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公卷十六(起十年,盡十八年)

《春秋公羊傳註疏》——戰國公羊高撰,漢何休註,唐徐彥疏。

十年,春,公如齊。公至自齊。齊人歸我濟西田。齊已取之矣,其言我何?據歸讙及闡,齊已取不言我。○僤,本又作“闡”,昌善反。

[疏]注“據歸”至“言我”。

○解云:哀公八年“夏,齊人取讙及僤”;冬,“齊人歸讙及僤”是也。

言我者,未絕於我也。曷為未絕于我?據有俄道。

[疏]注“據有俄道”。解云:即桓二年傳云“至乎地之與之則不然,俄而可以為其有矣”,彼注云“俄者,謂須臾之間,制得之頃也”。言俄爾之間,則有絕于本主之道,爾來十年,何言未絕于我乎?故難之。

齊已言取之矣,齊已言語許取之。其實未之齊也。其人民貢賦尚屬於魯,實未歸於齊。不言來者,明不從齊來,不當坐取邑。凡歸邑、物例皆時。

[疏]注“不言來”至“取邑”。

○解云:案元年注云“亦因惡齊取篡者賂,當坐取邑”者,正以篡逆之賊天下共惡,齊乃許取其賂而與之同,似若漢律行言許受財之類,故云當坐取邑耳。今言不當坐取邑者,正以爾來十年仍不入已,見宣有禮,還復歸之,功過相除,可以減其初惡,是以《春秋》恕之,不復書來,以除其過,故曰不當坐取邑耳。

○注“凡歸邑物例皆時”。

○解云:其歸邑時者,即定十年夏,“齊人來歸運、讙、龜陰田”,及此經書春之屬皆是也。其歸物時者,即莊六年冬“齊人來歸衛寶”,注云“寶者,玉物凡名”是也。以此言之,則知哀八年“齊人歸讙及僤”在日月之下,不蒙日月亦可知也。

夏,四月,丙辰,日有食之。與甲子既同,事重故累食。

[疏]注“與甲子既同”。

○解云:即上八年“秋,七月,甲子,日有食之,既”,彼注云“是后楚莊王圍宋,析骸易子,伐鄭勝晉,鄭伯肉袒,晉師大敗于邲,中國精奪,屈服強楚之應”。今此與彼同占,故曰與甲子既同也。

已巳,齊侯元卒。

齊崔氏出奔衛。崔氏者何?齊大夫也。其稱崔氏何?據齊高無咎出奔名。連崔氏者,與尹氏俱稱氏,嫌為采邑。

[疏]“崔氏者何”。

○解云:欲言大夫,而直言崔氏;欲言微者,而得書于經,故執不知問。

○注“據齊”至“奔名”。

○解云:即成十七年秋,“齊高無咎出奔莒”是也。

○注“連崔氏者”。

○解云:“與尹氏俱稱氏,嫌為采邑”者,即隱三年“夏,四月,辛卯,尹氏卒”是也。

貶。曷為貶?據外大夫奔不貶。

[疏]注“據外大夫奔不貶”。

○解云:即上引“高無咎出奔莒之屬”是也。

譏世卿。世卿非禮也。復見譏者,嫌尹氏王者大夫,職重不當世,諸侯大夫任輕可出也。因齊大國禍著,故就可以為法戒,明王者尊莫大於周室,彊莫大於齊國,世卿猶能危之。

[疏]注“復見”至“世也”。

○解云:即隱三年“尹氏卒”單稱氏,巳是譏之。今復單言崔氏,故言復也。

○注“因齊大國”至“危之”。

○解云:欲道等是諸侯,科取即得,所以不於僖二十八年“衛元咺出奔晉”之經見之者,因齊大國有弒君之禍著,明于出奔故也。

公如齊。不言奔喪者,尊內也。猶不言朝聘。

[疏]注“不言”至“內也”。

○解云:正以上文四月“已巳,齊侯元卒”,則知此經“公如齊”者,奔喪而往。而言尊內也者,欲道定十五年夏,“公薨于高寢”,“邾婁子來奔喪”,彼則書之。今此否者,尊內故也。

五月,公至自齊。

癸巳,陳夏徵舒弒其君平國。

六月,宋師伐滕。

公孫歸父如齊,葬齊惠公。

晉人、宋人、衛人、曹人伐鄭。秋,天王使王季子來聘。王季子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稱王季子何?據叔服不系王,不稱子,王札子不稱季。

[疏]“五月公”至“自齊”。

○解云:致例時,而書五月者,為下癸已出之。○“王季子者何”。

○解云:欲言諸侯,而王使來聘;欲言大夫,而經書子,故執不知問。

○注“據叔”至“稱子”。

○解云:即文元年“天王使叔服來會葬”是也。○“王札子不稱季”。

○解云:即下十五年夏,“六月,王札子殺召伯、毛伯”是也。

貴也。其貴奈何?母弟也。子者,王子也。天子不言子弟,故變文,上季系先王以明之,著其骨肉貴,體親也。

[疏]注“子者,王子”至“明之”。

○解云:言天子不言子弟者,即文元年注云“叔服者,王子虎也”,“不系王者,不以親疏錄也。不稱王子者,時天子諸侯不務求賢,而專貴親親,故尤其在位子弟,剌其早任以權也”是也。既言尤其在位子弟,是以不得稱之。“王子瑕奔晉”,“天王殺其弟年夫”,難之云云,已說在文元年。

○注“著其”至“親也”。

○解云:以其稟氣于先王,故言骨肉貴;以其今王母弟,故曰體親也。

公孫歸父帥師伐邾婁,取蘱。○蘱,音類,又力對、欺類二反。

大水。先是城平陽,取根牟及蘱,役重民怨之所生。

[疏]注“先是城平陽”。解云:在上八年冬。

○注“取根牟”。者,解云:在上九年秋。

季孫行父如齊。

冬,公孫歸父如齊。

齊侯使國佐來聘。

饑。何以書?以重書也。民食不足,百姓不可復興,危亡將至,故重而書之。明當自省減,開倉庫,贍振之。哀公問於有若曰:“年饑,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對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贍,當艷反。

楚子伐鄭。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楚子、陳侯、鄭伯盟于辰陵。不日月者,莊王行霸約諸侯,明王法,討徵舒,善其憂中國。故為信辭。

公孫歸父會齊人伐莒。

秋,晉侯會狄于欑函。離不言會。言會者,見所聞世治近升平,內諸夏而詳錄之,殊夷狄也。下發傳於吳者,方具說其義,故從外內悉舉者明言之。

[疏]注“發傳於吳”至“明言之”。

○解云:即成十五年“冬,十有一月,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高無咎、宋華元、衛孫林父、鄭公子、邾婁人會吳于鍾離”,傳云“曷為殊會吳?外吳也。曷為外也?《春秋》內其國而外諸夏,內諸夏而外夷狄。王者欲一乎天下,曷為以外內之辭言之?言自近者始也”,注云“明當先正京師,乃正諸夏;諸夏正,乃正夷狄,以漸治之”是也。

