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春秋穀梁傳注疏》——作者谷梁赤,晉范甯集解,唐楊士勛疏

◎昭公 起元年,盡十三年

[疏]《魯世家》:昭公名稠,襄公之子,以周景王四年即位。《謚法》:“容儀恭明曰昭。”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繼正即位,正也。

[疏]“繼正即位正也”。○釋曰:重發傳者,嫌繼子野非正,故明之。

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公子圍、齊國弱、宋向戍、齊惡、陳公子招、蔡公孫歸生、鄭罕虎、許人、曹人于郭。 招,上昭反。郭,《左氏》作“虢”。

二月,取鄆。 鄆,魯邑。言取者,叛戾不服。○鄆音運。

[疏]注“鄆魯”至“不服”。○釋曰:案《左氏》鄆為莒邑。范知魯邑者,以經有城諸及鄆之文。此鄆不繼莒,故知魯邑也。《公羊傳》曰“鄆者何?內之邑也。其言取何?不聽也”,何休云“不聽者,叛也”,是范所據之文也。

夏,秦伯之弟針出奔晉。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其弟云者,親之也。親而奔之,惡也。 針,其廉反。惡,烏路反。

[疏]“親而奔之惡也”。○釋曰:重發傳者,陳侯之弟稱歸,為無罪,此針后無歸文,則罪之輕重,既不可知,故傳云“親而奔之,惡也”,明與陳光同耳。

六月,丁巳,邾子華卒。

晉荀吳帥師敗狄于太原。 大原,地。○大音泰。傳曰:中國曰大原,夷狄曰大鹵。號從中國,名從主人。 襄五年注詳矣。○鹵,力古反。

[疏]注“襄五”至“詳矣”。○釋曰:桓二年亦有文,而注言襄五年者,桓二年論郜鼎之事,襄五年則同論地事,故注指之。

秋,莒去疾自齊入于莒。

莒展出奔吳。

[疏]“莒展出奔吳”。○釋曰:展篡逾年,不稱爵者,徐邈云“不為內外所與也”,不成君,故但書名,理或然焉。

叔弓帥師疆鄆田。疆之為言猶竟也。 為之境界。○去,起呂反。竟音境。

[疏]“叔弓”至“鄆田”。○釋曰:鄆是魯邑,所以帥師者,《公羊》以為與莒接竟,故帥師是畏莒,故以師正其界。

葬邾悼公。

冬,十有一月,已酉,楚子卷卒。 卷音權,《左氏》作麇。

楚公子比出奔晉。

二年,春,晉侯使韓起來聘。

夏,叔弓如晉。

秋,鄭殺其大夫公孫黑。

冬,公如晉,至河乃復。 乃者,亡乎人之辭。剌公弱劣,受制疆臣。恥如晉,故著有疾也。 公凡四如晉,季氏訴公于晉侯,使不見公,公懼不利于已,故公托至河有疾而反,以殺恥也。十二年傳曰“季氏不使遂乎晉”,與此傳互文以見義。然則十三年、二十一年如晉,與此義同。二十三年經曰“至河,有疾,乃復”,是微有疾而反,嫌與上四如晉同,故明之。○見,去聲。

[疏]“恥如”至“疾也”。○釋曰:案公之乃復,凡有五文,惟二十三年經云“至河,有疾,乃復”,自馀四者,皆不云有疾,而傳曰“著有疾”者,公為季氏所訴,恥四如晉不入,故皆書曰乃復者,即是讬有疾之辭,非實疾也,故傳云“恥如晉,故著有疾也”。二十二年實有疾而復,故經言有疾而別之。○注“公凡四如晉”。○釋曰:此文一也,十二年二也,十三年三也,二十一年四也,二十三年經云有疾,故不數之耳。

季孫宿如晉。公如晉而不得入,季孫宿如晉而得入,惡季孫宿也。 明晉之不見公,季孫宿之所為。○惡,烏路反。

[疏]“惡季孫宿也”。○釋曰:惡季孫宿,十二年又發傳云“季孫不使遂乎晉”者,季孫宿以七年卒,十二年譖君者意如,見其累世同惡,故傳重明之。若然,十三年乃復者,意如見執之下,意如身尚被執,安得謂之譖公者?彼公不盟,亦坐意如。意如先以譖公,被執之日又自雪無罪,晉人聽其言而不受公,故經言乃復之文,與十二年同,明亦是意如譖公可知也。

