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春秋穀梁傳注疏》——作者谷梁赤,晉范甯集解,唐楊士勛疏

◎宣公 起元年,終十八年

[疏]《魯世家》宣公名倭,文公之子,子赤庶兄,以周匡王五年即位。《謚法》:“善問周達曰宣。”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繼故而言即位,與聞乎故也。 與聞音豫,下注亦同。

[疏]“繼故”至“故也”。○釋曰:重發傳者,桓公篡成君,宣公篡未逾年君,嫌異,故發之。

公子遂如齊逆女。 不譏喪娶者,不待貶絕,而罪惡自見。桓三年傳曰:“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自見,賢遍反。

[疏]注“桓三”至“正也”。○釋曰:引彼傳例者,嫌譏喪娶,不責親迎,故引傳例以明之。

三月,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其不言氏,喪未畢,故略之也。 夫人不能以禮自固,故與有貶。

[疏]注“夫人”至“有貶”。○釋曰:婚禮遲速,由於夫家,陽倡陰和,固是其理,而責夫人者,一禮不備,貞女不行,夫人姜氏,若其不行,公得無喪娶之譏,夫人無茍從之咎,故責之。

其曰婦,緣姑言之之辭也。遂之挈,由上致之也。 上,謂宣公。○挈,苦結反。

[疏]“其曰”至“辭也”。○釋曰:傳重言此者,嫌喪娶辭略,并明不與陳人之婦同也。○“遂之”至“之也”。○釋曰:挈者,謂去氏族而直書名。徐邈以挈為舉,非也。《左氏》以為遂不稱公子者,“尊夫人也”。《公羊》以為遂不言公子者,“一事而再見”,從省文。此傳云由上致之,是與二傳異也。此注云,上謂宣公;昭公二十四年“婼至自晉”,注云“上謂宗廟也”者,釋有二家,其一云:禮:夫人三月始見宗廟,遂與僑如之致,由君而已,故知上為宣公、成公也;婼彼執而反,理當告廟,故知上謂宗廟也。又一釋:二者互文也。以相通見廟之時,君稱臣之名以告宗廟,則二者皆當書名,故此云宣公,彼云宗廟,亦是昭公告之,可知此宣公亦是告宗廟明矣。婼與意如俱為被執而致,傳釋有異辭者,意如訴公於晉,婼則無罪,故傳不同也。此巳發傳,僑如又發之者,此喪娶,彼非喪娶,嫌異,故重明之。

夏,季孫行父如齊。

晉放其大夫胥甲父于衛。放,猶屏也。 屏,除。稱國以放,放無罪也。

[疏]“稱國”至“罪也”。○釋曰:范《別例》云:“放大夫凡有三,晉放胥甲父一,昭八年楚放公子昭二,哀二年蔡人於公孫獵三也。”此云稱國以放,放無罪也,則稱蔡人者,是放有罪也。若然,招殺世子偃師,則招亦有罪,不稱楚人者,以上有楚師滅陳之文,故不復出楚人;又招有罪自明,故不待更稱楚人也。

公會齊侯于平州。 平州,齊地,離會故不致。

[疏]注“離會故不致”。○釋曰:不引傳例者,此宣自應例惡,無所嫌疑故也。

公子遂如齊。

六月,齊人取濟西田。內不言取,言取,授之也,以是為賂齊也。 宣公弒立,賂齊以自輔,恥賂之,故書齊取。

[疏]傳“內不”至“齊也”。○釋曰:昭二十五年“齊侯取鄆”傳曰:“取,易辭也。”哀八年“齊人取讙及闡”傳曰:“惡內也。”所以三發傳不同者,內不合言取,今言取,是違例之問,宜在於始;魯人不得已而賂之,取雖是易而我難之,故直云授之。昭公,失國之君,忠臣喜公得邑,故以易辭言之。哀公犯齊陵邾,而反喪邑,易辭之也,傳以明惡內之理未顯,故傳特言惡內,其實皆是易辭也。

秋,邾子來朝。

楚子、鄭人侵陳,遂侵宋。遂,繼事也。

晉趙盾帥師救陳。善救陳也。 盾,徒本反。

[疏]善救陳也。○釋曰:何嫌非善而言善者?陳近楚,屬晉,嫌救之非善,故傳釋之。又救之者為善,所以駮鄭之過也。

宋公、陳侯、衛侯、曹伯會晉師于棐林,伐鄭。 棐林,鄭地。○棐,芳尾反。又音匪。列數諸侯而會晉趙盾,大趙盾之事也。 大其衛中國,攘夷狄。○數,所主反。攘,而羊反。其曰師,何也? 據言會晉師,不言會晉趙盾。以其大之也。 以諸侯大趙盾之事,故言師。師者,眾大之辭。

[疏]“以其大之也”。○釋曰:襄二年“晉師、宋師、衛甯殖侵鄭”注云:“不書晉宋之將,以慢其伐人之喪。”彼稱師,言惡晉宋,此稱師,云大之者,稱師之義,不在一方,言師雖同,善惡有別,所謂《春秋》不嫌同文,此之謂也。齊救邢,惡不及事;楚子滅蔡,滅非其罪;晉宋伐喪,失匍匐之義,故皆貶之稱師。今趙盾伐鄭,以救陳宋,故經列數諸侯而殊大之,明稱師者,以著善也。

于棐林,地而后伐鄭,疑辭也。此其地何?則著其美也。 泰曰:“夫救災恤患,其道宜速,而方云會于棐林,然后伐鄭,狀似伐鄭有疑,須會乃定。曰:非也,欲美趙盾之功,故詳錄其會地。”

[疏]“于棐”至“美也”。○釋曰:桓十五年“公會諸侯于,伐鄭”,傳曰:“地而后伐,疑辭也。非其疑也。”此傳既曰疑辭也,又云則著其美也者,此文雖與會同,其理則異。何者?以其列數諸侯而會趙盾,則詳其會地,亦善可知也。

