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注疏》
卷三十
小司馬之職掌,此下字脫滅,札爛文闕,漢興,求之不得,遂無識其數者。。
[疏]注“此下”至“數者”
○釋曰:鄭知“脫滅,札爛又闕”者,見《天官·小宰》、《地官·小司徒》、《春官·小宗伯》之等職掌下其文多矣。凡小祭祀之言,皆是於下總結,以此知此下脫滅札爛又闕也。言脫滅者,直據職掌下一經脫滅。札爛又闕者,以其下經簡札,為韋編折爛闕落,知“漢興求之不得”者,此闕與《冬官》所亡同日,皆為遭暴秦燔滅典籍,興購求遺書不得也。云“遂無識其數”者,以其無文,遂無記識職掌以下之數耳。
凡小祭祀、會同、饗射、師田、喪紀,掌其事,如大司馬之法。
[疏]“凡小”至“祭祀”
○釋曰:云“小祭祀”已下至“喪紀”,皆蒙此“小”字,對大司馬“大祭祀”之等。大司馬之小會同,謂諸侯使卿大夫來聘,王使卿大夫與之會同。言“饗射、師田”,皆是諸侯卿大夫來聘,王還使卿大夫與饗燕及射、師田之等也。小喪紀者,三夫人已下。云“掌事,如大司馬之法”,亦如大司馬羞魚牲授,其祭之等也。
軍司馬。闕。
輿司馬。闕。
行司馬。闕。
[疏]“軍司馬輿司馬行司馬”
○釋曰:軍司馬當宰夫、肆師之等,皆下大夫,四人。輿司馬當上士,八人。行司馬當中士,十六人。馀官皆無異稱,此獨有之者,以軍事是重,故特生別名。此等皆與上同闕落之。
司勛掌六鄉賞地之法,以等其功。賞地,賞田也。在遠郊之內,屬六卿焉。等猶差也,以功大小為差。
[疏]注“賞地”至“為差”
○釋曰:知賞地是賞田在遠郊之內者,以《載師職》云“牛田賞田,任遠郊之地”,故知也。知“屬六鄉”者,以其遠郊內置六鄉故也。云“以功大小為差”者,以下文云“輕重視功”,則賞地大小不定,故知以功大小為差。
王功曰勛,輔成王業,若周公。
[疏]“輔成王業若周公”
○釋曰:知據王業者,以其言王,繼王身而言,明據王之位業而說耳。以周公攝政,相幼君,致大平,還政成王,是輔成王業之事,故以周公托之。但經之所云不得專為周公、伊尹之等,故皆云若此擬之耳。
國功曰功,保全國家,若伊尹。
[疏]注“保全國家若伊尹”
○釋曰:鄭知“保全國家”者,以其言國,繼國而言,故知是保全國家者也。以伊尹比之者,以湯時天下太平,湯崩,孫太甲即位,不明政事,伊尹為數篇書以諫之,諫既不入,乃放之桐宮。三年思庸,復歸於亳,國家得全,故以伊尹擬之耳。
民功曰庸,法施於民,若后稷。
[疏]注“施於民若后稷”
○釋曰:知“法施於民”者,以其言民,繼民言之。先王之業,以農為本,以后稷比之者,周之先祖棄,為堯之稷官,農人植嘉穀,天下為烈,豈一手一足哉。庸,亦功也,以法施於民有功,故以后稷擬之。
事功曰勞,以勞定國,若禹。
[疏]注“以勞定國若禹”
○釋曰:知“以勞定國”者,以其言勞,據勤勞施國而言。堯遭洪水,下民昏墊,國家不定,命禹治之,手足胼胝,三過門不入,弼成五服,國乃獲安,故以禹擬之也。
治功曰力,制法成治,若咎繇。○治,直吏反,注同。咎,音羔。繇,音遙。
[疏]注“制法成治若咎繇”
○釋曰:以其言“治”,言“力”,故知制法成治,出其謀力。按《虞書》,帝謂咎繇云:“蠻夷猾夏,寇賊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是咎繇制其刑法,國家治理,故以咎繇擬之。
戰功曰多。克敵出奇,若韓信、陳平。《司馬法》曰:“上多前虜。”
[疏]注“克敵”至“前虜”
○釋曰:知多是“克敵出奇”者,以其言多,是於眾之中比校多少之事,故知是克敵出奇,比彼為多者也。漢之二將,是克敵出奇之人,故以擬之耳。云“《司馬法》曰‘上多前虜’”者,彼亦是戰以功多為上,居於陳前,虜獲俘囚,故引以證多為戰功者也。此上六者,皆對文為義,若散文則通。是以《春秋左氏》云“舍爵策勛”,彼戰還而飲至,不云“舍爵策多”,是通也。《明堂位》云:“周公為有勛勞於天下。”是周公德大有勛兼勞者也。
凡有功者,銘書於王之大常,祭於大烝,司勛詔之。銘之言名也。生則書于王旌,以識其人與其功也。死則於烝先王祭之。詔,謂告其神以辭也。盤庚告其卿大夫曰“茲予大享于先王,爾祖其從與享之”是也。今漢祭功臣於廟庭。○識,音志。盤,步干反。與,音預。
[疏]“凡有”至“詔之”
○釋曰:云“凡有功”,謂上六者,故云凡以該之。使司勛詔之者,以其司勛知功之有無大小故也。詔之,謂詔司常書之,又以辭使春官告神。
○注“銘之”至“廟庭”
○釋曰:言“生則書於王旌,以識其人與其功也”者,以王建大常,故云王旌。必於王旌識功與人者,王旌,車上建之,就旌上書之,欲取表顯示人故也。引“盤庚告其卿大夫”者,盤庚,殷王,欲遷往亳,殷臣民有不肯者,故告之,云:“我不掩爾善,所以者何?茲予大享於先王之時,爾祖其從先王,與在享祭之中,況爾見在,不掩可知,何不從我遷乎?”引漢法,欲見古者祭功臣在廟庭也。必祭功臣在冬之蒸祭者,蒸者,眾也,冬時物成者眾,故祭功臣。按彼《書注》以大享為蒸嘗者,此舉冬祭物成者眾而言,其嘗時亦祭之也。或可周時直於蒸時祭功臣,殷時蒸嘗俱祭,禮異故也。
大功,司勛藏其貳。貳猶副也。功書藏于天府,又副于此者,以其主賞。
[疏]注“貳猶”至“主賞”
○釋曰:鄭知功書藏於天府者,《天府職》文也。
掌賞地之政令,政令,謂役賦。
[疏]注“政令謂役賦”
○釋曰:鄭以“政”為“征”,征,稅也。賞地在六鄉之內,亦從溝洫貢天子法,其民亦從鄉之徭役之法。
凡賞無常,輕重視功,無常者,功之大小不可豫。
[疏]注“無常”至“可豫”
○釋曰:賞地在遠郊之內,有疆界,未給者空之,待有功乃隨功大小給之,故云“不可豫”也。
凡頒賞地,參之一食,鄭司農云:“不以美田為采邑。”玄謂賞地之稅,參分計稅,王食其一也,二全入於臣。
[疏]注“鄭司”至“於臣”
○釋曰:先鄭意以參之一食者,謂以下地可食三之一,似下地再易,家得三頃,歲種一頃食之,故云“不以美田為采邑”。又以賞田與采邑為一物。后鄭不從者,不以美田為采邑,亦無文以言之。又按《載師職》,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疆地,自三百里已外為之,其賞田任在遠郊之內,何得為一物,故鄭不從也。后鄭云“賞地之稅,參分計稅,王食其一也,二全入於臣”者,采地之稅四之一,與小國入天子同。今賞田三之一,一分入天子,與次國三之一入天子同。
惟加田無國正。加田,既賞之,又加賜以田,所以厚恩也。鄭司農云:“正謂稅也。祿田亦有給公家之賦貢,若今時侯國有司農少府錢穀矣。獨加賞之田無正耳。”○正,音征,注同,本亦作征。少,詩照反。
[疏]“惟加田無國正”
○釋曰:言“無國正”,無稅入天子法,其民出稅入主則有之。但加田未知所在,或可與賞田同處,以其仕田在近郊,加田任遠郊可知也。
○注“加田”至“正耳”
○釋曰:知“加田,既賞之,又加賜以田”者,以其文承賞田之下,即云加田,故知賞田之外,所加賜之田可知。先鄭云“祿田亦有給公家之賦貢”,舉漢法,“侯國有司農少府錢穀”者,漢法,穀入司農,錢入少府,故舉以為況。祿田,即采地之稅及賞田之等是也。加田是加恩厚,又不稅入天子。凡大夫士賜地有四種。大夫已上有采,家邑任稍地之等是也,又有賞田及加田,《載師》又有仕田,及《王制》圭田,圭田即仕田,是有四種。《禮記·王制》云:“大夫士有田則祭,無田則薦。”《少宰》、《特牲》是大夫有田者,是知士亦有田之法也。
馬質掌質馬。馬量三物,一曰戎馬,二曰田馬,三曰駑馬,皆有物賈。此三馬,買以給官府之使,無種也。鄭司農曰:“皆有物賈,皆有物色及賈直。”○賈,音嫁,注及下同。種,章勇反,下同。
