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官宗伯第三
[疏]釋曰:《鄭目錄》云:“象春所立之官也。宗,尊也。伯,長也。春者生萬物,天子立宗伯,使掌邦禮,典禮以事神為上,亦所以使天下報本反始。不言司者,鬼神示人之所尊,不敢主之故也。”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乃立春官宗伯,使帥其屬而掌邦禮,以佐王和邦國。禮謂曲禮五,吉、兇、賓、軍、嘉,其別三十有六。鄭司農云:“宗伯,主禮之官,故《書·堯典》曰:‘帝曰:“咨!四岳,有能典朕三禮?”僉曰:“伯夷。”帝曰:“俞,咨伯,汝作秩宗。’”宗官又主鬼神,故《國語》曰:‘使名姓之后,能知四時之生,犧牲之物,玉帛之類,采服之宜,彝器之量,次主之度,屏攝之位,壇場之所,上下之神祇,氏姓之所出,而率舊典者為之宗。’《春秋》‘禘于大廟,躋僖公’,而《傳》曰:‘夏父弗忌為宗人’,又曰‘使宗人釁夏獻其禮’。《禮·特性》曰:‘宗人升自西階,視壺濯及豆籩。’然則唐虞歷三代,以宗官典國之禮與其祭祀,漢之大常是也。”○僉,七潛反,皆也。俞,羊朱反,然也。李一音由。女秩,音汝。氏姓,如字,劉音紙。大廟,音泰,下放此。隮,本又作躋,子兮反,升也。父,音甫。釁,虛覲反。
[疏]“惟王”至“邦國”
○釋曰:云“掌邦禮以佐王和邦國”者,樂主和同,禮主簡別。案《樂記》云:“樂勝則流,禮勝則離。”鄭云:“離謂析居不和,恐其不和,是以禮言和。《論語》云:‘禮之用,和為貴’”也。
○注“禮謂”至“是也”
○釋曰:云“禮謂曲禮五”者,案《禮序》云:“禮者,體也,履也。”一字兩訓,蓋有以也。統之於心名為體,《周禮》是也。踐而行之名曰履,《儀禮》是也。既名“儀禮”,亦名“曲禮”,故《禮器》云:“經禮三百,曲禮三千。”鄭玄云:“經禮,謂《周禮》也。曲,猶事也,事禮謂今《禮》也,其中事儀三千。”若然,則《儀禮》為曲禮。今此鄭云“禮謂曲禮五”者,對文則《儀禮》是曲禮,《周禮》是經禮,散文此《周禮》亦名曲禮。是以《藝文志》云:“帝王世有損益,至周曲為之防。”是指此《周禮》為曲禮也。云“吉兇賓軍嘉,其別三十有六”者,并據下文而知。鄭司農云“宗伯,主禮之官”,而引《書·堯典》“帝曰”者,謂舜咨四岳,曰:“有能典朕三禮?”三禮者,謂天地人之禮也。云“僉曰伯夷”者,四岳同辭而對,共舉伯夷也。云“帝曰俞”者,俞,然也。然其所舉云“咨伯,女作秩宗”者,帝舜命伯夷使為秩宗。秩,次也。言宗伯主次序鬼神之事。案彼《虞書》云“脩五禮”,下又云“典朕三禮”,三五不同者,鄭義上云“脩五禮”,與下“五玉”連文,五玉是諸侯所執玉,則五禮,非吉兇賓軍嘉之五禮,故鄭云“五禮,公侯伯子男之禮”。是以《禮論》云:“唐虞有三禮,至周分為五禮。”若然,云三禮不言五禮,則三禮中含有五禮矣。引《國語》者,是楚昭王問於觀射父,觀射父對此辭。言“名姓之后”者,孔、服注以為圣人大德之后。云“能知四時之生,犧牲之物”者,孔、服皆以為生謂粢盛,犧謂純毛色,牲謂牛羊豕。云“玉帛之類”者,孔、服皆以為禮神玉帛,謂若《宗伯》云“蒼璧”、“黃琮”、“牲幣各放其器之色”是也。云“采服之宜”者,服氏云:“祭祀之所服色,謂若《司服》袞冕以下”是也。云“彝器之量”者,服云:“量,數也。祭祀之器,皆當其數。”云“次主之度”者,服云:“次,廟主之尊卑先后遠近之度。”云“屏攝之位”者,服氏云:“屏猶并也,謂攝主不備,并之,其位不得在正主之位。”即引《曾子問》云:“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國,庶子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又云:“攝主不厭祭,不旅,不假,不綏祭,不配。”是其攝主并之事。《左氏》昭十八年,夏五月,宋、衛、陳、鄭災,時鄭子產使子寬、子上巡群屏攝。彼鄭司農云:“束茅以為屏蔽,祭神之處,草易然,故巡行之。”此“屏攝”義,與《國語》異。云“壇場之所”者,孔云:“去廟為祧,去祧為壇,去壇為墠。”孔又云:“場,祭道神,《曾子問》‘道而出’是也。”云“上下之神祇”者,孔氏云:“上謂凡在天之神,天及日月星;下謂凡在地之神,謂地、山林、川谷、丘陵也。”云“氏姓之所出,而率舊典者為之宗”者,孔氏云:“既非先圣之后,又非名姓之后,但氏姓所出之后,子孫而心常能循舊典者,則為大宗。大宗者,於周為宗伯。”云“春秋禘於太廟”者,是文二年秋八月,《公羊》云:“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其合祭奈何?毀廟之主,陳於大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大祖。”列昭穆,序父子。云“躋僖公”者,案《左氏》云:“逆祀也。”時夏父弗忌為宗人。逆祀者,弗忌云:“吾見新鬼大,故鬼小。”躋,升也。謂升僖公主於閔公之上。引之者,證宗是宗人主鬼神也。云“又曰使宗人釁夏獻其禮”者,此哀公二十四年,公子荊之母嬖,將以為夫人,使宗人釁夏獻其立夫人之禮。對曰:“無之。”公怒曰:“汝為宗司,立夫人,國之大禮也,何故無之?”對曰:“周公及武公娶於薛,孝、惠娶於商,自桓以下娶於齊,此禮也則有。若以妾為夫人,則固無其禮也。”公卒立之。引之者,亦證宗人主禮也。又引《禮·特牲》者,此《特牲饋食禮》,是宿賓之明夕,視濯,主人與眾兄弟及賓入,即堂下位。宗人升自西階,視壺濯及豆籩,反降,東北面告濯具。注云:“東北面告,緣賓意欲聞也。”引此者,亦證宗人主禮也。云“唐虞歷三代,以宗官典國之禮與其祭祀”者,所云《虞書》是虞法,并云唐者,堯舜道同,故引虞,則唐亦與虞同也。言歷三代者,上舉唐虞,下舉周法,則其中夏殷亦宗官掌禮可知,故總以三代言之也。云“則漢時大常是也”者,以代異法殊,禮有沿革,故至漢時,祭祀之禮使大常主之,故云漢之大常是也。但此宗伯主禮,并下文主鬼神,自分明,必引諸文為證者,當時張包、周孟子、何休等不信《周禮》是周公所制,以為六國時陰謀之書,故先鄭以諸文為證也。