冬,晉趙穿帥師侵崇。 穿音川。

晉人、宋人伐鄭。伐鄭,所以救宋也。 時楚鄭侵宋。

[疏]“所以救宋也”。○釋曰:伐鄭所以救宋,經不言救宋者,以上有楚子,鄭人侵陳,遂侵宋之文。今云晉人、宋人伐鄭,明救宋可知,故不言之也。知非救陳者,以救陳之文巳見故,楚伐宋,宋得出而自救者,伐宋者不攻都城,故得出師助晉也。

二年,春,王二月,壬子,宋華元帥師及鄭公子歸生帥師,戰于大棘。宋師敗績,獲宋華元。 大棘,宋地。○華,戶化反。獲者,不與之辭也。 華元得眾甚賢,故不與鄭獲之。

[疏]注“華元”至“獲之”。○釋曰:華元得眾,故不與鄭獲之。然則晉侯失民,亦言獲者,晉侯雖失眾,諸侯無相獲之道,故亦不與秦獲也。徐邈云:“獲是不與之辭,與者當稱得也。故定九年‘得寶玉、大弓’是也。”然則弓、玉與人不類,徐言非也。何休云:“華元系宋者,明恥辱及國。”案齊國書、陳夏齧皆系國,則是史之常辭,非有異文也。

言盡其眾,以救其將也。 先言敗績,而后言獲,知華元得眾心,軍敗而后見獲。晉與秦戰于韓,未言敗績而君巳獲,知晉侯不得眾心明矣。○盡,子忍反。以三軍敵華元,華元雖獲,不病矣。 何休曰:“書獲,皆生獲也。如欲不病華元,當有變文。鄭君釋之曰:將帥見獲,師敗可知,不當復書師敗績。此兩書之者,明宋師懼華元見獲,皆竭力以救之。無奈不勝敵耳。華元有賢行,得眾如是,雖師敗身獲,適明其美,不傷賢行。今兩書敗獲,非變文如何?”

秦師伐晉。

夏,晉人、宋人、衛人、陳人侵鄭。

秋,九月,乙丑,晉趙盾弒其君夷皋。穿弒也, 穿,趙盾從父昆弟。盾不弒,而曰盾弒,何也?以罪盾也。其以罪盾何也?曰:靈公朝諸大夫而暴彈之, 暴,殘暴。○朝,直遙反。彈,徒丹反。又徒旦反。觀其辟丸也。趙盾入諫,不聽。出亡,至於郊。 禮:三諫不聽,則去,待放於竟三年。君賜之環,則還;賜之玦,則往。必三年者,古疑獄三年而后斷,《易》曰“繼用徽纆,示于叢棘,三歲不得兇”是也。自嫌有罪當誅,故三年不敢去。○辟音避,竟音境。玦,古穴反,杜元凱云:“如環而不連。”斷,丁亂反。徽,許歸反。纆,亡北反。徽纆皆繩也,三股曰徽,兩股曰纆。

[疏]注“禮三”至“敢去”。○釋曰:“三諫不聽則去,待放於竟三年”,《公羊傳》文。“君賜之環則還,賜之玦則往”,茍卿書有其事。“《易》曰‘繼用徽纆,示于叢棘,三歲不得,兇’”者,《易·坎卦》上六爻辭,但《易》本“繼”作“系”。陸德明云:“寘,置也。”王弼云:“險穞之極,不可升也。法峻整,難可犯也。宜其囚執寘于思過之地三歲,險道之夷也。險終乃反,故三歲不得。自修三歲,乃可以求復,故曰三歲不得兇也。”馬融云:“徽纆,索也。”陸得明云:“三糾繩曰徽,二糾繩曰纆。”劉表云:“三股為徽,兩股為纆。”

趙穿弒公,而后反趙盾。 招使還。史狐書賊曰:“趙盾弒公。” 史,國史,掌書記事。狐,其名。盾曰:“天乎天乎?予無罪。 告天,言己無弒君之罪。孰為盾而忍弒其君者乎?” 回已易他,誰作盾而當忍弒君者乎?○孰為盾,絕句。孰,誰也。史狐曰:“子為正卿,入諫不聽,出亡不遠。君弒,反不討賊,則志同, 志同穿也。志同則書重,非子而誰?” 盾是正卿,又賢,故言重。故書之曰“晉趙盾弒其君夷皋”者,過在下也。 鄭嗣曰:成十八年“晉弒其君州蒲”傳曰:“稱國以弒其君,君惡甚矣。”然則稱臣以弒,罪在臣下也。趙盾弒其君,不言罪而曰過者,言非盾親弒,有不討賊之過。○惡甚,如字,又烏路反。曰:於盾也,見忠臣之至;於許世子止,見孝子之至。 邵曰:“盾以亡不出竟,反不討賊,受弒君之罪,忠不至故也。止以病,不知嘗藥,受弒父之罪,孝不至故也。”○見忠,賢遍反,或如字,下同。

[疏]“曰於”至“之至”。○釋曰:趙盾與許止加弒是同,而許君書葬,晉林公不書葬者,許止失嘗藥之罪輕,故書葬以赦止;趙盾不討賊之罪重,故不書晉侯葬,明盾罪不可原也。《春秋》必加弒於此二人者,所以見忠孝之至故也。忠孝不至,則加惡名,欲使忠臣睹之,不敢惜力,孝子見之,所以盡心,是將來之遠防也。

冬,十月,乙亥,天王崩。 匡王也。

三年,春,王正月,郊牛之口傷。之口,緩辭也,傷自牛作也。 牛自傷口,非備災之道不至也,故以緩辭言之。

[疏]“緩辭也”。○釋曰:此“之”為緩辭,則成七年不言“之”為急辭也。舊解《范氏》別例云凡三十五。范既?為例,則言“之”者,并是緩辭也。傳於執?侯云,言“之”“緩辭”也,則云其馀不發,亦緩可知耳。公喪在外,逆之緩也;衛侯之弟鱄、秦伯之弟針等稱“之”者,取其緩之得逃;吳敗六國亡之者,取其六國同役,而不急於軍事也;殺奚齊稱“之”者,緩於成君也;考仲子宮言“之”者,隱孫而脩之緩也;日食言“之”者,不知之緩也。則自馀并緩耳。理雖迂延,舊說既然,不可致詰,故今亦從之。

