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公 起元年,盡十五年
[疏]《魯世家》:定公名午,成公之子,定姒所生,周簡王十四年即位。《謚法》:“因事有功曰襄。”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繼正即位,正也。
[疏]“繼正即位,正也”。○釋曰:襄是定姒之子,嫌非正,胡重明之。
仲孫蔑會晉欒黡、宋華元、衛甯殖、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圍宋彭城。系彭城於宋者,不與魚石正也。 魚石得罪於宋,成十五年奔楚,十八年復入于彭城。然則彭城已屬魚石,今猶系宋者,崇君抑叛臣也。○復扶又反
[疏]系彭至正也。○釋曰:“哀三年齊、衛圍戚,傳曰“不系戚於衛者,子不有父也”。魚石人臣而取君之邑,邑以系國為正,故言“系彭城於宋,不與魚石正也”。若不系宋,則似與之為父子,君意異,系不有殊。《公羊傳》曰:“曷為系之於宋?不與諸侯專封也。”《左氏》云:“今楚取彭城以封魚石。”是魚石為楚所封,則三傳不異其說,彭城系宋則異也。何者?《公羊》意彭城系宋,不與楚封;此傳意彭城系宋,不與魚石,是其異也。《左氏》以為不成叛人,又云“謂之宋志”,是又與二傳意不同也。
夏,晉韓厥帥師伐鄭。
仲孫蔑會齊崔杼、曹人、邾人、杞人次于鄫。 鄫,鄭地。鄫或為合。○鄫,似陵反。
秋,楚公子壬夫帥師侵宋。 壬,而林反。
九月,辛酉,天王崩。
邾子來朝。 朝,直遙反。
[疏]“邾子來朝”。○釋曰:《世本》及《左傳》邾宣公也。
冬,衛侯使公孫剽來聘。 剽,匹妙反。
晉侯使荀罃來聘。 冬者,十月初也。王崩,赴未至,皆未聞喪,故各得行朝聘之禮。
[疏]注“冬者”至“之禮”。○釋曰:《周禮》:“諸侯之邦交,歲相問,殷相聘,世相朝。”又《左傳》云:“凡諸侯即位,小國朝之,大國聘焉。”此年公新即位,故各行朝聘禮也。知“王崩,赴未至”者,禮,諸侯為天子斬衰,若其聞喪,豈天子以九月崩,當月即邾子來朝,冬初即晉、衛來聘,魯是有禮之國,焉得受之?明知赴未至,故各得行朝聘之禮也。猶如襄二十九年,吳子馀祭五月所弒,越未至魯,故季札以六月致魯,仍行聘事,亦此類也。若然,經書九月“天王崩”者,赴雖在十月之末,告以九月崩耳。知王崩,諸侯不得行朝聘之禮者,曾子問云:“諸侯相見,揖讓入門,不得終禮,廢者幾?”孔子曰:“六。天子崩,大廟火,日食,后夫人之喪,雨霑服,失容,則廢。”是天子崩,不得行朝聘也。
二年,春,王正月,葬簡王。
鄭師伐宋。
夏,五月,庚寅,夫人姜氏薨。
六月,庚辰,鄭伯睔卒。 睔,古困反。
晉師、宋師、衛甯殖侵鄭。其曰衛甯殖,如是而稱于前事也。 初衛侯速卒,鄭人侵之,故舉甯殖之報,以明稱其前事。不書晉、宋之將,以慢其伐人之喪。○稱于,尺證反。
[疏]“稱于前事”。○釋曰:依例,將尊師少稱將,將卑師眾稱師。傳知稱于前而書名者,三人同有伐喪之罪,或名或師,明知稱師者罪重,稱名者罪輕。又成二年鄭人侵衛之喪,今甯殖獨稱名氏,故知稱其前事也。
秋,七月,仲孫蔑會晉荀罃、宋華元、衛孫林父、曹人、邾人于戚。
已丑,葬我小君齊姜。 齊,謚。○齊姜,如字。齊,謚也,一音側皆反,后“齊歸”同。
[疏]注“齊謚”。○釋曰:葬皆舉謚。又《謚法》“執心克壯曰齊”,故知是謚。
叔孫豹如宋。
