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公 起元年,盡十四年
[疏]公名蔣,定公之子,敬王三十六年即位。十四年西狩獲麟,《春秋》終矣。二十七年薨,謚曰哀。《周書·謚法》:“恭仁短折曰哀。”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楚子、陳侯、隨侯、許男圍蔡。 隨久不見者,衰微也。稱侯者,本爵俱侯,土地見侵削,故微爾。定六年鄭滅許,今復見者,自復也。○不見,賢遍反,下“復見”同。復,扶又反。
[疏]注“隨久”至“微也”。○釋曰:僖二十年冬“楚人伐隨”以來,更不見經,將是衰微,不能自通於盟會故也。“本爵俱侯”者,隨本侯爵,自僖二十年見經,至今俱侯,盟更不為貶黜,但土地見祲削,故微爾。昭八年“楚師滅陳”,十一年“楚師滅蔡”,十三年諸侯會于平丘而復陳、蔡,故經書“蔡侯廬歸于蔡,陳侯吳歸于陳”,是有文見復也。其許男,則定六年“鄭游速帥師滅許,以許男斯歸”,其間更無歸文。今許男復見經者,明是許男自復。
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
夏,四月,辛巳,郊。此該之變而道之也。 該,備也。《春秋》書郊終於此,故於此備說郊之變。變謂郊非其時,或牲被災害。
[疏]“此該”至“之也”。○釋曰:郊自正月至于三月,郊之時也。三卜,禮之正。凡書郊皆譏。范例云書郊有九:僖三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猶三望”,一也;宣三年“郊牛之口傷”,“改卜牛。牛死,乃不郊,猶三望”,二也;成七年“鼷鼠食郊牛角”,三也;襄七年“夏,四月,三卜郊,不從,乃免牲”,四也;襄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不郊”者,五也;定公、哀公并有牲變,不言所食處,不敬莫大,二罪不異,并為一物,六也;定十五年五月郊,七也;成十七年“九月,用郊”,八也;及此年“四月,辛巳,郊”,九也。下傳云“子之所言”,至“道之何也”。然則據此而言,牛有傷損之異,卜有遠近之別,亦在其間。
於變之中,又有言焉。 於災變之中,又有可善而言者。
[疏]注“於災”至“言者”。○釋曰:郊牛日日展視其觓角,而知其傷,是展盡道矣。即於災變之中,有可善而言者,但備災之道不盡,致此天災,而鼷鼠食角,故書以譏之也。
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志不敬也。郊牛日展觓角而知傷,展道盡矣。 展道雖盡,所以備災之道不盡,譏哀公不敬,故致天變。○觓音糾,又音求。郊,自正月至于三月,郊之時也。夏四月郊,不時也。五月郊,不時也。夏之始可以承春,以秋之末,承春之始,蓋不可矣。 凱曰:“不時之中,有差劇也。夏始承春,方秋之末,猶為可也。”○有差,初賣反。
[疏]注“不時”至“可也”。○釋曰:自正月、二月、三月,此三春之月,是郊天之正時也。若夏四月、五月以后,皆非郊月,如其有郊,并書以示譏。然則郊是春事也,如郊在四月、五月之中,則是以夏始承春,其過差少。若郊在九月之中,則是以秋末承春,其過極多,則自五月至八月,其間有郊,亦以承春遠近為過之深淺也。
九月用郊。用者,不宜用者也。 在成十七年。郊三卜,禮也。 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如不從,則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從,則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所謂三卜也。鄭嗣曰:“謂下一辛而三也。求吉之道三,故曰禮也。”
[疏]注“鄭嗣”至“三也”。○釋曰:如嗣之意,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日,為郊之時,則於此一辛之上卜,不吉,以至二卜,不吉,以至三卜。求吉之道三,故曰禮也。
四卜,非禮也。 僖三十一年、襄十一年皆四卜。五卜,強也。 成十年五卜。
