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一

《周禮註疏》——鄭玄 註 / 賈公彥 疏

司士掌群臣之版,以治其政令,歲登下其損益之數,辨其年歲與其貴賤,周知邦國都家縣鄙之數,卿大夫士庶子之數,損益,謂用功過黜陟者。縣鄙,鄉遂之屬。故書“版”為“班”,鄭司農云:“班,書或為版。版,名籍。”○版,音板。

[疏]“司士”至“之數”

○釋曰:云“掌群臣之版”者,謂畿內朝廷及鄉遂都鄙群臣名籍。云“以治其政令”者,即損益之數,辨其年歲貴賤之等是也。云“歲登下其損益之數”者,三年黜陟者是也。云“辨其年歲”者,知群臣在任及年齒多少也。云“與其貴賤”者,大夫已上貴士已下賤也。云“周知邦國都家”者,邦國謂周之千七百七十三國也。都家,謂天子畿內三等采地,大都、小都、家邑是也。先邦國后都家者,尊諸侯故也。亦如《大宰》云“布治于邦國都鄙”,亦先邦國也。縣鄙者,謂去王國百里外六遂之中也。不言六鄉者,舉遠以包近。云“卿大夫士”者,即謂朝廷及邦國都家縣鄙之臣。數,總言之也。云“士庶子”者,亦如《宮伯》,卿大夫之子,謂適子、庶子其支庶宿衛王宮者也。云“之數”者,邦國已下總結之也。

○注“損益”至“名籍”

○釋曰:云“損益謂用功過黜陟”者,即三年大比,以功過黜陟者也。云“縣鄙鄉遂之屬”者,縣鄙屬遂,故云之屬。其中兼鄉中之州黨,故鄉遂并言也。

以詔王治。告王所當進退。○治,直吏反,下注“治處”同。

[疏]注“告王所當進退”

○釋曰:知詔王治是告王所當進退者,司士掌群臣之數,只為賞罰進退以勖勵之,故知告王治,唯謂進退之也。

以德詔爵,以功詔祿,以能詔事,以久奠食。德謂賢者。食,稍食也。賢者既爵乃祿之,能者事成乃食之。《王制》曰:“司馬辨論官材,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祿之。○奠,音定。乃食,音嗣。其論,魯頓反,下同。又如字。任,音壬。

[疏]“以德”至“奠食”

○釋曰:云“以德詔爵,以功詔祿”者,據賢者試功之后,其德堪用,乃詔王授之以正爵。有功,乃詔王授之以正祿也。云“以能詔事,以久奠食”者,奠,定也。據能者先試之以事,事成乃定以稍食。其能堪用,乃后亦詔授之以正爵祿。

○注“德謂”至“祿之”

○釋曰:云“德謂賢”者,即《大司徒》云“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三物,謂六德、六行、六藝。有六德六行,即為賢者。有六藝,即為能者。《鄉大夫》云:“三年則大比,而興賢者、能者。”鄭云:“賢者,有德行者。能者,有道藝者。”云“食,稍食也”者,月給食,不并給,故云稍食也。云“賢者既爵乃祿之”者,以經先云“以德詔爵”,后云“詔祿”也。云“能者,事成乃食之”者,以經先云“詔事”,久乃定之以食也。此二者互見其事。自古以事任之者,皆試乃爵之。則賢者有先試之以事,乃后詔爵。能者既試有功,亦授之以爵。所以賢者先言正爵、能者先言試事者,欲見尊敬賢者,故先言正爵,卑退能者,先言試事。故鄭云賢者既爵乃祿之能者,事成乃食之也。引《王制》者,欲見能者須試乃授正爵之義。云“辨論官材”者,司馬識司士分辨其論官其材之法。云“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者,云進士者,謂學中之造士業成,可進受官爵,升之於司馬,則曰進士。司馬乃試論量,考知賢者,告王,乃定其論。云“論定然后官之”者,謂試官也。云“任官然后爵之”者,謂正爵也。云“位定然后祿之”者,謂正祿也。此即先試乃爵之事也。

惟賜無常。賜多少由王,不如祿食有常品。

[疏]注“賜多”至“常品”

○釋曰:按《司勛》云:“凡賞無常,輕重視功。”彼謂有勛勞據功大小與之賞,此不據功,但時王有恩而賜之,故多少由王,不由功大小也。云“不如祿食有常品”者,按《王制》“下士視上農夫食九人,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大夫倍上士”之等,是祿有常品。上云以久奠食稍食,亦月月有常品也。

正朝儀之位,辨其貴賤之等。王南鄉;三公北面東上;孤東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門之右,南面東上;大仆、大右、大仆從者在路門之左,南面西上。此王日視朝事於路門外之位。王族故士,故為士,晚退留宿衛者。未嘗仕,雖同族,不得在王宮。大右,司右也。大仆從者,小臣、祭仆、御仆、隸仆。○正朝,直遙反,注下皆同,后“內朝”、“外朝”、“朝聘”、“朝覲”、“視朝”、“朝位”之類仿此,以意求之。鄉,許亮反,下注同。大,音泰,下仿此。宿,音夙,劉息就反。

[疏]“正朝”至“西上”

○釋曰:經所云“上”者,皆據近王為上,不據陰陽左右也。

○注“此王”至“隸仆”

○釋曰:云“此王日視朝事於路門外之位”者,對彼《大仆職》路寢庭有燕朝,《朝士職》庫門外有外朝而言也。但彼外朝,斷獄弊訟并三詢之朝,有諸侯在焉。諸侯既在西方右九棘之下,孤避之,在東方群臣之位西面也。其馀三公卿大夫等,仍與此位同也。云“王族故士,故為士”者,此云故為士,對新升試七未得正爵者為新士,不得留宿士也。云“晚退留宿衛”者,宿衛之人,皆不得與凡平群臣同時出,故云晚退留宿衛,必知此故士是宿衛者,以其與虎士同位,是宿衛者也。云“未常仕,雖同族,不得在王宮”者,以經稱王族故士,明未仕者不得在王宮也。知大右是司右者,按司右掌群右,此云大右,是右中之大,明是司右也。知大仆從是小臣、祭仆之等者,以其云大仆從者,謂從大仆。按《大仆職》下即有小臣、祭仆、御仆、隸仆等,皆是小臣已下者也。

司士擯,詔王出揖公卿大夫以下朝者。○擯,必刃反。

[疏]注“詔王”至“朝者”

○釋曰:知擯是詔王出揖公卿大夫以下朝者,以其王迎諸侯,為擯是大宗伯及小行人、肆師之等,非司士之職。此上文云公卿大夫士等朝事,下文云王揖,此中間云司士擯,明為詔王出揖之事也。

孤卿特揖,大夫以其等旅揖,士旁三揖,王還揖門左,揖門右。特揖,一一揖之。旅,眾也。大夫爵同者揖之。公及孤卿大夫始入門右,皆北面東上,王揖之乃就位。群士及故士、大仆之屬,發在其位。群士位東面,王西南鄉而揖之。三揖者,士有上中下。王揖之,皆逡遁,既,復位。鄭司農云:“卿大夫士皆君之所揖,《禮》、《春秋傳》所謂三揖在下。”○逡遁,七旬反,下音巡。

[疏]注“特揖”至“在下”

