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公卷二十三(起十三年,盡二十三年)

《春秋公羊傳註疏》——戰國公羊高撰,漢何休註,唐徐彥疏。

十有三年,春,叔弓帥師圍費。○費,音祕。

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于楚,弒其君虔于乾谿。此弒其君,其言歸何?據齊陽生入惡不言歸。○谿,苦兮反。

[疏]“此弒”至“歸何”。

○解云:正以歸者,出入無惡之文。今君弒而言歸,故難之。

○注“據齊”至“言歸”。

○解云:即哀六年秋七月,“齊陽生入于齊”是也。其陽生入惡者,先詐致諸大夫,立於陳乞之家,自是往弒舍是也。

歸無惡於弒立也。歸無惡於弒立者何?靈王為無道,作乾谿之臺,三年不成,楚公子棄疾脅比而立之。然后令于乾谿之役曰:“比已立矣,后歸者不得復其田里。”眾罷而去之,靈王經而死。時棄疾詐告比得晉力可以歸,至而脅立之。比之義,宜效死不立而立;君因自經,故加弒也。言歸者,謂其本無弒君而立之意,加弒,責之爾。不日者,惡靈王無道。封內地者,起禍所由,因以為戒。○罷,音皮。惡靈,烏路反。

[疏]“歸無”至“立也”。

○解云:弒謂虔也。言所以書其歸者,正於弒虔之時,比無惡。○“歸無”至“者何”。

○解云:正據經書弒其君虔,曷為言無惡?故問之。○“靈王經而死”。

○解云:經者,謂懸縊而死也。若申生雉經,及《論語》云“豈若匹夫匹婦之為諒也,自經於溝瀆”者是也,故何氏云“君因自經”。

○注“時棄”至“為戒”。

○解云:正以經書自晉,故得為有力之義,故如此解。○云比之義,宜效死不立者,下傳文。云言歸者,明其本無弒君而立之意,加弒,責之爾者,桓十五年傳曰:“歸者,出入無惡”,故云本無弒君而立之意。言加殺,責之者,謂責其不效死而立矣。云不日者,惡靈王無道者,正以宣二年“秋,七月,乙丑,晉趙盾弒其君夷獆”,四年“夏,六月,乙酉,鄭公子歸生弒其君夷”,則《春秋》之義不問加弒與否,例皆書日。今而不日,故解之。云封內地者,起禍所由,因為戒者,正以下二十五年,“宋公佐卒於曲棘”,傳云“曲棘者何?宋之邑。諸侯卒其封內不地,此何以地?憂內也”,注云“時宋公聞昭公見逐,欲憂納之,至曲棘而卒,故恩錄之”。然則諸侯卒其封內例不地,今此靈王見弒乾谿之由,是以書地以起之,故曰起禍所由,因以為戒也。

楚公子棄疾弒公子比。比已立矣,其稱公子何?據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

[疏]注“據齊”至“君舍”。

○解云:在文十四年九月。彼傳云“此未逾年之君也,其言弒其君舍何?已立之,己殺之,成死者而賤生者也”,注云“惡商人懷詐無道,故成舍之君號,以賤商人之所為”。然則彼未逾年君,而見弒稱成君,今比亦為未逾年君,見弒稱公子,故據而難之。所以不據僖九年“晉里克弒其君之子奚齊”者,正以取成君之號以難公子,義強于君之子之文故也。

其意不當也。據上傳知其脅。

[疏]注“據上”至“其脅”。解云:即上傳云“楚公子棄疾脅比而立之”是也。

其意不當,則曷為加弒焉爾?據王子朝不貶。○朝,如字。

[疏]注“據王子朝不貶”。

○解云:即二十三年秋,“尹氏立王子朝”,注云“貶言尹氏者,著世卿之權。尹氏貶,于朝不貶者,年未滿十歲,未知欲富貴,不當坐,明罪在尹氏”。然則子朝之意,與此相似,子朝不貶而比加弒,故難之。

比之義宜乎效死不立。大夫相殺稱人,此其稱名氏以弒何?據經言弒公子比也。

[疏]“比之”至“不立”。

○解云:即守死善道,若王子閭之類也。○大夫”至“稱人”。

○解云:即文十六年冬,“宋人弒其君處臼”之下,傳云“大夫弒君稱名氏,賤者窮諸人”,注云“賤者謂士也,士正自當稱人”;“大夫相殺稱人,賤者窮諸盜”,注云“降大夫使稱人,降士使稱盜者,所以別死刑有輕重也”。然則文十六年師有成解,故此弟子取而難之。

○注“據經”至“比也”。

○解云:經言弒公子比,即是兩下相殺之文,而稱棄疾名氏,是以據而難之。

言將自是為君也。故使與弒君而立者同文也。不言其者,比實已立,嫌觸實公子,棄疾則楚子居也。

[疏]“言將”至“君也”。

○解云:謂棄疾從是殺比之后,遂代比為君矣。

○注“故使”至“文也”。

○解云:同文也,即文十四年秋九月,“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是也。

○注“不言”至“公子”。

○解云:莊二十二年春,“陳人殺其公子御寇”,注云“書者,殺君之子,重也”;下十四年“冬,莒殺其公子意恢”。然則彼二公子見殺,言其,今公子比實已立訖,若言殺其公子比,則嫌觸彼二公子文,故曰嫌觸實公子。云棄疾即楚子居也者,即下二十六年秋,“楚子居卒”是也。

秋,公會劉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婁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婁子于平丘。八月,甲戌,同盟于平丘。不舉重者,起諸侯欲討棄疾,故詳錄之。不言劉子及諸侯者,閒無異事可知矣。

[疏]注“不舉”至“錄之”。

○解云:文十四年“六月,公會宋公”以下,“同盟于新城”。然則彼亦是二事,舉盟為重,不言會于某,今會盟并舉,故須解之,故云諸侯欲討棄疾。以上有棄疾弒君之事,下傳有諸侯遂亂之言,故知於間詳錄此會,欲討之矣。