三年,春,王正月,丁未,滕子原卒。

夏,叔弓如滕。

五月,葬滕成公。

[疏]“夏叔”至“成公”。○釋曰:何休云:“月者,上葬襄公,諸侯莫肯加禮,獨滕子來會葬,故恩錄之。”《穀梁》以月葬為故,必不得從何說,或當有故,但經傳不言耳。

秋,小邾子來朝。 朝,直遙反。

八月,大雩。

冬,大雨雹。 雨,正付反。雹,皮學反。

北燕伯款出奔齊。其曰北燕,從史文也。

[疏]“從史文也”。○釋曰:重發傳者,前高止之奔,欲明從史文;今北燕伯出奔,亦曰北燕伯,嫌目名之,故重曰“從史文”,舉此二者以明例,故於后不釋。

四年,春,王正月,大雨雪。 雪,或為雹。○雨雪,于付反,《左氏》作“雨雹”。

[疏]注“雪,或為雹”。○釋曰:《左氏》為雹,故范疑之云“或為雹”也。

夏,楚子、蔡侯、陳侯、鄭伯、許男、徐子、滕子、頓子、胡子、沈子、小邾子、宋世子佐、淮夷會于申。 楚靈王始會諸侯也。○沈音審。楚人執徐子。 稱人以執,執有罪。

[疏]“楚人執徐子”。○釋曰:僖二十一年“執宋公”不言楚,此云“楚人執徐子”者,彼欲見諸侯同執,且不與夷狄執中國,故不言楚人。此時楚彊,徐又夷也,故云楚執。不言歸者,蓋在會而執,尋亦釋之,故不言所歸也。

秋,七月,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胡子、沈子、淮夷伐吳。 眾國之君,傾眾悉力,以伐疆敵,內外之害重,故謹而月之。定四年伐楚亦月,此其例也。

[疏]注“眾國”至“例也”。○釋曰:舊解凡日月之例,多施於內,不止於外。而云“謹而月之”者,以四夷之盛,吳、楚最甚。從此以后,中國微弱,禍害既重,書亦宜詳,故注并引定四年“三月,公會劉子”以下“于召陵,侵楚”為證,猶莊六年子突王者之師挫於諸侯,僖十五年齊桓霸者之兵屈於伐厲,故亦書月,是其義也。徐邈云“伐不月而書月者,為滅厲書”,理亦通也。“內外之害”者,內謂吳,外謂眾國也。

執齊慶封,殺之。此入而殺,其不言入,何也?慶封封乎吳鍾離。 言時殺慶封自于鍾離,實不入吳。其不言伐鍾離,何也?不與吳封也。慶封其以齊氏,何也? 據已絕于齊。為齊討也。靈王使人以慶封令於軍中曰:“有若齊慶封弒其君者乎?” 謂與崔杼共弒莊公光。○為,于偽反。慶封曰:“子一息,我亦且一言。曰:有若楚公子圍弒其兄之子而代之為君者乎!”軍人粲然皆笑。 粲然,盛笑貌。○粲,七旦反。

[疏]“弒其兄之子”。○釋曰:元年“楚子卷卒”不云弒,此云弒者,彼為密弒之,讬以疾卒。楚無良史,告以不實,故《春秋》從而書之。傳因慶封之對,以起其事,則絪之罪,亦足以見也。

慶封弒其君,而不以弒君之罪罪之者,慶封不為靈王服也,不與楚討也。 傳例曰:“稱人以殺大夫,為殺有罪。”今殺慶封,經不稱人,故曰“不以弒君之罪罪之”。○為,于偽反。《春秋》之義,用貴治賤,用賢治不肖,不以亂治亂也。孔子曰:“懷惡而討,雖死不服,其斯之謂與?” 與音馀。

[疏]“孔子曰”至“謂與”。○釋曰:上云《春秋》之義,足以見罪人。稱孔子曰者,靈王夷狄之君,欲行霸者之事,嫌於得善,故引《春秋》以明之,后言孔子以正之。

遂滅厲。遂,繼事也。

九月,取繒。

[疏]“九月取繒”。○釋曰:襄六年“莒人滅繒”,今又云取者,彼以立莒之公子為后,故以滅言之,其實非滅,故今魯得取之。不云滅而云取者,徐邈云“諱,故以易言之”,事或然矣。

冬,十有二月,乙卯,叔孫豹卒。

五年春,王正月,舍中軍。貴復正也。 魯次國,舊二軍,襄十一年立三軍,今毀之,故曰復正。○舍音舍。

楚殺其大夫屈申。 屈,居勿反。

公如晉。

夏,莒牟夷以牟婁及防茲來奔。以者,不以者也。來奔者不言出。 以其方向內也。及防茲,以大及小也。莒無大夫,其曰牟夷,何也?以其地來也。以地來,則何以書也?重地也。 竊地之罪重,故不得不錄其人。

[疏]“以者”至“地也”。○釋曰:重發傳者,庶其以邑來而不言及,此以邑來言及,黑肱則不系濫,故各發傳也。此傳獨言重地者,舉其中以包上下也。

秋,七月,公至自晉。

戊辰,叔弓帥師敗莒師于賁泉。 賁泉,魯地。○賁泉,扶粉反,《左氏》作“蚡泉”。狄人謂賁泉失臺,號從中國,名從主人。 臺,湯來反。

秦伯卒。

[疏]“秦伯卒”。○釋曰:《左氏》以為同盟則名,同盟而不名,皆從赴。《公羊》以為秦伯不名者,“秦,夷也。匿嫡之名”,其意云嫡子生,不以名告國中,唯擇勇猛者而立之。又云秦伯罃及稻名者,嫡子,故得名之,言獨二人以嫡得立也。此傳云隱七年“滕侯卒”,云無名,狄道也,則此秦伯不名者,以用狄道也。又隱八年“宿男卒”,注曰“宿,徵國也。未能同盟,故男卒也”。據彼則是未同盟者,則不赴以名。案秦之諸君卒,經或名,或不名,則是非用狄道,蓋同《左氏》未同盟,故不名也。徐邈云“秦伯不名,用狄道也”,恐非耳。

