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春秋穀梁傳注疏》——作者谷梁赤,晉范甯集解,唐楊士勛疏

◎文公 起九年,盡十八年

九年,春,毛伯來求金。求車猶可,求金甚矣。 凱曰:“求俱不可,在喪尢甚。不稱使者,天子當喪未君也。”

[疏]注“在喪尤甚”。○釋曰:求賻亦在喪,不言尢甚者,在喪有賻無金,故求賻比求金為輕;求車不在喪,又可於求賻,故傳云求車猶可,凱云在喪求金尢甚。

夫人姜氏如齊。 歸寧。

二月,叔孫得臣如京師。京,大也。師,眾也。言周必以眾與大言之也。

[疏]“京大”至“言之也”。○釋曰:不發於桓九年者,內之如京師始於此,故發之。季姜非魯女,故彼處不發,雖略不發傳,亦同此可知也。

辛丑,葬襄王。天子志崩不志葬。舉天下而葬一人,其道不疑也。志葬,危不得葬也。 不得備禮葬。

[疏]“天子”至“葬也”。○釋曰:重發傳者,桓王七年始葬,襄王則七月而葬,嫌異,故重發之也。

日之,甚矣,其不葬之辭也。 王室微弱,諸侯無復往會葬。○復,扶又反。

[疏]“王室”至“會葬”。○釋曰:魯不會葬,則無由得書。而云王室微弱諸侯無復往會葬者,天子志崩不志葬,而又書日,是不葬之辭,故知諸侯無復往會葬也。其實魯卿往會始書,若不會則不當書也。故《春秋》之世有十二王,志崩者有九,書葬者唯五耳。良由王室不赴,諸侯不會故也。志崩有九者,平王、桓王、惠王、襄王、匡王、定王、簡王、靈王、景王是也。書葬有五者,桓王、襄王、匡王、簡王、景王是也。其莊王、僖王、傾王三者不志崩,為不赴故也。然則天子不合書葬,魯史書之者,欲見周室之衰,不得備禮而葬,因遣使往會則錄之。若不遣使,則葬不明,故不錄也。傳稱不志葬者,據治平之日正法言之也。

晉人殺其大夫先都。

三月,夫人姜氏至自齊。卑以尊致,病文公也。 夫人行,例不致,乃以君禮致,刺公寵之過。○剌,七賜反。

[疏]注“夫人”至“之過”。○釋曰:范氏例云:“夫人行有十二,例時,此致而書月者,蓋以非禮而致,故書月以刺之,馀不書月者,當條皆有義耳。”夫人行十二者:文姜七如齊,再如莒,是九也。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陽穀,十也。夫人姜氏會齊侯于卞,十一也。并數此夫人姜氏,是十二也。徐邈云:“卑以尊致,有文公娶齊太夫女為妻,故初逆姜氏,不稱夫人,今致以夫人,禮與逆自違,故疾公也。”范云:“夫人行例不致,乃以君禮致,刺公寵之過,則與徐異也。”

晉人殺其大夫士縠,及箕鄭父。稱人以殺,誅有罪也。鄭父,累也。 箕,居其反。

楚人伐鄭。

公子遂會晉人、宋人、衛人、許人救鄭。

夏,狄侵齊。

秋,八月,曹伯襄卒。

九月,癸酉,地震。震,動也。地不震者也,震,故謹而日之也。 《穀梁說》曰:“大臣盛,將動有所變。”

[疏]“癸酉,地震”。○釋曰:范例云“地震五,例日”,故此亦日也。何休、徐邈并云:“由公子遂陰為陽行,專政之所致。”今范引《穀梁說》曰“大臣盛,將動有所變”,則與二說同,理亦無妨。

冬,楚子使萩來聘。楚無大夫, 無命卿。○萩,子遙反,又子小反,或作菽,《左氏》作椒。其曰萩何也?以其來,我褒之也。

[疏]“楚無”至“之也”。○釋曰:既褒之而書名。所以不稱氏者,《公羊傳》云“許夷狄者不一而足”,理或然也。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秦人弗失之也, 言秦人弗以成風為夫人,故不言夫人。即外之弗夫人而見正焉。 見不以妾為妻之正。○見,賢遍反。

