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下兌上。夬:揚于王庭,孚號有厲。告自邑,不利即戎。利有攸往。夬與剝反者也。剝以柔變剛,至於剛幾盡。夬以剛決柔,如剝之消剛。剛隕則君子道消,柔消則小人道隕。君子道消,則剛正之德不可得直道而用,刑罰之威不可得坦然而行。“揚于王庭”,其道公也。
[疏]“夬揚于王庭”至“利有攸往”。○正義曰:夬,決也。此陰消陽息之卦也。陽長至五,五陽共決一陰,故名為“夬”也。“揚于王庭”者,明行決斷之法,夬以剛決柔,施之於人,則是君子決小人也。王庭是百官所在之處,以君子決小人,故可以顯然發揚決斷之事於王者之庭,示公正而無私隱也,故曰“揚于王庭”也。“孚號有厲”者,號,號令也。行決之法,先須號令。夬以剛決柔,則是用明信之法而宣其號令,如此即柔邪者危,故曰“孚號有厲”也。以剛制斷,行令於邑可也。若用剛即戎,尚力取勝,為物所疾,以此用師,必有不利,故曰“告自邑,不利即戎”。雖“不利即戎”,然剛德不長,則柔邪不消。故陽爻宜有所往,夬道乃成,故曰“利有攸往”也。
《彖》曰:夬,決也,剛決柔也。健而說,決而和。“健而說”,則“決而和”矣。
[疏]“《彖》曰”至“決而和”。○正義曰:夬,決也。“剛決柔”者,此就爻釋卦名也。“健而說,決而和”者,此就二體之義,明決而能和,乾健而兌說,健則能決,說則能和,故曰“決而和”也。
“揚于王庭”,柔乘五剛也。剛德齊長,一柔為逆,眾所同誅,而無忌者也。故可“揚于王庭”。
[疏]正義曰:此因一陰而居五陽之上,釋行決之法。以剛德齊長,一柔為逆,無所同誅,誅而無忌也,故曰“揚于王庭”。言所以得顯然“揚于王庭”者,只謂柔乘五剛也。
“孚號有厲”,其危乃光也。剛正明信以宣其令,則柔邪者危,故曰“其危乃光也”。
[疏]正義曰:以明信而宣號令,即柔邪者危厲,危厲之理,分明可見,故曰“其危乃光也”。
“告自邑,不利即戎”,所尚乃窮也。以剛斷制,告令可也。“告自邑”,謂行令於邑也。用剛即戎,尚力取勝也。尚力取勝,物所同疾也。
[疏]正義曰:剛克之道,不可常行。若專用威猛,以此即戎,則便為尚力取勝,即是決而不和,其道窮矣。行決所以惟“告自邑,不利即戎”者,只謂所尚乃窮故也。
“利有攸往”,剛長乃終也。剛德愈長,柔邪愈消,故“利有攸往”,道乃成也。
[疏]正義曰:終成也,剛長柔消,夬道乃成也。
《象》曰:澤上於天,夬。君子以施祿及下,居德則忌。“澤上於天”,夬之象也。“澤上於天”,必來下潤,“施祿及下”之義也。《夬》者,明法而決斷之象也。忌止也。法明斷嚴,不以慢,故“居德”以明禁也。施而能嚴,嚴而能施,健而能說,決而能和,美之道也。
[疏]“《象》曰”至“居德則忌”。○正義曰:“澤上於天,夬”者,澤性潤下,雖復“澤上於天”,決來下潤,此事必然,故是“夬”之象也。“君子以施祿及下,居德則忌”者,忌,禁也。“決”有二義,《象》則澤來潤下,《彖》則明法決斷,所以君子法此夬義。威惠兼施,雖復施祿及下,其在身居德,復須明其禁令,合於健而能說,決而能和,故曰“君子以施祿及下,居德則忌”也。
初九:壯于前趾,往不勝,為咎。居健之初,為決之始,宜審其策,以行其事。壯其前趾,往而不勝,宜其咎也。
[疏]正義曰:初九居夬之初,當須審其籌策,然后乃往。而體健處下,徒欲果決壯健,前進其趾,以此而往,必不克勝,非決之謀,所以“為咎”,故曰“初九,壯于前趾,往不勝,為咎”也。
《象》曰:不勝而往,咎也。不勝之理,在往前也。
[疏]正義曰:《經》稱“往不勝。為咎”,象云“不勝而往,咎”翻其文者,蓋暴虎馮河,孔子所忌,謬於用壯,必無勝理。孰知不勝,果決而往,所以致於咎過。故注云“不勝之理,在往前”也。
九二:惕號,莫夜有戎,勿恤。居健履中,以斯決事,能審已度而不疑者也。故雖有惕懼號呼,莫夜有戎,不憂不惑,故“勿恤”也。
[疏]正義曰:九二體健居中,能決其事,而無疑惑者也。雖復有人惕懼號呼,語之云莫夜必有戎卒來害已,能番已度,不惑不憂,故“勿恤”也。
《象》曰:“有戎勿恤”,得中道也。
[疏]正義曰:“得中道”者,決事而得中道,故不以有戎為憂,故云“得中道”也。
九三:壯于頄,有兇。君子夬夬,獨行,遇雨若濡。而慍,無咎。頄,面權也,謂上六也。最處體上,故曰“權”也。剝之六三,以應陽為善。夫剛長則君子道興,陰盛則小人道長。然則處陰長而助陽則善,處剛長而助柔則兇矣。夬為剛長,而三獨應上六,助於小人,是以兇也。君子處之,必能棄夫情累,決之不疑,故曰“夬夬”也。若不與眾陽為群,而獨行殊志,應於小人,則受其困焉。“遇雨若濡”,有恨而無所咎也。
[疏]“九三壯于頄”至“無咎”。○正義曰:“壯于頄,有兇”者,頄,面權也,謂上六也。言九三處夬之時,獨應上六,助於小人,是以兇也。若剝之六三,處陰長之時而應上,是助陽為善。今九三處剛長之時,獨助陰為兇也。“君子夬夬”者,君子之人,若於此時,能棄其情累,不受於應,在於決斷而無滯,是“夬夬”也。“獨行,遇雨若濡,有慍無咎”者,若不能決斷,殊於眾陽,應於小人,則受濡濕其衣,自為怨恨,無咎責於人,故曰“有慍無咎”也。
《象》曰:“君子夬夬”,終無咎也。
[疏]正義曰:眾陽決陰,獨與上六相應,是有咎也。若能“夬夬”,決之不疑,則“終無咎”矣。然則象云“無咎”,自釋“君子夬夬”,非經之“無咎”也。
九四:臀無膚,其行次且。牽羊悔亡,聞言不信。不剛而進,非已所據,必見侵傷,失其所安,故“臀無膚,其行次且”也。羊者,抵狠難移之物,謂五也。五為夬主,非下所侵。若牽於五,則可得“悔亡”而已。剛亢不能納言,自任所處,聞言不信以斯而行,兇可知矣。
[疏]“九四臀無膚”至“聞言不信”。○正義曰:“臀無膚,其行次且”者,九四據下三陽,位又不正,下剛而進,必見侵傷侵傷,則居不得安,若“臀無膚”矣。次且行不前進也。臀之無膚,居既失安,行亦不進,故曰“臀無膚,其行次且”也。“牽羊悔亡,聞言不信”者,羊者,抵狠難移之物,謂五也。居尊當位,為夬之主,下不敢侵。若牽於五,則可得悔亡,故曰“牽羊悔亡”。然四亦是剛陽,各亢所處,雖復聞牽羊之言,不肯信服事於五,故曰“聞言不信也”。
《象》曰:“其行次且”,位不當也。“聞言不信”,聰不明也。同於噬嗑滅耳之“兇”。
[疏]“無不明也”。○正義曰:“聰不明”者,聰,聽也。良由聽之不明,故聞言不信也。○注“同於噬嗑滅耳之兇”。○正義曰:四既聞言不信,不肯牽系於五,則必被侵克致兇。而《經》無兇文,《象》稱“聰不明”者,與《噬嗑》上九辭同,彼以不明釋兇,知此亦為兇也。
九五:莧陸夬夬,中行無咎。莧陸,草之柔脆者也。決之至易,故曰“夬夬”也。夬之為義,以剛決柔,以君子除小人者也。而五處尊位,最比小人,躬自決者也。以至尊而敵至賤,雖其克勝,未足多也。處中而行,足以免咎而已,未足光也。
[疏]“九五”至“無咎”。○正義曰:“莧陸,草之柔脆者也。夬之為義,以剛決柔,以君子除小人者也。”五處尊位,為夬之主,親決上六,決之至易也,如決莧草然,故曰“莧陸夬夬”也。但以至尊而敵於至賤,雖其克勝,不足貴也。特以中行之故,才得無咎,故曰“中行無咎”。○注“莧陸,草之柔脆者”。○正義曰:“莧陸,草之柔脆”者,子夏《傳》云:“莧陸,木根,草莖,剛下柔上也。”馬融、鄭玄、王肅皆云“莧陸,一名商陸”,皆以莧陸為一。黃遇云:“莧,人莧也。陸,商陸也。”以莧陸為二。案:《注》直云“草之柔脆”者,亦以為一同於子夏等也。
《象》曰:“中行無咎”,中未光也。
[疏]正義曰:“中未光”者,雖復居中而行,以其親決上六,以尊敵卑,未足以為光大也。
上六:無號,終有兇。處夬之極,小人在上,君子道長,無所共棄,故非號咷所能延也。
[疏]正義曰:上六,居夬之極,以小人而居群陽之上,眾共棄也。君子道長,小人必兇。非號咷所免,故禁其號咷,曰“無號終有兇”也。
《象》曰:“無號”之“兇”,終不可長也。
[疏]正義曰:“終不可長”者,長,延也。兇危若此,非號咷所能延,故曰“終不可長也”。
巽下乾上。姤:女壯,勿用取女。
[疏]正義曰:“姤,遇也。”此卦一柔而遇五剛,故名為“姤”。施之於人,則是一女而遇五男,為壯至甚,故戒之曰“此女壯甚,勿用取此女”也。
《彖》曰:姤,遇也。柔遇剛也。施之於人,即女遇男也。一女而遇五男,為壯至甚,故不可取也。
[疏]正義曰:此就爻釋卦名,以初六一柔而上遇五剛,所以名“遇”,而用釋卦辭“女壯,勿用取女”之義也。
“勿用取女”,不可與長也。天地相遇,品物咸章也。正乃功成也。
[疏]“勿用取女”至“品物咸章也”。○正義曰:“勿用取女,不可與長”者,女之為體,婉娩貞順,方可期之偕老。淫壯若此,不可與之長久,故“勿用取女”。“天地相遇,品物咸章”者,已下廣明遇義。卦得遇名,本由一柔與五剛相遇,故遇辭非美,就卦而取,遂言遇不可用,是“勿用取女”也。故孔子更就天地嘆美“遇”之為義不可廢也。天地若各亢所處,不相交遇,則萬品庶物,無由彰顯,必須二氣相遇,乃得化生,故曰:“天地相遇,品物咸章”。
剛遇中正,天下大行也。化乃大行也。
[疏]正義曰:莊氏云:“一女而遇五男,既不可取,天地匹配,則能成品物。”由是言之,若剛遇中正之柔,男得幽貞之女,則天下人倫之化,乃得大行也。
《姤》之時義大矣哉!凡言義者,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者也。
[疏]“姤之時義大矣哉”!正義曰:上既博美,此又結嘆,欲就卦而取義。但是一女而遇五男,不足稱美,博論“天地相遇”,乃致“品物咸章”,然后“姤之時義大矣哉”!。○注“凡言義者”至“有意謂者也”。○正義曰:《注》總為稱義發例,故曰“凡言”也。就卦以驗名義,只是女遇於男,博尋遇之深旨,乃至道該天地,故云“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者也。
《象》曰:天下有風,姤。后以施命誥四方。
[疏]正義曰:風行天下,則無物不遇,故為遇象。“后以施命誥四方”者,風行草偃,天之威令,故人君法此,以施教命,誥於四方也。
初六:系于金柅,貞吉。有攸往,見兇。羸豕孚蹢躅。金者,堅剛之物。尼者,制動之主,謂九四也。初六處遇之始,以一柔而承五剛,體夫躁質,得遇而通,散而無主,自縱者也。柔之為物,不可以不牽。臣妾之道,不可以不貞,故必系于正應,乃得“貞吉”也。若不牽于一,而有攸往行,則唯兇是見矣。羸豕,謂牝豕也。群豕之中,豭強而牝弱,故謂之“羸豕”也。孚,猶務躁也。夫陰質而躁恣者,羸豕特甚焉,言以不貞之陰,失其所牽,其為淫丑,若羸豕之孚務蹢躅也。
[疏]“初六系于金柅”至“羸豕孚蹢躅”。○正義曰:系于金柅,貞吉”者,金者,堅剛之物。柅者,制動之主,謂九四也。初六陰質,若系於正,應以從於四,則貞而吉矣,故曰“系于金柅,貞吉”也。“有攸往,見兇”者,若不牽於一,而有所行往,則惟兇是見矣,故曰“有攸往,見兇”。“羸豕孚蹢躅”者,初六處遇之初,以一柔而承五剛,是不系金柅,有所往者也。不系而往,則如羸豕之務躁而蹢躅然也,故曰:“羸豕孚蹢躅”。羸豕謂牝豕也。群豕之中,豭強而牝弱也,故謂牝豕為羸豕。陰質而淫躁,牝豕特甚焉,故取以為喻。○注“柅者,制動之主”。○正義曰:“柅者,制動之主”。柅之為物,眾說不同。王肅之徒皆為織績之器,婦人所用。惟馬云:“柅者,在車之下,所以止輪令不動者也。”王注云:“柅,制動之主。”蓋與馬同。
《象》曰:“系于金柅”,柔道牽也。
[疏]正義曰:“柔道牽”者,陰柔之道,必須有所牽系也。
九二:包有魚,無咎,不利賓。初陰而窮下,故稱“魚”。不正之陰,處遇之始,不能逆近者也。初自樂來應已之廚,非為犯奪,故“無咎”也。擅人之物,以為已惠,義所不為,故“不利賓”也。
[疏]正義曰:“庖有魚、無咎”者,初六以陰而處下,故稱魚也。以不正之陰,處遇之始,不能逆於所近,故舍九四之正應,樂充九二之庖廚,故曰“九二、庖有魚”。初自樂來,為已之廚,非為犯奪,故得“無咎”也。“不利賓者”,夫擅人之物,以為己惠,義所不為,故“不利賓”也。
《象》曰:“包有魚”,義不及賓也。
[疏]正義曰:“義不及賓”者,言有他人之物,於義不可及賓也。
九三:臀無膚,其行次且,厲,無大咎。處下體之極,而二據於初,不為已乘,居不獲安,行為其應,不能牽據,以固所處,故曰“臀無膚,其行次且”也。然履得其位,非為妄處,不遇其時,故使危厲。災非已招,是以“無大咎”也。
[疏]正義曰:陽之所據者,陰也。九三處下體之上,為內卦之主,以乘於二,無陰可據,居不獲安,上又無應,不能牽據以固所處,同於夬卦九四之失據,故曰“臀無膚,其行次且”也。然復得其位,非為妄處,特以不遇其時,故致此危厲,災非已招,故無大咎,故曰“厲無大咎”。