○注“不言”至“知矣”。

○解云:《春秋》之義,會盟咸有而間隔事者,則重言諸侯,即定公四年“三月,公會劉子、晉侯”以下“于召陵,侵楚”;夏四月,“蔡公孫歸姓帥師滅沈,以沈于嘉歸,殺之”;“五月,公及諸侯盟于浩油”。然則彼由間有隔事,劉子不與盟,是以重出諸侯。今則間無隔事,劉子復與盟,是以不勞重出劉子及諸侯,見其可知矣。

公不與盟。○與,音預,注二“不肯與”及下文“不與焉”,注“公不與”、“不宜與”皆同。

[疏]“公不與盟者何”。

○解云:正以盟會詳錄即為善事,而公不與盟,於義似違,故執不知問。

公不見與盟也。時晉主會,疑公如楚,不肯與公盟,故諱使若公自不肯與盟。

[疏]注“時晉”至“與盟”。

○解云:須言時晉主會者,正以此會劉子在其間,故須辨之。知非劉子主會者,正以當時天子微弱故也。知疑公如楚,不肯與公盟者,正以上七年“三月,公如楚”,“九月,公至自楚”之文;十一年“公如晉,至河乃復”,是其見疑,不得入晉故也。

公不見與盟,大夫執,何以致會?據得意乃致會。

[疏]注“據得意乃致會”。

○解云:即莊六年注云“公與二國以上出會盟,得意致會,不得意不致”。今此平丘之經,亦是公與二國以上出會盟之事,故言據得意乃致會也。若欲伯事言之,即哀十三年夏,“公會晉侯乃吳子于黃池”,“公至自會”是也。

不恥也。曷為不恥?據扈之會公失序恥之。

[疏]注“據扈之會”至“恥之”。

○解云:即文七年“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于扈”,傳云“諸侯何以不序?大夫何以不名?公失序也。公失序奈何?諸侯不可使與公盟,眣晉大夫使與公盟也”,何氏云“為諸侯所薄賤不見序,故深諱為不可知之辭”是也。

諸侯遂亂,反陳、蔡,君子恥不與焉。時諸侯將征棄疾,棄疾乃封陳、蔡之君,使說諸侯,諸侯從陳、蔡之君言還反,不復討楚,楚亂遂成,故云爾。公不與盟,不書成楚亂者,時不受盟也。諸侯實不與公盟,而言公不與盟者,遂亂,雖見與,公猶不宜與也,故因為公張義。○復,扶又反。為公,于偽反。

[疏]注“棄疾”至“之君”。

○解云:即下文是也。

○注“公不”至“賂也”。

○解云:《春秋》之義,諱內惡,故隱五年“春,公觀魚于棠”,傳云“何以書?譏。何譏爾?遠也”,何氏云“實譏張魚而言觀,譏遠者,恥公去南面之位,下與百姓爭利,匹夫無異,故諱使若以遠觀為譏也”。然則公若與盟,即成楚亂,便是內惡,例諱不書。今公不與盟,不書楚亂者,正以時不受賂,是以不得書其成亂矣。桓二年春,“公會齊侯、陳侯、鄭伯于稷,以成宋亂”,“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納于太廟”,傳云“何以書?譏。何譏爾?遂亂受賂,納于太廟,非禮也”。然則彼以受賂之故,書其成宋亂,今不受賂,是不以書成楚亂決之。《春秋》之義,為內諱大惡,而桓公受賂而成宋亂,不為之諱者,彼注云“宋公馮與督共弒君而立,諸侯會于稷,欲共誅之,受賂便還,令宋亂遂成。桓公本亦弒隱而立,君子疾同類相養,小人同惡相長,故賤不為諱也”者是也。

○注“諸侯”至“張義”。

○解云:上注云“故諱使若公自不肯與之盟”,今又言此者,正以諸侯遂亂,是以魯侯不肯與之盟。然則上下二注,彌縫為義,非別解。云因為公張義者,謂書公不與盟者,非直為國諱,因見諸侯遂亂大惡,公亦不宜與,故言因為公張義也。

蔡侯廬歸于蔡。

陳侯吳歸于陳。此皆滅國也,其言歸何?據歸者有國辭。○廬,力吳反。

[疏]注“據歸者有國辭”。

○解云:即僖三十年秋,“衛滅鄭歸于衛”之屬是也。

不與諸侯專封也。故使若有國自歸者。名者,專受其封,當誅。書者,因以起楚封之。所以能起之者,上有存陳文,陳見滅,無君所責。又蔡本以篡見殺,但不成其子,不絕其國,即諸侯存之,當有文實也。

[疏]“不與”至“封也”。

○解云:宜言不與楚專封,而云“不與諸侯專封”者,宣十一年傳云“此楚子也,其稱人何?諸侯之義,不得專討也”,是楚得言諸侯之義矣。而舊云楚子初無封陳、蔡之意,但畏諸侯之誅,遂許封陳、蔡之子孫,陳、蔡為之請于諸侯,諸侯止不伐楚,楚乃封陳、蔡。然則陳、蔡得封,本由諸侯,故傳言諸侯以明之也,無疑焉。

