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問第十四

《論語正義》——劉寶楠

集解

凡四十四章

憲問恥。子曰:「邦有道,穀;〔注〕孔曰:「穀,祿也。邦有道,當食祿。」 邦無道,穀,恥也。」〔注〕孔曰:「君無道而在其朝,食其祿,是恥辱。」 正義曰:憲不稱氏,疑此篇即憲所記。吳氏嘉賓說:「憲之狷介,雖邦有道,且不願祿,觀其辭子之與粟可見也。故曰:『邦有道,穀。』廣之也。」 〇注:「邦有道,當食祿。」 〇正義曰:泰伯篇:「子曰:『天下有道則見。』」又曰:「邦有道,貧且賤焉,恥也。」 「克、伐、怨、欲不行焉,可以爲仁矣?」〔注〕馬曰:「克,好勝人;伐,自伐其功;怨,忌,小怨,欲,貪欲也。」 子曰:「可以爲難矣,仁則吾不知也。」〔注〕包曰:「四者行之難,未足以爲仁。」 正義曰:史記·弟子列傳「克伐」上有「子思曰」三字。「可以爲仁矣」,「矣」與「乎」同義。管子·法法云:「行有難而非善者。」又云:「行必思善,不苟爲難。」荀子·不苟篇:「君子行不貴苟難,唯其當之爲貴。」 〇注「克好」至「小怨」。 〇正義曰:說文:「克,肩也。」謂以肩任事也,引申之有勝義。爾雅·釋詁:「剋,勝也。」「剋」與「克」同。說文:「忌,憎惡也。」詩·瞻卬傳:「忌,怨也。」輾轉相訓,故「怨」亦爲「忌」。但「怨」有恚怒之意,「忌」則祇心有所諱惡,故爲小怨也。注文「怨」、「忌」當讀斷。 〇注「包曰」至「爲仁」。 〇正義曰:史記集解引此注作「鄭曰」。阮氏元論仁篇:「此但能無損於人,不能有益於人,未能立人,達人,所以孔子不許爲仁。」案:四者不行,已近忠恕,但可以求仁,不可遽謂仁也。

子曰:「士而懷居,不足以爲士矣。」〔注〕士當志道,不求安,而懷其居,非士也。 注「士當」至「士也」。 〇正義曰:士志仁義,大人之事備,不得但懷居,惟耽樂之是從也。左·僖二十三年傳:「懷與安,實敗名。」吳氏英經句說:「士初生時,設弧於門左,爲將有事於四方也。膂力方剛,經營四方,士之志也。若繫戀所居,乃偷安而無意人世者,故孔子警之。」

子曰:「邦有道,危言危行;〔注〕包曰:「危,厲也。邦有道,可以厲言行也。」 邦無道,危行言孫。」〔注〕孫,順也。厲行不隨俗,順言以遠害。 正義曰:行貴有恆,不以有道無道異也。戴氏望注曰:「正行以善經,言孫以行權。」 〇注:「危,厲也。邦有道,可以厲言行也。」 〇正義曰:詩·民勞傳:「厲,危也。」輾轉相訓,故「危」亦爲「厲」。廣雅·釋詁:「厲,高也,上也。」邦有道,得行其志,申其說,故可厲言行也。鄭注云:「危猶高也。據時高言高行者皆見危,故以爲諭也。」 案:說文:「危,在高而懼也。」莊子盜蹠篇:「去其危冠。」李注:「危,高也。」凡高多致險,故又有險難之義。鄭所云「高言高行皆見危」者,此「危」謂危難也。高言高行,皆見危難,注兼二義,爲引申矣。 「諭」猶言也。鄭與包意亦當同,錢氏坫後錄云:「孫星衍曰:『廣雅:「危,正也」。釋此爲長。』」 〇注:「順言以遠害。」 〇正義曰:「順言」者,無所違犯也。荀子·臣道篇:「迫脅於亂時,窮居於暴國,而無所避之,則崇其美,揚其善,違其惡,隱其敗,言其所長,不稱其所短,以爲成俗。」繁露·楚莊王篇:「義不訕上,智不危身,故遠者以義諱,近者以智畏。畏與義兼,則世逾近而言逾謹矣。此定、哀之所以微其辭,以故用則天下平,不用則安其身,春秋之道也。」二文與此注義相發。漢、明之末,學者知崇氣節,而持之過激,釀爲黨禍,毋亦昧於遠害之旨哉。

子曰:「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不必有德。〔注〕德不可以億中,故必有言。 仁者必有勇,勇者不必有仁。」 正義曰:德不以言見,仁不以勇見,而此云「必有」者,就人才性所發見推之也。荀子·非相篇:「法先王,順禮義,黨學者,然而不好言,不樂言,則必非誠士也。故君子之於言也,志好之,心安之,樂言之。故君子必辨。」又曰:「故仁言大矣,起於上所以道於下,正令是也。起於下所以忠於上,謀救是也。故君子之行仁也無厭。」又性惡篇:「仁之所在,無貧窮;仁之所亡,無富貴。天下知之,則欲與天下同苦樂之,天下不知之,則傀然獨立天地之間而不畏,是上勇也。」二文並足發明「德必有言,仁必有勇」之旨。若夫有言者或但口給以禦人,勇者或但逞血氣之彊,故知有言者不必有德,勇者不必有仁也。 〇注:「德不可以億中,故必有言。」 〇正義曰:邢疏云:「德不可以無言億中,故必有言也。」案:注義甚晦,邢疏解之,亦不憭。

南宮适問於孔子曰:「羿善射,奡蕩舟,俱不得其死然。〔注〕孔曰:」适,南宮敬叔,魯大夫。羿,有窮國之君,篡夏后相之位,其臣寒浞殺之。因其室而生奡,奡多力,能陸地行舟,爲夏后少康所殺。此二子者,皆不得以壽終。」 禹、稷躬稼而有天下。」夫子不答。〔注〕馬曰:「禹盡力於溝洫,稷播百穀,故曰『躬稼』。禹及其身,稷及後世,皆王。适意欲以禹、稷比孔子,孔子謙,故不答也。」 南宮适出,子曰:「君子哉若人!尚德哉若人!」〔注〕孔曰:「賤不義而貴有德,故曰君子。」 正義曰:南宮者,氏也。閻氏若璩釋地續:「古者命士以上,父子皆異宮,故儀禮言『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官。』世之氏某宮者,應各以所居之宮。應劭『或氏於宮』,正謂此。」 釋文:「适,本又作括。」說文羽部:「𦐧,羽之𦐧風,亦古諸侯也。一曰射師。從羽,幵聲。」弓部:「𢏗,帝嚳䠶官,夏少康滅之。從弓,幵聲。論語曰:𢏗善䠶。」案:「𢏗」、「𦐧,」一字,今作「羿」,隸體省變。許所據論語,當出安國古文。其以「𢏗」爲帝嚳時射官之名,則意羿之後世襲其職。凡在堯時,在夏少康時,所稱之羿,皆是舉其官矣。「奡」,舊音工到反。王逸楚辭·天問注引「奡」作「澆」,此聲近通用字。「盪」,說文夰部引作「湯」。漢書·天文志注引晉灼曰:「湯猶蕩滌也。」古「蕩滌」字祇作「湯」,「盪」字說文所無也。顧氏炎武日知錄:「竹書紀年『帝相二十七年,澆伐斟鄩,大戰於濰,覆其舟滅之。』楚辭·天問:『覆舟斟鄩,何道取之?』正謂此也。」又云:「古人以左右衝殺爲盪陣,其銳卒謂之跳盪,別帥謂之盪主。晉書·載紀:『隴上健兒歌曰:「丈八蛇矛左右盪,十盪十決無當前。」』盪舟蓋兼此義,與蔡姬之乘舟蕩公者不同。」凌氏鳴喈解義:「适疾時君好力戰,不修民事而問,夫子爲尊者諱,故不答。夫子善其不斥言時事,得古人援古諷今之義,知有天下以德服,不以力服也。」 〇注:「适南」至「壽終」。 〇正義曰:注以适爲南宫敬叔,誤。辨見公冶長疏。 左·襄四年傳:「魏絳曰:『昔有夏之方衰也,后羿自鉏遷于窮石,因夏民以代夏政。恃其射也,不修民事,而淫於原獸,棄武羅、伯因、熊髡、尨圉,而用寒浞。寒浞,伯明氏之讒子弟也。伯明后寒棄之,夷羿收之,信而使之,以爲己相。浞行媚于內,而施賂于外,愚弄其民,而虞羿于田。樹之詐慝,以取其國家,外內咸服。羿猶不悛,將歸自田,家眾殺而亨之,以食其子,其子不忍食諸,死于窮門。靡奔有鬲氏。浞因羿室,生澆及豷。恃其讒慝詐僞,而不德于民,使澆用師,滅斟灌及斟鄩氏。處澆于過,處豷于戈。靡自有鬲氏收二國之燼,以滅浞而立少康。少康滅澆于過,后杼滅豷於戈,有窮由是遂亡。』」又哀元年傳:「伍員曰:『昔有過澆殺斟灌,以伐斟鄩,滅夏后相,后緡方娠,逃出自竇,歸于有仍,生少康焉,爲仍牧正,惎澆能戒之。澆使椒求之,逃奔有虞,爲之庖正,以除其害。虞思於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諸綸,有田一成,有眾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謀,以收夏眾,撫其官職,使女艾諜澆,使季杼誘豷。遂滅過、戈,循禹之續,祀夏配天,不失舊物。』」此其事也。注以奡爲澆,甚是。而云「陸地行舟」,似假書·益稷所云「罔水行舟」語附合之,此則誤解論語之義矣。 吳仁傑兩漢刊誤補遺:「陶唐、夏后氏各有一羿。孟氏書:『逢蒙學射於羿,思天下惟羿爲愈己,乃殺羿。』此堯時羿也。寒浞虞羿于田,殺而亨之,此有窮后羿也。二人俱嘗爲射官,又皆不得其死,故世或以爲一人,正自不然。而奡亦非所謂澆者,奡在禹、稷之前,與堯時羿並世。書稱『毋若丹朱傲,惟嫚遊是好,傲虐是作,罔水行舟,朋淫于家』。按此文上云『丹朱傲』,下又云『傲虐』,傲雖凶德,一言足以盡之,何至申言之乎?陸德明于『丹朱傲』云:『字又作奡。』乃知丹朱、奡爲兩人名。『朋淫』云者,指此兩人言之。南宮适言『奡蕩舟』,則『罔水行舟』之事。奡在禹前,故禹舉之以戒舜。南官适舉之,亦先羿、奡而後禹、稷也。」 案:如吳說,是以論語之羿,即堯時羿也。王應麟困學紀聞:「說文:『奡,嫚也。』引虞書『若丹朱奡』,論語『奡湯舟』。按書有『罔水行舟』之語,則『奡蕩舟』者,恐即謂丹朱。」二說並與僞孔異。孫氏志祖讀書脞錄、李氏惇羣經識小、趙氏翼陔余叢考,並從吳說。梁氏玉繩漢書古今人表考不從吳氏、王氏之說,謂「澆」、「奡」、「傲」三字古多通借,則以論語之羿、奡,即人表所載第九列之羿、浞、奡也。周氏柄中典故辨正亦云:「逢蒙殺羿之羿,乃是有窮之君。春秋傳所謂『家眾殺之』者,堯時之羿。淮南子稱其有功於天下,死爲宗布,人皆祀之,無不得其死之說。傲之爲奡,古字通用。說文:『奡,嫚也。』引『若丹朱奡』,並不是人名。至南宫适之問意,本在禹、稷,故語分賓主,非以時代先後爲序也。斗南既以丹朱、奡爲兩人,指爲羿、奡之奡,王伯厚又疑論語『奡蕩舟』,即指丹朱,總以『罔水行舟』之語而傅會之,不知『盪舟』與『罔水行舟』本是兩事。鄭康成曰:『丹朱見洪水時,人乘舟,今水已治,猶居舟中,使人頟頟推行之。』此丹朱罔水行舟之事,即孟子『從流忘反』之義也。竹書『帝相二十七年,澆伐斟郡,大戰於濰,覆其舟滅之。』此奡盪舟之事,即古人以左右衝殺爲盪陣之義也。孔氏於尚書、論語俱以『陸地行舟』解之,遂啟後誤。夫丹朱非不得其死者,而謂奡即丹朱,豈可通乎?」今案:梁、週二說皆是,而周說尤辨。孔氏廣森經學卮言:「丹朱與敖是二人,敖即象也。帝繫曰:『瞽叟產重華及產象敖。』象爲人傲很,因以爲號,若共工稱康回,鮌稱檮杌之比。漆書古文作『奡』。論語『奡蕩舟』,即所謂『罔水行舟』者也。」自注:「管子曰:『若敖之在堯。』劉景升與袁譚書曰:『昆弟相嫌,未若重華之於象敖。』」今案:象固稱敖,然堯典言「象傲克諧」,則象後亦感化爲善,故封之有庳,富貴終身,何爲有不得其死之事?則知孔說亦誤也。說文「奡,嫚」,是本訓。其引書「丹朱奡」,正爲「奡,嫚」之證。故下云「讀若傲」,明「奡」、「傲」一也。又下引論語「奡湯舟」,此兼存異義,謂古論叚奡爲澆,與「奡,嫚」之義無涉,故箸其文於「讀若傲」之下。則論語與書義異,許氏固不誤也。 〇注「禹盡」至「答也」。 〇正義曰:「盡力溝洫」,泰伯篇文。書·皋陶謨云:「禹曰:『予濬畎澮,距川,暨稷播,奏庶艱食鮮食,烝民乃粒。』」禹貢亦言「辨土作貢」,是禹治水兼及農事,故曰「躬稼」也。舜典:「帝曰『棄,黎民阻饑,汝后稷播時百穀。』」鄭注:「時讀曰蒔。」此注云:「播殖,即播蒔也。稷者,五穀之長,故以名官,稱後稷焉。」 案:适之言,乃降祥降殃之理,其稱禹、稷,正以諷時君當盡心民事也。注謂「以禹、稷比孔子」,誤。 〇注:「賤不義而貴有德,故曰君子。」 〇正義曰:不義者不得其死,有德者皆有天下,此天道福善禍淫。适兩舉之,是賤不義而貴有德也。若夫不義者不得禍,或反得福,有德者不得福,或反得禍,變數也。君子不以變數疑常數,故荀子榮辱篇云:「仁義德行,常安之術也,然而未必不危也;汙僈突盜,常危之術也,然而未必不安也。故君子道其常,而小人道其怪。」

子曰:「君子而不仁者有矣夫,未有小人而仁者也。」〔注〕孔曰:「雖曰君子,猶未能備。」 正義曰:仁道難成,故以令尹子文之忠、陳文子之清,猶不得爲仁,即克伐怨欲不行,亦言「不知其仁」,故雖君子有不仁也。易·繫辭傳:「小人以小善爲無益而弗爲也,以小惡爲無傷而弗去也,故惡積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是小人必無有仁也。

子曰:「愛之,能勿勞乎?忠焉,能勿誨乎?」〔注〕孔曰:「言人有所愛,必欲勞來之;有所忠,必欲教誨之。」 正義曰:此爲勞者、誨者表也。不欲愛,即勿勞;不能忠,即勿誨。故夫言者既竭懷以達誠,聞者亦宜原心以容直也。 〇注「言人」至「誨之」。 〇正義曰:說文云:「勑,勞勑也。」今通用行來字。王氏引之經義述聞解此文云:「呂氏春秋高注:『勞,勉也。』『勉』與『誨』義相近,故勞、誨並稱。鹽鐵論授時篇:『縣官之於百姓,若慈父之於子也,忠焉能勿誨乎?愛之而勿勞乎?』『而』與『能』古字通。白虎通義:『臣所以有諫君之義何?盡忠納誠也。論語曰:「愛之能勿勞乎?忠焉能勿誨乎?」』自注小雅·隰桑篇:『心乎愛矣,遐不謂矣。』箋曰:『謂勤也。孔子曰:「愛之能勿勞乎?忠焉能勿誨乎?」』襄二十七年左傳:『子產賦隰桑。趙孟曰:「武謂受其卒章。」』杜注曰:『趙武欲子產之見規誨。』」 案:王說足以發明此注之義。然「勞來」與「規誨」意似重,竊疑「勞」當訓「憂」。淮南·精神訓:「竭力而勞萬民。」氾論訓:「以勞天下之民。」高誘注並云:「勞,憂也。」又里仁篇「勞而不怨」,即「憂而不怨」,憂者,勤思之也,正此處確詁。