《象》曰:“其行次且”,行未牽也。
[疏]正義曰:“行未牽”者,未能牽據,故“其行次且”,是“行未牽也”。
九四:包無魚,起兇。二有其魚,故失之也。無民而動,失應而作,是以“兇”也。
[疏]正義曰:“庖無魚”者,二擅其應,故曰“庖無魚”也。庖之無魚,則是無民之義也。“起兇”者,起,動也。“無民而動,失應而作,是以兇也。”
《象》曰:“無魚”之兇,遠民也。
[疏]正義曰:“遠民”者,陰為陽之民,為二所據,故曰“遠民”也。
九五:以杞包瓜,含章,有隕自天。杞之為物,生於肥地者也。包瓜為物,系而不食者也。九五履得尊位,而不遇其應,得地而不食,含章而未發,不遇其應,命未流行。然處得其所,體剛居中,志不舍命,不可傾隕,故曰“有隕自天”也。
[疏]“九五以杞包瓜”至“有隕自天”。○正義曰:“以杞匏瓜”者,杞之為物,生於肥地;匏瓜為物,系而不食,九五處得尊位而不遇,其應是得地而不食,故曰“以杞匏瓜”也。“含章,有隕自天”者,不遇其應,命未流行,無物發起其美,故曰“含章”。然體剛居中,雖復當位,命未流行,而不能改其操,無能傾隕之者,故曰:“有隕自天”,蓋言惟天能隕之耳。○注“杞之為物,生於肥地者也”。○正義曰:“杞之為物,生於肥地者也”,先儒說杞,亦有不同。馬云:“杞,大木也。”《左傳》云:“杞梓皮革自楚注,則為杞梓之杞。”子夏《傳》曰:“作杞匏瓜。”薛虞《記》云:“杞,杞柳也。杞性柔刃,宜屈橈,似匏瓜。”又為杞柳之杞。案:王氏云“生於肥地”,蓋以杞為今之枸杞也。
《象》曰:九五“含章”,中正也。“有隕自天”,志不舍命也。
[疏]正義曰:“中正”者,中正故有美,無應故“含章”,而不發。若非九五中正,則無美可含,故舉爻位而言“中正”也。“志不舍命”者,雖命未流行,而居尊當位,“志不舍命”,故曰“不可傾隕”也。
上九:姤其角,吝,無咎。進之於極,無所復遇,遇角而已,故曰“姤其角”也。進而無遇,獨恨而已,不與物爭,其道不害,故無兇咎也。
[疏]正義曰:“姤其角”者,角者,最處體上,上九進之於極,無所復遇,遇角而已,故曰“姤其角”也。“吝無咎”者,角非所安,與無遇等,故獨恨而鄙吝也。然不與物爭,其道不害,故無兇咎,故曰“無咎”也。
《象》曰:“姤其角”,上窮吝也。
[疏]正義曰:“上窮吝”者,處於上窮,所以遇角而吝也。
坤下兌上。萃:亨。聚乃通也。
[疏]正義曰:“萃”,卦名也,又萃聚也,聚集之義也。能招民聚物,使物歸而聚已,故名為“萃”也。亨者,通也。擁隔不通,無由得聚,聚之為事,其道必通,故云“萃亨”。
王假有廟。假,至也,王以聚至有廟也。
[疏]正義曰:假,至也。天下崩離,則民怨神怒,雖復享祀,與無廟同。王至大聚之時,孝德乃昭,始可謂之“有廟”矣,故曰“王假有廟”。
利見大人,亨,利貞。聚得大人,乃得通而利正也。
[疏]正義曰:聚而無主,不散則亂。惟有大德之人,能弘正道,乃得常通而利正,故曰“利見大人,亨,利貞”也。
用大牲,吉。全乎聚道,“用大牲乃吉”也。聚道不全,而用大牲,神不福也。
[疏]正義曰:大人為王,聚道乃全,以此而用大牲,神明降福。故曰“用大牲,吉也”。
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人聚神祐,何往不利?故曰“利有攸往”也。
《彖》曰:萃,聚也。順以說,剛中而應,故“聚”也。但“順而說”,則邪佞之道也。剛而違於中應,則強亢之德也。何由得聚?順說而以剛為主,主剛而履中,履中以應,故得聚也。
[疏]“《彖》曰”至“故聚也”。○正義曰:萃,聚者,訓,“萃”名也。“順以說,剛中而應,故聚”者,此就二體及九五之爻釋所以能聚也。若全用順說,則邪佞之道興;全用剛陽,而違於中應,則強亢之德著,何由得聚?今“順以說”,而剛為主,則非邪佞也。應不失中,則非偏亢也。如此方能聚物,故曰“順以說,剛中而應,故聚也”。
“王假有廟”,致孝享也。全聚乃得致孝之享也。
[疏]正義曰:享,獻也。聚道既全,可以至於“有廟”,設祭祀而“致孝享”也。
“利見大人,亨”,聚以正也。大人,體中正者也。通眾以正,聚乃得全也。
[疏]正義曰:釋聚所以利見大人,乃得通而利正者,良由大人有中正之德,能以正道通而化之,然后聚道得全,故曰“聚以正也”。
用大牲,吉,利有攸往,順天命也。“順以說”而不損剛,“順天命”者也。天德剛而不違中,順天則說,而以剛為主也。
[疏]正義曰:天之為德,剛不違中,今“順以說”,而以剛為主,是“順天命”也。動順天命,可以享於神明,無往不利,所以得用大牲,吉。“利有攸往”者,只為“順天命”也。
觀其所聚,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方以類聚,物以群分”,情同而后乃聚,氣合而后乃群。
[疏]正義曰:此廣明萃義而嘆美之也。凡物所以得聚者,由情同也。情志若乖,無由得聚,故“觀其所聚,則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象》曰:澤上於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聚而無防,則眾心生,
[疏]正義曰:澤上於地,則水潦聚,故曰“澤上於地,萃”也。除者,治也。人既聚會,不可無防備。故君子於此之時,脩治戎器以戒備不虞也。
初六:有孚不終,乃亂乃萃。若號,一握為笑,勿恤,往無咎。有應在四而三承之,心懷嫌疑,故“有孚不終”也。不能守道,以結至好,迷務競爭,故“乃亂乃萃”也。一握者,小之貌也。為笑者,懦劣之貌也。已為正配,三以近寵,若安夫卑退,謙以自牧,則“勿恤”而“往無咎”也。
[疏]“初六有孚”至“往無咎”。○正義曰:“有孚不終,乃亂乃萃”者,初六有應在四,而三承之,萃聚之時,貴於近合,見三承四,疑四與三,始以中應相信,末以他意相阻,故曰“有孚不終”也。既心懷嫌疑,則情意迷亂,奔馳而行,萃不以禮,故曰“乃亂乃萃”。一握者,小之貌也,自比一握之問,言至小也。為笑者,非嚴毅之容,言懦劣也。已為正配,三以近寵。若自號比為一握之小,執其謙退之容,不與物爭,則不憂於三,往必得合而“無咎”矣,故曰“若號一握為笑,勿恤,往無咎”也。
《象》曰:“乃亂乃萃”,其志亂也。
[疏]正義曰:“其志亂”者,只為疑四與三,故志意迷亂也。
六二:引吉無咎,孚乃利用禴。居萃之時,體柔當位,處坤之中,己獨處正,與眾相殊,異操而聚,民之多僻,獨正者危。未能變體以遠於害,故必見引,然后乃“吉”而“無咎”也。禴,殷者祭名也,四時祭之省者也。居聚之時,處於中正,而行以忠信致之。以省薄薦於鬼神也。
[疏]“六二”至“利用禴”。○正義曰:“引吉無咎”者,萃之為體,貴相從就,聚道乃成。今六二以陰居陰,復在坤體,志於靜退,則是守中未變,不欲相從者也。乖眾違時則致危害,故須牽引乃得“吉”而“無咎”也,故曰“引吉無咎”。“孚乃利用禴”者,禴,殷春祭之名也。四時之祭最薄者也。雖乖於眾,志須牽引。然居中得正,忠信而行,故可以省薄祭於鬼神也,故曰“孚乃利用禴”。
《象》曰:“引吉無咎”,中未變也。
[疏]正義曰:“中未變也”者,釋其所以須引乃吉,良由居中未變。
六三:萃如,嗟如,無攸利。往無咎,小吝。履非其位,以比於四,四亦失位。不正相聚,相聚不正,患所生也。干人之應,害所起也,故“萃如嗟如,無攸利”也。上六亦無應而獨立,處極而憂危,思援而求朋,巽以待物者也。與其萃於不正,不若之於同志,故可以往而無咎也。二陰相合,猶不若一陰一陽之應,故有“小吝”也。
[疏]“六三萃如嗟如”至“小吝”。○正義曰:居萃之時,“履非其位,以比於四,四亦失位。不正相聚,相聚不正,患所生也。干人之應,害所起也”,故曰“萃如,嗟如,無攸利”也。“往無咎,小吝”者,“上六亦無應而獨立,處極而憂危,思援而求朋,巽以待物者也。與其萃於不正,不若之於同志,故可往而無咎”。但以上六是陰,已又是陰,以“二陰相合,猶不若一陰一陽之應,故有小吝也”。
《象》曰:“往無咎”,上巽也。
[疏]正義曰:以上體柔巽,以求其朋,故三可以往而無咎也。
九四:大吉,無咎。履非其位而下據三陰,得其所據,失其所處。處聚之時,不正而據,故必“大吉”,立夫大功,然后“無咎”也。
[疏]正義曰:以陽處陰,明履非其位,又不據三陰,得其所據,失其所處。處聚之時,不正而據,是其兇也。若以萃之時,立夫大功,獲其大吉乃得無咎,故曰“大吉,無咎”。
《象》曰:“大吉無咎”,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謂以陽居陰也。
九五:萃有位,無咎,匪孚。元永貞,悔亡。處聚之時,最得盛位,故曰“萃有位”也。四專而據,己德不行,自守而己,故曰“無咎匪孚”。夫脩仁守正,久必悔消,故曰“元永貞,悔亡”。
[疏]“九五”至“悔亡”。○正義曰:九五處聚之時,最得盛位,故曰“萃有位”也。既得盛位,所以“無咎”。“匪孚”者,良由四專而據,已德化不行,信不孚物,自守而已,故曰“無咎,匪孚”。若能修夫大德,久行其正,則其悔可消,故曰“元永貞,悔亡”。
《象》曰:“萃有位”,志未光也。
[疏]正義曰:“志未光也”者,雖有盛位,然德未行,久乃悔亡。今時志意未光大也。
上六:赍咨涕洟,無咎。處聚之時,居於上極,五非所乘,內無應援。處上獨立,近遠無助,危莫甚焉。赍咨,嗟嘆之辭也。若能知危之至,懼禍之深,憂病之甚,至于涕洟,不敢自安,亦無所不害,故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赍咨”者,居萃之時,最處上極,五非所乘,內又無應,處上獨立,無其援助,危亡之甚,居不獲安,故“赍咨”而嗟嘆也。若能知有危亡,懼害之深,憂危之甚,至於涕洟滂沱,如此居不獲安,方得無所不害,故“無咎”矣。自目出曰涕,自鼻出曰洟。
《象》曰:“赍咨涕洟”,未安上也。
[疏]正義曰:“未安上”者,未敢安居其上所乘也。
巽下坤上。升:元亨,用見大人,勿恤。巽順可以升,陽爻不當尊位,無嚴剛之正,則未免於憂,故用見大人,乃“勿恤”也。
[疏]正義曰“升,元亨”者,“升”,卦名也。升者,登上之義,升而得大通,故曰“升,元亨”也。“用見大人,勿恤”者,升者,登也。陽爻不當尊位,無剛嚴之正,則未免於憂,故用見大德之人,然后乃得無憂恤,故曰“用見大人,勿恤”。
南征吉。以柔之南,則麗乎大明也。
[疏]正義曰:非直須見大德之人,復宜適明陽之地。若以陰之陰,彌足其闇也。南是明陽之方,故云“南征吉”也。
《彖》曰:柔以時升。柔以其時,乃得升也。
[疏]正義曰:“升”之為義,自下升高,故就六五居尊,以釋名“升”之意。六五以陰柔乏質,起升貴位,若不得時,則不能升耳,故曰“柔以時升”也。
巽而順,剛中而應,是以大亨。純柔則不能自升,剛亢則物不從。既以時升,又“巽而順,剛中而應”,以此而升,故得“大亨”。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及九二之爻,釋“元亨”之德也。“純柔則不能自升,剛亢則物所不從”。卦體既巽且順,爻又剛中而應於五,有此眾德,故得“元亨”。
“用見大人,勿恤”,有慶也。“南征吉”,志行也。巽順以升,至于大明,“志行”之謂也。
[疏]正義曰:“用見大人,勿恤有慶”者,以大通之德,“用見大人”,不憂否塞,必致慶善,故曰“有慶也”。“南征吉,志行”者,之於闇昧,則非其本志。今以柔順而升大明,其志得行也。
《象》曰:地中生木,升。君子以順德,積小以高大。
[疏]正義曰:“地中生木,升”者,“地中生木”,始於細微,以至高大,故為升象也。“君子以順德,積小以高大”者,地中生木,始於毫末,終至合抱。君子象之,以順行其德,積其小善,以成大名,故《系辭》云:“善不積不足以成名”,是也。
初六:允升,大吉。允,當也。巽卦三爻,皆升者也。雖無其應,處《升》之初,與九二、九三合志俱升。當升之時,升必大得,是以“大吉”也。
[疏]正義曰:允,當也。巽卦三爻,皆應升上,而二、三有應於五、六升之不疑。惟初無應於上,恐不得升。當二、三升時,與之俱升,必大得矣,故曰“允升,大吉”也。
《象》曰:“允升大吉”,上合志也。
[疏]正義曰:上謂二、三也,與之合志俱升,乃得“大吉”也。
九二:孚乃利用禴,無咎。與五為應,往必見任。體夫剛德,進不求寵,閑邪存誠,志在大業,故乃利用納約于神明矣。
[疏]正義曰:九二與五為應,往升於五,必見信任,故曰“孚”。二體剛德,而履乎中,進不求寵,志在大業,用心如此,乃可薦其省約于神明而無咎也,故曰“孚乃利用禴,無咎”。
《象》曰:九二之孚,有喜也。
[疏]正義曰:“有喜也”者,上升則為君所任,薦約則為神所享。斯之為喜,不亦宜乎?
