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公 起十六年,盡三十一年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葬晉悼公。
三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湨梁。 湨梁,地。○湨,古闃反。
戊寅,大夫盟。湨梁之會,諸侯失正矣。諸侯會,而曰大夫盟,正在大夫也。諸侯在,而不曰諸侯之大夫,大夫不臣也。
晉人執莒子、邾子以歸
[疏]“晉人”至“以歸”。釋曰:諸侯不得私相治,執人以歸,非禮明矣。
齊侯伐我北鄙。
夏,公至自會。
五月,甲子,地震。
叔老會鄭伯、晉荀偃、衛甯殖、宋人伐許。
秋,齊侯伐我北鄙,圍成。
大雩。
冬,叔孫豹如晉。
十有七年,春,王二月,庚午,邾子瞷卒。 瞷音閑,《左氏》作“輕”。
宋人伐陳。
夏,衛石買帥師伐曹。
秋,齊侯伐我北鄙,圍桃。
齊高厚帥師伐我北鄙,圍防。
九月,大雩。
[疏]“九月,大雩”。○釋曰:前年大雩不月,此月者,僖十一年傳曰“雩,月正也”,是九月八月雩得正也,故月。前年雩不正,時也。
宋華臣出奔陳。
冬,邾人伐我南鄙。
十有八年,春,白狄來。 不言朝,不能行朝禮。○朝,直遙反。
夏,晉人執衛行人石買。稱行人,怨接於上也。 怨其君而執其使,稱行人,明使人爾,罪在上也。○其使,所吏反,下同。
[疏]注“怨其君”至“在上也”。○釋曰:稱人以執,是執有罪。范云明使人者,謂稱行人者,明罪在君上,故云“明使人”,非謂稱行人以罪晉也。重發傳者,楚是夷狄,嫌晉之主盟當異,故重明之。
秋,齊侯伐我北鄙。
冬,十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同圍齊。非圍而曰圍, 據實伐。齊有大焉,亦有病焉。 齊若無罪,諸侯豈得同病之乎?非大而足同焉? 齊非大國,諸侯豈足同共圍之與?○同與音馀。諸侯同罪之也,亦病矣。 諸侯同罪大國,是不量力,必為大國所讎,則亦病矣。
[疏]“非圍”至“病矣”。○釋曰:知非圍者,以十九年經云“至自伐齊”,不以圍致故也。傳言“非圍而曰圍”者,解經不以實言之意。“齊有大焉,亦有病焉,”謂經稱同圍之意。齊雖有事,大國焉,亦有罪惡焉。病猶罪惡也,謂數伐魯。以數伐魯,又復國大,故稱同圍之耳。“非大而足同與”,覆上“齊有大焉”,“諸侯同罪”之意也,謂齊若非大國,何須諸侯同罪之也。“亦病矣”,謂齊是大國,諸侯共同罪之,必為大國所讎,是取禍之道,故云亦罪惡矣,言諸侯與齊同有罪惡也。
曹伯負芻卒于師。閔之也。
[疏]“閔之也”。○釋曰:僖四年“許男新臣卒”,彼內桓師,故不地。知言卒于師者,皆閔之也。
楚公子午帥師伐鄭。
十有九年,春,王正月,諸侯盟于祝柯。 前年同圍齊之諸侯也。祝柯,齊地。○祝柯,古河反,注同。
晉人執邾子。
公至自伐齊。《春秋》之義,巳伐而盟。復伐者,則以伐致。 京城北之類是。○復,扶又反,下及注皆同。盟不復伐者,則以會致。 會于蕭魚之類是。祝柯之盟,盟復伐齊與? 怪不以會致。○與音馀。曰,非也。 不復伐齊。然則何為以伐致也?曰,與人同事,或執其君,或取其地。 同與邾圍齊,而晉執其君,魯取其地,此與盟后后伐無異。
[疏]“或執”至“其地”。○釋曰:據此傳文,事實在邾,不關于齊。而以伐齊致者,以明實伐齊,盟后又或執其君,或取其地,與盟后復伐無異,故讬事以見意,罪晉執君,惡魯取地。若其實不伐齊,亦不得以伐致也。