[疏]“四卜,非禮也”。○釋曰:僖三十一年,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不從,則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不從,則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所謂“三卜,禮也”。今以三月以前不吉,更以三月下辛卜四月上辛,則謂四卜郊,非禮也。成十年以四月以前四卜不吉,又於四月下辛卜五月上辛,則五卜,強也,非禮可知。鄭嗣之意,亦以一辛之中卜至於四五月也。一辛之上三卜,禮也,四卜、五卜,非禮也。然則四卜云非禮,五卜變文云強者,四卜雖失,猶去禮近,容有過失,故以非禮言之。若至五卜,則是知其不可而強為之,去禮巳遠,故以強釋之。
卜免牲者,吉則免之,不吉則否。牛傷,不言傷之者,傷自牛作也,故其辭緩。 宣三年“郊牛之口傷”,以牛自傷,故加“之”,言“緩辭”。○則否,方九反。全曰牲,傷曰牛,未牲曰牛,其牛一也,其所以為牛者異。 巳卜日成牲而傷之曰牛,未卜日未成牲之牛,二者不同。有變而不郊,故卜免牛也。巳牛矣,其尚卜免之,何也? 災傷,不復以郊,怪復卜免之。禮,與其亡也寧有, 於禮,有卜之與無卜,寧當有卜。嘗置之上帝矣,故卜而后免之,不敢專也。 嘗置之滌宮,名之為上帝牲矣,故不敢擅施也。○滌,徒歷反。擅,市戰反。施,式氏反,又如字。卜之不吉,則如之何?不免。安置之?系而待,六月上甲,始庀牲,然后左右之。 庀,具也。待具后牲,然后左右前牛,皆我用之,不復須卜,巳有新牲故也。《周禮》曰:“司門掌授管鍵,以啟閉國門”,“祭祀之牛牲系焉”。然則未左右時,監門者養之。○庀,匹爾反。鍵,其展反,又其偃反。監,古御反。子之所言者,牲之變也,而曰我一該郊之變而道之,何也?我以六月上甲始庀牲,十月上甲始系牲,十一月、十二月牲雖有變,不道也。 牲有變則改卜牛,以不妨郊事,故不言其變。
[疏]“子之”至“道也”。○釋曰:上言“子”者,弟子問穀梁子之辭。“而曰我”者,是弟子述穀梁子自我之意。“我以六月”者,是穀梁子答前弟子之辭。“我以六月上甲始庀牲”,庀,具,猶簡擇,未系之,待十月,然后始系養。若六月簡訖以后有變,則七月、八月、九月上甲皆可簡擇,故傳云“六月上甲始庀牲”,明自六月為始,七月、八月、九月皆可簡牲。自十月系之,有變則改卜,卜取吉者,十一月、十二月亦然,是系之三月也。故傳云“十月上甲始系牲,十一月、十二月牲雖有變,不道也”是也。“待正月,然后言牲之變”,周正是郊時之正,如其牛有變,然后言之,二月、三月亦然,重妨郊故也。
待正月,然后言牲之變,此乃所以該郊。 至郊時然后言其變,重其妨郊也。十二月不道,自前可知也。至正月然后道,則二月、三月亦可知也。此所以該郊,言其變道盡。
[疏]“比乃”至“該郊”。○釋曰:自六月上甲始庀牲,十月始系牲,自十二月以前,牲雖有變不道,自正月然后云牲之變,乃不郊,卜免牲吉與不吉。如此之類,皆是該備郊事,言牲變之道盡悉也。
郊,享道也。貴其時,大其禮。其養牲,雖小不備可也。 享者飲食之道。牲有變,則改卜牛,郊日巳逼,庀系之禮,雖小不備,合時得禮,用之可也。○享,許丈反。子不忘三月卜郊,何也? 三月,謂十二月、正月、二月也。
[疏]注“三月”至“二月”。○釋曰:既言卜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怪經不書此十二月、正月、二月之下郊,故問之也。
郊自正月至于三月,郊之時也。 有變乃志,常事不書。我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如不從,則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從,則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如不從,則不郊矣。 意欲郊而卜不吉,故曰不從。郊必用上辛者,取其新潔莫先也。
秋,齊侯、衛侯伐晉。
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
二年,春,王二月,季孫斯、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取漷東田。漷東未盡也。
及沂西田。沂西未盡也。 漷、沂皆水名。邵曰:“以其言東西,則知其未盡也。”○漷東,火虢反,又音郭。沂,魚依反。
癸巳,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及邾子盟于句繹。 句繹,邾地。○句,古侯反。繹音亦。三年伐而二人盟,何也?各盟其得也。 季孫不得田,故不與盟。○不與音豫。
夏,四月,丙子,衛侯元卒。
滕子來朝。 朝,直遙反。