○注“名者”至“當誅”。

○解云:諸侯之式,不合生名。今陳、蔡之君,既已稱爵,而書名者,正以諸侯之封,宜受干天子,而受國于楚,故名之,見當誅討,不合為諸侯矣。

○注“書者”至“實也”。

○解云:言主書此事者,非直惡陳、蔡之君,不受天子之命,亦固以起楚封之。所以能起楚之封者,正以上九年“夏,四月,陳火”,傳云“陳已滅矣,其言陳火何?存陳也”,注云“陳已滅,復火者,死灰復燃之象也。此天意欲存之,故從有國記災”,故曰上有存陳文也。言陳見滅,無君無所責者,正以陳國已滅,無君可責。而火之者,天意作死灰復燃之象,見陳國合存之意。言蔡本以篡見殺者,即襄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弒其君固,”至上十一年“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于申”是也。言但不成其子者,即上十一年冬十有一月,“楚師滅蔡。執蔡世子有以歸,用之”,傳云“未逾年之君,其稱世子何?不君靈公,不成其子”是也。子者,嗣君之稱,謂不成其子,有得稱嗣君以繼其父矣。言不絕其國者,正以書滅是也,何者?僖五年“晉人執虞公”之下,傳云“虞已滅矣,其言執之何?不與滅也。曷為不與滅?滅者亡國之善辭”,注云“言王者起當存之,故為善辭”也;傳云“滅者,上下同力者也”,注云“言滅者,臣子與君戮力一心,其死之辭”是也;然則何氏言此者,欲道陳、蔡皆舊有國,二君之子復先在楚,楚人封之,而遂反國,故得言歸,非謂上會諸侯墠地封之。若是上會諸侯墠地封之,當如救邢、城楚丘之屬,傳亦有文實之文。若作文實之文,宜云城陳、蔡,傳云孰城之?諸侯城之。曷為不言諸侯城之?不與諸侯專封。曷為不與?實與而文不與。文曷為不與?諸侯之義,不得專封。諸侯之義不得專封,則其曰實與之者?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天下諸侯有相滅云者,力能存之,則存之可也。

冬,十月,葬蔡靈公。書葬者,經不與楚討,嫌本可責復讎,故書葬,明當從誅君論之,不得責臣子。

[疏]注“書葬”至“臣子”。

○解云:隱十一年傳云“弒則何以不書葬?《春秋》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然則靈公上十一年為楚誘殺,未見復讎之文。而書其葬者,正以上十一年經不與楚討。若不書其葬,即嫌可以責蔡臣子無復讎之義,是以書葬。靈公本者弒父而立,當從誅君論之,不得責臣子復讎於楚矣。言經不與楚討者,即上十一年傳云“楚子虔何以不名?絕也。曷為絕之?為其誘討也。此討賊,雖誘之,曷為絕之?懷惡而討不義,君子不與”是也。

公如晉,至河乃復。○吳滅州來。不日者,略兩夷。

[疏]注“不日者,略兩夷”。

○解云:上四年秋,七月,“遂滅厲”,注云“莊王滅蕭日,此不日者,靈王非賢,責之略”。然則吳子夷昧兄弟立謀讓位季子,即為賢者,而反滅人,宜亦書日以責之,而不日者,正以兩夷相滅,故略之。考諸舊本,日亦有作“月”字者。若作“月”字,當云《春秋》上下滅例書月,即莊十年“冬,十月,齊師滅譚”,十三年“夏,六月,齊人滅遂”之屬是。今此不月,略兩夷故也。是以下三十年十二月,“吳滅徐”之下,而注云“至此乃月者,所見世始錄夷狄滅小國也。不從上州來、巢見義者,因有奔文可責”是也。以此言之,則知此文無月明矣。文承十月之下,而言無月者,謂不在十月內也。然則為“日”字者,誤。云云之說,在三十年。

十有四年,春,隱如至自晉。

三月,曹伯滕卒。

夏,四月。秋,葬曹武公。

八月,莒子去疾卒。入昭公卒不日。不書葬者,本篡,故因不序。○去,起呂反。

[疏]注“入昭”至“不序”。

○解云:《春秋》之義,所傳聞之世,略於小國,不書其卒;至所聞之世,乃始書之,即文十三年“邾婁子蘧篨卒”之徒是也;至所見之世,文致大平,書小國而錄之,卒月葬時。即下二十八年“秋,七月,癸巳,滕子寧卒。冬,葬滕悼公”之屬是也。今此莒君,入昭公所見之世,宜令卒日葬時,而卒不日,復不書其葬者,正由其本是篡人,故因略之,不序其卒日,亦不序其葬矣。其本篡者,即上元年“秋,莒去疾自齊入于莒”是也。然則《春秋》之義,篡明者例書其葬,即衛晉、鄭突、齊小白、陽生之徒是。今此去疾於上元年秋亦有“自齊入于莒”之文,即是篡明,例合書葬,但以本篡,故固不序。然則入昭公所見之世,小國之卒,例合書日,而上“三月,曹伯滕卒”亦不日者,莊二十三年冬十一月,“曹伯射始卒”之下,何氏云“曹伯達於《春秋》,當卒月葬時也”,如卒日葬月,嫌與大國同,故復卒不日。入所聞世,可日不復日。然則曹伯終生於桓十年時,以《春秋》敬老重恩之故,而得卒日葬月,以為大平,是以入所見之世,雖例可日亦不復日,是故上文上曹伯不書日矣。

冬,莒殺其公子意恢。莒無大夫,書殺公子者,未逾年而殺其君之子,不孝尤甚,故重而錄之。稱氏者,明君之子。○恢,苦回反。

[疏]注“莒無大夫”。

○解云:莊二十七年傳文。

○注“稱氏”至“之子”。

○解云:小國大夫假令得見,皆不書氏,即莒慶之徒是也。今兼書公子者,欲明其是君之子故也。若言莒殺意恢,無以明嗣子不孝。

十有五年,春,王正月,吳子夷昧卒。○夷昧,音未,本亦作“末”。

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宮。籥入,叔弓卒,去樂卒事。其言去樂卒事何?據入者言萬,去籥言名,不言卒事。○籥,羊略反。去樂,起呂反。注“去籥”及下文“去樂”同。

[疏]注“據入”至“卒事”。

○解云:即宣八年夏六月,“辛巳,有事于大廟。仲遂卒于垂”,“壬午,猶釋,萬入去籥”是也。然則彼乃入者言萬,此則入者言籥;彼則去籥言名,此則漫言去樂而已。彼又不言卒事,與此異,是故弟子據而難之。

禮也。以加錄卒事,即非禮,但當言去樂而已,若去籥矣,總言樂者,明悉去也。君有事于廟,聞大夫之喪,去樂,恩痛不忍舉。卒事。畢其祭事。大夫聞君之喪,攝主而往。主,謂巳主祭者。臣聞君之喪,義不可以不即行,故使兄弟若宗人,攝行主事而往。不廢祭者,古禮也。古有分土無分民,大夫不世,已父未必為今君臣也。《孝經》曰:“資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

