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春秋穀梁傳注疏》——作者谷梁赤,晉范甯集解,唐楊士勛疏

◎隱公 起四年,盡十一年

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 傳例曰:“取,易辭也。”伐國不言圍邑,言圍邑,皆有所見。伐國及取邑例時,此月者,蓋為下戊申衛君完卒日起也。凡例宜時而書月者,皆緣下事當日故也。日必繼於月,故不得不書月。事實在先,故不得后錄也。他皆放此。○杞音起。牟,亡侯反。易,以豉反。見,賢遍反。蓋為,于偽反。

[疏]注“傳例”至“放此”。○釋曰:“取,易辭也”,十年傳文。“伐國不言圍邑”,五年傳文。“伐國及取邑例時”者,案六年“冬,宋人取長葛”,僖二十六年“冬公以楚師伐齊,取穀”,宣九年“秋取根牟”,皆不月,是例時也。其取須句,以其再取,故日。取鄆、取酆,皆內之叛邑,為害重大,故月。取郜、取防,惡乘人之敗,故日明常例則時。

傳曰,言伐言取,所惡也。 稱“傳曰”者,穀梁子不親受于師,而聞之於傳者。既伐其國,又取其土,明伐不以罪,而貪其利。兩書取伐,以彰其惡。○所惡,烏路反,又如字。於傳,直專反。諸侯相伐取地於是始,故謹而志之也。 《春秋》之始。

[疏]“諸侯”至“志之也”。○釋曰:外取邑不志,今志之者,為入《春秋》以來,最是取地之始,故志之也。

戊申,衛祝吁弒其君完。 弒君日與不日,從其君正與不正之例也。祝吁,衛公子。○祝吁,香于反。《左氏》、《公羊》及《詩》作州吁。完音丸。大夫弒其君,以國氏者,嫌也,弒而代之也。 凡非正嫡,則謂之嫌。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遇例時。清,衛地。

[疏]注“遇例時”。○釋曰:“八年,春,宋公、衛侯遇于垂”與此皆不月,知例時也。

及者,內為志焉爾。 元年,與宋人盟于宿,故今復尋之。○復音扶又反。

[疏]“及者”至“焉爾”。○釋曰:重發傳者,嫌盟遇禮異,故重發以同之。

遇者,志相得也。 八年傳曰:“不期而會遇。今曰“內為志”,非不期也。然則遇有二義。

[疏]注“遇有二義”。○釋曰:即八年與此雖同‘志相得’,而期不期異,故云“有二義”。

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秋,翚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翚者何也?公子翚也。其不稱公子,何也? 據莊三年“公子慶父帥師伐於馀丘”,稱公子。○翚音暉,下同貶之也。 杜預曰:“外大夫貶皆稱人,內大夫貶皆去族稱名。記事之體,他國可言某人,而已之卿佐,不得言魯人。”○去,起呂反。何為貶之也?與于弒公,故貶也。 與音預。

九月,衛人殺祝吁于濮。 濮,陳地水名。○濮音卜。稱人以殺,殺有罪也。 有弒君之罪者,則舉國之人皆欲殺之。祝吁之挈,失嫌也。 不書氏族,提挈其名而道之,則挈為單挈,不具足之辭。其月,謹之也。 討賊例時也。衛人不能即討祝吁,致令出入自恣,故謹其時月所在,以著臣子之緩慢也。○令,力呈反,下同。

[疏]注“討賊”至“慢也”。○釋曰:莊九年,“春,齊人殺無知”,直時不月。又此傳云:“其月,謹之。”知其例合書時,但祝吁以二月殺君,衛人九月始討,譏其緩慢,故謹而月之。于濮者,譏失賊也。 譏其不即討,乃令至濮。

冬,十有二月,衛人立晉。 立、納、入皆篡也。大國篡例月,小國時。

[疏]注“立納”至“國時”。○釋曰:案莊九年“齊小白入于齊”,傳曰:“以惡曰入。”文十四年“晉人納捷菑”,傳曰:“不正也。”此云立者,不宜立者也。是三者皆為篡也。“大國篡例月”者,即此“冬,十有二月,衛人立晉”是也。“小國時”者,昭元年“秋,莒去疾自齊入于莒”是也。齊小白入于齊,齊是大國而不月者,與公伐齊同時,既例不月,故小白亦不月。王子猛不月者,王猛雖則非正事,異諸侯,故不書月也。

