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下兌上。隨:元亨,利貞,無咎。
[疏]“隨元亨利貞無咎”。○正義曰:“元亨”者,於相隨之世,必大得亨通。若其不大亨通,則無以相隨,逆於時也。“利貞”者,相隨之體,須利在得正。隨而不正,則邪僻之道,必須利貞也。“無咎”者,有此四德、乃無咎。以茍相從,涉於朋黨,故必須四德乃無咎也。凡卦有四德者,或其卦當時之義,即有四德,如乾、坤、屯、臨、無妄,此五卦之時,即能四德備具。其隨卦以惡相隨,則不可也。有此四德乃無咎,無此四德則有咎也。與前五卦其義稍別。其《革卦》“巳日乃孚有四德”,若不“巳日乃孚”,則無四德,與乾、坤、屯、臨、無妄、隨其義又別。若當卦之時,其卦雖美,未有四德。若行此美,方得在后始致四德者,於卦則不言其德也。若謙、泰及復之等,德義既美,行之不巳,久必致此四德。但當初之時,其德未具,故卦不顯四德也。其諸卦之三德巳下,其義大略亦然也。
《彖》曰:隨,剛來而下柔,動而說,隨。大亨貞無咎,而天下隨時。隨時之義大矣哉!震剛而兌柔也,以剛下柔動而之說,乃得隨也。為隨而不大通,逆於時也。相隨而不為利,正災之道也。故大通利貞,乃得無咎也。為隨而令大通利貞,得於時也。得時則天下隨之矣。隨之所施,唯在於時也。時異而不隨,否之道也,故“隨時之義大矣哉”!
[疏]“彖曰”至“大矣哉”。○正義曰:“隨剛來而下柔,動而說,隨”者,此釋隨卦之義。所以致此隨者,由剛來而下柔。“剛”謂震也,柔謂兌也。震處兌下,是剛來下柔。震動而兌說,既能下人,動則喜說,所以物皆隨從也。“大亨貞無咎而天下隨時”者,以有大亨貞正,無有咎害,而天下隨之,以正道相隨,故隨之者廣。若不以“大亨貞無咎”,而以邪僻相隨,則天下不從也。“隨時之義大矣哉”,若以“元亨利貞”,則天下隨從,即隨之義意廣大矣哉,謂隨之初始,其道未弘,終久義意而美大者。特云“隨時”者,謂隨其時節之義,謂此時宜行“元亨利貞”,故云“隨時”也。○注“震剛而兌”至“大矣哉”!○正義曰:為隨而不大通,逆於時也。物既相隨之時,若王者不以廣大開通,使物閉塞,是違逆於隨從之時也。“相隨而不為利,正災之道”者,凡物之相隨,多曲相朋附,不能利益於物,守其正直,此則小人之道長,災禍及之,故云“災之道”也。“隨之所施,唯在於時”者,釋“隨時”之義,言隨時施設,唯在於得時。若能大通利貞,是得時也。若不能大通利貞,是失時也。“時異而不隨,否之道”者,凡所遇之時,體無恒定,或值不動之時,或值相隨之時,舊來恒往,今須隨從。時既殊異於前,而不使物相隨,則是否塞之道,當須可隨則隨,逐時而用,所利則大,故云“隨時之義大矣哉”!
《象》曰:澤中有雷,隨,君子以鄉晦入宴息。澤中有雷,“動說”之象也。物皆說隨,可以無為,不勞明鑒。故君子“向晦入宴息”也。
[疏]“象曰”至“宴息”。○正義曰:《說卦》云:“動萬物者莫疾乎雷,……說萬物者莫說乎澤。故《注》云:“澤中有雷,動說之象也。”“君子以鄉晦入宴息”者,明物皆說豫相隨,不勞明鑒,故君子象之。鄭玄云:“晦,宴也。猶人君既夕之后,入於宴寢而止息。”
初九:官有渝,貞吉。出門交有功。居隨之始,上無其應,無所偏系,動能隨時,意無所主者也。隨不以欲,以欲隨宜者也。故官有渝變,隨不失正也。出門無違,何所失哉!
[疏]“初九”至“有功”。○正義曰:“官有渝”者,官謂執掌之職。人心執掌,與官同稱,故人心所主,謂之“官渝變”也。此初九既無其應,無所偏系,可隨則隨,是所執之志有能渝變也。唯正是從,故“貞吉”也。“出門交有功”者,所隨不以私欲,故見善則往隨之,以此出門,交獲其功。○注“居隨之始”至“何所失哉”。○正義曰:言“隨不以欲,以欲隨宜”者,若有其應,則有私欲,以無偏應,是所隨之事不以私欲,有正則從,是以欲隨其所宜也。
《象》曰:“官有渝”,從正吉也。“出門交有功”,不失也。
[疏]正義曰:“官有渝從正吉”者,釋“官有渝”之義。所執官守正,能隨時渝變,以見貞正則往隨從,故云“從正吉”。“出門交有功不失”者,釋“交有功”之義。以所隨之處,不失正道,故出門即有功也。
六二:系小子,失丈夫。陰之為物,以處隨世,不能獨立,必有系也。居隨之時,體於柔弱,而以乘夫剛動,豈能秉志違於所近?隨此失彼,弗能兼與。五處已上,初處已下,故曰“系小子,失丈夫”也。
[疏]“六二”至“失丈夫”。○正義曰:“小子”謂初九也。“丈夫”謂九五也。初九處卑,故稱“小子”。五居尊位,故稱“丈夫”。六二既是陰柔,不能獨立所處,必近系屬初九,故云“系小子”。既屬初九,則不得往應於五,故云“失丈夫”也。
《象》曰:“系小子”,弗兼與也。
[疏]正義曰:釋“系小子”之意。既隨此初九,則失彼九五丈夫,是不能兩處兼有,故云“弗兼與”也。
六三:系丈夫,失小子。隨有求得,利居貞。陰之為物,以處隨世,不能獨立,必有系也。雖體下卦,二巳據初,將何所附?故舍初系四,志在“丈夫”。四俱無應,亦欲於巳隨之,則得其所求矣,故曰“隨有求得”也。應非其正,以系於人,何可以妄曰“利居貞”也?初處己下,四處已上,故曰“系丈夫,失小子”也。
[疏]“六三系丈夫”至“利居貞”。○正義曰:六三陰柔,近於九四,是系於“丈夫”也。初九既被六二之所據,六三不可復往從之,是“失小子”也。“隨有求得”者,三從往隨於四,四亦更無他應。己往隨於四,四不能逆己,是三之所隨,有求而皆得也。“利居貞”者,己非其正,以系於人,不可妄動,唯利在俱處守正,故云“利居貞也”。○注“四俱無應”至“小子也”。○正義曰:“四俱無應”者,三既無應,四亦無應,是四與三俱無應也。此六二、六三因陰陽之象,假丈夫、小子以明人事,馀無義也。
《象》曰:“系丈夫”,志舍下也。“下”謂初也。
[疏]正義曰:釋“系丈夫”之義。六三既系九四之“丈夫”,志意則舍下之初九也。
九四:隨有獲,貞兇。有孚在道以明,何咎?處說之初,下據二陰,三求系己,不距則獲,故曰“隨有獲”也。居於臣地,履非其位,以擅其民,失於臣道,違正者也,故曰“貞兇”。體剛居說而得民心,能幹其事,而成其功者也。雖為常義,志在濟物,心有公誠,著信在道以明其功,何咎之有?
[疏]“九四”至“餌咎”。○正義曰:“隨有獲”者,處說之初,下據二陰,三求系己,不距則獲,故曰“隨有獲”也。“貞兇”者,居於臣地,履非其位,以擅其民,失其臣道,違其正理,故“貞兇”也。“有孚在道以明,何咎”者,體剛居說而得民心,雖違常義,志在濟物,心存公誠,著信在於正道,有功以明,更有何咎?故云“有孚在道以明,何咎”也。
《象》曰:“隨有獲”,其義兇也。“有孚在道”,明功也。
[疏]正義曰:“隨有獲其義兇”者,釋“隨有獲貞兇”之意。九四既有六三、六二,獲得九五之民,為臣而擅君之民,失於臣義,是以宜其兇也。“有孚在道明功”者,釋“以明何咎”之義。既能著信在于正道,是明立其功,故無咎也。
九五:孚于嘉,吉。履正居中,而處隨世,盡“隨時”之宜,得物之誠,故“嘉吉”也。
[疏]正義曰:嘉,善也。履中居正,而處隨世,盡隨時之義,得物之誠信,故獲美善之吉也。
《象》曰:“孚于嘉,吉”,位正中也。
上六:拘系之乃從。維之。王用亨于西山。隨之為體,陰順陽者也。最處上極,不從者也。隨道巳成,而特不從,故“拘系之乃從”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而為不從,王之所討也,故“維之王用亨于西山”也。兌為西方,山者,途之險隔也。處西方而為不從,故王用通于西山。
[疏]“《象》曰”至“于西山”。○正義曰:最處上極,是不隨從者也。隨道巳成而特不從,故須拘系之,乃始從也。“維之王用亨于西山”者,若欲維系此上六,王者必須用兵,通于西山險難之處,乃得拘系也。山謂險阻,兌處西方,故謂“西山”。令有不從,必須維系,此乃王者必須用兵通於險阻之道,非是意在好刑,故曰:“王用亨于西山。”
《象》曰:“拘系之”,上窮也。處于上極,故窮也。
[疏]正義曰:釋“拘系”之義。所以須拘系者,以其在上而窮極,不肯隨從故也。
巽下艮上。蠱: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疏]“蠱元亨”至“后甲三日”。○正義曰:蠱者事也。有事營為,則大得亨通。有為之時,利在拯難,故“利涉大川”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者,甲者創制之令,既在有為之時,不可因仍舊令。今用創制之令以治於人,人若犯者,未可即加刑罰,以民未習,故先此宣令之前三日,殷勤而語之,又如此宣令之后三日,更丁寧而語之,其人不從,乃加刑罰也。其褚氏、何氏、周氏等并同鄭義,以為“甲”者造作新令之日,甲前三日,取改過自新,故用辛也。甲后三日,取丁寧之義,故用丁也。今案輔嗣《注》,“甲者,創制之令”,不云創制之日。又《巽卦》九五“先庚三日,后庚三日”,輔嗣《注》:“申命令謂之庚”。輔嗣又云:“甲、庚皆申命之謂”。則輔嗣不以甲為創制之日,而諸儒不顧輔嗣《注》旨,妄作異端,非也。
《彖》曰:蠱,剛上而柔下,上剛可以斷制,下柔可以施令。巽而止。蠱。既巽又止,不競爭也。有事而無競爭之患,故可以有為也。
[疏]“《彖》曰”至“止蠱”。○正義曰:“剛上而柔下,巽而止蠱”者,此釋蠱卦之名,并明稱蠱之義也。以上剛能制斷,下柔能施令,巽順止靜,故可以有為也。褚氏云:“蠱者惑也。物既惑亂,終致損壞,當須有事也,有為治理也。故《序卦》云:‘蠱者事也。’”謂物蠱必有事,非謂訓蠱為事義當然也。
蠱,元亨而天下治也。有為而大亨,非天下治而何也?
