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上·萬章章句下(凡九章)

《孟子註疏》——作者:戰國孟軻及其弟子,漢趙岐註、舊題宋孫奭疏

[疏] ○正義曰:此卷即趙注分上卷為下卷也,此卷中凡九章。一章言圣人由力,力有常也,賢者由巧,巧可增也,仲尼天高不可階,它人丘陵猶可逾。二章言圣人制祿,上下差敘。三章言匹夫友賢,下之以德;三公友賢,授之以爵。四章言圣人憂民,樂行其道,不合則去,亦不淹久。五章言國有道則能者處卿相,國無道則圣人居乘田。六章言知賢之道,舉之為上,養之為次,不舉不養,賢惡肯歸?七章言君子之志,志於行道,不得其禮,亦不茍往。八章言好高慕遠,君子之道。九章言國須賢臣,必擇忠良,親近貴戚,或遭禍殃。凡此九章,合上卷九章,是萬章有十八章矣。

孟子曰:“伯夷目不視惡色,耳不聽惡聲;非其君不事,非其民不使;治則進,亂則退。橫政之所出,橫民之所止,不忍居也。思與鄉人處,如以朝衣朝冠坐於涂炭也。當紂之時,居北海之濱,以待天下之清也。故聞伯夷之風者,頑夫廉,懦夫有立志。孟子反覆差伯夷、伊尹、柳下惠之德,以為足以配於圣人,故數章陳之,猶詩人有所誦述。至於數四,蓋其留意者也。義見上篇矣。此復言不視惡色,謂行不正而有美色者,若夏姬之比也。耳不聽惡聲,謂鄭聲也。後世聞其風者,頑貪之夫,更思廉潔;懦弱之人,更思有立義之志也。伊尹曰:‘何事非君?何使非民?’治亦進,亂亦進。曰:‘天之生斯民也,使先知覺後知,使先覺覺後覺。予,天民之先覺者也。予將以此道覺此民也。’思天下之民,匹夫匹婦有不與被堯、舜之澤者,如己推而內之溝中,其自任以天下之重也。說與上同。柳下惠不羞污君,不辭小官,進不隱賢,必以其道,遺佚而不怨,厄窮而不憫,與鄉人處,由由然不忍去也。‘爾為爾,我為我,雖袒裼裸裎於我側,爾焉能浼我哉?’故聞柳下惠之風者,鄙夫寬,薄夫敦。鄙狹者更寬優,薄淺者更深厚。孔子之去齊,接淅而行。去魯,曰:‘遲遲吾行也,去父母國之道也。’可以速而速,可以久而久,可以處而處,可以仕而仕,孔子也。”淅,漬米也。不及炊,避惡亟也。魯,父母之國,遲遲不忍去也,是其道也。孔子,圣人,故能量時宜動中權也。孟子曰:“伯夷,圣之清者也;伊尹,圣之任者也;柳下惠,圣之和者也;孔子,圣之時者也。孔子之謂集大成。集大成也者,金聲而玉振之也。金聲也者,始條理也。玉振之也者,終條理也。伯夷清,伊尹任,柳下惠和,皆得圣人之道也。孔子時行則行,時止則止,孔子集先圣之大道,以成己之圣德者也,故能金聲而玉振之。振,揚也。故如金音之有殺,振揚玉音終始如一也。始條理者,金從革,可始之使條理。終條理者,玉終其聲而不細也,合三德而不撓也。始條理者,智之事也。終條理者,圣之事也。智者知理物,圣人終始同。智,譬則巧也。圣,譬則力也。由射於百步之外也,其至,爾力也;其中,非爾力也。”智,譬猶人之有技巧也,可學而益之。以圣,譬猶力之有多少,自有極限,不可強增。圣人受天性,可庶幾而不可及也。夫射遠而至,爾努力也,其中的者,爾之巧也。思改其手用巧意,乃能中也。

