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公卷八(起十八年,盡二十七年)

《春秋公羊傳註疏》——戰國公羊高撰,漢何休註,唐徐彥疏。

十有八年,春,王三月,日有食之。是后戎犯中國,魯蔽鄭瞻,夫人如莒,淫泆不制所致。

[疏]注“是后戎犯中國”。

○解云:即下文“夏,公追戎于濟西”是也。

○注“魯蔽鄭瞻”。

○解云:下文“秋,有蜮”是。

○注“夫人”至“所致”。

○解云:即下十九年秋,“夫人姜氏如莒”之屬是也。是陰勝陽之象,是以日為之食。

夏,公追戎于濟西。以兵逐之曰追。○濟,子禮反。此未有言伐者,其言追何?據公追齊師至酅,舉齊侵也。

[疏]注“據公”至“侵也”。

○解云:即僖二十六年“齊人侵我西鄙,公追齊師至巂,弗及”是也。

大其為中國追也。以其不限所至,知為中國追也。○為中,于偽反,注及下皆同。

[疏]注“以其”至“追也”。

○解云:“公追齊師至巂”,限其所至,乃是自為己追,故知如此。

此未有伐中國者,則其言為中國追何?大其未至而豫御之也。其言于濟西何?據公追齊師至酅弗及,不言于也。大之也。大公除害,恩及濟西也。言大者,當有功賞也。追例時。

[疏]注“言大者”至“賞也”。解云:“公追齊師至巂,弗及”不言于,今言于者,謂公有大功,於王法當賞矣。

○注“追例時”。

○解云:即此文是。而僖二十六年“公追齊師”,雖在正月己未下,不蒙日月。

秋,有蜮。何以書?記異也。蜮之猶言惑也。其毒害傷人,形體不可見,象魯為鄭瞻所惑,其毒害傷人,將以大亂而不能見也。言有者,以有為異也。○蜮,音或,短狐也;或謂之射工,音食。

[疏]注“蜮之猶言惑也”。

○解云:即《五行志》云“蜮猶惑也”者是。

○注“其毒害傷人”。

○解云:即《五行志》云“能射人,甚者至死”是也。

○注“形體不可見”。

○解云:即《草木志》云“在水中射人影即死”是也。

○注“言有者,以有為異也”。

○解云:謂魯先無蜮,今乃有之。案昭二十五年經書“有鴝鵒來巢”,今此不書來者,亂氣所生,不從外來故也。

冬,十月。

十有九年,春,王正月。

夏,四月。

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于鄄,遂及齊侯、宋公盟。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言往媵之者,禮,君不求媵,二國自往媵夫人,所以一夫人之尊。○媵陳,以證反,又繩證反。娣從,才用反,下注同。

[疏]“媵者何”。解云:媵是碎事,例不見經,今而書之,故執不知問。

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壹聘九女,諸侯不再娶。必以侄娣從之者,欲使一人有子,二人喜也。所以防嫉妒,令重繼嗣也。因以備尊尊、親親也。九者,極陽數也。不再娶者,所以節人情,開媵路。○嫉,音疾,又音自。

[疏]“侄者何”。

○解云:昭穆異等,而與嫡俱行,故執不知問。○“娣者何”。

○解云:與侄同倫而在侄下,故執不知問。○“諸侯”至“再娶”。

○解云:傳言此者,解所以有媵之意。言諸侯娶女非一者,正由不得再娶故也。

○注“必以”至“人喜也”。

○解云:即《穀梁傳》云“一人有子,三人緩帶”,范氏云“欲共享其祿”是也。

○注“所以防嫉妒”。

○解云:謂三人不相疾也。

○注“令重繼嗣也”。解云:謂三人不相疾,共保其子。

○注“因以備”至“親也”。

○解云:謂備侄所以尊尊,備娣所以親親。其上尊下親,皆指嫡也。

○注“九者極陽數也”。

○解云:謂對一三五七以為極矣也。

○注“開媵路”。

○解云:謂亦有為嫡之望也。

媵不書,此何以書?據伯姬歸于紀,不書媵也。

[疏]注“據姬歸于紀”者,解云:在隱二年冬。

為其有遂事書。為下有遂事善也,故書所以不當書,以起將有所詳錄,猶伯姬書媵也。不媵,則當取。得書者張本文。言公子結如陳,遂及齊侯、宋公盟于鄄。○為其,于偽反,注及下注同。

[疏]注“為下有遂事善也”。

○解云:即“遂及齊侯、宋公盟”是也。

○注“故書所至不當書”。

○解云:謂書媵是也。

○注“以起將有所詳錄”。

○解云:正欲見盟事之善,合詳而錄之。

○注“猶伯姬書媵也”。

○解云:即成八年“衛人來媵”,傳曰“媵不書,此何以書?錄伯姬也”;九年“晉人來媵”,傳曰“媵不書,此何以書?錄伯姬也”;十年“齊人來媵”,傳云“媵不書,此何以書?錄伯姬也。三國來媵,非禮也。曷為皆以錄伯姬之辭言之?婦人以眾多為侈也”者是也。

○注“言公”至“盟于鄄”。

○解云:是其得書之文也。

大夫無遂事,此其言遂何?聘禮,大夫受命,不受辭。以外事不素制,不豫設,故云爾。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則專之可也。先是鄄、幽之會,公比不至,公子結出竟,遭齊、宋欲深謀伐魯,故專矯君命而與之盟,除國家之難,全百姓之命,故善而詳錄之。先書地,后書盟者,明出竟乃得專之也。盟不地者,方使上為出竟地,即更出地,嫌上地自為媵出地也。陳稱人者,為內書,故略以外國辭言之。此陳侯夫人,言婦者,在涂也。加之者,禮未成也。冬,齊人、宋人、陳人伐我西鄙,而盟不日者,起國家后背結之約,非結不信也。○矯,居表反。難,乃旦反。背,音佩。

[疏]注“先是”至“不至”。

○解云:即上十五年“春,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會于鄄”;十六年冬,“會齊侯、宋公”以下“同盟于幽”是也。正以彼二經皆不言公會,故知魯侯不至矣。