子曰:「爲命,裨諶草創之,〔注〕孔曰:「裨諶,鄭大夫氏名也。謀於野則獲,謀於國則否。鄭國將有諸侯之事,則使乘車以適野,而謀作盟會之辭。」 世叔討論之,行人子羽修飾之,東里子產潤色之。」〔注〕馬曰:「世叔,鄭大夫游吉也。討,治也。裨諶既造謀,世叔復治而論之,詳而審之。行人,掌使之官。子羽,公孫揮。子產居東里,因以爲號。更此四賢而成,故鮮有敗事。」 正義曰:「裨」,鄭本作「卑」。見羣經音辨丩部。鄭司農周官·大祝注後漢書·皇后紀下注風俗通,並作「卑諶」。漢書·古今人表作「卑湛」。凡作「卑」,與鄭本合。「湛」、「諶」通用字。江氏聲論語竢質:「裨諶、裨竈,當即一人。『諶』當從火作『煁』。毛詩傳:『煁,烓竈也。』則名竈字煁矣。左傳於襄三十一年再見裨諶,以後但有裨竈,與子產相終始,而裨諶更不見。考其論議,正是一人也。」「草創」者,釋文云:「創依說文,此是『創痍』字。『創制』之字當作刱。」案:說文:「刱,造法刱業也。從丼,刅聲,讀若創。」是「創」、「刱」音同,故論語叚「創」爲「刱」也。「草」者,言始制之,若草蕪雜也。史記·屈原列傳:「屬草槁未定。」「修飾」者,朱子集注云;「謂增損之。」蓋以「增」訓「飾」,以「損」訓「修」也。「潤色」者,廣雅·釋詁:「潤,飾也。」謂增美其辭,使有文采可觀也。鄭之爲命,皆子產主之。其裨諶、世叔、子羽,皆子產所使。稱東里者,美之,故詳之。書·呂刑云:「表厥宅里。」 〇注「謀於」至「之辭」。 〇正義曰:左·襄三十一年傳:「子產之從政也,擇能而使之;馮簡子能斷大事;子大叔美秀而文;公孫揮能知四國之爲,而辨於其大夫之族姓、班位、貴賤、能否,而又善爲辭令;裨諶能謀,謀於野則獲,謀於邑則否。鄭國將有諸侯之事,子產乃問四國之爲於子羽,且使多爲辭令,與裨諶謀以適野,使謀可否,而告馮簡子使斷之,事成,乃授子大叔使行之,以應對賓客,是以鮮有敗事。北宮文子所謂有禮也。」並此注所本。惟言子羽、裨諶同是草創,子大叔則受而應對,與論語敍述稍異耳。 「謀於野」、「謀於邑」,謂謀於野之人、邑之人也。子大叔即世叔,世、大通用,如世子亦稱大子之比。「謀作盟會之辭」,此釋爲命文也。周官·大祝:「二曰命。」注:「鄭司農云:『命,論語所謂爲命。』」公羊·莊十九年傳:「聘禮,大夫受命不受辭。」命者,凡聘問會盟所受於主國之命,其語皆有一定。故聘記云「辭無常」,明命有常也。左傳言子產使子羽多爲辭令,則於禮命之外,更多爲辭以爲之備,即論語所言「爲命」者,得兼有之也。 〇注「世叔」至「爲號」。 〇正義曰:游吉,遊阪之子。見左·襄二十二年傳。「討、治」,本說文。鄭注云:「討論整理。」理,亦治也。謂整比其辭而治之也。邢疏云:「周禮·秋官有大行人、小行人,皆大夫也,掌諸侯朝覲宗廟會同之禮儀,及時聘會同之事。則諸侯之行人亦然。故云「掌使之官」,謂掌其爲使之官也。公孫揮,揮與翬同,故字子羽,若魯大宰翬字羽父也。東里,里名。列子·仲尼篇:「鄭之圃澤多賢,東里多才。」多才即謂子產之屬。「因以爲號」者,謂人以是號之也。

或問子產。子曰:「惠人也。」〔注〕孔曰:「惠,愛也。子產古之遺愛。」 問子西。曰:「彼哉!彼哉。」〔注〕馬曰:「子西,鄭大夫。彼哉彼哉,言無足稱。或曰楚令尹子西。」 問管仲。曰:「人也。〔注〕猶言所謂「伊人」。 奪伯氏駢邑三百,飯疏食,沒齒無怨言。」〔注〕孔曰:「伯氏,齊大夫。駢邑,地名。齒,年也。伯氏食邑三百家,管仲奪之,使至疏食,而沒齒無怨言,以其當理也。」 正義曰:荀子·大略篇:「子謂子產惠人也,不如管仲。管仲之爲人,力功不力義,力知不力仁,野人也,不可以爲天子大夫。」與此文褒貶不同,蓋傳聞之異。詩·匪風疏引鄭注論語云「人偶,同位人偶之辭」,莫知所屬,近輯本皆列入「人也」之下。宋氏翔鳳過庭錄云:「以非常之人,偶然得之,謂之人偶。言同是在位,而管仲爲非常人,故曰『同位人偶之辭。』鄭注聘禮曰:『每門輒揖者,以相人偶爲敬』。又注中庸曰:『人也,讀如「相人偶」之人。』言相尊敬,故曰『相人偶也。』此蓋漢時常言。賈誼新書·匈奴篇曰:『胡貴人更進,得佐酒前上,時人偶之。』亦謂尊異也。」 阮氏元論仁篇;「人偶,猶言爾我親愛之辭。孟子曰:『仁也者,人也。』謂仁之意即人之也。論語:「問管仲。曰:「人也。」』鄭氏注曰:『人偶同位之辭。』此乃直以『人也』爲『仁也』。」案:鄭注大射儀公食大夫禮及箋詩·匪風,皆有「人偶」之語。宋、阮二家釋之各異,以阮說爲近。 禮表記云:「仁者,人也。」注:「人也,謂施以仁恩也。」釋名·釋形體:「人,仁也。仁,生物也。」是人有仁訓。鄭以管仲與同位皆相親愛,而伯氏以罪見奪,非管仲有私忿,故不失爲仁。朱氏彬經傳考證:「孔子於子產稱其惠,於管仲稱其仁。觀伯氏之沒齒無怨,則仲之仁可知。故子路、予貢疑其非仁,而孔子特信之。」案:朱說與阮同,並鄭義也。釋文:「蔬,本今作疏。」皇本同。 〇注:「惠,愛也。子產,古之遺愛。」 〇正義曰:左·昭二十年傳:「及子產卒,仲尼聞之,出涕曰:『古之遺愛也。』」 〇注「子西」至「子西」。 〇正義曰:鄭子西即公子駟之子公孫夏,楚子西即公子申,二人俱字子西,故注兼存其義。實則鄭子西無行事可稱,楚子西有遜國之美德,昭王復國,改紀其政,亦有大功,故或人問之也。「彼」者,爾汝之稱。子西雖功足錄,然以囊瓦之貪庸,不能啟悟昭王使早黜退之;知孔子大聖,又沮昭王封之。其後召白公至,喪身禍國,斯其智仁皆無可紀,故注以爲無足稱也。 鹽鐵論·雜論云:「車丞相即周、魯之列,當軸處中,括囊不言,容身而去,彼哉彼哉!」亦是以「彼哉」爲無足稱也。宋氏翔鳳過庭錄:「公羊傳:『陽虎曰:「夫孺子得國而已,如丈夫何?」睋而曰:「彼哉彼哉!」趣駕。既駕,公斂處父帥師而至。』何休注曰:『望見公斂處父師,而曰「彼哉」,再言之者,切遽意。』彼哉,言彼地不可久處,禍將及也。楚令尹子西之治國,足以招亂,故孔子思速去之,與公羊言『趣駕』語意同。蓋魯、齊兩論也。廣韻五寘:『彼,哀也。論語云「子西佊哉」,言子西不若子產治政之有遺愛、管仲治齊之無怨言,終於掩面而死,固可哀也。』廣韻所載,蓋古文論語之遺。」案:宋君前說,依公羊解之,可備一義,後說則謬甚。埤蒼曰:「佊,邪也。」廣雅·釋詁曰:「佊,衺也。」「邪」、「衺」一字,「衺」與「哀」形最相近,故廣韻傳寫之本遂誤作「哀」。而宋君即就而通之者也。王氏念孫廣雅疏證謂「論語作佊,於義爲長」。然「佊、衺」之訓,以論子西,不免太過,廣韻所引,未可據也。 〇注:「猶言所謂伊人。」 〇正義曰:皇本作「鄭注」,誤。所謂「伊人」,詩·蒹葭白駒皆有其文。鄭箋:「伊當作繄,繄猶是也。」云「伊人」,皆說賢人。注以管仲爲夫子所賢,故以言譬之。 〇注「伯氏」至「理也」。 〇正義曰:鄭注云:「伯氏,齊大夫。駢邑三百家,齊下大夫之制。」此僞孔所本。皇疏云:「伯氏名偃。」未詳所出。荀子·仲尼篇言「齊桓公立管仲爲仲父,與之書社三百,而富人莫之敢距也」。「書社三百」,即駢邑三百,「富人」即伯氏,古以祿多爲富也。 易·訟九二云:「其邑人三百戶。」鄭注:「小國之下大夫,采地方一成,其定稅三百家,故三百戶也。」鄭以大國下大夫與小國下大夫同制,故此注以「三百家」爲齊下大夫也。雜記注云:「諸侯之大夫,邑有三百戶之制。」是不分大國小國。彼疏引熊氏云:「下大夫三百家,一成之地也。一成所以三百家者,一成九百夫,宮室、涂巷、山澤三分去一,餘有六百夫地,又不易再易,通於一家,而受二夫之地,是定稅三百家也。」孔氏廣森經學卮言:「左傳·襄二十七年『唯卿備百邑』,百邑者,四百井也。井十爲通,通十爲成。四百井者,四成也。成出革車一乘,四成者,四乘之地也。蓋侯國上卿采地如是。」今案:大夫一成,卿四成,近於「卿祿四大夫」之文。諸家皆從鄭說,若然,則「書社三百」,謂書駢邑社中之人三百家也。孔云「駢邑地名」者,說文:「郱,地名。」段氏玉裁注:「前志齊郡臨朐,應劭云:『有伯氏駢邑。』後志齊郡臨朐,有古郱邑。按春秋莊元年:『齊師遷紀郱、鄑、郚。』杜云:『郱在東莞臨朐縣東南。』齊取其地。然則伯氏駢邑即此地。駢即郱字。今山東青州府臨朐縣東南有郱城是也。」「齒、年」,廣雅·釋詁同。 焦氏循補疏:「天官·大宰『八柄』:『六曰奪,以馭其貧。』注云:『奪謂臣有大罪,沒人家財者。』蓋伯氏時有罪,管仲沒其家財,故注云『當理』。廣雅:『理,治也。』治獄之官名理,當理謂治獄得當也。此管氏所以爲法家之冠矣。」經學卮言亦云:「此奪,義如八枋之奪。蓋伯氏有罪,管仲削其邑,非奪以自益之謂也。」今案:論語言「奪伯氏」,以自奪爲文,蓋管仲執政,桓公奪邑以與管仲,無異於仲之自奪也。特其奪當理,故能使伯氏不怨。管子·正篇:「制斷五刑,各當其名,罪人不怨,善人不驚,曰刑。」

子曰:「貧而無怨,難;富而無驕,易。」 正義曰:習鑿齒漢晉春秋:「昔管仲奪伯氏駢邑三百,沒齒而無怨言,聖人以爲難。」焦氏循補疏謂「習氏所引,連下『貧而無怨』爲一章」。若然,則無怨、無驕謂使之無怨無驕也。孟子謂「制民之產,仰足事父母,俯足畜妻子,然後驅而之善,故民之從之也輕」。驅而之善,則無驕也。輕者,易也。言此者,明在位者當知小人之依,先其難者,後其易者,富之而後教之也。

子曰:「孟公綽爲趙、魏老則優,不可以爲滕、薛大夫。」〔注〕孔曰:「公綽,魯大夫。趙、魏皆晉卿。家臣稱老。公綽性寡欲,趙、魏貪賢,家老無職,故優。滕、薛小國,大夫職煩,故不可爲。」 正義曰:釋文:「綽,本又作繛。」汗簡引古論同。說文:「𦈀,緩也。綽,𦈀或省。」「優」者,饒也。亦見說文。皇本「夫」下有「也」字。 漢書·薛宣傳:「頻陽縣北當上郡、西河,爲數郡湊,多盜賊。其令平陵薛恭本縣孝者,功次稍遷,未嘗治民,職不辦。而粟邑小,辟在山中,民謹朴易治。令鉅鹿尹賞久郡用事吏,宣即以令奏賞與恭換縣。二人視事數月,而兩縣皆治。宣因移書勞勉之曰:『昔孟公綽優於趙、魏,而不宜滕、薛,故或以德顯,或以功舉。』」是言爲趙、魏老當以德,爲滕、薛大夫當以才,故能有功也。集注引楊氏曰:「知之弗豫,枉其才而用之,則爲棄人矣。此君子所以患不知人也。」 〇注「公綽」至「可爲」。 〇正義曰:史記·仲尼弟子列傳:「孔子之所嚴事於魯孟公綽。」是孟公綽爲魯人。云「大夫」者,以意言之。趙之先與秦同姓嬴,至造父始封於趙,今直隸趙州地,其後入晉,仕爲卿。魏,國名。括地志:「魏故國在芮城縣北五里,今解州芮城縣河北故城是也。」晉滅魏,以其地賜大夫畢魏,因以爲氏,子孫亦仕晉執政,故曰「趙、魏皆晉卿」也。士昏禮:「授老鴈。」注云:「老,羣吏之尊者。」賈疏云:「大夫家臣稱老,是以喪服公士大夫以貴臣爲室老。春秋傳『執臧氏老』,禮記云『大夫室老』,皆是。」是家臣稱老也。下章言「公綽之不欲」,是性寡欲也。「貪賢」者,言務多賢也。皇疏云:「趙、魏賢人多,職不煩雜,故家臣無事,所以優也。」滕、薛,二國名。滕,周文王子錯叔繡之後。薛,任姓,奚仲之後。彙纂云:「今衮州府滕縣西南十五里,有古滕城,即滕國也。」又云:「薛城在滕縣南四十里。」

