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正義曰:此篇章數,諸儒不同,劉瓛為十二章,以對上《系》十二章也。周氏、莊氏并為九章,今從九章為說也。第一起“八卦成列”至“非曰義”,第二起“古者包犧”至“蓋取諸夬”,第三起“易者象也”至“德之盛”,第四起“困于石”至“勿恒兇”,第五起“乾坤其易之門”至“失得之報”,第六起“《易》之興”至“巽以行權”,第七起“《易》之為書”至“思過半矣”,第八起“二與四”至“謂易之道”,第九起“夫乾天下”至“其辭屈”。
[疏]正義曰:“八卦成列”至“非曰義”,此第一章。覆釋上系第二章象爻剛柔吉兇悔吝之事,更具而詳之。
八卦成列,象在其中矣。備天下之象也。
[疏]正義曰:言八卦各成列位,萬物之象,在其八卦之中也。
因而重之,爻在其中矣。夫八卦備天下之理,而未極其變,故因而重之以象其動用,擬諸形容以明治亂之宜,觀其所應以著適時之功,則爻卦之義,所存各異,故爻在其中矣。
[疏]“因而”至“中矣”。○正義曰:謂因此八卦之象,而更重之,萬物之爻,在其所重之中矣。然象亦有爻,爻亦有象,所以象獨在卦,爻獨在重者,卦則爻少而象多,重則爻多而象少,故在卦舉象,在重論爻也。○注“夫八卦”至“其中矣”。○正義曰:“夫八卦備天下理”者,前注云“備天下之象”,據其體;此云“備天下之理”,據其用也。言八卦大略有八,以備天下大象大理,大者既備,則小者亦備矣。直是不變之備,未是變之備也,故云“未極其變,故因而重之,以象其動用”也。云“則爻卦之義,所存各異”者,謂爻之所存,存乎巳變之義,“因而重之,爻在其中”是也。卦之所存,存於未變之義,“八卦成列,象在其中”是也。
剛柔相推,變在其中矣。
[疏]正義曰:則上《系》第二章云“剛柔相推而生變化”,是變化之道,在剛柔相推之中。剛柔即陰陽也。論其氣即謂之陰陽,語其體即謂之剛柔也。
系辭焉而命之,動在其中矣。剛柔相推,況八卦相蕩,或否或泰,系辭焉而斷其吉兇,況之六爻,動以適時者也。立卦之義,則見於《彖》、《象》,適時之功,見存之爻辭。王氏之例詳矣。
[疏]“系辭”至“中矣”。○正義曰:謂系辭於爻卦之下,而呼命其卦爻得失吉兇,則適時變動好惡,故在其系辭之中矣。○注“立卦”至“詳矣”。○正義曰:云“立卦之義,則見於《彖》、《象》”者,《彖》、《象》,謂卦下之辭,說其卦之義也。“適時之功,則存於爻辭”者,卦者時也,六爻在一卦之中,各以適當時之所宜以立功也。欲知適時之功用,觀於爻辭也。云“王氏之例詳矣”者,案《略例·論彖》云:“《彖》者何也?統論一卦之體,明其所由之主者也。夫眾不能治眾,治眾者,至寡者也。論卦體皆以一為主,是卦之大略也。”又《論爻》云:“爻者何也?言乎其變者也。變者何也?情偽之所為也。夫情偽之動,非數之所求也。故合散屈伸,與體相乖。形躁好靜,質柔愛剛。體與情反,質與原違。是故情偽相感,遠近相追,愛惡相攻,屈伸相推。見情者獲,直往則違。此是爻之大略也。”其義既廣,不能備載,是王氏之例詳矣。
吉兇悔吝者,生乎動者也。有變動而后有吉兇。
[疏]正義曰:上既云動在系辭之中,動則有吉兇悔吝,所以悔吝生在乎無所動之中也。
剛柔者,立本者也。變通者,趣時者也。立本況卦,趣時況爻。
[疏]正義曰:“剛柔者,立本者也”,言剛柔之象,立在其卦之根本者也。言卦之根本,皆由剛柔陰陽往來。“變通者,趣時者也”,其剛柔之氣,所以改變會通,趣向於時也。若乾之初九,趣向勿用之時,乾之上九,趣向亢極之時。是諸爻之變,皆臻趣於時也。其剛柔立本者,若剛定體為乾,若柔定體為坤,陽卦兩陰而一陽,陰卦兩陽而一陰,是立其卦本而不易也。則上“八卦成列,象在其中矣”是也。卦既與爻為本,又是總主其時,故《略例》云“卦者,時也;變通者,趣時者也”。則上“因而重之,爻在其中矣”是也。卦既總主一時,爻則就一時之中,各趣其所宜之時,故《略例》云“爻者,趣時者也”。
吉兇者,貞勝者也。貞者,正也,一也。夫有動則未免乎累,殉吉則未離乎兇。盡會通之變,而不累於吉兇者,其唯貞者乎?《老子》曰:“王侯得一,以為天下貞。”萬變雖殊,可以執一御也。
[疏]“吉兇”至“者也”。○正義曰:貞,正也。言吉之與兇,皆由所動不能守一而生吉兇,唯守一貞正,而能克勝此吉兇。謂但能貞正,則免此吉兇之累也。○注“貞者”至“御也”。○正義曰:“貞者,正也,一也”者,言貞之為訓,訓正訓一,正者體傾邪,一者情無差二,寂然無慮,任運而行者也。凡吉兇者,由動而來,若守貞靜寂,何吉何兇之有?是貞正能勝其吉兇也。云“夫有動則未能免乎累”者,寂然不動,則無所可累。若動有營求,則恥累將來,故云動則未免於累也。云“殉吉則未離乎兇”者,殉,求也。若不求其吉,無慮無思,兇禍何因而至?由其求吉,有所貪欲,則兇亦將來,故云殉吉未離乎兇也。云“盡會通之變,而不累於吉兇者,其唯貞者乎”,言若能窮盡萬物會通改變之理,而不系累於吉兇之事者,唯貞一者乃能然也。猶若少必有老,老必有死,能知此理,是盡會通之變。既知老必將死,是運之自然,何須憂累於死,是不累乎吉兇。唯守貞一,任其自然,故云“其唯貞者乎”。云“《老子》曰,王侯得一,以為天下貞”者,王侯若不得一,二三其德,則不能治正天下。若得純粹無二無邪,則能為天下貞也。謂可以貞正天下也。云“萬變雖殊,可以執一御也”者,猶若寒變為暑,暑變為寒,少變為壯,壯變為老,老變為死,禍變為福,盛變為衰,變改不同,是萬變殊也。其變雖異,皆自然而有,若能知其自然,不造不為,無喜無戚,而乘御於此,是可以執一御也。
天地之道,貞觀者也。明夫天地萬物,莫不保其貞,以全其用也。
[疏]正義曰:謂天覆地載之道,以貞正得一,故其功可為物之所觀也。
日月之道,貞明者也。天下之動,貞夫一者也。夫乾,確然示人易矣。夫坤,隤然示人簡矣。確,剛貌也。隤,柔貌也。乾坤皆恒一其德,物由以成,故簡易也。
[疏]正義曰:“日月之道,貞明者也”,言日月照臨之道,以貞正得一而為明也。若天覆地載,不以貞正而有二心,則天不能普覆,地不能兼載,則不可以觀。由貞乃得觀見也。日月照臨,若不以貞正,有二之心,則照不普及,不為明也,故以貞而為明也。“天下之動,貞夫一者也”,言天地日月之外,天下萬事之動,皆正乎純一也。若得於純一,則所動遂其性;若失於純一,則所動乖其理。是天下之動,得正在一也。“夫乾,確然示人易矣”者,此明天之得一之道,剛質確然,示人以和易,由其得一無為,物由以生,是示人易也。“夫坤,隤然示人簡矣”者,此明地之得一,以其得一,故坤隤然而柔,自然無為,以成萬物,是示人簡矣。若乾不得一,或有隤然,則不能示人易矣。若坤不隤然,或有確然,則不能示人簡矣。
爻也者,效此者也。象也者,像此者也。爻象動乎內,兆數見於卦也。
[疏]正義曰:“爻也者,效此者也”,此釋爻之名也。言爻者,效此物之變動也。“象也者,像此者”也。言象此物之形狀也。“爻象動乎內”者,言爻之與象,發動於卦之內也。
吉兇見乎外,失得驗於事也。
[疏]正義曰:其爻象吉兇見於卦外,在事物之上也。
功業見乎變,功業由變以興,故見乎變也。
[疏]正義曰:言功勞事業,由變乃興,故功業見於變也。
圣人之情見乎辭。辭也者,各指其所之,故曰情也。
[疏]正義曰:辭則言其圣人所用之情,故觀其辭而知其情也。是圣人之情,見乎爻象之辭也。若《乾》之初九,其辭云:“潛龍勿用。”則圣人勿用之情見於初九爻辭也。他皆放此。
天地之大德曰生,施生而不為,故能常生,故曰大德也。
[疏]正義曰:自此己下,欲明圣人同天地之德,廣生萬物之意也。言天地之盛德,在乎無常生,故言曰生。若不常生,則德之不大。以其常生萬物,故云大德也。
