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泰誓下第三

《尚書正義》——[漢] 孔安國 傳 / [唐] 孔穎達 正義

時厥明,王乃大巡六師,明誓眾士。是其戊午明日,師出以律,三申令之,重難之義。眾士,百夫長已上。○令,力政反。重,直用反。長,丁丈反。已音以。上,時掌反。

[疏]傳“是其”至“已上”○正義曰:上篇未次而誓,故略言“大會”。中篇既次乃誓,為文稍詳,故言“以師畢會”。此篇最在其后,為文亦詳,故言“大巡六師”。巡繞周遍大其事,故稱“大”也。“師”者,眾也。天子之行,通以六師為言。於時諸侯盡會,其師不啻六也。“師出以律”,《易·師卦》初六爻辭也。“律”,法也。行師以法,即誓敕賞勸是也。禮成於三,故為三篇之誓。三度申重號令,為重慎艱難之義也。《孫子兵法》“三令五申之”,此誓三篇,亦為三令之事也。《牧誓》王所呼者,從上而下,至“百夫長”而止,知此“眾士”是“百夫長已上”也。

王曰:“嗚呼!我西土君子,天有顯道,厥類惟彰。言天有明道,其義類惟明,言王所宜法則。

[疏]傳“言天”至“法則”○正義曰:《孝經》云:“則天之明。”昭二十五年《左傳》云:“以象天明。”是治民之事,皆法天之道。天有尊卑之序,人有上下之節,三正五常,皆在於天,有其明道,此天之明道。“其義類惟明”,言明白可效,王者所宜法則之。將言商王不法天道,故先標二句於前。其下乃述商王違天之事,言其罪宜誅也。

今商王受,狎侮五常,荒怠弗敬。輕狎五常之教,侮慢不行,大為怠惰,不敬天地神明。○惰,徒臥反。

[疏]傳“輕狎”至“神明”○正義曰:鄭玄《論語注》云:“狎,慣忽之。”言慣見而忽也,意與“侮”同,傳因文重而分之。“五常”即五典,謂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者人之常行,法天明道為之。輕狎五常之教,侮慢而不遵行之,是違天顯也。訓“荒”為大,大為怠惰。“不敬”謂“不敬天地神明”也。上篇云“不事上帝神祇”,知此“不敬天地神明”也。《禮》云:“毋不敬。”傳舉“天地”以言,明每事皆不敬也。

自絕于天,結怨于民。不敬天,自絕之。酷虐民,結怨之。斮朝涉之脛,剖賢人之心,冬月見朝涉水者,謂其脛耐寒,斬而視之。比干忠諫,謂其心異於人,剖而觀之。酷虐之甚。○斮,側略反,又士略反。朝,陟遙反。脛,戶定反。剖,普口反。耐,乃代反。

[疏]傳“冬月”至“之甚”○正義曰:《釋器》云:“魚曰斮之。”樊光云:“斮,斫也。”《說文》云:“斮,斬也。”斬朝涉水之脛,必有所由,知冬月見朝涉水者,謂其脛耐寒,疑其骨髓有異,斬而視之。其事或當有所出也。《殷本紀》云:“微子既去,比干曰:‘為人臣者,不得不以死爭。’乃強諫。紂怒曰:‘吾聞圣人心有七竅。’遂剖比干,觀其心。”是紂謂比干心異於人,剖而觀之。言酷虐之甚。

作威殺戮,毒痡四海。痡,病也。言害所及遠。○痡,徐音敷,又普吳反。

[疏]傳“痡病”至“及遠”○正義曰:“痡,病”,《釋詁》文。紂之毒害,未必遍及夷狄,而云病四海者,言害所及者遠也。

崇信奸回,放黜師保,回,邪也。奸邪之人,反尊信之。可法以安者,反放退之。○邪,似嗟反。屏棄典刑,囚奴正士,屏棄常法而不顧,箕子正諫而以為囚奴。郊社不修,宗廟不享,作奇技淫巧以悅婦人。言紂廢至尊之敬,營卑褻惡事,作過制技巧,以恣耳目之欲。○技,其綺反。褻,息列反。

[疏]“郊社”至“婦人”○正義曰:“不修”謂不掃治也。“不享”謂不祭祀也。與上篇“不祀上帝神祇,遺厥先宗廟不祀”,其事一也,重言之耳。“奇技”謂奇異技能,“淫巧”謂過度工巧,二者本同,但“技”據人身,“巧”指器物為異耳。

上帝弗順,祝降時喪。祝,斷也。天惡紂逆道,斷絕其命,故下是喪亡之誅。○喪,蘇浪反。斷,丁管反。惡,烏路反。

[疏]傳“祝斷”○正義曰:哀十四年《公羊傳》云:“子路死,子曰:‘天祝予!’”何休云:“祝,斷也。”是相傳訓也。

爾其孜孜,奉予一人,恭行天罰。孜孜,勸勉不怠。○孜音茲。

“古人有言曰:‘撫我則后,虐我則讎。’武王述古言以明義,言非惟今紂惡。獨夫受,洪惟作威,乃汝世讎。言獨夫,失君道也。大作威殺無辜,乃是汝累世之讎。明不可不誅。樹德務滋,除惡務本,立德務滋長,去惡務除本。言紂為天下惡本。肆予小子,誕以爾眾士殄殲乃讎。言欲行除惡之義,絕盡紂。○殄,徒典反。纖,子廉反。爾眾士其尚迪果毅,以登乃辟。迪,進也。殺敵為果,致果為毅。登,成也,成汝君之功。○毅,牛既反。

[疏]傳“迪進”至“之功”○正義曰:“迪,進”、“登,成”皆《釋詁》文。“殺敵為果,致果為毅”,宣二年《左傳》文。“果”謂果敢,“毅”謂強決。能殺敵人謂之為“果”,言能果敢以除賊。致此果敢是各為“毅”,言能強決以立功。皆言其心不猶豫也。軍法以殺敵為上,故勸令果毅成功也。

功多有厚賞,不迪有顯戮。賞以勸之,戮以威之。嗚呼!惟我文考,若日月之照臨,光于四方,顯于西土。稱父以感眾也。言其明德充塞四方,明著岐周。惟我有周,誕受多方。言文王德大,故受眾方之國,三分天下而有其二。予克受,非予武,惟朕文考無罪。推功於父,言文王無罪於天下,故天佑之,人盡其用。受克予,非朕文考有罪,惟予小子無良。”若紂克我,非我父罪,我之無善之致。

[疏]傳“若紂”至“之致”○正義曰:言克受乃是文王之功,若受克予非是文王之罪。而言“非我父罪,我之無善之致”者,其意言勝非我功,敗非父咎,崇孝罪己,以求眾心耳。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