子路問成人。子曰:「若臧武仲之知,〔注〕馬曰:「魯大夫臧孫紇。」 公綽之不欲,〔注〕馬曰:「孟公綽。」 卞莊子之勇。〔注〕周曰:「卞邑大夫。」 冉求之藝,文之以禮樂,亦可以爲成人矣〔注〕孔曰:「加之以禮樂文成。」 正義曰:說苑·辨物篇:「顏淵問於仲尼曰:『成人之行何若?』子曰:『成人之行,達乎情性之理,通乎物類之辨,知幽明之故,睹遊氣之源,若此而可謂成人。既知天道,行躬以仁義,飭躬以禮樂。夫仁義禮樂,成人之行也。窮神知化,德之盛也。』」是成人爲成德之人,最所難能。此告子路,但舉魯四人,是降等論之,故言「亦可」也。禮·禮器云:「禮也者,猶體也。體不備,君子謂之不成人。設之不當,猶不備也。」左氏傳:「子大叔曰:『人之能自曲直以赴禮者,謂之成人。』」是備禮樂乃可爲成人。於時四子已出仕,未嘗學問,若能文以禮樂,是亦後進於禮樂者也。 〇注:「魯大夫臧孫紇。」 〇正義曰:「武仲,文仲之子,紇其名。」 〇注:「卞邑大夫。」 〇正義曰:左·僖十七年:「會于卞。」杜注:「魯國卞縣。」王氏鎏地理考;「卞在今衮州府泗水縣東五十里。」是卞爲魯邑也。荀子·大略篇:「齊人欲伐魯,忌卞莊子,不敢過卞。」是莊子仕卞爲大夫也。周氏柄中典故辨正云:「路史國名紀、氏族大全並以卞爲莊子之姓,蓋曹叔振鐸之後,支庶食采於卞,因以爲氏。然卞非曹國之地。鄭樵通志嘗辨之,則知卞姓之說誤也。」韓詩外傳:「卞莊子善事母,母無恙時,三戰而三北,交遊非之,國君辱之。及母死三年,魯興師伐齊,莊子請從。遂赴敵,獲一甲首而獻之曰:『此塞一北。』又入獲一甲首而獻之曰:『此塞再北。』又入獲一甲首而獻之曰:『此塞三北。』將軍止之。莊子曰:『三北以養母也,是子道也。今士節小具而塞責焉。吾聞之:節士不以辱生。』遂反敵殺數十人而死。」新序·義勇略同。史記·陳軫傳言卞莊子有刺虎事,國策·秦策作「管莊子」。「管」、「卞」古字通用,皆言莊子勇事也。孔氏廣森經學卮言:「卞莊子始末,不見於左傳,疑即孟莊子也。襄公十六年:『齊侯圍成,孟孺子速徼之。齊侯曰:「是好勇,去之以爲之名。」速遂塞海陘而還。』是孟莊子有勇名。或嘗食采於卞,因以爲號,若合左師、苦成叔之比。卞本魯邑,檀弓:『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即此卞也。左傳:齊歸孟穆伯之喪,卞人以告。』則卞爲孟氏之私邑,非無稽言。」自注:「楚語『魯有弁、費』,謂孟孫、季孫也。冕弁之『弁』,篆體作biàn,隸變作{二/八},因變成卞。故漢書·杜欽傳『小弁』作『小卞』,東方朔傳以卞莊子爲弁嚴,其實弁、卞一字。」周氏柄中典故辨正引江永說略同。案:孟莊子以孝稱,而外傳言「莊子善事母」,亦一證也。惟外傳言莊子赴敵而死,又荀子言「齊侯不敢過卞」,與左傳「齊侯圍成」「去之」之文不同,並傳聞之異。鄭注此云「秦大夫」,不用周說。原鄭之意,當以陳軫對秦惠王言「管莊子」,則卞莊子爲秦人。王氏瑬四書地理考:「陳軫說君,不必定引本國之人,從魯爲長。」 〇注:「加之以禮樂文成。」 〇正義曰:言加以禮樂,乃得成文,故曰「文之以禮樂」。 曰:「今之成人者何必然?見利思義,〔注〕馬曰:「義然後取,不苟得。」 見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爲成人矣。」〔注〕孔曰:「久要,舊約也。平生猶少時。」 正義曰:皇、邢疏以「曰」爲夫子語,文選·曹植責躬詩注、沈約別范安成詩注引此文「曰」上有「子」字,蓋夫子移時復語也。集注引胡說,獨以爲子路言,於義似較長。「授命」,猶言致命。曲禮云:「臨財毋苟得,臨難毋苟免。」案:此皆謂忠信之人也,雖未文以禮樂,亦可次於成人。 〇注:「久要,舊約也。平生,猶少時。」 〇正義曰:廣雅·釋言:「要,約也。」周官·小宰:「八曰聽,出入以要會。」鄭司農注:「要會,謂計最之簿書。月計曰要,歲計曰會。」宰夫:「掌宮法以治要。」注:「古者凡有約,則書其文於簿書,故謂要爲約也。」「平生」猶言平時,注言「少時」者,以久要或由少及老也。皇疏云:「言成人平生期約雖久,至今不得忘少時之言。」

子問公叔文子於公明賈曰:「信乎,夫子不言,不笑,不取乎?」〔注〕孔曰:「公叔文子,衛大夫公孫拔,文謚。」 公明賈對曰:「以告者過也。夫子時然後言,人不厭其言;樂然後笑,人不厭其笑;義然後取,人不厭其取。」子曰:「其然?豈其然乎?」〔注〕馬曰:「美其得道,嫌不能悉然。」 正義曰:公明賈,疑亦衛人,公明氏,賈名也。「時」謂時當言也。「其然」者,左·襄二十三年傳:「申豐對季武子曰:『其然。』」杜注:「其然猶必爾。」義與此同。皇疏云;「其然者,然如此也。言今汝所說者,當如此也。」云「豈其然乎」者,謂人所傳不言、不笑、不取,豈容如此乎?皇本「其言」、「其笑」、「其取」下俱有「也」字。 〇注「公叔」至「文謚」。 〇正義曰:檀弓注:「公叔文子,衛獻公之孫,名拔,或作發。」孔疏:「按世本:『衛獻公生成子當,當生文子拔。』拔是獻公孫也。或作發者,以左傳作發,故云。」案:據檀弓公叔文子謚貞惠文子,而止稱文者,鄭彼注云:「不言貞惠者,文足以兼之。」 〇注:「美其得道,嫌不能悉然。」 〇正義曰:皇疏以此注爲第二說,是疏不從此注。

子曰:「臧武仲以防求爲後於魯,雖曰不要君,吾不信也。」〔注〕孔曰:「防,武仲故邑。爲後,立後也。魯襄公二十三年,武仲爲孟氏所譖,出奔邾,自邾如防,使爲以大蔡納請,曰:『紇非能害也,知不足也,非敢私請,苟守先祀,無廢二勳,敢不辟邑!』乃立臧爲,紇致防而奔齊。此所謂要君。」 正義曰:汪氏烜詮義:「以者,不當以也。於魯者,絕武仲於魯也。」案:要,約也,言約君如己所求也。表記:「子曰:『事君三違而不出竟,則利祿也。人雖曰不要君,吾弗信也。』」與此言「要君」義同。孝經·五刑章:「要君者無上。」 〇注「防武」至「要君」。 〇正義曰:顧氏棟高春秋大事表:「隱九年:『公會齊侯于防。』杜注:『在琅琊華縣東南。』按魯有兩防,此所謂東防也,在今費縣東北六十里,世爲臧氏食邑,臧紇以防求後即此。隱十年『取防』,此所謂西防也。杜注:『高平昌邑縣西南有西防城。』宋防既爲魯有,欲別於臧氏之防,故謂之西防。在今衮州府金鄉縣西北。又昭五年:『莒牟夷以防來奔。』杜注:『莒邑城陽平昌縣西南有防亭。』今青州府安邱縣西南六十里,有故平昌防亭。」 按:如顧說,是魯有三防。定五年傳:「季孫還,未至,卒于房。」顧氏炎武左傳杜解補正謂此即近費之防,「防」、「房」二字多通用也。「立後」者,謂立爲己後。云「爲人後者爲之子」是也。左氏傳載此事云:「孟孫惡臧孫,季孫愛之。孟孫卒。藏孫入哭,甚哀,多涕。孟氏閉門,告于季孫曰:『臧氏將爲亂,不使我葬。』季孫不信。臧孫聞之,戒。冬十月,孟氏將辟,藉除于臧氏。臧孫使正夫助之,除於東門,甲從己而視之。孟氏又告季孫。季孫怒,命攻臧氏。乙亥,臧紇斬鹿門之關以出,奔邾。」是武仲爲孟孫所譖也。「自邾如防」以下,皆傳文。臧爲,武仲之異母兄宣叔娶于鑄所生者也。「大蔡」,龜名。「二勳」謂文仲、宣叔。

子曰:「晉文公譎而不正,〔注〕鄭曰:「譎者,詐也。謂召天子而使諸侯朝之。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訓。』故書曰:『天王狩於河陽。』是譎而不正也。」 齊桓公正而不譎。」〔注〕馬曰:「伐楚以公義,責包茅之貢不入,問昭王南徵不還,是正而不譎也。」 正義曰:晉者,國名,周成王弟叔虞所封也。文公,名重耳。齊桓公,名小白。 王氏引之經義述聞:「說文:『譎,權詐也。』訓詐則爲惡德,訓權則亦可爲美德。毛詩序曰:『主文而譎諫,言之者無罪,聞之者足以戒。』鄭注曰:『譎諫,詠歌依違,不直諫。』鹽鐵論·力畊篇:『昔管仲以權譎伯,而范氏以强大亡。』安平相孫根碑:『仲伯撥亂,蔡足譎權。』春秋繁露·玉英篇:『諸侯在不可以然之域者,謂之大德,大德無踰閑者,謂正經。諸侯在可以然之域者,謂之小德,小德出入可也。權,譎也,尚歸之,以奉鉅經耳。』是也。論語『晉文公譎而不正,齊桓公正而不譎』,譎,權也。正,經也。言晉文能行權而不能守經,齊桓能守經而不能行權,各有所長,亦各有所短也。鹽鐵論·論儒篇:『今硜硜然守一道,引尾生之意,即晉文之譎諸侯以尊周室,不足道,而管仲蒙恥辱以存亡,不足稱也。』遵道篇:『晉文公譎而不正,齊恒公正而不譎,所由不同,俱歸於霸。』漢書·鄒陽傳:『魯哀姜薨於夷。孔子曰:「齊桓公法而不譎」,以爲過也。』顏注曰:『法而不譎者,言守法而行,不能用權以免其親也。』『法』與『正』同義。法而不譎,古人以爲齊桓之過,則守正爲齊桓之所長,權譎爲齊桓之所短,較然甚明。然則晉文公譎而不正,亦是嘉其譎,而惜其不正可知矣。淮南·繆稱篇:『至德,小節備,大節舉。齊桓舉而不密,晉文密而不舉。』高注云:『齊桓有大節,小節疏也。晉文有小節,大節廢也。』語義與此相似,皆謂各得其一偏也。不然,則經但云『晉文公譎』、『齊桓公正』,其義已明,何須又言『不正』、『不譎』乎?」宋氏翔鳳發微云:「鄒陽傳作『齊桓公法而不譎。』『法』,古文作『佱』,是班書所引『法而不譎』爲魯論語。今作『正』者,蓋古論語本作『佱』。後人罕見『佱』字,就法有正義,遂改『佱』爲『正』。按兩『正』字皆當作『佱』,同法。『法』者,聖人之經法也。譎者,聖人之權衡也。善用譎則爲權,不善用譎則爲詐。故許君以權詐兩義解譎,此譎字當以權爲義。」案:王、宋說同。惟宋以「正」當作「佱」,作「正」爲後人所改,此近臆測。應劭風俗通:「春秋說齊桓、晉文、秦繆、宋襄、楚莊是五霸也。齊桓九合一匡,率成王室,責彊楚之罪,復菁茅之貢。晉文爲踐土之會,修朝聘之禮,納襄冠帶,翼戴天子。孔子稱『民到於今受其賜』。又曰:『齊桓正而不譎,晉文譎而不正。』至於三國,既無歎譽一言。而繆公、襄公、莊王皆無興微繼絕,尊親王室之功。」是以譎正爲歎譽,漢人久見及此。先晉文後齊桓者,明行事終歸正也。楊慎丹鉛錄曰:「文公之功多於桓公,罪亦多於文公,事速於桓公,義則害於桓公,名盛於桓公,實則衰於文公也。春秋不以功蓋罪,不以事掩義,不以名誣實。桓公得江、黃而不用以伐楚,文公則謂非致秦不足與楚爭,楚抑而秦興矣。此桓公之所不肯爲者也。桓公會則不邇三川,盟則不加王人,文會畿內則伉矣,盟于虎則悖矣。此桓公之所不敢爲者也。桓公寧不得鄭,不納子華,懼其獎臣抑君,不可以訓,文公爲元咺執衛侯,則三綱五常於是廢矣。此又桓公之所不忍爲者也。觀此,則吾夫子正譎之論,孟子獨表桓公五禁,而不及晉文,余謂文非桓匹,豈一人之私言乎?」楊氏此論,尤能持平。蓋譎雖爲權,然君子行事,以正爲先,必以正不行,乃始用權。故如城濮之戰,不厭其用譎;若衡雍召王及執衛侯之類,此亦安用譎爲耶?大約文公求霸過亟,殊爲可疑。左氏內外傳謂文公生十七年而亡,又十九年反國,實止三十六歲,又八年而薨。而史記·晉世家言文公奔狄時,年已四十三,又十九歲反國,年六十二。何休公羊注亦云:「時晉文公年老,恐霸功不成」云云。則暮年行事,或不能不欲速而行權耳。 〇注「譎者」至「正也」。 〇正義曰:鄭以「譎爲」爲詐,蓋不予之也。春秋僖二十八年:「夏五月,盟于踐土。」後書「公朝于王所。冬,會于溫;天王狩于河陽」。左傳云:「晉師還,至于衡雍,作王宫于踐土。會于溫,討不服也。是會也,晉侯召王,以諸侯見,且使王狩。」是晉文用譎詐之事也。仲尼云云,見左傳。范寧於穀梁「會踐土」注云「所謂譎而不正」,亦同鄭說。 〇注「伐楚」至「譎也」。 〇正義曰:桓行事類此者多,馬據一端言之。左·僖四年傳:「楚貢苞茅而不入,王祭不供,無以縮酒,寡人是徵。昭王南徵而不復,寡人是問。」此齊責楚之辭,以王事爲言,故近正也。穀梁·僖四年傳:「侵蔡而蔡潰,以桓公爲知所侵也。不土其地,不分其民,明正也。」楊疏:「論語稱『齊桓公正而不譎』,指謂伐楚。此侵蔡亦言正者,伐楚是責正事大,故馬、鄭指之。其實侵蔡不土其地,不分其民,亦是正事,故傳言正也。」據此疏,則鄭亦有注,與馬同。

