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年,春,王正月。公何以不言即位?《春秋》君弒,子不言即位。君弒則子何以不言即位?據繼君不絕也。○君弒,申志反,下皆同。
[疏]“公何以不言即位”。
○解云:隱元年傳云:“公何以不言即位”,注云“據文公言即位”。然則彼已注解,是以此處不復注之。○“春秋”至“即位”。
○解云:而言《春秋》者,欲道孔子意,《春秋》之內皆爾,非止此處,故舉其大號言之,是以僖元年傳云“公何以不言即位?繼弒君,子不言即位。此非子也,其稱子何?臣子一例也”。然則宣公之傳不言子,直以其無臣子之道,不念其君父,亦不由宣公非子赤之子,故不言子。
隱之也。孰隱?隱子也。隱痛是子之禍,不忍言即位。
[疏]“孰隱”至“子也”。
○解云:莊公既逾年即位之后,合稱成君,而言子者,凡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故也。若表臣子之心,不可曠年無君,乃稱公耳。
三月,夫人孫于齊。孫者何?孫,猶孫也。孫,猶遁也。○孫,音遜,下及注皆同;孫,猶遁也。遁,徒困反。
[疏]“孫者何”。
○解云:欲言初出,實先在齊;欲言非初出,而與公孫文同,故執不知問。○“孫,猶孫也”。
○解云:凡言孫者,孫遁自去之辭。今此言孫,與《尚書·序》云“將孫於位,讓於虞舜”義同,故言孫猶孫也,猶彼文也。而注云“孫,猶遁也”者,欲解彼此之孫,皆為孫遁自去之義,故曰遁也。
內諱奔,謂之孫。言于齊者盈諱文。
[疏]“內諱奔,謂之孫”。
○解云:據百二十國寶書以為《春秋》,非獨魯也。而言內者,讬王於魯,故言內,猶言內其國,外諸夏之義也。然則內魯為王,王者無出奔之義,故謂之孫矣。而僖二十四年“冬,天王出居于鄭”言出者,彼傳云“王者無外,此其言出何?不能於母也”,注云“不能事母,罪莫大於不孝,故絕之言出也”者是。
○注“言于”至“諱文”。
○解云:凡言于某者,從此往彼之辭。今此夫人實非始往而言于齊,與昭二十五年“公孫于齊”文同者,盈滿其諱文,若今始然,故云言于齊者,盈諱文耳。
夫人固在齊矣,其言孫于齊何?據公、夫人遂如齊,未有來文。
[疏]注“據公”至“來文”。
○解云:公、夫人遂如齊”,在桓十八年。言未有來文者,欲決文九年春,“夫人姜氏如齊”,“夫人姜氏至自齊”之文耳。若然,案下二年注云“不致者,本無出道,有出道乃致,奔喪致是也”。若然,則何氏指文九年“夫人姜氏如齊”,亦無出道,而責未有來文者,夫人如齊之時,得公之命,非無出道,故如此解。
念母也。固在齊而書孫者,所以起念母也。正月以存君,念母以首事。禮,練祭取法存君,夫人當首祭事。時莊公練祭,念母而迎之,當書迎,反書孫者,明不宜也。
[疏]注“禮練”至“宜也”。
○解云:存君者,即襄二十九年注云“正月歲終而復始,臣子喜其君父與歲終而復始,執贄存之”。然則今此練祭者,亦是臣子閔君父往年此日沒,今年復此日存而禮祭之,取法存君矣。言夫人當首祭事者,謂夫人當為首而營其祭事也。言時莊公練祭者,謂桓公去年四月薨,今年三月方為練祭,而欲迎母,非謂此時已為練矣。
夫人何以不稱姜氏?據夫人姜氏孫于邾婁。
[疏]注“據夫”至“邾婁”,解云:閔二年經文。
貶。曷為貶?據俱以孫為文。與弒公也。其與弒公奈何?夫人譖公於齊侯,如其事曰,加誣曰譖。○與殺,音預,下同。譖,側鴆反,加誣曰譖。公曰:“同非吾子,齊侯之子也。”以淫於齊侯所生。
[疏]“公曰”至“子也”。
○解云:夫人加誣此言,非謂桓公實有此言,何者?正以夫人之至在桓三年秋,子同之生乃在六年九月故也。
齊侯怒,與之飲酒。欲醉而殺之。禮,飲酒不過三爵。
[疏]注“禮飲不過三爵”。
○解云:《玉藻》云“君子之飲酒也,受一爵而色灑如也”,注云“灑如,肅敬貌也”;“二爵而言言斯”,注云“言言,和敬貌”;“禮已,三爵而油油”,注云“油油,悅敬貌”;“以退”,注云“禮,飲酒過三爵則敬殺,可以去矣者是也。
於其出焉。使公子彭生送之。於其乘焉。於其將上車時。○將上,時掌反,下同。脅幹而殺之。脅,折聲也。扶上車,以手脅折其幹。○脅幹,路合反,本又作“協”,亦作“拉”,皆同,折聲也。幹,音古旦反,脅也。
[疏]“於其”至“送之”。
○解云:與下句絕讀。○“於其乘焉,脅幹而殺之”。
○解云:二句連讀之。
○注“扶上”至“幹”。解云:折音如字。
念母者,所善也。則曷為於其念母焉貶?據貶必於其重。
[疏]“念母者,所善也”。
○解云:謂念母者,宜《春秋》之所善也。
○注“據貶必於其重”。
○解云:即僖元年傳云“夫人何以不稱姜氏?貶。曷為貶?與弒公也。然則曷為不於弒焉貶?貶必於其重者,莫重乎其以喪至也”,注云“刑人于市,與眾棄之,故必於其臣子集迎之時貶之,所以明誅得其罪”是也。
不與念母也。念母則忘父背本之道也,故絕文姜不為不孝,距蒯聵不為不順,脅靈社不為不敬,蓋重本尊統,使尊行於卑,上行於下。貶者,見王法所當誅。至此乃貶者,并不與念母也。又欲以孫為內見義,明但當推逐去之,亦不可加誅,誅不加上之義。非實孫,月者,起練祭左右。○背,音佩。蒯聵,苦怪反;下五怪反;見王,賢遍反,下同。為內,于偽反,下“為卑”、“為營”同。去,起呂反。
[疏]注“故絕”至“不順”。
○解云:謂貶氏是也。距蒯聵不為不順者,哀三年傳云“曼姑受命乎靈公而立輒,以曼姑之義,為固可以距之也”,注云“曼姑無惡文者,起曼姑得拒之。曼姑,臣也。距之者,上為靈公命,下為輒故”者是也。
○注“脅靈”至“不敬”。
○解云:即莊二十五年傳云“日食則曷為鼓用牲于社?求乎陰之道也”,注云“求,責求也”;“以朱絲營社,或曰脅之”,注云“脅之,與責求同義。社者,土地之主也;月者,土地之精也,上系于天而犯日,故鳴鼓而攻之,脅其本也。朱絲營之,助陽抑陰也”,是脅靈社,不為不敬之道也。