[疏]正義曰:釋“元亨”之義。以有為而得“元亨”,是天下治理也。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也。蠱者有事而待能之時也。可以有為,其在此時矣。物巳說隨,則待夫作制以定其事也。進德修業,往則亨矣。故“元亨,利涉大川”也。甲者,創制之令也。創制不可責之以舊,故先之三日,后之三日,使令治而后乃誅也。因事申令,終則復始,若天之行用四時也。
[疏]正義曰:“利涉大川,往有事也”者,釋“利涉大川”也。蠱者有為之時,拔拯危難,往當有事,故“利涉大川”。此則假外象以喻危難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者,釋“先甲三日,后甲三日”之義也。民之犯令,告之巳終,更復從始,告之殷勤不巳,若天之行,四時既終,更復從春為始,象天之行,故云“天行也”。○注“蠱者”至“四時也”。○正義曰:“蠱者有事待能之時”者,物既蠱壞,須有事營為,所作之事,非賢能不可。故《經》云“幹父之蠱”,幹則能也。“甲者創制之令”者。甲為十日之首,創造之令為在后諸令之首,故以創造之令謂之為甲。故漢時謂令之重者謂之“甲令”,則此義也。“創制不可責之以舊”者,以人有犯令而致罪者,不可責之舊法,有犯則刑。故須先后三日,殷勤語之,使曉知新令,而后乃誅,誅謂兼通責讓之罪,非專謂誅殺也。
《象》曰:山下有風,蠱。君子以振民育德。蠱者,有事而待能之時也,故君子以濟民養德也。
[疏]正義曰:必云“山下有風”者,風能搖動,散布潤澤。今“山下有風”,取君子能以恩澤下振於民,育養以德。“振民”,象“山下有風”;“育德”象山在上也。
初六:幹父之蠱,有子,考無咎,厲終吉。處事之首,始見任者也。以柔巽之質,幹父之事,能承先軌,堪其任者也,故曰“有子”也。任為事首,能堪其事,“考”乃無咎也,故曰“有子考無咎”也。當事之首,是以危也。能堪其事,故“終吉”。
[疏]“初六”至“厲終吉”。○正義曰:“幹父之蠱”者,處事之首,以柔巽之質幹父之事,堪其任也。“有子考無咎”者,有子既能堪任父事,“考”乃“無咎”也。以其處事之初,若不堪父事,則“考”有咎也。“厲終吉”者,厲,危也。既為事初,所以危也。能堪其事,所以“終吉”也。
《象》曰:“幹父之蠱”,意承“考”也。幹事之首,時有損益,不可盡承,故意承而已。
[疏]正義曰:釋“幹父之蠱”義。凡堪幹父事,不可小大損益一依父命,當量事制宜以意承考而巳。對文父沒稱“考”,若散而言之,生亦稱“考”。若《康誥》云:“大傷厥考心。”是父在稱考。此避幹父之文,故變云“考也”。
九二:幹母之蠱,不可貞。居於內中,宜幹母事,故曰“幹母之蠱”也。婦人之性難可全正,宜屈已剛。既幹且順,故曰“不可貞”也。幹不失中,得中道也。
[疏]正義曰:居內處中,是幹母事也。“不可貞”者,婦人之性難可全正,宜屈己剛,不可固守貞正,故云“不可貞”也。
《象》曰:“幹母之蠱”,得中道也。
[疏]正義曰:“得中道”者,釋“幹母之蠱”義。雖不能全正,猶不失在中之道,故云“得中道”也。
九三:幹父之蠱,小有悔,無大咎。以剛幹事,而無其應,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幹父,雖“小有悔”,終無大咎。
[疏]正義曰:“幹父之蠱小有悔”者,以剛幹事而無其應,故“小有悔”也。“無大咎”者,履得其位,故終無大咎也。
《象》曰:“幹父之蠱”,終無咎也。
六四:裕父之蠱,往見吝。體柔當位,幹不以剛而以柔和,能裕先事者也。然無其應,往必不合,故曰“往見吝”。
[疏]“《象》曰”至“見吝”。○正義曰:“裕父之蠱”者,體柔當位,幹不以剛,而以柔和能容裕父之事也。“往見吝”者,以其無應,所往之處,見其鄙吝,故“往未得”也。
《象》曰:“裕父之蠱”,往未得也。
六五:幹父之蠱,用譽。以柔處尊,用中而應,承先以斯,用譽之道也。
[疏]“《象》曰”至“用譽”。○正義曰:“幹父之蠱用譽”者,以柔處尊,用中而應,以此承父,用有聲譽。
《象》曰:“幹父用譽”,承以德也。以柔處中,不任威力也。
[疏]正義曰:釋“幹父用譽”之義。奉承父事,唯以中和之德,不以威力,故云“承以德”也。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最處事上而不累於位,“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也。
[疏]正義曰:最處事上,不復以世事為心,不系累於職位,故不承事王侯,但自尊高慕尚其清虛之事,故云“高尚其事”也。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則也。
[疏]正義曰:釋“不事王侯”之義。身既不事王侯,志則清虛高尚,可法則也。
兌下坤上。臨:元亨利貞。至于八月有兇。
[疏]“臨元亨”至“有兇”。○正義曰:案《序卦》云:“臨,大也。”以陽之浸長,其德壯大,可以監臨於下。故曰“臨”也。剛既浸長,說而且順,又以剛居中,有應於外大,得亨通而利正也,故曰“元亨利貞”也。“至于八月有兇”者,以物盛必衰,陰長陽退,臨為建丑之月,從建丑至于七月建申之時,三陰既盛,三陽方退,小人道長,君子道消,故八月有兇也。以盛不可終保,圣人作《易》以戒之也。
《彖》曰:臨,剛浸而長,說而順,剛中而應,大亨以正,天之道也。陽轉進長,陰道日消,君子日長,小人日憂,“大亨以正”之義。
[疏]“《彖》曰”至“天之道也”。○正義曰:“臨剛浸而長說而順”者,此釋卦義也。凡諸卦之例,說而順之,下應以“臨”字結之。此無“臨”字者,以其剛中而應,亦是“臨”義,故不得於剛中之上而加“臨”也。“剛中而應,大亨以正,天之道”者,天道以剛居中而下,與地相應,使物大得亨通而利正,故《乾卦》“元、亨、利、貞”。今此《臨》卦,其義亦然,故云“天之道也”。
至于八月有兇,消不久也。八月陽衰而陰長,小人道長,君子道消也,故曰“有兇”。
[疏]“至于八月”至“久也”。○正義曰:證“有兇”之義,以其陽道既消,不可常久,故“有兇”也。但復卦一陽始復,剛性尚微,又不得其中,故未有“元亨利貞”。泰卦三陽之時,三陽在下,而成乾體,乾下坤上,象天降下,地升上,上下通泰,物通則失正,故不具四德。唯此卦二陽浸長,陽浸壯大,特得稱臨,所以四德具也。然陽長之卦,每卦皆應“八月有兇”。但此卦名臨,是盛大之義,故於此卦特戒之耳。若以類言之,則陽長之卦,至其終末皆有兇也。○注“八月”至“有兇”。○正義曰:云“八月”者,何氏云:“從建子陽生至建未為八月。”褚氏云:“自建寅至建酉為八月。”今案:此注云“小人道長,君子道消”,宜據否卦之時,故以臨卦建丑,而至否卦建申為八月也。
《象》曰:澤上有地,臨。君子以教思無窮,容保民無疆。相臨之道,莫若說順也。不恃威制,得物之誠,故物無違也。是以“君子教思無窮,容保民無疆”也。
[疏]“《象》曰”至“無疆”。○正義曰:“澤上有地”者,欲見地臨於澤,在上臨下之義,故云“澤上有地”也。“君子以教思無窮”者,君子於此臨卦之時,其下莫不喜說和順,在上但須教化,思念無窮巳也,欲使教恒不絕也。“容保民無疆”者,容謂容受也。保安其民,無有疆境,象地之闊遠,故云“無疆”也。
初九:咸臨,貞吉。“咸”感也。感,應也。有應於四,感以臨者也。四履正位,而已應焉,志行正者也。以剛感順,志行其正,以斯臨物,正而獲吉也。
[疏]正義曰:咸,感也。有應於四,感之而臨,志行得正,故“貞吉”也。
《象》曰:“咸臨貞吉”,志行正也。
[疏]正義曰:“咸臨貞吉,志行正”者,釋“咸臨貞吉”之義。四既履得正位,己往與之相應,是己之志意行而歸正也。
九二:咸臨,吉,無不利。有應在五,感以臨者也。剛勝則柔危,而五體柔,非能同斯志者也。若順於五,則剛德不長,何由得“吉無不利”乎?全與相違,則失於感應,其得“咸臨,吉無不利”,必未順命也。
[疏]正義曰:“咸臨吉”者,咸,感也。有應於五,是感以臨而得其吉也。“無不利”者,二雖與五相應,二體是剛,五體是柔,兩雖相感,其志不同。若純用剛往,則五所不從,若純用柔往,又損已剛性,必須商量事宜,有從有否,乃得“無不利”也。
《象》曰:“咸臨,吉,無不利”,未順命也。
[疏]正義曰:“未順命”者,釋“無不利”之義。未可盡順五命,須斟酌事宜,有從有否,故得“無不利”也。則君臣上下獻可替否之義也。
六三:甘臨,無攸利。既憂之,無咎。甘者,佞邪說媚不正之名也。履非其位,居剛長之世,而以邪說臨物,宜其“無攸利”也。若能盡憂其危,改脩其道,剛不害正,故“咎不長”。
[疏]正義曰:“甘臨”者,謂甘美諂佞也。履非其位,居剛長之世,而以邪說臨物,故“無攸利”也。“既憂之無咎”者,既,盡也。若能盡憂其危,則剛不害正,故“無咎”也。
《象》曰:“甘臨”,位不當也。“既憂之”,咎不長也。
[疏]正義曰:“既憂之,咎不長”者,能盡憂其事,改過自脩,其咎則止,不復長久,故“無咎”也。
六四:至臨,無咎。處順應陽,不忌剛長,而乃應之,履得其位,盡其至者也。剛勝則柔危,柔不失正,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履順應陽,不畏剛長,而巳應之,履得其位,能盡其至極之善而為臨,故云“至臨”。以柔不失正,故“無咎”也。
《象》曰:“至臨,無咎”,位當也。
[疏]正義曰:釋“無咎”之義。以六四以陰所居得正,柔不為邪,位當其處,故無咎也。
六五:知臨,大君之宜,吉。處於尊位,履得其中,能納剛以禮,用建其正,不忌剛長而能任之,委物以能而不犯焉,則聰明者竭其視聽,知力者盡其謀能,不為而成,不行而至矣。“大君之宜”,如此而已,故曰“知臨大君之宜吉”也。
[疏]正義曰:“處於尊位,履得其中,能納剛以禮,用建其正,不忌剛長而能任之”,故“聰明者竭其視聽,知力者盡其謀能”,是知為臨之道,大君之所宜以吉也。
《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謂也。
[疏]正義曰:釋“大君之宜”,所以得宜者,止由六五處中,行此中和之行,致得“大君之宜”,故言“行中之謂也”。
上六:敦臨,吉,無咎。處坤之極,以敦而臨者也。志在助賢,以敦為德,雖在剛長,剛不害厚,故“無咎”也。
[疏]正義曰:敦,厚也。上六處坤之上,敦厚而為臨,志在助賢,以敦為德,故云“敦臨,吉”。雖在剛長,而志行敦厚,剛所以不害,故“無咎”也。
象曰:“敦臨”之吉,志在內也。
[疏]正義曰:釋“敦臨吉”之義。雖在上卦之極,志意恒在於內之二陽,意在助賢,故得吉也。
坤下巽上。觀:盥而不薦,有孚颙若。王道之可觀者,莫盛乎宗廟。宗廟之可觀者,莫盛於盥也。至薦簡略,不足復觀,故觀盥而不觀薦也。孔子曰:“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觀之矣。”盡夫觀盛,則“下觀而化”矣。故觀至盥則“有孚颙若”也。
[疏]“觀盥而”至“颙若”。○正義曰:“觀”者,王者道德之美而可觀也,故謂之觀。“觀盥而不薦”者,可觀之事,莫過宗廟之祭盥,其禮盛也。薦者,謂既灌之后,陳薦籩豆之事,故云“觀盥而不薦”也。“有孚颙若”者,孚,信也。但下觀此盛禮,莫不皆化,悉有孚信而颙然,故云“有孚颙若”。○注“王道之可觀”至“有孚颙若也”。○正義曰:“盡夫觀盛則下觀而化”者,“觀盛”謂觀盥禮盛則休而止,是觀其大,不觀其細,此是下之效上,因“觀”而皆化之矣。故“觀至盥則有孚颙若”者,颙是嚴正之貌,“若”為語辭,言“下觀而化”,皆孚信容貌儼然也。
《彖》曰:大觀在上,下賤而上貴也。
[疏]正義曰:謂大為在下,所觀唯在於上,由在上既貴,故在下大觀。今大觀在於上。
順而巽,中正以觀天下,觀。“盥而不薦,有孚颙若”,下觀而化也。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圣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統說觀之為道,不以刑制使物,而以觀感化物者也。神則無形者也。不見天之使四時,“而四時不忒”,不見圣人使百姓,而百姓自服也。
[疏]“順而巽”至“天下服矣”。○正義曰:順而和巽,居中得正,以觀於天下,謂之“觀”也。此釋觀卦之名。“觀盥而不薦,有孚颙若,下觀而化”者,釋“有孚颙若”之義,本由在下,觀效在上而變化,故“有孚颙若”也。“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者,此盛名觀卦之美,言“觀盥”與天之神道相合,觀此天之神道而四時不有差忒。“神道”者,微妙無方,理不可知,目不可見,不知所以然而然,謂之“神道”,而四時之節氣見矣。豈見天之所為,不知從何而來邪?蓋四時流行,不有差忒,故云“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也。“圣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者,此明圣人用此天之神道,以“觀”設教而天下服矣。天既不言而行,不為而成,圣人法則天之神道,本身自行善,垂化於人,不假言語教戒,不須威刑恐逼,在下自然觀化服從,故云“天下服矣”。
《象》曰:風行地上,觀。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
[疏]正義曰:“風行地上”者,風主號令行于地上,猶如先王設教在於民上,故云“風行地上觀”也。“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者,以省視萬方,觀看民之風俗,以設於教,非諸侯以下之所為,故云“先王”也。
初六:童觀,小人無咎,君子吝。處於觀時,而最遠朝美,體於陰柔,不能自進,無所鑒見,故曰“童觀”。巽順而巳,無所能為,小人之道也,故曰“小人無咎”。君子處大觀之時而為“童觀”,不亦鄙乎?
