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周禮註疏》——鄭玄 註 / 賈公彥 疏

《周禮注疏》

卷三十二

弁師掌王之五冕,皆玄冕,朱里,延,紐,冕服有六,而言五冕者,大裘之冕綯無旒,不聯數也。延,冕之覆,在上,是以名焉。紐,小鼻在武上,笄所貫也。今時冠卷當簪者,廣袤以冠縰,其舊象與?○數,所主反。卷,起全反。簪,莊林反。袤,音茂。縰,所買反,劉霜綺反。與,音馀。

[疏]“弁師”至“延紐”

○釋曰:云“皆玄冕者,古者績麻三十升布,染之,上以玄,下以朱,衣之於冕之上下。云“延”者,即是上玄者。“紐”者,綴於冕,兩旁垂之,武兩旁作孔,以笄貫之,使得其牢固也。凡冕體,《周禮》無文。叔孫通作《漢禮器制度》,取法於周,今還取彼以釋之。按彼文,凡冕以版,廣八寸,長尺六寸,以此上玄下朱覆之,乃以五采繅繩貫五采玉,垂於延前后,謂之“邃延”。故《玉藻》云“天子玉藻,前后邃延,龍卷以祭”是也。

○注“冕服”至“象與”

○釋曰:云“冕服有六”者,按《司服》祭祀六服,皆連冕言之。今此惟云五冕者,但此弁師所掌冕,以旒為主,祭天用大裘,取質,其冕亦當無旒為質,故此不數之,惟有五冕耳,故云“王之五冕”也。云“延,冕之覆,在上”,按《玉藻》注:“延,冕上覆。”言雖不同,義則不異,皆以玄表覆之在冕上也。以爵弁前后平,則得弁稱。冕則前低一寸馀,得冕名,冕則俛也,以低為號也。云“紐,小鼻在武上,笄所貫也”者,今時冠卷當簪者。“廣袤以冠縰,其舊象與”者,古之紐武,笄貫之處,若今漢時冠卷當簪所貫者,於上下之廣及隨縰之袤以冠縰者,貫簪之處,當冠縰之中央。云“舊象”者,是周冕垂紐於武,貫笄之舊象。言“與”者,以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

五采繅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玉笄,朱纮。繅,雜文之名也。合五采絲為之繩,垂於延之前后,各十二,所謂邃延也。就,成也。繩之每一匝而貫五采玉,十二斿則十二玉也。每就間蓋一寸。朱纮,以朱組為纮也。纮一條,屬兩端於武。繅不言皆,有不皆者。此為袞衣之冕十二斿,則用玉二百八十八。鷩衣之冕繅九斿,用玉二百一十六。毳衣之冕七斿,用玉百六十八。希衣之冕五斿,用玉百二十。玄衣之冕三斿,用玉七十二。○繅,音早,司農云:“古藻字。”邃,息遂反,劉詩遂反。斿,音留,下同。屬,音燭。鷩,必滅反。希,張里反,劉豬履反。

[疏]“五采”至“朱纮”

○釋曰:言“五采藻十有二”者,此據袞冕而言,謂合五采絲為藻繩十二道,為十二旒也。“就皆五采玉十有二”者,此各據一旒而言,玉有五色,以青赤黃白黑於一旒之上,以此五色玉貫於藻繩之上,每玉間相去一寸,十二玉則十二寸。就,成也。以一玉為一成,結之,使不相并也。“玉笄朱纮”者,以玉笄貫之,又以組為纮,仰屬結之也。

○注“繅雜”至“十二”

○釋曰:云“繅,雜文”者,若水草之藻有五采,故云雜文之名也。云“所謂邃延也”者,謂《玉藻》文。云“繩之每一匝而貫五采玉,十二斿則十二玉也”者,以其云就皆五采玉十有二,明十二玉可知也。云“纮一條,屬兩端於武”者,謂以一條繩先屬一頭於左旁笄上,以一頭繞於頤下,至句上,於右相笄上繞之。是以鄭注《士冠禮》云:“有笄者屈組以為纮,垂為飾。無笄者纓而結其條。”彼有笄,據皮弁、爵弁。此五冕皆有笄,與彼同。此言屬於武者,據笄貫武,故以武言之,其實在笄。云“繅不言皆,有不皆”者,謂王之五冕,繅則有十二,有九,有七,有五,有三,其玉旒皆十二,故繅不言皆。有不皆者,則九旒已下是也。玉言皆,則五冕旒皆十二玉也。此經十二旒,據袞冕而言,是以鄭云“此為袞衣之冕十二旒”,以其十二旒旒各十二玉,前后二十四旒,故用二百八十八。已下計可知。

諸侯之繅斿九就,瑉玉三采,其馀如王之事。繅斿皆就,玉瑱,玉笄。“侯”當為“公”字之誤也。三采,朱、白、蒼也。其馀,謂延組皆玄覆朱里,與王同也。出此則異。繅斿皆就,皆三采也。每繅九成,則九旒也。公之冕用玉百六十二。玉瑱,塞耳者,故書“瑉”作“璑”。鄭司農云:“繅當為藻,繅古字也,藻今字也,同物同音。璑,惡玉名。”○侯,依注音公。瑉,本又作珉,亡貧反。瑱吐練反。璑音無。

[疏]“諸侯”至“玉笄”

○釋曰:諸公云“繅九就”,又云“繅斿皆就”,作文與上言“繅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繅玉別文,則繅有差降,玉無差降。此諸公繅玉同文,則惟有一冕而已,故鄭計一冕為九旒,旒各九玉。據冕九旒,不別計鷩冕已下,以其一冕而已。冠五服故也已下侯伯子男,亦皆一冕冠數服也。王不言玉瑱,於此言之者,王與諸侯互見為義,是以王言玄冕朱里延紐及朱纮,明諸侯亦有之,諸公言玉瑱,明王亦有之,是其互有也。

○注“侯當”至“玉名”

○釋曰:鄭知“侯”當為“公”者,以下別見諸侯,又此經云“九就”,當上公以九為節,故知是公也。知三采朱白蒼者,《聘禮記》“公侯伯繅藉三采,朱白蒼”,故知三采亦朱白蒼也。云“出此則異”者,異謂天子朱纮,諸侯當青組纮之等,不得與王同也。云“繅斿皆就,皆三采也。每繅九成,則九旒也”者,此釋有一冕九旒之意也。云“璑,惡玉名”者,按許氏《說文》:“璑,三采玉,從玉無聲。”以其三采,又非璑璠,故云“惡玉名”也。《說文》又云:“珉,石之美者,從玉民聲。”如是,經云“瑉玉三采”,當以璑為正,故先鄭從璑為惡玉名也。

王之皮弁,會五采玉璂,象邸,玉笄。故書“會”作“<骨會>。鄭司農云:“讀如馬會之會,謂以五采束發也。《士喪禮》曰:‘檜用組,乃笄。’檜讀與<骨會>同,書之異耳。說曰:‘以組束發乃著笄,謂之檜。’沛國人謂反紒為<骨會>。璂讀如綦車轂之綦。”玄謂會讀如大會之會。會,縫中也。璂讀如薄借綦之綦。綦,結也。皮弁之縫中,每貫結五采玉十二以為飾,謂之綦。《詩》云“會弁如星”,又曰“其弁伊綦”是也。邸,下柢也,以象骨為之。○會,劉古外反,注同,并“<骨會>”、“檜”二字亦同,或一音戶外反。璂,音其,本亦作璂。邸,丁禮反。著,張略反。紒,本又作紒,音計。綦,音其,下同。縫,扶用反,下同。薄,劉芳惡反。柢,丁禮反,劉音帝。

