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有一年,春,王三月,公至自晉。
晉侯使郤州來聘。已丑,及郤州盟。○郤州,本亦作“犨”,尺由反。
[疏]“晉侯”至“州盟”。
○解云:上三年冬,“晉侯使荀庚來聘”,“丙午,及荀庚盟”,傳云“此聘也,其言盟何?聘而言盟者,尋舊盟也”,注云“以不舉重,連聘而言之,知尋繹舊故約誓也。書者,惡之。二國既脩禮相聘,不能相親信,反復相疑,故舉聘以非之”今此亦然,而無傳注者,從彼可知,故省文。案桓十四年夏,“鄭伯使其弟語來盟”,注云“時者,從內為王義,明王者當以至信先天下”,是以《春秋》之例,蒞盟、來盟悉書時,即僖三年“冬,公子友如齊蒞盟”之屬是也。今此經及上三年“荀庚盟”之屬,皆書日者,蓋以既脩禮相聘,不能相親信,反相疑,是故不與信辭耳。
夏,季孫行父如晉。
秋,叔孫僑如如齊。
冬,十月。
十有二年,春,周公出奔晉。周公者何?天子之三公也。王者無外,此其言出何?自其私土而出也。私土者,謂其國也。此起諸侯入為天子三公也,周公驕蹇不事天子,出居私土,不聽京師之政。天子召之而出走,明當并絕其國,故以出國錄也。不月者,小國也。
[疏]“周公者何”。
○解云:既是周臣,自周無出,而經書出,故執不知問。
○注“私土不聽”至“小國”。
○解云:《春秋》之例,大國君奔,例皆書月,即桓十六年“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之屬是也。小國例時者,即昭三年冬,“北燕伯款出奔齊”,及此經書春皆是也。又《王制》云“天子三公之田視公侯”,既視公侯,何言小國者?據其私土之言也。周公本是小國諸侯,而入為天子三公,於王畿之內,雖有采地,但從私土而去,故從小國例。
夏,公會晉侯、衛侯于沙澤。○沙澤,素禾反,又如字,二傳作“瑣澤”,定七年同。
秋,晉人敗狄于交剛。
冬,十月。
十有三年,春,晉侯使郤锜來乞師。○郤锜,魚綺反。
三月,公如京師。月者,善公尊天子。
[疏]注“月者,善公尊天子”者。解云:正以朝聘時故也。
夏,五月,公自京師遂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婁人、滕人伐秦。其言自京師何?據僖公二十八年諸侯遂圍許,不言自王所。
[疏]“五月”至“自京師”。
○解云:“公”下“自”上有“至”字者,衍文。
○注“據僖公”至“自王所”。
○解云:僖二十八年“冬,公會晉侯”以下“于溫。天王狩于河陽”,“壬申,公朝于王所”,“諸侯遂圍許”是也。然則彼亦朝天子而往圍許,不言自王所,與此異,故難之。
公鑿行也。以起公鑿行也。鑿猶更造之意。○鑿,在洛反,造意也。公鑿行奈何?不敢過天子也。時本欲直伐秦,涂過京師,不敢過天子而不朝,復生事脩朝禮而后行,故起時,善而褒成其意,使若故朝然后生事也。間無事,復出公者,善公鑿行。○復出,扶又反。
[疏]注“生事脩朝禮而行”者。
○解云:“生事”之上,亦有“復”字者,衍文。
○注“間無事復出”至“鑿行”。
○解云:昭十三年“秋,公會劉子、晉侯”以下“于平丘。八月,甲戌,同盟于平丘”,注云“不言劉子及諸侯者,間無異事可知矣”。然則彼以間無事,不勞重舉劉子及諸侯,此亦間無事,但言夏五月遂會晉侯以下伐秦足矣。而重舉公者,善公鑿行故也。定四年召陵之會再言公者,彼注自具。
曹伯廬卒于師。○廬,力吳反,本亦作“盧”。
秋,七月,公至自伐秦。月者,危公幼而遠用兵。
[疏]注“月者,危公幼而遠用兵”者。解云:正以凡致例時,故如此解。
冬,葬曹宣公。
十有四年,春,王正月,莒子朱卒。莒大于邾婁,至此乃卒者,庶其見殺不得卒。至此始卒,又不得日。
[疏]注“莒大子”至“不得卒”。
○解云:正以莊十六年冬十有二月,“邾婁子克卒”;二十八年“夏,四月,丁未,邾婁子瑣卒”。《春秋》之序莒常在上,而至此乃卒者,正由文十八年“莒弒其君庶其”,是以不得書其卒矣。
○注“至此始卒又不得日”。
○解云:邾婁子之卒,所以書日者,非直行進,其邾子克往前已卒,是以《春秋》得詳錄之。今此始卒,故不得書日。曹書日者,何氏云“老,使世子來朝,《春秋》敬老重恩,故為魯恩錄之尤深”是也。然則此注何以不言故不得日,而言又者?欲道曹伯終生雖亦始卒,但於魯有恩,是以書日。今此莒子非直始卒,又無善行,是以不日。
夏,衛孫林父自晉歸于衛。
秋,叔孫僑如如齊逆女。凡娶早晚皆不譏者,從紀履緰一譏而已。○凡取,本又作“娶”。