改卜牛。牛死,乃不郊。事之變也。 牛無故自傷其口,易牛改卜,復死,乃廢郊禮,此事之變異。○復,扶又反。

[疏]“改卜”至“變也”。○釋曰:《公羊傳》稱改卜者,“帝牲不吉,則引稷牲而卜之。其帝牲在於滌宮三月。於稷者,唯具視”其身體無災而巳,不特養於滌宮。又云:“郊“必以其祖配”者,“自內出者,無匹不行,自外至者,無主不止”。今改卜者,取於稷牛,則未審傳意如何。以后稷配郊,必與《公羊》異也。不言免牛,而云不郊者,牛死,不行免牛之禮,故直言不郊也。

乃者,亡乎人之辭也。 譏宣公不恭,致天變。

[疏]“乃者”至“辭也”。○釋曰:重發傳者,嫌牛死與卜郊不從異也。

猶三望。

葬匡王。

楚子伐陸渾戎。 渾,戶門反,又戶困反。

夏,楚人侵鄭。

秋,赤狄侵齊。

宋師圍曹。

冬,十月,丙戌,鄭伯蘭卒。

葬鄭穆公。

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齊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及者,內為志焉爾。平者,成也。不肯者,可以肯也。 凱曰:“君子不念舊惡,況為大國所和乎!”○郯音談,國名也。

[疏]“平者,成也”。○釋曰:舊解以莒不肯平,公伐莒取向,莒人彌復怨郯,郯之與莒,方為怨惡,乃是成就亂事,故訓之為成。注無此意,恐非也。

公伐莒,取向。 向,莒邑。○向,書亮反。伐猶可,取向,甚矣。 以義兵討不平,未若不用兵,以義使平者也,故曰猶可也。

[疏]注“以義”至“可也”。○釋曰:傳稱伐猶可,是非正與辭。注云義兵者,據其討不直,故云義兵也。義兵之道不足,故傳云猶可也。

莒人辭不受治也。 乘義取邑,所以不服。伐莒,義兵也。 討不釋怨。取向,非也,乘義而為利也。 為,如字,又于偽反。

秦伯稻卒。

[疏]“秦伯稻卒”。○釋曰:《世本》:秦共公也。

夏,六月,乙酉,鄭公子歸生弒其君夷。

赤狄侵齊。

秋,公如齊。公至自齊。

冬,楚子伐鄭。

五年,春,公如齊。

夏,公至自齊。

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子叔姬。○諸侯之嫁子於大夫,主大夫以與之。 婚禮:主人設幾筵于廟,以待迎者,諸侯、大夫尊卑不敵,故使大夫為之主。○迎,魚敬反。來者,接內也。不正其接內,故不與夫婦之稱也。 來者,謂高固。高固,齊之大夫,而今與君接婚姻之禮,故不言逆女。○稱,尺證反。

[疏]“諸侯”至“稱也”。○釋曰:莒慶巳發傳,今重發之者,莒慶,小國之大夫,高固,齊之尊卿,而取公之同母姊妹,嫌待之禮殊,故發傳,明其不異也。徐邈云:“傳言吾子,是宣公女也。”理亦通爾。

叔孫得臣卒。

[疏]“叔孫得臣卒”。○釋曰:隱元年傳曰:“大夫不曰卒,惡也”。今叔孫得臣不曰卒,亦惡可知矣。何休云:“知公子遂弒君,而匿情不言。”未審范意亦然以否。

冬,齊高固及子叔姬來。及者,及吾子叔姬也。為使來者,不使得歸之意也。 高固受使來聘,而與婦俱歸,故書及以明非禮。莊二十七年冬“杞伯姬來”,僖二十八年秋“杞伯姬來”,皆不言所及,是使得歸之意。○受使,所吏反。

[疏]“及者”至“姬也”。○釋曰:經既言高固及子叔姬,足自明矣。傳何須更言及吾子叔姬也者,傳方欲解及為非禮,故上張其文也。○注“故書”至“非禮”。釋曰:桓十八年濼之會,去及為非禮,此書及為非禮者,○公與夫人之行,須言及以別尊卑,故云及。夫人姜氏會齊侯於陽穀言及,濼之會以夫人之伉不言及,故知云及為非禮。今叔姬歸寧,當以獨來為文,高固奉命,宜云來聘,經總之言來,故故書及為非禮。

楚人伐鄭。

六年,春,晉趙盾、衛孫免侵陳。此帥師也,其不言帥師,何也? 據元年“趙盾帥師救陳”言帥師也。不正其敗前事,故不與帥師也。 元年救,而今更侵之。

[疏]“不正”至“師也”。○釋曰:傳例:“將卑師眾曰師,將尊師少直言將。”成三年,“晉郤克、衛孫良夫伐墻咎如”,彼非是敗前事,赤不言帥師。此云不正其敗前事故不與帥師者,凡常書,經自依將之尊卑師之多少之例。趙盾元年稱“帥師救陳”,今直書名而巳,明是惡敗前事,故不與帥師也。郤克、良夫,前無帥師之文,故知從將尊師少例耳。

