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春秋穀梁傳注疏》——作者谷梁赤,晉范甯集解,唐楊士勛疏

◎成公 起九年,盡十八年

九年,春,王正月,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傳曰:“夫無逆出妻之喪而為之也。”

[疏]傳“《傳》曰”至“為之也”。○釋曰:《公羊》以為魯脅杞,使逆其喪。《左氏》以為魯人請之,故杞伯來逆。此傳不說歸之所由,要叔姬免犯七出之愆,反歸父母之國,恩以絕矣。杞伯今復逆出妻之喪,而違禮傷教,言其不合為而為之,是以書而記之以見非。傳曰夫無逆出妻之喪為之,言其不合為而為之也。徐邈云:“為,猶葬也。”言夫無逆出妻之喪,而葬理亦通矣。但范不訓“為”為葬也。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于蒲。 蒲,衛地。

公至自會。

二月,伯姬歸于宋。 逆者非卿,故不書。

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 致敕戒之言於女。

[疏]傳“夏季”至“致女”。○釋曰:《公羊》以《春秋》“未有言致女者,此其言致女何?賢伯姬也”。《左氏》無說,蓋以使卿則書,馀不書者,或不致,或不使卿也。此傳云詳其事,賢伯姬也,則與《公羊》意同耳。徐邈云:“宋公不親迎,故伯姬未順為夫婦,故父母使卿致伯姬,使成夫婦之禮,以其責小禮違大節,故傳曰:不與內稱,謂不稱夫人而稱女。”案傳稱賢伯姬,而徐云責伯姬,是背傳而解之,故范以為謂致敕戒之言於女也。

致者,不致者也。婦人在家制於父,既嫁制於夫。如宋致女,是以我盡之也。 剌巳嫁而猶以父制盡之。不正,故不與內稱也。 內稱,謂稱使。○內稱,尺證反。

[疏]注“內稱,謂稱使”。釋曰:案經內大夫出國,例言如,不言使,此季孫行父如宋,即是內稱,而云不與者,凡內卿出外,直言如某者即是使,又即是內稱。今行父稱君之命,以在家之道制出嫁之女,雖言如以為內稱,言致女是見其不與也。僖三年“公子友如齊蒞盟”,彼亦言如:又云蒞盟者,若直言如,則嫌是單聘,故更須言盟也。蒞盟既更須言盟也,蒞盟則致女亦須言之。云不與內稱者,蒞盟是禮,致女非禮,故不合言也。若然,傳曰逆者微,故致女詳其事,賢伯姬也。據傳文,似致女得正,而云不正,故不與內稱者,禮:諸侯親逆,則不須致女,今以宋逆者微,故致女,具傳解其致女之意也;云不正,故不與內稱也,其以在家之道制出嫁之女也。此傳之意,因解宋公不親逆,并見致女之不正。又云賢伯姬者,以上下文詳,皆云賢伯姬,則此云致女亦兼賢伯姬也。若其不為賢伯姬,則致女雖正,亦不書也。

逆者微,故致女詳其事,賢伯姬也。

晉人來媵。媵,淺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以伯姬之不得其所,故盡其事也。

秋,七月,丙子,齊侯無野卒。

晉人執鄭伯。

晉欒書帥師伐鄭。不言戰,以鄭伯也。 欒書以鄭伯伐鄭,君臣無戰道。為尊者諱恥, 不使臣敵君,王師敗績于貿戎是也。○為尊,于偽反,下及此傳注同。為賢者諱過, 為齊桓諱滅項是也。○滅項,乎講反。為親者諱疾。 雍曰:“欒書以鄭伯伐鄭,不言戰是也。”鄭,兄弟之國,故謂之親,君臣交兵,病莫大焉,故為之諱。

[疏]“為親者諱疾”。○釋曰:《春秋》諱有四事,一曰為尊者諱恥,二曰為魯諱敗,三曰為賢者諱過,四曰為同姓諱疾。此不言魯者,因親者諱疾,則又亦包魯可知,故不言也。圣人有作,親疏一也。今乃以同姓為別者,《春秋》之意因親疏,故仲尼書經,內外有別。既內外別,則親疏尊卑見矣。

冬,十有一月,葬齊頃公。 頃音傾。

楚公子嬰齊帥師伐莒。庚申,莒潰。其日,莒雖夷狄,猶中國也。 莒雖有夷狄之行,猶是中國。○潰,戶內反。行,下孟反。大夫潰莒而之楚,是以知其上為事也。 臣以叛君為事,明君臣無道。