○注“欲深謀伐魯”。

○解云:正以善而詳錄之,故知欲伐矣。

○注“先書地”。

○解云:謂書鄄是也。

○注“明出竟乃得專之也”。

○解云:正以鄄為衛地故也。

○注“此陳”至“在涂也”。

○解云:即隱二年傳云“在涂稱婦”是。

○注“加之者,禮未成也”。

○解云:正以此婦未成為夫人,故加之絕之。若其巳配,禮宜言媵陳夫人,不假言之以絕也。

○注“冬齊”至“西鄙”。

○解云:即下經也。

○注“而盟不”至“不信也”。

○解云:以《公羊》之例,不信者書日,故如此解。

夫人姜氏如莒。

冬,齊人、宋人、陳人伐我西鄙。鄙者,邊垂之辭,榮見遠也。

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月者,再出也。不從四年巳月者,異國。

[疏]注“月者,再出也”。

○解云:欲對上十九年秋“夫人姜氏如莒”之文也。

○注“不從”至“異國”。

○解云:即上四年經云“春,王二月,夫人姜氏饗齊侯于祝丘”,彼注云“月者再出,重也。三出不月者,省文,從可知例”。然則此經不從四年之例,而復出月者,正為齊、莒異國,不得相因故也。

夏,齊大災。大災者何?大瘠也。瘠,病也,齊人語也。以加大,知非火災也。○大瘠,在亦反,病也;本或作“瘠”,才細反;一本作“漬”,才賜反,鄭注《曲禮》引此同。

[疏]“大災者何”。

○解云:欲言大疾疫,而經書災,故執不知問。

○注“以加大,知非火災也”。

○解云:正以襄三十年“宋災”,昭九年“陳火”之屬,皆不言大故也。案襄九年傳云“大者曰災,小者曰火”,注云“大者,謂正寢、社稷、宗廟、朝廷也,下此則小矣”。然彼是兩火自對,故以災火別之。此則非火,故更言大耳。

大瘠者何?<疒列>也。<疒列>者,民疾疫也。○<疒列>,力二反,疾疫也。疫,音役。何以書?記災也。外災不書,此何以書?及我也。與宋大水同義。<疒列>者,邪亂之氣所生,是時魯任鄭瞻,夫人如莒淫泆,齊侯亦淫諸姑姊妹,不嫁者七人。○邪,似嗟反。

[疏]注“與宋大水同義”。

○解云:即上十一年“宋大水”,傳云“何以書?記災也。外災不書,此何以書?及我也”,注云“時魯亦有水災,書魯則宋災不見,兩舉則煩文不省,故詭例書外以見內也”是也。

○注“齊侯”至“七人”。

○解云:《晏子春秋》文。案彼齊景公問於晏子曰:“吾先君桓公,淫女公子,不嫁者九人,而得為賢君何?”又此解言七人者,彼此其有誤矣。然則襄公霸諸侯,唯淫妹而已,齊人猶作“南山崔崔”以刺之。桓公小白相淫九人,而齊人不刺之者,蓋以功多足以除惡故也。或者遇爾不作,或采之不得,寧可問乎?

秋,七月。

冬,齊人伐戎。

二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辛酉,鄭伯突卒。○鄭伯突,徒沒反,厲公也。

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

冬,十有二月,葬鄭厲公。《春秋》篡明者書葬。

[疏]注“春秋”至“書葬”。

○解云:言《春秋》者,欲見通例如此矣。篡明者,謂有立、入之文,即隱四年冬,“衛人立晉”;桓十三年春,“葬衛宣公”;上九年夏,“齊小白入于齊”;僖十八年秋,“葬齊桓公”之屬是也。今此鄭突入于鄭,桓十五年秋亦有入櫟之文,即是篡明,書其葬耳。若篡不明者,則去其葬以見其篡,不合為諸侯,是以僖十年里克弒卓子之時,惠公無入文。至僖二十四年“晉侯夷吾卒”下,不書葬晉惠公矣。若有立、入之文者,不嫌非篡,何勞去葬以見篡?若然,案文公重耳亦無篡文,而僖三十年經書“葬晉文公”者,正以文公功蓋天下,《春秋》為賢者諱,故書其葬,若其不篡然也。若然,齊侯小白是賢者而書其入,又錄其葬,見其篡明,不為之諱者,僖十年傳云“桓公之享國也長,美見乎天下,故不為之諱本惡也。文公之享國也短,美未見乎天下,故為之諱本惡也”是也。

二十有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省。肆者何?跌也。跌,過度。○肆,音四,本或作“佚”。大省,所景反,除自省皆同,二傳作“眚”。跌,大結反,過度也。

[疏]“肆大省”。

○解云:肆,讀如字,放肆也。省,讀如減省之省也。○“肆者何”,“大省者何”。

○解云:皆以異於常例,故執不知問。大省者何?災省也。謂子卯日也。夏以卯日亡,殷以子日亡,先王常以此日省吉事,不忍舉,又大自省敕,得無獨有此行乎?常若聞災自省,故曰災省也。○行,下孟反。

[疏]注“先王”至“忍舉”。

○解云:此先王,謂夏、殷之后成禮者,以是夏、殷亡日,故省吉事而已,不忍舉而行之。

○注“又大”至“此行乎”。

○解云:又若似見不賢而內自省之義矣。

○注“常若”至“災省也”者,釋傳云“災省”之文也。言聞有災輒自省察,若為行而致之乎?肆大省,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始忌省也。時魯有夫人喪,忌省日不哭。省日本以忌吉事,不以忌兇事,故禮哭不辟子卯日,所以專孝子之思也。不與念母,而譏忌省者,本不事母則已,不當忌省,猶為商人責不討賊。○思,息嗣反。為,于偽反。

[疏]“肆大省,何以書”。

○解云:不但言何以書者,恐人以為但問大省,云大自省敕何以書,故復舉句而問之。

○注“故禮”至“卯日”。

○解云:案《士喪禮》既殯之后,云“朝夕哭,不辟子卯”是也。引之者,證不以忌兇事也。

○注“不與”至“忌省”。解云:不與念母者,即上元年“三月,夫人孫于齊”,傳曰“夫人固在齊矣,其言孫于齊何?念母也”,“念母者,所善也。則曷為於其念母焉貶?不與念母也”,彼注云“念母則忘父,背本之道也”是也。

○注“猶為”至“討賊”。

○解云:文十四年九月,“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然則商人者,是篡弒之賊也,齊之臣子理宜討之,而反臣事,失其所也。及文十八年夏,“齊人弒其君商人”,而不書其葬者,以責臣子不討賊也。似文姜罪,實宜絕之,公既不絕,宜盡子道,而反忌省,故得責之。

癸丑,葬我小君文姜。文姜者何?莊公之母也。輒發傳者,起仇母,錄子恩。凡母在子年,無適庶,皆系子也。不在子年,適母系夫,庶母系子。言小君者,比於君為小,俱臣子辭也。文者,謚也。夫人以姓配謚,欲使終不忘本也。○無適,丁歷反,下同。