子路曰:「桓公殺公子糾,召忽死之,管仲不死。」曰:「未仁乎?」〔注〕孔曰:「齊襄公立,無常。鮑叔牙曰:『君使民慢,亂將作矣。』奉公子小白出奔莒。襄公從弟公孫無知殺襄公,管夷吾、召忽奉公子糾出奔魯。齊人殺無知,魯伐齊,納子糾。小白自莒先入,是爲桓公,乃殺子糾,召忽死之。」 子曰:「桓公九合諸侯,不以兵車,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注〕孔曰:「誰如管仲之仁。」 正義曰:管子·大匡篇:「齊僖公生公子諸兒、公子糾、公子小白。僖公卒,以諸兒長得爲君,是爲襄公。」史記·齊世家:「襄公弟次糾,其母魯女也。次弟小白,其母衛女也。」左·昭十三年傳:「齊桓,衛姬之子,有寵於僖。」則公子糾與桓公爲異母昆弟也。周、秦、漢人言糾兄桓弟,自管子史記外,若莊子荀子韓非子越絕書說苑皆是如此。即公羊以桓公爲篡,穀梁·以桓公爲不讓,亦以糾是桓兄,序當立也。惟漢薄昭上淮南王長書言:「齊桓殺其弟以反國」,則以漢文是兄,淮南王是弟,不敢斥言殺兄,故改兄作弟。颜師古注引韋昭曰:「子糾,兄也。言弟者,諱也。」是也。「曰未仁乎」,此起子路問詞,故加「曰」字。皇疏以爲時議,非也。「九合」者,合,會也,謂合諸侯也。左氏傳言晉悼公「八年之中,九合諸侯」。又祁午謂趙文子「再合諸侯,三合大夫」,皆計實數,與此文同。管子·小匡云:「兵車之會六,乘車之會三。」史記·齊世家封禪書並云:「兵車之會三,乘車之會六。」與管子互異,均以大概言之。穀梁·莊二十七年傳:「衣裳之會十有一,未嘗有歃血之盟也,信厚也。兵車之會四,未嘗有大戰也,愛民也。」論語言「九合不以兵車」,則爲衣裳之會。解者莫知所指,鄭氏此處亦無注,惟釋穀梁廢疾略存其義,而又爲後人增亂,莫可究詰。今案:鄭云:「自柯之明年,葵丘以前,去貫與陽穀,固已九合矣。」考柯會在莊十三年冬,鄭不數柯而以明年爲始,則以十四年鄄會始也。十五年又會鄄,十六年盟幽,二十七年又盟幽,僖元年會檉,五年會首止,七年盟寧母,九年會葵丘。是葵丘以前,止有七合,並葵丘數之,亦止有八耳。其二年會貫,三年會陽穀,鄭不據之者,穀梁疏引劉炫以爲貫與陽穀非管仲之功。劉意以穀梁傳言「貫之盟」有江、黃,管仲謂爲近楚遠齊,齊不能救則無以宗諸侯。桓公不聽,遂與之盟,其後楚伐江滅黃,桓公不能救,故君子閔之。又陽穀之會,亦有江、黃。二會非管仲意,故鄭數九合,去貫與陽穀。此劉申釋鄭氏,以意知之也。愚案:鄭注論語「一匡天下」,以陽穀指一匡。一匡是管仲功,可有陽穀,豈九合不可有陽穀耶?九合去陽穀,則鄭以一匡爲陽穀,先自矛盾。竊謂江、黃遠來就盟,正是管仲之力。其後齊不能救,雖爲桓失,不得因此而謂貫與陽穀非爲衣裳之會也。反復思之,疑穀梁疏所引釋廢疾「去貫與陽穀」五字,當是誤衍,疏家不能辨正,而一匡指陽穀,亦並載其義,而不知正與九合去陽穀之言相背,此疏家之失,非鄭指也。若然,鄭數兩鄄、兩幽、檉、貫、陽穀、首戴、寧母,正符九合之敷。鄄會在柯後一年,寧母在葵丘前二年,故云「自柯之明年,葵丘以前,已有九合」也。今就穀梁爲鄭疏之。傳云:「莊公十三年春,齊人、宋人、陳人、蔡人、邾人會於北杏。是齊侯、宋公也,其曰人何也?始疑之。何疑焉?桓非受命之伯也,將以事授之者也。曰:可矣乎?未乎?舉人,眾之辭也。」是北杏之會,諸侯尚未許桓爲伯也。傳又云:「冬,公會齊侯,盟于柯。曹劌之盟也,信齊侯也。桓盟雖內與,不日,信也。」范寧集解:「桓公之信,著於天下,自柯之盟始。」其明年會鄄,又明年會鄄,皆謀推齊爲伯。又明年「同盟于幽」,經書「同」,則成爲伯矣。二十七年又「同盟于幽」,傳云:「于是而後授之諸侯也。齊侯得眾也。桓會不致,安之也。桓盟不日,信之也。信其信,仁其仁。」觀此,則桓伯始於柯而成於鄄,故鄭亦不數柯,而云「柯之明年」,則明指九合爲始鄄矣。呂氏春秋·貴信篇言柯之盟,「莊公與曹劌皆懷劍劫盟」云云。下云:「夫九合之而合,壹匡之而聽,皆從此生矣。」新序·雜事篇亦云:「柯之盟,齊不倍盟,天下諸侯翕然而歸之。爲鄄之會、幽之盟,諸侯莫不至焉。爲陽穀之會、貫澤之盟,遠國皆來。」又云:「九合諸侯,一匡天下,功次三王,爲五伯長,本信起乎柯之盟也。」皆以九合在柯後,知鄭說非無據矣。 至貫之盟,左傳云「服江、黃也」,公羊傳謂「江人黃人不召而至」,雖穀梁傳有「楚伐江滅黃,齊不能救,君子閔之」之言,然閔其不能救,非不肯救也,且以哀江、黃之服德而無援也。此固無損於齊伯。至陽穀之會,左傳曰:「謀伐楚也。」公羊曰:「無障谷,無貯粟,無易樹子,無以妾爲妻。」穀梁曰:「桓公委端搢笏而朝諸侯,諸侯皆諭乎桓公之志。」此桓盛會,亞於葵丘,九合當數之無疑矣。至檉謀救鄭,首戴謀寧周,寧母謀伐鄭,皆無異辭。至葵丘爲桓極盛,亦於是始衰,故鄭不數葵丘,已有九也。自鄭釋廢疾傅寫有「去貫與陽穀」五字,而申鄭者遂不得其解。今綜各說,以附於後。穀梁疏引劉炫謂有洮與葵丘,以當貫、陽穀之數,且以穀梁傳洮會兵車爲誤。李賢後漢書·延篤傳注同,用劉說也。凌氏曙典故覈亦從其說,謂洮會在僖八年,明年會葵丘,葵丘以前皆衣裳,用管仲也。葵丘以後用兵車,管仲死也。案:穀梁言洮會爲兵車,合於鹹、牡丘、淮爲四會。左傳云:「會於洮,謀王室也。襄王定位而後發喪。」其時叔帶作難,襄王懼不立,不發喪而告難于齊。桓公奉王命以兵車會諸侯謀之,此正理之所宜,何乃以爲傳誤?且究是傳誤,亦爲劉義,非康成有傳誤之言,此一說也。范寧解十三年會北杏,十四年會鄄,十五年又會鄄,十六年會幽,二十七年又會幽,僖元年會檉,二年會貫,三年會陽穀,五年會首戴,七年會寧母,九年會葵丘,凡十一會。論語皇疏引范注謂「鄭不取北杏及陽穀,爲九會」,則有貫與葵丘,又一說也。 陸氏論語釋文云:「范寧注云:『十三年會北杏,又會柯,十四年會鄄,十五年又會鄄,十六年會幽,二十七年又會幽,僖元年會檉,二年會貫,三年會陽穀,五年會首戴,七年會寧母。』凡十一會。鄭不取北杏及陽穀爲九。」則有柯、貫二會,又一說也。盧氏文弨釋文考證從陸氏而小變其說云:「穀梁疏引鄭釋廢疾云:『去貫與陽穀』,或云:『與猶數也,言數陽穀,故得爲九也。』僖九年『盟于葵丘』,疏云:『論語「一匡天下」,鄭不據之,而指陽穀者,鄭據公羊之文,故指陽穀。』然則鄭注不數貫而數陽穀,陸言鄭有貫無陽穀,互誤。」陳氏鱣古訓略同,則有柯、陽穀二會,又一說也。案:北杏在柯會前,柯會不數,北杏安得數之,其數柯與葵丘,顯與鄭義不合。又鄭論語此文無注,盧誤記有注。凡諸述鄭,未符厥指。至穀梁疏又列二說:「或云『葵丘會、盟異時,故分爲二。』或取公子結與齊桓、宋公盟爲九。先師劉炫難之云:『若以葵丘之盟,盟、會異時而數爲二,則首戴之會亦可爲二也。離會不數,鄄盟去公子結,則惟有齊、宋二國之會。安得數之?』」是前二說皆劉難,楊疏所不從矣。若劉敞意林以始幽終淮爲九。萬斯大學春秋隨筆以莊二十七年會幽,並檉、貫、陽穀、首止、寧母、洮、葵丘、鹹爲九。羅泌路史以第九次合諸侯專指葵丘。朱子集注以「九」與「糾」通,與左·僖二十六年傳桓公「糾合諸侯」文同。異義錯出,難可通曉,後之學者,當無爲所惑矣。「不以兵車」,以者,用也。桓公假仁義以服諸侯,諸侯皆來就桓會盟,不用兵車驅迫之也。呂氏春秋·勿躬篇:「桓公令五子皆任其事,以受令於管子,十年九合諸侯,一匡天下,皆夷吾與五子之能也。」新序·雜事篇:「夫管仲能知人,桓公能任賢,所以九合諸侯,一匡天下,不用兵車,管仲之功也。」然則管仲能知人用人,成此伯功,所以論語歸美管仲也。「如其仁」者,王氏引之經傳釋詞:「如,猶乃也。」此訓最當。蓋不直言「爲仁」,而言「如其仁」,明專據功業言之,穀梁傳所云「仁其仁」者也。胡氏紹勳拾義廣雅·釋言訓「如」爲「均」,亦通。俞氏樾諸子平議謂「法言是擬論語,其中所云『如其富,如其富』;『如其智,如其智』;『如其寢,如其寢』,皆不予之辭。則『如其仁,如其仁』,蓋不許其仁也。言管仲但論其事功可也,不必論其仁也」。俞君此說,深得楊子之意,其與論語本旨,不必合也。鄭注云:「重言『如其仁』者,九合諸侯,功齊天下,此仁爲大,死節,仁小者也。」 〇注「齊襄」至「死之」。 〇正義曰:「襄公立,無常」,至「出奔魯」,見左·莊八年傳。襄公,僖公之子。公孫無知,則僖公母弟夷仲年所生之子,故此注以無知爲襄公從弟也。無知弒襄公,遂自立。左傳云:「九年春,齊人雍廩殺無知。公及齊大夫于廐,齊無君也。夏,公伐齊,納子糾,桓公自莒先入。秋,師及齊師戰于乾時,我師敗績。鮑叔帥師來言曰:『子糾,親也,請君討之。管、召,讐也,請受而甘心焉。』乃殺子糾於生竇。召忽死之。管仲請囚,鮑叔受之,及堂阜而稅之。」史記·齊世家:「小白少好善,大夫殺無知,高、國先陰召小白,魯亦發兵送子糾,而使管仲別將兵遮莒道,射中小白帶鉤。小白佯死,管仲使報魯,魯送糾者行遲,六日至齊,小白已入,立爲桓公。桓公載溫車中馳行,又有高、國應,故得先入立。」管子·大匡篇:「齊請管仲、召忽於魯,魯君乃遂束縛管仲與召忽。管仲謂召忽曰:『子懼乎?』召忽曰:『何懼乎?吾不蚤死,將胥有所定也。今既定矣,今子相齊之左,必令忽相齊之右,雖然,殺君而用吾身,是再辱我也。子爲生臣,忽爲死臣,子其勉之。』乃行入齊境,自刎而死。管仲遂入。君子聞之曰:『召忽之死也,賢其生也。管仲之生也,賢其死也。』」

子貢曰:「管仲非仁者與?桓公殺公子糾,不能死,又相之。」子曰:「管仲相桓公,霸諸侯,一匡天下,〔注〕馬曰:「匡,正也。天子微弱,桓公帥諸侯以尊周室,一正天下。」 民到于今受其賜。〔注〕受其賜者,爲不被髮左衽之惠。 微管仲,吾其被髮左衽矣。〔注〕馬曰:「微,無也。無管仲,則君不君、臣不臣,皆爲夷狄。」 正義曰:左·莊九年傳:「管仲請囚,鮑叔受之,及堂阜而稅之。歸而以告曰:『管夷吾治於高傒,使相可也。』公從之。」列子·力命篇:「桓公遂召管仲。魯歸之,齊鮑叔牙郊迎,釋其囚。桓公禮之,而位於高、國之上,鮑叔牙以身下之,任以國政,號曰仲父。」是管仲相齊事也。鄭注云:「天子衰,諸侯興,故曰霸。霸者,把也,言把持王者之政教,故其字作伯,或作霸也。」案:說文:「伯,長也。」諸侯受命爲一州諸侯之長,謂之州伯,又謂之方伯。伯轉聲爲霸,故其字亦作「霸」。白虎通·號篇:「霸者,伯也,行方伯之職,會諸侯,朝天子,不失人臣之義,故聖人與之,非明王之法不張。霸猶迫也,把也,迫脅諸侯,把持其政。」然則霸者,諸侯之長,所以爲政之名也。把持者,固守之意,固守王者之政教,以令於諸侯,此文王爲西伯,不嫌稱聖也。春秋時,如齊桓、晉文,先未受命,恃其國彊,迫脅諸侯,雖後亦序之爲伯,然伯道未純,故聖門羞稱之。鄭此注謂「天子衰,諸侯興,故曰霸」者,即據周五霸皆當衰世言之也。 「吾」者,吾中國也。「被髪」者,皇疏云;「被髪,不結也。」禮,男女及時,則結髮於首,加冠筓爲飾。戎狄無此禮,但編髪被之體後也。左·僖二十二年傳:「初,平王之東遷也,辛有適伊川,見被髪而祭於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禮先亡矣。』」是被髪爲戎狄俗也。 「左衽」者,說文:「衽,衣䘳也。䘳,交衽也。」蒼頡解詁:「衽,衣襟也。」「䘳」、「襟」一字。聲類:「襟,交領也。」「交領」即交衽,蓋衣領下屬於衣前右幅,通稱爲衽、爲䘳、爲襟。必言「交」者,謂領兩頭相交,周人頸也。領右,則衣前幅掩嚮右;領左,則衣前幅掩嚮左。中夏禮服皆右袵,深衣則用對襟,對襟用直領、故鹽鐵論·散不足篇釋名·釋衣服所云「直領」,即指深衣而言。戎狄無禮服,亦無深衣,止隨俗所好服之,而多是左衽,故夫子舉爲言也。毛氏奇齡四書改錯、江氏永鄉黨圖考皆據玉藻「衽當旁」釋此文。彼「衽」是掩縫之用,長二尺五寸,綴之右腋之裳端,以垂於下,此深衣之制。然江考朝服、祭服、喪服,左右皆有衽,即深衣之裳左旁亦有衽。玉藻所云「續衽鉤邊」者,江謂「在左旁縫之以合前後」。則凡裳無不左衽,而何夷夏之別乎?是知玉藻之「衽當旁」,與論語「左衽」名同實異,論語當用說文蒼頡聲類諸訓解之矣。漢書·韋賢傳引劉歆說謂:「周自幽王後,南夷與北夷交侵,中國不絕如綫。春秋紀齊桓南伐楚,北伐山戎,孔子曰:『微管仲,吾其被髮左衽矣。』是故棄桓之過而錄其功,以爲伯首。」案:被髮左衽,乃戎狄之俗,楚雖南夷,未有此制,歆之言亦趁辭耳。毛本「衽」作「袵」,係俗體。 〇注「匡正」至「天下」。 〇正義曰:爾雅·釋言:「皇、匡,正也。」詩·六月「以匡王國」,謂正王國也。周自東遷,王室微弱,天子之尊,與諸侯無異。齊桓率諸侯,令天下,知尊周室,故曰一正天下。馬氏統論桓功,當訓「一」爲皆也。鄭注以「一匡」指陽穀。穀梁疏謂「鄭據公羊」。案:公羊僖三年:「秋,齊侯、宋公、江人、黃人會于陽穀。」傳云:「此大會也,曷爲末言爾?桓公曰:『無障谷,無貯粟,無易樹子,無以妾爲妻。』」穀梁傳亦云:「桓公委端搢笏而朝諸侯,諸侯皆諭乎桓公之志。」志者,志在尊周室也。此桓大會,故鄭指之。後葵丘之會,壹明天子之禁,穀梁傳孟子並言其盛。而鄭解「一匡」不據之者,公羊傳言「葵丘之盟,桓公震而矜之,叛者九國」。桓伯之衰自此始。鄭依公羊爲言,故不指葵丘也。以義言之,馬、鄭說皆通。然「一匡」、「九合」,「一」字、「九」字,皆是計數,則鄭義爲長。漢書·郊祀志注:「一匡天下,謂定襄王爲天子之位也。一說謂陽穀之會,令諸侯云云,天下皆從,故云一匡者也。」一說指鄭注前說,則六朝人解義。 〇注「微無」至「夷狄」。 〇正義曰:「微、無」,常訓,見詩·式微傳漢書·匈奴傳:「苟利所在,不知禮義。」傳贊云「夷狄之人,貪而好利,被髪左袵,人面獸心,其與中國殊章服,異習俗,飲食不同,言語不通」,故知其人君不君、臣不臣也。注言此者,見夷狄入中國,必用夷變夏,中國之人,既習於被髮左衽之俗,必亦滅棄禮義,馴至不君不臣也。 豈若匹夫匹婦之爲諒也,自經於溝瀆而莫之知也?」〔注〕王曰:「經,經死於溝瀆中也。管仲、召忽之於公子糾,君臣之義未正成,故死之未足深嘉,不死未足多非。死事既難,亦在於過厚,故仲尼但美管仲之功,亦不言召忽不當死。」 正義曰:顏師古漢書敍傳注:「凡言匹夫匹婦,謂凡庶之人,一夫一婦,當相配匹。」宋氏翔鳳發微云:「中論·知行篇云:『召忽伏節死難,人臣之美義也。仲尼比爲匹夫匹婦之爲諒矣。』後漢書·應劭傳劭議曰:『召忽親死子糾之難,而孔子曰:「經於溝瀆,人莫之知。」』則漢儒皆以『經於溝瀆』爲召忽事。子罕篇云:『匹夫不可奪志。』則匹夫者,所謂獨行之士,惜一己之節,不顧天下者也,非以匹夫爲賤而非之。諒者,說文:『諒,信也。』爾雅·釋詁:『亮,信也。』『亮』與『諒』同。匹夫匹婦以言許人,必踐其言,是之謂諒。」 發微又云:「左傳『乃殺子糾於生竇』,杜注:『生竇,魯地。』史記作『笙瀆』。集解賈逵曰:『魯地句瀆也。』索隱按鄒誕生本作『莘瀆』。『莘』、『笙』聲相近,笙如字,瀆音豆。論語作『溝瀆』,蓋後代聲轉而字異,故諸文不同。桓十二年:『公會宋人、燕人盟于穀丘。』杜注:『穀丘,宋地。』左傳作『盟于句瀆之丘』,杜注:『句瀆之丘,即穀丘也。』水經·濟水注:『濮水又東,與句瀆合,句瀆首受濮水,枝渠于句陽縣東南,逕句陽縣故城南。』春秋之穀丘,左傳以爲句瀆之丘矣。縣處其陽,故縣氏焉。按句陽故城在今曹州府治北三十里,即穀丘也。則在春秋爲曹地,其境與魯相錯,亦得有魯地。又左傳哀六年:『齊囚王豹於句瀆之丘。』或其時曹將亡,齊亦侵其地而有之。要之,生竇、笙瀆、句瀆與溝瀆是一地,而齊、魯、曹、宋壤地相接,各得有其一隅,復以聲轉而異其字也。」 按論語言召忽「經死溝瀆」,而管子·大匡言「入齊境,自刎而死」,傳聞各異。莫之知者,言無功績爲人所知也。 〇注「經經」至「當死」。 〇正義曰:晉語「申生雉經」,史記·田單傳「遂經其頸於樹枝」,索隱:「經猶繫也。」荀子·彊國篇:「救經而引其足也。」楊倞注:「經,縊也。」「經死於溝瀆中」,此以溝瀆爲田間水道。爾雅·釋地:「水注谷曰溝,注澮曰瀆」是也。說苑·善說篇:「管子者,天子之佐,諸侯之相也。死之則不免爲溝中之瘠。」與此注合,皆不以溝瀆爲地名也。管仲、召忽,舊爲子糾之傅。雖糾於次當立,而未即位而死,君臣之義尚未正成,故仲雖不死,未足多非也。管子·大匡云:「召忽曰:『百歲之後,犯吾君命,而廢吾所立,奪吾糾也,雖得天下,吾不生也。兄與我齊國之政也,受君令而不改,奉所立而不濟,是吾義也。』管仲曰:『夷吾之爲君臣也,將承君命,奉社稷,以持宗廟,豈死一糾哉?夷吾之所死者,社稷破,宗廟滅,祭祀絕,則死之。非此三者,則夷吾生。夷吾生,則齊國利;夷吾死,則齊國不利。』」觀此,則二子之死與不死,各自有見。仲志在利齊國,而其後功遂濟天下,使先王衣冠禮樂之盛,未淪於夷狄。故聖人以仁許之,且以其功爲賢於召忽之死矣。然有管仲之功,則可不死;若無管仲之功,而背君事仇,貪生失義,又遠不若召忽之爲諒也。