冬,十月,楚人殺陳夏徵舒。此楚子也,其稱人何?據下入陳稱子。

[疏]注“據下入陳稱子”。

○解云:即下“丁亥、楚子入陳”是也。

貶。曷為貶?據徵舒有罪。不與外討也。辟天子,故貶見之,即所謂貶絕,然后罪惡見。

[疏]注“即所謂”至“惡見”。

○解云:即昭元年傳云“《春秋》不待貶絕而罪惡見者,不貶絕以見罪惡也”是也。

不與外討者,因其討乎外而不與也。雖內討亦不與也。雖自討其臣下,亦不得與也。

[疏]“雖內討亦不與也”。

○解云:案《檀弓》云“臣弒君,凡在官者,殺無舍。”是以隱四年“九月,衛人殺州吁于濮”,傳曰“其稱人何?討賊之辭也”,注云“討者除也,明國中人人得討之,所以廣忠孝之路”。以此言之,則弒君之賊,國內人人皆得殺之。而言雖內討亦不與者,正以與莊王非國內,是以不與其外討。又言雖內討亦不與者,正以莊王身為君而見在,寧得更有弒君之賊而討之乎?明知莊王內討者,更以他罪耳。諸侯不得專殺大夫,是以不與。

曷為不與?據善為齊誅之。

[疏]注“據善為齊誅之”。

○解云:即昭四年“秋,七月,楚子”以下“伐吳,執齊慶封,殺之”。傳云“此伐吳也,其言執齊慶封何?為齊誅也。其為齊誅奈何?慶封走之吳,吳封於防”,何氏云“月者,善義兵”是也。

實與,不言執與討賊同文。

[疏]注“不言執”至“同文”。

○解云:正以昭八年夏,“楚人執陳行人于徵師,殺之”。言執非討賊之文,隱四年“衛人殺州吁”,莊九年“齊人殺無知”,皆不言執,以見此不言執,乃與討賊同文,故知實與矣。

而文不與。文曷為不與?諸侯之義,不得專討也。諸侯之義不得專討,則其曰實與之何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天下諸侯有為無道者,臣弒君,子弒父,力能討之,則討之可也。與齊桓專封同義。不書兵者,時不伐。

[疏]注“與齊桓專封同義”。

○解云:即僖元年齊師救邢之下,傳云“曷為先言次,后言救?君也。君則其稱師何?不與諸侯專封也。曷為不與?實與而文不與。文曷為不與?諸侯之義,不得專封也。諸侯之義不得專封,則其曰實與之何?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天下諸侯有相滅亡者,力能救之,則救之可也”,注云“主書者,起文從實也”。今此亦然,故曰齊桓專封同義耳。

○注“不書兵者,時不伐”。

○解云:欲決昭四年秋,“楚子”以下“伐吳,執齊慶封,殺之”,彼實有兵,故言伐。今此不書兵者,時實不伐,非是省文之義耳。

丁亥,楚子入陳,日者,惡莊王討賊之后,欲利其國。復出楚子者,為下納善不當貶,不可因上貶文。

[疏]注“日者”至“利其國”。

○解云:正以《春秋》之義,入例書時,傷害多則書月,今此書日以詳其惡,故如此解。

○注“復出楚”至“貶文”。

○解云:《春秋》之義,以納為篡辭,而言為下納善者,正以上有起文,故與凡納異,何者?上有討賊之文,而即言納二子于陳,故知其善,所謂美惡不嫌同辭矣。

納公孫甯、儀行父于陳。此皆大夫也,其言納何?據納者謂已絕也。今甯、儀行父上未有出奔絕文,故見大夫,反言納也。○甯,乃定反,音寧。

[疏]注“據納”至“言納也”。

○解云:定十四年秋“衛世子蒯聵出奔宋”至“哀二年夏”晉趙鞅納衛世子蒯聵于戚”,是其上有出奔絕文而下言納矣。而僖二十五年“秋,楚人圍陳,納頓子于頓”,上文不言頓子出奔者,正以頓是微國,出入不兩書,故彼注云“頓子出奔不書,小國例也”。云故見大夫者,言此二子上無絕文,故見任為大夫,而反言納于陳。

納公黨與也。徵舒弒君,甯、儀行父如楚訴徵舒,徵舒之黨從后絕其位,楚為討徵舒而納之,本以助公見絕,故言納公黨與。不書徵舒絕之者,以弒君為重。主書者,美楚能變悔改過,以遂前功,卒不取其國而存陳。不系國者,因上入陳可知。

[疏]注“不書”至“主書者”。

○解云:若書徵舒絕之,宜云陳公孫甯等出奔楚,傳云此訴于楚矣,曷為謂之出奔?徵舒絕其位,是以謂之奔也。

○注“美楚”至“改過”。

○解云:謂之入陳是也。

○注“以遂前功”。

○解云:討徵舒是也。

○注“不系國”至“可知”。

○解云:欲決哀二年“納衛世子”云云,系衛是也。

十有二年,春,葬陳靈公。討此賊者,非臣子也,何以書葬?據惠公殺里克,不書卓子葬。

[疏]注“據惠”至“子葬”。

○解云:僖十年春“里克殺其君卓”,夏晉惠公殺里克是也。

君子辭也。楚巳討之矣,臣子雖欲討之,而無所討也。無所復討也,不從殺泄冶不書葬者,泄冶有罪,故從討賊書葬,則君子辭與泄冶罪兩見矣。不月者,獨甯、儀行父有訴楚功,上巳言納,故從馀臣子恩薄略之。

[疏]“君子”至“討也”。

○注“無所復討也”。

○解云:然則卓子之賊,亦是惠公已討之,其臣子雖欲討之,亦無所討。而不作君子辭者,正以惠公之殺里克,不作討賊之意,是以《春秋》不書卓子葬,以責其臣子也。今此楚莊本有討賊之意而殺徵舒,一賊不可再討,故不責之。

○注“不從”至“有罪”。

○解云:案何氏作《膏肓》,以為泄冶無罪,而此注云有罪者,其何氏兩解乎?正以《春秋》之義,殺無罪大夫者,例去其葬以見之。今乃經書靈公之葬,則知泄冶有罪明矣。而《膏肓》以為無罪者,蓋以諫君之人,罪之無文,而《左氏》罪之,故言無罪矣。而此何氏以為有罪者,其更有他罪乎?