禮官之屬:大宗伯,卿一人;小宗伯,中大夫二人;肆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肆猶陳也。肆師佐宗伯,陳列祭祀之位及牲器粢盛。
[疏]“肆師”至“十人”
○釋曰:此一經與下五十九官為長。此官大宗伯、小宗伯、肆師并別職。上士已下,即三職同有此官,可謂別職同官者也。大宗伯則總掌三十六禮之等,小宗伯副貳大宗伯之事,肆師主陳祭位之等,此并亦轉相副貳之事也。
○注“肆猶”至“粢盛”
○釋曰:鄭知“肆師佐宗伯,陳列祭祀之位”者,案《小宗伯》云“掌建邦之神位”,《肆師》云“立大祀,用玉帛牲牷”之等,故知佐宗伯陳列祭祀之位也。知亦陳牲器粢盛者,案其職云:“大祭祀,展犧牲系于牢,頒于枳人。”又云:“祭之日,表齍盛,告絜展器,陳告備。”是其陳牲器粢盛之事也。
郁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一人,徒八人。郁,郁金香草,宜以和鬯。○郁,於物反。
[疏]注“郁郁”至“和鬯”
○釋曰:凡敘官不以官尊為先后,有以緩急,急者為先。郁人為首者,祭祀宗廟先灌,灌用郁,故其職云“掌陳器”,故宜先陳也。鄭云“郁,郁金香草”者,《王度記》謂之鬯,鬯即郁金香草也。云“宜以和鬯”者,鬯人所掌者,是秬米為酒,不和郁者。若祭宗廟及灌賓客,則鬯人以鬯酒入郁人,郁人得之,筑郁金草煮之,以和鬯酒,則謂之郁鬯也。
鬯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八人。鬯,釀秬為酒,芬香條暢於上下也。秬如黑黍,一稃二米。○鬯,敕亮反。秬,其許反,李其虛反。稃,音孚。
[疏]注“鬯釀”至“二米”
○釋曰:“鬯人”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其秬鬯,祭社禜門先用鬯,故宜先。言未有郁,條暢得名。云“條暢於上下也”者,若宗廟及賓客以灌地,此雖無郁,至於下經用鬯祭祀者,亦尸所飲以灌地。灌地者,其汁下入於地,其氣上升於天,故云條暢於上下也。云“秬如黑黍,一稃二米”者,案《爾雅》云:“秬,黑黍。秠,一稃二米。”此《爾雅》上文云“秬黑黍”,是一米之秬,直以秬為名。下文云“秠,一稃二米”,亦是黑黍,但無黑黍之名,但二米之秬貴。此鬯酒用二米者,故鄭云“秬如黑黍”,此據《爾雅》下文二米之秬,其狀如上文黑黍者。若然,《爾雅》云“秠,一稃二米”,不言黑黍者,《爾雅》主為釋《詩》。案《生民》詩云:“維秬維秠。”《爾雅》云“秬,黑黍”,即是“維秬”者;《爾雅》云“秠,一稃二米”,即是“維秠”者也。若然,《爾雅》及詩云秠者,即黑黍之皮,以皮而見秬。是以《鄭志》張逸問云:“《鬯人職》注云‘秬如黑黍,一稃二米’。案《爾雅》‘秠一稃二米’。未知二者同異?”鄭答云:“秠即其皮,稃亦皮。《爾雅》重言以曉人,更無異稱也。鄭云重言者,秠既是皮,復云稃亦皮,是重言也。恐人不知秠是皮,故重言稃,稃、秠是一,還是秬,故云更無異稱也。
雞人,下士一人,史一人,徒四人。
[疏]“雞人”
○釋曰:雞人在此者,案《雞人職》云:“共雞牲,大祭祀,夜呼旦。”雞又屬木,在春,故列職於此也。
司尊彝,下士二人,府四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彝亦尊也。郁鬯曰彝。彝,法也,言為尊之法也。
[疏]“司尊彝”
○釋曰:在此者,案職云掌六彝、六尊之位,尊彝是祭祀之事,故列職於此也。
○注“彝亦”至“法也”
○釋曰:“彝亦尊”者,以其同是酒器,但盛郁鬯與酒不同,故異其名耳。云“郁鬯曰彝。彝,法也”者,祭宗廟,在室先陳,后乃向外陳齊酒之尊,以彝為法,故名此郁鬯曰彝也。是以鄭云“言為尊之法”也。
司幾筵,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一人,徒八人。筵亦席也。鋪陳曰筵,藉之曰席。然其言之筵席通矣。○鋪,普吳反,又音孚。藉,在夜反。
[疏]“司幾筵”
○釋曰:在此者,凡祭祀,先設席,故其職云:“掌五幾五席,辨其用與其位。”故列職於此也。
○注“筵亦”至“通矣”
○釋曰:云“鋪陳曰筵,藉之曰席”者,設席之法,先設者皆言筵,后加者為席。故其職云:“設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假令一席在地,或亦云筵,《儀禮·少牢》云“司宮筵於奧”是也。是先設者為鋪陳曰筵,藉之曰席也。云“然其言之筵席通矣”者,所云筵席,惟據鋪之先后為名,其筵席止是一物,故云然其言之筵席通矣。
天府,上士一人,中士二人,府四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府,物所藏。言天者,尊此所藏,若天物然。
[疏]“天府”
○釋曰:天府在此者,其職云:“掌祖廟之守藏,大祭祀則出而陳於廟庭。”故亦列職於此也。
○注“府物”至“物然”
