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解
凡三十章
子路問政。子曰:「先之勞之。」〔注〕孔曰:「先導之以德,使民信之,然後勞之。易曰:『說以使民,民忘其勞。』」 請益。曰:「無倦。」〔注〕孔曰:「子路嫌其少,故請益。曰『無倦』者,行此上事,無倦則可。」 正義曰:禮·月令云:「以道教民,必躬親之。」大戴禮·子張問入官篇:「故躬行者,政之始也。」又云:「君子欲政之速行也者,莫若以身先之也;欲民之速服也者,莫若以道御之也。」皆言政貴身先行之,所謂「其身正,不令而行」是也。釋文:「勞,孔如字,鄭力報反。」陳氏鱣古訓曰:「鄭讀若郊勞之勞者,即孟子『放勳曰「勞之來之」』意也。」案:「勞之」者,勸勉民使率教,不用刑趨勢迫也。「無倦」,釋文作「毋倦」。胡炳文四書通曰:「子張堂堂,子路行行,皆易銳於始而怠於終,故答其問政,皆以『無倦』告之。」 〇注「先導」至「其勞」。 〇正義曰:下篇子夏曰:「君子信而後勞其民」,子張問政,夫子告以「擇可勞而勞之」,即此注所云「勞之」也。魯語敬姜曰:「昔聖王之處民也,擇瘠土而處之,勞其民而用之,故長王天下。夫民勞則思,思則善心生;逸則淫,淫則忘善,忘善則恶心生。沃土之民不材,逸也;瘠土之民莫不嚮義,勞也。」又曰:「君子勞心,小人勞力,先王之訓也。自上以下,誰敢淫心舍力?」並言政尚勞民之誼。孔注此文,雖與鄭異,亦得通也。「導之以德」,爲政篇文。引易者,兌·彖傳文。 〇注:「子路嫌其少,故請益。」 〇正義曰:曲禮:「請益則起。」注:「益謂受說不了,欲師更明說之。」「不了」謂說有未盡,故此注以爲嫌少也。
仲弓爲季氏宰,問政。子曰:「先有司,〔注〕王曰:「言爲政當先任有司,而後責其事。」 赦小過,舉賢才。」曰:「焉知賢才而舉之?」曰:「舉爾所知。爾所不知,人其舍諸?」〔注〕孔曰:「女所不知者,人將自舉其所知,則賢才無遺。」 正義曰:「宰」者,大夫家臣及大夫邑長之通稱。皇疏獨謂「仲弓將往費爲季氏邑宰」,則以夫子所言得專刑賞,任人當爲邑宰事也。「有司」者,宰之羣屬。言先有司信任之,使得舉其職也。 呂氏春秋·審分覽:「凡爲善難,任善易。奚以知之?人與驥俱走,則人不勝驥矣;居於車上而任驥,則驥不勝人矣。人主好治人官之事,則是與驥俱走也,必多所不及矣。」又云:「人主之車,所以乘物也。察乘物之理,則四極可有,不知乘物而自怙恃,奪其智能,多其教詔,而好自以,若此,則百官恫擾,少長相越,萬邪並起,權威分移,不可以卒,不可以教,此亡國之風也。」觀此,是凡爲政者,宜先任有司治之,不獨邑宰然矣。「赦小過」者,爾雅·釋詁:「赦,舍也。」說文:「赦,置也。」有司或有小過,所犯罪至輕,當宥赦之,以勸功褒化也。言小過赦,明大過亦不赦可知。「賢才」謂才之賢者。有賢才,可自辟舉,爲己輔佐。若有盛德之士,更升進之,不敢私蔽之也。宋氏翔鳳發微云:「自世卿世大夫,而舉賢之政不行,故仲弓獨質其疑,以求其信。皋陶曰:『在知人。』禹曰:『惟帝其難之。』此『焉知賢才』之慮也。如舜舉皋陶,湯舉伊尹,皆『舉爾所知』也。不仁者遠,則仁者咸進。易曰:『拔茅茹以其彙,征。』此『爾所不知,人其舍諸』之說也。是先有司者,必以舉賢才爲本;舉賢才者,必以知其人爲要。」 〇注:「言爲政當先任有司,而後責其事。」 〇正義曰:此謂先任以官,而後予之以事,非經恉。
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爲政,子將奚先?」〔注〕包曰:「問往將何所先行。」 子曰:「必也正名乎!」〔注〕馬曰:「正百事之名。」 正義曰:「衛君」者,出公輒也。「待」者,下篇「齊景公待孔子」,史記·孔子世家作「止孔子」,魯語「其誰云待之」,說苑·正諫作「止之」,是「待」、「止」同義。時孔子在衛,爲公養之仕,知衛君將留用孔子,故子路舉以問也。史記·孔子世家:「是時,衛公輒父不得立,在外,諸侯數以爲讓。而孔子弟子多仕於衛,衛君欲得孔子爲政。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爲政』」云云。是正名指蒯聵之事,此必古論家說,受之安國者也。正名者何?正世子之名也。春秋:「哀二年夏,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聵于戚。」孔疏:「世子者,父在之名。蒯聵父既死矣,而稱世子者,晉人納之,世子告之,是正世子以示宜爲君也。春秋以其本是世子,未得衛國,無可褒貶,故因而書世子耳。」據此,是世子之稱,春秋不以爲非而存之。則此「正名」,即世子之名可知。全氏祖望鮚觭亭集·正名論曰:「孔子以世子稱蒯聵,則其嘗爲靈公所立無疑矣。觀左傳累稱爲『太子』,固有明文矣。不特此也,其出亡之後,靈公雖怒,而未嘗廢之也。靈公欲立公子郢而郢辭,則靈公有廢之意而不果,又有明文矣。惟蒯聵未嘗爲靈公所廢,特以得罪而出亡,則聞喪而奔赴,衛人所不可拒也。蒯聵之歸有名,而衛人之拒無名也,況諸侯之子得罪於父而仍歸者,亦不一矣。晉之亂也,夷吾奔屈,重耳奔蒲,及奚齊、卓子之死,夷吾兄弟相繼而歸,不聞以得罪而晉人拒之也。然則於蒯聵何尤焉?故孔子之正名也,但正其世子之名而已。既爲世子,則衛人所不可拒也。」全氏此論,實先得我心所欲言。愚謂春秋之義,世子繼體以爲君,爲輒計者,內迫於南子,不能迎立蒯聵,則惟如叔齊及公子郢之所爲,遜避弗居斯已耳。乃輒儼然自立,當時必援無適子立適孫之義,以王父命爲辭,是輒不以世子予蒯聵。觀於公子郢之言「有亡人之子輒在」,忠貞如子郢,在輒未立時,已不敢以世子稱蒯聵,則輒既立後,假以王父之命,其誰敢有稱蒯聵爲世子者?所以蒯聵入戚,衛命石曼姑同齊國夏帥師圍戚,明是待蒯聵以寇仇,其不以世子稱蒯聵審矣。 太史公自序云:「南子惡蒯聵,子父易名。」謂不以蒯聵爲世子,而輒繼立也。名之顛倒,未有甚於此者。夫子亟欲正之,而輒之不當立,不當與蒯聵爭國,顧名思義,自可得之言外矣。穀梁·哀二年經注:「鄭君曰『蒯聵欲殺母,靈公廢之』,是也。若君薨,有反國之道,當稱『子某』,如齊子糾也。今稱『世子』,如君存,是春秋不與蒯聵得反立明矣。江熙曰:『鄭世子忽反正,有明文,子糾但於公子爲貴,非世子也。』」又傳曰:「納者,內弗受也。帥師而後納者,有伐也。何用弗受也?以輒不受也,以輒不受父之命,受之王父也。信父而辭王父,則是不尊王父也。其弗受,以尊王父也。」注:「寧不達此義。江熙曰:『齊景公廢世子,世子還國書「篡」,若靈公廢蒯聵立輒,則蒯聵不得稱曩日世子也。稱蒯聵爲「世子」,則靈公不命輒審矣。此矛盾之喻也。然則從王父之言,傳似失矣。經云「納衛世子」,「鄭世子忽復歸於鄭」,稱「世子」,明正也。明正,則拒之者非也。』」案:范寧經傳兩注,皆引江熙說是也。鄭忽許其反正,而於莊公卒後,亦稱「世子」,則謂「君薨稱世子,無反國之道」,非矣。竊謂以王父命辭父命,乃衛輒所據之義,其意以父得罪王父,雖其子,得申王父之命以辭父也。不知王父之命,固行之於父、而辭父之命,豈爲子者所忍言?哀三年經;「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此明是衛爲兵主,而先「國夏」者,當是夫子特筆。蓋蒯聵得罪於父,暨父死而又爭國,不可以莫之討也,故託於齊國夏以爲伯討,以正蒯聵之罪,而又存蒯聵世子之名於春秋,以正輒之罪,所以兩治之也。春秋繁露玉英篇:「謂一元者,太始也。知元年志者,大人之所重,小人之所輕。是故治國之端在正名。名之正,興五世,五傳之外,美惡乃形,可謂得其真矣,非子路之所能見。非其位而即之,雖受之先君,春秋危之,宋繆公是也。非其位不受,不受之先君,而自即之,春秋危之,吳王僚是也。」案:仲舒以正名當先正始,而引宋繆公、吳王僚說之。夫宋謬受之先君而非其位,爲春秋所危。則衛輒雖如公羊說,亦是受之靈公,而非其位。非其位則危,故夫子正名之旨,必非子路所能見。董生此論,未爲誤也。惲氏敬先賢仲子廟立石文曰:「衛出公未嘗拒父也,衛靈公生于魯昭公二年,其卒年四十七。而蒯聵爲其子,出公爲其子之子。蒯聵先有姊衛姬,度出公之即位也,內外十歲耳。二年,蒯聵入戚,三年春圍戚,衛之臣石曼姑等爲之,非出公也。」夏氏炘衛出公輒論亦云:「靈公薨時,輒至長亦年十餘歲耳。以十余歲之童子即位,則拒蒯聵者,非輒也。蒯聵有殺母之罪,斯時南子在堂,其不使之入明矣,輒不得自專也。及輒漸長,而君位之定已久,勢不可爲矣。考蒯聵於靈公四十二年入居於戚,及至出公十四年,始與渾良夫謀入,凡在戚者十五年,此十五年中,絕無動靜,則輒之以國養可知。孔子於輒之六年,自楚至衛,輒年可十七八歲,有欲用孔子之意,故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爲政。』