[疏]注“秋,叔孫僑如如齊逆女”。
○解云:隱二年注云“不親迎例月,重錄之”。今此不月者,蓋以成公即位十有四年,始娶元妃,非重繼嗣之義,故略之。
○注“凡娶早”至“譏而已”。
○解云:隱二年“九月,紀履緰來逆女”,傳云“外逆女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始不親迎也。始不親迎,昉於此乎?前此矣。前此,則曷為始乎此?讬始焉爾。曷為讬始焉爾?《春秋》之始也”。然則宣公元年春,“公子遂如齊逆女”,喪服未除,是其大早也。成公十四年秋,始使僑如如齊逆女,非重繼嗣之義,是其大晚也。故言凡娶早晚矣。但略舉一二人,則桓公三年娶于齊,文公四年娶于齊,合在其間也。然則諸侯之法合親迎,而魯侯悉使大夫,所以不復發傳云“何以書?譏。何譏爾?譏不親迎”者,正欲從隱二年紀履緰之一譏而已,是以不復發傳以解之。舊解云隱二年履緰之下,注云“內逆女常書,外逆女但疾始不常書者,明當先自詳正,躬自厚而薄責於人,故略外也”。然則外之娶妻,莫問早晚,其不親迎者,皆不復書。而譏之者,悉從履緰之經一譏而已。所以此處注之者,正以內逆女常書之末,是以於此處決之。更有或解,不足述也。
鄭公子喜率師伐許。
九月,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
冬,十月,庚寅,衛侯臧卒。
秦伯卒。
十有五年,春,王二月,葬衛定公。
三月,乙巳,仲嬰齊卒。仲嬰齊者何?疑仲遂后,故問之。
[疏]注“疑仲”至“故問之”。解云:何氏欲解弟子問所不知之意,何者?欲言仲遂之子,宜稱公孫,今經稱仲,故執不知問。
公孫嬰齊也。未見於經,為公孫嬰齊,今為大夫死,見於經,為仲嬰齊。○未見,賢遍反,下同,年末及注皆同。
[疏]注“未見於經”至“仲嬰齊”。
○解云:未見於經者,謂未作大夫不得見于經。當爾之時,猶為公子之子,故為公孫嬰齊矣。今為大夫而死,得見于經,更為公子之孫,孫以王父字為氏,故為仲嬰齊矣。其更為公子之孫之事,其說在下。
公孫嬰齊,則曷為謂之仲嬰齊?為兄后也。為兄后,則曷為謂之仲嬰齊?據本公孫。
[疏]注“據本公孫”。
○解云:言其本公孫,昭穆須正,雖代兄為大夫,寧得更為公孫之子乎?故難之。
為人后者,為之子也。更為公孫之子,故不得復氏公孫。○復氏,扶又反,年內同。為人后者為其子,則其稱仲何?據氏非一。孫以王父字為氏也。謂諸侯子也。顧興滅繼絕,故紀族明所出。然則嬰齊孰?后歸父也。歸父使于晉而未反。宣公十八年自晉至檉奔齊,訖今未還。○使于,所吏反,及下“使乎”同。何以后之?據已絕也。叔仲惠伯,傅子赤者也。叔仲者,叔彭生氏也。文家字積於叔,叔仲有長幼,故連氏之。經云仲者,明《春秋》質家,當積於仲。惠,謚也。○長,丁丈反。
[疏]注“叔仲者,叔彭生氏也”。解云:即文十一年叔彭生之氏族也。
○注“文家字積於叔”至“謚也”。
○解云:知如此者,正以大姒之子皆稱叔,唯有摐季而已,是文家字積於叔之義也。注言此者,欲道彭生之經,所以不連仲之意也。云叔仲有長幼,故連氏之者,注言此者,欲道彭生之傳所以連叔仲之意也。何者?彭生之祖生於叔氏,其父武仲又長幼當仲,是以彭生遠而言之,雖非正禮,要是當時之事,是以傳家述其私稱,連言仲矣。
○注“經云仲”至“積於仲”。
○解云:注言此者,欲道嬰齊此經,何故不連其父歸父之字,而單言仲者,欲明《春秋》當質,正得積於仲,是以不得更以佗字連之。
文公死,子幼。子赤幼也。公子遂謂叔仲惠伯曰:“君幼,如之何?愿與子慮之。”叔仲惠伯曰:“吾子相之,老夫抱之,禮,大夫七十而致事。若不得謝,則必賜之幾杖,行役以婦人從,適四方,乘安車,自稱曰老夫。○相之,貞亮反,下同。
[疏]注“禮大夫”至“稱曰老夫”。
○解云:皆上《曲禮》文。鄭氏云“致其所掌之事於君而告老。謝猶聽也。君必有命,勞若辭謝之,其有德尚壯,則不聽耳。幾杖、婦人、安車,所以養其身體也。安車坐乘,若今小車也。老夫,老人稱也。亦明君貪賢,《春秋傳》曰:‘老夫耄矣’”是也。
何幼君之有?公子遂知其不可與謀,退而殺叔仲惠伯,弒子赤而立宣公。殺叔仲惠伯不書者,舉弒君為重。叔仲惠伯事與荀息相類,不得為累者,有異也。叔仲惠伯直先見殺爾,不如荀息死之。○殺子,音弒。
