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公卷二十七(起元年,盡十年)

《春秋公羊傳註疏》——戰國公羊高撰,漢何休註,唐徐彥疏。

哀公卷二十七(起元年,盡十年)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楚子、陳侯、隨侯、許男圍蔡。隨,微國。稱侯者,本爵俱侯,土地見侵削,故微爾。許男者,戍也。前許男斯見滅以歸,今戍復見者,自復。斯不死位,自復無惡文者,從滅以歸可知。○復見,扶又反;下賢遍反。

[疏]注“隨微國”至“自復”。

○解云:正以入《春秋》以來不稱爵,大夫名氏不得見經,故知其微。隱五年傳云“大國稱侯,小國稱伯、子、男”,此微國而稱侯,故須解之也。言本爵俱侯者,謂其初封之時,與齊、晉之屬俱稱侯,故曰本爵俱侯也;今為小國者,但以土地見侵削故也,知非得褒乃得稱侯,如滕侯、薛侯之類。而云本爵為侯者,正以滕、薛入桓篇之后,或稱滕子,或稱薛伯,故知隱篇稱侯,由朝新王得褒明矣。今此隨侯一無善行可褒,二無稱伯、子之處,故知本爵為侯也。云許男者,戍也,正以下十三年“夏,許男戍卒”,故知之。云前許男斯見滅者,即定六年“春,王正月,癸亥,鄭游速帥師滅許男斯歸”是也;昭十三年秋,“蔡侯廬歸于蔡,陳侯吳歸于陳”,為楚所歸,皆書之;戍歸不書,故知自復也。

○注“斯不”至“可知”。

○解云:諸侯之禮,固當死位,斯不死位,其國合絕。今而自復,不為惡文以見之者,正以定六年之時,書滅以歸,其惡已著,是以此處不勞見之。

鼷鼠食郊牛。災不敬故。改卜牛。

夏,四月,辛巳,郊。

秋,齊侯、衛侯伐晉。

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婁。邾婁子新來奔喪,伐之不諱者,期外恩殺惡輕,明當與根牟有差。○殺,所戒反。

[疏]注“邾婁”至“有差”。

○解云:邾婁子來奔喪,在十五年夏也。既來奔喪,於魯有恩而魯伐之,為惡明矣。內之有惡而不諱者,既在期外,恩殺惡輕故也。奔喪於去年之夏,伐在今年冬,故曰期外矣。宣九年秋取根牟,傳曰“曷為不系乎邾婁,諱亟也”,注云“亟,疾也。屬有小君之喪,邾婁子來加禮,未期而取其邑,故諱不系邾婁也”。然則彼以加禮未期,其恩猶重,伐之取邑,其惡深矣,是以諱之。今乃期外,恩殺惡輕,由是不諱,故曰當與根牟有差。

二年,春,王二月,季孫斯、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婁,取漷東田及沂西田。漷、沂,皆水名。邾婁子來奔喪,取其地不諱者,義與上同。○郭,火虢反,徐音郭。沂,魚依反。

[疏]“取漷東田及沂西田”。

○解云:《公羊》之義,言田者,田多邑少故也。而《穀梁傳》云“取漷東田,漷東未盡也;及沂西田,沂西未盡也”,范氏云“以其言東西,則知其未盡也”,與此別。《左氏》以“漷東”、“沂西”為邑名。

癸巳,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及邾婁子盟于句繹。所以再出大夫名氏者,季孫斯不與盟。○句繹,古侯反;下音亦。與,音預。

[疏]注“所以”至“與盟”。

○解云:正以宣元年“公子遂如齊逆女。三月,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傳云“遂何以不稱公子?一事而再見者卒名”,何氏云“卒竟但舉名,省文”。然則今此伐邾婁,及邾婁子盟于句繹之經,亦是一事,而再舉大夫名氏者,正由季孫斯不與盟故也。若此注內直云所以再出大夫名者,無氏字,即決昭十三年“秋,公會劉子、晉侯”以下“于平丘。八月,甲戍,同盟于平丘”,據彼注云“不言劉子及諸侯者,間無異事可知矣”。今此二經亦間無異事,而再出大夫之名,故解之也。此注“氏”字,或有或無,故如此解。季孫斯所以不與盟者,服氏云“季孫斯尊卿,與仲孫氏伐敵,服而使二子盟”也者,即其義矣。而《穀梁傳》云“三人伐而二人盟何?各盟其得”。范氏云:“季孫斯不得田,故不盟”,與何氏不合。

夏,四月,丙子,衛侯元卒。

滕子來朝。

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聵于戚。戚者何?衛之邑也。曷為不言入于衛?據弗克納未入國文,言納于邾婁,納者入辭,故傳言曷為不言入于衛。

[疏]“戚者何”。

○解云:欲言其國,經典未有;欲言其邑,文無所系,故執不知問。

○注“據弗”至“于衛”。

○解云:《公羊》之意,以為戚與帝丘道涂非遠,但大同小異而已。今言于戚者,實是入于衛都,是以傳云“曷為不言入于衛”矣。言據弗克納未入國文,言納于邾婁,納者入辭者,即文十四年秋,“晉人納接菑于邾婁,弗克納”,當爾之時,接菑實不入國,故曰不克納;未入國之辭,故曰未入國文。言納于邾婁,與納頓子於頓文同,是其已入國之辭,故曰納于邾婁,納者入辭也。今此上言納衛世子蒯聵,下無不克納之文,則是入國之辭矣。而言于戚,不言于衛,是以據而難之,故注者疊之曰“故傳言曷為不言入于衛”。

父有子,子不得有父也。明父得有子而廢之,子不得有父之所有,故奪其國文,正其義也。不貶蒯聵者,下曼姑圍戚無惡文,嫌曼姑可為輒誅其父,故明不得也。不去國見挈者,不言入于衛,不可醇無國文。輒出奔不書者,不責拒父也。主書者,與頓子同。○為,于偽反。去,起呂反。見挈,賢遍反;下去結反。