[疏]正義曰:“童觀”者,處於觀時而最遠朝廷之美觀,是柔弱不能自進,無所鑒見,唯如童稚之子而觀之。為“小人無咎君子吝”者,為此觀看,趣在順從而巳,無所能為,於小人行之,才得無咎,若君子行之,則鄙吝也。
象曰:“初六童觀”,小人道也。
六二:闚觀,利女貞。處在於內,無所鑒見。體性柔弱,從順而巳。猶有應焉,不為全蒙,所見者狹,故曰“闚觀”。居觀得位,柔順寡見,故曰“利女貞”,婦人之道也。處“大觀”之時,居中得位,不能大觀廣鑒,闚觀而巳,誠“可丑”也。
[疏]“象曰”至“利女貞”。○正義曰:“闚觀利女貞”者,既是陰爻,又處在卦內,性又柔弱,唯闚竊而觀。如此之事,唯利女之所貞,非丈夫所為之事也。注“處在於內”至“誠可丑也”。○正義曰:“猶有應焉,不為全蒙”者,六二以柔弱在內,猶有九五剛陽與之為應,則為有闚竊,不為全蒙。童蒙如初六也,故能闚而外觀。此童“觀”、闚“觀”,皆讀為去聲也。
《象》曰:“闚觀,女貞”,亦可丑也。
六三:觀我生進退。居下體之極,處二卦之際,近不比尊,遠不“童觀”,觀風者也。居此時也,可以“觀我生進退”也。
[疏]“象曰”至“進退”。○正義曰:“觀我生進退”者,“我生”,我身所動出。三居下體之極,是有可進之時;又居上體之下,復是可退之地。遠則不為童觀,近則未為觀國,居在進退之處,可以自觀我之動出也。故時可則進,時不可則退,觀風相幾,未失其道,故曰“觀我生進退”也。道得名“生”者,道是開通生利萬物。故《系辭》云“生生之謂易”,是道為“生”也。
《象》曰:“觀我生進退”,未失道也。處進退之時,以觀進退之幾,“未失道”也。
六四:觀國之光,利用賓于王。居觀之時,最近至尊,“觀國之光”者也。居近得位,明習國儀者也,故曰“利用賓于王”也。
[疏]正義曰:最近至尊,是“觀國之光”。“利用賓于王”者,居在親近而得其位,明習國之禮儀,故曰利用賓于王庭也。
《象》曰:“觀國之光”,尚賓也。
[疏]正義曰:釋“觀國之光”義。以居近至尊之道,志意慕尚為王賓也。
九五:觀我生,君子無咎。居於尊位,為觀之主,宣弘大化,光于四表,觀之極者也。上之化下,猶風之靡草,故觀民之俗,以察己道,百姓有罪,在于一人。君子風著,己乃“無咎”。上為觀主,將欲自觀乃觀民也。
[疏]正義曰:九五居尊,為觀之主。四海之內,由我而觀,而教化善,則天下有君子之風;教化不善,則天下著小人之俗,故則民以察我道,有君子之風著,則無咎也。故曰:“觀我生,君子無咎”也。
《象》曰:“觀我生”,觀民也。
[疏]正義曰:謂觀民以觀我,故觀我即觀民也。
上九:觀其生,君子無咎。“觀我生”,自觀其道也。“觀其生”,為民所觀者也。不在於位,最處上極,高尚其志,為天下所觀者也。處天下所觀之地,可不慎乎?故君子德見,乃得“無咎”。“生”,猶動出也。
[疏]“上九”至“無咎”。○正義曰:“觀其生”者,最處上極,高尚其志,生亦道也。為天下觀其巳之道,故云“觀其生”也。“君子無咎”者,既居天下可觀之地,可不慎乎?故居子謹慎,乃得“無咎”也。注“觀我生”至“動出也”。○正義曰:“生猶勸出”者,或動、或出,是生長之義。故云“生猶動出”。六三、九五皆云“觀我生”,上九云“觀其生”,此等云“生”皆為“動出”,故於卦末,《注》總明之也。
《象》曰:“觀其生”,志未平也。將處異地,為眾所觀,不為平易,和光流通,“志未平”也。
[疏]正義曰:釋“觀其生”之義。以特處異地,為無所觀,不為平易。和光流通,志未與世俗均平。世無危懼之憂,我有符同之慮,故曰“志未平”也。
震下離上。噬嗑:亨。利用獄。噬,嚙也;嗑,合也。凡物之不親,由有間也。物之不齊,由有過也。有間與過,嚙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獄之利也。
[疏]正義曰:“噬嗑亨”者,噬,嚙也;嗑,合也。物在於口,則隔其上下,若嚙去其物,上下乃合而得“亨”也。此卦之名,假借口象以為義,以喻刑法也。凡上下之間,有物間隔,當須用刑法去之,乃得亨通,故云“噬嗑亨”也。“利用獄”者,以刑除間隔之物,故“利用獄”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頤中有物,嚙而合之,“噬嗑”之義也。
[疏]正義曰:此釋“噬嗑”名也。案:諸卦之《彖》,先標卦名,乃復言曰某卦、曰同人、曰大有、曰小畜之類是也。此發首不疊卦名者,若義幽隱者,先出卦名,后更以卦名結之,若具義顯露,則不先出卦名,則此“頤中有物曰噬嗑”之類,其事可知,故不先出卦名。此乃夫子因義理文勢,隨義而發,不為例也。
噬嗑而亨。有物有間,不嚙不合,無由“亨”也。
[疏]正義曰:釋“亨”義,由“噬嗑”而得“亨”也。
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剛柔分動,不溷乃明,雷電并合,不亂乃章,皆“利用獄”之義。
[疏]“剛柔分動”至“合而章”。正義曰:釋“利用獄”之義。剛柔既分,不相溷雜,故動而顯明也。雷電既合,而不錯亂,故事得彰著,明而且著,可以斷獄。剛柔分謂震剛在下,離柔在上。“剛柔”云“分”,“雷電”云“合”者,欲見“明”之與“動”,各是一事,故“剛柔”云“分”也。明、動雖各一事,相須而用,故“雷電”云“合”。但易之為體,取象既多。若取分義,則云“震下離上”。若取合義,則云離、震合體,共成一卦也。此釋二象“利用獄”之義也。○注“剛柔分動”至“用獄之義”。○正義曰:“雷電并合,不亂乃章”者,《彖》文唯云“雷電合”,注云“不亂乃章”者,不亂之文,以其上云“剛柔分”。“剛柔分”則是不亂,故云“雷電并合,不亂乃章”也。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謂五也。能為齧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則是也。“上行”謂所之在進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也。雖不當位,不害用獄也。
[疏]“柔得中”至“用獄也”。○正義曰:此釋爻有“利用獄”之義。陰居五位,是“柔得中”也。而“上行”者既居上卦,意在向進,故云“上行”。其德如此,雖不當位者,所居陰位,猶“利用獄”也。○注“謂五也”至“不害用獄也”。正義曰: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者,輔嗣此注,恐畏之適五位則是上行,故於此明之。凡言“上行”,但所之在進,皆曰“上行”,不是唯向五位,乃稱“上行”也。故《謙卦》序《彖》云:“地道卑而上行”,坤道體在上,故總云“上行”,不止也。又《損卦·彖》云:“損下益上曰上行。”是減下卦益上卦,謂之“上行”,是亦不據五也。然則此云“上行”,及《晉卦·彖》云“上行”,既在五位而又稱上行,則似若王者,雖見在尊位,猶意在欲進,仰慕三皇五帝可貴之道,故稱“上行”者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疏]正義曰:“雷電噬嗑”者,但噬嗑之象,其象在口。雷電非噬嗑之體,但“噬嗑”象外物,既有雷電之體,則雷電欲取明罰敕法,可畏之義,故連云“雷電”也。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居無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后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后至於誅。過輕戮薄,故“屨校滅趾”,桎其行也。足懲而巳,故不重也。過而不改,乃謂之過。小懲大誡,乃得其福,故“無咎”也。“校”者,以木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疏]“初九”至“無咎”。○正義曰:“屨校滅趾”者,屨謂著而履踐也,校謂所施之械也。處刑之初,居無位之地,是“受刑”之人,“非治刑”之主。“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積而不已,遂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刑。薄刑之不巳,遂至於誅。在刑之初,過輕戮薄,必校之在足,足為懲誡,故不復重犯。故校之在足,巳沒其趾,桎其小過,誡其大惡,過而能改,乃是其福。雖復“滅趾”,可謂“無咎”,故言“屨校滅趾無咎”也。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過止於此。
[疏]正義曰:釋“屨校滅趾”之義,猶著校滅沒其趾也。小懲大誡,故罪過止息不行也。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噬,齧也。齧者,刑克之謂也。處中得位,所刑者當,故曰“噬膚”也。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滅鼻”也。刑得所疾,故雖“滅鼻”而“無咎”也。“膚”者,柔脆之物也。
[疏]正義曰:六二處中得位,是用刑者。所刑中當,故曰“噬膚”。膚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至“滅鼻”,言用刑大深也。“無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謂刑中其理,故“無咎”也。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疏]正義曰:“乘剛”者,釋“噬膚滅鼻”之義,以其乘剛,故用刑深也。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處下體之極,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堅。豈唯堅乎?將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臘”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於四而不乘剛,雖失其正,刑不侵順,故雖“遇毒,小吝無咎”。
[疏]正義曰:“噬臘肉”者,“臘”是堅剛之肉也。“毒”者,苦惡之物也。三處下體之上,失政刑人,刑人不服。若齧其“臘肉”,非但難齧,亦更生怨咎,猶噬臘而難入,復遇其毒味然也。三以柔不乘剛,刑不侵順道,雖有遇毒之吝,於德亦無大咎,故曰:“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謂處位不當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雖體陽爻,為陰之主,履不獲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剛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於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
[疏]正義曰:“噬乾胏”者,乾胏是臠肉之乾者,履不獲中,居其非位,以斯治物,物亦不服,猶如“噬乾胏”然也。“得金矢”者,金,剛也。矢,直也。雖刑不能服物,而能得其剛直也。“利艱貞吉”者,既得剛直,利益艱難,守貞正之吉,猶未能光大通理之道,故《象》云“未光”也。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乾肉,堅也。黃,中也。金,剛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處得尊位,以柔乘剛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剛勝者也。噬雖不服,得中而勝,故曰“噬乾肉得黃金”也。己雖不正,而刑戮得當,故雖“貞厲”而“無咎”也。
[疏]“《象》曰”至“貞厲無咎”。○正義曰:“噬乾肉”者,乾肉,堅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此治罪於人,人亦不服,如似“噬乾肉”也。“得黃金”者,黃,中也。金,剛也。以居於中是黃也,“以柔乘剛”是金也。既中而行剛,“能行其戮,剛勝者”也。故曰“得黃金”也。“貞厲無咎”者,巳雖不正,刑戮得當,故雖貞正自危而無咎害。位雖不當,而用刑得當,故《象》云“得當”也。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上九:何校滅耳,兇。處罰之極,惡積不改者也。罪非所懲,故刑及其首,至于“滅耳”,及首非誡,“滅耳”非懲,兇莫甚焉。
[疏]“《象》曰”至“滅耳兇”。正義曰:“何校滅耳兇”者,“何”謂檐何,處罰之極,惡積不改,故罪及其首,何檐枷械,滅沒於耳,以至誥沒。以其聰之不明,積惡致此,故《象》云“聰不明”也。○注“處罰之極”至“兇莫甚焉”。○正義曰:“罪非所懲”者,言其惡積既深,尋常刑罪,非能懲誡,故云“罪非所懲”也。“及首非誡,滅耳非懲”者,若罪未及首,猶可誡懼歸善也。罪巳“及首”,性命將盡,非復可誡,故云“及首非誡”也。校既“滅耳”,將欲刑殺,非可懲改,故云“滅耳非懲”也。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聰不明,故不慮惡積,至于不可解也。
離下艮上。賁:亨。小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賁”飾也。以剛柔二象交相文飾也。“賁亨”者,以柔來文剛而得亨通,故曰“賁亨”也。“小利有攸往”者,以剛上文柔,不得中正,故不能大有所往,故云“小利有攸往”也。
《彖》曰:賁“亨”,柔來而文剛,故“亨”。分剛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剛柔不分,文何由生?故坤之上六來居二位,“柔來文剛”之義也。柔來文剛,居位得中,是以“亨”。乾之九二,分居上位,分剛上而文柔之義也。剛上文柔,不得中位,不若柔來文剛,故“小利有攸往”
[疏]“《彖》曰”至“有攸往”。○正義曰:“賁亨柔來而文剛故亨”者,此釋“賁亨”之義。不直言“賁”連云“賁亨”者,由“賁”而致亨,事義相連也,若“大哉乾元”以“元”連“乾”者也。“柔來而文剛,故亨”,柔來文剛,以文相飾,是賁義也。相飾即有為亨,故云“賁亨”。“亨”之下不重,以“賁”字結之者,以“亨”之與“賁”相連而釋,所以“亨”下不得重結“賁”字。分剛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者,釋“小利有攸往”義。乾體在下,今分乾之九二,上向文飾坤之上六,是“分剛上而文柔”也。棄此九二之中,往居無立之地,棄善從惡,往無大利,故“小利有攸往”也。○注“剛柔不分”至“小利有攸往”。○正義曰:坤之上六,何以來居二位不居於初三,乾之九二,何以分居上位不居於五者,乾性剛亢,故以巳九二居坤極;坤性柔順,不為物首,故以巳上六下居乾之二位也。且若柔不分居乾二,剛不分居坤極,則不得文明以止故也。又陽本在上,陰本在下,應分剛而下,分柔而上,何因分剛向上,分柔向下者,今謂此本泰卦故也。若天地交泰,則剛柔得交。若乾上坤下,則是天地否閉,剛柔不得交,故分剛而上,分柔而下也。