冬,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沈子、徐人、越人伐吳。

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疏]“杞伯益姑卒”。○釋曰:不日卒者,蓋非正也。

葬秦景公。

夏,季孫宿如晉。

葬杞文公。

宋華合比出奔衛。 比,必里反,又毗志反。

秋,九月,大雩。

楚薳罷帥師伐吳。

冬,叔弓如楚。

齊侯伐北燕。

七年,春,王正月,暨齊平。 暨,其器反。平者成也。暨猶暨暨也。暨者不得已也。以外及內曰暨。

[疏]“平者成也”。○釋曰:舊解平者善事也,當同以為之,而不得已而為之,是亂道也,故釋之為成,言成亂之辭耳。或當成平義通,故展轉為訓。

三月,公如楚。

叔孫婼如齊蒞盟。 婼,丑略反。蒞音利,又音類。蒞,位也。內之前定之辭。謂之蒞。外之前定之辭,謂之來。

[疏]“蒞位也”。○釋曰:重發傳者,嫌公如楚,恐婼非是君命,故發之,明婼亦受命也。

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

秋,八月,戊辰,衛侯惡卒。鄉曰衛齊惡, 在元年。○鄉,香亮反,本亦作鄉,八年同。今曰衛侯惡,此何為君臣同名也?君子不奪人名,不奪人親之所名,重其所以來也,王父名子也。 不奪人名,謂親之所名,明臣雖欲改,君不當聽也。君不聽臣易名者,欲使重父命也。父受命名于王父,王父卒,則聽王父之命名之。

[疏]“王父名子也”。○釋曰:傳言王父,則祖也。范云“欲使人重父命也”者,父受名於王父,王父卒則已命子,故傳注兩言之,其并存者則不諱。若卒哭而后,無容得斥君名,蓋舍名而稱字耳。

九月,公至自楚。

冬,十有一月,癸未,季孫宿卒。

十有二月,癸亥,葬衛襄公。

八年,春,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鄉曰陳公子招, 在元年。今曰陳侯之弟招,何也?曰盡其親,所以惡招也。 盡其親,謂既稱公子又稱弟。招,先君之公子,今君之母弟。○惡,烏路反。

[疏]“盡其親”。○釋曰:盡其親者,招前稱公子,明有先君之親,今變父言弟,彰是今君之親,二稱并見,故云“盡其親”也。然昭元年稱公子,不關殺偃師,而亦言之者,以變公子之文而稱弟,故二者并言之也。十三年“殺公子比”,不言楚比。云“陳世子”者,體國重,故系國言之。公子系君,故不系國也。若然,下云“殺陳孔奐”系陳者,楚人殺他國之臣,故系國。

兩下相殺,不志乎《春秋》,此其志何也?世子云者,唯君之貳也,云可以重之,存焉志之也。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屬通。其弟云者,親之也。親而殺之,惡也。 惡招。

[疏]注“惡招”。○釋曰:此稱弟惡招,光稱弟惡陳侯者,光有歸文見經,明知光無罪,今招親殺世子,故知稱弟以惡招也。

夏,四月,辛丑,陳侯溺卒。 溺,乃歷反。

叔弓如晉。

楚人執陳行人干徵師,殺之。 干,姓。徵師,名。稱人以執大夫,執有罪也。稱行人,怨接於上也。

[疏]“稱人”至“上也”。○釋曰:重發傳者,嫌楚殺為甚,恐其無罪,故重發傳以同之。

陳公子留出奔鄭。

秋,蒐于紅。 紅,魯地。○蒐,所求反。紅,戶公反。

[疏]“秋蒐于紅”。○釋曰:傳云“正也”,而經書者,范氏例云:“蒐狩書時,其例有九。書狩有四,言蒐有五。”稱狩有四者,桓四年“狩于郎”,一也;莊四年“狩于郜”,二也;僖二十八年“狩于河陽”,三也;哀十四年“西狩獲麟”,四也。蒐有五者,此“蒐于紅”,一也;十一年“大蒐于比蒲”,二也;二十二年“大蒐于昌間”,三也;定十三年“大蒐于比蒲”,四也;定十四年又“大蒐于比蒲”,五也。范又云“凡書者,皆譏也。昭八年‘秋,蒐于紅’,傳云‘正也’。而書之者,明比年大蒐失禮,故因以此正見不正也”,是范意將秋蒐得禮,欲見以正剌不正,故書之。范例又云:“器械皆常,故不云大。言大者,則器械過常。”狩言公,此不云公者,狩則主為游戲,故言公;蒐是國家常禮,故例不言公也。然則蒐狩書者皆譏,而傳云“因蒐狩以習用武事,禮之大者也”,據得禮者言之。范云比年失禮,謂器械過常,又失時是也。