[疏]注“叔仲惠伯”至“息死之”。解云:僖十年春,“晉里克弒其君卓子,及其大夫荀息”,傳云“及者何?累也。弒君多矣,舍此無累者乎?曰有,孔父、仇牧皆累也。舍孔父、仇牧無累者乎?曰有。有則此何以書?賢也。何賢乎荀息”,“驪姬者,國色也。獻公愛之甚,欲立其子,於是殺世子申生。申生者,里克傅之。獻公病將死,謂荀息曰:‘士何如則可謂之信矣?’荀息對曰:‘使死者反生,生者不愧乎其言,則可謂信矣。’獻公死,奚齊立。里克謂荀息曰:‘君殺正而立不正,廢長而立幼,如之何?原與子慮之。’荀息曰:‘君嘗訊臣矣,臣對曰使死者反生,生者不愧乎其言,則可謂信矣。’里克知其不可與謀,退弒奚齊。荀息立卓子,里克弒卓子,荀息死之”。若然,桓二年“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案彼傳文,則孔父亦先見殺,與此正同,而得為累者,正以“孔父生存,殤公不可得而弒,故於是先攻孔父之家。殤公知孔父死,已必死,趨而救之,皆死焉。孔父正色而立于朝,則人莫政過而致難於其君者,孔父可謂義形于色矣”。然孔父雖先見殺,而事君之正義形于顏色,豈如惠伯但為傅子赤而吝之,公子遂但欲弒子赤而殺之,不畏惠伯衛若,寧得類於孔父乎?若然,內之弒例皆諱不書,假令成累,安可作文?而注言此者,雖不言弒,宜言冬十月子赤及叔彭生卒。案今文公十八年經,直言“冬,十月,子卒”,故言不得為累矣。
宣公死,成公幼,臧宣公者相也。臧孫許,宣謚。君死不哭,聚諸大夫而問焉,曰:“昔者叔仲惠伯之事,孰為之?”諸大夫皆雜然曰:“仲氏也,其然乎?”於是遣歸父之家,時見君幼,欲以防示諸大夫。○雜,七合反,又如字。
[疏]注“時見君”至“諸大夫”。
○解云:於時見君幼少,恐有禍變,欲以有防衛之義,示其諸大夫。
然后哭君。歸父使乎晉,還自晉,至檉,聞君薨家遣,墠帷哭君成踴,反命于介,自是走之齊。魯人徐傷歸父之無后也。徐者,皆共之辭也。關東語傷其先人為惡身見逐絕不忿懟也。於是使嬰齊后之也。弟無后兄之義,為亂昭穆之序,矣父子之親,故不言仲孫,明不與子為父孫。
[疏]注“弟無后兄”至“為父孫”。
○解云:案《異義》“《公羊》說”云“質家立世子弟,文家立世子子,而《春秋》從質,故得立其弟”。以此言之,嬰齊為兄后,正合諸《春秋》之義,何得謂之亂昭穆之序者?正以質家立世子弟者,謂立之為君而已,豈謂作世子之子乎?今嬰齊后之者,若為歸父之子然,故為亂昭穆之序。言失父子之親者,若后歸父,即不為仲遂之子,故云失父子之親矣。
癸丑,公會晉侯、衛侯、鄭伯、曹伯、宋世子成、齊國佐、邾婁人同盟于戚。○世子成,音恤,本或作“成”。晉侯執曹伯歸之于京師。為篡喜時。○為,于偽反。
[疏]注“為篡喜時”者。即昭二十年傳云“何賢乎公子喜時?讓國也。其讓國奈何?曹伯廬卒于師”,注云“在成十三年”;傳又云“公子喜時,見公子負芻之當主也,逡巡而退”是也。
公至自會。
夏,六月,宋公固卒。不日者,多取三國媵,非禮,故略之。
[疏]注“不日者多”至“略之”。
○解云:即上九年“伯姬歸于宋”之時,“衛人來媵”,“晉人來媵”,“齊人求媵”,傳云“三國來媵,非禮也”是。宋得用天子禮而非之者,其婚娶當從諸侯故也,雖於伯姬為榮,而宋公有失,故死略之。
楚子伐鄭。
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共,音恭。
宋華元出奔晉歸于宋。不省文復出宋華元者,朱公卒,子幼,華元以憂國為大夫山所譖,出奔晉。晉人理其罪,宋人反華元誅山,故繁文大之也。言歸者,明出入無惡。
[疏]注“不省文”至“文大之也”。
○解云:襄三十年秋,“鄭良霄出奔許,自許入于鄭”,彼則省文,不言鄭良霄自許入于鄭,今則不省文,故決之。必知不省文是大之者,正以孔子曰“書之重,辭之復,嗚呼!其中必有美者焉,不可不察”,故知也。言華元以憂國為大夫山所譖,出奔晉者,皆《春秋說》文也。
○注“言歸者,明出入無惡”。
○解云:即上桓十五年傳例云“復歸者,出惡歸無惡。復入者,出無惡入有惡。入者出入惡,歸者出入無惡”是也。
宋殺其大夫山。不氏者,見殺在華元歸后,嫌直自見殺者,故貶之,明以譖華元故。
[疏]注“不氏者”至“華元故”。
○解云:襄二十三年夏,“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陳侯之弟光自楚歸于陳”,注云“前為二慶所譖,出奔楚。楚人治其罪,陳人誅二慶反光,故言歸。宋大夫山譖華元貶,此不貶者,殺二慶而光歸,譖光可知”然則今此華元歸后,山見殺,故須貶山以見其義矣。山者,魚石之親,若其不貶,宜言魚山也。
宋魚石出奔楚。與山有親,恐見及也。后得言復入者,出無惡,知非君漏言,魚石不殺山。.