[疏]注“主謂”至“臣也”。

○解云:謂巳於廟內主其祭事者矣。云古有分土無分民,知如此者,正以《詩》云“誓將去汝,適彼樂土”,《論語》云“四方之民襁負其子而至矣”之言故也。云大夫不世者,謂凡平大夫也,不得以有功德大夫難之。

○注“孝經”至“敬同”。

○解云:何氏之意,以資為取,言取事父之道以事君,所以得然者,而敬同故也。以此言之,則何氏解《孝經》,與鄭稱同,與康成異矣。云云之說,在《孝經疏》。

大夫聞大夫之喪,尸事畢而往。賓尸事畢而往也。日者,為卒日。○為,于偽反。

[疏]注“賓尸”至“往也”。

○解云:正以禮,大夫祭謂之賓尸故也。云日者,為卒日者,正以《春秋》之義,失禮鬼神例日。今非失禮,知日為卒。

夏,蔡昭吳奔鄭。不言出者,始封名言歸,嫌與天子歸有罪同,故奪其有國之辭,明專封。○昭吳,《左氏》作“朝吳”。

[疏]“夏,蔡昭吳奔鄭”。

○解云:《左氏》、《穀梁》皆言“朝吳出奔鄭”,今此作“昭吳”字,又不言出者,所見之文異。案《左氏》、《穀梁》皆以朝吳為蔡大夫,則知此昭吳亦為蔡大夫矣。而舊解以昭吳為蔡侯盧之字者,似非何氏之意。

○注“不言”至“專封”。

○解云:今此昭吳出奔鄭,不言出者,正以其君始封之時名書歸,即上十三年“蔡侯廬歸于蔡”是也。云嫌與天子歸有罪同者,謂書名言歸者,乃與天子歸有罪之文近相似,故以為嫌,何者?僖公二十八年夏,“六月,衛侯鄭自楚復歸于衛”,注云“言復歸者”,“剌天子歸有罪矣”;冬,“曹伯襄復歸于曹”,而注云“曹伯言復歸者,天子歸之。名者,與衛侯鄭同義”。然則天子歸有罪者,書名言歸,向上“蔡侯廬歸于蔡”,亦有罪歸,故言嫌與天子歸有罪同,非謂礭然相似。言故奪其有國之辭者,正以君子之歸有所嫌,故奪其昭吳有國之辭,不言其出矣。云明專封者,欲明其蔡侯為楚所專封矣。吳既受諸侯之專封,不合有國,故不言大夫之出,奪其國文以見之。

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并十七年食,蓋與孛于大辰同占。

[疏]注“并十”至“同占”。

○解云:謂此文“日有食之”,并十七年“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皆與十七年“有星孛於大辰”同占也。其占者,則“孛大辰”之下,注云“是后周分為二,天下兩主,宋南里以亡”是也。

秋,晉荀吳帥師伐鮮虞。

冬,公如晉。

十有六年,春,齊侯伐徐。

楚子誘戎曼子,殺之。楚子何以不名?據誘蔡侯名。○戎曼,音蠻,又音萬,二傳作“戎蠻”,哀四年同。

[疏]注“據誘蔡侯名”。

○解云:即上十一年夏,“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于申”是也。

夷狄相誘,君子不疾也。曷為不疾?據俱誘也。若不疾,乃疾之也。以為固當常然者,乃所以為惡也,顧以無知薄責之。戎曼稱子者,入昭公,見王道太平,百蠻貢職,夷狄皆進至其爵。不日者,本不卒。不地者,略也。○見,賢遍反。

[疏]注“戎曼”至“其爵”。

○解云:上四年申之會,伐吳再見淮夷,五年冬“越人伐吳”,一見越人。所見之世而不進之者,君子因事見義故也,何者?淮夷與越,蓋遣大夫會,此是君因可進而進之。且昭公之時,文致大平,實不治定,但可張法而已,寧可文皆進乎?

○注“不日者,本不卒”。

○解云:上十一年“夏,四月,丁已,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于申”,書其丁巳。今亦誘殺而不日者,正以戎曼乃是夷狄之內最為微國,雖於大平之世亦不合卒,是故《春秋》因略之,不書其日矣。云不地者,略也者,正以蔡侯誘殺,經書于申,今此不地,故言略也。

夏,公至自晉。

秋,八月,已亥,晉侯夷卒。

九月,大雩。先是公數如晉。○數如,音朔。

季孫隱如如晉。

冬,十月,葬晉昭公。

十有七年,春,小邾婁子來朝。

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秋,郯子來朝。

八月,晉荀吳帥師滅賁渾戎。○賁渾,音六;下戶門反。

冬,有星孛于大辰。孛者何?彗星也。三孛皆發問者,或言入,或言于,或言方,嫌為孛異,猶問錄之。○星孛,音佩。彗,息遂反,又囚歲反。

[疏]“孛者何”。

○解云:欲言星名,星名未有孛;欲言非星,錄為星稱,故執不知問。

○注“三孛”至“錄之”。

○解云:言三孛皆發問者,即文十四年“秋,七月,有星孛入于北斗”,傳云“孛者何?彗星也。其言入于北斗何?北斗有中也。何以書?記異也”;哀十三年“冬,十有一月,有星孛於東方”,傳云“孛者何?彗星也。其言于東方何?見于旦也。何以書?記異也”,并此三處皆言“孛者何”,故言三孛皆發問也。所以三處皆問之者,正以文十四年經言“入于北斗”,此經言“于大辰”,哀十三年經言“于東方”,三文甚異,即嫌為孛之不同,是以處處猶發問而詳錄之,故云或言入,或言于,或言方,嫌為孛異,猶問錄之。

其言于大辰何?據北斗言入于,大辰非常名。

[疏]注“據北斗言入于”。

○解云:正以此經不言入,宜言于,北據入而難之。云大辰非常名者,正以東方七宿皆謂之辰,故曰大辰非七宿之常名,而經舉之,因以為難也。

在大辰也。大辰者何?大火也。大火謂心。

[疏]“大辰者何”。解云:正以大辰之名非一而已,不知何者,故執不知問。

○注“大火謂心”。解云:《左氏傳》“心為大火”是也。而《釋天》云“柳,鶉火”者,正以柳在南方,亦可為出火之候故也,不謂心星非大火,然則《爾雅》不言心為大火者,文不備也。

