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官冢宰第一
○陸德明《音義》曰:“本或作‘冢宰上’,非,馀卷放此。”
[疏]“天官冢宰”。鄭《目錄》云:“象天所立之官。冢,大也。宰者,官也。天者統理萬物,天子立冢宰使掌邦治,亦所以總御眾官,使不失職。不言司者,大宰總御眾官,不主一官之事也。”
○釋曰:鄭云“象天”者,周天有三百六十馀度,天官亦總攝三百六十官,故云“象天”也。云“官”者,亦是管攝為號,故題曰“天官”也。鄭又云“冢,大。宰,官也”者,下注對大宰則云“冢者,大之上”,此不對大宰,故云“冢,大也”。“宰”者,調和膳羞之名,此冢宰亦能調和眾官,故號大宰之官。鄭又云“不言司者,大宰總御眾官,不主一官之事”者,此官不言司,對司徒、司馬、司寇、司空皆云司,以其各主一官,不兼群職,故言司。此天官則兼攝群職,故不言司也。若然,則春官亦不言司者,以其祭祀鬼神,鬼神非人所主,故亦不言司也。其地官,鄭云“象地所立之官”。彼言“象地”,實主地事;此天官言“天”,直取總攝為言,全無天事。天事并入於春官者,言象天自取總攝為名,象地自取掌物為號,各取一邊為義理,無嫌也。○“第一”者,“第”,次也,“一”者,數之始也。次第之中處一,故云第一也。鄭氏者,漢大司農,北海郡鄭玄之孫,名玄,字康成。“注”者,於經之下自注己意,使經義可申,故云“注”也。孔君、王肅之等則言“傳”,“傳”者,使可傳述。若然,或云“注”、或言“傳”不同者,立意有異,無義例也。
惟王建國,建,立也。周公居攝而作六典之職,謂之《周禮》。營邑於土中。七年,致政成王,以此禮授之,使居雒邑,治天下。《司徒職》曰:“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謂之地中,天地之所合也,四時之所交也,風雨之所會也,陰陽之所和也,然則百物阜安,乃建王國焉。”○王如字,干寶云:“王,天子之號,三代所稱。”雒,音洛,水名也,本作洛,后漢都洛之陽,改為雒。景,京領反,下皆同。
[疏]“惟王建國”
○釋曰:自此以下至“以為民極”五句,六官之首同此序者,以其建國設官為民不異故也。王者臨統無邊,故首稱“惟王”,明事皆統之於王。王既位矣,當擇吉土以建國為先,故次言“建國”。於中辯四方、正宮廟之位,復體國經野,自近及遠也。於是設官分職,助理天工,眾人取中以為治體,列文先后次第應然。其實建國之初,豈未設官分職也?直以作序之意,主在設官分職,為民極耳,故終言之。“惟王建國”者,言“惟”,謂若《尚書》云“惟三月”之類,皆辭,不為義。建,立也。惟受命之王乃可立國城於地之中。必居地中者,案《尚書·康誥》云:“惟三月哉生魄,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東國洛。”鄭注云:“岐、鎬之域,處五岳之外,周公為其於政不均,故東行於洛邑,合諸侯,謀作天子之居。”據鄭此言,則文、武所居,為非地中,政教不均,故居地中也。案:桓二年《左氏傳》云“昔武王克商,遷九鼎於洛邑”,則居洛本是武王之意。至成王、周公時,恐天下為疑,更與諸侯謀定之也。若然,五帝以降,堯治平陽,舜治安邑,唯湯居亳得地中以外,皆不得地中,而政令均、天下治者,其時雖不得地中,并在五岳之內,又以民淳易治,故不要在地中。以周則不在五岳之內,故鄭云“岐、鎬處五岳之外”也。
○注“建立”至“國焉”
○釋曰:云“周公居攝而作六典之職,謂之《周禮》”者,案《禮記·明堂位》云:周公攝政六年,制禮作樂,頒度量於天下。又案《書傳》亦云:“六年制禮作樂”,所制之禮,則此《周禮》也。又云“而作六典”者,下文大宰之職,掌建邦之六典:天官,治典;地官,教典;春官,禮典;夏官,政典;秋官,刑典;冬官,事典。是六典之職也。又云“營邑於土中”者,即《召誥》云“王來紹上帝,自服於土中”是也。又云“七年致政成王”者,《明堂位》文。必七年者,《洛誥》云:“誕保文、武受命,惟七年。”鄭注以文、武受命七年而崩,周公不敢過其數也。又云“以此禮授之,使居雒邑,治天下”者,此鄭解周公制禮,必兼言建國於洛邑之意。案:《尚書·洛誥》云:“周公曰:孺子來相宅,亂為四方新辟”,是使居洛邑也。下云“惠篤敘,無有遘自疾”,是授以此禮,使行之也。又案《書傳》云:“一年救亂,二年伐殷,三年踐奄,四年建侯衛,五年營成周,六年制禮作樂,七年致政成王。”鄭用此文,則四年封康叔於衛為建侯衛。案《康誥》云“周公初基,作新大邑洛”,謂初為基阯之處。至五年,內營之,是以《書傳》云“五年營成周”。成周與王城同時營,則五年營洛邑,與孔安國為營洛邑、封康叔、制禮作樂同是攝政七年異。又引《司徒職》曰:“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謂之地中。”彼先鄭注云:“土圭之長,尺有五寸,以夏至之日,立八尺之表,其景適與土圭等,謂之地中。今潁川陽城地為然。”“天地之所合”者,則《禮記·郊特牲》云:“天地合萬物生謂天地配合萬物以生是也。四時交者,則《尚書》云:“宅南交孔云:“夏與春交舉一隅若然則秋與夏交冬與春交可知也。又云:“風雨之所會”者,謂若《禮記·禮器》云“風雨時”,即謂風雨會時也。“陰陽之所和”者,謂若昭四年申豐云“冬無愆陽,夏無伏陰”,二氣和順也。“然則百物阜安”者,阜,盛也。然猶如是,如是於地中得所,故百物盛安也。“乃建王國”者,於百物盛安之處,乃立王國。王國則洛邑王城是也。鄭引此者,破賈、馬之徒建國為諸侯國。此六官同序,皆云“建國”,豈王國未立,先建諸侯國乎?明不可也。
辨方正位,辨,別也。鄭司農云:“別四方,正君臣之位,君南面、臣北面之屬。”玄謂《考工》:“匠人建國,水地以縣,置{埶木}以縣,視以景。為規識日出之景與日入之景。晝參諸日中之景,夜考之極星,以正朝夕”,是別四方。《召誥》曰:“越三日戊申,太保朝至于雒,卜宅,厥既得卜,則經營。越三日庚戌,太保乃以庶殷攻位於雒汭。越五日甲寅,位成。”正位謂此定宮廟。○辨,本亦作辯,徐邈、劉昌宗皆方免反。一音平勉反。別,彼列反,下同。縣,音玄,下同。{埶木},魚列反,下同。召誥,上上詔反,下古報反。大,音泰。汭,人銳反。
[疏]“辨方正位”
○釋曰:謂建國之時辨別也,先須視日景以別東、西、南、北四方,使有分別也。“正位”者,謂四方既有分別,又於中正宮室、朝廷之位,使得正也。
○注“辨別”至“宮廟”
