克山戎,并得胡豆來,故傳云“戎菽”,謂克戎之菽,齊侯此時并得戎菽,於文亦僻也。
秋,筑臺于秦。 秦,魯地。不正罷民三時,虞山林藪澤之利。且財盡則怨,力盡則{封心}。 {封心},恚恨也。○罷音皮,下同。{封心},直類反,怨也。君子危之,故謹而志之也。或曰,倚諸桓也。桓外無諸侯之變,內無國事,越千里之險,北伐山戎,為燕辟地。 辟,開。○為,于偽反。辟,婢亦反。魯外無諸侯之變,內無國事,一年罷民三時,虞山林藪澤之利,惡內也。 譏公依倚齊桓,而與桓行異。○惡,烏路反。行,下孟反。
冬,不雨。
[疏]“冬,不雨”。○釋曰:徐邈云:“僖十一年傳曰:‘雩不得雨日旱’。然則此云不雨者,或當不雩也。”范意亦未必然,或當不言旱,不為災也。
三十有二年,春,城小穀。 小穀,魯邑。
夏,宋公、齊侯遇于梁丘。遇者,志相得也。
[疏]傳“遇者,志相得也”。○釋曰:重立傳者,外與伯者遇,嫌異,故發之。梁丘在曹、邾之間,去齊八百里。非不能從諸侯而往也,辭所遇,遇所不遇,大齊桓也。 辭所遇,謂八百里間,諸侯必有原從者而不之遇。所不遇,謂遠遇宋公也。○能從,才用反,或如字,注同。
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牙,慶父同母弟。何休曰:“傳例:‘大夫不日卒,惡也。’牙與慶父共淫哀姜,謀殺子般,而日卒,何也?”鄭君釋之曰:“牙,莊公母弟,不言弟,其惡已見,不待去日矣。”寧案,傳例:“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蓋以禮,諸侯絕,而臣諸父昆弟,稱昆弟,則是申其私親也。宣十七年‘公弟叔肸卒’,傳曰:“其曰公弟叔肸,賢之也。”然則不稱弟,自其常例耳。鄭君之說,其所未詳。○見,賢遍反。去,起呂反。音期。肸,許乙反。
[疏]注“寧所未詳”。○釋曰:范既引鄭君之說,又云未詳者,范以僖十六年傳稱:“公弟叔仲,賢也。大夫不言公子、公孫,疏之也。”若牙實有罪,則應去公子以見疏;今書公子,故云未詳也。或申鄭君義云,牙不去公子,為親者諱。然則鄭意若以為諱,何得云“其惡已見”?是鄭權答何休之難,不顧上下之理,故范云未詳也。“公子季友卒”不稱弟者,季子雖賢,兄已卒故也。
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寢。 公薨皆書其所,謹兇變。○路寢,正寢也。寢疾居正寢,正也。男子不絕于婦人之手,以齊終也。 齊,絜。○齊,側皆反,本亦作齋。
[疏]傳“以齊終也”。○釋曰:齊者齋絜之名,故記稱齋之為言齊也。是齊、齋意同,故范訓為絜。或古者齊、齋同字,此傳齊即讀為齋,理亦通也。
冬,十月,乙未,子般卒。 在喪,故稱子。般,其名也。莊公大子,不書弒,諱也。○般音班。大音泰。
[疏]“子般卒”。○釋曰:《公羊傳》云:“其稱子般卒何也?君存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逾年稱公。”范意亦與之同。但逾年雖在國稱公,若未葬,亦不得稱侯以接鄰國,故桓十三年注云“今衛宣未葬,而嗣子稱侯以出,其失禮明矣”,是其事也。子般不書葬者,未逾年之君,例不書葬,故子野不書葬也。
子卒日,正也。 襄三十一年“秋,九月,癸巳,子野卒”是也。不日,故也。 文十八年“冬,十月,子赤卒”是也。有所見則日。 閔公不書即位,是見繼弒者也。故慶父弒子般,子般可以日卒,不待不日而顯。○見則,賢遍反。
公子慶父如齊。
[疏]“公子慶父如齊”。○釋曰:牙與慶父同謀殺般,所以牙被殺,慶父得出奔者,《左氏》、《公羊》皆以為牙欲廢般立慶父,故季子鴆殺之。《穀梁》不見季子歸魯之文,亦無鴆牙之事,則叔牙被殺以不,不可知也。