取邾田,自漷水。 以漷水為界。○漷水,火虢反,又音郭,水名。軋辭也。 軋,委曲隨漷水,言取邾田之多。○軋,於八反。
[疏]“軋辭也”。○釋曰:《公羊》以為漷水移入邾界,魯隨而有之。今云“軋辭”者,軋謂委曲。經言“自漷水”者,委曲之辭也。一解軋辭者,軋謂委曲,言取邾田委曲隨漷水為界之辭,言其多也。
其不日,惡盟也。 惡,烏路反。
[疏]“其不日,惡盟也”。釋曰:謂執君取地。
季孫宿如晉。
葬曹成公。
夏,孫林父帥師伐齊。
秋,七月,辛卯,齊侯環卒。
晉士匄帥師侵齊,至穀,聞齊侯卒,乃還。還者,事未畢之辭也。
[疏]“還者”至“辭也”。○釋曰:重發傳者,嫌內外異也。何休《廢疾》難此云:“君子不求備於一人, 原空闕三字士匄不伐喪,純善矣。”何以復責其專大功也?鄭玄釋之曰:“士匄不伐喪則善矣。然于善則稱君,禮仍未備,故言乃還,不言乃復,作未畢之辭。”還者致辭,復者反命,如鄭之言,亦是譏士匄不復命也。然如鄭意,以乃還為惡,乃復為善,則公子遂至黃乃復,又為惡之者,彼以遂違君命而反,故加畢事之文,欲見臣不專公命,與此意少異。此既善不伐喪,復為事畢之辭,則是純善士匄,故以未畢之辭言之。
受命而誅,生死無所加其怒,不伐喪,善之也。善之,則何為未畢也?君不尸小事,臣不專大名。善則稱君,過則稱已,則民作讓矣。士匄外專君命,故非之也。然則為士匄者宜奈何?宜墠帷而歸命乎介。 除地為墠,於墠張帷,反命于介,介歸告君,君命乃還,不敢專也。○墠音善,介音界,副使也。
八月,丙辰,仲孫蔑卒。
齊殺其大夫高厚。
鄭殺其大夫公子嘉。
冬,葬齊靈公。城西郛。
叔孫豹會晉士匄于柯。 柯,地。
城武城。
二十年,春,王正月,辛亥,仲孫速會莒人盟于向。 向,莒邑,○向,舒亮反。
夏,六月,庚申,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盟于澶淵。 澶淵,衛地。○澶,市然反。
秋,公至自會。
仲孫速帥師伐邾。
蔡殺其大夫公子濕。
蔡公子履出奔楚。
陳侯之弟光出奔楚。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其弟云者,親之也。親而奔之,惡也。 顯書弟,明其親也。親而奔逐之,所以惡陳侯。○弟光,《左氏》作“黃”。惡音烏路反。
[疏]注“所以惡陳侯”。○釋曰:知非惡光者,以傳例“歸為善,自某歸次之”,以二十三年云“光自楚歸于陳”,又且專之稱弟罪衛侯,則光稱弟罪陳侯也,故鄭《釋廢疾》亦云“惡陳侯也”。
叔老如齊。
冬,十月,丙辰,朔,日有食之。
季孫宿如宋
二十有一年,春,王正月,公如晉。
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以者,不以者也。 凱曰:“人臣無專祿以邑叛之道。”○漆音七。閭,力居反。
[疏]“以者不以者也”。○釋曰:重發傳者,此非用兵之以,故昭五年“莒牟夷以牟婁及防茲來奔”,傳曰“及防茲,以大及小也”,是小大不敵,故當言及。今不言及,為小大敵故也。
來奔者不言出,舉其接我者也。漆閭丘不言及,小大敵也。
夏,公至自晉。
秋,晉欒盈出奔楚。
九月,庚戌,朔,日有食之。
冬,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疏]“日有食之”。○釋曰:此年與二十四年,皆頻月日食。據今歷有無頻食之理,但古或有之。故《漢書·高祖本紀》亦有頻食。