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聵于戚。 鄭君曰:“蒯聵欲殺母,靈公廢之是也。若君薨,有反國之道,當稱子某,如齊子糾也。今稱世子如君存,是《春秋》不與蒯聵得反立明矣。”江熙曰:“鄭世子忽反正有明文,子糾但於公子為貴,非世子也。
[疏]注“蒯聵”至“廢之”。○釋曰:案定公十四年《左傳》云:“衛候為夫人南子召宋朝,會于洮。大子蒯聵獻盂于齊,過宋野。野人歌之曰:‘既定爾婁豬,盍歸吾艾豭。’大子羞之,謂戲陽速曰:“從我而朝少君,我顧,乃殺之。’速曰:‘諾。’乃朝夫人。夫人見大子,大子三顧,速不進。夫人見其色,啼而走曰:‘蒯聵將殺余。’公執其手以登臺,大子奔宋”是也。云“當稱子某”者,《公羊》云:“君在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逾年稱君”,范取《公羊》為說也。云“如齊子糾也”者,莊九年“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是也。云“鄭世子忽反正有明文”者,桓十五年“鄭世忽復歸于鄭”,傳曰“反正也”。然則鄭世子忽反正,《春秋》不非稱世子,則蒯聵稱世子,亦是反正不非之之限,是其子糾稱子某,但於公子之中為貴,謂是右媵之子,非世子,與鄭忽、蒯聵不同。如熙之意,則蒯聵合立,而輒拒父非是也。
納者,內弗受也。帥師而后納者,有伐也,何用弗受也?以輒不受也。以輒不受父之命,受之王父也。信父而辭王父,則是不尊王父也。其弗受,以尊王父也。 甯不達此義。江熙曰:“齊景公廢世子,世子還國書篡。若靈公廢蒯聵立輒,則蒯聵不得復稱曩日世子也。稱蒯聵為世子,則靈公不命輒審矣。”此矛楯之喻也。然則從王父之言,傳似失矣。經云“納衛世子”,“鄭世子忽復歸于鄭”,稱世子明正也。明正則拒之者非邪。○信父音申。篡,初患反。復,扶又反。曩,乃黨反。矛,五侯反,本又作钅矛。楯,常允反,又音允。拒音巨。邪也,似嗟反。
[疏]“信父”至“父也”。○釋曰:輒先受王父之命而有國,今若以國與父,則是申父也。若申父而辭王父,則是不尊父也。何者?使父有違命之愆,故其不受;使父無違命之失,則尊父也。○注“齊景”至“書篡”。○釋曰:下六年“齊陽生入于齊。齊陳乞弒其君荼”,傳曰“陽生正,荼不正。不正則其曰君何也?荼雖不正,巳受命矣”。此與莊九年“齊小白入于齊”同文,則稱名書入者,皆一辭也。然則蒯聵若巳被廢,則當與陽生同文,稱衛蒯聵入戚,不得自稱曩日世子。○注“矛楯之喻也”。○釋曰:《莊子》云:楚人有賣矛及楯者,見人來買矛,即謂之曰:“此矛無何不徹。”見人來買楯,則又謂之曰:“此楯無何能徹者。”買人曰:“還將爾矛剌爾楯,若何?”然則矛楯各自言之,則皆善矣;若相對言之,則必有不善者矣。喻今傳文,輒若申父而辭王父,是不受父,則蒯聵違父為不善;若以鄭忽稱世子以明反正,則輒之拒父為丑行,亦是非不可并,故云“矛楯之喻也”。
秋,八月,甲戌,晉趙鞅帥師,及鄭罕達帥師,戰于鐵, 鐵,衛地。○鐵,他結反。鄭師敗績。
冬,十月,葬衛靈公。 七月葬,蒯聵之亂故也。
[疏]注“七月”至“故也”。○釋曰:隱五年“夏,四月,葬衛桓公”,傳曰“月葬,故也”。月葬憂危最甚,不得備禮葬也。此月葬,故知有故也。彼注云“有祝吁之難故”,此則蒯聵之亂故也。
十有一月,蔡遷于州來。
蔡殺其大夫公子駟。
三年,春,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此衛事也。其先國夏何也?子不圍父也。不系戚於衛者,子不有父也。 江熙曰:“國夏首兵,則應言衛戚。今不言者,辟子有父也。子有父者,戚系衛,則為大夫屬于衛。子圍父者,謂人倫之道絕,故以齊首之。”○曼姑音萬。辟音避。
[疏]注“戚系”至“于衛”。○釋曰:諸侯有國,大夫有邑。大夫之邑,國君之有。若言圍衛戚,是戚系衛,便是子之而圍父也,故以國夏為首也。
夏,四月,甲午,地震。
五月,辛卯,桓宮,僖宮災。言及,則祖有尊卑。 解經不言及僖。由我言之,則一也。 遠祖恩無差降如一,故不言及。
[疏]注“遠祖”至“言及”。○釋曰:凡言及者,皆以尊及卑,等者不言及。若自祖言之,則有昭穆,昭尊可以及穆。若自我言之,則遠祖親盡,尊卑如一,故不言及。案《左氏》“孔子在陳,聞火,曰:‘其桓僖乎?’”言廟應毀而不毀,故天災也。
季孫斯、叔孫州仇帥師城啟陽。 稱帥師,有難。○難,乃旦反。
宋樂?帥師伐曹。 ?,苦門反。
秋,七月,丙子,季孫斯卒。
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于吳。 宣元年“晉放其大夫胥甲父于衛”,傳曰“稱國以放,放無罪也“。然則稱人以放,放有罪也。