公叔文子之臣大夫僎,與文子同升諸公。〔注〕孔曰:「大夫僎,本文子家臣,薦之使與己並爲大夫,同升在公朝。」 子聞之,曰:「可以爲文矣。」〔注〕孔曰:「言行如是,可謚爲文。」 正義曰:毛氏奇齡四書賸言:「臣大夫,即家大夫也。其曰『同升諸公』,則家臣升大夫之書法耳。左傳:『子伯季子,初爲孔氏臣,新登于公。』」又經問引先仲氏說謂「臣大夫」三字不分。檀弓:「陳子車死於衛,其妻與其家大夫謀以殉葬。」蓋仕於家曰家大夫,仕於邑曰邑大夫,而統爲臣大夫。閭氏若璩四書釋地略同。今案:家臣之中,爵秩不同,尊者爲大夫,次亦爲士。故此別之云大夫僎,明僎爲家臣中之爲大夫者也。毛氏謂「臣大夫」三字不得分,殊泥。漢書·古今人表作「大夫選」,則漢人讀不以大夫連「臣」字也。「僎」作「選」,通用字。釋文云:「僎,本又作撰。」先進篇:「異乎三子者之撰。」鄭作「僎」,是「僎」、「撰」亦通用也。錢氏坫論語後錄:「案周書·謚法文有六等:稱『經天緯地』、『道德博厚』、『學勤好問』、『慈惠愛民』、『湣民惠禮』、『錫民爵位』,並無『修制交鄰』、『不辱社稷』等例。檀弓:『公叔文子卒,其子戌請謚於君。君曰:「夫子聽衛國之政,修其班制,以與四鄰交。衛國之社稷不辱,不亦文乎?」』靈公之論,不本典制,故夫子舉同升佚事以合之。意深矣。」 〇注「薦之」至「公朝」。 〇正義曰:注意以僎因文子薦之,同升于公爲大夫,經言「大夫僎」者,從後書之。李賢後漢·吳良傳注:「文子家臣名僎,操行與文子同,文子乃升進之于公,與之同爲大夫。」即本注義。

子言衛靈公之無道也,康子曰:「夫如是,奚而不喪?」孔子曰:「仲叔圉治賓客,祝鮀治宗廟,王孫賈治軍旅。夫如是,奚其喪?」〔注〕孔曰:「言雖無道,所任者各當其才,何爲當亡?」 正義曰:記「子言」者,謂子與康子言及之也。周書·謚法解「亂而不損」、「好祭鬼神」皆曰「靈」。衛靈之謚,當取「亂而不損」矣。朱子集注云:「喪,失位也。」釋文云:「子曰衛靈公之無道,一本作子言,鄭本同。」案:皇本作「子曰」。李賢後漢書·明帝紀注亦是「曰」字,邢本從鄭作「子言」,「言」字是也。又「無道」下,皇本有「久」字,然考疏文無「久」字,此後人所增。

子曰:「其言之不怍,則爲之也難。」〔注〕馬曰:「怍,慙也。內有其實,則言之不慙,積其實者爲之難。」 正義曰:皇本作「則其爲之難」。大戴禮·曾子立事篇盧注引「其言之不作,其後爲之難。」嚴氏𤇍校云:「所引論語,當讀如史記『作作有芒』之作。」包氏慎言溫故錄:「案作,起也。勇於有爲者,其言必有振厲奮起之色。言不奮起,則行必觀望,故曰『爲之也難』。」案:盧引論語,未知何本。或「作」即是「怍」之誤。嚴、包二君,但就文說之。 〇注「怍慙」至「之難。」 〇正義曰:說文:「怍,慙也。𧧻,慚語也。」段注謂論語此文當作「𧧻」。今通用「怍」字。己所能爲,即是「內有其實」。皇疏引王弼曰:「情動於中而外形於言,情正實,而後言之不怍。」此即馬義。後漢書·皇甫規傳論:「孔子稱『其言之不怍,則其爲之也難』。察皇甫規之言,其心不怍哉。夫其審己則干祿,見賢則委位。故干祿不爲貪,而委位不求讓;稱己不疑伐,而讓人無懼情。故能功成於戎狄,身全於邦家也。」此引文以「不怍」爲美詞,與馬義合。曾子立事云:「是故君子出言以鄂鄂,行身以戰戰,亦殆免於戾矣。」盧注:「鄂鄂,辨厲也。」竊謂「辨厲」即「不怍」之意,「戰戰」即「爲之也難」之意。

陳成子弒簡公。孔子沐浴而朝,告於哀公曰:「陳恒弒其君,請討之。」〔注〕馬曰;「成子,齊大夫陳恒也。將告君,故先齊,齊必沐浴。」 公曰:「告夫三子。」〔注〕孔曰:「謂三卿也。」 孔子曰:「以吾從大夫之後,不敢不告也。君曰『告夫三子』者。」〔注〕馬曰:「我禮當告君,不當告三子,君使我往,故復往。 之三子告,不可。孔子曰:「以吾從大夫之後,不敢不告也。」〔注〕馬曰:「孔子由君命之三子告,不可,故復以此辭語之而止。」 正義曰:左·哀十四年傳:「齊陳恒弒其君壬於舒州。孔丘三日齊,而請伐齊三。公曰:『魯爲齊弱久矣,子之伐之,將若之何?』對曰:『陳恒弒其君,民之不與者半。以魯之半,加齊之半,可克也。』公曰:『子告季孫。』孔子辭,退而告人曰:『吾以從大夫之後也,故不敢不言。』」與此文畧同。壬即簡公名。周書·謚法解「一德不懈」,「平易不訾」,皆曰「簡」。此當取「平易不訾」爲謚也。 公羊·僖元年傳:「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天下諸侯,有爲無道者,臣弒君,子弒父,力能討之,則討之可也。」白虎通·誅伐云:「論語曰『陳恒弒其君,孔子請討之』。王者諸侯之子,篡弒其君而立,臣下得誅之者,廣討賊之義也。春秋傳曰:『臣弒君,臣不討賊,非臣也。』」顧氏棟高春秋大事表:「魯之兵權在三子,三子之兵權在家臣。觀陽貨、弗擾且能以其眾畔,而冉求、季路獨不可出其兵以仗義討賊乎?孔子能使由、求墮費、郈,而三子靡然聽從,豈孔子當日奉魯君之命,命家臣出其卒,而三子敢或梗令乎?誠得哀公一言聽許,委夫子以兵權,空魯國之甲,使家臣將之,此時子路雖仕衛,而冉有自在,加以樊遲、有若,皆勇銳之士,移檄遠近,聲罪致討,四鄰諸侯,必有聞風嚮應,縱不能梟陳恒之首,亦當誅當日之推刃於齊君者,而更定其嗣。如此,則國威可振,周道可興矣,豈空言而不可見諸實事者哉?」案:魯自四分公室,兵眾皆在三家,誠使哀公奮發有爲,許夫子之請討,則奉辭伐罪,夫子必能得之三子,而大服齊人,則一舉而兩國之權奸皆有所顧忌,斯亦亂世之一治也,而惜乎哀公之終不能用孔子也。吳氏嘉賓說謂:「春秋絕筆於獲麟,即以是年夏有陳恒執君弒君之事,當時無一人敢正其罪,故弗忍更書之。」其說未爲無理矣。魯三家與齊陳氏情事相同,故不可夫子之請。然魯君臣釁隙雖深,終不敢一加刃於其君,未始非夫子之清議有以維持之也。此春秋之作,所爲不能以已也。釋文:「弒,本又作殺,同音試。」案:皇本作「殺」。「告夫三子」,唐石經、皇本、高麗本「三」上有「二」字。考文引足利本同。下「告夫三子者」、「之三子告」並同。釋文云:「之三子告,本或作『二、三子告』,非也。」第二節「不敢不告也」,皇本無「也」字。 〇注「成子」至「沐浴」。 〇正義曰: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田常卒,常謚爲成子。」是成子即陳恒謚也。其世家上文云:「齊人歌之曰:『嫗乎釆芑,歸乎田成子!』」此史家從後記之,或「成」字誤衍爾。禮於常朝不齊,此重其事,故先齊也。注據左傳『三日齊』爲言,明此文『沐浴』亦因齊而設。故玉藻云:「將適公所,宿齊戒,居外寢,沐浴。」是見君齊必沐浴也。說文云:「沐,濯髪也。浴,洒身也。」 〇注「我禮」至「復往」。 〇正義曰:注意謂夫子此語是退而語人也。「不當告三子」者,言臣當統於君也。「君使往,復往」者,示君命已不敢逆也。

子路問事君,子曰:「勿欺也,而犯之。」〔注〕孔曰:「事君之道,義不可欺,當能犯顏諫爭。」 正義曰:皇本「也」作「之」。 〇注「事君」至「諫爭」。 〇正義曰:注以「勿欺」即謂能犯顏諫爭也。孟子言「齊人謂其君何足語仁義,是爲不敬」。又言「謂其君不能者,是賊其君」,與此言「欺」同也。子路仕季氏,夫子恐其爲具臣,又季氏伐顓臾,子路力未能諫止,故此告子路以「勿欺」,而又嫌其意不明,故更云「而犯之」。禮·檀弓云:「事君有犯而無隱。」若隱即爲欺矣。

子曰:「君子上達,小人下達。」〔注〕本爲上,末爲下。 正義曰:達,通也。論語比考讖:「君子上達,與天合符。」言君子德能與天合也。 〇注:「本爲上,末爲下。」 〇正義曰:皇疏:「上達者,達於仁義也。下達謂達於財利,所以與君子反也。」案:禮大學云:「德者,本也;財者,末也。」

子曰:「古之學者爲己,今之學者爲人。」〔注〕孔曰:「爲己,履而行之,爲人,徒能言之。」 注「爲己」至「言之」。 〇正義曰:「徒能言之」,謂己但能稱說,以求知於人也。荀子·勸學篇:「君子之學也,入乎耳,箸乎心,布乎四體,形乎動靜,端而言,蝡而動,一可以爲法則。小人之學,入乎耳,出乎口。口、耳之閒則四寸耳,曷足以美七尺之軀哉?」又云:「古之學者爲己,今之學者爲人。君子之學也,以美其身;小人之學也,以爲禽犢。」楊倞注:「禽犢,饋獻之物也。」北堂書鈔新序云:「齊王問墨子曰:『古之學者爲己,今之學者爲人,何如?』對曰:『古之學者,得一善言,以附其身;今之學者,得一善言,務以悅人。』」又後漢·桓榮傳論:「孔子曰:『古之學者爲己,今之學者爲人。』爲人者,憑譽以顯揚;爲己者,因心以會道。」「顯揚」,邢疏引作「顯物」,謂顯之於物也。諸文並與此注義合。