大火為大辰,伐為大辰,伐,謂參伐也。大火與伐,天所以示民時早晚,天下所取正,故謂之大辰。辰,時也。○參,所林反。

[疏]“大火為大辰”。

○解云:即《釋天》云“大火謂之大辰”,李氏云“大火,蒼龍宿之心,以候四時,故曰大辰”。孫氏、郭氏云“大火,心也。在中最明,故時候主焉”是也。

○注“伐,謂參伐也”。

○解云:正以伐在參傍,與參連體而六星,故言伐謂參伐,伐與參為一候故也。

北辰亦為大辰。北辰,北極,天之中也。常居其所,迷惑不知東西者,須視北辰以別心伐所在,故加亦。亦者,兩相須之意。○別,彼列反。

[疏]注“北辰,北極”。

○解云:即《釋天》云“北極謂之北辰”,李氏云“北極,天心,居北方,正四時,謂之北辰”,孫氏、郭氏曰“北極,天之中,以正四時,謂之北辰”是也。云天中也者,以天面言之故也。然則謂之極者,取於居中之義矣。而《春秋說》云“北者,高也。極者,藏也。言大一之星,高居深藏,故名北極也”者,與先儒說違,其何氏兩解乎?云常居其所者,謂常居紫微宮所矣。

何以書?記異也。心者,天子明堂布政之宮,亦為孛。彗者,邪亂之氣,掃故置新之象,是后周分為二,天下兩主,宋南里以亡。○邪,似嗟反。

[疏]注“心者”至“之宮”。

○解云:《春秋說》文。《星經》亦云。云亦為孛者,亦如北斗為彗所孛矣。

○注“是后”至“以亡”。

○解云:言周分為二,天下兩主者,謂敬王在成周,王猛居王城,故下二十二年“秋,劉子、單子以王猛入于王城”,傳云“王城者何?西周也”,何氏云“時居王城邑,自號西周王”;經又言“冬,十月,王子猛卒”,二十二年秋,“尹氏立王子朝”。然則王猛卒后,子朝復篡,恒與敬王處據相拒,故云周分為二,天下兩主也,是以《運斗樞》云“星孛賊起,守大辰於五堂,亂兵填門,三王爭,周以分”是也。然則彼有三王爭者,通前后言之。今此云“周分為二,天下兩主”者,正以子猛、子朝之篡是一也。言宋南里以亡者,即下二十一年夏,“宋華亥、向寧、華定自陳入于宋南里以畔”是也。

楚人及吳戰于長岸。詐戰不言戰,此其言戰何?據於越敗吳于醉李。○槜李,音醉,本或作“醉”。敵也。俱無勝負,不可言敗,故言戰也。不月者,略兩夷。

[疏]“詐戰”至“戰何”。

○解云:經文言戰,而傳以詐戰問之者,正以夷狄質薄,不能結日偏戰。今此兩夷而言戰,故以詐戰難之。

○注“據於”至“醉李”。

○解云:在定十四年夏也。彼此皆是兩夷,無言戰之經,是以據而難之。

○注“不月者,略兩夷”。

○解云:正以《春秋》之例,偏戰者日,詐戰者月。今此詐戰而不月,故言略兩夷。

十有八年,春,王三月,曹伯須卒。

夏,五月,壬午,宋、衛、陳、鄭災。何以書?記異也。何異爾?異其同日而俱災也。外異不書,此何以書?為天下記異也。《詩》云“其儀不忒,正是四國。”四國,天下象也。是后王室亂,諸侯莫肯救,故天應以同日俱災,若曰無天下云爾。○為,于偽反。忒,官得反。應,應對之應。

[疏]“記異也”。

○解云:經言災者,以其焚宗廟朝廷故也。傳云異者,正以四國同日而俱災。

○注“四國,天下象也”。

○解云:正以四國得為四方之國,故得謂之天下象。

○注“是后王室亂,諸侯莫肯救”。

○解云:即下二十二年夏六月,“王室亂”,傳云“何言乎王室亂”,注云“據天子之居稱京師”;“言不及外也”,注云“宮謂之室。剌周室之微弱,邪庶并篡,無一諸侯之助,匹夫之救,如一家之亂也,故變京師言王室”,“不為天子諱者,方責天下不救之”者,是王室亂,諸侯莫肯救之事也。

六月,邾婁人入鄅。○鄅,音禹,又音矩。

秋,葬曹平公。

冬,許遷于白羽。

十有九年,春,宋公伐邾婁。

夏,五月,戊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蔡世子般弒父不忍日,此日者,加弒爾,非實弒也。

[疏]注“蔡世”至“弒也”。

○解云:即襄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弒其君固”,何氏云“不日者,深為中國隱痛,有子弒父之禍,故不忍言其日”是也。然則許亦中國而言日者,正以加弒,非實弒故也。知加弒者,下傳備文。若夷狄弒父,則忍言其日者,即文元年“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弒其君髡”,彼注云“日者,夷狄子弒父,忍言其日”是也。

已卯,地震。季氏稍盛,宋南里以叛,王室大亂,諸侯莫肯救,晉人國郊,吳勝雞父,尹氏立王子之朝應。

[疏]注“季氏”至“之應”。

○解云:謂稍稍盛也。往前時豹、羯為政,自上十一年夏,“公如晉,至河乃復”;十三年平丘之會,“公不與盟”以來,季孫隱如數見經,至二十五年逐出昭公矣。云宋南里以叛者,在二十一年夏。云晉人國郊者,在下二十三年也,彼傳云“郊者何?天子之色也。曷為不系于周?不與伐天子也”是也。云吳勝雞父者,即下二十三年秋七月,“戊辰,吳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于雞父”是也。云尹氏立王子朝者,即下二十三年秋,“尹氏立王子朝”是也。

秋,齊高發帥師伐莒。

賊未討,何以書葬?