[疏]注“故書”至“為之”

○釋曰:先鄭以會為“五采束發”,讀經以為皮弁會五采,引《士喪禮》及沛國之事,后鄭皆不從,故以會謂縫中解之。先鄭讀從馬會,取會結之義。又讀“璂”如“車轂綦”之綦,直取音同,未知何義也。玄謂會如大會之會,漢歷有大會、小會,取會聚之義,故為縫中。又云“璂讀如薄借綦之綦。綦,結也”者,漢時有“薄借綦”之語,故讀從之。亦取結義,薄借之語未聞。云“皮弁之縫中,每貫結五采玉十二以為飾,謂之綦”者,天子以十二為節,約同冕旒也。引《詩》“會弁如星”者,《衛詩》,彼注云“會,謂弁之縫中,飾之以玉,皪皪而處,狀似星也”,與經義合,故為證也。“又曰‘其弁伊綦’是也”者,璂既為玉,又得為結義,得兩合耳。云“邸,下柢也”者,謂於弁內頂上,以象骨為柢。

王之弁绖,弁而加環绖。弁绖,王吊所服也。其弁如爵弁而素,所謂素冠也。而加環绖,環绖者,大如緦之麻绖,纏而不糾。《司服職》曰:“凡吊事,弁绖服。”

[疏]注“弁绖”至“绖服”

○釋曰:云“弁绖,王吊所服也”者,《司服》文。又《雜記》云“凡弁绖,其衰侈袂”,故知弁绖是王吊服。云“其弁如爵弁而素”者,按《曾子問》云:“麻弁绖。”鄭云:“麻弁绖者,布弁而加環绖也。”此不言麻者,皆素為之,故云而素也。云“所謂素冠”者,《詩》云“庶見素冠兮”,彼素冠謂祥冠,與此雖義別,同是素為之。云“而加環绖”者,謂先著素弁於下,乃上加環绖,故云加也。“環绖者,大如緦之绖”者,緦麻绖,五服之輕者,吊服乃五服之外,故約同之。但緦之绖則兩股,此環绖以一股,纏之不糾,粗細同耳。引《司服》者,證弁绖是吊服之绖。

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韋弁、皮弁、弁绖,各以其等為之,而掌其禁令。各以其等,繅斿玉璂如其命數也。冕則侯伯繅七就,用玉九十八。子男繅五就,用玉五十,繅玉皆三采。孤繅四就,用玉三十二。三命之卿繅三就,用玉十八。再命之大夫藻再就,用玉八,藻玉皆朱綠。韋弁、皮弁則侯伯璂飾七,子男璂飾五,玉亦三采。孤則璂飾四,三命之卿璂飾三,再命之大夫璂飾二,玉亦二采。弁绖之弁,其辟積如冕繅之就然。庶人吊者素委貌。一命之大夫冕而無斿,士變冕為爵弁。其韋弁皮弁之會無結飾,弁绖之弁不辟積。禁令者,不得相僣逾也。《玉藻》曰:“君未有命,不敢即乘服。”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韋弁、皮弁矣。不言服弁,服弁自天子以下,無飾無等。○辟積,必亦反,劉傳歷反,下同。

[疏]“諸侯”至“禁令”

○釋曰:“諸侯”者,上已言公,則此諸侯謂侯伯子男。云“及孤卿大夫”者,此文既承諸侯之下,故鄭以為諸侯之孤卿大夫解之也。既不別見天子之臣,文中可以兼之。上天子與公不言韋弁,此言之,亦是互見之義。云各以其等為之,不言爵而言等,則依命數矣。

○注“各以”至“無等”

○釋曰:云“各以其等謂藻旒玉璂如其命數也”者,經云“冕”,故云旒;經云“弁”,故云璂;如其命數,釋經云“等”也。侯伯子男之冕,亦據一冕如上公矣。侯伯子男繅玉皆三采者,亦約《聘禮記》“藻三采,朱白蒼”而言之。四命已下,皆據《典命》公之孤四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其大夫二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而言。二采朱綠,亦據《聘禮記》“聘臣藻皆二采朱綠”而言也。云“弁绖之弁,其辟積如冕繅之就然”者,以其吊服非吉,故無飾,故辟積有就也。云“庶人吊者素委貌”者,此經不云庶人,鄭園此者,以有大夫已上,因言庶人,且欲從下向上,因推出士變冕為爵弁之意也。云“一命之大夫冕而無旒”者,此亦無文,鄭知然者,凡冕旒所以為文飾,一命若有,則止一旒一玉而已,非華美。又見一命大夫衣無章,士又避之,變冕為爵弁。若一命大夫有旒,士則不須變冕為爵弁,直服無旒之冕矣,故知一命大夫無旒也。若然,爵弁制如冕,但無旒為異,則無旒之冕亦與爵弁不殊。得謂之冕者,但無旒之冕亦前低一寸馀,故亦得冕名也。云“韋弁皮弁之會無結,飾弁绖之弁不辟積”者,一命大夫及士冕弁既無旒,故知無此等。云“禁令者,不得相僣逾”,而引《玉藻》“君未有命,不敢即乘服”者,彼諸侯之卿大夫聘於天子,天子賜之冕服,歸國告君,得君命乃服之,未得君命,則為僣逾,故引為證也。云“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韋弁、皮弁矣”者,玄冠,繅布衣,繅帶,素蹕,天子以為田服,即諸侯及臣之朝服,亦皮弁之類。不言之者,兼於韋弁、皮弁也。云“不言服弁”,服弁即衰绖喪服也。云“不言之者,自天子以下,無飾無等”者,則喪服自天子達士,共一章是也。自此一經,總包諸侯及臣,不言天子之臣,但天子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士三命以下,冕弁之屬亦各以其等為之可知。

司甲闕。

司兵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與其等,以待軍事。五盾,干櫓之屬,其名未盡聞也。等謂功沽上下。鄭司農云:“五兵者,戈、殳、戟、酋矛、夷矛。”○櫓,音魯。

[疏]“司兵”至“軍事”

○釋曰:言“各辨其物與其等”者,五兵五盾,各有物色與其善惡、長短、大小之等。云“以待軍事”者,按此下有舞者兵及廞五兵,直云“以待軍事”者,五兵五盾以軍事為主故也。

○注“五盾”至“夷矛”

○釋曰:鄭云“五盾,干櫓之屬,其名未盡聞也”者,按《祭統》云“朱干玉戚以舞《大武》”,《秦詩》云“蒙伐有苑”,注云“伐,中干”,《左氏傳》“建大車之輪以為櫓,而當一隊”,則有朱干、中干及櫓,聞其三者,二者未聞,故云其名未盡聞也。云“等謂功沽上下”者,功謂善者,為上等。沽謂粗惡者,為下等也。必知有此法者,見《槁人職》云“書其等以饗工,乘其事,試其弓弩,以下上其食”,明兵盾亦當然。先鄭云“五兵者,戈、殳、戟、酋矛、夷矛”者,此謂車之五兵,故下注云“車之五兵,司農所云者是也”。