○注“從討”至“兩見矣”。

○解云:賊不討不書葬者,欲責臣子不討賊。今而書葬,則知賊巳討矣,君子恕之,不復責臣子矣。又且君殺無罪大夫,則不書其葬。今靈公殺泄冶而得書葬,則知泄冶有罪明矣,故云兩見矣。

○注“不月者”至“略之”。

○解云:正以卒日葬月,大國之常,今書春,故須辨之。

楚子圍鄭。

夏,六月,乙卯,晉荀林父帥師及楚子戰于邲,晉師敗績。

大夫不敵君,此其稱名氏以敵楚子何?據城濮之戰,子玉得臣貶也。

[疏]注“據城濮”至“貶也”。

○解云:即僖二十八年夏,“晉侯”以下楚人戰于城濮,楚師敗績”,傳云“此大戰也,曷為使微者?子玉得臣也。子玉得臣則其稱人何?貶。曷為貶?大夫不敵君也”。

不與晉而與楚子為禮也。不與晉而反與楚子為君臣之禮,以惡晉。

[疏]“不與晉”至“禮也”。

○解云:但作一句連讀之。注云“不與晉而反與楚子為君臣之禮”,亦為一句連讀之。

○注“以惡晉”。

○解云:內諸夏以外夷狄,《春秋》之常。今敘晉于楚子之上,正是其例。而知其惡晉者,但楚莊德進行修,同於諸夏,討陳之賊,不利其土,入鄭皇門而不取其地,既卓然有君子之信,寧得殊之?既不合殊,即是晉侯之匹,林父人臣,何得序於其上?既序人君之上,無臣子之禮明矣。臣而不臣,故知惡晉也。

曷為不與晉而與楚子為禮也?據城濮之戰貶得臣者,不與楚為禮。莊王伐鄭,勝乎皇門,勝,戰勝。皇門,鄭郭門。放乎路衢。路衢,郭內衢。道四達謂之衢。

[疏]注“道四達謂之衢”。

○解云:《釋宮》文。

鄭伯肉袒,左執茅旌,茅旌,祀宗廟所用迎道神,指護祭者。斷曰藉,不斷曰旌。用茅者,取其心理順一,自本而暢乎末,所以通精誠,副至意。○斷,音短。藉,在夜反。

[疏]注“茅旌”至“至意”。解云:茅旌,祀宗廟所用云者,皆時王之禮。正以公羊子是景帝時人,是以何氏取當時之事以解其語。云用茅者,取其心理順一者,言茅心文理皆順無逆矣。云自本而暢乎末者,言其文理從本而申暢于末,無絕以絕之。

右執鸞刀,鸞刀,宗廟割切之刀,環有和,鋒有鸞。執宗廟器者,示以宗廟不血食,自歸首。

[疏]注“鸞刀宗”至“有鸞”。

○解云:亦時王之制。《祭義》亦云“祭之日,君牽牲”,“卿大夫序從”,彼注云“序以次第從也”;“既入廟門,麗于碑,卿大夫袒,而毛牛尚耳,鸞刀以刲取膟膋”,鄭注云“麗,猶系也。毛牛尚耳,以耳毛為上也。膟膋,血與腸間脂也”。又《祭統》云“鸞刀羞嚌”,是鸞刀為宗廟割切之刀矣。

○注“執宗廟”至“自歸首”。

○解云:言示以宗廟者,言示楚以宗廟血食之器也。言已宗廟將墮滅,斟酌在楚耳,故言自歸首矣。

以逆莊王,曰:“寡人無良邊垂之臣,諸侯自稱曰寡人,天子自稱曰朕。良,善也。無善,喻有過。言已有過於楚邊垂之臣,謙不敢斥莊王。

[疏]注“諸侯自稱曰寡人”。解云:《曲禮》文。

○注“天子自稱曰朕”。

○解云:時王之禮也。若古禮,自稱為“予一人”矣。

以干天禍,干,犯也。謙不敢斥莊王,歸之於天。是以使君王沛焉。沛焉者,怒有馀之貌,猶傳曰“力沛若有馀”。○沛,普蓋反。

[疏]注“猶傳”至“有馀”。

○解云:文十四年傳文。

辱到敝邑。遠自勞辱到於鄭也。諸侯自稱國曰敝邑。君如矜此喪人,自謂已喪亡。錫之不毛之地,墝埆不生五穀曰不毛,謙不敢求肥饒。○墝埆,上苦交反;下音礐。

[疏]注“墝埆”至“肥饒”。解云:墝埆者,疆鹵之稱,若俗言墝埆矣。

使帥一二耋老而綏焉。六十稱耋,七十稱老。綏,安也。謙不敢多索丁夫,原得主帥一二老夫以自安。○多索,所白反,舊本作“策”,音索。

[疏]注“六十”至“稱老”。解云:七十稱老,《曲禮》文也。案今《曲禮》云“七十曰耋”,與此異也。蓋何氏所見,與鄭注者不同,或者此“耋”字誤耳。

請唯君王之命。莊王曰:“君之不令臣交易為言,是亦莊王謙不斥鄭伯之辭。令,善也。交易,猶往來也。言君之不善臣,數往來為惡言。○屢往,力住反,又作“數”,音朔。是以使寡人得見君之玉面,而微至乎此。”微,喻小也。積小語言,以致於此。

[疏]“是以使”至“玉面”。

○解云:若《祭統》云:“故國君取夫人之辭曰:‘請君之玉女,與寡人共有敝邑,事宗廟社稷。’”鄭注云:“言玉女者,美言之也。君子於玉比德焉。”然則此言玉面者,亦美言之也。

莊王親自手旌,自以手持旌也。緇廣充幅長尋曰旐,繼旐如燕尾曰旆,加文章曰旂,錯革鳥曰旟,注旄首曰旌。

[疏]注“緇廣充”至“曰旌”。

○解云:此注皆《爾雅·釋天》文。其間少有不同者,蓋所見異,或何氏潤色之。案今《爾雅·釋天》“繒”作“緇”字,孫氏云“緇,黑繒也”,郭氏云“帛全幅長八尺”;又云繼旐曰旆,孫氏云“帛續旐末亦長尋。《詩》云‘帛旆英英’是也”,郭氏曰“帛續旐末為燕尾者”,故此何氏云“繼旐如燕尾曰旆”也;又云有鈴曰旂,李氏云“有鈴,以鈴著旐端”,孫氏曰“鈴在旂上。旂者畫龍”,郭氏曰“縣鈴於竿頭,畫交龍於旒”,是以此注云“加文章曰旂”也;又云錯革鳥曰旟,李氏云“以革為之,置於旐端”,孫氏曰“錯,置也。革,急也。言畫急疾之鳥于旒,《周官》所謂鳥準為旟者矣”;又云注旄首曰旌,李氏云“以牦牛尾旌首者”,郭氏云“載旄於竿頭,如今之幢亦有旒”是也。

左右捴軍,退舍七里。將軍子重諫曰:“南郢之與鄭,相去數千里,南郢,楚都,不能二千里,言數千里者,欲深感莊王,使納其言。○數,所主反。諸大夫死者數人,廝役扈養死者數百人。艾草為防者曰廝,汲水漿者曰役,養馬者曰扈,炊亨者曰養。○扈養,馀亮反。艾,魚廢反。