冬,仲孫蔑會晉荀罃、齊崔杼、宋華元、衛孫林父、曹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于戚,遂城虎牢。若言中國焉,內鄭也。 虎牢,鄭邑。鄭服罪,內之,故為之城。不系虎牢於鄭者,如中國之邑也。僖二年“城楚丘”,傳曰:“楚丘者何?丘之邑。國日城,此邑也。其曰城何?封衛也。”然則非魯邑,皆不言城。中國,猶國中也。○為,于偽反。
[疏]“若言”至“鄭也”。○釋曰:此言若中國焉者,非是對戎狄而生名,言中國猶國中也。今經不系虎牢於鄭者,如國中之邑也。所以如國中之邑者,鄭服罪,故內之也。所以鄭服不系虎牢者,《春秋》之例,外邑皆不言城,今虎牢若系鄭,則不得書之,故不系之鄭,比內邑也。《公羊》以為虎牢不系鄭者,為中國諱伐喪,說《左氏》者,以為虎牢已屬晉,故不系鄭,并與《穀梁》異。
楚殺其大夫公子申。
三年,春,楚公子嬰齊帥師伐吳。
公如晉。
夏,四月,壬戌,公及晉侯盟于長樗。 晉侯出其國都,與公盟于外地。○樗,丑居反。
[疏]注“晉侯”至“外地”。○釋曰:范知出國都與公盟者,上言“如晉”,下言“公至自晉”,不言“長樗”,故知之也。
公至自晉。
六月,公會單子、晉侯、宋公、衛侯、鄭伯、莒子、邾子、齊世子光。已未,同盟于雞澤。 雞澤,地也。同者,有同也。同外楚也。
陳侯使袁僑如會。如會,外乎會也。 外乎會者,明本非會內也。諸侯巳會,乃至耳。
[疏]“外乎會也”。釋曰:莊十四年“單伯會伐宋”,傳云“會事之成也”,僖二十八年“陳侯如會”,傳曰:“外乎會也”。是二文互以相通也。會伐宋,伐事巳成,單伯乃至,則踐土亦會事已成,陳侯乃至也。陳侯言外乎會,異故重發之
於會受命也。
戊寅,叔孫豹及諸侯之大夫,及陳袁僑盟。及,以及與之也。 諸侯在會,而大夫又盟,是大夫執國之權,亢君之禮。陳君不會,袁僑受使來盟。袁僑之盟,得其義也。通言叔孫豹及諸侯之大夫,則無以表袁僑之得禮,故再言及,明獨與袁僑,不與諸侯之大夫。○受使,所吏反。諸侯以為可與則與之,不可與則釋之。諸侯盟,又大夫相與私盟,是大夫張也。故雞澤之會,諸侯始失正矣。大夫執國權,曰袁僑,異之也。 釋不但總言及諸侯之大夫,而復別言袁僑者,是異袁僑之得禮。○復,扶又反。
[疏]“及以”至“之也”。○釋曰:傳解經所以再言及者,以及與之也,謂與袁僑,故言及以殊之。《公羊》以為重言及者,為其與袁僑盟也。其意言諸侯大夫所以為盟者,為與袁僑盟也,與《穀梁傳》異也。禮,君不敵臣,陳遣大夫赴會,諸侯大夫與之為盟,則是貴賤之宜。而云大夫強者,陳侯遠慕中國,使大夫詣會受盟,諸侯雖則盟罷,當須更與結好。又尊卑不敵者,謂獨會公侯,今既與諸侯眾在,何以得稱不敵?陳侯不在,故與袁僑得盟。諸侯大夫,君在私盟,故謂之彊也。案十六年“大夫不臣也”,則不系諸侯。此云諸侯之大夫,而謂之彊者,此雖對君私盟,慢君之意緩,至十六年,積習已久,不臣之情極,故不系諸侯。此亦應為君之命,而謂之私者,對君盟,非臣事,故謂之私。
秋,公至自晉。
冬,晉荀罃帥師伐許。
四年,春,王三月,已酉,陳侯午卒。
夏,叔孫豹如晉。
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 成公夫人,襄公母也。姒,杞姓。○杞音起。
[疏]“夫人姒氏薨”。○釋曰:《公羊》以為“戈氏”,何休云“莒女”。此與《左氏》并為“姒氏”,范及杜預皆云“杞女”,是與《公羊》異也。傳妾子為君,其母不得稱夫人。今薨葬備文者,君與夫人禮成之,臣民不可以妾禮遇之,故亦得稱夫人,今仍非禮也。
葬陳成公。
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 定,謚。
