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三

《周禮註疏》——鄭玄 註 / 賈公彥 疏

校人掌王馬之政。政謂差擇養乘之數也。《月令》曰“班馬政”。

[疏]注“政謂”至“馬政”

○釋曰:此經與下為目,下亦有邦國及家,而云“王馬”者,以尊為主。鄭云“政謂差擇養乘之數也”者,經辨六馬,是差擇也。下云“凡頒良而養乘”,是養乘也。引《月令》者,謂季秋之令。彼注云:“馬政謂齊其色,度其力,使同乘。”引此職“凡軍事,物馬而班之”,皆是馬政,故引為證也。

辨六馬之屬:種馬一物,戎馬一物,齊馬一物,道馬一物,田馬一物,駑馬一物。種謂上善似母者。以次差之,玉路駕種馬,戎路駕戎馬,金路駕齊馬,象路駕道馬,田路駕田馬,駑馬給宮中之役。

[疏]注“種謂”至“之役”

○釋曰:六者皆有毛物不同,故皆以物言之也。此六者,先善后惡,次第而言也。種馬“上善似母”者,以其言種,故知似母。但種類亦有似父,而言似母者,以母為主也。知種馬駕玉路已下,差次如此者,以其言戎、道、田,以事為名,則知戎馬駕戎路,道馬駕道車,田馬駕田路。以此五者,種馬最在上,駕玉路可知。駑馬最在下,五路之外,給役可知。

凡頒良馬而養乘之。乘馬一師四圉。三乘為皂,皂一趣馬。三皂為系,系一馭夫。六系為廄,廄一仆夫。六廄成校,校有左右。駑馬三良馬之數,麗馬一圉,八麗一師,八師一趣馬,八趣馬一馭夫。良,善也。善馬,五路之馬。鄭司農云:“四疋為乘。養馬為圉,故《春秋傳》曰‘馬有圉,牛有牧’。”玄謂二耦為乘。師、趣馬、馭夫、仆夫,帥之名也。趣馬下士,馭夫中士,則仆夫上士也。自乘至廄,其數三百一十六匹。《易》“《乾》為馬”,此應《乾》之筴也。至校變為言成者,明六馬為一廄,而王馬小備也。校有左右,則良馬一種者,四百三十二匹,五種合二千一百六十匹。駑馬三之,則為千二百九十六匹。五良一駑,凡三千四百五十六匹,然后王馬大備。《詩》云“騋牝三千”,此謂王馬之大數與?麗,耦也。駑馬自圉至馭夫,凡馬千二十四匹,與三良馬之數不相應,“八”皆宜為“六”,字之誤也。師十二匹,趣馬七十二匹,則馭夫四百三十二匹矣,然后而三之。既三之,無仆夫者,不駕於五路,卑之也。○乘,繩證反,注及下注“乘匹”同。圉,魚呂反。皂,才早反。趣,倉走反,劉、沈清須反,下同。系,音計,本亦作毄。廄,九又反。應,應對之應。筴,初革反。騋,音來。牝,頻忍反,劉又扶忍反。數與,音馀,下禮與皆同。

[疏]“凡頒”至“馭夫”

○釋曰:言“頒良馬”,對下別言駑馬,養馬有多少不同,故別言良馬也。言養乘之者已下,皆四四為耦,是因養馬乘習之。

○注“良善”至“之也”

○釋曰:云“善馬,五路之馬”者,據上文而言之也。“《春秋傳》曰”者,昭七年,楚芋尹無宇執人於王宮,言“馬有圉,牛有牧”,引之,證養馬為圉也。玄謂“師、趣馬、馭夫、仆夫,帥之名也”者,皆以寡領眾,故知主帥之名也。云“趣馬下士,馭夫中士,則仆夫上士也”,《序官》有趣馬下士,皂一人,徒四人,馭夫中士,二十人無,仆夫士數之文。以此文官尊者管卑者,馭夫既中士,明仆夫上士可知。云“自乘至廄,其數三百一十六匹。《易》‘《乾》為馬’,此應《乾》之筴也”者,按《易》,天一生水北方,地二生火南方,天三生木東方,地四生金西方,天五生土中央,是謂陽無匹,陰無耦。又地六成水北方,天七成火南方,地八成木東方,天九成金西方,地十成土中央,是謂陽有匹,陰有耦。龜取生數一、二、三、四、五,蓍取成數六、七、八、九、十。若然,東方、南方,生長之方,故七為少陽,八為少陰。西方、北方,成熟之方,故九為老陽,六為老陰。不取十者,中央配四方故也。是以《易》之六爻,卦畫七八,爻稱九六。七八九六既配四方,故九六皆以四乘之。《乾》之六爻,以四乘九,四九三十六,六爻故二百二十六,是為《乾》之筴也。云“校有左右,則良馬一種者,四百三十二匹”者,經云“六廄成校”,據一廂言之,王馬小備。下云校有左右,則十二廄為十二閑,若據一廂,一廄為二百一十六匹。據兩廂,倍之,故四百三十二匹。種別四百三十二匹,五種計之,自然總合二千一百六十匹。又蓋駑馬三良馬之數,三個四百三十二,則得千二百九十六匹。五良一駑,總計自然凡三千四百五十六匹。對前小備,故云然后王馬大備也。《詩》云“騋牝三千”,此衛文公滅而復興,徙而能盛,計諸侯止合六閑馬,其三千是王馬之數。雖非禮制,國人美之,故鄭云王馬之大數。言大數者,不言四百五十六故也。言“與”者,約同王馬之數,故言與以疑之也。云“駑馬自圉至馭夫,凡馬千二十四匹,與三良之數不相應”者,依經“八”計之,得此千二十四匹。其三良馬有千二百九十六匹,故言不相當。若作六計,得千二百九十六匹,與三良馬數合,故破從六也。按此經,乘馬一師四圉,三乘為皂,皂一趣馬,三皂為系,系一馭夫。按《序官》云:“趣馬下士,皂一人,徒四十人”,即此。以云皂一趣馬,合自師至馭夫,中士二十人,下士四十人,并之六十,正充此良馬之馭夫。又不見駑之馭夫者,或脫也。

天子十有二閑,馬六種。邦國六閑,馬四種。家四閑,馬二種。降殺之差,每廄為一閑。諸侯有齊馬、道馬、田馬,大夫有田馬,各一閑,其駑馬則皆分為三焉。○殺,所界反。

[疏]注“降殺”至“三焉”