圣人之大寶曰位。夫無用則無所寶,有用則有所寶也。無用而常足者,莫妙乎道,有用而弘道者,莫大乎位,故曰“圣人之大寶曰位”。
[疏]正義曰:言圣人大可寶愛者在於位耳,位是有用之地,寶是有用之物。若以居盛位,能廣用無疆,故稱大寶也。
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財。財所以資物生也。
[疏]正義曰:“何以守位曰仁”者,言圣人何以保守其位,必信仁愛,故言“曰仁”也。“何以聚人曰財”者,言何以聚集人眾,必須財物,故言“曰財”也。
理財正辭,禁民為非曰義。
[疏]正義曰:言圣人治理其財,用之有節,正定號令之辭,出之以理,禁約其民為非僻之事,勿使行惡,是謂之義。義,宜也。言以此行之,而得其宜也。
[疏]正義曰:“古者包犧”至“取諸夬”,此第二章。明圣人法自然之理而作《易》,象《易》以制器而利天下。此一章其義既廣,今各隨文釋之。
古者包犧氏之王天下也,仰則觀象於天,俯則觀法於地,觀鳥獸之文,與地之宜,圣人之作《易》,無大不極,無微不究。大則取象天地,細則觀鳥獸之文,與地之宜也。
[疏]正義曰:“自此”至“取諸離”。此一節明包犧法天地造作八卦,法離卦而為罔罟也。云“仰則觀象於天,俯則觀法於地”者,言取象大也。“觀鳥獸之文,與地之宜”者,言取象細也。大之與細,則無所不包也。“地之宜”者,若《周禮》五土,動物植物各有所宜是也。
近取諸身,遠取諸物,於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類萬物之情。作結繩而為罔罟,以佃以漁,蓋取諸離。離,麗也。罔罟之用,必審物之所麗也。魚麗于水,獸麗于山也。
[疏]正義曰:“近取諸身”者,若耳目鼻口之屬是也。“遠取諸物”者,若雷風山澤之類是也。舉遠近則萬事在其中矣。“於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者,言萬事云為,皆是神明之德。若不作八卦,此神明之德,閉塞幽隱。既作八卦,則而象之,是通達神明之德也。“以類萬物之情”者,若不作《易》,物情難知。今作八卦以類象萬物之情,皆可見也。“作結繩而為罔罟,以佃以漁”者,用此罟罔,或陸畋以羅鳥獸,或水澤以罔魚鱉也。“蓋取諸離”者,離,麗也。麗謂附著也。言罔罟之用,必審知鳥獸魚無所附著之處。故稱離卦之名,為罔罟也。案諸儒象卦制器,皆取卦之爻象之體,今韓氏之意,直取卦名,因以制器。案上《系》云:“以制器者,尚其象”,則取象不取名也。韓氏乃取名不取象,於義未善矣。今既遵韓氏之學,且依此釋之也。
包犧氏沒,神農氏作,斫木為耜,揉木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蓋取諸益。制器致豐,以益萬物。日中為巿,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蓋取諸噬嗑。噬嗑,合也。巿人之所聚,異方之所合,設法以合物,噬嗑之義也。
[疏]正義曰:“包犧氏”至“取諸噬嗑”,此一節明神農取卦造器之義。一者制耒耜,取於益卦,以利益民也。二者日中為巿,聚合天下之貨,設法以合物,取於噬嗑,象物噬齧,乃得通也。包犧者,案《帝王世紀》云:大皞帝包犧氏,風姓也。母曰華胥,燧人之世,有大人跡出於雷澤,華胥履之而生包犧。長於成紀,蛇身人首,有圣德,取犧牲以充包廚,故號曰“包犧氏”。后世音謬,故或謂之伏犧,或謂之虙犧,一號皇雄氏,在位一百一十年。包犧氏沒,女媧氏代立為女皇,亦風姓也。女媧氏沒,次有大庭氏、柏黃氏、中央氏、栗陸氏、驪連氏、赫胥氏、尊盧氏、混沌氏、皞英氏、有巢氏、朱襄氏、葛天氏、陰康氏、無懷氏,凡十五世,皆習包犧氏之號也。神農者,案《帝王世紀》云:炎帝神農氏,姜姓也。母曰任己,有蟜氏女,名曰女登。為少典正妃,游華山之陽,有神龍首感女登於尚羊,生炎帝,人身牛首,長於姜水,有圣德,繼無懷之后,本起烈山,或稱烈山氏,在位一百二十年而崩。納奔水氏,女曰聽談,生帝臨魁,次帝承,次帝明,次帝直,次帝釐,次帝哀,次帝榆罔,凡八代及軒轅氏也。
神農氏沒,黃帝、堯、舜氏作,通其變,使民不倦;通物之變,故樂其器用,不解倦也。
[疏]正義曰:“神農氏沒”至“吉無不利”,此一節明神農氏沒后,乃至黃帝、堯、舜、通其《易》之變理,於是廣制器物。此節與下制器物為引緒之勢,為下起文。“黃帝、堯、舜氏作”者,案:《世紀》云:黃帝有熊氏,少典之子,姬姓也。母曰附寶,其先即炎帝母家有蟜氏之女。附寶見大電光繞北斗樞星,照於郊野,感附寶,孕二十四月而生黃帝於壽丘。長於姬水,龍顏有圣德,戰蚩尢于涿鹿,擒之。在位一百年崩。子青陽代立,是為少皞。少皞帝名摯,字青陽,姬姓也。母曰女節,黃帝時,大星如斗,下臨華渚,女節夢接意感,生少皞,在位八十四年而崩。顓頊高陽氏,黃帝之孫,昌意之子。母曰昌仆,蜀山氏之女,為昌意正妃,謂之女樞。瑤光之星,貫月如虹,感女樞於幽房之宮,生顓頊於弱水,在位七十八年而崩。少皞之孫,蟜極之子代立,是為帝嚳。帝嚳高辛氏,姬姓也。其母不見。生而神異,自言其名,在位七十年而崩。子帝摯立,在位九年。摯立不肖而崩,弟放勛代立,是為帝堯。帝堯陶唐氏,伊祈姓,母曰慶都,生而神異,常有黃云覆其上。為帝嚳妃,出以觀河,遇赤龍,晻然陰風而感慶都,孕十四月而生堯於丹陵,即位九十八年而崩。帝舜代立。帝舜姚姓,其先出自顓頊。顓頊生窮蟬,窮蟬生敬康,敬康生句芒,句芒生蟜牛,蟜牛生瞽瞍,瞍之妻握登,見大虹,意感而生舜於姚墟,故姓姚氏。此歷序三皇之后至堯舜之前所為君也。此既云黃帝即云堯舜者,略舉五帝之終始,則少皞、顓頊、帝嚳在其間也。“通其變,使民不倦”者,事久不變,則民倦而變。今皇帝、堯、舜之等,以其事久或窮,故開通其變,量時制器,使民用之日新,不有懈倦也。
神而化之,使民宜之。易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通變則無窮,故可久也。
[疏]正義曰:“神而化之,使民宜之”者,言所以“通其變”者,欲使神理微妙而變化之,使民各得其宜。若黃帝已上,衣鳥獸之皮,其后人多獸少,事或窮乏。故以絲麻布帛而制衣裳,是神而變化,使民得宜也。“易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者,此覆說上文“通則變”之事,所以“通其變”者,言易道若窮,則須隨時改變。所以須變者,變則開通得久長,故云“通則久”也。
是以自天祐之,吉無不利。
[疏]正義曰:此明若能通變,則無所不利,故引《易》文,證結變通之善,上《系》引此文者,證明人事之信順,此乃明易道道之變通,俱得天之祐,故各引其文也。
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蓋取諸乾、坤。垂衣裳以辨貴賤,乾尊坤卑之義也。
[疏]正義曰:自此已下,凡有九事,皆黃帝、堯、舜取易卦以制象,此於九事之第一也。所以連云堯、舜者,謂此九事黃帝制其初,堯舜成其末,事相連接,共有九事之功,故連云“黃帝堯舜”也。案皇甫謐《帝王世紀》載此九事,皆為黃帝之功。若如所論,則堯舜無事,《易·系》何須連云“堯舜”?則皇甫之言,未可用也。“垂衣裳”者,以前衣皮,其制短小,今衣絲麻布帛所作衣裳,其制長大,故云“垂衣裳”也。“取諸乾坤”者,衣裳辨貴賤,乾坤則上下殊體,故云“取諸乾坤”也。
刳木為舟,剡木為楫。舟楫之利,以濟不通,致遠以利天下,蓋取諸渙。渙者,乘理以散通也。