冬,公如晉。陳人圍頓。
五年,春,公至自晉。
夏,鄭伯使公子發來聘。
叔孫豹、繒世子巫如晉。外不言如,而言如,為我事往也。 外相如不書,為魯事往,故同於內。○巫,亡符反。為,于偽反。
[疏]“叔孫豹繒世子巫如晉”。○釋曰:《公羊》以繒世子巫是繒之前夫人莒女所生,其巫之母,即是魯襄公同母?妹。繒更娶后夫人於莒,而無子。有女還于莒為夫人,生公子。但繒子愛后之夫人,故立其外孫莒之公子,故叔孫豹與世子巫如晉訟之。此傳直云“為我事往也”,不知更為何事,故徐邈注此,取《左氏》為說,云“為我事往”者,謂請繒于晉,以助已出賦也。今范云“外相如不書,為魯事往,故同於內也”也。下文滅繒,此傳亦同《公羊》,取外孫為嗣,則此之如晉同《公羊》,理亦無損。但巫縱與魯同是莒之外孫,傳不得云為我事往也。況又上四年范注云姒氏,襄公母,杞姓也,則襄公母非莒女也,若同《左氏》,則於傳文為順,未審范意如何。或當范雖從《公羊》外孫為嗣,此明如晉非為外孫。
仲孫蔑、衛孫林父會吳于善稻。 善稻,吳地。○善稻,吳謂之伊緩,《左氏》作“善道”。吳謂善伊謂稻緩,號從中國,名從主人。 夷狄所號地形及物類,當從中國言之,以教殊俗,故不言伊緩,而言善稻。人名當從其本俗言。
[疏]“號從中國”。○釋曰:重發此文者,邾之與宋,俱是中國,嫌此魯、衛會吳善稻。善稻,吳地,嫌從夷號,故重發之。大原,晉地,接狄之竟,名曰大鹵,恐從狄名,故更發其例。蚡泉,魯地,莒從夷俗,但狄人謂蚡泉為矢胎,莒不得與真夷狄同,故亦須發例也。“名從主人”者,越為於越,《左氏》云壽夢之鼎是也。
秋,大雩。
楚殺其大夫公子壬夫。
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齊世子光、吳人、繒人于戚。 繒以外甥為子,曾夷狄之不若,故序吳下,所以不復殊外吳者,以其數會中國故。○曾夷,才登反,又如字。不復,扶又反。數會音朔。
[疏]注“數會中國故”。○釋曰:繒夷狄之下若,自當序吳下,繒在吳下,即得殊吳。所以云數會中國者,若繒夷狄不若,吳不數會中國,縱使抑繒,不可稱人進班也。今以其數行進之,故序云會進之。故序繒于下,以表夷狄之不若;進吳於上,以顯其數會中國也。
公至自會。
冬,戍陳。內辭也。 不言諸侯,是魯戍之。
[疏]“內辭也”。○釋曰:此戍陳,《公羊》以為諸侯雖至,不可得而序,故獨言我也;杜預以為戚會,受晉命戍陳,諸侯各自遣戍,不復告魯,故不書也。觀范注,似魯獨自戍之。案檢上下,則於理不得。何者?定五年“歸粟于蔡”,傳云“專辭也”。彼專辭即與此內辭不異,彼傳歸粟,更云諸侯歸之,則此戍陳亦是諸侯同戍。襄三十年澶淵救災,具列諸國,故定五年歸粟,不復歷序諸侯,則此亦以救陳之文,具列諸侯,故於戍之文,獨言魯戍也。彼傳云“義邇也”,不足具列,則此亦以其事可知,故經文不序。范云魯者,解經之獨立文也。
楚公子貞帥師伐陳。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齊世子光救陳。
十有二月,公至自救陳。善救陳也。 楚人伐陳,公能救中國而攘夷狄,故善之。善之謂以救陳致。
[疏]“善救陳也”。○釋曰:於公之至下言之者,《春秋》主善以內,故書公至下重發。
辛未,季孫行父卒。
六年,春,王三月,壬午,杞伯姑容卒。
夏,宋華弱來奔。
秋,葬杞桓公。
滕子來朝。 朝,直遙反。