○釋曰:天子十二閑六種,義已在上。云“諸侯有齊馬、道馬、田馬,大夫有田馬,各一閑,其駑馬皆分為三焉”者,以駑馬三良之數上下同,故為此解。趙商問:“《校人職》,天子有十二閑,六種,為三千四百五十六匹。邦國六閑,馬四種,為二千五百九十二匹。家四閑,馬二種,千七百二十八匹。商按:天子之卿,采地食小都,大夫食縣,不審所由當能共此馬數。故《禮記》家富不過百乘,謂其多也。《司馬法》論之,甸方八里,有戎馬四匹,長轂一乘。今大夫采地四甸,一甸稅又給王,其馀三甸,才有馬十二匹,今又就《校人》之職相校,甚異何?”答曰:“邦國六閑四種,其數適當千二百九十六匹。家有四閑二種,又當八百六十四匹。今子以何術計之乎?此馬皆君之所制為,非謂民賦。畿內百里之國者居四都,五十里之國居四縣,二十五里之國居四甸,而引天子卿食小都,大夫食縣,欲何以難?又《司馬法》:‘甸有戎馬四匹,長轂一乘。’此為民出軍賦,無與於天子國馬之故。事條未理,而多紛紜。”趙商云“邦國二千五百九十二匹”者,謂三良,一良四百三十二匹,三良千二百九十六匹。駑三,其一種亦千二百九十六匹,故合為二千五百九十二匹。家四閑,馬二種,為千七百二十八匹,謂良馬一種四百三十二匹,駑馬一種三良馬,一種亦千二百九十六匹,并之千七百二十八匹,王合於數。鄭不從者,天子十二閑,分為左右,一種馬分為兩廄,故一種馬有四百三十二匹。諸侯及大夫直一廂,不分為左右,則良馬惟有三廄,三良居三廄,其數六百四十八匹。駑馬亦三,其一種其數亦六百四十八匹,并之千二百九十六匹。家有二種,一良一駑,良居一廄,二百一十六匹,駑馬三之,為六百四十八匹,并之為八百六十四匹。故鄭氏云子以何術計之。

凡馬,特居四之一。欲其乘之性相似也。物同氣則心一。鄭司農云:“四之一者,三牝一牡。”

[疏]注“欲其”至“一牡”

○釋曰:云“欲其乘之性相似也”者,是使三牝各產其一,通牡為四,共駕一車,取同氣一心之義。

春祭馬祖,執駒。馬祖,天駟也。《孝經》說曰:“房為龍馬。”鄭司農云:“執駒無令近母,猶攻駒也。二歲曰駒,三歲曰駣。”玄謂執猶拘也。春通淫之時,駒弱,血氣未定,為其乘匹傷之。○令,力呈反,下“令皆”同。近,附近之近。駣,徐音肇,劉音道,李湯堯反,沈徒刀反。為,于偽反,下“為蹄齧”同。

[疏]注“馬祖”至“傷之”

○釋曰:馬與人異,無先祖可尋,而言祭祖者,則天駟也,故取《孝經說》“房為龍馬”,是馬之祖。春時通淫,求馬蕃息,故祭馬祖。先鄭云“二歲曰駒,三歲曰駣”,《爾雅》文。云“玄謂春通淫之時,駒弱,血氣未定,為其乘匹傷之”者,《論語》孔子云“血氣未定,戒之在色”。馬亦如此,故引之而言也。按《月令》,仲夏“縶騰駒”,注云:“為其牝氣有馀,相蹄齧。”彼壯氣有馀,相蹄齧,縶之。不為駒弱者,縶有二種,此謂二歲者,彼據馬之大者,故不同也。

夏祭先牧,頒馬,攻特。先牧,始養馬者,其人未聞。夏通淫之后,攻其特,為其蹄齧,不可乘用。鄭司農云:“攻特謂騬之。”○蹄,大計反,又音啼,后同。騬,音繒,又音繩。

[疏]注“先牧”至“騬之”

○釋曰:知“先牧”是養馬者,以其言先牧,是放牧者之先,知是始養馬者。祭之者,夏草茂,求肥充。云“攻特”者,夏通淫后,攻其特,為其相蹄齧,不可乘用故也。

秋祭馬社,臧仆。馬社,始乘馬者。《世本·作》曰:“相上作乘馬。”鄭司農云:“臧仆,謂簡練馭者,令皆善也。”玄謂仆,馭五路之仆。○臧,子郎反。相,息亮反。

[疏]注“馬社”至“之仆”

○釋曰:“秋祭馬社”者,秋時馬肥盛,可乘用,故祭始乘馬者。秋而臧仆者,亦秋時萬物成,教之使善。

冬祭馬步,獻馬,講馭夫。馬步,神為災害馬者。獻馬,見成馬於王也。馭夫,馭貳車、從車、使車者。講猶簡習。○見,賢遍反,下同。從,才用反。

[疏]注“馬步”至“簡習”

○釋曰:馬神稱步,謂若玄賓之步、人鬼之步之類。“步”與“酺”字異,音義同。云“獻馬,見成馬於王也”者,以秋時萬物成,亦獻成馬於王也。云“馭夫,馭貳車、從車、使車”者,《馭夫》文也。云“講猶簡習”者,亦謂秋時物成,講之使成也。

凡大祭祀、朝覲、會同,毛馬而頒之,毛馬,齊其色也。頒,授當乘之。○毛,如字,劉莫報反。

[疏]注“毛馬”至“乘之”

○釋曰:此三者,皆須馬從王。故知毛馬而頒之為齊其色者。按《毛詩傳》云:“宗廟齊豪,尚純也。戎事齊力,尚強也。田獵齊足,尚疾也。”《爾雅》亦云。雖據宗廟,至於田獵、軍旅,既尚疾尚力,亦尚色也。故下云“凡軍事,物馬而頒之”,是尚力也。《詩》云“四騵彭彭,武王所乘”,又云“四鐵孔阜”,秦襄公以田,是齊色不專據宗廟。

飾幣馬,執撲而從之。鄭司農云:“校人主飾之也。幣馬,以馬遺人,當幣處者也。《聘禮》曰:‘馬則北面,奠幣于其前。’《士喪禮下篇》曰:‘薦馬,纓三就,入門北面,六轡,圉人夾牽之,馭者執策立于馬后。’”○撲,普卜反,劉方溝反。遺,惟季反。

[疏]注“鄭司”至“馬后”

○釋曰:先鄭云以馬當幣處者,見經云“飾幣馬”,馬可飾,幣非可飾之物。又見下文“凡國之使者,共其幣馬”,注云“使者所用私覿”,則知此直以馬遺人,無幣。且王家遺人無廷實,故《覲禮》勞侯氏用璧,無庭實也。引《聘禮》者,按《聘禮》,此謂賓入境展幣時,布幕訖,皮則陳於幕上,馬則於幕南,北面,奠幣於其前,引之者,證彼則有幣有馬。引《士喪禮下篇》者,據將葬朝廟時陳設之事,馬為擬乘車所駕,故薦之。“纓三就”者,謂馬鞅三成舒之。“入門北面”者,陳之於廟庭也。言“交轡”者,士兩馬,二人牽之。引之者,證馬有飾之事也。

凡賓客,受其幣馬。賓客之幣馬,來朝聘而享王者。

[疏]注“賓客”至“王者”