[疏]注“與山有親,恐見及也”。
○解云:知如此者,襄二十年秋,“蔡殺其大夫公子燮。蔡公子履出奔楚”,同稱公子,親眷明矣。今此“宋殺其大夫山。宋魚石出奔楚”,文與彼同,故知山之親也。但山以譖華元而見貶,是以不得言魚矣。
○注“后得言復”至“不殺山”。
○解云:復入者,即下十八年夏,“宋魚石復入于彭城”是也。言復入者,出無惡者,桓十五年傳文。案文六年冬,“晉殺其大夫陽處父。晉狐射姑出奔狄”,傳云“晉殺其大夫陽處父,則狐射姑曷為出奔?射姑殺也。射姑殺則其稱國以殺何?君漏言也”,彼注云“自上言世,下曰漏”;“其漏言奈何?君將使射姑將,陽處父諫曰:‘狐射姑民眾不說,不可使將。’於是廢將。陽處父出,射姑入,君謂射姑曰:‘陽處父言曰:射姑民眾不說,不可使將。’射姑怒,出剌陽處父於朝而走”,注云“明君漏言殺之,當坐殺也”。以此言之,若由君漏言魚石殺山而走出,是出有惡,不復言復入。今魚石之奔,下言復入,知非君漏言,魚石不殺山也。
冬,十有一月,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高無咎、宋華元、衛孫林父、鄭公子邾婁人,會吳于鍾離。曷為殊會吳?據楚不殊。○燮,息協反。咎,其九反。,音秋。
[疏]注“據楚不殊”。解云:即僖二十一年“秋,宋公、楚子、陳侯、蔡侯、鄭伯、許男、曹伯會于霍”是也。
外吳也。曷為外也?據襄五年不外之。
[疏]注“據襄五年不外之”。
○解云:其經云秋,“公會晉侯、宋公”以下,“齊世子光、吳人、鄫人于戚”是也。
《春秋》,內其國而外諸夏,內諸夏而外夷狄。內其國者,假魯以為京師也。諸夏,外士諸侯也。謂之夏者,大總下土言之辭也。不殊楚者,楚始見所傳聞世,尚外諸夏,未得殊也。至於所聞世可得殊,又卓然有君子之行。吳似夷狄差醇,而適見於可殊之時,故獨殊吳。○傳,直專反。行,下孟反。差醇,初賣反;下音純。
[疏]“《春秋》內其國而外諸夏”。解云:即經云“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高無咎”以下是也。云內諸夏而外夷狄者,即經序諸大夫訖,乃言“會吳于鐘離”是也。
○注“不殊楚者楚始”至“得殊也”。
○解云:即僖二十一年“秋,宋公、楚子、陳侯、蔡侯、鄭伯、許男、曹伯會于霍”之屬是也。
○注“至於”至“之行”。解云:即宣十一年“夏,楚子、陳侯、鄭伯盟于辰陵”者,是不殊楚之經也。言卓然有君子之行者,即彼注云“不日月者,莊王行霸,約諸侯,明王法,討徵舒,善其憂中國,故為信辭”也。然則討徵舒,明王法,勝鄭而不取,令之還師佚晉寇之屬,皆是卓然有君子之行矣。
王者欲一乎天下,曷為以外內之辭言之?據大一統。
[疏]注“據大一統”。解云:即元年傳云“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統也”,注云“統者始也,總系之辭。夫王者始受命改制,布政施教於天下,自公侯至於庶人,自山川至於草木昆蟲,莫不一系於正月,故云政教之始”。然則王者施政,欲其遠近遍及,海內如一,而殊外內,故難之。
言自近者始也。明當先正京師,乃正諸夏。諸夏正,乃正夷狄,以漸治之。葉公問政於孔子,孔子曰“近者說,遠者來”;季康子問政於孔子,孔子曰“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是也。月者,危錄之。諸侯既委任大夫,復命交接夷狄。○葉公,舒涉反,下文同。說,音悅。
[疏]注“子帥以正,孰敢不正是也”。
○解云:帥,長也。言子為諸侯之長而為正,誰敢不為正乎?亦是先正於近,乃始及遠之義,故引之。
許遷于葉。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雨木冰。雨木冰者何?雨而木冰也。何以書?記異也。木者,少陽,幼君大臣之象。冰者,凝陰,兵之類也。冰脅木者,君臣將執於兵之徵也。
[疏]“雨木冰者何”。
○解云:雨與木冰,理不相類,如此作經,故執不知問。
○注“木者”至“之象”。
○解云:木始於東方,故曰少陽。陽比君,故有幼君之義。震為六子之宗,乃是乾之長子,故為大臣之象也。
夏,四月,辛未,滕子卒。滕始卒於宣公,日於成公,不名。邾婁始卒於文公,日於襄公,名。俱葬於昭公,是以知滕小。
[疏]注“滕始”至“滕小”。