[疏]“葬我小君文姜”。

○解云:《穀梁傳》曰“小君非君,其曰君何也?以其為公配,可以言小君也”者是。○“文姜者何”。

○解云:欲言莊母,謚異其父;欲言非母,備禮葬之,故執不知問。

○注“輒發”至“子恩”。

○解云:隱元年傳云“仲子者何?桓之母也”。今假令不發,亦是桓之夫人、莊公之母可知,而云“文姜者何?莊公之母”,故言輒矣。今此經云“葬我小君文姜”,傳云“文姜者何?莊公之母也”者,正欲錄子之恩,故備禮而葬之。

○注“凡母”至“系子也”。解云:即此傳云“文姜者何?莊公之母”,是適母系子也。宣八年傳云“頃熊者何?宣公之母也”,襄四年傳云“定戈者何?襄公之母也”,皆是庶母系子也。而僖二年傳云“哀姜者何?莊公之夫人也”,在子年而系夫者,蓋以僖公非所生,為其非子故也。

○注“不在”至“系夫”。

○解云:即僖二年哀姜是也。

○注“庶母系子也”。

○解云:即文五年傳云“成風者何?僖公之母也”是也。定十五年秋,“姒氏卒”,傳曰“姒氏者何?哀公之母也”者,亦是庶母不在子年而系于子。然則鄉來所言,傳皆葬上乃言某公之母,而姒氏特于卒上發傳者,正以姒氏之葬,直云“葬定姒”,不得稱小君,是以傳家亦於葬略之矣。定姒所以葬不得稱小君,《公羊》之義,母以子貴,哀公爾時未得為君,是以定姒未得全同夫人矣。

○注“欲使終不忘本也”。

○解云:本即姓是也。

陳人殺其公子御寇。書者,殺君之子,重也。

[疏]注“書者,殺君之子,重也”。

○解云:正以不言大夫而得書殺,則知由其是君之子故也。

夏,五月。以五月首時者,譏。莊公取仇國女,不可以事先祖,奉四時祭祀,猶五月不宜以首時。

秋,七月,丙申,及齊高傒盟于防。防,魯地。○傒,音兮。齊高傒者何?貴大夫也。曷為就吾微者而盟?據暨與公盟也。

[疏]“齊高傒者何”。

○解云:欲言其貴,魯侯恥之;欲言微者,名氏見經,故執不知問。

○注“據暨與公盟也”。

○解云:即上九年春,“公及齊大夫盟于暨”是也。

公也。以其日,微者不得日,大夫盟當出名氏。

[疏]注“以其日”至“得日”。

○解云:即隱元年“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傳曰“孰及之?內之微者也”,彼注云“宋稱人者,亦微者也”,“微者盟例時,不能專正,故責略之。此月者,隱公賢君,雖使微者,有可采取故錄也”,是其微者不得日矣。其微者盟例時者,即僖十九年“冬,會陳人、蔡人、楚人、鄭人盟于齊”之屬是也。

○注“夫人”至“名氏”。

○解云:即成元年“臧孫許及晉侯盟于赤棘”之屬是也。

公則曷為不言公?諱與大夫盟也。

冬,公如齊納幣。納幣即納徵。《禮》曰“主人受幣,士受儷皮”是也。《禮》言納徵,《春秋》言納幣者,《春秋》質也。凡婚禮皆用雁,取其知時候。唯納徵用玄纁束帛儷皮。玄纁,取其順天地也。儷皮者,鹿皮,所以重古也。○纁,許云反,儷,力計反,本又作“麗”。

[疏]注“納徵”至“天地也”。

○解云:即隱元年注云“束帛,謂玄三纁二:玄三法天,纁二法地”是也,何者?玄纁者,是天地之色故也。

○注“儷皮者,鹿皮,所以重古也”。

○解云:正以古者食肉衣皮服捕禽獸故也。儷者,兩也。兩皮者,二儀之數。

納幣不書,此何以書?據桓三年公子翚如齊逆女,不書納幣。譏。何譏爾?親納幣,非禮也。時莊公實以淫泆大惡不可言,故因其有事於納幣,以無廉恥為譏。不譏喪娶者,舉淫為重也。凡公之齊,所以起淫者,皆以危致也。

[疏]注“凡公”至“致也”。

○解云:即下二十三年“春,公至自齊”,“夏,公如齊觀社”,“公至自齊”;二十四年“夏,公如齊逆女”,“秋,公至自齊”之屬是也。凡書至者,臣子喜其君父脫危而至故也。

二十有三年,春,公至自齊。桓之盟不日,其會不致,信之也。據柯之盟不日,柯之會不致。

[疏]注“據柯”至“不致”。

○解云:即上十三年“冬,公會齊侯于柯”,不書日不致是也。

此之桓國,何以致?危之也。何危爾?公一陳佗也。公如齊淫,與陳佗相似如一也。○佗,大何反。

[疏]注“公如”至“如一也”。

○解云:即桓六年“蔡人殺陳佗”,傳云“陳佗者何?陳君也。陳君則曷為謂之陳佗?絕也。曷為絕之?賤也。其賤奈何?外淫也。惡乎淫?淫于蔡,蔡人殺之”是也。

祭叔來聘。不稱使者,公一陳佗,故絕,使若我無君,以起其當絕,因不與天子下聘小人。○祭,側界反。

[疏]注“不稱使”至“小人”。

○解云:如此注者,正欲決隱七年“天王使凡伯來聘”,九年“天王使南季來聘”,等是王使而皆稱使。今此獨不稱使,故決之。何氏知不稱使,是我無君之文者,正見閔二年“高子來盟”,傳云“何以不言使?我無君”是也。若然,案桓四年“夏,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桓五年夏,“天王使仍叔之子來聘”;桓八年春,“天王使家父來聘”。然則桓公篡逆,經猶稱使而不絕之。莊公特淫,絕之者,桓四年伯糾之下,何氏云“下去二時者,桓公無王而行,天子不能誅,反下聘之,故為貶,見其罪,明不宜也”。然則桓公惡甚,故去二時以明不宜。莊公罪輕,故不言使以見絕,因不與天子下聘小人而巳。《春秋》見義,非唯一種,未可然怪也。

夏,公如齊觀社。何以書?譏。何譏爾?諸侯越竟觀社,非禮也。觀社者,觀祭社。諱淫言觀社者,與親納幣同義。社者,土地之主。祭者,報德也。生萬物,居人民,德至厚,功至大,故感春秋而祭之,天子用三牲,諸侯用羊豕。