曹伯來朝。 朝,直遙反。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于商任。 商任,某地。○任音壬。
庚子,孔子生。
[疏]“庚子,孔子生”。○釋曰:仲尼以此年生,故傳因而錄之。《史記世家》云襄公二十二年生者,馬遷之言,與經典不同者非一,故與此傳異年耳。
二十有二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
[疏]“公至自會”。釋曰:此與二十一年“公如晉”皆月者,依傳例“月者有危”,傳不記危之事,未可知也。何休云“善公能事大國”,案下法隨會公至不月,則何說非。
夏,四月。
秋,七月,辛酉,叔老卒。
冬,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沙隨。
公至自會。
楚殺其大夫公子追舒。
二十有三年,春,王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
三月,巳巳,杞伯匄卒。 匄,古害反。
夏,邾畀我來奔。 畀,必二反。
葬杞孝公。
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稱國以殺,罪累上也。及慶寅,慶寅累也。
陳侯之弟光自楚歸于陳。 光反稱弟言歸,無罪明矣。
晉欒盈復入于晉,入于曲沃。 曲沃,晉地。○復,扶又反。
秋,齊侯伐衛,遂伐晉。
八月,叔孫豹帥師救晉,次于雍渝。 雍渝,晉地。○雍,於用反,又如字。渝,羊朱反。言救后次、非救也。 惡其不遂君命而專止次,故先通君命而后言次,尊君抑臣之義。鄭嗣曰:“次,止也。凡先書救而后言次,皆非救也。”僖元年“齊師、宋師、曹師次于聶北,救邢”,此師本欲止聶北,遙為之援爾,隨其本意而書,故先言次而后言救。豹本受君命救晉,中道不能,故先言救而后言次。若鄭伯未見諸侯,而曰如會,致其本意。○惡其其烏路反,不傳“惡之”同。聶北,不輒反。中道,丁仲反,又如字。
[疏]“言救”至“救也”。○釋曰:后言次為非救,則以僖元年先言次即是救,彼傳亦云非救者,其實言次,則并是非救,但傳各隨其本意而釋之,鄭嗣言之詳矣。
己卯,仲孫速卒。
冬,十月,乙亥,臧孫紇出奔邾。其日,正臧孫紇之出也。 正其有罪。蓫伯玉曰:“不以道事其君者,其出乎?” 必不見容。○籧,其居反。
晉人殺欒盈。惡之,弗有也。 不言殺其大夫,是不有之以為大夫。
齊侯襲莒。 輕行掩其不備曰襲。○輕,遣政反,又如字。
二十有四年,春,叔孫豹如晉。
仲孫羯帥師侵齊。
夏,楚子伐吳。
秋,七月,甲子,朔,日有食之,既。
齊崔杼帥師伐莒。
大水。
八月,癸巳,朔,日有食之。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夷儀。
冬,楚子、蔡侯、陳侯、許男伐鄭。
公至自會。
陳針宜咎出奔楚。 針,其廉反。咎,其九反。
叔孫豹如京師。
大饑。五穀不升為大饑。 升,成也。一穀不升謂之嗛, 嗛,不足貌。○嗛,去簟反。二穀不升謂之饑,三穀不升謂之饉, 饉音近。四穀不升謂之康, 康,虛。五穀不升謂之大侵。 侵,傷。
[疏]“五穀”至“大侵”。○釋曰:“二穀不升謂之饑,”今經云“大饑”,故傳云“五穀不升”也。謂之嗛,謂之康,嗛是不足之貌,康是虛荒之名。“五穀不升謂之大侵”,又謂之大饑者,以經云“大饑”,是傳文順經言之,經所云“大饑”者,謂五穀不熟也。其實大侵者,大饑之異名,通而言之,正是一物也,傳欲分析五種之名,故異言之耳。徐邈云“有死者曰大饑,無死者曰大餓”,何休云“有死曰大餓,無死曰饑”,并以意言之,與《穀梁》異也。