○釋曰:言賓客來朝享王者,《大行人》云“廟中將幣三享”者是也。使客來聘享王者,《玉人職》瑑、圭、璋、璧、琮以覜聘者也。

大喪,飾遣車之馬。及葬,埋之。言埋之,則是馬涂車之芻靈。○埋,亡皆反,本又作貍。

[疏]注“言埋”至“芻靈”

○釋曰:言“遣車”,則《雜記》注“天子九乘苞,大遣奠,牲體乘別,大牢,苞九個,入壙,藏之於槨內瞷外”者。云“涂車之芻靈”者,按《檀弓》,孔子云“涂車芻靈,自古有之”,謂“為俑者不仁”,俑,謂偶人所作,孔子善古而非周,則古者以泥涂為車,芻靈謂以芻草為人馬神靈,至周涂車仍存,但刻木為人馬,替古者芻靈。今鄭云涂車之芻靈,則是仍用芻靈,與《檀弓》違者,至周實用俑者,但鄭舉古之芻靈況周耳,非謂周家仍用芻靈也。

田獵,則帥驅逆之車。帥猶將也。

[疏]“田獵”至“之車”

○釋曰:驅逆之車,田仆設之,但校人主車馬,帥領田仆而已。

凡將事于四海、山川,則飾黃駒。四海,猶四方也。王巡守,過大山川,則有殺駒以祈沈禮與?《玉人職》有宗祝以黃金勺前馬之禮。○沈,直金反,劉直蔭反。

[疏]“凡將”至“黃駒”

○釋曰:謂王行所過山川,設祭禮之然后去,則殺黃駒以祭之,山川地神,土色黃,故用黃駒也。

○注“四海”至“之禮”

○釋曰:云“四海,猶四方也”者,王巡狩,惟至方岳,不至四海夷狄,故以四海為四方。云“有殺駒以祈沈禮與”者,《爾雅》云:“祭山曰庪縣,祭川曰浮沈。”今鄭云“以祈沈”者,總解過山川二事。言“與”者,《爾雅》據正祭,此則行過之,約與彼同,故云與以疑之也。引《玉人職》者,按彼有大璋、中璋、邊璋,過大山川用大璋,過中山川用中璋,過小山川用邊璋。下云黃金勺,青金外朱中,此三璋之勺也。云“黃金勺”者,即彼三璋之勺也。云“前馬之禮”者,以黃金勺酌酒禮山川,在馬牲前之禮,引之者,證過山川設禮用馬牲之事也。

凡國之使者,共其幣馬。使者所用私覿。○使,所吏反,注同。

[疏]注“使者所用私覿”

○釋曰:言“國之”,謂王使之。下聘問諸侯王行禮后,乃更以此幣馬私與主君相見,謂之私覿。諸侯之臣與君同行,不得私覿。若特聘則有之,則聘禮私覿是也。若然,上文飾幣馬,是以馬遺人法,非聘,故無私覿。前賓客來朝聘不言私覿者,諸侯之臣於天子不敢行私覿故也。

凡軍事,物馬而頒之。物馬,齊其力。

[疏]注“物馬齊其力”

○釋曰:上朝會言“毛馬”,鄭云“齊其色”。此軍事言“物馬”,鄭云“齊其力”。物即是色,而云齊力,當與上文互以見義,欲見皆有力有色也。

等馭夫之祿,馭夫,於趣馬、仆夫為中舉,中見上下。

[疏]“等馭夫之祿”

○釋曰:掌養馬者,有趣馬、馭夫、仆夫三者,皆須等其祿,獨云馭夫,故鄭云舉中見上下。

宮中之稍食。師圉府史以下也。鄭司農云:“稍食曰廩。”

[疏]注“師圉府史以下”

○釋曰:上云馭夫之等,言士已上訖,故知此是師圉府史以下,中仍有胥徒之等也。

趣馬掌贊正良馬,而齊其飲食,簡其六節。贊,佐也。佐正者,謂校人臧仆講馭夫之時。簡,差也。節猶量也。差擇王馬以為六等。

[疏]注“贊佐”至“六等”

○釋曰:鄭云“佐正者,校人臧仆講馭夫之時”者,以其校人是養馬官之長,校人既有此諸事,而云佐正,明佐此二者可知。云差擇王馬六等,即上種、戎、齊、道、田、駑是也。

掌駕說之頒,用馬之第次。○說,始銳反。

[疏]注“用馬之第次”

○釋曰:凡用馬當均勞逸,故駕說須依次第,即頒是第次之序,故知是用馬之第次也。

辨四時之居治,以聽馭夫。居謂牧庌所處。治謂執駒攻特之屬。○治,直吏反,注同。庌,音雅,后同。

[疏]注“居謂”至“之屬”

○釋曰:云“辨四時之居治”者,謂二月已前,八月已后在廄,二月已后,八月已前在牧,故云四時也。云“牧庌”者,放牧之處皆有庌廠以蔭馬也。以趣馬下士,屬馭夫中士,故云聽馭夫。知治是“執駒攻特”者,以是校人之事,趣馬當佐之,明是此二事也。

巫馬掌養疾馬而乘治之,相醫而藥攻馬疾,受財于校人。乘謂驅步以發其疾,知所疾處乃治之。相,助也。○相,息亮反,注同。

[疏]“巫馬”至“校人”

○釋曰:巫知馬祟,醫知馬疾,疾則以藥治之,祟則辨而祈之,二者相須,故巫助醫也。云“受財”者,謂共祈具及藥直。

馬死,則使其賈粥之,入其布于校人。布泉也。鄭司農云:“賈謂其眾官小吏賈二人。粥,賣也。”○賈,音嫁,注同,又音古。粥,音育。

牧師掌牧地,皆有厲禁而頒之。頒馬授圉者所牧處。

[疏]注“頒馬”至“牧處”

○釋曰:圉人,掌養馬者,故《圉人職》云“掌養馬芻牧之事”。言“厲禁”者,謂可牧馬之處,亦使其地之民遮護禁止,不得使人輒牧牛馬也。

孟春焚牧,焚牧地以除陳,生新草也。

[疏]注“焚牧”至“草也”

○釋曰:孟春,謂夏之孟春,建寅之月,草物將出之時,牧燒焚地,除陳草生新草也。

中春通淫,中春,陰陽交、萬物生之時,可以合馬之牝牡也。《月令》季春“乃合累牛騰馬,游牝于牧”,秦時書也。秦地寒涼,萬物后動。○中,音仲,注同。累,力追反,劉音類。

[疏]注“中春”至“后動”

○釋曰:按《月令》,季春“乃合累牛騰馬,游牝於牧”,彼注云:“此月可以合牛馬,系在廄者。其牝欲游,則就牧而合之。”若然,彼不系在廄,亦二月通淫,則與此經合矣。今此注以為“《月令》秦時書,秦地寒涼,萬物后動”,與彼注不同者,鄭君兩解,故彼此不同也。