○注“蓋重”至“當誅”。
○解云:此蓋詁為皆也。謂脅社以重陽,距父以尊祖,皆是尊行於卑,上行於下之義。
○注“至此”至“之義”。
○解云:注言此者,欲道桓十八年公始如齊之時不貶意也。言又欲以孫為內見義者,正言道魯臣子不合誅夫人之意。
○注“非實”至“左右”。
○解云:閔二年“九月,夫人姜氏孫于邾婁”,彼注云“凡公夫人奔例日,此月者,有罪”。然則此書月者,正是其例。而言月者起練祭左右者,謂此夫人非孫,今乃書孫,書三月,起其練祭在左右故也。若直言春,無以起其練祭矣。
夏,單伯逆王姬。單伯者何?吾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以稱字也。禮,諸侯三年一貢士於天子,天子命與諸侯輔助為政,所以通賢共治,示不獨專,重民之至。大國舉三人,次國舉二人,小國舉一人。○單伯,音善,后放此。逆王姬,《左氏》作“送王姬”。治,直吏反。
[疏]“單伯者何”。
○解云:若言內臣,而逆王女;若言王臣,文無王使,故執不知問。
○注“以稱字也”。解云:諸侯之大夫例合稱名,若貢于天子,理宜尊異,是以見其稱字,知其貢于天子。
○注“諸”至“一人”。
○解云:皆《書傳》文,《射義》云“古者天子之制,諸侯歲獻貢士于天子,天子試之於射宮”,鄭注云“歲獻,獻國事之書,及計偕物也,三歲而貢士”。舊說云大國三人,次國二人,小國一人者,是與此同。
何以不稱使?據公子遂如京師,言如者,內稱使之文。
[疏]注“據公子遂如京師,言如者,內稱使之文”。
○解云:公子遂如京師者,僖三十年經文也。言如者,內稱使之文者,欲道傳云“何以不稱使”者,問經不道單伯如京師之意。
天子召而使之也。逆之者何?使我主之也。逆者,魯自往之文。方使魯為父母主嫁之,故與魯使自逆之。不言于京師者,使魯主之,故使若自魯女,無使受之。
[疏]“逆之者何”。
○解云:天子之臣,其數非一,而魯大夫使逆其女,故執不知問。
曷為使我主之?據諸侯非一。天子嫁女乎諸侯,必使諸侯同姓者主之。諸侯天子同姓者。諸侯嫁女于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大夫與諸侯同姓者。不自為主者,尊卑不敵,其行婚姻之禮,則傷君臣之義;行君臣之禮,則廢婚姻之好,故必使同姓有血脈之屬,宜為父道,與所適敵體者主之。禮,尊者嫁女于卑者,必持風旨,為卑者不敢先求,亦不可斥與之者,申陽倡陰和之道。天子嫁女於諸侯,備侄娣如諸侯之禮,義不可以天子之尊,絕人繼嗣之路。○主書者,惡天子也。禮,齊衰不接弁冕,仇讎不交婚姻。○好,呼報反。風,如字,又方鳳反。倡,昌亮反。和戶臥反。惡,烏路反。齊衰,音咨;下七雷反。
[疏]注“其行婚姻之禮”。
○解云:謂敵偶行事。
○注“行君臣之禮”。
○解云:謂君坐于上,而臣立于下。
○注“必使”至“主之”。
○解云:謂於女有血脈之親屬。
○注“禮尊”至“之道”。
○解云:風,猶放也。言使卑者待已放其命,云道有女可嫁,然后卑者乃敢求婚也。云亦不可斥與之者,亦不可斥言嫁於某國,所以然者,正以申陽倡陰和之道故也。
○注“天子”至“之禮”。
○解云:知者,見十九年傳“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若其禮異,當有別文。
○注“義不”至“之路”。
○解云:注知如此者,正見十九年傳下文云“諸侯壹聘九女,諸侯不再娶”。然則既不得再娶,適夫人沒無侄娣,即是絕嗣之義,故云此。
○注“禮齊”至“婚姻”。
○解云:義取《穀梁》之文,“仇讎之人非所以接婚姻,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之言也。所以然者,正由吉兇不相求矣。今莊公主婚于齊,相犯二事,是以《春秋》主書惡天子耳。
秋,筑王姬之館于外。何以書?譏。何譏爾?筑之,禮也;于外,非禮也。以言外,知有筑內之道也。于外非禮也。禮,同姓本有主嫁女之道,必闕地于夫人之下,群公子之上也。時魯以將嫁女于讎國,故筑于外。
[疏]注“以言”至“道也”。
○解云:正以經言于外,以為非禮,則知于內是禮明矣。
○注“必闕”至“上也”。
○解云:取下傳文為義。
于外何以非禮?據非內女。筑于外,非禮也。于,遠辭也。為營衛不固。不以將嫁于讎國除譏者,魯本自得以讎為解,無為受命而外之,故曰非禮。
○解,古賣反。其筑之何以禮?據禮當豫設。主王姬者,必為之改筑。主王姬者,則曷為必為之改筑?據諸侯宮非一。○必為,于偽反,下“必為”、“為襄公”并注同。
[疏]注“據諸”至“非一”。
○解云:即下云路寢、小寢之屬是也。於路寢則不可者,謂外內無別。
於路寢則不可,小寢則嫌。皆所以遠別也。○別,彼列反。
[疏]小寢則嫌。
○解云:嫌褻瀆。
群公子之舍,謂女公子也。則以卑矣。以為大卑。○大,音泰,一音他賀反。其道必為之改筑者也。以上傳言爾,知當筑夫人之下,群公子之上。筑例時。
[疏]注“筑例時”者。
○解云:即此年“秋,筑王姬之館”,二十八年“冬,筑微”,三十一年“春,筑臺于郎”,“秋,筑臺于秦”之屬是也。
冬,十月,乙亥,陳侯林卒。
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錫者何?賜也。上與下之辭。○錫,星歷反。
[疏]“錫者何”。
○解云:正以變賜言錫,與禮九賜之文異,故執不知問。
命者何?加我服也。增加其衣服,令有異於諸侯。禮有九錫:一曰車馬,二曰衣服,三曰樂則,四曰朱戶,五曰納陛,六曰虎賁,七曰弓矢,八曰鈇鉞,九曰秬鬯,皆所以勸善扶不能。言命不言命服者,重命,不重其財物。禮,百里不過九命,七十里不過七命,五十里不過五命。○令,力呈反。賁,音奔。鈇鉞,音甫,又方于反;下音越。秬,音巨,黑黍也。鬯,敕亮反,香酒。