葬曹共公。 共音恭。

十年,春,王三月,辛卯,臧孫辰卒。

夏,秦伐晉。

楚殺其大夫宜申。 僖四年傳曰“楚無大夫”,而今云殺其大夫者,楚本祝融之后,季連之胄也,而國近南蠻,遂漸其俗,故棄而夷之。今知內附中國,亦轉強大,故進之。○胄,直又反。國近,附近之近。

[疏]“楚本”至“進之”。○釋曰:《國語》與《楚世家》文也。

自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歷時而言不雨,文不閔雨也。不閔雨者,無志乎民也。

及蘇子盟于女粟。 女粟,某地。蘇子,周卿士。○女音汝。

冬,狄侵宋。

楚子、蔡侯次于厥貉。 厥貉,某地也。○貉,亡白反。

十有一年,春,楚子伐麇。 麇,九倫反。

夏,叔彭生會晉郤缺于承匡。 承匡,宋地。○缺,苦悅反。

秋,曹伯來朝。 朝,直遙反。

公子遂如宋。

狄侵齊。

冬,十月,甲午,叔孫得臣敗狄于咸。不言帥師而言敗,何也《 據僖元年“公子犮帥師敗莒師于麗,獲莒拏”,稱帥師。○敗,必邁反。咸,音咸,麗,力知反。拏,女居反。直敗一人之辭也。一人而曰敗,何也?以眾焉言之也。 言其力足以敵眾。

[疏]“直敗”至“言之也”。○釋曰:公子犮與莒拏戰,唯二人相敵,亦是直敗一人,彼言帥師,此不言者,季子與莒拏并將軍眾而行之,雖決勝負,以其俱有徒眾,故經書帥師;今叔孫與魯之眾止敵一人,故但言敗,不言帥師也。

傳曰:長狄也,弟兄三人,佚宕中國, 佚猶更也。○佚宕,大結反,更也。害,本又作宕。更音庚。瓦石不能害。 肌膚堅強,瓦石打擿,不能虧損。○強,其丈反。擿,直只反。叔孫得臣,最善射者也。射其目,身橫九畝。 廣一步,長百步,為一畝。九畝,五丈四尺。○射其,食亦反,下注同。廣,古曠反。直亮反。

[疏]注“五丈四尺”。○釋曰:《春秋考異郵》云:“兄弟二人各長百尺,別之國欲為君。”何休云:“長百尺。”范云:“五丈四尺者,讖緯之書,不可悉信。”以此傳云身橫九畝,故知是五丈四尺也。杜預注《左氏》云“三丈”,唯約《國語》仲尼稱“憔僥長三尺”,大者不過數之十,非經正文,故范所不信。

斷其首而載之,眉見於軾。 兵車之軾高三尺二寸。○斷,丁管反。見,賢遍反。軾音式。

[疏]注“高三尺三寸”。○釋曰:知者,《考工記》云,兵車之廣“六尺有六寸”,又“以其廣之半為之軾崇”,是軾高從上而下,去車版三尺三寸,橫施一木,名之曰軾也。

然則何為不言獲也? 據莒拏言獲。曰,古者不重創,不禽二毛,故不言獲,為內諱也。 不重創,恤病也。不禽二毛,敬老也。仁者造次必於是,顛沛必於是,故為內諱也。既射其自,又斷其首,為重創。鬢發白為二毛。○重,直用反,注同。創,初羊反。為內,于偽反。造,七報反。沛音貝。

[疏]“曰古”至“諱也”。○釋曰:或以《春秋》本自不應書經,何諱之有?《穀梁》以不重創為諱,其理非也。今知不然者,以長狄兄弟更害中國,禍害為深,得臣能立功於一時而標名於萬代,其庸大矣。若其不諱,何以不書?且晉獲潞子,尚書於經,魯獲長狄,棄而不錄,詳內略外之義,豈其然哉?知內諱之言為得其實也。

其之齊者,王子成父殺之,則未知其之晉者也。

[疏]“其之”至“者也”。○釋曰:《公羊傳》云:“兄弟三人,一者之齊,一者之魯,一者之晉。”何休云,之三國各欲為君,象周衰,禮義廢。魯成就周道之國,齊、晉霸者之后,此三國為后,欲見中國皆為夷狄之行。范雖不從何說,理亦無妨。○“未知其之晉者也”。○釋曰:之魯者,叔孫得臣殺之。之齊者,王子成父殺之。謂其之晉者,史傳不記,未知殺者姓名是誰也。