○釋曰:此皆先入應門右,北面。其士入應門,即就西方東面位,不待王揖。其大夫已上,皆待王揖乃就位也。云“特揖,一一揖之”者,對旅揖眾揖之也。孤得揖乃就西方東面位,卿得揖乃就東方西面位,大夫得揖乃就卿后西面位。云“大夫爵同者眾揖之”者,《序官》有中大夫、下大夫,無問多少,但爵同者眾揖之。爵同中大夫,同得一揖。爵同下大夫,同得一揖。故云爵同者眾揖之也。云“公及孤卿大夫始入門右皆北面東上”者,此王臣無正文,約《燕禮》、《大射》諸侯禮,卿大夫皆始入門右,北面東上,得揖乃就位,士發在其位,故知王臣亦然。是以鄭云“王揖之乃就位”。“群士及故士、大仆之屬發在其位”者,若在外朝,士從東方西面也。云“群士位東面,王西南鄉而揖之”者,但上經不見群士位,鄭知群士位東面者,亦約《燕禮》、《大射》諸侯之士西廂東面而知。且約故士、虎士宿衛者門西南面,明士不宿衛者東面可知。位既東面,明知旁三揖者,西南鄉揖之。云“三揖者,士有上中下”者,《序官》文既有三等,故旁三揖耳。按《禮器》“有以少為貴者,諸侯視朝,大夫特,士旅之”。此云大夫旅,與彼不同者,彼諸侯臣少,大夫與卿同特揖,士乃旅揖之。此天子臣多,故大夫亦旅揖,亦是以少為貴也。云“王揖之皆逡遁”者,約《鄉常》而知。云“既復位”者,謂得揖乃皆復位也。若然,上文別三公位,及此經不言三公直言孤卿者,亦舉輕以明重,孤卿尚特揖,明三公亦特揖可知,故不見三公也。先鄭引《春秋》者,哀二年《左氏傳》:“初,衛侯游於郊,子南仆。公曰:‘余無子,將立女。’不對。他日又謂之,對曰:‘郢不足以辱社稷,君其改圖。君夫人在堂,三揖在下,君命祗辱’”。注云:“三揖,卿、大夫、士。”引之者,證所揖尊卑不同。

大仆前,前正王視朝之位。

[疏]注“前正”至“之位”

○釋曰:鄭知前謂前正王視朝之位者,以《大仆職》云“王視朝,則前正位而退,入亦如之”。上文引大仆位在門左南面,今云前,明從本位前就王正視朝之位可知也。

王入,內朝皆退。王入,入路門也。王入路門,內朝朝者皆退,反其官府治處也。王之外朝,則朝士掌焉。《玉藻》曰:“朝服以日視朝於內朝,朝,辨色始入。君日出而視之,退適路寢聽政,使人視大夫,大夫退,然后適小寢。”謂諸侯也。王日視朝皮弁服,其禮則同。

[疏]注“王入”至“則同”

○釋曰:王視朝訖,王入路門,於路寢聽事,其群臣等各退向治事之處。云“王之外朝,則朝士掌焉”者,鄭欲見天子、諸侯皆有三朝之意。《玉藻》諸侯禮云“朝於內朝”者,謂路門外朝為內朝,對皋門內應門外朝為外朝,通路寢庭朝為三朝,故《朝士職》注云:“周天子諸侯皆三朝。外朝一,內朝二”也。云“王日視朝皮弁服”者,《司服職》云,對諸侯視朝朝服則玄冠、緇布衣、素裳、緇帶、素韠也。云“其禮則同”者,天子諸侯惟服別,其視朝之禮則同也。

掌國中之士治,凡其戒令。國中,城中。

[疏]注“國中城中”

○釋曰:云“國中之士治”者,謂朝廷之臣及六鄉之臣皆是,所有治功善惡皆掌之,以擬黜陟。此城中士,則卿大夫總皆號為士。若“濟濟多士,文王以寧”之類,但比同士,士既總屬,則此一職士者,皆臣總號。惟有作事適四方,使為介士者,是單士,不言卿大夫。故引石尚證又作六軍之士是甲士,自馀皆臣之總號耳。

掌擯士者,膳其摯。擯士告見初為士者於王也。鄭司農云:“膳其摯者,王食其所執羔雁之摯。”玄謂膳者,入於王之膳人。○見,賢遍反。食,如字,劉音嗣。

[疏]注“擯士”至“膳人”

○釋曰:此云“士”,亦是卿大夫士總號為士。云“擯士,告見初為士者於王也”者,謂初得命為卿大夫士,執摯見於王,司士擯相之,使得見王也。先鄭云:“膳其摯者,王食其所執羔雁之摯。”后鄭增成其義也。云“膳者,入於王之膳人”,故其職云“凡祭祀致福,受而膳之,以摯見者亦如之”是也。

凡祭祀,掌士之戒令,詔相其法事;及賜爵,呼昭穆而進之。賜爵,神惠及下也。此所賜王之子姓兄弟,《祭統》曰:“凡賜爵,昭為一,穆為一,昭與昭齒,穆與穆齒。凡群有司皆以齒,此之謂長幼有序。”○相,息亮反。昭,上招反,后同。長,丁丈反。

[疏]“凡祭”至“進之”

○釋曰:云“凡祭祀,掌士之戒令”者,謂群臣有事於祭祀,皆掌其齊戒告令也。云“詔相其法事”者,謂告語并擯相其行禮之事。云“及賜爵”者,謂祭未旅酬無算爵之時,皆有酒爵賜及之,皆以昭穆為序也。

○注“賜爵”至“序也”

○釋曰:鄭知“賜爵,神惠及下”者,《祭統》云:“祭有十倫之義,凡賜爵,昭為一,穆為一。”是神惠及下也。云“此所賜王之子姓兄弟”者,以其呼昭穆而進之。云昭穆,明非異姓,是同姓可知。姓,生也,子之所生,則孫及兄弟皆有昭穆。引《祭統》是諸侯法,明天子亦然。凡言昭穆,在助祭之中者,皆在東階之前,南陳。假令祖行為昭,子行為穆,孫行還為昭,曾孫行還為穆。就昭穆之中,皆年長者在上,年幼者在下,故云“齒”也。

帥其屬而割牲,羞俎豆。割牲,制體也。羞,進也。

[疏]“帥其”至“俎豆”

○釋曰:此割牲兼羞俎豆,不言祭祀享食之事,則凡有割牲及進俎豆者,皆為之。

○注“割牲”至“進也”

○釋曰:言“割牲制體也”者,若據祭祀,則《禮運》云“腥其俎,孰其殽,體其犬豕牛羊”之類。鄭彼注云“腥其俎,謂豚解而腥之”,為七體是也。“孰其殽,謂體解而爓之”,為二十一體是也。體其犬豕牛羊。鄭云“謂分別骨肉之貴賤,以為眾俎也”。更破使多,孰而薦之。若據饗,則《左氏傳》云“王饗有體薦,燕有折俎”是也。

凡會同,作士從,賓客亦如之。作土從,謂可使從於王者。○從,才用反,注并《諸子職》同。

[疏]注“作士”至“王者”

○釋曰:云“作士從”者,謂選可使從於王者。此士,亦謂卿大夫,皆是也。

作士適四方使,為介。士使,謂自以王命使也。介,大夫之介也。《春秋傳》曰:“天王使石尚來歸脤”。○使,色吏反,又如字,注“士使”、“命使”同。介,音戒。脤,上軫反。

[疏]注“士使”至“歸脤”