○釋曰:辨,別也。此直訓不釋者,司農云“別四方”義當矣,故康成訓之也。鄭司農者,鄭眾,字仲師。但《周禮》之內,鄭康成所存注者有三家:司農之外,又有杜子春,鄭大夫者,鄭少贛。二鄭皆康成之先,故言官不言名字。杜子春非己宗,故指其名也。司農云“正君臣之位,君南面、臣北面之屬”者,案:《易緯·乾鑿度》云:“不易者,天在上,地在下,君南面,臣北面,父坐子伏。”司農據而言焉。“玄謂”者,大略一部之內,鄭玄若在司農諸家上注者,是玄注可知,悉不言玄謂。在諸家下注者,即稱玄謂,以別諸家。又在諸家前注者,是諸家不釋者也。又在諸家下注者,或增成諸家義,則此司農云“別四方”,於文不足,引《考工記》以證之是也。或有破諸家者,則此司農正位謂正君臣面位,引《召誥》為宮室朝廷之位破之是也。《考工》“匠人建國,水地以縣”者,謂水平之法,在地曰{埶木},以繩縣於{埶木}上,然后從傍以水望縣,即知地之高下而平之也。又云“置{埶木}以縣”者,既平得地,欲正其東、西、南、北之時,先於中置一{埶木},恐{埶木}下不正,先以縣正之,{埶木}正乃視以景。景謂於{埶木}端自日出畫之,以至日入,即得景,為規識之,故云“為規識日出之景與日入之景”。規之交處,即東西正也。又於兩交之間中屈之指{埶木},又知南北正也。仍恐不審,晝參諸日中之景,夜考諸北極之星,以正朝夕,乃審矣。引《召誥》以下者,案《召誥》:“惟太保先周公相宅。越若來,三月,惟丙午朏,越三日戊申,太保朝至于洛汭,卜宅。”此言“越三日戊申”者,從三月丙午朏。朏,明生之名,月三日也,則越三日戊申,月五日,召公至洛汭也。又云“越三日庚戌,太保乃以庶殷攻位于洛汭”,月七日也。“越五日甲寅,位成”,月十一日也。皆通本數之也。宮室朝廷之位皆成也。引之者,證正位謂此宮室位,破司農為君臣父子之位,以其國家草創,下論體國經野,理應先定宮廟室位,豈有宮廟等位未成,先正君臣面位乎?又與《匠人》建國次第不合。故鄭依《匠人》之次及《召誥》之文,為定宮室之位。案:《左氏·莊公傳》云“水昏正而栽”,知是十月始興土功。今於三月為洛邑者,《左傳》用十月是尋常法,今建王城遠述先君之志,是興作大事,不可以常法難之也。
體國經野,體猶分也。經謂為之里數。鄭司農云:“營國方九里,國中九經九緯,左祖右社,面朝后市;野則九夫為井,四井為邑之屬是也。”○體,鄭云:“體猶分也。”干寶云:“體,形體。”朝,直遙反。
[疏]“體國經野”
○釋曰:體猶分也,國謂城中也。分國城之中為九經九緯,左祖右社之屬。經謂為之里數,此野謂二百里以外,三等采地之中有井田之法,九夫為井,井方一里之等是也。
○注“體猶”至“是也”
○釋曰:言“體猶分”者,謂若人之手足分為四體,得為分也。“經謂為之里數”者,此據野中而有井方一里之等,故經為里數解之。司農云“營國方九里”已下,并《冬官考工記·匠人》文。彼云“營國方九里,旁三門”,旁謂四方,方三門則王城十二門。門有三道,三三而九則九道。南北之道謂之經,東西之道謂之緯。經緯之道皆九軌。又云“左祖右社”者,此據中門外之左右。宗廟是陽,故在左;社稷是陰,故在右。“面朝后市”者,三朝皆是君臣治政之處,陽,故在前。三市皆是貪利行刑之處,陰,故在后也。又言“野則九夫為井”,此是《地官·小司徒職》文。彼云“乃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也。井方一里,邑方二里,丘方四里,甸方八里,縣方十六潰都方三十二里。引彼文略,故云“之屬”,兼之也。案:《載師職》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畺地”。是畿內鄉遂及四等公邑,皆為溝洫法,無此方里為并之事。家邑、小都、大都三等采地乃有方里為井之屬。但郊外曰“野”,大總言耳。散文國外則曰野,故《鄉大夫職》云“國中七尺”、“野自六尺”是城外,則經中野對國言之,謂國外則曰野,但鄭據《小司徒》成文而言。
設官分職,鄭司農云:“置冢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司空,各有所職而百事舉。”
[疏]“設官分職”
○釋曰:既體國經野,此須立官以治民,故云設官分職也。
○注“鄭司農”至“事舉”
○釋曰:此謂設天地四時之官,即六卿也。既有其官,須有司職,故云“各有所職”。職謂主也,天官主治,地官主教,春官主禮,夏官主政,秋官主刑,冬官主事。六官,官各六十,則合有三百六十官。官各有主,故云“百事舉”。
以為民極。極,中也。令天下之人各得其中,不失其所。○令,力呈反。
[疏]“以為民極”
○釋曰:百人無主,不散則亂,是以立君治之。君不獨治也,又當立臣為輔。極,中也。言設官分職者以治民,令民得其中正,使不失其所故也。
○注“極中也”至“其所”
○釋曰:“極,中也”,《爾雅》文。案《尚書·洪范》云:“皇建其有極,惟時厥庶民於汝極”,謂皇建其有中之道,庶民於之取中于下。人各得其中,不失所也。
乃立天官冢宰,使帥其屬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國。掌,主也。邦治,王所以治邦國也。佐猶助也。鄭司農云:“邦治,謂總六官之職也。故《大宰職》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六官皆總屬於冢宰,故《論語》曰‘君薨,百官總己以聽於冢宰’,言冢宰於百官無所不主。《爾雅》曰:‘冢大也。’冢宰,大宰也。”○鄭云:“宰,主也。”干云:“濟其清濁,和其剛柔,而納之中和曰宰。”治,直吏反,注邦治、下治官皆同。大宰,音泰,注及后放此。
[疏]“乃立”至“邦國”
○釋曰:六官皆云“乃立”者,以作序之由,本序設官之意,故先云以為民極,次云所設之官,故皆云“乃立”,騰上起下之辭也。“天官冢宰”者,據下注而言,則此言冢宰者,據總攝六職,若據當職,則稱大宰也。“使帥其屬”,案小宰六屬而言,則此屬唯指六十官之屬也。“掌邦治”者,掌,主也。言主治則兼六官,以其五官雖有教、禮、政、刑、事不同,皆是治法也。云“佐王均邦國”者,以大宰掌均節財用故也。《周禮》以邦、國連言者,據諸侯也。單言邦、單言國者,多據王國也。然不言均王國,而言均邦國者,王之冢宰若言王國,恐不兼諸侯,今言邦國,則舉外可以包內也。
○注“掌主”至“宰也”
○釋曰:玄云“邦治,王所以治邦國也”者,此即司農所引《大宰職》“佐王治邦國”,一也。但司農雖引之,不指釋此經邦治,故玄就足之。司農引《論語》者,欲見天子冢宰兼百官之義。言“百”則三百六十,一也。且《論語》言“君薨”,據諸侯言,冢宰、百官據天子,互言之者,欲見天子、諸侯君死,世子居喪,使大臣聽政同也。“冢宰,大宰”者,言不異人也。
治官之屬: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變冢言大,進退異名也。百官總焉則謂之冢,列職於王則稱大。冢,大之上也。山頂曰冢。旅,眾也。下士,治眾事者。自大宰至旅下士,轉相副貳,皆王臣也。王之卿六命,其大夫四命,士以三命而下為差。○貳,徐音二。