孔子以父居於外,子居於內,名之不正,莫甚於此,故有正名之論。而子路意輒定位已久,且以國養父,未爲不可,故以子言爲迂。其後孔子去衛,而果有孔悝之難。甚矣,聖人之大居正,爲萬世人倫之至也。孟子曰:『孔子於衛孝公,公養之仕。』先儒謂孝公即出公輒。孔子在衛凡六七年,輒能盡其公養,則此六七年中,必有不忍其父之心,孔子以爲尚可與爲善,而欲進之以正名,惜乎優柔不斷,終不能用孔子耳。設也輒果稱兵拒父,而孔子猶至衛,且處之六七年,何以爲孔子?」案:惲氏、夏氏此言,亦屬持平,故附箸之。 〇注:「問往將何所先行。」 〇正義曰:往,謂往居位也。 〇注:「正百事之名。」 〇正義曰:禮·祭法云:「黃帝正名百物。」「百物」即百事。左氏傅曰:「唯器與名,不可以假人。」此指稱謂與爵位之名。穀梁·僖十九年傳:「梁亡,鄭棄其師,我無加損焉,正名而已。」言因事之實,無所加損,但正其名而書之爾。韓詩外傳:「孔子侍坐於季孫,季孫之宰通曰:『君使人假馬,其與之乎?』孔子曰:『吾聞君取於臣謂之取,不曰假。』季孫悟,告宰通曰:『今以往,君有取謂之取,無曰假。』孔子正假馬之言,而君臣之義定矣。論語曰:『必也正名乎!』」 春秋繁露·深察名號篇:「孔子曰:『名不正,則言不順。』春秋辨物之理,以正其名。名物如其真,不失秋毫之末。故名『霣石』,則後其『五』,言退鷁,則先其『六』,聖人之謹於正名如此。」毛氏奇齡稽求篇:「漢藝文志謂『名家者流,蓋出於禮官。古者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凡辨名所在,不可苟爲釽析,且從來有名家書,如鄧析、尹文子、公孫龍、毛公諸篇,俱以堅白同異、辨名義爲辭,此則名家之說之所由著也。若漢後儒者,猶尚名,曰名物,曰名義,曰名象,而浸尋失真。至晉時魯勝注墨辨一書,深論名理,謂『名者,所以列同異,明是非,道義之門,政化之準繩也。孔子曰「必也正名」云云。墨子著辨經以立名本,而荀卿、莊周輩皆非之,然終不能易其論也』。其序尚存晉史,約四五百言,極言隱顯、虛實、同異、真似之辨,毫釐纖悉,皆有分剖,其文甚著。則是稱名之名,祇是一節,而百凡事爲,莫非是名。」 鄭此注云:「正名謂正書字也。古者曰名,今世曰字。禮記曰:『百名已上,則書之於策。』孔子見時教不行,故欲正其文字之誤。」陳氏鱣古訓曰:「周禮外史『掌達書名於四方』,注:『古曰名,今曰字,使四方知書之文字,得能讀之。』賈疏:『古者文字少,直曰名;後代文字多,則曰字。字者,滋也。滋益而生,故更稱曰字。正其名字,使四方知而讀之也。』大行人『九歲屬瞽史,諭書名』,注:『書名,書之字也。古曰名。聘禮曰「百名以上」。』此注引禮記者,聘禮記文。彼云『百名以上書於策,不及百名書於方』,注:『名,書文也。今謂之字。』賈疏引此注,以證是文字通謂之名。」 臧氏庸鄭注輯本釋云:「孔子書字,必從保氏所掌古文爲正,病時不行,故衛君待子爲政,而子以是爲先也。君子於其所不知,蓋闕如也,即史闕文之意。說文解字敍引此二句,是許君同以爲文字。」又云:「正名,乃爲政之本,與刪詩書、定禮樂,同一垂教萬世,不可以空言視之也。隋經籍志·小學類『正名一卷』,敍云:『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謂書字』云云。釋文敍同。是隋以前俱鄭學。」粱氏玉繩庭立紀聞引魏書世祖造新字詔,江式文字表,北齊書·儒林傳李鉉字辨,俱引孔子語。今案:風俗通·正失篇:「樂正後夔有『一足』之論,『晉師己亥渡河』有『三豕』之文,非夫大聖至明,孰能原析之乎?論語:『名不正,則言不順。』易稱『失之毫釐,差以千里』。故糾其謬曰:正失也。」亦與鄭同。蓋正文字是正名之一端,鄭君此義,亦馬注「百事」所得包也。然馬注古論而但渾言「百事」,不用世家,依衛事言之,則與安國旨趣稍異,抑別有注,爲集解所刪佚耶?若鄭氏固篤信公、穀「以王父命辭父命」之說,宜其解「正名」不及衛父子爭國事也。 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注〕包曰:「迂猶遠也。言孔子之言遠於事。」 子曰:「野哉由也!〔注〕孔曰:「野猶不達。」 君子於其所不知,蓋闕如也。〔注〕包曰:「君子於其所不知,當闕而勿據,今由不知正名之義,而謂之迂遠。」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注〕孔曰:「禮以安上,樂以移風。二者不行,則有淫刑濫罰。」 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注〕王曰:「所名之事,必可得而明言,所言之事,必可得而遵行。」 君子於其言,無所苟而已矣。」 正義曰:釋文云:「迂,鄭本作于,云:『于,狂也。』」案:文王世子「況于其身以善其君乎?」鄭注:「于讀爲迂。」又檀弓「于則于」,孔疏:「于音近迂,迂是廣大之義。」莊子應帝王:「其臥徐徐,其覺于于。」司馬彪注:「于于,無所知貌。」是「于」、「迂」義近,字亦通用。鄭以「正名」爲正文字,而訓「于」爲狂,狂者,疏闊之意,或鄭亦讀此「于」爲迂也。校釋文者,或以「狂」爲「枉」之誤,或以「狂」爲「往」之誤,均須改字,殆未然矣。「蓋闕如」者,段氏玉裁說文敍注云:「論語言如,或單字,孛如、躩如是;或重字,申申如、天天如是;或迭韻雙聲字,踧踖如、鞠躬如、蓋闕如是。蓋舊音如割。漢書·儒林傳曰:『疑者丘蓋不言。』蘇林曰:『不言者,不言所不知之意也。如淳曰:『齊俗以不言所不知爲丘蓋。』『丘蓋』,荀卿書作『區蓋』。丘、區、闕三字雙聲。」宋氏翔鳳過庭錄:「荀子·大略篇:『言之信者,在乎區蓋之間。疑則不言,未問則不立。』漢書·儒林傳:『疑者丘蓋不言。』『丘』古音同區,『丘蓋』即區蓋。『區』、『闕』聲之轉。論語之『蓋闕』,即荀子之『區蓋』,爲未見闕疑之意。故曰『蓋闕如也』,與『踧踖如也』同辭。讀論語以『闕如』連文者,非也。」「刑罰不中」者,周官·職金「掌受士之金罰、貨罰」,注:「罰,罰贖也。」說文:「刑,罰辠也。罰,辠之小者。」「罰」是小辠,則「刑」爲辠大可知。釋文云:「中,丁仲反。」孫氏志祖讀書脞錄:「中當如字讀。刑罰之所重者中。呂刑一篇言中者十。周禮·鄉士『獄訟成,士師受中』。鄭司農云:『中者,刑罰之中也。』」今案:後漢書·梁統傳:「上言曰:『經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孔子曰:「刑罰不衷,則民無所厝手足。」衷之爲言,不輕不重之謂也。』」「衷」與「中」古字通。 「無所錯手足」者,「錯」,皇本作「措」,釋文:「錯,本又作措。」說文:「措,置也。」「措」本字,「錯」假借字。皇疏云:「刑罰既濫,故下民畏懼。刑罰之濫,所以跼天蹐地,不敢自安,是無所自措立手足也。」案:「事不成」,「禮樂不興」,「刑罰不中」,皆推言「名不正,則言不順」之失。「言」者,所以出令布治也。呂氏春秋·審分覽:「夫名多不當其實,而事多不當其用者,故人主不可以不審名分也。今有人於此,求牛則名馬,求馬則名牛,所求必不得矣。而因用威怒,有司必誹怨矣,牛馬必擾亂矣。百官,眾有司也;萬物,羣牛馬也。不正其名,不分其職,而數用刑罰,亂莫大焉。故名不正,則人主憂勞勤苦,而官職煩亂悖逆矣,國之亡也,名之傷也,從此生矣。」呂覽此言名不正,則刑罰失亂,與此文意同。黃氏式三後案云:「王道不外彝倫,而家人莫重於父子。孟子曰:『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平。』又曰:『瞽瞍底豫,而天下之爲父子者定。』王者本孝出治,父子之倫爲重也。治國者,不正一家父子之名,而欲正一國之父子,無諸己而求諸人,則一己多忌諱之私,而事亦阻窒而不成矣。禮樂刑罰,事之大也。禮莫大於父子之序,樂莫大於父子之和,刑罰莫大於不孝。三者失,而事之不成甚矣。故治世之要務,在彝倫攸敍。」 ○注:「迂猶遠也。」 ○正義曰:說文:「𨑛,避也。」此云「猶遠」者,引申之義。呂覽·先己篇:「寡人以爲迂言也。」高誘注:「迂,遠也。」 ○注「孔曰」至「濫罰」。 ○正義曰:皇本作「包注」。孝經云:「安上治民,莫善於禮;移風易俗,莫善於樂。」樂記:「樂也者,聖人之所樂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風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