○釋曰:云“府,物所藏”者,鄭總解府義。府,聚也。凡物所聚皆曰府,官人所聚曰官府,在人身中飲食所聚謂之六府。《詩》云:“叔在藪,火烈具舉。”注:“藪澤,禽之府也。”大府、玉府、外內府、泉府,皆是藏財貨,鄭云“藏財貨曰府”,亦是物所藏也。云“言天者,尊此所藏,若天物然”者,案其職云“凡國之玉鎮大寶器藏焉”是尊此所藏若天物然,故名此府為天府也。
典瑞,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瑞,節信也。典瑞,若今符璽郎。
[疏]“典瑞”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玉瑞、玉器之藏”下又云“王搢大圭執鎮圭以朝日”,則是玉瑞,祭時所執玉器,所以禮神。雖有馀事,以事神為主,在此宜也。
○注“瑞節”至“璽郎”
○釋曰:云“瑞,節信也”者,其天子所執者,若受天之應瑞,然其諸侯所執者,若受得玉瑞,亦如天之應瑞,故云節信也。云“典瑞若今符璽郎”者,鄭意周時典瑞似漢時符璽郎,故舉漢法而況之。
典命,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命,謂王遷秩群臣之書。
[疏]“典命”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諸侯之五儀、諸臣之五等之命。”凡官之所屬,義有多種,以宗伯主禮及祭祀之事,故凡是祭祀及禮事皆屬焉。此典命遷秩群臣,亦是禮事。又爵命屬陽,故《禮記》云:“古者於禘也,發爵賜服。”賞以春夏,不於夏官者,貴始,故於春見之在此。
○注“命謂”至“之書”
○釋曰:凡言“命”者,皆得簡策之命。秩,次也。命出於王,故云命。謂王遷秩群臣之書,書即簡策是也。
司服,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一人,胥一人,徒十人。
[疏]“司服”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之吉兇衣服。”《公羊傳》云:“命者何?加我服也。”再命已上,得命即得服,故司服列職於典命之下也。
典祀,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典祀”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外祭祀之兆守,皆有域,掌其禁令。若以時祭祀,則帥其屬而脩除。”以其職祭事,故列職於此也。
守祧,奄八人,女祧每廟二人,奚四人。遠廟曰祧,周為文王、武王廟,遷主藏焉。奄,如今之宦者。女祧,女奴有才知者。天子七廟,三昭三穆。奚,女奴也。○祧,他堯反。奄,於檢反,劉於驗反。為,于偽反。知,音智。昭,上招反,《說文》作佋。
[疏]“守祧”
○釋曰:遠廟為祧。案:其職掌先王先公之廟祧。若將祭祀,則各以其服授尸,故列職在此。有“奄八人”者,以其與女祧及奚婦人同處,故須奄人;通姜嫄為八廟,廟一人,故八人也。
○注“遠廟”至“奴也”
○釋曰:“遠廟曰祧”者,案《祭法》云:“遠廟為祧,有二祧,享嘗乃止。”鄭云:“祧之言超也,超上去意也。云“周為文王、武王廟,遷主藏焉”者,案《王制》及《祭法》云“王立七廟”,有“二祧”之文,鄭知周之二祧是文、武者,鄭義二祧則祖、宗是也。故《祭法》云“祖文王而宗武王”。鄭云“祖宗通言爾”。是祖其有德,宗其有功,其廟不毀,故云祧也。知遷主藏焉。者,以其顯考已下,其廟毀,不可以藏遷主。文武既不毀,明當昭者藏於武王廟,當穆者藏於文王廟可知,故云遷主藏焉。若文武已上父祖,不可入下子孫之廟,宜藏於后稷之廟。但文武既為二祧,后稷為大祖廟,不可復稱,祧故不變本名,稱大祖也。諸侯既不可與天子同有二祧,其遷主則總藏於大祖廟,則謂大祖廟為祧,故《聘禮》云:“不腆先君之祧,既以俟矣”是也。云“奄如今之宦”者,漢以奄人為內官,則名奄人為宦,故舉以況之也。云“女祧,女奴有才智”者,亦若《天官》云女酒、女漿、女祝,下文云女史之類,皆女奴有才智者為之。無才智者即入奚類也。云“天子七廟”已下,并《王制》文。七廟者,據周而言。若殷人已下依《禮緯》,唐人五廟,夏亦五廟,殷六廟,與周不同也。
世婦,每宮卿二人,下大夫四人,中士八人,女府二人,女史二人,奚十有六人。世婦,后宮官也。王后六宮。漢始大長秋、詹事、中少府、大仆亦用士人。女府、女史,女奴有才知者。○少,詩照反。
[疏]“世婦”
○釋曰:名“世婦”者,以其主婦人之事,王后已下至女御言世婦,舉中以為名也。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女宮之宿戒,及祭祀,比其具。”是祭祀,故列職於此也。云“每宮卿二人”者,王后有六宮,每宮卿二人,則十二人也。此主婦人,則卿大夫士并奄人為之。若然,《天官》云:“內小臣,奄上士四人。”鄭云:“奄稱士,異其賢。”似卿大夫不用奄人者。案彼天官之內職,內有婦人者,皆用奄人,獨此宮卿大夫士與下女府、女史、奚同居,不用奄,非其宜。但此經不言奄,故鄭亦不言奄,其實是奄可知,是以賈、馬皆云“奄卿也”。然鄭云“漢始大長秋”,亦見周時用奄之義也。但天官惟有小臣是上士用奄人,鄭即云“奄稱士異其賢”也。若然,小臣上士言奄,此不言奄者,但上天官共婦人同職,皆已言奄,於此略而不言耳。案:王之六卿皆六命,十二小卿皆四命。此六宮十二卿,不言命數,亦可當小宰、小司徒等十二小卿,同用四命中大夫為之,以其同十二人故也。