[疏]“治官”至“二人”
○釋曰:上經所陳立官,所掌有異,此經陳官有尊卑多少,轉相副貳之事也。言“治官之屬”者,此為六十官之首,別言治官之屬一句,與下六十官為目,以總是治官,不得唯指此一經至旅下士三十有二人而已。凡官尊者少,卑者多,以其卑者宜勞,尊者宜逸。是以下士稱“旅”,以其理眾事,故特言旅也。小宰與大宰同名,大小為異,故鄭注《禮記·王制》,引此六卿下、中大夫十二人為十二小卿,以其宰夫是大宰之考,謂若地官之考為鄉師,春官之考為肆師,夏官之考為軍司馬,秋官之考為士師,冬官之考為匠師。以其掌事不與大官同,故異大官也。宰者,調和之名。夫者,治也,以其治此一官所主事也。
○注“變冢”至“為差”
○釋曰:“變冢言大”者,上唯云“冢宰”,此唯云“大宰”,是變冢言大也。云“進退異名”者,即“百官總焉”,謂貳王治事,總攝三百六十官則謂之“冢”,是進異名也。“列職于王則謂之大”者,不總百官,與五卿并列,各自治六十官,則退異名也。若然,總百官則稱“冢”,以其天官象天覆萬物。案:經《大宰職》曰:“凡邦之小治,冢宰聽之”,是專國小治而稱“冢”也。《司書職》曰:“掌六典、八法、八則之貳,以詔王及冢宰”,是貳王事總眾職而稱“冢”也。又《宰夫職》曰:“乘其財用之出入,凡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冢宰而誅之”,是總眾官誅賞而稱“冢”也。又《司會職》曰:“以周知四國之治,以詔王及冢宰廢置”,是總四國之治而稱“冢”也。若主當官、不兼他職則言大者,謂若下文“大喪,贊贈玉、含玉”,賓客,“贊玉幾、玉爵”,“祀五帝則蒞卜”,如此之類,與諸官并有事,則稱“大”也。云“冢,大之上也”者,以其大宰與五官同名“大”,今又別稱“冢”,是“冢”在大之上也。又引《爾雅》“山頂曰冢”者,欲見山則大矣,冢又在頂,證冢在大上之意也。又云“旅,眾也。下士,治眾事者”,欲見尊官逸、卑官勞之意也。又云“自大宰至旅下士,轉相副貳,皆王臣也”者,大卿一人,小卿則二人,已下皆去上一倍者,是轉相副貳也。言“王臣”者,自士以上,得王簡策命之,則為王臣也。對下經府、史、胥、徒不得王命,官長自辟除者,非王臣也。又云“王之卿六命,其大夫四命”者,《典命》文。大夫無中、下之別。案:《序官》則有中、下大夫,則四命大夫自分為中、下,似若侯、伯同七命,子、男同五命,爵則有高下不同也。士以三命為差,但《典命》直見公、卿、大夫命者,欲見有出封之事,故彼云“其出封皆加一等”。士爵卑,無出封之理,故不言也。彼士之命數既不言,知三命以下者,正見《序官》有上士、中士、下士三等。《典命》除六命、四命、無三命、二命、一命。鄭則約之,上士為三命,中士為再命,下士為一命。若然,王朝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皆為陰爵,以待出封為諸侯,乃為陽爵九命、七命、五命。士既不得出封,故在王朝有三命、一命,亦為陽爵,無嫌也。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府,治藏;史,掌書者。凡府、史皆其官長所自辟除。
[疏]“府”至“二人”
○釋曰:府,治府藏。史,主造文書也。
○注“府治”至“除”
○釋曰:案下宰夫八職云:“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書以贊治。”故鄭云“府,治藏;史,掌書”。又云“官長所自辟除者,官長謂一官之長,若治官六十,其下府、史,皆大宰辟召,除其課役而使之,非王臣也。《周禮》之內,府、史大例皆府少而史多,而府又在史上,唯有御史百有二十人,特多而在府上。鄭云“以其掌贊書數多也”。又有府兼有史,以其當職事繁故也。或空有史而無府者,以其當職事少,得史即足故也。至於角人、羽人等,直有府無史,以其當職文書少,而有稅物須藏之,故直有府也。臘人、食醫之等府、史俱無者,以其專官行事,更無所須故也。《周禮》之內,唯有天府一官,特多於史,以其所藏物重故也。
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此民給徭役者,若今衛士矣。胥讀如谞,謂其有才知,為什長。○胥,鄭、徐、劉思敘反,戚思馀反。下皆同。徭,音遙。谞,劉思敘反。
[疏]“胥十”至“十人”
○釋曰:胥有才智,為什長。徒給使役,故一胥十徒也。
○注“此民”至“什長”
○釋曰:案下宰夫八職云:“七曰胥,掌官敘以治敘。八曰徒,掌官令以徵令。”鄭云:“治敘,次序官中,如今待曹伍伯傳吏朝也。徵令,趨走給召呼。”案:《禮記·王制》云:“下士視上農夫食九人,祿足以代耕”,則府食八人,史食七人,胥食六人,徒食五人,祿其官并亞士,故號“庶人在官者”也。鄭云“若今衛士”者,衛士亦給徭役,故舉漢法況之。又云“胥讀如谞,謂其有才智,為什長”者,案:周室之內稱“胥”者,多謂若大胥、小胥、胥師之類,雖不為什長,皆是有才智之稱。彼不讀從谞,從此讀可知。唯有追胥,胥是伺搏盜賊,非有才智也。《易·歸妹·六三》“以須”,注云:“須,才智之稱。”天文有須女,屈原之姊名女須。彼須字此與異者,蓋古有此二字通用,俱得為有才智也。《周禮》上下文,有胥必有徒,胥為什長故也。鱉人、臘人之類,空有徒無胥者,得徒則足,不假長帥故也。食醫之類,胥徒并無者,以其專官行事,不假胥徒也。
宮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正,長也。宮正,主宮中官之長。○宮正,此以下,鄭玄列六十職序,干注則各於其職前列之。
[疏]“宮正”至“十人”