[疏]注“不貶”至“子同”。解云:正以犯父之命,理宜貶之,不謂更有經文可決也。然則文十四年郤缺納不正,貶之稱人,今趙鞅亦是納不當得位之人,而不貶者,正以納父罪不至貶也,彼傳云“此晉郤缺也,其稱人何?貶。曷為貶?不與大夫專廢置君也”,是其譏之義矣。云故明不得也者,正蒯聵無惡文,則知曼姑不得誅之明矣。云不去國見挈者云云,正以文十四年“晉人納接菑”,注云“接菑不系邾婁者,見挈于郤缺也”,今此不見挈者,不可醇無國文故也。云“輒出奔不書云云,知輒出奔者,正以蒯聵之入故也。諸侯之禮,禮當死位,若其出奔者,皆書而責之。今不書者,正欲不責輒之拒父故也。云主書者,與頓子同者,即僖二十五年“秋,楚人圍陳,納頓子于頓”,彼注云“納頓子書者,前出奔當絕,還入為盜國當誅,書楚納之,與之同罪也。主書者,從楚納之”。然則定十四年秋,“蒯聵出奔宋”之時,子無去父之義,巳當合絕;今還入為盜國,復當合誅,晉納之與同罪。主書者,從晉納,故曰與頓子同義。然則蒯聵犯父之命,其惡明矣,但晉為霸主,法度所在,而納逆命之子,奪巳立之侯,故去主書者,從晉納矣。

秋,八月,甲戌,晉趙鞅帥師,及鄭軒達帥師,戰于栗,鄭師敗繢。○栗,一本作“秩”,二傳作“鐵”。

[疏]“及鄭軒達戰于鐵”者。解云:諸家之經,軒達之下皆有“帥師”,唯服引經者無,與諸家異。於鐵者,三家同,有作“栗”字者,誤也。今定本作“栗”字。

冬,十月,葬衛靈公。

十有一月,蔡遷于州來。畏楚也。州來,吳所滅。

[疏]注“畏楚也”。

○解云:正以上文為楚所圍,今遷而近吳,故知然也。云州來,吳所滅者,即昭十三年冬,“吳滅州來”是也。

蔡殺其大夫公子駟。稱國以殺者,君殺大夫之辭。稱公子者,惡失親也。○惡,烏路反。

[疏]注“稱國以殺者,君殺大夫之辭”者。

○解云:僖七年傳文。彼注云“諸侯國為體,以大夫為股肱,士民為肌膚,故以國體錄”是也。

三年,春,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齊國夏曷為與衛石曼姑帥師圍戚?據晉趙鞅以地正國,加叛文。今此無加文,故問之。

[疏]“齊國”至“圍戚”。

○解云:《公羊》之義,輒巳出奔,曼姑稟誰之命而得圍戚者,下傳云“曼姑受命于靈公而立輒”,蒯聵奪輒,是以《春秋》與得圍之矣。

○注“據晉”至“問之”。

○解云:定十三年“秋,晉趙鞅入于晉陽以叛”;冬,“晉趙鞅歸于晉”,傳云“此叛也,其言歸何?以地正國也。其以地正國奈何?晉趙鞅取晉陽之甲以逐荀寅與士吉射。荀寅與士吉射者,曷為者也?君側之惡人也。此逐君側之惡人,曷為以叛言之?無君命也”,彼注云“無君命者,操兵鄉國,故初謂之叛,后知其意欲逐君側之惡人,故錄其釋兵,書歸而赦之”是也。然則趙鞅操兵鄉國加叛文,曼姑亦操兵鄉國,而使國夏首兵,不加叛文,是以弟子據而問之。云齊國夏曷為與曼姑首兵而圍戚乎?

伯討也。方伯所當討,故使國夏首兵。此其為伯討奈何?曼姑受命乎靈公而立輒。靈公者,蒯聵之父。以曼姑之義,為固可以距之也。曼姑無惡文者,起曼姑得拒之。曼姑臣也,距之者,上為靈公命,下為輒故,義不可以子誅父,故但得拒之而巳。傳所以曼姑解伯討者,推曼姑得距之,則國夏得討之明矣。不言圍衛者,順上文辟圍輒。○上為,于偽反,下“為輒”、“為衛”、“不為”同。

[疏]注“曼姑臣也”。

○解云:注言臣也者,欲道曼姑者,乃是靈公之臣也,受命于靈公,當立輒,寧得違之乎?故得拒蒯聵矣。似若僖十年傳云“君嘗訊臣矣,臣對曰使死者反生,生者不愧乎其言,則可謂信矣”,彼注云“上問下曰訊”。言臣者,明君臣相與言,不可負是。

○注“不言”至“圍輒”。

○解云:蒯聵去年入衛,今而圍者,止應圍衛,而言圍戚者,順上經文。且輒上出奔不見于經,若言圍衛則恐去年蒯聵入于戚,今年圍衛者是圍輒矣,故言圍戚以辟之。靈公逐蒯聵在定十四年,立輒蓋在上二年將薨之時也。

輒者曷為者也?蒯聵之子也。然則曷為不立蒯聵而立輒?據《春秋》有父死子繼。蒯聵為無道,行不中善道。○中,丁仲反。靈公逐蒯聵而立輒,然則輒之義可以立乎?輒之義不可以拒父,故但問可立與不。曰可。其可奈何?不以父命辭王父命,不以蒯聵命辭靈公命。以王父命辭父命,辭,猶不從。是父之行乎子也。是靈公命行乎蒯聵,重本尊統之義。

[疏]注“是靈”至“之義”。

○解云:即莊元年注云“念母則忘父,背本之道也,故絕文姜不為不孝,拒蒯聵不為不順,脅靈社不為不敬,蓋重本尊統,使尊行於里,上行於下”是也。

不以家事辭王事,以父見廢故,辭讓不立,是家私事以王事辭家事,聽靈公命立者,是王事公法也。是上之行乎下也。是王法行於諸侯,雖得正,非義之高者也,故“冉有曰:‘夫子為衛君乎?’子貢曰:‘諾吾將問之。’入曰:‘伯夷、叔齊何人也?’曰:‘古之賢人也。’曰:‘怨乎?’‘求仁而得仁,又何怨?’出曰:‘夫子不為也。’”主書者,善伯討。

[疏]注“是王法行於諸侯,雖得正,非義之高者也”。

○解云:正以上傳云“不以父命辭王父命,以王父命辭父命,是父之命行乎子也”,彼注云“是靈公命行乎蒯聵,重本尊統之義也”;傳又云“不以家事辭王事,以王事辭家事,是上之行乎下也”,故知宜是王法行於諸侯矣,唯受靈公之命而拒蒯聵,而引王法行于諸侯者,正以靈公於蒯聵,若似天子於諸侯,故取以況之。