十有二年,春,王正月,郕伯來奔。 郕音成。

杞伯來朝。 僖二十七年稱子,今稱伯,蓋時王所進。○朝,直遙反。

二月,庚子,子叔姬卒。其曰子叔姬,貴也,公之母?妹也。 同母?妹。

[疏]“公之母?妹也”。○釋曰:傳稱其曰子叔姬,貴之也,公之母?妹也。則似稱子以明貴,是以錄其卒,未必由公之母?妹。上下意乖者,上傳云公之母?妹,解其稱子所由,明貴則書卒,賤乃不錄也;下傳云許嫁以卒之也,欲見其雖貴,非許嫁不書。上下二傳足成,非乖也,許嫁乃書,卒者以其即貴之漸故也。徐邈云:“上傳云子叔姬者,杞夫人見出,故不言杞。下傳云許嫁者,言是別女,非杞叔姬也。理亦足通,未知范意然否?”

其一傳曰:許嫁以卒之也。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女子十五而許嫁,二十而嫁。禮:二十而冠,冠而在丈夫之列。譙周曰:“國不可久無儲貳,故天子諸侯十五而冠,十五而娶,娶必先冠,以夫婦之道,王教之本,不可以童子之道治之。禮:十五為成童,以次成人,欲人君之早有繼體,故因以為節。《書》稱‘成王十五而冠’,著在《金縢》。《周禮·媒氏》曰:‘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內則》云:‘女子十五而笄。’說曰:‘許嫁也。’是故男自二十以及三十,女自十五以及二十,皆得以嫁娶,先是則速,后是則晚。凡人嫁娶,或以賢淑,或以方類,豈但年數而巳。若必差十年乃為夫婦,是廢賢淑方類,茍比年數而巳,禮何為然哉?則三十而娶,二十而嫁,說嫁娶之限,蓋不得復過此爾。故舜年三十無室,《書》稱曰鰥。《周禮》云:女子年二十未有嫁者,‘仲春之月,奔者不禁’。奔者,不待禮聘因媒請嫁而巳矣。”甯謂禮為夫之?妹服,長殤年十九至十六。如此,男不必三十而娶,女不必二十而嫁明矣。此又士大夫之禮。○冠,江喚反。娶,七住反。譙,在遙反。笄,古兮反。先是,蘇遍反。后是,戶豆反。比,毗至反,或如字。得復,扶又反。鰥,古頑反。禮為,于偽反。長,丁丈反。

[疏]注“禮二”至“之禮”。○釋曰:先儒多以《周禮·媒氏》“三十之男,二十之女”限以年數,故范引譙周以為證,下取《禮》文以為早嫁之驗。或以賢淑者,若文王之娶大姒是也。或以方類者,《左傳》稱鄭世子忽云齊大非吾偶是也。此又士大夫之禮者,著《喪服》所言,多陳士大夫之禮,猶不待二十,明諸侯以上早娶,禮在不疑也。案《尚書·金縢》成王十五而冠,故彼鄭注云:“天子諸侯十二而冠。”成王此年十五,於禮巳冠而爵弁者,承天變,故降服也。今譙周云“成王十五而冠,著在《金縢》者”,先儒鄭玄之徒。約《大戴禮》以為文王崩之明年,成王始生。文王年十五生武王,文王九十七而終,則終時武王年八十三矣。崩之明年,武王年八十四也。武王九十三而終,則武王崩時,成王年十歲可知耳。周公攝政,必在除喪之后。是周公初攝政之時,成王年十二。《金縢》稱始欲攝政,即群叔流言,周公居東二年,罪人斯得,乘前之年,是成王十四年。秋,始感大風之變,王與大夫盡弁,以啟《金縢》之書,是啟金縢時,成王年十五。又《書傳》云:“四年建侯衛。”則周公復居攝,四年作《康誥》也。又《書傳》云:“天子年十八稱孟侯。”作《康誥》之時,成王稱孟侯,則成王年十八矣。周公居攝四年,成王十八年,自然啟金縢。迎周公之時,成王十五,故譙周亦以啟金縢時為成王年十五,《尚書》特云王與大夫盡弁,明則始冠之年,故云十五而冠,謂在《金縢》也。鄭云“天子諸侯十二而冠”者,約《左傳》魯襄公之年耳,更無正文可據,故范亦不從。