[疏]“賊未討,何以書葬”者。

○解云:正以隱十一年傳云“《春秋》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然則師有解爾,故此弟子據而難之。不成于弒也。曷為不成于也。時時悼公病,止進藥,悼公飲藥而死。止進藥而藥殺,則曷為加弒焉爾?據意善也。譏子道之不盡也。其譏子道之不盡奈何?曰“樂正子春之視疾也,樂正子春,曾子弟子,以孝名聞。

[疏]注“樂正”至“名聞”。

○解云:《祭義》云“樂正子春下堂而傷其足,數月不出,猶有憂色。門弟子”云云,子春曰:“吾聞諸曾子,曾子聞諸夫子曰:天之所生,地之所養,無人為大。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歸之,可謂孝矣”云云,“今子忘孝之道,子是以有憂色”云云是也。

復加一飯,則脫然愈;復損一飯,則脫然愈;復加一衣,則脫然愈;復損一衣,則脫然愈。”脫然,疾除貌也。言消息得其節。○復加,扶又反,下同。一飯,扶晚反,下同。

[疏]“復加”至“然愈”。

○解云:言子春視疾之時,消息得其節,觀其顏色,力少如可時,更加一飯以與之,其病者脫然加愈;若觀其顏色,力少如弱時,則復損一飯以與之,則其病者脫然加愈;又觀其顏色,力似寒時,則復加一衣以與之,則病者脫然又加愈;又觀其顏色,力似如暖,則復損一衣以與之,則病者脫然而愈。

止進藥而藥殺,是以君子加弒焉爾。失其消息多少之宜,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是君子之聽止也。聽,治止罪。葬許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原止進藥,本欲愈父之病,無害父之意,故赦之。赦止者,免止之罪辭也。明止但得免罪,不得繼父后,許男斯代立無惡文是也。

[疏]注“明止”至“是也”。

○解云:正以此傳但有赦止之文,而無善止之處,故知但得免罪而已,無嗣父之義矣。云許男斯代立無惡文是也者,正以自此以后,不見許男卒葬之文,唯有定六年春,王正月,癸亥,鄭游遫帥師滅許,以許男斯歸”是也。言無惡文者,正以不見立、入之文故也。若止宜立而斯篡之,《春秋》之義,應作絪文以惡斯矣,似若隱四年衛桓見弒,嗣子宜立而宣篡之,經書立晉,以為惡晉之文也。

二十年,春,王正月。

夏,曹公孫會自鄸出奔宋。奔未有言自者,此其言自何?據始出奔未有言此者,與宋華亥入宋南里復出奔異。○鄸,音蒙,又亡忠反,又亡貢反,一音亡增反。者此,舊於“此”下有“比”者,非。復,扶又反。

[疏]注“據始”至“言自者”。解云:謂始發國出未有言自者,故云爾。云與宋華亥入宋南里復出奔異者,即下文“冬,十月,宋華亥、向甯、華定出奔陳”;二十一年夏,“宋華亥、向甯、華定自陳入于宋南里以叛”;二十二年春,“宋華亥、向甯、華定自宋南里出奔楚”是也。而言異者,正以華亥之徒奔而入叛邑之處,乃始出奔,故得言自。今會始出,故云異矣。

畔也。時會盜鄸以奔宋。畔則曷為不言其畔?言叛者,當言以鄸,如邾婁庶期。

[疏]注“言叛”至“庶期”。

○解云:若其作叛文,當言公孫會以鄸出奔宋,如似襄二十一年“邾婁庶其以漆閭丘來奔”之類也。

為公子喜時之后諱也。《春秋》為賢者諱,諱使若從鄸出奔者,故與自南里同文。○為公子,于偽反,下“為賢”、“為會”、“為之諱”同。何賢乎公子喜時?據喜時不書。

[疏]注“據喜時不書”。

○解云:正以曹羈叔肸,《春秋》賢之者,皆書見經,即莊二十四年冬,“曹羈出奔陳”;宣十七年冬,“公弟叔肸卒”之文是也。今此喜時既不書見,非所賢矣,則何賢乎喜時?故難之。

讓國也。其讓國奈何?曹伯廬卒于師,在成十三年。則未知公子喜時從與?喜時,曹伯廬弟。○從與,才用反;下音馀,下“從與”同。

[疏]注“喜時,曹伯廬弟”。

○解云:而賈、服以為廬之庶子者,蓋所見本異也。

公子負芻從與,負芻,喜時庶兄。或為主于國,或為主于師。古者諸侯師出,世子率與守國。次宜為君者,持棺絮從,所以備不虞,或時疾病相代行,本史文不具,故傳疑之。○絮從,女居反。《說文》云:“絮,缊也。一曰敝絮也”。

[疏]注“古者”至“不虞”。

○解云:《春秋說》文。言率輿守國者,輿,眾也,謂率眾以守國也。《左氏春秋傳》云“大子之法,君行則守”是也。其次宜為君者,謂若大子母弟也。言持棺絮從者,棺者,椑也,即《禮》云“以椑從”之文是也;絮謂新綿,即《禮記》云“屬纊以俟絕氣”之文是也。云或時疾病相代行者,正以曹伯無子,喜時其母弟也,當守國。公子負芻者,庶兄也,禮當從君,但或時負芻疾而喜時代之行。今傳不言者,正以史文不具故也。

公子喜時見公子負芻之當主也,逡巡而退。賢公子喜時,則曷為為會諱?君子之善善也長,惡惡也短;惡惡止其身,不遷怒也。○逡,七旬反。惡惡,并如字,一讀上烏路反,下同。

[疏]“公子”至“其身”。

○解云:當依正禮,喜時守國,則負芻當主者,在薨之處,當主而來。若其疾病求代行,則負芻當主也者,在國而當主矣。

善善及子孫。賢者子孫,故君子為之諱也。君子不使行善者有后患,故以喜時之讓,除會之叛。不通鄸為國,如通濫者,喜時本正當立,有明王興,當還國,明叔術功惡相除,裁足通濫爾。○濫,力甘反,又力暫反。