及授兵,從司馬之法以頒之。及其受兵輸,亦如之。及其用兵,亦如之。從司馬之法,令師旅卒兩人數所用多少也。兵輸,謂師還有司還兵也。用兵,謂出給衛守。○卒,子忽反,下同。

[疏]注“司馬”至“衛守

○釋曰:云“授兵從司馬之法”者,司馬主六軍,是一官之長,先受於王命,知多少,乃始出軍,故從司馬法以頒之。鄭知用兵是出給衛守者,以其既言授兵,下別言用兵,明是衛守之處須兵者也。

祭祀,授舞者兵。授以朱干玉戚之屬。

[疏]注“授以”至“之屬”

○釋曰:鄭知此兵是“朱干玉戚”者,《祭統》云:“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則《大武》用朱干玉戚矣。又按下《司戈盾》云:“祭祀,授旅賁殳,故士戈盾。”司兵尊於司戈盾,明所授兵據以《大武》朱干玉戚也。其司干所授者,又是羽籥之等,非干戚可知也。

大喪,廞五兵。故書“廞”為“淫”。鄭司農云:“淫,陳也。淫讀為廞。”玄謂廞,興也。興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士喪禮》下篇有甲胄干笮。○廞,虛金反。興,虛應反,下同。笮,字又作筰,側白反,劉丑伯反。

[疏]注“故書”至“干笮”

○釋曰:先鄭一部之內,“廞”皆從“淫”,故云淫為陳。后鄭皆不從者,以為廞興解之者,見《司服》云“大喪,共其復衣服、斂衣服,掌其陳序”,《圉人職》云“凡賓客、喪紀,牽馬而入陳。廞馬亦如之”。以此言之,廞陳既別,則廞不得為陳,以興象為義也。云“興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者,按《既夕禮》,明器之用器有弓矢,役器之內甲胄干笮。彼雖不具五兵,此既言五兵,明五者皆有也。故鄭引《士喪禮下篇》甲胄干笮為證。言《士喪禮下篇》,即《既夕禮》也。言《士喪禮下篇》者,以其《士喪》論葬事,《士喪》與《既夕》二篇同有記,皆在《既夕篇》下,故二篇連言之也。按彼注,笮謂矢服也。

軍事,建車之五兵。會同亦如之。車之五兵,鄭司農所云者是也。步卒之五兵,則無夷矛,而有弓矢。

[疏]“軍事”至“如之”

○釋曰:云“建車之五兵”者,凡器在車,皆有鐵器屈之,在車較及輿,以兵插而建之,故有出先刃、入后刃之事。

○注“鄭司”至“弓矢”

○釋曰:“鄭司農所云者是也”,即上文注是也。必知如先鄭義者,見《考工記·廬人》云:“戈、殳、戟、酋矛、夷矛乃云六建既備,車不反覆。”注“六建,五兵與人也”。以是故從司農所云也。云“步卒之五兵,則無夷矛而有弓矢”者,即《司右》注引《司馬法》所云者是也。有弓矢是能用五兵者,若前驅所建則有四兵,故《詩》云“伯也執殳,為王前驅”,注引《考工記》車有六等之數,除軫與人四兵為證是也。

司戈盾掌戈盾之物而頒之。分與授用。

[疏]注“分與授用”

○釋曰:“分與授用”者,即下文祭祀會同之等皆是。

祭祀,授旅賁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亦如之。亦頒之也。故士,王族故士也,與旅賁當事則衛王也。殳如杖,長尋有四尺。

[疏]注“亦頒”至“四尺”

○釋曰:云“故士王族故士”者,據《司士》而言。云“與旅賁當事則衛王”者,按旅賁氏掌執戈盾而趨,此執殳者,以其與故士同衛王時,以為儀衛,故不執戈盾。知“殳如杖”者,廬人所為,不見有刃,故知如杖。知“尋有四尺”者,車有六等,云殳長尋有四尺,崇於人四尺也。

軍旅、會同,授貳車戈盾,建乘車之戈盾,授旅賁及虎士戈盾。乘車,王所乘車也。軍旅則革路,會同則金路。○乘,繩證反,后“乘馬”、“陪乘”、“參乘”皆準此,注“王所乘車”依字讀。

[疏]“軍旅”至“戈盾”

○釋曰:軍旅會同皆貳車,貳皆有車右,故授之以戈盾。云“乘車之戈盾”者,王所乘車有車右,故建戈盾。“授旅賁氏及虎士戈盾”者,衛王故也。

○注“乘車”至“則金路”

○釋曰:軍旅乘革路,會同乘金路,皆《巾車》文。會同則彼以賓,一也。

及舍,設藩盾,行則斂之。舍,止也。藩盾,盾可以藩衛者,如今之扶蘇與?○與,音馀。

[疏]注“舍止”至“蘇與”

○釋曰:按《掌舍》,王行止住不言設藩盾者,當宿衛之事,非止一重,除彼梐枑車宮之外,別有此藩盾之等也。云“如今扶蘇”者,舉漢法以況之也。

司弓矢掌六弓四弩八矢之法,辨其名物,而掌其守藏與其出入。法,曲直長短之數。○守,劉于又反,亦如字,下“攻守”同。藏,才浪反,沈如字。

[疏]“司弓”至“出入”

○釋曰:此經與下為目。“辨其名物”者,六弓八矢,各有名號物色,出入者頒之受之。

○注“法曲”至“之數”

○釋曰:“曲直”者,謂若“王弓弧弓合九成規”,已下或合七、合五、合三,是曲者合少,直者合多。“長短”者,《弓人》云:“弓之上制,六尺六寸,中制六尺三寸,下制六尺。”是其長短也。

中春獻弓弩,中秋獻矢箙。弓弩成於和,矢箙成於堅。箙,盛矢器也,以獸皮為之。○中,音仲,下同。箙,音服,《詩》云:“象弭魚服。”盛,音成。

[疏]注“弓弩”至“為之”

○釋曰:矢箙獸皮為之者,按《詩》云“象弭魚箙”,雖不言用獸,蓋魚之似獸者為之。若然,此獸則魚形也。惟有《國語》云“檿弧箕箙”,不用獸皮也。

及其頒之,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質者,夾弓、庾弓以授射犴侯、鳥獸者,唐弓、大弓以授學射者、使者、勞者。王、弧、夾、庾、唐、大六者,弓異體之名也。往體寡,來體多,曰王、弧。往體多,來體寡,曰夾、庾。往體來體若一,曰唐、大。甲革,革甲也。《春秋傳》曰:“蹲甲射之。”質,正也。樹椹以為射正。射甲與椹,試弓習武也。犴侯五十步,及射鳥獸,皆近射也。近射用弱弓,則射大侯者用王、弧,射參侯者用唐、大矣。學射者弓用中,后習強弱則易也。使者、勞者弓亦用中,遠近可也。勞者,勤勞王事,若晉文侯、文公受王弓矢之賜者。故書椹為鞎,鄭司農云:“椹字或作鞎,非是也。《圉師職》曰:‘射則充椹質。’又此《司弓矢職》曰:‘澤共射椹質之弓矢。’言射椹質自有弓,謂王、弧弓也。以此觀之,言鞎質者非。”○射甲,食亦反,下以意求之。椹,張林反。夾,占洽反,劉古協反。庾,師儒相傳讀庚,本或作庾。犴,音岸,又音雁。使者,所吏反,注同。蹲,音存,劉才官反。參,素感反。易,以豉反。鞎,戶根反,一音魂,或胡本反,李音艮,一音居言反,又音很。