夏,楚人圍巢。

秋,縢子來朝。

秦伯使術來聘。 術,秦大夫。○術音述。

冬,十有二月,戊午,晉人、秦人戰于河曲。 河曲,晉地。不言及,秦、晉之戰巳亟,故略之也。 亟,數也。夫戰必有曲直,以一人主之,二國戰斗數,曲直不可得詳,故略之,不言晉人及秦人戰。○亟,去冀反,數也,注同。

[疏]“不言”至“略之也”。○釋曰:七年“戰于令狐”,十年“秦伐晉”,此年又戰河曲,是數也。

季孫行父帥師城諸及鄆。稱帥師,言有難也。 難,乃旦反。

[疏]“言有難也”。○釋曰:凡城之志皆譏。今傳云有難,則似無譏者。傳本有難,不是解譏與不譏,直釋其帥師之意耳。得此城得時,又畏莒爭鄆,書雖是譏,情義通許。故傳以有難釋之,不言譏之意也。

十有三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壬午,陳侯朔卒。

[疏]“陳侯朔卒”。○釋曰:《世本》是陳共公也。

邾子籧篨卒。 籧,其居反。篨,直居反。

[疏]“邾子籧篨卒”。○釋曰:《左傳》是文公也。

自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

大室屋壞。 屋者,主於覆蓋,明廟不都壞。○大音泰,傳皆同。大室屋壞者,有壞道也,譏不脩也。大室猶世室也。 世世有是室,故言世室。

[疏]“有壞道也”。○釋曰:高者有崩道,下者有壞道,既言有壞道,而書之者,譏不脩也。言魯若繕脩之,豈有敗壞之理,故書以譏不敬也。成五年“梁山崩”,傳云“高者有崩道”。山有崩道,又不可繕脩之物,而亦書之者,刺人君無德而致天災,令山崩河壅,怪異之大,故亦書之。然山高稱崩,屋下言壞,而序稱禮壞樂崩,釋云通言之者,以禮樂無高下之殊,故知通言之。

周公曰大廟, 《爾雅》曰:“室有東西廂曰廟。”伯禽曰大室,群公曰宮。 《爾雅》曰:“宮謂之室,室謂之宮。”然則其實一也,蓋尊伯禽而異其名。

[疏]注“《爾雅》”至“其名”。○釋曰:此下注所引并《爾雅·釋宮》之言,有東西廂者,謂有夾室也。傳知周公曰大廟,伯禽曰大室,公曰宮者,《禮記·明堂位》云,“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于大廟”,哀三年“桓宮、僖宮災”,是周公稱大廟,公稱宮;此經別言大室,明是伯禽廟。《公羊傳》為世室,言世世不毀,世與大意亦同耳。禮:宗廟之事,君親割, 割牲。

[疏]“君親割”。○釋曰:徐邈云:《禮記》曰“君執鸞刀而刲牲”是也。然彼據初殺牲之時,非是割牲之事,徐言非也。

夫人親舂, 舂粢盛。敬之至也。為社稷之主,而先君之廟壞,極稱之,志不敬也。 極稱言屋壞,不復依違其文。○復,扶又反。

冬公如晉。

衛侯會公于沓。 沓,地也。○沓,徒答反。

狄侵衛。

十有二月巳丑,公及晉侯盟。還自晉。還者,事未畢也。自晉,事畢也。

[疏]“還者”至“畢也”。○釋曰:知自晉,是事畢者,以其與致文同,故知是事畢。傳知還是事未畢者,以未至國都,而鄭伯會公于棐,故知是未畢。《春秋》上下書還者有四,莊八年“秋,師還”,傳曰:“遯也。”今自晉為事未畢而言,嫌不得如彼例,故復發傳。宣十八年“歸父還自晉”,嫌君臣異,故復發事未畢之文。襄十九年“晉士匄帥師侵齊,聞齊侯卒,乃還”,嫌外內異,故亦復發傳云:“事未畢也。”還例有四,范《別例》云三者,蓋直據內為三,不數外臣故也。