樊遲請學稼。子曰:「吾不如老農。」請學爲圃。曰:「吾不如老圃。」〔注〕馬曰:「樹五穀曰稼,樹菜蔬曰圃。」 樊遲出。子曰:「小人哉,樊須也:上好禮,則民莫敢不敬;上好義,則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則民莫敢不用情。〔注〕孔曰:「情,情實也。言民化於上,各以實應。」 夫如是,則四方之民,襁負其子而至矣,焉用稼?」〔注〕包曰:「禮義與信,足以成德,何用學稼以教民乎?負者以器曰襁。」 正義曰:說文云:「䢉,耕人也。」今字作「農」,隸變。漢書·食貨志:「闢土植穀曰農。」當春秋時,世卿持祿,廢選舉之務,賢者多不在位,無所得祿,故樊遲請夫子學稼、學圃,蓋諷子以隱也。書·無逸云:「知稼穡艱難,則知小人之依。」又云:「舊爲小人,爰暨小人。」是小人即老農、老圃之稱。孟子·滕文公篇「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與此同也。古者四民各有恆業,非可見異而遷。若士之爲學,則由成己以及成物,「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但當志於大人之事,而行義達道,以禮、義、信自治其身,而民亦嚮化而至,安用此學稼、圃之事,徒潔身而廢義哉,孝經曰:「君子言思可道,行思可樂,德義可尊,作事可法,容止可觀,進退可度,以臨其民。是以其民畏而愛之,則而象之。故能成其德教,而行其政令。」是上好禮,則民咸知敬也。荀子·王霸篇:「之所與爲之者之人,則舉義士也;之所以爲布陳於國家刑法者,則舉義法也;主之所極然帥羣臣而首鄉嚮之者,則舉義志也。如是,則下仰上以義矣,是綦定也。」是上好義,則民服也。 晉語箕鄭日:「信於君心,則美惡不踰;信於名,則上下不干;信於令,則時無廢功;信於事,則民從事有業。」禮運曰:「故天不愛其道,地不愛其寶,人不愛其情。則是無故,先王能修禮以達義,體信以達順故。此順之實也。」愛者隱也,人不隱其情,由於上能修禮體信。是上好信,則民莫敢不用情也。皇本「請學爲圃」下有「子」字。「襁負」,釋文云:「繈,居丈反,又作襁,同。」張參五經文字曰:「作繈非。」段氏玉裁說文注云:「五經文字非也,古繈、緥字從系,不從衣』。說文『襁』字,乃淺人妄增。」 〇注:「樹五穀曰稼,樹菜蔬曰圃。」 〇正義曰:「樹」與「尌」同,謂種植也。「五穀」,禾、黍、稷、稻、麥也。詩·伐檀傳:「種之曰稼。」周官·司稼注:「穜穀曰稼。」是凡樹穀曰稼也。說文:「圃,所以穜菜曰圃。」周官·大宰「九職」。「二曰園圃,毓草木」。注:「樹果蓏曰圃。」蓏兼有菜蔬。禮記·射義注云:「樹菜蔬曰圃。」與此訓同。 〇注:「情,情實也。」 〇正義曰:情者,好惡之誠,無所欺隱,故曰情實。下篇「如得其情」,亦謂所犯罪之實也。 〇注「禮義」至「曰襁」。 〇正義曰:注以學稼、學圃爲因教民,是逆探下文爲此語,殆未然也。「負者以器曰襁」,弟子傳集解引作「負子之器曰襁」,皇疏引注亦作「負子」,又引李充曰「負子以器」,則「負者」乃「負子」之譌。說文:「繈,𧢼纇也。」段注:「呂覽·明理篇『道多繈緥』,高注:『繈,褸格上繩也。』又直諫篇注:『繈,褸格繩。』褸即縷,格即絡,織縷爲絡,以負之於背,其繩謂之繈。高說最分明。博物志云『織縷爲之,廣八寸,長二尺』,乃謂其絡,未及其繩也。」案:顏師古漢書·宣紀注:「襁,即今之小兒繃也。」李奇曰:「以繒布爲之。」李賢後漢書·清河孝王慶傳注:「以繒帛爲之。」皇疏云:「以竹爲之,或云以布爲之。今蠻夷猶以布帊裹兒負之背也。」皆各據所見言之。小兒繃兼有絡繩,蓋統名繈,後起之義也。史記·魯周公世家:「成王少在強葆之中。」索隱曰:「強葆即襁褓,假借用之。」
子曰:「誦詩三百,授之以政,不達,使於四方,不能專對;雖多,亦奚以爲?」〔注〕專,猶獨也。 正義曰:「誦詩」者,周官·大司樂「以樂語教國子興、道、諷、誦、言、語」,注:「倍文曰諷,以聲節之曰誦。」謂但以樂聲節之,不用樂也。墨子·公孟篇:「誦詩三百,弦詩三百,歌詩三百,舞詩三百。」是學詩有誦、弦、歌、舞之法。此但及誦詩者,主於口讀,尋繹其義恉也。毛詩序云:「先王以是經夫婦,成孝敬,厚人倫,美教化,移風俗。」是詩之理可通政事,故宜達也。「使於四方能專對」者,謂得詩溫柔敦厚之教,則能應對賓客也。閻氏若璩釋地又續:「專,擅也。即公羊傳『聘禮,大夫受命,不受辭,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則專之可也。』」案:漢書·王莽傳「選儒生能顓對者」,注曰:「顓與專同。專對,謂應對無方,能專其事。」聘記云:「辭無常,孫而說。」注云:「孫,順也。大夫使受命,不受辭,辭必順且說。」疏云:「謂受君命,聘于鄰國,不受賓主對答之辭。必不受辭者,以其口及,則言辭無定準,故不受之也。」此即專對之義。「孫而說」,亦所習於詩教然也。韓詩外傳:「齊景公使人於楚,楚王與之上九重之臺,顧使者曰:『齊有臺若此乎?』使者曰:『吾君有治位之坐,土階三等,茅茨不翦,樸椽不斲者,猶以謂爲之者勞,居之者泰,吾君惡有臺?』若此者,使者可謂不辱君命,其能專對矣。」此事正可舉證。鄭注云:「誦習此道,不能爲用,雖多,亦奚以爲也?」案:「多」謂詩三百也。黃氏式三後案以「多」指未刪之詩,誤。 〇注:「專,猶獨也。」 〇正義曰:左·襄十九年傳服注:「專,獨也。」此常訓。胡炳文四書通:「古者遣使,有正有介。正使不能達,則介使助之。如正使自能致辭,不假眾介之助,是謂能專對。」即此「專」訓「獨」之義。閻氏若璩釋地又續非之云:「果爾?先王遣聘,祇使者一人足矣。胡爲而從以上介及眾介耶?蓋應對之事,使者固多,而上介、次介、末介,亦非噤無語者,聘禮一篇可見。」
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注〕令,教令也。 正義曰:漢書·公孫弘傳:「上古堯、舜之時,不貴爵賞而民觀善,不重刑罰而民不犯,躬率以正而遇民信也。末世貴爵厚賞而民不勸,深刑重罰而姦不止,其上不正,遇民不信也。」淮南子·主術訓:「是故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所立於下者不廢於上,所禁於民者不行於身。所謂亡國,非無君也,無法也。變法者,非無法也,有法者而不用,與無法等。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爲檢式儀表,故令行於天下。孔子曰云云。故禁勝於身,則令行於民矣。」繆稱訓:「無諸己,求諸人,古今未之聞也。同言而民信,信在言前也。同令而民化,誠在令外也。聖人在上,民遷而化,情以先之也。動於上,不應於下者,情與令殊也。」新序雜事四:「唱而不和,動而不隨,中必有不全者矣。夫不降席而匡天下者,求之己也。孔子曰云云。先王之所以拱揖指揮,而四海賓者,誠德之治,已形於外。故詩曰『王猶允塞,徐方既來』,此之謂也。」諸文並足發明此章之旨。 〇注:「令,教令也。」 〇正義曰:說文云:「令,發號也。」鹽鐵論·詔聖篇:「令者,教也,所以導民人。」
子曰:「魯、衛之政,兄弟也。」〔注〕包曰:「魯,周公之封;衛,康叔之封。周公、康叔,既爲兄弟,康叔睦於周公,其國之政,亦如兄弟。」 正義曰:皇本無「也」字。 〇注「魯周」至「兄弟」。 〇正義曰:史記·世家:「周公旦者,周武王弟也。衛康叔名封,周武王同母少弟也。」左·定六年傳:「公叔文子曰:『大姒之子,惟周公、康叔爲相睦也。』」是周公、康叔爲兄弟最睦也。方氏觀旭偶記:「包注不就衰亂言。案:左氏定四年傳:『皆啟以商政。』注:『皆,魯、衛也。』又夫子嘗言『魯一變至於道』,而五至衛國,則有『三年有成』之語。又論子賤而以魯爲多君子,與季〕札稱『衛多君子』,辭轍。齊大陸子方曰:『何以見魯、衛之士?』並見二國之政俗,末世猶賢於他國。更證之漢書·馮奉世傳人歌立與野王曰:『大馮君,小馮君,兄弟繼踵相因循,聰明賢知惠吏民,政如魯、衛德化均,周公、康叔猶二君。』『政如魯、衛』二句,正用魯論語。漢世之解如此。」今案:方說深得經注之意。朱子集注就衰世言,則語涉詼謔,非其理矣。
子謂衛公子荊,「善居室。〔注〕王曰:「荊與蘧瑗、史鰌並爲君子。」 始有,曰:『苟合矣。』少有,曰:『苟完矣。』富有,曰:『苟美矣。』 正義曰:云「衛公子荊」者,金氏文淳蛾術篇謂「魯亦有公子荊,哀公庶子。見左·哀二十五年傳。故論語特加衛以別白之」是也。「善居室」者,皇疏云:「居其家能治,不爲奢侈,故曰善也。」「有」者,有財也。列子說符篇:「羨施氏之有。」張湛注:「有,猶富也。」公子荊仕衛得祿,終致富有。「苟」者,誠也,信也。「合」者,言己合禮,不以儉爲嫌也。「完」者,器用完備也。「美」者,盡飾也。公子荊處衛富庶之時,知國奢當示之以儉,又深習驕盈之戒,故言「苟合」、「苟完」、「苟美」。言其意已足,無所復歉也。 〇注:「荊與蘧瑗、史鰌並爲君子。」 〇正義曰:左氏傳:「吳公子札適衛,說蘧瑗、史狗、史鰌、公子荊、公叔發、公子朝,曰:『衛多君子,未有患也。』」此注所本。
