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喪親章第十八

《孝經註疏》——唐玄宗明皇帝御注,宋邢昺疏

[疏]正義曰:此章首云“孝子之喪親也”,故章中皆論喪親之事。喪,亡也,失也。父母之亡沒,謂之喪親。言孝子亡失其親也,故以名章,結之於末矣。

子曰:“孝子之喪親也,生事已畢,死事未見,故發此章。哭不偯,氣竭而息,聲不委曲。禮無容,觸地無容。言不文,不為文飾。服美不安,不安美飾,故服縗麻,聞樂不樂,悲哀在心,故不樂也。食旨不甘:旨,美也。不甘美味,故蔬食水飲。此哀戚之情也。謂上六句。三日而食,教民無以死傷生,毀不滅性:此圣人之政也。不食三日,哀毀過情,滅性而死,皆虧孝道,故圣人制禮施教,不令至於殞滅。喪不過三年,示民有終也。三年之喪,天下達禮,使不肖企及,賢者俯從。夫孝子有終身之憂,圣人以三年為制者,使人知有終竟之限也。

[疏]子曰至終也。

○正義曰:此夫子述喪親之義,言孝子之喪親,哭以氣竭而止,不有馀偯之聲;舉措進退之禮,無趨翔之容;有事應言,則言不為文飾;服美不以為安;聞樂不以為樂;假食美味不以為甘:此上六事,皆哀慼之情也。“三日而食”者,圣人設教,無以親死多日不食傷及生人;雖即毀瘠,不令至於殞滅性命:此圣人所制喪禮之政也。又服喪不過三年,示民有終畢之終也。

○注生事至此事。

○正義曰:此依鄭注也。生事謂上十七章說。生事之禮已畢,其死事經則未見,故又發此章以言也。

○注氣竭至委曲。

○正義曰:此依鄭注也。《禮記·間傳》曰:“斬衰之哭,若往而不反。齊衰之哭,若往而反。”此注據斬衰而言之,是氣竭而后止息。又曰:“大功之哭,三曲而偯。”鄭注云:“三曲,一舉聲而三折也。偯,聲馀從容也。”是偯為聲馀委曲也。斬衰則不偯,故云“聲不委曲也”。

○注觸地無容。

○正義曰:此《禮記·問喪》之文也。以其悲哀在心,故形變於外,所以稽顙觸地無容,哀之至也。

○注不為文飾。

○正義曰:案《喪服四制》云:“三年之喪,君不言。”又云:“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鄭玄云:“扶而起,謂天子諸侯也。杖而起,謂大夫士也。”今此經云“言不文”,則是謂臣下也。雖則有言,志在哀慼,不為文飾也。

○注不安至縗麻。

○正義曰:案《論語》孔子責宰我,云:“食夫稻,衣夫錦,於汝安乎?”美飾謂錦繡之類也。故《禮記·問喪》云“身不安美”是也。孝子喪親,心如斬截,為其不安美飾,故圣人制禮,令服縗麻。縗當以粗布長六寸,廣四寸。麻謂腰绖首绖俱以麻為之。縗之言摧也,绖之言實也。孝子服之,明其心實摧痛也。韋昭引《書》云:“成王既崩,康王冕服即位。既事畢,反喪服。”據此則天子諸侯,但位定初喪,是皆服美,故宜不安也。

○注悲哀至樂也。

○正義曰:此依鄭注也。言至痛中發,悲哀在心,雖聞樂聲,不為樂也。

○注旨美至水飲。

○正義曰:“旨,美”,經傳常訓也。嚴植之曰:“美食,人之所甘。孝子不以為甘,故《問喪》云:‘口不甘味’,是不甘美味也。《間傳》曰:‘父母之喪既殯,食粥。既虞、卒哭,疏食水飲,不食菜果’,是疏食水飲也。韋昭引《曲禮》云:‘有疾則飲酒食肉,是為食旨。’故宜不甘也。”

○注不食至殞滅。

○正義曰:經云“三日而食,毀不滅性”,注言不食三日,即三日不食也。云“哀毀過情”者,是毀瘠過度也。言三日不食,及毀瘠過度,因此二者有致危亡,皆虧孝行之道。《禮記·問喪》云:“親始死,傷腎乾肝焦肺,水漿不入口三日。”又《間傳》稱:“斬衰三日不食。”此云三日而食者何?劉炫言三日之后乃食,皆謂滿三日則食也。云“故圣人制禮施教,不令至於殞滅”者,《曲禮》云:“居喪之禮,毀瘠不形。”又曰:“不勝喪,乃比於不慈不孝。”是也。