[疏]“及其”至“勞者”

○釋曰:此經六弓,強弱相對,而言王、弧直,往體寡,夾、庾曲,往體多,故四者自對先自,唐、大往來若一,故退之在后也。

○注“王弧”至“者非”

○釋曰:云“六者,弓異體之名也”者,即所引弓人之職往體來體之等是也,此據體而言。若以色而言,即《春秋》、《尚書》所云彤弓、玈弓之等是也。云“甲革,革甲也”者,欲見甲以革為之,其實一物也。引《春秋傳》者,事在成十六年,楚之養由基善射之事。云“質,正也。樹椹以為射正”者,謂若賓射之正然也。云“射甲與椹試弓習武也”者,見《圉人》云“澤則共椹質”,是在澤宮中試弓習武也。云“犴侯五十步,及射鳥獸,皆近射也。近射用弱弓,則射大侯者用王、弧,射參侯者用唐、大矣”者,此據諸侯言之。若據天子,則用王、弧射虎侯,用唐、大射熊侯,用夾、庾射豹侯也。云“學射者弓用中,后習強弱則易也”者,用中,謂唐、大往來體如一,是中也。云“使者、勞者弓亦用中,遠近可也”者,使有遠有近皆可也。云“勞者,勤勞王事,若晉文侯”者,謂《文侯之命》賜之彤弓、旅弓是也。云“文公”者,謂僖二十八年,晉文公敗楚於城濮,襄王賜之以彤弓、旅弓是也。

其矢箙皆從其弓。從弓數也。每弓者一箙百矢。

[疏]注“從弓”至“百矢”

○釋曰:云“從弓數也”者,以經云“矢箙皆從其弓”,故知從弓數也。云“每弓者一箙百矢”者,按《文侯之命》及僖二十八年晉文公受弓矢,皆云“彤弓一,彤矢百”,雖是所賜之弓矢,射之弓矢約同之。按《詩·頌》云“束矢其搜”,毛注云“五十矢為束”,鄭從之。至此為百矢者,無正文,鄭兩從不定也。

凡弩,夾、庾利攻守,唐、大利車戰、野戰。攻城壘者與其自守者相迫近,弱弩發疾也。車戰、野戰,進退非強則不及。弩無王、弧,王、弧恒服弦,往體少者,使矢不疾。○攻,如字,劉音貢。強,其丈反,又其良反。

[疏]注“攻城”至“不疾”

○釋曰:云“攻城壘”者,城謂城郭,壘謂軍壁,若宣公十二年云“御靡旌壁壘而還”之類也。云“與其自守”者,即城壘也。云“弩無王弧,王弧恒服弦”者,按上弓有六等,有王、弧,至此弩,以有夾、庾等四種,故云“弩無王、弧”也。“恒服弦”者,若弓用則服弦,不用則弛。惟弩則用與不用,一張之后,竟不弛,故云恒服弦也。若然,恒服弦用弱者,以其強弓久不弛則就弦,弱則隨體不就弦也。又王、弧往體少,使之恒服弦,則使矢不疾,故不用也。

凡矢,枉矢、絜矢利火射,用諸守城、車戰,殺矢、鍭矢用諸近射、田獵,矰矢、茀矢用諸弋射,恒矢、痺矢用諸散射。此八矢者,弓弩各有四焉。枉矢殺矢、矰矢、恒矢,弓所用也。絜矢、鍭矢、茀矢、庳矢,弩所用也。枉矢者,取名變星,飛行有光,今之飛矛是也,或謂之兵。矢絜矢象焉。二者皆可結火以射敵、守城、車戰。前於重后微輕,行疾也。殺矢,言中則死。鍭矢象焉,鍭之言候也。二者皆可以司候射敵之近者及禽獸,前尤重,中深,而不可遠也。結繳於矢謂之矰。矰,高也。茀矢象焉,茀之言刜也。二者皆可以弋飛鳥,刜羅之也。前於重,又微輕,行不低也。《詩》云:“弋鳧與雁。”恒矢,安居之矢也。痺矢象焉。二者皆可以散射也,謂禮射及習射也。前后訂,其行平也。凡矢之制,枉矢之屬五分,二在前,三在后。殺矢之屬參分,一在前,二在后。矰矢之屬七分,三在前,四在后。恒矢之屬軒輞中,所謂志也。鄭司農云:“庳矢,讀為人罷短之罷玄謂庳讀如痺病之痺,痺之言倫比。○枉,紆往反。絜,劉苦結反,又音結,一音戶結反,弩矢也。鍭,音候,劉音侯,弩矢。矰,音增。茀,劉扶弗反,李一音孚忽反,一音,或音弗,弩矢。痺,方二反,弩矢。散,素旦反,注同。中,丁仲反,下“中深”、“射中”同。繳,章藥反。刜,孚物反。訂,李音亭,呂沈同,劉當定反。輖,音周,一音定周反。痺,方二反。比,毗志反。

[疏]注“此八矢者”至“言倫比”

○釋曰:鄭知此八矢弓弩各有四者,以上文六弓四弩俱陳,於下總列八矢,則知八矢為弓弩所設,故鄭分之,四矢屬弓,四矢屬弩也。八矢兩兩相附,必知在上者屬弓,在下者屬弩者,此上文六弓在上,四弩在下,故還以在上配弓,在下配弩也。云“枉矢者,取名變星,飛行有光,今之飛矛是也”者,按《辀人》云“弧旌枉矢,以象弧也”,按《孝經緯·援神契》云“枉矢射慝”。《考異郵》曰:“枉矢精,狀如流星,蛇行有尾見。”《天文志》曰:“枉矢,狀大流星,是其狀變之星,行時有光”,故鄭云“枉矢者,取名變星,飛行有光”。漢時名此矢為飛矛,故舉以為說也。云“或謂之兵矢”者,《矢人職》文云“絜矢象焉”者,謂輕重象枉矢也。云“二者皆可結火以射敵、守城、車戰”者,故鄭《矢人職》注以枉、絜二矢俱為兵矢。云“前於重后微輕,行疾也”者,以殺矢三分一在前,二在后,是最重者也。此枉、絜二矢則五分,二在前,三在后。云前於重又微輕,微輕對己下矰矢、恒矢等為最輕也。云“殺矢,言中則死”者,解稱殺矢之名,以其最重,中則死故也。云“鍭矢象焉”者,亦尤重者也。云“二者皆可以司候射敵之近者及禽獸”者,釋經用“諸近射田獵”之文。云“前尤重,中深,而不可遠也”者,以其三分一在前,二在后,故云尤重。中深,故殺,名不可遠,故用之近射也。云“結繳於矢謂之矰。矰,高也”者,繳則繩也,謂結繩於矢以弋射鳥獸者。言矰高者,欲取向上射飛鳥之義也。云“茀矢象焉”者,亦結繳為射也。云“茀之言刜也,二者皆可以弋飛鳥,刜羅之也”者,解結繳以羅取而刜殺之義。云“前於重又微輕”者,此又對枉矢絜矢五分者是重,此於五分之重,又微輕於彼,以此矢七分故也。引《詩》者,證弋是取禽鳥之義也。云“恒矢,安居之矢也”者,按《弓人》有“其人安”、“其弓安”、“其矢安”之文,則此恒矢軒輖訂,是安居之矢也。云“庳矢象焉,二者皆可以散射也者,謂禮射及習射”者,已上六矢,皆用之攻守及弋射,惟此矢云散射,明散射是禮射也。其禮射者,即大射、賓射、燕射之等皆是,其習,亦於此三射中為之,故并言之也。云“前后訂,其行平也”者,以矰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后,則知此八分,四在前,四在后,即行平也。云“凡矢之制枉矢之屬”至“四在后”,皆《矢人職》文。云“恒矢之屬軒輖中,所謂志也”者,《既夕記》云:“志一乘軒輖中”是也。先鄭云庳矢讀為人罷短之罷,此依俗讀,於義無取。“玄謂庳讀為痺病之痺,痺之言倫比”,倫比則與安居之義同也。此八矢六弓四弩不相配者,以四矢配四弩,於義為可,以四矢配六弓,其數參差,不可相當,故不得相配,但依六弓四弩與矢,隨義相當而用之。