冬,十月,癸卯,秦伯卒。
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邾。
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盜弒蔡侯申。稱盜以弒君,不以上下道道也。 以上下道道者,若衛祝吁弒其君完之類是。直稱盜,不在人倫之序。
[疏]注“以上”至“類是”。○釋曰:“祝吁弒其君完”,隱四年經文。祝吁稱國稱名,及言弒其君者,是下道。言弒其君,謂此死者,以其臣之君,而臣弒之,故以君臣上下道道之。今不稱名氏,直稱盜,盜是微賤。稱賤,不稱弒其君,則此死者,非是盜者之君,則盜疏外無君,是不在人倫上下之序。
內其君而外弒者,不以弒道道也。 襄七年“鄭伯將會中國,其臣欲從楚,不勝其臣,弒而死”,“不使夷狄之民,加乎中國之君”,故曰“鄭伯?原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于操”,是不以弒道道也。
[疏]“內其”至“道也”。○釋曰:猶尊內其君,而疏外弒者,故不與疏外者,得弒君之道道之,故抑之為盜。若鄭伯?原實被臣弒,其書自卒,抑臣為夷狄之民,亦是也。
《春秋》有三盜:微殺大夫,謂之盜; 十三年冬,“盜殺陳夏區夫”是。○陳夏,戶雅反。區,烏侯反。非所取而取之,謂之盜; 定八年,陽貨取寶玉大弓是。辟中國之正道以襲利,謂之盜。 即殺蔡侯申者是,非微者也。○辟中音避。
[疏]“辟中”至“襲利”。○釋曰:辟中國之正道,而行同夷狄,不以禮義為主,而徼幸以求名利,若齊豹之類,故抑而書盜者也。襲,掩也。謂求利之心,不以禮義為意也。
蔡公孫辰出奔吳。
葬秦惠公。
宋人執小邾子。
夏,蔡殺其大夫公孫姓、公孫霍。
晉人執戎蠻子赤歸子楚。
城西郛。 郛,郭也。○郛音孚。
六月,辛丑,亳社災。 殷都于亳,武王克紂,而班列其社于諸侯,以為亡國之戒。劉向曰:“災亳社,戒人君縱盜,不能警戒之象。”
[疏]注“殷都于亳”。○釋曰:《書·序》云,“湯始居亳,從先王居”,孔注云“契父帝嚳都亳,湯自商丘遷焉,故曰從先王居”,又“盤庚五遷,將治亳殷”,是都亳之事。
亳社者,亳之社也。亳,亡國也。 毫即殷也,殷都于亳,故因謂之亳社。亡國之社以為廟屏,戒也。 立亳之社於廟之外,以為屏蔽,取其不得通天,人君瞻之而致戒心。
[疏]注“立亳”至“之外”。○釋曰:《周禮》“建國之神位,左宗廟,右社稷”,彼謂天子諸侯之正社稷霜露者。《周禮》又云陰事于亳社,明不與正同處。明一在西,一在東,故《左氏》曰“間於兩社,為公室輔”是也。
其屋亡國之社,不得上達也。 必為之作屋,不使上通天也。緣有屋,故言災。
秋,八月,甲寅,滕子結卒。
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 不書弒君之賊,而昭公書葬。既謂之盜,若殺微賤小人,不足錄之。
[疏]“冬十有”至“昭公”。○釋曰:諸侯時葬,正也。今書月者以明危,亦見不葬而書葬者,《春秋》賊不討則不書葬,若不書葬,則見賊不討。今書葬者,使若弒者實是盜,微賤小人,雖討訖不足錄。
葬滕頃公。 頃音傾。
五年,春,城毗。
夏,齊侯伐宋。
晉趙鞅帥師伐衛。
秋,九月,癸酉,齊侯杵臼卒。 杵,昌呂反。
冬,叔還如齊。
閏月,葬齊景公。不正其閏也。 閏月,附月之馀日,喪事不數。○數,所主反。
[疏]注“閏月”至“不數”。○釋曰:案經書閏月葬者,年若數閏,則十三月,故書閏月葬,以見喪事亦不數之例。
六年,春,城邾瑕。
晉趙鞅帥師伐鮮虞。
吳伐陳。
夏,齊國夏及高張來奔。
叔還會吳于柤。 柤,注加反。
秋,七月,庚寅,楚子軫卒。 軫,之忍反。
齊陽生入于齊。
齊陳乞弒其君荼。 不日,荼不正也。○荼音舒,又音徒,一音丈加反。
[疏]注“不日,荼不正也”。○釋曰:隱三年“八月,庚辰,宋公和卒”,傳云“諸侯日卒,正也”。荼不日,是不正也。
陽生入而弒其君,以陳乞主之,何也?不以陽生君荼也。其不以陽生君荼,何也?陽生正,荼不正,不正則其曰君,何也?荼雖不正,巳受命矣。 巳受命于景公而立,故可言君。入者,內弗受也。荼不正,何用弗受?以其受命,可以言弗受也。 先君巳命立之,於義可以拒之。陽生其以國氏,何也?取國于荼也。 何休曰:“即不使陽生以荼為君,不當去公子,見當國也。”又《穀梁》以為國氏者,取國于荼。齊小白又不取國于子糾,無乃近自相反乎?鄭君釋之曰:“陽生篡國,故不言公子。”不使君荼,謂書陳乞弒君爾。茶與小白,其事相似,荼弒乃后立,小白立乃后弒,雖然,俱篡國而受國焉爾。傳曰“齊小白入于齊,惡之也”。陽生其以國氏何?取國于荼也。義適互相足,又何自反乎?子糾宜立,而小白篡之,非受國于子糾,則將誰乎?○當去,起呂反。見當,賢遍反。糾,居黝反。惡之,烏路反。