大侵之禮,君食不兼味,臺榭不涂。 涂,堊飾。○榭音謝。涂,烏路反,又烏路反。弛侯,廷道不除。 弛,廢也。侯,射侯也。廢侯不燕射,廷內道路不脩除。○弛侯,式氏反。廷道,徒佞反,朝廷之道也,一音庭。
[疏]注“弛廢”至“燕射”。○釋曰:凡大射為祭擇士,賓射則接賓而射,燕則因歡燕而為射。既國大饑,君不宜燕樂,故注舉燕射言之,其實尚不祭鬼,神亦不應有大射賓射之禮,故傳以弛侯總之。或以為燕射一侯,禮最省,故舉之以明馀者亦不為之耳,理亦通之。
百官布而不制。 官職脩列,不可闕廢,不更有造作。鬼神禱而不祀, 《周書》曰:“大荒有禱無祀。”
[疏]注“周書”至“無祀”。○釋曰:《周書》者,先儒以為仲尼刪《尚書》之馀,今據其書與《尚書》不類,未知是與非也。
此大侵之禮也。
二十有五年,春,齊崔杼帥師伐我北鄙。
夏,五月,乙亥,齊崔杼弒其君光。莊公失言,淫于崔氏。 放言將淫崔氏,為此見弒也。邵曰:“淫,過也。言莊公言語失漏,有過於崔子,而崔子弒之。”故傳載其致弒之由,以明崔杼之罪甚。○為此,于偽反,下“為其”同。
[疏]注“放言”至“罪甚”。○釋曰:失言謂放言,謂放言將淫崔氏。邵解云謂言語失漏,有過於崔氏。范兩載之者,貴異說耳。注又云“傳載其致弒之由”者,正謂此傳,不更據別文也。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夷儀。
六月,壬子,鄭公孫舍之帥師入陳。
秋,八月,已巳,諸侯同于重丘。 會夷儀之諸侯也。重丘,齊地。○重,直龍反。
公至自會。
衛侯入于夷儀。 夷儀本邢地,衛滅邢而為衛地。
楚屈建帥師滅舒鳩。 屈,居忽反。
冬,鄭公孫夏帥師伐陳。 夏,戶雅反。
十有二月,吳子謁伐楚,門于巢,卒。以伐楚之事,門于巢,卒也。 所以攻巢之門者,為其伐楚之事故也。然則伐楚經巢。○子謁,《左氏》作“遏”。于巢者,外乎楚也。 若但言伐楚卒而不言于巢者,則卒在楚也。言于巢,則不在楚。門于巢,乃伐楚也。 先攻巢,然后楚乃可得伐。
[疏]注“先攻巢”。○釋曰:舊解巢,楚竟上之小國,有表里之援,故先攻之,然后楚可得伐,以為楚邑非也。徐邈亦云“巢,偃姓之國”是也。
諸侯不生名,取卒之名,加之伐楚之上者,見以伐楚卒也。其見以伐楚卒何也? 據伐楚惡事,無緣致本意。○見,賢遍反。
[疏]“諸侯不生名”。○釋曰:重發傳者,與失國生名異故也。
古者大國過小邑,小邑必飾城而請罪,禮也。 飾城者,脩守備。請罪,問所以為闕,致師之意。○守備,手又反,或如字。吳子謁伐楚,至巢,入其門,門人射吳子。有矢創,反舍而卒。古者雖有文事,必有武備,非巢之不飾城而請罪,非吳子之自輕也。 非,責。○射,食亦反。創,初良反。
二十有六年,春,王二月,辛卯,衛甯喜弒其君剽。此不正,其日何也?殖也立之,喜也君之,正也。 父立以為君,則子宜君之,以明正也。○君剽,匹妙反。
[疏]“此不正其日何”。○釋曰:知剽不正者,以元年稱公孫見經故也。
衛孫林父入于戚以叛。
甲午,衛侯衎復歸于衛。日歸,見知弒也。 書喜弒君,衎可言歸,衎實與弒,故錄日以見之。書日所以知其與弒者,言辛卯弒君,甲午便歸,是待弒而入,故得速也。○衎,苦旦反,一本作衍。見知,賢遍反。實與音豫,下同。
[疏]“日歸”至“弒也”。○釋曰:衎既與弒,不言入以惡之者,傳例歸為善,復歸則居其兩端,故傳復者復中國,歸者歸其所。今喜既弒君,衍可言歸,但以與弒,故從平文云復歸。書名,因以見惡耳。不言入,以明歸罪于甯喜也。