[疏]注“艾草”至“曰養”。

○解云:蓋于時猶然,是以何氏知之。

今君勝鄭而不有,無乃失民臣之力乎?無乃,猶得無。

[疏]注“無乃猶得無”。

○解云:言得無失民臣之力乎?言其失民臣之力矣。

莊王曰:“古者杅不穿,皮不蠹,則不出於四方。杅,飲水器。穿,敗也。皮,裘也。蠹,壞也。言杅穿皮蠹乃出四方。古者出四方朝聘征伐,皆當多少圖有所喪費,然后乃行爾。喻巳出征伐,士卒死傷,固其宜也,不當以是故滅有鄭,恥不能早服也。○杅不,音于。費,芳味反。

[疏]注“杅飲水器”。

○解云:其音于,若今馬孟矣。舊說云杅是“衧”字,若今食袋矣。案今音作于,則舊說非。

是以君子篤於禮而薄于利,篤,厚也。不惜杅皮之費,而貴朝聘征伐者,厚於禮義,薄於財利。要其人而不要其土,本所以伐鄭者,欲要其人服罪過耳,不要取其土地,猶古朝聘欲厚禮義,不顧杅皮。告從,從,服從。不赦,不詳。善用心曰詳。吾以不詳道民,災及吾身,何日之有?”何日之有,猶無有日。既則晉師之救鄭者至,荀林父也。曰:“請戰。”荀林父請戰。莊王許諾。將軍子重諫曰:“晉,大國也。國大眾彊。王師淹病矣,淹,久也。諸大夫廝役死者是。君請勿許也。”莊王曰:“弱者吾威之,彊者吾辟之,是以使寡人無以立乎天下。”以是故,必使寡人無以立功名于天下。令之還師而逆晉寇。言還者,時莊王勝鄭去矣,會晉師至,復還戰也。言寇者,傳序經意,謂晉如寇虜。莊王鼓之,晉師大敗。晉眾之走者,舟中之指可掬矣。時晉乘舟度邲水戰,兵敗反走,欲急去,先入舟者,斬后板舟者,指指隋舟中,身隋邲水中而死。可掬者,言其多也。以兩手曰掬。禮,天子造舟,諸侯維舟,卿大夫方舟,士特舟。○可掬,九六反,注同。扳,普顏反,又必顏反。造,七報反。

[疏]注“禮,天子造舟”至“士持舟”。

○解云:《釋水》文也。造,孫氏云“比舟為梁”,郭氏云“比船為橋”。舊說云以舟為橋,詣其上而行過,故曰造舟也。言以舟為梁,故謂之造。造,成也。諸侯維舟,孫氏云“維連四船”,《音義》曰“維持使不動搖也”者是也。大夫方舟者,李氏云“并兩船曰方舟也”。士特舟者,郭注云“單船”,李氏云“一舟曰特舟”是也。案《爾雅》下文云“庶人乘泭”,李氏曰“并木以渡,別尊卑”是也。此注引之不盡者,蓋何氏所見者無此文矣。案今孫、郭所注者,亦有其文。

莊王曰:“嘻!吾兩君不相好,敵大夫戰,言兩君者,林父本以君命來。百姓何罪?”令之還師,而佚晉寇。佚猶過,使得過渡邲水去也。晉見莊王行義於陳,功立威行,嫉妒欲敗之,救鄭雖解,猶擊之不止,為其欲壞楚善行,以求上人,故奪不使與楚成禮,而序林父於上,罪起其事。言及者,以臣及君,不嫌晉直,明晉汲汲欲敗楚爾。陸戰當舉地,而舉水者,大莊王閔隋水而佚晉寇。○而佚,音逸,注同。壞,音怪。

[疏]注“晉見莊”至“立威行”。

○解云:即上十一年討夏徵舒,是其行義也。討陳既得,鄭人遂服,是其功立威行也。

○注“救鄭”至“之不止”。

○解云:上文“令之還師”之下,注云“言還者,時莊王勝鄭去矣,會晉師至,復還戰也”。以此言之,晉師未至之時,楚師已解去也,非謂晉人擊之令解也。言猶擊之不止者,謂欲一逐而擊之,非謂已擊也。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戊寅,楚子滅蕭。日者,屬上有王言,今反滅人,故深責之。

[疏]注“日者”至“深責之”。

○解云:《春秋》之義,滅例書月,即莊十年“冬,十月,齊師滅譚”之屬是。今乃書日,故解之也。言屬上有王言,謂適上文云“莊王曰:“嘻!吾兩君不相好,百姓何罪?’令之還師,而佚晉寇”者,王霸之言也。王者之道,宜存人矜患,今反滅人,為過深矣,是故書日變於常例,故曰深責之耳。

晉人、宋人、衛人、曹人同盟于清丘。

宋師伐陳。

[疏]“宋師伐陳”者。案諸家經皆有此文,唯賈氏注者闕此一經,疑脫耳。○衛人救陳。

十有三年,春,齊師伐衛。

夏,楚子伐宋。

秋,<蟲衆>。先是新饑,而使歸父會齊人伐莒,賦斂不足,國家遂虛,下求不已之應。○<蟲衆>,音終。

[疏]注“先是新饑”。

○解云:即十年冬書饑是也。

○注“而使”至“伐莒”者,解云:即上十二年“公孫歸父會齊人伐莒”是也。

冬,晉殺其大夫先縠。

十有四年,春,衛殺其大夫孔達。

夏,五月,壬申,曹伯壽卒。日者,公子喜時父也,緣臣子尊榮,莫不欲與君父共之,故加錄之,所以養孝子之志。許人子者,必使父也。

[疏]注“日者公子”至“使父也”。

○解云:正以曹為小國,卒月葬時,即昭十八年“三月,曹伯須卒”,“秋,葬曹平公”之屬是。今而書日,故以加錄解之也。公子喜之讓,在成十三年“曹伯廬卒”處也。其傳云云之說,在昭二十年“曹公孫會自鄸出奔宋”之下。云所以養孝子之志者,正以喜時之讓,而《春秋》尊榮其父,故曰養孝子之志也。云許人子者,必使人父也者,謂喜時為子,必使其人父亦尊榮,是以加錄之,似若襄二十九年傳云“以季子為臣,則宜有君者也”之類也。

晉侯伐鄭。

秋,九月,楚子圍宋。月者,惡久圍宋,使易子而食之。○惡,烏路反。

[疏]注“月者”至“而食之”。

○解云:正以凡圍例時,即上十二年春“楚子圍鄭”之屬是。今而書月,故解之。言使易子而食之者,下十五年傳文。

葬曹文公。

冬,公孫歸父會齊侯于穀。

十有五年,春,公孫歸父會楚子于宋。宋見圍不得與會。地以宋者,善內為救宋行,雖不能解,猶為見人之厄則矜之,故養遂其善意,不嫌與實解宋同文者,平事見剌皆可知。○與,音預。