莒人滅繒。 莒是繒甥,立以為后,非其族類,神不歆其祀,故言滅。○莒人滅繒,似陵反;立其甥為后,異姓,故言滅也。非滅也。 非以兵滅。中國日,卑國月,夷狄時。繒,中國也,而時,非滅也。家有既亡,國有既滅。 滅猶亡,亡猶滅,家立異姓為后,則亡;國立異姓為嗣,則滅。既,盡也。滅而不自知,由別之而不別也。 繒不達滅亡之義,故國滅而不知。○別,彼列反。莒人滅繒,非滅也。非立異姓以蒞祭祀,滅亡之道也。 蒞音利,又音類。
[疏]“中國”至“道也”。○釋曰:重發傳者,非兵滅,故重明之,由別之不別也。言繒所以滅者,立嗣須分別同姓,而繒不別也。舊解云“別猶識也”。言繒君唯識知國須立后,不能分別異姓之不得。
冬,叔孫豹如邾。
季孫宿如晉。 宿,行父子。
十有二月,齊侯滅萊。
[疏]“齊侯滅萊”。○釋曰:《左氏》以為齊遷萊子於郳,故不書出奔。《公羊》以為萊子出奔,不如死也,死不書,舉滅為重。此無傳,未知所從。
七年,春,郯子來朝。 郯音談。朝,直遙反,下同。
夏,四月,三卜郊,不從,乃免牲。夏四月,不時也。三卜,禮也。乃者,亡乎人之辭也。
[疏]“三卜”至“辭也”。○釋曰:三卜是禮,而書之者,為三卜不從,及四月不時故也。“乃者,亡乎人之辭也”,復發傳者,嫌三卜禮不當,責無人也。
小邾子來朝。
[疏]“小邾子來朝”。○釋曰:《左傳》小邾穆公也。
城費。 費音秘。
秋,季孫宿如衛。
八月,螽。
冬,十月,衛侯使孫林父來聘。
壬戌,及孫林父盟。
楚公子貞帥師圍陳。
十有二月,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莒子、邾子于鄬。 鄬,鄭地。○鄬本又作<阝為>,于詭反。
鄭伯?原如會, ?,苦門反,本又作郡,或作頵,頵音於倫反《左氏》作“?頑”。未見諸侯。丙戌,卒于操。 操,鄭地。○操,七報反。未見諸侯,其曰如會,何也?致其志也。禮:諸侯不生名,此其生名,何也?卒之名也。卒之名,則何為加之如會之上?見以如會卒也。其見以如會卒,何也?鄭伯將會中國,其臣欲從楚,不勝其臣,弒而死。其不言弒,何也?不使夷狄之民加乎中國之君也。 邵曰:“以其臣欲從楚,故謂夷狄之民,不欲使夷狄之臣得弒中國之君,故去弒而言卒,使若止卒然”。○見以,賢遍反。去,起呂反。其地,於外也。其日,未逾竟也。日卒時葬,正也。 未逾竟音境。
[疏]“日卒”至“正也”。○釋曰:葬在八年,比處發之者,以鄭伯被弒而同正卒。既同正卒,宜云正葬,故連言也。重發正卒之傳者,今被弒而同正卒,嫌與佗例異,故明之也。
陳侯逃歸。以其去諸侯,故逃之也。 鄭伯欲從中國而罹其兇禍,諸侯莫有討心,於是懼而去之,背華即夷,故書逃以抑之。○背音佩
八年,春,王正月,公如晉。
[疏]“正月公如晉”。○釋曰:傳例:“往月,危往也”。 原空二字今書正月者,以鄭伯歸晉受禍,陳侯畏楚逃歸,明晉之不足可恃,而公往朝,危之道,故書月也。
夏,葬鄭僖公。
鄭人侵蔡,獲蔡公子濕。 獲者,不與之辭。侵者,所以服不義,無相獲之道。○公子濕,本又作隰,又音谿,二十年同:《左氏》作“谿”人,微者也。浸,淺事也。而獲公子,公子病矣。
[疏]“公子病矣”。○釋曰:《公羊》以為侵而言獲者,適得其意,謂值其無備,故獲得之。此云“公子病矣”,謂侵是淺事,所以得公子者,由公子病弱矣。徐邈云:“公子病,不任為將帥,故獲之。”
季孫宿會晉侯、鄭伯、齊人、宋人、衛人、邾人于邢丘。 邢丘,地。○邢音刑。見魯之失正也,公在而大夫會也。 見,賢遍反。
[疏]“見魯之失正也”。○釋曰:以公在晉,未及告公,大夫為會,故云“失正也”。
公至自晉。
莒人伐我東鄙。
秋,九月,大雩。
冬,楚公子貞帥師伐鄭。
晉侯使士匄來聘。