[疏]“大夫”至“事也”。○釋曰:范《別例》云:“凡潰者有四,發傳有三。”僖四年“蔡潰”,傳曰:“潰之為言上下不相得也。”此“莒潰”,傳曰:“大夫潰莒而之楚。”二者雖同,是不相得,與君臣不和自潰散少異,故亦發傳。昭二十九年“鄆潰”,彼鄆是邑,與國殊,故重發傳;一解鄆不伐而自潰,與常例異,故重發之。文三年“沈潰”不發者,從例可知他。

惡之,故謹而日之也。 潰例月,甚之,故日。○惡,烏路反。

[疏]注“潰例”至“故日”。○釋曰:傳上云猶中國也,故日;下文言惡之,故謹而日之也。若使莒非中國,雖惡不得曰也。以潰例月,為惡故日,是以云謹而日之。范知例月者,僖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云云“侵蔡。蔡潰”,文三年“春,王正月,叔孫得臣會晉人”云云“伐沈。沈潰”,是例月。今此莒帥眾民叛君從楚,故變文書日以見惡。

楚人入鄆。

[疏]“楚人入鄆”。○釋曰:魯雖有鄆,此鄆非魯也,蓋從《左氏》為莒邑,人都以名通,故不系莒。或以為昭元年取鄆,范云魯邑,此不系莒,則魯邑可知,理亦通也。

秦人、白狄伐晉。

鄭人圍許。

城中城。城中城者,非外民也。 譏公不務德政,恃城以自固,不德能衛其人民。

[疏]“城中”至“民也”。○釋曰:莊二十九年冬,“城諸及防”,傳曰:“可城也。”今云非外民也者,凡城之志皆譏,就譏之中,閑隙之月少耳,故云可城,乃非全善之文。此亦冬城,嫌同而無譏,故發傳明之。舊解以為有難而脩城,則不譏之,若文十二年“季孫行父城諸及鄆”是也;此涉《左氏》之說。案《穀梁傳》凡城之志皆譏,安得有備難之事?若備難無譏,則經本不應書之,經既書之,明譏例同。或以為“城諸及防”是十一月,故傳發可城之文,今此城是十二月,故發外民之傳。雖同是譏,事有優劣,故發傳以異之。

十年,春,衛侯之弟黑背帥師侵鄭。

[疏]“衛侯”至“侵鄭”。○釋曰:范答薄氏駮云:“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有賢行則書弟。”今黑背書弟者,明亦有賢行故也。陳侯之弟黃,衛侯之弟專,秦伯之弟針,傳無賢行,所以皆云弟者,隱七年“齊侯使其弟年來聘”,傳曰:“其弟云者,以其來接於我,舉其貴者也。”是接我者例稱弟。襄二十年“陳侯之弟光出奔楚”,昭元年“秦伯之弟針出奔晉”,傳皆曰:“親而奔之,惡也。”襄二十七年“衛侯之弟專出奔晉”,傳云:“其曰弟何也?專有是信者。”三者無罪,故稱弟以惡兄。襄三十年“天王殺其弟佞夫”,傳曰:“甚之也。”稱弟以惡王也。昭八年“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傳曰:“其弟亡者,親之也。親而殺之,惡也。”是惡而稱弟也。宣十七年“公弟叔肸卒”,傳曰:“其曰公弟叔肸,賢之也。”莊三十二年“公子牙卒”,無賢行而不稱弟,明稱弟皆賢也。自然黃專之非,直罪兄,必兼有賢行。叔肸以賢稱弟,傳有賢行明文,則黑背稱弟,自然亦有賢行。故范準例言之,稱弟之例有四意,齊侯之弟年來聘,鄭伯使其弟御來盟,為接我稱弟;衛侯之弟專,為罪兄稱弟;陳侯之弟招,惡之稱弟;叔肸及衛侯之弟黑背,為賢稱弟。是有四也。

夏,四月,五卜郊。不從,乃不郊。夏四月,不時也。 郊時極於二月。五卜,強也。乃者,亡乎人之辭也。 強,其丈反。

[疏]“亡乎人之辭也“。○釋曰:重發傳者,嫌五卜與四卜異故也。

五月,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

齊人來媵。 媵,伯姬也。異姓來媵,非禮。

[疏]注“媵伯姬”至“非禮”。○釋曰:何休以為異姓亦得媵,故鄭《箴膏盲》難之云:“天子云備百姓,博異氣,諸侯直云備酒漿,何得有異姓在其中?”是亦以異姓不合媵也。此媵不發傳者,上詳其事,見同姓之得禮,異姓非禮可知,故省文