剛柔交錯,天文也。剛柔交錯而成文焉,天之文也。
[疏]正義曰:天之為體,二象剛柔,剛柔交錯成文,是天文也。
文明以止,人文也。止物不以威武而以文明,人之文也。
[疏]正義曰:文明,離也;以止,艮也。用此文明之道,裁止於人,是人之文德之教,此賁卦之象。既有天文、人文,欲廣美天文、人文之義,圣人用之以治於物也。
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觀天之文,則時變可知也;觀人之文,則化成可為也。
[疏]正義曰:“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者,言圣人當觀視天文,剛柔交錯,相飾成文,以察四時變化。若四月純陽用事,陰在其中,靡草死也。十月純陰用事,陽在其中,齊麥生也。是觀剛柔而察時變也。“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者,言圣人觀察人文,則《詩》、《書》、《禮》、《樂》之謂,當法此教而“化成天下”也。
《象》曰:山下有火,賁。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處賁之時,止物以文明,不可以威刑,故“君子以明庶政”,而“無敢折獄”。
[疏]正義曰:“山下有火賁”者,欲見火上照山,有光明文飾也。又取山含火之光明,象君子內含文明,以理庶政,故云“山有火賁”也。“以明庶政”者,用此文章明達以治理庶政也。“無敢折獄”者,勿得直用果敢,折斷訟獄。
初九:賁其趾,舍車而徒。在賁之始,以剛處下,居於無位,棄於不義,安夫徒步以從其志者也。故飾其趾,舍車而徒,義弗乘之謂也。
[疏]正義曰:在《賁》之始,以剛處下,居於無位之地,乃棄於不義之車,而從有義之徒步,故云“舍車而徒”。以其志行高絜,不茍就輿乘,是以義不肯乘,故《象》云“義弗乘”也。
《象》曰:“舍車而徒”,義弗乘也。
六二:賁其須。得其位而無應,三亦無應,俱無應而比焉,近而相得者也。“須”之為物,上附者也。循其所履以附於上,故曰“賁其須”也。
[疏]正義曰:“賁其須”者,須是上須於面,六二常上附於三,若似賁飾其須也。循其所履,以附於上,與上同為興起,故《象》云“與上興”也。
《象》曰:“賁其須”,與上興也。
九三:賁如濡如,永貞吉。處下體之極,居得其位,與二相比,俱履其正,和合相潤,以成其文者也。既得其飾,又得其潤,故曰“賁如濡如”也。永保其貞,物莫之陵,故曰“永貞吉”也。
[疏]正義曰:“賁如濡如”者,賁如,華飾之貌。濡如,潤澤之理。居得其位,與二相比,和合文飾,而有潤澤,故曰:“賁如濡如”。其美如此,長保貞吉,物莫之陵,故《象》云:“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象》曰:“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六四:賁如皤如,白馬翰如。匪寇,婚媾。有應在初而閡於三,為己寇難,二志相感,不獲通亨,欲靜則疑初之應,欲進則懼三之難,故或飾或素,內懷疑懼也。鮮絜其馬,“翰如”以待,雖履正位,未敢果其志也。三為剛猛,未可輕犯,匪寇乃婚,終無尤也。
[疏]“《象》曰永貞之吉”至“匪寇婚媾”。正義曰:“賁如皤如”者,皤是素白之色。六四有應在初,欲往從之,三為已難,故已猶豫。或以文絜,故“賁如”也;或守質素,故“皤如”也。“白馬翰如”者,但鮮絜其馬,其色“翰如”,徘徊待之,未敢輒進也。“匪寇婚媾”者,若非九三為已寇害,乃得與初為婚媾也。
《象》曰:六四當位,疑也。“匪寇,婚媾”,終無尢也。
[疏]正義曰:“六四當位疑”者,以其當位,得與初為應,但礙於三,故遲疑也。若不當位,則與初非應,何須欲往而致遲疑也?“匪寇婚媾,終無尢”者,釋“匪寇婚媾”之義。若待匪有寇難乃為婚媾,則終無尢過。若犯寇難而為婚媾,則終有尢也。
六五:賁于丘園,束帛戔戔。吝,終吉。處得尊位,為飾之主,飾之盛者也。施飾於物,其道害也。施飾丘園,盛莫大焉,故賁于束帛,丘園乃落,賁于丘園帛,乃“戔戔”。用莫過儉,泰而能約,故必“吝”焉乃得終吉也。
[疏]“六五,賁于丘園”至“終吉”。○正義曰:“賁于丘園”者,丘園是質素之處。六五“處得尊位,為飾之主”。若能施飾在於質素之處,不華侈費用,則所束之帛,“戔戔”眾多也。“吝終吉”者,初時儉約,故是其“吝”也。必儉約之“吝”,乃得“終吉”,而有喜也,故《象》云“六五之吉,有喜”也。○注“處得尊位”至“乃得終吉也”。○正義曰:“為飾之主,飾之盛者”,若宮室輿服之屬,五為飾主。若施設華飾在於輿服宮館之物,則大道損害也。“施飾丘園盛莫大焉”者,丘謂丘墟,園謂園圃。唯草木所生,是質素之處,非華美之所。若能施飾,每事質素,與丘園相似,“盛莫大焉”。故“賁于束帛,丘園乃落”者,束帛,財物也。舉束帛言之,則金銀珠玉之等皆是也。若賁飾於此束帛,珍寶則素質之道乃隕落,故云“丘園乃落”也。“賁于丘園,帛乃戔戔”者,設飾在於丘園質素之所,則不靡費財物,束帛乃“戔戔”眾多也。諸儒以為若賁飾束帛,不用聘士,則丘園之上乃落也。若賁飾丘園之士與之,故束帛乃“戔戔”也。諸家注《易》,多為此解。但今案:輔嗣之《注》全無聘賢之意,且爻之與《象》,亦無待士之文。輔嗣云:“用莫過儉,泰而能約,故必吝焉,乃得終吉。”此則普論為國之道,不尚華侈,而貴儉約也。若從先師,唯用束帛招聘丘園,以儉約待賢,豈其義也?所以漢聘隱士,或乃用羔雁玄纁,蒲輪駟馬,豈止“束帛”之間,而云儉約之事?今觀《注》意,故為此解耳。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上九:白賁,無咎。處飾之終,飾終反素,故在其質素,不勞文飾而“無咎”也。以白為飾,而無患憂,得志者也。
[疏]正義曰:“白賁無咎”者,“處飾之終”,飾終則反素,故在其質素,不勞文飾,故曰:“白賁無咎”也。守志任真,得其本性,故《象》云“上得志”也。言居上得志也。
《象》曰:“白賁無咎”,上得志也。
坤下艮上。剝:不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剝”者,剝落也。今陰長變剛,剛陽剝落,故稱“剝”也。小人既長,故“不利有攸往”也。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順而止之,觀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坤”順而“艮”止也。所以“順而止之”,不敢以剛止者,以觀其形象也。強亢激拂,觸忤以隕身,身既傾焉。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疏]“彖曰”至“天行也”。○正義曰:“剝,剝也”者,釋剝卦名為“剝”,不知何以稱“剝”,故釋云“剝”者解“剝”之義,是陰長解剝於陽也。“柔變剛”者,釋所以此卦名剝之意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道長”者,此釋“不利有攸往”之義。小人道長,世既闇亂,何由可進?往則遇災,故“不利有攸往”也。“順而止之觀象”者,明在剝之時,世既無道,君子行之,不敢顯其剛直,但以柔順止約其上,唯望君上形象,量其顏色而止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者,解所以在剝之時,順而止之。觀其顏色形象者,須量時制變,隨物而動。君子通達物理,貴尚消息盈虛,道消之時,行消道也,道息之時,行息道也;在盈之時,行盈道也;在虛之時,行虛道也。若值消虛之時,存身避害,“危行言遜”也。若值盈息之時,極言正諫,建事立功也。“天行”謂逐時消息盈虛,乃天道之所行也。春夏始生之時,天氣盛大,秋冬嚴殺之時,天氣消滅,故云“天行”也。○注“坤順而艮止也”至“君子之所尚也”。○正義曰:“非君子之所尚”者,不逐時消息盈虛,於無道之時,剛亢激拂,觸忤以隕身;身既傾隕,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象》曰:山附於地,剝。上以厚下安宅。“厚下”者,無不見剝也。“安宅”者,物不失處也。“厚下安宅”,治“剝”之道也。
[疏]正義曰:“山附於地剝”者,山本高峻,今附於地,即是剝落之象,故云“山附於地剝”也。“上以厚下安宅”者,剝之為義,從下而起,故在上之人,當須豐厚於下,安物之居,以防於剝也。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兇。床者,人之所以安也。“剝床以足”,猶云剝床之足也。“蔑”猶削也。剝床之足,滅下之道也。下道始滅,剛隕柔長,則正削而兇來也。
[疏]正義曰:“剝床以足”者,床者人之所以安處也。在剝之初,剝道從下而起,剝床之足,言床足已“剝”也。下道始滅也。“蔑貞兇”者,蔑,削也。貞,正也。下道既蔑,則以侵削其貞正,所以“兇”也。
《象》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疏]正義曰:“釋剝床以足”之義。床在人下,足又在床下。今剝床之足,是盡滅於下也。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兇。“蔑”猶甚極之辭也。辨者,足之上也。剝道浸長,故“剝”其辨也。稍近於“床”,轉欲滅物之所處,長柔而削正。以斯為德,物所棄也。
[疏]“六二”至“蔑貞兇”。○正義曰:“剝床以辨”者,辨,謂床身之下,無足之上,足與床身分辨之處也。今剝落侵上,乃至於“辨”,是漸近人身,故云“剝床以辨”也。“蔑貞兇”者,蔑,削也。削除中正之道,故“兇”也。初六“蔑貞”,但小削而已,六二“蔑貞”,是削之甚極,故更云“蔑貞兇”也。長此陰柔,削其正道,以此為德,則物之所棄。故《象》云“未有與”也。言無人與助之也。○注“蔑猶甚極”至“物所棄也”。○正義曰:“蔑猶甚極之辭”者,初既稱“蔑”,二又稱“蔑”,“蔑”上復“蔑”,此為蔑甚極,故云“蔑猶甚極之辭”也。“蔑”謂微蔑,物之見削,則微蔑也,故以“蔑”為“削”。“稍近於床轉欲蔑物之處”者,物之所處謂床也。今剝道既至於辨,在床體下畔之間,是將欲滅床,故云“轉欲滅物之所處”也。
《象》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六三:剝之,無咎。與上為應,群陰剝陽,我獨協焉,雖處於剝,可以“無咎”。
[疏]正義曰:六三與上九為應,雖在剝陽之時,獨能與陽相應,雖失位處剝而“無咎”也。
《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三上下各有二陰,而二獨應於陽,則“失上下”也。
[疏]正義曰:釋所以無咎之義。上下群陰皆悉剝陽也,己獨能違失上下之情而往應之,所以“無咎”也。
六四:剝床以膚,兇。初二剝床,民所以安,未剝其身也。至四剝道浸長,床既剝盡,以及人身,小人遂盛,物將失身,豈唯削正,靡所不兇。
[疏]正義曰:四道浸長,剝床已盡,乃至人之膚體,物皆失身,所以兇也。
《象》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疏]正義曰:“切近災”者,其災已至,故云“切近災”也。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處剝之時,居得尊位,為“剝”之主者也。“剝”之為害,小人得寵,以消君子者也。若能施寵小人,於宮人而己,不害於正,則所寵雖眾,終無尤也。“貫魚”謂此眾陰也,駢頭相次,似“貫魚”也。
[疏]正義曰:“貫魚以宮人寵”者,處得尊位,“為剝之主”,剝之為害,小人得寵以消君子。“貫魚”者,謂眾陰也。駢頭相次,似若貫穿之魚。此六五若能處待眾陰,但以宮人之寵相似。宮人被寵,不害正事,則終無尤過,無所不利,故云“無不利”。故《象》云“終無尤也”。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處卦之終,獨全不落,故果至于碩而不見食也。君子居之,則為民覆蔭;小人用之,則剝下所庇也。
[疏]正義曰:“碩果不食”者,處卦之終,獨得完全,不被剝落,猶如碩大之果,不為人食也。“君子得輿”者,若君子而居此位,能覆蔭於下,使得全安,是君子居之,則得車輿也。若小人居之,下無庇蔭,在下之人,被剝徹廬舍也。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疏]正義曰:“君子得輿民所載”者,釋“得輿”之義。若君,剝徹民之廬舍,此小人終不可用為君也。
震下坤上。復:亨。出入無疾,朋來無咎。反復其道,七日來復,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復亨”者,陽氣反復而得亨通,故云“復亨”也。“出入無疾”者,出則剛長,入則陽反,理會其時,故無疾病也。“朋來無咎”者,朋謂陽也。反復眾陽,朋聚而來,則“無咎”也。若非陽眾來,則有咎,以其眾陽之來,故“無咎”也。“反復其道,七日來復”者,欲速反之與復而得其道,不可過遠。唯七日則來復,乃合於道也。“利有攸往”者,以陽氣方長,往則小人道消,故“利有攸往”也。
《彖》曰:“復,亨”,剛反動而以順行,是以“出入無疾”,入則為反,出則剛長,故“無疾”。疾猶病也。“朋來無咎”,“朋”謂陽也。
[疏]“彖曰”至“無咎”。○正義曰:“復亨”者,以陽復則亨,故以亨連復而釋之也。“剛反動而以順行”者,既上釋“復亨”之義,又下釋“出入無疾朋來無咎”之理,故云“是以出入無疾朋來無咎”也。
“反復其道,七日來復”陽氣始剝盡至來復時,凡七日。
[疏]正義曰:“陽氣始剝盡”,謂陽氣始於剝盡之后,至陽氣來復時,凡經七日。觀《注》之意,陽氣從剝盡之后,至於反復,凡經七日。其《注》分明。如褚氏、莊氏并云“五月一陰生,至十一月一陽生”,凡七月。而云“七日”,不云“月”者,欲見陽長須速,故變月言日。今輔嗣云“剝盡”至“來復”,是從盡至來復,經七日也。若從五月言之,何得云“始盡”也?又臨卦亦是陽長而言八月,今《復卦》亦是陽長,何以獨變月而稱七日?觀《注》之意,必謂不然,亦用《易緯》六日七分之義,同鄭康成之說。但於文省略,不復具言。案《易緯稽覽圖》云:“卦氣起中孚。”故離、坎、震、兌,各主其一方,其馀六十卦,卦有六爻,爻別主一日,凡主三百六十日。馀有五日四分日之一者,每日分為八十分,五日分為四百分四分日之一又為二十分,是四百二十分。六十卦分之,六七四十二卦,別各得七分,是每卦得六日七分也。剝卦陽氣之盡在於九月之末,十月當純坤用事。坤卦有六日七分。坤卦之盡,則復卦陽來,是從剝盡至陽氣來復,隔坤之一卦六日七分,舉成數言之,故輔嗣言“凡七日”也。“反復”者,則出入之義。反謂入而倒反復謂既反,之后復而向上也。