[疏]“馬質”至“物賈”
○釋曰:云“馬質”者,質,平也,主平馬力及毛色與賈直之等。
○注“此三”至“賈直”
○釋曰:云“此三馬,買以給官府之使,無種”者,馬有六種,此三者無種。買以給官府,馀三者仍有種馬、齊馬、道馬。其齊馬、道馬,亦無種,不買之者,其種馬上善似母者,其齊馬、道馬,雖非上善似母者,亦容國家所蕃育,不買之也。
綱惡馬。鄭司農云:“綱讀為‘以亢其讎’之亢,書亦或為亢。亢,御也,禁也,禁去惡馬不畜也。”玄謂綱,以縻索維綱狎習之。○亢,苦浪反,又音剛,下同。御,魚呂反,本亦作御,下同。去,起呂反,《小子》注“去之”同。縻,亡皮反。
[疏]注“鄭司”至“習之”
○釋曰:先鄭讀為“以亢其讎”之亢者,按僖二十八年,晉子犯曰“背惠食言,以亢其讎”是也,謂禁去惡馬不畜。后鄭不從者,此馬質所掌,皆買之無種,何有惡馬禁去之類,故不從也。
凡受馬於有司者,書其齒毛與其賈,馬死,則旬之內更,旬之外入馬耳,以其物更,其外否。鄭司農云:“更謂償也。”玄謂旬之內死者,償以齒毛與賈,受之日淺,養之惡也。旬之外死,入馬耳,償以毛色,不以齒賈,任之過其任也。其外否者,旬之外逾二十日而死,不任用,非用者罪。○內更,音庚,下及注同。任用,音壬,又而鴆反。
[疏]注“鄭司”至“者罪”
○釋曰:后鄭云“旬內死者,償以齒毛與賈,受之日淺,養之惡也”者,所受之馬,謂給公家之使,旬之內,雖任之過其任,若養之善,未能致死,以其日少故也。若養之惡,雖不重任,亦能致死。云“旬之外死,入馬耳,償以毛色,不以齒賈,任之過其任也”者,以其筋力既竭,雖善養之,任載過多,可以致死,故云過其任也。云“其外否者,旬之外逾二十日死,不任用,非用者罪”者,以其行使二十日以外,馬力既竭,雖齊其任養之善,容得致死,故不償。鄭見有三等之法,下復云“以任齊其行”,以意量之,以為此解。
馬及行,則以任齊其行。識其所載輕重及道里,齊其勞逸,乃復用之。○復,扶又反。
[疏]注“識其”至“用之”
○釋曰:鄭知“識其所載輕重及道里”者,以其經云馬及行,明授行者所載輕重及道里,須齊勞逸,乃復用之,不得并其勞逸也。
若有馬訟,則聽之。訟,謂賣買之言相負。
[疏]注“訟謂”至“相負”
○釋曰:知“賣買之言”者,以馬質主買馬,故知之也。
禁原蠶者。原,再也。天文,辰為馬。《蠶書》,蠶為龍精。月直大火,則浴其種,是蠶與馬同氣。物莫能兩大,禁再蠶者,為傷馬與?○直,音值。為傷,于偽反。
[疏]注“原再”至“馬與”
○釋曰:云“天文,辰為馬”者,辰則大火,房為天駟,故云辰為馬。云“《蠶書》,蠶為龍精。月值大火,則浴其種”者,月值大火,謂二月則浴其種,則《內宰》云“仲春,詔后帥外內命婦始蠶於北郊”是也。若然,《祭義》云“大昕之朝,奉種浴於川”,注云“大昕,季春朔日之朝”,是建辰之月又浴之者,蓋蠶將生重浴之,故彼下文即云“桑於公桑之事”是也。云“是蠶與馬同氣”者,以其俱取大火,是同氣也。云“物莫能兩大”者,此莊二十二年《左傳》文。按彼陳敬仲奔齊,齊侯使敬仲為卿。敬仲,其少也,周史有以《周易》見陳侯者,陳侯使筮之,遇《觀》之《否》,曰:“是謂觀國之光,利用賓于王,此其代陳有國乎?不在此,其在異國乎?”下云:“若在異國,必姜姓也。姜,大岳之后也。山岳則配天,物莫能兩大,陳衰,此其昌乎?”引此者,是無并大之義也。云“禁再蠶者,為傷馬與”者,二者既同氣,不可兩大,而禁再蠶,明恐傷馬,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也。
量人掌建國之法,以分國為九州,營國城郭,營后宮,量市朝道巷門渠。造都邑亦如之。建,立也。立國有舊法式,若《匠人職》云。分國,定天下之國分也。后,君也。言君,容王與諸侯。○朝,直遙反,下及注同。國分也,扶問反。
[疏]“量人”至“如之”
○釋曰:云“掌建國之法”者,以其建國,當先知遠近廣長之數故也。云“以分國為九州”者,分國謂分諸侯之國為九州,假令土廣萬里,中國七千,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其一為畿內,其馀四十八,八州各得方千里者六,是為九州也。至於中平,通夷狄七千,中國五千,衰世通夷狄五千,中國三千,計皆可知,故分國為九州。州各有疆界,故《詩》云“帝命式於九圍”,是州各有圍限也。云“營國城郭”者,即《匠人》云“營國方九里”之類也。云“營后宮”者,謂若《典命》注“公之宮方九百步,天子千二百步”之類也。云“量市朝道巷”者,謂若《匠人》云“市朝一夫”,“經涂九軌”。巷及門渠亦有尺數,謂若門容二轍三個之等。云“造都邑亦如之”者,謂造三等采地,亦有城郭、宮室、市朝之等,故云如之。但與之制度大小,未必身往耳。
○注“建立”至“諸侯”
○釋曰:云“立國有舊法式,若《匠人職》云”者,按《匠人》有營國言九里,夏后民世室及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之等。云“分國,定天下之國分也”者,以經云分國,謂為諸侯國,諸侯國有五百里、四百里已下,言為州,謂九州有分界也。云“后,君也”,知非王后之宮者,以其不得先言后,故以后為君也。云“言君,容王與諸侯”者,以其言分國是諸侯。若云王,即不容諸侯,故變王云后,欲容王與諸侯兩含故也。
營軍之壘舍,量其市朝州涂、軍社之所里。軍壁曰壘。鄭司農云:“量其市朝州涂,還市朝而為道也。”玄謂州,一州之眾,二千五百人為師,每師一處,市也,朝也,州也,皆有道以相之。軍社,社主在軍者。里,居也。○涂,本又作{涂土}。還市,如字,劉戶串反。
[疏]“營軍”至“所里”
○釋曰:此為出軍之時所營量度之事。
○注“軍壁”至“居也”
○釋曰:云“軍壁曰壘”者,軍行之所擬停之處皆為壘壁,恐有非常,故云軍壁曰壘也。先鄭云“量其市朝州涂,還市朝而為道也”者,先鄭意還市朝而為道,不釋州義,故后鄭不從,以一州則一師,每一師各自一處,各立市朝。州即師也,師皆有道以相湊之。若然,未必環繞為路也。云“軍社,社主在軍者。里,居也”者,在軍,不用命,戮於社,故將社之石主而行,所居皆有步數,故職在量人。
邦國之地與天下之涂數,皆書而藏之。書地,謂方圜山川之廣狹。書涂,謂支湊之遠近。○湊,七豆反。
[疏]注“書地”至“遠近”
○釋曰:鄭以地中有平廣兼山川之等,故云“書地謂方圜山川之廣狹”也。云“書涂,謂支湊之遠近”者,支,謂支分;湊,謂臻湊。道涂有支分,及相臻湊遠近者也。
凡祭祀饗賓,制其從獻脯燔之數量。鄭司農云:“從獻者,肉殽從酒也。”玄謂燔,從於獻酒之肉炙也。數,多少也。量,長短也。○炙,章夜反。
[疏]“凡祭”至“數量”
○釋曰:云“凡”者,以其天地宗廟饗食事廣,故云凡以該之。饗賓,謂若《大行人》上公三饗九獻之等。饗賓,獻有脯從,若《燕行》獻賓薦脯醢是也。祭禮獻以燔從,故總之言也。
○注“鄭司”至“短也”
○釋曰:先鄭云“從獻者,肉殽從酒也”,后鄭不從者,以肉殽從酒,禮所不言。按《特牲》、《少牢》云:“主人獻尸以肝從,主婦獻尸以燔從。”故后鄭據此以為從獻以燔。《詩》云“載燔載烈”,毛云:“傅火曰燔。貫之加於火曰烈。”燔雖不貫,亦是炙肉,故鄭云炙肉也。云“數,多少也。量,長短也”者,按《儀禮》“脯十脡,各長尺二寸”,是多少長短。膰之數量未聞。
掌喪祭奠竁之俎實。竁亦有俎實,謂所包遣奠。《士喪禮下篇》曰“藏苞筲於旁”。○竁,昌絹反。筲,所交反。
[疏]“掌喪”至“俎實”
○釋曰:諸於喪祭,多據虞祭而言。此“喪祭”文連“奠竁”,竁是壙內,故鄭以喪祭為大遣奠解之。是以《大司馬》“喪祭”亦為遣奠也。