天子之弓合九而成規,諸侯合七而成規大夫合五而成規,士合三而成規,句者謂之弊弓。體往來之衰也。往體寡來體多則合多往體多,來體寡則合少而圜。弊猶惡也。句者惡則直者善矣。○弊,婢世反,徐扶滅反。衰,初危反。圜,音圓。

[疏]“天子”至“弊弓”

○釋曰:按上注而言王、弧射大侯,夾、庾射犴侯言之,則天子之弓王、弧也,以其往體寡,故合九成規。諸侯之弓則唐大,以其往來體若一,故合七成規。大夫之弓則夾庾,以其往體多,故合五成規也。士之弓則六弓之外句曲,合三成規。云“句者謂之弊弓”者,但句之至極,無過合三,合三之外,雖別言句者,還指合三者而言耳。按天子諸侯三侯,士與大夫同射近侯,與大夫別侯之法。今以士合三,與大夫弓別者,以士與大夫尊卑次,暫以合三者托之于士,其實士無合三之弓也。

○注“體往”至“善矣”

○釋曰:云“體往來之衰也”者,此皆據角弓及張,不被弦而合之。從合九、合七、合五、合三,降殺以兩,故言衰也。云“往體寡來體多則合多”者,據王、弧而言。云“往體多來體寡則合少而圜”者,據夾、庾而說。不言唐、大者,在此二者中間可知。

凡祭祀,共射牲之弓矢。射牲,示親殺也。殺牲,非尊者所親,惟射為可。《國語》曰:“禘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

[疏]“凡祭”至“弓矢”

○釋曰:言“凡”,語廣,則天地宗廟皆有射牲之事。

○注“射牲”至“其牲”

○釋曰:言“殺牲,非尊者所親,惟射為可者”,按《禮記》“君親制祭”,《詩》云“執其鸞刀,以啟其毛”,則射外兼為,而言惟射者,彼亦示行之,非正制之耳。引《國語》者,欲見有射牲之事,彼據祭天而言。

澤,共射椹質之弓矢。鄭司農云:“澤,澤宮也,所以習射選士之處也。”《射義》曰:“天子將祭,必先習射於澤。澤者,所以擇士也。已射於澤,而后射於射宮,射中者得與於祭。○與,音預。

[疏]注“鄭司”至“於祭”

○釋曰:此所共弓矢,據王、弧,故上云“王弓、弧弓以射甲革椹質”。引《射義》,欲見射椹質是試弓習武在澤宮也。

大射、燕射,共弓矢如數并夾。如數,如當射者之數也。每人一弓乘矢,并夾,矢{爾}也。○夾,音甲,注同。乘,繩證反,四矢曰乘矢。{爾},劉奴輒反,又女十反。

[疏]注“如數”至“{爾}也”

○釋曰:知每人四矢者,見《大射》、《鄉射禮》皆人各乘矢也。云“并夾矢{爾}也”者,矢{爾}之言,出於漢時。

大喪,共明弓矢。弓矢,明器之用器也。《士喪禮下篇》曰:“用器弓矢。”

[疏]“大喪共明弓矢”

○釋曰:云“明器之用器也”者,明器中有用器、役器,役器中有甲胄、干笮,用器中有弓矢,故鄭還引用器為證也。

凡師役、會同,頒弓弩各以其物,從授兵至之儀。物,弓弩矢箙之屬。○從,才用反。

[疏]“凡師”至“之儀”

○釋曰:言“師役”,據王巡狩、征伐而言,與會同異,頒弓弩則不殊也。

田弋,充籠箙矢,共矰矢。籠,竹箙也。矰矢不在箙者,為其相繞亂,將用乃共之。○籠,也東反。為,于偽反。

[疏]注“籠竹”至“共之”

○釋曰:田,謂四時田時。弋,謂弋鳧與雁。云“充籠箙矢”者,籠箙,皆盛矢物,及矢皆共之。云“共矰矢”者,謂矢之有繳者。云“矰矢不在箙”者,以其共矰矢,在箙下別言之,故言不在箙也。

凡亡矢者,弗用則更。更,償也。用而棄之則不償。○更,音庚,注同。

繕人掌王之用弓、弩、矢、箙、矰、弋、抉、拾。鄭司農云:“抉者,所以縱弦也。拾者,所以引弦也。”《詩》云:“抉拾既次。”《詩》家說或謂抉謂引弦彄也,拾謂韝捍也。玄謂抉,挾矢時所以持弦飾也,著右手巨指。《士喪禮》曰:“抉,用正王棘若檡棘。”則天子用象骨與?韝捍著左臂里,以韋為之。○抉,古穴反,注同。彄,苦侯反。韝,古侯反,劉云彄字之異者。捍,胡旦反。挾,子協反,一音戶牒反。著,丁略反,或直略反,下同。檡,劉音澤,又音亦,一音徒洛反。與,音馀。

[疏]“繕人”至“抉拾”

○釋曰:此繕人所掌王之用弓弩者,謂司弓矢選擇大善者入,繕人以共王用也。

○注“鄭司”至“為之”

○釋曰:先鄭所解抉拾,二家為說,前非后是,故后鄭增成其義,引《士喪禮》者,欲見兇時有文,吉時無文,約出吉禮也,無正文,故云“天子用象骨與”。韝用韋,雖不言“與”,亦同疑可知。

掌詔王射,告王當射之節。

[疏]注“告王當射之節”

○釋曰:王射,先行燕禮,以大夫為賓,賓與王為耦。所告之事,亦如《大射禮》大射正告公之儀。

贊王弓矢之事,授之,受之。

[疏]注“授之受之”

○釋曰:按《大射禮》,大射正授弓,小臣授矢。天子禮,繕人授之,受之。按《大仆職》已授之受之,此又為者,大仆尊,大仆贊時,此官助贊也。

凡乘車,充其籠箙,載其弓弩,充籠箙以盛矢。

[疏]“凡乘”至“弓弩”

○釋曰:繕人惟主王所乘之車而言吉,凡乘車,則除革路之外,玉、金、象、木之車,車皆有右,備制非常,皆充其籠箙及所載弓矢。

○注“充籠箙者以矢”

○釋曰:以籠是盛矢器,今云充之,明所充實者是矢可知也。

既射則斂之。斂,藏之也。《詩》云:“彤弓弨兮,受言藏之。”○弨,昌遙反。

[疏]注“斂藏”至“藏之”