內宗,凡內女之有爵者。內女,王同姓之女,謂之內宗。有爵,其嫁於大夫及士者。凡,無常數之言。
[疏]“內宗”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宗廟之祭祀,薦加豆籩。”并是助祭之人,故列職於此也。
○注“內女”至“之言”
○釋曰:言“內女”,明是王之族內之女,故云王同姓之女為內宗也。云“有爵,其嫁於大夫及士”者,但婦人無爵,從夫之爵;今言內女有爵,明嫁與卿大夫及士。周之法,爵亦及士,故兼言士也。不言數而言凡,故鄭云“凡,無常數之言”,以其王之族內之女無定數故也。
外宗,凡外女之有爵者。外女,王諸姑姊妹之女,謂之外宗。
[疏]“外宗”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宗廟之祭祀,佐王后薦玉豆,視豆籩。”亦是助祭祀之人,故亦列職於此也。
○注“外女”至“外宗”
○釋曰:鄭知外宗是“王諸姑姊妹之女”者,以其稱“外”,明非己族,故稱外宗外女也。鄭不解“有爵者”,已於《內宗》注訖,明此亦是嫁與大夫及士可知也。言“凡”,亦是無常數之言也。
冢人,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冢,封土為丘壟,象冢而為之。
[疏]“冢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以昭穆為左右。”雖非祭祀,亦是禮事,故亦列職於此也。
○注“冢封”至“為之”
○釋曰:“冢封土為丘壟”者,案其職云:“以爵等為丘封之度。”注云:“王公曰丘,諸臣曰封。”此直云丘,不言封,亦有封可知。案《禮記》云:“適墓不登壟。”是聚土亦為壟,故兼云壟也。又《禮記》云“古者墓而不墳”,又有墳稱。秦漢已下,天子之丘亦謂之陵也。云“象冢而為之”者,案《爾雅》“山頂曰冢”,故云象冢而為之也。若然,云丘陵,亦是象丘陵為之也。
墓大夫,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墓,冢塋之地,孝子所思慕之處。○塋,音營。
[疏]“墓大夫”
○釋曰:案其職云:“墓凡邦墓之地域,令國民族葬。”是掌天下萬民之墓地也。不云冢云墓者,《禮記》云“庶人不封不樹”,故不言冢而云墓。墓即葬地。故鄭云“墓,冢塋之地,孝子所思慕之處”也。在此者,死,葬之以禮,亦是禮事,故列職於此也。
職喪,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職,主也。
[疏]“職喪”
○釋曰:以其主公卿大夫之喪,亦是禮事,故列職於此也。
大司樂,中大夫二人;樂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大司樂,樂官之長。○長,丁丈反,后皆放此。
[疏]“大司樂”
○釋曰:大司樂掌教國子六饋敝痢謗舞等,在此者,以其宗伯主禮禮,樂相將,是故列職於此。但樂師教國子小舞,與大司樂職別而同府史,亦謂別職同官者也。
○注“大司”至“之長”
○釋曰:以其與樂師已下,至鞮鞻氏已上為長者。
大胥,中士四人;小胥,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胥,有才知之稱。《禮記·文王世子》曰:“小樂正學干,大胥佐之。”○稱,尺證反。
[疏]“大胥”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學士之版,以待致諸子。”與大司樂教樂同類,是亦禮事,故列職在此。但小胥掌樂縣之法,亦與大胥別職而同官者也。
大師,下大夫二人;小師,上士四人;瞽矇,上瞽四十人,中瞽百人,下瞽百有六十人;眡了三百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凡樂之歌,必使瞽矇為焉。命其賢知者以為大師、小師。晉杜蒯云:“曠也,大師也。”眡讀為虎眡之眡。了,目明者。鄭司農云:“無目眹謂之瞽,有目眹而無見謂之矇,有目無眸子謂之瞍。”○矇,音蒙。眡,音視,鄭常至反。<目>,音了,又力小反,《字林》同云明也。杜蒯,如字,劉音屠,下苦怪反。眹,直忍反,本又作<目引>,或作<目夾>,劉又音睫。瞍,本又作,素口反,《說文》云“無目也”,《字林》云“目有眹無珠子也”,先久反。
[疏]“大師”
○釋曰:案其職云“掌六律六同”之等,亦是樂事,故在此。此下直云矇三百人,無府史胥徒者,以其無目,不須人使,是以有眡了三百人而已。
○注“凡樂”至“之瞍”
○釋曰:云“凡樂之歌,必使瞽矇為焉”者,鄭欲解作樂使瞽矇之意,以其無目,無所睹見,則心不移於音聲,故不使有目者為之也。云“命其賢知者以為大師小師”者,此乃師曠之徒,亦無目者,故引為證也。就瞽之中,命大賢知為大師,其次賢知小者為小師也。其馀為瞽矇也。云“眡讀為虎眡之眡”者,《易·頤卦》六四云“虎眡眈眈,其欲逐逐,無咎”是也。眡了目明者,以其扶工,故使有目者為之也。先鄭云“無目眹謂之瞽”已下,案《詩》有矇瞍,案《尚書》有瞽瞍,於此文有瞽矇,據此三文,皆文不具,司農參取三處而為三等解之。諸文皆瞽在上而矇瞍在下,先鄭即以瞽為無目眹當第一。無目眹,謂無目之眹脈,謂之瞽。有目眹而無見謂之矇,謂矇矇然有眹脈而無見也。云“有目無眸子謂之瞍”者,謂目精黑白分明,而無眸子人者,謂之瞍。案其職,大師、少師及瞽矇、眡了四者皆別職,又無府史,而并言之者,以其大師、少師為長,故連類言之。