丙午,晉侯獳卒。 獳,乃侯反。

[疏]“晉侯獳卒”。○釋曰:何休云:“不書葬,為殺大夫趙同等。范雖不解,或當魯不會也。”

秋,七月,公如晉。

冬,十月。

十有一年,春,王三月,公至自晉。

晉侯使郤犨來聘。

已丑,及郤焠盟。 郤焠,尺由反,《公羊》作“郤州”。

[疏]“已丑,及郤焠盟”。釋曰:書日者,公親在,又非前定之盟故也。又不云公者,取舉國與之也。

夏,季孫行父如晉。

秋,叔孫僑如如齊。

冬十月。

十有二年,春,周公出奔晉。周有入無出。 鄭嗣曰:“王者無外,故無出也。宗廟宮室有定所,或即位失其常處,反常書入,內宗廟也。昭二十六年‘天王入于成周’是。”○處,昌慮反。其曰出,上下一見之也。 鄭嗣曰:“上,謂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于鄭’;下,謂今周公出奔,上下皆一見之。”○見,賢遍反。言其上下之道無以存也。上雖失之,下孰敢有之?今上下皆失之矣。 上雖有不君之失,臣下莫敢效不臣之過。今復云周公之出,則上下皆自失矣。君而不君,臣而不臣,是無以存于世,言周之所以衰。○復云,扶又反。

[疏]“周有”至“失之矣”。○釋曰:有入無出,注意直據天子,今不云王而云周者,以經雖無王臣入文,至於王臣出,亦是譏限,故言周以總之。范以王者出入之文俱有,故注直言王以當之。案僖二十四年傳云:“雖失天下,莫敢有也。”謂王雖出鄭,不敢有之以為國也。此云上雖失之,下孰敢有之,謂上雖有不君之失,臣下誰敢於效為之。觀經立說,故二處不同也。今上下皆失之矣,謂王既書出居于鄭,今復云周公出奔晉,是上下皆有失也。《公羊》以為書出者,周公“自其私土而出也”;《左氏》以為書出者,已復之,“周公自出”。并與《穀梁》異也。

夏,公會晉侯、衛侯于瑣澤。 瑣澤,某地。○瑣,素果反。

秋,晉人敗狄于交剛。 交剛,某地。中國與夷狄不言,戰皆曰敗之。 不使夷狄敵中國。夷狄不日。

[疏]“夷狄不日”。○釋曰:不於箕役發傳者,以再敗狄師甚之,故發於此。

冬,十月。

十有三年,春,晉侯使郤锜來乞師。 锜,魚綺反。乞,重辭也。古之人重師,故以乞言之也。

[疏]“乞師。乞,重辭也”。○釋曰:重發傳者,公子遂內之始,此外之初,故發之也。古之人重師,故以乞言之也者,古人以師之為重,故以重辭言之。古者,舊以為穀梁子后代人遠者舉當時之事,亦以古言之;徐邈以為引古以剌今耳。

三月,公如京師。公如京師不月,月,非如也。 時實會晉伐秦,過京師也。公行出竟,有危則月,朝聘京師,理無危懼,故不月。○過京師,音戈,下同。竟音境。朝聘,直遙反,下皆同。非如而曰如,不叛京師也。 因其過朝,故正其文,若使本自往。

[疏]“公如”至“師也”。○釋曰:僖二十八年“五月,癸丑,公會晉侯”云云,“盟于踐土”,“陳侯如會”,“公朝於王所”,彼日月并書。“公朝于王所”,雖文承“五月,癸丑”之下,彼之日月自為盟,不為朝也。“壬申,公朝于王所”,書日,此意取自不系月,猶諸侯不宗於天王,朝會無危,則例時。今公以伐秦過京師,非真朝,故書月以見意。

夏,五月,公自京師,遂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人、滕人伐秦。言受命不敢叛周也。 使若既朝王,而王命已使伐秦。叛周,謂專征伐。

[疏]“言受”至“周也”。釋曰:“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傳云:“不叛天子。”此文重發傳者,嫌君臣異例也。