掌其政令。凡田事,贊焚萊。焚萊者,山澤之虞。

[疏]“凡田事贊焚萊”

○釋曰:焚萊自是山澤之虞,當二月焚萊除陳生新之時,則此官贊山澤之虞也。

廋人掌十有二閑之政教,以阜馬、佚特、教駣、攻駒及祭馬祖、祭閑之先牧及執駒、散馬耳、圉馬。九者皆有政教焉。阜,盛壯也。《詩》云“四牡孔阜”。杜子春云:“佚當為逸。”鄭司農云:“馬三歲曰駣,二歲曰駒。散讀為中散大夫之散,謂聒馬耳,毋令善驚也。”玄謂逸者,用之不使甚勞,安其血氣也。教駣,始乘習之也。攻駒,制其蹄齧者。閑之先牧,先牧制閑者。散馬耳,以竹括押其耳,頭動搖則括中物,后遂串習,不復驚。○佚,音逸。散,素但反,注同。聒,古活反。毋,音無。令,力呈反,下“使令”同。押,音甲。中物,丁仲反。復,扶又反。

[疏]注“九者”至“復驚”

○釋曰:云“掌十有二閑之政”者,此文與下九者為目,故鄭云“九者皆有政教焉”。引《詩》者,證阜為盛義也。子春以“佚”為“逸”,后鄭從之,增成其義。先鄭“散”讀為“中散大夫”之散,取音同也。謂“聒馬無令善驚”,后鄭亦增成其義,后鄭云“閑之先牧,先牧制閑者”,以其通閑言之也。若然,上云夏祭先牧者,直是先養馬者,非制閑之人。

正校人員選。校人謂師圉也。正員選者,選擇可備員者平之。

[疏]注“校人”至“平之”

○釋曰:知校人是師圉者,凡言“正”者,以尊正卑。自趣馬已上并上官,非廋人所正,故知所正者師圉。

馬八尺以上為龍,七尺以上為騋,六尺以上為馬。大小異名。《爾雅》曰:“騋,牡驪牡玄,駒褭驂。”鄭司農說以《月令》曰“駕蒼龍”。○上,時掌反,下同。牡,茂后反。驪,力知反。牡驪,絕句。牝,頻忍反,絕句。褭,奴了反,劉音繞,郭璞音同,劉義異鄭。

[疏]注“大小”至“蒼龍”

○釋曰:引《爾雅》所釋,作《詩》“騋牝三千”,但詩直音牝不言牡,《爾雅》之意,以詩人美衛文公直牝有三千,其實兼有牡,故云騋中所有牝則驪色,牡則玄色,兼有駒褭驂。引之者,證騋是馬色。先鄭引《月令》者,謂春之三月,天子聽朔及祀帝,皆駕蒼龍,順時色。引之,以證龍是馬也。

圉師掌教圉人養馬,春除蓐、釁廄、始牧、夏庌馬,冬獻馬。射則充椹質,茨墻則翦闔。蓐,馬茲也。馬既出而除之。新釁焉,神之也。《春秋傳》曰:“凡馬,日中而出,日中而入。”故字“庌”為“訝”,鄭司農云:“當為庌。”玄謂庌,廡也。廡所以庇馬者也。充猶居也。茨,蓋也。闔,苫也。椹質、剪闔,圉人所習也。杜子春讀椹為齊人言鈇椹之椹。椹質,所射者習射處。○蓐,音辱。茨,在私反。闔,戶臘反。訝,五嫁反。廡,亡甫反。庇,必二反又音祕。苫,傷占反。鈇,方符反。射,食亦反。

[疏]注“蓐馬”至“射處”

○釋曰:圉師,即《校人》云“良馬乘一師四圉”者也。云“夏庌馬”者,即《趣馬》“辨四時之居”是也。云“冬獻馬”者,即《校人》冬獻馬,尊卑連事相成者也。《春秋傳》者,左氏莊二十九年“新延廄,書不時”。延廄當於馬時,故云“凡馬,日中而出,日中而入”,謂春分秋分時。今之孟春新延廄,故云不時也。云“圉人所習也”者,莝,取椹斬莝,則苫蓋之類也,皆圉人所習之事。子春云“椹質所射者習射處”者,按《司弓矢》云:“澤則共椹質之弓矢。”此云射則充椹質,皆謂釋宮中試弓習武時所充也。

圉人掌養馬芻牧之事,以役圉師。役者,圉師使令焉。

[疏]注“役者”至“令焉”

○釋曰:乘馬一師四圉,四圉人受圉師之所使令焉。

凡賓客、喪紀,牽馬而入陳。賓客之馬,王所以賜之者。《詩》云:“雖無予之,路車乘馬。”喪紀之馬,啟后所薦馬。

[疏]注“賓客”至“薦馬”

○釋曰:雖同牽馬入陳,賓客與喪紀所陳有異。何者?若據賓客,則在館,天子使人就館而陳之。若喪紀,則謂將葬朝廟時,《既夕禮》薦馬纓三就者是也。天子朝廟,亦當在祖廟中,陳設明器之時,亦遣人薦馬及纓,入廟陳之。此馬謂擬駕乘車,吉器最先者也。

廞馬亦如之。廞馬,遣車之馬。人捧之,亦牽而入陳。○捧,眾家并扶恭反。

[疏]注“廞馬”至“入陳”

○釋曰:此遣車則天子九乘戰所苞遣奠以入壙,皆人捧之。云“亦牽而入陳”者,亦於祖廟陳此明器也。但遣車及馬,各使人別捧,故上注云“行則解脫之”是也。

職方氏掌天下之圖,以掌天下之地,辨其邦國、都鄙、四夷、八蠻、七閩、九貉、五戎、六狄之人民與其財用、九穀、六畜之數要,周知其利害。天下之圖,如今司空輿地圖也。鄭司農云:“東方曰夷,南方曰蠻,西方曰戎,北方曰貉狄。”玄謂閩,蠻之別也。《國語》曰:“閩,羋蠻矣。”四、八、七、九、五、六,周之所服國數也。財用,泉穀貨賄也。利,金錫竹箭之屬。害,神奸,鑄鼎所象百物也。《爾雅》曰:“九夷、八蠻、六戎、五狄,謂之四海。”○閩,亡巾反,又音文,又亡千反,《漢書音義》服虔音近蠻,應劭音近文,鄭氏音旻。貉,孟白反。畜,許六反,下同。羋蠻,亡氏反,劉音如羊鳴近米,李云:“今《周禮》本或無此字,《國語》則有。”

[疏]“職方”至“利害”

○釋曰:此文與下為目。云“辨其邦國”,據畿外諸侯。“都鄙”,據畿內采地。先邦國,尊諸侯也。云“四夷”者,據四方之夷總目諸方,以九貉當東夷之處。

○注“天下”至“四海”