○釋曰:云“士使,謂自以王命使也”者,此即《行夫職》云“美惡而無禮者”,即有使士持使法,即使士與行夫等共行,是以引石尚之事為證。云“介,大夫之介也”者,謂《聘禮》大夫為次介,其馀皆士介。天子使大夫下聘諸侯,亦使士為介。若使卿大夫,則射人作之,故《射人》云“有大賓客,作卿大夫從”。注云:“作者,使從王見諸侯。”彼雖不云會同,明會同亦與賓客同可知也。《春秋》者,《左氏》、《公羊》皆有其事,故《公羊》云:“石尚者何?天子之士也。”注云“天子上士,以名氏通”是也。

大喪,作士掌事,事謂奠斂之屬。○斂,力艷反。

[疏]注“事謂奠斂之屬”

○釋曰:始死則有奠,及至小斂、大斂、朝夕、朔月、月半、薦新、遷廟、祖奠、大遣奠等,皆是未葬已前,無尸,不忍異於生,皆稱奠。葬后反,日中而虞,有尸,即謂之為祭。此經直云“事”,不云祭祀,明據奠斂之屬也。

作六軍之事執披。作,謂使之也。披,柩車行,所以披持棺者,有紐以結之,謂之戴。鄭司農云:“披者,扶持棺險者也。天子旁十二,諸侯旁八,大夫六,士四。”玄謂結披必當棺束,於束系紐。天子諸侯載柩三束,大夫士二束。《喪大記》曰:“君纁披六,大夫披四,前纁后玄。士二披,用纁。”人君禮文,欲其數多,圍數兩旁言六耳,其實旁三。○披,方寄反,注同。

[疏]注“作謂”至“旁三”

○釋曰:云“六軍之士”者,即六鄉之民,以其鄉出一軍,六鄉,故名六軍之士也。但鄭以天子千人,而云六軍者,以天子千人出自六軍,故號六軍之士,非謂執披有七萬五千人也。云“披,柩車行,所以披持棺”者,柩車則蜃車,云披者,車兩旁使人持之,若四馬六轡然,故名持棺者為披也。云“有紐以結之,謂之戴”者,《喪大記》云“纁戴”者是也。先鄭云“披者,扶持棺險者也”者,先鄭意,蜃車行,恐逢道險者有傾覆,故云扶持棺險也。云“天子旁十二,諸侯旁八,大夫六,士四”者,無所依據,后鄭不從。“玄謂結披必當棺束,於束系紐”者,謂蜃車兩旁皆有柳材,其棺皆以物束之,故云天子諸侯載柩三束,大夫士二束。彼《喪大記》不言天子,此言者,欲見天子無文,約與諸侯同也。“謂之戴”者,彼《大記》注云“戴之言值也”,所以連系棺束與柳材,使相植,因而結前后披也。披結於紐,故引《喪大記》“君纁披六”已下,其蜃車柳材,與中央棺束數等,人君三,大夫士二。《大記》云“君纁披六,大夫四披”者,皆是禮文,故圍數兩旁言六言四也。士禮小,無文,故據一旁而言二。若然,大夫亦圍數兩旁言四。直云“人君”者,據尊者而言也。

凡士之有守者,令哭無去守。守官不可空也。○守,劉守又反,下皆同。

[疏]注“守官不可空也”

○釋曰:此文承大喪之下。“令哭無去守”,則大夫士有使役守,當雖同為天子斬衰,不可廢事空官,故令哭不得去守也。

國有故,則致士而頒其守。故,非喪則兵災。

[疏]注“故喪則兵災”

○釋曰:知非喪者,以上文已言大喪,明此是兵災,非喪也。

凡邦國,三歲則稽士任,而進退其爵祿。任,其所掌治。

[疏]注“任其所掌治”

○釋曰:此言“稽士任”,文承邦國,即是邦國之卿大夫士總曰士也。據其所任治而進退其爵祿。但諸侯之臣進退,應是諸侯當國為之。今於天子司士而言者,但司士作法與之,使諸侯自黜陟耳,非謂司士自黜陟也。

諸子掌國子之倅,掌其戒令與其教治,辨其等,正其位。故書“倅”為“卒”。鄭司農云:“卒讀如物有副倅之倅。國子,謂諸侯卿大夫士之子也。《燕義》曰:‘古者周天子之官,有庶子官。’與《周官·諸子職》同文。”玄謂四民之業,而士者亦世焉。國子者,是公卿大夫士之副貳。戒令,致於大子之事。教治,脩德學道也。位,朝位。○倅,七內反。治,直吏反,注同。大子,音泰,下注同。

[疏]“諸子”至“其位”

○釋曰:云“掌國子之倅”者,倅謂副代父,則國子為副代父者也。

○注“故書”至“朝位”

○釋曰:先鄭云“國子,謂諸侯卿大夫士之子也”者,《王制》云“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皆造焉”。則王大子、王子亦曰國子。不言者,彼不據《諸子職》而言,故舍有王大子、王子,亦以四術成之,故《文王世子》成王猶在學,學君臣、父子、長幼之禮也。此據諸子主國子,致與天子使用,故不得通王大子、王子也。引“《燕義》云‘古者,周天子之官有庶子官’。與《周官·諸子職》同文”者,彼《燕義》本釋《燕禮》之事,但《燕禮》有庶子執燭及獻庶子之文,更不見馀義,故記人欲釋《燕禮》庶子之義,故取天子諸子職解庶子,諸庶俱訓為眾。天子之諸子,諸侯之庶子,皆掌卿大夫士之適子,適子眾多,故云“諸”,或言“庶”,諸庶通名,故天子諸子為庶子也。“玄謂四民之業而士者亦世焉”者,此《齊語》,桓公謂管仲曰:“成民之事若何?”管仲對曰:“民無使雜處。”公曰:“處士農工商若何?”管仲曰:“昔者圣王之處士就閑燕,處工就官府,處商就市井,處農就田野,少而習焉,其心安焉。”桓公曰:“士之子恒為士,農之子恒為農,工之子恒為工,商之子恒為商。”是四民之業為世也。引之者,見士之子亦入倅色也。按《王制》“大夫不世”,今亦有倅入世者,以大夫有功德亦得世,故《詩》云“凡周之士,不顯亦世”也。云“國子者,是公卿大夫士之副貳”者,增成先鄭義。云“戒令,致於大子之事”者,即下文是也。云“教治,脩德學道也”者,云教,故知脩德學道也。經云“辨其等”,謂才藝高下等級也。國子所學道德,即《師氏職》三德三行并《保氏》六藝者是也。云“位,朝位”者,謂朝夫子時,依父蔭高下為列也。

國有大事,則帥國子而致於大子,惟所用之。若有兵甲之事,則授之車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軍法治之。司馬弗正。軍法,百人為卒,五人為伍。弗,不也。國子屬太子,司馬雖有軍事,不賦之。○卒,子忽反,前后注及下皆同。正,音征,下“國正”同。

[疏]“國有”至“弗正”

○釋曰:云“大事”,下有兵甲之事,則此大事謂祭祀也。故《左氏傳》云“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此經二事當之也。

○注“軍法”至“賦之”

○釋曰:軍法從五人為伍,至萬二千五百人為軍,有六節,今注直云百人與五人,略舉之耳。云“不賦之”,解經“正”為賦稅,謂不賦田稅、泉稅者也。

凡國正弗及。

[疏]“凡國”至“弗及”