○釋曰:所斂者,惟據王所乘車上有弓矢者,既射,還斂取藏之,引《詩》,證既射弛而藏之義也。

無會計。亡敗多少不計。○會,古外反,下“大會”同,后“會計”之類放此。

[疏]“無會計”

○釋曰:以其王所費損,故不會計之。

槁人掌受財于職金,以赍其工。赍其工者,給市財用之直。○赍音咨,后皆同也。

[疏]“槁人”至“其工”

○釋曰:“掌受財于職金”者,謂有罪人出贖之物,金罰、貨罰,故須財者往受之。

○注“赍其”至“之直”

○釋曰:弓弩矢箙,皆是冬官百工造之,故云“赍其工者,給市財用之直”也。

弓六物為三等,弩四物亦如之。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宜。《弓人職》曰:“弓長六尺六寸,謂之上制,上士服之。弓長六尺三寸,謂之中制,中士服之。弓長六尺,謂之下制,下士服之。”弩及矢箙長短之制,未聞。

[疏]“弓六”至“如之”

○釋曰:《弓人》惟云弓之長短,不言弩之長短,蓋當與弓同。但無文,故注亦云“未聞”。

○注“三等”至“未聞”

○釋曰:云“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宜”者,皆據凡人長短為上中下士,非謂命數者也。此經惟言弓弩,不言矢箙,以下經有矢箙,因此弩并云未聞。按《矢人》造矢云“五分其長而羽其一”,注云:“羽者,六寸。”其羽六寸,則矢長三尺,而此云矢未聞者,彼矢長三尺,約而言之,亦無正文。且弓之長短既不同,明矢亦當有差等,其矢之差等未聞,及箙亦未聞也。但弓六物為三等不言“皆”者,下別言弩,故六弓不言皆。下矢八物皆三等言皆者,矢八物中兼有弩矢,故須言皆也。

矢八物皆三等,箙亦如之。春獻素,秋獻成。矢箙,春作秋成。

[疏]“矢八”至“獻成”

○釋曰:按《司弓矢》注,弓弩各有四矢,應作四等,而言三等,蓋據長短為三等法。《矢人》注“矢長三尺”者,假設言之,弩既無長短之文,矢亦未聞長短也。若然,箙隨矢長,則弓之矢箙與弓矢齊,弩之矢箙亦與弩矢齊。但矢既未聞,故箙亦未聞也。

○注“矢箙春作秋成”

○釋曰:按《士喪禮》,明器有獻素獻成,注云:“形法定為素,飾治畢為成。”此矢箙亦然。

書其等以饗工。鄭司農云:“書工功拙高下之等,以制其饗食也。”玄謂饗,酒肴勞之也。上工作上等,其饗厚。下工作下等,其饗薄。○勞,洛報反。

[疏]注“鄭司”至“饗薄”

○釋曰:按下文自有下上其食,此文饗據以酒肴饗之。先鄭以饗為食,非,故后鄭不從。后鄭不言中饗者,舉有上下,明有中可知也。

乘其事,試其弓弩,以下上其食而誅賞。鄭司農云:“乘,計也,計其事之成功也。”故書“試”為“考”。玄謂考之而善,則上其食,尤善又賞之,否者反此。○試,音考,出注。下上,時掌反,注同。

[疏]注“鄭司”至“反此”

○釋曰:云“故書試為考”,后鄭亦從考為義也。

乃入功于司弓矢及繕人。功,成。凡赍財與其出入,皆在槁人,以待會而考之,亡者闕之。皆在槁人者,所赍工之財及弓弩矢箙,出入其簿書,槁人藏之。闕猶除也。弓弩矢箙棄亡者除之,計今見在者。○見,賢遍反。

[疏]“乃入”至“闕之”

○釋曰:數事皆在槁人者,以瑽人是弓矢官之主,故皆有簿書藏之也。

戎右掌戎車之兵革使。使謂王使以兵,有所誅斬也。《春秋傳》曰:“戰於殽,晉梁弘御戎,萊駒為右。戰之明日,襄公縛秦囚,使萊駒以戈斬之。”○使,色吏反,注“使謂”同。

[疏]注“使謂”至“斬之”

○釋曰:戎右者,與君同車,在車之右,執戈盾,備制非常,并充兵中使役,故云“掌戎車之兵革使”,謂執兵著甲之使也。引《春秋》者,文二年《左傳》文。秦晉戰於殽,時囚呼,萊駒失戈,引之者,證戎右以兵革使事。

詔贊王鼓。既告王當鼓之節,又助擊之。

[疏]注“既告”至“擊之”

○釋曰:大仆已贊王鼓,此亦同是助擊其馀面也。

傳王命于陳中。為王大言之也。○傳,直宣反,下注“傳敦”同。陳,直慎反,劉直吝反。為,于偽反,下“為眾”同。會同,充革車。會同王雖乘金路,猶以革路從行也。充之者,謂居左也。《曲禮》曰:“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

[疏]注“會同”至“曠左”

○釋曰:知會同王乘金路者,《巾車》云“金路以賓”,是也。此言充革車,故知猶以革路從。云“充之者,謂居左也”者,尊者左載,王既不乘,故戎右居左贊王處,是以引《曲禮》為證。彼注云“君在,惡空其位”是也。

盟,則以玉敦辟盟,遂役之。鄭司農云:“敦,器名也。辟,法也。”玄謂將歃血者,先執其器,為眾陳其載辭,使心皆開辟也。役之者,傳敦血,授當歃者。○敦,音對,劉又都愛反,沈都回反,注同。歃,所洽反,徐所輒反。

[疏]注“鄭司”至“歃者”

○釋曰:先鄭以辟為法,此無取於法義,故后鄭為開辟盟者之心。云“將歃血者,先執其器”者,凡盟,先割牛耳,盛於珠盤,以王敦盛血,戎右執此敦血為陳其盟約之辭,使心開辟,乃歃之。

贊牛耳桃茢。鄭司農云:“贊牛耳,《春秋傳》所謂執牛耳者。故書‘茢’為‘滅’,杜子春云‘滅當為厲’。”玄謂尸盟者割牛耳取血,助為之,及血在敦中,以桃茢沸之,又助之也。耳者盛以珠盤,尸盟者執之,桃鬼所畏也。茢,苕帚,所以掃不祥。○茢,音列,沈音例。盛,音成。苕,音條。帚,之受反。

[疏]注“鄭司”至“不祥”

○釋曰:引《春秋》者,按哀十七年,公會齊侯,盟于蒙。孟武伯問於高柴曰:“諸侯盟,誰執牛耳?”季羔曰:“鄫衍之役,吳公子姑曹。”注云:“在七年。”“發陽之役,衛石魋。”注云:“發陽,鄖也,在十二年。”武伯曰:“然則彘也。”以其魯於齊為小國故也。云“玄謂尸盟者割牛耳”者,尸盟即是小國也。云“桃鬼所畏也。茢,苕帚,所以埽不祥”者,殺牲取血,旁有不祥,故執此二者於血側也。

齊右掌祭祀、會同、賓客前齊車,王乘則持馬,行則陪乘。齊車,金路,王自整齊之車也。前之者,已駕王未乘之時。陪乘,參乘,謂車右也。齊右與齊仆同車,而有祭祀之事,則兼玉路之右,然則戎右兼田右與?○齊,側皆反,下“齊車”、“齊仆”皆同。乘,劉繩證反,沈音繩。與,音馀。