[疏]注“宋見”至“皆可知”。

○解云:《春秋》盟會之義,以國都為地名者,皆是主人與之可知,即隱元年“九月,及宋人盟于宿”,注云“宿不出主名者,主國主名與可知,故省文,明宿當自首其榮辱也”。今宋見圍,不得與會,而地以宋者,正欲善內為救宋行,養遂其善意,故地于宋耳。不嫌與實解宋同文者,平事見剌皆可知者,魯春會楚子于宋,至夏宋、楚始平,忖度其事,則知魯人不能平得之,宋圍自解也。且下傳云“此皆大夫也,其稱人何?貶。曷為貶?平者在下也”,注云“言在下者,譏二子在君側,不先以便宜反報歸美于君,而生事專平,故貶稱人”。然則二子專平,口云易子析骸,明其急矣,遂不告君,是以見剌,被貶稱人。以此言之,宋圍不解,亦可知矣,故言平事見剌皆可知。舊云見剌者,謂魯人見剌也者,疑之。

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外平不書,此何以書?據上楚、鄭平不書。

[疏]注“據上”至“不書”。

○解云:適上十二年春“楚子圍鄭”之時,傳云“莊王親自手旌,左右偽軍,退舍七里”,是其平也。但經不書之,故難之。

大其平乎已也。已,二大夫何大乎其平乎已?據大夫無遂事。

[疏]注“據大夫無遂事”。

○解云:即莊十九年傳云“大夫無遂事,此其言遂何?聘禮,大夫受命不受辭”是也。

莊王圍宋,軍有七日之糧爾,盡此不勝,將去而歸爾。於是使司馬子反乘堙而闚宋城,宋華元亦乘堙而出見之。堙,距堙,上城具。

[疏]“軍有七日之糧”至“歸爾”。

○解云:考諸舊本,或云軍有七日之糧爾,七日盡此不勝,將去而歸爾。即云更留七日之糧,有糧而不得勝,將去宋而歸爾。今定本無下“七日”二字。

司馬子反曰:“子之國何如?”華元曰:“憊矣。”曰:“何如?”問憊意也。○憊,皮誡反。曰:“易子而食之,析骸而炊之。”析,破。骸,人骨也。司馬子反曰:“嘻!甚矣憊。雖然,雖如所言。吾聞之也,圍者,古有見圍者。柑馬而秣之,秣者,以粟置馬口中。柑者,以木銜其口,不欲令食粟,示有畜積。○柑,其廉反,以木銜馬口。使肥者應客,示飽足也。是何子之情也?”猶曰何大露情。

[疏]“是何子之情也”。

○解云:言是何者,猶言是何大然也。子之情者,言子之露情也。是以何氏云“猶曰何大露情”。

華元曰:“吾聞之,君子見人之厄則矜之,矜,閔。小人見人之厄則幸之。幸,僥幸。吾見子之君子也,是以告情于子也”。司馬子反曰:“諾。諾者,受語辭。勉之矣!勉,猶努力。使努力堅守之。吾軍亦有七日之糧爾,盡此不勝,將去而歸爾。”揖而去之,反于莊王。反報於莊王。莊王曰:“何如?”司馬子反曰:“憊矣!”曰:“何如?”曰:“易子而食之,析骸而炊之。”莊王曰:“嘻!甚矣憊。雖然,雖已憊。吾今取此,然后而歸爾。”意未足也。司馬子反曰:“不可。臣已告之矣,軍有七日之糧爾。”莊王怒曰:“吾使子往視之,子曷為告之?”司馬子反曰:“以區區之宋,區區,小貌。猶有不欺人之臣,可以楚而無乎?是以告之也。”莊王曰:“諾。先以諾受,絕子反語。舍而止。受命筑舍而止,示無去計。雖然,雖宋巳知我糧短。吾猶取此然后歸爾。”欲徵糧待勝也。司馬子反曰:“然則君請處于此,臣請歸爾。”莊王曰:“子去我而歸,吾孰與處于此?吾亦從子而歸爾。”引師而去之。故君子大其平乎已也。大其有仁恩。此皆大夫也,其稱人何?貶。曷為貶?據大其平。平者在下也。言在下者,譏二子在君側,不先以便宜反報歸美于君,而生事專平,故貶稱人。等不物貶,不言遂者,在君側無遂道也。以主坐在君側遂為罪也,知經不以文實貶也。凡為文實貶者,皆以取專事為罪。月者,專平不易。

[疏]注“等不勿貶”至“道也”。

○解云:案莊十九年“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于鄄。遂及齊侯、宋公盟”之下,傳云“大夫無遂事,此其言遂何?聘禮,大夫受命不受辭”,出竟乃得專之。以此言之,則知大夫在君側無遂道也。是以此注言等欲見大夫專平為罪不勿貶,但當言遂,亦足以見其專平矣。所以不言遂者,正以在君側無遂道故也。若當言楚圍宋,宋華元、楚子反遂平于宋矣。

○注“以主”至“為罪”。

○解云:凡言遂者,專事之辭也。為文實貶者,皆以時無王霸,諸侯專事,雖違古典,于時為宜,是以《春秋》文雖貶惡,其實與之,即僖元年齊師云云,救邢貶齊侯稱師,剌其專事,不言狄人滅邢而為之諱,見其實與是也。今此以主坐為在君側專事為罪,更無起文則知經稱人者,實為專貶之稱人,非是實與而文不與矣。所以反覆解之者,正以凡為文實貶者,皆以取專事為罪故也。

○注“月者,專平不易”。

○解云:正以定十一年“冬,及鄭平”,不書月者,易故也。昭七年“春,王正月,暨齊平”,注云“月者,剌內暨暨也”;定十年“王三月,及齊平”,注云“月者,頰谷之會,齊侯欲執定公,故不易”之類皆如此。

六月,癸卯,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潞何以稱子?據其滅稱氏。潞子之為善也,躬足以亡爾。躬,身。雖然,君子不可不記也。離于夷狄,疾夷狄之俗而去離之,故稱子。而未能合于中國,未能與中國合同禮義,相親比也,故猶系赤狄。晉師伐之,中國不救,狄人不有,是以亡也。以去俗歸義亡,故君子閔傷進之。日者,痛錄之。名者,示所聞世始錄小國也。錄以歸者,因可責而責之。責而加進之者,明不當絕,當復其氏。

[疏]注“以去”至“其氏”。解云:言以去俗歸義亡者,謂去離夷狄之俗,而欲歸中國之義,卒無救助者,是以亡也。正以文在蠻夷氏之下,故取以說之。云日者,痛錄之者,正以凡滅例月,今此書日,故以為哀痛而詳錄之耳。云名者,示所聞世始錄小國也者,正以僖二十六年“秋,楚人滅隗,以隗子歸”,彼注云“不名者,所傳聞世,見治始起,責小國略”。然則此書名者,示所聞世始錄小國也。云錄以歸者,因可責而責之者,謂因其行進在可責之限,故書以歸,責其不死位,是以僖二十六年“以隗子歸”之下,何氏云“書以歸者,惡不死位”是也。云明不當絕,當復其氏者,言其行既進,明不當絕滅其國,還當復其潞氏以為國矣。