正也。 常事不書,而此書者,以后比年大蒐失禮,因此以見正。○見,賢遍反。因蒐狩以習用武事,禮之大者也。艾蘭以為防, 蘭,香草也。防,為田之大限。○狩,手又反。艾,魚廢反。置旃以為轅門, 旃,旌旗之名。《周禮》“通帛旃”。轅門,卬車以其轅表門。○旃,之然反。卬車,五郎反,一音仰,本又作昂。以葛覆質以為槷, 質,椹也。槷,門中臬。葛或為褐。○槷,魚列反,門鬘也。椹,張林反。臬,魚列反。撅也。褐,戶葛反,毛布也。流旁握,御轚者,不得入。 流旁握,謂車兩轊頭,各去門邊空握。握,四寸也。轚掛則不得入門。○轚,古帝反,掛也,劉兆云“絓也”;本或作擊。轊音衛,一音徐歲反,車軸頭也。掛,戶卦反,又音封,礙也。車軌塵, 塵不出轍。馬候蹄, 發足相應,遲疾相投。○蹄,徒兮反,馬足也。相應,應對之應。揜禽旅, 揜取眾禽。○揜,於撿反,本亦作俺。御者不失其馳,然后射者能中。 不失馳騁之節。○中,丁仲反,下皆同。過防弗逐,不從奔之道也。 戰不逐奔之義。面傷不獻, 嫌誅降。○降,戶江反。不成禽不獻。 惡虐幼少。○惡,烏路反,年末傳及注皆同。少,詩召反。禽雖多,天子取三十焉,其馀與士眾,以習射於射宮。 取三十以共乾豆賓客之庖。射宮,澤宮。○共音恭。庖,步交反。射而中,田不得禽,則得禽。田得禽而射不中,則不得禽。是以知古之貴仁義,而賤勇力也。 射以不爭為仁,揖讓為義。○爭,爭斗之爭。

[疏]“艾蘭”至“力也”。○釋曰:蘭是草之貴者,地之希有之物,而云艾蘭為防者,廣澤之內,與眾同生。艾之為防,則逄蘭同剪,故舉以包之。“置旃以為轅門”,謂以車為營,舉轅為門,又建旃以表之,故云“置旃以為轅門,以葛覆質以為槷”。質者,中門之木椹,謂恐木椹傷馬足,故以葛草覆之以為槷。葛或為褐者,謂之毛布覆之。徐邈亦云“恐傷馬足,故以毛布覆之。”《毛詩傳》云“褐纏旃以為門,裘纏質以為槷”,與此異也。“流旁握,御轚者不得入”,徐邈云:“流,至也。門之廣狹,足令車通。至車兩軸,去門之旁邊一握。握,四寸也。轚者不得入,轚謂掛著,若車掛著門,則不使得入,以恥其御拙也。”觀范之注,似與徐邈同。或以為流旁握者,謂建旃表門之旒旁,去車之兩軸各一握也。古字同通,故傳作流,理亦通也,但與注少僻耳。范注兩軸頭,本或作轊者,兩彗兩軸,止是一物,故鄭玄注《少儀》亦以軸為轊也。“車軌塵”,謂驅車塵不出軌轍。“馬候蹄”,舊解四蹄皆發,后足躡前足而相伺候,與范注亦合耳。“揜禽旅”,旅,眾也,謂掩取眾禽。然禮云不掩群者,謂不得不分別大小,一群盡取之。今雖掩眾禽,在田則簡其麛卵之流而放之,射訖則釋其面傷之徒不獻之以習軍禮,則亦不掩群之義也。○“古之貴仁義”者,謂田獵之時,務在得禽,不升降,是勇力也;射宮之內,有揖讓周旋,是仁義也;田雖不得禽,射中則得禽,是貴仁義而賤勇力也。舊解以為射弓之內,還射死禽,中則取之,故以重傷為難。《論語》稱“射不主皮”,則射皮不射禽也。

陳人殺其大夫公子過。 過音戈。

大雩。

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執陳公子招,放之于越。殺陳孔奐。惡楚子也。 惡其滅人之國,放有罪之人,反殺無辜之臣,故實是楚子而言師。

[疏]“惡楚子也”。○釋曰:惡之者,謂滅人之國;又招有罪而放之;奐無辜,反殺之,有三事之惡,故貶而稱師也。傳知是楚子者,以九年經“叔弓會楚子於陳”,知滅陳亦是楚子,但為惡之,故貶稱師也。不貶稱人而言師者,以楚恃彊滅國,著其用大眾,故云師。若貶之稱人,嫌是賤者,故不言人矣。