天行也。以天之行,反覆不過七日,復之不可遠也。
[疏]正義曰:“反復其道,七日來復。天行”者,以天行釋“反復其道七日來復”之義。言反之與復得合其道。唯七日而來復,不可久遠也。此是天之所行也。天之陽氣絕滅之后,不過七日,陽氣復生,此乃天之自然之理,故曰“天行”也。
“利有攸往”,剛長也。往則小人道消也。
[疏]正義曰:“以剛長”釋“利有攸往”之義也。
復,其見天地之心乎。復者,反本之謂也,天地以本為心者也。凡動息則靜,靜非對動者也。語息則默,默非對語者也。然則天地雖大,富有萬物,雷動風行,運化萬變,寂然至無,是其本矣。故動息地中,乃天地之心見也。若其以有為心,則異類未獲具存矣。
[疏]“復見天地之心乎”。○正義曰:“復其見天地之心乎”者,此贊明復卦之義。天地養萬物,以靜為心,不為而物自為,不生而物自生,寂然不動,此天地之心也。此復卦之象,“動”息地中,雷在地下,息而不動,靜寂之義,與天地之心相似。觀此復象,乃“見天地之心”也。天地非有主宰,何得有心?以人事之心,讬天地以示法爾。○注“復者反本之謂也”至“未獲具存矣”。○正義曰:“復者反本之謂也”者,往前離本處而去,今更反於本處,是“反本”之謂也。“天地以本為心”者,“本”謂靜也。言天地寂然不動,是“以本為心”者也。凡動息則靜,靜非對動者也。天地之動,靜為其本,動為其末,言靜時多也,動時少也。若暫時而動,止息則歸靜,是靜非對動,言靜之為本,自然而有,非對動而生靜,故曰“靜非對動”者也。“語息則默,默非對語”者,語則聲之動,默則口之靜,是不語之時,恒常默也。非是對語有默以動靜語默,而地別體,故云“非對”也。云“天地雖大,富有萬物,雷動風行,運化萬變”者,此言天地之動也。言“寂然至無是其本矣”者,凡有二義:一者萬物雖運動於外,而天地寂然至於其內也。外是其末,內是其本,言天地無心也。二者雖雷動風行,千化萬變,若其雷風止息,運化停住之后,亦寂然至無也。“若其以有為心,則異類未獲具存”者,凡以無為心,則物我齊致,親疏一等,則不害異類,彼此獲寧。若其以有為心,則我之自我,不能普及於物,物之自物,不能普賴於我,物則被害,故“未獲具存”也。
《象》曰:雷在地中,復。先王以至日閉關,商旅不行,后不省方。方,事也。冬至,陰之復也。夏至,陽之復也。故為復則至於寂然大靜,先王則天地而行者也。動復則靜,行復則止,事復則無事也。
[疏]“《象》曰”至“后不省方”。○正義曰:“雷在地中復”者,雷是動物,復卦以動息為主,故曰“雷在地中”。“先王以至日閉關”者,先王象此復卦,以二至之日閉塞其關,使商旅不行於道路也。“后不省方”者,方,事也。后不省視其方事也。以地掩閉於雷,故關門掩閉,商旅不行。君后掩閉於事,皆取“動息”之義。○注“方事也”至“事復則無事也”。○正義曰:“方,事”者,恐“方”是四方境域,故以“方”為事也。言至日不但不可出行,亦不可省視事也。“冬至陰之復,夏至陽之復”者,復謂反本,靜為動本。冬至一陽生,是陽動用而陰復於靜也。夏至一陰生,是陰動用而陽復於靜也。“動復則靜,行復則止,事復則無事”者,動而反復則歸靜,行而反復則歸止,事而反復則歸于無事也。
初九:不遠復,無祗悔,元吉。最處復初,始復者也。復之不速,遂至迷兇,不遠而復,幾悔而反,以此修身,患難遠矣。錯之於事,其始庶幾乎?故“元吉”也。
[疏]正義曰:“不遠復”者,最處復初,是始復者也。既在陽復,即能從而復之,是迷而不遠,即能復也。“無祗悔元吉”者,韓氏云:“祗,大也。”既能速復,是無大悔,所以大吉。
《象》曰:“不遠”之復,以脩身也。
[疏]正義曰:“釋不遠之復”也。所以不遠速復者,以能脩正其身,有過則改故也。
六二:休復,吉。得位處中,最比於初。上無陽爻以疑其親,陽為仁行,在初之上而附順之,下仁之謂也。既處中位,親仁善鄰,復之休也。
[疏]正義曰:得位處中,最比於初,陽為仁行,已在其上,附而順之,是降下於仁,是休美之復,故云“休復吉”也。以其下仁,所以“吉”也。故《象》云“休復之吉,以下仁也”。
《象》曰:“休復”之吉,以下仁也。
六三:頻復,厲無咎。頻,頻蹙之貌也。處下體之終,雖愈於上六之迷,巳失復遠矣,是以蹙也。蹙而求復,未至於迷,故雖危無咎也。復道宜速,蹙而乃復,義雖無咎,它來難保。
[疏]“《象》曰休復之吉”至“無咎”。○正義曰:“頻復”者,頻謂頻蹙。六三處下體之上,去復稍遠,雖勝於上六迷復,猶頻蹙而復,復道宜速,謂蹙而求復也。去復猶近,雖有危厲,於義無咎。故《象》云“義無咎”也。注“頻蹙之貌”至“它來難保”。○正義曰:“義雖無咎,它來難保”者,去復未甚大遠,於義雖復無咎,謂以道自守,得“無咎”也。若自守之外,更有他事而來,則難可保此無咎之吉也。所以《象》云“義無咎”,守常之義得無咎也。
《象》曰:“頻復”之厲,義無咎也。
六四:中行獨復。四上下各有二陰而處厥中,履得其位而應於初,獨得所復,順道而反,物莫之犯,故曰“中行獨復”也。
[疏]“《象》曰”至“中行獨復”。○正義曰:“中行獨復”者,處於上卦之下,上下各有二陰,巳獨應初,居在眾陰之中,故云“中行”。獨自應初,故云“獨復”。從道而歸,故《象》云“以從道也”。
《象》曰:“中行獨復”,以從道也。
六五:敦復,無悔。居厚而履中,居厚則無怨,履中則可以自考,雖不足以及“休復”之吉,守厚以復,悔可免也。
[疏]正義曰:“敦復無悔”者,處坤之中,是敦厚於復,故云“敦復”。既能履中,又能自考成其行。既居敦厚物,無所怨,雖不及六二之“休復”,猶得免於悔吝,故云“無悔”也。
《象》曰:“敦復,無悔”,中以自考也。
[疏]正義曰:釋“無悔”之義。以其處中,能自考其身,故“無悔”也。
上六:迷復,兇,有災眚。用行師,終有大敗。以其國君兇,至于十年不克征。最處復后,是迷者也。以迷求復,故曰“迷復”也。用之行師,難用有克也,終必大敗。用之於國,則反乎君道也。大敗乃復量斯勢也。雖復十年修之,猶未能征也。
[疏]“上六迷復兇”至“不克征”。○正義曰:“迷復兇”者,最處復后,是迷闇於復。“以迷求復”,所以“兇”也。“有災眚”者,闇於復道,必無福慶,唯有災眚也。“用行師終有大敗”者,所為既兇,故用之行師,必無克勝,唯“終有大敗”也。“以其國君兇”者,以,用也。用此迷復於其國內,則反違君道,所以兇也。“至于十年不克征”者,師敗國兇,量斯形勢,雖至十年猶不能征伐。以其迷闇不復,而反違於君道,故《象》云“迷復之兇,反君道也”。
《象》曰:“迷復”之兇,反君道也。
震下乾上。無妄:元、亨、利、貞。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無妄者,以剛為內主,動而能健,以此臨下,物皆無敢詐偽虛妄,俱行實理,所以大得亨通,利於貞正,故曰“元亨利貞”也。“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者,物既無妄,當以正道行之。若其匪依正道,則有眚災,不利有所往也。
《彖》曰:無妄,剛自外來而為主於內。謂震也。動而健,震動而乾健也。
[疏]正義曰:以此卦象釋能致無妄之義。以震之剛從外而來,為主於內,震動而乾健,故能使物“無妄”也。
剛中而應。謂五也。
[疏]正義曰:明爻義能致無妄。九五以剛處中,六二應之,是“剛中而應”。剛中則能制斷虛實,有應則物所順從,不敢虛妄也。
大亨以正,天之命也。剛自外來,而為主於內,動而愈健。“剛中而應”,威剛方正,私欲不行,何可以妄?使有妄之道滅,無妄之道成,非大亨利貞而何?剛自外來,而為主於內,則柔邪之道消矣。動而愈健,則剛直之道通矣。“剛中而應”,則齊明之德著矣。故“大亨以正”也。天之教命,何可犯乎?何可妄乎?是以匪正則有眚,而“不利有攸往”也。
[疏]“大亨以正,天之命也”。○正義曰:釋“元亨利貞”之義。威剛方正,私欲不行,何可以妄?此天之教命也。天道純陽,剛而能健,是乾德相似,故云“天之命”也。既是天命,豈可犯乎?○注“剛自外來”至“不利有攸往”也。○正義曰:云“使有妄之道滅,無妄之道成”者,妄,謂虛妄矯詐,不循正理。若無剛中之主,柔弱邪僻,則物皆詐妄,是有妄之道興也。今遇剛中之主,威嚴剛正,在下畏威,不敢詐妄,是有妄之道滅,無妄之道成。
“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無妄之往,何之矣?天命不祐,行矣哉!匪正有眚,不求改以從正,而欲有所往,居不可以妄之時,而欲以不正有所往,將欲何之天命之所不祐,竟矣哉!
[疏]“其匪正有眚”至“天命不祐行矣哉”。○正義曰:“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無妄之往何之矣”者,此釋“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之義也。“無妄之往何之矣”,上“之”是語辭,下“之”是適也。身既非正,在“無妄”之世,欲有所往,何所之適矣?故云“無妄之往何之矣”。“天命不祐行矣哉”者,身既非正,欲有所往,犯違天命,則天命不祐助也。必竟行矣哉!言終竟行此不祐之事也。○注“匪正有眚”至“不祐竟矣哉”。○正義曰:“竟矣哉”者,竟謂終竟,言天所不祐,終竟行矣哉!
《象》曰:天下雷行,物與無妄。與,辭也,猶皆也。天下雷行,物皆不可以妄也。
[疏]正義曰:“天下雷行”者,雷是威恐之聲。今天下雷行,震動萬物,物皆驚肅,無敢虛妄,故云“天下雷行”,物皆“無妄”也。
先王以茂對時育萬物。茂,盛也。物皆不敢妄,然后萬物乃得各全其性,對時育物,莫盛於斯也。
[疏]正義曰:茂,盛也。對,當也。言先王以此無妄盛事,當其無妄之時,育養萬物也。此唯王者其德乃耳,非諸侯已下所能,故不云君子,而言“先王”也。案:諸卦之《象》,直言兩象,即以卦名結之,若“雷在地中,復”。今《無妄》應云:“天下雷行,無妄。”今云“物與無妄”者,欲見萬物皆無妄,故加“物與”二字也。其馀諸卦,未必萬物皆與卦名同義,故直顯象,以卦結之。至如復卦,唯陽氣復,非是萬物皆復。舉復一卦,馀可知矣。
初九:無妄往,吉。體剛處下,以貴下賤,行不犯妄,故往得其志。
[疏]正義曰:體剛居下,以貴下賤,所行教化,不為妄動,故“往吉”而得志也。
《象》曰:“無妄”之往,得志也。
六二:不耕獲,不菑畬,則利有攸往。不耕而獲,不菑而畬,代終已成而不造也。不擅其美,乃盡臣道,故“利有攸往”。
[疏]“《象》曰”至“利有攸往”。○正義曰:“不耕獲不菑畬”者,六二處中得位,盡於臣道,不敢創首,唯守其終,猶若田農不敢發首而耕,唯在后獲刈而已。不敢菑發新田,唯治其菑熟之地,皆是不為其始而成其末,猶若為臣之道,不為事始而代君有終也。則“利有攸往”者,為臣如此,則利有攸往,若不如此,則往而無利也。
《象》曰:“不耕獲”,未富也。
[疏]正義曰:釋“不耕而獲”之義。不敢前耕,但守后獲者,未敢以耕耕之與獲,俱為己事。唯為后獲,不敢先耕事。既闕初,不擅其美,故云“未富也”。
六三:無妄之災,或系之牛。行人之得,邑人之災。以陰居陽,行違謙順,是“無妄”之所以為災也。牛者稼穡之資也。二以不耕而獲,“利有攸往”,而三為不順之行,故“或系之牛”,是有司之所以為獲,彼人之所以為災也,故曰“行人之得,邑人之災”也。
[疏]“六三”至“人之災”。○正義曰:“無妄”之世,邪道不行。六三陰居陽位,失其正道,行違謙順而乖臣范,故“無妄”之所以為災矣。牛者稼穡之資。六三僣為耕事,行唱始之道,而為不順王事之行,故有司或系其牛,制之使不妄造,故曰“或系之牛”也。“行人”者,有司之義也。有司系得其牛,是“行人”制之得功,故曰“行人之得”。彼居三者,是處邑之人僣為耕事,受其災罰,故曰:“行人之得,邑人之災”也。
《象》曰:“行人”得牛,“邑人”災也。
[疏]正義曰:釋“行人之得”義也。以行人所得,謂得牛也。此則得牛,彼則為災,故云“邑人災”也。
九四:可貞,無咎。處“無妄”之時,以陽居陰,以剛乘柔,履於謙順,比近至尊,故可以任正,固有所守而“無咎”也。
[疏]正義曰:以陽居陰,以剛乘柔,履於謙順,上近至尊,可以任正,固有所守而無咎,故曰“可貞無咎”也。
《象》曰:“可貞,無咎”,固有之也。
[疏]正義曰:釋“可貞無咎”之義。所以可執貞正,言堅固有所執守,故曰“無咎”也。
九五:無妄之疾,勿藥有喜。居得尊位,為無妄之主者也。下皆“無妄”,害非所致而取藥焉,疾之甚也。非妄之災,勿治自復,非妄而藥之則兇,故曰“勿藥有喜”。
[疏]正義曰:“無妄之疾”者,凡禍疾所起,由有妄而來。今九五居得尊位,為無妄之主,下皆“無妄”,而偶然有此疾害,故云“無妄之疾”也。“勿藥有喜”者,若疾自己招,或寒暑飲食所致,當須治療。若其自然之疾,非己所致,疾當自損,勿須藥療而“有喜”也。此假病象以喻人事,猶若人主而剛正自修,身無虛妄,下亦無虛妄,而遇逢兇禍,若堯、湯之厄,災非己招,但順時修德,勿須治理,必欲除去,不勞煩天下,是“有喜”也。然堯遭洪水,使鯀、禹治之者,雖知災未可息,必須順民之心。鯀之不成,以災未息也。禹能治救,災欲盡也,是亦自然之災,“勿藥有喜”之義也。
《象》曰:無妄之藥,不可試也。藥攻有妄者也,而反攻“無妄”,故不可試也。
[疏]正義曰:解“勿藥有喜”之義。若有妄致疾,其藥可用。若身既“無妄”,自然致疾,其藥不可試也。若其試之,恐更益疾也。言非妄有災不可治也,若必欲治之,則勞煩於下,害更甚也。此非直施於人主,至於凡人之事,亦皆然也。若己之無罪,忽逢禍患,此乃自然之理,不須憂勞救護,亦恐反傷其性。
上九:無妄行,有眚,無攸利。處不可妄之極,唯宜靜保其身而已,故不可以行也。
[疏]正義曰:處不可妄之極,唯宜靜保其身。若動行,必有災眚,無所利也。位處窮極,動則致災。故《象》云:“無妄之行,窮之災也。”
《象》曰:“無妄”之行,窮之災也。
乾下艮上。大畜:利貞。不家食,吉。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謂之“大畜”者,乾健上進,艮止在上,止而畜之,能畜止剛健,故曰“大畜”。《彖》云:“能止健,大正”也。是能止健,故為大畜也。小畜則巽在乾上,以其巽順,不能畜止乾之剛,故云小畜也。此則艮能止之,故為大畜也。“利貞”者,人能止健,非正不可,故“利貞”也。“不家食吉”者,己有大畜之資,當須養順賢人,不使賢人在家自食,如此乃吉也。“利涉大川”者,豐則養賢,應於天道,不憂險難,故“利涉大川”。
《彖》曰:《大畜》,剛健篤實,輝光日新其德。凡牧既厭而退者,弱也;既榮而隕者,薄也。夫能“輝光日新其德”者,唯“剛健篤實”也。