衛人者,眾辭也。立者,不宜立者也。 嗣子有常位,故不言立。晉之名惡也, 惡謂不正。○惡也,烏各反。其稱人以立之,何也?得眾也。得眾,則是賢也。賢則其曰不宜立何也?《春秋》之義,諸侯與正而不與賢也。 雍曰:“正謂嫡長也。夫多賢不可以多君,無賢不可以無君。立君非以尚賢,所以明有統也。建儲非以私親,所以定名分。名分定,則賢無亂長之階,而自賢之禍塞矣。君無嬖幸之由,而私愛之道滅矣。”○嫡,丁歷反。長,丁丈反,下同。儲,直魚反。分,扶問反。嬖,必計反。

[疏]“《春秋》之義”。○釋曰:言《春秋》者,得眾而言立,恐理不相合,故廣稱《春秋》以包之。

五年,春,公觀魚于棠。 傳例曰:“公往時,正也。”正謂無危事耳。棠,魯地。○觀魚,如字,《左氏》作矢魚。

[疏]注“傳例”至“魯地”。○釋曰:莊二十三年傳文也。正謂無危事,此公雖以非禮觀魚,不至於危,故亦時而不月。

傳曰,常事曰視, 視朔之類是。非常曰觀。 觀魚之類是。禮:尊不親小事,卑不尸大功。 尸,主。魚,卑者之事也。 《周禮》:“惇人中士、下士。”○惇音魚。公觀之,非正也。

夏,四月,葬衛桓公。月葬,故也。 有祝吁之難,故十五月乃葬。○難,乃旦反。

[疏]“月葬,故也”。○釋曰:重發傳者,前起日例,今起月例,故重發之。

秋,衛師入郕。入者,內弗受也。郕,國也。將卑師眾曰師。 書其重者也。將卑謂非卿。○郕音成,將卑,子匠反,注同。

[疏]傳“入者”至“受也”。○釋曰:重發傳者,前起者邑,今是國,故重發之。

九月,考仲之子宮。失禮宗廟,功重者月,功輕者時。莊二十三年“秋,丹桓宮楹”是也。至之宮。

[疏]“九月”至“之宮”。○釋曰:考者謂立其廟祭之,成為夫人也。此所以書之者,仲子,孝公之妾,惠公之母;惠公雖為君,其母唯當惠公之世得祭,至隱不合祭之,故書以見譏也。不言立者,不宜立。為庶母筑宮,得禮之變,但不合於隱之世祭之,故止譏其考,不譏立也。《公羊》、《左氏》妾子為君,其母得同夫人之禮。今《穀梁》知不然者,《喪服記》云:“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縓緣,既葬,除之。”傳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鄭玄云:“子,君之庶子。”是貴賤之序,嫡庶全別。安得庶子為君,即同嫡夫人乎?故穀梁子以為“於子祭,於孫止”。

考者何也?考者成之也,成之為夫人也。 立其廟,世祭之,成夫人之禮。禮:庶子為君,為其母筑宮,使公子主其祭也。 公當奉宗廟,故不得自主也。公子者,長子之弟及妾之子。○為,于偽反。長,丁丈反。於子祭,於孫止。 貴賤之序。仲子者,惠公之母,隱孫而修之,非隱也。 非,責也。三年父喪畢,不於三年考者,又有天王崩。至此服竟,乃修之。

初獻六羽。 羽,翟羽,舞者所執。獻者,下奉上之辭,作之於廟,故言獻。

[疏]“初獻六羽”。○釋曰:凡言初者,有二種之意。若《尸子》所言者,則是復正之初也。若初稅畝,是譏事之初。范知羽是翟羽者,以《衛詩·簡兮》云:“左手執籥,右手秉翟”,故知羽即翟也。范又云:“作之於廟,故言獻。”“齊侯來獻戎捷”,非於廟,亦言獻者,此是獻薦宗廟之事,故范據廟言之。其實外來者,尊魯并稱獻也。若然,“齊人來歸衛寶”,不言獻者,彼實非齊獻,諱其逆天子之命,假齊為辭,故與常文異也。或以為“戎捷”,齊侯尊魯,故特言獻。“衛寶”,以平等相遺,故言歸,理亦通也。