[疏]注“不通”至“濫爾”。

○解云:昭三十一年“冬,黑弓以濫來奔”,傳云“文何以無邾婁”,注云“據讀言邾婁”;“通濫也”,注云“通濫為國,故使無所系”;“曷為通濫?賢者子孫宜有地也。賢者孰謂?謂叔術也。何賢乎叔術?讓國也”云云。然則今若通鄸為國,宜云夏公孫會以鄸出奔宋,傳云文何以無曹?通鄸也。曷為通鄸?賢者子孫宜有地也。賢者孰謂?謂喜時也。何賢乎喜時,讓國也云云。今不如此者,正以喜時本正當立,若有明王興,興滅國,繼絕世之時,當令還其國,則不宜通鄸邑,以為小國而已。以此言之明叔術以讓國之功,除其妻嫂殺顏之惡,裁足通濫邑以為小國而已,不足以得邾婁也。

秋,盜殺衛侯之兄輒。母兄稱兄,兄何以不立?據立嫡以長。○輒,《左氏》作“縶”。嫡,丁歷反。長,丁丈反。

[疏]注“據立嫡以長”。

○解云:即隱元年傳曰:“隱長又賢,何以不宜立?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之文是也。

有疾也。何疾爾?惡疾也。惡疾,謂瘖、聾、盲、癘、禿、跛、傴,不逮人倫之屬也。書者,惡衛侯兄有疾,不憐傷厚遇,營衛不固,至令見殺,失親親也。公子不言之,兄弟言之者,敵體辭,嫌於尊卑不明,故加之以絕之,所以正名也。○瘖,於今反。聾,路工反。癘,力世反,又力夫反。禿,吐木反。跛,布可反。傴,於矩反。惡,烏路反。令,力呈反。

[疏]注“失親親也”。

○解云:失親親之道也。

冬,十月,宋華亥、向甯、華定出奔陳。月者,危三大夫同時出奔,將為國家患,明當防之。○向甯,二傳作“向寧”。

[疏]注“月者”至“防之”。

○解云:《春秋》之義,大夫出奔,例皆書時,即成七年冬,“衛孫林父出奔晉”;襄二十八年“夏,衛石惡出奔晉”,“冬,齊慶封來奔”之屬是也。今此書月,故須解之。言將為國家患者,即下文“入于宋南里以畔”是也。若言三大夫同時出奔,然后乃月,案莊十二年“冬,十月,宋萬出奔陳”,一大夫也,亦書月者,使與大國君出奔同,明彊御之甚是也。

十有一月,辛卯,蔡侯廬卒。

二十有一年,春,王三月,葬蔡平公。

夏,晉侯使士鞅來聘。宋華亥、向甯、華定自陳入于宋南里以畔。

宋南里者何?若曰因諸者然。因諸者,齊故刑人之地。公羊子,齊人,故以齊喻也。宋樂世心自曹入于蕭,不言宋。南里者,略。叛臣從刑人,于國家尢危,故重舉國。○重,宜用反。

[疏]“入于”至“以畔”。

○解云:《左氏》、《穀梁》皆作“南里”字。而賈氏云“《穀梁》曰南鄙”,蓋所見異也。○“宋南里者何”。

○解云:欲言其邑,而系宋言之,與蕭例異;欲言非邑,入之而叛,與蕭相似,故執不知問。

○注“因諸”至“之地”。

○解云:舊說云即《博物志》云“周曰囹圄,齊曰因諸”是也。

○注“宋樂”至“言宋”。

○解云:即定十一年“秋,宋樂世心自曹入于蕭”,注云“不言叛者,從叛臣,叛可知”者是也。何氏特引此事者,正以自外而入,與此相似,而不系宋,故須解之。

秋,七月,壬午,朔,日有食之。是后周有篡禍。

[疏]注“是后周有篡禍”。

○解云:在明年

八月,乙亥,叔痤卒。○叔痤,在禾反,《左氏》作“叔輒”。

[疏]“叔又卒。

○解云:左氏穀梁作叔?

冬,蔡侯朱出奔楚。出奔者,為東國所篡也。大國奔例月,此時者,意背中國而與楚,故略之。○惡,烏路反;下音佩。

[疏]“冬蔡侯朱”。

○解云:《左氏》與此同,《穀梁》作“蔡侯東”。

○注“出奔”至“篡也”。

○解云:知此者,正以二十三年“夏,六月,蔡侯東國卒于楚”故也。篡不書者,東國之下,自有注說。

○注“大國”至“略之”。

○解云:大國奔例月者,即桓十六年十一月,“衛侯朔出奔齊”之徒是也。言惡背中國而與楚者,即“奔楚”是也。

公如晉,至河乃復。

二十有二年,春,齊侯伐莒。○宋華亥、向甯、華定自宋南里出奔楚。前出奔已絕賤,復錄者,以故大夫專勢入南里,犯君而出,當誅也。言自者,別從國去。○復,扶又反。別從,彼列反,下同。

[疏]注“前出”至“國去”。

○解云:在上二十年冬也。《春秋》之例,大夫奔之后,其位已絕,即襄二十八年“冬,齊慶封來奔”,其后因魯奔吳,經不書之是也。今此書者,正以專勢入南里,犯君而出,起其當誅故也。云言自者,別從國去者,謂言自宋南里者,欲別於宋萬出奔陳之文,從國都而去者故也。

大蒐于昌奸。○大瘦,所求反,本亦作“蒐”。昌奸,二傳作“昌間”。

夏,四月,乙丑,天王崩。

六月,叔鞅如京師。

葬景王。王室亂。謂王猛之事。

[疏]注“謂王”至“之事”。

○解云:即下文“秋,劉子、單子以王猛入于王城”是也。不言子朝者,子朝于時篡事未成故也。

何言乎王室亂?據天子之居稱京師,天王入于成周,天王出居于鄭,不言亂。

[疏]注“據天”至“京師”。

○解云:桓九年“紀季姜歸于京師”,“京師者何?天子之居也。京者何?大也。師者何?眾也。天子之居,必以眾大之辭言之”是也。云天王入于成周者,即下二十六年“冬,十月,天王入于成周”是也。以上二事,以解傳文“何言乎王室”之意。云天王出居于鄭,不言亂者,即僖二十四年“冬,天王出居于鄭”是也。