典同,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同,陰律也。不以陽律名官者,因其先言耳。《書》曰:“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大師職》曰:“執同律以聽軍聲。”
[疏]“典同”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六律、六同以為樂器”,亦是樂事,故列職於此。
○注“同陰”至“軍聲”
○釋曰:“同,陰律也”者,對律而為陽律也。云“不以陽律名官”者,謂其官不名“典律”而云“典同”也。云“因其先言耳”者,謂諸文皆先云同后云律,若陰陽亦先云陰之類,故以同名官也。引“《書》曰”者,《堯典》之篇。彼據舜之巡守於方岳之下,命史官協時月者。協,合也,謂合四時節氣之早晚,及月之大小定分。云“正日同律度量衡”者,謂正定日之甲乙、陰同陽律之長短,及正度之丈尺、量之斗斛、衡之斤兩,六者皆正定之,使依法。又引《大師職》曰“執同律以聽軍聲”者,所引之文,皆證同在律上之義。若然,無取於時月日又度量衡,連文引之耳。案孔注《尚書》“律為法制,當齊同之”,則同不為陰律,與鄭義別也。
磬師,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磬師”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教擊磬、擊編鐘”,并“教縵樂”,亦是樂事,故列職於此也。
鍾師,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疏]“鍾師”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金奏而奏《九夏》”,以其樂事,故列職於此也。
笙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
[疏]“笙師”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教吹竽、笙、塤、籥”已下,亦是樂事,故列職在此。
镈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镈,如鍾而大。○镈,音博。
[疏]“镈師”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金奏之鼓”亦是樂事,故亦列職在此。
○注“镈如鍾而大”
○釋曰:“如鍾而大”者,以其形如鍾而大,獨在一虡。
韎師,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舞者十有六人,徒四十人。鄭司農說以《明堂位》曰“韎東夷之樂”,讀如“味飲食”之味。杜子春讀韎為“菋荎著之菋”玄謂讀如韎韐之韎。○韎,戚莫拜反,劉、李音妹。味,食飲之味,如字,又莫介反。菋,莫戒反,又音味。荎,直基反,劉直梨反,李音侄。著,直居反,李張慮反。韐,古洽反,又音閤。
[疏]“韎師”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教韎樂”,亦是樂事,故列職於此也。案鞮鞻氏掌四夷之樂,今此特掌韎樂,是周以木德王,又見樂為陽,春是陽長養之方,故特建此一官也。
○注“鄭司”至“之韎”
○釋曰:引《明堂位》者,證韎是東夷之樂。云“讀如味食飲之味。杜子春讀韎為菋荎著之菋”者,讀從《爾雅》也。此后鄭皆不從之。后鄭云“讀為韎韐之韎”者,欲取韎為赤色,是以《禮記·檀弓》云“周人大事斂用日出”。鄭云“日出時亦赤”,則東夷之樂名“韎”者,取色赤,東方之意。
旄人,下士四人,舞者眾寡無數,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旄,旄牛尾,舞者所持以指麾。
[疏]“旄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教舞散樂、舞夷樂。”亦是樂事,故列職於此也。此經云“舞者眾寡無數”,其職云“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屬焉”。以其能為四夷之舞者即為之,故無數也。
○注“旄旄”至“指麾”
○釋曰:案《山海經》“有獸如牛,四節有毛”是也。其牛尾可為旌旗之旄也。云“舞者所持以指麾”者,案:樂師掌小舞,有旄舞,是舞者所持以指麾;則此旄人舞夷樂,而云旄人,是亦舞者所持以指麾者。若然,下《鞮鞻氏》云“主四夷之樂”,兩官共掌者,但鞮鞻氏掌而不教,此旄人教而不掌,故二官共其事也。
籥師,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籥,舞者所吹。《春秋》宣八年,“壬午,猶繹,萬入去籥”。《傳》曰:“去其有聲者,廢其無聲者。”《詩》云:“左手執籥,右手秉翟。”○籥,馀若反。繹,音亦,祭之明日又祭也,《字書》作釋。去,起呂反,下同。
[疏]“籥師”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教國子舞羽吹籥”,則此籥師所掌以致國子文樂,左手執籥,左手秉翟,故名官為籥師也。
○注“籥舞”至“秉翟”