九年,春,宋災。外災不志,此其志何也?故宋也。 故猶先也,孔子之先,宋人。
[疏]“宋災”。○釋曰:《公羊》以為“大者曰災”,何休云“大者謂正寢、社稷、宗廟、朝廷也”,小者非宗廟社稷也。又曰“內何以不言火,甚之也”者,何休云“《春秋》以內為天下法”,“故雖小有火,如大災”。又云“外災不書,此何書?為王者之后記災也。”此傳直云“故宋也”,徐邈云:“《春秋》王魯,以周公為王后,以宋為故也。”是亦以為王者之后記災也。今范獨云“孔子之先宋人”,故記其災,以黜周王魯,乃是《公羊》之說。今徐乃取以解《穀梁》,故范不從之。
夏,季孫宿如晉。
五月,辛酉,夫人姜氏薨。 成公母。
秋,八月,癸未,葬我小君穆姜。
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小邾子、齊世子光伐鄭。
十有二月,已亥,同盟于戲。 戲,鄭地。○于戲,許宜反。不異言鄭,善得鄭也。不致,恥不能據鄭也。 戲盟還而楚伐鄭,故恥不能終有鄭。
[疏]“不異”至“鄭也”。○釋曰:舊解以伐鄭之文在上,即同盟于戲,明鄭在可知,故不異言也。善得鄭也,言鄭服心同盟,故以為善,既善得鄭,則是無恥。所以不致者,恥不能據鄭也,謂既盟之后,楚即伐鄭,恥不能終據之,故不致也。又一解,不異言鄭,謂會伐無鄭伯之文,今不序,是不異言也。所以不異言者,善得鄭也,嘉其服心受盟,比之舊同好然,故不異言也。既善得鄭,又以為恥者,當時鄭雖受盟,楚即伐鄭,諸侯不能終據鄭,故以為恥也。
楚子伐鄭。
十年,春,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世子光會吳于柤。 柤,楚地。○于柤,莊加反。會,又會,外之也。 五年會于戚,不殊會,今殊會吳者,復夷狄故。○復夷,扶又反,下“不復”皆同。
[疏]“會又會,外之也”。○釋曰:重發傳者,五年戚會不殊吳,今殊之,故復發傳。○注“復夷狄故”。○釋曰:舊解戚之會抑繒進吳,故不得殊會,今宜當復夷狄,故會以外之。或以為戚會,以吳行進,故不殊之,今在后,更為夷狄之行,故外之。
夏,五月,甲午,遂滅傅陽。 傅陽,《左氏》作“逼陽”。遂,直遂也。其曰遂何?不以中國從夷狄也。 言時實吳會諸侯滅傅陽,恥以中國之君從夷狄之主,故加甲午,使若改日諸侯自滅傅陽。滅卑國月,此日,蓋為遂耳。○為,于偽反。
[疏]“遂,直遂也”。○釋曰:傳言“遂,直遂也”者,是繼事之辭,不須云日。今加甲午,始云遂滅,與凡遂異,故傳言之。○注“此日,蓋為遂耳”。○釋曰:傅陽卑國,例當書月,此經言日,故范云“蓋為遂耳”。為遂者,欲見不使中國之君從夷狄之主也。
公至自會。會夷狄不致,惡事不致, 夷狄不致,恥與同。惡事不致,恥有惡。此其致何也? 會吳,會夷狄也。滅傅陽,惡事也。據不應致。存中國也。 以中國之君,從夷狄之主,而滅人之邑也,此即夷狄爾,是無中國也。故加甲午,使若改日諸侯自滅傅陽爾,不以諸侯從夷狄也。滅中國雖惡事,自諸侯之一眚爾。從夷狄而滅人,則中國不復存矣。○眚,所景反。
[疏]“夷狄”至“國也”。○釋曰:僖二十六年“公至自伐齊”,傳曰:“惡事不致,此其致之何也?危之也。”彼亦是以蠻夷伐中國,傳總釋之。今分別兩言之者,當以直會夷狄,直為惡事,二者俱不致會。夷狄不致者,成二年蜀之盟是也。惡事不致者,桓二年稷之會是也。今公從夷狄為柤之會,又滅傅陽,二事皆惡,故傳兩舉之。彼公以楚師伐齊唯是一事,故總釋耳。傳於此見存中國之文者,雞澤之會,諸侯失政,從此之后,日益陵遲,又會夷狄之人以滅中國,惡事之甚,故書公至以存之。僖二十六年傳云危之,此云存之者,彼向來陵遲,故直云危之。公此時微弱之甚,故云“存中國也”。○注“而滅人之邑”。○釋曰:此謂國邑也,故上注云“卑國月”。《公羊》、《左氏》亦以為國也。