○釋曰:《大司徒》云“掌建邦之土地之圖”,注云:“地之圖若今司空郡國輿地圖。”此注不言郡國者,彼直掌九州。不言夷狄,九州之內有邦國,故以郡國言之。此職方兼主夷狄,夷狄中,漢時不置郡國,惟置校尉掌之,故此注亦不言郡國也。先鄭云“東方曰夷”者,以經云四夷,即為東夷也。然夷之數皆言九,於此獨言四,不得即以為始此。不先言九夷者,以其已有四夷之名為目,不可重言九夷,故先從南數之也。又云“北方曰貉狄”者,先鄭既以四夷為東方夷,即以貉狄總屬北方也。“玄謂閩,蠻之別也,《國語》曰‘閩,芊蠻矣’”者,按《鄭語》史伯曰“蠻,芊蠻矣”,注云:“謂上言叔熊避難於濮蠻,隨其俗如蠻人也,故曰蠻。”彼不作閩者,彼蓋后人轉寫者誤。鄭玄以閩為正。叔熊居濮如蠻,后子從分為七種,故謂之七閩也。按經,閩雖與蠻七八別數,本其是一,俱屬南方也。云“四、八、七、九、五、六,周之所服國數也”者,《鄭志》趙商問:“《職方氏》‘掌四夷、八蠻、七閩、九貉、五戎、六狄之數’,注云:‘周之所服國數。’《禮記·明堂位》曰:‘周公六年制禮作樂,朝諸侯於明堂,有朝位服事之國數,夷九、蠻八、戎六、狄五。’禮之事異,未達其數。”鄭答:“《職方氏》四夷,四方夷狄也。九貉即九夷,在東方。八蠻在南方,閩其別也。戎狄之數,或六或五,兩文異。《爾雅》惟有其數耳,皆無別國之名。校不甚明,故不定。”若然,《爾雅》之數與《明堂》同,皆數耳,無別國之名。校其錯可知。今五六者,正是數耳,其事鄭不甚明之,未知何者是,故不定。一禮兩禮俱從者,是以不著其錯誤。按《詩序》云“蓼蕭澤及四海”,注云:“九夷、八狄、七戎、六蠻,謂之四海。”復與《爾雅》及《禮》皆不同者,蓼蕭,或后人轉寫者誤,當以《爾雅》與《禮》為正也。云“財用,泉穀貨賄也”者,財用為泉穀貨財,疏已備九賦者也。云“利,金錫竹箭之屬”者,按下經其利有金錫竹箭之屬是也。云“害,神奸,鑄鼎所象百物也”者,宣三年,楚子問鼎之輕重,王孫滿對云“夏之方有德,遠方圖物,貢金九牧,鑄鼎象物,百物而為之備,使民知神奸”是也。引《爾雅》者,見數與此不同之意也。

乃辨九州之國,使同貫利。貫,事也。

[疏]“乃辨”至“貫利”

○釋曰:職方主九州之事,故須分別九州之國。貫,事也,使同其事利,不失其所也。

東南曰揚州,其山鎮曰會稽,其澤藪曰具區,其川三江,其浸五湖,其利金錫竹箭,其民二男五女,其畜宜鳥獸,其穀宜稻。鎮,名山安地德者也。會稽在山陰。大澤曰藪。具區、五湖在吳南,浸,可以為陂灌溉者。錫,镴也。箭,篠也。鳥獸,孔雀、鸞、、犀、象之屬。故書“箭”為“晉”,杜子春曰:“晉當為箭,書亦或為箭。”○會,古外反。藪,素口反。區,起俱反。浸,子鴆反,本又作{穴浸}。陂,彼宜反。溉,古愛反。镴,音臘。篠,素了反。,音交。,音精。

[疏]“東南”至“宜稻”

○釋曰:自此已下陳九州之事,總為三道陳之。先從南方起,蓋取尊其陽方。周改《禹貢》,以徐、梁二州合之於雍、青,分冀州地以為幽、并,東南曰揚州,次正南曰荊州,周之西南不置州,統屬雍州,即次河南曰豫州,為一道也。次正東曰青州,次河東曰兗州,次正西曰雍州,為二道。又次東北曰幽州,次河內曰冀州,次正北曰并州,為三道。若《禹貢》治水則為二道。又先從下起,與此異也。然既以徐、梁二州合之於雍、青,其二道,則以冀、兗、青、徐為一道,揚、荊、豫、梁、雍為二道。云“其山鎮曰會稽”者,九州皆有鎮,所以安地德。一州之內,其山川澤藪至多,選取最大者而言,故鄭云曰其大者也。

○注“鎮名”至“為箭”

○釋曰:云“會稽在山陰”,自此以下所說山川之等,一則目驗而知,二則依《地理志》而說,又所曉處所,皆舉郡縣而言。云“會稽在山陰”,山陰,郡名。按《夏本紀》,太史公或言禹會諸侯於江南,計功而崩,因葬焉,命曰會稽。會稽者,會計也。《皇覽》曰:“禹冢在山陰會稽山,本苗山縣南七里。越傳曰,禹到越,望苗山,會諸侯,爵有德,封有功者,更名苗山曰會稽山,因疾死,葬棺,冢壙深七尺,高三尺,土階三寸三,周方畝。《呂氏春秋》云:“禹葬會稽,不煩徒。”《墨子》曰:“禹葬會稽,衣裘三領,桐棺三寸。”《地理志》云:“山上有禹井。”《禹傳》云:“一有群鳥游田焉。”是說會稽之事也。云“大澤曰藪”者,按《澤虞職》“大澤大藪”,注“水鍾曰澤,水希曰藪”,則澤藪別矣。今此云大澤曰藪為一物解之者,但澤藪相因,亦為一物,故云大澤曰藪也。云“具區、五湖在吳南”者,吳者會稽郡屬縣名,依《地理志》,南江自吳南,震澤在西。通而言之,亦得在吳南,具區即震澤,一也。云“浸可以為陂灌溉”者,謂灌溉稻田者也。云箭筱也,箭一名筱,故《禹貢》云筱簜,是一物二名也。云“鳥獸,孔雀、鸞、”者,解鳥也。云“犀象”者,解獸也。驗時見有此鳥獸,故據言焉。按《禹貢》云九江,今在廬江、尋陽南,皆東合為大江。揚州所以得有三江者,江至尋陽南合為一,東行至揚州入彭蠡,復分為三道而入海,故得有三江也。

正南曰荊州,其山鎮曰衡山,其澤藪曰云瞢,其川江漢,其浸潁湛,其利丹銀齒革,其民一男二女,其畜宜鳥獸,其穀宜稻。衡山在湘南。云瞢在華容。穎出陽城,宜屬豫州,在此非也。湛,未聞。齒,象齒也。革,犀兕革也。杜子春云:“湛讀當為人名湛之湛,湛或為淮。”○瞢,亡貢反,劉亡鳳反,李一音亡雄反。湛,直減反,劉又音沈,李唐感反。