夏,四月。

秋,八月,螽。 螽音終。

冬,十月。

七年,春,衛侯使孫良夫來盟。來盟,前定也。不言及者,以國與之。不言其人,亦以國與之。不日,前定之盟不日。

[疏]“來盟”至“不日”。○釋曰:此重發傳者,宋華孫不稱使,此則稱使,嫌異,故重發之。言不日者,據成三年及荀庚盟有日,故發問也。

夏,公會齊侯伐萊。 萊音來,國名。

秋,公至自伐萊。大旱。

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于黑壤。 黑壤,某地。○壤,人丈反。

八年,春,公至自會。

夏,六月,公子遂如齊,至黃乃復。 蓋有疾而還。黃,齊地。

[疏]“蓋有疾而還”。○釋曰:以下有卒,故知有疾也。

乃者,亡乎人之辭也。 鄭嗣曰:“大夫受命而出,雖死以尸將事。”今遂以疾而還,失禮違命,故曰亡乎人,言魯使不得其人也。

[疏]“亡乎人之辭也”。○釋曰:重發傳者,此乃復是事畢之文,其實未畢,嫌與他例異,故重明之。此云乃者,亡乎人之辭也,定十五年傳以為“急辭也”者,乃有二義故也。此魯使不得其人,言乃以責之;公孫敖亦是失命,不言乃者,此以疾而反,有可責之理,故言乃復以譏之;敖棄命奔莒,元來未去,不足可責,非乃文所盡,故不言乃也。

復者,事畢也,不專公命也。 遂以疾反,而加事畢之文者,是不使遂專命還。

辛巳,有事于大廟。 大音泰,下注同。仲遂卒于垂。 祭于大廟之日,而知仲遂卒。垂,齊地。

[疏]注“祭于”至“遂卒”。○釋曰:注言此者,解經仲遂之卒,系祭廟之意也。仲遂有罪,而亦書日者,宣公與遂同罪,猶定公不惡意如而書日也;或當辛巳自為祭廟,不為仲遂也。案公子翚當桓世無罪,則不去公子,仲遂非宣惡人,而去公子者,翚非桓罪人,故生存不去公子之號,仲遂於宣,雖則無罪,死者人之終,若不去公子,嫌其全無罪狀,故去之。若然,何以不去日者?既替其尊號,則罪巳明,故不假去日也。傳稱“公弟、叔仲,賢也”,遂非賢,而稱仲者,杜預云:“時君所加。”何休云:“稱仲者,起嬰齊所氏。”范雖不注,理未必然。蓋以遂見疏而去公子,經不可單稱遂卒,遂於后以仲為氏,故稱仲遂卒也。然仲遂以罪見疏,即見罪惡之臣,而譏宣公不廢繹者,宣公與遂同心,繹祭之時,則內舞去籥而為之,故所以譏也。

為若反命而后卒也。 先書復復言卒,使若遂巳反命于君,而后卒于垂。此公子也,其曰仲,何也?疏之也。 僖十六年傳曰:“大夫不言公子、公孫、疏之也。”何為疏之也?是不卒者也。 遂與宣公共弒子赤。不疏,則無用見其不卒也。 若書公子,則與正卒者同,故去公子以見之。○見其,賢遍反,注同。故去,起呂反,下文及注同。則其卒之何也? 據公子翚不書卒。○子翚,許韋反。以譏乎宣也。其譏乎宣何也?聞大夫之喪,則去樂、卒事。 去籥萬,卒祭事,言今不然。壬午,猶繹。猶者,可以巳之辭也。繹者,祭之旦日之享也。萬入,去籥。 萬,舞名。籥,管也。○繹音亦,《爾雅》云:“又祭也。”享,許丈反。籥,馀若反,管也。

[疏]“猶者”至“賓也”。○釋曰:旦日猶明日也。何休云:“繹者,繼昨日事,但不灌地降神耳。天子諸侯曰繹,大夫曰賓尸,士曰宴尸,則天子以卿為之,諸侯則以大夫為之,卿大夫以孫為之。夏立尸,殷坐尸,周旅酬六尸,唯士宴尸,與先儒少異。”則范意或與何同也。案少牢饋食之禮,卿大夫當日賓尸,天子諸侯明日賓尸者,天子諸侯禮大,故異日為之,卿大夫以下禮小,故當日即行。其三代之名者,案《爾雅》云“夏日復胙,殷曰彤,周曰繹”是也。謂之復胙者,復前日之禮也。謂之彤者,彤是不絕之意也。謂之繹者,繹陳昨日禮也。何休又云,禮:大夫死,為廢一時之祭。有事於廟而聞之者,去樂卒事,至卒事而聞之者,廢繹。今魯不,以為譏。范意當亦然也。

以其為之變,譏之也。 內舞去籥,惡其聲聞,此為卿變於常禮,是知其不可而為之。○為之,于偽反,注“為卿變”同。惡其,烏路反。

戊子,夫人熊氏薨。 宣公妾母。○《左氏》作“嬴氏”。

晉師、白狄伐秦。

楚人滅舒鄝。 舒鄝音了,本又作蓼,國名也。

秋,七月,甲子,日有食之,既。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頃熊。 文夫人姜氏大歸于齊,故宣公立己妾母為夫人,君以夫人禮卒葬之,故主書者,不得不以為夫人,義與成風同。○頃熊音傾,《左氏》作敬嬴。

[疏]注“文夫”至“風同”。○釋曰:哀姜有罪,故僖成其母為夫人。今姜氏子殺故身出,本自無罪,則頃熊成喪,不是同例。而云與成風同者,禮:妾子為君,其母不得稱夫人,以二者俱非正禮,故云同耳,非謂意盡同也。《穀梁》以成風再貶,故曰妾子。雖為君,其母不得稱夫人,則襄公以其母定姒為夫人亦非正明也。然成風再貶,自外不譏者,從一譏故也。案文十八年注云“宣母敬嬴”,此云頃熊者,一人有兩號故也。

雨,不克葬。葬既有日,不為雨止,禮也。雨,不克葬,喪不以制也。 徐邈曰:“案經文是己丑之日葬,喪既出而遇雨,若未及己丑而?期,無為逆書此日。葬禮:喪事有進無退。又《士喪禮》有潦車載蓑笠。則人君之張設,固兼備矣。禮:先遷柩於廟,其明昧爽而引。既及葬日之晨,則祖行遣奠之禮設矣,故雖雨猶終事,不敢停柩久次。”○不為,于偽反。潦音老。蓑,素禾反。笠音立,張如字,又陟亮反。柩,其又反,尸在棺曰柩。昧音妹。引,以刃反,又如字。遣奠,棄戰反。