○解云:滕始卒於宣公者,即宣九年秋,“八月,滕子卒”是也。其日于成公者,即此注云“辛未,滕子卒”是也。二者皆不及名,故曰不名。其邾婁始卒于文公者,即文十三年夏五月,“邾婁子蘧蒢卒”是也。其日于襄公者,即襄十七年“春,王二月,庚午,邾婁子瞷卒”是也。書蘧蒢與瞷,故曰名也。云俱葬于昭公者,即昭元年,“六月,丁未,邾婁子華卒”,秋,“葬邾婁悼公”;昭三年“春,王正月,丁未,滕子泉卒”,“五月,葬滕成公”是也。然則《春秋》於所聞之世,始錄微國之卒,書日書名,明其大小。滕子卒葬皆在邾婁之后,邾婁之君名於所聞之世,于滕則未,是以知其小于邾婁也。何氏所以不于會序比之,而據其卒葬者,會是主會次之,未得其義,其大小仍自難明,故如此解。若然,案莊十六年十二月,“邾婁子克卒”;二十八年“夏,四月,丁未,邾婁子瑣卒”。然則邾婁始卒書曰書名,并在莊公之世,而邾婁卒于文公日于襄公名者,彼是傳聞之世,小國之卒例不合書,而莊公之時邾婁之君得書卒者,何氏於克卒之下注云“小國未嘗卒而卒者,為慕霸者。有尊天子之心,行進也”;卒之下注云“日者,附從霸者,朝天子行進”。以此言之,直是行而得書卒書日,非其常例,故不取之。
鄭公子喜帥師侵宋。
六月,丙寅,朔,日有食之。是后楚滅舒庸,晉厲公見餓殺尤重,故十七年復食。○復,扶又反。
[疏]注“是后楚滅舒庸”者。解云:在下十七年冬十二月。
○注“晉厲公見餓殺”。
○解云:即下十八年“春,王正月,庚申,晉弒其君州蒲”是也。《春秋說》以為厲公猥殺四大夫,臣下人人恐見及,正月幽之,二月而死,故此注云“見餓殺”也。
○注“故十七年復食”。
○解云:即十七年“十有二月,丁已,朔,日有食之”是也。
晉侯使欒黡來乞師。○欒,力官反。黡,於斬反。
甲午,晦。晦者何?冥也。何以書?記異也。此王公失道,臣代其治,故陰代陽。○冥,亡定反,又亡丁反。治,直吏反。
[疏]“晦者何”。
○解云:欲言月晦,例所不書;欲言旦冥,文不言晝,故執不知問。
晉侯及楚子、鄭伯戰于鄢陵,楚子、鄭師敗績。敗者稱師,楚何以不稱師?據宋公戰于泓,敗績稱師。○鄢,於晚反,又於建反。泓,烏宏反。
[疏]注“據宋公戰”至“稱師”。
○解云:即僖二十二年“冬,十有一月,已巳,朔,宋公及楚人戰于泓,朱師敗績”是也。
王痍也。王痍者何?傷乎矢也。時為飛矢所中。○痍,音夷,傷也。所中,丁仲反。
[疏]“王痍者何”。
○解云:王有三軍之衛而身見傷,似非其類,故執不知問。
然則何以不言師敗績?據王痍。末言爾。末,無也。無所取於言師敗績也。凡舉師敗績,為重眾。今親傷人君,當舉傷君為重。以言戰,又言敗績,知非詐,當蒙上日也。○為,于偽反。下“為代公”同。
[疏]注“以言戰”至“上日也”。
○解云:正以《春秋》之義,偏戰者日,詐者月。令孤鄢陵之經言戰言敗績,知非詐,故當蒙上日甲午矣。
楚殺其大夫公子側。○秋,公會晉侯、齊侯、衛侯、宋華元、邾婁人于沙隨。不見公。公至自會。不見公者何?公不見見也。不見見者,恚乞師不得,欲執之。○恚,一睡反。
[疏]“不見公者何”。
○解云:公會晉侯,是與會之文;言不見公,疑其非類,故執不知問。
○注“不見見者,恚乞師不得,欲執之”。即下傳云“其代公執奈何?前此者,晉人來乞師而不與,公會晉侯,將執公”是也。
公不見見,大夫執,何以致會?據不得意。扈之會公失序不致。
[疏]注“據不得意”者。解云:正以莊六年傳云“得意致會,不得意致伐”,何氏云“此謂公與二國以上也。公與二國以上出會盟,得意致會,不得意不致”。今會不得意而致會,故據而難之。
○注“扈之會公失序不致”。
○解云:即文七年“秋,公會諸侯、晉大夫盟于扈”,傳云“諸使何以不序?大夫何以不名?公失序也。公失序奈何?諸侯不可使與公盟,眣晉大夫與公盟也”是也。然則彼是公不得意不書致,今此亦不得意而反致,故難之。
不恥也。曷為不恥?據扈之會公失序恥。公幼也。因公幼殺恥為諱辭,不書行父執者,公不見見已重矣。
[疏]注“因公幼殺恥為諱辭”。
○解云:實不見,今而致會,詐若得意然,故言為諱辭耳。
○注“不書行父執者”。
○解云:是時累代公執,而下經但書其一,故此注“不書行父執者,公不見見己重矣”。
公會尹子、晉侯、齊國佐、邾婁人伐鄭。
曹伯歸自京師。
執而歸者名,曹伯何以不名?而不言復歸于曹何?據曹伯襄復歸于曹。
[疏]注“據曹伯襄復歸于曹”。
○解云:在僖二十八年冬。
易也。易故末言之,不復舉國名。○易,以豉反,注及下同。復,扶又反,下“而復”同。其易奈何?公子喜時在內也。公子喜時在內,則何以易?據本篡喜時也。○喜時,《左傳》作“欣時”。公子喜時者,仁人也,內平其國而待之,和平其臣民,令專心于負芻。○令,力呈反。外治諸京師而免之。訟治于京師,解免使來歸。其言自京師何?據僖二十八年晉人執衛侯歸之于京師,后復歸于衛,俱天子所歸,不言自京師。不連歸問者,嫌自京師天子有力文,言甚易,欲并問力文,與上說喜時錯。
[疏]注“據僖二十八年”至“言自京師”。
○解云:即僖二十八年冬,“晉人執衛侯歸之于京師”;三十年秋,“衛侯鄭歸于衛”是也。
○注“不連歸問”至“喜時錯”。
○解云:問者之意,欲道僖三十年“衛侯鄭歸于衛”,亦是天子所歸,不言自京師。今曹伯亦為天子所歸,獨言自京師,文相違背,故問之。若連歸問云“其言歸自京師何,即嫌歸自京師者,乃是天子有力之文,似若僖二十八年冬,“衛元咺自晉復歸于衛”,傳云“自者何?有力焉者也”。然上說言其所以易,正由公子喜時之力。若此處并問天子有力之文,即與上說喜時之力自相違。