夏,晉侯使荀吳來聘。
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于澶淵。
秋,宋公殺其世子座。 座,在禾反。
晉人執衛甯喜。
八月,壬午,許男甯卒于楚。 宣九年九月“辛酉,晉侯黑臀卒于扈”,傳曰“其日,未逾竟也”。此乃在楚,何以日邪?隱三年“八月,庚辰,宋公和卒”,傳曰:“日卒,正也。”許男卒于楚,則在外已顯,日卒,明其正。○竟音境。
[疏]注“宣九”至“其正”。○釋曰:案薄氏馳云:“此自發例於大國,不明於小國。其小國或詳或略,許男書日,必正也。”范答云:“《春秋》稱世子國有非正,周之襄王,晉之恭子,曹伯射姑,亦是其例。玃且之卒,謂于日食之下,何以知其不日?”然則范之此答,據何文得知?又周之襄王與恭子何以為別?又薄氏之駮不問射姑,而范答探意大過者,案《左氏》襄王是惠后之子,明襄王是嫡也。故文八年書“八月,戊申,天王崩”,恭世子是獻公烝父妾而生,僖五年被殺不日,故知雖世子仍非嫡也。薄氏之意,見射姑稱世子,而卒不稱日,故駁云發例于大國,小國自從詳略,故范以射姑非正答之。據陳侯款,僖七年寧毌之會,亦言世子,至僖二十八年,書卒之上亦不日,明稱世子亦有非正也。捷菑既貶,則玃且是正,故知玃且之卒,蒙上日食之文可知。襄王正,恭子不正,而亦引以為例者,欲明襄王正而稱世子,申生不正亦稱世子。據此言之,明有不正而稱世子者,
冬,楚子、蔡侯、陳侯伐鄭。
葬許靈公。
二十有七年,春,齊侯使慶封來聘。
夏,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屈建、蔡公孫歸生、衛石惡、陳孔奐、鄭良霄、許人、曹人于宋。 奐,呼亂反。
衛殺其大夫甯喜。稱國以殺,罪累上也。甯喜弒君,其以累上之辭言之,何也?嘗為大夫,與之涉公事矣。 鄭嗣曰:“若獻公以喜有弒君之罪而殺之,則不宜既入以為大夫,而得殺之,明以他故。”○復音扶又反。
[疏]“涉公事矣”。○釋曰:舊解國家之事,危若涉海,以水行為逾也。徐邈云:“涉猶歷也。”傳織絇邯鄲糜信云:“絇者,著履?之頭即周禮絇繶及純是也。
甯喜由君弒君,而不以弒君之罪罪之者,惡獻公也。 獻公即衎也。鄭嗣曰:“書甯喜弒其君,則喜之罪不嫌不明。今若不言喜之無罪而死,則獻公之惡不彰。”○惡獻,烏路反。
衛侯之弟專出奔晉。 專,《左氏》作“鱄”。專,喜之徒也。專之為喜之徒,何也?巳雖急納其兄,與人之臣謀弒其君是亦弒君者也。專其曰弟,何也? 據稱弟則無罪。○已音紀。專有是信者。 言君本使專與喜為約,納君許以寵賂。今反殺之,獻公使專失信,故稱弟,見獻公之惡也。○見,賢遍反。君賂不入乎喜而殺喜,是君不直乎喜也,故出奔晉。織絇邯鄲,終身不言衛。 恥失信。○絇,其俱反。邯音寒。鄲音丹。
[疏]傳“織絇邯鄲”。○釋曰:糜信云:“絇者著履之頭,即《周禮》絇繶及純是也。”
專之去,合乎《春秋》 何休曰:“甯喜本弒君之家,獻公過而殺之,小負也。專以君之小負自絕,非大義也。何以合乎《春秋》?”鄭君釋之曰:“甯喜雖弒君之家,本專與約納獻公爾。公由喜得入,已與喜以君臣從事矣。《春秋》撥亂重盟約,今獻公背之,而殺忠于已者,是獻公惡而難親也。獻公既惡而難親,專又與喜為黨,懼禍將及,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微子去紂,孔子以為上仁。專之去衛,其心若此,合于《春秋》,不亦宜乎?”○與約如字,又於妙反,下同。為約,于偽反,本或作盟約。背之音佩。。