曹伯廬卒于師。 廬,力吳反,又力魚反。傳曰:“閔之也。公大夫在師曰:“師在會曰:“會

[疏]“曰閔”至“曰會”。○釋曰:諸侯或從會,或從伐,皆閔其在外而死,故云卒于師于會也。卒于師,則此曹伯廬,襄十八年曹伯負芻是也;卒于會者,則定四年杞伯成卒于會是也。僖四年許男新臣亦卒於師,不言於師者,彼以內桓師,雖卒於外,以若在國然,故不書于師。然則大夫之卒,例所不書,而與公同例,云在師曰師,在會曰會者,舊解以為《春秋》緣大夫之心,則知書君之卒,於師則言師,於會則言會,非謂外大夫書卒于師。若然,傳當云大夫也,公不得云大夫,且經無其事,傳因類發列者,其數不少,即日食云外壤,饑云饉康之等是也。彼經無其事,傳得因類引之,此雖無經,何以為不得?又會大夫單伯之徒亦書會謂侯,若使卒於師,因當書之,但無卒于師卒于會者耳。故知公大夫在師曰師,謂公及大夫二者皆然也。徐邈之注,亦以為公及大夫所會諸侯在師言師,在會言會,明為舊解非也。

秋,七月,公至自伐秦。

冬,葬曹宣公。葬時,正也。

[疏]“葬時,正也”。○釋曰:嫌卒于師,失正葬,故重發之。葬正則是無危。不日卒者,蓋非嫡子為君故也。又僖四年注云:“新臣卒于楚,故不日耳。”則此不日者,或當為卒于秦故也。若然,襄二十六年“壬午,許男甯卒于楚”,注云:“許男卒于楚,則在外已顯矣。日卒,明其正。“二注不同者,以無正文,二理俱通,故為兩解;或亦新臣非嫡子,不須兩解,理足可通耳。

十有四年,春,王正月,莒子朱卒。 徐邈曰:“傳稱‘莒雖夷狄猶中國也’,言莒本中國,末世衰弱,遂行夷禮。葬皆稱謚,而莒君無謚,謚以公配。而吳楚稱王,所以終《春秋》亦不得書葬。”

[疏]“莒子朱卒”。○釋曰:莒子朱者,莒渠丘公。今不書葬者,莒行夷禮,則是失德。又葬須稱謚,莒夷無論,故不書葬也。不日卒者,何休云:“入《春秋》以來,至此始書卒,故略之不日。或當既行夷禮,不得同中國,故不日;或當非正卒。無文可明之。”

夏,衛孫林父自晉歸于衛。

秋,叔孫僑如如齊逆女。 泰曰:“親迎例時,大夫逆,皆謹月以譏之。下云九月,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一事不二譏,故此可以不月也。”宣元年“公子遂如齊逆女”,亦以時逆而月致,義與此同。○親迎,魚敬反,傳同,本或作逆。

[疏]注“宣元”至“此同”。釋曰:案宣“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云,公子遂如齊逆女”,彼文承正月之下,即與此別。而云同者,彼雖文承正月之下,正月自為即位發文。非是為遂逆女。若逆女,既蒙上月,則不夫人至不須云月。案此比例,知彼亦當時也。

鄭公子喜帥師伐許。

九月,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大夫不以夫人,以夫人,非正也,剌不親迎也。僑如之挈,由上致之也。 剌不,七賜反。挈,苦結反。

[疏]“大夫”至“之也”。○釋曰:“公子翚如齊逆女”,傳曰:“不言翚之來,何見于公也?”然則夫人見於君,宜言以夫人至。而曰非正者,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非正而以夫人至,故剌之。彼以先接於公,故無至文。此使大夫有譏,則翚之被責,居然顯矣。不發於宣公逆女,於此發之者,宣公以喪娶,故略夫人而不氏,一事不二譏,故省其文。成公非喪娶而不親迎,嫌其無罪,故傳明之。莊公親逆,傳亦譏之者,以娶讎人之女而事宗廟故也。由上致之者,宣元年注云:“上謂宣公,則謂成公也。”

冬,十月,庚寅,衛侯臧卒。 臧,子郎反。

秦伯卒。

[疏]“秦伯卒”。○釋曰:《世本》及《左氏》是秦桓公也。

十有五年,春,王二月,葬衛定公。

三月,乙巳,仲嬰齊卒。此公孫也。其曰仲,何也? 此蓋仲遂之子,據實公孫。子由父疏之也。 雍曰:“父有弒君之罪,故不得言公子,父不言公子,則子不得稱公孫,是是疏之罪由父故。”