[疏]“孟子曰伯夷”至“非爾力也”。

○正義曰:此章指言圣人由力,力有常也;賢者由巧,巧可增也。仲尼天高,故不可階,他人丘陵,丘陵猶可逾。所謂小同而大異者也。“孟子曰:伯夷目不視惡色,耳不聽惡聲”至“薄夫敦”,已說上篇詳矣。此言不視惡色,不聽惡聲者,言伯夷清潔其身,不欲以亂色留於明,奸聲留於聰也。於是使聞伯夷之清風者,頑貪之夫莫不變而為廉潔之人,懦弱之夫莫不變而為能有立其剛志也。聞下惠之和風者,莫不變鄙狹而為寬博,變淺薄而為敦厚也。“孔子之去齊”至“孔子也”,言孔子之去齊急速,但漬米不及炊而即行,以其避惡,故如是也;去魯國,則曰遲遲而不忍行去,此為去父母國之道也。所謂父母國者,孔子所生於魯國,故為父母之國也。大抵孔子量時適變,其去國可以速則速,故於齊不待炊而行也;可以久而未去則久之,故於魯國所以遲遲吾行也;可以處此國則處之,故未嘗有三年之淹;可以仕於其君則仕之,故有行可、際可、公養之仕也:凡如此者,故曰孔子如是也。“孟子曰”至“非爾力也”,孟子又曰伯夷之行,為圣人之清者也,是其不以物污其己,而成其行於清也;伊尹之行,為圣人之任者也,是其樂於自為,而以天下之重自任也;柳下惠之行,為圣人之和者也,是其不以己異於物,而無有所擇也。唯孔子者,獨為圣人之時者也,是其所行之行,惟時適變,可以清則清,可以任則任,可以和則和,不特倚於一偏也,故謂之孔子為集其大成、得純全之行者也。閏集大成,即集伯夷、伊尹、下惠三圣之道,是為大成耳。如所謂危邦不入,亂邦不居,是孔子之清,而不至伯夷一於清也;佛肸召而欲往,是孔子之任,而不至伊尹一於任也;南子見所不見,陽貨敬所不敬,是孔子之和,而不至下惠一於和也。然則伯夷、伊尹、下惠,是皆止於一偏,未得其大全也,而孟子亦皆取之為圣者,蓋伯夷、伊尹、下惠各承其時之有弊,不得不如是而救也。以孔子觀之,又能集此三圣而為大成者也。方伯夷之時,天下多進寡退,而伯夷所以如是潔己不殉。方伊尹之時,天下多退而寡進,而伊尹所以如是而以天下為己任。方下惠之時,天下多潔己而異俗,而下惠所以如是俯身而同眾。故伯夷承伊尹之弊而救之清,下惠承伯夷之弊而救之和。孔子又承而集之,遂為大成者。誰謂伯夷、伊尹、下惠救時弊如此,可不謂為圣者耶?雖然,孟子取為三圣,其言又不無意於其間也。言伯夷但圣之清者也,以其取清而言之矣;伊尹但圣之任者也,以其取任而言之矣;下惠但圣之和者也,以其取和而言之矣;孔子之圣則以時也,其時為言,以謂時然則然,無可無不可,故謂之集其大成,又非止於一偏而已。故孟子於下故取金聲玉振而喻之也,言集大成者,如金聲而玉振之者也。金聲者,是其始條理也,言金聲始則隆而終則殺者也,如伯夷能清而不能任,伊尹能任而不能和,下惠能和而不能清者也;玉振之者,是其終條理也,言玉振則終始如一而無隆殺者也,如孔子能清、能任、能和者也,所以合金聲而玉振之而言也,以其孔子其始如金聲之隆,而能清、能任、能和,其終且如玉振無隆殺,又能清而且任、任而且和、和而且清,有始有終,如一者也。然則孟子於此,且合金聲玉振之條理而喻歸于孔子,是其宜也。然而始條理者,是為智者之事也;終條理者,是為圣人之事也。以智者而譬之,則若人之有巧也’以圣人而譬之,則若人之有力也。如射於百步之外,為遠其射至於百步之外,是人之力也;其所以中的者,非人之力也,以其人之巧耳。此譬伯夷、伊尹、下惠但如射於百步之外,能至而不能中;孔子於射能至,又能中者也。蓋能至,亦射之善者矣;而能至能中者,又備其善者也;能清、能任、能和,是圣人之善者也;能時,又備其圣人之善者也。此一段則孟子總意而解其始終條理也,而始終條理又解金聲玉振者也,金聲玉振又喻孔子集三圣之大成者耳。蓋條理者,條則有數而不紊,理則有分而不可易也。