○釋曰:上大宰至旅下士總馭群職,故為上首。自此宮正已下至夏采六十官,隨事緩急為先后,故自宮正至宮,伯二官主宮室之事,安身先須宮室,故為先也。自膳夫至臘人,皆供王膳羞、飲食、饌具之事,人之處世,在安與飽,故食次宮室也。自醫師已下至獸醫,主療疾之事,有生則有疾,故醫次食饌也。自酒正至宮人,陳酒飲肴羞之事,醫治既畢,須酒食養身,故次酒肴也。自掌舍至掌次,安不忘危,出行之事,故又次之。自大府至掌皮,并是府藏計會之事,既有其馀,理須貯積,或出或內,宜計會之,故相次也。自內宰至屨人,陳后夫人已下,內教婦功,婦人衣服之事,君子明以訪政,夜以安息,故言婦人於后也。夏采一職,記招魂,以其死事,故於末言之也。此宮正并下宮伯,雖俱訓為長,其義則異。若宮正則主任三宮卿大夫士之身,故為宮中官之長,故其職云“以時北宮中之官府”,故宮伯所掌者亦掌之,故言“正,長也”。宮伯云長者,直主宮中卿大夫士之適子、庶子,行其秩敘,授其舍次之事,亦得為長,故云“伯,長也”。宮正上士二人為官首,中士四人為之佐,下士八人理眾事,府二人主藏文書也,史四人主作文書,胥四人為什長,徒四十人給徭役。諸官體例,言府、史、胥、徒之義皆然,不可文文重釋,他皆放此。《周禮》之內,宗伯之類,諸言“伯”者,伯,長也,以尊長為名。縣師之類言“師”者,皆取可師法也。諸稱“人”者,若輪人、車人、臘人、鱉人之類,即冬官鄭云“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言“氏”者有二種,謂若桃氏為劍、筑氏為削之類,鄭注冬官“族有世業,以氏名官”。若馮相氏、保章氏、師氏、保氏之類,鄭注引《春秋》“官有世功,則有官族”是也。諸稱“司”,若司裘、司市之類,言司者,皆是專任其事,事由於己,故以司言之也。諸典婦功、典絲、典枲之類,言“典”者,出入由己,課彼作人,故謂之為典也。諸稱“職”者,謂若職幣、職內、職歲,財不久停,職之而已。凡云“掌”者有三義:一者,他官供物,己則暫掌之而已,若幕人供帷幕幄帟,掌次張之也;二則掌徵斂之官,若掌皮、掌染草之類是也;三者,掌非己所為,則掌節、掌固、掌疆,本非己造,廢壞修之而已也。自外不稱“典”、“司”、“職”、“掌”者,皆是逐事立名,以義銓之可曉也。凡六官序官之法,其義有二:一則以義類相從,謂若宮正、宮伯,同主宮中事。膳夫、庖人、外內饔,同主造食。如此之類,皆是類聚群分,故連類序之。二則凡次序六十官,不以官之尊卑為先后,皆以緩急為次弟,故此宮正之弟士官為前,內宰等大夫官為后也。
宮伯,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伯,長也。
膳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膳之言善也。今時美物曰珍膳。膳夫,食官之長也。鄭司農以《詩》說之,曰“仲允膳夫”。○膳,上戰反。
[疏]注“膳之”至“膳夫”
○釋曰:言“膳夫,食官之長”者,謂與下庖人、內外饔、亨人等為長也。司農引《詩》云者,是《小雅》剌幽王詩。膳夫,仲允為之,引證與此膳夫為一事也。
庖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賈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庖之言苞也,裹肉曰苞苴。賈主市買,知物賈。○庖,徐扶交反。賈八人,鄭、徐音古,劉音嫁,下放此。裹音果。苴,子馀反。物賈,音嫁。
[疏]注“庖之”至“物賈”
○釋曰:言庖者,今之廚,轉作包者,欲取庖人主六獸、六禽,以供庖廚,有裹肉之意也。又云“裹肉曰包苴”者,《詩》云“野有死麕,白茅包之”,《禮記·內則》云“炮取豚若將,編萑以苴之”,皆是裹肉之物,故云“裹肉曰苞苴”也。又云“賈市買,知物賈”者,下文九職鄭注“行曰商,處曰賈”。賈乃在市而處者,故知物賈。此特有賈人者,庖人牲當市之故也。
內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饔,割亨煎和之稱。內饔所主在內。○饔,鄭於容反。亨,戚普庚反,劉普孟反。稱,尺證反。
[疏]注“饔割”至“在內”
○釋曰:饔,和也。熟食曰饔。熟食須調和,故號曰饔。其職云“掌王及后世子之割亨”,割亨則須煎和,故云“割亨煎和之稱”。又云“所主在內”者,以其掌王及后世子及宗廟,皆是在內之事。
外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外饔,所主在外。
[疏]注“外饔所主在外”
○釋曰:案其職云“掌外祭祀及邦饗孤子耆老割亨”,皆是在外之事,故云“所掌在外”也。此饔有內外可對,故云內、外饔。至於內宰、內豎、內司服,自掌婦人之事而稱內,不對外為名也。
亨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五人,徒五十人。主為外內饔煮肉者。○亨,劉普庚反。為,于偽反,下“為主”同。
[疏]注“主為”至“肉者”
○釋曰:其職云“給外內饔亨事”,故云“為外內饔煮肉”也。
甸師,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郊外曰甸。師猶長也。甸師,主共野物官之長。○甸,田遍反。共音恭,下皆同。
[疏]注“郊外”至“之長”。
○釋曰:案《載師》云“任近郊遠郊之地”,次即云“公邑之田任甸地”,甸地即在百里遠郊外,天子藉田又在南方甸地,故稱此官為甸師也。然此官主地事不在地官者,以其供野之薦,又給薪蒸以供亨飪,故在此次亨人也。又云“主供野物官之長”或云與地官掌葛、掌炭、掌蜃、委人等同掌供野物,故與彼官為長。若然,彼屬地官,此屬天官,越分相領,恐理不愜。此甸師當與下獸人已下亦供野物為長也。故下數職注不言長,明甸師與之為長。但獸人等中士,此為下士,下士得與中士為長者,如大史下大夫,內史中大夫,鄭云“大史,史官之長”。彼下大夫與中大夫為長,此下士亦與中士為長,有何嫌也?徒三百人,特多者,天子藉田千畝,藉借此三百人耕耨,故多也。
獸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獸人”
○釋曰:案其職云“掌罟田獸,冬獻狼,夏獻麋”,供膳羞,故在此也。
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音魚,本又作魚,亦作<魚攵>,同,又音御。
[疏]“人”
○釋曰:案其職云:“掌以時為梁。春獻王鮪”,亦供魚物,故在此也。徒亦三百人者,馬融云:“池塞苑囿,取魚處多故也。”
鱉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十有六人。○鱉,必列反。
[疏]“鱉人”
○釋曰:案其職云:“祭祀,供蠯、蠃、蚳”,亦是供食物,故在此也。
臘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臘之言夕也。○臘,音昔。
[疏]“臘人”
○釋曰:注“臘之言夕”也,乾曰臘,朝曝,於夕乃乾,故云臘之言夕。或作“久”字,久乃乾成,義亦通也。以其供脯、臘、膴、胖食物,故亦在此色也。
醫師,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醫師,眾醫之長。○醫,意其反。
[疏]“醫師”
○釋曰:案其職云:“掌醫之政令,聚毒藥以供醫事。”諸醫皆在此者,醫亦有齊和飲食之類,故設在飲食之間也。
食醫,中士二人。食有和齊藥之類。○和,胡臥反,又音禾。齊,才計反。