子適衛,冉有僕。〔注〕孔曰:「孔子之衛,冉有禦。」 子曰:「庶矣哉!」〔注〕孔曰:「庶,眾也。言衛人眾多。」 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 正義曰:「冉有」,皇本作「冉子」。阮氏元校勘記:「春秋繁露·仁義法篇、論衡·問孔篇、風俗通義·十反卷,並作冉子。」說苑·建本篇:「子貢問爲政。孔子曰:『富之。既富,乃教之也。』」與此問答略同,或傳聞之異。孫氏奇逢四書近指:「漢荀悅云:『人不畏死,不可懼以罪;人不樂生,不可勸以善。故在上者,先豐民財,以定其志,是謂養生。禮教榮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樸,以加小人,化其形也。若教化之廢,推中人而墜於小人之域,教化之行,引中人而納於君子之塗,是謂章化。』」按悅此語,與孔子富教之說相發明。今案:管子·治國云:「凡治國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則易治也,民貧則難治也。奚以知其然也?民富則安鄉重家;安鄉重家,則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則易治也。民貧則危鄉輕家;危鄉輕家,則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則難治也。」亦言爲政宜先富民也。孟子·梁惠王篇:「是故明君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然後趨而之善,故民之從之也輕。」明富民當制民之產,民得恆產,乃易教也。荀子·大略篇:「不富無以養民情,不教無以理民性。故家五畝宅,百畝田,務其業而勿奪其時,所以富之也。立大學,設庠序,修六禮,明十教,所以道之也。詩曰:『飲之食之,教之誨之。』王事具矣。」 〇注:「孔子之衛,冉有禦。」 〇正義曰:說文云:「僕,給事者。」御車亦以給事,故通稱僕。周官有「大僕」、「戎僕」。 〇注:「庶,眾也。」 〇正義曰:「庶、眾」,爾雅·釋詁文。說文:「𤈲,屋下眾也。」
子曰:「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有成。」〔注〕孔曰:「言誠有用我於政事者,期月而可以行其政教,必三年乃有成功。」 正義曰:史記·孔子世家云:「靈公老,怠於政,不用孔子。孔子喟然歎曰:『苟有用我者,朞月而已,三年有成。』」是此語爲在居衛時,故次於適衛章之後。當春秋時,魯、衛之政,尚爲兄弟,故夫子去魯後,獨久居衛,願治之也。說文:「稘,復其時也。從禾,其聲。期,會也。從月,其聲。」訓義略同。會者,合也。復其時,仍合於此月也。積月成年,故周年謂之期年,又謂之期月,言十二月至此一合也。漢書·食貨志:「民三年耕,則餘一年之畜。衣食足而知榮辱,廉讓生而爭訟息。故三載考績。孔子曰:『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有成。』成此功也。」然則三年有成,兼有富教之術。故上章載夫子與冉有語,備文見之。凡善人王者,不外此術也。
子曰:「『善人爲邦百年,亦可以勝殘去殺矣。』〔注〕王曰:「勝殘,勝殘暴之人,使不爲惡也,去殺,不用刑殺也。」 誠哉是言也。」〔注〕孔曰:「古有此言,孔子信之。」 正義曰:鄭注云:「善人居中,不踐跡,不入室也。此人爲政,不能早有成功,百年乃能無殘暴之人。」案:「居中」者,對下「王者」言之。上不及王者,下不同時君,故言中也。上篇言「善人之道,不踐跡,亦不入於室」,此注本之。而以入室喻王者,漢書·刑法志:「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善人爲國百年,可以勝殘去殺矣。』言聖王承衰撥亂而起,被民以德教,變而化之,必世然後仁道成焉。至於善人不入於室,然猶百年勝殘去殺矣。此爲國者之程式也。」並謂善人既未入室,不能早有成功,故必期之百年也。 〇注「勝殘」至「殺也」。 〇正義曰:說文:「殘,賊也。」孟子梁惠王篇:「賊義者謂之殘。」言善人爲邦百年,殘暴之人不能盡絕,但其政治足以勝之,使不爲惡,故亦不至用刑殺也。殺是重刑。言「去殺」,明諸輕刑未能免矣。
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注〕孔曰:「三十年曰世。如有受命王者,必三十年仁政乃成。」 正義曰:臧、宋輯本鄭注云:「周自太王、王季、文王、武王,賢聖相承四世。」又云:「周道至美,武王伐紂,至成王乃致太平,由承殷紂敝化之後故也。」案:御覽四百十九引鄭此注又云:「聖人受命而王,必父子相承,而後天下之民能仁也。」鄭以周之王業,肇基大王,歷三世至武王,受命而有天下。武王承大亂之後,勝殷未久而崩,至成王六年,乃制禮作樂,功致太平。由成王上溯大王,多有歷年,則以周承殷紂之後,俗敝已久,難可卒化,與尋常受命而王,其事勢有不同也。云「必父子相承」者,以三十年未必適當一君,故兼父子計之。荀子·大略篇:「文王誅四,武王誅二,周公卒業,至成、康則案無誅已。」亦謂成王時,民已能仁,故無誅也。包氏慎言溫故錄:「漢書·食貨志云:『三年耕則餘一年之畜,衣食足而知榮辱,廉讓興而爭訟息,故三載考績。三考黜陟,餘三年食,進業曰登。再登曰平,餘六年食。三登曰太平,二十七歲,餘九年食。然後以德化流洽,禮樂成焉。故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繇此道也。』案:依志言『必世後仁』,蓋謂養而後教。食者,民之本。饑寒並至,雖堯、舜在上,不能使民無寇盜;貧富兼併,雖皋陶制法,不能使彊不淩弱。故王者初起,必先制田里,教樹畜,使民家給人足,然後以禮義化導之。言『必世』者,量民力之所能,不迫切之也。刑法志亦引此經解之云:『言王者乘衰撥亂而起,被民以德教,變而化之,必世然後仁道成焉。』義亦略同。」案:包說乃探原之論,可補鄭義。 〇注「三十」至「乃成」。 〇正義曰:漢書·平當傳引此文解之云:「三十年之閒,道德和洽,制禮興樂,災害不生,禍亂不作。」是世爲三十年也。「受命」者,受天命也。「仁政乃成」者;言民化於仁,是上之仁政有成功也。
子曰:「苟正其身矣,於從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 正義曰:「政」者,正也。言爲政當先正其身也。皇疏云:「其身不正,雖令不從,故云『如正人何』也。」
冉子退朝。〔注〕周曰:「謂罷朝於魯君。」 子曰:「何晏也?」對曰:「有政。」子曰:「其事也。如有政,雖不吾以,吾其與聞之。」〔注〕馬曰:「政者,有所改更匡正。事者,凡行常事。如有政,非常之事。我爲大夫,雖不見任用,必當與聞之。」 正義曰:冉子即冉有。稱「子」者,箸其爲師也。「晏」者,說文云:「晏,天清也。」此文訓日暮,當是引申之義。解者謂「晏」爲「旰」之叚借,亦通。 毛氏奇齡稽求篇:「凡朝無晏退之禮,晏則必問。國語:『范文子暮退於朝。武子曰:「何暮也?」』與子問正同。」方氏觀旭偶記:「禮·玉藻云:『揖私朝,煇如也,登車則有光矣。』注:『揖其臣乃行。』玉藻又云:『朝,辨色始入。』案:先視私朝,然後朝君,猶當辨色之時,則家臣之退,自然宜蚤,此子所以問冉有退朝之晏。」 〇注:「周曰:『謂罷朝於魯君。』」 〇正義曰:釋文云:「周生烈曰:『君之朝。』」是此「周」爲周生也。鄭注云:「朝於季氏之私朝。」與周生異。方氏觀旭偶記:「案左·氏哀十一年傳:『季孫使冉子從於朝,俟於黨氏之溝。』可見家臣從大夫之公朝,僅得俟於朝中之地,無朝魯君之事。其朝於大夫之私朝者,左氏襄三十年傳:『鄭伯有嗜酒,朝至,未已。朝者曰:「公焉在!」』魯語:『公父文伯之母如季氏,康子在其朝,與之言,弗應,康子辭於朝而入。』注云:『辭其家臣。』是其證也。從鄭說是。」 陳氏鱣古訓謂「其事,其字即指季氏」。自餘若閻氏若璩、毛氏奇齡、宋氏翔鳳,皆以鄭注爲然。魯語云:「自卿以下,合官職於外朝,闔家事於內朝。」韋注:「外朝,君之公朝也。內朝,家朝也。」此冉子退朝,即是大夫內朝,在正寢門外。 〇注「政者」至「聞之」。 〇正義曰:馬以致大事小,而政亦是事,故云「非常之事」。政既非常之事,故或有改更匡正,當集眾卿大夫並議之。夫子反魯,雖不見用,然猶從大夫之後,故云「我爲大夫,當與聞之」。左·哀十一年傳:「季氏欲以田賦,使冉有訪諸仲尼曰:『子爲國老,待子而行。』」是其證也。鄭注云:「君之教令爲政,臣之教令爲事也。故云『其事也』。」與馬注異。左·昭二十五年傳:「爲政、事、庸、力、行、務,以從四時。」杜注:「在君爲政,在臣爲事。」是政、事各別。魯語所云「官職」,謂政也;所云「家事」,謂事也。但政、事對文異,散文亦通。故仲弓爲季氏宰問政,而詩亦言「王事」,是政、事不分別也。揆鄭之意,當以政、事有公、私之別,故夫子辨之,亦正名定分之意。若以政大事小,則無與於名分,非其義矣。魏書·高閭傳解此文云:「政者,君上之所施行合於法度,經國治民之屬皆謂之政。臣下奉教承旨,作而行之謂之事。」此與鄭義又異。然承奉君教,仍是君事,於義非也。