○注“夏姬鄭聲”。

○正義曰:云“夏姬”者,按《史記》云:“夏姬,夏徵舒之母,陳大夫御叔之妻,三為王后,二為夫人,納之者無不迷惑。陳靈公與大夫孔寧儀共通於夏姬,廢失朝政。徵舒遂殺靈公及申公蓋,將夏姬來奔於晉,晉人殺巫臣,又娶夏姬。”凡此是也。云“鄭聲”者,已說於《公孫丑》篇。

○注“伯夷清、伊尹任、柳下惠和,孔子時行則行,時止則止”者。

○正義曰:已說於上篇。

北宮锜問曰:“周室班爵祿也,如之何?”北宮锜,衛人。班,列也。問周家班列爵祿,等差謂何?孟子曰:“其詳不可得聞也。諸侯惡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然而軻也嘗聞其略也。詳,悉也。不可得備知也。諸侯欲恣行,憎惡其法度妨害己之所為,故滅去典籍。今《周禮》司祿之官無其職,是則諸侯皆去之,故使不復存也。軻,孟子名也。略,粗也。言嘗聞其大綱如此矣。今考之《禮記·王制》則合矣。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公謂上公九命及二王後也。自天子以下,列尊卑之位,凡五等。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諸侯法天子,臣名亦有此六等,從君下至於士。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達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凡此四等,制地之等差也。天子封畿千里,諸侯方百里,象雷震也。小者不能特達於天子,因大國以名通,曰附庸也。天子之卿受地視侯,大夫受地視伯,元士受地視子、男。視,比也。天子之卿、大夫、士所受采地之制。大國地方百里,君十卿祿,卿祿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祿足以代其耕也。公、侯之國為大國,卿祿居於君祿十分之一也,大夫祿居於卿祿四分之一也,上士之祿居大夫祿二分之一也,中士、下士轉相倍。庶人在官者,未命為士者也,其祿比上農夫。士不得耕,以祿代耕也。次國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祿,卿祿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祿足以代其耕也。伯為次國,大夫祿居卿祿三分之一也。小國地方五十里,君十卿祿,卿祿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祿足以代其耕也。子、男為小國,大夫祿居卿祿二分之一也。耕者之所獲,一夫百畝,百畝之糞,上農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獲,得也。一夫一婦佃田百畝,百畝之田加之以糞,是為上農夫,其所得谷足以食九口。庶人在官者,食祿之等差,由農夫有上、中、下之次,亦有此五等,若今之斗食、佐史、除吏也。