[疏]“命者何”。
○解云:正以生時有功而受褒賜,今死乃賜命,故執不知問。
○注“禮有”至“不能”。
○解云:此《禮緯合文嘉》文也。彼注云“諸侯有德當益其地,不過百里,后有功加以九賜:進退有節,行步有度,賜以車馬,以代其步;其言成文章,行成法則,賜以衣服,以表其德;其長於教誨,內懷至仁,賜以樂則,以化其民;其居處脩理,房內不泄,賜以朱戶,以明其別;其動作有禮,賜以納陛,以安其體;其勇猛勁疾,執義堅強,賜以虎賁,以備非常;其內懷至仁,執義不傾,賜以弓矢,使得專征;其亢陽威武,志在宿衛,賜以斧鉞,使得專殺;其孝慈父母,賜以秬鬯,使之祭祀。皆如有德,則陰陽和,風雨時,四方所瞻,臣子所望,則有秬鬯之草,景星之應”是也。
○注“禮百里”至“五命”。
○解云:案《周禮·典命》曰“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者是也。
其言桓公何?據錫文公命不言謚。
[疏]注“據錫”至“言謚”。
○解云:即文元年夏四月,“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不言謚是也。
追命也。舉謚明知追命死者。禮,生有善行,死當加善謚,不當復加錫。不言天王者,桓行實惡,而乃追錫之,尢悖天道,故云爾。○善行,下孟反,下同。復,扶又反。悖,補內反。
[疏]注“不言”至“云爾”。
○解云:如此注者,欲決文元年稱天王也。
王姬歸于齊。何以書?我主之也。魯主女為父母道,故恩錄而書之。內女歸例月,外女不月者,圣人探人情以制恩,實不如魯女。
[疏]注“內女”至“之也”。解云:即隱二年“冬,十月,伯姬歸于紀”,隱七年“春,王三月,叔姬歸于紀”,成九年“二月,伯姬歸于宋”之屬是也。然則此事亦在月下,而言不月者,何氏以意斟酌,故如此解。而莊十一年“冬,王姬歸于齊”,而不書月者,彼則魯不主婚,自著天子有恩于王姬故也。
齊師遷紀郱、鄑、郚。遷之者何?取之也。以稱師,知取之。○郱,步丁反。鄑,子斯反,又音晉。郚,音吾。
[疏]“遷之者何”。
○解云:欲言實遷,不言處所;欲言取之,而經書遷,故執不知問。
取之,則曷為不言取之也?據莒人伐杞取牟婁。
[疏]注“據莒”至“牟婁”。解云:即隱四年經文。
為襄公諱也。襄公將復讎於紀,故先孤弱取其邑,本不為利舉,故為諱。不舉伐,順諱文也。外取邑不書,此何以書?大之也。何大爾?自是始滅也。將大滅紀從此始,故重而書之。
二年,春,王二月,葬陳莊公。
夏,公子慶父帥師伐馀丘。於馀丘者何?邾婁之邑也。曷為不系乎邾婁?國之也。曷為國之?君存焉爾。慶父幼少將兵,不譏者,從不言弟意,亦起之。○少,詩照反。
[疏]“於馀丘者何”。
○解云:欲言是國,天下未聞;欲言是邑,而不系國,故執不知問。○“曷為”至“焉爾”。
○解云:桓七年傳云“咸丘者何?邾婁之邑也。曷為不系乎邾婁?國之也。曷為國之?君存焉爾”。然則彼巳有傳,而復發之者,正以邑不系國,凡有二種,故須解之。即昭三十二年“取闞”,傳云“闞者何?邾婁之邑也。曷為不系乎邾婁?諱亟也”,注云“與受濫為亟”是。
○注“慶父”至“起之”。
○解云:正以桓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則莊公年十五矣。慶父之年宜十二三,故云幼少將兵矣。所以不書月以譏之者,正以不言弟意亦起之,何者?文元年注云“不稱王子者,時天子諸侯不務求賢,而專貴親親,故尢其在位子弟,刺其早任以權也。魯得言公子者,方錄異辭,故獨不言弟也。諸侯得言子弟者,一國失賢輕”。然則魯不言在位之弟者,刺其專貴親親而早任以權。今慶父實是公之母弟,若於凡平諸侯之國,則合言弟,但是魯公之弟,故于例不得言之。既不言弟,刺其專貴親親早任以權,則於幼少將兵之義,亦自見矣,故云從不言弟意,亦起之也。杜氏云“慶父者,莊公異母兄”,何氏知其幼者,正見稱仲,非兄明矣。
秋,七月,齊王姬卒。外夫人不卒,此何以卒?錄焉爾。曷為錄焉爾?據王后崩猶不錄。我主之也。魯主女為父母道,故卒錄之,明當有恩禮。內女卒例日,外女卒不日者,實不如魯女也。
[疏]注“內至”至“女也”。
○解云:即僖十六年“四月,丙申,鄫季姬卒”,成八年“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襄三十年夏“五月,甲午,宋災,伯姬卒”之屬是也。而莊四年“三月,紀伯姬卒”,莊二十九年十二月“紀叔姬卒”之屬皆不日。莊四年下文注云“卒不日葬日者,魯本宜葬之,故移恩錄文於葬”是也。
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郜。書者,婦人無外事,外則近淫。不致者,本無出道,有出道乃致,奔喪致是也。○郜,古報反。二傳作“禚”,四年亦爾。近,附近之近,亦如字。
[疏]注“不致”至“是也”。
○解云:即文九年春,“夫人姜氏如齊”,“三月,夫人姜氏至自齊”,注云“奔父母之喪也。不言奔喪者,尊內也”,“出獨致者,得禮,故與臣子辭”是也。
乙酉,宋公馮卒。
三年,春,王正月,溺會齊師伐衛。溺者何?吾大夫之未命者也。所伐大夫不卒者,莊公薄於臣子之恩,故不卒大夫,與桓同義。月者,衛朔背叛出奔,天子新立衛公子留,齊、魯無憚天子之心而伐之,故明惡重於伐,故月也。○溺,乃歷反。
[疏]“溺者何”。
○解云:欲言內臣,經不書氏;欲言外臣,復不系國,故執不知問。○“吾大”至“者也”。
○解云:隱九年傳云“俠者何?吾大夫之未命者也”,桓十一年“柔會宋公”以下“于折”,傳曰“柔者何?吾大夫之未命者也”,注云“輒發傳者,無氏嫌貶也”。然則今復發傳者,嫌會讎人而致貶故也。
○注“所伐”至“大夫”。