葬陳哀公。不與楚滅,閔公也。 滅國不葬,閔楚夷狄以無道滅之,故書葬以存陳。

[疏]“滅國”。○釋曰:滅國不葬,今書葬者,以楚夷狄,無道滅人,閔陳之滅,故書葬以存之。

九年,春,叔弓會楚子于陳。

許遷于夷。 以自遷為文而地者,許復見也。夷,許地,徐邈曰:“許十八年又遷于白羽。許比遷徙,所都無常,居處薄淺,如一邑之移,故略而不月,不得從國遷常例。”○復,扶又反。見,賢遍反。

[疏]注“故略而不月”。○釋曰:僖元年“夏,六月,邢遷于夷儀”,三十一年十二月“衛遷于帝丘”,皆書月,而許遷不月,故知是略也。

夏,四月,陳火。 火,《左氏》作“災”。國曰災,邑曰火。火不志,此何以志?閔陳而存之也。 陳已滅矣,猶書火者,不與楚滅也。不可以方全國,故不云災。何休曰:“月者,閔之。”

[疏]“國曰災”至“存之也”。○釋曰:傳言“火不志”,則是無例。而云“國曰災,邑曰火”者,火不合志,志者皆義有所見。此書者,以見不與楚滅,義在存陳也。陳滅不可以比全國,故以邑錄之既以邑錄之,則不得與國同文,國邑文既不同,傳宜顯變例,故云“國曰災,邑曰火”。

秋,仲孫玃如齊。 玃,俱縛反。

冬,筑郎囿。 有音又,舊于目反,苑也。

十年,春,王正月。

夏,齊欒施來奔。

秋,七月,季孫意如、叔弓、仲孫玃帥師伐莒。

戊子,秋侯彪卒。 彪,彼虬反。

九月,叔孫婼如晉。 月者,為下葬晉平公起。○為,于偽反。

葬晉平公。

十有二月,甲子,宋公成卒。 不書冬,甯所未詳。○成音城。

[疏]“十有”至“成卒”。○釋曰:何休云:“去冬者,蓋昭娶吳孟子之年,故貶之。”范既不注,或是闕文也。

十有一年,春,王二月,叔弓如宋。

葬宋平公。 晉獻公以殺世子申生,故不書葬。宋平公殺世子座而書葬,何乎?何休曰“座有罪”故也。座之罪,甯所未聞。鄭莊公殺弟而書葬,以段不弟也。何氏將以理例推之,然則段不弟也,故不書弟,痤若不子,亦不應書世子,書世子,則痤之罪非不子明矣。○痤,在禾反。不弟,大帝反,又如字,下“下弟”同。

[疏]注“晉獻”至“明矣”。○釋曰:晉獻公殺世子申生,故不書葬。痤若無不子之行,而平公殺之,所以書葬者,申生賢孝,遇讒而死,故黜獻公之葬,痤雖無不子之文,微有小罪,故不黜宋公之葬。若然,范云“甯所未聞”者,不直取何休之說,故云未聞。范以與何說異者,何休意直謂痤有罪,如鄭段之比,故平公書葬,不論罪之輕重。范意以鄭段至逆,經不言弟,痤若不子,亦不應云世子,既云世子,明無至逆,故不從何說,而云未聞。今以罪輕重解之,與何休異。

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于申。何為名之也? 據諸侯不生名。○虔,其然反,或作乾侯。般音班。

[疏]注“據諸侯不生名”。○釋曰:十六年“楚子誘戎蠻子殺之”,不名,所以不據之,以明於例。而總云“諸侯不生名”者,以傳於鄭伯?原之卒,亦言諸侯不生名者,又恐華戎異例,故注以廣問眾例言之。

夷狄之君,誘中國之君而殺之,故謹而名之也。稱時、稱月、稱日、稱地,謹之也。 蔡侯般,弒父之賊,此人倫之所不容,王誅之所必加。禮:凡在官者殺無赦,豈得惡楚子殺般乎?若謂夷狄之君,不得行禮于中國者,理既不通,事又不然。宣十一年“楚人殺陳夏徵書”,不言入,傳曰“明楚之討有罪也”。似若上下違反,不兩立之說。嘗試論之曰:夫罰不及嗣,先王之令典;懷惡而討,丈夫之丑行。楚虔滅人之國,殺人之子,伐不以罪,亦已明矣。莊王之討徵舒,則異於是矣。凡罰當其理,雖夷必申;茍違斯道,雖華必抑。故莊王得為伯討,齊侯不得滅紀。趙盾救陳,則稱師以大之;靈王誘蔡,則書名以惡之。所以情理俱揚,善惡兩顯,豈直惡夷狄之君,討中國之亂哉!夫楚靈王之殺蔡般,亦猶晉惠之戮里克,雖伐弒逆之國,誅有罪之人,不獲討賊之美,而有累謹之名者,良有以也。○得惡,烏路反,下“以惡之”、“豈直惡”同。陳夏,戶雅反。丑行,下孟反。罰當,丁浪反,又如字。趙盾,徒本反。有累,力偽反。