[疏]正義曰:“此九事之第二也。舟必用大木,刳鑿其中,故云“刳木也”。“剡木為楫”者,楫必須纖長,理當剡削,故曰“剡木”也。“取諸渙”者,渙,散也。渙卦之義,取乘理以散動也。舟楫以乘水以載運,故取諸渙也。
服牛乘馬,引重致遠,以利天下,蓋取諸隨。隨,隨宜也。服牛乘馬,隨物所之,各得其宜也。
[疏]正義曰:此九事之第三也。隨者謂隨時之所宜也,今服用其牛,乘駕其馬,服牛以引重,乘馬以致遠,是以人之所用,各得其宜,故取諸“隨”也。
重門擊柝,以待暴客,蓋取諸豫。取其豫備。
[疏]正義曰:此九事之第四也。豫者取其豫有防備,韓氏以此九事,皆以卦名而為義者。特以此象文,取備豫之義,其事相合。故其馀八事,皆以卦名解義,量為此也。
斷木為杵,掘地為臼,臼杵之利,萬民以濟,蓋取諸小過。以小用而濟物也。
[疏]正義曰:此九事之第五也。杵須短木,故斷木為杵;臼須鑿地,故掘地為臼。取諸小過,以小事之用過而濟物,杵臼亦小事,過越而用以利民,故取諸小過也。
弦木為弧,剡木為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蓋取諸睽。睽,乖也。物乖則爭興,弧矢之用,所以威乖爭也。
[疏]正義曰:此九事之第六也。案《爾雅》:“弧,木弓也。”故云“弦木為弧”。“取諸睽”者,睽謂乖離,弧矢所以服此乖離之人,故取諸睽也。案弧、矢、杵、臼、服牛、乘馬、舟、楫皆云之“利”,此皆器物益人,故稱“利”也。重門擊柝,非如舟楫杵臼,故不云“利”也。變稱“以御暴客”,是以利也。垂衣裳不言利者,此亦隨便立稱,故云“天下治”,治亦利也。此皆義便而言,不可以一例取也。
上古穴居而野處,后世圣人易之以宮室,上棟下宇,以待風雨,蓋取大壯。宮室壯大於穴居,故制為宮室,取諸大壯也。
[疏]正義曰:此九事之第七也。巳前不云“上古”,已下三事,或言“上古”,或言“古”,與上不同者,巳前未造此器之前,更無馀物之用,非是后物以替前物,故不云“上古”也。此巳下三事皆是未造此物之前,巳更別有所用,今將后用而代前用,欲明前用所有,故本之云“上古”及“古”者,案未有衣裳之前,則衣鳥獸之皮,亦是巳前有用,不云“上古”者,雖云古者衣皮,必不專衣皮也,或衣草衣木,事無定體,故不得稱上古衣皮也。若此穴居野處,及結繩以治,唯專一事,故可稱上古,由后物代之也。“取諸大壯”者,以造制宮室,壯大於穴居野處,故取大壯之名也。
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槨,蓋取諸大過。取其過厚。
[疏]正義曰:此九事之第八也。不云“上古”,直云“古之葬者”,若極遠者,則云“上古”,其次遠者,則直云“古”。則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猶在穴居結繩之后,故直云“古”也。“不封不樹”者,不積土為墳,是不封也。不種樹以標其處,是不樹也。“喪期無數”者,哀除則止,無日月限數也。“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槨”者,若《禮記》云“有虞氏瓦棺”,未必用木為棺也。則《禮記》又云“殷人之棺槨”,以前云槨,無文也。“取諸大過”者,送終追遠,欲其甚大過厚,故取諸大過也。案《書》稱堯崩,百姓如喪考妣,三載四海遏密八音,則喪期無數,在堯巳前,而棺槨自殷已后,則夏已前,棺槨未具也。所以其文參差,前后不齊者,但此文舉大略,明前后相代之義,不必確在一時故九事上從黃帝,下稱堯舜,連延不絕,更相增脩也。
上古結繩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蓋取諸夬。夬,決也。書契所以決斷萬事也。
[疏]正義曰:此明九事之終也。夬者,決也。造立書契,所以決斷萬事,故取諸夬也。“結繩”者,鄭康成注云:“事大大結其繩,事小小結其繩。”義或然也。
[疏]正義曰:“是故易者”至“德之盛也”,此第三章。明陰陽二卦之體,及日月相推而成歲,圣人用之,安身崇德,德之盛也。
是故易者,象也。象也者,像也。彖者,材也。材,才德也。彖言成卦之材,以統卦義也。
[疏]正義曰:“是故易者象也”者,但前章皆取象以制器,以是之故,易卦者,寫萬物之形象,故云“易者象也”。“象也者,像也”者,謂卦為萬物象者,法像萬物,猶若乾卦之象,法像於天也。“彖者,材也”者,謂卦下彖辭者,論此卦之材德也。
爻也者,效天下之動者也。是故吉兇生而悔吝著也。陽卦多陰,陰卦多陽,其故何也?陽卦奇,陰卦耦。夫少者,多之所宗;一者,眾之所歸。陽卦二陰,故奇為之君;陰卦二陽,故耦為之主。
[疏]正義曰:“爻也者,效天下之動”者,謂每卦六爻,皆仿效天下之物而發動也。“吉兇生而悔吝著”者,動有得失,故吉兇生也。動有細小疵病,故悔吝著也。“陽卦多陰,陰卦多陽,其故何也”者,此夫子將釋陰陽二卦不同之意,故先發其問,云“其故何也”。“陽卦多”陰,謂震、坎、艮一陽而二陰也;“陰卦多陽”,謂巽、離、兌一陰而二陽也。“陽卦奇,陰卦耦”者,陽卦則以奇為君,故一陽而二陰,陽為君,陰為臣也。陰卦則以耦為君,故二陽而一陰,陰為君,陽為臣也。故《注》云“陽卦二陰,故奇為之君;陰卦二陽,故耦為之主”。
其德行何也?辨陰陽二卦之德行也。
[疏]正義曰:前釋陰陽之體,未知陰陽德行之故。故夫子將釋德行,先自問之,故云“其德行何也”。
陽一君而二民,君子之道也。陰二君而一民,小人之道也。陽,君道也。陰,臣道也。君以無為統眾,無為則一也。臣以有事代終,有事則二也。故陽爻畫奇,以明君道必一;陰爻畫兩,以明臣體必二,斯則陰陽之數,君臣之辨也。以一為君,君之德也。二居君位,非其道也。故陽卦曰“君子之道”,陰卦曰“小人之道”也。
[疏]“陽一”至“道也”。○正義曰:“陽一君而二民,君子之道”者,夫君以無為統眾,無為者,為每事因循,委任臣下,不司其事,故稱一也。臣則有事代終,各司其職,有職則有對,故稱二也。今陽爻以一為君,以二為民,得其尊卑相正之道,故為君子之道者也。“陰二君而一民,小人之道”者,陰卦則以二為君,是失其正,以一為臣,乖反於理,上下失序,故稱小人之道也。○注“陽君”至“道也”。○正義曰:“陽,君道”者,陽是虛無為體,純一不二,君德亦然,故云“陽,君道也”。“陰,臣道”者,陰是形器,各有質分,不能純一,臣職亦然,故云“陰,臣道也”。案《經》云“民”而《注》云“臣”者,臣則民也。《經》中對君,故稱民,《注》意解陰,故稱臣也。
《易》曰:“憧憧往來,朋從爾思。”天下之動,必歸乎一,思以求朋,未能一也。一以感物,不思而至。
[疏]正義曰:此明不能無心感物,使物來應,乃憧憧然役用思慮,或來或往,然后朋從爾之所思。若能虛寂,以純一感物,則不須憧憧往來,朋自歸也。此一之為道,得為可尚,結成前文陽爻以一為君,是君子之道也。《注》云“天下之動,必歸乎一。思以求朋,未能一也。一以感物,不思而至”矣。
子曰:“天下何思何慮?天下同歸而殊涂,一致而百慮,天下何思何慮?夫少則得,多則感。涂雖殊,其歸則同;慮雖百,其致不二。茍識其要,不在博求;一以貫之,不慮而盡矣。
[疏]正義曰:“子曰:天下何思何慮”者,言得一之道,心既寂靜,何假思慮也。“天下同歸而殊涂”者,言天下萬事,終則同歸於一,但初時殊異其涂路也。“一致而百慮”者,所致雖一,慮必有百。言慮雖百種,必歸於一致也;涂雖殊異,亦同歸於至真也。言多則不如少,動則不如寂,則天下之事,何須思也?何須慮也?