○釋曰:上文云弗正,謂兵賦。此云國正,謂鄉遂之中所有甸徒力征之等,并不及也。

大祭祀,正六牲之體。正謂朼禮載之。

[疏]注“正謂朼載之”

○釋曰:按《特牲》、《少牢》,移鼎入陳,即有一人鼎中匕出牲體,一人在鼎西,北面,載之於俎。既言正六牲之體,明是此二事也。

凡樂事,正舞位,授舞器。位,佾處。

[疏]注“位佾處”

○釋曰:云“凡樂事”者,則諸作樂有舞之處,皆使正舞人八八六十四人之位。并授舞者之器,文舞則授羽龠,武舞授干鏚之等。云“位,佾處”者,即謂天子八佾,諸公六佾,諸侯四佾之等也。

大喪,正群子之服位。會同、賓客,作群子從。從於王。

[疏]注“從於王”

○釋曰:云“大喪,正群子之服位”者,位謂在殯宮外內哭位也。正其服者,公卿大夫之子為王斬衰,與父同,故《雜記》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禮故也。云“會同、賓客,作群子從”者,作,使也,使國子從王也。

凡國之政事,國子存游倅,使之脩德學道,春合諸學,秋合諸射,以考其藝而進退之。游倅,倅之末仕者。學,大學也。射,射宮也。《王制》曰:“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王太子、王子、群后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國之俊選,皆造焉。”○適,丁歷反。

[疏]“凡國”至“退之”

○釋曰:云“凡國之政事”者,謂國內有繇役之事皆是也。云“國子存游倅,使之脩德學道”者,謂國有事時,此國子存游暇無事之倅中,使脩德學道二事也。云“春合諸學”者,謂於大學之中使之學也。云“秋合諸桑啊變者,使在射宮習射也。云“以考其藝”者,考較才藝長短。云“而進退之”者,才藝長,進與官爵。才藝短者,退之,使更服膺受業也。

○注“游倅”至“造焉”

○釋曰:倅是副代,已是未在仕,復云游,游是游暇,亦是未仕之稱。云“學,大學也”者,《周禮》若言異代之學,則舉其學名,即成均、瞽宗之類。今此直言學,明是周之大學也。《周禮》云大學在國中,即夏后氏東序,在王宮之左也。云“射,射宮也”者,《射義》云:“已射於澤,然后射於射宮。”射宮即國之小學,在西郊,則虞庠是也。《王制》曰“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者,按彼鄭注云“春夏,陽也,《詩》、《樂》者聲,聲亦陽也。秋冬,陰也,《書》、《禮》者事,事亦陰也。因時順氣,於功易成也”。云“王太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國之俊選皆造焉”者,若王之子,得適庶俱在學。若群后畿內諸侯已下,則庶子賤,不得在學,故皆云適子也。引之者,證貴賤皆在教科也。

司右掌群右之政令。群右,戎右、齊右、道右。○齊,側皆反。

[疏]注“群右”至“道右”

○釋曰:知司右主此三右者,按下文云車有五等,右惟三,故下注云“齊右兼玉路之右,戎右兼田右”等也。

凡軍旅會同,合其車之卒伍,而比其乘,屬其右。合、比、屬,謂次第相安習也。車亦有卒伍。○比,毗志反,注同。乘,繩證反。屬,音燭,注“皆屬”同。

[疏]注“合比”至“卒伍”

○釋曰:右軍旅,據征伐。會同,謂時見曰會,殷見曰同。三者皆合車之卒伍。云“合、比、屬,謂次第相安習也”者,皆謂教習使安穩也。云“車亦有卒伍”者,按宣十二年傳云:“其君之戎,分為二廣,廣有一卒,卒偏之兩。”《司馬法》曰:“二十五乘為偏。”又云:“以百二十五乘為伍”,注:“伍重,故百二十五乘。”是其車之卒伍也。

凡國之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屬焉,掌其政令。勇力之士屬焉者,選右當於中。《司馬法》曰:“弓矢圍,殳矛守,戈戟助。凡五兵,長以衛短,短以救長。”○殳,音殊。

[疏]注“勇力”至“救長”

○釋曰:云“勇力之士屬焉者,選右當於中”者,但車右須得勇力之士,若選右不於中,何因屬司右?故鄭為此釋也。引《司馬法》曰“弓矢圍”者,圍城時也。“殳矛守”者,守城時也。“戈戟助”者,謂圍守皆用戈戟助之。云“凡五兵,長以衛短,短以救長”者,圍者以弓矢為長,戈戟為短。守者亦以戈戟為短,以殳矛為長。故云長以衛短,短以救長,使力相得也。此五兵據勇力之士所用,下注車之五兵,則無弓矢而有夷矛是也。

虎賁氏掌先后王而趨以卒伍。王出,將虎賁士居前后,雖群行亦有局分。○賁,音奔,劉方問反。先后,悉薦反,下戶豆反,又皆如字。將,子匠反。分,扶問反。

[疏]“虎賁”至“卒伍”

○釋曰:鄭云“王出,將虎賁士居前后,雖群行亦有局分”者,以經云卒伍,則是五人為伍,百人為卒。又按《序官》云:“虎賁氏,下大夫二人,中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十人,虎士八百人。”是其雖群行亦有局分,置卒伍是也。

軍旅、會同亦如之。舍則守王閑。舍,王出所止宿處。閑梐枑。○梐,薄禮反。枑,戶故反。

[疏]注“舍王”至“梐枑”

○釋曰:鄭云“舍,王出所止宿處”者,按《掌舍》云:“掌王之會同之舍,則設梐枑再重。”杜子春以為“行馬”。后鄭云:“行馬再重者,以周衛有外內列。”《校人職》:“養馬曰閑。”是其閑與梐枑,皆禁物之物,故以閑為梐枑釋之也。

王在國,則守王宮。為周衛。

[疏]注“為周衛”

○釋曰:在外守王閑為周衛,明在國亦為周衛也。

國有大故,則守王門,大喪亦如之。非常之難要在門。○難,乃旦反。

[疏]注“非常”至“在門”

○釋曰:大故謂兵災,大喪謂王喪,二者皆是非常之難,須警備,故云“要在門”也。

及葬,從遣車而哭。遣車,王之魂魄所馮依。○從,才用反,下并《節服氏》“從車”、“從尸車”同。馮,皮冰反。

[疏]注“遣車”至“馮依”

○釋曰:遣車者,將葬,盛所苞奠遣送者之車。其車內既皆有牲體,故云“王之魂魄所馮依”。遣車多少之數,天子無文。按《雜記》云:“遣車視牢具。”鄭注云:“多少各如所苞遣奠牲體之數。”按《檀弓》云:“國君七個,遣車七乘。大夫五個,遣車五乘。”鄭云:“諸侯不以命數,喪數略也。”士無遣車,大夫五乘,諸侯七乘,天子宜九乘。故鄭注《雜記》云:“天子大牢苞九個,遣車九乘。苞肉皆取大遣奠之牲體,天子大牢外,更用馬牲,皆前脛拆取臂臑,后脛拆取胳,肩斷,各九個,皆細分其體,以充數也。

適四方使,則從士大夫。虎士從使者。○使,所吏反,注及下同。

[疏]注“虎士從使者”

○釋曰:天子有下聘諸侯法,《大行人》所云歲遍問之等,時則使虎賁從行也。

若道路不通有徵事,則奉書以使於四方。不通,逢兵寇若泥水。奉書,徵師役也。《春秋》隱七年冬,戎伐凡伯于楚丘以歸。

[疏]注“不通”至“以歸”