○注“竁亦”至“於旁”
○釋曰:按《冢人》云“請度甫竁”,竁,穿壙之名。此言奠竁,則奠入於壙,是以云“所包遣奠”也。引“《士喪禮》下篇”者,即《既夕禮》是也。云“藏包筲於旁”者,苞,謂包牲取下體,葦包一者也。藏筲者,即《既夕禮》云“筲三,黍稷麥”,并藏之於棺旁。引之者,正喪祭奠入壙之事也。
凡宰祭,與郁人受斝歷而皆飲之。言宰祭者,冢宰佐王祭,亦容攝祭。鄭司農云:“斝讀如嫁娶之嫁。斝,器名。《明堂位》曰:‘爵,夏后氏以琖,殷以斝,周以爵。’”玄謂斝讀如嘏尸之嘏。宰,冢宰。○斝,右雅反,劉依司農音嫁。琖,側產反,劉本作湔,音同。嘏,古雅反。
[疏]“凡宰”至“飲之”
○釋曰:云“凡宰祭”者,冢宰攝祭非一,故云凡也。
○注“言宰”至“冢宰”
○釋曰:鄭云“冢宰,佐王祭,亦容攝祭”者,義得兩含。按《大宗伯》云:“若王不與祭祀,則攝位。”注云:“王有故,代行其祭事。”重掌者,此據宗伯亦有故,則冢宰攝之。先鄭云“斝讀如嫁娶之嫁”,直取音同。引《明堂位》者,證斝是器名,周獻用玉爵,無用斝,故后鄭云“斝讀如嘏尸之嘏”,讀從《少牢》“尸嘏主人”。《郊特牲》云:“嘏者,長也,大也。”謂使主人受長大之福,疏已具於《郁人職》,但此有歷字者,謂郁人與量人歷皆飲之也。
小子掌祭祀,羞羊肆、羊殽、肉豆。鄭司農云:“羞,進也。羊肆,體薦、全烝也。羊殽,體解節折也。肉豆者,切肉也。”玄謂肆讀為鬄。羊鬄者,所謂豚解也。○肆,依注音。鬄,他歷反,又音馀四反。折,之舌反。
[疏]注“鄭司”至“解也”
○釋曰:先鄭云“羊肆,體薦、全烝也”者,既不為豚解,則先鄭讀為肆陳之肆,又為賜音也。先鄭為體薦全烝,后鄭不從者,以此經祭用羊,是用大牢,為宗廟之祭,非祭天。按《外傳》云:“禘郊之事,則有全烝。王公立飫,則有房俎。”是以知宗廟之祭不得全烝也。是故《禮運》云“腥其俎,孰其殽”,注云:“腥其俎,豚解而腥之。孰其殽,體解而爓之。”又云:“退而合亨,體其犬豕牛羊。”是祭宗廟不得有全烝也。是以后鄭讀肆從鬄,“羊鬄者,所謂豚解也”。所謂者,所謂《士虞禮記》云:“主人不視,豚解。”豚解之法,則《士喪禮》“特豚四鬄去蹄”,謂四段解之,殊肩<骨甲>,如解豚,故名豚解。若然,大夫士祭自饋孰始,正祭即體解,為二十一體。喪事略,則有豚解。其天子諸侯之祭,有腥,有爓,有孰,故初朝踐有豚解而腥之,饋獻則有體解而爓之,酳尸乃有孰,與大夫士不同也。
而掌珥于社稷,祈于五祀。故書“祀”作“禩”。鄭司農云:“禩讀為祀,書亦或為祀。珥社稷,以牲頭祭也。”玄謂珥讀為卹。祈或為刏。刏卹者,釁禮之事也。用毛牲曰刏,羽牲曰卹。卹刏社稷五祀,謂始成其宮兆時也。《春官·肆師職》“祈”或作“畿”。《秋官·士師職》曰“凡刏<王耳>則奉犬牲”,此刏卹正字與?○珥,依注音卹,而志反,后同,一音仍。祈,音畿。禩,音祀。刏,音機,字書云劃也,一曰斷也,或古愛反,又公內反。與,音馀。
[疏]注“故書”至“字與”
○釋曰:先鄭云珥以牲頭祭,漢時祈禱,有牲頭祭,后鄭不從者,按《禮記·雜記》釁廟之禮云:“門、夾室用雞,其卹皆於屋下。”卹既為釁禮,此刏與卹連文,則刏亦是釁禮,非祭祀之法,何得為牲頭祭乎?是以后鄭為釁法解之。玄謂“珥讀為卹。祈或為刏”者,以釁法無取於玉珥及祈禱之義,故依《士師》刏卹為正也。鄭知刏卹為釁禮之事,約《雜記》而知也。云“用毛牲曰刏,羽牲曰卹”者,此相對而言,《雜記》廟用羊,門用雞,皆云卹,散文通也。知“刏卹是社稷五祀,始成其宮兆時也”者,凡物須釁者,皆謂始成時,是以《雜記》云“廟成則釁之”是也。云“《春官·肆師職》祈或作畿”者,鄭欲見字有參差,非一之義。云“《秋官·士師職》曰‘凡刏卹則奉犬牲’,此刏卹正字與”者,刏從刀,卹從血,於義合,故以此為正字也。
凡沈辜侯禳,飾其牲。鄭司農云:“沈謂祭川。《爾雅》曰:‘祭川曰浮沈。’辜,謂磔牲以祭也。《月令》曰:‘九門磔禳以畢春氣。’侯禳者,候四時惡氣,禳去之也。”○侯禳,如羊反。磔,陟格反。
[疏]注“鄭司”至“之也”
○釋曰:先鄭云“沈謂祭川”,是以引《爾雅》為證。按《爾雅》曰:“祭山曰庪懸,祭川曰浮沈。”此浮沈之祭,當祭天之煙,祭社之血,亦謂歆神節。先鄭引《月令·季春令》者,證辜是辜磔牲體之義。鄭彼注九門者,王之五門外有國門、近郊門、遠郊門、關門,為九。云“侯禳”者,謂候四時惡氣,禳除去之也。
釁邦器及軍器。邦器,謂禮樂之器及祭器之屬。《雜記》曰:“凡宗廟之器,其名者成,則釁之以豭豚。”○豭,音家。
[疏]注“邦器”至“豭豚”
○釋曰:鄭以軍器別言,即云邦器者是禮樂之器也。鄭云禮器者,即射器之等,樂器即鐘鼓之等,祭器即籩、豆、俎、簋、尊、彝器皆是。引《雜記》宗廟器成,釁之以豭豚者,證此等所釁亦用豭豚也。
凡師田,斬牲以左右徇陳。示犯誓必殺之。○徇,辭俊反。
[疏]“凡師”至“徇陳”
○釋曰:此即上文誓眾之時,斬牲以左右徇陳,是此職也。
祭祀,贊羞,受徹焉。
[疏]“祭祀”至“徹焉”
○釋曰:“贊羞”,謂若上文《大司馬職》云“祭祀羞魚牲”之等,此官即贊之。云“受徹焉”者,謂祭畢,諸宰君婦廢徹之時,則此官受之。
羊人掌羊牲。凡祭祀,飾羔。羔,小羊也。《詩》曰:“四之日其蚤,獻羔祭韭。”
[疏]“羊人”至“飾羔”
○釋曰:凡正祭皆用成牲,今言“祭祀飾羔”,則非正祭用羔,是以鄭引《詩》為證。云“四之日”者,謂用建子為正,至建卯四月,夏之二月之日,公始用冰,欲開冰之時,先獻羔祭韭而啟冰室,乃出冰也。
祭祀,割羊牲,登其首。登,升也。升首,報陽也。升首于室。
[疏]注“登升”至“于室”
○釋曰:知“升首于室”者,見《郊特牲》云:“用牲於庭,升首於室。”注云:“制祭之后,升牲首於北墉下。”云“報陽”者,首為陽,對足為陰。祭祀之時,三牲之首俱升,此特言羊者,以其羊人所升,不升馀牲,故言羊也。
凡祈珥,共其羊牲。共猶給也。
[疏]“凡祈”至“羊牲”
○釋曰:犬人共犬,此云共羊,或羊或犬,俱得為釁,故兩職各共之也。
賓客,共其法羊。法羊,飧饔積膳之羊。○食饗,音嗣,本又作“飧饔”。
[疏]注“法羊”至“之羊”
○釋曰:鄭知法羊是為此等者,以其言法,即是依法度多少,送於賓館及道路,是以掌客致於賓館有上公飧五牢、饔餼九牢及殷膳大牢。致於道路,有五積之等。其饗食及燕速賓自饌陳者,不言之也。
凡沈辜、侯禳、釁、積,共其羊牲。積,故書為眥。鄭司農云:“眥讀為漬,謂釁國寶、漬軍器也。”玄謂積,積柴,禋祀、楢燎、實柴。○眥,徐賜反,與漬同。楢,羊久反。燎,良召反,下同。
[疏]注“積故”至“實柴”
○釋曰:先鄭不從故書“眥”,故讀從“水漬”。后鄭不從漬軍器者,以此羊人所共,共《小子職》,彼云“釁邦器及軍器”,以此知不得為漬軍器也。后鄭云“積,積柴,禋祀、楢燎、實柴”,歷言此三者,以互而相通,皆須積柴、實牲幣,煙氣上聞故也。但祭天用犢,其日月已下有用羊者,故《我將》詩云“惟牛惟羊,惟天其祐之”,彼亦據日月以下及配食者也。
若牧人無牲,則受布于司馬,使其賈買牲而共之。布,泉。○賈,音古。
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行猶用也。變猶易也。鄭司農說以《鄹子》曰:“春取榆柳之火,夏取棗杏之火,季夏取桑柘之火,秋取柞楢之火,冬取槐檀之火。”○楢,羊久反,又音由。
[疏]“司爟”至“時疾”
○釋曰:云“掌行火之政令”者,即四時變國火,及季春出火等皆是也。云“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者,火雖是一,四時以木為變,所以禳去時氣之疾也。