日往則月來,月往則日來,日月相推而明生焉。寒往則暑來,暑往則寒來,寒暑相推而歲成焉。往者屈也,來者信也,屈信相感而利生焉。
[疏]正義曰:“日往則月來”至“相推而歲成”者,此言不須憂慮,任運往來,自然明生,自然歲成也。“往者屈也,來者信也”者,此覆明上日往則月來,寒往則暑來,自然相感而生利之事也。往是去藏,故為屈也;來是施用,故為信也。一屈一信,遞相感動而利生,則上云“明生”、“歲成”是“利生”也。
尺蠖之屈,以求信也。龍蛇之蟄,以存身也。精義入神,以致用也。精義,物理之微者也。神寂然不動,感而遂通,故能乘天下之微,會而通其用也。
[疏]正義曰:“尺蠖之屈,以求信”者,覆明上往來相感,屈信相須。尺蠖之蟲,初行必屈者,欲求在后之信也。言信必須屈,屈以求信,是相須也。“龍蛇之蟄,以存身”者,言靜以求動也。蛟蛇初蟄,是靜也;以此存身,是后動也。言動必因靜也。靜而得動,亦動靜相須也。“精義入神,以致用”者,亦言先靜而后動。此言人事之用,言圣人用精粹微妙之義,入於神化,寂然不動,乃能致其所用。“精義入神”,是先靜也;“以致用”,是后動也。是動因靜而來也。
利用安身,以崇德也。利用之道,由安其身而后動也。精義由於入神,以致其用;利用由於安身,以崇其德。理必由乎其宗,事各本乎其根。歸根則寧,天下之理得也。若役其思慮,以求動用,忘其安身,以殉功美,則偽彌多而理愈失,名彌美而累愈彰矣。
[疏]“利用”至“德也”。○正義曰:此亦言人事也。言欲利已之用,先須安靜其身,不須役其思慮,可以增崇其德。言“利用安身”,是靜也;言“崇德”,是動也。此亦先靜而后動,動亦由靜而來也。○注“利用之道”至“崇其德”。○正義曰:云“利用之道,皆安其身而后動”者,言欲利益所用,先須自安其身。身既得安,然后舉動,德乃尊崇。若不先安身,身有患害,何能利益所用以崇德也。云“精義由於入神,以致其用”者,言精粹微妙之義由入神寂然不動,乃能致其用。云“利用由於安身,以崇德”者,言欲利益所用,先須自安其身,乃可以增崇其德也。
過此以往,未之或知也。窮神知化,德之盛也。”
[疏]正義曰:“過此以往,未之或知也”者,言精義入神以致用,利用安身以崇德,此二者皆人理之極。過此二者以往,則微妙不可知,故云“未之或知”也。“窮神知化,德之盛”者,此言過此二者以往之事。若能過此以往,則窮極微妙之神,曉知變化之道,乃是圣人德之盛極也。
[疏]正義曰:《易》曰:“困于石”至“勿恒兇”,此第四章,凡有九節。以上章先利用安身,可以崇德,若身自危辱,何崇德之有?故此章第一節引困之六三危辱之事以證之也。
《易》曰:“困于石,據于蒺藜,入于其宮,不見其妻,兇。”子曰:“非所困而困焉,名必辱。非所據而據焉,身必危。既辱且危,死期將至,妻其可得見耶?”
[疏]正義曰:《困》之六三,履非其地,欲上于於四,四自應初,不納於已,是困於九四之石也。三又乘二,二是剛陽,非已所乘,是下向據於九二之蒺藜也。六三又無應,是入其宮,不見其妻,死期將至,所以兇也。“子曰:非所困而困焉”者,夫子既引《易》文,又釋其義,故云“不曰”。“非所困”,謂九四。若六三不往犯之,非六三之所困,而六三彊往干之而取困焉。“名必辱”者,以向上而進取,故以聲名言之,云“名必辱”也。“非所據而據焉”者,謂九二也。若六三能卑下九二,則九三不為其害,是非所據也。今六三彊往陵之,是非所據而據焉。“身必危”者,下向安身之處,故以身言之,云“身必危”也。
《易》曰:“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獲之,無不利。”子曰:“隼者,禽也。弓矢者,器也。射之者,人也。君子藏器於身,待時而動,何不利之有。動而不括,是以出而有獲。語成器而動者也。”括,結也。君子待時而動,則無結閡之患也。
[疏]“《易》曰”至“動者也”。○正義曰:以前章先須安身可以崇德,故此第二節論明先藏器於身,待時而動,而有利也。故引《解》之上六以證之。三不應上,又以陰居陽,此上六處解之極,欲除其悖亂,而去其三也。故公用射此六三之隼於下體高墉之上,云自上攻下,合於順道,故獲之無不利也。“子曰:隼者,禽也”者,既引《易》文於上,下以解之,故言“子曰”也。“君子藏器於身,待時而動,何不利”者,猶若射人持弓矢於身,此君子若包藏其器於身,待時而動,何不利之有?似此射隼之人也。“動而不括”者,言射隼之人,既持弓矢,待隼可射之動而射之,則不括結而有礙也。猶若君子藏善道於身,待可動之時而興動,亦不滯礙而括結也。“語成器而后動”者,謂易之所說此者,語論有見成之器,而后興動也。
子曰:“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不見利不勸,不威不懲。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履校滅趾,無咎。’此之謂也。
[疏]正義曰:此章第三節也。明小人之道,不能恒善,若因懲誡而得福也,此亦證前章安身之事。故引《易·噬嗑》初九以證之。以初九居無位之地,是受刑者以處卦初,其過未深,故屨校滅趾而無咎也。
善不積,不足以成名;惡不積,不足以滅身。小人以小善為無益而弗為也,以小惡為無傷而弗去也。故惡積而不可揜,罪大而不可解。《易》曰:‘何校滅耳,兇。’”
[疏]正義曰:此章第四節也。明惡人為惡之極以致兇也。此結成前章不能安身之事,故引《噬嗑》上九之義以證之。上九處斷獄之終,是罪之深極者。故有何校滅耳之兇。案第一、第二節皆先引《易》文於上,其后乃釋之。此第三巳下,皆先豫張卦義於上,然后引《易》於下以結之,體例不同者,蓋夫子隨義而言不為例也。
子曰:“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亂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亂,是以身安而國家可保也。《易》曰:‘其亡其亡,系于苞桑。’”
[疏]正義曰:此第五節。以上章有安身之事,故此節恒須謹慎,可以安身,故引《否》之九五以證之。“危者,安其位者也”,言所以今有傾危者,由往前安樂於其位,自以為安,不有畏慎,故致今日危也。“亡者,保其存”者,所以今日滅亡者,由往前保有其存,恒以為存,不有憂懼,故今致滅亡也。“亂者,有其治”者,所以今有禍亂者,由往前自恃有其冶理也,謂恒以為治,不有憂慮,故今致禍亂也。是故君子今雖復安,心恒不忘傾危之事;國之雖存,心恒不忘滅亡之事;政之雖治,心恒不忘禍亂之事。“其亡其亡,其系于苞桑”者,言心恒畏慎:其將滅亡!其將滅亡!乃系于苞桑之固也。
子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謀大,力小而任重,鮮不及矣。《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兇。’言不勝其任也。”
[疏]“子曰”至“其任也”。○正義曰:此第六節。言不能安其身,知小謀大而遇禍,故引《易·鼎》卦九四以證之。“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兇”者,處上體之下,而又應初,既承且施,非已所堪,故有折足之兇。既覆敗其美道,災及其形,以致渥兇也。言不勝其任者。此夫子之言,引《易》后以此結之,其文少,故不云“子曰”也。
子曰:“知幾其神乎?君子上交不諂,下交不瀆,其知幾乎?形而上者況之道。形而下者況之器。於道不冥而有求焉,未離乎諂也。於器不絕而有交焉,未免乎瀆也。能無諂、瀆,窮理者乎?
[疏]正義曰:“子曰知幾其神乎”至“萬夫之望”者,此第七節。前章云精義入神,故此章明知幾入神之事,故引《豫》之六二以證之。云“《易》曰:介于石,不終日,貞吉”、“知幾其神乎”者,神道微妙,寂然不測。人若能豫知事之幾微,則能與其神道合會也。“君子上交不諂,下交不瀆”者,上謂道也,下謂器也。若圣人知幾窮理,冥於道,絕於器,故能上交不諂,下交不瀆。若於道不冥而有求焉,未能離於諂也;於器不絕而有交焉,未能免於瀆也。能無諂、瀆、知幾窮理者乎?