○注“故冉有曰”至“伯討”。

○解云:此《論語》文也。冉有所以疑之者,正以輒之立也,雖得公義,失於父子之恩矣。云入曰伯夷、叔齊何人也者,正以輒之拒父,非義之高不敢正言,故問古賢以測之。云子曰古之賢人也者,言古之賢士,且有仁行。若作“仁”字如此解之,若作“人”字不勞解也。云曰怨乎者,謂諫而不用,死于首陽,然則怨周王乎?云求仁而得仁,又何怨者,言其兄弟相讓而來,正以求為仁道,卒得成讓,仁道遂成,不欲汲汲乎求仁,有何孜孜而怨周王乎?云出曰夫子不為也者,正以伯夷、叔齊兄弟讓國,夫子以為賢,而知輒與蒯聵父子爭國者,夫子不助明矣。云主書者,善伯討者,一則見輒之得正,二則見曼姑可距,但主書善其伯討,故曰主書者,善伯討。

夏,四月,甲午,地震。此象季氏專政,蒯聵犯父命,是后蔡大夫專相放,盜殺蔡侯申,辟伯晉而京師楚,黃池之會,吳大為主。

[疏]注“是后”至“相放”。

○解云:即下文“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于吳”是也。

○注“盜殺蔡侯申者”。

○解云:在四年。云辟伯晉而京師楚者,即下四年夏,“晉人執戎曼子赤歸于楚”,傳云“辟伯晉而京師楚”是也。云黃池之會,吳大為主者,即下十三年夏,“公會晉侯及吳子于黃池”,傳云“吳何以稱子?吳主會也。吳在是則天下諸侯莫敢不至也”是也。

五月,辛卯,柏宮僖宮災。此皆毀廟也,其言災何?據禮,親過高祖,則毀其廟。

[疏]注“據禮”至“其廟”。解云:出《禮記·祭法》文。

復立也。曷為不言其復立?據立武宮言立。○復立,扶又反,下及注同。

[疏]注“據立武宮”者。

○解云:在成六年二月,所以不據定元年“立煬宮者”,蓋從始據之,或科取一文亦何傷。

《春秋》見者不復見也。謂內所改作也,哀自立之,善惡獨在哀,故得省文。○見者,賢遍反,下同。

[疏]注“謂內”至“省文”。

○解云:《春秋》逸義,諸是內所改作者,但遂其重處一過見之而已,故馀輕處不復見之。所以然者,正以哀自立之,還於哀世災之,善惡獨在于哀,故得省文矣;似若襄三十一年“公薨于楚宮”,不言作楚宮者,正以襄自作之,還復襄自薨之,善惡獨在于襄,故得省文之類,云云之說,在襄三十一年。

何以不言及?據雉門及兩觀。○觀,工喚反。

[疏]注“據雉門及兩觀”。

○解云:即定二年“五月,壬辰,雉門及兩觀災”是也。

敵也。親過高祖,親疏適等。何以書?上已問此皆毀廟,其言災何?故不復連柏宮僖宮。

[疏]“何以書”。

○注“上巳”至“僖宮”。

○解云:正以隱三年“秋,武氏子來求賻”,傳云“其稱武氏子何?父卒,子未命也。何以不稱使?當喪未君也。武氏子來求賻何以書”,據彼注云“不但言何以書者,嫌主覆問上所以說二事,不問求賻”。然則今此上文亦有二事之嫌,主《春秋》見者不復見也,何以不言及敵也?何以書而不復為嫌者,正以上傳已云“此皆毀廟也,其言災何?復立也”。分疏巳訖,是以不復言柏宮僖宮災何以書矣。

記災也。災不宜立。

[疏]注“災不宜立”。

○解云:謂其宮不宜立,若曰以其不宜立,故災之然。

季孫斯、叔孫州仇帥師城開陽。○開陽,《左氏》作“啟陽”。開者,為漢景帝諱也。

宋樂髡帥師伐曹。○髡,苦昆反。

秋,七月,丙子,季孫斯卒。

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于吳。稱人者,惡大夫驕蹇,作威相放,當誅,故貶。○惡,烏路反。

[疏]注“稱人”至“故貶”。

○解云:知是大夫者,正以《春秋》之例,君殺大夫稱國,即僖七年“鄭殺其大夫申侯”之屬是;大夫自相殺稱人,即文九年“晉人殺其大夫先都”之屬是;則知稱國以放者,君自放之,即宣元年“晉放其大夫胥甲父丁衛”是也,則稱人以放,乃是大夫自相放,即此文是矣。而言作威者,即《洪范》云“唯辟作威”是也,今此大夫作威,故貶之。言當誅者,謂於王法當誅也。言故貶之者,正以大夫之貴,平常之時合稱名氏,故稱人為貶之。

冬,十月,癸卯,秦伯卒。哀公著治大平之終,小國卒葬,極於哀公者,皆卒日葬月。○治,直吏反。大,音泰。

[疏]注“哀公”至“葬月”。

○解云:即此“癸卯,秦伯卒”,明年三月“葬秦惠公”是也。案昭元年“夏,秦伯之弟針出奔晉”,傳曰“秦無大夫,此何以書?仕諸晉也。曷為仕諸晉?有千乘之國而不能容其母弟,故君子謂之出奔也”,何氏云“時秦侵伐自廣大,故曰千乘”。然則秦伯是西方之伯,國至千乘,此注謂之小國者,正以辟陋在夷,罕與諸夏交接,至於《春秋》,大夫名氏不見於經,是以比之小國,其實非小者也。舊說云地之張翕,彼此異時,蹙辟之數,不可同日而語。昭元年之時,自以千乘為大國,至此還小,亦何傷也?而有疑焉!