○注“行猶”至“之火”
○釋曰:先鄭引《鄹子書》,《論語》注引《周書》,不同者,《鄹子書》出於《周書》,其義是一,故各引其一。言“春取榆柳”之等,舊師皆以為取五方之色同,故用之。今按:棗杏雖赤,榆柳不青,槐檀不黑,其義未聞。
季春出火,民咸從之。季秋內火,民亦如之。火所以用陶冶,民隨國而為之。鄭人鑄刑書,火星未出而出火,后有災。鄭司農云:“以三月本時昏,心星見于辰上,使民出火。九月本黃昏,心星伏在戍上,使民內火。故《春秋傳》曰‘以出內火’。”○見,賢遍反。
[疏]注“火所”至“內火”
○釋曰:鄭知出火內火據陶冶火者,以其上經四時變國火據食火,明此春秋據陶冶,故引《春秋傳》為證也。云“民隨國而為之”者,釋民咸從之義。云“鄭人”已下,按《左氏》昭六年:“三月,鄭人鑄刑書。士文伯曰:‘火見,鄭其災乎!火未出而作火。’六月丙戍,鄭災。”是其后有災。昭十七年,梓慎曰:“火出,於夏為三月,於商為四月,於周為五月。夏數得天正。”先鄭云“三月本時昏,心星見於辰上,使民出火。九月本昏,心星伏在戍上,使民內火”者,心星,則大火辰星是也。三月諸星復在本位,心星本位在卯,三月本之昏,心星始時未必出見卯南,九月本始之黃昏,心星亦未必伏在戍上,皆據月半后而言。云“《春秋傳》曰‘以出內火’者,《左氏傳》襄公九年文。
時則施火令。焚萊之時。
[疏]注“焚萊之時”
○釋曰:上言行火政,此又言施火令,則不掌火禁,故鄭云“焚萊之時”。其火禁者,則《宮正》云“春秋以木鐸脩火禁”,注云:“火星以春出,以秋入,因天時而以戒。”司烜亦云:“仲春,以木鐸脩火禁于國中。”彼二官直掌火禁,不掌火令。
凡祭祀,則祭爟。報其為明之功,禮如祭爨。
[疏]注“報其”至“祭爨”
○釋曰:鄭云“禮如祭爨”者,祭爨,祭老婦也,則此祭爟謂祭先出火之人。
凡國失火,野焚萊,則有刑罰焉。野焚萊,民擅放火。
[疏]注“野焚”至“放火”
○釋曰:“國失火”,謂在國中民,失火有罰,若今民失火有杖罰。“野焚萊有罰”者,《大司馬》仲春田獵云“火弊”,鄭云:“春田主用火,因除陳生新。”則二月后擅放火則有罰也。
掌固掌脩城郭、溝池、樹渠之固,頒其士庶子及其眾庶之守。樹謂枳棘之屬有刺者也。眾庶,民遞守固者也。鄭司農說樹以《國語》曰:“城守之木,於是乎用之。”○枳,居氏反。刺,七賜反。遞,劉待禮反,又待計反。
[疏]“掌固”至“之守”
○釋曰:云“掌脩城郭溝池”者,謂環城及郭皆有溝池。云“樹渠”者,非直溝池有樹,兼其馀渠上亦有樹也。云“之固”者,總城郭已下數事,皆是牢固之事也。云“頒其庶子”者,即《宮伯》所云,士謂卿大夫士之適子。庶子,其支庶。彼據宿衛王宮,此掌固所頒,亦據宿衛王宮而言。以其庶子不合城郭之處用之,以掌固是固守之官,故兼掌宿衛之事也。
○注“樹謂”至“用之”
○釋曰:云“眾庶民遞守固者也”者,謂使守城郭之所及要塞之處也。先鄭引《國語》者,按《楚語》云“靈王為章華之臺,伍舉諫為臺榭。云瘠磽之地,於是乎為之,城守之木,於是乎用之”。是其事。引之者,證城有守法。
設其飾器,兵甲之屬。今城郭門之器亦然。
[疏]注“兵甲”至“亦然”
○釋曰:鄭知經飾器是兵甲之屬者,以其掌器是防御之器,故知是兵甲之屬也。云“今城郭門之器亦然”者,漢時城郭門守器所飾,亦若今城郭門傍所執予戟,皆有幡飾之等是也。
分其財用,均其稍食,財用,國以財所給守吏之用也。稍食,祿稟。
[疏]注“財用”至“祿稟”
○釋曰:云“財用”者,謂所用之財物分與之,明是以財所給守吏,為守事之用者也。云“稍食祿稟”者,所守之處,官及民合受官食;月祿稟者,所守之處,守月給米稟與之,故謂之稍食也。
任其萬民,用其材器。任謂以其任使之也。民之材器,其所用塹筑及為藩落。○塹,七艷反。
[疏]注“任謂”至“藩落”
○釋曰:云“民之材器其所用塹筑及為藩落”者,對上文財用謂官之財物,此云民之材器,明材是材木,用為楨榦,以掘塹筑作所用,及不筑處,即用材為藩屏籬落以遮障也。
凡守者受法焉,以通守政,有移甲與其役財用,唯是得通,與國有司帥之,以贊其不足者。凡守者,士庶子及他要害之守吏。通守政者,兵甲役財,難易多少,轉移相給也。其他非是,不得妄離部署。國有司,掌固也。其移之者,又與掌固帥致之。贊,佐也。○凡守者,劉收又反,注“凡守”者,下“有守者”同。易,以豉反。離,力智反。
[疏]注“凡守”至“佐也”
○釋曰:云“凡守者,士庶子及他要害之守吏”者,此鄭還據上文士庶子及眾庶之守而言。云他要害者,謂城郭所守,是其常處,除此有要害之處,苦殽、皋、河、漢要路之所,皆為他要害也。云“通守政者,兵甲役財,難易多少,轉移相給”者,鄭據上文飾器而言,變材器言役材者,欲見材器是民役之材,非財用者。云“其他非是,不得妄離部署”者,此則釋經“唯是得通”之言,其馀非所通之外,皆不得離其本處也。
晝三巡之,夜亦如之。巡,行也。行守者,為眾庶之解惰。○行,下孟反,下皆同。為,于偽反。解,佳賣反。
[疏]“晝三”至“如之”
○釋曰:此乃掌固設法與所守之處,非是掌固自巡行之也。
夜三鼜以號戒。杜子春云:“讀鼜為造次之造,謂擊鼓行夜戒守也。《春秋傳》所謂‘賓將趣’者與?趣與造音相近,故曰‘終夕與燎’。”玄謂鼜,擊鼜,警守鼓也。三巡之間,又三擊鼜。○鼜,音戚。造,七報反,下同。趣,莊久反,劉祖侯反,杜七柱反。者與,音馀。近,附近之近。與燎,音預。
[疏]“夜三鼜以號戒”
○釋曰:此乃掌固設法與所守之處,言“以號戒”者,使擊鼜,有所以號呼,使戒守耳。
○注“杜子”至“擊鼜”
○釋曰:引《春秋》者,按昭二十年,衛侯如死鳥。齊侯使公孫青聘衛,賓將掫。注謂行夜。不作趣者,彼賈、服讀字與子春意異。云“故曰終夕與燎”者,亦是彼傳文。后鄭以“鼜擊鼜警守鼓”,不從子春造音者,以子春已上有注“鼜讀為憂戚之戚”,是戒守者使有憂戚,故謂此鼓為鼜也。
若造都邑,則治其固,與其守法。都邑亦為城郭。
[疏]注“都邑亦為城郭”
○釋曰:謂三等采地,言亦為城郭者,但戒守為城郭而言,故亦如上王國然也。
凡國都之竟有溝樹之固,郊亦如之。竟,界也。○竟,音境,注及下同。
[疏]“凡國”至“如之”
○釋曰:此經為上經而設,仍兼見王國而言,故國、都雙言之。言王國及三等都邑所在境界之上,亦為溝樹以為阻固。“郊亦如之”,若據王國有近郊、遠郊,亦有溝遠樹以為固。
民皆有職焉。職,謂守與任。
[疏]“民皆有職焉”
○釋曰:此亦兼上王國及都合守之處,其民皆職任,使勞逸遞守也。
若有山川,則因之。山川,若殽、皋、河、漢。
[疏]“若有”至“因之”
○釋曰:謂上諸有所造溝樹為固之處,值有山川之處,則因之,不須別造。
○注“山川”至“河漢”
○釋曰:殽謂若殽有二陵,皋謂若東成皋,漢謂若楚謂齊云“楚國漢水以為池”,河為四瀆之險,又齊西有濁河,皆因之為固可知。
司險掌九州之圖,以周知其山林川澤之阻,而達其道路。周,猶遍也。達道路者,山林之阻則開鑿之,川澤之阻則橋梁之。○遍,音遍。
[疏]“司險”至“道路”
○釋曰:《序官》注“國曰固,野曰險”。是掌固掌在國城郭,則司險掌畿外阻固,故云“司險”也。
○注“周猶”至“梁之”
○釋曰:云“山林之阻則開鑿之”者,謂若禹鑿龍門之類。“川澤之阻則橋梁之”者,謂若“十月車梁成”之類是也。
設國之五溝五涂,而樹之林,以為阻固,皆有守禁,而達其道路。五溝,遂、溝、洫、澮、川也。五涂,徑、畛、涂、道、路也。樹之林,作藩落也。○洫,況域反。澮,古外反。畛,之忍反。
[疏]“設國”至“道路”