中國有善事,則并焉。 若中國有善事,則不復言會諸侯,改日遂滅傅陽。如僖四年諸侯“侵蔡,蔡潰”,“遂伐楚”,是并焉。○則并,必性反,又如字。無善事則異之,存之也。 諸侯會吳于柤,甲午,遂滅傅陽,是則若會與遂異人。汲鄭伯, 汲猶引也。鄭伯?原為臣所弒而不書弒,此引而致於善事。○汲音急。逃歸陳侯, 鄬之會,陳侯不會,以其為楚,故言逃歸。○為,于偽反。致柤之會,存中國也。
楚子貞、鄭公孫輒帥師伐宋。
晉師伐秦。
秋,莒人伐我東鄙。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齊世子光、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鄭。 齊世子光字滕薛之上,蓋驕蹇。○蹇,紀輦反。
冬,盜殺鄭公子斐、公子發、公孫輒。稱盜以殺大夫,弗以上下道,惡上也。 兩下相殺,不志乎《春秋》,惡鄭伯不能脩政刑,致盜殺大夫也。以上下道,當言鄭人殺其大夫。○斐,芳尾反,《左氏》作“騑”。惡,路反。
[疏]“稱盜”至“上也”。釋曰:哀四年傳云“微殺大夫,謂之盜”,而曰上下道者,以微殺大夫,即是兩下相殺。兩下相殺,不志乎《春秋》,惡鄭伯不能脩政,刑以致盜殺大夫,則哀十三年“盜殺陳夏區夫”,昭二十年“盜殺衛侯之兄輒”,亦是惡其君以致盜也。兩下相殺,既不入于例,故云不以上下道。其以上下道者,當云鄭人殺其大夫也。然文六年狐射姑殺陽處父,經改兩下相殺之文“晉殺其大夫陽處父”,是謂君國殺之之辭也,則上下之道亦稱國。而獨決其不稱人者,稱國以殺大夫有二例,以二例不定,故不得專為上下道;稱人殺,是誅有罪之文,有罪無二例,故得決之。於此發例者,盜殺大夫,初起於此故也。
戌鄭虎牢。 不稱其人,則魯戍也,猶戍陳。其曰鄭虎牢,決鄭乎虎牢也。 二年,鄭去楚而從中國,故城虎牢。不言鄭,使與中國無異。自爾已來,數反覆,無從善之意,故系之于鄭,決絕而棄外。○數,所角反。覆,芳服反。
[疏]注“二年”至“棄外”。○釋曰:注言此者,解其決鄭之意。九年鄭與諸侯同盟,其年楚子伐鄭,鄭從楚,此年又與楚公子貞伐宋,是其數反覆也。今諸侯則戍鄭,當見其無從善之心,故不得內之,以明當決絕之。若不決絕之,當如上二年直云“城虎牢”,不系之鄭也。
楚公子貞帥師救鄭。
公至自伐鄭。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作三軍。作,為也。古者天子六師,諸侯一軍。作三軍,非正也。 《周禮》、《司馬法》曰:“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其將皆命卿。二千五百人為師。”然則此言天子六師,凡萬有五千人;大國三軍,則三萬七千五百人。諸侯制逾天子,非義也。裛云諸侯一軍,又非制也。昭五年經曰“舍中軍”,傳曰“貴復正也”,然則魯有二軍,今云三軍,增置中軍爾。魯為次國,於此為明。○將,子匠反。舍中音舍。
[疏]注“魯為次國”。釋曰:魯本周公之后,地方七百里,而云次國者,據春秋時言之也。
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不郊。夏四月,不時也。四卜,非禮也。