[疏]注“諱淫”至“同義”。

○解云:謂實以淫泆大惡不可言,因其有事于觀社,故以觀社譏耳。

○注“天子”至“羊豕者”,解云:時王之禮。

公至自齊。

荊人來聘。荊何以稱人?據上稱州。

[疏]注“據上稱州”。

○解云:即上十六年“秋,荊伐鄭”之屬是也。

始能聘也。《春秋》王魯,因其始來聘,明夷狄能慕王化,脩聘禮,受正朔者,當進之,故使稱人也。稱人當系國,而系荊者,許夷狄者不一而足。

[疏]注“稱人”至“而足”。

○解云:正以十年傳云:“州不若國,知進稱人宜系國矣”。文九年“楚子使椒來聘”,傳云“椒者何?楚大夫也。楚無大夫,此何以書?始有大夫也。始有大夫則何以不氏?許夷狄者不一而足也”。又襄二十九年傳云“札者何?吳季子之名。《春秋》賢者不名,此何以名?許夷狄者不壹而足也”,是以此注引之耳。

公及齊侯遇于穀。

蕭叔朝公。其言朝公何?據公在內不言朝公,在外言會。

[疏]注“據公”至“朝公”。

○解云:即隱十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之屬是也。

○注“在外言會”。

○解云:定十四年“邾婁子來會公”,及公會某侯之屬皆是也。

公在外也。時公受朝於外,故言朝公,惡公不受於廟。○惡公,烏路反,下同。

[疏]注“時公”至“於廟”。

○解云:隱七年注云“不言聘公者,禮,聘受之於大廟,孝子謙不敢以巳當之,歸美於先君,且重賓也”,隱十一年注云“不言朝公者,禮,朝受之於大廟,與聘同義”。今此言公故如此解。

秋,丹桓宮楹。何以書?譏。何譏爾?丹桓宮楹,非禮也。楹,柱也。丹之者,為將娶齊女,欲以夸大示之。傳言“丹桓宮”者,欲道天子諸侯各有制也。禮,天子斫而礱之,加密石焉;諸侯斫而礱之,不加密石;大夫斫之;士首本。失禮宗廟例時。○宮楹,音盈,柱也,下傳及注同。為將,于偽反。斫,丁角反,下同。礱,力工反。

[疏]注“禮天子”至“首本”。

○解云:皆《外傳·晉語》張老謂趙文子椽之制。《穀梁傳》曰:“天子之桷,斫之礱之,加密石焉;諸侯之桷,斫之礱之;大夫斫之;士斫本。”今此何氏於丹楹之下總言之矣。斫本者,正謂全以樹本而行斤斫之。

○注“失禮宗廟例時”。

○解云:正謂此文是也。下經二十四年“三月,刻桓宮桷”而書月者,以其功重故也。此謂失禮脩營之例也。若其祭祀失禮者,則書日,是以隱五年“初獻六羽”之下,何氏云“失禮鬼神例日”是也。若始造宗廟而失禮者,亦書日,即成六年春,王“二月,辛巳,立武宮”是也。而定元年九月,“立煬宮”,亦為非禮,而不書日者,所見之世,其恩尤厚,故不為書日,使若得禮然。

冬,十有一月,曹伯射姑卒。曹達《春秋》常卒月葬時也。始卒日葬月,嫌與大國同,后卒而不日,入所聞世,可日不復日。○射姑,音亦。復,扶又反。

[疏]注“曹達”至“時也”。

○解云:即文九年“秋,八月,曹伯襄卒”,冬,“葬曹共公”;昭十八年“春,王三月,曹伯須卒”,“秋,葬曹平公”之屬是也。其有卒葬在日月下者,不蒙日月矣。其文各自有解。

○注“始卒日葬月”。

○解云:即桓十年“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終生卒。夏,五月,葬曹桓公”是也。所以然者,敬老重恩故也。

○注“后卒而不日”。

○解云:正以對桓十年“曹伯終生卒”,以為后矣。

○注“入所聞世,可日不復日”。

○解云:即文九年“秋,八月,曹伯襄卒”是。案曹為小國,入所聞之世,正合卒月,而言可日者,正以傳聞之世,巳得錄之,故所聞世可以書日,但以嫌同大國,故不日矣。

十有二月,甲寅,公會齊侯盟于扈。桓之盟不日,此何以日?危之也。何危爾?我貳也。莊公有污貳之行。○扈,音戶。有污,污辱之污,一音烏臥反,后放此。行,下孟反。

[疏]注“污貳之行”。

○解云:謂莊公之行,既不清潔,又不專一,故謂之貳矣。魯子曰:“我貳者,非彼然,我然也。”嫌上托以齊惡我貳,相疑而盟,故日也。解言非齊惡我也,我行污貳,動作有危,故日之也。

二十有四年,春,王三月,刻桓宮桷。何以書?譏。何譏爾?刻桓宮桷,非禮也。與丹楹同義。月者,功重於丹楹。○桷,音角,椽也。

[疏]注“與丹楹同義”。

○解云:即上注云“丹之者,為將娶齊女,欲以夸大示之”是也。

○注“月者,功重於丹楹”。

○解云:正以失禮宗廟例時,故如此注。

葬曹莊公。

夏,公如齊逆女。何以書?親迎禮也。諱淫,故使若以得禮書也。禮,諸侯既娶三月,然后夫人見宗廟;見宗廟,然后成婦禮。○迎,魚命反。見宗,賢遍反,下傳文“見也”、“見用幣”及注同。

[疏]“葬曹莊公”。

○解云:雖在月下,不蒙上月也。○“何以書?親迎禮也”。

○解云:魯侯如齊,本實淫通,非為親迎而往。但《春秋》之意,以其大惡不可言之,要以言其逆女,使若得禮,善而書日矣。是以注云“諱淫,故使若以得禮書也”。

○注“禮諸侯”至“婦禮”。

○解云:注言此者,欲道莊公夫人未至于國而行婦事,既非正禮明矣。

秋,公至自齊。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其言入何?據夫人姜氏言至不言入。

[疏]注“據夫人”至“言入”。

○解云:即桓三年九月,“夫人姜氏至自齊”是

難也。其言日何?據夫人姜氏至,不日。○難也,乃旦反,下及注同。難也。其難奈何?夫人不僂,不可使入,與公有所約,然后人。僂,疾也,齊人語。約,約遠媵妾也。夫人稽留,不肯疾順公,不可使即入。公至后,與公約定八月丁丑乃入,故為難辭也。夫人要公不為大惡者,妻事夫有四義:雞鳴縰笄而朝,君臣之禮也;三年惻隱,父子之恩也;圖安危可否,兄弟之義也;樞機之內,寢席之上,朋友之道,不可純以君臣之義責之。○不僂,力主反,疾也。注同。遠,于萬反。要,一遙反。縰笄,所買反,又所綺反。惻隱,初力反。