○釋曰:案《公羊》宣八年傳文:“辛巳,有事于大廟,仲遂卒于垂。壬午,猶繹,萬入去籥。”《傳》曰:“去其有聲者,廢其無聲者。”張逸問:“《籥師》注:《春秋傳》曰‘去其有聲者,廢其無聲者’,何謂?”鄭答:“廢,置也。於去者為廢,故曰廢。”若然,辛巳日,有事於大廟,仲遂卒。卿佐卒,輕於正祭則重於繹祭,則不停正祭,合停繹祭。至於明日壬午,仍為繹祭,故孔子為經加“猶”以尢之,但宣公乃有慚心,於作樂之時,去其有聲者,用其無聲者也。《詩》云:“左手執籥,右手秉翟。”引《傳》與《詩》者,證籥師教國子舞羽吹籥之事也。
籥章,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籥章,吹籥以為詩章。
[疏]“籥章”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土鼓豳籥亦是樂事故列職於此。
○注“籥章”至“詩章”
○釋曰:案其職有《豳詩》、《豳雅》、《豳頌》,是吹籥以為詩章,故官名籥章也。
鞮鞻氏,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鞻讀如屨也。鞮履,四夷舞者所屝也。今時倡蹋鼓沓行者,自有屝。○鞮,丁兮反,許慎云“履也”。鞻,九具反,又力具反,呂忱云:“鞮,革履也。鞻者,鞻。”屝,房味反。蹋,徒臘反,李吐臘反。沓,它答反,又如字。
[疏]“鞮鞻氏”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四夷之樂與其聲歌”,亦是樂事,故列職於此也。
○注“鞻讀”至“有屝”
○釋曰:此鄭讀從屨人之屨也。案:鄭注《曲禮》云:“鞮鞻,無絇之屝”也。此鞮鞻亦是無絇之屝。彼為大夫欲去國行喪禮之屨,此為四夷舞者所屝,其屨無絇,一也。云“今時倡蹋鼓沓行者,自有屝”者,謂漢時倡優作樂蹋地之人,并擊鼓沓沓作聲者,行自有屝屨。引之者,證四夷舞者,亦自有屝,與中國不同也。
典庸器,下士四人,府四人,史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庸,功也。鄭司農云:“庸器,有功者鑄器銘其功。《春秋傳》曰:‘以所得於齊之兵,作林鍾而銘魯功焉。’”
[疏]“典庸”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掌藏樂器、庸器”,亦是樂事,故列職於此。
○注“庸功”至“功焉”
○釋曰:先鄭所引《春秋》者,《左氏》襄十九年,季武子與晉師伐齊,所以得齊之兵,作林鍾而銘魯功焉。臧武仲謂季孫曰:“非禮也。夫銘,天子令德,諸侯言時計功,大夫稱伐。今稱伐則下等也,計功則借人也,言時則妨民多矣,何以為銘?”引之者,見其庸器之義。
司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干,舞者所持,謂楯也。《春秋傳》曰:“萬者何?干舞也。”○楯,食允反,又音允。
[疏]“司干”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舞器。祭祀,授舞器。”亦是樂事,故列職於此也。
○注“干舞”至“舞也”
○釋曰:云“干,舞者所持”者,謂若《樂師》云“干舞”,則小舞也。其《夏官·司兵》云:“掌五兵,祭祀授舞者兵。”則五兵俱掌,但無干耳。然彼注云“謂朱干玉戚”者,鄭連言朱干耳。
大卜,下大夫二人;卜師,上士四人;卜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問龜曰卜。大卜,卜筮官之長。
[疏]“大卜”
○釋曰:此大卜有卜師及卜人,皆士官。而卜人無別職者,以其助大卜、卜師行事故也。其卜師則與大卜別職,亦是別職同官。在此者,案其職曰“掌三兆、三易”之等,但蓍龜卦兆有生數成數之鬼神,是鬼神之事,故列職於此也。
○注“問龜”至“之長”
○釋曰:卜,赴也赴來者之心,故曰卜。對筮,問也,謂有疑來問於蓍。二者互見為義。卜言赴來問之心,亦先問乃赴。筮言問者,后亦赴來者之心也。云“卜筮官之長”者,謂與下龜人、菙氏、占人、筮人等為之長也。
龜人,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工,取龜攻龜。
[疏]“龜人”
○釋曰:在此者,與卜人連類在此。
○注“工取龜攻龜”
○釋曰:案其職云“取龜用秋時”,用成之時也。“攻龜用春時”,風氣燥達之時故也。
菙氏,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八人。燋焌用荊菙之類。○菙,時髓反。燋,哉灼反。焌,音俊,又子寸反。
[疏]“菙氏”
○釋曰:在此者,鉆龜用燋焌,故與大卜連類在此。
○注“燋焌用荊菙之類”
○釋曰:案其職云“掌共燋契”,即《士喪禮》云“楚焞”是也。楚即荊,故云“用荊”。云“菙之類”者,菙,所以捶笞人馬,用荊竹為之。此亦用荊,故云菙之類也。
占人,下士八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八人。占蓍龜之卦兆吉兇。○蓍,音尸。
[疏]“占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占龜筮”,亦占筮之類,故列職於此也。
簭人,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問蓍曰筮,其占《易》。
[疏]“簭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九簭”,簭有生成數之鬼神,故亦列職在此。
○注“間蓍曰筮其占易”