[疏]注“荼殺”至“后殺”。釋曰:案上六年經書“齊陽生入于齊。齊陳乞殺其君荼”,傳云“陽生入而弒其君,以陳乞主之,何也?不陽生君荼也”,是荼殺之后,陽生乃立。案莊九年夏“齊小白入于齊”,“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是小白立,乃后殺也。“義適互相足”者,莊九年傳云“小白入于齊,惡之”,則陽生入于齊,亦惡之。此年傳云“陽生其以國氏,取國于荼也”,則小白以其國氏,亦取國于子糾也。以義推之,適互相足,故鄭云“子糾宜立,而小白篡之,非受國于子糾,則將許乎?”是也。
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
宋向巢帥師伐曹。
七年,春,宋皇瑗帥師侵鄭。 緩,于眷反。
晉魏曼多帥師侵衛。 曼音萬。
夏,公會吳于繒。 繒,在陵反。
秋,公伐邾。八月,巳酉,入邾,以邾子益來。以者,不以者也。 夫諸侯有罪,伯者雖執,猶以歸于京師。魯非霸王,而擅相執錄,故日入以表惡之。○擅,市戰反。惡,烏路反,傳及注同。
[疏]注“夫諸侯”至“于京師”。○釋曰:僖二十八年“晉人執衛侯,歸之于京師”,傳云“歸之于京師,緩辭也。斷在京師也”,是衛侯有罪,晉文伯者執之,猶以歸于京師之事。○注“故日入以表惡之”。○釋曰:案范例云:“僖二十八年‘三月,丙午,晉侯入曹,執曹伯畀宋人’,傳曰‘入者,內弗受也。日入,惡入者也’。次惡則月。”據此日入,與被例同,故知“日入以表惡之”。
益之名,惡也。 惡其不能死社稷。《春秋》有臨天下之言焉, 徐乾曰:“臨者,撫有之也。王者無外,以天下為家,盡其有也。”
[疏]“春秋”至“言焉”。○釋曰:此下三者,皆以內外辭別之。王者則以海內之辭言之,即僖二十八年“天王狩于河陽”,傳曰“全天王之行也”是也。王者微弱,則以外辭言之,即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于鄭”,傳曰“失天下也”是也。
有臨一國之言焉, 諸侯之臨國,亦得有之,如王於天下。
[疏]“有臨”至“言焉”。○釋曰:此亦據內外言之,若宣九年“辛酉,晉侯卒于扈”,傳曰“其地,于外也。其日,未逾竟也”。既以內外顯地及日,是以一國言之。
有臨一家之言焉。 大夫臨家,猶諸侯臨國。
[疏]“有臨一家”至“焉”。○釋曰:家謂采地,若文元年“毛伯來錫公命”,定四年“劉卷卒”,其毛、劉皆采邑名,大夫氏采為家。大夫稱家,是以一家言之也。
其言來者,有外魯之辭焉。 非巳內,有從外來者曰來。今魯侯身自以歸而曰來,是外之也。
[疏]“其言”至“辭焉”。○釋曰:凡言來者,非巳內有,從外始來,即“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是也。今書魯侯“以邾子益來”,而文與庶其正同,文切直者,有外魯侯之辭焉爾。
宋人圍曹。
冬,鄭駟弘帥師救曹。
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
吳伐我。
夏,齊人取讙及闡。 宣九年傳曰“內不言取,言取,授之也,以是為賂齊”。此言取,蓋亦賂也。魯前年伐邾,以邾子益來。益,齊之甥也,畏齊,故賂之。○及闡,尺善反。惡內也。
歸邾子益于邾。 侵齊故也。○惡,烏路反。益之名,失國也。 於王法當絕故。
[疏]“益之名,失國也”。○釋曰:經書“歸邾子益於邾”,則益得國。而云失國者,邾益不能死難,而從執辱,於王法而言,理當絕位。魯歸之,不得無罪,故書益之名,以明失國之故也。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癸亥,杞伯過卒。 過音戈。
齊人歸讙及闡。 凱曰:“歸邾子,故亦還其賂。”
九年,春,王二月,葬杞僖公。
宋皇瑗帥師取鄭師于雍丘。 雍丘,某地也。○雍,於用反。取,易辭也。以師而易取,鄭病矣。 以師之重,而宋以易得之辭言之,則鄭師將劣矣。○易,以豉反。將,子匠反。
[疏]“以師而”至“鄭病矣”。○釋曰:凡書取,皆易辭,今以鄭師之重,而今宋以易得之辭言之,鄭之將帥微弱矣。亡軍之咎,本由君不任其才,故為鄭國病患。
夏,楚人伐陳。
秋,宋公伐鄭。
冬,十月。
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來奔。
公會吳伐齊。
三月,戊戌,齊侯陽生卒。
夏,宋人伐鄭。
晉趙鞅帥師侵齊。