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邾婁。

四年,春,王三月,庚戌,盜殺蔡侯申。弒君賤者窮諸人,此其稱盜以弒何?據宋人弒其君處臼稱人。○盜殺,音弒,下同。

[疏]“弒君”至“弒何”。

○解云:文十六年冬,“宋人弒其君處臼”之下,傳云“大夫弒君稱名氏,賤者窮諸人”。然則師彼解爾,故此弟子據而難之。

賤乎賤者也。賤於稱人者。

[疏]“賤乎賤者也”。

○解云:彼注云“賤者謂士也。士正自當稱人”。然則今此非士,故言賤乎賤者也。

賤乎賤者孰謂?據無主名。謂罪人也。罪人者,未加刑也。蔡侯近罪人,卒逢其禍,故以為人君深戒,不言其君者,方當刑放之,與刑人義同。○近,附近之近。

[疏]注“罪人”至“刑也”。

○解云:若其刑訖,當有刑稱,即襄二十九年夏,“閽弒吳于馀祭”是也。今此言盜,又謂之罪人,故知未加刑也。云蔡侯近罪人,卒逢其禍,故以為人君深戒者,卒詁為終也。

○注“不言”至“義同”。

○解云:即襄二十九年閽弒其君下,注云“不言其君者,公家不畜,士庶不友,放之遠地,欲去聽所之,故不系國,故不言其君也”。然則此處之盜,仍未加刑,而亦不言其君者,正以方當刑放之,故與刑人義同也。

蔡公孫辰出奔吳。

葬秦惠公。

宋人執小邾婁子。

夏,蔡殺其大夫公孫歸姓、公孫霍。

晉人執戎曼子赤歸于楚。赤者何?欲以為戎曼子名,則晉人執曹伯言畀宋人,不言名歸。欲言微者,則不當書,故以不知問也。○曼,音蠻。畀宋,必利反,下同。

[疏]“晉人”至“子赤”。

○解云:《左氏》作“戎蠻子”也。

○注“則晉”至“名歸”。解云:即僖二十八年“三月,丙午,晉侯入曹,執曹伯畀宋人”,彼則曹伯不言名,畀宋人不言歸,與此異,故執不知問。

○注“欲言”至“當書”。

○解云:欲言赤是楚之微者,自歸于楚,非戎子之名,則微者之例,不當書見,故以不知問之。

戎曼子之名也。其言歸于楚何?據執曹伯畀宋人,不言歸于宋。子北宮子曰:“辟伯晉而京師楚也”。此解名此言歸意也。前此楚比滅頓、胡,諸侯由是畏其威,從而圍蔡,蔡遷于州來,遂張中國,京師自置,晉人執戎曼子,不歸天子而歸于楚,而不名而言歸于楚,則與伯執歸京師同文,故辟其文而名之,使若晉非伯執,而赤微者自歸于楚。言歸于楚者,起伯晉京師楚。主書者,惡晉背叛,當誅之。

[疏]“辟伯”至“楚也”。

○解云:成十五年春,“晉侯執曹伯歸于京師”,是伯執人歸于京師之文。今戎曼子不言名,直言“晉侯執戎曼子歸于楚”,即是伯者執人歸京師無異,故名戎子以辟之。言赤歸于楚者,似楚之微者自歸,不于戎子然,故曰“辟伯晉而京師楚也”。

○注“此解”至“誅之”。

○解云:言赤歸于楚之意也。云前此楚比滅頓、胡者,即定十四年春,楚公子結“帥師滅頓,以頓子牄歸”,十五年春,“楚子滅胡、以胡子豹歸”是也。云從而圍蔡者,即上元年春,“楚子、陳侯、隨侯、許男圍蔡”是。云蔡遷于州來者,在二年冬。云遂張中國者,猶言自盛大于中國也。云京師自置者,謂作天子自處置也。云晉人執戎曼子,不歸天子而歸于楚者,謂晉人畏其彊御之勢,若京師矣。云而不名而言歸于楚,則與伯執歸京師同文者,若言執戎曼子歸于楚,則與成十五年“晉侯執曹伯歸于京師”同文。云故辟其文而名之者,為辟伯執歸京師之文,而名戎曼子也。云使若晉非伯執者,僖四年傳云“稱侯而執者,伯討也;稱人而執者,非伯討也”,今此經云“晉人執戎曼子”,故云使若晉非伯執也。云而赤微者自歸于楚者,若似楚之微者名赤,自歸于楚然,猶莊二十四年冬,“赤歸于曹”之類。云言歸于楚者,起伯晉京師楚者,正以僖二十八年,晉侯“執曹伯以畀宋人”。然則諸侯自相執不言歸,公言歸者,欲起晉人以楚為京師故也。云主書者,惡晉背叛,當誅之者,言主書此事者,正欲惡晉以楚為京師,背叛天子,當命誅絕也。若然,楚人是時京師自置,寧知不惡之者,正以宣十八年秋七月,“甲戌,楚子旅卒”,傳云“何以不書葬?吳、楚之君不書葬,辟其號也”,然則吳、楚僣號非一朝一夕,已不書葬,一譏而已,自馀京師自置之事,理應不譏,故以此。

城西郛。○郛,芳夫反。

六月,辛丑,蒲社災。蒲社者何?據鼓用牲于社,不言蒲。○蒲社,《左氏》作“亳社”。

[疏]“蒲社者何”。

○解云:正以社為積土,非火燒之物,而反書災,故執不知問。

亡國之社也。蒲社者,先世之亡國,在魯竟。

[疏]注“蒲社”至“魯竟”。

○解云:《公羊》解以為蒲者,古國之名,天子滅之,以封伯禽,取其社以戒諸侯,使事上。今災之者,若曰王教絕云爾。《左氏》、《穀梁》以為亳社者,殷社也,武王滅殷,遂取其社賜諸侯,以為有國之戒。然則傳說不同,不可為難。案今《穀梁》經傳皆作“亳”社,范氏云“殷都于亳,武王克紂,而班列其社于諸侯,以為亡國之戒”;而賈氏云“《公羊》曰薄社也者,蓋所見異”。

社者,封也。封土為社。其言災何?據封土非火所能燒。亡國之社蓋揜之,揜其上而柴其下。故火得燒之。揜柴之者,絕不得使通天地四方,以為有國者戒。○揜,意冉反。

[疏]“亡國”至“其下”。

○解云:公羊子不受于師,故言蓋也。

○注“揜柴”至“四方”。

○解云:即《郊特牲》云“天子之大社,必受霜露風雨,以達天地之氣也,是故喪國之社屋之,不受天陽也。薄社北牖使陰明也”是也。然《禮記》作“薄社”,何氏所見與鄭氏異。云以為有國者戒者,言若不事上,當如此。