[疏]注“齊車”至“右與”

○釋曰:云“前之者,已駕王未乘之時”者,《曲禮》曰:“仆執策,立於馬前。”備驚奔,謂未乘時。此亦未乘之時,在馬前備驚奔也。云“陪乘”者,王與仆及車右為參車也。云“齊右與齊仆同車,而有祭祀之事,則兼玉路之右”者,齊仆同乘金路,惟可據齊時,今此經云祭祀不言齊,明是兼祭祀乘玉路時為右可知也。以其玉路有五,其右惟有齊右、道右、戎右三者,不見祀右及田右,祭祀時亦名齊,田與戰伐俱用兵,可以相通,故知齊右兼玉路右,戎右兼田右也。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也。

凡有牲事,則前馬。王見牲則拱而式,居馬前郤行,備驚奔也。《曲禮》曰:“國君下宗廟,式齊牛。”○拱,居勇反。郤,音卻。

[疏]注“王見”至“齊牛”

○釋曰:云“王見牲則拱而式”者,凡男子立乘,前視五巂。若有敬事則式,式視馬尾,當須端拱,故云拱而式也。“居馬前郤行,備驚奔也”者,以其王既拱而式,是以齊右居馬前郤行,備驚奔故也。引《曲禮》曰“國君下宗廟,式齊牛”者,按彼經云“國君式宗廟,下齊牛”,此所引不同者,但宗廟尊,宜下,將彼經為誤,故鄭改之,依正而言也。

道右掌前道車。王出入則持馬陪乘,如齊車之儀。道車,象路也。王行道德之車。

[疏]注“道車”至“之車”

○釋曰:《齊右》云“王乘則持馬”,此云“王出入則持馬”,文不同者,為右之義不異。不同者,互換為義故也。云“道車,象路也。王行道德之車”者,若言象,據飾為名。言道,據行改為稱,是以《大司馬》亦云道車。

自車上諭命于從車。自,由。○從,才用反,下及注同,《馭夫職》放此。

[疏]“自車”至“從車”

○釋曰:按《馭夫》“掌馭貳車從車”,彼注“貳車,象路之副。從車,戎路、田路之副”。此所論從車即彼貳車,與彼從車別,同名耳。

詔王之車儀。顧式之屬。

[疏]注“顧式之屬”

○釋曰:《禮》云:“式視馬尾,顧不過轂。”皆是車上威儀,故須詔之。齊右不云者,文不具。

王式則下,前馬,王下則以蓋從。以蓋從,表尊。

[疏]注“以蓋從表尊”

○釋曰:蓋有二種:一者御雨,二者表尊。此則表尊之蓋也。

大馭掌馭王路以祀。及犯軷,王自左馭,馭下祝,登,受轡,犯軷,遂驅之。行山曰軷。犯之者,封土為山象,以菩芻棘柏為神主,既祭之,以車轢之而去,喻無險難也。《春秋傳》曰“跋涉山川”。自,由也。王由左馭,禁制馬,使不行也。故書“軷”作“罰”,杜子春云:“罰當為軷。軷讀為別異之別,謂祖道、轢軷、磔犬也。《詩》云:‘載謀載惟,取蕭祭脂,取羝以軷。’《詩》家說曰:‘將出祖道,犯軷之祭也。’《聘禮》曰:‘乃舍軷,飲酒于其側。’《禮》家說亦謂時祭。”○軷,蒲末反,注“跋涉”同。祝,之又反。菩,音員,一音倍。芻,蔥俞反,轢音。歷難,乃旦反。別,彼列反,下同。磔,陟格反。羝,丁兮反。舍,音釋。

[疏]“大馭”至“驅之”

○釋曰:此據祭天之時,故有犯軷之事。云“及犯軷”者,出國門封土為山象,祭軷,王在左自馭,馭下祝登,受取王手之轡,犯軷,遂驅之而出。

○注“行山”至“道祭”

○釋曰:言“行山曰軷”者,謂水行曰涉,山行曰軷。云“封土為山象”者,鄭注《月令》“祀行之禮,為軷壇,厚三寸,廣五尺”。此道祭亦宜然。云“菩芻棘柏為神主”者,謂於三者之中,但用其一,以為神主則可也。云“既祭之,以車轢之而去,逾無險難也”者,祭天在近郊,雖無險難,審慎故也。引“《春秋傳》曰”者,按:襄二十八年,子大叔云:“跋涉山川,蒙犯霜露,以逞君心。”是其山行曰軷之事也。子春讀“軷”為“別異”之別者,蓋取軷訖行去之意。引《聘禮》大夫道祭者,無牲牢,酒脯而已。又於旁飲酒餞別,故云“飲酒於其側”也。

及祭,酌仆,仆左執轡,右祭兩軹,祭軓,乃飲。故書軹為<車開>,軓為范。杜子春云:“文當如此。‘左’不當重,重非是。”書亦或如子春言。又云:“<車開>當作軹,軹謂兩轊也。其或言軷,亦非是。”又云:“軓當為,謂車前軾也,或讀<車開>為簪笄之笄。”○軹,音止。軓,音犯,注軌同。<車開>,劉音雞。重,直龍反。轊,音衛。軌當,媿美反,又音犯也。

[疏]“及祭”至“乃飲”

○釋曰:此云“及祭,酌仆”者,即上文將犯軷之時,當祭左右轂未,及軾前,乃犯軷而去。酌仆者,使人酌酒與仆,仆即大馭也。大馭則左執轡,右手祭兩軹,并祭軌之軾前三處訖,乃飲,飲者,若祭末飲福酒,乃始轢軷而去。

○注“故書”至“之笄”

○釋曰:云“謂兩轊”者,轊即轂末。云“軌當為,謂車軾前也”者,按《少儀》“祭左右軌范,乃飲”,注云“《周禮》‘大馭祭兩軹,祭軌,乃飲’,軌與軹,於車同謂轊頭也。軌范與范聲同,謂軾前也”。若然,此云軹,《少儀》作“軌”,軌與車轍之軌同名。此云軌,《少儀》云“范”,同是軾前也。

凡馭路,行以《肆夏》,趨以《采薺》。凡馭路,謂五路也。《肆夏》、《采薺》,樂章也。行謂大寢至路門,趨謂路門至應門。○薺,才私反。

[疏]“凡馭”至“采薺”

○釋曰:《樂師》亦有此法,彼下有“車亦如之”,即上云行趍者,據步迎賓客法,此既馭路,亦云行趍者,此雖馭路,行趍遲疾,惟步迎賓客為法,故雖車亦行趍也。

○注“凡馭”至“應門”

○釋曰:此大馭惟馭玉路,而云“謂五路”者,大馭雖馭玉路,以經云“凡”,所含廣,則馀四路亦準玉路為法,故云五路也。若然,迎賓客惟乘金路,馀四路雖不用迎賓客,至於乘車,皆自內而出,自外而入,經路寢及門,故鄭據大寢為正也。云“《肆夏》、《采薺》,樂章也”者,《肆夏》在《鍾師》,與《九夏》同是樂章可知。其《采茨》雖逸詩,既與《肆夏》同歌,明亦樂章也。知“行謂大寢至路門,趨謂路門至應門”者,《爾雅》云“堂上謂之行,門外謂之趨”,行雖在堂,亦人之行由堂始,故發堂至門皆謂之為行,故云行謂大寢至路門,趨謂路門至應門也。鄭注《樂師》云:“及入應門、路門,亦如之。”此注不言,亦同於彼也。若然,應門外亦應有樂節,但無文,故鄭亦不言也。