九三:升虛邑。履得其位,以陽升陰,以斯而舉,莫之違距,故若“升虛邑”也。
[疏]正義曰:九三履得其位,升於上六,上六體是陰柔,不距於己,若升空虛之邑也。
《象》曰:“升虛邑”,無所疑也。往必得邑。
[疏]正義曰:“無所疑”者,往必得邑,何所疑乎?
六四:王用亨于岐山,吉,無咎。處升之際,下升而進,可納而不可距也。距下之進,攘來自專,則殃咎至焉。若能不距而納,順物之情,以通庶志,則得“吉”而“無咎”矣。岐山之會,順事之情,無不納也。
[疏]正義曰:“王用亨于岐山”者,六四處升之際,下體二爻,皆來上升,可納而不可距,事同文王岐山之會,故曰“王用亨於岐山也”。“吉無咎”者,若能納而不距,順物之情,則得吉而無咎,故曰“吉無咎也”。
《象》曰:“王用亨于岐山”,順事也。
[疏]正義曰:“順事”者,順物之情,而立功立事,故曰“順事”也。
六五:貞吉,升階。升得尊位,體柔而應,納而不距,任而不專,故得“貞吉,升階”而尊也。
[疏]正義曰:“貞吉,升階”者,六五以柔居尊位,納於九二,不自專權,故得“貞吉,升階”。保是尊貴而踐阼矣,故曰“貞吉,升階”也。
《象》曰:“貞吉,升階”,大得志也。
[疏]正義曰:“大得志”者,居中而得其“貞吉”,處尊而保其“升階”,志大得矣,故曰“大得志”也。
上六:冥升,利于不息之貞。處貞之極,進而不息者也。進而不息,故雖冥猶升也。故施於不息之正則可,用於為物之主則喪矣。終於不息,消之道也。
[疏]正義曰:“冥升”者,冥猶暗也。處升之上,進而不已,則是雖冥猶升也,故曰“冥升”。“利于不息之貞”者,若宴升在上,陵物為主,則喪亡斯及;若潔已脩身,施於為政,則以不息為美,故曰“利於不息之貞”。
《象》曰:“冥升”在上,消不富也。勞不可久也。
[疏]正義曰:“消不富”者,雖為政不息,交免危咎,然勞不可久,終致消衰,故曰“消不富”也。
坎下兌上。困:亨。困必通也。處窮而不能自通者,小人也。
[疏]正義曰:“困”者,窮厄委頓之名,道窮力竭,不能自濟,故名為“困”。亨者,卦德也。小人遭困,則“窮斯濫矣”。君子遇之,則不改其操。君子處困而不失,其自通之道,故曰“困,亨”也。
貞,大人吉,無咎。處困而得“無咎”,吉乃免也。
[疏]正義曰:處困而能自通,必是履正體大之人,能濟於困,然后得吉而“無咎”,故曰:“貞,大人吉,無咎”也。
有言不信。
[疏]正義曰:處困求濟,在於正身脩德。若巧言能辭,人所不信,則其道彌窮,故誡之以“有言不信”也。
《彖》曰:困,剛揜也。剛則揜於柔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以釋卦名,兌陰卦為柔,坎陽卦為剛,坎在兌下,是“剛見揜於柔也”。剛應升進,今被柔揜,施之於人,其猶君子為小人所蔽以為困窮矣。
險以說,困而不失其所亨。處險而不改其說,“困而不失其所亨”也。
[疏]正義曰:此又就二體名訓以釋亨德也。坎險而兌說,所以困而能亨者,良由君子遇困,安其所遇,雖居險困之世,不失暢說之心,故曰“險以說,困而不失其所亨”也。
其唯君子乎?貞,大人吉,以剛中也。處困而用剛,不失其中,履正而能體大者也。能正而不能大博,未能說困者也,故曰“貞,大人吉”也。
[疏]正義曰:“其唯君子乎”者,結嘆處困能通,非小人之事,唯君子能然也。“貞,大人吉,以剛中”者,此就二五之爻,釋“貞,大人”之義。剛則正直,所以為貞,中而不偏,所以能大。若正而不大,未能濟困,處困能濟,濟乃得吉而無咎也,故曰“貞,大人吉,以剛中”也。
有言不信,尚口乃窮也。處困而言,不見信之時也。非行言之時,而欲用言以免,必窮宅也。其吉在於“貞、大人”,口何為乎?
[疏]正義曰:處困求通,在於修德非用言以免困。徒尚口說,更致困窮,故曰“尚口乃窮”也。
《象》曰:澤無水,困。君子以致命遂志。澤無水,則水在澤下,水在澤下,困之象也。處困而屈其志者,小人也。“君子固窮”,道可忘乎?
[疏]正義曰:“澤無水,困”者,謂水在澤下,則澤上枯槁,萬物皆困,故曰“澤無水困”也。“君子以致命遂志”者,君子之人,守道而死,雖遭困厄之世,期於致命喪身,必當遂其高志,不屈撓而移改也,故曰“致命遂志”也。
初六:臀困于株木,入于幽谷,三歲不覿。最處底下,沈滯卑困,居無所安,故曰“臀困于株木”也。欲之其應,二隔其路,居則困于株木,進不獲拯,必隱遯者也,故曰:“入于幽谷”也。困之為道,不過數歲者也。以困而藏,困解乃出,故曰“三歲不覿”也。
[疏]“初六臀困于株”至“三歲不覿”。○正義曰:“臀困于株木”者,初六處困之時,以陰爻最居窮下,沈滯卑困,居不獲安,若臀之困于株木,故曰“臀困於株木”也。“入于幽谷”者,有應在四,而二隔之,居則困株,進不獲拯,勢必隱遯者也,故曰“入于幽谷也”。“三歲不覿”者,困之為道,不過數歲,困窮乃出,故曰“三歲不覿”也。
《象》曰:“入于幽谷”,幽不明也。言幽者,不明之辭也。入于不明,以自藏也。
[疏]正義曰:“幽不明”者,《象》辭惟釋幽字,言幽者,正是不明之辭,所以入不明,以自藏而避困也。釋株者,初不謂之株也。
九二:困于酒食,朱紱方來,利用享祀。征兇,無咎。以陽居陰,尚謙者也。居困之時,處得其中。體夫剛質,而用中履謙,應不在一,心無所私,盛莫先焉。夫謙以待物,物之所歸;剛以處險,難之所濟。履中則不失其宜,無應則心無私恃,以斯處困,物莫不至,不勝豐衍,故曰“困于酒食”,美之至矣。坎,北方之卦也。朱紱,南方之物也。處困以斯,能招異方者也,故曰“朱紱方來”也。豐衍盈盛,故“利用享祀”。盈而又進,傾之道也。以此而征,兇誰咎乎?故曰“征兇無咎”。
[疏]“九二困于酒食”至“無咎”。○正義曰:“困于酒食”者,九二體剛居陰,處中無應。體剛則健,能濟險也。居陰則謙,物所歸也。處中則不失其宜,無應則心無私黨。處困以斯,物莫不至,不勝豐衍,故曰“困于酒食”也。“朱紱方來,利用享祀”者,紱,祭服也。坎,北方之卦也。紱,南方之物。處困用謙,能招異方者也。故曰“朱紱方來”也。舉異方者,明物無不至,酒食豐盈,異方歸向,祭則受福,故曰“利用享祀”。“征兇無咎”者,盈而又進,傾敗之道,以征必兇,故曰“征兇”。自進致兇,無所怨咎,故曰“無咎”也。
《象》曰:“困于酒食”,中有慶也。
[疏]正義曰:“中有慶”者,言二以中德被物,物之所賴,故曰“有慶”也。
六三:困于石,據于蒺藜,入于其宮,不見其妻,兇。石之為物,堅而不納者也,謂四也。三以陰居陽,志武者也。四自納初,不受已者。二非所據,剛非所乘。上比困石,下據蒺藜,無應而入,焉得配偶?在困處斯,兇其宜也。
[疏]“六三困于石”至“不見其妻兇”。○正義曰:“困于石,據于蒺藜”者,石之為物,堅剛而不可入也。蒺藜之草,有剌而不可踐也。六三以陰居陽,志懷剛武,己又無應,欲上附於四,四自納於初,不受己者也,故曰“困于石”也。下欲比二,二又剛陽,非己所據,故曰“據于蒺藜”也。“入于其宮,不見其妻兇”者,無應而入,難得配偶,譬於入宮,不見其妻,處困以斯,兇其宜也,故曰“入于其宮,不見其妻,兇”也。
《象》曰:“據于蒺藜”,乘剛也。“入于其宮,不見其妻”,不祥也。
[疏]正義曰:“乘剛”者,明二為蒺藜也。“不祥也”者,祥,善也、吉也。不吉,必有兇也。
九四:來徐徐,困于金車。吝,有終。“金車”,謂二也。二剛以載者也,故謂之金車。“徐徐”者,疑懼之辭也。志在於初而隔於二,履不當位,威令不行。棄之則不能,欲往則畏二,故曰“來徐徐,困于金車”也。有應而不能濟之,故曰“吝”也。然以陽居陰,履謙之道,量力而處,不與二爭,雖不當位,物終與之,故曰“有終”也。
[疏]“九四來徐徐”至“有終”。○正義曰:何氏云:“九二以剛德勝,故曰‘金車’也。”“徐徐”者,疑懼之辭。九四有應於初而礙於九二,故曰“困于金車”。欲棄之,惜其配偶疑懼,而行不敢疾速,故“來徐徐”也。有應而不敢往,可恥可恨,故曰“吝”也。以陽居陰,不失謙道,為物之所與,故曰“有終”也。
《象》曰:“來徐徐”,志在下也。下謂初也。雖不當位,有與也。
[疏]正義曰“有與”者,位雖不當,執謙之故,物所與也。
九五:劓刖,困于赤紱,乃徐有說,利用祭祀。以陽居陽,任其壯者也。不能以謙致物,物則不附。忿物不附而用其壯猛,行其威刑,異方愈乖,遐邇愈叛。刑之欲以得,乃益所以失也,故曰“劓刖,困于赤紱”也。二以謙得之,五以剛失之,體在中直,能不遂迷困而徐能用其道者也。致物之功,不在於暴,故曰“徐”也。困而后乃徐,徐則有說矣,故曰“困于赤紱,乃徐有說”也。祭祀,所以受福也。履夫尊位,困而能改,不遂其迷以斯祭,祀必得福焉,故曰“利用祭祀”也。
[疏]“九五”至“利用祭祀”。○正義曰:九五以陽居陽,用其剛壯,物不歸已。見物不歸,而用威刑,行其“劓刖”之事。既行其威刑,則“異方愈乖,遐邇愈叛”。兌為西方之卦,赤紱南方之物,故曰“劓刖,困於赤紱”也。此卦九二為以陽居陰,用其謙退,能招異方之物也。此言九五剛猛,不能感異方之物也。若但用其中正之德,招致於物,不在速暴而徐徐,則物歸之而有說矣,故曰“乃徐有說”也。居得尊位,困而能反,不執其迷,用其祭祀,則受福也。
象曰:“劓刖”,志未得也。“乃徐有說”,以中直也。“利用祭祀”,受福也。
[疏]正義曰:“志未得也”者,由物不附己,己德未得,故曰“志未得”也。“乃徐有說,以中直也”者,居中得直,不貪不暴,終得其應,乃寬緩修其道德,則得喜說,故云“乃徐有說,以中直也”。“利用祭祀,受福”者,若能不遂迷志,用其中正,則異方所歸,祭則受福,故曰“利用祭祀,受福”也。
上六:困于葛藟,于臲卼,曰動悔、有悔,征吉。居困之極,而乘於剛,下無其應,行則愈繞者也。行則纏繞,居不獲安,故曰“困于葛藟于臲卼”也。下句無困,因於上也。處困之極,行無通路,居無所安,困之至也。凡物窮則思變,困則謀通,處至困之地,用謀之時也。“曰”者,思謀之辭也。謀之所行,有隙則獲,言將何以通至困乎?“曰動悔”,令生有悔,以征則濟矣,故曰“動悔有悔,征吉”也。