蘧伯玉使人於孔子。〔注〕孔曰:「伯玉,衛大夫蘧瑗。」 孔子與之坐而問焉,曰:「夫子何爲?」對曰:「夫子欲寡其過而未能也。」〔注〕言夫子欲寡其過,而未能無過。 使者出。子曰:「使乎!使乎!」〔注〕陳曰:「再言『使乎』者,善之也。言使得其人。」 正義曰:孔子於衛,主蘧伯玉,此時孔子去衛,伯玉使人來。使雖微者,必與之坐,爲賓主禮也。「與」猶授也。「夫子」者,大夫之稱。 〇注:「伯玉,衛大夫蘧瑗。」 〇正義曰:陳留風俗傳:「長垣縣有蘧伯鄉,有蘧伯玉冢。一曰新鄉有蘧亭。」疑蘧本以邑氏也。呂覽召類注:「伯玉,衛大夫,蘧莊子無咎之子瑗,謚曰成子。」 〇注「言夫子欲寡其過,而未能無過。」 〇正義曰:莊子·則陽篇:「蘧伯玉行年六十而六十化,未嘗不始於是之,而卒詘之以非也。未知今之所謂是之非五十九非也。」淮南子·原道訓:「蘧伯玉年五十而知四十九年非。」觀此,是伯玉欲寡過而常若未能無過,亦是實語,其平居修省不自滿假之意可見。使者直對以實,能尊其主,非祇爲謙辭。 〇注:「再言『使乎』者,善之也。言使得其人。」 〇正義曰:段氏玉裁經韻樓集「使乎使」三字逗,下一「乎」字爲永歎之辭,與此注違,亦未必合經旨。漢書·藝文志:「子曰:『誦三百,使於四方,不能專對。』孔子曰:『使乎!使乎!』言其當權事制宜,受命而不受辭。」亦以此言「寡過」、「未能」非爲所受之辭,故爲使得其人也。論衡·問孔篇:「孔子曰:『使乎!使乎!』非之也。說論語者曰:『非之者,非其代人謙也。」此當時駁義,不足信。

子曰:「不在其位,不謀其政。」曾子曰:「君子思不出其位。」〔注〕孔曰:「不越其職。」 正義曰:毛氏奇齡稽求篇:「夫子既言位分之嚴,故曾子引夫子贊易之詞以爲證。此與牢曰『子云「吾不試故藝」』正同。」又曰:「『思不出位』,係艮卦·象辭。世疑象傳多『以』字,或古原有此語,而夫子引以作象辭。曾子又引以證『不在其位』之語,故不署『象曰』、『子曰』二字,亦未可知。」案:禮·中庸云:「君子素其位而行,不願乎其外。素富貴,行乎富貴;素貧賤,行乎貧賤;素夷狄,行乎夷狄;素患難,行乎患難。君子無入而不自得焉。在上位,不陵下;在下位,不援上。正已而不求於人,則無怨。上不怨天,下不尤人。」鄭注:「不願乎其外,謂思不出其位也。」與此章義相發。

子曰;「君子恥其言而過其行。」 正義曰:此與里仁篇「古者言之不出,恥躬之不逮」,語意正同。禮·雜記云:「有其言而無其行,君子恥之。」表記云:「君子恥有其辭而無其德,有其德而無其行。」亦此意。皇本「而」作「之」,「行」下有「也」字。

子曰:「君子道者三,我無能焉:仁者不憂,知者不惑,勇者不懼。」子貢曰:「夫子自道也。」 正義曰:「自道」者,言夫子身能備道也。孟子引子貢語,以夫子「仁且知」爲「既聖」,皆所謂「知足知聖」也。

子貢方人。〔注〕孔曰:「比方人也。」 子曰:「賜也賢乎哉?夫我則不暇。」〔注〕孔曰:「不暇比方人也。」 正義曰:釋文云:「方人,鄭本作謗,謂『言人之過惡』。」盧氏文弨考證:「古論『謗』字作『方』,蓋以聲近通借。子貢言人過惡,故子曰『賜也賢乎哉』,言汝己身果皆賢乎!而謗人也,夫我則不暇謗人而自治。」 孫氏志祖讀書脞錄說此文云:「左傳『庶人謗』,正義云:『謗謂言其過失,使在上聞之而自改,亦是諫之類也。』昭四年傳:『鄭人謗子產。』國語:『厲王虐,國人謗王。』皆是言其實事,謂之爲謗。但傳聞之事,有實有虛,或有妄謗人者,今世遂以謗爲誣類,是俗易而意異也。」案:三國志·王昶傳昶戒子書曰:「夫毀譽,愛惡之原,而禍福之機也。是以聖人慎之。孔子曰:『吾之於人,誰毀誰譽;如有所譽,必有所試。』又曰:『子貢方人。賜也賢乎哉?我則不暇。』以聖人之德,猶當如此,況庸庸之徒而輕毀譽哉?」以方人爲毀,是亦讀「方」爲「謗」,用鄭義也。「暇」者,說文云「閑也」。皇本作「賜也賢乎我夫哉,我則不暇」,文有誤。 〇注:「比方人也。」 〇正義曰:莊子·田子方篇:「魯多儒者,少爲先生方者。」是「方」訓比也。學以相俌而成,故朋友切磋,最爲學道之益。夫子嘗問子貢與回孰愈?又子貢問子張、子夏孰愈?夫子亦未斥言不當問,是正取其能比方人也。此文何反譏之。注說誤。

子曰:「不患人之不己知,患其不能也。」〔注〕王曰:「徒患己之無能。」 正義曰:皇本作「患己無能也」。

子曰:「不逆詐,不億不信,抑亦先覺者,是賢乎!」〔注〕孔曰:「先覺人情者,是寧能爲賢乎?或時反怨人。」 正義曰:漢書·翟方進傳:「上以方進所舉應科,不得用逆詐廢正法。」顏師古注:「逆詐者,謂以詐意逆猜人也。逆,迎也。」大戴禮·曾子立事篇:「君子不先人以惡,不疑人以不信。」與此文意同。「先覺」者,詐與不信,未容施行,已覺之也。荀子·非相篇:「聖人何以不欺,曰:聖人者,以己度者也。故以人度人,以情度情,以類度類,以說度功,古今一度也。類不悖,雖久同理,故鄉乎邪曲而不迷,觀于雜物而不惑,以此度之。」 〇注「先覺」至「怨人」。 〇正義曰:注以「先覺」即逆億,故云「是安能爲賢乎」,「反怨人」,皇疏謂「反受怨責」,非也。釋文云:「怨,本或作冤。」盧氏文弨考證:「古怨與冤通。」

微生畝謂孔子曰:「丘何爲是棲棲者與?無乃爲佞乎?」〔注〕包曰:「微生姓,畝名。」 孔子曰:「非敢爲佞也,疾固也。」〔注〕包曰:「病世固陋,欲行道以化之。」 正義曰:微生稱夫子名,當以齒長故也。釋文云:「『丘何』,或作『丘何爲』,鄭作『丘何是』,本或作『丘何爲是』。」「棲棲者」,邢疏云:「猶皇皇也。」案:說文:「㢴,鳥在巢上也。象形。日在㢴方而鳥㢴,故因以爲東㢴之㢴。棲,㢴或作木妻。」「棲」與「栖」一字,則,「棲」亦「㢴」或體也。「可以棲遲」,漢嚴發碑作「西遲」。毛傳:「棲遲,遊息也。」凡人行緩急,皆得言棲。文選·班固答賓戲曰:「棲棲遑遑,孔席不煖。」李善注:「棲遑,不安居之意也。」六月云:「六月棲棲。」毛傳:「棲棲,簡閱貌。」義亦同。夫子周流無已,不安其居,所至皆以禮義之道陳說人主,微生疑夫子但爲口才以說時君,故曰佞也。「孔子曰」,皇本「曰」上有「對」字。 〇注:「微生姓,畝名。」 〇正義曰:漢書古今人表作「尾生畮」,師古曰:「即微生畝也。畮,古畝字」翟氏灝考異引鄭曉說,以畝、高爲一人,畝名,高字。愚未敢以爲然。 〇注:「病世固陋,欲行道以化之。」 〇正義曰:「固陋」者,昧於仁義之道,將以習非勝是也。夫子欲行道以化之,不得不干人主。此自明栖栖之意。呂氏春秋·愛類篇:「賢人之不遠海內之路,而時往來乎王公之朝,非以要利也,以民爲務者也。」

子曰:「驥不稱其力,稱其德也。」〔注〕鄭曰:「德者,調良之謂。」 正義曰:太平御覽四百三引鄭注云:「驥,古之善馬。德者,謂有五御之威儀。」與此注異。當云:「驥,古之善馬。德者,調良之謂,謂有五御之威儀。」集解節引此注,文不備耳。說文云:「驥,千里馬也。」莊子·馬蹏篇釋文:「驥,千里善馬也。」謂驥一日行千里,此其力也。周官·保氏職「五馭」,鄭司農云:「五馭:鳴和鸞,逐水曲,過君表,舞交衢,逐禽左。」此謂御者之容。驥馬調良,能有其德,故爲善馬。人之稱之當以此。

或曰:「以德報怨,何如?」子曰:「何以報德?〔注〕德,恩惠之德。 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正義曰:「報」者,廣雅·釋言:「報,復也。」玉篇:「報,酬也,答也。」朱子集注云:「或人所稱,今見老子書。」案:道德經·恩始章:「大小多少,報怨以德。」此朱子所指。禮·表記:「子曰:『以德報怨,則寬身之仁也;以怨報德,則刑戮之民也。』又曰:『以德報德,則民有所勸;以怨報怨,則民有所懲。』」與此章義相發。「寬身之仁」,所謂厚於仁者也。雖是寬仁而不可爲法,故此告或人以報怨之道宜以直也。以直不必不怨,故表記又云:「以怨報怨矣。」 吳氏嘉賓說:「以直者不匿怨而已。人之性情,未有不樂其直者,至於有怨,則欲使之含忍而不報。夫含忍而不報,則其怨之本固未嘗去,將待其時之可報而報之耳。至於蓄之久而一發,將至於不可禦,或終于不報,是其人之於世,必以浮道相與,一無所用其情者,亦何所取哉?以直報怨,凡直之道非一,視吾心何如耳。吾心不能忘怨,報之直也,既報則可以忘矣。苟能忘怨而不報之,亦直也,雖不報,固非有所匿矣。怨期於忘之,德期於不忘,故報怨者曰『以直』,欲其心之無餘怨也。報德者曰『以德』,欲其心之有餘德也。其心不能忘怨,而以理勝之者,亦直以其心之能自勝也。直之反爲僞,必若教人以德報怨,是教人使爲僞也。烏乎可?」

子曰:「莫我知也夫!」子貢曰:「何爲其莫知子也?」〔注〕子貢怪夫子言何爲莫知己,故問。 子曰:「不怨天,不尤人,〔注〕馬曰:「孔子不用於世而不怨天,人不知己,亦不尤人。」 下學而上達,〔注〕孔曰:「下學人事,上知天命。」 知我者其天乎?」〔注〕聖人與天地合其德,故曰唯天知己。 正義曰:「莫我知」者,夫子歎己不見用,由世人莫我知故也。鄭注云:「尤,非也。」「尤」即「訧」省。夫子當衰周之世,天未欲平治天下,而但生德於己,正使夫子立文垂制以教萬世,故儀封人言「天將以夫子爲木鐸」也。 包氏慎言溫故錄:「史記·孔子世家:『哀公十四年春,狩於大野。叔孫氏車子鉏商獲獸,以爲不祥。仲尼視之,曰:「麟也。」取之。曰:「河不出圖,洛不出書,吾已矣夫!」顏淵死,孔子曰:「天喪予!」及西狩獲麟,曰:「吾道窮矣!」喟然曰:「莫我知也夫!」子貢曰:「何爲莫知子?」子曰:「不怨天,不尤人,下學上達,知我者其天乎!」』據史記此文,莫知之歎,蓋發於獲麟之後。然則『不怨天』者,知天之以己制作爲後王法也。『不尤人』者,人事之厄,天所命也。孔子在庶,而褒貶進退,王者所取則,故曰『下學而上達』。達,通也。張衡·應閒曰:『蓋聞前哲首務,務于下學上達,佐國理民,有云爲也。』是上達者,謂達於佐國理民之道。史公自敍曰:『董生云:「周衰道廢,孔子知言之不用,道之不行也,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以爲天下儀表,貶天子,退諸侯,討大夫,以達王事而已矣。」』」又云:「仲尼悼禮樂廢崩,追修經術,以達王道,此上達之義也歟!春秋本天以治人,知我者其惟春秋,罪我者其惟春秋,故曰:『知我者其天乎!』」案:說苑·至公篇:「夫子行說七十諸侯,無定處,意欲使天下之民各得其所,而道不行。退而修春秋,采毫毛之善,貶纖介之惡,人事浹,王道備,精和聖制,上通於天而麟至,此天之知夫子也。於是喟然而歎曰:『天以至明爲不可蔽乎,日何爲而食?地以至安爲不可危乎,地何爲而動?』天地而尚有動蔽,是故賢聖說於世而不得行其道,故災異並作也。夫子曰:『不怨天,不尤人,下學而上達,知我者其天乎?』」亦以此節爲獲麟而發,「下學上達」爲作春秋之旨,學通於天,故惟天知之。論語撰考讖云:「『下學上達,知我者其天乎?』通精曜也。」與說苑意同。蓋春秋本天治人,包說「夫子上達於佐國理民之道」,即是上通於天也。漢書·五行志:「劉嚮以爲如人君下學而上達,災消而福興矣。」顏師古注:「上達,謂通於天道而畏威。」此雖譬引之辭,然亦謂人君精誠格天,則自降之福。是上達爲上通於天也。 〇注:「聖人與天地合其德。」 〇正義曰:易·文言傳文。