[疏]“子由父疏之也”。○釋曰:宣十八年,“公孫歸父如晉”,歸父亦襄仲之子,何以不疏者?卒則身之終。今嬰齊之卒,當繼於父,父既被疏,故子亦當略。歸父則奉命出使使奔之,故具名氏以恩錄也。歸父還不氏者,以明由上也。《公羊》以為仲嬰齊何以不稱公孫,以歸父既是兄,公孫嬰齊為歸父后,為人后者則為之子,故不稱公孫,與《穀梁》異。

癸丑,公會晉侯、衛侯、鄭伯、曹伯、宋世子成、齊國佐、邾人同盟于戚。

晉侯執曹伯,歸于京師。以晉侯而斥執曹伯,惡晉侯也。 僖二十八年,“晉人執衛侯,歸之于京師”,此伯討之文也。今以侯執伯,明執之不以其罪。○惡晉,烏路反。

[疏]“斥執曹伯”。○釋曰:重發者,此執歸于京師,嫌晉之無罪,故明之。○注“僖二十”至“其罪”。○釋曰:衛侯有罪,故稱人言執,又歸之京師,令天子決之,是伯討之文也。又且此傳云,“以晉侯而斥執曹伯,惡晉侯也”,稱侯以執為惡,明稱人以執是伯討也。若然,定元年“晉人執宋仲幾”,傳曰:“此大夫,其曰人何也?微之也。何為微之?不正其執人於尊者之所也,不與大失之得伯討也。”彼又稱人非伯討者,彼仲幾雖則逆命,當歸於王之有司。今晉大夫執人於尊者之側,故地于京師以見尊,稱人以見微,是不與大夫之伯討也。伯討宜施諸侯,大夫則不得也。《左氏》以為曹伯殺大子而自立,《公羊》之意,曹伯篡喜時,據三傳之文則是有罪。范云不以其罪者,范以曹伯言執,云惡晉侯,曹伯之入,云歸為善。據此二文言之,明執之不以其罪,不得以《公羊》、《左氏》為難。

不言“之”,急辭也,斷在晉侯也。 明晉之私。○斷在,丁亂反。

公至自會。

夏,六月,宋公固卒。

楚子伐鄭。

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月卒日葬,非葬者也。 宋共公正立,卒當書日,葬無甚危,則當錄月,今反常違例,故知不葬者也。然則共公之不宜書葬,昏亂故。○共音恭。

[疏]注“宋共”至“亂故”。○釋曰:葬書時,正也。注不以時決而以月決之者,以葬書時最為正,書月有故,書日危不得葬,今共公月猶不得,明不葬可知,故不以時決之。然共公失德,所以不全去葬文者,為伯姬書葬,故不得不存共公之葬。但書日以素失德,且不全去葬文,嫌是魯之不會,無以明其失德也。

此其言葬,何也?以其葬共姬,不可不葬共公也。葬共姬,則其不可不葬共公,何也?夫人之義不逾君也,為賢者崇也。 賢崇伯姬,故書共公葬。○為,于偽反。

宋華元出奔晉。

宋華元自晉歸于宋。

宋殺其大夫山。

[疏]“宋殺其大夫”。○釋曰:《左氏》以為背其族,何休注《公羊》以為譖華元,貶之,《穀梁》無說,不知所從。

宋魚石出奔楚。

冬,十有一月,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高無咎、宋華元、衛孫林父、鄭公子、邾人,會吳于鍾離。會又會,外之也。 兩書會,殊外夷狄。○無咎,其九反。音秋。

[疏]“會又會,外之也”。○釋曰:重發傳者,攢函,表中國之辭,鍾離,明內外之稱,故兩發之。

許遷于葉。遷者,猶得其國家以往者也。其地,許復見也。 葉,始涉反。覆,扶又反。見也,賢遍反。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雨木冰。 《穀梁傳》曰:雨木冰者,木介甲胄,兵之象。○雨如字,或干付反,非也。介音界。胄,直又反。

[疏]“雨木冰”。○釋曰:劉向云:“冰者陰之盛,木者少陽,卿大夫之象。”此是人將有害,則陰氣脅木,木先寒,得雨而冰也。是時叔孫僑如出奔,公子偃誅死。一曰時晉執季孫行父,執公,此執辱之異也。徐邈云:“五行以木為介,介,甲也。木者少陽之精,幼君大臣之象。冰者兵之象。今冰脅木,君臣將見執之異。根枝折者,象禍害速至也。”或曰木冰此木介,介者甲也,兵之象也。是歲有鄢陵之戰,楚子傷目而敗。注云兵之象,則或說是也。