○釋曰:此五溝五涂而言樹之林以為阻固,皆有守禁,則非《遂人》田間五溝五涂。但溝涂所作,隨所須大小而為之,皆準約田間五溝五涂。其溝上亦皆有道路以相湊,故以五溝五涂而言之也。
○注“五溝”至“落也”
○釋曰:“遂溝”至“道路”,皆《遂人》文,故《遂人》云“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是也。
國有故,則藩塞阻路而止行者,以其屬守之,唯有節者達之。有故,喪災及兵也。閉絕要害之道,備奸寇也。
[疏]“國有”至“達之”
○釋曰:國有故之時,恐有奸寇,故藩塞阻路而止行者。云“以其屬守之”者,謂使司險之下胥徒四十人之屬守其要者,其馀使其地之民為守也。云“有節者達之”者,節謂道路用旌節也。
○注“有故”至“奸寇”
○釋曰:鄭知有故是喪災及兵者,喪謂王喪,災謂水火,兵謂寇戎之等。有故使守慎,惟此而已,故以此三事解之。
掌疆。闕。
候人各掌其方之道治,與其禁令,以設候人。道治,治道也。《國語》曰“候不在竟”,譏不居其方也。禁令,備奸寇也。以設候人者,選士卒以為之。《詩》云:“彼候人兮,何戈與祋。”○治,直吏反,注“道治”及下“方治”同。何,胡我反,又音河。祋,都外反,劉暏律反。
[疏]“候人”至“候人”
○釋曰:言“各掌其方之道治與其禁令以設候人”者,以其上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以道路多,故設官及徒亦多也。引《國語》者,按《周語》,定王使單襄公聘于宋,遂假道于陳,以聘於楚。時候不在境,司空不視涂,膳宰不致餼,司里不授館。單子歸以告王曰:“陳侯不有大咎,國必亡。”言“譏”者,正謂陳侯不有大咎國必亡者也。《詩》云“彼候人兮,荷戈與祋”者,荷,楬也。祋,謂殳也。引此二者,證候人在道之事。鄭言“候人者選士卒以為之”者,即徒百二十人,皆是甲士與步卒之內為之也。
若有方治,則帥而致于朝。及歸,送之于竟。方治,其方來治國事者也。《春秋傳》曰“晉欒盈過周,王使候人出諸轘轅”,是其送之。○朝,直遙反。轘,戶關反。
[疏]注“方治”至“送之”
○釋曰:“方治,其方來治國事者也”,謂國有事,不能自決,當決於王國。或有國事,須報在上,皆是也。引《春秋》者,按襄二十一年,“晉欒盈出奔楚,過周,周西鄙掠之。辭於行人,曰:‘天子陪臣盈,得罪於王之守臣,將逃罪。罪重於郊甸,無所伏竄,敢布其死。昔陪臣書,能輸力於王室,若不棄書之力,亡臣猶有所逃。若棄書之力,將歸死於尉氏,惟大君命焉。’王使司徒禁掠欒氏者,歸所取焉,使候出諸轘轅”。彼云候,鄭君以義言之,故言候人也。
環人掌致師,致師者,致其必戰之志。古者將戰,先使勇力之士犯敵焉。《春秋傳》曰:“楚許伯御樂伯,攝叔為右,以致晉師。許伯曰:‘吾聞致師者,御靡旌摩壘而還。’樂伯曰:‘吾聞致師者,左射以菆,代御執轡,御下,掚馬掉鞅而還。’攝叔曰:‘吾聞致師者,右人壘,折馘執俘而還。’皆行其所聞而復之。”○菆,側留反,劉子侯反。掚,音兩,又音亮。掉,徒吊反,又奴孝反。鞅,於兩反。折,之設反,下同。馘,古獲反。俘,音孚。
[疏]注“致師”至“復之”
○釋曰:云“古者將戰,先使勇力之士犯敵焉”者,按文十二年,秦伯伐晉,秦人欲戰,秦伯謂士會曰:“若何而戰?”對曰:“若使輕者肆焉,其可。”注云:“肆,突。言使輕銳之兵往驅突晉軍。”隱九年,北戎侵鄭,公子突曰:“使勇而無剛者嘗寇而速去之。”注云:“勇則能往,無剛不恥退。”云“《春秋傳》者,宣十二年《左氏傳》,晉楚交戰,楚許伯御樂伯已下,謂凡平兵車之法,射者在左,御者在中,戈盾在右。菆,矢之善者。掚,猶飾也。掉,猶正也。言“折馘執俘”者,死者取左耳,曰馘;生者曰俘。執,取之。云“皆行其所聞而復之”者,去時作言,及至晉師,皆行其所聞之事而復反,此亦勇而無剛之人。引之者,證致師之事也。
察軍慝,慝,陰奸也。視軍中有為慝者,則執之。○慝,他得反。
[疏]“察軍慝”
○釋曰:按莊二十五年《左氏傳》云:“惟正月朔,慝未作。”彼以慝為陰氣,則此慝亦是陰奸也,欲陰私為奸,取此軍之事,往彼言之,故察而執之。
環四方之故,卻其以事謀來侵伐者,所謂折沖御侮。
[疏]注“卻其”至“御侮”
○釋曰:此則訓環為卻,卻其以事謀來侵伐此國者也。云“所謂折沖御侮”者,謂彼國來沖,能折服之。彼國來輕侮,能御之。故云折沖御侮。
巡邦國,搏諜賊,諜賊,反間為國賊。○搏,音博,又房布反,劉音付。諜,音牒。間,間廁之間。
[疏]注“諜賊”至“國賊”
○釋曰:云“巡邦國”者,謂巡諸侯邦之內,有諜賊,搏捉取之。言“諜賊”者,謂間伺此國之善惡,諜諜然傳道之。言“反間”者,謂間伺反於彼言之也。此諜賊,即上軍慝之類,彼據邦國,故異言之。
訟敵國,敵國兵來,則往之與訟曲直,若齊國佐如師。
[疏]注“敵國”至“如師”
○釋曰:云“若齊國佐”者,成公二年,晉伐齊,晉師至袁婁,齊侯使國佐致賂,晉人不可,曰:“必以蕭同叔子為質,而使齊之封內盡東其畝。”對曰:“蕭同叔子非他,寡君之母也。若以匹敵,則亦晉君之母也。今吾子布大命於諸侯,而曰:‘必質其母以為信。’其若王命何?”又曰:“先生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下云:“今吾子疆理諸侯,而曰‘盡東其畝’而已。惟吾子戎車是利,無顧土宜,其無乃非先王之命也乎?”晉於是退師,是訟敵國之事,故引為證也。
揚軍旅,為之威武以觀敵。《詩》云:“維師尚父,時維鷹揚。”
[疏]注“為之”至“鷹揚”
○釋曰:引《詩》者,《大雅·文王》詩。言太公為大師,可尚可父。武王伐紂之時,太公奮其威武,如鷹之揚擊,是揚威武之事,故引為證也。
降圍邑。圍邑欲降者,受而降之。《春秋傳》曰:“齊人降鄣。”○降,戶江反,注同。鄣,音章,劉諸讓反。
[疏]注“圍邑”至“降鄣”
○釋曰:按《公羊傳》莊公三十年,秋七月,齊人降鄣。鄣者何?紀人之遺邑也。是紀入齊之時不俱至,后乃降。引之,證降是圍邑之事也。
挈壺氏掌挈壺以令軍井,挈轡以令舍,挈畚以令糧。鄭司農云:“挈壺以令軍井,謂為軍穿井,井成,挈壺縣其上,令軍中士眾皆望見,知此下有井。壺所以盛飲,故以壺表井。挈轡以令舍,亦縣轡于所當舍止之處,使軍望見,知當舍止于此。轡所以駕舍,故以轡表舍。挈畚以令糧,亦縣畚于所當稟假之處,令軍望見,知當稟假于此下也。畚所以盛糧之器,故以畚表稟。軍中人多,車騎雜會讙囂,號令不能相聞,故各以其物為表,省煩趨疾,于事便也。○畚,音本。為,于偽反,下為沃同。縣,音玄,下皆同。令,力呈反。盛,音成,下同。稟,彼錦反,劉方鴆反。讙,呼端反。囂,五高反,一音許驕反。省,所景反。便,螺面反。
[疏]“挈壺”至“令糧”
○釋曰:皆云“挈”者,謂結之於竿首挈挈然,故云挈也。先鄭注具,不復疏之也。
凡軍事,縣壺以序聚<木橐>;凡喪,縣壺以代哭者。皆以水火守之,分以日夜。鄭司農云:“縣壺以為漏,以序聚<木橐>,以次更聚擊<木橐>備守也。”玄謂擊<木橐>,兩木相敲,行夜時也。代亦更也。《禮》,未大斂,代哭。以守壺者,為沃漏也。以火守壺者,夜則□視刻數也。分以日夜者,異晝夜漏也。漏之箭,晝夜共百刻,冬夏之間有長短焉。大史立成法,有四十八箭。○<木橐>,音托。更,音庚,下同。敲,苦交反,又苦教反。行,下孟反。共,如字。
[疏]注“鄭司”至“八箭”