秦人伐晉。

王札子殺召伯、毛伯。王札子者何?長庶之號也。天子之庶兄。札者,冠且字也。禮,天子庶兄冠而不名,所以尊之。子者,王子也。天子不言子弟,故變文,王札系先王以明之。不稱伯仲者,辟同母兄弟,起其為庶兄也。主書者,惡天子不以禮尊之而任以權,至令殺尊卿二人。不言其大夫者,挈也。惡二大夫居尊卿之位,為下所提挈而殺之。大夫相殺不稱人者,正之。諸侯大夫顧弒君重,故降稱人。王者至尊,不得顧。

[疏]“王札子者何”。

○解云:欲言王子,以札間之;欲言其非,而經有王子之文,故執不知問。

○注“天子”至“得顧”。

○解云:言禮天子庶兄冠而不名,所以尊之者,時王之制,與《春秋》同也。言既加冠之后,天子不復名之,所以尊之也。云子者,王子也。天子不言子弟,故變文,上札系先王以明之者。言子者,王子也者,王以子在札下,故須解之。言天子不言子弟者,謂不言在位子弟也,即文元年注云“不稱王子者,時天子諸侯不務求賢,而專貴親親,故尤其在位子弟,剌其早任以權也”是也。至於出奔被殺,仍自言子弟,即“王子瑕奔晉”,“天王殺其弟年夫”之屬是。言故變文者,謂變文不言王子也。言上札系先王以明之者,謂以札於子上,以札近先王,明其今王之庶兄矣。云不稱伯仲者,辟同母兄弟,起為庶兄也者,若其與君同母者,即稱伯仲字,即上十年“秋,天王使王季子來聘”,彼傳云“其稱王季子何?貴也。其貴奈何?母弟也”是也。今稱王札子,故言辟同母兄弟,起其為庶兄也。云云,主書者,天子不以禮尊之而任以權,至令殺尊卿二人者,正以經不稱爵,知非公,故云不以禮尊之矣;正以堪殺二卿,故知任以權也。云不言其大夫者,挈也者,由其為下所提挈而殺之,失大夫位,故不云大夫也。云居尊卿之位者,正以稱其五十字,知是尊卿耳。云大夫相殺不稱人者,正之者,以文十六年“宋人弒其君處白”之下,傳云“大夫弒君稱名氏,賤者窮諸人”,注云“賤者,謂士也,士正自當稱人”;“大夫相殺稱人,賤者窮諸盜”,注云“降大夫使稱人,降士使稱盜者,所以別死刑有輕重也”。然則大夫相殺例合,稱人今此不稱人者,正之使稱王札子故也。所以正之者,如下云“諸侯大夫顧弒君重,故降稱人”者,即大夫弒君稱名氏,大夫相殺稱人是也。云王者至尊,不得顧者,言至尊之人,無有弒之理,不可顧,是以大夫相殺,不假降之稱人矣。

秋,<蟲衆>。從十三年之后,上求未已,而又歸父比年再出會,內計稅畝,百姓動擾之應。

[疏]注“從十三年”至“之應”。

○解云:即上十三年“秋,<蟲衆>”,注云“先是新饑,而使歸父會齊人伐莒,賦斂不足,國家遂虛,下求不巳之應”,是以此注足之云爾。云而又歸父比年再出會者,即上十四年“冬,公孫歸父會齊侯于穀”,十五年“春,公孫歸父會楚子于宋”是也。

仲孫蔑會齊高固于牟婁。○初稅畝。初者何?始也。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時宣公無恩信於民,民不肯盡力於公田,故履踐案行,擇其善畝穀最好者,稅取之。

[疏]“初者何”。

○解云:賦稅之式,國之常經,今而言初,故執不知問。○“稅畝者何”。

○解云:什一而行,明王舊典,今而變文謂之稅畝,故執不知問。

初稅畝,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始履畝而稅也。何譏乎始履畝而稅?據用田賦不言初,亦不言稅畝。

[疏]注“據用田”至“稅畝”。

○解云:即哀十二年“春,用田賦”是也。然則用田賦亦是改古易常,而不言初,又不言稅畝,今此特言初稅畝以譏之,故難之也。

古者什一而藉。什一以借民力,以什與民,自取其一為公田。古者曷為什一而藉?據數非一。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奢泰多取於民,比於桀也。

[疏]“多乎什一,大桀小桀”。

○解云:夏桀無道,重賦於人,今過什一,與之相似。若十取四五,則為桀之大貪;若取二三,則為桀之小貪,故曰多乎什一,大桀小桀。所以不言紂者,略舉以為說耳。舊說云不言紂者,近事不嫌不知。

寡乎什一,大貉小貉。蠻貉無社稷宗廟百官制度之費,稅薄。○大貊,亡百反。費,芳味反。

[疏]“寡乎”至“小貉”。

○注“蠻貉”至“稅薄”。

○解云:若十四五乃取其一,則為大貉行;若十二十三乃取一,則為小貉行,故曰寡於十一則大貉小貉也。然則多於什一則有為桀之譏,寡於十一則有蠻貉之恥,是以什一而稅,三王所不易,故傳比于中正之言。

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頌聲作矣。頌聲者,大平歌頌之聲,帝王之高致也。《春秋》經傳數萬,指意無窮,狀相須而舉,相待而成,至此獨言頌聲作者,民以食為本也。夫饑寒并至,雖堯、舜躬化,不能使野無寇盜;貧富兼并,雖皋陶制法,不能使彊不陵弱,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以養父母妻子,五口為一家,公田十畝,即所謂十一而稅也。廬舍二畝半,凡為田一頃十二畝半,八家而九頃,共為一井,故曰井田。廬舍在內,貴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賤私也。井田之義;一曰無泄地氣,二曰無費一家,三曰同風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財貨。因井田為市,故俗語曰市井。種穀不得種一穀,以備災害。田中不得有樹,以妨五穀。還廬舍種桑荻雜菜,畜五母雞兩母豕,瓜果種疆畔,女上蠶織,老者得衣帛焉,得食肉焉,死者得葬焉。多於五口名曰馀夫,馀夫以率受田二十五畝。十井共出兵車一乘。司空謹別田之高下善惡,分為三品:上田一歲一墾,中田二歲一墾,下田三,歲一墾;肥饒不得獨樂,墝埆不得獨苦,故三年一換主易居,財均力平,兵車素定,是謂均民力,彊國家。在田曰廬,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戶,八家共一巷。中里為校室,選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辯護伉健者為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馬。父老此三老孝弟官屬,墾正比庶人在官吏。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時,春,父老及里正旦開門坐塾上,晏出后時者不得出,莫不持樵者不得入。五穀畢入,民皆居宅,里正趨緝績,男女同巷,相從夜績,至於夜中,故女功一月得四十五日作,從十月盡正月止。男女有所怨恨,相從而歌,饑者歌其食,勞者歌其事。男年六十,女年五十無子者,官衣食之,使之民間求詩,鄉移於邑,邑移於國,國以聞於天子,故王者不出牖戶盡知天下所苦,不下堂而知四方。十月事訖,父老教於校室,八歲者學小學,十五者學大學,其有秀者移於鄉學,鄉學之秀者移於庠,庠之秀者移於國學。學於小學,諸侯歲貢小學之秀者於天子,學於大學,其有秀者命曰造士,行同而能偶,別之以射,然后爵之。士以才能進取,君以考功授官。三年耕馀一年之畜,九年耕馀三年之積,三十年耕有十年之儲,雖遇唐堯之水,殷湯之旱,民無近憂,四海之內莫不樂其業,故曰頌聲作矣。○數,所主反。以食,音嗣。伉,苦浪反,一音苦杏反。塾,音淑。莫,音暮。