初,始也。 遂以為常。穀梁子曰:“舞《夏》,天子八佾,諸公六佾,諸侯四佾。 言穀梁子者,非受於師,自其意也。夏,大也。大謂大雉。大雉,翟雉。佾之言列,八人為列,又有八列,八八六十四人也。并執翟雉之羽而舞也。天子用八,象八風。諸公用六,降殺以兩也。不言六佾者,言佾則干在其中,明婦人無武事,獨奏文樂。○舞《夏》,戶雅反,注及下同。佾音逸,列也。殺,色界反。

[疏]注“獨奏文樂”。○釋曰:禮有文舞,有武舞,文舞者羽籥是也,武舞者干戚是也。凡舞所以象人之德,故襄二十九年《左傳》稱吳季札觀樂,“見舞《韶箾》者,曰:“德至矣哉!大矣,如天之無不幬也,如地之無不載也。雖甚盛德,其蔑以加於此矣。’是其證也。今仲子特為筑宮而祭之,婦人既無武事,不應得用干戚,故云“獨奏文樂”。何休、徐邈之等,并同范說,則是相傳為然。

初獻六羽,始僣樂矣。” 下犯上謂之僣。○僣,子念反。《尸子》曰:“舞《夏》,自天子至諸侯皆用八佾。初獻六羽,始厲樂矣。” 言時諸侯僣侈,皆用八佾,魯於是能自減厲,而始用六。穀梁子言其始僣,《尸子》言其始降。○侈,昌是反,又尸是反。

邾人、鄭人伐宋。 邾主兵,故序鄭上。

螟。蟲災也。甚則月,不甚則時。 甚則即盡,不及歷月。《禮·月令》曰:“仲春行夏令,則蟲螟為害。”○螟,亡丁反。

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 杜預曰:“大夫書卒,不書葬。葬者,自其臣子事,非公家所及。”○彄,苦侯反。隱不爵命大夫,其曰公子彄,何也? 據八年無侅卒,不稱公子。先君之大夫也。 隱不成為君,故不爵命大夫,公子不為大夫,則不言公子也。

[疏]“先君”至“夫也”。○釋曰:公子益師亦是先君之大夫,而獨言公子彄者,益師有罪而不日,故傳略之。彄無罪而文詳,故因見爵命之例,其實益師亦先君之大夫也。

宋人伐鄭,圍長葛。 長葛,鄭邑。圍例時。

[疏]注“圍例時”。釋曰:僖二十三年,“春,齊侯伐宋,圍閔”,宣十二年,“春,楚子圍鄭”是也。但此為久圍,故謹而月之耳。或解上文日月者,為公子彄卒。此雖例時,不可去上文日月,其實日月,不為圍長葛也。

伐國不言圍邑, 據莊二年“公子慶父帥師伐於余丘”,不言圍也。伐國不言圍邑,書其重也。此其言圍,何也?久之也。 宋以此冬圍之,至六年冬乃取之。古者師出不逾時,重民之命,愛民之財,乃暴師經年,僅而后克,無仁隱之心,而有貪利之行,故圍伐兼舉以明之。○暴,步卜反,本或作曝,暴露也。僅,渠吝反。行,下孟反。

[疏]“伐國”至“之也”。○釋曰:伐國不言圍邑者,舉重也。其言圍者,各有所為。此則五年圍,六年乃取,為久之,故書圍也。僖六年,齊侯以下“伐鄭,圍新城”,傳云:“著鄭伯之罪也。”二十三年“春,齊侯伐宋,圍閔”,傳:“曰不正,其以惡報惡也。”是書圍者,各有所為。襄十二年“莒人伐我東鄙,圍邰”,書圍者,為季孫宿救邰張本也。襄十六年“齊侯伐我北鄙,圍成”,十七年“齊侯伐我北鄙,圍桃。齊高厚帥師伐我北鄙,圍防”,并書圍者,為十八年諸侯同圍之起也。

伐不逾時,戰不逐奔,誅不填服。 來服者,不復填厭之。○填音田。復,扶又反,下同,厭,於甲反。苞人民、毆牛馬曰侵。斬樹木、壞宮室曰伐。 制其人民,毆其牛馬,賊去之后,則可還反。樹木斬不復生,宮室壞不自成,故其為害重也。○毆,丘于反,注同。壞音怪,一戶怪反,六年同。