○釋曰:先鄭云“縣壺以為漏”者,謂縣壺於上,以水沃之,水漏下入器中,以沒刻為準法。云“以序聚<木橐>,以次更聚擊<木橐>備守也”者,先鄭意持更人擊<木橐>,“玄謂擊<木橐>,兩木相敲,行夜時也”者,謂行夜者擊之。按《脩閭氏》“掌比國中宿互<木橐>”者,先鄭云:“<木橐>,謂行夜擊<木橐>。”《野蘆氏》云:“若有賓客,則令守涂地之人聚<木橐>之”。司農云:“聚擊<木橐>以宿衛之也。”彼二注后鄭皆從先鄭,及至此注不從先鄭者,以《野廬氏》無夜行者,宿人自擊,故后鄭從之。此文與《脩閭氏》同有行夜者,故此不從先鄭宿者自擊之,是以《宮正》云“夕擊<木橐>而比之”,注云:“行夜以比直宿者。”先鄭云:“<木橐>,戎守者所擊也。”是亦為行夜者所擊也。云“代亦更也,《禮》,未大斂,代哭”者,未殯已前,無問尊卑,皆哭不絕聲,小斂之后,乃更代而哭,亦使哭不絕聲。大夫以官士親疏大哭,人君尊,又以壺為漏,分更相代。云“分以日夜,異晝夜漏也”者,若冬至則晝短夜長,夏至則晝夜短,二分則晝夜等。晝夜長短不同,須分之,故云異晝夜漏也。云“漏之箭,晝夜共百刻,冬夏之間有長短漏”者,馬氏云:“漏凡百刻,春秋分晝夜各五十刻。冬至晝則四十刻,夜則六十刻。夏至晝六十刻,夜四十刻。”鄭注《堯典》云:“日中者,日見之漏與不見者齊。日長者,日見之漏五十五刻,於四時最長也。夜中者,日不見之漏與見者齊。日短者,日見之漏四十五刻,於四時最短。”此與馬義異。以其馬云“春秋分晝夜五十刻”,據日見之漏。若兼日未見、日沒后五刻,晝五十五刻,夜四十五刻。若夏至晝六十刻,通日未見、日沒后五刻,則晝六十五刻,夜三十五刻。一年通閏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四時之間,九日有馀校一刻為率。云“大史立成法,有四十八箭”者,此據漢法而言,則以器盛四十八箭,箭各百刻,以壺盛水,縣於箭上,節而下之水,水淹一刻則為一刻。四十八箭者,蓋取倍二十四氣也。
及冬,則以火爨鼎水而沸之,而沃之。鄭司農云:“冬水凍,漏不下,故以火炊水,沸以沃之,謂沃漏也。”○爨,七端反。
[疏]注“鄭司”至“漏也”
○釋曰:沃如沃尸盥之沃,謂沸水稍熱,澆沃壺中使下也。
射人掌國之三公、孤、卿、大夫之位,三公北面,孤東面,卿、大夫西面。其摯,三公執璧,孤執皮帛,卿執羔,大夫雁。位,將射,始入見君之位。不言士者,此與諸侯之賓射,士不與也。《燕禮》曰:“公升,即位于席西。鄉小臣納卿大夫,卿大夫皆入門右,北面東上。士位於西方,東面北上。”《大射》亦云。則凡朝燕及射,臣見於君之禮同。○見君,賢遍反,下同。不與,音預。鄉,許亮反。朝燕,直遙反,下文及注皆同。
[疏]“射人”至“夫雁”
○釋曰:三公特北面者,君南面答陽,臣之北面答君,三公,臣中最尊,故屈之使北面,答君之義。孤東面者,西方者賓位,以孤無職,尊而賓客之,故在西也。卿大夫西面者,以其皆有職,故在東,在東近君,居主位也。
○注“位將”至“禮同”
○釋曰:知位是“將射始入見君之位”者,此射人主論射事,大射,諸侯禮亦然,故知將射見君始入見君之位也。云“不言士,此與諸侯之賓射,士不與也”者,無臣,祭無所擇,不得自大射,得與君大射,故《司裘》云大射不言士也。按下文“士,犴侯二正”,則士得自行賓射,不得與君賓射矣。引《燕禮》者,欲見天子諸侯朝、燕、射三者位同之義。云“凡朝燕及射,臣見於君之禮同”者,以《儀禮》內,諸侯有燕朝及射朝,不見正朝。《周禮》內,天子有射朝與正朝,不見燕朝。諸侯射朝與燕朝位同,則天子燕朝亦與射朝位同。則諸侯正朝亦與射朝位同。是天子諸侯三朝各自同,故鄭引《儀禮》見天子諸侯互見為義耳。
諸侯在朝,則皆北面,詔相其法。謂諸侯來朝而未歸,王與之射於朝者,皆北面,從三公位,法其禮儀。
[疏]“諸侯”至“其法”
○釋曰:按《司幾筵》云:“凡封國,命諸侯,大饗射,王立扆前,南鄉。”《司服》云:“享先公,饗、射則鷩冕。”鄭注云:“饗、射,饗食賓客,與諸侯射也。”此云王與之射。言在朝當皮弁,又何得有扆,所以然者,彼二者據大射在學,故有著冕在扆之事。此賓射在路門之外朝,故與彼異也。
○注“謂諸”至“禮儀”
○釋曰:云“從三公位”者,諸侯南面之尊,故屈之從三公位也。云“法其禮儀”者,謂在朝進退周旋拱揖之儀也。
若有國事,則掌其戒令,詔相其事,謂王有祭祀之事,諸侯當助其薦獻者也。戒令,告以齊與期。○齊,側皆反。
[疏]注“謂王”至“與期”
○釋曰:知國事是王有祭祀之事者,以其諸侯來朝未歸,而有戒令詔相之事,《大宗伯》祭事皆云“詔相”,故知是祭祀之事。云“戒令,告以齊與期”者,齊謂散齊,期謂祭日也。
掌其治達。謂諸侯因與王射及助祭,而有所治受而達之於王。王有命,又受而下之。○治,直吏反。
[疏]注“謂諸”至“下之”
○釋曰:如鄭注意,則治達之中,非直諸侯有治于王,王之有治,亦下達於諸侯也。
以射法治射儀。王以六耦射三侯,三獲三容,樂以《騶虞》,九節五正;諸侯以四耦射二侯,二獲二容,樂以《貍首》,七節三正;孤卿大夫以三耦射一侯,一獲一容,樂以《采蘋》,五節二正;士以三耦射犴侯,一獲一容,樂以《采蘩》,五節二正。射法,王射之禮。治射儀,謂肆之也。鄭司農云:“三侯,熊、虎、豹也。容者,乏也。待獲者所蔽也。九節,析羽九重,設於長杠也。正,所射也。《詩》云:‘終日射侯,不出正兮。’二侯,熊、豹也。犴侯,犴者,獸名也。有貙犴熊虎。”玄謂三侯者,五正、三正、二正之侯也。二侯者,三正、二正之侯也。一侯者,二正而已。此皆與賓射於朝之禮也。《考工·梓人職》曰:“張五采之侯則遠國屬。”遠國,謂諸侯來朝者也。五采之侯,即五正之侯也。正之言正也,射者內志正,則能中焉。畫五正之侯,中朱,次白,次蒼,次黃,玄居外。三正,損玄黃。二正,去白蒼而畫以朱綠。其外之廣,皆居侯中參分之一,中二尺。今儒家云:“四尺曰正,二尺曰鵠,鵠乃用皮,其大如正。”此說失之矣。《大射禮》犴作干,讀如“宜犴宜獄”之犴。犴,胡犬也。士與士射則以犴皮飾侯,下大夫也。大夫以上與賓射,節侯以云氣,用采各如其正。九節、七節、五節者,奏樂以為射節之差。言節者,容侯道之數也。《樂記》曰:“明乎其節之志,不失其事,則功成而德行立。”○射三侯,食亦反,下及注“射侯”、“所射”、“射牲”、“射豕”皆同。三獲,如字,劉胡伯反。五正,音征,下及注同。犴,五旦反,劉音雁,注同。肆之,劉馀二反,一音四。九重,直龍反。杠,音江。貙,劬誅反,下同。言正,音政,下“志正”、“大射正”同。能中,丁仲反,下文注“射中”、“中侯”同。去白,起呂反,下“去撲”同。廣,古曠反。鵠,古毒反。下大夫,戶嫁反,“下天子”同。以上,時掌反,下“上曰”、“以上”同。行,下孟反。
[疏]注“射法”至“行立”
○釋曰:此則賓射在朝之儀。言“射法,王射之禮”者,此經兼有諸侯臣各在家與賓客射法,各自有官掌之,射人但作法與之耳。首云“射法”者,是射人所掌王射之禮,言“王射”,以別諸侯已下之射也。云“治射,儀謂肆之也”者,言“治”,則非是王射之語,謂若《大宗伯》云“治其大禮”,皆是習禮法,故鄭云“肆之”,肆則習也。先鄭云“三侯,虎熊豹”,后鄭不從。云“容者,乏也”者,此言容,《儀禮·大射》、《鄉射》之等云乏,故云容者乏也。言容者,據唱獲者容身於其中,據人而言。云乏者,矢至此乏極不過,據矢而說也。云“九節,析羽九重,設於長杠也”者,若是析羽九重設於長杠,即是獲旌,當與三獲三容相依,何得輒在《騶虞》之下?既在《騶虞》詩下,明是歌之樂節,故后鄭不從也。云“二侯,熊豹也”者,后鄭亦不從也。云“犴侯,犴者,獸名也,獸有貙犴熊虎”者,此皆獸類,故舉言之也。玄謂“三侯者,五正、三正、二正之侯也”者,大射、賓射侯數同,皆約《大射》云“大侯九十,糝侯七十,犴侯五十”而言。云“二侯者,三正、二正之侯也”者,謂七十、五十弓者也。云“一侯者,二正而已”者,據大夫士同一侯,二正,五十弓而已。