蒲社災,何以書?記災也。戒社者,先王所以威示教戒諸侯,使事上也。災者,象諸侯背天子,是后宋事疆吳,齊、晉前驅,滕,薛俠轂,魯、衛驂乘,故天去戒社,若曰王教滅絕云爾。○背,音佩。俠轂,古洽反;下古木反,十三年同。乘,繩證反,十三年同。去,起呂反。

[疏]“蒲社災何以書”。

○解云:不直言何以書者,嫌覆問柴其下何以書,故復舉句而問之。

○注“是后”至“驂乘”。

○解云:《春秋說》文,謂下十三年黃池之會時也。

秋,八月,甲寅,滕子結卒。

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賊已討,故書葬也。不書討賊者,明諸侯得專討士以下也。

[疏]注“賊已討,故書葬也”。解云:此蔡昭公即上“盜殺蔡侯申”者是;隱十一年傳云“弒則何以不書葬?《春秋》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然則今此蔡侯亦弒而書其葬,故知賊已討也。

○注“不書”至“以下也”。

○解云:孟子曰:“諸侯不得專殺大夫。”是以《春秋》之內,殺大夫不問有罪無罪,皆書而譏之。若殺微者,例所不錄,今蔡侯之賊乃微者,嗣子殺之,故不書見,故云明諸侯得專討士以下也。考諸正本,何氏之注盡於此,若更有注者,衍字矣。

葬滕頃公。○頃,音傾。

五年,春,城比。○比,本又作“芘”,亦作“庇”,同音毗。《左氏》作“毗”。

夏,齊侯伐宋。

晉趙鞅帥師伐衛。

秋,九月,癸酉,齊侯處臼卒。

冬,叔還如齊。

閏月,葬齊景公。閏不書,此何以書?據楚子昭卒不書閏。

[疏]注“據楚”至“書閏”。

○解云:即襄二十八年冬十二月,“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昭卒”是也,彼注云“乙未甲寅,相去四十二日,蓋閏月也”。然則相去四十二日,明其不得同在二月,故以閏月言之。

喪以閏數也。謂喪服大功以下諸喪,當以閏月為數。○閏數,所主反,下及外“月數”、“閏數”同。

[疏]“喪以閏數也”。

○解云:此喪謂喪服也,謂為之服大功以下喪服者,皆以閏數之。此數讀如“加我數年”之數,非頭數之數也。

○注“謂喪服”至“為數”。

○解云:此數乃為頭數之數,謂九月、五月、三月之喪,既是數月之物,故得數閏以充之,是以葬亦書閏矣,何者?葬亦數月之物故也。

喪曷為以閏數?據卒不書閏。

[疏]“喪曷為以閏數”。

○解云:此喪亦喪服大功以下者。

喪數略也。略猶殺也。以月數,恩殺,故并閏數。

[疏]注“略猶”至“閏數”。

○解云:此數亦如“加我以數年”之數也。言大功以下之喪,所以得數閏月者,正以恩殺故也。《鄭志》:趙商問曰:經曰:“閏月不告朔,猶朝于廟。《穀梁傳》云‘閏月,附月之馀日,喪事不數’。又哀五年‘閏月,葬齊景公’,《公羊傳》云‘閏月不書,此何以書?喪以閏數,喪數略也’,此二傳義反,於禮斷之何就?”答曰:“居喪之禮,以月數者,數閏;以年數者,雖有閏無與于數也。”然則鄭氏之意,以為彼云喪事不數者,謂期與三年也。此云喪以閏數者,謂大功以下也。若《穀梁》之意,以為大功以下及葬,皆不數閏,云云之說,在襄二十八年。

六年,春,城邾婁葭。城者,取之也。不言取者,魯數圍取邾婁邑,邾婁未曾加非於魯,而侮奪之不知足,有夷狄之行,故諱之,明惡甚。○邾婁葭,音加,又音遐,《左氏》作“邾瑕”。數,所角反。曾,才能反。行,下孟反。

[疏]注“城者”至“惡甚”。

○解云:正以襄二年“遂城虎牢”,傳云“虎牢者何?鄭之邑也。其言城之何?取之也”,今言“城邾婁葭”,文與彼同,故知取之。云不言取之者,魯數圍取邾婁邑者,即上三年冬,“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邾婁”,又上二年春“伐邾婁,取漷東田及沂西田”之屬是也。先言圍者,便文故也。云有夷狄行者,正以貪而無親故也。

晉趙鞅帥師伐鮮虞。

吳伐陳。

夏,齊國夏及高張來奔。

叔還會吳于相。○相,莊加反。

秋,七月,庚寅楚子軫卒。

齊陽生入于齊。

齊陳乞弒其君舍。弒而立者,不以當國之辭言之,此其以當國之辭言之何?據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而立,氏公子。○君舍,二傳作“荼”,音舒。

[疏]注“據齊”至“公子”。

○解云:即文十四年秋,“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是也。

為諼也。此其為諼奈何?問其義。○諼,況元反。景公謂陳乞曰:“吾欲立舍,何如?”陳乞曰:“所樂乎為君者,欲立之則立之,不欲立則不立,貴自專也。

[疏]“所樂”至“不立”。

○解云:言人之所以愛樂乎其為君者,貴慕其自專故也。然則此公乃有為而言,非王道也。

君如欲立之,則臣請立之。”陳乞欲拒言不可,恐景公殺陽生。陽生謂陳乞曰:“吾聞子蓋將不欲立我也。”陳乞曰:“夫千乘之主,將廢正而立不正,必殺正者。晉世子申生是也。○乘,繩證反。

[疏]注“晉世子申生是也”。

○解云:即僖五年“春,晉侯殺其世子申生”是也。

吾不立子者,所以生子者也,走矣!”教陽生走。與之玉節而走之。節,信也。析玉與陽生,留其半,為后當迎之,合以為信,防稱矯也。奔不書者,未命為嗣。○析,思歷反。為后,于偽反,下“乞為”同。矯,居兆反。