[疏]正義曰:言“大畜剛健篤實”者,此釋大畜之義,“剛健”謂乾也。乾體剛性健,故言“剛健”也。“篤實”,謂艮也。艮體靜止,故稱“篤實”也。“輝光日新其德”者,以其剛健篤實之故,故能輝耀光榮,日日增新其德。若無剛健,則劣弱也,必既厭而退。若無篤實,則虛薄也,必既榮而隕,何能久有輝光,日新其德乎?○注“凡物既厭”至“剛健篤實也”。○正義曰:“凡物既厭而退者,弱也”者,釋《經》“剛健”也。若不剛健,則見厭被退。能剛健,則所為日進,不被厭退也。“既榮而隕者薄也”者,釋《經》“篤實”也。凡物暫時榮華而即損落者,由體質虛薄也。若能篤厚充實,則恒保榮美,不有損落也。
剛上而尚賢,謂上九也。處上而大通,剛來而不距,“尚賢”之謂也。
[疏]“剛上而尚賢”。○正義曰:“剛上”謂上九也。乾剛向上,上九不距,是貴尚賢也。○注“謂上九”至“尚賢之謂也”。○正義曰:“謂上九也”者,言上九之德,見乾之上進而不距逆,是貴“尚賢”也。“處上而大通”者,釋上九“何天之衢亨”,是處上通也。既處於上,下應於天,有大通之德也。“剛來而不距”者,以有大通,既見乾來而不距逆,是“尚賢”之義也。
能止健,大正也。健莫過乾而能止之,非夫“大正”,未之能也。
[疏]正義曰:釋“利貞”義。所以艮能止乾之健者,德能大正,故“能止健”也。
“不家食吉”,養賢也。“利涉大川”,應乎天也。有大畜之實,以之養賢,令賢者不家食,乃吉也。“尚賢”制健,“大正”應天,不憂險難,故“利涉大川”也。
[疏]“不家食吉”至“應乎天也”。○正義曰:“不家食吉,養賢”者,釋“不家食吉”,所以不使賢者在家自食而獲吉也。以在上有“大畜”之實,養此賢人,故不使賢者在家自食也。“利涉大川應乎天”者,以貴尚賢人,大正應天,可逾越險難,故“利涉大川”也。○注“有大畜之實”至“利涉大川也”。○正義曰:“尚賢制健”者,謂上九剛來不距,“尚賢”之謂也。艮能畜剛,“制健”之謂也。故上《經》云:“剛上而尚賢”。王《注》云:“謂上九也。”又云:“能止健,大正也。”王《注》云:“健莫過乾,而能止之,非夫大正,未之能也。”則是全論艮體。“明知尚賢”,謂上九也。“制健”謂艮體也。“大正應天”者,謂艮也。故前文云:“能止健,大正也。”止健是艮也,應天者,上體之艮,應下體之乾,故稱“應天”也。此取上卦、下卦而相應,非謂一陰一陽而相應也。
《象》曰:天在山中,大畜。君子以多識前言往行,以畜其德。物之可畜於懷,令德不散,盡於此也。
[疏]“《象》曰”至“以畜其德”。○正義曰:“天在山中”者,欲取德積於身中,故云“天在山中”也。“君子以多識前言,往行以畜其德”者,君子則此“大畜”,物既“大畜”,德亦“大畜”,故多記識前代之言,往賢之行,使多聞多見,以畜積己德,故云“以畜其德”也。○注“物之可畜”至“盡於此也”。○正義曰:物之可畜於懷,令其道德不有棄散者,唯貯藏“前言往行”於懷,可以令德不散也。唯此而已,故云“盡於此也”。
初九:有厲利巳。四乃畜巳,未可犯也。故進則有厲,已則利也。
[疏]正義曰:初九雖有應於四,四乃抑畜於己。己今若往,則有危厲。唯利休巳,不須前進,則不犯禍兇也。故《象》云:“不犯災也。”
《象》曰:“有厲利巳”,不犯災也。處健之始,未果其健者,故能利巳。
九二:輿說輹。五處畜盛,未可犯也。遇斯而進,故“輿說輹”也。居得其中,能以其中不為馮河,死而無悔,遇難能止,故“無尤”也。
[疏]正義曰:九二雖與六五相應,“五處畜盛,未可犯也”。若遇斯而進,則輿說其輹,車破敗也。以其居中,能遇難而止,則無尤過,故《象》云“中無尤”也。以其居中能自止息,故“無尤”也。此“輿說輹”,亦假象以明人事也。
《象》曰:“輿說輹”,中無尤也。
九三:良馬逐,利艱貞。曰:閑輿衛,利有攸往。凡物極則反,故畜極則通。初二之進,值於畜盛,故不可以升。至於九三,升于上九,而上九處天衢之亨,途徑大通,進無違距,可以馳騁,故曰“良馬逐”也。履當其位,進得其時,在乎通路,不憂險厄,故“利艱貞”也。閑,閡也。衛,護也。進得其時,雖涉艱難而無患也,輿雖遇閑而故衛也。與上合志,故“利有攸往”也。
[疏]正義曰:“九三良馬逐”者,“初二之進,值於畜盛”,不可以升。“至於九三,升于上九,而上九處天衢之亨,途徑大通,進無違距”,故九三可以良馬馳逐也。“利艱貞”者,“履當其位,進得其時,在乎通路,不憂險厄”,故宜利艱難而貞正也。若不值此時,雖平易守正而尚不可,況艱難而欲行正乎?“曰閑輿衛”者,進得其時,涉難無患,雖曰有人欲閑閡車輿,乃是防衛見護也,故云“曰閑輿衛”也。“利有攸往”者,與上合志,利有所往,故《象》曰“上合志”也。
《象》曰:“利有攸往”,上合志也。
六四:童牛之牿,元吉。處艮之始,履得其位,能止健初,距不以角,柔以止剛,剛不敢犯。抑銳之始,以息強爭,豈唯獨利?乃將“有喜”也。
[疏]正義曰:“童牛之牿”者,處艮之始,履得其位,能抑止剛健之初。距此初九,不須用角,故用童牛牿止其初也。“元吉”者,柔以止剛,剛不敢犯,以息彊爭所以大吉而有喜也,故《象》云“元吉,有喜也。”
《象》曰:六四“元吉”,有喜也。
六五:豮豕之牙,吉。豕牙橫猾,剛暴難制之物,謂二也。五處得尊位,為畜之主。二剛而進,能豮其牙,柔能制健,禁暴抑盛,豈唯能固其位,乃將“有慶”也!
[疏]“《象》曰”至“豮豕之牙吉”。○正義曰:“豮豕之牙”者,豕牙謂九二也。二既剛陽,似豕牙之橫猾。九二欲進,此六五處得尊位,能豮損其牙,故云“豮豕之牙”。柔能制剛,禁暴抑盛,所以“吉”也。非唯獨吉,乃終久有慶。故《象》云“六五之吉,有慶也”。○注“豕牙橫猾”至“將有慶”。○正義曰:“能豮其牙者,觀注意則豮是禁制損去之名褚氏云:“豮除也。除其牙也。然豮之為除,《爾雅》無訓。案《爾雅》云:“墳,大防。”則墳是隄防之義。此“豮其牙”,謂防止其牙。古字假借,雖豕傍土邊之異,其義亦通。“豮其牙”,謂止其牙也。
《象》曰:六五之“吉”,有慶也。
上九:何天之衢,亨。處畜之極,畜極則通,大畜以至於大亨之時。何,辭也,猶云何畜,乃天之衢亨也。
[疏]正義曰:“何天之衢亨”者,何謂語辭,猶云“何畜”也。處畜極之時,更何所畜?乃天之衢亨,無所不通也。故《象》云:“何天之衢,道大行也”。何氏云:“天衢既通,道乃大亨。”
《象》曰:“何天之衢”,道大行也。
震下艮上。頤:貞吉。觀頤,自求口實。
[疏]正義曰:“頤貞吉”者,於頤養之世,養此貞正,則得吉也。“觀頤”者,頤,養也,觀此圣人所養物也。“自求口實”者,觀其自養,求其口中之實也。
《彖》曰:頤“貞吉”,養正則吉也。“觀頤”,觀其所養也。“自求口實”,觀其自養也。天地養萬物,圣人養賢以及萬民,頤之時太矣哉!
[疏]“《彖》曰”至“大矣哉”。○正義曰:“頤貞吉,養正則吉”者,釋“頤貞吉”之義。頤,養也。貞,正也。所養得正,則有吉也。其養正之言,乃兼二義:一者養此賢人,是其“養正”,故下云“圣人養賢以及萬民”。二者謂養身得正,故《象》云“慎言語,節飲食”。以此言之,則“養正”之文,兼養賢及自養之義也。“觀頤觀其所養也”者,釋“觀頤”之義也。言在下觀視在上頤養所養何人,故云“觀頤,觀其所養也”。“自求口實,觀其自養”者,釋“自求口實”之義也。謂在下之人,觀此在上自求口中之實,是觀其自養,則是在下觀上,乃有二義:若所養是賢,及自養有節,則是其德盛也;若所養非賢,及自養乖度,則其德惡也。此卦之意,欲使所養得也,不欲所養失也。“天地養萬物”者,自此已下,廣言《頤卦》所養事大,故云“天地養萬物”也。“圣人養賢以及萬民”者,先須養賢,乃得養民,故云“養賢以及萬民”也。圣人但養賢人使治眾,眾皆獲安,有如虞舜五人,周武十人,漢帝張良,齊君管仲,此皆養得賢人以為輔佐,政治世康,兆庶咸說,此則“圣人養賢以及萬民”之養也。“頤之時大矣哉”者,以《彖》釋“頤”義於理既盡,更無馀意,故不云義,所以直言“頤之時大矣哉”。以所養得廣,故云“大矣哉”。
《象》曰:山下有雷,頤。君子以慎言語,節飲食。言語、飲食猶慎而節之,而況其馀乎?
[疏]正義曰:山止於上,雷動於下。頤之為用,下動上止,故曰“山下有雷,頤。”人之開發言語、咀嚼、飲食,皆動頤之事,故君子觀此頤象,以謹慎言語,裁節飲食。先儒云:“禍從口出,患從口入。”故於頤養而慎節也。
初九:舍爾靈龜,觀我朵頤,兇。“朵頤”者,嚼也。以陽處下而為動始,不能令物由己養,動而求養者也。夫安身莫若不競,修己莫若自保。守道則福至,求祿則辱來。居養賢之世,不能貞其所履以全其德,而舍其靈龜之明兆,羨我朵頤而躁求,離其致養之至道,闚我寵祿而競進,兇莫甚焉。
[疏]“初九”至“觀我朵頤兇”。○正義曰:“靈龜”謂神靈明鑒之龜。“兆”以喻己之明德也。“朵頤”謂朵動之頤以嚼物,喻貪婪以求食也。初九“以陽處下而為動始”,不能使物賴已而養,而更自動求養,是舍其靈龜之明兆,觀我朵頤而躁求。是損己廉靜之德,行其貪竊之情,所以“兇”也。不足可貴,故《象》云“亦不足貴”也。注“朵頤者嚼也”至“兇莫甚焉”。○正義曰:“朵頤者嚼也”者,朵是動義,如手之捉物謂之朵也。今動其頤,故知嚼也。“不能令物猶己養”者,若道德弘大,則己能養物,是物由己養。今身處無位之地,又居震動之始,是動而自求養也。“離其致養之至道,闚我寵祿而競進”者,若能自守廉靜,保其明德,則能致君上所養。今不能守廉靜,是“離其致養之至道”,反以求其寵祿而競進也。
《象》曰:“觀我朵頤”,亦不足貴也。
六二:顛頤,拂經于丘。頤,征兇。養下曰顛。拂,違也。經猶義也。丘,所履之常也。處下體之中,無應於上,反而養初居下,不奉上而反養下,故曰“顛頤拂經于丘也”。以此而養,未見其福也;以此而行,未見有與,故曰“頤貞兇”。
[疏]正義曰:顛,倒也。拂,違也。經,義也。丘,所履之常處也。六二處下體之中,無應於上,反倒下養初,故曰“顛頤”。下當奉上,是義之常處也。今不奉於上,而反養於下,是違此經義於常之處,故云“拂經于丘”也。“頤征兇”者,征,行也。若以此而養,所行皆兇,故曰“頤征兇”也。
《象》曰:六二,“征兇”,行失類也。類皆上養,而二處下養初。
[疏]正義曰:頤養之體,類皆養上也。今此獨養下,是所行失類也。
六三:拂頤,貞兇。十年勿用,無攸利。履夫不正,以養於上,納上以諂者也。拂養正之義,故曰“拂頤貞兇”也。處頤而為此行,十年見棄者也。立行於斯,無施而利。
[疏]正義曰:“拂頤貞兇”者,拂,違也。履夫不正,以養上九,是自納於上以諂媚者也。違養正之義,故曰拂頤貞而有兇也。為行如此,雖至十年,猶勿用而見棄也,故曰“十年勿用”。立行於此,故無所利也。
《象》曰:“十年勿用”,道大悖也。
[疏]正義曰:釋“十年勿用”之義。以其養上以諂媚,則於正道大悖亂,解“十年勿用”見棄也。
六四:顛頤,吉。虎視耽耽,其欲逐逐,無咎。體屬上體,居得其位,而應於初,以上養下,得頤之義,故曰“顛頤吉”也。下交不可以瀆,故“虎視耽耽”,威而不猛,不惡而嚴。養德施賢,何可有利?故“其欲逐逐”,尚敦實也。修此二者,然后乃得全其吉而“無咎”。觀其自養則履正,察其所養則養陽,頤爻之貴,斯為盛矣。
[疏]“六四,顛頤吉”至“無咎”。○正義曰:“顛頤吉”者,“體屬上體,居得其位,而應於初,以上養下”,得養之宜,所以吉也。“虎視耽耽”者,以上養下,不可褻瀆,恒如虎視耽耽,然威而不猛也。“其欲逐逐”者,既養於下,不可有求,其情之所欲逐逐然,尚於敦實也。“無咎”者,若能“虎視耽耽,其欲逐逐”,雖復“顛頤”養下,則得吉而“無咎”也。○注“體屬上體”至“斯為盛矣”。○正義曰:“觀其自養則履正”者,以陰處陰,四自處其身,是觀其自養,則能履正道也。“察其所養則養陽”者,六四下養於初,是觀其所養。初是陽爻,則能養陽也。
《象》曰:“顛頤”之吉,上施光也。
[疏]正義曰:釋“顛頤吉”之義。“上”謂四也。下養於初,是上施也。能威而不猛,如虎視耽耽,又寡欲少求,其欲逐逐,能為此二者,是上之所施有光明也。然六二“顛頤”則為兇,六四“顛頤”得為吉者,六二身處下體而又下養,所以兇也;六四身處上體,又應於初,陰而應陽,又能威嚴寡欲,所以吉也。
六五:拂經,居貞,吉。不可涉大川。以陰居陽,“拂頤”之義也。行則失類,故宜“居貞”也。無應於下而比於上,故可守貞從上,得頤之吉,雖得居貞之吉,處頤違謙,難未可涉也。
[疏]正義曰:拂,違也。經,義也。以陰居陽,不有謙退,乖違於“頤養”之義,故言“拂經”也。“居貞吉”者,行則失類,“居貞吉”也。“不可涉大川”者,處頤違謙,患難未解,故“不可涉大川”,故“居貞吉”也。
《象》曰:“居貞”之吉,順以從上也。
[疏]正義曰:釋“居貞”之義。以五近上九,以陰順陽,親從於上,故得“居貞吉”也。
上九:由頤,厲吉,利涉大川。以陽處上而履四陰,陰不能獨為主,必宗於陽也。故莫不由之以得其養,故曰“由頤”。為眾陰之主,不可瀆也,故厲乃吉。有似《家人》“悔厲”之義,貴而無位,是以厲也。高而有民,是以吉也。為養之主,物莫之違,故“利涉大川”也。
[疏]正義曰:“由頤”者,以陽處上而履四陰,陰不能獨為其主,必宗事於陽也。眾陰莫不由之以得其養,故曰“由頤”也。“厲吉”者,為眾陰之主,不可褻瀆,嚴厲乃吉,故曰“厲吉”也。“利涉大川”者,為養之主,無所不為,故“利涉大川”而有慶也。故《象》云“大有慶也”。
《象》曰:“由頤厲吉”,大有慶也。
巽下兌上。大過:音相過之過。
[疏]“大過”。○正義曰:“過”謂過越之“過”,非經過之“過”。此衰難之世,唯陽爻,乃大能過越常理以拯患難也。故曰“大過”。以人事言之,猶若圣人過越常理以拯患難也。○注“音相過之過”。○正義曰:“相過”者,謂相過越之甚也,非謂相過從之“過”,故《象》云“澤滅木”。是過越之甚也。四陽在中,二陰在外,以陽之過越之甚也。
棟撓,利有攸往,亨。
[疏]正義曰:“棟撓”者,謂屋棟也。本之與末俱撓弱,以言衰亂之世,始終皆弱也。“利有攸往亨”者,既遭衰難,圣人“利有攸往”,以拯患難,乃得亨通,故云“利有攸往亨”也。
《彖》曰:大過,大者過也。大者乃能過也。
[疏]正義曰:釋大過之義也。“大者過”,謂盛大者乃能過其分理以拯難也。故於二爻陽處陰位,乃能拯難也,亦是過甚之義。
“棟撓”,本末弱也。初為本,而上為末也。
[疏]正義曰:釋“棟撓”義。以大過本末俱弱,故屋棟撓弱也,似若衰難之時始終弱。
剛過而中,謂二也。居陰,“過”也;處二,“中”也。拯弱興衰,不失其中也。巽而說行,“巽而說行”,以此救難,難乃濟也。“利有攸往”,乃亨。危而弗持,則將安用?故往乃亨。
[疏]正義曰:“剛過而中巽而說行利有攸往乃亨”者,此釋“利有攸往乃亨”義。“剛過而中”謂二也。以陽處陰,是剛之過極之甚,則陽來拯此陰難,是過極之甚也。“巽而說行”者,既以巽順和說而行,難乃得濟,故“利有攸往得亨”也。故云“乃亨”。
大過之時大矣哉!是君子有為之時也。
[疏]正義曰:此廣說大過之美。言當此大過之時,唯君子有為拯難,其功甚大,故曰“大矣哉”也。
象曰:澤滅木,大過。君子以獨立不懼,遁世無悶。此所以為“大過”,非凡所及也。
[疏]正義曰:“澤滅木”者,澤體處下,木體處上,澤無滅木之理。今云“澤滅木”者,乃是澤之甚極而至滅木,是極大過越之義。其大過之卦有二義也:一者物之自然大相過越常分,即此“澤滅木”是也。二者大人大過越常分以拯患難,則九二“枯楊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是也。“君子以獨立不懼,遁世無悶”者,明君子於衰難之時,卓爾獨立,不有畏懼,隱遁於世而無憂悶,欲有遁難之心,其操不改。凡人遇此則不能,然唯君子獨能如此,是其過越之義。
初六:藉用白茅,無咎。以柔處下,過而可以“無咎”,其唯慎乎!