[疏]“食醫”
○釋曰:案其職云“春多酸夏多苦”之等,皆須齊和,與藥故同,鄭云“食有和齊藥之類”,故在醫官之內也。
疾醫,中士八人。
[疏]“疾醫”
○釋曰:案其職云“掌養萬民之疾病”,故連類在此。
瘍醫,下士八人。瘍,創癰也。○瘍,音羊。創,初良反。
[疏]“瘍醫”
○釋曰:案其職云“掌腫瘍、潰瘍”之等,故亦連類在此。
○注“瘍,創筴也”
○釋曰:案《禮記·上曲禮》云:“頭有創則沐,身有瘍則浴。”案其職有“腫瘍”等耍鵫種之瘍,注:“潰則未必有膿也。”故亦連類在此也。
獸醫,下士四人。獸,牛馬之類。
[疏]注“獸牛馬之屬”
○釋曰:案《爾雅》“在野曰獸,在家曰畜”,畜獸異矣。而言“獸,牛馬”者,但此職云“主治牛馬”,未必治其野獸,而以牛馬為獸者,對文則畜獸異,散文通。故《爾雅》又云“兩足而羽謂之禽,四足而毛謂之獸”。既不別釋畜,則獸中可以兼牛馬,是其牛馬亦有獸稱,故云“獸,牛馬”也。
酒正,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酒正,酒官之長。
[疏]“酒正”至“十人”
○釋曰:案其職云:“掌酒之政令,以式法授酒材”,與膳食相將,故在此。
○注“酒正,酒官之長”釋曰:此酒正與下酒人、漿人為長。注不言漿,文略也。
酒人,奄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奄,精氣閉藏者,令謂之宦人。《月令》:仲冬“其器閎以奄”。女酒,女奴曉酒者。古者從坐男女,沒入縣官為奴,其少才知,以為奚,今之侍史官婢。或曰:“奚,宦女。”○奄,於撿反。劉於驗反。徐於劍反。奚,如字,又胡禮反。坐,才臥反。
[疏]“酒人”至“百人”
○釋曰:“奄十人”,以其與女酒及奚同職,故用奄人。奄不稱士,則此奄亦府史之類,以奄為異也。言“女酒三十人”,則女酒與奚為什長,若胥徒也。奚三百人,以其造酒,故須人多也。
○注“奄精”至“宦女”
○釋曰:案《月令》冬三月皆云“其氣閎以奄”,獨引仲冬者,以其十一月一陽爻生,以其奄人雖精氣閉藏,猶少有精氣故也。又云“女酒,女奴曉酒者”云云,鄭依《秋官·司厲》,從坐男女,沒入縣官為奴,則奴者,男女同名,以其曉解作酒,有才智,則曰女酒,其少有才智給使者,則曰奚。已下云“曉”者,謂曉解當職之物,不復重釋之也。“侍使官婢”,舉漢法言之。又云“或曰宦女”者,漢時有此別號。按《左氏》晉惠公之女名妾,稱宦女,謂宦事秦公子,亦云宦女也。
漿人,奄五人,女漿十有五人,奚百有五十人。女漿,女奴曉漿者。○漿,子良反。
[疏]“漿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供王之六飲,入于酒府”,飲是酒類,故在此也。
凌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凌,冰室也。《詩》云:“二之日,鑿冰沖沖。三之日,納于凌陰。”○凌,力證反,字從冰,或力升反。
[疏]“凌人”至“十人”
○釋曰:凌人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冰,凡外內饔之膳羞鑒焉”,以供為膳羞,故連類在此也。
○注“凌冰”至“凌陰”
○釋曰:引《詩》曰“二之日”者,案《詩》之所釋,謂周之二月,夏之十二月之日;鑿冰者,謂於深山窮谷,固陰沍寒之處,於是乎取之。“沖沖”,鑿冰之意。“三之日”,謂周之三月,夏之建寅之正月,納冰於陵陰室中。案彼又云:“四之日其蚤,獻羔祭韭。”啟冰之時也。鄭《答志》以“夏十二月取冰,二月開冰,四月班冰,是其常也。藏之既晚,出之又早。晚者建寅乃藏,與此《周禮》十二月藏冰校一月故;出之早者,四月,夏之二月出冰,與《周禮》同。今豳土寒,故納冰可用夏正月”也。引之者,證凌陰即此冰室,為一物也。
籩人,奄一人,女籩十人,奚二十人。竹曰籩。女籩,女奴之曉籩者。
[疏]“籩人”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四籩之實”,亦是薦羞之事,故在此也。
○注“竹曰”至“籩者”
○釋曰:知“竹曰籩”者,更無異文,見竹下為之,即知以竹為之,故云竹曰籩也。
醢人,奄一人,女醢二十人,奚四十人。醢,豆實也。不謂之豆,此主醢,豆不盡于醢也。女醢,女奴曉醢者。○醢,呼在反。盡,津忍反。
[疏]“醢人”至“十人”
○釋曰:案其職云“掌四豆之實”,亦是薦羞,故在此也。
○注“醢豆”至“醢者”
○釋曰:云“不謂之豆”者,決上籩人不以籩中之實為名,而以籩為官號,此即以豆中之實為官號,不謂之豆人。此是問辭,鄭還自答。豆不盡於醢者,其豆之所盛,非止此職中四豆之實而已。天子豆百二十,上公豆四十,侯伯豆三十二,子男豆二十四,上大夫二十,下大夫十六,彼有膷臐膮胾炙膾之屬,其數甚多,是豆不盡盛醢而已。若言豆人,恐彼并掌之。此醢人惟掌此四豆之實而已,故不得言豆人而言醢人也。
醯人,奄二人,女醯二十人,奚四十人。女醯,女奴曉醯者。○醯,本又作,呼西反。
[疏]“醯人”
○釋曰:醯人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共五齊七菹”,以供醯物,則與醯人職通。醯人惟主作醯,但成齊菹必須醯物乃成,故醯人兼言齊菹,而連類在此也。
鹽人,奄二人,女鹽二十人,奚四十人。女鹽,女奴曉鹽者。
[疏]“鹽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鹽之政令,以供百事之鹽。”鹽所以調和上食之物,故亦連類在此也。
冥人,奄一人,女冥十人,奚二十人。以巾覆物曰冥。女冥,女奴曉冥者。○冥,莫歷反。
[疏]“冥人”
○釋曰:冥人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供巾冥”,所以覆飲食之物,故次飲食后。
宮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疏]“宮人”
○釋曰:宮人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之六寢之脩”,又供王沐浴、掃除之事,是安息王身,故在此也。
掌舍,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舍,行所解止之處。○解,佳賣反。
[疏]“掌舍”至“十人”
○釋曰:云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之會同之舍,設枑梧再重。”亦是安王身之事,故亦在此。