[疏]注“夫人要公”至“責之”。

○解云:正以所傳聞之世,內之大惡皆諱不書。今而書之,故知然也。

戊寅,大夫宗婦覿,用幣。宗婦者何?大夫之妻也。覿者何?見也。用者何?用者不宜用也。不宜用幣為贄也。○覿,大歷反,見也。贄,音至。

[疏]“宗婦者何”。

○解云:欲言大夫之妻,文不言及;欲言非妻,相與俱見,故執不知問。○“覿者何”。

○解云:欲言是禮,男女無別;欲言非禮,而在用上,故執不知問。○“用者何”。

○解云:初至之覿,禮則有之;而經書用,乃是不宜之稱,故執不知問。

見用幣,非禮也。以文在覿下,不使赍見,知非禮也。

[疏]“見用幣,非禮也”。

○解云:言其見夫人之法,卿大夫宜用羔雁,宗婦宜用棗栗腶脩,而皆用幣,是為非禮也。

○注“以文”至“非禮也”。

○解云:若其是禮,宜言大夫宗婦用幣覿也。

然則曷用?棗栗云乎?暇脩云乎?暇脩者,脯也。禮,婦人見舅姑,以棗栗為贄;見女姑,以暇脩為贄;見夫人,至尊,兼而用之。云乎,辭也。棗栗取其早自謹敬,暇脩取其斷斷自脩正。執此者,若其辭云爾,所以敘情配志也。凡贄,天子用鬯,諸侯用玉,卿用羔,大夫用雁,士用雉。雉取其耿介;雁取其在人上,有先后行列;羔取其執之不鳴,殺之不號,乳必跪而受之,類死義知禮者也;玉取其至清,而不自蔽其惡,潔白而不受污,內堅剛而外溫潤,有似乎備德之君子;鬯取其芬芳在上,臭達於天,而醇粹無擇,有似乎圣人,故視其所執而知其所任矣。日者,禮,夫人至,大夫皆郊迎,明日大夫宗婦皆見,故著其明日也。大夫妻言宗婦者,大夫為宗子者也。族所以有宗者,為調族理親疏,令昭穆親疏各得其序也,故始統世世繼重者為大宗,旁統者為小宗,小宗無子則絕,大宗無子則不絕,重本也。天子諸侯世以三牲養,禮有代宗之義,大夫不世,不得專宗。著言宗婦者,重教化自本始也。○斷脩,丁亂反,注同,本又作“暇”,音同鍜;脯加姜桂曰脩。耿介,古幸反;下音界。行,戶郎反。號,戶刀反。跪,其委反。醇,音純。粹,雖遂反。為調,于偽反,下“仕為”同。令,力呈反。昭穆,上遙反,凡昭穆之例皆同。

[疏]注“暇脩者,脯也”。

○解云:正以《穀梁傳》云“束脩之肉,不行竟內”,以肉言之,故知脩為脯矣。又下《曲禮》“婦人之贄,脯脩棗栗”,謂之脯脩,其義益顯。

○注“禮婦人”至“志也”。

○解云:時王之禮。且以其文先言棗栗故也。

○注“凡贄”至“用雉”。

○解云:皆下《曲禮》文。彼言諸侯用圭,此言玉者,蓋所見異也。

○注“大夫不世,不得專宗”。

○解云:欲道大夫之妻所以謂之婦人之義。

○注“重教化自本始也”。

○解云:正以宗子者,宗族之本故也。

大水夫人不制,遂淫二叔,陰氣盛,故明年復水也。○復,扶又反。

[疏]注“夫人”至“二叔”。

○解云:即下二十七年傳云“公子慶父、公子牙通乎夫人以脅公”是也。

○注“明年復水也”。

○解云:即二十五年“秋,大水”云云是也。

冬,戎侵曹,曹羈出奔陳。曹羈者何?曹大夫也。以小國,知無氏為大夫。○曹羈,居宜反,下同。

[疏]“曹羈者何”。

○解云:欲言曹君,經不稱伯;欲言大夫,單名無氏,故執不知問。

○注“以小”至“大夫”。

○解云:即襄二十三年“邾婁鼻我來奔”,昭二十七年“邾婁快來奔”之屬是也。若其大國大夫不書名氏者,或有未命,或有罪見貶矣。

曹無大夫,此何以書?據羈無氏。

[疏]注“據羈無氏”。

○解云:曹無大夫之文也。言問者見羈無氏,知曹無大夫。既無大夫,何以特書曹羈?故難之。

賢也。何賢乎曹羈?據國見侵,出奔以辟難。戎將侵曹,曹羈諫曰:“戎眾以無義,戎師多,又常以無義為事。”君請勿自敵也。”禮,兵敵則戰,不敵則守。君師少,不如守,且使臣下往。○則守,手又反,又如字,下同。曹伯曰:“不可。”臣下不可獨往。三諫不從,遂去之。故君子以為得君臣之義也。孔子曰:“所謂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則止。”此之謂也。諫必三者,取月生三日而成魄,臣道就也。不從得去者,仕為行道,道不行,義不可以素餐,所以申賢者之志,孤惡君也。諫有五:一曰諷諫,孔子曰“家不藏甲,邑無百雉之城”,季氏自墮之是也;二曰順諫,曹羈是也;三曰直諫,子家駒是也;四曰爭諫,子反請歸是也;五曰贛諫,百里子、蹇叔子是也。○魄,普白反。餐,七千反。諷,方鳳反。墮,許規反。爭,爭斗之爭。贛諫,陟降反,又呼弄反,又丑用反。

[疏]“三諫不從”至“義也”。

○解云:然則下二十七年傳云“君子辟內難,而不辟外難者,謂三諫不從”之屬是也。而《曲禮》下篇云“三諫不聽,則逃之”,蓋士不待放,故言逃之。

○注“諫必三者”至“君也”。

○解云:即此及《鄉飲酒義》云“讓之三也,象月之三日而成魄”是也。

○注“諫有五至墮之是也”。解云:即定十二年傳云“孔子行乎季孫,三月不違,曰:‘家不藏甲,邑無百雉之城。’於是帥師墮費”是也。

○注“二曰順諫”。

○解云:即此文是也。

○注“三曰”至“駒是也”。

○解云:昭二十五年傳云“昭公將弒季氏,告子家駒曰:‘季氏為無道,僣於公室久矣。吾欲弒之,何如?’子家駒曰:‘諸侯僣於天子,大夫僣於諸侯久矣。’昭公曰:‘吾何僣矣哉?’子家駒曰:‘設兩觀,乘大路,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皆天子之禮也’”是也。