鄭伯會公于棐。 棐,鄭地。○棐,芳匪反。

十有四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晉。

邾人伐我南鄙。

叔彭生帥師伐邾。

夏,五月,乙亥,齊侯潘卒。 潘,浦干反。

[疏]“齊侯潘卒”。○釋曰:《世家》及《世本》是齊昭公也。

六月,公會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伯、曹伯、晉趙盾。癸酉,同盟于新城。 新城,宋地。同者,有同也。同外楚也。

[疏]“同外楚也”。○釋曰:《春秋》書同盟非一,傳或有釋,亦有不釋;就不釋之內辭又不同。所以然者,莊公之世,二幽之盟,于時楚國未強,齊桓初霸,直取同尊周室而巳,故傳云“同尊周也”。及邵陵首止之徒,楚不取與爭,褒大齊桓,故不復言同。當文公時,楚人強盛,而中國畏之。今同盟詳心外楚,不復直能尊周室而巳,故傳釋之云同外楚也。“斷道”書同,傳云:“外楚也。”則“清丘”亦是外楚,故傳省文也。舉斷道以包上下,則蟲牢、馬陵,蒲之與戚,柯陵、虛杅之類,亦是省文可知。同盟雞澤復發傳者,楚人轉盛,中國外之彌甚,故更發之,則戲盟及京城重?之等,亦其義也。平?又重發外楚之文者,平丘以下,中國微弱,外楚之事盡於平丘。從此以后,不復能外,故發傳以終之也。

秋,七月,有星孛入于北斗。孛之為言猶茀也。其曰入北斗,斗有環域也。 據孛于大辰及東方皆不言入,此言入者,明斗有規郭,入其魁中也。劉向曰:“北斗貴星,人君之象也。茀星,亂臣之類,言邪亂之臣,將并弒其君。”○孛,步內反。茀,李軌、扶憤反,徐邈扶勿反,一音步勿反,又音弗。邪,俄嗟反。弒音試。公至自會。

晉人納捷菑于邾,弗克納。是郤克也。其曰人,何也?微之也。何為微之也?長轂五百乘,綿地千里, 長轂,兵車。四馬曰乘,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五百乘,合三萬七千五百人。綿猶彌漫。○捷菑,在接反,下側其反。轂,古木反。乘,繩證反。卒,子忽反。

[疏]“微之也”。○釋曰:不言貶之者,以非專惡之稱,故傳言微之而巳。過宋、鄭、滕、薛,敻入千乘之國,欲變人之主, 敻猶遠也。變人之主,謂時邾巳立玃且。邾,小國,而言千乘者,大郤克之事。○敻,況盛反。至城下,然后知,何知之晚也! 征不廟筭正其得失,勞而遠涉,乃至城下。邾以義拒,然后方悟,貶之曰人,不亦宜乎?○悟,五故反。弗克納,未伐而曰弗克何也?弗克其義也。 非力不足,義不可勝。捷菑,晉出也。玃且,齊出也。 姊妹之子曰出。玃且,正也。捷菑,不正也。 正,適。○適,丁歷反。

九月,甲申,公孫敖卒于齊。奔大夫不言卒,而言卒何也? 據閔二年“公子慶父出奔莒”,后不言卒。為受其喪,不可不卒也。其地,於外也。 成十七年“公孫嬰齊卒于貍蜃”,傳曰:“其地,未逾竟。”宣八年“仲遂卒于垂”,垂,齊地。然則地或逾竟,或未逾竟。凡大夫卒在常所則不地,地者皆非其常所,隨其所在而書其地耳,不孫於逾竟與不逾竟。○為,于偽反。貍,力之反。蜃,市軫反。竟音境,并同。

[疏]“其地於外也”。○釋曰:此與公孫嬰齊卒于貍蜃,傳皆釋之。宣八年“仲遂卒于垂”,而傳不釋者,此公孫敖卒于齊之國內,故傳釋之曰“其地於外也”,明在他國而卒。公孫嬰齊卒在魯竟內,故傳釋之曰“其地,未逾竟”,明非他國也。二者既巳發傳,垂是齊地,非是他國都,又非魯竟內,在兩端之間,故不復釋之。

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舍未逾年,其曰君何也?成舍之為君,所以重商人之弒也。 舍不成君,則殺者非弒也。○殺其,音試,本又作弒。商人其不以國氏何也? 據隱四年,州吁弒其君完,不言公子。不以嫌代嫌也。 《春秋》以正治不正,不以亂平亂。舍不宜立,有不正之嫌。商人專權,有當國之嫌,故不書國氏,明不以嫌相代。