云“此皆與賓射於朝之禮也”者,按《鄉射記》云:“於境,則虎中,龍旃。”謂諸侯賓射之禮。彼又云:“唯君有射國中,其馀臣則否。”注云:“臣不習武事於君側。”則臣皆不得在國射。若然,在朝賓射,唯有天子,而云“此皆與賓射於朝之禮”者,謂諸侯已下,賓射在已朝,不謂於天子朝行此賓射之禮也。云“《考工·梓人職》曰:‘張五采之侯則遠國屬’”已下至“五正之侯也”,引之者,破先鄭以此五正之侯為虎、熊、豹。但《梓人》有三等侯,云“張皮而棲鵠”,及《司裘》云“虎侯、熊侯、豹侯”,皆大射之侯也。《梓人》又云:“張五采之侯,則遠國屬”,及此五正之等,皆賓射之侯也。《梓人》又云:“張獸侯,則王以息燕”,及《鄉射記》云“天子熊侯,白質”之等,皆燕射之侯也。三射各有其侯,而先鄭以皮侯釋正侯,非也。云“正之言正也,射者內志正則能中焉”者,此意取義於《射義》,《司裘》注更有一釋,正為鳥名解之也。云“畫五正之侯,中朱”已下皆以相克為次。向南為首,故先畫朱。知三正去玄黃、二正朱綠者,皆依《聘禮記》繅藉而言。三采者,朱白蒼。二采者,朱綠也。云“其外之廣,皆居侯中參分之一”者,此亦約《梓人》云“參分其廣,而鵠居一焉”,彼據大射之侯;若賓射之侯,亦當參分其廣,正居一焉。九十步者侯中丈八尺,七十步者侯中丈四尺,五十步者侯中一丈也。云“今儒家云:‘四尺曰正,二尺曰鵠,鵠乃用皮,其大如正。’此說失之矣”者,賓射,射正。大射,射鵠。儒家以正、鵠為一解,故鄭破之云“鵠乃用皮,其大如正”,不得為一,故云此說失之矣。云“《大射禮》犴作干”者,見《大射》經作干侯,彼注亦破從犴。云“讀如‘宜犴宜獄’之犴”者,此讀與彼音同。云“犴,胡犬也”者,謂胡地之野犬。云“士與士射則以犴皮飾侯,下大夫也。大夫以上與賓射,飾侯以云氣”,知義如此者,此賓射,正用二采,而言犴侯,明於兩畔以犴皮飾之,故得犴侯之名。知大夫已上用云氣者,《鄉射記》云“凡畫者丹質”,注云:“賓射之侯、燕射之侯,皆畫云氣於側以為飾,必先以丹采其地。”是賓射,大夫已上皆畫云氣。其大射之侯兩畔飾以皮,故鄭直言賓射、燕射。云“用采各如其正”者,其側之飾采之數,各如正之多少也。云“九節、七節、五節者,奏樂以為射節之差”者,九節者五節先以聽,七節者三節先以聽,五節者一節先以聽。尊者先聽多,卑者少為差,皆留四節以乘矢拾發。云“言節者,容侯道之數”者,謂若九節者侯道九十弓,七節者侯道七十弓,五節者侯道五十弓也。云“《樂記》曰:‘明乎其節之志,不失其事,則功成德行立’”者,證侯道遠近亦為節也。此《射義》文,云《樂記》者,誤也。
若王大射,則以貍步張三侯。鄭司農云:“貍步,謂一舉足為一步,於今為半步。”玄謂貍,善搏者也,行則止而擬度焉,其發必獲,是以量侯道法之也。侯道者,各以弓為度。九節者九十弓,七節者七十弓,五節者五十弓。弓之下制長六尺。《大射禮》曰“大侯九十,參七十,干五十”是也。三侯者,司裘所共虎侯、熊侯、豹侯也。列國之君大射亦張三侯,數與天子同。大侯,熊侯也。參讀為糝。糝,雜也。雜者,豹鵠而糜飾,下天子大夫。○搏,音博,劉音付。擬,又作儗,同。度,待洛反。參,讀為糝,素感反。干五,與犴同,五旦反。
[疏]注“鄭司”至“大夫”
○釋曰:此射人主賓射兼主大射之事,故為大射張侯也。先鄭云“貍步,謂一舉足為一步,於今為半步”者,此言於射張侯義無取,故后鄭不從,是以后鄭為“貍,善搏物”解之。云“侯道者,各以弓為度,九節者九十弓”以下者,按《鄉射記》:“鄉侯五十弓,弓二寸以為侯中。”彼據鄉射之侯一侯五十弓者而言。若大射三侯,云九十、七十、五十,亦是據弓為數。弓之上制六尺六寸,中制六尺三寸,下制六尺。六尺與步相應,故鄭連引《大射》三侯,以義相會。諸侯三侯,用物雖不與天子同,侯道則同,但天子侯道無文,約同諸侯,故更引《司裘》天子三侯以會之,諸侯糝侯知“豹鵠而麋飾”者,以《司裘》云“諸侯熊侯、豹侯,卿大夫麋侯”,畿外不得約如天子,近侯已用犴,則大侯不得用虎侯。明大侯用畿內諸侯熊侯為之,其中豹侯、麋侯,則諸侯兼此二侯乃稱糝。豹尊於麋,明以豹麋為鵠,以麋為飾耳。不純用豹麋者,下天子大夫故也。
王射,則令去侯,立于后,以矢行告,卒,令取矢。鄭司農云:“射人主令人去侯所而立于后也。以矢行告,射人主以矢行高下左右告于王也。《大射禮》曰:‘大射正立于公后,以矢行告于公,下曰留,上曰揚,左右曰方。’杜子春說以矢行告,告白射事于王,王則執矢也。杜子春說不與《禮經》合,疑非是也。卒令取矢,謂射卒,射人令當取矢者使取矢也。”玄謂令去侯者,命負侯者去侯也。《鄉射》曰:“司馬命獲者執旌以負侯。”○卒,子恤反,注同。
[疏]“王射”至“取矢”
○釋曰:此文承賓射大射之下,則王射射人皆令去侯立於后,以矢行告,卒,令取矢。
○注“鄭司”至“負侯”
○釋曰:先鄭云“射人主令人去侯所”者,不辨其去侯之人,故后鄭增成其義。其負侯之人是服不氏也。又引《鄉射》,直云司馬命負侯,不言官者,大夫士家無服不氏,家臣為之故也。
天子射人無其事,故引《大射》之等為證也。祭侯,則為位。祭侯,獻服不,服不以祭侯。為位,為服不受獻之位也。《大射》曰:“服不侯西北三步,北面拜受爵。”
[疏]注“祭侯”至“受爵”
○釋曰:按《大射禮》,使服不氏負侯,將祭侯之時,先設位於侯西北,北面,服不氏於位受得獻訖,乃於侯所北面祭侯,故引《大射》受獻之位為證也。
與大史數射中,射中,數射者中侯之算也。《大射》曰:“司射適階西,釋弓,去撲,襲,進,由中東立于中南,北面視算。”○數,所主反,注同。撲,普卜反,劉方遘反,《說文》父豆反。
[疏]注“射中”至“視算”
○釋曰:數算,大史數之,射人但視之耳,故引《大射》為證。大射,諸侯禮謂之司射,天子謂之射人。司射恒執張弓搢撲,但令將視數薄,故適階西,釋去弓,并去撲,向於階西,襲,乃適中南,北面視數算也。
佐司馬治射正。射正,射之法儀也。
[疏]注“射正”至“儀也”
○釋曰:射之威儀,乃是禮之正,故名射儀為射正也。司馬所主射儀,謂若命去侯,命取矢乘矢之等,皆當佐之。言“治”者,亦謂預習之類也。
祭祀,則贊射牲,相孤卿大夫之法儀。烝嘗之禮有射豕者。《國語》曰:“禘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今立秋有貙劉云。○貙,劉力朱反,一音如字。
[疏]注“蒸嘗”至“劉云“”
○釋曰:鄭知“烝嘗之禮有射豕”者,據乎《烝嘗》禮而知。云“《國語》曰:‘禘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者,據祭天之時,牲則犢也。若然,宗廟之祭,秋冬則射之,春夏否也。祭天則四時常射,天尊故也。是以司弓矢共王射牲之弓矢,此射人贊射牲也。諸侯已下則不射。《楚語》云“劉羊擊豕”而已。云“今立秋有貙劉云”者,漢時苑中有貙劉,即《爾雅》“貙似貍”,“劉,殺也”。云立秋貙殺物,引之者,證烝嘗在秋,有射牲順時氣之法。
會同朝覲,作大夫介,凡有爵者。作,讀如“作止爵”之作。諸侯來至,王使公卿有事焉,則作大夫使之介也。有爵者,命士以上。不使賤者。○介,劉古拜反,注及下同。
[疏]“會同”至“爵者”
○釋曰:作,使也。有會同朝覲,王使公卿有事於會同,則射人使大夫為上介。使凡有爵者,命士以上為眾介也。
○注“作讀”至“賤者”
○釋曰:鄭讀“作”如“作止爵”之作者,讀從《特牲》、《少牢》“三獻作止爵”。按彼主人主婦二獻尸訖,賓長為三獻尸,爵止。鄭注云:“欲神惠之均於室中。”使主人主婦致爵訖,三獻則賓長也。賓長作起前所所止之爵,使尸飲之。讀從者,取動作使之義也。