[疏]“正南”至“宜稻”

○釋曰:“其川江漢”者,揚州云三江,不言漢,此荊州直言江,不言三,兼云漢者,此州江未分為三,故直云江,此州有漢水過焉,故江漢并言也。上文揚州云“其利金錫竹箭”,不云丹銀齒革,按《禹貢》荊揚二州俱云貢金三品,則二州通有金錫也。其民一男二女,多於揚州,其畜穀與揚州同。

○注“衡山”至“為淮”

○釋曰:云“云瞢在華容”者,按《禹貢》荊州“云士夢作乂”,得為澤者,按彼注云:“其中有平土丘,水去可為作畎畝之治。”則此據有水之處亦得為澤也。云“潁出陽城,宜屬豫州,在此非也”者,鄭據《地理志》,故知合在豫州。又昭元年,王使劉定公勞趙孟于潁,亦在豫州,故破之。云“湛,未聞地理志者,據《地理志》無文,未知何處也。云“齒,象齒也”者,對則齒牙別,通而言之,牙亦得為齒,故《詩·頌》云“元龜象齒地理志,是牙齒通也。云“革,犀兕革也”者,以其利則可貢,所貢之革,惟用為甲,故函人有犀兕。《春秋》云“犀兕尚多”。子春云“湛讀當為人名湛之湛”,俗讀也;“湛或為淮”不從也。

河南曰豫州,其山鎮曰華山,其澤藪曰圃田,其川熒雒,其浸波溠,其利林漆絲枲,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宜六擾,其穀宜五種。華山,在華陰。圃田,在中牟。滎,兗水也,出東垣,入于河,泆為滎,滎在滎陽。波讀為播,《禹貢》曰“滎播既都”。《春秋傳》曰:“楚子除道梁溠,營軍臨隨”,則溠宜屬荊州,在此非也。林,竹木也。六擾,馬、牛、羊、豕、犬、雞。五種,黍、稷、菽、麥、稻。○華,如字,劉胡化反。圃,布古反。熒,戶扃反。溠,音詐,《左傳》音同,李莊加反,《字林》同,劉昨雖反,云與音大不同,故今從高貴公。枲,思似反。擾,而小反,徐劉音饒。中牟,上如字,下莫侯反,李中音仲,牟又無不反。泆,音逸。播,音波,下同。都,張魚反,本或作豬。

[疏]注“華山”至“麥稻”

○釋曰:云“滎,兗水也”者,按《禹貢》“濟出王屋,始出兗,東流為濟,南渡河,泆為熒”,《春秋》“戰於熒浴斌是也。云“出東垣”者,《地理志》文也。云“波讀為播”者,按《禹貢》有播水,無波,故引《禹貢》為證也。《春秋》者,《左氏》莊四年傳文。云“林,竹木也”者,《地官》山林別官,故鄭注云:“竹木生平地曰林。”今許州見平地多林木,故云林竹木也。云“六擾,馬、牛、羊、豕、犬、雞”者,此與《爾雅》六畜及《周禮》六牲一也。必知五種是黍、稷、菽、麥、稻者,此州東與青州相接,青州有稻麥,西與雍州接,雍州有黍稷,故知有此四種。但此九州不言麻與菽及菰,鄭必知取菽者,蓋以當時目驗而知,故添為五種也。

正東曰青州,其山鎮曰沂山,其澤藪曰望諸,其川淮泗,其浸沂沭,其利蒲魚,其民二男二女,其畜宜雞狗,其穀宜稻麥。沂山,沂水所出也,在蓋。望諸,明都也,在雎陽。沭,出東莞。二男二女,數等,似誤也,蓋當與兗州同二男三女。鄭司農云:“淮或為雎,沭或為洙。”○沂,魚祈反。泗,音四。沭,音述,李一音馀戍反。明都,《禹貢》作孟豬,今依《書》讀。雎,音綏。莞,音管,劉音灌。洙,音殊。

[疏]注“沂山”至“為洙”

○釋曰:鄭知“沂山沂水所出”者,沂水出沂山,水乃取名於山,故知沂水出焉。云“在蓋”者,蓋亦縣名,按《禹貢》云“海、岱及淮惟徐州”,又云“淮沂其乂”,注云:“淮、沂,二水名。《地里志》沂水出今大山蓋縣。”不在青州者,周公以《禹貢》徐州地為青故也。云“望諸,明都也”者,按《禹貢》云:“道柯澤,被明都。”彼《禹貢》無望諸,故從明都。按《春秋》,宋藪澤有孟諸,明都即宋之孟諸者也。經有淮泗,不言者,以上來有江及此淮并下文河,鄭皆不言所在者,以四瀆之名人皆知之,故略而不言也。按《禹貢》,淮出桐柏,泗水在魯國,出濟陰乘氏東,又至零陵入淮,行千二百一十里。沭出東莞,屬瑯琊,南至下邳入泗。云“二男二女數等,似誤也”者,若本有此數等,當言一男一女,明不作二男二女,青州西北與兗州相接,宜與兗州同二男三女也。

河東曰兗州,其山鎮曰岱山,其澤藪曰大野,其川河、泲,其浸廬、維,其利蒲、魚,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宜六擾,其穀宜四種。岱山在博,大野在巨野。“廬維”當為“雷雍”,字之誤也。《禹貢》曰:“雷夏既澤,雍沮會同。”雷夏在城陽。四種,黍、稷、稻、麥。○野,如字,劉音與。泲,子禮反。廬維,上音雷,下於恭反。鉅,音巨。沮,七馀反。

[疏]注“岱山”至“稻麥”

○釋曰:博與鉅野皆郡縣之名,破盧維為雷雍,《地理志》、《禹貢》無盧維,又字類雷雍,故破從之,引《禹貢》為證也。知“四種黍、稷、稻、麥”者,以其東與青州相接,青州有稻麥,西與冀州相接,冀州有黍稷,故知也。

正西曰雍州,其山鎮曰岳山,其澤藪曰弦蒲,其川涇汭,其浸渭洛,其利玉石,其民三男二女,其畜宜牛馬,其穀宜黍稷。岳,吳岳也,及弦蒲在汧。涇出涇陽,汭在豳地。《詩·大雅·公劉》曰“汭<土尻>之即”。洛出懷德。鄭司農云:“弦或為汧,蒲或為浦。”○雍,於用反,下注州名同。汭,如銳反,李又而類反。汧,徐口千反,劉苦見反,李一音空定反。豳,彼貧反。<土尻>,弓六反,《詩》作鞫。

[疏]注“岳吳”至“為浦”