定公問:「一言而可以興邦,有諸?」孔子對曰:「言不可以若是,其幾也。〔注〕王曰:「以其大要一言,不能正興國。幾,近也。有近一言可以興國。」 人之言曰:『爲君難,爲臣不易。』如知爲君之難也,不幾乎一言而興邦乎?」〔注〕孔曰:「事不可以一言而成。如知此,則可近也。」 正義曰:皇本「如知爲君」下無「之」字。韓詩外傳:「傳曰:言爲王之不易也。大命之至,其太宗、太史、太祝,斯素服執策,北面而弔乎天子曰:『大命既至矣,如之何憂之長也?』授天子策一矣。曰:『敬享以祭,永主天命,畏之無疆,厥躬無敢寧。』授天子策二矣。曰:『敬之,夙夜伊祝,厥躬無怠,萬民望之。』授天子策三矣。曰:『天子南面受於帝位,以治爲憂,未以位爲樂也。』詩曰:『天難諶斯,不易惟王。』」 〇注「以其」至「興國」。 〇正義曰:一言祇是大要,不能正興國,此釋「言不可以若是」之文也。「幾、近」,爾雅·釋詁文。易「月幾望」,詩「維其幾矣」,「幾」並訓近。此謂有一言近於興國也。王氏若虛論語辨惑:「『其幾也』三字,自爲一句。一言得失,何遽至於興喪?然有近之者。」孟氏夢恂四書辨疑:「經文兩『其幾也』,皆三字爲句,舊注文亦是作兩句說。」 曰:「一言而喪邦,有諸?」孔子對曰:「言不可以若是,其幾也。人之言曰:『予無樂乎爲君,唯其言而莫予違也。』〔注〕孔曰:」言無樂於爲君,所樂者,唯樂其言而不見違。」 如其善而莫之違也,不亦善乎?如不善而莫之違也,不幾乎一言而喪邦乎?」〔注〕孔曰:「人君所言善,無違之者,則善也。所言不善,而無敢違之者,則近一言而喪國。」 正義曰:「違」者,背也。言臣下不從君言,有所違背也。周語云:「故天子聽政,使公卿至於列士獻詩,瞽獻典,史獻書,師箴,瞍賦,曚誦,百工諫,庶人傳語,近臣盡規,親戚補察,瞽史教誨,耆艾修之,而後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是爲君冀有人諫諍,不嫌有予違也。吳語云:「申胥曰:『今王播棄黎老,而近孩童焉比謀。曰:「餘令而不違。」夫不違,乃違也;夫不違,亡之階也。』」韓非子·外儲說:「晉平公與羣臣飲,飲酣,乃喟然歎曰:『莫樂爲人君,惟其言而莫之違。』師曠侍坐於前,援琴撞之。日:『啞!是非君人者之言也。』」皆以言「莫予違」爲非也。 黃氏式三後案:「言莫予違,則讒諂所蔽,禍患所伏,而人莫之告。自古喪國之禍,多由於此。陸敬輿所謂『天下大慮,在於下情不通』,所謂『忽於戒備,逸於居安,憚忠鯁之怫心,甘諛詐之從欲,不聞其失,以致大失』也。」
葉公問政。子曰:「近者說,遠者來。」 正義曰:釋文:「𦯧,舒涉反。本今作葉。」盧氏考證以「𦯧」爲唐人避諱所改,本今作「葉」,則宋人校語是也。韓非子·難篇:「葉公子高問政於仲尼,仲尼曰:『政在悅近而來遠。』」又曰:「葉都大而國小,民有背心,故曰『政在悅近而來遠』。」言使近民歡說,則遠人來至也。墨子·耕柱篇,「葉公子高問政於仲尼曰:『善爲政者若之何?』仲尼對曰:『善爲政者,遠者近之,而舊者新之。』」語異義同。管子·版法解:「凡眾者,愛之則親,利之則至。」又云:「愛施俱行,則說君臣,說朋友,說兄弟,說父子。愛施所設,四固不能守。」又云:「愛施之德,雖行而無私。內行不修,則不能朝遠方之君。是故正君臣、上下之義,飾父子、兄弟、夫婦之義,飾男女之別,別疏數之差,使君德臣忠,父慈子孝,兄愛弟敬,禮義章明。如此,則近者親之,遠者歸之。」
子夏爲莒父宰,問政。〔注〕鄭曰:「舊說云莒父,魯下邑。」 子曰:「無欲速,無見小利。欲速,則不達;見小利,則大事不成。」〔注〕孔曰:「事不可以速成。而欲其速,則不達矣。小利妨大,則大事不成。」 正義曰:爾雅·釋詁:「速,急也。」此常訓。大戴禮·子張問入官篇:「故君子莅民,不道以遠。」又云:「道以數年之業,則民疾,疾則辟矣。」注云:「使成數年之業,則民困矣。」荀子·致士篇:「臨事接民而以義變應,寬裕而多容,恭敬以先之,政之始也;然後中和察斷以輔之,政之隆也;然後進退誅賞之,政之終也。故一年與之始,三年與之終。」並言爲政不可欲速也。 「利」謂便國益民也。爲政者見有大利,必宜興行,但不可見於小耳。大戴禮·四代篇:「好見小利妨於政。」呂覽·勸勳篇:「利不可兩,忠不可兼。不去小利,則大利不得;不去小忠,則大忠不至。故小利,大利之殘也;小忠,大忠之賊也。」並與此文義相發。釋文:「毋欲,音無。本今作無。」皇本上字作「毋」,下字作「無」。 〇注:「舊說云莒父,魯下邑。」 〇正義曰:稱「舊說」者,箸所自也。春秋定公十四年:「城莒父及霄。」杜注:「莒父,魯邑。公叛晉,助范氏,故懼而城二邑。」閻氏若璩釋地:「是時荀寅、士吉射據朝歌,晉人圍之,魯與齊、衛謀救之。朝歌在魯正西,將八百里。則莒父屬魯之西鄙。」此亦據杜注約略言之。其實杜氏備晉之說,本屬臆測,難爲據也。顧氏楝高春秋大事表:「莒係以『父』,魯人語音,如梁父、亢父、單父是也。今爲沂州府莒州地。」山東通志云:「莒始封在萊州府高密縣東南,乃莒子之都,而子夏所宰之莒父也。春秋時,莒子遷於城陽。漢始封劉章爲城陽王,置莒縣,即今青州府之莒州。莒父之邑,蓋以莒子始封得名耳。」案:通志與大事表異,通志較可據。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注〕孔曰:「直躬,直身而行。」 其父攘羊,而子證之。」〔注〕周曰:「有因而盜曰攘。」 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爲子隱,子爲父隱。直在其中矣。」 正義曰:說文云:「證,告也。」韓非子·五蠹篇:「楚之有直躬,其父竊羊而謁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爲直于君而屈于父,執而罪之。」呂氏春秋·當務篇:「楚有直躬者,其父竊羊而謁之上,上執而將誅之。直躬者請代之,將誅矣,告吏曰:『父竊羊而謁之,不亦信乎?父誅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誅之,國將有不誅者乎?』荊王聞之,乃不誅也。孔子聞之曰:『異哉,直躬之爲信也,一父而載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若無信。」高誘注:「謁,告也。」宋氏翔鳳遇庭錄:「兩書所記,一誅一不誅,異者。蓋其始,楚王不誅,而躬以直聞於楚,葉公聞孔子語,故當其爲令尹而誅之。」案:宋說是也。鄭此注云:「攘,盜也。我鄉黨有直人名弓,父盜羊則證其罪。」據注,是鄭本作直弓,必出古、魯、齊異文。隸續陳寔殘碑:「寔字仲躬。」史傳雜書蔡中郎集並作仲弓,是「躬」、「弓」古多通用。鄭以弓爲人名。高誘淮南氾論訓注亦云:「直躬,楚葉縣人也。」躬蓋名其人,必素以直稱者,故稱直躬。直舉其行,躬舉其名。直躬猶楚狂接輿、盜跖之比。僞孔以爲直身而行,非也。「隱」者,說文云「蔽也」。檀弓云:「事親有隱而無犯。」鄭注:「隱謂不稱揚其過失也。」蓋子之事親,當時微諫,諭父母於道,不致有過誤。若不幸而親陷不義,亦當爲諱匿。公羊·文十五年:「齊人來歸子叔姬,閔之也。父母之于子,雖有罪,猶若其不欲服罪然。」何休注引此文,說之云「所以崇父子之親」是也。鹽鐵論·周秦篇:「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匿之。豈不欲服罪?『子爲父隱,父爲子隱』,未聞父子之相坐也。」漢宣詔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殊死皆上請。」足知漢法凡子匿父母等,雖殊死皆勿坐;父母匿子等,殊死以下,皆不上請。蓋皆許其匿可知。皇疏云「今王法則許期親以上,得相爲隱,不問其罪」是也。白虎通·諫諍篇:「君不爲臣隱,父獨爲子隱何?以爲父子一體,榮恥相及。」明父子天屬,得相隱,與君臣異也。 程氏瑤田論學小記:「人有恆言,輒曰『一公無私』。此非過公之言,不及公之言也。此一視同仁,愛無差等之教也。其端生於意、必、固、我,而其弊必極於父攘子證,其心則陷於欲博大公之名,天下之人,皆枉己以行其私矣。而此一人也,獨能一公而無私,果且無私乎?聖人之所難。若人之所易,果且易人之所難乎?果且得謂之公乎?公也者,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有自然之施爲,自然之等級,自然之界限,行乎不得不行,止乎不得不止,時而子私其父,時而弟私其兄。自人視之,若無不行其私者,事事生分別也,人人生分別也。無他,愛之必不能無差等,而仁之不能一視也。此之謂公也,非『一公無私』之謂也。儀禮·喪服傳之言『昆弟』也,曰『昆弟之道無分,然而有分者,則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則不成其子』。孔子之言直躬也,曰『父爲子隱,子爲父隱,直在其中』,皆言以私行其公。是天理人情之至,自然之施爲,等級界限無意必固我於其中者也。如其不私,則所謂公者,必不出於其心之誠然。不誠,則私焉而已矣。」 〇注:「有因而盜曰攘。」 〇正義曰:高誘淮南注云:「凡六畜自來而取之,曰攘也。」即此注「有因而盜」之義。爾雅·釋詁:「儴、仍,因也。」郭注皆謂「因、緣」。案:「儴」與「攘」同。樊孫引此文釋之云:「因來而盜曰攘。」