[疏]注“節信”至“為嗣”。

○解云:言與之為斷玉之信而令之走也。云奔不書者,未命為嗣者,案定十四年秋,“衛世子蒯聵出奔宋”,書見於經,故知陽生出奔不書者,未命為嗣故也。然則公子陽生,但是母貴宜立,實非世子,而上傳云“廢正而立不正,必殺正者”,雖非夫人所生,但秩次宜立,謂之廢正亦何傷?而舊云陽生實是正世子,但未命為嗣,故出入不兩書;若命為嗣,即是大國之君,出入合兩書也者,非。

景公死而舍立,陳乞使人迎陽生于諸其家。于諸,置也,齊人語也。除景公之喪,期而小祥,服期者除。○期而,音基,下同。

[疏]注“期而”至“者除”。解云:期而小祥者,《士虞記》文。言服期者除者,謂從服之徒矣。若其正服,臣為君斬衰三年,寧得期而除乎?案景公之卒,在去年九月,至今七月,其實未期,而言服期者除者,蓋陽生之入,實亦九月,但事不宜月,故直時,是以傳云除景公之喪也。若然,案隱四年冬十二月,“衛人立晉”,彼注云“月者,大國篡例月,小國時,立、納、入皆為篡”。然則大國之篡,例合書月,齊為大國,而言事不宜月者,正以陽生之篡,陳乞為之,故陽生之人欲移惡於陳乞故也,似若莊九年夏,“齊小白入于齊”,何氏云“不月者,移惡于魯也”之類也。然則大國之篡,所以月者,以其禍大故也。既移惡于陳乞,是以不月,正得述事之宜矣。

諸大夫皆在朝,陳乞曰:“常之母,常,陳乞子。重難言其妻,故云爾。○難,乃旦反。

[疏]注“常”至“云爾”。

○解云:正以妻者已之私,故難言之,似若今人謂妻為兒母之類是也。

有魚菽之祭,齊俗婦人首祭事。言魚豆者,示薄陋無所有。

[疏]注“齊俗”至“祭事”。

○解云:主婦設祭,禮則有之,何言齊俗者?正以主婦設祭之時,助設而已,其實男子為首,即君牽牲,夫人奠酒;君親獻,夫人薦豆之類是也。若其齊俗,則令使婦人為首,故此傳云“常之母,有魚菽之祭”,即其文是矣。

○注“言魚”至“所有”。

○解云:定元年“冬,十月,霣霜殺菽”,彼注云“菽,大豆”。然則彼已訓解,故此何氏直以豆言之。若依正禮,水陸僉陳,而止言魚與豆者,示薄陋無所有故也。

愿諸大夫之化我也。”言欲以薄陋馀福共宴飲。

[疏]“原諸”至“我也”。

○解云:桓六年傳云“曷為謂之實來?慢之也。曷為慢之?化我也?”彼注云“行過無禮謂之化,齊人語也。諸侯相過,至竟必假涂,入都必朝,所以崇禮讓,絕慢易。今州公過魯都不朝魯,是慢之為惡,故書實來”,見其義也。然則彼以州公過魯而無禮,故傳謂之化我也。今此陳乞亦以魚菽之薄物,枉屈諸大夫之貴重,亦是無禮相過之義,故謂之化我也。

諸大夫皆曰:“諾。”於是皆之陳乞之家坐。陳乞曰:“吾有所為甲,甲,鎧。○鎧,苦代反。

[疏]“吾有所為甲”。

○解云:猶言我有所作得若干甲也。

請以示焉”。諸大夫皆曰:“諾。”於是使力士舉巨囊而至于中霤,巨囊,大囊。中央曰中霤。○囊,乃郎反,又音讬。霤,力又反。

[疏]注“中央曰中霤”。

○解云:案《月令》“中央土”云“其祀中霤”,鄭注云“中霤,猶中室也”。“古者復穴,是以名室為霤云”。庾蔚云“復,地上累土,穴則穿地也。復穴皆開其上取明,故雨霤之,是以因名中室為中霤也。”故此傳云中霤,注云中央,謂室之中央也。

諸大夫見之,皆色然而駭,色然,驚駭貌。○色然,如字,本又作“垝”,居委反,驚駭貌;又或作“危”。開之則闖然,闖,出頭貌。○闖,丑鴆反,又丑甚反,一音丑今反,見貌。《字林》云“馬出門貌,丑衽反。”公子陽生也。陳乞曰:“此君也已。”諸大夫不得已,皆逡巡北面,再拜稽首而君之爾。時舍未能得眾,而陽生今正當立,諸大夫又見力士,知陳乞有備,故不得已,遂君之。○逡,七旬反。自是往弒舍。陽生先詐致諸大夫,立於陳乞家,然后往弒舍,故先書當國,起其事也。乞為陽生弒舍,不舉陽生弒者,諼成于乞也。不日者,與卓子同。

[疏]注“故先書當國,起其事也”者。謂書陽生入齊,乃在弒舍之前,所以起其先入后弒也。云乞為陽生弒舍,不舉陽生弒者,諼成于乞也者,正以舉重略輕,《春秋》之常事,今而不書者,諼成于乞故也。

○注“不日”至“子同”。

○解云:僖十年“春,王正月”,“晉里克弒其君卓子”,何氏云“不日者,不正遇禍,終始惡明,故略之”。然則今此陳乞弒舍,所以不日者,亦是不正遇禍,終始惡明,故略之,故曰與卓子同。若然,鄉解云陽生之入,實在九月,但事不宜月,故不書月。然則陳乞之事,宜云不月而云不日者,正以卓子之弒實書月,若言不月,則與卓子同,文不可設,故云不日也。案陳乞弒舍,實不書日,謂之不日亦何傷?然則陳乞弒舍之事,與里克弒卓子相類,而不月者,正以文承陽生入于齊之下。陽生之事既不宜月,是以陳乞之事不得月也。若然,案僖九年“冬,晉里克弒其君之子奚齊”,注“不月者,不正遇禍,終始惡明,故略之”。然則此亦不月,何氏不云不月者,與奚齊同義者,正以奚齊未逾年之君,與舍不類,寧得同之乎?