○釋曰:雍州云“其利玉石”,藍田見有玉山,出玉石以為利者也。“其穀宜黍稷”,見雍州宜麥,不言者,但黍、稷、麥并宜,以黍稷為主。云“岳,吳岳也,及弦蒲在汧”者,按《地理志》,吳山在汧西,有弦蒲之藪,汧水出焉,西北入渭,渭出鳥鼠山也。云“汭在豳地。《詩·大雅·公劉》曰‘汭<土尻>之即’”,若然,汭為水名,按彼《毛傳》云“芮,水厓也”,箋云“芮之言內也,水之內曰隩,水之外曰鞫”。就澗水之內外而居,與此義違者,按《詩》上云“夾其皇澗”,“溯其過澗”,故以芮鞫為外內。今為水名者,蓋周公制禮之時,以汭為水名,汭即皇澗,名曰汭耳。猶《禹貢》大岳,至周為霍山也。云“洛出懷德”者,此洛,即《詩》云“瞻彼洛矣”,一也,與《禹貢》“導洛自熊耳”者別也,以其彼洛出上洛,經王城至虎牢入河。

東北曰幽州,其山鎮曰醫無閭,其澤藪曰貕養,其川河泲,其浸菑時,其利魚、鹽,其民一男三女,其畜宜四擾,其穀宜三種。醫無閭在遼東,貕養在長廣,菑出萊蕪,時出般陽。四擾,馬、牛、羊、豕。三種,黍、稷、稻。杜子春讀貕為奚。○貕,音兮。般,步干反。

[疏]注“醫無”至“為奚”

○釋曰:云“醫無閭在遼東”者,目驗知之。漢光武十三年,以遼東屬青州,二十四年,還屬幽州。云“貕養在長廣”者,長廣,縣名。《地理志》長廣屬徐州瑯琊,有萊山,周時幽州南侵徐州之地也。知“三種,黍稷稻”者,西與冀州相接,冀州皆黍稷,幽州見宜稻,故知三種黍稷稻也。

河內曰冀州,其山鎮曰霍山,其澤藪曰楊紆,其川漳,其浸汾潞,其利松柏,其民五男三女,其畜宜牛羊,其穀宜黍稷。霍山在彘。陽紆所在未聞。漳出長子,汾出汾陽,潞出歸德。○紆,於于反。汾,扶文反。潞,音路。長子,丁丈反,長子,縣名,屬上黨。

[疏]注“霍山”至“歸德”

○釋曰:其利松柏,霍山見有松柏出焉。云“霍山在彘”者,彘則厲王流于彘,后為縣名,漢改為永安縣。按《禹貢》“既脩大原,至于岳陽。覃懷底績,至于衡漳”,注云“岳陽,大岳之南,漳水橫流入河”。《地理志》:大原,今為郡名。大岳在河東縣彘東,名霍大山。覃懷為縣名,屬河內。漳水出上黨,沽大黽谷,東比至安平、阜城入河,行千六百八十里。始是長子,即上黨也,汾陽、歸德皆郡名。

正北曰并州,其山鎮曰恒山,其澤藪曰昭馀祁,其川虖池、嘔夷,其浸淶、易,其利布帛,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宜五擾,其穀宜五種。恒山在上曲陽,昭馀祈在鄔,虖池出鹵城,嘔夷,祁夷與?出平舒,淶出廣昌,易出故安。五擾,馬、牛、羊、犬、豕。五種,黍、稷、菽、麥、稻也。凡九州及山鎮澤藪言曰者,以其非一,曰其大者耳。此州界,揚、荊、豫、兗、雍、冀與《禹貢》略同,青州則徐州地也,幽、并則青、冀之北也,無徐、梁。○虖,喚胡反,李呼哥反,又香刑反。池,徒多反,李如字。樞,烏侯反,一音驅。鄔,徐於據反,縣名,屬太原,劉烏古反。鹵,音魯。

[疏]注“恒山”至“徐梁”

○釋曰:上曲陽、鄔、鹵城、平舒、廣昌、故安,皆按《地理志》知之。云“五擾,馬、牛、羊、犬、豕”者,六擾中雞為緩,故去之。云“五種,黍、稷、菽、麥、稻也”者,若饋用六穀,則兼有菰,若民之要用,則去菰,故知是此五者。周公設經,六擾之內,三擾已上則言擾,二擾則指獸名,若三四不滿六者,從下次去之。六穀之內,三種已上即言種,二者則指穀名。云“凡九州及山鎮澤藪言曰者,以其非一,曰其大者耳”者,但一州之內,山川多少,各有其一而言曰,故云曰其大者。云“此州界,揚荊豫兗雍冀與《禹貢》略同”者,不失本處,雖得舊處,猶有相侵入,不得正,故云“略同”。若周之兗州,於《禹貢》侵青、徐之地。周之青州,於《禹貢》侵豫州之地。周之雍、豫,於《禹貢》兼梁州之地。周之冀州,於《禹貢》小於《禹貢》時冀州,以其北有幽州、并州故知也。周之九州無徐、梁,《禹貢》有徐、梁,無幽、并。《爾雅》云:“兩河間曰冀州,河南曰豫州,濟東曰徐州,河西曰雍州,漢南曰荊州,江南曰揚州,燕曰幽州,濟河間曰兗州,齊曰營州。”《詩譜》曰:“雍、梁、荊、豫、徐、揚之民,咸被其化。”數不同者,《禹貢》所云堯舜法,《爾雅》所云似夏法,《詩譜》所云似殷法,亦與《禹貢》三代不同,是以州名有異。自古已來,皆有九州,惟舜時暫置十二州,至夏還為九州,故《春秋》云“夏之方有德也,貢金九牧”是也。但自神農已上有大九州,桂州、迎州、神州之等,至黃帝以來,德不及遠,惟於神州之內分為九州,故《括地象》云“昆侖東南萬五千里名曰神州”是也。九州之內,所有山川,或有解出其處者,至江、河、淮、泗、漢、洛等,不釋所出者,此等皆《禹貢》有成文。如彼導洛自熊耳、導渭自鳥鼠、導河自積石、導江自岷山、導淮自桐柏、導漢自嶓冢,為此,故不言也。至於《禹貢》雖言,義理不明者,此亦辨之。若《禹貢》“涇屬渭汭”,彼直言涇水入渭,不言道之所從,如此之類,皆須釋其所出也。

乃辨九服之邦國,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衛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蠻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藩服。服,服事天子也。《詩》云“侯服于周”。

[疏]注“乃辨”至“藩服”

○釋曰:此言“九服”,仍除王幾為數,故從其外已下為九也。此九服之名言“侯”者,侯之言候,為王斥候。言“甸”者,甸之言田,為王治田出稅。言“男”者,男之言任也,為王任其職理。“采”者,事也,為王事民以供上。言“衛”者,為王衛御。言“蠻”者,近夷狄,蠻之言縻,以政教縻來之,自北已下皆夷狄。諸言“夷”者,以其在夷狄中,故以夷言之。言“鎮”者,以其入夷狄深,故須鎮守之。言“藩”者,以其最在外為藩蘺,故以藩為稱。蠻服,《大行人》謂之要服,言“要”,亦是要束為義。自侯服已下,各舉一邊為號,皆互而通也,其夷狄三服亦自互而相通,是以《大行人》總謂之藩國,世一見也。