[疏]“北宮”至“為差”。

○正義曰:此章指言圣人制祿,上下差敘,貴有常尊,賤有等威。諸侯僭越,滅籍從私。孟子略托言其大綱,以答北宮锜之問。“北宮锜問曰:周室班爵祿也,如之何”者,北宮锜問孟子,以謂周家班列其爵祿,高下等差,如之何也?“孟子曰:其詳不可得而聞也”至“嘗聞其略也”者,孟子答之,謂其詳悉則不可得而聞,諸侯放恣,憎惡其法度有妨於己之所為,盡滅去其典籍,故今不復有,然而軻也但嘗聞得其大綱也。“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至“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者,此皆孟子言周室班爵祿之大綱也。云“天子一位”至“凡五等也”者,蓋父天母地,而為之子者,天子也;爵位盛大,以無私為德者,公也;斥候於外,以君人為德者,侯也;體仁足以長人者,伯也;子,字也,字,養也,而其德足以養人者,故曰子也;男,任也,任,安也,而其德足以安人者,故曰男也。自天子至於子、男,皆有君道,故尊卑之位凡有五等,然公、侯、伯、子、男皆臣乎天子,而爵位之列自天子始,所以與天子同其班。“君一位,卿一位”至“凡六等”者,蓋出命足以正眾者,君也;知進退而其道上達者,卿也;智足以帥人者,大夫也;才足以事人者,士也。自君以下至於士,皆有臣道焉,故尊卑之位凡六等,然卿、大夫、士皆臣乎國君,而爵位之列自國君,所以與國君同其班。凡此者,是皆孟子所謂班君臣之爵也。“天子之制地方千里”至“附庸”者,此孟子言土地之等差也。故天子尊於公、侯,故制地方廣千里,蓋不方千里,則無以待天下之諸侯故也;公、侯卑於天子,故地廣百里,蓋不廣百里則無以守宗廟之典籍故也;伯又卑於公、侯,子、男又卑於伯,故其地之廣狹亦莫不有七十里、五十里之差。凡是四等,而其德不足以合瑞於天子,而其地又不足以敵廣於公、侯,其勢又難以特達於天子者,故因大國以名通,則謂之附庸。“天子之卿受地視侯,大夫受地視伯,元士受地視子男”者,此言天子之卿、大夫、士所受采地之制也。《周禮》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鄭玄云“王之上士三命”,則元士者即上士也。蓋以六命之卿,其所受之地則視七命之諸侯;以四命之大夫,則所受之地而視七命之伯;以二命之元士,其所受之地則視五命之子、男故也。“大國地方百里,君十卿祿”至“祿足以代其耕也”者,蓋公、侯之國是為大國者也,大國之地方百里,而國君之祿則十倍於卿,而卿之祿是為居於君祿十分之一也;卿所居之祿又四倍於大夫,而大夫之祿是為居卿祿四分之一也;大夫所受之地則一倍於上士,而上士之祿是為居大夫二分之一也;中士、下士,亦皆轉為相倍。而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者,蓋庶人在官者,是未命為士者也,謂府史之屬,官長所除,不命於天子、國君者也。其祿比於上農夫,然而不耕之者,蓋以士勞力於事人,不為無庸也,而祿且足以代其耕矣。“次國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祿”至“祿足以代其耕也”者,蓋伯之國是為次國者也,君、卿、大夫、士之祿亦同大國之君、卿、大夫、士之祿相為倍差,其下士與庶人在官者,亦以祿足以代其耕矣。“小國地方五十里,君十卿祿”至“祿足以代其耕也”者,蓋子、男者是為小國者也,君、卿、大夫、士之祿亦相為倍差,與上同,其祿足以代其耕亦然。“耕者之所獲,一夫百畝,百畝之糞,上農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者,蓋耕者所得,一夫一婦佃田百畝,而百畝之田,加之以糞,是為上農夫,其所得之谷足以食養其九口,上次則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則食六人,下食五人。其庶人在官者,食祿之等差,亦如農夫有上、中、下之次,有此五等矣,若今之斗食佐史、屬吏是也。《王制》云:“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其不及天子,又無六等,殆與孟子不合者,蓋以孟子所言則周制,而《王制》所言則夏、商之制也。《王制》云:“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而孟子不言田而言地者,蓋祿以田為主,《王制》主於分田以制祿,孟子主於制地以分國,而國以地為主,此所以有田、地之異也。《王制》云:“天子之三公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而孟子則言天子之卿受地視伯,元士受地視子男,其視不同者,亦以周制與夏、商之制不同也。孟子所以不言天子之公受地視侯,而特言其卿者,蓋卿與公同其所受,是所謂舉卑以見尊之意也。此又孟子所云班臣之祿也。

○注“詳,悉也”至“則其合也”。

○正義曰:云“諸侯欲恣行,憎惡其法妨害己之所為,故滅去典籍。今《周禮》司錄之官無其職,是則諸侯皆去之,故使不復有也”者,蓋自列國之後,先王之法浸壞,上無道揆,下無法守,而諸侯類皆以強吞弱,以大并小,而齊、魯之始封儉於百里,至孟子時,齊方百里者十,魯方百里者五,此諸侯所以惡其籍害己,而去司祿之職也。是時周室班爵祿之道,孟子所以不得聞其詳,特以大略而答北宮锜之問也。云“今考《王制》則合也”者,蓋自《王制》推之,亦有不合者矣,已說於前歟。

○注“公謂上公九命及二王後也”至“凡五等”。

○正義曰:《周禮·典命職》云“上公九命為伯”,鄭氏云“上公謂王之三公,有德者加命為二伯,二王之後,亦為上公”是也。

○注“凡此四等,土地之等差也”至“曰附庸”。

○正義曰:云“天子封畿千里,諸侯方百里,象雷震也”者,按《周官》建王國,制其畿方千里,諸侯方百里;象雷震者,按《周易》云“震驚百里,驚遠而懼邇”是也。《王制》云:“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鄭氏云:“象日月之大,亦取略同也。天子方千里,所謂縣內以祿公、卿、大夫、元士。”自公侯百里至子男五十里,鄭氏注云:“星辰之大小也。附庸者,小城曰附庸,附庸者以國事附於大國,未能以其名通也。”