雨而木冰也。 雨著木成冰。○著,直略反。志異也。傳曰:“根枝折。”夏,四月,辛未,滕子卒。

[疏]“滕子卒”。○釋曰:《左氏》滕文公。

鄭公孫喜帥師侵宋。

六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晉侯使欒黡來乞師。 將與鄭楚戰。○壓,於斬反。

甲午,晦,晉侯及楚子、鄭伯戰于鄢陵, 鄢陵,鄭地。○鄢音偃,又於建反。楚子、鄭師敗績。日事,遇晦曰晦。四體偏斷曰敗,此其敗則目也。 此言敗者,目傷故。

[疏]“日事,遇晦曰晦”。○釋曰:僖十五年“己卯,晦,震夷伯之廟”,傳曰:“晦,冥也。”則晦非常文。而云遇晦者,舊解以為僖十五年傳曰:“晦,冥也。”者,謂月光盡而夜闇,不謂非晦日也;今以為震夷伯之廟云晦者,如《公羊》書日為冥。自馀稱晦者,是月盡日也。既云日事遇晦,何以日食不書晦者?日食既言日,雖不言晦,可以知省文也。必知不如《公羊》以盡為晦冥者,上六月丙寅朔,日有食之。此甲午是二十九日晦,以日月相當,知非畫日為冥也。○“敗則目也”。○釋曰:手足偏斷,尚謂之敗。目在首,重於手足,故亦為敗也。傳譏在諸侯也。△

楚不言師,君重於師也。

楚殺其大夫公子側。

秋,公會晉侯、齊侯、衛侯、宋華元、邾人于沙隨,不見公。 沙隨,宋地。不見公者,可以見公也。可以見公而不見公,譏在諸侯也。

[疏]“譏在諸侯也”。○釋曰:不見公者,是晉侯之意,諸侯既無解釋之者,即是同不與公相見,故以諸侯總之。

公至自會。

公會尹子、晉侯、齊國佐、邾人伐鄭。 尹子,王卿士,子爵。

曹伯歸自京師。不言所歸,歸之善者也。出入不名,以為不失其國也。歸為善, 謂直言歸而不言其國,即曹伯歸自京師,不言于曹是。自某歸次之。 若蔡季自陳歸于蔡,衛侯鄭自楚復歸于衛是。

[疏]“出入不名”。○釋曰:凡諸侯有罪失國,出書名者,即昭三年“北燕伯款出奔齊”是也;入書名,即僖二十八年衛侯鄭、曹伯襄是也。今曹伯被執,以其無罪,故出入不名,見其不失國也。傳詳發于此者,以歸文與常例異,故分別之。

九月,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于苕丘。 行父,魯執政卿,其身執則危及國,故謹而月之,錄所憂也。苕丘,晉地。○苕音條。

[疏]注“行父”至“晉地”。○釋曰:昭十三年“八月,甲戌,同盟于平丘,公不與盟”,“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二十三年“春,正月,叔孫婼如晉。癸丑,叔鞅卒。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彼二文皆承月下,即蒙上月文,何為此注獨為謹而月之者?意如之執,文承八月之下,彼月自為盟而發,不為執意如也。婼之執雖文承正月之下,彼月自為叔鞅而言,亦不是為婼而發。故襄十八年“晉人執衛行人石買”,莊十七年“齊人執鄭詹”,皆不月也。此九月之下,更無他事,指言晉人執季孫,故知為危,謹而月之也。一解行父書月以見危,則意如及婼亦是危也。

執者不舍 據昭二十三年“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不言舍。○孫婼,丑略反。而舍,公所也。 今言舍者,以公在苕丘故也。公在苕丘而言舍者,明不得致也。若既不致,復不言舍,則無以見其舍。○復,扶又反,下同。以見,賢遍反,下“見公”同。執者致, 據昭二十四年“婼至自晉”。而不致,公在也。 在,在苕丘也。見舍于苕丘,還國則與公俱。不得致者,重在公。何其執而辭也? 問何故書執季孫行父而言舍之,復不致之辭邪?猶存公也。 時行父雖為晉所執,猶欲存公之所在,故不致行父,又言舍之,皆所以見公在苕丘。存意公亦存焉? 問存舍之不致之意,便可知公所在乎?公存也。 但存此二事,即知公在苕丘。