公伯寮愬子路於季孫。〔注〕馬曰:「愬,譖也。伯寮,魯人,弟子也。」 子服景伯以告,〔注〕孔曰:「魯大夫子服何忌也。告,告孔子。」 曰:「夫子固有惑志〔注〕孔曰:「季孫信讒,恚子路。」 於公伯寮,吾力猶能肆諸市朝。」〔注〕鄭曰:「吾勢力猶能辨子路之無罪於季孫,使之誅寮而肆之。有罪既刑,陳其尸曰肆。」 子曰:「道之將行也與,命也;道之將廢也與,命也。公伯寮其如命何?」 正義曰:說文:「𥨤,從穴𤊽。論語有公伯𥨤。」今作「寮」,九經字樣謂爲隸省。史記·仲尼弟子列傳作「僚」,索隱引別本又作「繚」、作「遼」,並通用字。夫子,謂季孫。弟子列傳:「夫子固有惑志,僚也。」是「於公伯寮」四字當連上爲句,言夫子疑於寮之言也。疑寮即是疑子路。皇本「於公伯寮」下有「也」字。案:子路以忠信見知於人,不知寮何所得愬,而季孫且信之。朱子或問以爲「在墮三都、出藏甲之時」,說頗近理。當時必謂子路此舉,是彊公室,弱私家,將不利於季氏,故季孫有惑志。夫子言道「將行」、「將廢」者,子路墮都,是夫子使之,今子路被愬,是道之將廢,而己亦不能安於魯矣。然行廢皆天所命,若天不廢道,雖寮有愬,季孫且不聽之。若天未欲行道,此自命所受宜然,非關寮愬。言此者,所以慰子路而止景伯之憤也。張氏爾岐蒿庵閒話云:「人道之當然而不可違者,義也;天道之本然而不可爭者,命也。貧富、貴賤、得失、死生之有所制而不可彊也,君子與小人一也。命不可知,君子當以義知命矣。凡義所不可,即以爲命所不有也。故進而不得於命者,退而猶不失吾義也。小人嘗以智力知命矣,力不能爭,則智邀之,智力無可施,而後謂之命也。君子以義安命,故其心常泰;小人以智力爭命,故其心多怨。眾人之於命,亦有安之矣,大約皆知其無可奈何,而後安之者也。聖人之於命安之矣,實不以命爲凖也,而以義爲凖,故雖力有可争,勢有可圖,而退然處之,曰:『義之所不可也。』義所不可,斯曰命矣。故孔子之於公伯寮,未嘗無景伯之可恃也。於衛卿,未嘗無彌子瑕之可緣也。孟子之於臧倉,未嘗無樂正子之可力爲辨而重爲請也,亦曰義所不在耳。義所不在,斯命所不有矣,故聖賢之於命,一於義者也。安義,斯安命矣。眾人之於命,不必一於義也,而命皆有以制之。制之至無可奈何,而後安之。故聖賢之與眾人安命同也,而安之者不同也。」 〇注:「伯寮,魯人,弟子也。」 〇正義:公伯複姓,見廣韻。稱「伯寮」者,猶「冶長」、「馬遷」之比。弟子傳:「公伯僚,字子周。」不云魯人,或馬別有據也。家語·弟子解無公伯寮,有申繚字周。蓋以申繚一人,當申堂、公伯寮二人。臧氏庸拜經日記譏其僞造是也。明程敏政以寮爲聖門蟊螣,請罷其從祀。 〇注:「魯大夫子服何忌也。」 〇正義曰:世本:「獻子蔑生孝伯,孝伯生惠伯,惠伯生昭伯,昭伯生景伯。」則景是謚也。邢疏:「左傳·哀十三年:『吳人將囚景伯。景伯曰:「何也立後於魯矣」』杜注云:『何,景伯名。』然則景伯單名何,而此注云『何忌』,誤也。」漢魯峻石壁畫七十二子象有子服景伯。 〇注「吾勢」至「曰肆」。 〇正義曰:「勢力」者,言景伯是孟孫之族,當有勢力能與季孫言也。辨子路之無罪,欲令季孫知寮之愬,然後使季孫誅寮,以國之常刑殺之也。「陳其尸曰肆」者,說文:「肆,極陳也。」周官·鄉土云:「協日刑殺,肆之三日。」又遂士云:「協日就郊而刑殺,各於其遂肆之三日。」縣士云:「協日刑殺,各就其縣肆之三日。」又掌戮云:「凡殺人者,踣於市,肆之三日。」惟殺于甸師氏者不肆,是周制殺人有陳尸三日之法。故左傳載楚殺令尹子南于朝,三日,子南之子棄疾請尸,亦以陳尸三日故也。鄉士疏論語注云:「大夫於朝,士於市。公伯寮是土,止應云『肆諸市』,連言朝耳。」此鄭注文,爲集解刪佚。檀弓:「杞梁之妻曰:『君之臣不免於罪,則將肆諸市朝,而妻妾執。』」注:「肆,陳尸也。大夫以上於朝,士於市。」與論語注同。魯語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朴,以威民也。故大者陳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是無隱也。」韋昭注:「其死刑,大夫以上尸諸朝,士以下尸諸市。三處:野、朝、市。」韋與鄭同。據左傳楚殺令尹子南于朝,又晉尸三郤于朝,明以職尊,故肆朝也。若晉尸雍子與叔魚于市,孔疏即云「以其賤故也」。其後董安于縊而死,趙孟尸諸市,亦以安于職卑。是鄭以大夫肆朝、士肆市有明徵矣。王制云:「刑人于市,與眾棄之。」無殺人于朝及肆朝之文,說者以王制爲殷禮。然周官鄉、遂、縣土及掌戮亦止言「肆市」,不言「肆朝」。且掌戮又云:「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則殺之于甸師氏。」有爵當謂大夫以上職尊者,與魯語論語左傳之文不同,說者多以爲疑。毛氏奇齡經問謂:「刑士于市,刑大夫于甸師氏。而苟有重罪宜肆者,則士肆市,大夫肆朝,而士以下各于其地刑之肆之,未爲不可。」此說深爲得理。若然,則周官不言「肆朝」,或以事不經見,故不載之;抑後周所增制,非元公舊典也!又案:古人言「市朝」有二解:考工記「面朝後市,市朝一夫」,周官·鄉師「以木鐸徇于市朝」,檀弓「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鬬」,奔喪「哭辟市朝」,孟子「若撻之于市朝」,史記·孟嘗君列傳「日暮之後,過市朝者」,皆謂市中官治之所。司市云:「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敍分地而經市。」注云:「次謂吏所治舍思次、介次也,若今市亭然。」此即是「市朝」,與論語此文「市朝」爲二,各別也。公伯寮是士,而廣韻稱爲「魯大夫」,未知所本。

子曰:「賢者辟世,〔注〕孔曰:「世主莫得而臣。」 其次辟地,〔注〕馬曰:「去亂國,適治邦。」 其次辟色,〔注〕孔曰:「色斯舉矣。」 其次辟言。」〔注〕孔曰:「有惡言乃去。」 正義曰:「辟」,皇本作「避」。說文:「避,回也。」蒼頡篇:「避,去也。」賢者所辟,有此四者,當由所遇不同。孟子·告子下言「古之君子,所去三」,亦云「其次」、「其下」,與此文義同。呂氏春秋·先識覽:「凡國之亡也,有道者必先去,古今一也。」高注引此文「辟色」作「避人」。子華子·神氣篇亦言「違世」、「違地」、「違人」。後篇桀溺謂子路曰:「且而與其從辟人之士也,豈若從辟世之士哉?」「辟人」即「辟色」,當時兩稱之,高誘或亦隨文引之耳。子華子以違世爲大上,違地、違人皆其次,似以優劣論之,與論語意不同矣。管子·宙合篇:「賢人之處亂世也,知道之不可行,則沈抑以辟罰,靜默以侔免。辟之也,猶夏之就凊,冬之就溫焉,可以無及於寒暑之菑矣,非爲畏死而不忠也。夫彊言以爲僇,而功澤不加,進傷爲人君嚴之義,退害爲人臣者之生,其爲不利彌甚,故退身不舍端,修業不息版,以待清明。」 〇注:「世主莫得而臣。」 〇正義曰:世主謂當世之主,明非一主也。儒行云:「儒有上不臣天子,下不事諸侯,雖分國如錙銖,不臣不仕。」 〇注:「有惡言乃去。」 〇正義曰:惡言謂不善之言,或言有失禮也。 子曰:「作者七人矣。」〔注〕包曰:「作,爲也。爲之者凡七人,謂長沮,桀溺,丈人,石門,荷蕢,儀封人,楚狂接輿。」 正義曰:復稱「子曰」者,移時乃言也。作,如「見幾而作」之作。 〇注「作爲」至「接輿」。 〇正義曰:「作、爲」,常訓。「爲之者」,謂爲辟世、辟地、辟色、辟言者也。七人所爲不同,此注無所分別,當以義難定故也。鄭注云:「伯夷、叔齊、虞仲辟世者,荷蓧、長沮、桀溺辟地者,柳下惠、少連辟色者,荷蕢、楚狂接輿辟言者也。『七』當爲『十』字之誤也。」皇疏引王弼曰:「七人:伯夷,叔齊,虞仲,夷逸,朱張,柳下惠,少連也。」後漢書·黃瓊傳注引注云云,即王弼說。蓋鄭、王據孔子以前人,包據孔子同時人。應劭風俗通·十反篇:「孔子嘉虞仲、夷逸,作者七人。」即王弼所本。陶潛羣輔錄數七人,前說本包,後說本王、鄭,又改「七人」爲「十人」,世遠義失,難得而折衷焉。

子路宿於石門。晨門曰:「奚自?」〔注〕晨門者,閽人也。 子路曰:「自孔氏。」曰:「是知其不可而爲之者與?」〔注〕包曰:「言孔子知世不可爲而彊爲之。」 正義曰:「子路宿於石門」者,子路時自魯外出,晚宿石門也。鄭注云:「石門,魯城外門也。晨門,主晨夜開閉者。」此引見後漢書·蔡邕傳注。又張皓王龔傳論注論語注:「晨,主守門,晨夜開閉也。」文小異。外門,當謂郭門也。水經·洙水注:「洙水北流,徑孔里,又西南,枝津出焉。又西南逕瑕丘城東,而南入石門。門右結石爲水門,跨於水上。」閻氏若璩釋地謂「此即子路宿處」是也。太平寰宇記:「古魯城凡有七門,次南第二門名石門。」此似指城門,恐未然。周官司門是下大夫,又「每門下士二人」。賈疏謂下士是「在門開閉者」。故其職云:「掌授管鍵,以啟閉國門。」授者,下大夫授之下士。然則此「晨門」即謂下士在門開閉者矣。說文:「䢅,早昧爽也。從臼辰。辰,時也。」爾雅·釋詁:「晨,早也。」晨門職司䢅夜之啟閉,故稱「晨門」。高士傳:「石門守者,魯人也。亦避居不仕,自隱姓名,爲魯守石門。」皇本「晨門」上重「石門」二字。「孔氏」猶言孔家,以居相近,人所習知,故不舉名字也。「知其不可而爲之者」,謂知世衰亂不可與共事,而猶冀己見用爲治之也。下篇夫子云:「吾非斯人之徒與而誰與?天下有道,丘不與易也。」「易」者,治也。言丘之與易,正以天下無道之故。即此意。 〇注:「晨門者,閽人也。」 〇正義曰:周官「閽人,王宮每門四人」,注云:「閽人,司昏晨以啟閉者。」賈疏:「昏時閉門,則此名閽人也。晨時啟門,則論語謂之『晨門』也。皆以時事爲名耳。」案:閽人爲主宮門之稱,若司城郭諸門,則名司門。注以閽人例「晨門」,非謂「晨門」即閽人也。

子擊磬於衛,有荷蕢而過孔氏之門者,曰:「有心哉,擊磬乎!」〔注〕蕢,草器也。有心,謂契契然。 既而曰:「鄙哉,硜硜乎!莫己知也,斯己而已矣。〔注〕此硜硜者,徒信己而已。言亦無益。 深則厲,淺則揭。」〔注〕包曰:「以衣涉水爲厲。揭,揭衣也。言隨世以行己,若過水必以濟,知其不可,則當不爲。」 子曰:「果哉!末之難矣。」〔注〕未知己志,而便譏己,所以爲果。末,無也。無難者,以其不能解己之道。 正義曰:釋文:「荷蕢,本又作河。」漢書古今人表作「何蕢」。說文:「何,儋也。」「何」本字。荷夫蕖葉,別一義。說文:「臾,古文蕢。論語有荷臾。」則許所見壁中文也。「孔氏」皇本作「孔子」。御覽五百七十六引論語注云:「子擊磬者,樂也。蕢,草器也。荷此器,賢人辟世也。有心哉,善其音有所病於世。」不言注爲何人,諸家皆以爲鄭注。說文:「擊,攴也」「攴」即「扑」字。又「磬,樂石也。象縣虡之形,殳擊之。籀文省爲殸。」孟子告子云:「我知其不爲蕢也。」趙注:「蕢,草器。」漢書·何武等傳贊「以一蕢障江、河」,顏師古注:蕢,織草爲器,所以盛土也。」上篇言「爲山未成一簣」,蕢、簣同。注云「荷此器,賢人辟世」者,鄭注上章以「荷蕢」爲辟地,不爲辟世,或隨文變稱與?「有所病於世」者,病猶患也,憂也。禮·樂記云:「樂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於物也。」夫子感時衰亂,其心一寓於音。荷蕢聞知其聲,故善之也。「既」,終也,卒也。言荷蕢又有言也。「鄙哉硜硜」者,謂音也。釋名·釋州國:「鄙,否也。小邑不能遠通也。」趙岐孟子·盡心注:「鄙,狹也。」樂記云:「其哀心感者,其聲噍以殺。」注云:「噍,踧也。」踧猶踧踖,不安舒之貌。殺,減也。凡感於哀心,其聲衰減,抑而不揚,故荷蕢以爲鄙也。說文:「硜,古文磬。」史記·樂書「石聲硜」,今樂記作「磬」,然則磬是以聲名之矣。釋名·釋樂器:「磬,罄也。其聲罄罄然堅緻也。」「罄」與「磬」、「硜」並通。「莫己知」者,言人莫知夫子而用之也。翟氏灝考異云:「世家繫此事於三至衛時。蓋靈公老,怠於政,不用孔子,故荷蕢有莫己知之語。」釋文:「莫己,音紀。下斯己同。」唐石經尚不誤。「斯己」者,言但當爲己,不必爲人,即孟子所云「獨善其身」者也。朱子集注讀「斯己」爲「以」,非是。「深則厲,淺則揭」,衛詩·匏有苦葉文。荷蕢之言,亦天下有道則見,無道則隱之意。朱氏彬經傳考證:「『果哉』六字爲句,自成韻語。末,無也,蔑也。言其所見小也。檀弓『末之卜也』,曾子曰『微與』,詞意皆相類。」戴氏望論語注云:「果,信也。之,往也。信如其言,無所復往,行道難矣。」案:朱、戴說皆通。 〇注:「有心,謂契契然。」 〇正義曰:詩·大東云:「契契寤歎,哀我憚人。」毛傳:「契契,憂苦也。」擊鼓傳:「契闊,勤苦也。」廣雅·釋訓:「栔栔,憂也。」「栔」、「契」同。 〇注:「此硜硜者,徒信己而已。言亦無益。」 〇正義曰:「此硜硜者」,亦謂磬聲也。「徒信己」,即釋「斯己」二字,言夫子止可自信諸己,人不能知而用之,故不能有益於人。 〇注「以衣」至「不爲」。 〇正義曰:爾雅·釋水云:「濟有深涉。深則厲,淺則揭。揭者,揭衣也。以衣涉水爲厲,繇膝以下爲揭,繇膝以上爲涉,繇帶以上爲厲。」爾雅釋「厲」字具二義,包用第一義也。鄭注云:「由膝以上爲厲。」「由膝以上」,與涉同。孫炎注爾雅云:「以衣涉水,濡褌也。」水但濡褌,即是「由膝以上」,即是「以衣涉水」,則鄭同包用第一義矣。說文:「砅,履石渡水也。」引「深則砅」,此當本三家,別一義,亦得通也。詩毛傳云:「遭時制宜,如遇水,深則厲,淺則揭矣。」後漢書·張衡傳:「深厲淺揭,隨時爲義。」厲揭皆視時所宜,無一定也。注云「必以濟」者,謂必以此法濟也。言夫子知世不可,而猶爲之,不能適淺深之宜。 〇注「未知」至「之道」。 〇正義曰:「果」與「惈」同。孫炎爾雅注:「果,決之勝也。」夫子以荷蕢所言,不知己志而輒譏己,是爲果也。「末、無」,常訓。夫子言天下有道,丘不與易,是其不能忘天下,正以世亂不可以已耳。出處之際,夫子以道爲衡,若但如涉水之厲揭,則亦無所難矣。此正荷蕢不能解夫子之道也。