[疏]“不以嫌代嫌也。”○釋曰:《左氏》以舍是昭公之子,夫人叔姬所生,而范云舍不宜立,有不正之嫌,以傳云不以嫌代嫌,明知舍不正。又舍卒不日,亦是非正之驗。

舍之不日,何也?未成為君也。

[疏]“舍之”至“君也”。○釋曰:傳例:凡弒君書日以明正,不系於成君。若舍是庶,成君亦不合書日。而云未成君者,《春秋》不正見者,雖庶亦得書日,即齊侯小白、鄭伯突是也。今商人為不欲以嫌代嫌,故不去公子,則舍不正之嫌,前巳著見。不正巳見,例當書日,為未成君,故不日耳。

宋子哀來奔。其曰子哀,失之也。 言失其氏族,不知何人。

[疏]“失之也”。○釋曰:經言宋子哀,傳云失之也者,舊解失之者,謂其未達稱子之意。案范注云“言失其族不知何人”,則不得云失其稱子之意。蓋失之者,謂雖知子哀是宋之大夫,但不知是何族姓也。

冬,單伯如齊。 單伯,魯大夫。○單音善。

齊人執單伯。私罪也。單伯淫于齊,齊人執之。

齊人執子叔姬。叔姬同罪也。

[疏]叔姬同罪也。○釋曰:叔姬既與單伯同罪,而經文異執者,單伯是天子命大夫,魯人遣送叔姬,未至而與之淫。王則闇於取人之術,魯則失於遣使之宜,故經不書叔姬歸于齊。再舉齊執之文者,使若異罪然,所以為諱也。明年,書“單伯至自齊”,亦是諱之之事耳。《公羊》亦以為“不言齊人執單伯及子叔姬”者,“內辭也,使若異罪然”。《左氏》則云單伯天子大夫,為魯“請叔姬”,非《穀梁》意也。

十有五年,春,季孫行父如晉。

三月,宋司馬華孫來盟。 泰曰:“擅權專國,不君其君,緣其不臣,因曰無君。上司馬、司城皆不名,而此獨名者,以華孫奉使出盟,為好於我,故書官以見專,錄名以存善。”○華,戶化反。使,所吏反。好,呼報反。以見,賢遍反。

[疏]“泰曰”至“存善”。○釋曰:外大夫來盟書名,則是常事。而云錄名以存善者,華孫擅權專國,理合變文,今得錄名,即是同於常使。失常為惡,則得常是善,猶《左氏》稱“公子翚如齊逆女,脩先君之好,故曰公子”,亦其類也。華孫奉使不稱使者,以其專,故經書官以表之。傳云無君之辭也,既無君無臣,故不得使也。

司馬,官也。其以官稱,無君之辭也。來盟者何?前定也。不言及者,以國與之也。 稱,尺證反,年末注同。

[疏]“前定也”。○釋曰:重發傳者,不稱使,嫌異常故也。

夏,曹伯來朝。 朝,直遙反。

齊人歸公孫敖之喪。

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

[疏]“鼓、用牲于社”。○釋曰:莊二十五年傳稱“鼓,禮也”。鼓既是禮,所以書之者,鼓當於朝,今用之於社,鼓雖得禮,用之失處,故書也。若然,后亦鼓之於社,而云禮者,彼對用牲為非禮,故云“鼓,禮也”。其實用鼓亦非其處,若得其處,經不當書耳。

單伯至自齊。大夫執則致,致則名,此其不名何也? 據昭十四年“意如至自晉”稱名。天子之命大夫也。

晉郤缺帥師伐蔡。戊申,入蔡。

[疏]“晉郤”至“入蔡”。○釋曰:伐入兩舉者,伐而不即入,故兩舉之也。莊二十八年伐戰兩舉者,初伐其竟內,戰在國都,故亦兩舉之也。

秋,齊人侵我西鄙。其曰鄙,遠之也。其遠之何也?不以難介我國也。 介猶近也。○難,乃旦反。介音界,注同。

[疏]“其曰鄙,遠之也”。○釋曰:重發傳者,以莊十九年三國“伐我”,今齊人獨來,嫌異,故重明之。

季孫行父如晉。

冬,十有一月,諸侯盟于扈。 諸侯皆會,而公獨不與,故恥而略之。

[疏]注“諸侯”至“略之”。○釋曰:舊解公獨不與者,謂七年扈之盟公不得與,故略言諸侯。此與十七年公雖與會,諱前不與,故亦略之。其意解公獨不與,謂七年時也。今以為公獨不與,正謂此年公在不與,故言公會諸侯。今此會盟,公全不往,故直言諸侯盟于扈而巳,皆所以為諱也。