五月,公至自伐齊。 傳例曰:“惡事不致,公會夷狄伐齊之喪,而致之何也?”莊六年“公至自伐衛”,傳曰“不致,則無以見公惡,事之成也”,將宜從此之例。○以見,賢遍反。
[疏]注“傳例”至“不致”。○釋曰:襄十年“公會晉侯”云云,“齊世子光會吳于柤”,傳曰“會夷狄不致,惡事不致”是也。云“傳曰不致,則無以見公惡,事之成也”者,案莊公五年“公會齊人”云云“伐衛”,注云“納惠公朔”,“逆天王之命也”。六年“公至自伐衛”,傳曰“惡事不致,此其致,何也?不致,則無用見公之惡,事之成也”是也。此年二月“公會吳伐齊”之喪,是惡事,宜不致而致,亦以見公惡事之成也。
葬齊悼公。
衛公孟彄自齊歸于衛。 彄,苦侯反。
薛伯夷卒。
秋,葬薛惠公。
冬,楚公子結帥師伐陳。
吳救陳。
十有一年,春,齊國書帥師伐我。
夏,陳轅頗出奔鄭。 頗,破何反。
五月,公會吳伐齊。甲戍,齊國書帥師及吳戰于艾陵,齊師敗績。獲齊國書。 與華元同義。艾陵,齊地。○艾,五蓋反。
[疏]注“與華元同義”。○釋曰:宣二年“宋華元帥師,及鄭公子歸生帥師,戰于大棘,宋師敗績。獲宋華元”,傳曰“獲者,不與之辭也。言盡其眾,以救其將也。以三軍敵華元,華元雖獲,不病也”,是與此同義。
秋,七月,辛酉,滕子虞母卒。
冬,十有一月,葬滕隱公。
衛世叔齊出奔宋。
十有二年,春,用田賦。 古者九夫為井,十六井為丘。丘賦之法,因其田財,通共出馬一匹,牛三頭。今別其田及家財,各出此賦。言用者,非所宜用。○別,如字,又彼列反。
[疏]“用田賦”。○釋曰:古者一丘之田,方十六井,一百四十四夫。軍賦之法,因其田財,通出馬一匹,牛三頭。今乃分別其田及家財,各令出此賦,則一丘之田,出馬二匹,牛六頭,故曰“用田賦”,言非所宜用也。謂之田賦者,古者但賦其家財,今又計田貢,故曰田賦也。○注“古者九夫”至“為丘”。○釋曰:案《周禮·小司徒職》“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然則井方一里,九夫;邑方二里,四井,三十六夫;丘方四里,十六井,百四十四夫;甸方八里,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軍賦之法,丘出馬一匹,牛三頭;甸出長轂一乘,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八里,據實出賦者言之,其畔各加一里,治溝洫者。《司馬法》城方十里,出革車一乘者,通計治溝洫者言之,其實一也。今指解經云“用田賦”者,是丘之賦,故云“九夫為井,十六井為丘”也。然經即云“用田賦”,而使丘民,以成元年“作丘甲”,民盡作甲,則知此“用田賦”,亦令一丘之民用田賦也。宣十五年“初稅畝”,則計畝以稅。所稅畝,十畝稅其一,此則通公田什一,而不畝計,故彼言稅,而此言賦也。○注“丘賦”至“三頭”。○釋曰:凡丘賦之法,因其民之所受,公田什一,及私家之財,通融共出馬一匹,牛三頭。以一丘之民,共出此賦,以家財為主,故曰丘賦。今又分別其所受公田,各令出此馬牛之賦,故曰“用田賦”也。《論語》曰:“哀公云:‘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即此田財并賦之驗也。
古者公田什一,用田賦,非正也。 古者五口之家,受田百畝,為官田十畝,是為私得其什,而官稅其一,故曰“什一”。周謂之徹,殷謂之助,夏謂之貢,其實一也,皆通法也。今乃棄中平之法,而田財并賦,言其賦民甚矣。○為官,于偽反。稅,舒銳反。夏謂,戶雅反。
[疏]“古者公”至“非正也”。○釋曰:凡受農田,皆私田百畝,公田十畝。但由公田私田,皆公家所受,故總曰“公田什一”,則以田之什一及家財,而出馬牛之賦,是其正也。今魯用田與財,各出馬牛之賦,非正也。○注“古者五”至“百畝”。○釋曰:《周禮·小司徒》云:“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鄭注曰:“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授之以上地,所養者眾也。男女五人以下,則授之以下地,所養者寡也。正以七人、六人、五人為率者,有夫有婦,然后為家,自二人以生於十人為九等,則七、六、五為其中也。老者一人,其馀疆弱相半,此其大數也。”然則《周禮》七人、五人、六人三等,范唯言“五口之家,受田百畝”,指下等言之。其實六人,七人亦受田百畝,與《周禮》不異也。“為官田十畝”者,受田百畝之外,又受十畝以為公田,是為私得其十,而官稅其一,故《漢書·殖貨志》“井田一里,是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畝,公田十畝,是為八百八十畝。