言甚易也,舍是無難矣。言歸自京師者,與內據臣子致公同文,欲言甚易也。舍此所從還,無危難矣。主所以見曹伯歸,本據喜時平國反之書,非錄京師有力也。執歸書者,賢喜時為兄所篡,終無怨心,而復深推精誠,憂免其難,非至仁莫能行之,故書起其功也。○舍是,音舍,注同,下傳“舍臣”放此。無難,乃旦反,注同。
[疏]注“言歸自京師者”至“致公同文”。
○解云:與上十三年“公至自京師”相似。
○注“執歸書者”至“起其功也”。
○解正以僖十九年“宋人執滕子嬰齊”,二十一年“執宋公”之屬,皆不書其歸也。若然,僖二十八年春,晉侯“執曹伯以畀宋人”,冬,“晉人執衛侯歸之于京師”,“曹伯襄復歸于曹”;三十年秋,“衛侯鄭復歸于衛”,皆是被執而書之者,曹伯之下注云“執歸不書。書者,名惡當見”,衛侯之下注云“執歸不書。主書者,名惡當見”是也。
九月,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于招丘。執未可言舍之者,此其言舍之何?仁之也。曰在招丘,悕矣。悕,悲也。仁之者,若曰在招丘,可悲矣。閔錄之辭。○招丘,章遙反,又上饒反,二傳作“苕丘”。悕,音希,悲也。執未有言仁之者,此其言仁之何?代公執也。其代公執奈何?前此者,晉人來乞師而不與。不書者,不與無惡。
[疏]注“不書者,不與無惡”。
○解云:若其書之,宜言晉侯使欒黡來乞師,公不許之。今無此經,故言不與不書也。言不與無惡者,僖二十六年“公子遂如楚乞師”之下,傳云“乞者何?卑辭也。曷為以外內同若辭?重師也。曷為重師?師出不正反,戰不正勝也”,何氏云“兵,兇器;戰,危事,不得已而用之爾,乃以假人,故重而不暇別外內也”者,是其不與無惡之義。
公會晉侯,會沙隨也。將執公。季孫行父曰:“此臣之罪也。”於是執季孫行父。成公將會厲公,謂上伐鄭。言謚者,別嬰齊所請也。明言公會晉侯者,嬰齊所請事也,故下與嬰齊傳合同。○別,彼列反。
[疏]“於是執季孫行父”。
○解云:此以上,道今年秋會于沙隨之時事。
○注“謂上伐鄭”至“傳合同”。解云:下十七年“公孫嬰齊卒于貍軫”之下,傳云“前此者,嬰齊走之晉。公會晉侯,將執公。嬰齊為公請,公許之反為大夫。歸,至于貍軫而卒”。然則上言公會晉侯,將執公者,乃是上經沙隨之事,故下與嬰齊傳文合。言成公將會晉厲公,言謚者欲別於嬰齊所請之事,明其是上伐鄭時也。案此傳沙隨之事,時行父亦請,而特言嬰齊所請事者,欲言行父再請,而嬰齊三請,俱在沙隨故也。
會不當期,將執公。季孫行父曰:“臣有罪,執其君;子有罪,執其父,此聽失之大者也,今此臣之罪也,舍臣之身而執臣之君,吾恐聽失之為宗廟羞也。”於是執季孫行父。善其過則稱已,美則稱君,累代公執,在危殆之地。故地言舍而月之者,痛傷忠臣不得其所。為代公執不稱行人者,在君側,非出使。○出使,所吏反。
[疏]“此聽失之大者也”。
○解云:言聽獄者失之大者矣。
○注“故地言舍”至“得其所”。
○解云:言故地言舍而月之者,即經書“九月,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于招丘”是也。言月則為傷痛之文者,正以凡執例時故也,即僖四年夏,“齊人執陳袁濤涂”;五年“冬,晉人執虞公”之屬是也。
○注“為代公”至“非出使”。
○解云:正以文十四年冬,“齊人執單伯”之下,傳云“執者曷為或稱行人?或不稱行人”,注云“此問諸侯相執大夫所稱例”;傳云“稱行人而執者,以其事執也”,注云“以其銜奉國事執之,‘晉人執我行人叔孫舍’是也”;傳又云“不稱行人而執者,以已執也”,注云“已者,已大夫。自以大夫之罪執之。分別之者,罪惡當各歸其本”。以此言之,則知自為己執者,乃不稱行人。今此行父為代公執,而亦不稱行人者,正以其在君側,非出使故也。
冬,十月,乙亥,叔孫僑如出奔齊。
十有二月,乙丑,季孫行父及晉郤州盟于扈。行父執釋不致者,舉公至為重。
[疏]注“行父執釋不致者,舉公至為重”。
○解云:正以昭十三年秋,“晉人執季孫隱如以歸”;十四年“春隱如至自晉”;二十三春,“晉人執我行人叔孫舍”;二十四年春,“叔孫舍至自晉”,皆書其至。今此不書至,故言舉公至為重。
公至自會。
乙酉,剌公子偃。
[疏]“乙酉,剌公子偃”。
○解云:即僖二十八年注云“內殺大夫例,有罪不日,無罪日”者,正謂此文是也。考諸舊本,此經之下悉皆無注,若有注者衍字耳。
十有七年,春,衛北宮結率師侵鄭。
夏,公會尹子、單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邾婁人伐鄭。
六月,乙酉,同盟于柯陵。○柯,古河反。
秋,公至自會。
齊高無咎出奔莒。
九月,辛丑,用郊。用者何?用者不宜用也。九月,非所用郊也。周之九月,夏之七月,天氣上升,地氣下降,又非郊時,故加用之。