[疏]“夷狄之”至“謹之也”。○釋曰:注“凡罰當其理,雖夷必申;茍違斯道,雖華必抑”,似華討罪事同,傳云“夷狄之君,誘中國之君而殺之,故謹而名之”,又似華戎事異者,據此傳意,就討不以罪之內,則華夷不同;注意言但罰當其理者,則華夷不異。知然者,傳以《春秋》書誘有二,皆楚子所為,其罪或名或不名,據此二文詳略,知誘中國君與夷狄君異也。注“故莊王得為伯討,齊侯不得滅紀”,明討得其罪者,則華夷不異可知也。○注“蔡侯”至“以也”。○釋曰:殺父者,謂襄三十年“蔡世子般弒其君故”是也。禮:凡在官者殺無赦,”,《禮記·檀弓》文。兩立之說,謂兩理皆立之說。所以謂之兩理者,楚殺徵舒,則傳云“討有罪”;楚殺蔡般,則傳云“夷狄有中國之君”,故名之。同論楚討,二者意異,故云兩理也。又解兩立之說,謂兩事立說,或以為不字下讀,云不兩立之說,謂事不得兩立,恐非也。又云“伐弒逆之國”,謂蔡也。“誅有罪之人”,謂里克也。“而有累謹之名者”,“晉殺其大夫里克”,傳云“稱國以殺,罪累上也”,是謂晉惠也。楚子誘蔡侯,傳曰“謹而名之”,是謂楚靈也。

楚公子棄疾帥師圍蔡。

五月,甲申,夫人歸氏薨。 昭公母,胡女,歸姓。

大蒐于比蒲。 夏而言蒐,蓋用秋蒐之禮。八年“秋,蒐于紅”,傳曰“正也”。比月大蒐,人眾,器械有逾常禮。時有小君之喪,不譏喪蒐者,重守國之衛,安不忘危。○比音毗。械,戶戒反。

[疏]注“夏而”至“忘危”。○釋曰:傳稱“夏曰苗,秋曰蒐”,今五月大蒐,自是用秋蒐之禮。而云蓋者,以傳無文解,故云蓋以示疑也。注又引傳曰“正也”,今以失時之蒐,故引正以譏不正也。

仲孫玃會邾子,盟于祲祥。 祲祥,地也,○祲,子鴆反。

秋,季孫意如會晉韓起、齊國弱、宋華亥、衛北宮佗、鄭罕虎、曹人、杞人于厥慭。 厥慭,地也。○佗,大何反。慭,魚斳反,又五轄反。

九月,已亥,葬我小君齊歸。 齊,謚。

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師滅蔡,執蔡世子友以歸,用之。 僖十九年“邾人執繒子用之”,傳曰“用之者,叩其鼻以衈血”,惡之,故謹而日之。○叩音口。衈音二。惡,烏路反,下文及注同。

[疏]注“故謹而日之”。○釋曰:傳例“滅中國日”,則此書日為滅。而云惡用蔡世子友,故謹而日之者,滅國書日,傳例以明,用人書日,其文未顯,注嫌用之不得蒙日,故特言之。其實二者皆當日。又檢經上下,執例日,則書日為惡,故云“謹而日之”也。《左氏》以為用之殺蔡世子祭岡山,《公羊》以為用之筑城,今范引僖十九年傳,則用之祭社也。

此子也, 諸侯在喪稱子。其曰世子,何也?不與楚殺也。一事注乎志,所以惡楚子也。 一事輒注而志之也。何休曰:“即不與楚殺,當貶楚爾,何故反貶蔡稱世子邪?”鄭君釋之曰:“滅蔡者,楚子也,而稱師,固已貶矣。楚子思啟封疆而貪蔡,誘殺蔡侯般,冬而滅蔡殺友,惡其淫放,其志殺一國二君以取其國,故變子言世子,使若不得其君終。”

[疏]“比子”至“子也”。○釋曰:世子父沒仍得稱世子,母弟兄死而不得稱弟者,世子繼體之名,父雖沒,若意有所見,則亦得稱之;母弟者,對兄沒則寵名棄矣,故不得稱弟。○注“滅蔡者楚子”。○釋曰:經稱公子棄疾帥師圍蔡”,鄭知是楚子者,以棄疾若貶,當云楚人,今貶而稱師,故知楚子也。又傳云“惡楚子也”,明非棄疾。然則惡楚子,變文云世子者,以楚四年之中滅兩國,殺二君,自謂得志,若遂其兇暴,是表中國之衰,申夷狄之強,故抑之使若不得其君,故云世子也。

十有二年,春,齊高偃帥師納北燕伯于陽。 三年所奔齊者,高徯玄孫,齊大夫也。陽,燕別邑。不言于燕,未得國都也。納者,內不受也。燕伯之不名,何也? 據義不可受,則應名而絕之。