○注“舍行”至“之處”
○釋曰:案其職云設車宮、壇壝宮、帷宮之等,并是解脫止息之處,故云“解止之處”也。
幕人,下士一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四十人。幕,帷覆上者。○幕,武博反。
[疏]“幕人”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帷幕幄帟綬之事”,亦是安王身之事,故在此也。注“幕帷覆上者”
○釋曰:案下職中鄭注云:“在旁曰帷,在上曰幕。”是其幕乃帷之覆上者也。
掌次,下士四人,府四人,史二人,徒八十人。次,自脩正之處。
[疏]“掌次”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次之法,以待張事。”幕人供之,掌次張之,故連類在此也。
○注“次自脩正之處”
○釋曰:案其職云:“張大次設重帟重案皆是自脩止故云“自脩止之處也”。
大府,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賈十有六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大府,為王治藏之長,若今司農矣。
[疏]“大府”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大貢九賦,受其貨賄之入,頒其貨賄于諸府”之事。案《尚書·洪范》云:“一曰食,二曰貨。”已上皆言飲食,此次,言貨賄,故大府在此也。有賈者,府官須有市買,并須知物貨善惡故也。
○注“大府”至“農矣”
○釋曰:大府與下諸府官為長,故以大夫為之。云“若今司農矣”者,漢時司農主府藏,故史游《章》云:“司農、少府國之淵。”
玉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賈八人,胥四人,徒四十有八人。工,能攻玉者。
[疏]“玉府”至“八人”
○釋曰:玉府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貨賄之藏”。以玉為主,故與大府同在此。有工八人者,以其使攻玉故也。有賈者,使辨玉之善惡、貴賤故也。
○注“工能攻玉者”
○釋曰:工謂作工。案《詩》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故須工。
內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內府,主良貨賄藏在內者。○賄,呼罪反。
[疏]“內府”
○釋曰:內府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九貢、九賦、九功之貨賄、良兵、良器”,故在此也。
外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外府,主泉藏在外者。
[疏]“外府”至“十人”
○釋曰:外府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邦布之出入,以共百事”,故在此也。
○注“外府”至“外者”
○釋曰:泉布本是外物,無在內府,故對內府為外也。
司會,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五人,徒五十人。會,大計也。司會,主天下之大計,計官之長,若今尚書。○會,古外反,注同。尚,音常。
[疏]“司會”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以逆邦國、都鄙、官府之治。”主天下大計,貨賄亦須計會,故與大府連類在此也。
○注“會大”至“尚書”
○釋曰:言“會,大計”者,案宰夫職“日計曰成,月計曰要,歲計曰會”,故知會,大計也。云“主天下之大計”者,其職云“逆邦國、都鄙、官府”,是句考遍天下。云“若今尚書”者,漢之尚書亦主大計,故舉以況之也。
司書,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司書,主計會之簿書。○簿,步古反。后簿書皆同。
[疏]“主司書”至“簿書”
○釋曰:司書在此者,會計之事,司書主之,故其職云“凡上之用財用,必考于司會”。故連類在此也。注言“簿書”者,古有簡策以記事。若在君前,以笏記事。后代用簿。簿,今手版。故云吏當持簿,簿則簿書也。
職內,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徒二十人。職內,主入也。若今之泉所入謂之少內。○少,詩照反。
[疏]“職內”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邦之賦入,辨其財用之物而執其總”,入太府者,皆由職內,亦有府義,故鄭云“受用之府若職內”,故其職在此也。
○注“若今”至“少內”
○釋曰:漢之少內,亦主泉所入。案王氏《漢官解》云:“小官嗇夫各擅其職,謂倉庫少內嗇夫之屬,各自擅其條理所職主。”由此言之,少內藏聚,似今之少府,但官卑職碎,以少為名。
職歲,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徒二十人。主歲計以歲斷。○斷,丁亂反。
[疏]“職歲”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邦之賦出,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出賜之數,以待會計而考之。”總斷一歲之大計,故與司會同在此也。
職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賈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職幣”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式法以斂官府、都鄙與凡用邦財者之幣,以待上之賜予”,與職歲通職,故連類在此也。若然,此三職皆有府義,不得名府者,以財不久停故也。
司裘,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疏]“司裘”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為大裘,并掌皮”,亦有府義,故在此。