○注“視,比也”至“制也”。

○正義曰:《王制》云:“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鄭注云:“視猶比也。元,善也。善士謂命士也。此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殷有鬼侯、梅伯。春秋變周之文,從殷之質,合伯、子、男以為一,則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異畿內謂之子。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猶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狹也。周公攝政,致太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禮,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後為公及有功之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子二百里,其次男百里,所因殷之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合者,皆益之地為百里焉。是有周世有爵尊而國小,爵卑而國大者,唯天子畿內,不用以祿群臣,不主為治民也。”《周禮·大司職》云:“以土圭之法求地中,以建王國,制其畿方千里。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參之一。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參之一。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是又鄭注本此而言也。云“天子之卿、大夫、士所受采地之制”者,按《《周禮》》云:“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制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又注云:“都鄙者,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其界曰都,鄙,所居也。”《王制》曰:“天子之縣內方百里之國七,七十里之國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國六十有三。”此蓋變時采地之數,周未聞矣。是宜孟子但言其大綱,而其詳所以未之聞也。

○注“公侯之國為大國”至“代耕也”,又自“伯為次國”至“三分之一也”,又“子男為小國”至“二分之一也”。

○正義曰:《王制》云:“凡四海之內九州,州方千里,建百里之國三十,七十里之國六十,五十里之國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國。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馀以為附庸間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國。”鄭氏云:“立大國三十,十三公也。立次國六十,十六卿也。立小國百三十,十二少卿也。名山大澤不以封,與民同財,不得障管,亦賦稅矣。此大界方三千里,三三而九,方千里者九也。其一為縣內,馀八,各立一州,此殷制也。周公制禮,九州大界方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也。其一為畿內,馀四十八。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設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過四,謂之大國;又封方四百里者不過六,又封方三百里不過十一,謂之次國;又封方二百里者不過二十五,及馀方百里者謂之小國。盈上四等之數,并四十六,一州二百一十國,則馀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凡處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其馀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又云:“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國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然而先王之制,列爵惟五,分土惟三,此所以有公、侯、伯、子、男,而又有大國、次國、小國之殊制爾。故三十里之遂,二十里之郊,九里之城,三里之宮,是大國之制如此也。自二十里之遂,九里之郊,三里之城,一里之宮,是次國之制如此也。自九里之遂,三里之郊,一里之城,以城為宮,是小國之制如此也。大抵上綦於大國,下綦於小國,其地雖廣狹不同,其祿雖多寡有異,及君之所受,均十卿之祿而已。自卿以下至於士,其祿各相殺,以一此卿祿居於君祿十分之一,大夫居於卿祿四分之一,上士居大夫祿二分之一;次國大夫居卿祿三分之一;小國大夫居卿祿二分之一也。其間《王制》、《周官》與《孟子》雖有不合者,亦於前言其大概也。

○注“獲,得也。一夫一婦,佃田百畝”至“若今之斗食佐史除吏也”。

○正義曰:古者制民之產,以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此耕者之所得,所以一夫受田百畝也。《王制》云:“農夫百畝。百畝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鄭氏以謂農夫皆受田於公,田肥瘠有五等,收入不同。其說是矣。然孟子言上農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凡三等,又與此異。蓋以《周禮》以一易、再易、不易之地言之,所以有三等。《孟子》、《王制》論所入食人之眾寡,此所以有五等也。《周禮》上地家七人,而孟子言上地、上農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者,蓋上農夫足以食九人,而其家七人者,亦得以受之,此民所以有馀財。自七人以下,則不得以受上地矣。先王之制祿,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代其耕,則庶人在官者與下士同祿。其多寡之數,一視五等農夫為差,而班祿亦不外此。