[疏]“苞人”至“曰伐”。○釋曰:案《左傳》:“有鍾鼓曰伐,無曰侵。”《公羊傳》:“觕者曰侵,精者曰伐。”又何休《廢疾》云:“廄焚,孔子曰:‘傷人乎?’不問馬。今《穀梁》以‘苞人民’為輕,‘斬樹木、壞宮室’為重,是理道之不通也。”所以《穀梁》不從二傳者。鄭玄云:“苞人民,毆牛馬,兵去則可以歸還,其為害輕。壞宮室,斬樹木,則樹木斷不復生,宮室壞不自成,為毒害更重也。”是鄭意亦以斬樹木壞宮室為重,是亦一家之義,故與二傳不同。六年,春,鄭人來輸平。 杜預曰:“和而不盟曰平。”○輸平,失朱反,墮也,《左氏》作渝平。輸者,墮也;平之為言以道成也。來輸平者,不果成也。 《春秋》前魯與鄭平,四年,翚與宋伐鄭,故來絕魯,壞前平也。○墮,許規反,壞毀之也。

夏,五目,辛酉,公會齊侯盟于艾。 艾,魯地。隱行皆不致者,明其當讓也。○艾,五蓋反

[疏]注“艾魯”至“讓也”。○釋曰:知非惰者,以隱讓國賢君,不應終始俱惰,明為讓不致也。

秋,七月。 無事書首月,不遺時也。他皆放此。

[疏]注無事至放此。○釋曰:九年傳云:“無事焉,何以書?不遺時也。”然則《春秋》四時具,始得成年,若闕一時,不書首月,則是遺時也。

冬,宋人取長葛。 前年冬圍,至今乃得之。上有伐鄭圍長葛,言長葛則鄭邑可知,故不系之鄭。外取邑不志,此其志,何也?久之也。

七年,春,王三月,叔姬歸于紀。 叔姬,伯姬之娣。至此歸者,待年於父母之國,六年乃歸。媵之為言送也,從也。不與嫡俱行,非禮也。親逆例時,不親逆例月。許慎曰:“侄娣年十五以上,能共事君子,可以往;二十而御。”《易》曰:“歸妹愆期,遲歸有時。”《詩》云,韓侯取妻,“諸娣從之,祁祁如云”。娣必少於嫡,知未二十而往也。○娣,徒細反。女弟曰娣。媵,以證反,又繩證反。從,才用反,下同,一音如字。上,時掌反。共事音恭,本亦作供。愆,起虔反。取,七喻反。少,詩照反,下文及注同。

[疏]注“叔姬”至“往也”。○釋曰:“六年乃歸”者,伯姬二年嫁于紀,叔姬此年始去,故云六年也。所引《易》文,《歸妹》九四爻辭也。王弼云:“夫以不正無應而適人也。必須彼道窮盡,無所與交,然后乃可以往。故愆期遲歸,以待時也。”其卦??兌下震上。所引《詩》者,《大雅·韓奕》之篇。引此二文者,言夫人有侄娣,必當少於嫡,知未二十而往也。一解引《易》者,證待年于父母國,與嫡俱行也。

其不言逆,何也? 據莊二十九年,莒慶來逆叔姬,言逆。逆之道微,無足道焉爾。 逆者非卿

滕侯卒。滕侯無名。 自無名,非貶之。○滕,徒登反。

[疏]“滕侯無名”。○釋曰:《左氏》以滕侯無名為未同盟,故薨不得以名赴。《公羊傳》云:“滕侯何以不名?微國也。微國則其稱侯何?《春秋》貴賤不嫌同號,美惡不嫌同辭。”今《穀梁》以為用狄道也,故無名者。若《左氏》以為未同盟,故不名。何為《春秋》之內,亦有不盟而書名者?若《公羊》以為微國不名,則邾子克、許男新臣何以名?故穀梁子以為用狄道也,本來無名字。

少曰世子,長曰君,狄道也。其不正者名也。 戎狄之道,年少之時稱曰世子,長立之號曰君。其非正長嫡,然后有名爾。責滕侯用狄道也。○長曰,下丈反,注同。嫡,木又作適,丁歷反。

夏,城中丘。 城例時。中丘,魯地。城為保民為之也。 建國立城邑有定所,高下大小存乎王制。刺公不修勤德政,更造城以安民。○為,于偽反,下“為其”同。刺,七賜反。

[疏]注“建國”至“安民”。○釋曰:《禮記·王制》無此文。言“存乎王制”者,謂王者之法制也。“高下”者,《考工記》云,“王宮門阿之制五雉,宮隅之制七雉,城隅之制九雉。門阿之制,以為都城之制;宮隅之制,以為諸侯之城制”是也。“大小”者,即《左傳》云“大都不過參國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是也。此“城中丘”與九年“夏,城郎”例時者,功役之事,總指天象故也。