掌皮,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疏]“掌皮”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秋斂皮,冬斂革,春獻之”,亦有府義,故連類在此也。
內宰,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內宰,宮中官之長。
[疏]“內宰”至“十人”
○釋曰:名“內宰”者,對大宰治百官,內宰治婦人之事,故名內宰。然則大宰不稱外者,為兼統內也。案其職云“掌治王內之政令”,又教后已下婦德之事,以王事少暇,故次在此也。
○注“內宰”至“之長”
○釋曰:內宰與下女史已下為長,故鄭云“宮中官之長”。
內小臣,奄上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奄稱士者,異其賢。
[疏]“內小”至“八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后之命,正其服位”。案《夏官·大仆職》云:“出入王之大命,正其服位”,則此小臣侍后職與大仆侍王同,亦是佐后之事,故在此,用奄者,以其所掌在內故。
○注“奄稱士者異其賢”
○釋曰:案上酒人、漿人等奄并不稱士,則非士也。獨此云,以其有賢行命為士,故稱士也。案:《詩》巷伯,奄官也。注云:“巷伯,內小臣,小臣於宮中為近,故謂之巷伯。”必知巷伯與小臣為一人者,以其俱名奄。又言巷,亦宮中為近。又稱伯,長也。內小臣又稱士,亦是長義,故知一人也。
閽人,王宮每門四人,囿游亦如之。閽人,司昏晨以啟閉者。刑人墨者使守門。囿,御苑也。游,離宮也。○閽,音昏。囿,音又。斿,本亦作游,音由。
[疏]“閽人”至“如之”
○釋曰:在此者,以其掌守中門之禁,王宮在此,故亦在此。《周禮》之內,有同官別職,則此閽人每門及囿游同名閽人而職別。《山虞》、《澤虞》云“每大澤大山及川衡林衡”,亦是別職同官也。別官同職者,唯有官連耳。
○注“閽人”至“宮也”
○釋曰:云“閽人,司昏晨以啟閉”者,此《釋名》閽人之意。昏時閉門,則此名閽人也。晨時啟門,則《論語》謂之晨人也。皆以時事為名耳。又云“刑人墨者使守門”,此《秋官·掌戮》職文。鄭彼注云:“黥者無妨於禁御,欲使守門。”案其職云:“掌守中門之禁。”言中門,則唯雉門耳。而言每門者,彼言中門,據有禁守者言之。其實王之五門,皆使墨者守之。或解以為王有五門,四面皆有中門,故言每門,義亦通也。案《禮記》云:“古者不使刑人守門。”彼鄭注謂夏殷時。《公羊》云:“閽殺吳子馀祭,近刑人,輕死之道。”彼據人君加之寵,故云近刑人,輕死之道。若君有防衛,不親近,則非近刑人。其劓者使守關,以其丑惡遠之,不得約彼即以十二門皆使墨者也。《詩》云“昏椓靡共”,箋云“皆奄人”。彼據后宮門,故使奄者也。又云“囿御苑”者,案《詩》云:“王在靈囿”,注:“所以養禽獸,天子百里,諸侯四十里。”案《孟子》:齊宣王問《孟子》云:“文王之囿方七十里,猶以為小,寡人囿方四十里,猶以為大,何也?”孟子答:“文王之囿,芻蕘者往焉,雉兔者往焉,與民同之,故以為小,不亦宜乎!君之囿,民殺其麋鹿者,如殺人之罪,民以為大,不亦宜乎!”則文王之囿方七十里者,大於諸侯,小於天子故也。《白虎通》又云:“天子百里,大國四十里,次國三十里,小國二十里。”與《孟子》不同者,《白虎通》細別言之也。又云“游,離宮”者,囿是大苑,其門皆使閽人守之也。此離宮,即囿游之獸禁,故彼鄭云,謂囿之離宮小苑觀處也。或以為游亦謂城郭中興公所為者也。
寺人,王之正內五人。寺之言侍也。《詩》云“寺人孟子”。正內,路寢。
[疏]“寺人”至“五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之內人及女宮之戒令”,故在此。
○注“寺之”至“路寢”
○釋曰:云“寺之言侍”者,欲取親近侍御之義。此奄人也。知者,見僖二十四年:晉文公既入,呂、郤欲焚公宮。寺人披請見,公使讓之,且辭焉。披曰:“齊桓公置射鉤而使管仲相,君若易之,行者甚眾,豈唯刑臣。”彼寺人披自稱刑人,明寺人奄人也。若然,寺人既掌內人,不掌男子。而秦詩云:“欲見國君,先令寺人”,而掌男子者,彼秦仲,宣王命作大夫,始大,有車馬,其官未備,故寺人兼小臣,是以寺人得掌男子。《詩》云“寺人孟子”者,引證經寺人、孟子同也。又云“正內,路寢”者,寺人既不得在王之路寢,而云內正五人者,謂在后之路寢耳。若王之路寢,不得稱內;以后宮,故以內言之。故先鄭下注后六宮,前一后五,前一則路寢。
內豎,倍寺人之數。豎,未冠者之官名。○冠,古亂反。
[疏]“內豎”至“之數”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內外之通令,凡小事”。故與寺人連類在此也。
○注“豎未”至“官名”
○釋曰:《春秋左氏傳》叔孫穆子幸庚宗婦人而生牛,以為豎官。則亦童豎未冠者。必使童子為之者,鄭於其職注云:“使童豎通王內外之命,給小事者,以其無與為禮,出入便疾也。”
九嬪。嬪婦也。《昏義》曰:“古者天子后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以聽天下之內治,以明章婦順,故天下內和而家理也。”不列夫人于此官者,夫人之於后,猶三公之於王,坐而論婦禮,無官職。○嬪,符真反。治,直吏反。
[疏]“九嬪”
○釋曰:在此者,以其有婦德。其職云:“掌婦學之法,以教九御”,同是內宮之官,故亦在此。
○注“嬪婦也”至“官職”
○釋曰:引《昏義》者,彼是周之婦官之數,與此經婦人數同,故引以為證。案《禮記·上檀弓》云:“舜葬倉梧,蓋三妃未之從。”鄭注云:“帝嚳時立四妃,象后妃四星,其一明者為正妃,其三小者為次妃,帝堯因焉。至舜,不告而娶,不立正妃,但三夫人而已。夏后氏增以三三而九,為十二人。殷人又增以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周人上法帝嚳而立正妃,又三二十七,為八十一人,以增三十九并后,合百二十一人。其位:后也,夫人也,九嬪也,二十七世婦也,八十一女御也。”又云“不列夫人于此”,惟有九嬪已下,是無三夫人之數也。又云“夫人之於后,猶三公之於王,坐而論婦禮,無官職”者,謂三百六十官無三公之官。案《大司徒職》云:“二卿則公一人。”鄭注云:“三公者,內與王論道,中參六官之事,外與六卿之教。”又案《冬官·考工記》云:“坐而論道,謂之王公。”注云:“天子、諸侯。”然則公中合有三公,坐而論道無正職,故云“中參”、“外與”而已。三夫人亦然,故云“坐而論禮,無官職”,故不列之也。