幾者,動之微。吉之先見者也。幾者去無入有,理而無形,不可以名尋,不可以形睹者也。唯神也不疾而速,感而遂通,故能朗然玄昭,鑒於未形也。合抱之木,起於毫末。吉兇之彰,始於微兆,故為吉之先見也。
[疏]正義曰:此釋“幾”之義也。幾,微也。是巳動之微,動謂心動、事動。初動之時,其理未著,唯纖微而已。若其已著之后,則心事顯露,不得為幾。若未動之前,又寂然頓無,兼亦不得稱幾也。幾是離無入有,在有無之際,故云“動之微”也。若事著之后乃成為吉,此幾在吉之先,豫前已見,故云“吉之先見者也”。此直云吉不云兇者,凡豫前知幾,皆向吉而背兇,違兇而就吉,無復有兇,故特云吉也。諸本或有兇字者,其定本則無也。
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易》曰:‘介于石,不終日,貞吉。’介如石焉,寧用終日,斷可識矣。定之於始,故不待終日也。
[疏]正義曰:“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者,言君子既見事之幾微,則須動作而應之,不得待終其日。言赴幾之速也。“《易》曰:介于石,不終日,貞吉”者,此《豫》之六二辭也。得位居中,故守介如石,見幾則動,不待終其一日也。“介如石焉,寧用終日,斷可識矣”者,此夫子解釋此爻之時,既守志耿介,如石不動,才見幾微,即知禍福,何用終竟其日,當時則斷可識矣。
君子知微知彰,知柔知剛,萬夫之望。”此知幾其神乎?
[疏]正義曰:“君子知微知彰”者,初見是幾,是知其微;既見其幾,逆知事之禍福,是知其彰著也。“知柔知剛”者,剛柔是變化之道,既知初時之柔,則逆知在后之剛,言凡物之體,從柔以至剛,凡事之理,從微以至彰,知幾之人,既知其始,又知其末,是合於神道,故為萬夫所瞻望也。萬夫舉大略而言。若知幾合神,則為天下之主,何直只云萬夫而已,此知幾其神乎者也。
子曰:“顏氏之子,其殆庶幾乎?有不善,未嘗不知,知之未嘗復行也。”在理則昧,造形而悟,顏子之分也。失之於幾,故有不善。得之於二,不遠而復,故知之未嘗復行也。
[疏]正義曰:“子曰顏氏之子”至“元吉者”,此第八節。上節明其知幾是圣人之德,此節論賢人唯庶於幾,雖未能知幾,故引顏氏之子以明之也。“其殆庶幾乎”者,言圣人知幾,顏子亞圣,未能知幾,但殆近庶慕而已,故云“其殆庶幾乎”,又以“殆”為辭。“有不善,未嘗不知”者,若知幾之人,本無不善。以顏子未能知幾,故有不善。不近於幾之人,既有不善,不能自知於惡。此顏子以其近幾,若有不善,未嘗不自知也。“知之未嘗復行”者,以顏子通幾,既知不善之事,見過則改,未嘗復更行之,但顏子於幾理闇昧,故有不善之事,於形器顯著,乃自覺悟,所有不善,未嘗復行。
《易》曰:‘不遠復,無祇悔,元吉。’吉兇者,失得之象也。得一者於理不盡,未至成形,故得不遠而復,舍兇之吉,免夫祗悔,而終獲元吉。祗,大也。
[疏]正義曰:以去幾既近,尋能改悔,故引《復》卦初九以明之也。以復卦初九既在卦初,則能復於陽道,是速而不遠,則能復也。所以無大悔而有元吉也。
天地絪缊,萬物化醇,男女構精,萬物化生。
[疏]正義曰:“天地絪缊”至“勿恒兇”,此第九節也。以前章利用安身以崇德也,安身之道在於得一,若已能得一,則可以安身。故此節明得一之事也。“天地絪缊,萬物化醇”者,絪缊,相附著之義。言天地無心,自然得一,唯二氣絪缊,共相和會,萬物感之變化而精醇也。天地若有心為二,則不能使萬物化醇也。“男女構精,萬物化生”者,構,合也。言男女陰陽相感,任其自然,得一之性,故合其精則萬物化生也。若男女無自然之性,而各懷差二,則萬物不化生也。
《易》曰:‘三人行,則損一人;一人行,則得其友。’言致一也。”致一而后化成也。
[疏]正義曰:此《損》卦六三辭也。言六三若更與二人同往承上,則上所不納,是三人俱行,并六三不相納,是則損一人也。若六三獨行,則上所容受,故云“一人行,則得其友”。此言無不如寡,三不及一也。言“致一也”者,此夫子釋此爻之意,謂此爻所論,致其醇一也。故一人獨行,乃得其友也。
子曰:“君子安其身而后動,易其心而后語,定其交而后求。君子脩此三者,故全也。危以動,則民不與也。懼以語,則民不應也。無交而求,則民不與也。莫之與,則傷之者至矣。
[疏]正義曰:“子曰:君子安其身而后動”者,此明致一之道,致一者,在身之謂。若己之為得,則萬事得;若己之為失,則萬事失也。欲行於天下,先在其身之一,故先須安靜其身而后動,和易其心而后語,先以心選定其交而后求。若其不然,則傷之者至矣。
《易》曰:‘莫益之,或擊之,立心勿恒,兇。’”夫虛己存誠,則眾之所不迕也。躁以有求,則物之所不欲也。
[疏]正義曰:此《益》之上九爻辭,在無位高亢,獨唱無和,是“莫益之”也。眾怒難犯,是“或擊之”也。勿,無也。由己建立其心,無能有恒,故兇危也。《易》之此言,若虛己存誠,則眾之所與;躁以有求,則物之所不與也。
[疏]正義曰:“子曰乾坤其《易》”至“失得之報”,此第五章也。前章明安身崇德之道,在於知幾得一也。此明《易》之體用,辭理遠大,可以濟民之行,以明失得之報也。
子曰:“乾坤,其易之門邪?”乾,陽物也。坤,陰物也。陰陽合德而剛柔有體,以體天地之撰,撰,數也。
[疏]正義曰:“子曰:乾坤,其易之門邪”者,易之變化,從乾坤而起,猶人之興動,從門而出,故乾坤是易之門邪。“乾,陽物也。坤,陰物也。陰陽合德而剛柔有體”者,若陰陽不合,則剛柔之體無從而生。以陰陽相合,乃生萬物,或剛或柔,各有其體。陽多為剛,陰多為柔也。“以體天地之撰”者,撰,數也。天地之內,萬物之象,非剛則柔,或以剛柔體象天地之數也。
以通神明之德。其稱名也,雜而不越。備物極變,故其名雜也。各得其序,不相逾越,況爻繇之辭也。
[疏]正義曰:“以通神明之德”者,萬物變化,或生或成,是神明之德。《易》則象其變化之理,是其《易》能通達神明之德也。“其稱名也雜而不越”者,《易》之其稱萬物之名,萬事論說,故辭理雜碎,各有倫敘,而不相乖越。《易》之爻辭,多載細小之物,若“見豕負涂”之屬,是雜碎也。辭雖雜碎,各依爻卦所宜而言之,是不相逾越也。
於稽其類,其衰世之意邪?有憂患而后作《易》,世衰則失得彌彰,爻繇之辭,所以明失得,故知衰世之意邪,稽,猶考也。
[疏]正義曰:稽,考也。類,謂事類。然考校《易》辭事類,多有悔之憂虞,故云變亂之世所陳情意也。若盛德之時,物皆遂性,人悉歡娛,無累於吉兇,不憂於禍害。今《易》所論,則有“亢龍有悔”,或稱“龍戰于野”,或稱“箕子明夷”,或稱“不如西鄰之禴祭”,此皆論戰爭盛衰之理,故云“衰世之意”也。凡云“邪”者,是疑而不定之辭也。
夫易彰往而察來,而微顯闡幽。易無往不彰,無來不察,而微以之顯,幽以之闡。闡,明也。
[疏]正義曰:“夫易彰往而察來”者,往事必載,是彰往也。來事豫占,是察來也。“而微顯闡幽”者,闡,明也。謂微而之顯,幽而闡明也。言《易》之所說,論其初微之事,以至其終末顯著也;論其初時幽闇,以至終末闡明也。皆從微以至顯,從幽以至明。觀其《易》辭,是微而幽闇也;演其義理,則顯見著明也。以體言之,則云“微顯”也;以理言之,則云“闡幽”,其義一也,但以體以理,故別言之。
開而當名,辨物正言,斷辭則備矣。開釋爻卦,使各當其名也。理類辨明,故曰“斷辭”也。