大師,令有爵者乘王之倅車。倅車,戎車之副。○倅,七內反,劉倉愛反。
[疏]注“倅車戎車之副”
○釋曰:大師,謂王出征伐,王乘戎路,副車十二乘皆從王行,則使有爵者命士已上乘之。知“倅車,戎車之副”者,《戎仆》云:“掌王倅車之政”,鄭云:“倅,車之副也。”
有大賓客,則作卿大夫從,作者,選使從王見諸侯。○從,才用反,注同。
[疏]注“作者”至“諸侯”
○釋曰:大賓客,不言會同,則是秋冬覲遇,并春夏受享在廟之時,從王見諸侯也。
戒大史及大夫介。戒,戒其當行者。《覲禮》曰:“諸公奉篋服,加命書于其上,升自西階,東面,大史氏右。”
[疏]注“戒戒”至“氏右”
○釋曰:此謂王有命,使三公命諸侯及衣服就館賜之時,則射人戒大史及大夫,與諸公為介。注引《覲禮》者,證王使諸公就館賜侯氏之法。云“大史氏右”者,謂於西階東面之時,大史在公之右,命侯氏也。是以《公羊傳》曰:“命者何?加我服。錫者何?賜也。”
大喪,與仆人遷尸,作卿大夫掌事,比其廬,不敬者苛罰之。仆人,大仆也。仆人與射人俱掌王之朝位也。王崩,小斂、大斂,遷尸于室堂,朝之象也。《檀弓》曰:“扶君,卜人師扶右,射人扶左。君薨,以是舉。”苛謂詰問之。○比,毗志反。苛,音何,又呼何反。朝,直遙反,下皆同。
[疏]“大喪”至“罰之”
○釋曰:作大夫掌事者,謂王喪宜各有職掌。比其廬者,謂若宮正所云親者貴者居廬,當比其本服親疏及貴賤。
○注“仆人”至“問之”
○釋曰:知“仆人,大仆也”者,見大仆掌內朝,射人掌正朝,掌事是同,《周禮》又更無仆人職,故知是大仆。是以鄭云仆人與射人俱掌王之朝位也。云“王崩,小斂、大斂,遷尸於室堂”者,始死於北牖下,遷尸於南牖下。又云“小斂於戶內”,是遷尸於室。小斂訖,遷尸於戶外。又遷尸大斂,大斂於阼階。大斂訖,又遷尸於西階以入棺,是遷尸于堂也。云“朝之象也”者,君所在,臣朝之,故云朝之象也。引《檀弓》者,證射人與仆人,君之疾薨,皆是二人之事。彼鄭云“卜當為仆”,即仆人也。
服不氏掌養猛獸而教擾之。猛獸,虎豹熊羆之屬。擾,馴也。教習使之馴服。王者之教,無不服。○擾,而小反,劉音饒。羆,彼皮反。馴,似遵反,一音胥。
[疏]注“猛獸”至“不服”
○釋曰:猛獸云“之屬”者,兼有豺狼貔貅之等,故云之屬。教馴之,象天下皆服。王者之教,無服故也。
凡祭祀,共猛獸。謂中膳羞者。獸人冬獻狼。《春秋傳》曰“熊蹯不熟”。○蹯,音煩,掌也。
[疏]注“謂中”至“不熟”
○釋曰:上云“養猛獸”,則猛獸皆養之。此言祭祀所共,據堪食者,故鄭云謂中膳羞。中膳羞唯有熊狼,故引《獻人》與《春秋》為證。按《內則》亦云狼臅膏可食也。《春秋傳》者,宣公二年,晉靈公之時,宰夫胹熊蹯不熟,殺之,趙盾諫之時也。
賓客之事則抗皮,鄭司農云:“謂賓客來朝聘,布皮帛者,服不氏主舉藏之。抗讀為‘亢其讎’之亢。”玄謂抗者,若《聘禮》曰“有司二人舉皮以東”。○抗,注亢同,苦浪反,劉公郎反。
[疏]注“鄭司”至“以東”
○釋曰:朝聘布皮帛者,按《聘禮》,行享禮之時,皮帛布於庭,使服不氏舉皮以東,抗即舉也,故引為證也。讀為“亢其讎”之亢者,讀從僖二十八年城濮之戰,子犯云:“背惠食言,以亢其讎。”引之者,取亢舉之義也。后鄭引《聘禮》者,增成先鄭義。二人者,即服不氏也。
射則贊張侯,以旌居乏而待獲。贊,佐也。《大射禮》曰:“命量人、巾車張三侯。”杜子春云:“待當為持,書亦或為持。乏讀為匱乏之乏,持獲者所蔽。”玄謂待獲,待射者中舉旌以獲。○巾,如字,劉居令反。中,丁仲反。
[疏]注“贊佐”至“以獲”
○釋曰:引《大射》者,證服不氏佐量人、巾車張侯之事。后鄭云“待獲,待射者中舉旌以獲”者,以獲,則《大射禮》唱獲者居乏中,中則舉旌以宮,下旌以商者是也,故不從子春待為持也。
射鳥氏掌射鳥。鳥謂中膳羞者,鳧、雁、鴇、鸮之屬。○射,食亦反,下“射鳥”同。鳧,音扶。鴇,音保。鸮,于苗反。
[疏]注“鳥謂”至“之屬”
○釋曰:知“中膳羞”者,以上文猛獸有共祭祀,此下文云“祭祀,敺烏鳶”,烏鳶不中膳羞則敺之。此經直云射鳥,明是中膳羞者也。鄭知“鳧雁鴇鸮”者,《內則》云:“舒鳧翠、雁腎、鵠鸮胖。”此等去翠、腎、胖是可膳羞者也。云“之屬”者,兼有雉、鶉、鷃之等也。
祭祀,以弓矢敺烏鳶。凡賓客、會同、軍旅,亦如之。烏鳶,善鈔盜,便污人。○敺,起俱反。鳶,代專反。鈔,初教反,又初交反。便,婢面反,劉符絹反。
[疏]“祭祀”至“如之”
○釋曰:賓客、會同敺鳶者,以其會同皆有盟詛之禮,位牲之事,軍旅亦有較牲巡陳之事,故須敺烏鳶。
射則取矢,矢在侯高,則以并夾取之。鄭司農云:“王射,則射鳥氏主取其矢。矢在侯高者,矢著侯高,人手不能及,則以并夾取之。并夾,針箭具。夾讀為甲,故《司弓矢職》曰‘大射燕射共弓矢并夾’。”○夾,音甲。著,直略反。針箭,其炎反,李其嚴反,沈云:“或作鉆。”
[疏]注“鄭司”至“并夾”
○釋曰:射皆三番,第一番雖有六耦,二耦誘射,雖中不獲。第二、第三皆眾耦共射,皆釋獲。有取矢之法,先鄭引《司弓矢職》,直有大射、燕射,不言賓射,亦同大射、燕射也。
羅氏掌羅烏鳥。烏謂卑居,鵲之屬。○卑,音匹,又如字。
[疏]注“烏謂”至“之屬”
○釋曰:鄭知烏卑居者,見《小弁》詩云“弁彼鸒斯,歸飛提提”,注云:“鸒,卑居。卑居,雅烏。”云“鵲”者,即山鵲,卑居之類。云“之屬”者,兼有馀鳥也。
蠟,則作羅襦。作,猶用也。鄭司農云:“蠟,謂十二月大祭萬物也。《郊特牲》曰:‘天子大蠟,謂歲十二月,合聚萬物而索饗之。’襦,細密之羅。襦讀為‘繻有衣袽’之繻。”玄謂蠟,建亥之月,此時火伏,蟄者畢矣,豺既祭獸,可以羅網圍取禽也。《王制》曰“豺祭獸,然后田”,又曰“昆蟲已蟄,可以火田”。今俗放火張羅,其遺教。○襦,女俱反,或音須,注“繻”同。索,色白反。袽,女居反,字又作絮。
[疏]注“作猶”至“遺教”
○釋曰:先鄭所云,其義得矣,后鄭增成之。言“蠟”者,自取當蠟之月,得用細密之罔,羅取禽獸,故后鄭云此時火伏。十月之時,火星已伏在戌,將蟄者畢矣。引《王制》者,證十月蠟祭后得火田,有張羅之事。云“今俗放火,張羅,其遺教”者,漢之俗間,在上放火,於下張羅丞之,以取禽獸,是《周禮》之遺。教則知周時亦上放火下張羅也。
中春,羅春鳥,獻鳩以養國老,行羽物。春鳥,蟄而始出者,若今南郡黃雀之屬。是時鷹化為鳩。鳩與春鳥變舊為新,宜以養老助生氣。行謂賦賜。○中,音仲。
[疏]注“春鳥”至“賦賜”
○釋曰:此文仲春行羽物,按《司裘職》云:“仲秋獻良裘,王乃行羽物。”彼注云:“仲秋鳩化為鷹,仲春鷹化為鳩,順其始殺與其將止,而大班羽物”若然,則一年二時行羽物。但彼注云:“此羽物,小鳥鶉雀之屬,鷹所擊者”,此注云“春鳥若今南郡黃雀之屬”,不同者,各舉一邊,互見其義。
掌畜掌養鳥而阜蕃教擾之。阜,猶盛也。蕃,蕃息也。鳥之可養使盛大蕃息者,謂鵝鶩之屬。○蕃,音燔,注同。鵝,五何反。鶩,音木。
[疏]注“阜猶”至“之屬”
○釋曰:云“鳥之可養使盛大蕃息者,謂鵝鶩之屬者,鶩即今之鴨,民間所畜,故云焉。
祭祀,共卵鳥,其卵可薦之鳥。○卵,劉本作卬,音卵。
[疏]注“其卵可薦之鳥”
○釋曰:還謂上經鵝鴨之屬,其雞亦在焉。
歲時貢鳥物,鸮雁之屬,以四時來。
[疏]注“鸮雁”至“時來”
○釋曰:不言鵝鶩雞者,所畜非貢物,故以野鳥為貢者也。
共膳獻之鳥。雉及鶉鴽之屬。○鶉,音純。鴽,音如。
[疏]注“雉及鶉鴽之屬”
○釋曰:此言堪膳而獻者惟有此等,是以《內則》及《公食大夫》上大夫二十豆,有雉兔鶉鴽。云“之屬”者,更有馀鳥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