樊遲問仁。子曰:「居處恭,執事敬,與人忠。雖之夷狄,不可棄也。」〔注〕包曰:「雖之夷狄,無禮義之處,猶不可棄去而不行。」 正義曰:「居處」謂所居之處。「執」猶行也。此章所言,亦「克己復禮爲仁」之意。「恭」、「敬」,說文俱訓「肅」。爾雅·釋詁:「恭,敬也。」二字訓同,此對文稍異。漢書·五行志:「內曰恭,外曰敬。」
子貢問曰:「何如斯可謂之士矣?」子曰:「行己有恥,〔注〕孔曰:「有恥者,有所不爲。」 使於四方,不辱君命,可謂士矣。」曰:「敢問其次。」曰:「宗族稱孝焉,鄉黨稱弟焉。」曰:「敢問其次。」曰:「言必信,行必果,硜硜然小人哉!抑亦可以爲次矣。」〔注〕鄭曰:「行必果,所欲行必果敢爲之。硜硜者,小人之貌也。抑亦其次,言可以爲次。」 正義曰:「士」謂已仕者也。聘使之事,士爲擯相,故言「使於四方」。又子貢問今之從政,從政者,士之從仕於大夫而爲政也。 「行己有恥」者,皇疏云:「言自行己身,恒有可恥之事,故不爲也。」曾子制言上:「夫行也者,行禮之謂也。」又曰:「故君子不貴興道之士,而貴有恥之士也。夫有恥之士,富而不以道,則恥之;貧而不以道,則恥之。」皆言士所恥事也。 「不辱君命」者,君命已出,使當守禮達辭,不使君命見凌辱也。毛詩序云皇皇者華,言臣出使,能揚君之美,延其譽于四方。則爲不辱命也。聘義云:「使者聘而誤,主君弗親饗食也,所以愧厲之也。」「誤」者,謂失禮儀應對之節。當春秋時,最重邦交,故能不辱命,乃爲士之上矣。 「宗族」者,白虎通·宗族篇:「宗者何謂也?宗者,尊也。爲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羣弟,通其有無,所以紀理族人者也。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謂恩愛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至玄孫,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爲親,生相親愛,死相哀痛,有會聚之道,故謂之族。」「稱」與「偁」同。說文:「偁,揚也。」廣雅·釋訓:「偁,譽也。」今經典通用「稱」字,稱,銓也。別一義。趙氏佑溫故錄:「此以鄉舉里選之法言。周禮自比、閭、族、黨、六鄉、六遂皆立學。鄉師、鄉大夫『各受教法於司徒,以教其所治,考其德行道藝』,黨正『各掌其黨,以屬民,正齒位』,族師『掌書其孝友睦婣有學者』,以次而升于大學。士之造就,必由此爲正。案:春秋之時,卿大夫皆世官,選舉之法已廢,此文所言猶是舊法,故子貢復問『今之從政』,明前所舉皆是昔時有然也。稱孝稱弟,即孟子所謂『一鄉之善士』,此雖德行之美,然孝弟爲人所宜盡,不必待學而能。故夫質性之善者,亦能行之,而非爲士職分之所盡也,故以爲次。荀子·子道篇以『入孝出弟』爲『人之小行』,『志以禮安,言以類從』爲儒道之極,與此章義相發。志以禮安,則知所恥;言以類從,則能出使不辱君命矣。『言必信,行必果』,謂不度於義,而但守小忠小信之節也。孟子·離婁篇:『孟子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唯義所在。」』明大人言行皆視乎義。義所在,則言必信,行必果:義所不在,則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反是者爲小人。趙岐孟子注云:『大人仗義,義有不得必信其言,子爲父隱也。有不能得果行其所欲行者,若親在不得以其身許友也。』」 「硜硜」,孟子·公孫丑下:「悻悻然見於其面。」趙注引此文作「悻悻」。孫奭音義:「悻悻,字或作𢙼𢙼。」案:「𢙼」、「硜」同,論語作「悻」,當出齊、古異文。 〇注「行必」至「爲次」。 〇正義曰:「果」與「惈」同。蒼頡篇:「惈,憨也。」「憨」即「敢」字。皇本作「必敢爲之」,「必」下脫「果」字。「硜硜」,堅確之意。小人賦性愚固,故有此貌。下篇「鄙哉硜硜乎」,義異訓同。史記·樂書「石聲硜」,樂記作「石聲磬」。說文:「磬,古文從巠。」是「硜」即「磬」字。釋名·釋樂器:「磬,罄也。其聲罄罄然堅緻也。」莊子至樂篇:「誙誙乎如將不得已。」釋文引李云:「趣死貌。本又作脛脛。」漢書·楊敞傳:「脛脛者未必全也。」師古曰:「脛脛,直貌也。」爾雅·釋詁:「掔,固也。」郝氏懿行義疏:「掔轉爲硻。玉篇:『硻,口耕切,別作硜。』」是誙、脛、掔、硻並與誙同也。 「抑亦其次」,注是檃括經文。孔氏廣森經學卮言「疑鄭所據本如此」,非也。 曰:「今之從政者何如?」子曰:「噫!斗筲之人,何足算也?」〔注〕鄭曰:「噫,心不平之聲。筲,竹器,容斗二升。算,數也。」 正義曰:「斗筲之人」,言今之從政,但事聚斂也。釋文云:「算,本或作筭。」案:說文:「筭,長六寸許,計歷數者。從竹從弄。算,數也。從竹從具。讀若筭。」二字義略同。 漢書·公孫賀傳贊;「斗筲之徒,何足選也?」鹽鐵論·雜論作「何足算哉」,「選」、「算」一聲之轉。此當出齊、古異文。詩柏舟「不可選也」,朱穆絕交論作「不可算也」。周官大司馬:「撰車徒。」鄭注:「撰讀曰算。算車徒,謂數擇也。」是「選」、「算」音近通用。 〇注「噫心」至「數也」。 〇正義曰:「噫」是歎聲。心有所不足,故不能平也。「斗」、「筲」,皆器名。說文:「斗,十升也。象形,有柄。」鄭以「斗」是量名,人所共知,故不具釋。或鄭亦有注,集解刪佚之耳。「筲」字從竹,故云「竹器」。儀禮·既夕云:「筲三:黍、稷、麥。」下文又有「菅筲」,以菅草爲之。亦得名筲者,草竹同類也。鄭彼注云:「筲,畚種類也。其容蓋與簋同一觳。」賈疏云:「豆實三而成觳。」昭三年:「晏子云:『四升曰豆。』」則觳受斗二升,此「筲」與「觳」同,盛黍稷約同之。 案:說文「𥳓」下云:「飯筥也。受五升,從竹,稍聲。秦謂筥曰𥳓。」「䈰」下云:「一曰飯器,容五升。」「筥,䈰也。從竹,呂聲。」方言:「𥰠,南楚謂之筲,趙、魏之郊謂之𥬔𥰠。」郭曰:「𥰠,盛餅筥也。今建平人呼筲音鞭鞘。」「𥰠」即「筥」字,「筲」即「𥳓」字。說文「筥、䈰」,據段說「䈰」當作「𥳓」。士昏禮鄭注云:「笲形蓋如今之筥、𦳰蘆。」「𦳰蘆」即「𥬔𥰠」也。說文:「凵盧,飯器。以柳爲之,象形。𥬔,凵或從竹,去聲。」 又廣雅·釋器:「𤲺𤰮,筲𥰠也。」太平御覽引纂文云:「𤲺𤰮,大筥也。」據此,則筥、𥰠、𦳰蘆、𤲺𤰮,皆即筲之異名,用以盛飯,故與「斗」連稱。而「䈰」本爲飯帚,又爲箸桶,皆是別義,與論語無涉。惟許、鄭言「筲」容數各異。宋氏翔鳳過庭錄以爲「論語先言『斗』,後言『筲』,筲量宜更小於斗,則作五升爲是。既夕用筲,禮亦殺,不必定容斗二升」。今案後漢書·禮儀志更云「筲八,盛容二升」,或後世大小異制。若顏師古漢書·公孫賀等傳贊注,及文選·王命論注引漢書音義,並以筲受一斗,則謂筲、斗同量,非矣。 「算、數」,爾雅·釋詁文。說文云:「數,計也。」