[疏]正義曰:“開而當名”者,謂開釋爻卦之義,使各當所象之名,若乾卦當龍,坤卦當馬也。“辨物正言”者,謂辨天下之物,各以類正定言之。若辨健物,正言其龍;若辨順物,正言其馬,是辨物正言也。“斷辭則備矣”者,言開而當名,及辨物正言,凡此二事,決斷於爻卦之辭,則備具矣。
其稱名也小,其取類也大。讬象以明義,因小以喻大。
[疏]正義曰:“其稱名也小”者,言《易》辭所稱物名多細小,若“見豕負涂”“噬臘肉”之屬,是其辭碎小也。“其取類也大”者,言雖是小物,而比喻大事,是所取義類而廣大也。
其旨遠,其辭文,其言曲而中。變化無恒,不可為典要,故其言曲而中也。
[疏]正義曰:“其旨遠”者,近道此事,遠明彼事,是其旨意深。若“龍戰于野”,近言龍戰,乃遠明陰陽斗爭、圣人變革,是其旨遠也。“其辭文”者,不直言所論之事,乃以義理明之,是其辭文飾也。若“黃裳元吉”,不直言得中居職,乃云黃裳,是其辭文也。“其言曲而中”者,變化無恒,不可為體例,其言隨物屈曲,而各中其理也。
其事肆而隱。事顯而理微也。
[疏]正義曰:其《易》之所載之事,其辭放肆顯露,而所論義理深而幽隱也。
因貳以濟民行,以明失得之報。貳則失得也,因失得以通濟民行,故明失得之報也。“失得之報”者,得其會則吉,乖其理則兇。
[疏]正義曰:“因貳以濟民行”者,貳,二也,謂吉兇二理。言易因自然吉兇二理,以濟民之行也,欲令趨吉而避兇,行善而不行惡也。“以明失得之報”者,言易明人行失之與得所報應也。失則報之以兇,得則報之以吉,是明失得之報也。
[疏]正義曰:“《易》之興也”至“巽以行權”,此第六章。明所以作《易》,為其憂患故。作《易》既有憂患,須脩德以避患,故明九卦為德之所用也。
《易》之興也,其於中古乎?作《易》者,其有憂患乎?無憂患則不為而足也。
[疏]正義曰:“其於中古乎”者,謂《易》之爻卦之辭,起於中古。若《易》之爻卦之象,則在上古伏犧之時,但其時理尚質素,圣道凝寂,直觀其象,足以垂教矣。但中古之時,事漸澆浮,非象可以為教,又須系以文辭,示其變動吉兇,故爻卦之辭,起於中古。則《連山》起於神農,《歸藏》起於黃帝,周《易》起於文王及周公也。此之所論,謂《周易》也。“作《易》者其有憂患乎”者,若無憂患,何思何慮,不須營作。今既作《易》,故知有憂患也。身既患憂,須垂法以示於后,以防憂患之事,故系之以文辭,明其失得與吉兇也。其作《易》憂患,已於初卷詳之也。
是故履,德之基也。基,所蹈也。
[疏]正義曰:以為憂患,行德為本也。六十四卦悉為脩德防患之事,但於此九卦,最是脩德之甚,故特舉以言焉,以防憂患之事。故履卦為德之初基。故為德之時,先須履踐其禮,敬事於上,故履為德之初基也。
謙,德之柄也。復,德之本也。夫動本於靜,語始於默,復者,各反其所始,故為德之本也。
[疏]正義曰:“謙,德之柄也”者,言為德之時,以謙為用,若行德不用謙,則德不施用,是謙為德之柄,猶斧刃以柯柄為用也。“復,德之本”者,言為德之時,先從靜默而來,復是靜默,故為德之根本也。
恒,德之固也。固,不傾移也。
[疏]正義曰:言為德之時,恒能執守,始終不變,則德之堅固,故為德之固也。
損,德之脩也。益,德之裕也。能益物者,其德寬大也。
[疏]正義曰:“損,德之脩”者,行德之時,恒自降損,則其德自益而增新,故云“損,德之脩”也。謙者,論其退下於人;損者,能自減損於己,故謙、損別言也。“益,德之裕”者,裕,寬大也。能以利益於物,則德更寬大也。
困,德之辨也。困而益明。
[疏]正義曰:若遭困之時,守操不移,德乃可分辨也。
井,德之地也。所處不移,象居得其所也。
[疏]正義曰:改邑不改井,井是所居之常處,能守處不移,是德之地也。言德亦不移動也。
巽,德之制也。巽,所以申命明制也。
[疏]正義曰:巽申明號令,以示法制。故能與德為制度也。自此已上,明九卦各與德為用也。
履,和而至。和而不至,從物者也。和而能至,故可履也。
[疏]正義曰:自此己下,明九卦之德也。言履卦與物和諧,而守其能至,故可履踐也。
謙,尊而光。復,小而辨於物。微而辨之,不遠復也。
[疏]正義曰:“謙,尊而光”者,以能謙卑,故其德益尊而光明也。“復,小而辨於物”者,言復卦於初細微小之時,即能辨於物之吉兇,不遠速復也。
恒,雜而不厭。雜而不厭,是以能恒。
[疏]正義曰:言恒卦雖與物雜碎并居,而常執守其操,不被物之不正也。
損,先難而后易。刻損以脩身,故先難也。身脩而無患,故后易也。
[疏]正義曰:先自減損,是先難也。后乃無患,是后易也。
益,長裕而不設。有所興為,以益於物,故曰長裕。因物興務,不虛設也。
[疏]正義曰:益是增益於物,能長養寬裕於物,皆因物性自然而長養,不空虛妄設其法而無益也。
因,窮而通。處窮而不屈其道也。
[疏]正義曰:言困卦於困窮之時,而能守節,使道通行而不屈也。
井,居其所而遷。改邑不改井,井所居不移,而能遷其施也。
[疏]正義曰:言井卦居得其所,恒住不移,而能遷其潤澤,施惠於外也。
巽,稱而隱。稱揚命令,而百姓不知其由也。
[疏]正義曰:言巽稱揚號令,而不自彰伐而幽隱也。自此已上,辨九卦性德也。
履以和行。謙以制禮。復以自知。求諸已也。
[疏]正義曰:“履以和行”者,自此以下,論九卦各有施用而有利益也。言履者以禮敬事於人,是調和性行也。“謙以制禮”者,性能謙順,可以裁制於禮。“復以自知”者,既能返復求身,則自知得失也。
恒以一德。以一為德也。
[疏]正義曰:恒能終始不移,是純一其德也。
損以遠害。止於脩身,故可以遠害而已。
[疏]正義曰:自降損脩身,無物害已,故遠害也。
益以興利。困以寡怨。困而不濫,無怨於物。
[疏]正義曰:“益以興利”者,既能益物,物亦益己,故興利也。“困以寡怨”者,遇困,守節不移,不怨天,不尤人,是無怨於物,故寡怨也。
井以辯義。施而無私,義之方也。
[疏]正義曰:井能施而無私,則是義之方所,故辨明於義也。
巽以行權。權反經而合道,必合乎巽順,而后可以行權也。
[疏]正義曰:巽順以。既能順時合宜,故可以權行也。若不順時制變,不可以行權也。
[疏]正義曰:“《易》之為書”至“思過半矣”,此第七章。明《易》書體用也。
《易》之為書也不可遠,擬議而動,不可遠也。
[疏]正義曰:“不可遠”者,言《易》書之體,皆仿法陰陽,擬議而動,不可遠離陰陽物象而妄為也。
為道也屢遷,變動不居,周流六虛,六虛,六位也。
[疏]正義曰:“其為道也屢遷”者,屢,數也。言易之為道,皆法象陰陽,數數遷改,若《乾》之初九則“潛龍”,九二則“見龍”,是屢遷也。“變動不居”者,言陰陽六爻,更互變動,不恒居一體也。若一陽生為復,二陽生為臨之屬是也。“周流六虛”者,言陰陽周遍,流動在六位之虛。六位言“虛”者,位本無體,因爻始見,故稱“虛”也。
上下無常,剛柔相易,不可為典要。不可立定準也。
[疏]正義曰:“上下無常”者,初居一位,又居二位,是上無常定也。既窮上位之極,又下來居於初,是上下無常定也。若九月剝卦,一陽上極也,十一月,一陽下來歸初也。“剛柔相易,不可為典要”者,言陰陽六爻,兩相交易,或以陰易陽,或以陽易陰,或在初位相易,在二位相易,六位錯綜上下,所易皆不同,是不可為典常要會也。
唯變所適。變動貴於適時,趣舍存乎會也。
[疏]正義曰:言剛柔相易之時,既無定準,唯隨應變之時所之適也。
其出入以度,外內使知懼,明出入之度,使物之外內之戒也。出入尢行藏,外內尢隱顯。遯以遠時為吉,豐以幽隱致兇,漸以高顯為美,明夷以處昧利貞,此外內之戒也。