[疏]“葬既”至“制也”。○釋曰:舊解案禮庶人懸封,葬不為雨止,明天子諸侯不觸雨而行可知也。傳言不為雨止者,謂不得止葬事而更卜遠日。“喪不以制也”者,謂不得臨雨而制喪事,豈有諸侯執紼者五百人,安待觸雨而行哉!是徐邈之說,理之不通。今案傳文云“雨不克葬,喪不以制也”,是葬為雨止,喪事不以禮制也。上文云“葬既有日,不為雨止,禮也”,明是雨止,則非禮可知,安得云傳意葬為雨止乎!又且范引徐邈之注,不言其非,則是從徐說矣,何為述范義而違之哉!○注“徐邈”至“久次”。○釋曰:“未及己丑而卻期”者,謂雨之與葬,皆是己丑之日也。若未及己丑之而遇雨,其葬期有卻者,何為逆書己丑日葬也?《士喪禮》有潦車載蓑笠者,《毛詩傳》云“蓑所以備雨,笠所以御暑”是也。

庚寅,日中而克葬。而,緩辭也,足乎日之辭也。

[疏]“而緩辭也”。○釋曰:言緩辭也者,此日中克葬,足乎日,故云緩也。定十五年,“日下昃,乃克葬”,故云“乃,急辭也”。是二文相對為緩急,故《公羊傳》云:“曷為或言而,或言乃?乃難乎而也。”是二文相對也。

城平陽。

楚師伐陳。

九年,春,王正月,公如齊。 有母之喪,而行朝會,非禮。○朝,直遙反。

[疏]注“有母”至“非禮”。○釋曰:非禮,經無異文者,傳例云:“如往月,危往也。”此朝書月,即是非禮之異文也。

公至自齊。

夏,仲孫蔑如京師。

齊侯伐萊。

秋,取根牟。

[疏]“秋,取根牟”。○釋曰:《公羊傳》曰:“根牟者何?邾婁之邑也。曷為不系乎邾婁?諱亟也。”謂母喪未期而取邑,故諱不系邾婁也。若言諱不系邾婁居母之喪,縱非邾邑,豈容無諱?或當如《左傳》以根牟為國名也。

八月,滕子卒。

九月,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會于扈。

晉荀林父帥師伐陳。

辛酉,晉侯黑臀卒于扈。其地,於外也。其日,未逾竟也。 外,謂國都之外,諸侯卒於路寢則不地。傳例曰:“諸侯正卒則日,不正則不日。”舊說逾竟亦不日,然則諸侯不正,而與未逾竟無以別之矣。案襄七年,鄭伯卒于操,此年晉侯卒于扈,文正與襄二十六年許男卒於楚同,恐后人謂操、扈是國,故於疑似之際,每為發傳,日未逾竟也。○臀,徒門反。竟音境。以別,彼列反。操,七報反。

[疏]注“外謂”至“竟也”。○釋曰:諸侯之國,皆以侵伐會盟見經,操扈經既無文,而疑是國者,周有千八百諸侯,今盟會侵伐見《春秋》者不過數十而巳,操、扈傳若不發,焉知非國也?曲棘不釋者,雙名也,去國遠矣,故不假釋。郱鄑郚以三言為名,故傳釋之為國也。晉侯黑臀不書葬者,舊解以為篡立故也,今案黑臀既書日卒,未必篡立,蓋魯不會,故不書也。

冬,十月,癸酉,衛候鄭卒。

宋人圍滕。

楚子伐鄭。

晉郤缺帥師救鄭。 郤,去逆反。缺,傾雪反。

陳殺其大夫泄冶。 泄,息列反。冶音也。稱國以殺其大夫,殺無罪也。泄冶之無罪如何?陳靈公通于夏徵舒之家,公孫寧、儀行父亦通其家。 二人,陳大夫。○夏,戶雅反。或衣其衣,或衷其襦, 衷者,襦在衷也。○衣其衣,上於既反,下如字。襦,而朱反。在衷,本又作里,音里。以相戲於朝。 朝,直遙反。泄冶聞之,入諫曰:“使國人聞之,則猶可,使仁人聞之,則不可。”君愧於泄冶,不能用其言,而殺之。

十年,春,公如齊。

公至自齊。

齊人歸我濟西田。公娶齊,齊由以為兄弟反之。 齊由以婚族,故還魯田。《爾雅·釋親》曰:“婦之黨為婚兄弟。”○娶,十住反。不言來,公如齊受之也。

[疏]“不言”至“受之”。○釋曰:定十年,“齊人來歸鄆讙龜陰之田”,言來也。

夏,四月,丙辰,日有食之。

己巳,齊侯元卒。 傳例曰:“言日不言朔,食晦日。”則此丙辰,晦之日也。己巳在晦日之下,五月之上,推尋義例,當是閏月矣。文六年傳曰:“閏月者,附月之馀日。”言閏承前月,而受其馀日。故書閏月之日,系前月之下,蓋史策常法,文有定例,閏有常體,無嫌不明,故不復每月發傳。哀五年《公羊傳》曰:“閏月不書,此何以書?”推此言之,則《春秋》固有在閏月而不冠以閏者矣。至於閏不告月,猶朝于廟,閏月葬齊景公,不正其閏,無以言其事,故書,見變禮。○不復,扶又反,下注復同。不冠,工亂反。猶朝,直遙反。見,賢遍反。

[疏]注“閏有常體”。釋曰:閏月,所在無常,而言有常體者,閏是附月之馀,文承前月,是無體之常,不謂所在有常。

齊崔氏出奔衛。氏者,舉族而出之之辭也。 何休曰:“氏者,譏世卿也。”即稱氏,為舉族而出,尹氏卒,寧可復以為舉族死乎?鄭君釋之曰:“云舉族死,是何妖問甚乎?‘舉族而出之之辭’者,固譏世卿也。崔杼以世卿專權,齊人惡其族,今出奔,既不欲其身反,又不欲國立其宗后,故孔子順而書之曰‘崔氏出奔衛’,若其舉族盡去之爾。”○崔杼,直呂反。惡其,烏路反。