[疏]“上六困于葛藟”至“征吉”。○正義曰:葛藟,引蔓纏繞之草,臲卼,動搖不安之辭。上六處困之極,極困者也。而乘於剛,下又無應,行則纏繞,居不得安,故院“困於葛藟於臲卼”也。應亦言“困於臲卼”,“困”因於上,省文也。“凡物窮則思變,困則謀通,處至困之地”,是用謀策之時也。“曰”者,思謀之辭也。謀之所行,有隙則獲,言將何以通至困乎?為之謀曰:必須發動其可悔之事,令其有悔可知,然后處困求通,可以行而獲吉,故曰“動悔,有悔,征吉”。
《象》曰:“困于葛藟”,未當也。所處未當,故致此困也。
[疏]正義曰:“未當也”者,處於困極,而又乘剛,所處不當,故致此困也。
“動悔,有悔”,吉行也。
[疏]正義曰:“吉行”者,知悔而征,行必獲吉也。
巽下坎上。井:改邑不改井,井,以不變為德者也。
[疏]正義曰:“井”者,物象之名也。古者穿地取水,以瓶引汲,謂之為井。此卦明君子脩德養民,有常不變,終始無改,養物不窮,莫過乎井,故以修德之卦取譬名之“井”焉。“改邑不改井”者,以下明“井”有常德,此明“井”體有常,邑雖遷移而“井體”無改,故云“改邑不改井”也。
無喪無得,德有常也。
[疏]正義曰:此明井用有常德,終日引汲,未嘗言損;終日泉注,未嘗言益,故曰“無喪無得”也。
往來井井。不渝變也。
[疏]正義曰:此明性常。“井井”,絜靜之貌也。往者來者,皆使潔靜,不以人有往來,改其洗濯之性,故曰“往來井井”也。
汔至亦未繘井,巳來至而未出井也。羸其瓶,兇。井道以巳出為功也。幾至而覆,與未汲同也。
[疏]正義曰:此下明井誡,言井功難成也。汔,幾也。幾,近也。繘,綆也。雖汲水以至井上,然綆出猶未離井口,而鉤羸其瓶而覆之也。棄其方成之功,雖有出井之勞,而與未汲不異,喻今人行常德,須善始令終。若有初無終,則必致兇咎,故曰“汔至亦未繘井,羸其瓶,兇”。言“亦”者,不必之辭,言不必有如此不克終者。計獲一瓶之水,何足言兇?以喻人之修德不成,又云但取喻人之德行不恒,不能慎終如始,故就人言兇也。
《彖》曰:巽乎水而上水,井。音舉上之上。
[疏]“《彖》曰”至“水井”。○正義曰:此就二體釋“井”之名義。此卦坎為水在上,巽為木在下,又巽為入,以木入於水而又上水,井之象也。○注“音舉上之上”。○正義曰:嫌讀為去聲,故音之也。
井養而不窮也,“改邑不改井”,乃以剛中也。以剛處中,故能定居其所而不變也。
[疏]正義曰:“井養而不窮”者,嘆美井德,愈汲愈生,給養於人,無有窮巳也。“改邑不改井,乃以剛中也”者,此釋井體有常,由於二五也。二五以剛居中,故能定居其所而不改變也。不釋“往來”二德者,無喪無得,“往來井井”,皆由此剛居中,更無他義,故不具舉《經》文也。
“汔至亦未繘井”,未有功也。井以巳成為功。
[疏]正義曰:水未及用,則井功未成,其猶人德事被物,亦是功德未就也。
“羸其瓶”,是以兇也。
[疏]正義曰:汲水未出而覆,喻脩德未成而止,所以致兇也。
《象》曰:木上有水,井,君子以勞民勸相。“木上有水”,井之象也。上水以養,養而不窮者也。相猶助也。可以勞民勸助,莫若養而不窮也。
[疏]正義曰:“木上有水”,則是上水之象,所以為井。“君子以勞民勸相”者,勞謂勞賚,相猶助也。井之為義,汲養而不窮,君子以勞來之恩,勤恤民隱,勸助百姓,使有成功,則此養而不窮也。
初六:井泥不食,舊井無禽。最在井底,上又無應,沈滯滓穢,故曰“井泥不食”也。井泥而不可食,則是久井不見渫治者也。久井不見渫治,禽所不向,而況人乎?一時所共棄舍也。井者不變之物,居德之地,恒德至賤,物無取也。
[疏]“初六并泥”至“無禽”。○正義曰:初六“最處井底,上又無應,沈滯滓穢”,即是井之下泥污,不堪食也,故曰“井泥不食”也。井泥而不可食,即是“久井不見渫治,禽所不向,而況人乎?故曰“舊井無禽”也。○注“井者不變之物”。○正義曰:“井者不變之物,居德之地”者,《繇》辭稱“改邑不改井”,故曰“井者,不變之物,居德”者,《系辭》又云:“井,德之地”,故曰“居德之地”也。《注》言此者,明井既有不變,即是有恒,既居德地,即是用德也。今居窮下,即是恒德至賤,故物無取也,禽之與人,皆共棄舍也。
《象》曰:“井泥不食”,下也。“舊井無禽”,時舍也。
[疏]正義曰:“下也”者,以其最在井下,故為井泥也。“時舍也”者,以既非食,禽又不向,即是一時共棄舍也。
九二:井谷射鮒,甕敝漏。谿谷出水,從上注下,水常射焉。井之為道,以下給上者也。而無應於上,反下與初,故曰“井谷射鮒”。鮒,謂初也。失井之道,水不上出,而反下注,故曰“甕敝漏”也。夫處上宜下,處下宜上,井巳下矣,而復下注,其道不交,則莫之與也。
[疏]正義曰:“井谷射鮒”者,井之為德,以下汲上。九二上無其應,反下比初,施之於事,正似谷中之水,下注敝鮒,井而似谷,故曰“井谷射鮒”也。鮒謂初也。子夏《傳》云:“井中蝦<蟲麻>,呼為鮒魚也。”“甕敝漏”者,井而下注,失井之道,有似甕敝漏水,水漏下流,故曰“甕敝漏”也。
《象》曰:“井谷射鮒”,無與也。
[疏]正義曰:“無與也”者,井既處下,宜應汲上。今反養下,則不與上交,物莫之與,故曰“無與也”。
九三:井渫不食,為我心惻,可用汲。王明,并受其福。渫,不停污之謂也。處下卦之上,復得其位,而應於上,得井之義也。當井之義而不見食,脩巳全潔而不見用,故“為我心惻”也。為,猶使也。不下注而應上,故“可用汲”也。王明則見照明,既嘉其行,又欽其用,故曰“王明,并受其福”也。
[疏]“九三井渫不食”至“王明并受其福”。○正義曰:“井渫不食”者,渫,治去穢污之名也。井被渫治,則清潔可食。九三處下卦之上,異初六“井泥”之時,得位而有應於上,非“射鮒”之象。但井以上出為用,猶在下體,未有成功。功既未成,井雖渫治,未食也。故曰“井渫不食”也。“為我心惻”者,為,猶使也。井渫而不見食,猶人脩巳全潔而不見用,使我心中惻愴,故曰“為我心惻”也。“可用汲,王明,并受其福”者,不同九二下注而不可汲也,有應於上,是可汲也。井之可汲,猶人可用。若不遇明王,則滯其才用。若遭遇賢主,則申其行能賢主既嘉其行,又欽其用,故曰“可用汲,王明,并受其福”也。
《象》曰:“井渫不食”,行惻也。行感於誠,故曰“惻也”。求“王明”,受福也。
六四:井甃,無咎。得位而無應,白守而不能給上,可以修井之壞,補過而巳。
[疏]正義曰:“六四,井甃無咎”者,案:子夏《傳》曰:“甃亦治也,以磚壘井,脩井之壞,謂之為甃。”六四得位而無應,自守而巳,不能給上,可以脩井崩壞。施之於人,可以脩德補過,故曰“井甃無咎”也。
《象》曰:“井甃無咎”,脩井也。
[疏]正義曰:“脩井”者,但可脩井之壞,未可上給養人也。
九五:井洌寒泉,食。洌,絜也。居中得正,體剛不撓,不食不義,中正高絜,故“井洌寒泉”,然后乃“食”也。
[疏]正義曰:馀爻不當貴位,但脩德以待用。九五為卦之主,擇人而用之。洌,絜也。九五居中得正,而體剛直。既體剛直,則不食污穢,必須井絜而寒泉,然后乃食。以言剛正之主,不納非賢,必須行絜才高,而后乃用,故曰“井洌寒泉,食”也。
《象》曰:“寒泉”之食,中正也。
[疏]正義曰:以“中正”者,若非居中得正,則任用非賢,不能要待寒泉,然后乃食也。必言“寒泉”者,清而冷者,水之本性,遇物然后濁而溫,故言寒泉以表絜也。
上九:井收。勿幕有孚,元吉。處井上極,水巳出井,井功大成,在此爻矣,故曰“井收”也。群下仰之以濟,淵泉由之以通者也。幕猶覆也。不擅其有,不私其利,則物歸之,往無窮矣,故曰“勿幕有孚,元吉”也。
[疏]正義曰:收,式胄反。凡物可收成者,則謂之收,如五穀之有收也。上六,處井之極,“水巳出井,井功大成”者也,故曰“井收”也。“勿幕有孚,元吉”者,幕,覆也。井功巳成,若能不擅其美,不專其利,不自掩覆,與眾共之,則為物所歸,信能致其大功,而獲元吉,故曰“勿幕有孚,元吉”也。
《象》曰:“元吉”在上,大成也。
[疏]正義曰:上六所以能獲“元吉”者,只為居“井”之上,并功大成者也。
離下兌上。革:巳日乃孚,元亨利貞,悔亡。夫民可與習常,難與適變;可與樂成,難與慮始。故革之為道,即日不孚,“巳日乃孚”也。孚,然后乃得“元亨利貞,悔亡”也。巳日而不孚,革不當也。悔吝之所生,生乎變動者也。革而當,其悔乃亡也。
[疏]正義曰:“革”者,改變之名也。此卦明改制革命,故名“革”也。“巳日乃孚”者,夫民情“可與習常,難與適變,可與樂成,難與慮始”。故革命之初,人未信服,所以“即日不孚,巳日乃孚”也。“元亨利貞悔亡”者,為革而民信之,然后乃得大通而利正也。悔吝之所生,生乎變動,革之為義,變動者也。革若不當,則悔吝交及,如能大通利貞,則革道當矣。為革而當,乃得亡其悔吝,故曰“元亨,利貞,悔亡”。
《彖》曰:革,水火相息,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凡不合,然后乃變生,變之所生,生於不合者也。故取不合之象以為“革”也。“息”者,生變之謂也,火欲上而澤欲下,水火相戰,而后生變者也。“二女同居”,而有水火之性,近而不相得也。
[疏]“《彖》曰”至“其志不相得曰革”。○正義曰:此就二體釋卦名也。水火相息,先就二象明《革》.息。生也。火本乾燥。澤本潤濕。燥濕殊性。不可共處。若其共處,必相侵克。既相侵克,其變乃生,變生則本性改矣。水熱而成湯,火滅而氣冷,是謂“革”也。“二女同居”者,此就人事明“革”也。中、少二女而成一卦,此雖形同而志革也。一男一女,乃相感應,二女雖復同居,其志終不相得。志不相得,則變必生矣,所以為“革”。
“巳曰乃孚”,革而信之。文明以說,大亨以正,革而當,其悔乃亡。夫所以得革而信者,“文明以說”也。“文明以說”,履正而行,以斯為革,應天順民,大亨以正者也。革而大亨以正,非當如何?