萬章問曰:“敢問友?”問朋友之道也。孟子曰:“不挾長,不挾貴,不挾兄弟而友。友也者,友其德也,不可以有挾也。長,年長。貴,貴勢。兄弟,兄弟有富貴者。不挾是乃為友,謂相友以德也。孟獻子,百乘之家也,有友五人焉:樂正裘、牧仲,其三人則予忘之矣。獻子之與此五人者友也,無獻子之家者也。此五人者亦有獻子之家,則不與之友矣。獻子,魯卿,孟氏也,有百乘之賦。樂正裘、牧仲其五人者,皆賢人無位者也。此五人者,自有獻子之家富貴,而復有德,不肯與獻子友也。獻子以其富貴下此五人,五人屈禮而就之也。非惟百乘之家為然也,雖小國之君亦有之。費惠公曰:‘吾於子思則師之矣,吾於顏般則友之矣。王順、長息,則事我者也。’小國之君,若費惠公者也。王順、長息,德不能見師友,故曰事我者也。非惟小國之君為然也,雖大國之君亦有之。晉平公於亥唐也,入云則入,坐云則坐,食云則食。雖蔬食菜羹,未嘗不飽,蓋不敢不飽也。然終於此而已矣。大國之君,如晉平公者也。亥唐,晉賢人也,隱居陋巷,晉平公常往造之,亥唐言入,平公乃入,言坐乃坐,言食乃食也。蔬食,糲食也。不敢不飽,敬賢也。終於此,平公但以此禮下之而已。弗與共天位也,弗與治天職也,弗與食天祿也。士之尊賢者也,非王公尊賢也。位、職、祿,皆天之所以授賢者,而平公不與亥唐共之,而但卑身下之,是乃匹夫尊賢者之禮耳。王公尊賢,當與共天職矣。舜尚見帝,帝館甥于貳室,亦饗舜,迭為賓主,是天子而友匹夫也。尚,上也。舜在畎畝之時,堯友禮之。舜上見堯,堯舍之於貳室。貳室,副宮也。堯亦就享舜之所設,更迭為賓主。禮謂妻父曰外舅,謂我舅者吾謂之甥。堯以女妻舜,故謂舜甥。卒與之天位,是天子而友匹夫也。用下敬上謂之貴貴,用上敬下謂之尊賢,貴貴尊賢其義一也。”下敬上,臣恭於君也;上敬下,君禮於臣也:皆禮所尚,故云其義一也。”

[疏]“萬章問曰”至“其義一也”。

○正義曰:此章指言匹夫友賢,下之以德,王公友賢,授之以爵,大圣之行,千載為法者也。“萬章問曰:敢問友”者,是萬章問孟子為朋友之道如何也。“孟子曰”至“挾也”,孟子答之,以謂不挾戴年長,又不挾戴其貴勢,抑又不挾戴其兄弟有富貴者,而友朋友也,是友其德也,以其不可以有挾戴其勢而友之也。“孟獻子,百乘之家也”至“其義一也”,孟子又言孟獻子,魯卿,是有兵車百乘之家者也,有友五人焉,其二人曰樂正裘、牧仲,其三人則我忘其姓名矣。夫獻子之與此五人者,是友也,以此五人無獻子之家富貴也。此五人如亦有獻子之家富貴,則不與獻子為之友矣。無他,以其兩貴不能以相下故也。獻子與之為友,則以貴下賤故也,所謂好人之善而忘己之勢者也。今五人與獻子為友者,亦所謂樂己之道而忘人之勢者也。非惟百乘之家為然也,雖為小國之君亦有如是也。費惠公乃小國之君也,嘗云我於子思則師事之矣,我於顏般則友之矣,王順、長息,則不足為之師友,但事我者也。非惟小國之君為如是也,雖大國之君亦有如是矣。晉平公者乃大國之君也,嘗往於亥唐之家,亥唐言入則入其門,言坐則坐,言食則食,雖蔬食菜羹之薄,亦未嘗不飽也,蓋為不敢不飽也。然終於此以禮下之而已矣,而平公弗能與之共天位也,又弗能與之治天職也,抑又不與食其天祿也。且職、位、祿皆云天者,蓋此三者皆天之所以授於人也。故云國君之位必曰天位,云職必曰天職,云祿則曰天祿耳。言平公以身禮之,是士者之尊賢矣,非所謂王公大人尊賢者也,以其王公大人尊賢,則當與共天位也,不當以身禮下之也。夫舜於往日上見於堯帝,堯乃館舍之於副宮,堯亦就副宮而饗舜所設,更為之賓主,然卒禪其天位,此天子之友其匹夫也。云匹夫者,蓋舜本則耕於歷山,但側微之賤者也,故云匹夫。云甥者,蓋堯為舜之外舅,堯所以謂舜為甥也。且用下敬上,如舜之上見於堯,故欽堯為友,是謂貴其貴;用上敬下,如堯館于貳室,故欽舜而與之為友,是謂尊其賢。貴貴尊賢,禮皆所尚,故曰其義則一而無二也。蓋獻子有五人者,《左傳》趙簡子云“魯孟獻子有斗臣五人”,豈謂此五人者乎?然亦名字則未之詳。

○注“妻父曰外舅”

○正義曰:此蓋案《禮記》而云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