[疏]正義曰:“其出入以度”者,出入尢行藏也。言行藏各有其度,不可違失於時,故韓氏云豐以幽隱致兇,明夷以處昧利貞,是出入有度也。“外內使知懼”者,外內尢隱顯,言欲隱顯之人,使知畏懼於易也。若不應隱而隱,不應顯而顯,必有兇咎,使知畏懼兇咎而不為也。
又明於憂患與故。故,事故也。
[疏]正義曰:故,事故也。非但使人隱顯知懼,又使人明曉於憂患并與萬事也。
無有師保,如臨父母。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終日乾乾,不可以怠也。
[疏]正義曰:言使人畏懼此易,歸行善道,不須有師保教訓,恒常恭敬,如父母臨之,故云“如臨父母也”。
初率其辭而揆其方,既有典常。能循其辭以度其義,原其初以要其終,則唯變所適,是其常典也。明其變者,存其要也,故曰“茍非其人,道不虛行”。
[疏]正義曰:“初率其辭而揆其方”者,率,循也。揆,度也。方,義也。言人君若能初始依循其《易》之文辭,而揆度其易之義理,則能知易有典常也,故云“既有典常”。易雖千變萬化,不可為典要,然循其辭,度其義,原尋其初,要結其終,皆唯變所適,是其常典也。言惟變是常,既以變為常,其就變之中,剛之與柔相易,仍不常也。故上云“不可為典要”也。
茍非其人,道不虛行。
[疏]正義曰:言若圣人,則能循其文辭,揆其義理,知其典常,是易道得行也;若茍非通圣之人,則不曉達易之道理,則易之道不虛空得行也。言有人則易道行,若無人則易道不行,無人而行,是虛行也。必不如此,故云“道不虛行”也。
《易》之為書也,原始要終,以為質也。質,體也。卦兼終始之義也。
[疏]正義曰:此以下亦明《易》辭體用,尋其辭,則吉兇可以知也。“原始要終,以為質”者,質,體也。言《易》之為書,原窮其事之初始,乾“初九,潛龍勿用”,是原始也;又要會其事之終末,若“上九亢龍有悔”,是要終也。言《易》以原始要終,以為體質也,此“潛龍”、“亢龍”,是一卦之始終也。諸卦亦然,若大畜初畜而后通,皆是也。亦有一爻之中原始要終也。故《坤》卦之初六“履霜,堅冰至”,履霜,是原始也;“堅冰至”,是要終也。
六爻相雜,唯其時物也。爻各存乎其時。物,事也。
[疏]正義曰:物,事也。一卦之中,六爻交相雜錯,唯各會其時,唯各主其事。若《屯》卦初九“盤桓利居貞”,是居貞之時,有居貞之事。六二,“屯如邅如”,是乘陽屯邅之時,是有屯邅之事也。略舉一爻,馀爻仿此也。
其初難知,其上易知,本末也。初辭擬之,卒成之終。夫事始於微而后至於著。初者,數之始,擬議其端,故難知也。上者,卦之終,事皆成著,故易知也。
[疏]正義曰:“其初難知”者,謂卦之初始,起於微細,始擬議其端緒,事未顯著,故難知也。“其上易知”者,其上謂卦之上爻,事巳終極,成敗巳見,故易知也。上云其上,則其初宜云下也。初既言初,則上應稱末,互文也。以《易經》爻辭言初言上,故此從《經》文也。“本末也”者,其初難知是本也,其上易知,是末也。以事本,故難知;以事末,故易知,故云“本末也”。“初辭擬之”者,覆釋“其初難知”也。以初時以辭擬議其始,故難知也。“卒成之終”者,覆釋“其上易知”也。言上是事之卒了,而成就終竟,故易知也。
若夫雜物撰德,辯是與非,則非其中爻不備。噫亦要存亡吉兇,則居可知矣。知者觀其彖辭,則思過半矣。夫彖者,舉立象之統,論中爻之義,約以存博,簡以兼眾,雜物撰德,而一以貫之。形之所宗者道,眾之所歸者一。其事彌繁,則愈滯乎形;其理彌約,則轉近乎道。彖之為義,存乎一也。一之為用,同乎道矣。形而上者,可以觀道,過半之益,不亦宜乎。
[疏]“若夫”至“過半矣”。正義曰:“若夫雜物撰德,辨是與非,則非其中爻不備”者,言雜聚天下之物,撰數眾人之德,辨定是之與非,則非其中之一爻,不能備具也。謂一卦之內,而有六爻,各主其物,各數其德,欲辨定此六爻之是非,則總歸於中爻,言中爻統攝一卦之義多也。若非中爻,則各守一爻,不能盡統卦義,以中爻居一無偏,故能統卦義也。尤《乾》之九二“見龍在田,利見大人”,九五“飛龍在天,利見大人”,是總攝乾卦之義也。乾是陽長,是行利見大人之時。二之與五,統攝乾德。又《坤》之六二云“直方大”,攝坤卦地道之義。六五“黃裳元吉”,亦統攝“坤”之臣道之義也。“噫亦要存亡吉兇,則居可知矣”者,噫者,發聲之辭。卦爻雖眾,意義必在其中爻,噫乎發嘆,要定或此卦存之與亡,吉之與兇,但觀其中爻,則居然可知矣。謂平居自知,不須營為也。“知者觀其彖辭,則思過半矣”者,彖辭,謂文王卦下之辭。言聰明知達之士,觀此卦下彖辭,則能思慮有益以過半矣。○注“夫彖者”至“近乎道”。○正義曰:“夫彖者,舉立象之統”者,謂文王卦下彖辭,舉明立此卦象之綱統也。云:“論中爻之義”者,言彖辭論量此卦中爻義意也。“舉立象之統”者,若《屯》卦彖云“利貞”,夫子釋云:“動於險中,大亨”。貞者,是舉立象之統也。論“中爻之義”者,若《蒙》卦云“蒙,亨”、“初筮告”,注云:“能為初筮,其唯二乎?”是《彖》云“初筮”,其在九二,是論中爻之義也。云“約以存博,簡以兼眾”者,唯舉中爻,是約是簡;存備六爻之義,是存博兼眾也。云“雜物撰德,而一以貫之”者,一卦六爻,雜聚諸物,撰數諸德,而用一道以貫穿之,一謂中爻也。以其居中,於上於下,無有偏二,故稱一也。“其事彌繁,則愈滯乎無形”者,愈,益也。滯,謂陷滯也。若事務彌更繁多,則轉益滯陷於形體,言處處妨礙也。云“其理彌約,則轉近乎道”者,若理能簡約則轉,轉附近於道,道以約少,無為之稱,故少則近於道也。
[疏]正義曰:“二與四”至“易之道也”,此第八章也。明諸卦二、三、四、五爻之功用,又明三才之道,并明《易》興之時,總贊明易道之大也,各隨文釋之。
二與四同功,同陰功也。而異位,有內外也。其善不同,二多譽,二處中和,故多譽也。四多懼,近也。位逼於君,故多懼也。柔之為道,不利遠者,其要無咎,其用柔中也。四之多懼,以近君也,柔之為道,須援而濟,故有不利遠者。二之能無咎,柔而處中也。
[疏]正義曰:“柔之為道,不利遠”者,此覆釋上“四多懼”之意。凡陰柔為道,當須親附於人以得濟。今乃遠其親援,而欲上逼於君,所以多懼。其不宜利於疏遠也。“其要無咎,其用柔中”者,覆釋上“二多譽”也。言二所多譽者,言二所以要會,無罪咎而多譽也。所以然者,以其用柔而居中也。
三與五同功,同陽功也。而異位,有貴賤也。三多兇,五多功,貴賤之等也。其柔危,其剛勝邪?三、五陽位,柔非其位,處之則危,居以剛健,勝其任也。夫所貴剛者,閑邪存誠,動而不違其節者也。所貴柔者,含弘居中,順而不失其貞者也。若剛以犯物,則非剛之道;柔以卑佞,則非柔之義也。
[疏]正義曰:“貴賤之等,其柔危,其剛勝邪”者,此釋“三與五同功”之義,五為貴,三為賤,是貴賤之等也。此并陽位,若陰柔處之則傾危,陽剛處之則克勝其任,故云“其柔危,其剛勝”也。諸本“三多兇五多功”之下,皆有注,今定本無也。三居下卦之極,故多兇。五居中處尊,故多功也。
《易》之為書也,廣大悉備,有天道焉,有人道焉,有地道焉,兼三材而兩之,故六。六者非它也,三材之道也。《說卦》備矣。
[疏]正義曰:“《易》之為書”至“吉兇生焉”。此節明三材之義,六爻相雜之理也。“六者非他,三材之道也”者,言六爻所效法者,非更別有他義,唯三材之道也。