[疏]“執者”至“存也”。○釋曰:經稱執季孫行父舍之苕丘,故傳稱執者不舍,是據叔孫婼而發問也。“而舍,公所也”者,謂言所舍故也。公所者,即苕丘是也。執致者,謂昭二十四年“婼至自晉”是也。“而不致,公在也”者,謂今季孫歸而不書至者,公在故也;以其與公同歸,重在公,故不致也。何其執而辭也,謂問經意何其書執不以致為辭也。猶存公也,謂為晉所執,心欲存公所在,故不致行父,又言舍之也。存意公亦存焉,謂又問經意,直存舍之不致之意,則便可知公所在乎?公存也者,答上問意,但存此二事,即知公在也。公存者,謂在苕丘也。舊解注言二事,舍是一事也,於苕丘是二事,今以為乘上注意,則二事者,謂舍於苕丘及不致焉二事。

冬,十月,乙亥,叔孫僑如出奔齊。 徐邈曰:“案襄二十三年‘臧孫紇出奔齊’,傳曰:‘其日,正臧紇之出也。’禮:大夫去君,掃其宗廟,不絕其祀。身雖出奔,而君遇之不失正,故詳而已之,明有恩義也。”○紇,根發反。

[疏]注“徐邈”至“義也”。○釋曰:僑如為君遇之,不失所,書日;臧紇則正其有罪而書日。二者不同,范引之者,欲明二者不異。臧孫云“正其有罪”,亦兼為君遇之不失所書日,僑如言君有恩而書日,亦兼正其罪可知,是互以相包,故引之。

十有二月,乙丑,季孫行父及晉郤焠盟于扈。

公至自會。 無二事,會則致會,伐則致伐。上無會事,當言至自伐鄭,而言至自會,甯所未詳。鄭君曰:“伐而致會,於伐事不成。”

乙酉,剌公子偃。大夫日卒,正也。先剌后名,殺無罪也。 僖二十八年,“公子買戍衛,不卒戍,剌之”,是有罪者,以先列其罪。○剌,七則反,傳同:《爾雅》云:“殺也。”戍,式喻反。

[疏]“剌公子偃”。○釋曰:徐邈云:“偃為僑如所譖,故云無罪。”《左氏》云:“為姜氏所立。”二者未知孰是。

十有七年,春,衛北宮括帥師侵鄭。

夏,公會尹子、單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邾人伐鄭。 單子音善。

六月,乙酉,同盟于柯陵。 柯陵,鄭地。○柯音歌。柯陵之盟,謀復伐鄭也。 復,扶又反。

秋,公至自會。不曰至自伐鄭也,公不周乎伐鄭也。 周,信也。公逼諸侯為此盟爾,意不欲更伐鄭。何以知公之不周乎伐鄭?以其以會致也。何以知其盟復伐鄭也?以其后會之人盡盟者也。 后會,謂冬公會單子等是。不周乎伐鄭,則何為日也? 據無伐鄭意而強盟,盟不由忠,不當日也。○而強,其丈反。言公之不背柯陵之盟也。 舍已從人,遂伐鄭。

[疏]“不曰”至“盟也”。○釋曰:定四年,諸侯侵楚,“盟于皋鼬”,言“公至自會”者,經之常也。今傳起違例之問者,定四年楚弱,而為諸侯所侵,侵訖而盟,故以盟為大事,故云“至自會”。鄭自柯陵戰后,不助中國,二年之間,三度興兵,以伐為重盟為輕,故決其不以伐鄭致,僖四年傳云:“大伐楚也。”不以會致而以伐致,是其事也。案后會齊侯不出,而云后會之人盡盟者也,以今時身在,后遣大夫從師,故亦得云后會之人盡盟。

齊高無咎出奔莒。

九月,辛丑,用郊。夏之始可以承春。以秋之末承春之始,蓋不可矣。 郊,春事也。僖三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傳曰:“四月,不時。”今言可者,方明秋末之不可,故以是為猶可也。九月用郊,用者,不宜用也。宮室不設,不可以祭。衣服不脩,不可以祭。車馬器械不備,不可以祭。有司一人不備其職,不可以祭。祭者,薦其時也,薦其敬也,薦其美也,非享味也。