○注“四曰”至“歸是也”。

○解云:即宣十五年傳云“外平不書,此何以書?大其平乎己也。何大其平乎己?莊王圍宋軍,有七日之糧爾,盡此不勝,將去而歸爾。於是使司馬子反乘堙而闚宋城,宋華元亦乘堙而出見之。子反曰:‘子之國何如?’華元曰:‘憊矣。’曰:‘何如?’曰:‘易子而食之,析骸而炊之。’司馬子反曰:‘嘻!甚矣憊。雖然,吾聞之也:圍者拑馬而秣之,使肥者應客,是何子之情也?’華元曰:‘吾聞之,君子見人之厄則矜之,小人見人之厄則幸之。吾見子之君子也。是以告情於子也。’司馬子反曰:‘諾!勉之矣。吾軍亦有七日之糧爾,盡此不勝,將去而歸爾。’揖而去之,反于莊王。莊王曰:‘何如?’司馬子反曰:‘憊矣。’曰:‘何如?’曰:‘易子而食之,析骸而炊之。’莊王曰:‘嘻!甚矣憊。雖然,吾今取此,然后而歸爾。’司馬子反曰:‘不可。臣巳告之矣,軍有七日之糧爾。’莊王怒曰:‘吾使往視之,子曷為告之?’司馬子反曰:‘以區區之宋,猶有不欺人之臣,可以楚而無乎?是以告之也。’莊王曰:‘諾!舍而止。雖然,吾猶取此,然后歸爾。’司馬子反曰:‘然則君請處于此,臣請歸爾。’莊王曰:‘子去我而歸,吾孰與處于此?吾亦從子而歸爾。’引師而去之。故君子大其平乎已也”者是也。

○注“五曰”至“子是也”。

○解云:僖三十三年傳云“秦伯將襲鄭,百里子與蹇叔子諫曰:‘千里而襲人,未有不亡者也。’秦伯怒曰:‘若爾之年者,宰上之木拱矣,爾曷知?’師出,百里子與蹇叔子送其子而戒之曰:‘爾即死必於殽之嵚巖,是文王之所辟風雨者也。吾將尸爾焉。’子揖師而行,百里子與蹇叔子從其子而哭之。秦伯怒曰:‘爾曷為哭吾師?’對曰:‘臣非敢哭君師,哭臣之子也’”者是也。

赤歸于曹郭公。赤者何?曹無赤者,蓋郭公也。以郭公在赤下。○赤歸于曹郭公,此連為句。郭,音虢,亦如字。連讀郭公為一句。

[疏]“赤者何”。

○解云:欲言曹伯,經不書爵;欲言微者,復有郭公之號,故執不知問。○“曹無”至“公也”。

○解云:謂此郭公實非曹人故也。言蓋郭公者,蓋郭之公矣。

郭公者何?失地之君也。失地者,出奔也。名言歸,倒郭公置赤下者,欲起曹伯為戎所殺,故使若曹伯死,謚之為郭公。而赤微者,自歸曹也。不言赤奔者,從微者例,不得錄出奔。

[疏]“郭公者何”。

○解云:欲言郭君,經無其事;欲言曹伯,而文言郭公,故執不知問。

○注“不言”至“出奔”。

○解云:謂不言郭公赤奔曹者,假作微人之文,即從微者例,寧得錄其奔,正得言道赤歸于曹。

二十有五年,春,陳侯使女叔來聘。稱字者,敬老也。禮,七十,雖庶人,主字而禮之。《孝經》曰“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不敢遺小國之臣”是也。○女,音汝。

[疏]注“稱字敬老也”。

○解云:正以稱字異於諸侯大夫之例,故知其老也。

○注“孝經”至“是也”。

○解云:注言此者,欲道《春秋》假魯以為明王,謂女叔為小國之臣矣。

夏,五月,癸丑,衛侯朔卒。《春秋》篡明者當書葬,朔不書葬,嫌與篡同例,身絕國不絕,故去葬,明犯天子命重,不得書葬,與盜國同。○故去,起呂反,年末同。

[疏]注“春秋”至“國同”。

○解云:篡明者,謂經有立、入之文也,不嫌非篡,則書其葬,隱四年冬,“衛人立晉”;桓十三年春,“葬衛宣公”;莊九年夏,“齊小白入于齊”;僖十八年秋,“葬齊桓公”之屬是也。若篡不明者,則去其葬,以見其篡,不合為諸侯,即晉惠公之屬是也。今此尋朔於上六年經云“夏,六月,侯朔入于衛”,既有入文,即是篡明,當合書葬,而不書葬者,若其書葬,則嫌與篡明者同例,但身合絕而已,其國不合絕,故亦去其葬,明其犯天子之命罪重,不得書葬,與盜國同。盜國即篡是也。朔犯天子命在上六年。

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日食則曷為鼓用牲于社?據日食在天。

[疏]注“據日食在天”。

○解云:謂日食在天上,何由于地而鼓用牲乎?

求乎陰之道也。求,責求也。以朱絲營社,或曰脅之,或曰為闇,恐人犯之,故營之。或曰者,或人辭,其義各異也。或曰脅之,與責求同義。社者,土地之主也。月者,土地之精也。上系于天而犯日,故鳴鼓而攻之,脅其本也。朱絲營之,助陽抑陰也。或曰為闇者,社者,土地之主,尊也,為日光盡,天闇冥,恐人犯歷之,故營之。然此說非也。記或傳者,示不欲絕異說爾。先言鼓,后言用牲者,明先以尊命責之,后以臣子禮接之,所以為順也。不言鼓于社用牲者,與禘于大廟用致夫人同,嫌起用牲為非禮。書者,善內感懼天災應變得禮也。是后夫人遂不制,通於二叔,殺二嗣子也。○營社,一傾反,又如字,本亦作“縈”,同。為闇,于偽反,注“為闇”、“為日光”同。大廟,音泰。應變,應對之應。

[疏]注“或曰”至“說非也”。

○解云:知其非者,正以日食者,陰氣侵陽,社官五土之神,理宜抑之,而反營衛,失抑陰之義故也。

○注“不言”至“非禮”。

○解云:《公羊》之義,救日食而有牲者,以臣子之道接之故也,與《左氏》天災有幣無牲異矣。僖八年“秋,七月,禘于大廟,用致夫人”,彼注云“以致文在廟下,不使入廟,知非禮也”。然則此經若鼓用牲之文,在于社之下,不使在社上,則用牲為非禮。若然,上二十四年傳云“用者不宜用也”,而此注復以用牲為得禮者,《公羊》之義,以用為時事,不必著不宜也。