○釋曰:云“奉書徵師役也”者,若兵寇則徵師,若泥水則徵役。引《春秋》者,按《左氏傳》云:初,戎往朝周,周大夫皆發禮禮戎,惟凡伯不禮焉。后凡伯至魯,戎則要而伐之。故云“戎伐凡伯於楚丘以歸”,是其事也。

旅賁氏掌執戈盾,夾王車而趨,左八人,右八人,車止則持輪。夾王車者,其下士也。下士十有六人,中士為之帥焉。○盾,常準反,又音允。夾,古洽反,劉古協反,后仿此。

[疏]注“夾王”至“帥焉”

○釋曰:知夾王車是下士十六人者,見《序官》云“旅賁氏,中士二人,下士十有六人”,此經左右十六人,故知是旅賁氏之下士也。中士是官首,明為之帥也。

凡祭祀、會同、賓客,則服而趨。服而趨,夾王車趨也。會同、賓客,王亦齊服,服袞冕,則此士之齊服,服玄端。

[疏]注“服而”至“玄端”

○釋曰:知服而趨是夾王車者,約上文夾王車而趨,故知也。云“會同、賓客,王亦齊服,服袞冕”者,見下文《節服氏》云“掌祭祀朝覲袞冕”,鄭云“從王服”。朝覲服袞冕,則會同賓客亦服袞冕,故《覲禮》“天子袞冕負黼扆”是也。云“則此士之齊服服玄端”者,若士助祭服爵弁,此為會同,故齊服服玄端。

喪紀,則衰葛執戈盾。葛,葛绖。武士尚輊。○衰,七雷反。

[疏]注“葛葛”至“尚輕”

○釋曰:臣為王,貴賤皆斬衰。斬衰麻绖,至葬乃服葛。今王始死即服葛,故云“武士尚輊”。

軍旅,則介而趨。介,被甲。○介,音戒。被,皮第反。

[疏]注“介被甲”

○釋曰:在軍為甲士著甲,馀者不服甲。但此旅賁勇士衛王,故被甲而趨也。

節服氏掌祭祀朝覲袞冕,六人維王之太常。服袞冕者,從王服也。維,維之以縷。王旌十二旒,兩兩以縷綴連,旁三人持之。禮,天子旌曳地。鄭司農云:“維,持之。”

[疏]注“服袞”至“持之”

○釋曰:云“服袞冕者,從王服也”者,以其節服氏者,世能節王之衣服,明節服所服與王同,故云從王服也。云“維,維之以縷”者,以其言維,維是連綴之名,故知用縷連綴之也。云“王旌十二旒”者,《巾車》云:“玉路建太常十有二旒。”經云六人維之,明一畔有三人,三人維六旒,故知兩兩以縷連,旁三人持之。云“禮,天子旌曳地”者,《禮緯》文,引之者,若不遣維持之,則旒曳地故也。

諸侯則四人,其服亦如之。郊祀裘冕,二人執戈,送逆尸從車。裘冕者,亦從尸服也。裘,大裘也。凡尸,服卒者之上服。從車,從尸車送逆之往來。《春秋傳》曰:“晉祀夏郊,董伯為尸。”

[疏]“諸侯”至“從車”

○釋曰:依《禮緯·含文嘉》云:“天子旌九刃,十二旒,曳地。諸侯七刃,九旒,齊軫。大夫五刃,五旒,齊較。士三刃,三旒,齊首。”彼或異代法,故旒不依命數。周之諸侯之旌,皆交龍為之。上公九旒,侯伯則七旒,子男則五旒。今總云四人,則不得兩兩維之,但一畔有二人,分而維之,見威儀耳。云“其服亦如之”者,節服氏之服亦與諸侯同。諸侯惟二王后與魯得祭天服袞冕,其馀諸侯惟得祭宗廟服玄冕,節服氏皆與君同服,故云“亦如之”。

○注“裘冕”至“為尸”

○釋曰:尸服與王同大裘,節服氏亦大裘,故二人皆裘冕執戈送逆尸。云“從車”者,送逆皆從尸車后。云“凡尸,服卒者之上服”者,按《士虞記》云:“尸服卒者之上服。”注云:上服如《特牲》士玄端也。不以爵弁服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彼據臣,卒者上服以家祭上服,不言用助祭服。此據王,自然用卒者家祭上服,服大裘也。引《春秋傳》者,是《外傳·晉語》文。

方相氏掌蒙熊皮,黃金四目,玄衣朱裳,執戈揚盾,帥百隸而時難,以索室敺疫。蒙,冒也。冒熊皮者,以驚敺疫癘之鬼,如今魌頭也。時難,四時作方相氏以難卻兇惡也。《月令》:“季冬,命國難。”索,廋也。○難,乃多反,注同。敺,起俱反。魌,音欺。

[疏]注“蒙冒”至“廋也”

○釋曰:云“時儺四時”者,按《月令》惟有三時難,是以《月令·季春》云“命國儺”,以季春日歷大梁,有大陵積尸之氣與民為厲,命有國者儺。《仲秋》云“天子乃難”,時斗建酉,亦有大陵積尸之氣,此月儺陽氣,陽氣至此不止,害將及人,惟天子得儺,諸侯亦不得。《季冬》云“乃命有司大儺”,言大,則及民庶亦儺。惟有此三時儺,鄭云四時者,雖三時亦得云四時,總言之也。若然,此經所儺,據十二月大儺而言,是以鄭引季冬為證也。《鄉黨》“鄉人儺”,《郊特牲》云:“鄉人禓”,亦皆據十二月民庶得儺而言也。

大喪,先匶,葬使之道。○先匶,悉薦反,下音柩。道,音導,下同。

[疏]注“葬使之道”

○釋曰:喪所多有兇邪,故使之導也。

及墓,入壙,以戈擊四隅,敺方良。壙,穿地中也。方良,罔兩也。天子之槨柏,黃腸為里,而表以石焉。《國語》曰:“木石之怪夔罔兩。”○壙,苦晃反,又音曠。方良,上音罔,下音兩,注同,又并如字。夔,求龜反。

[疏]注“壙穿”至“罔兩”

○釋曰:必破“方良”為“罔兩”者,入壙無取於方良之義故也。云“天子之槨柏,黃腸為里,而表以石焉”者,欲見有罔兩之義,故引漢法為證。又《檀弓》云:“天子柏槨以端長六尺。”言槨柏,則亦取柏之心黃腸為槨之里,故漢依而用之。而表之以石,古雖無言,漢亦依古而來。蓋周時亦表以石,故有罔兩也。云《國語》者,按《國語》“水之怪龍罔象,土之怪夔罔兩”,則知方良當為罔兩也。

太仆掌正王之服位,出入王之大命。服,王舉動所當衣也。位,立處也。出大命,王之教也。入大命,群臣所奏行。

[疏]注“服王”至“奏行”

○釋曰:云“服,王舉動所當衣也”者,謂王吉服有九,隨事舉動而衣。大仆,親近王所之官,故王之衣服及位處,恐其不正,故皆正之也。云“位,立處也”者,王之起居無常,或起居行事之時多,以立為正,故以立處言之也。云“出大命,王之教也”者,一日萬機,有其出者,皆是王之教也。云“入大命,群臣奏行”者,謂群臣奉行王命,報奏者皆是也。