秋,七月,辛巳,豹及諸侯之大夫盟于宋。湨梁之會,諸侯在而不曰諸侯之大夫,大夫不臣也,晉趙武恥之。豹云者,恭也。 不舉姓氏。諸侯不在而曰諸侯之大夫,大夫臣也,其臣恭也,晉趙武為之會也。
[疏]“晉趙”至“會也”。○釋曰:豹云能恭,獨言趙武恥之者,趙武恥湨梁之會大夫不臣,故合師諸侯大夫為恭,故歸功趙武也。傳言“豹云者”,據前稱氏,后直名也。
冬,十有二月,乙亥,朔,日有食之。
二十有八年,春,無冰。
夏,石惡出奔晉。
邾子來朝。 朝,直遙反。
秋,八月,大雩。
仲孫羯如晉。
冬,齊慶封來奔。
十有一月,公如楚。
[疏]“公如楚”。○釋曰:書月者,何休云:“危公朝夷狄。”案下二十九年“公至自楚”,傳云“喜之也”。則何說是耳。
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 靈王。
乙未,楚子昭卒。
二十有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閔之也。 閔公為楚所制,故存錄。
夏,五月,公至自楚。喜之也。 凱曰:“遠之蠻國,喜得全歸。”致君者,殆其往, 殆,危。而喜其反,此致君之意義也。
[疏]“致君”至“義也”。○釋曰:於此發之者,以公遠之荊蠻,故傳特發之,明中國亦同也。
庚午,衛侯衎卒。
閽弒吳子馀祭。閽,門者也,寺人也。不稱名姓,閽不得齊於人。不稱其君,閽不得君其君也。禮:君不使無恥,不近刑人, 無恥,不知臧否。○閽音昏,守門人也。祭,側界反。寺人,本又作侍人。不近,附近之近,下同。否音鄙,又方九反。不狎敵,不邇怨,賤人非所貴也,貴人非所刑也,刑人非所近也。舉至賤而加之吳子,吳子近刑人也。閽弒吳子馀祭仇之也。 怨仇馀祭,故弒之。○狎,戶甲反。怨,於原反,又於元反。仇音求。
[疏]“閽門”至“之也”。○釋曰:稟二儀之氣,須五常之性備,然后為人。閽者,虧刑絕嗣,無陰陽之會,故不復齊於人。以主門晨昏開閽謂之閽,以是奄豎之屬,故又謂之寺人也。“不狎敵,不邇怨”者,言為人君之道,外不得狎敵,內不得近怨。何者?吳遏以狎敵蒙禍,馀祭以邇怨害身,故不可狎敵近怨也。“賤人非所貴”,謂卑賤之人,無高德者,不可卒貴。“貴人非所刑”,謂刑不上大夫,故不可刑之。“刑非所近也”,謂刑罪之人,不可信近之。今吳子以奄人為閽,是近之也。“舉至賤而加之吳子,近刑人也”,謂經書“閽弒吳子馀祭”者,譏其近刑人也。○注“怨仇馀祭”。○釋曰:國君不仇匹夫,犯罪則誅之,故知是閽怨也。
仲孫羯會晉荀盈、齊高止、宋華定、衛世叔儀、鄭公孫段、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城杞。古者天子封諸侯,其地足以容其民,其民足以滿城以自守也。杞危而不能自守,故諸侯之大夫,相帥以城之,此變之正也。 諸侯微弱,政由大夫,大夫能同恤災危,故曰變之正。
[疏]“變之正”。○釋曰:諸侯恤災救危是正,今大夫為之,故云“變之正也”。
晉侯使士鞅來聘。
杞子來盟。 杞復稱子,蓋時王所黜。○復,扶又反。
吳子使札來聘。 杜預曰:“吳子馀祭既遣札聘上國而后死,札以六月到魯,未聞喪也。不稱公子,其禮未同於上國。”○札,側八反。吳其稱子何也?善使延陵季子,故進之也。身賢,賢也。使賢,亦賢也。延陵季子之賢,尊君也。 以季札之賢,吳子得進稱子,是尊名也。其名,成尊於上也。 《春秋》賢者不名,而札名者,許夷狄不一而足,唯成吳之尊稱。直稱吳,則不得有大夫。○尊稱,尺證反。