○注“書者”至“嗣子也”。

○解云:謂經書日食,善內之得禮矣。夫人遂不制以下,是其日食之義。言通於二叔者,下二十七年傳云“公子慶父、公子牙通乎夫人以脅公”是也。言殺二嗣子者,子般、閔公是也。

伯姬歸于杞。

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門。其言于社于門何?據一鼓用牲耳。于社,禮也。于門,非禮也。于門非禮,故略不復舉鼓用牲。不舉非禮為重者,如去于社,嫌于門禮也。大水與日食同禮者,水亦土地所為,云實出于地,而施于上乃雨,歸功于天,猶臣歸美于君。○復,扶又反。

[疏]注“大水”至“于君”。

○解云:同禮,謂同鼓用牲矣。

冬,公子友如陳。如陳者,聘也。內朝聘言如者,尊內也。書者,錄內所交接也。朝京師大國,善有加錄文,如楚有危文。聘無月者,此於朝輕也。

[疏]注“朝京”至“錄文”。解云:凡朝聘例時,加錄,謂書月是也。即成十三年“三月,公如京師”,彼注云“月者,善公尊天子”者,是其朝京師有加錄之文矣。襄二十一年“春,王正月,公如晉”彼注云“月者,溴梁之盟后,中國方乖離,善公獨能與大國”者,是朝大國有加錄之文矣。

○注“如楚有危文”。

○解云:即襄二十八年冬,“十有一月,公如楚”,彼注云“如楚皆月者,危公朝夷狄也”。是也。

○注“聘無月”至“輕也”。

○解云:即《春秋》上下內聘京師及大國悉書時是也。而襄三十年“春,王正月,楚子使薳頗來聘”書月者,彼注云“月者,公數如晉,希見答,今見聘,故喜錄之”是也。然則此云聘無月者,據內言之矣。

二十有六年,春,公伐戎。

夏,公至自伐戎。

曹殺其大夫。何以不名?據莒小於曹,殺公子意恢名。

[疏]“春,公伐戎。夏,公至自伐戎”。

○解云:即上六年注云“公獨出用兵,不得意致伐”者,即此是也。

○注“據莒”至“恢名”。

○解云:知莒小於曹者,正以《春秋》上下,曹伯恒敘於莒上故也。其莒殺公子意恢名者,即昭十四年“冬,莒殺其公子意恢”是也。

眾也。曷為眾殺之?據殺三郤名。

[疏]注“據殺三郤名”。

○解云:即成十七年“晉殺其大夫郤锜、郤州、郤至”是也。言晉殺三郤,亦是眾殺之,而皆書名。此曷為眾殺而復不稱其名乎?

不死于曹君者也。曹諸大夫與君皆敵戎戰,曹伯為戎所殺,諸大夫不伏節死義,獨退求生,后嗣子立而誅之。《春秋》以為得其罪,故眾略之不名。凡書君殺大夫,大夫有罪,以專殺書,他皆以罪舉。

[疏]注“凡書”至“罪舉”。

○解云:《春秋》之義,諸侯之君不得專殺大夫,若殺有罪大夫,《春秋》書之者,責君專殺矣。其他無罪,君枉殺之,而書之者,欲以罪君之故而舉之。其罪君者,即去其君之葬是也。

君死乎位曰滅,曷為不言其滅?據胡子髡滅。○髡,苦門反。

[疏]注“據胡子髡滅”。

○解云:即昭二十三年云“胡子髡、沈子楹滅”云云是也。此注不言沈子楹者,省文故也。

為曹羈諱也。此蓋戰也。何以不言戰?如上語知為戰。○為曹,于偽反,下同。

[疏]注“如上語知為戰”。

○解云:即上謂“不死于曹君”是也。為曹羈諱也。諱者,上出奔,嫌辟難,欲起其賢,又所諫者戰也,故為去戰滅之文,所以致其意也。曹無大夫,書殺大夫者,起當誅也。○避難,乃旦反。為去,于偽反;下起呂反。

[疏]注“故為”至“意也”。

○解云:謂曹羈之意,唯恐其滅,欲其不戰,是故諱其戰滅之文,所以使若諫得其君然也。

○注“曹無大夫”。

○解云:上二十四年傳文。

○注“起當誅也”。

○解云:言大夫之義,理合死於君。今不死君,當合誅討,是以經書“殺其大夫”,欲起其合誅矣。

秋,公會宋人、齊人伐徐。

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異與上日食略同。

[疏]注“異與上日食略同”。

○解云:上二十五年日食之下,注云“是后夫人遂不制,通于二叔,殺二嗣子也”。今此日食之異,亦為此事,故云異與上日食之說相似,是以不復指解之。

二十有七年,春,公會杞伯姬于洮。書者,惡公教內女以非禮也。洮,內也。凡公出,在外致,在內不致。其與婦人會,不別得意,雖在外猶不致。伯姬不卒者,蓋不與卒于無服。女會來例皆時。○洮,他刀反。惡公,烏路反,下“惡莊”同。別,彼列反。

[疏]注“凡公出,在外致”。

○解云:即哀十三年夏,“公會晉侯及吳子于黃池”,“秋,公至自會”,是其公與二國以上得意致會也。桓二年秋,“公及戎盟于唐。冬,公至自唐”,是其公與一國出會盟,得意致地也,其不得意皆不致矣。

○注“在內不致”。

○解云:即隱五年“公觀魚于棠”,不書公至自棠之屬是也。

○注“其與”至“不致”。

○解云:《春秋》上下,無公會婦人于外之經,而注言雖在外,猶有不致者,但偶爾無之。

○注“伯姬”至“無服”。

○解云:凡諸侯之女嫁於諸侯者,為之期;若嫁於大夫者,則不服矣。其有服者,《春秋》皆書其卒以錄恩,即紀伯姬、宋伯姬之屬是。若無服者則略之。今此伯姬《春秋》不記其卒者,蓋以其嫁於大夫,故云不與卒于無服矣。