十有二月,齊人來歸子叔姬。其曰子叔姬,貴之也。其言來歸,何也?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欲其免也。 凱曰:“書來歸,是見出之辭。有罪之人,猶與貴稱,書之曰子者,蓋父母之恩,欲免罪也。

[疏]“其曰”至“免也”。釋曰:來歸者,是彰罪之稱。而云父母之於子欲其免也者,稱子是尊貴之辭。雖云來歸以貴辭言之,非是有罪之稱,故云欲其免也。

齊侯侵我西鄙,遂伐曹,入其郛。 郛,郭,○郛,芳俘反。

[疏]“入其郛”。○釋曰:《公羊傳》云:“郛者何?郛也。”此不發傳者,《春秋》唯有此事而巳,非例所及,故略之也。

十有六年,春,季孫行父會齊侯于陽穀。齊侯弗及盟。弗及者,內辭也。行父失命矣,齊得內辭也。 行父出會失辭,義無可納,故齊侯以正道拒而弗受,不盟由齊,故得內辭。

[疏]注“行父”至“內辭”。○釋曰:以行父失辭之故,為齊侯所非,外得其所拒,內失其志,《春秋》惡行父之失命,故得內辭也。

夏,五月,公四不視朔。天子告朔于諸侯,諸侯受乎禰廟,禮也。 每月,天子以朔政班于諸侯,諸侯受而納之禰廟,告廟以羊。今公自二月不視朔,至于五月,是后視朔之禮遂廢,故子貢欲去其羊。○去,起呂反。

[疏]注“每月”至“其羊”。○釋曰:《三朝記》云,周衰,天子不班朔于天下。此云班朔者,彼據周末全不能班之。此時尚或班,或不班,故下傳云:以公為厭政以甚矣。范云,天子班朔而公不視是也。知是二月不視朔至五月者,以經書五月,公四不視朔。若從五月以后數之,則公或視或不視,何得預言四不視朔。知從二月至五月為四也。又云是后視朔之禮遂廢,而經直云公四不視朔者,《左氏》以為此獨書公四不視朔者,以表公實有疾,非詐齊也。《公羊》為此公有疾猶可言,無疾則不可言。《穀梁》文雖不明,蓋從此一譏之惡,足見其馀不復譏也。

公四不視朔,公不臣也,以公為厭政以甚矣。 天子班朔而公不視,是不臣。○厭,於艷反。

六月,戊辰,公子遂及齊侯盟于師丘。 師丘,齊地。○師丘,《左氏》作郪丘,《公羊》作犀丘。復行父之盟也。 春,齊侯不與行父盟,故復使遂脩之。○復行,扶又反。又音服,注“復使”及下注“而復”皆同。

秋,八月,辛未,夫人姜氏薨。 僖公夫人。

毀泉臺。喪不貳事,貳事,緩喪也, 喪事主哀而復毀泉臺,是以喪為緩。以文為多失道矣。 緩作主、躋僖公、四不視朔、毀泉臺之類。

[疏]“以文”至“道矣”。○釋曰:《春秋》為尊親者諱,而舉其多失道者,仲尼之脩《春秋》,所以示法,有罪皆諱,何以見其褒貶?故桓公殺逆之主,罪無遺漏,亦其比也。至於書經,文不委曲,則亦是諱,何者?文實逆祀,而云躋僖;文從后多不視朔直言四不視朔而巳文稱毀泉臺則似嫌其奢泰是亦臣子為尊親諱之義也。然取二邑、大室屋壞、不與扈盟,亦是失道,注不言之者,云云之類,足以包之也。《公羊》以為泉臺者,是莊公所筑郎臺也。《左氏》與此傳并不顯言,或如《公羊》之說也。