民眾城小則益城,益城無極。凡城之志,皆譏也。 夫保民以德,不以城也。如民眾而城小,輒益城,是無限極也。此發凡例,施之於城內邑。

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聘例時。凡聘皆使卿執玉帛以相存問。

[疏]注“聘例”至“存問”。○釋曰:此“齊侯使弟年”,下“冬,天王使凡伯”,皆不書月,故“例時”也。禮:小聘曰問,使大夫;大聘使卿。此既名見於經,明是卿也。案禮聘則執玉以致命,執帛以致享,故云“執玉帛以相存問”。

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 禮:非始封之君,則臣諸父。昆弟,匹敵之稱。人臣不可以敵君,故不得以屬通,所以遠別貴賤,尊君卑臣之義。○稱,尺證反。別,彼列反,下同。其弟云者,以其來接於我,舉其貴者也。 弟是臣之親貴者,殊別於凡庶。

[疏]“舉其貴者也”。○釋曰:叔肸稱弟,傳云“賢也”,此年稱弟,傳云“舉其貴者”,則稱弟有二義也。

秋,公伐邾。

冬,天王使凡伯來聘, 凡,氏。伯,字。上大夫也。戎伐凡伯于楚丘以歸。凡伯者,何也?天子之大夫也。國而曰伐,此一人而曰伐,何也?大天子之命也。 伐一人而同一國,尊天子之命。戎者,衛也。戎衛者,為其伐天子之使,貶而戎之也。楚丘,衛之邑也。以歸,猶愈乎執也。 大天子之使過諸侯,諸侯當候在疆埸,膳宰致餼,司里授館,猶懼不敬,今乃執天子之使,無禮莫大焉。昭十二年“晉伐鮮虞”,傳曰:“晉,狄之也。”今不曰衛伐凡伯,乃變衛為戎者,伐中國之罪輕,故稱國以狄晉,執天子之使罪重,故變衛以戎之。以一人當一國,諱執,言以歸。皆尊尊之正義,《春秋》之微旨。○之使,所吏反,注同。愈,羊主反。過,古臥反,上古禾反。疆,本又作壃,亦作強,音姜。埸音亦。餼,許氣反,牲腥曰餼。伐鮮音仙。

[疏]“戎者衛也”。○釋曰:麋信云:“不言夷狄,獨言戎者,因衛有戎邑故也。”范意或然。○注“云天子”至“不敬”。○釋曰:《國語》云,定王使單襄公聘于宋,遂假道于陳,以聘于楚。陳人候不在疆,膳宰不致餼,司里不授館。單子歸,以告王曰:“陳侯不有大咎,國必亡。”王曰:“何故?”對曰,云云,“是棄先王之法制也。周之秩官有之,敵國賓至,司里授館,甸人積薪,膳宰致飧,廩人獻餼,賓入如歸。今臣承王命以過陳,司事莫至,是蔑先王之官也”。是文出於彼。

八年,春,宋公、衛侯遇于垂。 垂,衛地。不期而會日遇。遇者,志相得也。

三月,鄭伯使宛來歸邴。 凡有所歸,例時。邴,鄭邑。○宛,於阮反。邴,彼病反,一音丙,《左氏》作祊。

[疏]注“凡有所歸,例時”。○釋曰:宣十年春“齊人歸我濟西田”,定十年夏“齊人來歸鄆、讙、龜陰之田”,并不書月,故知“例時”也。此月者為下入邴月也。一解以擅易天子之田,故謹而月之也。

名宛,所以貶鄭伯,惡與地也。 去其族,惡擅易天子邑。○惡與,烏路反,注及下同。去,起已反。擅,市戰反。

庚寅,我入邴。 徐邈曰:“入承鄭歸邴下,嫌內外文不別,故著我以明之。”○別,彼列反。入者,內弗受也。日入,惡入者也。邴者,鄭伯所受命於天子,而祭泰山之邑也。 王室微弱,無復方岳之會,諸侯驕慢,亦廢朝覲之事,故鄭以湯沐之邑易魯朝宿之田也。諸侯有大功盛德於王室者,京師有朝宿之邑,泰山有沐浴之邑,所以供祭祀也。魯,周公之后;鄭,宣王母弟,若此有賜邑,其馀則否。許慎曰:“若今諸侯京師之地,皆有朝宿之邑,周有千八國諸侯,盡京師之地,不足以容,不合事理。”○復,扶又反。廢朝,直遙反,下同。覲,巨靳反。諸侯春見天子曰朝,秋見曰覲。令,力呈反。