[疏]“成尊於上也”。○釋曰:謂進吳稱子,上謂君上也。
秋,七月,葬衛獻公。
齊高止出奔北燕。其曰北燕,從史文也。 南燕姞姓,在鄭、衛之間。北燕姬姓,在晉之北,史曰北燕。據時然,故不改也。傳所言,解時但有言燕者。○北燕音煙,國名。姞,其乙反,又其吉反。
[疏]“從史文也”。○釋曰:傳言從史文者,以時有直言燕者,故仲尼從史文也。
冬,仲孫羯如晉。
三十年,春,王正月,楚子使薳罷來聘。 聘例時,此聘月之,何也?泰曰:“桓二年‘宋督殺其君與夷’,傳曰書王以‘正與夷之卒’。然則善有所明,皆須王以正之。書王必上系于春,下統于月。此書王以治蔡般弒父之罪爾,非以錄薳罷之聘。”薳罷,于委反;下音皮。與夷如字,又音馀,宋殤公名。
夏,四月,蔡世子般弒其君固。其不日,子奪父政,是謂夷之。 比之夷弒,故不日也。“丁未,楚世子商臣殺其父”,傳曰:“日?之卒,所以謹商臣之弒也。”“楚公子比弒其君”,傳曰:“不日,比不弒。”般弒不日,而曰夷之,何也?徐乾曰:“凡中國君正卒,皆書日以錄之。夷狄君卒,皆不日以略之,所以別中國與夷狄。夷狄弒君而日者,閔其為惡之甚,謹而錄之。中國君卒例日,不以弒與夷弒也。至于卒而不日者,乃所以略之,與夷狄同例。”○子般音班,本或作班。,苦門反。以別,彼列反。
[疏]注“比之”至“同例”。○釋曰:何體《廢疾》云:“蔡世子班弒其君固,不日,謂之夷。楚世子商臣弒其君,何以反書日邪?”鄭玄釋之曰:“商臣殺父日之,嫌夷狄無禮,罪輕也。今蔡中國,而又弒父,故不日之。”若夷狄不足責,然《公羊》有若不疾乃疾之,推以況此,則無怪然。此注之意,與鄭君《釋廢疾》大旨同也,但解商臣之弒書日少異耳。何者?鄭云“嫌夷狄無禮,罪輕,故日”,徐乾云“閔其為惡之甚,故日”,是少異也。昭十九年“夏,五月,戊辰,許世子止弒其君罪”,傳云:“日弒,正卒也。”與此異者,彼以實不弒君而書日,故與此異也。
五月,甲午,宋災,伯姬卒。取卒之日,加之災上者,見以災卒也。其見以災卒奈何?伯姬之舍失火,左右曰:“夫人少辟火乎?”伯姬曰:“婦人之義,傳母不在,宵不下堂。” 宵,夜。○見以,賢遍反。辟音避,下同。左右又曰:“夫人少辟火乎?”伯姬曰:“婦人之義,保母不在,宵不下堂。”遂逮乎火而死。婦人以貞為行者也,伯姬之婦道盡矣。詳其事,賢伯姬也。 逮音代,又大計反。行,下孟反。
[疏]“取卒”至“姬也”。○釋曰:外災例時。今伯姬之卒,故進日在上,以明災死也。伯姬之婦道盡矣。為共公卒雖日久,姬能守災死之貞,謂之婦道盡矣。
天王殺其弟佞夫。傳曰:諸侯目不首惡,況於天子乎?君無忍親之義,天子諸侯所親者,唯長子母弟耳。天王殺其弟佞夫,甚之也。 長,丁丈反。
[疏]“況於天子乎”。○釋曰:嫌天子之殺弟異於諸侯,故以輕況重,舉重以明輕,見輕重之道并見矣。
王子瑕奔晉。 不言出,周無外。
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共姬。 共姬,從夫之謚。○共音恭。外夫人不書葬,此其言葬,何也?吾女也。卒災,故隱而葬之也。
[疏]“外夫”至“葬之也”。○釋曰:外夫人卒亦不書,而云不書葬者,傳云“外夫人不葬”者,謂魯女嫁於諸侯者,唯當書卒,不合稱葬,非謂不是魯女也。
鄭良霄出奔許,自許入于鄭。
鄭人殺良霄。不言大夫,惡之也。 惡,烏路反。
[疏]“不言”至“之也”。○釋曰:襄二十一年“晉人殺變盈”,傳曰:“惡之,弗有也”。彼云不有,則此亦然也。重發傳者,嫌與復入異故也。