○注三年至限也。

○正義曰:云“三年之喪天下達禮”者,此依鄭注也。《禮記·三年問》云:“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喪也。”鄭玄云:“達謂自天子至於庶人。”注與彼同,唯改喪為禮耳。云“使不肖企及,賢者俯從”者,案《喪服四制》曰:“此喪之所以三年,賢者不得過,不肖者不得不及。”檀弓曰:“先王制禮也,過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也。注引彼二文,欲舉中為節也。起踵曰企,俛首曰俯。云“夫孝子有終身之憂,圣人以三年為制”者,圣人雖以三年為文,其實二十五月而畢。故《三年問》云:“將申夫脩飾之君子與?則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若駟之過隙,然而遂之,則是無窮也。故先王焉為之立中制節,壹使足以成文理則釋之矣”是也。《喪服四制》曰:“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恩之殺也。故孔子云:“子生三年,然后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喪也。”所以喪必三年為制也。

為之棺槨衣衾而舉之,周尸為棺,周棺為槨。衣,謂斂衣。衾,被也。舉,謂舉尸內於棺也。陳其簠簋而哀慼之,簠簋,祭器也。陳奠素器而不見親,故哀慼也。擗踴哭泣,哀以送之。男踴女擗,祖載送之。卜其宅兆,而安措之。宅,墓穴也。兆,塋域也。葬事大,故卜之。為之宗廟,以鬼享之;立廟祔祖之后,則以鬼禮享之。春秋祭祀,以時思之。寒暑變移,益用增感,以時祭祀,展其孝思也。

[疏]為之至思之。

○正義曰:此言送終之禮,及三年之后宗廟祭祀之事也。言孝子送終,須為棺槨衣衾也。大斂之時,則用衾而舉尸內於棺中也。陳設簠簋之奠,而加哀慼。葬則男踴女擗,哭泣哀號以送之。親既長依丘壟,故卜選宅兆之地而安置之。既葬之后,則為宗廟,以鬼神之禮享之。三年之后,感念於親,春秋祭祀,以時思之也。

○注周尸至棺也。

○正義曰:云“周尸為棺,周棺為槨”者,此依鄭注也。《檀弓》稱:“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見也。是故衣足以飾身,棺周於衣,槨周於棺,土周於槨。”注約彼文,故言周尸為棺,周棺為槨也。《白虎通》云:“棺之言完,宜完密也。槨之言廓,謂開廓不使土侵棺也。”《易·系辭》曰:“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槨。”案《禮記》云:“有虞氏瓦棺。夏后氏堲周。殷人棺槨。周人墻置翣。”則虞夏之時,棺槨之初也。云“衣,謂斂衣。衾,被也。舉,謂舉尸內於棺也”者,此依孔傳也。衣謂襲與大小斂之衣也。衾謂單被覆尸,薦尸所用。從初死至大斂,凡三度加衣也。一是襲也,謂沐尸竟,著衣也,天子十二稱,公九稱,諸侯七稱,大夫五稱,士三稱,襲皆有袍,袍之上又有衣一通,朝祭之服,謂之一稱。二是小斂之衣也,天子至士,皆十九稱,不復用袍,衣皆有絮也。三是大斂也,天子百二十稱,公九十稱,諸侯七十稱,大夫五十稱,士三十稱,衣皆襌袷也。《喪大記》云:“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也。”鄭玄云:“二衾者,或覆之,或薦之,是舉尸所用也。”棺槨之數,貴賤不同。皇侃據《檀弓》以天子之棺四重,謂水、兕革棺、杝棺一,梓棺二。最在內者水牛皮,次外兕牛皮,各厚三寸為一重,合厚六寸。又有杝棺,厚四寸,謂之椑棺,言漆之椑椑然。前三物為二重,合一尺。外又有梓棺,厚六寸,謂之屬棺,言連屬內外。就前四物為三重,合厚一尺六寸。外又有梓棺,厚八寸,謂之大棺,言其最大,在眾棺之外。就前五物為四重,合厚二尺四寸也。上公去水牛皮,則三重,合厚二尺一寸也。侯、伯、子、男又去兕牛皮,則二重,合厚一尺八寸。上大夫又去椑棺,一重,合厚一尺四寸。下大夫亦一重,但屬四寸,大棺六寸,合厚一尺。士不重,無屬,唯大棺六寸。庶人即棺四寸。案《檀弓》云:“柏槨以端,長六尺。”又《喪大記》曰:“君松槨,大夫柏槨,士雜木槨。”是也。

