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正義曰:次卿大夫者,即士也。案《說文》曰:“數始於一,終於十。”孔子曰:“推一合十為士。”《毛詩傳》曰:“士者事也。”《白虎通》曰:“士者事也,任事之稱也。”故《禮辨名記》曰:“士者任事之稱也。傳曰:通古今,辨然不然,謂之士。”
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資,取也。言愛父與母同,敬父與君同。故母取其愛,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言事父兼愛與敬也。故以孝事君則忠,移事父孝以事於君,則為忠矣。以敬事長則順。移事兄敬以事於長,則為順矣。忠順不失,以事其上,然后能保其祿位,而守其祭祀。能盡忠順以事君長,則常安祿位,永守祭祀。蓋士之孝也。
[疏]資於至孝也。正義曰:夫子述卿大夫行孝之事終,次明士之行孝也。言士始升公朝,離親入仕,故此敘事父之愛敬,宜均事母與事君,以明割恩從義也。“資”者,取也。取於事父之行以事母,則愛父與愛母同。取於事父之行以事君,則敬父與敬君同。母之於子,先取其愛;君之於臣,先取其敬,皆不奪其性也。若兼取愛敬者,其惟父乎?既說愛敬取舍之理,遂明出身入仕之行。“故”者,連上之辭也。謂以事父之孝移事其君,則為忠矣;以事兄之敬移事於長,則為順矣。“長”謂公卿大夫,言其位長於士也。又言事上之道,在於忠順,二者皆能不失,則可事上矣。“上”謂君與長也,言以忠順事上,然后乃能保其祿秩官位,而長守先祖之祭祀。蓋士之孝也。《援神契》云:“士行孝曰究。”以明審為義,當須能明審資親事君之道,是能榮親也。《白虎通》云:“天子之士獨稱元士。蓋士賤,不得體君之尊,故加“元”以別於諸侯之士也。”此直言士,則諸侯之士;前言大夫,是戒天子之大夫,諸侯之大夫可知也。此章戒諸侯之士,則天子之士亦可知也。
○注資取至君同。
○正義曰:云“資,取也”,此依孔傳也。案鄭注《表記》、《考工記》,并同訓“資,取也”。云“言愛父與母同,敬父與君同”者,謂事母之愛,事君之敬,并同於父也。然愛之與敬,俱出於心。君以尊高而敬深,母以鞠育而愛厚。劉炫曰:“夫親至則敬不極,此情親而恭也。尊至則愛不極,此心敬而恩殺也。故敬極於君,愛極於母。”梁王云:“《天子章》陳愛敬以辨化也。此章陳愛敬以辨情也。”
○注言事至敬也。
○正義曰:此依王注也。劉炫曰:“母親至而尊不至,豈則尊之不極也?君尊至而親不至,豈則親之不極也?惟父既親且尊,故曰兼也。”劉瓛曰:“父情天屬,尊無所屈。故愛敬雙極也。”
○注移事至忠矣。
○正義曰:此依鄭注也。《揚名章》云“君子之事親孝,故忠可移於君”是也。舊說云:“入仕本欲安親,非貪榮貴也。若用安親之心,則為忠也。若用貪榮之心,則非忠也。”嚴植之曰:“上云君父敬同,則忠孝不得有異。”言以至孝之心事君,必忠也。
○注移事至順矣。
○正義曰:此依鄭注也。下章云:“事兄悌,故順可移於長。”注不言悌而言敬者,順經文也。《左傳》曰:“兄愛弟敬。”又曰:“弟順而敬。”則知悌之與敬,其義同焉。《尚書》云:“邦伯師長。”安國曰:“眾長,公卿也。”則知大夫已上,皆是上之長。
○注能盡至祭祀。
○正義曰:謂能盡忠順以事君長,則能保其祿位也。祿謂廩食,位謂爵位。《廣雅》曰:“位,蒞也。蒞下為位。”《王制》云:“上農夫食九人。”謂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祭者際也,人神相接,故曰際也。祀者似也,謂祀者似將見先人也。士亦有廟,經不言耳。大夫既言宗廟,士可知也;士言祭祀,則大夫之祭祀亦可知也:皆互以相明也。諸侯言保其社稷,大夫言守其宗廟,士則“保”“守”并言者,皇侃云:“稱保者安鎮也,守者無逸也。社稷祿位是公,故言保。宗廟祭祀是私,故言守也。士初得祿位,故兩言之也。”
《詩》云:‘夙興夜寐,無忝爾所生。’”忝,辱也。所生,謂父母也。義取早起夜寐,無辱其親也。
[疏]詩云至所生。
○正義曰:夫子述士行孝畢,乃引《小雅·小宛》之詩以證之也。言士行孝,當早起夜寐,無辱其父母也。
○注忝辱至親也。
○正義曰:云“忝,辱也”,《釋言》文。“所生,謂父母也”,下章云“父母生之”是也。云“義取早起夜寐,無辱其親也”者,亦引《詩》之大意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