[疏]“入者內弗受也”。○釋曰:重發傳者,嫌易田與兵入異,故重發以明之。○注“周有”至“事理”。釋曰:《孝經》說文。

夏,六月,已亥,蔡侯考父卒。諸侯日卒,正也。

[疏]“日卒,正也”。○釋曰:重發之者,宋公起例之始,蔡侯嫌爵異,故重發以明之。舉此二者,足以包宿男,故宿男不復發傳也。

辛亥,宿男卒。宿,微國也。未能同盟,故男卒也。

[疏]“未能同盟”。○釋曰:杜預以元年盟於宿,宿亦與盟,則以宿為宿男之國。此傳云“未能同盟”,則以彼宿為地名,與杜異也。

秋,七月,庚午,宋公、齊侯、衛侯盟于瓦屋。 宋序齊上,王爵也。瓦屋,周地。外盟不日,此其日,何也? 據僖十九年“夏,六月,宋公、曹人、邾人盟於曹南”,不日。

[疏]注“據僖”至“不日”。○釋曰:不據石門而引曹南者,以曹南三國與此相合,故引之也。

諸侯之參盟於是始,故謹而日之也。 世道交喪,盟詛滋彰,非可以經世軌訓,故存日以記惡,蓋《春秋》之始也。○參,七南反。喪,息浪反。詛,莊慮反,下文同。誥誓不及五帝, 五帝,謂黃帝、顓頊、帝嚳、帝堯、帝舜也。誥誓,《尚書》六誓七誥是其遺文。五帝之世,道化淳備,不須誥誓而信自著。○誥,古報反。誓,市制反。五帝,孔安國云:“少昊、顓頊、高辛、唐、虞。”鄭玄有黃帝無少昊,余同。范依鄭。顓頊,上音專,下音許玉反。帝嚳,苦篤反,高辛名。

[疏]注“五帝”至“自著”。○釋曰:五帝雖有軍旅會同,不須誥誓而信自著也。六誓者,即《尚書·甘誓》、《湯誓》、《牧誓》、《泰誓》、《費誓》、《秦誓》也。七誥者,即《湯誥》、《大誥》、《康誥》、《酒誥》、《召誥》、《洛誥》、《康王之誥》是也。

盟詛不及三王, 三王,謂夏、殷、周也。夏后有鈞臺之享,商湯有景亳之命,周武有盟津之會。眾所歸信,不盟詛也。○夏,戶雅反。鈞音均。亳,步各反。盟津音孟,本亦作孟。

[疏]注“三王”至“詛也”。○釋曰:經史通以王為夏、殷、周也。盟津之會,昭四年《左傳》文。三王眾所歸信,故不設盟詛也。《尚書》舜命禹征有苗而戒於眾,則亦誓之類。《周禮·秋官》司盟官掌盟載之約,則是盟事。而云“誥誓不及五帝,盟詛不及三王”者,舜是五帝之末,命禹徂征,是禹之事,故云“不及五帝”;周公制盟載之法者,謂方岳及有疑會同,始為之耳,不如《春秋》之世屢盟,故云“不及三王”也。

交質子不及二伯。 二伯,謂齊桓、晉文。齊桓有召陵之師,晉文有踐土之盟。諸侯率服,不質任也。○交質音置,注同。二伯如字,又音霸。召,上照反。

[疏]注“二伯”至“任也”。○釋曰:經典言五伯者,皆謂夏伯昆吾,商伯大彭、豕韋,周伯齊桓、晉文。今此傳以周末言之,故知謂齊桓、晉文也。其“召陵之師”、“踐土之盟”,亦昭四年《左傳》文也。

八月,葬蔡宣公。月葬,故也。

九月,辛卯,公及莒人盟于包來。 包來,宋邑。○包音苞,一音浮,《左氏》作“浮來”。可言公及人,不可言公及大夫。 稱人,眾辭。可言公及人,若舉國之人皆盟也。不可言公及大夫,如以大夫敵公故也。