○注簠簋至戚也。

○正義曰:“簠簋,祭器也”者,《周禮·舍人職》云:“凡祭祀供簠簋,實之陳之。”是簠簋為器也。故鄭玄云:“方曰簠,圓曰簋,盛黍稷稻梁器。”云“陳奠素器而不見親,故哀慼也”者,下《檀弓》云:“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又案陳簠簋在衣衾之下,哀以送之。上舊說以為大斂祭是不見親,故哀慼也。

○注男踴至送之。

○正義曰:案《問喪》云:“在床曰尸,在棺曰柩。動尸舉柩,哭踴無數。惻怛之心,痛疾之意,悲哀志懣氣盛,故袒而踴之。婦人不宜袒,故發胸、擊心、爵踴、殷殷田田,如壞墻然。”則是女質不宜極踴,故以擗言之。據此女既有踴,則男亦有擗,是互文也。云“祖載送之”者,案《既夕禮》:柩車遷祖,質明設遷祖奠,日側徹之,“乃載”。鄭注云:“乃舉柩郤下而載之。”又云:商祝飾柩,及陳器訖,“乃祖”。注云:“還柩鄉外,為行始。”又《檀弓》云:“曾子吊於負夏,主人既祖。”鄭云:“祖謂移柩車去載處,為行始。”然則祖,始也。以生人將行而飲酒曰祖,故柩車既載而設奠謂之祖奠。是“祖載送之”之義也。

○注宅墓至卜之。

○正義曰:云“宅,墓穴也。兆,塋域也”者,此依孔傳也。案《士喪禮》“筮宅”,鄭云:“宅,葬居也。”《詩》云:“臨其穴,惴惴其栗。”鄭云:“穴謂冢壙中也。”故云“宅,墓穴也”。案《周禮·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則兆是瑩域也。云“葬事大,故卜之”者,此依鄭注也。孔安國云:“恐其下有伏石,涌水泉,復為市朝之地,故卜之。”是也。

○注立廟至享之。

○正義曰:立廟者,即《禮記·祭法》天子至士皆有宗廟,云“王立七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皆月祭之。遠廟為祧,有二祧,享嘗乃止。諸侯立五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皆月祭之。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大夫立三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享嘗乃止。適士二廟,曰考廟、曰王考廟、享嘗乃止。官師一廟曰考廟。庶人無廟”。斯則立宗廟者,為能終於事親也。舊解云:宗,尊也;廟,貌也,言祭宗廟,見先祖之尊貌也。故《祭義》曰:“祭之日,入室,僾然必有見乎其位;周還出戶,愾然必有聞乎其嘆息之聲。”是也。祔祖,謂以亡者之神祔之於祖也。《檀弓》曰:“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明日,祔祖父。”則是卒哭之明日而祔,未卒哭之前皆喪祭也。既祔之后,則以鬼禮享之。然宗廟謂士以上,則春秋祭祀兼於庶人也。

○注寒暑至思也。

○正義曰:案《祭義》云:“霜露既降,君子履之,必有凄愴之心,非其寒之謂也。春,雨露既濡,君子履之,必有怵惕之心,如將見之。”是也。

生事愛敬,死事哀慼,生民之本盡矣,死生之義備矣,孝子之事親終矣。愛敬哀慼,孝行之始終也。備陳死生之義,以盡孝子之情。

[疏]生事至終矣。

○正義曰:此合結生死之義。言親生則孝子事之,盡於愛敬;親死則孝子事之,盡於哀慼。生民之宗本盡矣,死之義理備矣,孝子之事親終矣。言十八章,具載有此義。

○注愛敬至之情。

○正義曰:云“愛敬哀慼,孝行之終始也”者,愛敬是孝行之始也,哀慼是孝行之終也。云“備陳死生之義,以盡孝子之情”者,言孝子之情無所不盡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