自古為之,今毀之,不如勿處而已矣。 若以夫人居之而薨者,但當莫處。楚人、秦人、巴人滅庸。

冬,十有一月,宋人弒其君杵臼。 泰曰:傳稱人者,眾辭。眾之所同,則君過可知。又曰稱國以弒其君,君惡甚矣。然則舉國重於書人也。○杵,昌呂反。臼,其九反。

[疏]注“泰曰”至“人也”。○釋曰:稱人“眾辭”,莊十七年傳文。“稱國以弒其君,君惡甚矣”,成十八年傳文。

十有七年春,晉人、衛人、陳人、鄭人伐宋。 衛序陳上,蓋主會者降之。夏,四月,癸亥,葬我小君聲姜。

齊侯伐我西鄙。

六月,癸未,公及齊侯盟于穀。

諸侯會于扈。 言諸侯者,義與上十五年同。○范云:“言諸侯者,義與上十五年同,亦諸侯皆會,公獨不與,恥而略之。”

[疏]注“言諸”至“年同”。○釋曰:彼為公不會,略言諸侯,則此亦然也。

秋,公至自穀。

冬,公子遂如齊。

十有八年,春,王二月,丁丑,公薨于臺下。臺下,非正也。

[疏]“臺下非正也”。○釋曰:非正與僖同。重發之者,僖是小寢,此則臺下,嫌異,故發之。

[疏]秦伯罃卒。 罃,乙耕反。

夏,五月,戊戌,齊人弒其君商人。

六月,癸酉,葬我君文公。

秋,公子遂、叔孫得臣如齊。使舉上客,而不稱介,不正其同倫而相介,故列而數之也。 上客,耳主也。禮:大夫為卿介。遂與得臣俱為卿,是以同倫為副使,故兩言之,明無差降。○使舉,所吏反,注同。介音界,下同,副使也。數,所主反。

[疏]注“禮:大夫為卿介”。○釋曰:《聘禮》“卿出,以大夫為上介,士為末介”是也。

冬,十月,子卒。 子赤也。諸侯在喪,既葬之稱。

[疏]注“子赤”至“之稱”。○釋曰:《公羊傳》稱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逾年稱君。今子赤,文公既葬而云子卒,是既葬之稱也。

子卒不日,故也。 故,殺也。不稱殺,諱也。

夫人姜氏歸于齊。惡宣公也。 姜氏,子赤之母,其子被殺,故大歸也。宣公亦文公之子,其母敬嬴,惡不奉姜氏。○惡,烏路反,注同。嬴音盈,依《左傳》應作項熊。

[疏]“惡宣公也”。○釋曰:注并言敬嬴者,注意欲明宣公是敬嬴所生,是非惡敬嬴也。舊解宣公不使其母奉養姜氏,故言之,禮亦通也。

有不待貶絕而罪惡見者, 泰曰,直書姜氏之歸,則宣公罪惡不貶而自見。有待貶絕而惡從之者。 齊小白以國氏之類是也。侄娣者,不孤子之意也, 言其一人有子則共養。○侄,大結反。娣音弟。共養,并如字,一讀上九用反,下馀亮反。一人有子,三人緩帶。 共望其祿。

[疏]“侄娣”至“緩帶”。○釋曰:上文直云侄娣者,所以分別尊卑,明夫人須媵妾之意。下文?言緩帶者,欲見有子則喜樂之情均,貴賤之意等。今宣公為人君,不尊養姜氏,非緩帶之謂也。緩帶者,優游之稱也。

一曰就賢也。 若并有子,則就其賢,謂年同也。宣公不奉哀姜,非此之謂,故惡之。

[疏]注“若并”至“惡之○釋曰:宣以庶子篡立,非關就賢。范云:“宣不能奉養哀姜,則是非賢之事,故云非此之謂也。”

季孫行父如齊。

莒弒其君庶其。 傳例曰:“稱國以弒其君,君惡甚矣。”

[疏]注“傳例”至“甚矣”。○釋曰:注引傳例者,嫌小國無大夫,例小稱臣名,明弒逆事重,不從凡常大夫之例也。舊解稱國者,謂惡於國人,并虐及卿大夫;稱人者,謂失心於民庶也。此乃涉於賈逵之說,據十六年范注則似不然。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