公如齊。

五月,公至自齊。

癸巳,陳夏徵舒弒其君平國。

六月,宋師伐滕。 月者,蓋為下齊惠公葬速起。○為,于偽反。

[疏]注“月者”至“速起”。釋曰:知非為宋師伐滕歸父如齊,宋師伐滕,外事也,歸父之聘,輕也,諸侯時葬,正也,月葬,故也,今上有齊逐崔氏之文,又非五月而葬,明書月者,為葬惠公也。

公孫歸父如齊。

葬齊惠公。○晉人、宋人、衛人、曹人伐鄭。

秋,天王使王季子來聘。其曰王季,王子也。其曰子,尊之也。 子者人之貴稱。○稱,尺證反。

[疏]“其曰”至“尊之也”。○釋曰:傳知稱子是尊之也者,此言王季子,即是大子之母弟,子者,人之貴稱,故稱子為尊之也。叔服以庶子為大夫,故直稱字而不系王也。卒稱王子虎者,卒當稱名,故系王言之。

聘,問也。

公孫歸父帥師伐邾,取繹。 繹音亦。

大水。

季孫行父如齊。

冬,公孫歸父如齊。

齊侯使國佐來聘。

饑。 饑本或作饑,居疑反。

楚子伐鄭。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楚子、陳侯、鄭伯盟于夷陵。 夷陵,齊地。○《左氏》作辰陵。

公孫歸父會齊人伐莒。

秋,晉侯會狄于欑函。 欑函,狄地。○函音咸。不言及,外狄也。 所以異之於諸夏。○夏,戶雅反。

[疏]“不言及,外狄也”。○釋曰:哀十三年“公會晉侯及吳子于黃池”注云:“及者,書尊及卑也。”是言及所以外吳。何得此傳云不言及,外狄者?黃池之會,欲同吾子於諸侯,故直云及吳子,不云會吳;此不言及,是外狄,故云會狄,不云及狄,是不言及為外狄也。若不外,當云晉侯及狄會于欑函。然隱三年“齊侯、鄭伯盟于石門”不言及,同吳於諸夏而云及吳子者,不可全同中國,故言及,以別尊卑也。

冬,十月,楚人殺陳夏徵舒。 變楚子言人者,弒君之賊,若曰人人所得殺也。其月,謹之。

[疏]“變楚”至“謹之”。○釋曰:經直言楚人,知是楚子者,下云楚子人陳,明知此為討賊,故變楚子言人也。“其月謹之”者,不能自討,藉楚之力,禍害必深,故書月為謹之。

此入而殺也。其不言入,何也? 據入國乃得殺。外徵舒於陳也。其外徵舒於陳,何也? 據徵舒陳大夫,不應外。明楚之討有罪也。 雍曰:“經若書楚子入陳殺夏徵舒者,則入者內不受,是無以表徵舒之悖逆,楚子之得正。”○悖,補對反。

丁亥,楚子入陳。入者,內弗受也。日入,惡入者也。何用弗受也?不使夷狄為中國也。 楚子入陳,納淫亂之人,執國威柄,制其君臣,傎倒上下,錯亂邪正,是以夷狄為中國。○惡,烏路反。傎,丁田反,本又作顛。邪,似嗟反。

[疏]“日入,惡入者也”。○釋曰:上文美楚子入,今又惡之者,前為討徵舒,討得其罪,故變文以美之,今為納二子,失其所,故日入以惡之。

納公孫寧、儀行父于陳。納者,內弗受也。輔人之不能民而討猶可, 雍曰:“輔相鄰國,有不能治民者,而討其罪人則可。”而曰猶可者,明鄰國之君,無輔相之道。○輔相,息亮反,下輔相同。

[疏]“納公”至“于陳”。○釋曰:糜信云,二子不系陳者,以其淫亂,明絕之也。或當上有入陳之文,下云于陳,故省文耳,無義例。

入人之國,制人之上下,使不得其君臣之道,不可。 二人與昏淫,當絕,而楚強納之,是制人之上下。○強,其丈反,一音其良反。

十有二年,春,葬陳靈公。 傳例曰:“失得不葬”;“君弒,賊不討不葬,以罪下也”;“日卒,時葬,正也”。靈公淫夏姬,殺泄冶,臣子不能討賊,逾三年然后葬,而日卒時葬,何邪?泰曰:“楚巳討之矣,臣子雖欲討之,無所討也,故君子即而恕之,以申臣子之恩。稱國以殺大夫,則靈公之惡不嫌不明,書葬以表討賊,不言靈公無罪也。逾三年而后葬,則國亂居可知矣。非日月小有前卻,則書時不嫌。”○弒音試。夏,戶雅反。

[疏]注“傳例”至“不嫌”。○釋曰:“失得不葬。”昭十三年傳文。“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罪下也,”隱十一年傳文。“日卒,時葬,正也”,襄七年傳文。案徵舒之弒靈公在十年五月,至此才二十一月,而注云逾三年者,諸侯五月而葬,今逾五月至三年,故曰逾也。非日月小有前卻者,未五月謂之前,過五月謂之卻,言葬有前卻,則書月以見危。今三年始葬,非是小有前卻,故書時不嫌也。

楚子圍鄭。

夏,六月,乙卯,晉荀林父帥師及楚子戰于邲。 邲,鄭地。○邲,皮必反。

[疏]“夏六月”至“于邲”。○釋曰:《公羊傳》稱,荀林父稱名氏、先楚子者,惡林父也。若然,城濮之戰后子玉,當是善子玉乎?徐邈云:“先林父者,內晉而外楚。”是也。

晉師敗績。績,功也。功,事也。日其事,敗也。

[疏]“日其事,敗也”。○釋曰:舊解此戰事書日者,為敗之故也。特於此發之者,二國兵眾,不同小國之戰,故特發之。徐邈云:“於此發傳者,深閔中國大敗於彊楚也。今以曰為語辭,理足通也。但舊解為日月之日,疑不敢質,故皆存耳。”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戊寅,楚子滅蕭。