[疏]“巳日乃孚”至“其悔乃亡”。○正義曰:“巳日乃孚,革而信”者,釋“革”之為義,革初未孚,巳日乃信也。“文明以說”者,此舉二體上釋“革而信”,下釋四德也。能思文明之德以說於人,所以革命而為民所信也。“大亨以正”者,民既說文明之德而從之,所以大通而利正也。“革而當,其悔乃亡”者,為革若合於大通而利正,可謂當矣。革而當理,其悔乃亡消也。
天地革而四時成,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革之時大矣哉!
[疏]“天地革而四時成”至“大矣哉”。○正義曰:“天地革而四時成”者,以下廣明《革》義,此先明“天地革”者,天地之道,陰陽升降,溫暑涼寒,迭相變革,然后四時之序皆有成也。“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者,以明人革也。夏桀、殷紂,兇狂無度,天既震怒,人亦叛亡。殷湯、周武,聰明睿智,上順天命,下應人心,放桀鳴條,誅紂牧野,革其王命,改其惡俗,故曰“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計王者相承,改正易服,皆有變革,而獨舉湯、武者,蓋舜、禹禪讓,猶或因循,湯、武干戈,極其損益,故取相變甚者,以明人革也。“革之時大矣哉”者,備論革道之廣訖,總結嘆其大,故曰“大矣哉”也。
《象》曰:澤中有火,革。君子以治明時。歷數時會,存乎變也。
[疏]正義曰:“澤中有火,革”者,火在澤中,二性相違,必相改變,故為革象也。“君子以治歷明時”者,天時變改,故須歷數,所以君子觀茲革象,脩治歷數,以明天時也。
初九:鞏用黃牛之革。在革之始,革道未成,固夫常中,未能應變者也。此可以守成,不可以有為也。鞏,固也。黃,中也。牛之革,堅仞不可變也。固之所用常中,堅仞不肯變也。
[疏]正義曰:鞏,固也。黃,中也。牛革,牛皮也。“革”之為義,變改之名,而名皮為革者,以禽獸之皮,皆可“從革”,故以喻焉。皮雖從革之物,然牛皮堅仞難變。初九在革之始,革道未成,守夫常中,未能應變,施之於事,有似用牛皮以自固,未肯造次以從變者也,故曰“鞏用黃牛之革”也。
《象》曰:“鞏用黃牛”,不可以有為也。
[疏]正義曰:“不可以有為”者,“有為”謂適時之變,有所云為也。既堅忍自固,可以守常,“不可以有為也”。
六二:巳日乃革之,征吉,無咎。陰之為物,不能先唱,順從者也。不能自革,革巳乃能從之,故曰“巳日乃革之”也。二與五雖有水火殊體之異,同處厥中,陰陽相應,往必合志不憂咎也,是以征吉而無咎。
[疏]“六二巳日”至“無咎”。○正義曰:“巳日乃革之”者,陰道柔弱,每事順從,不能自革,革巳日乃能從之,故曰“巳日乃革之”。“征吉,無咎”者,與五相應,“同處厥中,陰陽相應,往必合志,不憂咎也”,故曰“征吉,無咎”。二五雖是相應,而水火殊體,嫌有相克之過。故曰“無咎”。
《象》曰:“巳日革之”,行有嘉也。
[疏]正義曰:“行有嘉”者,往應見納,故行有嘉慶也。
九三:征兇,貞厲。革言三就,有孚。巳處火極,上卦三爻,雖體水性,皆“從革”者也。自四至上,從命而變,不敢自違,故曰“革言三就”。其言實誠,故曰“有孚”。“革言三就有孚”而猶征之,兇其宜也。
[疏]正義曰:九三陽爻剛壯,又居火極,火性炎上,處革之時,欲征之使革。征之非道,則正之危也,故曰“征兇,貞厲”。所以征兇致危者,正以水火相息之物,既處於火極上之三爻,水在火上,皆“從革”者也。“自四至上,從命而變”,不敢有違,則“從革”之言三爻并成就不虛,故曰“革言三就”,其言實誠,故曰“有孚”也。既“革言三就有孚”,“從革”巳矣,而猶征之,則兇,所以“征兇”而“厲貞”。
《象》曰:“革言三就”,又何之矣。
[疏]正義曰:“又何之矣”者,征之本為不從,既“革言三就”,更又何往征伐矣。
九四:悔亡,有孚改命,吉。初九處下卦之下,九四處上卦之下,故能變也。無應,悔也。與水火相比,能變者也,是以“悔亡”。處水火之際,居會變之始,能不固吝,不疑於下,信志改命,不失時愿,是以“吉”也。有孚則見信矣。見信以改命,則物安而無違,故曰“悔亡,有孚改命,吉”也。處上體之下,始宣命也。
[疏]正義曰:九四與初,同處卦下。初九處下卦之下,革道未成,故未能變。九四處上卦之下,所以能變也。無應,悔也,能變,故“悔亡”也。處水火之際,“居會變之始,能不固吝,不疑於下”,信彼改命之志,而能從之,合於時愿,所以得吉,故曰“有孚改命,吉”也。
《象》曰:“改命”之吉,信志也。“信志”而行。
[疏]正義曰:“信志”者,信下之志而行其命也。
九五:大人虎變,未占有孚。“未占而孚”,合時心也。
[疏]正義曰:九五居中處尊,以大人之德為革之主,損益前王,創制立法,有文章之美,煥然可觀,有似“虎變”,其文彪炳。則是湯、武革命,廣大應人,不勞占決,信德自著,故曰“大人虎變,未占有孚”也。
《象》曰:“大人虎變”,其文炳也。
[疏]正義曰:“其文炳”者,義取文章炳著也。
上六:君子豹變,小人革面。居變之終,變道巳成,君子處之,能成其文。小人樂成,則變面以順上也。
[疏]正義曰:上六居革之終,變道巳成,君子處之,雖不能同九五革命創制,如虎文之彪炳,然亦潤色鴻業,如豹文之蔚縟,故曰“君子豹變”也。“小人革面”者,小人處之,但能變其顏面,容色順上而巳,故曰“小人革面”也。
征兇,居貞吉。改命創制,變道巳成,功成則事損,事損則無為。故居則得正而吉,征則躁擾而兇也。
[疏]正義曰:革道巳成,宜安靜守正,更有所征則兇,居而守正則吉,故曰“征兇,居貞吉”也。
《象》曰:“君子豹變”,其文蔚也。“小人革面”,順以從君也。
[疏]正義曰:“其文蔚”者,明其不能大變,故文炳而相映蔚也。“順以從君”者,明其不能潤色立制,但順而從君也。
巽下離上。鼎:元吉,亨。革去故而鼎取新,取新而當其人,易故而法制齊明,吉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亨”也。鼎者,成變之卦也。革既變矣,則制器立法以成之焉。變而無制,亂可待也。法制應時,然后乃吉;賢愚有別,尊卑有序,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乃“亨”。
[疏]正義曰:鼎者,器之名也。自火化之后鑄金,而為此器以供烹飪之用,謂之為鼎。亨飪成新,能成新法。然則鼎之為器,且有二義:一有亨飪之用,二有物象之法,故《彖》曰“鼎,象也,明其有法象也”。《雜卦》曰“革去故”而“鼎取新”,明其亨飪有成新之用。此卦明圣人革命,示物法象,惟新其制,有“鼎”之義,“以木巽火”,有“鼎”之象,故名為《鼎》焉。變故成新,必須當理,故先元吉而后乃亨,故曰“鼎,元吉,亨”也。
《彖》曰:鼎,象也。法象也。
[疏]正義曰:明鼎有亨飪成新之法象也。
以木巽火,亨飪也。“亨飪”,鼎之用也。
[疏]正義曰:此明上下二象有亨飪之用,此就用釋卦名也。
圣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養圣賢。亨者,鼎之所為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故為亨飪調和之器也。去故取新,圣賢不可失也。飪,孰也。天下莫不用之,而圣人用之,乃上以享上帝,而下以“大亨”養圣賢也。
[疏]正義曰:此明鼎用之美。亨飪所須,不出二種,一供祭祀,二當賓客。若祭祀則天神為大,賓客則圣賢為重,故舉其重大,則輕小可知。享帝直言“亨”,養人則言“大亨”者,享帝尚質,特性而已,故直言“亨”。圣賢既多,養須飽飫,故“亨”上加“大”字也。
巽而耳目聰明。圣賢獲養,則巳不為而成矣,故“巽而耳目聰明”也。
[疏]正義曰:此明鼎用之益。言圣人既能謙巽大養圣賢,圣賢獲養,則憂其事而助於巳,明目達聰,不勞己之聰明,則“不為而成矣”。
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是以元亨。謂五也。有斯二德,故能成新,而獲“大亨”也。
[疏]正義曰:此就六五釋“元吉亨”,以柔進上行,體巳獲通,得中應剛,所通者大,故能制法成新,而獲“大亨”也。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凝者,嚴整之貌也。鼎者,取新成變者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正位”者,明尊卑之序也。“凝命”者,以成教命之嚴也。
[疏]正義曰:“木上有火”,即是“以木巽火”,有亨飪之象,所以為鼎也。“君子以正位凝命”者,凝者,嚴整之貌也。鼎既成新,即須制法。制法之美,莫若上下有序,正尊卑之位,輕而難犯,布嚴凝之命,故君子象此以“正位凝命”也。
初六: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無咎。凡陽為實而陰為虛,鼎之為物,下實而上虛。而今陰在下,則是為覆鼎也,鼎覆則趾倒矣。否謂不善之物也。取妾以為室主,亦“顛趾”之義也。處鼎之初,將在納新,施顛以出穢,得妾以為子,故“無咎”也。
[疏]正義曰:“鼎顛趾”,趾,足也。凡陽為實而陰為虛,鼎之為物,下實而上虛。初六居鼎之始,以陰處下,則是下虛上實,而鼎足倒矣,故曰“鼎顛趾”也。“利出否”者,否者不善之物,鼎之倒趾,失其所利,鼎覆而不失其利,在於寫出否穢之物也,故曰“利出否也”。“得妾以其子,無咎”者,妾者側媵,非正室也。施之於人,正室雖亡,妾猶不得為室主。妾為室主,亦猶鼎之顛趾,而有咎過。妾若有賢子,則母以子貴,以之繼室,則得“無咎”,故曰“得妾以其子,無咎”也。
《象》曰:“鼎顛趾”,未悖也。倒以寫否,故未悖也。
[疏]正義曰:“未悖也”者,倒趾以出否,未為悖逆也。
“利出否”,以從貴也。棄穢以納新也。
[疏]正義曰:“以從貴”者,舊,穢也。新,貴也。棄穢納新,所以“從貴”也。然是去妾之賤名而為室主,亦從子貴也。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以陽之質,處鼎之中,有實者也。有實之物,不可復加,益之則溢,反傷其實。“我仇”,謂五也。困於乘剛之疾不能就我,則我不溢,得全其吉也。
[疏]正義曰:實謂陽也。仇是匹也。即,就也。九二以陽之質,居鼎之中,“有實”者也,故曰“鼎有實”也。有實之物,不可復加也。加之則溢,而傷其實矣。六五我之仇匹,欲來應我,“困於乘剛之疾不能就我,則我不溢”而“全其吉”也,故曰“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象》曰:“鼎有實”,慎所之也。有實之鼎,不可復有所取。才任巳極,不可復有所加。
[疏]正義曰:“慎所之”者,之,往也。自此巳往,所宜慎之也。
“我仇有疾”,終無尤也。
[疏]正義曰:“終無尤也”者,五既有乘剛之疾,不能加我,則我“終無尤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鼎”之為義,虛中以待物者也。而三處下體之上,以陽居陽,守實無應,無所納受。耳宜空以待鉉,而反全其實塞,故曰“鼎耳革,其行塞”,雖有雉膏,而終不能食也。雨者,陰陽交和,不偏亢者也,雖體陽爻,而統屬陰卦。若不全任剛亢,務在和通,“方雨”則悔虧,終則吉也。
[疏]“九三鼎耳革”至“終吉”。○正義曰:“鼎耳革其行塞”者,“鼎”之為義,下實上虛,是空以待物者也。“鼎耳”之用,亦宜空以待鉉。今九三處下體之上,當此鼎之耳,宜居空之地,而以陽居陽,是以實處實者也。既實而不虛,則變革鼎耳之常義也。常所納物受鉉之處,今則塞矣,故曰“鼎耳革,其行塞”也。“雉膏不食”者,非有體實不受,又上九不應於己,亦無所納,雖有其器,而無所用,雖有雉膏,而不能見食也,故曰:“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者,“雨者,陰陽交和,不偏亢者也。雖體陽爻,而統屬陰卦。若不全任剛亢,務在和通”,方欲為此和通,則悔虧而終獲吉,故曰“方雨虧悔,終吉”也。
《象》曰:“鼎耳革”,失其義也。
[疏]正義曰:“失其義也”者,失其虛中納受之義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兇。處上體之下而又應初,既承且施,非巳所堪,故曰“鼎折足”也。初已“出否”,至四所盛,則巳絜矣,故曰“覆公餗”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為渥沾,知小謀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災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兇”也。
[疏]“九四鼎折足”至“其形渥兇“。○正義曰:“鼎折足,覆公餗”者,餗,糝也。八珍之膳,鼎之實也。初以“出否”,至四所盛,故當馨絜矣,故以“餗”言之。初處下體之下,九四處上體之下,上有所承而又應初,下有所施,既承且施,非己所堪,故曰“鼎折足”。鼎足既折,則“覆公餗”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則渥霑也。施之於人,知小而謀大,力薄而任重,如此必受其至辱,災及其身也,故曰“其形渥,兇”。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不量其力,果致兇災,信之如何?