[疏]正義曰:以柔處下,心能謹慎,薦藉於物,用絜白之茅,言以絜素之道奉事於上也。“無咎”者,既能謹慎如此,雖遇大過之難,而“無咎”也。以柔道在下,所以免害。故《象》云“柔在下也”。
《象》曰:“藉用白茅”,柔在下也。
九二:枯楊生稊,老夫得其女妻,無不利。“稊”者,楊之秀也。以陽處陰,能過其本而救其弱者也。上無其應,心無持吝處過以此,無衰不濟也。故能令枯楊更生稊,老夫更得少妻,拯弱興衰,莫盛斯爻,故“無不利”也。老過則枯,少過則稚。以老分少,則稚者長;以稚分老,則枯者榮,過以相與之謂也。大過至衰而已至壯,以至壯輔至衰,應斯義也。
[疏]“《象》曰藉用白茅”至“無不利”。○正義曰:“枯楊生稊”者,“枯”謂枯稿,“稊”謂“楊之秀”者。九二以陽處陰,能過其本分,而救其衰弱。上無其應,心無特吝,處大過之時,能行此道,無有衰者不被拯濟。故衰者更盛,猶若枯槁之楊,更生少壯之稊;枯老之夫,得其少女為妻也。“無不利”者,謂拯弱興衰,莫盛於此。以斯而行,無有不利也。○注“稊者楊之秀也”至“應斯義也”。○正義曰:“稊”者楊柳之穗,故云“楊之秀也”。“以陽處陰,能過其本而救其弱”者,若以陽處陽,是依其本分。今以陽處陰,是過越本分,拯救陰弱也。“老過則枯,少過則稚”者,老之太過則枯槁,少之太過則幼稚也。“以老分少則稚者長也”,謂老夫減老而與女妻,女妻得之而更益長,故云“以老分少則稚者長也”。“以稚分老則枯者榮”者,謂女妻減少而與老夫,老夫得之,似若槁者而更得生稊,故云“則枯者榮也。”云“大過至衰而已至壯,以至壯輔至衰,應斯義”者,此大過之卦,本明至壯輔至衰,不論至衰減至壯。故輔嗣此《注》特云“以至壯輔至衰也”。“《象》曰過以相與”者,因至壯而輔至衰,似女妻而助老夫,遂因云老夫減老而與少,猶若至衰減衰而與壯也。其實不然也。
《象》曰“老夫女妻”,過以相與也。
[疏]正義曰:釋“老夫女妻”之義。若老夫而有老妻,是依分相對。今老夫而得女妻,是過分相與也。老夫得女妻,是女妻以少而與老夫。老夫得少而更壯,是女妻過分而與夫也。女妻而得少夫,是依分相對。今女妻得老夫,是老夫減老而與少。女妻既得其老則益長,是老夫過分而與妻也,故云“過以相與”。《象》直云“老夫”、“女妻”,不云“枯楊生稊”者,“枯楊”則是老夫也,“生稊”則女妻也。其意相似,故《象》略而不言。
九三:棟橈,兇。居大過之時,處下體之極,不能救危拯弱,以隆其棟,而以陽處陽,自守所居,又應於上,系心在一,宜其淹弱而兇衰也。
[疏]正義曰:居大過之時,處下體之極,以陽居陽,不能救危拯弱,唯自守而已。獨應於上,系心在一,所以“兇”也。心既褊狹,不可以輔救衰難,故《象》云“不可以有輔也”。
《象》曰:“棟橈”之兇,不可以有輔也。
九四:棟隆,吉。有它吝。體屬上體,以陽處陰,能拯其弱,不為下所橈者也,故“棟隆”吉也。而應在初,用心不弘,故“有它吝”也。
[疏]正義曰:“棟隆吉”者,體居上體,以陽處陰,能拯救其弱,不為下所橈,故得棟隆起而獲吉也。“有它吝”者,以有應在初,心不弘闊,故“有它吝”也。
《象》曰:“棟隆”之吉,不橈乎下也。
[疏]正義曰:釋“棟隆之吉”,以其能拯於難,不被橈乎在下,故得“棟隆吉”。九四應初,行又謙順,能拯於難,然唯只拯初,初謂下也。下得其拯,猶若所居屋棟隆起,下必不橈。若何得之,不被橈乎在下。但《經》文云“棟橈”,《彖》釋“棟橈”者,本末弱也。以屋棟橈弱而偏,則屋下榱柱亦先弱。柱為本,棟為末,觀此《彖》辭,是足見其義。故子產云:“棟折榱崩,僑將壓焉。”以屋棟橈折,則榱柱亦同崩,此則義也。
九五:枯楊生華,老婦得其士夫,無咎無譽。處得尊位,而以陽處陽,未能拯危。處得尊位,亦未有橈,故能生華,不能生稊;能得夫,不能得妻。處“棟橈”之世,而為“無咎無譽”,何可長哉!故生華不可久,士夫誠可丑也。
[疏]“九五枯楊生華”至“無咎無譽”。正義曰:“枯楊生華”者,處得尊位而以陽居陽,未能拯危,不如九二“枯楊生稊”。但以處在尊位,唯得“枯楊生華”而巳。言其衰老,雖被拯救,其益少也。又似年老之婦,得其彊壯士夫,婦已衰老,夫又彊大,亦是其益少也。所拯難處少,才得無咎而已,何有聲譽之美?故“無咎無譽”也。○注“處得尊位”至“誠可丑也”。○正義曰:“處得尊位,亦未有橈”者,以九三不得尊位,故有棟橈。今九五雖與九三同以陽居陽,但九五處得尊位,功雖未廣,亦未有橈弱。若其橈弱,不能拯難,不能使“枯楊生華”也。以在尊位,微有拯難,但其功狹少,但使“枯楊生華”而已,“不能生稊”也。“能得夫,不能得妻”者,若拯難功闊,則“老夫得其女妻”,是得少之甚也。今既拯難功狹,但能使老婦得士夫而已,不能使女妻,言老婦所得利益薄少,皆為拯難功薄,故所益少也。
《象》曰:“枯楊生華”,何可久也?老婦士夫,亦可丑也。
[疏]正義曰:“枯楊生華,何可久”者,枯稿之楊,被拯才得生華,何可長久?尋當衰落也。“老婦士夫,亦可丑也”者,婦當少稚於夫,今年老之婦,而得彊壯士夫,亦可丑辱也。此言九五不能廣拯衰難,但使“枯楊生華”而已,但使“老婦得其士夫”而已。拯難狹劣,故不得長久,誠可丑辱,言不如九二也。
上六:過涉滅頂,兇,無咎。處太過之極,過之甚也。涉難過甚,故至于“滅頂兇”。志在救時,故不可咎也。
[疏]正義曰:處大過之極,是過越之甚也。以此涉危難,乃至於滅頂,言涉難深也。既滅其頂,所以“兇”也。“無咎”者,所以涉難滅頂,至于兇亡,本欲濟時拯難,意善功惡,無可咎責。此猶龍逄、比干,憂時危亂,不懼誅殺,直言深諫,以忤無道之主,遂至滅亡。其意則善,而功不成,復有何咎責?此亦“過涉滅頂兇無咎”之象,故《象》云“不可咎”,言不可害於義理也。
《象》曰:“過涉”之兇,不可咎也。雖兇無咎,不害義也。
坎下坎上。習坎:“坎”,險陷之名也。“習”謂便習之。
[疏]正義曰:“坎”是險陷之名。“習”者,便習之義。險難之事,非經便習,不可以行。故須便習於坎,事乃得用,故云“習坎”也。案:諸卦之名,皆於卦上不加其字。此坎卦之名特加“習”者,以坎為險難,故特加“習”名。“習”有二義:一者習重也,謂上下俱坎,是重疊有險,險之重疊,乃成險之用也。二者人之行險,先須使習其事,乃可得通,故云“習”也。
有孚,維心亨,剛正在內,“有孚”者也。陽不外發而在乎內,“心亨”者也。
[疏]“有孚維心亨”。○正義曰:“有孚”者,亨,信也,由剛正在內,故有信也。“維心亨”者,陽不發外而在於內,是“維心亨”,言心得通也。○注“剛正在內”至“心亨者也”。○正義曰:“剛正在內”者,謂陽在中也。因心剛正,則能有誠信,故云“剛正在內有孚者也,陽不外發而在乎內,心亨者也”。若外陽內陰,則內心柔弱,故不得亨通。今以陽在於內,陽能開通,故維其在心之亨也。
行有尚。內亨外闇,內剛外順,以此行險,“行有尚”也。
[疏]“行有尚”。○正義曰:內亨外闇,內剛外柔,以此行險,事可尊尚,故云“行有尚”也。○注“內亨外闇”至“行有尚也”。○正義曰:“內亨外闇”者,內陽故內亨,外陰故外闇。以亨通之性,而往謂陰闇之所,能通於險,故行可貴尚也。
《彖》曰:“習坎”,重險也。坎以險為用,故特名曰“重險”,言“習坎”者,習重乎險也。
[疏]“《彖》曰:習坎重險也”。○正義曰:釋“習坎”之義。言“習坎”者,習行重險。險,難也。若險難不重,不為至險,不須便習,亦可濟也。今險難既重,是險之甚者,若不便習,不可濟也,故注云“習坎者習重險也”。注“坎以險為用”至“習乎重險也”。○正義曰:言“習坎者,習乎重險也”者,言人便習於“坎”,止是便習重險。便習之語以釋“習”名。兩“坎”相重,謂之“重險”,又當“習”義,是一“習”之名,有此兩義。
水流而不盈,行險而不失其信。險峭之極,故水流而不能盈也。處至險而不失剛中,“行險而不失其信”者,“習坎”之謂也。
[疏]“水流而不盈”至“不失其信”。○正義曰:此釋“重險”“習坎”之義。“水流而不盈”,謂險陷既極,坑阱特深,水雖流注,不能盈滿,言險之甚也,釋“重險”之義也。“行險而不失其信”,謂行此至險。能守其剛中,不失其信也。此釋“習坎”及“有孚”之義也。以能便習於險,故守剛中,“不失其信”也。○注“險穞之極”至“習坎之謂也”。○正義曰:“險峭之極,故水流而不能盈”者,若淺岸平谷,則水流有可盈滿。若其崖岸險峻,澗谷泄漏,是水流不可盈滿,是險難之極也。
“維心亨”,乃以剛中也。“行有尚”,往有功也。便習於“坎”而之“坎”地,盡坎之宜,故往必有功也。
[疏]正義曰:“維心亨乃以剛中也”者,釋“維心亨”義也。以剛在於中,故維得心亨也。“行有尚,往有功”者,此釋“行有尚”也。既便習於坎而往之險地,必有其功,故云“行有尚,往有功也”。
天險不可升也,不可得升,故得保其威尊。
[疏]正義曰:此已下廣明險之用也。言天之為險,懸邈高遠,不可升上,此天之險也。若其可升,不得保其威尊,故以“不可升”為“險”也。
地險山川丘陵也,有山川丘陵,故物得以保全也。
[疏]正義曰:言地以山川丘陵而為險也,故使地之所載之物保守其全。若無山川丘陵,則地之所載之物失其性也。故地以山川丘陵而為險也。
王公設險以守其國。國之為衛,恃於險也。言自天地以下莫不須險也。
[疏]正義曰:言王公法象天地,固其城池,嚴其法令,以保其國也。
險之時用大矣哉!非用之常,用有時也。
[疏]正義曰:言天地已下,莫不須險,險雖有時而用,故其功盛大矣哉!○注“非國之常,用有時也”。○正義曰:若“天險”“地險”不可暫無,此謂人之設險,用有時也。若化洽平治,內外輯睦,非用險也。若家國有虞,須設險防難,是“用有時”也。
《象》曰:水洊至,“習坎”。重險懸絕,故“水洊至”也。不以“坎”為隔絕,相仍而至,習乎“坎”也。
[疏]正義曰:重險懸絕,其水不以險之懸絕,水亦相仿而至,故謂為“習坎”也。以人之便習于“坎”,猶若水之洊至,水不以險為難也。
君子以常德行,習教事。至險未夷,教不可廢,故以常德行而習教事也。“習於坎”,然后乃能不以險難為困,而德行不失常也。故則夫“習坎”,以常德行而習教事也。
[疏]正義曰:言君子當法此,便習於坎,不以險難為困,當守德行而習其政教之事。若能習其教事,則可便習於險也。
初六:“習坎”,入于坎窞,兇。“習坎”者,習為險難之事也。最處坎底,入坎窞者也。處重險而復入坎底,其道“兇”也。行險而不能自濟,“習坎”而入坎窞,失道而窮在坎底,上無應援可以自濟,是以“兇”也。
[疏]正義曰:既處坎底,上無應援,是習為險難之事。無人應援,故入於坎窞而至兇也。以其失道,不能自濟,故《象》云“失道兇”也。
《象》曰:“習坎”入“坎”,失道兇也。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履失其位,故曰“坎”。上無應援,故曰“有險”。坎而有險,未能出險之中也。處中而與初三相得,故可以“求小得”也。初三未足以為援,故曰“小得”也。
[疏]正義曰:“坎有險”者,履失其位,故曰“坎”也。上無應援,故曰“有險”。既在坎難而又遇險,未得出險之中,故《象》云“未出中”也。“求小得”者,以陽處中,初三來附,故可以“求小得”也。初三柔弱,未足以為大援,故云“求小得”也。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六三:來之坎坎,險且枕,“入于坎窞”,勿用。既履非其位,而又處兩“坎”之間,出則之“坎”,居則亦“坎”,故曰“來之坎坎”也。“枕”者,枕枝而不安之謂也。出則無之,處則無安,故曰“險且枕”也。來之皆“坎”,無所用之,徒勞而已。