此奔也。其曰如,何也? 據閔二年慶父奔莒,不言如。諱莫如深,深則隱。 深謂君弒賊奔。隱,痛之至也。故子般日卒,慶父如齊。
[疏]傳“諱莫如深”。○釋曰:“諱莫如深”,謂為國隱諱,莫如事之最深。深者則隱,深謂君弒賊奔之深重,以其深重,則為之隱諱。若經書子般日卒,慶父如齊是也。“茍有所見,莫如深”者,謂經意誠有所見,莫如事之深者。不書閔公即位,是事之深也。“有所見”,謂子般之弒,慶父之奔也。
茍有所見,莫如深也。 閔公不書即位,見子般之弒,慶公出奔。
狄伐邢。
◎閔公
[疏]《魯世家》閔公名開,莊公之子,惠王十六年即位,《謚法》:“在國逢難曰閔。”《世本》作啟方,辟漢景帝諱,故為開也。
元年,春,王正月。繼弒君,不言即位,正也。
[疏]傳“繼弒”至“正也”。○釋曰:復發傳者,以非父非君,嫌異,故發之。僖公又發之者,兄之后弟義異,故重發之。文公繼正之始,故發傳以明之。成公不發傳者,蒙之可知,故不發也。襄昭發傳者,昭公即位,承子野之卒,嫌其非正,故發傳以明之。昭繼子野,傳言“繼正”,嫌襄公與之異,故亦發傳。父子同有“繼正”之文,所以相發明也。或以襄非嫡夫人之子,嫌非正,故發傳。案襄四年“夫人姒氏薨”,彼注云:“成公夫人,襄公母也。”明非為母賤而發傳也。○親之非父也, 兄也。尊之非君也, 未逾年也。
繼之如君父也者,受國焉爾。
齊人救邢。善救邢也。 善齊桓得伯之道。
夏,六月,辛酉,葬我君莊公。莊公葬而后舉謚。謚,所以成德也,
[疏]傳“謚,所以成德”。○釋曰:復發傳者,恒公被殺,莊公好終,僖公葬緩,嫌異禮,故各發傳以明之。
於卒事乎加之矣。
秋,八月,公及齊侯盟于洛姑。 洛姑,齊地。○洛姑,一本作路姑。盟納季子也。
季子來歸。
[疏]“季子來歸”。○釋曰:傳云“貴之也”者,不稱公子者,公子是凡常之總號,季子忠賢,為國人所思,故稱子,所以表其賢也。
其曰季子,貴之也。 大夫稱名氏,今曰子,是貴之也。子,男子之美稱。○美稱,尺證反。其曰來歸,喜之也。 大夫出使歸不書,執然后致,不言歸。國內之人不曰來,今言來者,明本欲遂去,同他國之人也。言歸者,明實魯人也。“喜之”者,季子賢大夫,以亂故出奔,國人思之,懼其遂去不反,今得其還,故皆喜曰:“季子來歸。”○使,所吏反。
[疏]注“大夫”至“來歸”。○釋曰:此云“大夫出使歸不書”,而宣十八年“歸父還自晉”書者,彼傳云“還者,事未畢也”,是還與歸意異也。“執然后致,不言歸”者,意如與婼是也。國內之人不言來,下文齊仲孫言來者,以其外之曰齊,故得言來也。
冬,齊仲孫來。其曰齊仲孫,外之也。 魯絕之,故系之于齊。○齊仲孫,慶父也。《左氏》以為齊大夫。其不目而曰仲孫,疏之也。 “不目”謂不言公子慶父。其言齊,以累桓也。 系仲孫於齊,言相容,赦有罪。○累,劣偽反。
[疏]傳“其言齊,以累桓也”。○釋曰:傳解經言“齊仲孫”有二種意,故上文以外慶父釋之,此又以累桓言之。慶父魯人而系之於齊,是外之也。齊桓容赦有罪,故系慶父於齊,是惡之也。
二年,春,王正月,齊人遷陽。
夏,五月,乙酉,吉禘于莊公。 三年喪畢,致新死者之主於廟,廟之遠主,當遷入大祖之廟,因是大祭,以審昭穆,謂之禘。莊公喪制未闋,時別立廟,廟成而吉祭,又不於大廟,故詳書以示譏。○禘,徒帝反。大祖音泰,下“大廟”同。昭,上饒反。闋,苦穴反。