[疏]正義曰:“信如何也”者,言不能治之於未亂,既敗之后,乃責之云:不量其力,果致兇災,災既及矣,信如之何也?言信有此不可如何之事也。
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居中以柔,能以通理,納乎剛正,故曰“黃耳金鉉,利貞”也。耳黃,則能納剛正以自舉也。
[疏]正義曰:黃,中也。金,剛也。鉉所以貫鼎而舉之也。五為中位,故曰“黃耳”。應在九二,以柔納剛,故曰“金鉉”。所納剛正,故曰“利貞”也。
《象》曰:“鼎黃耳”,中以為實也。以中為實,所受不妄也。
[疏]正義曰:“中為實也”者,言六五“以中為實,所受不妄也”。
上九:鼎玉鉉,大吉,無不利。處鼎之終,鼎道之成也。居鼎之成,體剛履柔,用勁施鉉,以斯處上,高不誡亢,得夫剛柔之節,能舉其任者也。應不在一,則應所不舉,故曰“大吉,無不利”也。
[疏]正義曰:“鼎玉鉉”者,玉者,堅剛而有潤者也。上九居鼎之終,鼎道之成,體剛處柔,則是用玉鉉以自舉者也,故曰“鼎玉鉉”也。“大吉,無不利”者,應不在一,即靡所不舉,故得“大吉”而“無不利”。
《象》曰:玉鉉在上,剛柔節也。
[疏]正義曰“剛柔節”者,以剛履柔,雖復在上,不為《乾》之“亢龍”,故曰“剛柔節”也。
震下震上。震:亨。懼以成,則是以亨。
[疏]正義曰:震,動也。此,由懼而獲通,所以震有亨德,故曰“震亨”也。
震來虩虩,笑言啞啞。震之為義,威至而后乃懼也,故曰“震來虩虩”,恐懼之貌也。震者,驚駭怠惰以肅解慢者也,故“震來虩虩,恐致福也。笑言啞啞,后有則也”。
[疏]正義曰:“虩虩”,恐懼之貌也。“啞啞”,笑語之聲也。“震”之為用,天之威怒,所以肅整怠慢,故迅雷風烈,君子為之變容,施之於人事,則是威嚴之教行於天下也。故震之來也,莫不恐懼,故曰“震來虩虩”也。物既恐懼,不敢為非,保安其福,遂至笑語之盛,故曰“笑言啞啞”也。
震驚百里,不喪匕鬯。威震驚乎百里,則是可以不喪七鬯矣。匕,所以載鼎實;鬯,香酒,奉宗廟之盛也。
[疏]“震驚百里,不喪七鬯”。○正義曰:匕,所以載鼎實;鬯,香酒也。奉宗廟之盛者也。震卦施之於人,又為長子,長子則正體於上,將所傳重,出則撫軍,守則監國,威震驚於百里,可以奉承宗廟,彝器粢盛,守而不失也,故曰“震驚百里,不喪七鬯”。○注“威震驚乎百里”至“宗廟之盛也”。○正義曰:先儒皆云:雷之發聲,聞乎百里。故古帝王制國,公侯地方百里,故以象焉。竊謂天之震雷,不應止聞百里,蓋以古之啟土,百里為極。文王作《繇》在殷時,明長子威震於一國,故以“百里”言之也。“匕所以載鼎實,鬯香酒”者,陸績云:“匕者棘匕,橈鼎之器。”先儒皆云:匕形似畢,但不兩岐耳。以棘木為之,長三尺,刊柄與末。《詩》云“有捄棘匕”是也。用棘者,取其赤心之義。祭祀之禮,先烹牢於鑊,既納諸鼎而加冪焉。將薦乃舉冪,而以匕出之,升于俎上,故曰“匕所以載鼎實”也。鬯者,鄭玄之義,則為秬黍之酒,其氣調暢,故謂之“鬯”。《詩傳》則為鬯是香草。案:王度《記》云:“天子鬯,諸侯薰,大夫蘭。”以例而言之,則鬯是草明矣。今特言“匕鬯”者,鄭玄云:“人君於祭祀之禮,尚牲薦鬯而巳,其馀不足觀也。”
《彖》曰:“《震》,亨。”“震來虩虩”,恐致福也。“笑言啞啞”,后有則也。“震驚百里”,驚遠而懼邇也。威靈驚乎百里,則惰者懼於近也。
[疏]“《彖》曰震亨”至“懼邇也”。○正義曰:“震亨”者,卦之名德。但舉《經》而不釋名德所由者,正明由懼得通,故曰“震亨”,更無他義。或本無此二字。“震來虩虩,恐致福也”者,威震之來,初雖恐懼,能因懼自修,所以致福也。”笑言啞啞,后有則也”者,因前恐懼自修,未敢寬逸,致福之后,方有“笑言”。以曾經戒懼,不敢失則,必時然后言,樂然后笑,故曰“笑言啞啞,后有則也”。“震驚百里,驚遠而懼邇”者,言威震驚於百里之遠,則惰者恐懼於近也。
出,可以守宗廟社稷,以為祭主也。明所以堪長子之義也。“不喪匕鬯”,則巳“出可以守宗廟”。
[疏]“出可以守宗廟”至“為祭主也”。○正義曰:釋“不喪匕鬯”之義也。出,謂君出巡狩等事也。君出,則長子留守宗廟社稷,攝祭主之禮事也。○注“巳出”。○正義曰:“巳出”謂君也。
《象》曰:洊雷,震。君子以恐懼脩省。
[疏]正義曰:洊者,重也,因仍也。雷相因仍,乃為威震也。此是重震之卦,故曰“洊雷震”也。“君子以恐懼修省”者,君子恒自戰戰兢兢,不敢懈惰,今見天之怒,畏雷之威,彌自脩身省察己過,故曰“君子以恐懼脩省”也。
初九:“震來虩虩”,后“笑言啞啞”,吉。體夫剛德,為卦之先,能以恐懼脩其德也。
[疏]正義曰:初九剛陽之德,為一卦之先,剛則不闇於幾,先則能有前識。故處震驚之始,能以恐懼自脩,而獲其吉,故曰“震來虩虩,后笑言啞啞,吉”。此爻辭兩句,既與卦同,《象》辭釋之,又與《彖》不異者,蓋卦主威震之功,令物恐懼致福,爻論遇震而懼、脩省致福之人,卦則自震言人,爻則據人威震,所說雖殊,其事一也。所以爻卦二辭,本未俱等,其猶《屯卦》初九,與卦俱稱“利建侯”。然卦則凡舉屯時,宜其有所封建,爻則“以貴下賤”,則是堪建之人,此《震》之初九,亦其類也。
《象》曰:“震來虩虩,恐致福也。笑言啞啞,后有則也。”
六二:震來厲,億喪貝。躋于九陵,勿逐,七日得。“震”之為義,威駭怠懈,肅整惰慢者也。初幹其任而二乘之,“震來”則危,喪其資貨,亡其所處矣,故曰“震來厲,億喪貝”。億,辭也。貝,資貨、糧用之屬也。犯逆受戮,無應而行,行無所舍。威嚴大行,物莫之納,無糧而走。雖復超越陵險,必困于窮匱,不過七日,故曰“勿逐,七日得”也。
[疏]“六二震來厲億”至“勿逐七日得”。○正義曰:“震來厲,億喪貝”者,“億,辭也。貝,資貨糧用之屬”。震之為用,本威惰慢者也。初九以剛處下,聞震而懼,恐而致福,即是有德之人。六二以陰賤之體,不能敬於剛陽,尊其有得,而反乘之,是傲尊陵貴,為天所誅。震來則有危亡,喪其資貨,故曰“震來厲,億喪貝”也。“躋于九陵,勿逐,七日得”者,躋,升也。“犯逆受戮,無應而行,行無所舍。威嚴大行,物莫之納”。既喪資貨,“無糧而走,雖復超越陵險,必困於窮匱,不過七日”,為有司所獲矣,故曰“躋於九陵,勿逐,七日得”。
《象》曰:“震來厲”,乘剛也。
[疏]正義曰:“乘剛也”者,只為乘於剛陽,所以犯逆受戮也。
六三:震蘇蘇,震行無眚。不當其位,位非所處,故懼“蘇蘇”也。而無乘剛之逆,故可以懼行而“無眚”也。
[疏]“六三震蘇蘇,震行無眚”。○正義曰:蘇蘇,畏懼不安之貌。六三居不當位,故震懼而“蘇蘇”然也。雖不當位,而無乘剛之逆,故可以懼行而無災眚也。故曰“震蘇蘇,震行無眚”也。○注“故懼”。○正義曰:驗《注》以訓震為懼,蓋懼不自為懼,由震故懼也。自下爻辭,皆以震言懼也。
《象》曰:“震蘇蘇”,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其猶竊位者,遇威嚴之世,不能自安也。
九四:震遂泥。處四陰之中,居恐懼之時,為眾陰之主,宜勇其身,以安於眾。若其震也。遂困難矣。履夫不正不能除恐,使物安已,德未光也。
[疏]正義曰:九四處四陰之中,“為眾陰之主”,當恐懼之時,“宜勇其身,以安於眾”。若其自懷震懼,則遂滯溺而困難矣,故曰“震遂泥”也。然四失位違中,則是有罪自懼,遂沈泥者也。
《象》曰:“震遂泥”未光也。
[疏]正義曰:“未光也”者,身既不正,不能除恐,使物安己,是道德未能光大也。
六五:震往來厲,意無喪,有事。往則無應,來則乘剛,恐而往來,不免於危。夫處震之時,而得尊位,斯乃有事之機也。而懼往來,將喪其事,故曰“億無喪,有事也”。
[疏]正義曰:“震往來厲”者,六五“往則無應,來則乘剛,恐而往來,不免於咎”,故曰“震往來厲”也。“億無喪有事”者,“夫處震之時,而得尊位,斯乃有事之機”,而懼以往來,“將喪其事”,故戒之曰“億無喪,有事”也。
《象》曰:“震往來厲”,危行也。其事在中,大無喪也。大則無喪,往來乃危也。
[疏]正義曰:“危行也”者,懷懼往來,是致危之行。“其事在中,大無喪也”者,六五居尊,當有其事,在於中位,得建大功。若守中建大,則“無喪有事”。若恐懼往來,則致危無功也。
上六:震索索,視矍矍,征兇。震不于其躬,于其鄰,無咎。婚媾有言。處震之極,極震者也。居震之極,求中未得,故懼而“索索”,視而“矍矍”,無所安親也。已處動極而復征焉,兇其宜也。若恐非已造,彼動故懼,懼鄰而戒,合於備預,故“無咎”也。極懼相疑,故雖“婚媾”而“有言”也。
[疏]“上六震索索”至“婚媾有言”。○正義曰:“震索索,視矍矍”者,索索,心不安之貌,矍矍,視不專之容。上六處震之極,極震者也。既居震位,欲求中理以自安而未能得,“故懼而索索,視而矍矍,無所安親”。“征兇”者,夫“處動懼之極而復征焉,兇其宜也”,故曰“征兇”也。“震不于其躬,于其鄰,無咎”者,若恐非己造,彼動故懼,懼鄰而戒,合於備豫,則得無咎,故曰“震不于其躬,于其鄰,無咎”也。“婚媾有言”者,居極懼之地,雖復婚媾相結,亦不能無相疑之言,故曰“婚媾有言”也。
《象》曰:“震索索”中未得也。雖兇無咎,畏鄰戒也。
[疏]正義曰:“中未得也”者,猶言未得中也。“畏鄰戒也”者,畏鄰之動,懼而自戒,乃得“無咎”。
艮下艮上。艮:其背,目無患也。
[疏]正義曰:目者,能見之物,施止於面,則抑割所見,強隔其欲,是目見之所患。今施止於背,則“目無患也”。
不獲其身,所止在后,故不得其身也。行其庭,不見其人,相背故也。無咎。凡物對面而不相通,“否”之道也。艮者,止而不相交通之卦也。各止而不相與,何得無咎?唯不相見乃可也。施止於背,不隔物欲,得其所止也。背者,無見之物也。無見則自然靜止,靜止而無見,則“不獲其身”矣。“相背”者,雖近而不相見,故“行其庭,不見其人”也。夫施止不於無見,令物自然而止,而強止之,則奸邪并興,近而不相得則兇。其得“無咎”,“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故也。
[疏]“艮其背不獲其身”至“無咎”。○正義曰:“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者,“艮,止也”,靜止之義,此是象山之卦,其以“艮”為名。施之於人,則是止物之情,防其動欲,故謂之止。“艮其背”者,此明施止之所也。施止得所,則其道易成,施止不得其所,則其功難成,故《老子》曰:“不見可欲,使心不亂也。”“背者,無見之物也。”夫“無見則自然靜止”。夫欲防止之法,宜防其未兆。既兆而止,則傷物情,故施止於無見之所,則不隔物欲,得其所止也。若“施止於面”,則“對面而不相通”,強止其情,則“奸邪并興”,而有兇咎。止而無見,則所止在后,不與而相對。言有物對面而來,則情欲有私於己。既止在后,則是施止無見。所止無見,何見其身,故“不獲其身”。既“不獲其身”,則相背矣。相背者,雖近而不相見,故“行其庭,不見其人”。如此乃得“無咎”,故曰“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又若能止於未兆,則是治之於未萌,若對面不相交通,則是“否”之道也。但止其背,可得“無咎”也。