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婁。

宋向巢帥師伐曹。

七年,春,宋皇瑗帥師侵鄭。○瑗,于眷反。

晉魏曼多帥師侵衛。

夏公會吳于鄫。○鄫,似陵反。

秋,公伐邾婁。八月,已酉,入邾婁,以邾婁子益來。入不言伐,此其言伐何?據當舉入為重。

[疏]“入不”至“伐何”。

○解云:莊十年傳例云“觕者曰侵,精者曰伐,戰不言伐,圍不言戰,入不言圍,滅不言入,書其重者也”。然則傳例云戰不言伐,入不言圍,此云入不言伐者,正以此經舉伐言入,亦違舉重之例,是以據經以釋之。傳例云者,序用兵之次第,輕重備言,不足怪也。

內辭也,若使他人然。諱獲諸侯,故不舉重而兩書,使若魯公伐而去,他人入之以來者,醇順他人來文。

[疏]注“諱獲”至“來文”。

○解云:若其不諱,宜舉重云公入邾婁,今不舉重而伐入兩書,故知諱獲諸侯也。云使若魯公伐而去,佗人入之以來者,以來是詣魯之常文,故何氏言來者常文,不為早晚施是也。今始若不諱,宜云以邾婁子益至自某,而經言來,故如此解。云醇順佗人來文者,以上諱獲諸侯,故不舉重,使若魯人伐而去,佗人自入之;今文言來,作外來詣魯之常文,故曰醇順佗人來文也。

邾婁子益何以名?據以隗子歸不名。○隗,五罪反。

[疏]注“據以”至“不名”。

○解云:即僖二十六年“秋,楚人滅隗,以隗子歸”是也。

絕之。曷為絕之?據俱以歸。獲也。曷為不言其獲?據獲晉侯言獲。

[疏]注“據獲晉侯言獲”。

○解云:即僖十五年冬“晉侯及秦伯戰于韓,獲晉侯”是也。

內大惡諱也。故名以起之也。日者,惡魯侮奪邾婁無已,復入獲之。入不致者,得意可知例。○惡魯,烏路反。復,扶又反。

[疏]注“故名以起之”。

○解云:擅獲諸侯乃為大惡,是以諱之,不言其獲,既不言獲,故云言其名以起其見獲也。所以能起之者,諸侯之禮當死位,今不能死位而生見獲,書其名,起其絕也。案隱二年無駭“入極”之下,傳云“此滅也,其言入何?內大惡諱也”;昭四年“取鄫”之下,傳云“滅之則其言取之何?內大惡諱也”,今此又言“內大惡諱也”,重發傳者,正以往前二處入取文異,今此上經雖亦言入,但書名之由,事須備釋,是以又言。

○注“日者”至“獲之”。

○解云:隱二年注云“入例時,傷害多則月”,此書日,故須解之。言惡魯侮奪邾婁無已,即上六年“城葭”之下,注云“魯數圍取邾婁邑,邾婁未曾加非於魯,而侮奪之不知足”,今復入其國,獲其君,故書日以惡內也。

○注“入不”至“知例”。

○解云:莊六年注“公與一國及獨出用兵,得意不致,不得意致伐”,即僖六年“公至自伐鄭”,二十九年“公至自圍許”之屬是。至於入佗國,例不書致者,正以既能入國,得意可知,似若僖三十三年“公伐邾婁,取叢”之下,注云“取邑不致者,得意可知例”。

宋人圍曹。

冬,鄭駟弘帥師救曹。

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曹伯陽何以名?據以隗子歸不名。

[疏]注“據以”至“不名”。

○解云:即僖二十六年“秋,楚人滅隗,以隗子歸”是也。

絕。曷為絕之。據俱以歸。滅也。曷為不言其滅?據滅隗也。諱同姓之滅也。故名以起之。

[疏]注“故名以起之”。

○解云:諱不得書其滅,故書其名,所以起其滅矣。所以能起之者,正以失地之君,例合書名,即桓七年穀伯綏、鄧吾離之下,傳云“皆何以名?失地之君”是,今曹伯陽亦書其名,故可起其滅。

何諱乎同姓之滅?據衛侯毀滅邢不諱。○毀,況委反。

[疏]注“據衛”至“不諱”。

○解云:即僖二十五年“春,王正月,丙午,衛侯毀滅邢”是也。

力能救之而不救也。以屬上力能獲邾婁而不救曹,故責之。不日者,深諱之。定、哀滅例日。此不日者,諱使若不滅,故不日。

[疏]注“不日”至“故不日”。

○解云:既書入以諱同姓見滅,而又日,故曰深諱也。云定、哀滅例日,此不日者,諱使若不滅,故不日,云云之說,在定四年。

吳伐我。不言鄙者,起圍魯也。不言圍者,諱使若伐而去。

[疏]注“不言”至“魯也”。

○解云:正以莊十九年“冬,齊人、宋人、陳人伐我西鄙”,注云“鄙者,邊垂之辭,榮見遠也”。然則鄙者邊垂之名,今不言鄙,直言伐我,故得起其圍魯矣。

○注“不言”至“而去”。

○解云:國君當彊,折沖當遠,魯微弱,深見犯,至于圍國,故諱之,但言伐者,差輕也。

夏,齊人取讙及僤。外取邑不書,此何以書?所以賂齊也。曷為賂齊?據上無戰伐之文。○僤,昌善反,一音昌然反,《字林》作“<阝單>”,《左氏》作“闡”。

[疏]“取讙及僤”。

○解云:《左氏》、《穀梁》作“讙闡”字。○外取”至“以書”。

○解云:宣元年“六月,齊人取濟西田”之下,傳云“外取邑不書,此何以書”注云“據曹取之不書”,然則此傳云“外取邑不書,此何以書”者,亦據曹取濟西田不書,但從彼省文,是以不復注解。