[疏]傳“燕伯之不名何也”。○釋曰:“楚人圍陳,納頓子”,傳曰“納者何?內弗受也”。彼稱納而不名,“衛侯入于夷儀”亦不書名,則不書名,乃是常事。而傳怪燕伯不名者,“衛侯朔入于衛”,傳曰“朔之名,惡也”,則諸侯有惡,出入皆名,北燕伯亦出入宜名,但不以高偃挈之,故直出書名而已。頓子不名者,為楚微者所納,故亦不名。“衛侯入于夷儀”不名者,以復歸有名,故未入國,略而不名也。鄭伯突亦未入國,書名者,以后不書復歸,故入櫟書名也。

不以高偃挈燕伯也。 邵曰:“公子遂以去公子為挈,燕伯以書名為挈者,臣宜書名,故須去公子乃為挈。君不可名而以臣名君者,不待去燕伯則為挈也。”是以目燕伯而不書名,所以不與高偃挈之。○挈,苦結反。以去,起呂反。

三月,壬申,鄭伯嘉卒。

夏,宋公使華定來聘。

公如晉,至河乃復。季孫氏不使遂乎晉也。

[疏]“季孫氏”。○釋曰:不言意如而云氏者,欲見累世譖公故也。

五月,葬鄭簡公。

楚殺其大夫成虎。

秋,七月。

冬,十月,公子慭出奔齊。 慭,魚靳反。

楚子伐徐。

晉伐鮮虞。其曰晉,狄之也,其狄之何也?不正其與夷狄交伐中國,故狄稱之也。 鮮虞,姬姓,白狄也。地居中山,故曰中國。夷狄謂楚也。何休曰:“《春秋》多與夷狄并伐,何以不狄也?”鄭君釋之曰:“晉不見因會以綏諸夏,而伐同姓,貶之可也。狄之大重,晉為厥慭之會,實謀救蔡,以八國之師而不救,楚終滅蔡。今又伐徐,晉不糾合諸侯以遂前志,舍而伐鮮虞,是楚而不如也,故狄稱之焉。”厥慭之會,《穀梁》無傳,鄭君之說,似依《左氏》,甯所未詳是《穀梁》意非。○見,賢遍反。諸夏,戶雅反。舍音舍。

[疏]“夷狄交伐”。○釋曰:麋信云:“夷狄交伐,謂楚伐徐,晉伐鮮虞是也。”范云:“夷狄謂楚也。”則與麋信不異耳。○注“鮮虞”至“意非”。○釋曰:“鮮虞,姬姓,白狄也”者,《世本》文也。云“甯所未詳是《穀梁》意非”者,疑鄭以厥慭之會謀救蔡者,作《穀梁》意也。若然,范答薄氏,亦言楚滅陳蔡,而晉不能救,棄盟背好,交相伐攻者。范意以楚滅陳蔡,晉不能救者,不據厥慭之會故也。

十有三年,春,叔弓帥師圍費。 費音祕。

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于楚,弒其君虔于乾溪。 乾溪,楚地。○溪,苦奚反。

[疏]“于乾溪”。○釋曰:《左氏》以為田獵于乾溪,《公羊》以為“作乾溪臺,三年不成”。范云“乾溪,楚地”,則從《左氏》也。

自晉,晉有奉焉爾。歸而弒,不言歸,言歸,非弒也。 傳例曰:“歸為善,自某歸次之。”然則弒君不得言歸,比不弒之一驗也。

[疏]“自晉”至“焉爾”。○釋曰:重發傳者,楚比之歸,歸實非殺,嫌自亦非晉力,故復明之。

歸一事也,弒一事也,而遂言之,以比之歸弒,比不弒也。 歸、弒其事各異,自宜別書之,而今連言之,是比之歸,遇君弒爾,比不弒之二驗也。

[疏]注“自宜別書之”。○釋曰:“齊小白入于齊”,“齊人取子糾殺之”,“齊陽生人于齊。齊陳乞弒其君荼”,彼各異書,明知此亦宜別書之。

弒君者日,不日,比不弒也。 據文元年“丁未,楚世子商臣弒其君?”日,此不日,比不弒之三驗也。○?,苦門反。

[疏]“弒君者”。○釋曰:弒君日,不辨嫡庶者,中國死者正則日,不正不日,是楚不關中國之例,故范注引商臣為證也。

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當上之辭也。當上之辭者,謂不稱人以殺,乃以君殺之也。 稱人以殺,謂若“衛人殺祝吁于濮”是也。今比實不弒,故以君殺大夫之辭言之。○吁,香于反。濮音卜。

[疏]“當上之辭也”。○釋曰:謂不稱人以殺,而云“公子棄疾殺公子比”,如“王札子殺召伯毛伯”也。

討賊以當上之辭,殺非弒也。 實有弒君之罪,則人人皆欲殺,宜稱人以殺之。今言“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明棄疾所殺,非弒君之人,比之不弒四驗也。比之不弒有四, 上四事。取國者稱國以弒, 若比欲取國而殺君者,當直云楚比弒其君虔,不應言公子也。若“衛祝吁弒其君完”、“齊無知弒其君諸兒”之類是也。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比不嫌也。 今棄疾殺之,又言殺公子比,不言弒其君,是比無欲為君之嫌。《春秋》不以嫌代嫌, 不以亂治亂之義。棄疾主其事,故嫌也。 比實無弒君之罪,而主殺之者,是棄疾欲為君之嫌。