○釋曰:云“問蓍曰筮”者,鄭意以筮為問,故《易·蒙卦》云:“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是筮為問也。云“其占《易》”,即《易》之九六爻辭是也。
占夢,中士二人,史二人,徒四人。
[疏]“占夢”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以日月星辰占六夢之吉兇”,夢是精神所感,并日月星辰等,是鬼神之事,故列職於此。
眡祲,中士二人,史二人,徒四人。祲,陰陽氣相侵,漸成祥者。魯史梓慎云:“吾見赤黑之祲。”○祲,于鴆反,李且衽反。
[疏]“眡祲”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十煇之法,以觀妖祥,辨吉兇。”亦是陰陽鬼神之事,故列職於此。
大祝,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小祝,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大祝,祝官之長。
[疏]“大祝”
○釋曰:大祝與小祝,別職而同官,故共府史胥徒。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六祝之辭以事鬼神示”,亦是事鬼神之法,故列職於此也。
○注“大祝祝官之長”
○釋曰:以其與下小祝、喪祝、甸祝、詛祝等為長也。
喪祝,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喪祝”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大喪勸防之事。及辟,令啟。”亦是禮事及事鬼神之法,故列職於此也。
甸祝,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四人。甸之言田也。田狩之祝。○甸,音電,后不音者同。
[疏]“甸祝”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四時之田表貉之祝從”,事鬼神之事,故列職於此。
詛祝,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四人。詛謂祝之使沮敗也。○詛,側慮反。祝,之又反。沮,在呂反,沈音敘。
[疏]“詛祝”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盟詛類造攻說禬禜之祝號”,亦事鬼神,故列職於此。注云“詛謂祝之使沮敗也”者,凡言盟者,盟將來。詛者,詛往過,故云祝之使沮敗也。
司巫,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一人,徒十人。司巫,巫官之長。
[疏]“司巫”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若國大旱,則師巫而舞雩。”亦是事鬼神之事,故列職於此。
○注“司巫巫官之長”
○釋曰:案其職云“掌群巫之政令”,與下男巫、女巫、神士等為師,故云巫官之長。
男巫無數,女巫無數,其師,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巫,能制神之處位次主者。
[疏]注“巫能”至“主者”
○釋曰:巫與神通,亦是鬼神之事,故列職於此。案:《神士職》云:“凡以神士者,掌三辰之法,以猶鬼神示之居。”注引《孝經緯》及《國語》,并是制神之處位及次第主之事,神士還是男巫為之,故引彼以解此。
大史,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小史,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大史,史官之長。
[疏]“大史”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讀禮書,祭之日,執書以次位常。”是禮事及鬼神之事也,故列職於此也。小史與大史別職而同官,故共府史也。
○注“大史史官之長”
○釋曰:謂與下內史、外史、御史等為長。若然,內史中大夫,大史下大夫,大史得與內史為長者,以大史知天道,雖下大夫,得與內史中大夫為長,是以稱大也。
馮相氏,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馮,乘也。相,視也。世登高臺,以視天文之次序。天文屬大史。《月令》曰:“乃命大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宿離不貸。”○馮,音憑。相,息亮反,注同。宿,劉息就反,一音夙。離,力計反。貸,吐得反,或音二。
[疏]“馮相”
○釋曰:在此者,以其與大史同主天文,故其職云“掌歲月星辰之位”故與大史連類在此。
○注“馮乘”至“不貸”
○釋曰:云“世登高臺,以視天文之次序”者,以其官有世功,則以官名氏,故云也。其天子有靈臺,諸侯有觀臺,皆所以視天文,故云登高臺也。云“之次序”者,馮相氏掌天文不變,保章氏掌天文之變,變則不依次序,不變則如常有次序,故以次序言之也。云“天文屬大史”者,案《周語》,單子謂魯成公曰:“吾非瞽史,焉知天道。”是大史知天道之事。引《月令》曰“乃命大史”者,證大史掌天文之事。云“宿離不貸”者,鄭彼注云:“離,耦也。”謂其屬馮相氏、保章氏掌天文者也。謂其相與宿耦,當審候伺,不有差忒。