《彖》曰:艮,止也。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正道不可常用,必施於不可以行。適於其時,道乃光明也。
[疏]“《彖》曰艮止也”至“其道光明”。○正義曰:“艮,止也”者,訓其名也。“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者,將釋施止有所光明,施止有時,凡物之動息,自各有時運。用止之法,不可為常,必須應時行止,然后其道乃得光明也。
艮其止,止其所也。易背曰止,以明背即止也。施止不可於面,施背乃可也。施止於止,不施止於行,得其所矣,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
[疏]正義曰:此釋施止之所也。“艮其止”者,疊《經》文“艮其背”也。“易背曰止,以明背”者,無見之物,即是可止之所也。既時止即宜止,時行則行,所以施止須是所。“艮”既訓止,今言“艮其止”,是止其所止也,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
上下敵應,不相與也。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
[疏]正義曰:“上下敵應,不相與也”者,此就六爻皆不相應,釋艮卦之名,又釋“不獲其身”以下之義。凡應者,一陰一陽,二體不敵。今上下之位,雖復相當,而爻皆峙敵,不相交與,故曰“上下敵應,不相與”也。然八純之卦皆六爻不應,何獨於此言之者,謂此卦既止而不加交,又峙而不應,與“止”義相協,故兼此以明之也。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者,此舉《經》文以結之,明相與而止之,則“無咎”也。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各止其所,不侵官也。
[疏]正義曰:“兼山艮”者,兩山義重,謂之“兼山”也,直置一山,巳能鎮止。今兩山重疊,止義彌大,故曰“兼山艮”也。“君子以思,不出其位”者,止之為義,各止其所。故君子於此之時,思慮所及,不出其已位也。
初六:艮其趾,無咎,利永貞。處止之初,行無所之,故止其趾,乃得“無咎”;至靜而定,故利永貞。
[疏]正義曰:“艮其趾,無咎”者,趾,足也,初處體下,故謂之足。居止之初,行無所適,止其足而不行,乃得無咎。故曰“艮其趾,無咎”也。“利永貞”者,靜止之初,不可以躁動,故利在“永貞”也。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疏]正義曰:“未失正也”者,行則有咎,止則不失其正,釋所以“利永貞”。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隨,其心不快。隨謂趾也。止其腓,故其趾不拯也。腓體躁而處止,而不得拯其隨,又不能退聽安靜,故“其心不快”也。
[疏]正義曰:“艮其腓,不拯其隨”者,腓,腸也。在足之上。腓體或屈或伸,躁動之物,腓動則足隨之,故謂足為隨。拯,舉也,今既施止於腓,腓不得動,則足無拯舉,故曰“艮其腓,不拯其隨”也。“其心不快”者,腓是躁動之物,而強心之,貪進而不得動,則情與質乖也,故曰“其心不快”。此爻明施止不得其所也。
《象》曰:“不拯其隨”,未退聽也。
[疏]正義曰:“未退聽也”者,聽,從也,既不能拯動,又不能靜退聽從其見止之命,所以“其心不快”矣。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厲薰心。限,身之中也。三當兩象之中,故曰“艮其限”。夤,當中脊之肉也。止加其身,中體而分,故“列其夤”而憂危薰心也。“艮”之為義,各止於其所,上下不相與,至中則列矣。列加其夤,危莫甚焉。危亡之憂,乃薰灼其心也。施止體中,其體分焉。體分兩主,大器喪矣。
[疏]“九三艮其限”至“厲薰心”。○正義曰:限,身之中,人帶之處,言三當兩象之中,故謂之限。施止於限,故曰“艮其限”也。夤,當中脊之肉也。薰,燒灼也。既止加其身之中,則上下不通之義也,是分列其夤。夤既分列,身將喪亡,故憂危之切,薰灼其心矣。然則君臣共治,大體若身,大體不通,則君臣不接,君臣不接,則上下離心,列夤則身亡,離心則國喪,故曰“列其夤,厲薰心”。○注“體分兩主,大器喪矣”。○正義曰:“體分兩主大器喪矣”者,大器謂國與身也。此爻亦明施止不得其所也。
《象》曰:“艮其限”,危薰心也。
六四:艮其身,無咎。中上稱身,履得其位,止求諸身,得其所處,故不陷於咎也。
[疏]“六四,艮其身,無咎”。○正義曰:“艮其身,無咎”者,“中上稱身”。六四居止之時,已入上體,履得其位,止求諸身,不陷於咎,故曰“艮其身,無咎”也。求,責也。諸,之也。
《象》曰:“艮其身”,止諸躬也。自止其躬不分全體
[疏]“《象》曰”至“止諸躬也”。○正義曰:“止諸躬也”者,躬猶身也,明能靜止其身,不為躁動也。○注“自止其躬不分全體”。○正義曰:艮卦總其兩體以為二身,兩體不分,乃謂之全,全乃謂之身。以九三居兩體之際,在於身中,未入上體,則是止於下體,不與上交,所以體分夤列。六四巳入上體,則非上下不接,故能總止其身不分全體。然則身是總名,而言“中上稱身”者何也?蓋至中則體分而身喪,入上體則不分而身全。九三施止於分體,故謂之“限”,六四施止於全體,故謂之“身”。非中上獨是其身,而中下非身也。
六五:艮其輔,言有序,悔亡。施止於輔,以處於中,故口無擇言,能亡其悔也。
[疏]正義曰:輔,頰車也,能止於輔頰也。以處其中,故“口無擇言”也。言有倫序,能亡其悔,故曰“艮其輔,言有序,悔亡”。
《象》曰:“艮其輔”,以中正也。能用中正,故“言有序”也。
[疏]正義曰:“以中正”者,位雖不正,以居得其中,故不失其正,故“言有序”也。
上九:敦艮,吉。居止之極,極止者也。敦重在上,不陷非妄,宜其“吉”也。
[疏]正義曰:敦,厚也。上九居艮之極,極止者也。在上能用敦厚以自止,不陷非妄,宜其吉也,故曰“敦艮吉”也。
《象》曰:“敦艮”之吉,以厚終也。
[疏]正義曰:“以厚終”者,言上九能以敦厚自終,所以獲“吉”也。
艮下巽上。漸:女歸吉,利貞。漸者,漸進之卦也。“止而巽”,以斯適進,漸進者也。以止巽為進,故“女歸吉”也。進而用正,故“利貞”也。
[疏]正義曰:“漸”者,不速之名也。凡物有變移,徐而不速,謂之漸也。“女歸吉”者,歸嫁也。女人生有外成之義,以夫為家,故謂嫁曰“歸”也。婦人之嫁,備禮乃動,故漸之所施,吉在女嫁,故曰“女歸吉”也。“利貞”者,女歸有漸,得禮之正,故曰“利貞”也。
《彖》曰:漸,之進也。之於進也。
[疏]正義曰:釋卦名也。漸是徐動之名,不當進退,但卦所名“漸”,是“之於進”也。
“女歸吉”也。進得位,往有功也。進以正,可以正邦也。其位,剛得中也。以漸進得位也。
[疏]“女歸吉也”至“得中也”。○正義曰:“女歸吉也”者,漸漸而進之,施於人事,是女歸之吉也。“進得位,往有功也,進以正,可以正邦也”者,此就九五得位剛中釋“利貞”也。言進而得於貴位,是“往而有功”也。以六二適九五,是進而以正。身既得正,“可以正邦”也。“其位剛得中”者,此卦爻皆得位,上言進得位,嫌是兼二、三、四等,故特言“剛得中”,以明得位言,言唯是九五也。
止而巽,動不窮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廣明漸進之美也。止不為暴,巽能用謙,以斯適進,物無違拒,故能漸而動,進不有困窮也。
《象》曰:山上有木,漸,君子以居賢德善俗。賢德以止巽則居,風俗以止巽乃善。
[疏]正義曰:“山上有木,漸”者,木生山上,因山而高,非是從下忽高,故是漸義也。“君子以居賢德善俗”者,夫止而巽者,漸之美也。君子求賢得使居位,化風俗使清善,皆須文德謙下,漸以進之。若以卒暴威刑,物不從矣。
初六:鴻漸于干,小子厲,有言,無咎。鴻,水鳥也。適進之義,始於下而升者也,故以鴻為喻之。又皆以進而履之為義焉,始進而位乎窮下,又無其應。若履于干,危不可以安也。始進而未得其位,則困於小子,窮於謗言,故曰“小子厲有言”也。困於小子讒諛之言,未傷君子之義,故曰“無咎”也。
[疏]“初六鴻漸”至“無咎”。正義曰:“鴻漸于干”者,鴻,水鳥也。干,水涯也。漸進之道,自下升高,故取譬。鴻飛,自下而上也。初之始進,未得祿位,上無應援,體又窮下,若鴻之進于河之干,不得安寧也,故曰“鴻漸于干”也。“小子厲有言,無咎”者,始進末得顯位,易致陵辱,則是危於小子,而被毀於謗言,故曰“小子厲有言”。小人之言,“未傷君子之義”,故曰“無咎”也。
《象》曰:“小子”之厲,義無咎也。
[疏]正義曰:“義無咎”者,備如《經》釋。
六二:鴻漸于磐,飲食衎衎,吉。磐,山石之安者少。進而得位,居中而應,本無祿養,進而得之,其為歡樂,愿莫先焉。
[疏]“六二鴻漸”至“衎衎吉”。○正義曰:磐,山石之安者也。衎衎,樂也。六二“進而得位,居中而應”,得河安之地,故曰“鴻漸于磐”。既得可安之地,所以“飲食衎衎”然,樂而獲吉福也,故曰“鴻漸于磐,飲食衎衎吉”也。○注“磐,山石之安者也”。○正義曰:馬季良云:“山中石磐紆,故稱磐也”。鴻是水鳥,非是集於山石陵陸之禽,而爻辭以此言“鴻漸”者,蓋漸之為義,漸漸之於高,故取山石陵陸,以應漸高之義,不復系水鳥也。
《象》曰:“飲食衎衎”,不素飽也。
[疏]正義曰:“不素飽”者,素,故也,故無祿養,今日得之,故“愿莫先焉”。
九三:鴻漸于陸。夫征不復,婦孕不育,兇。利御寇。陸,高之頂也。進而之陸,與四相得,不能復反者也。“夫征不復”,樂於邪配,則婦亦不能執貞矣。非夫而孕故不育也。三本艮體而棄乎??丑,與四相得遂乃不反至使婦孕不育見利忘義貪進忘舊,兇之道也。異體合好,順而相保,物莫能間,故“利御寇”也。
[疏]“九三鴻漸于陸”至“利御寇”。○正義曰:“鴻漸于陸,夫征不復,婦孕不育,兇”者,陸,高之頂也。九三居下體之上,是進而得高之象,故曰“鴻漸于陸”也。進而之陸,無應於上,與四相比,四亦無應,近而相得。三本是艮體,與初二相同一家,棄其群類,而與四合,好即是夫征而不反復也。夫既樂於邪配,妻亦不能保其貞。非夫而孕,故“不育”也。“見利忘義,貪進忘舊,兇之道也”,故曰“夫征不復,婦孕不育,兇”也。“利御寇”者,異體合好,恐有寇難離間之者,然和比相順,其相保安,物莫能間,故曰“利用御寇”也。○注“陸,高之頂也”。○正義曰:“陸,高之頂也”者,《爾雅》云“高平曰陸”,故曰“高之頂”也。