○注“女會來例皆時”。

○解云:即此經書“春,公會杞伯姬于洮”,下文云“冬,杞伯姬來”之屬是也。

夏,六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鄭伯同盟于幽。

秋,公子友如陳,葬原仲。原仲者何?陳大夫也。大夫不書葬,此何以書?據益師等皆不書葬。稱字者,葬從主人也。

[疏]“原仲者何”。

○解云:欲言陳君,其稱異常;欲言大夫,不合錄葬,故執不知問。

○注“據益”至“書葬”。

○解云:即隱元年冬十二月,“公子益師卒”之屬,皆無葬文是也。

○注“稱字”至“人也”。解云:若五等諸侯之卒,例書本爵,及其葬時,悉皆稱公,亦是葬從主人之稱,故取尊名矣。

通乎季子之私行也。不以公事行曰私行。私行,不言葬原仲于陳。若告糴者,告糴上有無麥禾,知以國事起。此上下無起文,而不言如陳,嫌不辟國事,實私行也。不嫌使乎大夫者,有國文也。○告糴,音狄,下同。使,所吏反。

[疏]注“私行”至“告糴”。

○解云:即下二十八年經云“冬,筑微。大無麥禾”;“臧孫辰告糴于齊”,傳云“何以不稱使?以為臧孫辰之私行”是也。

○注“不嫌”至“國文也”。

○解云:成二年傳云“君不使于大夫,此其行使乎大夫何”者,是其文也。又閔二年傳云“高子者何?齊大夫也。何以不稱使?我無君也”者,亦是也。今此葬原仲,不嫌使乎大夫者,正以上有如陳之文故也。無國事,言如陳者,文九年注云“大夫系國”是也。

何通乎季子之私行?據大夫私行不書。辟內難也。欲起其辟內難。○內難,乃旦反,注及與下同。君子辟內難,而不辟外難。《禮記》曰:“門內之治恩揜義,門外之治義揜恩。○之治,直吏反,下“之治”同。

[疏]注“《禮記》曰”至“揜恩”。

○解云:《喪服四制》文也。案彼文“事”作“治”字,下“揜”字作“斷”字,蓋以所見異。

內難者何?公子慶父、公子牙、公子友皆莊公之母弟也。公子慶父、公子牙通乎夫人,通者,淫通。

[疏]“內難者何”。

○解云:正以弒君之事,乃在莊三十二年冬,今已辟之,故執不知問。

以脅公。語在三十二年。

[疏]注“語在三十二年”。

○解云:即“公曰:‘牙謂我曰:魯一生一及,君巳知之矣。慶父也存”是也。

季子起而治之,則不得與于國政;坐而視之,則親親,親,至親也。○與,音預。因不忍見也。因緣巳心不忍見親親之亂。故於是復請至于陳,而葬原仲也。書者,惡莊公不能任用,使辟難而出。

[疏]“故於是復請”至“於陳”。

○解云:案上二十五年“冬,公子友如陳”,今又請往,故言復也。

冬,杞伯姬來。其言來何?據有來歸。

[疏]“冬,杞伯姬來”。

○解云:即上二十五年夏,“伯姬歸于杞”者是也。非謂此年“春,公會杞伯姬于洮”者,杞伯姬自是大夫之妻。然則此伯姬是其女,洮之伯姬是其姊妹,故今得并稱伯矣。

○注“據有來歸”。

○解云:即宣十六年“秋,郯伯姬來歸”是也。

直來曰來,直來,無事而來也。諸侯夫人尊重,既嫁,非有大故不得反。唯自大夫妻,雖無事,歲一歸寧。

[疏]注“諸侯”至“得反”。

○解云:即此文“直來曰來”是也。其大故者,奔喪之謂。文九年“夫人姜氏如齊”,彼注云“奔父母之喪也”是也。

○注“唯自大夫”至“一歸寧”。

○解云:自,從也。言從大夫妻以下,即《詩》云“歸寧父母”是也。案《詩》是后妃之事,而云大夫妻者,何氏不信《毛敘》故也。

大歸曰來歸。大歸者,廢棄來歸也。婦人有七棄、五不娶、三不去:嘗更三年喪不去,不忘恩也;賤取貴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無所歸不去,不窮窮也。喪婦長女不娶,無教戒也;世有惡疾不娶,棄於天也;世有刑人不娶,棄於人也;亂家女不娶,類不正也;逆家女不娶,廢人倫也。無子棄,絕世也;淫泆棄,亂類也;不事舅姑棄,悖德也;口舌棄,離親也;盜竊棄,反義也;嫉妒棄,亂家也;惡疾棄,不可奉宗廟也。○更,音庚。背,音佩。喪婦,息浪反。長女,丁丈反。悖,補內反。

[疏]注“不背德也”。

○解云:言巳賤時,彼巳事巳,是其恩德也。若貴而棄之,即是背德而不報,非禮也。

○注“逆家”至“人倫也”。

○解云:謂仍見其家不行正直,而行頑慝,廢其尊卑之倫次,故不可娶。

莒慶來逆叔姬。莒慶者何?莒大夫也。莒無大夫,此何以書?譏。何譏爾?大夫越竟逆女,非禮也。禮,大夫任重,為越竟逆女,於政事有所損曠,故竟內乃得親迎,所以屈私赴公也。言叔姬者,婦人以字通。言叔姬,賤,故略與歸同文,重乖離也。

[疏]“莒慶者何”。

○解云:欲言莒君,經不稱子;欲言大夫,莒無大夫,故執不知問。○“大夫”至“非禮也”。

○解云:大夫所以不得越竟逆女者,正以大夫任重,於政事有所損曠故也。若士則待越竟娶妻,正以其任輕故也。是以《士昏禮》云“若異邦則贈,丈夫逆者以束錦是也。

○注“言叔”至“乖離也”。

○解云:若不與歸同文,宜言莒慶來逆女,叔姬歸于莒矣。然則言叔姬者,是其歸文也。又云重乖離者,謂書其逆女與歸文同也,何者?嫁于大夫,賤不合錄,而書其逆叔姬者,重其乖離矣。

杞伯來朝。杞,夏后,不稱公者,《春秋》黜杞,新周而故宋,以《春秋》當新王。黜而不稱侯者,方以子貶,起伯為黜。說在僖二十三年。○夏,戶雅反。

[疏]注“杞,夏后,不稱公”。

○解云:隱五年傳云“王者之后稱公”,今而稱伯,故怪之。

○注“黜而”至“三年”。

○解云:僖二十三年“十有一月,杞子卒”,注云“始見稱伯,卒獨稱子者,微弱為徐、莒所脅,不能死位。《春秋》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貶稱子者,《春秋》黜杞不明,故以其一等貶之,明本非伯乃公也。又因以見圣人子孫,有誅無絕,故貶不失爵”是也。言“方以子貶”者,方以僖二十三年貶之稱子,令與伯共為一等,故於此處不得稱侯耳。

公會齊侯于城濮。○濮,音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