馀二十畝為廬舍”,則家得二畝半,凡家受田一百十二畝半也。今傳言“公田什一”者,舉其全數,據出稅言之。“周謂之徹,殷謂之助,夏謂之貢,其實一也”者,出《孟子》文。彼云滕文公問為國於孟子,孟子對曰“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上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是也。然三代受畝悉皆什一,則夫皆一百一十畝。夏后政寬,計其五十畝,而貢五畝於公;殷人計其七十畝,而助十畝於公;周人盡計一百一十畝,而徹十畝於公。徹者通也。什一而稅,為天下通法,故《詩》云“徹田為糧”是也。“皆通法”者,《孟子》云“重之于堯舜,大桀小桀。輕之於堯舜,人貊小貊。什一而稅,頌聲作則。什一而稅,堯舜亦然”,是為通法也。貢起堯舜,則古者公田什一,是堯舜之時,明此什一之法也。范說不與先儒同,其先儒皆云什一者,十中稅一耳。
夏,五月,甲辰,孟子卒。孟子者,何也?昭公夫人也。其不言夫人,何也?諱取同姓也。 葬當書姓,諱故亦不書葬。○取如字,又七住反。
[疏]注“書當”至“書葬”。○釋曰:莊二十二年“葬我小君文姜”,經書其氏,卒又稱夫人而書葬。今孟子卒雖不稱夫人,準弋氏應書葬。不言者,知諱同姓,故范例:夫人薨者十,而書葬者十。夫人之道,從母儀。即桓公夫人文姜一,莊公夫人哀姜二,僖公之母成風三,文公之母聲姜四,宣公之母頃熊五,成公之母穆姜六,成公之嫡夫人齊姜七,襄公之母定姒八,昭公之母歸氏九,哀公之母定戈十。十者并書葬,其隱公夫人從夫之讓,昭公夫人諱同姓,二者皆不書葬也。
公會吳于橐皋。 橐皋,某地。○橐,章夜反,一音讬。
秋,公會衛侯、宋皇瑗于鄖。 鄖,某地。○鄖音云。
宋向巢帥師伐鄭。
冬,十有二月,螽。 螽音終。
十有三年,春,鄭罕達帥師,取宋師于嵒。 嵒,五咸反。取,易辭也。以師而易取,宋病矣。
[疏]“取易辭”至“病矣”。○釋曰:上九年宋皇瑗取鄭師,今鄭罕達取宋師,其事正反,嫌宋為人所報,非宋之病,故重發以同之。
夏,許男成卒。
公會晉侯及吳子于黃池。 及者,書尊及卑也。黃池,某地。
[疏]注“及者”至“卑也”。○釋曰:隱二年傳云“會者,外為主焉爾”。今言“公會晉侯”,則晉為主,於黃池而公往會之。既以晉侯為主,會無二尊,故言及以卑吳也。則與桓二年范注云“會盟言及,別內外也。尊卑言及,序上下也”亦同。何者?外吳而尊晉,則內外,序上下也。
黃池之會,吳子進乎哉!遂子矣。 進遂稱子。吳,夷狄之國也,祝發文身。 祝,斷也。文身,刻畫其身以為文也。必自殘毀者,以辟蛟龍之害。○祝,之六反。斷音短。辟音避,蛟音交。
[疏]注“文身”至“之害”。○釋曰:荊、楊之域,厥土涂泥,人多游永,故刻畫其身,以為蛟龍之文,與之同類,以辟其害。
欲因魯之禮,因晉之權,而請冠端而襲。 襲,衣冠。端,玄端。
[疏]“欲因魯”至“而襲”。○釋曰:魯是守文之國,禮儀之鄉;晉執中國之權,為諸侯盟主,故吳子欲因之而冠。必欲因之者,以鄭伯?原欲從中國,而被殺于鄵,吳子亦恐臣子不肯變從,故因魯之禮,因晉之權,然后群臣鄉化,以魯禮天下,共依晉權,諸侯所服故也。是以《明堂》說魯云“天下以為有道之國,天下資禮樂焉”是也。云“請冠端而襲”者,請著玄冠玄端而相襲。○注“襲衣冠,端玄端”。○釋曰:吳俗祝發文身,衣皮卉服,不能衣冠相襲。今請加冠于首,身服玄端,則衣冠上下共相掩襲,故云襲衣也。《詩》云:“其軍三單。”彼《毛傳》云:“三單相襲。”彼謂三軍前后為相襲,則此衣冠上下亦為相襲也。玄端者,謂玄端衣,而端幅制之,即諸侯視朝之服也。諸侯視朝之服,緇布衣,素積裳,緇玄一也。
其藉于成周, 藉謂貢獻。
[疏]注“藉謂貢獻”。○釋云:貢謂土地所有,以獻于成周。若《禹貢》“齒革羽毛”,“納錫大龜”,“惟金三品”之類,著於藉錄,以為常職,故知藉謂貢獻也。
以尊天王,吳進矣。吳,東方之大國也。累累致小國以會諸侯,以合乎中國。 累累,猶數數也。○累累,如字。數,所角反。
[疏]注“累累猶數數”。○釋云:東方之國,吳為最大。吳舉,小國必從,會吳于相、于道、于繒、于池之類,積其善事,故言數。○數致小國,以合乎中國也。
吳能為之,則不臣乎? 言其臣也。吳進矣。王,尊稱也。子,卑稱也。辭尊稱而居卑稱,以會乎諸侯,以尊天王。吳王夫差曰:“好冠來!”孔子曰:“大矣哉!夫差未能言冠而欲冠也。” 不知冠有差等,唯欲好冠。○尊稱,尺證反,下同。夫差音扶,下初隹反。