子曰:「不得中行而與之,必也狂狷乎!〔注〕包曰:「中行,行能得其中者。言不得中行,則欲得狂狷者。」 狂者進取,狷者有所不爲也。」〔注〕包曰:「狂者,進取於善道;狷者,守節無爲。欲得此二人者,以時多進退,取其恒一。」 正義曰:淩氏鳴喈論語解義云:「中行者,依中庸而行者。在易·復四、益三、四稱『中行』,謂孚中以行,可與之自治治人也。孚化萬邦,中庸鮮能,故不得隱怪,鄉原又不可與,故必也狂狷乎。」案:說文無「狷」字,「獧」下云:「疾跳也,一曰急也。」段氏玉裁注云:「獧、狷古今字。今論語作『狷』,孟子作『獧』。大徐別增『狷』篆,非。」又心部:「懁,㤂也。從心,瞏聲,讀若絹。」段注:「論語『狷』,孟子作『獧』,其實當作『懁』。」 今案:「㤂」與「急」同。獧者性褊急,則有所謹畏不爲也。孟子·盡心下:「萬章問曰:『孔子在陳,何思魯之狂士?』孟子曰:『孔子,不得中道而與之,必也狂獧乎,狂者進取,獧者有所不爲也」。孔子豈不欲中道哉,不可必得,故思其次也。』『敢問何如斯可謂狂矣?』曰:『如琴張、曾皙、牧皮者,孔子之所謂狂矣。』『何以謂之狂也?』曰:『其志嘐嘐然,曰:「古之人,古之人。」夷考其行,而不掩焉者也。狂者又不可得,欲得不屑、不潔之士而與之,是獧也,是又其次也。』」 趙岐注:「中道,中正之大道也。狂者能進取,獧者能不爲不善,時無中道之人,以狂獧次善者,故思之也。嘐嘐,志大言大者也。重言『古之人』,欲慕之也。考察其行;不能插覆其言,是其狂也。屑,絜也。既不能得狂者,欲得有介之人,能恥賤污行不絜者,則可與言矣。是獧人次於狂者也。」後漢書·獨行傳序:「孔子曰:『與其不得中庸,必也狂狷乎。』此蓋失於周全之道,而取諸偏至之端者也。然則有所不爲,亦將有所必爲者矣。既云進取,亦將有所不取者矣。」 〇注「狂者」至「恒一」。 〇正義曰:左氏傳:「曹子臧曰:『前志有之曰:「聖達節,次守節,下失節。」』狷者慎守一節,雖不能進取,亦自不爲不善,故云「無爲」。「時多進退」,謂無恒之人,或進或退也。狂狷雖未得中道,然其性情恒一,使人知其所失,易反之於中道,故願與之也。禮·中庸云:「道之不行也,我知之矣;知者過之,愚者不及也。」狂近知,狷近愚。彼言「道不行」,即謂中庸之道。知愚雖未得中,然皆可與之,此夫子所以思有恆也。詩·載馳正義引鄭此注:「狂者仰法古制,不顧時俗。」「仰法古制」,則孟子所稱狂者之言「古之人、古之人」也。「不顧時俗」,言不顧時俗之所宜而合之也。若鄉原,則閹然媚世,所謂「非之無舉,刺之無刺,同乎流俗,合乎污世」,與狂狷者異矣。
子曰:「南人有言曰:『人而無恒,不可以作巫醫。〔注〕孔曰:「南人,南國之人也。」鄭曰:「言巫醫不能治無恒之人。」 善夫!」〔注〕包曰:「善南人之言也。」 正義曰:說文:「巫,祝也。女能事無形,以舞降神者也。」公羊·隱四年傳注:「巫者,事鬼神禱解,以治病請福者也。男曰覡,女曰巫。」案:巫、覡對文異,散文通。周官:「司巫,中士二人。男巫無數,女巫無數,其師,中士四人。」是男女皆稱巫也。說文:「醫,治病工也。」周官:「醫師,上士二人,下土二人。食醫,中士二人。疾醫,中士八人。瘍醫,下士八人。」是巫醫皆以士爲之,世有傳授,故精其術,非無恒之人所能爲也。楚語:「古者民神不雜。民之精爽不擒貳者,而又能齊肅衷正,其智能上下比義,其聖能光遠宣朗,其明能光照之,其聰能聽徹之,如是,則明神降之,在男曰覡,在女曰巫。是使制神之處位次主,而爲之牲器時服。」 楊泉物理論:「夫醫者,非仁愛不可託,非聰明達理不可任,非廉潔淳良不可信。古之用醫,必選名姓之後。」又云:「其德能仁恕博愛,其智能宣暢曲解,知天地神祇之次,明性命吉凶之數,處虛實之分,定順逆之理,原疾量藥,貫微達幽。」觀此,則巫醫皆抱道懷德,學徹天人。故必以有恆之人爲之解者,或以巫醫爲賤役,非也。禮記·緇衣云:「子曰:『南人有言曰:「人而無恒,不可以爲卜筮。」古之遺言與?龜筮猶不能知也,而況於人乎?詩云:「我龜既厭,不我告猶。」兌命曰:「爵無及惡德,名立而正,事純而祭祀,是爲不敬。事煩則亂,事神則難。」易曰:「不恒其德,或承之羞。恒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凶。」』」鄭注云:「猶,道也。言褻而用之,龜厭之,不告以吉凶之道也。惡德,無恒之德。純猶皆也。言君祭祀,賜諸臣爵,毋與惡德之人也。民將立以爲正,言倣傚之疾,事皆如是,而以祭祀,是不敬鬼神也。惡德之人,使事煩,事煩則亂。使事鬼神,又難以得福也。純或爲煩。」案:緇衣與論語,文異意同,當由記者各據所聞述之。龜曰卜,蓍曰筮,二者皆有守職,宜以有恆之人爲之。無恒之人,不常厥性,故雖以龜筮之先知,猶不能知其爲人,而況於凡人乎?夫龜筮既厭其人,不告以卦兆吉凶,而其所以不可爲卜人、筮人也。下文引詩言,正以無恒之人,雖欲褻用之而不可得,是不可爲卜筮明矣。又下文引說命言惡德之人不可事神,故云「事神則難」。此正不可爲卜筮之證。以其文略與論語同,故具釋之,可互明也。金樓子·立言篇引論語作「不可卜筮」,此誤以緇衣文合論語。支允堅異林又疑「巫」即「筮」字,古通用,尤妄說。 〇注「南人」至「之人」。 〇正義曰:南人,爲南國之人,猶詩言「東人」、「西人」之比。禮記疏以爲「殷掌卜之人」,未知所本。「巫醫不能治無恒之人」,言巫醫之事,皆能治疾,獨不能治無恒之人,故無恒者不可以作巫醫。言不能以巫醫自治,必不能爲人治疾也。緇衣注云:「不可爲卜筮,言卦兆不能見其情,定其吉凶也。」「不能見其情,定其吉凶」,正言龜筮不能知無恒之人也。與此注可互證。 「不恒其德,或承之羞。」〔注〕孔曰:「此易·恒卦之辭。言德無常,則羞辱承之。」 子曰:「不占而已矣。」〔注〕鄭曰:「易所以占吉凶,無恒之人,易所不占。」 正義曰:皇疏云:「羞辱必承,而云或者,或,常也,言羞辱常承之也。詩:『無不爾或承。』鄭曰:『或,常也。』老子:『湛兮似或存。』河上公注:『或,常也。』」案:易·象傳云:「不恒其德,無所容也。」言無恒之人,無所容身,將承羞辱也。後漢書·馬援傳注:「恒卦:巽下震上。鄭玄注云:『巽爲進退,不恒其德之象。又互體爲兌,兌爲毀折,後或有羞辱也。』」張氏惠言周易虞氏義:「恒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貞吝。』卦變成益三,上失位,三宜立不易方,則上亦不變而既濟定,所謂『聖人久於其道,而天下化成』也。乾爲德,坤爲恥,三不守乾,則二四與爲坤,故或承之羞。至承羞而後貞,雖正猶吝。」此鄭、虞易義以互體解之也,惟張氏以「或」指二四,與皇疏訓常不同,似皇疏說勝。 〇注「易所」至「不占」。 〇正義曰:說文云:「占,視兆問也。周官·占人注:占蓍龜之卦兆吉凶。」無恒之人,有凶無吉,故云「或承之羞,貞吝」。吝者,羞也。惟無恒,雖貞而終吝,故易亦不占之也。六五云:「恒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凶。」此則有恆之人吉凶皆占之。象傳云:「婦人貞吉,從一而終也。夫子制義,從婦凶也。」婦人貞壹之行,以恒爲吉。義者,宜也,「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夫子制義,而從婦人之貞壹,雖恒德亦爲凶也,此別是一義,所謂「易無達占」也。鄭注緇衣以「夫子凶」爲無恒之人,誤。
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注〕君子心和,然其所見各異,故曰「不同」。小人所嗜好者則同,然各爭利,故曰「不和」。 正義曰:和因義起,同由利生。義者宜也,各適其宜,未有方體,故不同。然不同因乎義,而非執己之見,無傷於和。利者,人之所同欲也。民務於是,則有爭心,故同而不和。此君子、小人之異也。鄭語史伯曰:「今王去和而取同。夫和實生物,同則不繼。以他平他謂之和,故能豐長而物生之;若以同裨同,盡乃棄矣。故先王以土與金、木、水、火雜,以成百物。是以和五味以調口,剛四支以衛體,和六律以聰耳,正七體以役心,平八索以成人,建九紀以立純德,合十數以訓百體。出千品,具萬方,計億事,材兆物,收經入,行姟極。故王者居九畡之田,收經入以食兆民。周訓而能用之,和樂如一。夫如是,和之至也。於是乎先王聘后於異姓,求財於有方,擇臣取諫工而講以多物,務和同也。聲一無聽,物一無文,味一無果,物一不講。王將棄是類也,而與剸同。天奪之明、欲無弊,得乎?」 左·昭二十年傳齊侯論子猶云:「『惟據與我和夫?』晏子對曰:『據亦同也,焉得爲和?』公曰:『和與同異乎?』對曰:『異。和如羹焉,水、火、醯、醢、鹽、梅,以烹魚肉,燀之以薪,宰夫和之,齊之以味,濟其不及,以洩其過。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君所謂可而有否焉,臣獻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謂否而有可焉,臣獻其可以去其否。是以政平而不干,民無爭心。先王之濟五味、和五聲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聲亦如味,一氣、二體、三類、四物、五聲、六律、七音、八風、九歌,以相成也。清濁、小大、短長、疾徐、哀樂、剛柔、遲速、高下、出入、周疎,以相濟也。君子聽之,以平其心,心平德和。今據不然,君所謂可,據亦曰可;君所謂否,據亦曰否。若以水濟水,誰能食之?若琴瑟之專壹,誰能聽之?同之不可也如是。』」