○解云:稱名為將大夫不書卒者,正以莊公薄於臣子之恩故也。知未命大夫得書卒者,正見隱九年經書俠卒也,彼注云“未命所以卒之者,賞宜從重。無氏者,少略也”者,即其義。
○注“與桓同義”。
○解云:桓十一年“柔會宋公”已下“于折”,傳曰“柔者何?吾大夫之未命者也”,彼注云“所以不卒柔者,深薄桓公不與有恩禮於大夫也”。今溺亦然,故言與桓同義。
○注“月者”至“出奔”。
○解云:正以侵伐例時,即上二年“夏,公子慶父伐於馀丘”之屬是也。今此月者,背叛出奔,罪重故也。其背叛出奔之事者,即桓十六年“衛侯朔出奔齊”是也。
○注“天子新立衛公子留”。
○解云:《世本》及《史記》并有其事。
夏,四月,葬宋莊公。莊公馮篡不見,書葬者,篡以計除,非以起他事不見也。○不見,賢遍反,下皆同。
[疏]注“莊公馮篡不見,書葬者,篡以計除,非以起”至“見也”。
○解云:《春秋》之例,篡不明者,皆貶去其葬以見篡,即僖二十四年“晉侯夷吾卒”,注云“篡故不書葬,明當絕也”;又宣九年秋,“晉侯黑臀卒于扈”,彼注云“不書葬者,篡也”之屬是也。其篡明者,不嫌非篡,故不去葬以見篡,即隱四年“衛人立晉”,桓十二年冬“衛侯晉卒”,十三年春“葬衛宣公”;又莊九年“齊小白入于齊”,至僖十七年冬“齊侯小白卒”,十八年“秋葬齊桓公”;又哀六年秋“齊陽生入于齊”,至哀十年春“齊侯陽生卒”,夏“葬齊悼公”;此等皆由其初有立、入之文,不嫌非篡,故書其葬。今宋公馮初篡不明,所以亦書其葬者,正以其父繆公有讓國之善,故計其父功而除其篡罪,故云篡以計除也。襄十四年夏“衛侯衎出奔齊”,至二十六年春“甯喜弒其君剽”,“衛侯衎復歸于衛”,傳云“然則曷為不言剽之立?不言剽之立者,以惡衛侯也”。注云:“起衛侯失眾出奔,故不書剽立。剽立無惡,則衛侯惡明矣”。又宣六年傳言“而立成公黑臀”,彼注云“不書者,以惡夷獆也”。然則剽與成公之篡皆不惡者,以惡衎與夷獆矣,是為以起他事不見。今宋莊公之立不書惡之者,自以計除之不見義,故云非以起他事不見也。既以計除,則迥然無罪,故得書葬,何則?晉侯重耳亦篡不明,而僖公三十三年得書“葬晉文公”者,《春秋》為賢者諱也。
五月,葬桓王。此未有言崩者,何以書葬?蓋改葬也。改,更也。改葬服輕不當月,月者,時無非常之變,榮奢改葬爾,故惡錄之。書者,諸侯當有恩禮。
[疏]“此未有言崩者”。
○解云:桓十五年經書“三月,乙未,天王崩”,何言未有言崩者?正以此年事不相接故也。○“蓋改葬也”。
○解云:案宣三年“郊牛之口傷,改卜牛”,經即書其改卜。此若改葬,經宜書改,而不書改者,蓋以天王之崩去此七年,是改可知,何勞書改乎?其改卜牛須書改者,若直言卜牛,嫌卜前口傷之牛,故須言改以明之。傳必知改葬者,正見《春秋說》云“恒星不見,周人榮奢改葬桓王冢,死尸復擾終不覺”之文故也。
○注“改葬”至“錄之”。
○解云:言改葬服輕者,即《喪服》云“改葬緦”是也。言不當月,月者,欲決昭二十二年“六月,叔鞅如京師。葬景王”之文也。言時無非常之變者,即決禮有非常之變者,將亡失尸柩之時改葬也。言榮奢改葬者,即《春秋說》云:“恒星不見夜明周人榮奢改葬恒王冢死尸復擾終不覺之文也。若然,案《春秋說》改葬在恒星不見之后,即宜在七年之末,而在三年者,宋氏云“由三年改葬,故七年恒星不見夜明者,正由今日榮奢改葬故也”。云故惡錄之者,謂由此之故,惡而深錄之也。
○注“書者”至“恩禮”。
○解云:文九年傳云“王者不書葬?此何以書?不及時書,過時書”,注云“重錄失時”;“我有往者則書”,注云“謂使大夫往也,惡文公不自往,故書葬以起大夫會之”。然則此改葬桓王,非彼之類而得書者,欲見諸侯當有恩禮故也。
秋,紀季以酅入于齊。紀季者何?紀侯之弟也。何以不名?賢也。何賢乎紀季?據叛也。○酅,戶圭反。
[疏]“紀季者何”。
○解云:欲言其君,經不書爵;欲言大夫,又不言氏,故執不知問。
服罪也。其服罪奈何?魯子曰:“請后五廟以存姑妹。”紀與齊為讎,不直齊大紀小,季知必亡,故以酅首服,先祖有罪於齊,請為五廟后,以酅共祭祀,存姑姊妹。稱字賢之者,以存先祖之功,則除出奔之罪,明其知權。言入者,難辭,賢季有難去兄入齊之心,故見之。男謂女先生為姊,后生為妹,父之姊妹為姑。○共,音恭。難辭,乃旦反,下皆同。
[疏]“魯子曰”至“姊妹”。解云:傳所以記魯子者,欲言孔氏之門徒受《春秋》,非唯子夏,故有他師矣。其隱十一年傳記“子沈子”者,欲明子夏所傳,非獨公羊氏矣,故輒記其人以廣義也。季為附庸而得有五廟者,舊說云比諸侯之禮故也。直言以存姑姊妹,不言兄弟子侄者,謙不敢言之。欲言兄弟子侄亦隨國亡,但外出之女有所歸趣而已。
○注“故以”至“於齊”。
○解云:凡言首者,先服之辭,紀國未滅,今以往服,故謂之首服也。先祖有罪於齊者,即四年傳云“哀公亨乎周,紀侯譖之”是也。
○注“言入”至“見之”。
○解云:正以襄二十六年二月,“衛孫林父入于戚”;定十三年“晉荀寅、士吉射入于朝歌”之屬,皆是不獲已,故以為難辭也。
○注“男謂”至“為姑”。
○解云:皆《釋親》文。111
冬,公次于郎。次者,兵舍止之名。
[疏]注“次者”至“之名”。解云:正以僖元年“齊師、宋師、曹師次于聶北,救邢”之文故也。
其言次于郎何?國內兵而當書,公斂處父帥師而至,雖有事而猶不書是也。
[疏]注“國內”至“是也”。
○解云:“公斂處父帥師而至”者,定八年傳文。案昭十三年“春,叔弓帥師圍費”;定十二年冬,“公圍成”之屬是也。
刺欲救紀而后不能也。惡公既救人,辟難道還,故書其止次以起之。諸侯本有相救之道,所以抑強消亂也。次例時。○惡,烏路反。
[疏]注“諸侯”至“亂也”。
○解云:言此者,欲道《春秋》善齊襄復讎,不書其滅,而刺魯侯不救紀者,以諸侯本有相救之道,所以抑強消亂,是以刺不相救也。而善齊襄復讎者,所以申仁孝之恩,各自為義,豈相妨奪乎?