[疏]“宮室”至“味也”。○釋曰:論用郊而陳宮室者,禮有五經,莫重於祭。祭之盛者,莫大於郊。傳意欲見嚴父然后至其天,家國備然后然享,故具說宮室、祭服、車馬、官司之等,明神非徒享味而已,何得九月始用郊乎?徐邈云:“宮室謂郊之齊宮,衣服、車馬亦謂郊之所用,言一事闕,則不可祭。”何得九月用郊,理不通也。

晉侯使荀罃來乞師。 將伐鄭。○荀罃,烏耕反。

[疏]“管侯”至“乞師”。○釋曰:范別例云:“乞師例有三。”三者不釋,從例可知也。乞例六者,乞師五,乞盟一,并之為六。乞師五者,公子遂、晉郤锜、欒黡、荀罃、士魴是也。乞盟一者,鄭伯是也。

冬,公會單子、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人、邾人伐鄭。言公不背柯陵之盟也。

十有一月,公至自伐鄭。

壬申,公孫嬰齊卒于貍蜃。 貍蜃,魯地也。○貍蜃,上力之反,下時軫反。十一月無壬申,壬申,乃十月也。致公而后錄,臣子之義也。 嬰齊實以十月壬申日卒,而公以十一月還,先致公而后錄其卒,故壬申在十一月下也。嬰齊從公伐鄭,致公然后伐鄭之事畢,須公事畢,然后書臣卒,先君后臣之義也。其地,未逾竟也。 竟音境。

[疏]“致公”至“竟也”。○釋曰:《公羊》之意,以為臣待君命,然后卒大夫,此云致公而后錄其卒,是與《公羊》異。杜預解《左氏》,以為日誤,又與二傳不同也。

十有二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邾子玃且卒。 玃,俱縳及。且,子馀反。

[疏]“邾子玃且卒”。○釋曰:《世本》邾定公也。

晉殺其大夫郤锜、郤焠、郤至。自禍於是起矣。 厲公見殺之禍。○殺之,如字,又音試。

楚人滅舒庸。

十有八年,春,王正月,晉殺其大夫胥童。○庚申,晉弒其君州蒲。稱國以弒其君,君惡甚矣。

[疏]“君惡甚矣”。○釋曰:於此發傳者,以州蒲二年之間殺四大夫,故於此發惡例也。

齊殺其大夫國佐。

公如晉。

夏,楚子、鄭伯伐宋。

宋魚石復人于彭城。 彭城,宋邑。魚石十五年奔楚,經稱復入者,明前奔時,入彭城以叛也,今楚取彭城以封魚石,故言復入。

[疏]注“彭城”至“復入”。○釋曰:晉欒盈亦書復入者,以欒盈先入曲沃,后復入晉,故亦云復入也。后入曲沃,不云復入者,兵敗奔曲沃,即既前文巳云復入于晉,故直云入曲沃。舊解以為初入國都,后入曲沃,言復入。若然,何不云復入曲沃,而云復入于晉?

公至自晉。

晉侯使士匄來聘。 匄本又作丐,音蓋。

秋,杞伯來朝。 朝,直遙反,下同。

八月,邾子來朝。

筑鹿囿。 筑墻為鹿地之苑。○囿音又。

[疏]“筑鹿囿”。○釋曰:范知非為鹿筑囿,而以鹿為地名者,案郎囿既是地名,則此鹿亦當是地名,徐邈、何休皆云地名。天子囿方十里,伯方七里,子男方五里。言魯先有囿,今復筑之,故書以示譏。則郎及蛇泉,亦是譏也。案《毛詩傳》云:“囿者,天子百里,諸侯三十里。”與徐、何二說別者,《詩傳》蓋據孟子稱“文王囿七十里,寡人三十里”,故約之為天子,諸侯三十里耳。未審徐、何二家據何為說也。

筑不志,此其志何也?山林藪澤之利,所以與民共也,虞之,非正也。 藪,素口反。

巳丑,公薨于路寢。路寢,正也。男子不絕婦人之手,以齊終也。 齊如字,又側皆反。

冬,楚人、鄭人侵宋。

晉侯使士魴來乞師。 魴音房。

十有二月,仲孫蔑會晉侯、宋公、衛侯、邾子、齊崔杼,同盟于虛朾。 虛朾,某地。○杼,直呂反。虛,丘魚反。朾,丑丁反。

[疏]“同盟”于“虛朾”。○釋曰:此虛朾之盟不日者,何休云,公薨,喪,盟略之,故不日。事或然也。

丁未,葬我君成公。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