子貢問曰:「鄉人皆好之,何如?」子曰:「未可也。」「鄉人皆惡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不如鄉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惡之。」〔注〕孔曰:「善人善己,惡人惡己,是善善明,惡惡著。」 正義曰:公羊·莊十七年傳注引此文,徐彥疏:「『一鄉之人,皆好此人,此人何如?』子曰:『未可即以爲善。何者?此人或者行與眾同,或朋黨矣。』子貢又曰:『若一鄉之人,皆惡此人,此人何如?』子曰:『未可即以爲惡也。何者?此人或者行與眾異,或孤特矣。不若鄉人之善行者善之,惡行者惡之。』與善人同,復與惡人異,道理勝於前,故知是『實善』云云之說,備於鄭注。」案:疏依鄭爲說,則「朋黨」、「孤特」亦皆鄭注之義,宋氏輯本止取「與善人同」以下四句,非也。 〇注「善人」至「惡著」。 〇正義曰:善人善己,惡人惡己,是此人真善,而我之善善明也。反是而善人惡己,惡人善己,是此人真惡,而我之惡惡著也。
子曰:「君子易事而難說也。〔注〕孔曰:「不責備於一人,故易事。」 說之不以道,不說也;及其使人也,器之。〔注〕孔曰:「度才而官之。」 小人難事而易說也。說之雖不以道,說也;及其使人也,求備焉。」 正義曰:「君子」、「小人」,皆謂居位者。釋文云:「說,音悅。」謂投以所好也。「說之不以道」四句,即申釋易事難說之故。蓋不可說以非道,所以難說;使人器之,所以易事也。禮記·曲禮云:「禮不妄說人。」鄭注:「爲近佞媚也。君子說之不以其道,則不說也。」不以其道即是佞媚,即是妄說。孔疏以「言說」解之,非矣。荀子·大略篇:「知者明於事,達於數,不可以不誠事也。故曰:『君子難說,說之不以道,不說也。』」 〇注:「不責備於一人,故易事。」 〇正義曰:微子篇云:「周公謂魯公曰:『無求備於一人。』」求,即責也。說苑·雜言篇:「曾子曰:『夫子見人之一善,而忘其百非,是夫子之易事也。』」 〇注:「度才而官之。」 〇正義曰:大戴記·子張問入官篇:「短長,人得其量,故治而不亂。」
子曰:「君子泰而不驕,小人驕而不泰。」〔注〕君子自縱泰,似驕而不驕;小人拘忌,而實自驕矜。 注「君子」至「驕矜」。 〇正義曰:焦氏循補疏:「案泰者,通也。君子所知所能,放而達之於世,故云『縱泰似驕』,然實非驕也。小人所知所能,匿而不露,似乎不驕,不知其拘忌正其驕矜也。君子不自矜,而通之於世;小人自以爲是,而不據通之於人。此驕泰之分也。」今案:「泰」訓「通」,見易·序卦傳。漢書·劉嚮傳:「泰者,通而治也。」堯曰篇云:「君子無眾寡,無小大,無敢慢,斯不亦泰而不驕乎?」眾寡、小大,則君子達之於世也,皆無敢慢,則無驕可知。
子曰:「剛、毅、木、訥近仁。」〔注〕王曰:「剛,無欲;毅,果敢;木,質樸;訥,遲鈍。有斯四者,近於仁。」 〇注「剛無」至「於仁」。 〇正義曰:上篇言申棖欲不得爲剛,是剛爲無欲也。果敢謂作事見義必爲,故曾子言士當弘毅也。中庸言「力行近乎仁」,「力行」即謂剛毅也。漢書·周勃傳:「勃爲人木强敦厚。」張周傳贊:「周昌,木强人也。」酷吏傳:「尹齊木强少文。」顏師古以爲「强直如木石」,是謂「木」爲朴質無文也。「訥」即「訥於言」之訥,故曰「仁者其言也訒。」注云「遲鈍」,謂其言遲鈍,不致妄說也。後漢書·吳漢傳論引此文,李賢注云「訥,忍於言也」,是也。李又云:「四者皆仁之質,若加文,則成仁矣,故曰近仁。」案:「加文」者,謂文以禮樂也。
子路問曰:「何如斯可謂之士矣?」子曰:「切切偲偲,怡怡如也,可謂士矣。〔注〕馬曰:「切切偲偲,相切責之貌;怡怡,和順之貌。」 朋友切切偲偲,兄弟怡怡。」 正義曰:朋友以義合,兄弟以恩合,處之各有所宜,此盡倫之事,非凡民不學者所能,故如此乃可稱士也。「斯可謂之士矣」,皇本無「之」字。釋文:「偲音絲,本又作愢。」集韻云:「偲,或作愢,」則「偲」、「愢」一字。「切切偲偲,怡怡如也,可謂士矣」,夫子語止此,當時皆習見語,故夫子總言之。記者恐人不明,故釋之曰:「朋友切切偲偲,兄弟怡怡。」所謂「七十子之大義」也。 皇本「兄弟怡怡」句末,有「如也」二字。高麗本同。阮氏元校勘記:「文選·求通親親表注、初學記十七、藝文類聚二十一、太平御覽四百十六引此文,並有『如也』二字。」 大戴禮·曾子立事篇:「宮中雍雍,外焉肅肅,兄弟憘憘,朋友切切,遠者以貌,近者以情,友以立其所能,而遠其所不能。苟無失其所守,亦可與終身矣。」「憘」與「怡」音義略同。案:孟子言父子「不責善」,「責善,朋友之道也。父子責善,賊恩之大者」。合夫子此語觀之,是兄弟亦不可責善,當時諷諭之于道,乃得宜也。 〇注「切切」至「之貌」。 〇正義曰:說文云:「切,刌也。」引申之,凡以物相摩按謂之切,故切有責訓。後漢書·陳忠傳注:「切,責也。」竇憲傳注:「切切,猶勤勤也。」勤勤,亦責勉之義。爾雅·釋訓:「丁丁嚶嚶,相切直也。」郭注以爲「喻朋友切磋相正」。廣雅·釋訓:「切切,敬也。」「敬」與「儆」同,謂儆戒也。鄭注云:「切切,勸競貌。」「勸兢」即切責之意,鄭與馬同也。 又云:「怡怡,謙順貌。」「謙順」即和順。說文云:「怡,和也。」台,樂也。爾雅·釋詁:「怡,樂也。」和、樂義同。毛詩·常棣傳:「兄弟尚恩,熙熙然;朋友以義,切切節節然。」孔疏云:「兄弟之多則尚恩,其聚集則熙熙然。朋友之交則以義,其聚集切切節節然。切切節節者,皆切磋勉勵之貌。論語云:『朋友切切偲偲,兄弟怡怡。』此『熙熙』當彼『怡怡』,『節節』當彼『偲偲』也。定本『熙熙』作『怡怡』,『節節』作『偲偲』。依論語則俗本誤。」此疏所載傳言甚明晰,但「熙」、「怡」義同,「節」、「偲」聲轉,俗本亦不誤也。解者因疑「節節熙熙」是古論語,「切切怡怡」是魯論語,說亦近之。「節」者,限制也。荀子·彊國篇:「內節於人。」注云:「節即謂限禁也。」朋友相勉,不使爲非,其告語節節然有所限制也。詩·卷阿疏引白虎通說「鳳雄鳴曰節節」,亦狀其聲之相似。
子曰:「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戎矣。」〔注〕包曰:「即,就也;戎,兵也。言以攻戰。」 正義曰:朱子集注云:「教民者,教之以孝弟、忠信之行,務農講武之法。」吳氏嘉賓說:「七年,謂其久也。凡以數爲約者,皆取諸奇,若一,若三,若五,若七,若九。九者,數之究也。古人三載考績,三考而後黜陟,皆中間一年而考,五年則再考,七年則三考。故三年爲初,七年爲終。記曰:『中年考校。』」 〇注:「即,就也。戎,兵。言以攻戰。」 〇正義曰:「即、就」,此常訓。說文:「𢦦,兵也。從戈從甲。」今作「戎」,隸省。御覽二百九十六引鄭此注云:「可就兵攻戰也。」與包義同。
子曰:「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注〕馬曰:「言用不習之民,使之攻戰,必破敗,是謂棄之。」 正義曰:「棄」謂絕去之也。穀梁·僖二十三年傳:「宋公茲父卒,茲父之不葬,何也,失民也。其失民何也?以其不教民戰,則是棄其師也。爲人君而棄其師,其民孰以爲君哉?」據彼文,則此言「棄之」,亦謂棄其師也。孟子·告子下:「魯欲使慎子爲將軍。孟子曰:『不教民而用之,謂之殃民。』」與此同意。 〇注「言用」至「棄之」。 〇正義曰:「習」謂肄習之也。范寧穀梁集解:「何休曰:『所謂教民戰者,習之也。』」公羊·桓六年傳:「秋八月壬午,大閱。大閱者何?簡車徒也。何以書?蓋以罕書也。」何休注:「孔子曰:『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故比年簡徒謂之蒐,三年簡車謂之大閱,五年大簡車徒謂之大蒐。存不忘亡,安不忘危。」徐彥疏云:「何氏之意,與鄭別。」宋氏翔鳳輯本鄭論語注謂「何以教民爲習戰,而疏謂『何與鄭別』,則鄭謂教民以禮義,不謂教民習戰也。愚謂鄭注今已亡,無由知其說,然古人教戰,未始不教以禮義。觀子犯對晉文語,雖霸國急用其民,亦必示之義、信與禮,而後用之。故白虎通·三教篇云:『教者,效也。上爲之,下效之。故孝經曰:「先王見教之可以化民。」論語曰:「不教民戰,是謂棄之。」』則言『教』,而二者已賅之矣。周官·大司馬:『中春教振旅,司馬以旗致民,平列陳,如戰之陳。』鄭注:『兵者,守國之備。孔子曰:「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兵者凶事,不可空設,因蒐狩而習之。凡師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習戰也。四時各教民以其一焉。』」觀此,則鄭與何同。公羊疏所云「何與鄭別」,或鄭別有一說,非如宋君所測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