掌諸侯之復逆。鄭司農云:“復謂奏事也,逆謂受下奏。”

[疏]注“鄭司”至“下奏”

○釋曰:按《宰夫職》云:“諸臣之復,萬民之逆。”先鄭云:“復,請也。逆,迎受王命者。”玄謂“復之言報也,反也,反報於王,謂朝廷奏事,自下而上曰逆,逆謂上書”。先鄭彼注與此不同者,先鄭兩解,故彼后鄭不從。至此注,先鄭於義是,故后鄭從之。此說先鄭云“復謂奏事”,即彼后鄭云“復謂朝廷奏事”,一也。此先鄭云“逆謂受下奏”,即彼后鄭云“自下而上曰逆,謂上書”亦一也。

王視朝,則前正位而退,入亦如之。前正位而退,道王,王既立,退居路門左,待朝畢。

[疏]注“前正”至“朝畢”

○釋曰:云“前正位而退,道王,王既立,退居路門之左,待朝畢”者,此即上《司士》所云“大仆前”,亦一也。大仆本位在路門之左,今進前正位訖,還退在本位,故云退居路門左也。云“待朝畢”者,欲入亦如之,王退入路寢聽事時,亦前正王位,卻位立也。

建路鼓于大寢之門外,而掌其政。大寢,路寢也。其門外,則內朝之中,如今宮殿端門下矣。政,鼓節與早晏。

[疏]注“大寢”至“早晏”

○釋曰:此鼓所用,或擊之以聲早晏,或有窮遽者,擊之以聲冤枉也,故建之於正朝之所也。云“大寢,路寢也”者,欲見在路寢門外正朝之處。云“其門外,則內朝之中”者,按《玉藻》云“視朝於內朝,群臣辨色始入”。彼諸侯禮,天子亦然。若據《文王世子》,亦得謂之外朝,故《文王世子》云:“其朝於公內朝,臣有貴者以齒,其在外朝則以官。”彼以路門外為外朝者,對路寢庭朝為外朝,其實彼外朝亦內朝耳。以其天子諸侯皆內朝二,外朝一。既以三槐九棘朝為外朝一,明此內二者皆內朝也。

以待達窮者與遽令,聞鼓聲,則速逆御仆與御庶子。鄭司農云:“窮謂窮冤失職,則來擊此鼓,以達於王,若今時上變事擊鼓矣。遽,傳也。若今時驛馬軍書當急聞者,亦擊此鼓,令聞此鼓聲,則速逆御仆與御庶子也。大仆主令此二官,使速逆窮遽者。”玄謂窮達者,謂司寇之屬朝士,掌以肺石達窮民,聽其辭以告於王。遽令,郵驛上下程品。御仆、御庶子,直事鼓所者。大仆聞鼓聲,則速逆此二官,當受其事以聞。○遽,其御反。冤,於元反。上變,時掌反。傳,張戀反,下文同。急聞,如字,劉音問。肺,方廢反。令,力呈反。郵,音尤。

[疏]“以待”至“庶子”

○釋曰:云“以待”者,大仆在王所,恒於路寢之中,若有窮者及遽令二者來擊此鼓,其御仆御庶子直在鼓所者則入告,大仆迎此二官,以所告之事白王。故云“聞鼓聲,則速逆御庶子”也。

○注“鄭司”至“以聞”

○釋曰:先鄭以“令”字下讀為句,云大仆主令此二官,使速逆窮遽二者。后鄭不從者,若使御仆御庶子迎窮與遽,則二官自白王,不告于大仆,事何得在大仆職乎者?以是故后鄭以為大仆聽其辭,自白王。后鄭以達窮是朝士者,以其《朝士職》有“在肺石達窮民”,窮民先在肺石,朝士達之,乃得擊鼓,故本之也。知御仆、御庶子直事鼓所者,見《御仆》云“以序守路鼓”。云“御庶子”者,蓋以御仆有下士十二人,分之為御庶子,總名曰“御仆”也。

祭祀、賓客、喪紀,正王之服位,詔法儀,贊王牲事。詔,告也。牲事,殺割匕載之屬。

[疏]注“詔告”至“之屬”

○釋曰:經三事,皆有法度威儀,故須大仆告之。云“牲事,殺割”者,言殺,據祭祀之時,王親自射牲,故《司弓矢》云“共王射牲之弓矢”,注云:“射牲,示親殺。”殺牲非尊者所親,惟射為可。殺時,大仆及射人、大宰等皆贊之。《國語》云“禘郊之事,天子必親自射牲”,彼據祭天。《司弓矢》云“凡祭祀”,言“凡”,語廣,則祭社稷、宗廟亦射牲也。知有割牲者,《郊特牲》云“君肉袒親割,敬也”,注云:“割,解牲體。”《禮器》云“君親割牲,夫人薦酒”,注云:“親割,謂進牲孰體時。”《祭統》亦云“君執鸞刀羞嚌”。彼據諸侯,明天子亦然。云“匕載”者,按《易·震卦·彖》云:“震驚百里,不喪匕鬯。”注云:“雷發聲百里者,諸侯之象。”人君於祭祀之禮,匕牲為鬯而已,其馀不親。彼諸侯親匕,明天子亦然,是以大仆得有贊牲之事。《少牢》不親匕,下人君故也。《特牲》親匕者,士卑不嫌也。

王出入,則自左馭而前驅。前驅,如今道引也。道而居左自馭,不參乘,辟王也。亦有車右焉。○乘,繩證反。辟,音避,劉符亦反。

[疏]注“前驅”至“右焉”

○釋曰:云“王出入”者,謂朝覲、會同并凡祭祀、巡狩、征伐皆是。大仆則在車左,不敢使人馭,自馭而前驅也。若使人馭,馭在中央,身無事,居左,大尊,故自馭也。知亦有車右者,以車右恐車傾覆,備非常,雖無尊者,亦宜有車右勇力者也。

凡軍旅田役,贊王鼓。王通鼓,佐擊其馀面。

[疏]“凡軍”至“王鼓”

○釋曰:軍旅謂征伐,田役謂田獵。王皆親鼓,故大仆贊之。

○注“王通”至“馀面”

○釋曰:云“王通鼓”者,謂王親將軍眾,待王擊乃擊之,謂若《鼓人》云“金鐸通鼓”之類也。云“佐擊其馀面”者,按《大司馬》云“王執路鼓”。路鼓四面鼓,將居鼓下,則前面不得擊之,惟有三面。今之此大仆佐擊一面,《戎右》亦云“贊王鼓”,則亦擊一面,通王自擊一面,是三面也。若然,王與御者并戎右已有三人,今更有大仆,則駟乘。按文十一年:“侯叔夏御莊叔,綿房甥為右,富父終甥駟乘。”彼注云“駟乘,四人共車”,與此同也。

救日月亦如之。日月食時。《春秋傳》曰:“非日月之眚不鼓。”○眚,色景反。

[疏]注“日月”至“不鼓”

○釋曰:云“亦如之”者,大仆亦贊王鼓,佐擊其馀面,但日食陰侵陽,當與鼓神祀同用雷鼓也。若然,月食當用靈鼓,但《春秋》記日食不記月者,以日食陰侵陽,象臣侵君,非常,故記之。月食,陽侵陰,象君侵臣,故不記。此云救日月食,時亦擊鼓救可知。云《春秋》者,左氏莊二十五年,“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彼傳鼓與牲并譏之,以彼傳云:“惟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月之食,於是乎用幣與社,伐鼓于朝。”若然,惟四月正陽之月乃擊鼓,彼四月不合擊鼓之月,天災有幣無牲,故亦譏之也。彼傳又云“秋,大水。鼓,用牲于門”,亦非常。傳曰:“非日月之眚,不鼓。”若然,此言為秋大水擊鼓,而故引之者,欲見日月食時皆合擊鼓,與此文同也。