○注“次例時”。
○解云:即此及三十年“夏,師次于成”之屬是也。而八年“春,王正月,師次于郎”云云,書月者,自為下文“甲午,祠兵”出之,次仍不蒙月也。十年“夏,六月,齊師、宋師次于郎。公敗宋師于乘丘”,書月者,自為下文“敗宋師”出之,次仍不蒙月也。
四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饗齊侯于祝丘。書者,與會郜同義。牛酒曰“犒,加飯羹曰饗。月者,再出重也。三出不月者,省文從可知例。○犒,苦報反,勞也。
[疏]注“書者”至“同義”。
○解云:即二年“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郜”,彼注云“書者,婦人無外事,外事則近淫”。今此亦然,故云同義。
○注“牛酒”至“曰饗”。
○解云:時王之禮也。
○注“月者”至“知例”。
○解云:案上二年經云“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郜”,一出亦書月,而言再出重者,正以下文三出、四出皆無月故也。而上二年月者,自為下經“乙酉,宋公馮卒”,其會仍自不蒙月矣。言三出不月者,即下五年“夏,夫人姜氏如齊師”是也。
三月,紀伯姬卒。禮,天子諸侯絕期,大夫絕緦。天子唯女之適二王后者,諸侯唯女之為諸侯夫人者,恩得申,故卒之。○期,音基。緦,音絲。
[疏]注“禮天”至“絕期”。
○解云:正見不杖期章無天子諸侯服故也。
○注“大夫絕緦”。
○解云:正見緦麻章無大夫服故也。
夏,齊侯、陳侯、鄭伯遇于垂。
紀侯大去其國。大去者何?滅也。孰滅之?齊滅之。曷為不言齊滅之?為襄公諱也。《春秋》為賢者諱,何賢乎襄公?據楚莊王亦賢,滅蕭不為諱。○為襄,于偽反,下“為賢”,注“為諱”及下注“為諱”、“為襄”同。
[疏]“大去者何”。
○解云:欲言其奔,而經言大去;欲言其滅,又無滅文,故執不知問。○“為襄公”至“者諱”。
○解云:言所以為襄公諱者,正由《春秋》為賢者諱故也。
○注“據楚莊王亦賢,滅蕭不為諱”者。
○解云:即宣十二年“冬,十有二月,戊寅,楚子滅蕭”,彼注云“日者,屬上有王言,今反滅人,故深責之”是也。若然,莊十年“齊師滅譚”,莊十三年“齊人滅遂”之屬,不為賢者諱滅而不據之者,“滅遂”之下注云“不諱者,桓公行霸,不任文德而尚武力,又功未足以除惡”。然則桓公是時賢,德未著,不為諱,適是其宜,寧得據之乎?楚莊是時巳有王言,賢德巳著,宜為之諱而書其滅,故據之也。
復讎也。何讎爾?遠祖也。哀公亨乎周,亨,而殺之。○亨,普庚反,注同,煮殺也。
[疏]注“公亨乎周”。
○解云:鄭氏云“懿始受譖而亨齊哀公”是也。《周語》亦有其事。
紀侯譖之,以襄公之為於此焉者,事祖禰之心盡矣。盡者何?襄公將復讎乎紀,卜之曰:“師喪分焉。”龜曰卜,蓍曰筮。分,半也。師喪亡其半。○禰,乃禮反。師喪,息浪反,注同。蓍,音尸。筮,巿制反。
[疏]“盡者何”。
○解云:以襄公淫泆,行同鳥獸,而言事祖禰之心盡,故執不知問。○“卜之”至“分焉”。解云:卜之者,謂襄公之辭。
○注“龜曰卜,蓍曰筮”。
○解云:《曲禮》文。
“寡人死之,襄公答卜者之辭。不為不吉也”。遠祖者,幾世乎?九世矣。九世猶可以復讎乎?雖百世可也。百世,大言之爾。猶《詩》云“嵩高維岳,峻極于天,君子萬年”。○幾,居豈反。嵩高,息忠反,本亦作“崧”。
[疏]“寡人死之,不為不吉也”。
○解云:皆齊侯之語,故注云“答卜者之辭”。所以謂死為吉事者,以復讎以死敗為榮故也。
○注“百世”至“萬年”。
○解云:蓋以百十者,數之終,施之於彼則無罪,施之於已則無義,故謂之大言耳。
家亦可乎?家,謂大夫家。曰:不可。國何以可?據家不可。國君一體也:先君之恥,猶今君之恥也;今君之恥,猶先君之恥也。先君謂哀公,今君謂襄公,言其恥同也。國君何以為一體?據非一世。國君以國為體,諸侯世,故國君為一體也。雖百世,號猶稱齊侯。今紀無罪,今紀侯也。此非怒與?怒,遷怒,齊人語也。此非怒其先祖,遷之于子孫與?。○怒與,音馀。曰:非也。古者有明天子,則紀侯必誅,必無紀者。紀侯之不誅,至今有紀者,猶無明天子也。古者諸侯必有會聚之事,相朝聘之道,號辭必稱先君以相接。然則齊、紀無說焉。不可以并立乎天下。無說,無說懌也。○無說,音悅,注同。懌,音亦。
[疏]“古者”至“天子也”。
○解云:從康王已下歷宣王之世,而言無明天子者,蓋以宣王之德,駁而不純故也。○“號辭”至“相接”。
○解云:正以號辭必稱先君之故,是以齊、紀不得并立于天下。古若有明天子,則須去其不直,是以上文云“古者有明天子,則紀侯必誅”也。
故將去紀侯者,不得不去紀也。有明天子,則襄公得為若行乎?若,如也。猶曰得為如此行乎?○將去,起呂反,下及注同。若行,下孟反,注同。
[疏]“故將”至“紀也”。
○解云:若不去紀,則有紀侯故也。○“襄公”至“行乎”。
○解云:行讀如有子行之之行。
曰:不得也。不得,則襄公曷為為之?上無天子,下無方伯,有而無益於治曰無,猶《易》曰“闃其無人”。○治,直吏反。闃,苦鵙反。
[疏]注“猶易”至“無人”。
○解云:《豐卦》上六爻辭也。緣恩疾者可也。疾,痛也。賢襄公為諱者,以復讎之義,除滅人之惡。言大去者,為襄公明義,但當遷徙去之,不當取而有,明亂義也。不為文實者,方諱,不得貶。
[疏]“緣恩疾者可也”。
○解云:時無明王賢伯以誅無道,緣其有恩痛於先祖者,可以許其復讎矣,故曰緣恩疾者可也。
○注“賢襄”至“之惡”。
○解云:擅滅同姓,合書而絕之。今不書者,以復讎除罪故也。
○注“不當”至“義也”。解云:謂但當推逐而已,不當取而有之,明其亂正義矣。然則襄公亂義而不惡者,王已復讎除之。
○注“不為”至“得貶”。
○解云:凡為文實者,皆初以常事為罪而貶之,然后計功除過,是以僖元年經云“齊師、宋師、曹師次于聶北,救邢”,傳云“曷為先言次后言救?君也。君則其稱師何?不與諸侯專封也。曷為不與?實與而文不與文曷為不與?諸侯之義不得專封也。諸侯之義不得專封,則其曰實與之何?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天下諸侯有相滅亡者,力能救之,則救之可也”者,是文實之義耳。今此若作文實,經宜言齊師滅紀,或言齊人滅紀,傳曰孰滅之?襄公滅之。曷為不言襄公滅之?不與諸侯擅滅,曷為不與?實與而文不與。文曷為不與?諸侯之義不得擅滅。諸侯之義不得擅滅,則其曰實與之何?上無天子,下無方伯,緣恩疾者可。若其如此,即經不免貶惡襄公。若貶惡襄公,則不名為之諱,是以不得作文實之義矣。而后桓公得作文實者,桓公非滅人,其罪惡輕也。