世婦。不言數者,君子不茍於色,有婦德者充之,無則闕。
[疏]注“不言”至“則闕”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祭祀、賓客、喪紀、帥女宮而濯溉”,故亦在此。九嬪言數,而世婦、女御不言數者,君子不茍於色,有婦德乃充之。不言王而云君子者,謂君子為王,乃能不茍色也。九嬪言數者,欲見世婦、女御有德亦充。若九嬪無德,亦與世婦女御同闕,故特互其文,令義兩得見耳。
女御。《昏義》所謂御妻。御猶進也,侍也。
[疏]注“昏義”至“侍也”
○釋曰:彼不云“女御”而云“御妻”,御,進也,故彼引為一物也。又云“御猶進也,侍也”者,凡后下御,皆是后宮進在王寢侍息宴,故《女御職》云“掌御敘于王之燕寢”。是以訓御云進也、侍也。
女祝四人,奚八人。女祝,女奴曉祝事者。○祝,之六反,鄭又之又反。
[疏]“女祝”至“八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后之內祭祀,凡內禱祠之事。”故在此也。
○注“女祝”至“事者”
○釋曰:言女奴曉事,謂識文者為之也。
女史八人,奚十有六人。女史,女奴曉書者。
[疏]“女史”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后之禮職,內治之貳”,亦女奴曉文者為之。其職與王之大史掌禮同,故在此也。
典婦功,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工四人,賈四人,徒二十人。典,主也。典婦功者,主婦人絲枲功官之長。
[疏]“典婦”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婦式之法,以受嬪婦及內人女功之事赍。”故鄭注云:“典,主也。典婦功者,主婦人絲枲功官之長。”其職中赍是也。云“賈四人”者,以其絲枲有善惡、貴賤之事,故須賈人也。
典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賈四人,徒十有二人。
[疏]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絲入而辨其物。頒絲于外內工,皆以物授之。”因婦功,亦在此也。
典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枲,絲里反。
[疏]“典枲”
○釋曰:枲,麻也。案《喪服傳》云:“牡麻者,枲麻也。”則枲是雄麻,對苴是麻之有蕡實者也。在此者,與典婦功,亦連類在此也。
內司服,奄一人,女御二人,奚八人。內司服,主宮中裁縫宮之長。有女御者,以衣服進,或當於王,廣其禮,使無色過。○縫,戚奉容反,徐扶用反,下同。
[疏]“內司”至“八人”
○釋曰:以其掌后已下六服。言“內司服”者,非是對《春官·司服》男子服為內。但是男子之物不言外者,在外是其常也。故不須言外而外自顯。但以婦人在內,故婦人之事多言內。若不言內,無以得見婦人之物。不與春官司服同處者,以從內官之例,故在此。有“奄一人”者,以其衣服事多,須男子兼掌。以與婦人同處,故用奄也。
○注“內司服”至“色過”
○釋曰:言“主宮中裁縫官之長”者,謂其下文縫人為長。又云“有女御者,以衣服進,或當於王,廣其禮,使無色過”者,以此女御還是女奴曉進御衣服者,故與女酒、女祝、女史同號女也。以衣服進,謂進衣于王。王見之,或當王意,廣其禮,得與八十一女御同名。欲見百二十人外,兼有此女御之禮,王合御幸之,使王無淫色之過,故名女御也。
縫人,奄二人,女御八人,女工八十人,奚三十人。女工,女奴曉裁縫者。○縫,劉扶用反。
[疏]“縫人”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宮縫線之事,以縫王及后之衣服”,故在此也。奄二人,亦是縫線事多,須有男子故也。有女御者,義同於上也。有女工者,謂女奴巧者,鄭云“曉裁縫者”也。
染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染,如艷反,劉而儉反。
[疏]“染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染絲帛”,因婦人衣服,故亦連類在此也。
追師,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工二人,徒四人。追,治玉石之名。○追,丁回反,一曰雕。
[疏]“追師”至“四人”
○釋曰:在此者,職云:“掌王后之首服,為副、編、次、追衡、笄”,亦因婦人衣服,連類在此。
○注“治玉石之名”
○釋曰:《詩》云:“追琢其璋。”璋是玉為之,則追與琢皆是治玉石之名也。若然,男子首服在《夏官·弁師》者,以其男子,是陽義,又取夏時萬物長大,長大乃冠,故在夏官。此婦人,直取首服配衣,故與衣連類在此。若然,首反處下者,以冠履自相對,不與服為先后,故不在上也。
屨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工八人,徒四人。○屨,紀具反。
[疏]“屨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及后之服屨”,故從內官衣服,亦連類在此。若然,追師專掌婦人首服,此屨人兼男子,屨舄在下體,賤,故男子婦人同在此官也。
夏采,下士四人,史一人,徒四人。夏采,夏翟羽色。《禹貢》:徐州貢夏翟之羽。有虞氏以為緌,后世或無,故染鳥羽,象而用之,謂之夏采。○夏,戶雅反,注同。翟,雉名。采,如字,或作菜。翟,音狄。緌,如誰反。
[疏]“夏采”至“四人”
○釋曰:在此者,其職云:“掌大喪以冕服復于大祖,以乘車建緌復于四郊。”喪事是終,故在末職也。
○注“夏采”至“夏采”
○釋曰:案《爾雅》云:“伊洛而南,素質,五采皆備成章,曰翚。江淮而南,青質,五采皆備成章,謂之鷂。”此則夏翟之羽色也。又案《禹貢》徐州云:“羽畎夏翟”,是徐州貢夏翟之羽也。又云“有虞氏以為緌”者,《明堂位》云:“有虞氏之旂,夏后氏之緌。”注云:“有虞氏當言緌,夏后氏當言旂。”彼據虞氏始有緌,故云有虞氏以為緌也。又云“后世或無”者,案《冬官·考工記》有“鍾氏染羽”,若有自然鳥羽,何須染之乎?故云“后世或無”,則據此周時而言也,故染鳥羽而用之。謂之“夏采”者,夏即五色也。此職中注及彼注皆云“緌謂注旄於干首”,不云翟羽者,蓋注文不具耳。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