[疏]注“三年”至“示譏”。○釋曰:言“禘於莊公”,即是莊公立官。而不稱宮者,莊公廟雖立訖,而公服未除,至此始二十二月,未滿三年,故不得稱宮也。此喪服未終,舉吉以非之。文二年,亦喪服未終,而“大事于大廟”,不言吉者,其譏已明,故不復云吉。言“大事”者,秋祫而物成,其祀大,故傳云“大是事也,著祫、嘗”是也。凡祭祀之禮,書者皆譏,故范《略例》云:“祭祀例有九,皆書月以示譏。”九者,謂桓有二烝一嘗,總三也;閔吉禘,四也;僖禘大廟,五也;文著祫、嘗,六也;宣公有事,七也;昭公禘武宮,八也;定公從祀,九也。知禘是三年喪畢之祭者,此莊公薨未二十二月,仍書吉以譏之,明三年喪畢,方得為也。知必於大廟者。《明堂位》曰“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是也。其禘祀之月,王肅、杜預之徒皆以二十五月除喪,即得行禘祭。鄭玄則以二十八月始服吉嘗,即祫於大廟,明年春始禘於群廟。今范云三年喪畢,禘於大廟,必不得與鄭明年春禘於群廟同。其除喪之月,或與鄭合。故何休注《公羊》,亦以除喪在二十七月之后也。方者,未至之辭,此實二十二月而云方者,莊公以三十二年八月薨,至此年五月始滿二十一月,未盡其月,為禘祭,故言方。或可譏其大速,以甚言之,故云方也。
吉禘者,不吉者也。喪事未畢而舉吉祭,故非之也。 莊公薨,至此方二十二月,喪未畢。
秋,八月,辛丑,公薨。不地,故也。其不書葬,不以討母葬子也。 凡君弒,賊討則書葬,哀姜實被討而不書葬者,不以討母葬子。
九月夫人姜氏孫于邾。 哀姜與弒閔公,故出奔。○孫音遜,本或作遜。與音豫,孫之為言猶孫也,
[疏]傳“孫之為言猶孫”。○釋曰:重發傳者,文姜殺夫,哀姜殺子,嫌異,故重發之。
諱奔也。
公子慶父出奔莒。其曰出,絕之也。慶父不復見矣。 慶父弒子般,閔公不書弒,諱之。○復,扶又反。見,賢偏反。
[疏]傳“其曰”至“見矣”。○釋曰:宣十八年歸父奔齊,范注云:“竟外,故不言出。”是竟內言出,理之常也。而云“絕之也”者,慶父前奔不言出,書曰“如齊”,為之隱諱,是不絕其位之辭,今不諱言奔,明是絕其位也。又云“慶父不復見”者,明弒二君罪重,不宜復見,故特顯之矣。
冬,齊高子來盟。其曰來,喜之也。其曰高子,貴之也。盟立僖公也。不言使,何也? 據桓十四年“鄭伯使其弟御來盟”言使。○御,魚呂反,下同。不以齊侯使高子也。 齊侯不討慶父,使魯重罹其禍,今若高子自來,非齊侯所得使也,猶屈完不稱使也。江熙曰:“魯頻弒君,僖公非正也。桓公遣高傒立僖公以存魯,魯人德之,不名其使以貴之。貴其使,則其主重矣。”○重,直用反。屈,君勿反。傒音奚。其使,所吏反,下同。
[疏]傳“其曰”至“子也”。○釋曰:來者,自外之常稱,而云“喜之”者,時魯二君見弒,諸侯無一助之者,而高子盟以存之,比之馀使,情實過倍,故傳序經之情,明與凡常之來有異也。云“不以齊侯使高子也”者,二說不同者,前說以齊侯不討慶父,使魯重遭其禍,不以齊侯使高子,故作自來之文,所以歸美於高子。若楚人使屈完如師,能量敵強弱,遂與齊盟,故不言使,所以歸功於屈完也。江熙之意,以君臣一體,好惡同之,使貴則主尊,故去使文,以表高子之貴。高子既貴,則桓公之重益彰,故不從前說也。
十有二月,狄入衛。 僖公二年城楚丘以封衛,則衛為狄所滅明矣。不言滅而言入者,《春秋》為賢者諱,齊桓公不能攘夷狄,救中國,故為之諱。○為賢,于偽反,下同。攘,如羊反。
鄭棄其師。惡其長也。兼不反其眾,則是棄其師也。 長謂高克也。高克好利,不顧其君。文公惡而遠之不能,使高克將兵御狄于竟。陳其師旅,翱翔河上,久而不召,眾將離散。高克進之不以禮,文公退之不以道,危國亡師之本。○惡其,烏路反,注同。長,丁丈反。兼,戶謙反,又如字。好,呼報反。遠,于萬反。將,子匠反。竟音境。翱,五羔反。
[疏]傳“惡其”至“師也”。○釋曰:解經稱棄師之意,為惡高克不顧其君,又責鄭人不反其眾,故經書“鄭棄其師”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