○注“據上”至“之文”。

○解云:謂此上經無魯與齊戰伐之文,計無所謝,無事而賂,故難之。

為以邾婁子益來也。邾婁,齊與國,畏為齊所怒而賂之,恥甚,故諱使若齊自取。○為以,于偽反。

[疏]“為以”至“來也”。

○解云:正為七年“以邾婁子益來”,是以賂齊二邑也。

○注“邾婁齊與國”。

○解云:正以魯獲邾婁之君而賂二邑,若非齊之與國,理不應賂,云云之說,備于宣元年疏。

歸邾婁子益于邾婁。獲歸不書,此書者,善魯能悔過歸之,嫌解邾婁子益無罪,書故復名之。○復,扶又反。

[疏]注“獲歸”至“歸之”。

○解云:正以僖十五年秦獲晉侯,后歸不書,故曰獲歸不書,今此書者,善魯能悔過歸之,故錄見之。

○注“嫌解”至“名之”。

○解云:桓十五年傳例云“歸者,出入無惡”,今此言歸,是以嫌其無罪也。經既書歸,作無罪之文,則嫌魯人解釋邾婁子,其罪令除,是以書見,故復名之,見其不善。所以書益之名,得見魯之有罪者,正以上七年以益來之時,傳云“內大惡諱”,注云“故名以起之”。然則初書名,起見魯罪,則今知復名者,其不善明矣。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癸亥,杞伯過卒。○過,古禾反。齊人歸讙及僤。書者,善魯能悔過,歸邾婁子益,所喪之邑,不求自得,故不言來,使若不從齊來,與歸我濟西田同文。○喪,自浪反。

[疏]注“書者”至“同文”。

○解云:言所喪之邑,不求自得者,正以言歸也。何者?歸者,自與之故也,若求乃得之者,當言取,即僖三十一年“春,取濟西田”,成二年秋,“取汶陽之田”之屬是也。故不言來,使若不從齊來者,謂若此邑元不入齊,但以此來欲叛于魯,齊人取而歸之然。言與歸我濟西田邑同文者,即宣十年春,“齊人歸我濟西田”,傳云“齊已取之矣,其言我何?言我者,未絕于我也。曷為未絕于我?齊已言取之矣,其實未之齊也”,注云“不言來者,明不從齊來,不當坐取邑”是也。然則彼以未之齊,故不言來,今此使若不從齊來,是以謂之同文矣。然則彼言我者,以其未絕于我,此不言我者,正以讙、僤實絕于我故也。濟西田未絕,齊人不當坐取邑;讙、僤實絕,齊人當坐取邑明矣。然則我與不,即是不同,而言同文者,正謂皆不言來以為同文,何妨言我與不仍為異乎?

九年,春,王二月,葬杞僖公。

宋皇瑗帥師,取鄭師于雍丘。其言取之何?據詐戰言敗也。○雍,於用反。

[疏]注“據詐戰言敗也”。

○解云:即莊十年秋,“荊敗蔡師于莘”,昭二十三年秋,“吳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于雞父”,傳云“此偏戰也,曷為以詐戰之辭言之,不與夷狄之主中國也”是也。

易也。其易奈何?詐之也。詐謂陷阱奇伏之類。兵者,為征不義,不為茍勝而已。十三年詐反不月,知此不蒙上月,疾略之爾。○易也,以豉反,下同。阱,才性反。為征,于偽反。

[疏]注“詐謂”至“之類”。

○解云:何氏蓋取《禮記·中庸》云“人皆曰予知,驅而納諸擭掐阱之中而莫之知辟也”;又言奇伏者,奇兵伏兵之謂也。

○注“兵者”至“之爾”。

○解云:下十三年“春,鄭軒達帥師取宋師于嵒”,傳云“其言取之何?易也。其易奈何?詐反也”;注云“前宋行詐取鄭師,今鄭復行詐取之,茍相報償,不以君子正道,故傳言詐反。反,猶報也”。然則兵之設也,為欲征不義,豈欲茍勝而為詐,故知《春秋》疾而略之,皆不書月矣,何者?《春秋》之義,偏戰者日,詐戰者月,所以然者,正疾其行詐,略之故也。今此二經,乃設陷阱奇伏,又為詐之甚者,是以《春秋》復深略之。

夏,楚人伐陳。

秋,宋公伐鄭。

冬,十月。

十年,春,王二月,邾婁子益來奔。月者,魯前獲而歸之,今來奔,明當尤加禮厚遇之。

[疏]注“月者”至“遇之”。

○解云:正以上六年“夏,齊國夏高張來奔”,襄二十八年“冬,齊慶封來奔”之屬,則知來奔魯者例合書時,今此書月,故如此解。文十二年“春,正正月,盛伯來奔”,注云“月者,前為魯所滅,今來見歸,尤當如意厚遇之”也者,義亦通於此。以此言之,則知昭二十三年“秋,七月,莒子庚輿來奔”,月者,為下“戊辰,吳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書,莒子之奔雖在月下,不蒙月。何氏所以不注之者,正以隱元年冬十二月,“祭伯來奔”之下,注云“月者,為下卒也,出奔例時也”。然則上已有注,故至庚輿之下,省文從可知。

公會吳伐齊。

三月,戊戌,齊侯陽生卒。

夏,宋人伐鄭。晉趙鞅帥師侵齊。

五月,公至自伐齊。

葬齊悼公。

衛公孟彄自齊歸于衛。

薛伯寅卒。卒、葬略者,與杞伯益姑同。○伯寅,二傳作“伯夷”,同音以尼反。

[疏]注“卒葬”至“姑同”。

○解云:正以所見之世,詳錄小國,卒日葬月,是其常文,即上四年“秋,八月,甲寅,滕子結卒”;冬,十二月,“葬滕昭公”是也,今乃卒月葬時,故解矣。言與杞伯益姑同者,即昭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注云“不日者,行微弱,故略之。上城杞已貶,復卒略之者,入所見世,責小國詳,始錄內行也。諸侯內行小夫不可勝書,故於終略責之,見其義”。然則今比略之者,亦為內行小失,故曰與杞伯益姑同。

秋,葬薛惠公。

冬,楚公子結帥師伐陳,吳救陳。救中國不進者,陳,吳與國,救陳欲以備中國,故不進。

[疏]注“救中”至“不進”。

○解云:正以僖十八年夏,“狄救齊”;“冬,邢人、狄人伐衛”,注云“狄稱人者,善救齊,雖拒義兵,猶有憂中國之心,故進之。不於救時進之者,辟襄公,不使義兵壅塞也”。定四年冬,“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于柏舉”,傳云“吳何以稱子,夷狄也,而憂中國”,注云“言子起憂中國。然則夷狄之人,能憂中國也皆進之”。今此稱國不進者,正以救陳欲以備中國,故不進也。知陳是吳之與國者,正以吳人救之故也。必知欲以備中國者,非直見其不進,亦以陳於諸夏之時,乃是吳之屬故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