大喪,始崩,戒鼓傳達于四方,窆亦如之。戒鼓,擊鼓以警眾也。故書“戒”為“駭”。鄭司農云:“窆謂葬下棺也。《春秋傳》所謂日中而塴,《禮記》謂之封,皆葬下棺也。音相似。窆讀如慶封汜祭之汜。”○窆,彼驗反,注之封音同,劉皆逋鄧反。塴,補鄧反。汜,芳劍反。

[疏]注“戒鼓”至“之汜”

○釋曰:言“大喪”,謂王喪。始崩云戒鼓,謂擊鼓以警戒,警戒眾人。“傳達于四方”,謂以鼓聲相傳,聞達四方。窆葬之時,亦如始崩也。引《春秋》者,左氏昭公十二年傳云,葬鄭簡公,云:“毀之則朝而傰,不毀則日中而傰。”《禮記》謂之封者,《喪大記》與《檀弓》皆以下棺為封字。云“音相似”者,字雖不同,皆作窆音。云“讀如慶封汜祭之汜”者,慶封,齊大夫,有罪來奔魯,魯以饗食之,祭先,遂覆豆以祭,謂之汜祭,但彼氾字只取廣汜之義。鄭意讀“窆”與“汜”為音同,義則異也。

縣喪首服之法于宮門。首服之法,謂免髽笄裛廣狹長短之數。縣其書于宮門,示四方。○縣,音玄,注同。免,音問。髽,莊瓜反。

[疏]注“首服”至“四方”

○釋曰:鄭知首服之法是“免髽笄裛廣狹長短之數”者,按《小宗伯》已云“縣衰冠之式于路門之外”,注云“制色宜齊同”。彼云冠,專據男子,云衰則兼婦人。此云首服,明無衰與男子冠,直是婦人首服,故知惟有免髽笄裛耳。但始死,將斬衰者,男子笄纚深衣,婦人麻髽并笄總,是以《喪服·斬衰章》云:“女子竹箭笄,髽衰三年。”將齊衰以下者,始死,男子免,婦人布髽也。云“廣狹長短”者,鄭注《禮記》云:“免,蓋象冠,廣一寸。婦人笄,齊衰榛木,斬衰箭竹為之也。”云“縣其書於宮門,示四方”者,《小宗伯》云“懸于路門”,此宮門亦路門也。

掌三公孤卿之吊勞。王使往。○勞,力報反,下同,“勞后”、“吊勞”皆同。

[疏]注“王使往”

○釋曰:此等皆王合親往,今使大仆者,或王有故不得親往,故使大仆也。

王燕飲,則相其法。相,左右。○相,悉亮反,注及下并《御仆職》同。

[疏]注“相左右”

○釋曰:此“燕飲”,謂與諸侯燕、若公三燕、侯伯再燕、子男一燕之等,或與群臣燕之等,皆是。其法,有主人酌酒獻賓,賓酢主人,主人酬賓,洗爵升降之法,皆左右相助王,故云“相其法”也。

王射,則贊弓矢。贊謂授之,受之。

[疏]注“贊謂授之受之”

○釋曰:此謂大射也。按《大射禮》云:“大射正執弓,小臣受矢於公。既射,大射正受弓。”天子之禮,則大仆授受,其法與彼同。必知此禮大射禮者,見《小臣職》云“賓射掌事如大仆之法”,則知大射此大仆所掌者是也。其小臣所掌賓射,亦當授受可知。

王視燕朝,則正位,掌擯相。燕朝,朝於路寢之庭。王圖宗人之嘉事,則燕朝。

[疏]注“燕朝”至“燕朝”

○釋曰:以其路寢安燕之處,則謂之燕朝。以其與賓客饗食在廟,燕在寢也。但為賓客及臣下燕時亦有朝。鄭必以王圖宗人嘉事為燕朝者,以其因燕而朝群臣。《燕禮》已有成文。圖宗人嘉事者,朝不見,故鄭特見之。云“圖宗人嘉事”者,謂宗人冠嘉嘉禮之等皆曰嘉事。

王不視朝,則辭於三公及孤卿。辭謂以王不視朝之意告之。《春秋傳》曰:“公有疾,不視朔。”

[疏]注“辭謂”至“視朔”

○釋曰:引《春秋》者,文十六年:“公四不視朔”。時齊有會,公辭疾不往,遂不視朔。故傳曰:“公有疾,不視朔。”引之者,證不視朝亦是有故不視之意也。

小臣掌王之小命,詔相王之小法儀。小命,時事所敕問也。小法儀,趨行拱揖之容。

[疏]注“小命”至“之容”

○釋曰:《大仆》所云大命及祭祀賓客詔相之者是大,此小臣大仆之佐,故掌其小者也。云“趨行拱揖之容”者,謂若趨以《采薺》,行以《肆夏》,天子揖同姓之等,皆有容儀而詔相之。

掌三公及孤卿之復逆,正王之燕服位。謂燕居時也。《玉藻》曰:“王卒食,玄端而居。”

[疏]“掌三”至“服位”

○釋曰:諸侯是賓客,其復逆,大仆尊官掌之。三公孤卿是臣在朝廷,故小臣掌也。

○注“謂燕”至“而居”

○釋曰:云“燕服位”者,謂在路寢中聽事訖,適后小寢燕居之時,故引《玉藻》“卒食玄端而居”為證。彼在路寢中食訖,退適燕寢,服玄端朱裳而居之。

王之燕出入,則前驅。燕出入,若今游於諸觀苑。○觀,古喚反。

[疏]注“燕出”至“觀苑”

○釋曰:此私燕出入,不要在燕寢中,故鄭引漢法游於諸觀苑證之。

大祭祀、朝覲,沃王盥。

[疏]“大祭”至“王盥”

○釋曰:云“大祭祀、朝覲,沃王盥”者,大祭祀,天地宗廟酌是。王將獻尸,先盥手洗爵,乃酌獻,故小臣為王沃手盥手也。

小祭祀、賓客、饗食、賓射掌事,如大仆之法。賓射,與諸侯來朝者射。○盥,音管。

[疏]“小祭”至“之法”

○釋曰:祭祀云“小”,則賓客饗食皆蒙小字。若然,饗還為小賓客者也。小賓客,謂諸侯遣臣聘問天子者也。賓射,對大射亦為小也。

○注“賓射”至“者射”

○釋曰:此云賓射,與《射人》所云諸侯在朝則皆北面者,一也。

掌士大夫之吊勞。

[疏]“掌士”至“吊勞”

○釋曰:《大仆》“掌三公孤卿之吊勞”,注“王使往”。此不言王使往,亦王使往可知。

凡大事,佐大仆。

祭仆掌受命于王以視祭祀,而警戒祭祀有司,糾百官之戒具。謂王有故不親祭也。祭祀有司,有事於祭祀者。糾謂校錄所當共之牲物。

[疏]注“謂王”至“牲物”