[疏]“什一行而頌聲作矣”。

○解云:頌者,大平之歌。案文、宣之時,乃升平之世也,而言頌聲作者,因事而言之故也,何者?案文、宣之時,乃升平之世,言但能均其眾寡,等其功力,平正而行,必時和而年豐,什一而稅之,則四海不失業,歌頌功德而歸鄉之,故曰頌聲作矣。不謂宣公之時,實致頌聲。

○注“帝王之高致也”。解云:謂帝王之行清高,乃致頌聲,故曰高致也。

○注“春秋經傳”至“作矣”。

○解云:言《春秋》經與傳數萬之字,論其科指意義實無窮,然其上下經例相須而舉,其上下意義相待而成。以此言之,則非一言可盡,至此獨言頌聲作者,正以此處論稅畝之事,若稅畝得所,以致太平,故云民以食為本也。云夫饑寒并至,雖堯、舜躬化,不能使野無寇盜云云者,是謂假設之辭耳。云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云云以下,皆是時王之制。云井田之義:一曰無泄地氣者,謂其冬前相助犁。云二曰無費一家者,謂其田器相通。云三曰同風俗者,謂其同耕而相習。云四曰合巧拙者,謂共治耒耜。云五曰通財貨者,謂井地相交,遂生恩義,貨財有無,可以相通。云因井田以為市,故俗語曰市井者,古者邑居,秋冬之時入保城郭,春夏之時出居田野,既作田野,遂相交易,井田之處而為此市,故謂之市井。云里正旦開門坐塾上者,即鄭注《學記》曰“古者仕焉而已者,歸教於閭里,朝夕坐於門,門側之堂謂之塾”是也。

冬,蝝生。未有言蝝生者,此其言蝝生何?蝝即<蟲衆>也,始生曰蝝,大曰<蟲衆>。○蝝,與專反。蝝生不書,此何以書?幸之也。幸,僥幸。

[疏]“蝝生不書”。

○解云:謂例不書之。

幸之者何?聞災當懼,反喜非其類,故執不知問。猶曰受之云爾。受之云爾者何?上變古易常,上謂宣公、變易公田古常舊制而稅畝。

[疏]“受之云爾者何”。

○解云:災是害物,宜避之,今而云受之,於義似乖,故執不知問。

應是而有天災,應是變古《易》常而有天災<蟲衆>,民用饑。其諸則宜於此焉變矣。言宣公於此天災饑后,能受過變寤,明年復古行中,冬大有年,其功美過於無災,故君子深為喜而僥倖之。變<蟲衆>言蝝,以不為災書,起其事。

饑。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晉人滅赤狄甲氏,及留吁。言及者,留吁行微不進。

夏,成周宣謝災。成周者何?東周也。后周分為二,天下所名為東周。名為成周者,本成王所定名,天下初號之云爾。○宣謝災,《左氏》作“宣謝火”。

[疏]“成周者何”。

○解云:欲言天子正居,經無京師之文;欲言是邑,而錄其災,故執不知問。

○注“后周”至“之云爾”。

○解云:何氏之意,以成周為天子正居,但至昭二十二年夏景王崩,敬王即位,王子猛與之爭立,入于王城,自號西周,是故天下之人因號成周為東周矣。是以昭二十二年“秋,劉子、單子以王猛入于王城”,傳云“王城者何?西周也”,注云“時居王城邑,自號西周王”。二十六年“冬,十月,天王入于成周”,傳云“成周者何?東周也”,注云“是時王猛自號為西周,天下因謂成周為東周”也。云名為成周者,即鄭注《書序》云“居攝七年,天下太平而此邑成,乃名曰成周”也者,是其名作成周之義矣。

宣謝者何?宣宮之謝也。宣宮,周宣王之廟也。至此不毀者,有中興之功。室有東西廂曰廟,無東西廂有室曰寢,無室曰謝。

[疏]“宣謝者何”。

○解云:宣王親盡,不宜有廟,今災其榭,故執不知問。

○注“室有東西”至“曰謝”。

○解云:皆《釋宮》文。李氏曰“室有東西廂,謂宗廟殿有東西小堂也”,孫氏云“夾室前堂”。無東西廂有室曰寢者,郭注云“但有大室”。云無室曰榭者,但有大殿無室內名曰榭,郭注云“榭即今堂堭”是也。

何言乎成周宣謝災?據天子之居稱京師,宋災不別所燒。

[疏]注“據天子”至“所燒”。

○解云:即桓九年“紀季姜歸于京師”,傳云“京師者何?天子之居也。京者何?大也。師者何?眾也。天子之居,必以眾大之辭言之”是也。云宋災不別所燒者,即襄三十年夏五月“宋災”是也。特據宋災者,以其王者之后,與周相類也。

樂器藏焉爾。宣王中興所作樂器。

[疏]注“宣王”至“樂器”。

○解云:蓋夷厲之時樂器有壞,故宣王作之,不謂更造別樂,何者?正以考諸古典,不見宣王別有樂名故也。

成周宣謝災,何以書?記災也。外災不書,此何以書?新周也。新周故分別有災,不與宋同也。孔子以《春秋》當新王,上黜杞,下新周而故宋,因天災中興之樂器,示周不復興,故系宣謝於成周,使若國文,黜而新之,從為王者后記災也。

[疏]注“使若”至“記災也”。

○解云:使周成為國,與宋、齊之屬相似。云從為王者后記災也者,即襄九年“宋火”之下,傳云“外災不書?此何以書?為王者之后記災也”是也。

秋,郯伯姬來歸。嫁不書者,為媵也。來歸書者,后為嫡也。死不卒者,巳棄,有更適人之道,或時為大夫妻,故不得待以初也。棄歸例有罪時,無罪月。

[疏]注“嫁不”至“罪月”。

○解云:正于《春秋》上下,魯女嫁為諸侯夫人者,無不書之,即“叔姬歸于紀”,“伯姬歸于宋”之屬是也。今此不書,故知為媵。若然,案隱七年“叔姬歸于紀”,注云“叔姬者,伯姬之媵也”,“媵賤書者,后為嫡”。然則彼后為嫡,初去則書,此亦后得為嫡,而初嫁不書者,蓋以不賢故也。是以彼注云“媵賤書者,后為嫡,終有賢行。紀侯為齊所滅,紀季以酅入于齊,叔姬歸之,能處隱約,全竟婦道,故重錄之”是也。然則彼以終有賢行,故初去得書,此則初去不書,明其無賢也。正以其嫡不書,則知伯姬非侄娣也。左媵右媵皆尊于嫡侄娣,故后得為嫡耳。云來歸書者,后為嫡也者,正以紀叔姬后為嫡,卒葬皆書,即莊二十九年“紀叔姬卒”,三十年“葬紀叔姬”是也。今此被出亦待書見,故知后得為嫡矣。云死不卒者,已棄云云,案莊二十九年“紀叔姬卒”,注云“國滅卒者,從夫人行,待之以初也”。然則彼叔姬者,莊十二年“歸于酅”時從夫人行,故雖國滅,猶得待之以初。今此伯姬或時為大夫妻,故不得作夫人待之,是以不復書其卒矣。云云之說,在莊二十九年。云棄歸例云云,有罪時者,此文書秋是也。無罪月者,即成五年“春,王正月,叔姬來歸”之屬是也。