[疏]“比不”至“故嫌也”。○釋曰:比歸稱公子,今棄疾殺之,亦云公子,不言弒其君,是比無欲為君之嫌,異于無知、祝吁之類也。然無知、祝吁有嫌,此亦不稱君。未逾年之主,例不得稱君,以稱公子,則異于祝吁之類。齊公子商人弒舍,雖未逾年,欲成商人之罪而稱君。若成棄疾之罪,亦應稱君,故范決其不言弒其君也。“《春秋》不以嫌代嫌”者,謂比歸而遇弒,雖則無嫌,棄疾之意,亦以比欲為君之嫌而殺之,是棄疾以比為嫌,棄疾殺比而自立,亦是嫌也。今棄疾不以國氏者,不以嫌代嫌故也。若以嫌代嫌,而當云楚棄疾殺公子比也。但由不以嫌代嫌,故存棄疾之氏耳。棄疾主其事,故嫌也。傳言此者,棄疾殺比,理實有嫌,但為不以嫌代嫌,故經無其事,傳以棄疾經無嫌文,故云“棄疾主其事,故嫌也”。主其事者,主殺比之事也。

秋,公會劉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平丘。 平丘,地也。

八月甲戌,同盟于平丘,公不與盟。 公以再如晉,不得入,故不肯與盟。○與音豫。同者,有同也,同外楚也。公不與盟者,可以與而不與,譏在公也。其日,善是盟也。 公不與盟,當從外盟不日,今日之,善其會盟,因楚有難,而反陳蔡之君。○有難,乃旦反。

[疏]注“當從外盟不日”。○釋云:外盟不日者,隱八年傳曰“外盟不日,此其日,何也?諸侯之參盟於是始,故謹而日之”,是非始則不日也。

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 以公不與盟故。

公至自會。

蔡侯廬歸于蔡。

陳侯吳歸于陳。 八年楚滅陳,十一年楚滅蔡,諸侯會而復之,故言歸。善其成之會而歸之,故謹而日之。 二國獲復,此盟之功也,故於其歸,追述前盟謹日之意,以美諸侯存亡繼絕,非謹陳、蔡歸國之日也。於盟則發謹日之美,於歸則論致美之義。

[疏]注“於盟”至“之義”。○釋曰:注言此者,解傳稱“謹而日之”意也。“於盟則發謹而日之美”者,謂傳稱其日,善是盟是也。“於歸論致美之義”者,謂傳云“善其成之會而歸之,故謹而日之”是也。

此未嘗有國也,使如失國辭然者,不與楚滅也。

[疏]“使如”至“滅也”。○釋曰:傳言此者,據其稱爵言歸,同於舊有國之例也。“不與楚滅也”,謂不與楚滅,故以失國辭言之。不言復歸者,雖同失國之辭,實未嘗有國,故不得言復歸也。《公羊傳》云:“此滅國也,其言歸何?不與諸侯專封也。”其意不與諸侯專封,故使若有國目歸者。《穀梁》以此會劉子在焉,楚以無道滅二國諸侯,王命存之,不得云不與諸侯專封也,故以為“善其成之會而歸之”,狀同舊有國然,且又不與楚滅故也。

冬,十月,葬蔡靈公。變之不葬有三: 變之,謂改常禮。《春秋》之常,小國夷狄不葬。

[疏]注“變之”至“不葬”。○釋曰:彼不赴,我不會,及小國與夷狄,不書葬者也,舊史之常也。言變之言不葬者,謂舊合書葬有故,而仲尼改之也。小國不葬,曹、許之書葬者,小國謂附庸之屬,非曹、許也。

失德不葬, 無君道。弒君不葬, 謂不討賊,如無臣子。滅國不葬。 無臣子也。然且葬之,不與楚滅,且成諸侯之事也。 蔡靈公弒逆無道,以至身死國滅,不宜書葬。書葬者,不令夷狄加乎中國,且成諸侯興滅繼絕之善,故葬之。○令,力呈反。

[疏]“失德”至“事也”。○釋曰:此言“失德不葬”,宋其書葬者,由賢伯姬,故書其葬也。“弒君不葬”,《春秋》所以有弒君書葬者,弒君賊不討之不書葬,是正也。其書葬者,皆意有所見也。蔡景不忍使父失民於子,陳靈公明外之討賊,蔡昭以盜名不見,若殺微人,不足可錄。其衛桓、齊襄二人并討賊,故皆書葬也。滅國無臣子不葬,是其正也;書之者,亦意有所見。此見不與楚,滅蔡且成諸侯之事。八年陳哀公書葬者,亦見不與楚滅,閔陳而存之也。

公如晉,至河乃復。

吳滅州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