○釋曰:知此上下是有故使人祭者,觀此文勢得知。故云:“受命於王以視祭祀,既祭,帥群有司反命於王,以王命勞之。”明是王合祭,有故使人攝之者也。

既祭,帥群有司而反命,以王命勞之,誅其不敬者。大喪,復于小廟。小廟,高祖以下也。始祖曰太廟。《春秋》僖八年“秋七月,禘於太廟”。

[疏]“大喪”至“小廟”

○釋曰:大喪,王喪也。王生時所有事之處皆復。此祭仆復小廟,其夏采復太廟,小寢大寢下隸仆復也。

○注“小廟”至“太廟”

○釋曰:其二祧不言復,亦應此祭仆復,但無寢耳。引《春秋》者,證魯以周公為太廟,其馀為小廟。

凡祭祀,王之所不與,則賜之禽,都家亦如之。鄭司農云:“王之所不與,謂非郊廟尊祭祀,則王不與也。則賜之禽,公卿自祭其先祖,則賜之禽也。”玄謂王所不與,同姓有先王之廟。○與,音預,注同。

[疏]注“鄭司”至“之廟”

○釋曰:先鄭云“王之所不與,謂非郊廟尊祭祀,則王不與也”,后鄭不從者,按《司服》六冕所祭,皆王合親為,何有非郊廟王不與者乎?故不從之。先鄭以則賜之禽,謂卿大夫自祭其先亦賜之禽,后鄭不從者,卿大夫自祭其先,是其常事,何有王皆賜之禽也?故以為同姓有先王廟者。若然,經都家謂畿內三等采地,則文云祭祀,是畿外同姓諸侯魯衛之屬者也。

凡祭祀致福者,展而受之。臣有祭祀,必致祭肉於君,所謂歸胙也。展謂錄視其牲體數。體數者,大牢則以牛左肩臂臑折九個,少牢則以羊左肩七個,特牲則以豕左肩五個。○胙,存故反。臑,奴報反,《字林》人于反,又羊吳反。折,之舌反。個,古賀反,下同。

[疏]注“臣有”至“五個”

○釋曰:云“所謂歸胙”者,按《左氏傳》,麗姬欲譖申生,謂申生曰,齊姜欲食,使太子祭,祭訖,歸胙于公,姬置藥而饋公。是有歸胙之事也。云“體數者,大牢則以牛左肩臂臑折九個”已下,并《禮記·少儀》文。凡祭祀,周人尚右,故右胖皆祭,故以左胖致人。祭言大牢,天子大夫已上。少牢,謂天子之士,彼注云羊豕不言臂臑,因牛序之可知。言肩臂臑折九個者,則一體折為三段,則牲少體不得全,自外皆然,以人多故也。皆用前體者,前體貴故先用也。

御仆掌群吏之逆及庶民之復,與其吊勞。群吏,府吏以下。

[疏]注“群吏府吏以下”

○釋曰:大仆掌諸侯復逆,小臣掌三公孤卿復逆,此官所云群吏,對庶民是府吏以下。言“以下”,兼胥徒。若然,不見大夫士者,《小臣》孤卿中兼之矣。

大祭祀,相盥而登。相盥者,謂奉槃授巾與?登謂為王登牲體於俎。《特牲饋食禮》:“主人降盥出,舉入乃匕載。”○奉槃,芳勇反。為,于偽反。

[疏]注“相盥”至“匕載”

○釋曰:上《小臣》云沃,此又云盥,明是奉槃授巾,以其《少牢》、《特牲》尸盥時有奉槃授巾之事,故云也。以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也。云“登謂為王登牲體於俎”者,以其文承祭祀之事,故引《特牲》“匕載”,即登牲體於俎也。

大喪,持翣。翣,棺飾也。持之者,夾蜃車。○翣,所甲反。蜃,辰軫反,劉薄忍反。

[疏]注“翣棺”至“蜃車”

○釋曰:依《喪大記》注引漢禮,翣以木為匡,廣三尺,高二尺四寸,方,兩角高,衣以白布。畫者,畫云氣謂之畫翣,畫之以黼謂之黼翣之類是也。天子用八,諸侯用六,大夫用四,士用二。在路夾蜃車兩旁,入壙則樹之四旁,故云棺飾也。

掌王之燕令,燕居時之令。

[疏]注“燕居時之令”

○釋曰:以御侍近臣,故使掌燕居時之,令施之於外也。

以序守路鼓。序,更。○更,音庚。

[疏]注“序更”

○釋曰:此即《大仆》所云“速逆御仆與御庶子”者也。序更者,即上鄭云“直事鼓所”者也。

隸仆掌五寢之埽除糞灑之事。五寢,五廟之寢也。周天子七廟,惟祧無寢。《詩》云“寢廟繹繹”,相連貌也。前曰廟,后寢。氾埽曰埽,埽席前曰拚。灑,氵麗也。鄭司農云:“灑當為氵麗。”玄謂《論語》曰:“子夏之門人,當灑埽應對。”○埽,素報反,注“氾埽”、“灑埽”同。除,如字,劉直庶反。糞,方問反。灑,所賣反,劉霜奇反。祧,敕彫反。拚,方問反,本又作坋,同。氵麗,所買反,劉霜寄反。

[疏]注“五寢”至“應對”

○釋曰:知“周天子七廟惟祧之無寢”者,此云五寢,下云小寢大寢,不言祧之有寢,明二祧無寢也。引《詩》云“寢廟繹繹”者,欲見前廟后寢,故云“相連之貌”也。按《爾雅·釋宮》云:“有東西廂曰廟,無曰寢。”寢廟大況是同,有廂無廂為異耳。必須寢者,祭在廟,薦在寢,故立之。按昭十八年,鄭災,“簡兵大蒐,子大叔之廟在道南,其寢在道北”者,彼廟不在宮中,地隘,故廟寢別處也。云“氾埽曰埽,埽席前曰拚”者,謂埽地遠近之異名。及處《論語》者,所以證經埽灑之事也。王寢既隸仆埽除,其廟按《守祧》注皆宗伯埽除。

祭祀,脩寢。於廟祭寢,或有事焉。《月令》凡新物,先薦寢廟。

[疏]注“於廟”至“寢廟”

○釋曰:祭祀則在廟可知,復云脩寢者,寢或有事,不可不脩治之也。引“《月令》薦寢廟”者,欲見寢有事。彼薦只在寢,不在廟,連廟言者,欲見是廟之寢,非生人之寢故也。

王,洗乘石。鄭司農云:“乘石,王所登上車之石也。《詩》云:‘有扁斯石,履之卑兮。’謂上車所登之石。”○乘,如字,劉常烝反。上,時掌反,下同。扁,邊典反。

[疏]注“鄭司”至“之石”

○釋曰:引《詩》者,是《小雅》剌幽王之詩,言申后乘車履石與王同,故云“有扁斯石,履之卑兮”,謂履之上車與王同,故黜之也。

掌蹕宮中之事。宮中有事則蹕。鄭司農云:“蹕謂止行者,清道,若令時儆蹕。”○蹕,音畢。儆,字又作警,音景。

[疏]注“宮中”至“儆蹕”

○釋曰:宮中須警備,故有蹕宮中之事。

大喪,復于小寢、大寢。小寢,高祖以下廟之寢也。始祖曰大寢。

[疏]注“小寢”至“大寢”

○釋曰:以祭隸仆職卑位小,故使之復於小寢也。以其高祖已上廟稱小,始祖廟稱大,故寢亦隨廟為稱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