[疏]“王尊稱也,子卑稱也”。○釋曰:自黃池前,吳常僣號稱王,是其尊稱。今去僣號而稱子,是其卑稱也。○注“不知冠而差等”。○釋曰:冕有旒數不同,則冠亦有差等之別。吳為子爵,其冠之飾必不得與公侯同等,但未知若為差等爾。
楚公子申帥師伐陳。
於越入吳。
秋,公至自會。 吳進稱子,又會晉侯,故致也。
[疏]注“吳進”至“致也”。○釋曰:襄十年傳曰“會夷狄不致”。致會者,一以吳進稱子,二又為公會晉侯,以此二事之故致之爾。
晉魏曼多帥師侵衛。
葬許元公。
九月,螽。
冬,十有一月,有星孛于東方。 不書所孛之星,而曰東方者,旦方見孛,眾星皆沒故。○孛音佩。
[疏]注“不書”至“方者”。釋曰:文十四年“有星孛入于北斗”,昭十七年“有星孛于大辰”,彼皆言所佩之星。此不言所孛之星,直言東方者,彼北斗大辰未沒之時有,故得言所孛之星;此則旦明之時,方乃見孛,其東方常見之星,并以沒盡,故不言所孛之處星也。
盜殺陳夏區夫。 傳例曰:“微殺大夫謂之盜。”○區夫,烏侯反。
十有二月,螽。
十有四年,春,西狩獲麟。 杜預曰:“孔子曰:‘文王既沒,文不在茲乎?’此制作之本旨。”又曰:“鳳鳥不至,河不出圖,吾巳矣夫。”斯不王之明文矣。夫《關雎》之化,王者之風。《麟之趾》,《關雎》之應也。然則斯麟之來,歸於王德者矣。《春秋》之文,廣大悉備,義始於隱公,道終於獲麟。○狩,手又反。不出,如字,又赤遂反。矣夫音扶。不王,于況反,下“王德”同。雎,七余反。之應,于敬反。
[疏]注“杜預”至“本旨”。○釋曰:《論語》云:“文武之道,未墜於地,在人。”“文王既沒,其為文之道,實不在我身乎。”孔子既言“文武之道在我身”,孔子有制作之意。《中庸》云,有其德無其位,不得制作;有其位無其德,而不得制作。孔子雖懷圣德,而道不王,故有制作之志而不為也。○注“又曰”至“文矣”。○釋曰:凡圣人受命,而必鳳鳥至,河出圖,洛出書,故孔子曰:“鳳鳥不至,河不出圖,吾巳矣夫。”言巳無瑞應,道終不王,故云“斯不王之明文矣”。○注“關雎之化,王者之風”。○釋曰:子夏《詩序》云“《關雎》之化,王者之風”,言后妃有《關雎》之德也。○注“麟之趾,關雎之應也”。○釋曰:《詩序》文。言后妃有《關雎》之德,為王者之風,故感麟來應之,以見其趾。趾,足也。○注“然則斯麟之來,歸于王德者矣”。○釋曰:由后妃有《關雎》之化,為王者之風,故致得麟來應之。然則孔子有王之德,故亦感得麟來應之,故斯應麟之來,歸于王德者,謂孔子也。○注“春秋”至“獲麟”。○釋曰:其《詩·周南》則始於《關雎》篇,終於《麟趾》,故《春秋》之文,亦義始於隱公之道,終於獲麟,乘之以十二,約之以周典。《詩》云“誰將西歸,懷之好音”,示有贊於周道,故著西狩獲麟,言道備之驗也。
引取之也。 言引取之,解經言獲也。傳例曰“諸獲者,皆不與也”,故今言獲。麟自為孔子來,魯引而取之,亦不與魯之辭也。○為,于偽反。
[疏]注“傳例”至“不與也”。○釋曰:宣二年大棘之戰,鄭公子歸生獲宋華元,傳曰“獲者,不與之辭也”。上十一年艾陵之職,吳獲齊國書,范云“與華元同義”,是諸獲皆不與之辭也。今言獲麟者,欲言比麟自為孔子有王者之德而來應之,魯引而取之,亦不與魯之辭也。必使魯引取之者,天意若曰以夫子因《魯史記》而脩《春秋》故也。然則孔子脩《春秋》,乃獲麟之驗也。
狩地不地,不狩也。非狩而曰狩,大獲麟,故大其適也。 適猶如也,之也。非狩而言狩,大得麟,故以大所如者名之也。且實狩當言冬,不當言春。
[疏]“狩地”至“適也”。○釋曰:桓四年春“公狩于郎”,莊四年“冬,公及齊人狩而郜”,是狩皆書地。今不書地,則非狩也。非狩而曰狩者,大得此驗,故以大其所如者名之。○注“實狩”至“言春”。釋曰:案桓四年傳云“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是也。
其不言來,不外麟於中國也。其不言有,不使麟不恒於中國也。 雍曰:“中國者,蓋禮義之鄉,圣賢之宅,軌儀表於遐荒,道風扇於不朽。麒麟步郊,不為暫有。鸞鳳棲林,非為權來。雖時道喪,猶若不喪。雖麟一降,猶若其常。鵒非魯之常禽蜚,蜮非祥瑞之嘉蟲,故經書其有,以非常有,此所以所貴于中國,《春秋》之意義也。”○道喪,息浪反。音權,又音劬。鵒音欲。蜮音或。
[疏]注“鵒”至“嘉蟲”。○釋曰:昭二十五年經書“有?鵒來巢”,莊二十九年經書“秋,有蜚”,莊十八年經書“秋,有蜮”,傳皆曰“一有一亡曰有”是也。○注“所以”至“中國”。○釋曰:麒麟一致,不為暫有,雖時道喪,猶若不喪。如此為文,是所以取貴于中國,而王道頌盛,麟鳳常有,此則《春秋》之意然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