[疏]“四卜”非“禮也”。○釋曰:上三卜為禮,而非時。此卜違禮,而禮亦非時,故重發傳。不言免牲者,不行免牲之禮,故但言不郊耳。
鄭公孫舍之帥師侵宋。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鄭。
秋,七月,已未,同盟于京城北。 盟謀更共伐鄭。京城北,鄭地。○京城,《左氏》京作“亳”。
公至自伐鄭。不以后致,盟后復伐鄭也。 傳例曰:“已伐而盟。復伐者,則以伐致。盟不復伐者,則以會致。”此言不以后致,謂會在伐后。○復,扶又反。
[疏]“不以”至“鄭也”。○釋曰:成十七年“夏,公會尹子”云云“伐鄭”,乙酉,同盟于柯陵”,與此正同。彼云“公至自會”,此云“公至自伐鄭”,致文不同者,案彼伐鄭同盟於柯陵,為公不同于伐鄭,以會事為大,故以會致;此時鄭從楚,楚彊,諸侯畏之,故以伐為大事。又盟后重更伐鄭,故以伐致也。○注“傳例”至“伐后”。○釋曰:下十九年傳文。
楚子、鄭伯伐宋。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鄭,會于蕭魚。 蕭魚,鄭地。
公至自會。伐而后會,不以伐鄭致,得鄭伯之辭也。 鄭與會而服中國,喜之,故以會致。○鄭與音豫。
[疏]“伐而”至“辭也”。○釋曰:僖四年傳云“二事偶,則以后事致”,此云““公至自會”,正是其當。而云“不以伐鄭致”者,以鄭從楚,伐之尤難,故當以伐為大事,但以喜鄭與會,故以會致之。
楚人執鄭行人良宵。行人者,挈國之辭也。 行人,是傳國之辭命者。○傳,直專反。
[疏]“挈國之辭也”。○釋曰:舊解挈猶傳也。行人傳國使會命,故云“挈國之辭也。”或以挈為舉謂傳,舉國命之辭,理亦通耳,但與注乖。行人之文有六,傳之所以發者三也。昭公八年“楚人執陳行人于徵師”,傳曰:“稱人以執大夫,執有罪也。稱行人,怨接於上也。”襄十有八年“晉執衛行人石買”,傳曰:“稱行人,怨接於上也。”此云“楚人執鄭行人良宵”,傳曰:“挈國之辭也。”徵師云稱人執有罪,則此挈國之辭,而被囚執,亦是有罪也。石買云稱行人怨接於上,則良宵亦然也,是其文亦相通也。傳舉三者,則定六年“晉人執宋行人樂祁”,七年“齊人執衛行人北宮結”,昭二十三年“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亦然也。是稱人以執有罪,石買稱行人怨接於上,明君之與臣,兩舉失之也。執大夫稱人,又有二義。莊十七年“齊人執鄭詹”,傳曰“人者,眾辭也。以人執,與之辭也”。僖四年齊人執陳袁濤涂傳曰:“齊人者,齊侯也”,“不正其逾國而執也”。桓十一年“宋又執鄭祭仲”,傳曰“宋人者,宋公也。其曰人何也?貶之也”。是有二也。案經例執大夫皆稱人而執,未有稱公侯者。而云貶宋公齊侯何也?斯有旨矣。然執大夫得其罪,例當稱人。經因事以明義,若彼執者有罪,則稱人以見罪;若執人者有罪,亦稱人以見惡。齊侯為逾國而執,宋公命人逐君,故貶之也,稱人以明不正也。縱使例執得其罪,未有稱公侯之文,其齊宋二君,亦當貶從稱人之限,故經雖同常文,傳則分而別之,所謂善惡不嫌同辭,不可以一概求之矣。祭仲不稱行人,舊解私罪不稱行人,或當非行人故也。
冬,秦人伐晉。
十有二年,春,王三月,莒人伐我東鄙,圍邰。 蓋攻守之害深,故以危錄其月。○邰,本又作臺,他來反,又音臺。伐國不言圍邑,舉重也。 伐國重,圍邑輕,舉重可以包輕。取邑不書圍,安足書也。 不足書而今書,蓋為下事起。○為,于偽反。
[疏]注“蓋為下事起”。○釋曰:范知之者,以伐國不言圍邑,言圍邑有所見,明此為下事耳。