道有變動,故曰爻,爻有等,故曰物。等,類也。乾,陽物也。坤,陰物也。爻有陰陽之類,而后有剛柔之用,故曰“爻有等,故曰物”。
[疏]正義曰:“道有變動,故曰爻”者,言三材之道,既有變化而移動,故重畫以象之,而曰爻也。“爻有等,故曰物”者,物,類也。言爻有陰陽貴賤等級,以象萬物之類,故謂之物也。
物相雜,故曰文。剛柔交錯,玄黃錯雜。
[疏]正義曰:言萬物遞相錯雜,若玄黃相間,故謂之文也。
文不當,故吉兇生焉。
[疏]正義曰:若相與聚居,間雜成文,不相妨害,則吉兇不生也。由文之不當,相與聚居,不當於理,故吉兇生也。
《易》之興也,其當殷之末世、周之盛德邪?當文王與紂之事邪?文王以盛德蒙難而能亨其道,故稱文王之德,以明易之道也。是故其辭危。文王與紂之事,危其辭也。
[疏]正義曰:“《易》之興也”至“易之道也”。此一節明《易》之興起在紂之末世,故其辭者,憂其傾危也。以當紂世憂畏滅亡,故作《易》辭,多述憂危之事,亦以垂法於后,使保身危懼,避其患難也。周氏云:“謂當紂時,不敢指斥紂惡,故其辭微危而不正也。”今案康伯之注云:“文王與紂之事,危其辭也”。則似周釋為得也。案下覆云:“危者使平”,則似危謂憂危,是非既未可明,所以兩存其釋也。
危者使平,易者使傾。易,慢易也。
[疏]正義曰:“危者使平”者,既有傾厄,以蒙大難,文王有天下,是危者使平也。“易者使傾”者,若其慢易,不循易道者,則使之傾覆,若紂為兇惡,以至誅滅也。
其道甚大,百物不廢。懼以終始,其要無咎。此之謂易之道也。夫文不當而吉兇生,則保其存者亡,不忘亡者存,有其治者亂,不忘危者安,懼以終始,歸於無咎,安危之所由,爻象之本體也。
[疏]正義曰:“其道甚大,百物不廢”者,言易道功用甚大,百種之物,賴之不有休廢也。“懼以終始”者,言恒能憂懼於終始,能於始思終,於終思始也。“其要無咎”者,若能始終皆懼,要會歸於無咎也。“此之謂易之道”者,言易之為道,若能終始之懼,則無兇咎,此謂易之所用之道,其大體如此也。
[疏]正義曰:“夫乾天下”至“其辭屈”,此第九章。自此巳下終篇末,總明易道之美,兼明易道愛惡相攻,情偽相感,吉兇悔吝由此而生,人情不等,制辭各異也。
夫乾,天下之至健也,德行恒易以知險。夫坤,天下之至順也,德行恒簡以知阻。能說諸心,能研諸侯之慮,諸侯,物主有為者也。能說萬物之心,能精為者之務。
[疏]正義曰:“德行恒易以知險”者,謂乾之德行,恒易略,不有艱難,以此之故,能知險之所興。若不有易略,則為險也,故行易以知險也。“德行恒簡以知阻”者,言坤之德行,恒為簡靜,不有煩亂,以此之故,知阻之所興也。若不簡則為阻難,故行簡靜,以知阻也。大難曰險,乾以剛健,故知其大難;小難曰阻,坤以柔順,故知其小難。知大難曰險者,案《坎》卦《彖》云:“天險不可升,地險山川丘陵”。言險不云阻,故知險為大難,險既為大,明阻為小也。“能說諸心”者,萬物之心,皆患險阻。今以阻險逆告於人,則萬物之心,無不喜說,故曰“能說諸心”也。“能研諸侯之慮”者,研,精也。諸侯既有為於萬物,育養萬物,使令得所,易既能說諸物之心,則能精妙諸侯之慮。謂諸侯以此易之道,思慮諸物,轉益精粹,故云“研諸侯之慮”也。
定天下之吉兇,成天下之亹亹者。是故變化云為,吉事有祥。象事知器,占事知來。“夫變化云為”者,行其吉事,則獲嘉祥之應;觀其象事,則知制器之方;玩其占事,則睹方來之驗也。
[疏]正義曰:“定天下之吉兇”者,言易道備載諸物得失,依之則吉,逆之則兇,是易能定天下之吉兇也。“成天下之亹亹”者,亹亹,勉也。天下有所營為,皆勉勉不息。若依此易道,則所為得成,故云“成天下之亹亹”也。“是故變化云為”者,易既備含諸事以是之故,物之或以漸變改,或頓從化易,或口之所云,或身之所為也。“吉事有祥”者,若行吉事則有嘉祥之應也。“象事知器”者,觀其所象之事,則知作器物之方也。“占事知來”者,言卜占之事,則知未來之驗也。言易之為道,有此諸德也。
天地設位,圣人成能。圣人乘天地之正,萬物各成其能。
[疏]正義曰:“天地設位”者,言圣人乘天地之正,設貴賤之位也。“圣人成能”者,圣人因天地所生之性,各成其能,令皆得所也。
人謀鬼謀,百姓與能。人謀,況議於眾以定失得也;鬼謀,況寄卜筮以考吉兇也。不役思慮,而失得自明;不勞探討,而吉兇自著。類萬物之情,通幽深之故,故百姓與能,樂推而不厭也。
[疏]正義曰:謂圣人欲舉事之時,先與人眾謀圖以定得失,又卜筮於鬼神以考其吉兇,是與鬼為謀也。圣人既先與人謀鬼神謀,不煩思慮與探討,自然能類萬物之情,能通幽深之理,是其能也,則天下百姓,親與能人,樂推為王也。自此巳上,論易道之大,圣人法之而行。
八卦以象告,以象告人。爻彖以情言。辭有險易,而各得其情也。
[疏]正義曰:自此巳下,又明卦爻剛柔變動情偽相感之事也。
剛柔雜居,而吉兇可見矣。變動以利言,變而通之,以盡利也。
[疏]正義曰:“剛柔雜居,而吉兇可見矣”者,剛柔二爻相雜而居,得理則吉,失理則兇,故吉兇可見也。“變動以利言”者,若不變不動,則於物有損有害;今變而動之,使利益於物,是變動以利而言說也。
吉兇以情遷。吉兇無定,唯人所動。情順乘理以之吉,情逆違道以蹈兇,故曰“吉兇以情遷”也。
[疏]正義曰:遷,謂遷移。凡得吉者,由情遷移於善也。所得兇者,由情遷於惡也。
是故愛惡相攻而吉兇生,泯然同順,何吉何兇?愛惡相攻,然后逆順者殊,故吉兇生。
[疏]正義曰:若泯然無心,事無得失,何吉兇之有,由有所貪愛,有所憎惡,兩相攻擊,或愛攻於惡,或惡攻於愛,或兩相攻擊,事有得失,故吉兇生也。
遠近相取而悔吝生,相取,尢相資也。遠近之爻,互相資取,而后有悔吝也。
[疏]正義曰:遠謂兩卦上下相應之類,近謂比爻共聚,迭相資取,取之不以理,故悔吝生也。
情偽相感而利害生。情以感物則得利,偽以感物則致害也。
[疏]正義曰:情,謂實情;偽,謂虛偽。虛實相感,若以情實相感則利生,若以虛偽相感則害生也。
凡易之情,近而不相得則兇。近,況比爻也。易之情,剛柔相摩,變動相適者也。近而不相得,必有乖違之患。或有相違而無患者,得其應也;相順而皆兇者,乖於時也。存事以考之,則義可見矣。
[疏]正義曰:近,謂兩爻相近而不相得,以各無外應,則致兇咎;若各有應,雖近不相得,不必皆兇也。
或害之,悔且吝。夫無對於物而后盡全順之道,豈可有欲害之者乎?雖能免濟,必有悔吝也。或,欲害之辭也。
[疏]正義曰:言若能弘通,不偏對於物,盡竭順道,物豈害之?今既有心於物,情意二三,其外物則或欲害之,則有兇禍。假令自能免濟,猶有悔及吝也。故云“或害之,悔且吝”也。
將叛者其辭慚,中心疑者其辭枝。吉人之辭寡,躁人之辭多。誣善之人其辭游,失其守者其辭屈。
[疏]正義曰:“將叛者其辭慚”者,此巳下說人情不同,其辭各異。將欲違叛巳者,貌雖相親,辭不以實,故其辭慚也。“中心疑者其辭枝”者,枝,謂樹枝也。中心於事疑惑,則其心不定,其辭分散若閒枝也。“吉人之辭寡”者,以其吉善辭直,故辭寡也。“躁人之辭多”者,以其煩躁,故其辭多也。“誣善之人其辭游”者,游,謂浮游。誣罔善人,其辭虛漫,故言其辭游也。“失其守者其辭屈”者,居不值時,失其所守之志,故其辭屈橈不能申也。凡此辭者,皆論《易經》之中有此六種之辭,謂作《易》之人,述此六人之意,各準望其意而制其辭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