六月,乙丑,齊侯葬紀伯姬。外夫人不書葬,此何以書?據鄫季姬也。
[疏]注“據鄫季姬也”。
○解云:即僖公十六年“鄫季姬卒”,卒無葬文是。
隱之也。何隱爾?其國亡矣,徒葬於齊爾。徒者,無臣子辭也。國滅無臣子,徒為齊侯所葬,故痛而書之,明魯宜當閔傷臨之。卒不日葬日者,魯本宜葬之,故移恩錄文於葬。
[疏]注“徒者”至“臨之”。
○解云:正以徒詁為空。
○注“卒不”至“於葬”。
○解云:卒不日者,即上經書“三月,紀伯姬卒”是也。《春秋》之義,內女卒例日,而紀伯姬卒不日,故如此解。其隱三年傳云“不及時而日者,渴葬也。不及時而不日,慢葬也”者,自施於諸侯,非夫人之例,故此文雖不及五月,不得以渴隱解之。
此復讎也,曷為葬之?據恩怨不兩行。滅其可滅,葬其可葬。此其為可葬奈何?復讎者,非將殺之,逐之也。以為雖遇紀侯之殯,亦將葬之也。以為者,設事辭而言之。以大斂而徙棺曰殯。夏后氏殯於阼階之上,若存;殷人殯於兩楹之間,賓主夾之;周人殯於西階之上,賓之也。稱齊侯者,善葬伯姬,得其宜也。○斂,力驗反。夾,古洽反。
[疏]注“夏后”至“賓之也”。解云:《檀弓上》篇文。
秋,七月。
冬,公及齊人狩于郜。公曷為與微者狩?據與高傒盟諱,此競逐恥同。
[疏]注“據與高傒盟諱”。
○解云:即莊二十二年秋,“及齊高傒盟于防”,○傳云“公則曷為不言公?諱與大夫盟也”是也。
○注“此競逐恥同”。
○解云:謂與微者競逐禽獸,與大夫盟不異矣。
齊侯也。以不沒公,知為齊侯也。
[疏]注“以不”至“侯也”。
○解云:正以大夫盟即沒公,此不沒公者,齊侯故也。
齊侯則其稱人何?諱與讎狩也。禮,父母之讎不同戴天,兄弟之讎不同國,九族之讎不同鄉黨,朋友之讎不同巿朝。稱人者,使若微者,不沒公。言齊人者,公可以見齊微者,至於魯人皆當復讎,義不可以見齊侯也。○以見,賢遍反,下同。
[疏]注“禮父”至“巿朝”。
○解云:皆出《曲禮》上篇與《檀弓》上篇,何氏差約而為此言也。《檀弓》云“從父昆弟之讎”,故此何氏以九族言之。《曲禮》云“交游之讎”,故此何氏以朋友言之。定四年傳云“朋友相衛,古之道也”,義亦通於此。鄭氏云“交游或為朋友”是也。
前此者有事矣,溺會齊師伐衛是也。
[疏]注“溺會”至“是也”。
○解云:在上三年春。后此者有事矣,師及齊師圍盛是也。
[疏]注“師及”至“是也”。
○解云:在莊八年夏。
則曷為獨於此焉譏?於讎者,將壹譏而已,故擇其重者而譏焉,莫重乎其與讎狩也。狩者上所以共承宗廟,下所以教習兵行義。○共,音恭。於讎者則曷為將壹譏而已?讎者無時焉可與通,通則為大譏,不可勝譏,故將壹譏而已,其馀從同同。其馀輕者從義與重者同,不復譏,都與無讎同文論之,所以省文,達其異義矣。凡二同,故言同同。○勝,音升。復,扶又反。
[疏]注“其馀”至“者同”。
○解云:謂皆是與讎交接矣。
○注“不復”至“論之”。
○解云:謂更無貶文矣。
○注“所以”至“義矣”。
○解云:一則省文,二則達其異義矣。其異義者,圍盛不稱公者,諱其滅同姓;溺會齊師伐衛不稱氏者,見未命大夫故也。若不省文,無以見此義,故曰所以省文,達其異義矣。
○注“凡二同,故言同同”。
○解云:輕者不譏,見與重者同,一同也;都與無讎同文論之,一同也;故曰凡二同矣。考諸古本,傳及此注“同”字之下,皆無重語。有者衍文,且理亦宜然。
五年,春,王正月。
夏,夫人姜氏如齊師。
秋,倪黎來來朝。倪者何?小邾婁也。小邾婁國。○倪,五兮反,二傳皆作“郳”。黎來,力兮反。小邾婁,力居反,二傳亦無“婁”字。
[疏]“郳者何”。
○解云:欲言是國而言名,欲言非國,經言來朝,故執不知問。
小邾婁則曷為謂之倪?未能以其名通也。郳者,小邾婁之都邑。時未能為附庸,不足以小邾婁名通,故略謂之倪。黎來者何?名也。其名何?據僖七年稱子。
[疏]注“據七年稱子”。
○解云:即僖七年“夏,小邾婁子來朝”是也。
微國也。此最微,得見者,其后附從齊桓,為僖七年張本文。○見,賢遍反。為僖,于偽反,下文注同。
[疏]注“此最”至“本文”。
○解云:時未能為附庸,故謂之最微矣。言為僖七年張本文者,即彼注云“至是所以稱爵者,時附從霸者朝天子,旁朝罷,行進,齊桓公白天子進之,固因其得禮,著其能以爵通”是也。
冬,公會齊人、宋人、陳人、蔡人伐衛。此伐衛何?納朔也。曷為不言納衛侯朔?據納頓子于頓言納,下朔入公入致伐,齊人來歸衛寶,知為納朔伐之。
[疏]注“據納頓子于頓言納”。
○解云:即僖二十五年“秋,楚人圍陳,納頓子于頓”是也。
○注“下朔入公入致伐”。
○解云:即下六年“衛侯朔入于衛”,“公至自伐衛”是也。然則“衛侯朔入于衛”之下,即言“公至自伐衛”,亦一隅也。
○注“齊人來歸衛寶”。
○解云:即下六年“冬,齊人來歸衛寶”是也。辟王也。辟王者兵也,王人子突是也。使若伐而去,不留納朔者,所以正其義,因為內諱。
六年,春,王三月,王人子突救衛。王人者何?微者也。子突者何?別何之者,稱人序上。又僖八年王人不稱字,嫌二人。
[疏]“王人者何”。
○解云:欲言微者,書其美字;欲言其貴,連人言之,故執不知問。○“子突者何”。
○解云:稱字尊卑未分,故執不知問。
○注“別何”至“二人”。
○解云:所以不言王人子突者何,而別何之者,正以稱人,序在子突之上。又僖八年“公會王人”以下“于洮”,單稱王人,不稱字,問者之意,嫌此王人與子突別人,故別何之。然則言嫌二人者,猶言疑二人矣。
貴也。貴子之稱。○稱,尺證反。貴則其稱人何?據王子瑕不稱人。本當言王子突,示諸侯親親以責之也。
[疏]注“據王子瑕不稱人”。
○解云:即襄三十年夏,“王子瑕奔晉”是也。
○注“本當”至“之也”。
○解云:言王子則是王之親親,所以責諸侯違王命之深。
系諸人也。曷為系諸人?據不以微及大。
[疏]注“據不以微及大”。
○解云:即定二年傳云“然則曷為不言雉門災及兩觀?主災者兩觀也。主災者兩觀,則曷為后言之?不以微及大也”是也。然則彼不以微及大,而此以子突系諸人,故難之。
王人耳。剌王者,朔在岱陰齊時,一使可致,一夫可誅,而緩,令交連五國之兵,伐天子所立。還以自納,王遣貴子突,卒不能救,遂為天下笑,故為王者諱,使若遣微者弱愈,因為內殺惡。救例時,此月者,嫌實微者,故加錄之,以起實貴子突。○使,所吏反。令,力陳反。為王,于偽反,下“因為”、“不為危錄”皆同。
[疏]“王人耳”。
○解云:欲道子突,但是微者矣。
○注“剌王”至“可誅”。
○解云:即桓十六年冬,“衛侯朔出奔齊”,傳曰“衛侯朔何以名?絕。曷為絕之?得罪于天子也。其得罪于天子奈何?見使守衛朔,而不能使衛小眾,越在岱陰齊,屬負茲舍,不即罪爾”者,是其朔在岱陰齊時之事也。言當爾之時,微弱至甚,一使可攝取,一夫可就誅,故曰一使可致,一夫可誅耳。