[疏]正義曰:“來之坎坎”者,履非其位而處“兩坎”之閒,出之與居,皆在於“坎”,故云“來之坎坎”也。“險且枕”者,“枕”,枝而不安之謂也。出則無應,所以險處則不安,故“且枕”也。“入于坎窞”者,出入皆難,故“入於坎窞”也。“勿用”者,不可出行。若其出行,終必無功,徒勞而已,故《象》云“終無功”也。
《象》曰:“來之坎坎”,終無功也。
六四: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處重險而履正,以柔居柔,履得其位,以承於五,五亦得位,剛柔各得其所,不相犯位,皆無馀應以相承比,明信顯著,不存外飾,處“坎”以斯,雖復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納此至約,自進於牖,乃可羞之於王公,薦之於宗廟,故“終無咎”也。
[疏]“《象》曰”至“自牖終無咎”。○正義曰:“樽酒簋貳”者,處重險而履得其位,以承於五,五亦得位,剛柔各得其所,皆無馀應,以相承比,明信顯著,不假外飾。處“坎”以此,雖復一樽之酒,二簋之食,故云“樽酒簋貳”也。“用缶”者,既有“樽酒簋貳”,又用瓦缶之器,故云“用缶”也。“納約自牖終無咎”者,納此儉約之物,從牖而薦之,可羞於王公,可薦於宗廟,故云“終無咎”也。
《象》曰:“樽酒簋貳”,剛柔際也。剛柔相比而相親焉,“際”之謂也。
[疏]正義曰:釋“樽酒簋貳”義。所以一樽之酒、貳簋之食得進獻者,以六四之柔與九五之剛兩相交際而相親,故得以此儉約而為禮也。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無咎。為坎之主而無應輔可以自佐,未能盈坎者也。坎之不盈,則險不盡矣。祗,辭也。為坎之主,盡平乃無咎,故曰“祗既平無咎”也。說既平乃無咎,明九五未免於咎也。
[疏]正義曰:“坎不盈”者,為坎之主而無應輔可以自佐,險難未能盈坎,猶險難未盡也。故云“坎不盈”也。“祗既平無咎”者,祗,辭也,謂險難既得盈滿而平,乃得“無咎”。若坎未盈平,仍有咎也。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疏]正義曰:釋“坎不盈”之義,雖復居中而無其應,未得光大,所以坎不盈滿也。
上六:系用徽纆,置于叢棘,三歲不得,兇。險峭之極,不可升也。嚴法峻整,難可犯也。宜其囚執寘于思過之地。三歲,險道之夷也。險終乃反,故三歲不得自脩,三歲乃可以求復,故曰“三歲不得兇”也。
[疏]正義曰:“系用徽纆置于叢棘”者,險峭之極,不可升上。嚴法峻整,難可犯觸。上六居此險峭之處,犯其峻整之威,所以被系用其徽纆之繩。“置於叢棘”,謂囚執之處,以棘叢而禁之也。“三歲不得兇”者,謂險道未終,三歲已來,不得其吉,而有兇也。險終乃反,若能自修,三歲后可以求復自新,故《象》云“上六,失道兇,三歲也”。言失道之兇,唯三歲之后可以免也。
《象》曰:上六,失道兇,三歲也。
離下離上。離:利貞,亨。離之為卦,以柔為正,故必貞而后乃亨,故曰“利貞亨”也。
[疏]“離利貞亨”。○正義曰:離,麗也。麗謂附著也。言萬物各得其所附著處,故謂之“離”也。“利貞亨”者,離卦之體,陰柔為主,柔則近於不正,不正則不亨通,故利在行正,乃得亨通。以此故“亨”在“利貞”之下,故云“利貞亨”。○注“離之為卦”至“利貞亨也”。○正義曰:“離之為卦,以柔為正”者,二與五俱是陰爻,處於上下兩卦之中,是以柔為正。
畜牝牛,吉。柔處于內而履正中,牝之善也。外強而內順,牛之善也。離之為體,以柔順為主者也。故不可以畜剛猛之物,而“吉”於“畜牝牛”也。
[疏]“畜牝牛吉”。正義曰:柔處於內而履正中,是牝之善者,外強內順,是牛之善者也。離之為體,以柔順為主,故畜養牝牛,乃得其吉。若畜養剛健,則不可也。此云“畜牝牛”,假象以明人事也。言離之為德,須內順外強,而行此德則得吉也。若內剛外順,則反離之道也。○注“柔處于內”至“畜牝牛也”。○正義曰:“柔處於內而履正中牝之善也”者,若柔不處於內,似婦人而預外事;若柔而不履正中,則邪僻之行,皆非牝之善也。若柔能處中,行能履正,是為“牝之善”也。云“外強而內順牛之善”者,若內外俱強,則失於猛害;若外內俱順,則失於劣弱。唯外強內順,於用為善,故云“外強內順牛之善也”。“離之為體,以柔順為主,故不可以畜剛猛之物”者,既以柔順為主,若畜剛猛之物,則反其德,故不可畜剛猛而“畜牝牛”也。
《彖》曰:離,麗也。麗猶著也。各得所著之宜。
[疏]正義曰:釋離卦之名。麗謂附著也。以陰柔之質,附著中正之位,得所著之宜,故云“麗”也。
日月麗乎天,百穀草木麗乎土。重明以麗乎正,乃化成天下。柔麗乎中正,故亨。是以“畜牝牛,吉”也。柔著于中正,乃得通也。柔通之吉,極於“畜牝牛”,不能及剛猛也。
[疏]“日月麗乎天”至“是以畜牝牛吉也”。○正義曰:“日月麗乎天,百穀草木麗乎土”者,此廣明附著之義。以柔附著中正,是附得宜,故廣言所附得宜之事也。“重明以麗乎正,乃化成天下”者,此以卦象,說離之功德也,并明“利貞”之義也。“重明”,謂上下俱離。“麗乎正”者,謂兩陰在內,既有重明之德,又附於正道,所以“化成天下”也。然陰居二位,可謂為正。若陰居五位,非其正位,而云“重明麗乎正”者,以五處於中正,又居尊位,雖非陰陽之正,乃是事理之正,故總云“麗於正”也。“柔麗乎中正,故亨。是以牝牛吉”者,釋《經》“亨”義也,又總釋“畜牝牛吉”也。“柔麗於中正”,謂六五、六二之柔,皆麗於中,中則不偏,故云“中正”。以中正為德,故萬事亨。以中正得通,故畜養牝牛而得吉也。以牝牛有中正故也。案諸卦之《彖》,釋卦名之下,乃釋卦下之義,於后乃嘆而美之。此《彖》既釋卦名,即廣嘆為卦之美,乃釋卦下之義。與諸卦不例者,此乃夫子隨義則言,因文之便也。比既釋“離”名麗,因廣說日月草木所麗之事,然后卻明卦下之義,更無義例。
《象》曰:明兩作,離。大人以繼明照于四方。“繼”謂不絕也,明照相繼,不絕曠也。
[疏]正義曰:“明兩作離”者,離為日,日為明。今有上下二體,故云“明兩作,離”也。案:八純之卦,論象不同,各因卦體事義,隨文而發。乾、坤不論上下之體,直總云“天行健”、“地勢坤”,以天地之大,故總稱上下二體也。雷是連續之至,水為流注不已,義皆取連續相因,故震云“洊雷”,坎云“洊至”也。風是搖動相隨之物,故云“隨風巽”也。山澤各自為體,非相入之物,故云“兼山艮”,“麗澤兌”,是兩物各行也。今明之為體,前后各照,故云“明兩作,離”,是積聚兩明,乃作於離。若一明暫絕,其離未久,必取兩明前后相續,乃得作離卦之美,故云“大人以繼明照於四方”,是繼續其明,乃照於四方。若明不繼續,則不得久為照臨,所以特云“明兩作,離”,取不絕之義也。
初九:履錯然,敬之,無咎。“錯然”者,警慎之貌也。處離之始,將進而盛,未在既濟,故宜慎其所履,以敬為務,辟其咎也。
[疏]“初九,履錯然,敬之無咎”。○正義曰:“履錯然”者,身處離初,將欲前進,其道未濟,故其所履踐,恒錯然敬慎不敢自寧,故云“履錯然敬之無咎”。若能如此恭敬,則得避其禍而“無咎”,故《象》云:“履錯之敬,以避咎也”。○注“錯然者警慎之貌也”至“辟其咎也”。○正義曰:“錯然者警慎之貌”者,是警懼之狀,其心未寧故“錯然”也。言“處離之始,將進而盛,未在既濟”者,“將進而盛”,謂將欲前進而向盛也。若位在於三,則得“既濟”。今位在於初,是未在“既濟”。謂功業未大,故宜慎其所履,恒須錯然避咎也。
《象》曰:“履錯”之敬,以辟咎也。
六二:黃離,元吉。居中得位,以柔處柔,履文明之盛而得其中,故曰“黃離元吉”也。
[疏]正義曰:黃者中色,“離”者文明。居中得位而處於文明,故“元吉”也。故《象》云“得中道”,以其得中央黃色之道也。
《象》曰:“黃離元吉”,得中道也。
九三:日昃之離,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兇。嗟,憂嘆之辭也。處下離之終,明在將沒,故曰“日昃之離”也。明在將終,若不委之於人,養志無為,則至於耋老有嗟,兇矣,故曰“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兇”也。
[疏]正義曰:“日昃之離”者,處下離之終,其明將沒,故云“日昃之離”也。“不鼓缶而歌,大耋之嗟兇”者,時既老耄,當須委事任人,自取逸樂。若不委之於人,則是不鼓擊其缶而為歌,則至於大耋老耄而咨嗟,何可久長?所以兇也。故《象》云:“日昃之離,何可久也?”
《象》曰:“日昃之離”,何可久也?
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處於明道始變之際,昏而始曉,沒而始出,故曰“突如其來如”。其明始進,其炎始盛,故曰“焚如”。逼近至尊,履非其位,欲進其盛,以炎其上,命必不終,故曰“死如”。違“離之義,無應無承,無所不容,故曰“棄如”也。
[疏]“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正義曰:“突如其來如”者,四處始變之際,三為始昏,四為始曉。三為已沒,四為始出,突然而至,忽然而來,故曰“突如其來如”也。“焚如”者,逼近至尊,履非其位,欲進其盛,以焚炎其上,故云“焚如”也。死如者,既焚其上,命必不全,故云“死如”也。“棄如”者,違於離道,無應無承,眾所不容,故云“棄如”。是以《象》云:“無所容也。”
《象》曰:“突如其來如”,無所容也。
六五:出涕沱若,戚嗟若,吉。履非其位,不勝所履。以柔乘剛,不能制下,下剛而進,將來害已,憂傷之深,至于沱嗟也。然所麗在尊,四為逆首,憂傷至深,眾之所助,故乃沱嗟而獲吉也。
[疏]正義曰:“出涕沱若”者,履非其位,不勝其任,以柔乘剛,不能制下,下剛而進,將來害已,憂傷之深,所以出涕滂沱,憂戚而咨嗟也。“若”是語辭也。“吉”者,以所居在尊位,四為逆首,已能憂傷悲嗟,眾之所助,所以“吉”也。
《象》曰:六五之“吉”,離王公也。
[疏]正義曰:此釋“六五吉”義也。所以終得吉者,以其所居在五,離附於王公之位,被眾所助,故得吉也。五為王位,而言公者,此連王而言公,取其便文以會韻也。
上九:王用出征,有嘉折首,獲匪其丑,無咎。“離”,麗也,各得安其所麗謂之“離”。處離之極,離道已成,則除其非類以去民害,“王用出征”之時也。故必“有嘉折首,獲匪其丑”,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王用出征”者,處離之極,離道既成,物皆親附,當除去其非類,以去民害,故“王用出征”也。“有嘉折首,獲匪其丑”者,以出征罪人,事必克獲,故有嘉美之功,折斷罪人之首,獲得匪其丑類,乃得“無咎”也。若不出征除害,居在終極之地,則有咎也。
《象》曰:“王用出征”,以正邦也。
[疏]正義曰:釋“出征”之義。言所出征者,除去民害,以正邦國故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