言不及外也。宮謂之室。剌周室之微,邪庶并篡,無一諸侯之助,匹夫之救,如一家之亂也,故變京師言王室。不言成周,言王室者,正王以責諸侯也。傳不事事悉解者,言不及外,外當責之,故正王可知也。不為天子諱者,方責天下不救之。○邪庶,似嗟反。

[疏]注“宮謂之室”。

○解云:《爾雅》文。云邪庶并篡者,正以子猛、子朝,皆非正適,故謂之邪庶也;共篡敬王,故謂之并篡。時子朝篡事未成,而言并篡者,欲見尹氏之徒,已有立之之意也。云無一諸侯之助,匹夫之救者,正以變京師言王室,故知如此。云不言成周,言王室者,正王以責諸侯也者。《公羊》之義,以成周是正居,既不言京師亂,何故不言成周亂,而言王室亂者,又欲正其王號,以責諸侯不救之,謂敬王為王矣,其若不然,景王之崩,至今期年,其嗣子在喪,得云王室乎?云傳不事事悉解者,傳若事悉解,宜云不言京師言王室者,剌周家之微也,如一家之亂而已。責諸侯不救,急著天王之號,今不爾者,正以言不及外之文,足兼此等之意,是故不復費辭爾。云言不及外,即是外邊諸侯之當責之可知,由是之故,須著言王,責諸侯之不救也,故曰皆可知。云注不為天子諱者,方責天下不救之者,閔二年傳云“曷為外之?《春秋》為尊者諱”。然則《春秋》之義,為尊者諱,今天子微弱,不能討亂,失國之刑,而不為諱者,方責天下不救之,是以不得不見者矣。

劉子、單子以王猛居于皇。其稱王猛何?據未逾年已葬當稱子。

[疏]注“據未”至“稱子”。

○解云:正以莊三十二年傳云“既葬稱子,逾年稱公”故也。言已葬者,即上文“葬景王”是也。

當國也。時欲當王者位,故稱王猛見當國也。錄居者,事所見也。不舉猛為重者,時猛尚幼,以二子為計勢,故加以。以者,行二子意辭也。二子不舉重者,尊同權等。○見當,賢遍反,下同。

[疏]注“時欲”至“國也”。

○解云:正以言王,傾國受師,似當國之人,鄭段之徒矣。錄居者,事所見也者,正以當國之人,未成為王,理宜略之。而錄其居者,《春秋》剌其篡逆,若不書云“王猛居于皇”,則其當國之事無由見,故曰錄居者,事所見也。云不舉猛為重者,《春秋》之徒,悉皆舉重,是以下二十三年秋,“天王居于狄泉”之經,不言其大夫以之。今不舉重,故如此解也。云以者,行二子意辭也者,正以桓十四年,“宋人以齊人、衛人、蔡人、陳人伐鄭。以者何?行其意也”,何氏云“以已從人曰行,言四國行宋意”是也。

秋,劉子、單子以王猛入于王城。王城者何?西周也。時居王城邑,自號西周主。

[疏]“王城者何”。

○解云:欲言正居,文無成周之稱;欲言非正居,王猛入之,故執不知問。

其言入何?據非成周。

[疏]注“據非成周”。

○解云:正以《公羊》之義,以成周為正居,故言此矣,是以二十六年“冬,十月,天王入于城周”是也。

篡辭也。時雖不入成周,已得京師地半,稱王置官,自號西周,故從絪辭言入,起其事也。不言西周者,正之無二京師也。不月者,本無此國,無可與別輕重也。

[疏]注“故從篡辭言入”。

○解云:正以《春秋》之義,立、納、入皆為篡辭,故此謂入為絪辭矣。

○注“不月”至“重也”。

○解云:《春秋》之義,大國之篡,例合書月,即隱四年冬十二月,“衛人立晉”之徒是,何者?以其禍大故也。小國例時,以其禍小矣,即昭元年“秋,莒去疾自齊入于莒”之文是。今此入王城之邑而篡天子,計其禍咎,實如大國之例,而不月者,正以本無可與別輕重之義,是以時之也。

冬,十月,王子猛卒。此未逾年之君也,其稱王子猛卒何?據子卒不言名,外未逾年君不當卒。

[疏]注“據子卒不言名”。

○解云:即文十八年“冬,十月,子卒”是也。云外未逾年君不當卒者,正以《春秋》上下無其事故也。而僖九年“冬,晉里克弒其君之子奚齊”,書者,彼乃見殺,非此之類也。而言外者,正以內之子般、子野之徒,皆書之故也。

不與當也。不與當者,不與當父死子繼,兄死弟及之辭也。《春秋》篡成者,皆與使當君之父死子繼、兄死弟及者,篡所緣得位成為君辭也。猛未悉得京師,未得成王,又外未逾年君,三者皆不當卒。卒又名者,非與使當成為君也。嫌上入無成周文,非篡辭,故從得位卒,明其為篡也。月者,方以得位明事,故從外未逾年君例。

[疏]注“春秋”至“辭也”。

○解云:即“公及齊侯盟于柯”,“齊侯小白卒”之徒是也。

○注“猛未”至“當卒”。

○解云:猛未悉得京師,即從篡不成,已是不當卒也。假令得作外逾年君,問自不得書其卒,況未成外逾年君,實不得書其卒,言二者不當卒矣。

○注“卒又”至“篡”。

○解云:既不合卒,今書其名,非欲成其為君,但嫌上經入于王城之時,無成周之文,恐其非篡辭,故從其得位而書其卒,正欲明為篡故也。

○注“月者”至“君例”。

○解云:絪既不成,理宜略之。而書其月者,《春秋》方書其卒,若得位然,以明其篡事,故曰方以得位明事也。言故從外未逾年君例者,即僖九年“冬,晉里克弒其君之子奚齊”,何氏云“弒未逾年君,例當月。不月者,不正遇禍,終始惡明,故略之”。今此書月,從未逾年君例矣。

十有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是后晉人圍郊,犯天子邑。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