冬,十月,葬蔡景公。不日卒而月葬,不葬者也。卒而葬之,不忍使公失民於子也。 鄭嗣曰:“夫葬者,臣子之事也。”景公無子,不可謂無民。無民則景公有失於民,有民則罪歸於子。若不書葬,則嫌亦失民,故曰“不忍使父失民於子”。
[疏]“不日”至“子也”。○釋曰:成十五年“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傳曰:“月卒日葬,非葬者也。”此云“不日卒而月葬,不葬者也”,重發傳而文又異者,傳例“諸侯日卒時葬,正也”,明違此即非正,故兩文以明之。又解一弒一卒,經文有日月之殊,故重發傳而文異。日月有殊者,宋共則日葬,景公則月葬,是殊也。宋襄失民不葬,此失民書葬者,此即是於失子,非失民。若實失民,則直稱人以弒以弒。傳曰“不忍使父失民於子也”,是非失民可知。傳云“不忍使父失民於子”者,言若不書葬,則與失民同,故云然也。
晉人、齊人、宋人、衛人、鄭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于澶淵,宋災故。會不言其所為,其曰宋災故,何也?不言災故,則無以見其善也。其曰人,何也?救災以眾。何救焉?更宋之所喪財也。 償其所喪財,故雖不及災時,而猶曰救災。○所為,于偽反。以見,賢遍反。更音庚,償也。喪,息浪反。償,時亮反。
[疏]“晉人”至“財也”。○釋曰:《公羊傳》云:“卿則其稱人何?貶也。曷為貶?卿不得憂諸侯也。”《左氏》以為不歸宋財,故貶。此傳云:“其曰人何?救災以眾。”是三傳異也。或當此會,趙武亦在,但取救災以眾,故不顯名也。
澶淵之會,中國不侵伐夷狄,夷狄不入中國,無侵伐八年,善之也。晉趙武、楚屈建之力也。
[疏]“無侵伐八年”。○釋曰:徐邈云:“晉趙武、楚屈建感伯姬之節,故為之息兵。”其意以為諸侯閔伯姬之賢,故歸宋財,為澶淵之會。此不相侵伐,連會言之,故知為伯姬也。范氏不解,理未必然。言感伯姬歸宋財,事亦可矣,豈以一婦人之貞,國則息兵八載,人情測之,必是未可。又且傳稱趙武、屈建之力,則無侵伐不由伯姬明矣。若然,則此會不書楚人,則無楚屈建若據此后言之,昭元年即楚靈王即位,不得云無侵伐八年。若據二十六年澶淵之會言之,何知彼有趙武、屈建?唯二十七年見經,而云屈建之力者,案《左氏》,晉趙武以二十五年為政,二十六年澶淵之會,晉人列在鄭卿之上,明是趙武。但恥湨梁不臣,故屈於澶淵也。其實晉人者趙武,是為政起於二十五年,再會澶淵,一會宋,又昭元年會于虢,而中國以安;屈建雖一會于宋,外寧夷狄,是屈建之功。傳恐連公子圍之事,故以屈建別之,故《左氏》云相晉國於今八年,亦從二十五年數至昭元年也。傳連此澶淵會言之者,以諸侯靜兵,由趙武功力,此歸宋財,亦是趙武為之,以其息師,故得憂災恤患,是以連言之耳。
三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宮。楚宮,非正也。 楚宮,別宮名,非路寢。
秋,九月,癸巳,子野卒。 襄公太子。○大音泰。子卒日,正也。
[疏]“子卒日正也”。釋云:未逾年之君,弒死不日。文十八年“子卒”是也。莊三十二年“子般卒”書日者,以有所見故也。今子野正卒書日,嫌與子般同,故傳發之以明昭公之繼正也。
己亥,仲孫羯卒。
冬,十月,滕子來會葬。 書非禮。
癸酉,葬我君襄公。
十有一月,莒人弒其君密州。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