[疏]“用者何”。
○解云:正以上下之郊,例不言用,此獨違例,故執不知問。
然則郊曷用?郊用正月上辛。魯郊博卜春三月,言正月者,因見百王正所當用也。三王之郊,一用夏正。言正月者,《春秋》之制也;正月者,歲首;上辛尤始新,皆取其首先之意。日者,明用辛例,不郊則不日。○因見,賢遍反,下同。
[疏]注“魯郊博”至“所當用”。
○解云:僖三十一年傳云“魯郊,非禮也”,彼注云“以魯郊非禮,故卜爾。昔武王既沒,成王幼少,周公居攝,行天子事,制禮作樂,致太平,有王功。周公薨,成王以王禮葬之。命魯使郊,以彰周公之德。非正故卜,三卜吉則用之,不吉則免牲”者,是其魯郊博卜春三月之義也。而此傳止言正月者,因見其自今后百代之王正所當用之月也。
○注“三王之郊”至“制也”。
○解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者,《易說》文也。既用夏正,而此傳特言用正月上辛者,但《春秋》之制也。《春秋》因魯以制法,令自今以后之郊,皆用周之正月故也。
○注“不郊則不日”。
○解云:即僖三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猶三望”;成七年“春,王正月,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夏五月,“不郊猶三望”之屬,是不郊則不日之文也。
或曰用然后郊。或曰:用者,先有事,存后稷神名也。晉人將有事於河,必先有事於惡池。齊人將有事於泰山,必先有事於蜚林。魯人將有事於天,必先有事於泮宮。九月郊尤悖禮,故言用,小大盡譏之,以不郊乃譏三望,知郊不得譏小也。又夕牲告牷后稷,當在日上,不當在日下。○惡,如字,又火吳反。池,如字,又大河反。蜚,芳尾反,又音配。泮,音判,本又作“郊”。拴,音全。
[疏]注“晉人將有事”至“於泮宮”。
○解云:即《禮器》云“魯人將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泮宮”,注云“上帝,周所郊祀之帝,謂蒼帝靈威仰也。魯以周公之故,得郊祀上帝與周同。先有事于泮宮,先后稷也。告之者,將以配天先仁也。泮宮,郊之學也。《詩》所謂泮宮也,字或為“郊宮”;“晉人將有事於河,必先有事於惡池”,鄭注云“惡當為‘呼’,聲之誤也。呼池嘔夷,并州川”;“齊人將有事於泰山,必先有事於配林”,注云“配林,林名”是也。
○注“以不郊”至“譏小也”。解云:即僖三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猶三望”,傳云“猶者何?通可以已也。譏不郊而望祭也”,何氏云“譏尊者不食而卑者獨食”也。
○注“又夕牲告”至“在日下”。
○解云:言古禮,郊之前日,午后陳其牲物,告牲之牷于后稷,則知此經宜云九月用,辛丑郊。
晉侯使荀罃來乞師。○罃,乙耕反。
冬,公會單子、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人、邾婁人伐鄭。
十有一月,公至自伐鄭。月者,方正下壬申,故月之。
[疏]注“月者方”至“月之”。
○解云:正以凡致例時,故此解之。言正下壬申者,欲正壬申為十月之日,是以不得不言十一月以來之。
壬申,公孫嬰齊卒于貍軫。非此月日也,曷為以此月日卒之?據下丁巳朔,知壬申在十月。○貍,力之反。軫,之忍反,《左氏》作“脤”,《穀梁》作“蜃”。
[疏]“卒于貍軫”者。
○解云:正本作“貍辰”字。
○注“據下丁巳”至“十月”。解云:即下“十有二月,丁巳,朔,日有食之”是也。十二月丁巳朔,逆而推之,則丁亥為十一月朔日,又逆而推之,即丁卯為十月十一日矣。即從丁卯數之,戊辰、已巳、庚午、辛未、壬申,然則壬申乃為十月十六日,故云據下丁巳朔,知壬申在十月矣。
待君命然后卒大夫。曷為待君命然后卒大夫?據昭公出奔卒叔孫舍。
[疏]注“據昭公”至“孫舍”。
○解云:即昭二十五年,“九月,已亥,公孫于齊”,“冬,十月,戊辰,叔孫舍卒”;三十二年冬十二月,“公薨于乾侯”是也。
前此者,嬰齊走之晉。不書者,以為公請除出奔之罪也。○為,于偽反,下文“為公”同。
[疏]注“不書者”至“之罪也”。
○解云:其請公者,謂上沙隨時也。
公會晉侯,將執公。嬰齊為公請,公許之反為大夫。歸,至于貍軫而卒。十月壬申日。貍軫,魯地。無君命,不敢卒大夫。國人未被君命,不敢使從大夫禮。公至,十一月至是也。
[疏]注“十一月”至“是也”。
○解云:“十有一月,公至自伐鄭”是也。若以上傳言之,則嬰齊之請,魯侯許之,皆是沙隨時也。若在沙隨會時,即在伐鄭之上,何故待公伐鄭之還乃始卒之?正以成公許之,實在沙隨,但嬰齊未還,公又伐鄭,伐鄭未歸,嬰齊巳卒,國人不聞公命,未敢卒之,亦何傷?