凡馭路儀,以鸞和為節。舒疾之法也。鸞在衡,和在軾,皆以金為鈴。○鈴,音零。

[疏]注“舒疾”至“為鈴”

○釋曰:鄭知“鸞在衡和在軾”者,鄭見《韓詩傳》云“升車則馬動,馬動則鸞鳴,鸞鳴則和應”,乘車先馬動,次鸞鳴,乃和應,明鸞近馬首,和更近后,故知鸞在衡和在軾也。且按《秦詩》云“輶車鸞鑣”,毛云“鸞在衡”,鄭云“鸞在鑣”,不從毛義者,鄭以田車鸞在鑣,乘車鸞在衡,此云鸞在衡,據乘車而言故也。云“皆以金為鈴”者,鼓人掌四金,鈴則四金之類,故知用金為之,乃可得有聲也。

戎仆掌馭戎車。戎車,革路也。師出,王乘以自將。○將,子匠反。

[疏]注“戎車”至“自將”

○釋曰:此云戎車,《巾車》云:“革路建太白以即戎。”車革路也。

掌王倅車之政,正其服。倅,副也。服謂眾乘戎車者之衣服。○倅,七內反,劉倉愛反。

[疏]注“倅副”至“衣服”

○釋曰:鄭注《坊記》云:“仆右恒朝服。”據非在軍時。若在軍,則服韋弁服。眾乘戎車者之衣服,謂此服也。言丘乘戎車者之服,則副車十二乘及廣闕革輕之倅皆是也。

犯軷,如玉路之儀。凡巡守及兵車之會,亦如之。如在軍。

[疏]注“如在軍”

○釋曰:云“如在軍”者,謂如其犯軷。巡狩及兵車會,亦乘革路,若乘車之會即乘金路也。

掌凡戎車之儀。凡戎車,眾之兵車也。《書序》曰:“武王戎車三百兩。”

[疏]注“以待賓客”

○釋曰:云“凡”語廣,故知眾兵車即三百兩也。按武王伐紂時,王自巡六師,則有六軍千乘,及諸戎狄,三分二諸侯,其車多矣。只有三百兩者,據陳與紂戰者而言。

齊仆掌馭金路以賓。以待賓客。○賓,如字,劉萬刃反。

[疏]注“凡戎”至“百兩”

○釋曰:此經與下為目,所待賓客,即下文是也。

朝、覲、宗、遇、饗、食皆乘金路,其法儀各以其等,為車送逆之節。節,謂王乘車迎賓客及送相去遠近之數。上公九十步,侯伯七十步,子男五十步。《司儀職》曰“車逆拜辱”,又曰“及出車送”。○乘車,如字。

[疏]注“節謂”至“車送”

○釋曰:受享於廟則迎之。《大行人》云:“上公九十步,介九人,擯者五人,廟中將幣,三享。”鄭注云:“朝先享,不言朝,朝正禮,不嫌有等。”是春夏受贄於朝,無迎法,受享則有之。秋冬一受之於廟,亦無迎法,故《郊特牲》云“覲禮,天子不下堂而見諸侯”,是受贄受享皆無迎法。今言“朝覲宗遇饗食皆乘金路”者,謂因此朝覲宗遇而與諸侯行饗食在廟,即有乘金路迎賓客之法也。云“上公九十步”已下,《大行人》文。彼據受享於廟,非饗食禮也。引之者,欲見饗食迎賓與受享同。《司儀》所云,亦據受饗食之禮也。

道仆掌馭象路以朝夕、燕出入,其法儀如齊車。朝夕,朝朝莫夕。○朝夕,直遙反,注“朝夕”同。朝朝,上如字,下直遙反。莫夕,音暮。

[疏]注“朝夕朝朝莫夕”

○釋曰:朝朝莫夕,在正朝來往,而言“燕”者,以其在宮中行事皆稱燕。

掌貳車之政令。貳亦副。

[疏]注“貳亦副”

○釋曰:上文戎仆倅車云“副”,故此貳亦副也。

田仆掌馭田路以田以鄙。田路,木路也。田,田獵也。鄙,循行縣鄙。○行,下孟反。

[疏]注“田路”至“縣鄙”

○釋曰:云“田路,木路也”者,按《巾車》云“木路建大麾以田”,故知田路即木路也。云“田,田獵也”者,據四時田也。云“鄙,循行縣鄙”者,謂在百里外六遂之中,王巡六遂縣鄙,則六鄉州黨巡之可知,舉遠以明近也。

掌佐車之政。佐亦副。

[疏]注“佐亦副”

○釋曰:天子尊,故戎車、田車之二有別名。諸侯卑,戎車、田車之二同曰佐,無倅名。是以《檀弓》云“戰於乘丘,公隊,佐車授綏”,《少儀》注亦云“朝祀之副曰貳,戎獵之副曰佐”也。

設驅逆之車,驅,驅禽使前趨獲。逆,衙還之使不出圍。○驅,如字,又起遇反,后同。衙,本又作御,同五嫁反。

[疏]注“驅驅”至“出圍”

○釋曰:按《王制》云:“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彼佐車,則此驅逆之車也。

令獲者植旌,以告獲也。植,樹也。○植,直吏反,又時力反。樹,如字,又一音豎。

[疏]注“以告”至“樹也”

○釋曰:按《山虞》“植旗屬禽”,此官又云“植旌比禽”者,彼此共其事,故并見之。

及獻,比禽。田弊,獲者各獻其禽。比,種物相從次數之。○比,毗志反,次也,注同。種,章勇反,下同。數,所主反。

[疏]注“田弊”至“數之”

○釋曰:《大司馬》“春火弊,夏車弊,秋羅弊,冬徒弊”。弊,止也。田止,百姓所得禽,大獸公之,小禽私之。公之者,獻於旌下。每禽擇取三十,其馀為主皮之射而取之。故云“比種物相從次數之”也。

凡田,王提馬而走,諸侯晉,大夫馳。提猶舉也。晉猶抑也。使人叩而舉之、抑之,皆止奔也。馳,放不扣。○叩,音口,下同。

[疏]“凡田”至“夫馳”

○釋曰:凡田,亦謂四時田。天子發,抗大綏。諸侯發,抗小綏。大夫下君,不得云綏。云大夫發,止佐車,其時有提馬晉馬之事。云提遲於馳,皆使尊者體促之義也。

馭夫嘗馭貳車、從車、使車。貳車,象路之副也。從車,戎路、田路之副也。使車,驅逆之車。

[疏]注“貳車”至“之車”

○釋曰:知貳車是“象路之副”者,以《道仆》云“掌貳車之政令”,故知之也。知從車是“戎路田路之副”者,見《戎仆》與《田仆》俱不言貳,田與戎俱是職煩,故知兼此二者也。不掌戎路、金路之副者,貳者事暇,蓋車仆不共掌也。知使車是驅逆者,以使役勞劇之事,故知是驅逆之車也。

分公馬而駕治之。乘調六種之馬。

[疏]注“乘調六種之馬”

○釋曰:趨馬自主駕脫,故知此駕治者是調習之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