[疏]“戊寅,楚子滅蕭”。○釋曰:書日者,徐邈云:“蕭君有賢德,故書日也。”何休云:“責楚滅人國,故書日。”若釋善而從,則徐言與傳例合也。

晉人、宋人、衛人、曹人同盟干清丘。 清丘,衛地。

宋師伐陳。

衛人救陳。

[疏]“衛人救陳”。○釋曰:不言善者,衛宋同盟外楚,今反救陳,不足可善,故傳不釋。

十有三年,春,齊師伐莒。

夏,楚子伐宋。

秋,螽。

冬,晉殺其大夫先穀。 穀,戶木反,一本作縠。

[疏]“晉殺”至“先穀”。○釋曰:此雖無傳,於例為殺無罪也。

十有四年,春,衛殺其大夫孔達。

夏,五月,壬申,曹伯壽卒。

晉侯伐鄭。

秋,九月,楚子圍宋。

[疏]“秋九”至“圍宋”。○釋曰:徐邈云:“圍例時,此圍久,故書月以惡之也。”何休亦然,范意或當不異也。

葬曹文公。

冬,公孫歸父會齊侯于穀。

十有五年,春,公孫歸父會楚子于宋。

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平者,成也。善其量力而反義也。 各自知力,不能相制,反共和之義。

[疏]“平者,成也”。○釋曰:重發傳者,嫌外內異也。

人者,眾辭也。平稱眾,上下欲之也。外平不道,以吾人之存焉道之也。 吾人,謂大夫歸父。

六月,癸卯,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滅國有三術: 術,猶道也。○潞氏音路。嬰,一盈反。中國謹日,卑國月,夷狄不日。 卑國,謂附庸之屬,襄六年傳曰:“中國日,卑國月,夷狄時。”此謂三術。其曰潞子嬰兒,賢也。

[疏]“滅國”至“賢也”。○釋曰:中國日者,謂衛滅許之類是也。卑國月者,謂無駭入極,齊侯滅萊之類是也。夷狄不日者,楚滅江、黃,吳滅滅州來之類是也。此不云夷狄時而云不日者,方釋潞子嬰兒書日之意,故不云夷狄時也。夷狄不日,宜從下為文勢。嬰兒為賢,書日復稱名者,書日以表其賢,書名以見滅國,所謂善惡兩舉也。

秦人伐晉。

王札子殺召伯、毛伯。王札子者,當上之辭也。殺召伯、毛伯,不言其何也? 解經不言殺其大夫。○札,側入反。召,上照反。兩下相殺也。兩下相殺,不志乎《春秋》,此其志,何也?矯王命以殺之,非忿怒相殺也,故曰以王命殺也。 以王命殺,謂言王札子殺召伯、毛伯,是知以王命而殺之。○矯,居表反。以王命殺,則何志焉?為天下主者,天也,繼天者,君也,君之所存者,命也。為人臣而侵其君之命而用之,是不臣也;為人君而失其命,是不君也。君不君,臣不臣,此天下所以傾也。

秋,螽。

仲孫蔑會齊高固于無婁。 無婁,杞邑。○婁,力侯反。

初稅畝。初者,始也。古者什一, 一夫一婦佃田百畝,以共五口,父母妻子也。又受田十畝,以為公田,公田在內,私田在外。此一夫一婦為耕百一十畝。○稅,始銳反,賦也。什,一音十,十稅一也。佃音田,又徒遍反。共音恭。藉而不稅。 藉此公田而收其入,言不稅民。

[疏]“藉而不稅”。○釋曰:徐邈曰:“藉,借也。謂借民力治公田,不稅民之私也。”觀范之注,以藉為賦藉,理亦通。從徐之言,義無妨也。

初稅畝,非正也。古者三百步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 出除公田八十畝,馀八百二十畝。故井田之法,八家共一井,八百畝馀二十畝,家各二畝半為廬舍。○廬,力魚反。私田稼不善,則非吏; 非,責也。吏,田畯也。言吏急民,使不得營私田。○畯音俊,田大夫也。公田稼不善,則非民。 民勤私也。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為已悉矣。 悉謂盡其力。○去,如字,又起呂反。

[疏]“履畝十取一也”。○釋曰:何休云:“宣公無恩信於民,民不肯盡力治公田,故公家履踐案行,擇其善畝穀最好者稅取之,故曰履畝。”徐邈以為除去公田之外,又稅私田之十一也。傳稱以公之與民為己悉矣,則徐言是也。

古者公田為居, 八家共居。井灶蔥韭盡取焉。 損其廬舍,家作一園,以種五菜,外種楸桑,以備養生送死。○音九,楸音秋。

[疏]注“損其”至“送死”。○釋曰:損為減損也。五菜者,世所謂五辛之菜也。何休又云:“古者井田之法,一夫一婦受田百畝,身與父母妻子五口以為一戶,公田十畝,又廬舍二畝半,凡為田一頃一十二畝半也。八家而有九頃,故曰井田廬舍在內,貴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賤私也。若五口之外,名曰馀夫,馀夫率受田二十五畝半。”記異聞耳,於范氏注亦無所取。

冬,蝝生。蝝非災也。其曰蝝,非稅畝之災也。 凡《春秋》記災,未有言生者。蝝之言緣也,緣宣公稅畝,故生此災以責之。非,責也。○蝝,以全反。劉歆云:“此蚍蜉子。”董仲舒云:“蝗子。”《字林》尹絹反

饑。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晉人滅赤狄甲氏及留吁。 甲氏留吁,赤狄別種。晉既滅潞氏,今又井盡其馀邑也。滅夷狄時,賢嬰兒,故滅其馀邑猶月。○吁,許于反。種,章勇反。井,必政反。

