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志第二 曆上

《金史》——脫脫

  步氣朔 步卦候 步日躔 步晷漏

  昔者聖人因天道以授人時,釐百工以熈庶政,步推之法,其來尚矣。自漢太初迄于前宋,治曆者奚啻七十餘家,大概或百年或數十年,率一易焉。蓋日月五星盈縮進退,與夫天運,至不齊也,人方製器以求之,以俾其齊,積寡至多不能無爽故爾。

  金有天下百餘年,曆惟一易。天會五年,司天楊級始造大明曆,十五年春正月朔,始頒行之。其法,以三億八千三百七十六萬八千六百五十七為曆元,五千二百三十為日法。然其所本,不能詳究,或曰因宋紀元曆而增損之也。正隆戊寅三月辛酉朔,司天言日當食,而不食。大定癸巳五月壬辰朔,日食,甲午十一月甲申朔,日食,加時皆先天。丁酉九月丁酉朔,食乃後天。由是占候漸差,乃命司天監趙知微重修大明曆,十一年曆成。時翰林應奉耶律履亦造乙未曆。二十一年十一月望,太陰虧食,遂命尚書省委禮部員外郎任忠傑與司天曆官驗所食時刻分秒,比校知微、履及見行曆之親踈,以知微曆為親,遂用之。明昌初,司天又改進新曆,禮部郎中張行簡言:「請俟他日月食,覆校無差,然後用之。」事遂寢。是以終金之世,惟用知微曆,我朝初亦用之,後始改授時曆焉。今其書存乎太史,采而錄之,以為曆志。

  步氣朔第一

  演紀:上元甲子距今大定庚子,八千八百六十三萬九千六百五十六年。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分。

  歲實:一百九十一萬二百二十四分。

  通餘:二萬七千四百二十四分。

  朔實:一十五萬四千四百四十五分。

  通閏:五萬六千八百八十四分。

  歲策:三百六十五日,餘一千二百七十四分。

  朔策:二十九日,餘二千七百七十五分。

  氣策:一十五日,餘一千一百四十二分,六十秒。

  望策:一十四日,餘四千二分,四十五秒。

  象策:七日,餘二千一分,二十二秒半。

  沒限:四千八十七分,三十秒。

  朔虛分:二千四百五十五分。

  旬周:三十一萬三千八百分。

  紀法:六十。

  秒母:九十。

  求天正冬至置上元甲子以來積年,歲實乘之,為通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日法約之為日,不盈為餘。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天正冬至日大小餘。

  求次氣置天正冬至大小餘,以氣策累加之,秒盈秒母從分,分滿日法從日,即得次氣日及餘秒。 求天正經朔以朔實去通積分,不盡為閏餘,以減通積分為朔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如日法而一為日,不盈為餘,即所求天正經朔大小餘也。

  求弦望及次朔置天正經朔大小餘,以象策累加之,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經日及餘秒也。

  求沒日置有沒之恆氣小餘,如沒限以上,為有沒之氣。以秒母乘之,內其秒,用減四十七萬七千五百五十六,餘滿六千八百五十六而一,所得併恆氣大餘,命為沒日。

  求滅日置有滅之朔小餘,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者。六因之,如四百九十一而一,所得併經朔大餘,命為滅日。

  步卦候第二

  候策:五,餘三百八十,秒八十。

  卦策:六,餘四百五十七,秒六。

  貞策:三,餘二百二十八,秒四十八。

  秒母:九十。

  辰法:二千六百一十五。

  半辰法:一千三百七半。

  刻法:三百一十三,秒八十。

  辰刻:八,一百四分,秒六十。

  半辰刻:四,五十二分,秒三十。

  秒母:一百。

  求七十二候

  置中氣大小餘,命之為初候,以候策累加之,即次候及末候也。

  求六十四卦

  置中氣大小餘,命之為公卦;以卦策累加之,得辟卦;又加之,得侯內卦。以貞策加之,得節氣之初,為侯外卦;又以貞策加之,得大夫卦。又以卦策加之,為卿卦。

  求土王用事

  以貞策減四季中氣大小餘,即土王用事日也。

  求發歛

  置小餘,以六因之,如辰法而一為辰。如不盡,以刻法除之為刻。命子正算外,即得加時所在辰刻及分。如加半辰法,即命子刻初。

  二十四氣卦候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