子張曰:「書云:『高宗諒陰,三年不言。』何謂也?」〔注〕孔曰:「高宗,殷之中興王武丁也。諒,信也。陰,猶默也。」 正義曰:「書云」者,伏生大傳·說命篇:「書曰『高宗梁闇,三年不言』,何爲梁闇也?傳曰:『高宗居凶廬,三年不言,此之謂粱闇。』」是此書文在說命篇禮記·喪服四制所引,亦其文也。坊記篇:「高宗云:『三年,其惟不言,言乃讙。』」鄭注:「高宗,殷王武丁也。名篇在尚書。」謂在尚書·說命篇也。稱高宗者,說命,高宗所作也。江氏聲尚書集注音疏未檢伏傳,遽以此文立高宗之訓一篇,誤矣。楚語白公曰:「昔殷武丁能聳其德,至于神明,於是乎三年默以思道。卿士患之,曰:『王言以出令也,若不言,是無所稟令也。』武丁於是作書,曰:『以余正四方,餘恐德之不類,茲故不言。』」如是而又使以象夢求四方之賢聖,得傅說。賈、唐云:「書,說命也。」呂氏春秋·重言篇:「人主之言,不可不慎。高宗,天子也,即位諒闇,三年不言。卿大夫恐懼患之。高宗乃言曰:『以余一人正四方,餘恐言之不類也,茲故不言。』」皆說命佚文。書·無逸云:「其在高宗時,舊勞於外,爰暨小人。作其即位,乃或亮陰,三年不言,言乃雍。」此本說命篇言高宗之事。鄭注此云:「諒闇,謂凶廬也。」其無逸注云:「諒闇轉作梁闇。楣謂之梁,闇謂廬也。」又云:「三年之禮,居倚廬,柱楣。」注喪服四制云:「諒古作梁。楣謂之梁,闇讀如『鶉䳺』之䳺。闇謂廬也。廬有梁者,所謂柱楣也。」如鄭此說,是伏傳作「梁」用正字,作「亮」、作「諒」皆叚借。又漢書·五行志、何休公羊注作「涼」,亦叚借也。「闇」從音,與「陰」聲最近。惠氏士奇禮說:「葛洪曰:『橫一木長梁于東墉下著地,以草被之。既葬則翦去草,以短柱拄起長梁,謂之柱楣,楣亦名梁。既葬泥之,障以蔽風。』愚謂古之闇,今之庵也。釋名曰:『草圓屋曰蒲,又謂之庵。庵,掩也,所以自覆掩也。』誅茅爲屋,謂之翦屏,非庵而何?庵讀爲陰,猶南讀爲任,古今異音。廣雅『庵』與『廬』,皆舍也。倚廬不塗,既葬塗廬。塗近乎堊。釋名曰:『堊,亞也,次也。先泥之,次乃飾以白灰。』康成謂『堊室者,壘墼爲之』。蓋柱楣倚壁爲一偏,壘墼成屋爲兩下。然則既葬除之,既練壘之,加堊,既祥又加黝,總謂之廬。故尚書大傳曰:『高宗有親喪,居廬三年。』此之謂也。唐禮,小祥,毀廬爲堊室。堊猶廬也,焉用毀哉?然則大夫居廬,士居堊室,何也?曰:非親且貴者不廬。廬,嚴者也。不言不笑謂之嚴。百官備,百物具,不言而事行,非親且貴者乎?言而後事行,及身自執事而後行者,故不廬也。」案:白虎通·喪服篇:「所以必居倚廬何?孝子哀,不欲聞人之聲,又不欲居故處,居中門之外,倚木爲廬,質反古也。不在門內何?戒不虞故也。故禮·閑傳曰:『父母之喪,居倚廬。』於中門外東牆下戶北面,練居堊室,無飾之室。」又曰:「天子七日、公諸侯五日、卿大夫三日而服成,居外門內東壁下爲廬。」然則廬是倚木爲之,別以一木橫臥於地,以上承所倚之木,即葛洪所謂「下著地」者也。孝子於所倚木兩旁出入,或以苫蔽其一旁耳。既葬,則以短柱將所橫臥於地之長梁拄起,若爲半屋然。則所謂柱楣者,謂有柱有楣也。梁闇以喪廬稱之,文選·閒居賦注以爲「寒涼幽闇之處」,此望文爲義,非古訓也。「三年」者,喪期也。「不言」者,不言政事也。喪服四制謂「百官備,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則謂天子諸侯居喪皆不言矣。四制又云:「斬衰之喪,唯而不對;齊衰之喪,對而不言。」此自卿大夫以下與賓客之禮。若雜記云「三年之喪,言而不語,對而不問」,此所言謂喪事。喪大記喪服四制既夕記並謂父母之喪,「非喪事不言」是也。 孟子·滕文公篇文公居定公之喪,「五月居廬,未有命戒」。五月者,定公葬時也。五月未有命戒,則既葬後有命戒,此時勢之異,非得已矣。若然,三年不言政事,乃天子居喪之禮,而高宗謂「恐德不類,故不言」者,自辟孝名而承之以謙也。大傳云:「高宗有親喪,居廬三年。然未嘗言國事,而天下無背叛之心者,何也?及其爲大子之時,盡以知天下人民之所好惡,是以雖不言國事也,知天下無背叛之心。」由大傳言觀之,高宗深悉民情,當時冢宰必亦能不失民好惡,故能守禮,不亟言也。 子張問「何謂」者,鄭注檀弓云:「時人君無行三年喪之禮,問有此與?怪之也。」則此言「何謂」,亦是怪而問之,以起夫子之教也。 〇注「高宗」至「默也」。 〇正義曰:喪服四制:「『高宗諒闇,三年不言』,善之也。王者莫不行此禮,何以獨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武丁者,殷之賢王也。繼世即位,而慈良於喪,當此之時,殷衰而復興,禮廢而復起,故善之。善之,故載之書中而高之,故謂之高宗。」殷本紀:「帝小乙崩,子帝武丁立。武丁修政行德,天下咸驩,殷道復興。」又漢書·五行志云:「劉嚮以爲殷道既衰,高宗承敝而起,盡涼陰之哀,天下應之也。」是高宗爲殷之中興王,故孟子言「武丁朝諸侯,有天下矣」。馬融書注云:「亮,信也。陰,默也。爲聽於冢宰,信默而不言。」此僞孔所本。楚語言高宗云:「於是乎三年默以思道。」此但釋「不言」之義。其不言在居喪時,故鄭從伏傳作「梁闇」,解爲「喪廬」,不用其師說也。 子曰:「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總己〔注〕馬曰:「己,百官。」 以聽於冢宰三年。」〔注〕孔曰:「冢宰,天官卿,佐王治者。三年喪畢,然後王自聽政。」 正義曰:「古之人皆然」,謂皆諒闇三年不言也。高宗之先,殷道稍衰,或不能守不言之禮,至高宗慈良於喪,故書載高宗深美之。「君薨」者,曲禮云:「天子死曰崩,諸侯曰薨。」鄭注:「自上顛壞曰崩薨,顛壞之聲。」說文:「薨,公侯𣨛也。」上得兼下,故此文稱君薨也。「百官」者,眾辭。「總己」猶言率己。說文云:「總,聚束也。」李賢後漢·和帝紀注「百官總己之職事以聽於冢宰」是也。白虎通·爵篇:「所以聽於冢宰三年者何?以爲冢宰職在制國之用,是以由之也。故王制曰:『冢宰制國用。』」案:周官云:「乃立天官冢宰,使帥其屬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國。」是平時邦治掌於冢宰,而因喪攝政,則凡事皆當聽之。白虎通止以財用爲言,於義隘矣。書大傳:「孔子曰:『古者君薨,王世子聽于冢宰三年,不敢服先王之服、履先王之位而聽焉。以民臣之義,則不可一日無君矣。不可一日無君,猶不可一日無天也。以孝子之隱乎,則孝子三年弗居矣。故曰:「義者彼也,隱者此也。」遠彼而近此,則孝子之道備矣。』」 〇注「冢宰」至「聽政」。 〇正義曰:周官·天官目錄云:「象天所立之官。冢,大也。宰者,官也。天者,統理萬物。天子立冢宰,使掌邦治,亦所以總御眾官,使不失職。」又「大宰,卿一人」,注云:「變冢言大,進退異名也。百官總焉,則謂之冢。列職於王,則稱大。冢,大之上也,山頂曰冢。」又曲禮云:「天子建天官,先六大,曰大宰。」注:「此蓋殷時制也。」則天官之制,殷、周皆同。故此注但云「冢宰,天官卿」,即據周官釋之矣。「三年喪畢,然後聽政」者,明喪未畢,君不聽政也。孟子·萬章篇:「舜相堯,二十有八載,堯崩,三年之喪畢,舜避堯之子於南河之南。舜薦禹於天,十有七年,舜崩,三年之喪畢,禹避舜之子於陽城。禹薦益於天,七年,禹崩,三年之喪畢,益避禹之子於箕山之陰。」夫不於堯、舜、禹始崩之時避政而去,而必俟三年之後,明三年之喪,王世子不言,而皆爲冢宰攝政也。其後如武王崩,周公攝政,亦是此禮。據閔予小子詩序,則嗣王除喪,初朝於廟。而成王此時,尚未能親政,故周公復攝行之。管、蔡所以疑周公者,正因成王除喪,猶聽政於周公故也。於禮天子諸侯在喪,皆自稱「子」,明子道未終也。白虎通·爵篇:「春秋傳曰『天子三年然後稱王』者,謂稱王統事發號令也。論語曰云云。緣孝子之心,則三年不忍當也。三年除喪,乃即位統事,踐阼爲主,南面朝臣下,稱王以發號令也。」是言喪畢,然後王自聽政也。

子曰;「上好禮,則民易使也。」〔注〕民莫敢不敬,故易使。 正義曰:易·象傳云:「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辨上下,定民志。」春秋繁露·立元神云:「夫爲國,其化莫大於崇本。崇本則君化若神,不崇本則君無以兼人。無以兼人,雖峻刑重誅而民不從,是所謂驅國而棄之者也,患孰甚焉?」又曰:「是故郊祀致敬,共事祖禰,舉顯孝弟,表異孝行,所以奉天本也。秉耒躬耕,採桑親蠶,墾草殖穀,開闢以足衣食,所以奉地本也。立辟廱庠序,修孝悌敬讓,明以教化,感以禮樂,所以奉人本也。三者皆奉,則民如子弟,不敢自專,邦如父母,不待恩而愛,不須嚴而使。」

子路問君子。子曰:「修己以敬。」〔注〕孔曰:「敬其身。」 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人。」〔注〕孔曰:「人,謂朋友九族。」 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百姓。修己以安百姓,堯、舜其猶病諸!」〔注〕孔曰:「病猶難也。」 正義曰:「君子」,謂在位者也。「修己」者,修身也。「以敬」者,禮無不敬也。「安人」者,齊家也。「安百姓」,則治國平天下也。易·家人彖傳云:「家人,女正位乎內,男正位乎外。」此安人之義也。凡安人、安百姓,皆本於修己以敬,故曰「君子篤恭而天下平」。

原壤夷俟。〔注〕馬曰:「原壤,魯人,孔子故舊。夷,踞。俟,待也。踞待孔子。」 子曰:「幼而不孫弟,長而無述焉,老而不死,是謂賊。」〔注〕賊謂賊害。 以杖叩其脛。〔注〕孔曰:「叩,擊也。脛,腳脛。」 正義曰:說文:「幼,小也。」釋名·釋長幼:「幼,少也。言生日少也。」「不孫弟」者,言事長上不恭順也。「無述」者,言無德爲人所稱述也。案:原壤母死,登木而歌,夫子若爲弗聞而過之。及此夷俟,乃嚴責之者,母死登木而歌,乃罪惡之大者,當在誅殛之法,非祇以言相責,故惟若弗聞而過之,可全親故也。至此夷俟,不嫌重責。所云「不孫弟」者,當即指登木而歌之事,所以隱責其不孝也。一寬之,一嚴之,聖人之仁至而義盡也。大戴禮·曾子立事篇:「少稱不弟焉,恥也;壯稱無德焉,辱也;老稱無禮焉,罪也。」與此文畧同。 〇注「原壤」至「孔子」。 〇正義曰:檀弓云:「孔子之故人曰原壤,其母死,夫子助之沐椁。」是原壤爲孔子故舊也。云「魯人」者,以意言之。「夷、踞」者,「夷」與「跠」同。廣雅·釋詁:「跠,踞也。」王延壽魯靈光殿賦:「卻負戴而蹲跠。」「蹲跠」連文同義。說文:「居,蹲也。蹲,居也。」段氏玉裁注謂:「今人居處字,古祇作凥。今人蹲居字,古祇作居。」又謂「古人跪與坐,皆厀著於席。而跪聳其體,坐下其𦞠若蹲。則足底著地,而下其𦞠,聳其厀,曰蹲。其字亦作竢。原壤夷俟,謂蹲踞而待,不出迎也。」段氏此說,即馬義也。爾雅·釋詁:「竢,待也。」「竢」與「俟」同。穀梁·莊八年傳:「俟,待也。」此常訓。焦氏循補疏:「案法言五百篇『如夷俟倨肆』,宋咸注云:『皆驕倨之謂。』廣雅云:『蹲、跠、𡱐、啟、肆,踞也。』『夷俟』即是『踞肆』。『俟』、『肆』音相近。『夷俟』猶『跠肆』,與『鞠躬』爲『𠤄匑』同。『鞠躬』雙聲也,『夷俟』疊韻也。」案:焦說亦通。 〇注:「賊謂賊害。」 〇正義曰:左·文十八年傳:「毀則爲賊。」荀子修身篇:「保利非義謂之至賊。」原壤放恣無禮,時人或競傚之,將爲世道害也。 〇注:「叩,擊也。脛,腳脛。」 〇正義曰:說文無「叩」字,「敂」下云「擊也」,即此義。說文:「脛,胻也。胻,脛耑也。」釋名·釋形體:「脛,莖也。直而長,似物莖也。」脛是人股之名。此云「腳脛」者,謂脛之下近腳者也。

闕黨童子將命。〔注〕馬曰:「闕黨之童子將命者,傳賓主之語出入。」 或問之曰:「益者與?」子曰:「吾見其居於位也,〔注〕童子隅坐無位,成人乃有位。 見其與先生竝行也。非求益者也,欲速成者也。」〔注〕包曰:「先生,成人也。竝行,不差在後,違禮。欲速成人者,則非求益也。」 正義曰:荀子·儒效篇:「仲尼居於闕黨。闕黨之子弟罔不分,有親者取多,孝悌以化之也。」闕黨是孔子所居。漢書·梅福傳:「今仲尼之廟,不出闕里。」師古曰:「闕里,孔子舊里也。」闕里即闕黨。寰宇記云:「孔子家在魯故城中歸德門內,闕里之中,背洙面泗,矍相圃之東北,所謂洙、泗之閒也。」是也。漢書古今人表作「厥黨童子」「厥」、「闕」聲形相近,未知誰是,其命名之義,不能深究。漢史晨饗孔廟後碑「望見闕觀」,此指孔廟之闕觀。漢高帝以大牢祠孔子,當時廟貌用王侯制也。水經·泗水注:「孔廟東南五百步,有雙石闕,即靈光之南闕,北百余步即靈光殿基。」二者與闕里無涉。閻氏若璩混三者爲一,非也。說本宋氏翔鳳四書釋地辨證。衮州府志滋陽縣東北一里有闕黨,此出後世傅會。「將命」者,此童子自爲黨人將命也。或疑爲「益者」,疑爲求益也。「居於位」者,居於成人位也。鄭注云:「玉藻『無事則立主人之北,南面。』」謂童子侍長者,皆立而不坐。今此童子儼居成人之位,不復面立,與禮異也。皇本「命」下有「矣」字。 〇注「闕黨」至「出入」。 〇正義曰:據士相見禮,請見用贄,賓主致辭,皆將命者達之。又云:「主人曰:『曏者,吾子辱使某見,請還贄於將命者。』」注:「將猶傳也。傳命者,謂擯相也。」又「賓對曰:『某也非敢求見,請還贄於將命者。』主人對曰:『敢固辭。』賓對曰:『某不敢以聞,固以請於將命者。』」是賓主紹介皆稱「將命」,故鄭以擯相釋之。此注「傳賓主之語」,亦兼二者而言。 〇注:「童子隅坐無位,成人乃有位。」 〇正義曰:「隅坐」,謂當隅處坐也。檀弓云:「曾子寢疾病,童子隅坐而執燭。」注:「隅坐。不與成人並。」疑童子凡坐皆不當位中,與成人異也。注此義亦通。 〇注「先生」至「益也」。 〇正義曰:爾雅·釋親:「男子先生爲兄,後生爲弟。」兄既先己而生,故稱先生。注以「成人」解之者,正以先生先此童子而生;當爲成人也。年十六以上爲成人。曲禮記云:「五年以長,則肩隨之。」注云:「肩隨者,與之並行差退。」王制云:「父之齒隨行,兄之齒雁行。」並言成人之禮。「肩隨」即雁行也。若童子,則即五年之長及兄齒皆宜隨行,注所云「差在後也」。今此童子與先生並行,不差在後,用成人之禮,故爲欲速成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