保章氏,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保,守也。世守天文之變。
[疏]“保章氏”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天星,以志星辰日月之變動,以觀天下之遷。”故與馮相氏連類在此也。
○注“保守”至“之變”
○釋曰:以其稱氏也,故稱世守天文之變也。
內史,中大夫一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內史”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八枋,執國法及國令之貳,策命群臣。”皆禮事,故列職於此也。
外史,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外史”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書外令及三皇五帝之書。”亦禮書之類,故列職於此。
御史,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其史百有二十人,府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御,猶侍也,進也。其史百有二十人,以掌贊書人多也。
[疏]“御史”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贊書,凡數從政者。”皆亦禮事,故列職於此也。
○注“御猶”至“多也”
○釋曰:其職云“凡治者受法令焉,并掌贊書”,故其史特多,復在府上也。
巾車,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工百人,胥五人,徒五十人。巾猶衣也。巾車,車官之長。○巾,如字,劉居覲反。衣,於既反。
[疏]“巾車”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公車之政令,辨其用與其旗物。”皆是禮事,故列職於此也。
○注“巾猶”至“之長”
○釋曰:“巾猶衣也”者,謂玉金象革等,以衣飾其車,故訓巾猶衣也。云“巾車,車官之長”者,謂與下典路、車仆等為長也。
典路,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路,王之所所乘車。
[疏]“典路”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及后之五路。”亦是禮事,故列職於此也。
○注“路王”至“乘車”
○釋曰:路,大也,若人君所居皆稱路,故有路寢、路門、路馬之等,皆稱路也。
車仆,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車仆”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五戎之倅各有差等,亦是禮事,故亦列職於此也。
司常,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司常,主王旌旗。
[疏]“司常”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九旗之物名。”亦各有差等,亦是禮事,故亦列職於此也。
○注“司常主王旌旗”
○釋曰:九旗之別,自王已下,尊卑所建不同,不專主於王。鄭云“司常主王旌旗”者,以王為主,何妨尊卑皆掌。
都宗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都謂王子弟所封及公卿所食邑。
[疏]“都宗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都祭祀之禮。凡都祭祀,致福于國。”皆是事鬼及禮事,故列職於此。
○注“都謂”至“食邑”
○釋曰:案《載師》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畺地。”則大夫采地不得稱都,故據大都小都而言之。下文家,據大夫而說也。此既掌祭祀,不云伯而云宗人者,避大官名。《夏官》都家稱司馬,得與大官同名者,以其軍事是重,故與大官同名也。《秋官》都家以稱士者,以其主都家萬民之獄訟,以告方士,故謂之士。士者,察也,取其察審之義也。
家宗人,如都宗人之數。家謂大夫所食采邑。
[疏]“家宗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家祭祀之禮。凡祭祀,致福。”亦是共鬼之事,故亦列職於此。
凡以神士者無數,以其藝為之貴賤之等。以神士者,男巫之俊,有學問才知者。藝謂禮、樂、射、御、書、數。高者為上士,次之中士,又次之為下士。
[疏]“凡以”至“之等”
○釋曰:此神士,還是上群巫中有學問者,抽入神士。以其能處置神位,故以神為名。無數者,有即入之,故無常數。在都家之下者,欲見都家神亦處置之。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三辰之法”,當處置神之位次,故列職於此。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