螟。 螟,亡丁反。

冬,十有二月,無侅卒。無侅之名,未有聞焉。 未聞者,不知為是隱之不爵大夫,為是有罪貶去氏族。穀梁子不受之於師,故曰未有聞焉。○去,起呂反或曰,隱不爵大夫也。 若俠卒是。○若俠音協,九年經同。或說曰,故貶之也。 若無侅帥師入極是。

[疏]“或曰”至“貶之也”。○釋曰:若是不爵命大夫,二年傳不得云貶。彼入極為貶去氏,則此亦為貶去氏,就二說之中,后“或曰”是也。“公子益師卒”,傳曰:“不日,惡也。”則此不日亦惡可知矣。

九年,春,天王使南季來聘。南,氏姓也。季,字也。 南季,天子之上大夫。氏以為姓也。所以別姓者,經有“王季子來聘”,“祭伯來”,王、祭皆非姓也,嫌與同,故別之也。季云字者,明命為大夫,不以名通也。○別,彼列反。祭伯,側界反,下同。凡國名、邑名及人名氏皆於始音,后不復出。若假借之字,時復重音,后放此。聘,問也。聘諸侯,非正也。 《周禮》天子“時聘,以結諸侯之好,殷覜以除邦國之慝,間問以諭諸侯之志,歸脤以交諸侯之福,賀慶以贊諸侯之喜,致禬以補諸侯之災”。許慎曰:“禮:臣病君親問之,天子有下聘之義。”傳曰:“聘諸侯,非正”,寧所未詳。○好,呼報反。覜,他吊反。慝,他得反。惡也。間問,間廁之間。脤,市軫反,祭肉也。禬,戶外反,或古外反。

[疏]注“《周禮》”至“未詳”。○釋曰:范所引者,《周禮·大行人》文也。鄭玄云:“時聘者,亦無常期。天子有事,諸侯使大夫來聘親,親以禮見之,禮而遣之,所以結其恩好也。殷覜謂一服朝之歲也。慝,惡也。一服朝之歲,五服諸侯皆使卿以聘禮來覜天子,天子以禮見之,命以禮政禁之事,所以除其惡行。”間問者,間歲一問諸侯,而有省之屬諭諸侯之志者。諭言語,諭書名,其類也。歸脤以交諸侯之福者,交或往或來者也。賀慶以贊諸侯之喜者,贊,助也。致禬,兇禮之吊禮。禬,禮也。補諸侯之災者,若《春秋》澶淵之會,謀歸宋財。”然“時聘”“殷覜”二者,是諸侯臣使於王也。其“間問”“歸脤”“賀慶”“致禬”四者,王使臣使於諸侯也。范此注引《周禮》者,證有下聘之義也,而傳云“非正也”,故云“寧所未詳”。然則答鄭玄之駁,則云叔服重天子之禮者,以此傳既非,故別為之說。

三月,癸酉,大雨震電。震,雷也。電,霆也。 電,徒練反。霆,徒丁反。又,徒頂反。

[疏]“震,雷也。電,霆也”。○釋曰:《說文》云:“震,霹靂也。”陰擊陽為電,電者即雷之光,與此傳異者,《易·說卦》“震為雷”,故何休亦以震為雷。霆者,霹靂之別名,有霆必有電,故傳云“電,霆也”。或當電、霆為一也。

庚辰,大雨雪。志疏數也。八日之間,再有大變,陰陽錯行,故謹而日之也。 劉向云:“雷未可以出,電未可以見。雷電既以出見,則雪不當復降,皆失節也。雷電,陽也;雨雪,陰也。雷出非其時者,是陽不能閑陰,陰氣縱逸而將為害也。”○雨,于付反。數,色角反。向,舒亮反。見,賢遍反。復,扶又反。

[疏]“志疏數也”。○釋曰:謂災有遠近,遠者為疏,近者為數也。○注“劉向”至“害也”。○釋曰:何休云:“夏之正月,未可大雨震電,此陽氣大失其節。猶隱公久居其位,不反於桓,失其宜也。”異發於九年者,陽數可以極,而不還國於桓之所致。”大雨雪者,“盛陰之氣大怒,此桓將怒而弒隱公之象”。劉向之言,與何休意不甚異,但取變異之象少差耳。