○注“而緩”至“自納”。
○解云:即上五年“冬,公會齊人、宋人、陳人、蔡人伐衛”者,是其交通五國之兵矣。言伐天子所立者,在上三年耳。彼注云“天子新立衛公子留”是也。
○注“王遣”至“能救”。
○解云:王遣貴子突者,此文是也。卒不能救者,下文朔入衛是也。
○注“因為內殺惡”。
○解云:謂犯微人之命惡淺,犯貴者之命惡深故也。
○注“救例時”。
○解云:即僖六年秋,“諸侯遂救許”;僖十八年“夏,師救齊”之屬是。
夏,六月,衛侯朔入于衛。衛侯朔何以名?據衛侯入于陳儀不名。
[疏]注“據衛”至“不名”。
○解云:在襄二十五年秋。
絕。曷為絕之?據俱入也。犯命也。犯天子命尤重。其言入何?據頓子不復書入。○不復,扶又反,下皆同。
[疏]注“據頓”至“書入”。
○解云:即僖二十五年“秋,楚人圍陳,納頓子于頓”是。而言不復書入者,謂彼經直連圍陳而言納,不復別書入也。今此衛朔之事,去年已書伐衛訖,今復別言入,故如此注。篡辭也。上辟王不得言納,故復從篡辭書入也。不直言篡者,事各有本也。殺而立者,不以當國之辭言之。非殺而立者,以當國之辭言之。國人立之曰立,他國立之曰納,從外曰入。諸侯有屬讬力,加自文也。不書公子留出奔者,天子本當絕衛,不當復立公子留,因為天子諱微弱。○殺而,申志反,下皆同。屬,音燭。
[疏]注“上辟”至“言納”。
○解云:即上五年傳云“此伐衛納朔也,曷為不言納衛侯朔?辟王也”者是。
○注“故從”至“入也”。
○解云:正以《公羊》之例,立、納、入皆為篡辭故也。
○注“不直”至“本也”。解云:欲道《春秋》上下,所以不直言衛晉篡,齊小白篡,衛世子篡,而書其立、入、納者,事各有本故也。
○注“殺而”至“言之”。
○解云:即文十四年秋,“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不去公子是也。所以然者,正以其弒君取國,不嫌非篡故也。
○注“非殺”至“言之”。解云:衛晉言立,蒯聵言納,小白言入是也。所以然者,以其非殺而立,恐不成篡故也。
○注“國人立之曰立”。
○解云:隱四年“衛人立晉”是也。
○注“他國立之曰納”。
○解云:即哀二年夏,“晉趙鞅納衛世子于戚”是也。
○注“從外曰入”。
○解云:即莊九年夏,“齊小白入于齊”是也。
○注“諸侯”至“文也”。
○解云:即昭元年“秋,莒去疾自齊入于莒”;昭十三年夏,“楚公子比自晉歸于楚”之屬是也。
○注“因為”至“微弱”。
○解云:公子留本天子所立故也。其立公子留之事,說在上三年也。
秋,公至自伐衛。曷為或言致會,或言致伐?得意致會,所伐國服,兵解國安,故不復錄兵所從來,獨重其本會之時。
[疏]“曷為”至“致會”。
○解云:即襄十一年“公至自會”是也。
○注“所伐”至“之時”。
○解云:即襄十一年秋,“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世子光”以下“伐鄭,會于蕭魚。公至自會”是也。
不得意致伐。所伐國不服,兵將復用,國家有危,故重錄所從來,此謂公與二國以上也。公與一國及獨出用兵,得意不致,不得意致伐。公與二國以上出會盟,得意致會,不得意不致。公與一國出會盟,得意致地,不得意不致,皆例時。
[疏]注“所伐”至“從來”。
○解云:即襄十一年夏,“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世子光”已下“伐鄭。秋,七月,己未,同盟于京城北。公至自伐鄭”是也。又僖四年春,“公會齊侯、宋公”以下“侵蔡,蔡潰”,“遂伐楚,次于陘”,秋“八月,公至自伐楚”,傳云“楚已服矣,何以致伐楚?叛盟”之屬是也。若然,成十六年秋,“公會尹子、晉侯、齊國佐、邾婁人伐鄭”,冬十二月,“公至自會”;又成十七年“夏,公會尹子、單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邾婁人伐鄭。六月,乙酉,同盟于柯陵。秋,公至自會”;又成十七年“冬,公會單子、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人、邾婁人伐鄭。十一月,公至自伐鄭”。以此言之,則十六年秋伐鄭,十七年夏伐鄭,皆是鄭人不服而致會者,正以十六年時鄭人始叛,晉帥諸侯伐而討之,當是時實服,明年乃叛,是以致會也。其十七年夏公會單子巳下伐鄭者,正以比年用兵不能服,故以得意為文。其十七年冬公會單子已下伐鄭,以伐致者至於三,伐事寔當見,故言公至自伐鄭矣。若然,桓十六年“夏,四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蔡侯伐鄭。秋,七月,公至自伐鄭”,從此之后,鄭不背叛,何故不致,而致伐者?桓元年“三月,公會鄭伯于垂”,彼注云“不致之者,桓弒賢君,篡慈兄”,“與人交接則有危”,“故奪臣子辭,成誅文”。然則桓是惡人,本不合致,而桓十六年注云“致者,善桓公能疾惡同類,比與諸侯行義兵伐鄭”也者,是其得致之由。而致伐者,諸侯本意正欲助忽以誅突,突終得國,忽死不還,以其不得伐力,故致伐。
○注“公與”至“致伐”。
○解云:其獨出用兵得意不致者,即隱七年“秋,公伐邾婁”;僖三十三年夏,“公伐邾婁”;哀七年“秋,公伐邾婁”之屬,皆不致是也。其與一國用兵不得意致伐者,即僖二十六年冬,“公以楚師伐齊,取穀。公至自伐齊”,傳云“此已取穀矣,何以致伐?未得乎取穀也”,“曰患之起,必自此始也”是也。其公獨出用兵不得意致伐者,即下二十六年“春,公伐戎。夏,公至自伐戎”是也。其公與一國用兵得意不致,《春秋》之內,偶爾無之。《春秋》既無而知然者,正以用兵得意,兵不復用,何勞致伐乎?不致會者,離不成會故也。其不得意所以致伐者,兵將復用,重錄兵所從來故也。
○注“公與二國”至“不致”。
○解云:其二國以上出會盟得意致會者,即哀十三年夏,“公會晉侯及吳子于黃池”,“秋,公至自會”是也。其不得意不致者,即宣七年“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于黑壤”之屬是也。其得意致會者,以其成會也。其不得意不致者,無功可言故也。
○注“公與一國”至“不致”。
○解云:其得意致地者,即桓二年秋,“公及戎盟于唐。冬,公至自唐”之屬是也。其不得意不致之者,即隱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之屬是也。其得意所以致地者,離不成會故也。其不得意所以不致者,無功可致矣。
○注“皆例時”。