曰:“吾固許之反為大夫。”許反為大夫,即受命矣。然后卒之。善其不敢自專,故引其死日下就公至月卒之,起其事,所以激當世之驕臣。○激,古狄反。
十有二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邾婁子玃且卒。○玃且,俱縛反;下子馀反。
晉殺其大夫郤锜、郤州、郤至。
楚人滅舒庸。舒庸,東夷。道吳圍巢。
[疏]注“舒庸,東夷。道吳圍巢”。
○解云:出《左氏》。考諸舊本,亦有無此注者。
十有八年,春,王正月,晉殺其大夫胥童。○庚申,晉弒其君州蒲。日者,二月庚申日。上系於正月者,起正月見幽,二月庚申日死也。厲公猥殺四大夫,臣下人人恐見及,以致此禍,故日起其事,深為有國者戒也。
[疏]注“日者”至“申日”。
○解云:正以文十八年冬,“莒弒其君庶其”,傳云“稱國以弒者,眾弒君之辭”,注云“一人弒君,國中人人盡喜,故舉國以明失眾,當坐絕也。例皆時者,略之也”。然則稱國以弒者例書時,而此書日,故解之。而昭二十七年“夏,四月,吳弒其君僚”,何氏云“月者,非失眾見弒,故不略”是也。云云之說在彼。知庚申二月日者,亦以上十二月丁巳朔言之也。去年十二月丁巳朔,則知今年二月丙辰朔也,何者?以長歷推之,今年正月小故也。二月丙辰朔數之,丁巳、戊午、巳未、庚申,則庚申為二月五日矣。正月之中,寧得有之乎?故知庚申二月日也。
○注“上系于正月”至“日死也”。
○解云:《春秋說》云“厲公猥殺四大夫,臣下人人恐見及,正月幽之,二月而死”是也。
○注“厲公猥殺四大夫”者。解云:即去年殺三郤,是歲殺胥童是也。
齊殺其大夫國佐。
公如晉。
夏,楚子、鄭伯伐宋。
宋魚石復入于彭城。不書叛者,楚為魚石伐宋取彭城以封之。本受于楚,非得于宋,故舉伐於上,起其意也。楚以封魚石,復本系于宋。言復入者,不與楚專封,故從犯君錄之。主書者,其專封。○復入,扶又反,注同。為,于偽反,下“為失”同。
[疏]注“不書叛者”至“其意也”。
○解云:如此注者,欲決昭二十一年“宋華亥、向寧、華定、自陳入于宋南里以畔”之文故也。
○注“楚以”至“君錄之”。
○解云:桓十五年傳云“復入者,出無惡,入有惡”,故言從犯君錄之,何者?魚石出時直為與山有親,更無實罪,故曰出無惡也。今犯君而入,故為入惡,從犯君錄之。
○注“主書者”至“專封”。
○解云:言楚子伐宋下,即言魚石復入于彭城,是起其專封之義。必起其專封者,正欲責之故也。
公至自晉。
晉侯使士匄來聘。匄,古害反。
秋,杞伯來朝。
八月,邾婁子來朝。
筑鹿囿。何以書?譏。何譏爾?有囿矣,又為也。剌奢泰妨民。天子囿方百里,公侯十里,伯七里,子、男五里,皆取一也。○鹿囿,音又。
[疏]注“天子囿”至“取一也”。
○解云:《孟子》文。《司馬法》亦云也。
巳丑,公薨于路寢。
冬,楚人、鄭人侵宋。
晉侯使士彭來乞師。○士彭,二傳作“士魴”,襄十二年同。
十有二月,仲孫蔑會晉侯、宋公、衛侯、邾婁子、齊崔杼同盟于虛朾。不日者,時欲行義,為宋誅魚石,故善而為信辭,或喪盟略。○杼,直呂反。虛朾,起魚反;下敕丁反。
丁未,葬我君成公。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