《象》曰:“夫征不復”,離群丑也。“婦孕不育”,失其道也。“利用御寇”,順相保也。
[疏]正義曰:“離群丑”者,丑,類也。言三與初二,雖有陰陽之殊,同體《艮卦》,故謂之“群丑”也。“失其道也”者,非夫而孕,孕而不育,失道故也。“順相保也”者,謂四以陰乘陽,嫌其非順,然好合相得,和比相安,故曰“順相保也”。
六四:鴻漸于木。或得其桷,無咎。鳥而之木,得其宜也。“或得其桷”,遇安棲也。雖乘于剛,志相得也。
[疏]正義曰:“鴻漸于木”者,“鳥而之木,得其宜也”。六四進而得位,故曰“鴻漸于木”也。“或得其桷無咎”者,桷,榱也。之木而遇堪為桷之枝,取其易直可安也。六四與二相得,順而相保,故曰“或得其桷”。既與相得,無乘剛之咎,故曰“無咎”。
《象》曰:“或得其桷”,順以巽也。
[疏]正義曰:“順以巽也”者,言四雖乘三體,巽而附下,三雖被乘,上順而相保,所以六四得其安棲,猶“順以巽也”。
九五:鴻漸于陵。婦三歲不孕,終莫之勝,吉。陵,次陸者也。進得中位,而膈乎三四,不得與其應合,故“婦三歲不孕”也。各履正而居中,三四不能久塞其涂者也。不過三歲,必得所愿矣。進以正邦,三年有成,成則道濟,故不過三歲也。
[疏]“九五鴻漸于陵”至“終莫之勝吉”。○正義曰:“鴻漸于陵”者,陵,次陸者也。九五進于中位,處於尊高,故曰“鴻漸于陵”。“婦三歲不孕”者,有應在二而隔乎三、四,不得與其應合,是二、五情意,徒相感說,而隔礙不交,故曰“婦三歲不孕”也。“終莫之勝,吉”者,然二與五合,各履正而居中,三、四不能久塞其路,終得遂其所懷,故曰“終莫之勝,吉”也。○注“進以正邦”至“不過三歲”。○正義曰:“進以正邦,三年有成”者,九五居尊得位,故曰“進以正邦”也。三年有成,則三、四不敢塞其路,故曰“不過三歲”也。
《象》曰:“終莫之勝,吉”,得所愿也。
[疏]正義曰:“得所愿也”者,所愿在於與三合好,既各履中正,無能勝之,故終得其所愿也。
上九:鴻漸于陸。其羽可用為儀,吉。進處高絜,不累於位,無物可以屈其心而亂其志。峨峨清遠,儀可貴也,故曰“其羽可用為儀,吉”。
[疏]正義曰:“鴻漸于陸”者,上九與三皆處卦上,故并稱“陸”。上九最居上極,是“進處高潔”,故曰“鴻漸于陸”也。“其羽可用為儀,吉”者,然居無位之地,是“不累於位”者也。處高而能不以位自累,則其羽可用為物之儀表,可貴可法也,故曰“其羽可用為儀,吉也”。必言“羽”者,既以鴻明漸,故用羽表儀也。
《象》曰:“其羽可用為儀,吉”,不可亂也。
[疏]正義曰:“不可亂也”者,“進處高潔,不累於位”,無物可以亂其志也。
兌下震上。歸妹:征兇,無攸利。妹者,少女之稱也。兌為少陰,震為長陽,少陰而乘長陽,說以動,嫁妹之象也。
[疏]正義曰:歸妹者,卦名也。婦人謂嫁曰歸,“歸妹”猶言嫁妹也。然《易》論歸妹得名不同,《泰卦》六五云:“帝乙歸妹。”彼據兄嫁妹謂之“歸妹”。此卦名歸妹,以妹從娣而嫁,謂之“歸妹”。故初九爻辭云“歸妹以娣是”也。上咸卦明二少相感,恒卦明二長相承,今此卦以少承長,非是匹敵,明是妹從娣嫁,故謂之歸妹焉。古者諸侯一取九女,嫡夫人及左右媵皆以侄娣從,故以此卦當之矣。不言歸侄者,女娣是兄弟之行,亦舉尊以包之也。“征兇,無攸利”者,歸妹之戒也。征謂進有所往也。妹從娣嫁,本非正匹,唯須自守卑退以事元妃。若妾進求寵,則有并后兇咎之敗,故曰“征兇,無攸利”。
《彖》曰:歸妹,天地之大義也。天地不交,而萬物不興。歸妹,人之終始也。陰陽既合,長少又交,“天地之大義”,人倫之終始。
[疏]正義曰:“歸妹,天地之大義也。天地不交,而萬物不興”者,此舉天地交合,然后萬物蕃興,證美歸妹之義。所以未及釋卦名,先引證者,以歸妹之義,非人情所欲,且違於匹對之理。蓋以圣人制禮,令侄娣從其姑娣而充妾媵者,所以廣其繼嗣,以象天地以少陰少陽、長陰長陽之氣共相交接,所以蕃興萬物也。“歸妹,人之終始也”者,上既引天地交合為證,此又舉人事“歸妹”結合其義也。天地以陰陽相合而得生物不已,人倫以長少相交而得繼嗣不絕,歸妹豈非“天地之大義,人倫之終始”也?
說以動,所歸妹也。少女而與長男交,少女所不樂也。而今“說以動”,所歸必妹也。雖與長男交,嫁而系娣,是以“說”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釋歸妹之義。少女而與長男交,少女所不樂也。而今“說以動”所歸必妹也,雖與長男交,嫁而系於娣,是以說也。系娣所以說者,既系娣為媵,不得別適,若其不以備數,更有動望之憂,故系娣而行合禮,“說以動”也。
“征兇”,位不當也。履於,皆不當位,釋“征兇”之義。位既不當,明非正嫡,因說動而更求進,妖邪之道也,所戒其“征兇”也。
“無攸利”,柔乘剛也。以征則有不正之兇,以處則有乘剛之逆。
[疏]“無攸利,柔乘剛也”。○正義曰:此因六三、六五乘剛,釋“無攸利”之義。夫陽貴而陰賤,以妾媵之賤,進求殊寵,即是以賤陵貴,故無施而利也。○注“以征則”至“有乘剛之逆也”。○正義曰:《彖》以失位釋“征兇”,乘剛釋“無攸利”,而《注》連引言之者,《略例》云:“去初、上而論位分,則三、五各在一卦之上,何得不謂之陽?三、四各在一卦之下,何得不謂之陰?然則二、四陰位也,三、五陽位也。”陽應在上,陰應在下,今二、三、四、五,并皆失位,其勢自然柔皆乘剛,其猶妾媵求寵,其勢自然以賤陵貴,以明柔之乘剛,緣於失正而進也。
《象》曰:澤上有雷,歸妹。君子以求終知敝。歸妹,相終始之道也,故以“永終知敝”。
[疏]正義曰:“澤上有雷”,“說以動”也。故曰“歸妹君子以永終知敝”者,“歸妹相終始之道也”,故君子象此以永長其終,知應有不終之敝故也。
初九:歸妹以娣,跛能履,征吉。少女而與長男為耦,非敵之謂,是娣從之義也。妹,少女之稱也。少女之行,善莫若娣。夫承嗣以君之子,雖幼而不妄行,少女以娣,雖“跛能履”,斯乃恒久之義,吉而相承之道也。以斯而進,吉其宜也。
[疏]“初九”至“貞吉”。○正義曰:“歸妹以娣”者,少女謂之妹,從娣而行謂之歸。初九以兌適震,非夫婦匹敵,是從娣之義也,故曰“歸妹以娣”也。“跛能履”者,妹而繼姊為娣,雖非正配,不失常道,譬猶跛人之足然。雖不正,不廢能履,故曰“跛能履”也。“征吉”者,少長非偶,為妻而行則兇焉,為娣而行則吉,故曰“征吉”也。○注“夫承嗣以君之子”至“吉其宜也”。○正義曰:“夫承嗣以君之子,雖幼而不妄行”者,此為少女作此例也。言君之子宜為嗣承,以類妃之妹應為娣也。立嗣宜取長,然君之子雖幼而立之,不為妄也。以言行嫁宜匹敵。然妃之妹雖至少,而為娣則可行也。
《象》曰:“歸妹以娣”,以恒也。“跛能履”,吉相承也。
[疏]正義曰:“以恒也”者,妹而為娣,恒久之道也。“吉相承也”者,行得其宜,是相承之道也。
九二:眇能視,利幽人之貞。雖失其位,而居內處中,眇猶能視,足以保常也。在內履中,而能守其常,故”利幽人之貞“也。
[疏]正義曰:九二不云歸妹者,既在歸妹之卦,歸妹可知,故無不言也。然九二雖失其位,不廢居內處中。以言歸妹,雖非正配,不失交合之道,猶如眇目之人,視雖不正,不廢能視耳,故曰“眇能視”也。“利幽人之貞”者,居內處中,能守其常,施之於人,是處幽而不失其貞正也。故曰“利幽人之貞也”。
《象》曰“利幽人之貞”,未變常也。
[疏]正義曰:“未變常也”者,貞正者人之常也,九三失位,嫌其變常不貞也,能以履中不偏,故云“未變常”也。
六三:歸妹以須,反歸以娣。室主猶存,而求進焉。進未值時,故有須也。不可以進,故“反歸”待時,“以娣”乃行也。
[疏]正義曰:“歸妹以須”者,六三在“歸妹”之時,處下體之上,有欲求為室主之象,而居不當位,則是室主獨存,室主既存,而欲求進,為末值其時也。未當其時,則宜有待,故曰“歸妹以須也”。“反歸以娣”者,既而有須,不可以進,宜反歸待時,以娣乃行,故曰“反歸以娣”。
《象》曰:“歸妹以須”,未當也。
[疏]正義曰:“未當也”者,未當其時,故宜有待也。
九四:歸妹愆期,遲歸有時。夫以不正無應而適人也,必須彼道窮盡,無所與交,然后乃可以往,故“愆期遲歸”,以待時也。
[疏]正義曰:九四居下得位,又無其應,以斯適人,“必待彼道窮盡,無所與交,然后乃可以往”,故曰“愆期遲歸有時”也。
《象》曰:“愆期”之志,有待而行也。
[疏]正義曰:嫁宜及時。今乃過期而遲歸者,此嫁者之志,正欲有所待而后乃行也。
六五:帝乙歸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幾望,吉。歸妹之中,獨處貴位,故謂之“帝乙歸妹”也。袂,衣袖,所以為禮容者也。“其君之袂”,為帝乙所寵也,即五也。為帝乙所崇飾,故謂之“其君之袂”也。配在九二,兌少震長,以長從少,不若以少從長之為美也,故曰“不若其娣之袂良”也。位在乎中,以貴而行,極陰之盛,以斯適配,雖不若少,往亦必合,故曰“月幾望,吉”也。
[疏]“六五帝乙”至“幾望吉”。○正義曰:“帝乙歸妹”者,六五居歸妹之中,“獨處貴位”,是帝王之所嫁妹也,故曰“帝乙歸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者,六五雖處貴位,卦是長陽之卦,若以爻為人,即是婦人之道,故為帝乙之妹。既居長卦,乃是長女之象,其君即五也。袂,衣袖也,所舉斂以為禮容,帝王嫁妹,為之崇飾,故曰“其君之袂”也。“配在九二,兌少震長,以長從少”者,可以從少,雖有其君崇飾之袂,猶不若以少從長之為美,故曰“不如其娣之袂良”也。“月幾望吉”者,陰而貴盛,如月之近望,以斯適配,雖不如以少從長,然以貴而行,往必合志,故得吉也,故曰“月幾望,吉”也。
《象》曰:“帝乙歸妹,不如其娣之袂良”也。其位在中,以貴行也。
[疏]“象曰”至“以貴行也”。○正義曰:“帝乙歸妹,不如其娣之袂良”者,釋其六五雖所居貴位,言長不如少也,言不必少女,而從於長男也。“其位在中,以貴行也”者,釋“月幾望,吉”也。既以長適少,非歸妹之美而得吉者,其位在五之中,以貴盛而行,所往必得合,而獲吉也。
上六:女承筐,無實,士刲羊,無血,無攸利。羊謂三也。處卦之窮,仰無所承,下又無應,為女而承命,則筐虛而莫之與。為士而下命,則“刲羊”而“無血”。“刲血”而“無血”,不應所命也。進退莫與,故曰“無攸利”也。
[疏]“上六”至“無攸利”。○正義曰:女之為行,以上有承順為美;士之為功,以下有應命為貴,上六處卦之窮,仰則無所承受,故為女承筐,則虛而無實。又下無其應,下命則無應之者,故為“士刲羊”則乾而“無和”,故曰“女承筐,無實,士刲羊無血。”則進退莫與,故無所利。
《象》曰:上六“無實”,承虛筐也。
[疏]正義曰:“承虛筐”者,筐本盛幣,以幣為實。今之“無實”,正是承捧虛筐,空無所有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