○解云:謂鄉來諸例皆書時,即桓二年“冬,公至自唐”,僖二十六年冬“公至自伐齊”,哀十三年“秋,公至自會”之屬是也。其僖四年“八月,公至自伐楚”,彼注云“月者,凡公出滿二時,月,危公之久”。然則彼以公正月出會齊侯伐楚,至八月乃反,故云滿二時矣。成六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何氏云“月者,前魯大夫獲齊侯,今親相見,故危之”是也。而襄十一年“公至自伐鄭”,“公至自會”,不滿二時而皆在日月下,何氏不注,蓋以為不蒙月故也。成十六年“公至自會”,亦不滿二時而在日月下,是不蒙月明矣。成十七年十一月“公至自伐鄭”,彼注云“月者,方正下壬申,故月之”,然則公至亦不蒙月矣。
衛侯朔入于衛,何以致伐?據得意。不敢勝天子也。與上辟王同義。久不月者,不與伐天子也,故不為危錄之。
[疏]注“與上辟王同義”。
○解云:上五年五國伐衛之時,寔納衛侯朔,所以不言納衛侯朔者,辟王者兵,使若伐而去,不留納朔者,所以正其義,因為內諱也。今此寔得意,所以不致會而致伐者,不敢勝天子,使若更以他事伐衛,不為納朔然,所以正其義,因為內諱,故曰同義。
○注“不月”至“錄之”。
○解云:僖四年“八月,公至自伐楚”,彼注云“月者,凡公出滿二時,月,危公之久”。然則今此兵歷四時而不月者,不與伐天子,故不為危錄故也。
螟。先是伐衛納朔,兵歷四時,及反民煩擾之所生。○螟,亡丁反。
[疏]注“兵歷四時”。
○解云:謂從五年冬訖于此年之秋故也。
冬,齊人來歸衛寶。此衛寶也,則齊人曷為來歸之?衛人歸之也。以稱人共國辭。○衛寶,《左氏》經作“衛俘”。
[疏]注“以稱人共國辭”。
○解云:注言此者,欲決三十一年“齊侯來獻戎捷”不言人也。言以稱人共國辭者,謂稱齊人,可以兼得兩國人之辭也。
衛人歸之,則其稱齊人何?讓乎我也。其讓乎我奈何?齊侯曰:“此非寡人之力,魯侯之力也。”時朔得國,后遣人賂齊,齊侯推功歸魯,使衛人持寶來,雖本非義賂,齊當以讓除惡,故善起其事。主書者,極惡魯犯命復貪利也。不為大惡者,納朔本不以賂行,事畢而見謝爾。寶者,玉物之凡名。○惡,烏路反。
[疏]注“故善起其事”。
○解云:言《春秋》善齊侯之讓,是以不言衛人而稱齊人,所以起其讓事矣。
○注“不為”至“謝爾”。
○解云:所傳聞之世,內大惡諱之。今此書見,故知不為大惡矣。
○注“寶者”至“凡名”。
○解云:猶言玉物之總名耳。定八年傳云“寶者何?璋判白,弓繡質,龜青純”是也。
七年,春,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防。
夏,四月,辛卯,夜,恒星不見。夜中,星霣如雨。恒星者何?列星也。恒,常也。常以時列見。○辛卯夜,一本無“夜”字,《穀梁》作“昔”。不見,賢遍反,注及傳皆同。
[疏]“恒星者何”。
○解云:欲道星稱,宿無恒星;欲言非星,而連星言之,故執不知問。○“恒,常也”至“列見”。
○解云:恒者,常也,天之常宿,故經謂之恒星矣。言以時列見于天,故傳謂之列星矣。
列星不見,則何以知夜之中?星反也。反者,星復其位。
[疏]“列星”至“之中”。
○解云:謂無所準度故也。
○注“反者,星復其位”。
○解云:謂星反附在半夜之后,則知鄉者不見之時,是夜中矣。
如雨者何?如雨者,非雨也。非雨,則曷為謂之如雨?“不脩春秋”曰“雨星不及地尺而復”,“不脩春秋”,謂史記也。古者謂史記為“春秋”。○雨星,于付反,一音如字,下注“雨星”同。
[疏]“如雨者何”。
○解云:欲言是雨,不應言如;其實非雨,而文言雨,故執不知問。
○注“不脩春秋”。
○解云:據此傳及注言,則孔子未脩之時,已謂之《春秋》矣。而舊解云,孔子脩之,春作秋成,謂之《春秋》者,失之遠矣。云云之說,在首卷。
君子脩之曰“星霣如雨”。明其狀似雨爾,不當言雨星。不言尺者,霣則為異,不以尺寸錄之。何以書?記異也。列星者,天之常宿,分守度,諸侯之象。周之四月,夏之二月,昏,參伐狼注之宿當見,參伐主斬艾立義,狼注主持衡平也。皆滅者,法度廢絕,威信陵遲之象。時天子微弱,不能誅衛侯朔,是后遂失其政,諸侯背叛,王室日卑,星霣未墜而夜中星反者,房心見其虛危斗。房心,天子明堂布政之宮也。虛危,齊分,其后齊桓行霸,陽穀之會有王事。○常宿,音秀,下同。參伐,所林反,下同。狼注,張又反,與味同。朱鳥口星也;一音之住反。艾,魚廢反。墜,有類反。分,扶問反。
[疏]注“分守”至“之象”。
○解云:言分者,謂十二之分野矣。言守度者,守三十度為一次矣。言諸侯之象者,謂星度有多少,若諸侯之國有大小耳。
○注“昏參”至“當見”。
○解云:正以參伐狼注,為西南之維候故也。
○注“參伐”至“立義”。
○解云:以其在西方,金主斷割之義故也。
○注“狼注”至“平也”。
○解云:正以其在南方,南方主禮故也。
○注“而夜”至“危斗”。
○解云:火見於周為五月者,謂昏時。今在周之四月,是以半夜之后,乃房星見。其虛危斗者,謂在夜半時明矣。
○注“房心”至“宮也”。
○解云:即上備云房為天子明堂,《文耀鉤》云“房心為中央火星,天王位”。若相對言之,則房為明堂,心為天王矣。既有天王,復有明堂布政之象也。
○注“其后”至“王事”。
○解云:齊桓行霸者,虛危斗也。有王事者,房心見也。
秋,大水。
無麥苗。無苗,則曷為先言無麥,而后言無苗?苗者,禾也。生曰苗,秀曰禾。據是時苗微麥強,俱遇水災,苗當先亡。一災不書,待無麥,然后書無苗。明君子不以一過責人。水、旱、螟、<蟲衆>,皆以傷二穀乃書。然不書穀名,至麥苗獨書者,民食最重。螟<蟲衆>,音終。
[疏]“一災不書”。
○解云:一穀之災,不書于經也。
○注“明君”至“責人”。
○解云:謂災傷五穀者,皆人行致之故也。
○注“水旱”至“穀名”。
○解云:大水傷二穀書於經者,即桓元年“秋,大水”,傳云“何以書?記災也”,彼注云“災傷二穀以上,書災也”。其旱傷二穀以上書者,即僖二十一年“夏,大旱”是也。其螟螽書者,即隱五年經書“螟”,傳云“何以書?記災也”;文八年經書“螽”之類是也。
○注“至麥”至“最重”。
○解云:災傷麥苗常書,即此及莊二十八年“大無麥禾”之屬皆是也。麥禾比於馀穀最重,故言民食最重矣。
何以書?記災也。先是莊公伐衛納朔,用兵逾年,夫人數出淫泆,民怨之所生。○數,所角反。泆,音逸。
[疏]注“先是”至“逾年”。
○解云:即五年“冬,公會齊人、宋人、陳人、蔡人伐衛”,六年“秋,公至自伐衛”是也。
○注“夫人數出淫泆”。
○解云:即五年“夏,夫人姜氏如齊師”,七年“春,夫人姜氏會齊侯於防”,“冬,夫人姜氏會齊侯于穀”之屬,故言數出耳。
冬,夫人姜氏會齊侯于穀。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