雨月,志正也。 雨得其時則月。

[疏]注“雨得其時則月”。○釋曰:雨得其時則月者,若僖三年夏“六月,雨”是也。

俠卒。俠者,所俠也。 俠,名也。所,其氏。

[疏]“俠者,所俠也”。○釋曰:徐邈引尹更始云“所者,俠之氏”,今范亦云““所,其氏”,則所者是俠之氏族,但未備爵命,故略名耳。麋信以為所非氏,所,謂斥也。

弗大夫者,隱不爵大夫也。 俠不命為大夫,故不氏。隱之不爵大夫,何也?曰,不成為君也。 明將立桓。

夏,城郎。 郎,魯邑。

秋,七月。無事焉,何以書?不遺時也。 四時不具,不成年也。

冬,公會齊侯于防。 防,魯地也。會者,外為主焉爾。

[疏]“會者”至“焉爾”。○釋曰:重發傳者,嫌華戎異故也。

十年,春王二月公會齊侯鄭伯于中? 隱行自此皆月者,天告雷雨之異,以見篡弒之禍,而不知戒懼,反更數會,故危之。○見,賢遍反。數,色角反。夏,翚帥師會齊人、鄭人伐宋。 翚,隱之罪人也,故終隱之世貶之。

六月,壬戌,公敗宋師于菅。 敗例日與不日,皆與戰同。管,宋地。○公敗,必邁反,又皮邁反,后亦同。于菅,古顏反。

[疏]注“敗例”至“宋地”。○釋曰:莊十年傳例曰“不日,疑戰也”者,言不克日而戰,以詐相襲,則不疑當書日。故桓十年“冬,十有二月丙午,齊侯、衛侯、鄭伯來戰于郎”,范云“結日列陳,則日”,是也。今注云“與戰同”,則此敗宋師,是克日而戰也。

內不言戰,舉其大者也。 戰然后敗,故敗大於戰。

辛未,取郜。 郜,古報反,《字林》工竺反。

辛巳,取防。取邑不日,此其日,何也? 據僖三十三年,“伐邾,取訾婁”不日。○訾,子斯反。不正其乘敗人而深為利,取二邑,故謹而日之也。 禮不重傷,戰不逐北,公敗宋師于菅,復取其二邑,貪利不仁,故謹其日。○重,直用反。逐北如字,又音佩,本又作“逐奔”。復,扶又反。

[疏]注“禮不”至“逐奔”。○釋曰:“不重傷”,僖二十二年《左傳》文也。“不逐奔”,上五年傳文。

秋,宋人、衛人入鄭。

宋人、蔡人、衛人伐載。鄭伯伐取之。 凡書取國,皆滅也。變滅言取,明其易。○載如字,本或作戴。易,以豉反,下文同。不正其因人之力而易取之,故主其事也。 三國伐載,自足以制之,鄭伯不能矜人之危,而反與共伐,故獨書“鄭伯伐取之”,以首其惡。其實四國共取之。○惡,烏各反。

冬,十月,壬午,齊人、鄭人入郕。入者,內弗受也。日入,惡入者也。郕,國也。 惡,烏路反

十有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天子無事,諸侯相朝,正也。 事謂巡守、崩葬、兵革之事。○薛,息列反。守音狩,本亦作狩。

[疏]“十有一年”。釋曰:言“有”者,十是盈數,更以奇從盈,故言“有”,欲見一者,非十中之物也。○注“事謂”至“之事”。○釋曰:《書》云:“肆覲東后。”是天子巡守,當方諸侯有事。許慎、鄭玄皆以為天子喪葬,諸侯親奔,故范亦以為天子崩葬為諸侯之事也。桓五年諸侯從王伐鄭,是天子舉兵革,諸侯亦有事也。言無此等事,諸侯得相朝;若有,即不得也。

考禮修德,所以尊天子也。諸侯來朝;時,正也。 朝宜以時,故書時則正也。

[疏]“考禮修德”。釋曰:諸侯相朝,所以正班爵,奉王命,故云“考禮修德”也。

犆言,同時也。 犆言,謂別言也。若“穀伯綏來朝,鄧侯吾離來朝”,同時來,不俱至。○犆音特,獨也,本或作特。累數,皆至也。 累數,總言之也。若“滕侯、薛侯來朝”,同時俱至。○數,所主反。

夏,五月,公會鄭伯于時來。 時來,鄭地。

秋,七月,壬午,公及齊侯、鄭伯入許。

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公薨不地,故也。 不地,不書路寢之比。○比,必利反。隱之,不忍地也。 隱猶痛也。其不言葬,何也?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罪下也。 責臣子也。隱十年無正,隱不自正也。 無正,謂不書正月。元年有正,所以正隱也。 明隱宜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