[疏]“甲氏”至“猶月”。○釋曰:傳例:“滅夷狄時,嬰兒以賢書月。”故知馀邑書月亦為賢也。甲氏、留吁非國,而云滅者,甲氏、留吁國之大邑,而晉盡有之,重其事,故云滅,若晉滅夏陽之類是也。留吁官及者,蓋小於甲氏也。

夏,成周宣榭災。 成周,東周,今之洛陽。宣榭,宣王之榭。《爾雅》曰:“室有東西廂曰廟,無東西廂有室曰寢,無室曰榭。”傳例曰:“國曰災,邑曰火。”○榭音謝,本或作謝。災,《左氏》作“火”。

[疏]“成周宣榭災”。○釋曰:不言京師者,爾時成周非京師故也。《公羊傳》云:“宣榭者何?宣宮之榭也。”故范注亦以為宣王之廟也。“無室曰榭”,《爾雅》正文。或以為《爾雅》無此文,唯云“土高曰臺,有木謂之榭”,臺上有木,即是屋也。《楚語》曰:“榭不過講軍實。”臨觀講武,必是歇前,故云“無室曰榭”,《爾雅》有之者,本或誤也。又引傳例曰云云者,昭九年傳文也。

周災,不志也。其曰宣榭,何也?以樂器之所藏目之也。 移風易俗,莫善於樂,是故貴其器。

[疏]“周災,不志也”。○釋曰:徐邈所據本云周災,至注云重王室也。今遍檢范本,并有“不”字,則不得解與徐同也。

秋,郯伯姬來歸。 為夫家所遣。

冬,大有年。五穀大熟為大有年。

十有七年,春,王正月,庚子,許男錫我卒。 錫,黑歷反。

丁未,蔡侯申卒。

夏,葬許昭公。

葬蔡文公。

六月,癸卯,日有食之。

己未,公會晉侯、衛侯、曹伯、邾子同盟于斷道。 已未,亦閏月之日。斷道,晉地。○斷,徒短反,一音短。

[疏]注“已未”至“晉地”。○釋曰:十年“夏,四月,丙辰,日有食之。己巳,齊侯元卒”。范以為丙辰晦之日也。已巳在晦日之下,五月之上,當是閏月可知。此文與彼正同,明亦閏月之日也。

同者,有同也,同外楚也。

[疏]“同外楚也”。○釋曰:不於清丘發傳者,清丘,魯不會,故重舉,所以包之也。

秋,公至自會。

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肸卒。其曰公弟叔肸,賢之也。其賢之何也?宣弒而非之也。 宣公殺子赤,叔肸非責之。○肸,許乙反。非之,則胡為不去也?曰:兄弟也,何去而之? 言無所至。與之財,則曰我足矣。 宣公與之財物,則言自足以距之。織屨而食, 織屨,賣以易食。○屨,九具反。終身不食宣公之食。君子以是為通恩也,以取貴乎《春秋》。 泰曰:“宣公弒逆,故其祿不可受,兄弟無絕道,故雖非而不去,論情可以明親親,言義足以厲不軌,書曰公弟,不亦宜乎!”

[疏]“取貴乎《春秋》”。○釋曰:“衛侯之弟鱄去君,傳云合於《春秋》,此不去君,傳亦取貴於《春秋》者,《易》稱“君子之道,或出或處,或默或語”,鱄以衛侯惡而難親,恐罪及己,故棄之而去,使君無殺臣之惡,兄無害弟之愆,故得合於《春秋》;此叔肸以君有大逆,不可受其祿食,又是孔懷之親,不忍奮飛,使君臣之節兩通,兄弟之情俱暢,故亦取貴於《春秋》。叔肸書字,鱄直稱名者,叔肸內可以明親親,外足以厲不軌,比鱄也賢乎遠矣,故貴之稱字,鱄雖合於《春秋》,無大善可應,故直書名而已。

十有八年,春,晉侯、衛世子臧伐齊。 臧,子郎反。

公伐杞。

夏,四月。

秋,七月,邾人戕繒子于繒。戕猶殘也,捝殺也。 捝謂捶打殘賊而殺。地于繒,惡其臣子不能距難。○戕,在良反,殘也,賊也,猶殺也。繒本或作鄫,在陵反。捝殺,他活反,又徒活反,捶打也,《字林》云:“木杖或作撲,普木反。”捶,章蕊反。朾音頂。惡其,烏路反。難,乃旦反。

[疏]注“地于繒”至“距難”。○釋曰:據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于申,不于國都也。

甲戌,楚子呂卒。 商臣子,莊王。○子呂,《左氏》作旅。夷狄不卒,卒,少進也。卒而不日,日,少進也。日而不言正不正,簡之也。 中國君日卒,正也。不日,不正也。今進夷狄,直舉其日,而不論正之與不正。

[疏]“夷狄”至“之也”。○釋曰:夷狄不卒,據自此以前,吳楚君卒而不書。卒而不日,據襄十二年秋九月,吳子乘卒言之也。簡之也者,中國卒則日,不正乃不日,夷狄進之則日,不論正與不正,故云簡之也。

公孫歸父如晉。

冬,十月,壬戌,公薨于路寢。正寢也。

[疏]“路寢。正寢也”。○釋曰:重發傳者,莊據始,故發之。宣公篡弒,有嫌成公承所嫌之下,故各發傳也。

歸父還自晉。還者,事未畢也。 莊八年“秋,師還”是也。

[疏]“歸父還自晉”。○釋曰:執則致,歸父非執而書其還者,為出奔張本也。直名不氏者,凡致者由上致之,故例。今不書歸父之氏,明有致命之義也。

[疏]自晉,事畢也。與人之子守其父之殯, 人之子謂歸父子也,言成公與歸父子共守宣公殯。捐殯而奔其父之使者,是以奔父也。 捐,棄也。奔猶逐也。言成公棄父之殯,逐父之使。使謂歸父也。父命未反,而已逐之,是與親奔父無異。○捐,以全反。

[疏]至檉,遂奔齊。遂,繼事也。 杜預曰:檉,魯竟外,故不言出。○檉,尹貞反,《左氏》作笙。竟音境。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