冬,大有年。

十有七年,春,王正月,庚子,許男錫我卒。○錫,思歷反。

丁未,蔡侯申卒。

夏,葬許昭公。○葬蔡文公。不月者,齊桓、晉文沒后,先背中國與楚,故略之。與楚在文十年。

[疏]注“不月”至“文十年”。解云:正以卒日葬月,大國之常例,今此蔡侯不月,故解之。云與楚在文十年者,即文十年冬,“楚子、蔡侯次于屈貉”者是也。

六月,癸卯,日有食之。是后邾婁人戕鄫子,四國大夫敗齊師于鞍,齊侯逸獲,君道微,臣道強之所致。○鞍,音安。

[疏]注“是后”至“之所致”。

○解云:即十八年秋,“邾婁人戕鄫子于鄫”,傳云“殘賊而弒之也”是也。云四國大夫敗齊師于鞍者,即成二年夏六月季孫行父云云,“會晉郤克、衛孫良夫、曹公子手及齊侯戰于鞍,齊師敗績”是也。言齊侯佚獲者,即成二年“秋,七月,齊侯使國佐如師”,傳云“君不使乎大夫,此其行使乎大夫何?佚獲也”,注云“佚獲者,已獲而逃亡也。當絕賤,使與大夫敵體以起之”是也。

己未,公會晉侯、衛侯、曹伯、邾婁子同盟于斷道。○斷,音短,又大短反。○“秋公”至“自會”。

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肸卒。稱字者,賢之。宣公篡立,叔肸不仕其朝,不食其祿,終身於貧賤,故孔子曰“篤信好學,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亂邦不居。天下有道則見,無道則隱”,此之謂也。禮,盛德之士不名,天子上大夫不名。《春秋》公子不為大夫者不卒,卒而字者,起其宜為天子上大夫也。孔子曰:“興滅國,繼絕世,舉逸民,天下之民歸心焉。

十有八年,春,晉侯,衛世子臧伐齊。

公伐杞。

夏,四月。

秋,七月,邾婁人戕鄫子于鄫。戕鄫子于鄫者何?殘賊而殺之也。支解節斷之,故變殺言戕。戕則賤賊,惡無道也。言于鄫者,剌鄫無守備。小國本不卒,故亦不日。○斷,音短。

[疏]“戕鄫子于鄫者何”。

○解云:欲言殘賊,於鄫國都;欲言非殘賊,戕者殘文,故執不知問。

○注“小國本”至“不日”。

○解云:正以凡滅例月,即莊十年“冬,十月齊師滅譚”之屬是。若有所責者,則書日,即上十二年十二月,“戊寅,楚子滅蕭”,注云“日者,屬上有王言,今反滅人,故深責之”是也。然則邾婁無道,殘賊人君于其國都,與滅相似,亦宜書日,以責其暴。而不日者,正以鄫為微國,本不合卒,是以略之,不書其日也。而僖十九年夏六月,“已酉,邾婁人執鄫子用之”,亦是無道,與此相似而書日者,彼注云“日者,魯不能防正其女,以至於此,明當痛其女禍而自責之”是也。

甲戌,楚子旅卒。何以不書葬?據日而名。

[疏]注“據日而名”。

○解云:書日書名,全一是諸夏大國之例,是以弟子因遂責其不與大國例同書葬是也。

吳、楚之君不書葬,辟其號也。旅即莊王也。葬從臣子辭當稱王,故絕其葬,明當誅之。至此卒者,因其有賢行。○行,下孟反。

[疏]注“至此”至“賢行”。

○解云:正以已前未有書楚子卒處故也。若文十八年春,“秦伯罃卒”,彼注云“秦穆公也。至此卒者,因其賢”。

公孫歸父如晉。

冬,十月,壬戌,公薨于路寢。

歸父還自晉,至檉,遂奔齊。還者何?善辭也。何善爾?歸父使於晉,上如晉是。

[疏]“還者何”。

○解云:以大夫使反,例不書至,今乃書還,違於常例,故執不知問。

還自晉,至檉,聞君薨家遣,家為魯所遂遣,以先人弒君故也。

[疏]注“家為”至“弒君故也”。

○解云:即成十五年春,“仲嬰齊卒”之下,傳言公子遂“殺叔仲惠伯,弒子赤而立宣公。宣公死,成公幼,臧宣叔者相也。君死不哭,聚諸大夫而問焉,曰:‘昔者叔仲惠伯之事,孰為之?’諸大夫皆雜言曰:‘仲氏也。其然乎?’於是遣歸父之家,然后哭君。歸父使乎晉,還自晉,至檉,聞君薨家遣,墠帷哭君成踴,反命于介,自是走之齊”是也。

墠帷,埽地曰墠,今齊俗名之云爾。將祖踴,故設帷重形。○墠帷,音善,掃地張帷。哭君成踴,踴,辟踴也。禮必踴者,如嬰兒之慕母矣。成踴,成三日五哭踴之禮。禮,臣為君本服斬衰,故成踴,比二日朝莫哭踴,三日朝哭踴,莫不復哭踴,去事之殺也。○殺,所戒反。

[疏]注“成三日”至“之禮”者,解云:出《禮記·奔喪》也。

反命乎介,因介反命。禮,卿出聘,以大夫為上介,以士為眾介。

[疏]注“禮卿”至“眾介”。解云:出《聘禮》。

自是走之齊。主書者,善其不以家見逐怨懟,成踴哭君,終臣子之道,起時莫能然也。言至檉者,善其得禮於檉。言遂者,因介反命是也,不待報罪也。遂弒君本當絕,小善錄者,本宣公同篡之人,又不當逐。不日者,伯討可逐,故從有罪例也。○懟,直類反。

[疏]注“不日”至“例也”。

○解云:幾內大夫出奔例無罪者日,即襄二十三年“冬,十月,乙亥,臧孫紇出奔邾婁”,昭十二年“冬,十月,公子整出奔齊”之屬是也。今此歸父亦無罪出奔,不日者,正以仲遂弒君,其家合沒,但與宣公同謀,魯人不合逐之。若作伯討之時,歸父可逐,故從有罪之例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