季孫宿帥師救邰,遂入鄆。 鄆,莒邑。○鄆音運。遂,繼事也。受命而救邰,不受命而入鄆,惡季孫宿也。 惡,烏路反。
夏,晉侯使士魴來聘。
秋,九月,吳子乘卒。
冬,楚公子貞帥師侵宋。
公如晉。
十有三年,春,公至自晉。
夏,取邿。 邿音詩。
[疏]“夏取邿”。○釋曰:《公羊》以邿為邾婁之邑,此傳雖無說,蓋從《左氏》為國也。
秋,九月,庚辰,楚子審卒。 共王。○共音恭。
冬,城防。
十有四年,春,王正月,季孫宿,叔老會晉士匄、齊人、宋人、衛人、鄭公孫蠆、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吳于向。 向,鄭地。○蠆音丑邁反。向,舒亮反。
[疏]“正月”至“于向”。○釋曰:何休云“月者,剌諸侯委任大夫,”“二年之后,君若贅旒然”,故月之。范雖不注,或以二卿遠會蠻夷,危之,故月。從何說,理亦通耳。
二月,乙未朔,日有食之。
夏,四月,叔孫豹會晉荀偃、齊人、宋人、衛北宮括、鄭公孫蠆、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伐秦。
已未,衛侯出奔齊。 諸侯出奔例月,衎結怨于民,自棄於位,君弒而歸,與知逆謀,故出入皆日,以著其惡。○與音豫。
[疏]注“諸侯”至“其惡”。○釋曰:桓十五年“五月,鄭伯突出奔蔡”,十六年“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又十一年“鄭忽出奔衛”,亦文承九月之下,是例月也。若然,昭三年“冬,北燕伯款出奔齊”,二十一年“冬,蔡侯東出奔楚”而書時者,彼蔡侯東時,為公如晉,不當月,故時也;其北燕伯時,自為大雨雹,故亦略其月,文或當時,與月同,唯書日有異也。然此書日以著衛侯之惡,則昭二十五年“九月,乙亥,公孫于齊”,亦是明公之惡也。或可詳內,不可以外例準之。然“衛侯朔出奔齊”,傳曰“朔之名,惡也。天子召而不往”,彼亦惡而書名,則北燕伯、蔡侯之徒,亦是書名以見惡也。今衛侯以惡甚而書日,所以不名者,“鄭忽出奔衛”,傳曰“其名,失國也”,衛侯雖則惡甚,以其不失國,故不名以見得國,入書名以明惡也。曹伯負芻無罪,故出入不名,則衛侯鄭入書名者,亦惡可知也。然衛侯朔亦得國,而出書名者,以天子絕之故也。則蔡侯東、北燕伯款,亦為失國而名也。鄭忽,桓十五年稱“世子忽復歸于鄭”,亦是得國而書名者,以其微弱罪賤之,故傳曰其名失國,以后雖入國,不能自安,故亦與失國同也。又忽是世子,與君少異,故彼注云其名,謂去世子而但稱忽是也。公孫于齊不名者,為內諱也。一解以衛侯不名者,出奔書曰,以見罪惡甚,故不復名也,理亦通耳。
莒人侵我東鄙。
秋,楚公子貞帥師伐吳。
冬,季孫宿會晉士匄、宋華閱、衛孫林父、鄭公孫蠆、莒人、邾人于戚。 閱音悅。
十有五年,春,宋公使向戌來聘。 向,舒亮反。戌音恤。
二月,巳亥,及向戌盟于劉。
劉夏逆王后于齊。 劉,采地。夏,名。書名,則非卿也。天子無外,所命則成,故不言逆女。○劉夏,戶雅反,注同。
[疏]“劉夏”至“于齊”。○釋曰:《公羊》以劉夏為天子下大夫,今范云非卿,則亦以為下大夫也。此時王者,案《世本》、《本紀》當傾王也。
過我,故志之也。 過音戈。
夏,齊侯伐我北鄙,圍成。
公救成,至遇。 至遇而齊師已退也。遇,魯地。
季孫宿、叔孫豹帥師城成郛。 郛,郭。○郛音孚。
秋,八月,丁巳,日有食之。
邾人伐我南鄙。
冬,十有一月,癸亥,晉侯周卒。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