○注“服服”至“于周”

○釋曰:此總解“服”之意。引《詩》云“侯服于周”者,見諸侯皆服事于周之義,故稱服也。

凡邦國,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則四公,方四百里則六侯,方三百里則七伯,方二百里則二十五子,方百另則百男,以周知天下。以此率遍知四海九州邦國多少之數也。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以方三百里之積,以九約之,得十一有奇。云“七伯”者,字之誤也。周九州之界,方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其一為畿內,馀四十八。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周公變殷湯之制,雖小國,地皆方百里。是每事言“則”者,設法也。設法者以待有功,而大其封。一州之中,以其千里封公,則可四。又以其千里封侯,則可六。又以其千里封伯,則可十一。又以其千里封子,則可二十五。又以其千里封男,則可百。公侯伯子男,亦不是過也。州二百一十國,以男備其數焉。其馀以為附庸。四海之封,黜陟之功,亦如之。雖有大國,爵稱子而已。鄭司農云:“此制亦見《大司徒職》曰‘諸公之地方五百里,諸侯之地方四百里,諸伯之地方三百里,諸子之地方二百里,諸男之地方百里’。”○率,音律,又音類。徧,音遍。奇,紀宜反。見,賢遍反。

[疏]“凡邦”至“天下”

○釋曰:言“凡邦國”者,畿外要服已內有八州,州別置二百一十國,總有千六百八十國,故云凡也。云“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則四公”者,八州,州別有千里之方六,取一千里以封公,又取一千里以封侯,又取一千里以封伯,又取一千里以封子,又取一千里以封男。一州總取千里之方,充五等諸侯,其不滿二百一十國者,更取馀一千里方作男國者,備之使滿,馀剩地作附庸間田,八州皆然,總結之以周知天下。

○注“以此”至“百里”

○釋曰:云“以此率”者,八州皆為此法,故云以此率也。云“遍知四海九州邦國多少之數也”者,釋經“周知天下”也。云“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以方三百里之積,以九約之,得十一有奇”者,云方千里開方之,百里一截,縱橫皆為十截,十十而百,則得為方百里者百。云“以方三百里之積以九約之”者,方三百里,三三而九,用為方百里者九十九,為十一伯,馀有方百里者一,不盡,故云十一有奇也。今經云“方三百里則七伯”,故言云“七伯者字之誤也”。以“十一”似七字,故云字之誤也。云“周九州之界方七千里”者,以先王之作土有三焉,若太平之時,土廣萬里,中國七千。中平之世,土廣七千,中國五千。衰末之世,土廣五千,中國三千。《王制》云“公、侯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此是夏制,五等爵,三等受地,殷湯承之,合伯子男為一,惟有公侯伯三等爵,三等受地,與夏同。武王伐紂,增以子男,爵地與夏同,以九州之界尚狹故也。至武王崩,成王幼,不能踐阼,周公攝政,六年致太平,制禮,成武王之意,斥大九州,九州方七千里,五等之爵,五等受地,則此經所云者是也。故云周九州之界方七千里。云“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其一為畿內,其馀四十八。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周公變殷湯之制,雖小國,地皆方百里”者,若然,殷三等爵,三等受地,地有百里、七十里、五十里。至周公無問有功、無功,皆益滿百里,以有不滿百里不成國故也。既皆滿百里,其馀待有功,乃益之地。公有功,益滿五百里。侯有功,益滿四百里。伯有功,益滿三百里。子有功,益滿二百里。男有功,只得百里,更有功,乃更進之與子爵。云“是每事言‘則’者,設法也。設法者以待有功,而大其封”者,必知不即封而言設法以待有功者,以其稱公者,惟有二王后乃東西大伯,今八州皆言方千里封公則四公,八州豈有三十二公乎?明知五者皆是設法以待有功,乃大其封也。若無功,縱本是公爵,惟守百里地,謂若虞公,虢公,舊是殷之公,至周仍守百里國,以無功故也。故注《王制》云“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國小,爵卑而國大”。云“一州之中,以其千里封公,則可四。又以其千里封侯,則可六。又以其千里封伯,則可十一。又以其千里封子,則可二十五。又以其千里封男,則可百”,鄭云此者,欲計一州須滿二百一十國之意。云“公侯伯子男亦不是過也”者,五百里已下,若過五百里,則是特賜法,若魯衛之等是也。云“州二百一十國”者,此據《王制》文。彼下又云“天下縣內九十三國,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國”。是通畿內外為數,并是殷周國數也。既以州有千里之方六,已用五個千里方為前五等國數,以前公國已得四,侯六,伯十一,子二十五,男百,總得一百四十六,於二百一十國仍少六十四。鄭云“以男備其數”,必知以男備其數者,若不以男備數,則馀千里者一,充數不足,何得更馀為附庸。若然,則更取馀方一千里開方之,得百里,之方百於前侯國六用千里方,仍有二百里方一,開方之,得四個男國。於前伯國十一,用千里方一,又得一個男國。得此五國,添前一百四十六,為一百五十一,仍少五十九。更取馀千里方一開方之,得百里之方百,取五十九為五十九國,前添百五十一,得二百一十國,馀仍殘百里之方四十一。鄭云“其馀以為附庸”者,以附庸不滿百里故也。《王制》兼閑田而言,此直云為附庸,文略不具。其實人作附庸即受之,無附庸則為閑田,使大夫治之,以利民稅,若周之畿內四等公邑者也。云“四海之封黜陟之功亦如之”者,鄭以上經九服總言,此經惟言要服已內九州,不言四海夷狄諸侯,故鄭兼見四海夷、鎮、藩。言黜陟之功亦如之者,亦皆有百里、二百里地,有功者進地,得與侯伯三百四百同,但不進爵耳。無功有過則退之。云“雖有大國,爵稱子而已”者,《曲禮》云:“其在東夷、北狄、西戎、南蠻,雖大曰子。”鄭注云“雖有侯伯之地,爵亦無過子,是以同名曰子”是也。

凡邦國,小大相維。大國比小國,小國事大國,各有屬,相維聯也。○比,毗志反,下文“比小國”并注同。

[疏]注“大國”至“聯也”

○釋曰:春秋之世,小國朝大國,大國聘小國,又有敵國自相聘,是以《司儀》公侯伯子男相為賓,又相為國客。故《易·比·象》云“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又《王制》云:“五國以為屬,屬有長。十國以為連,連有帥。三十國以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以為州,州有伯。”彼雖是殷之諸侯,亦是各有屬相維聯之事也,故鄭據而言也。

王設其牧,選諸侯之賢者,為牧,使牧理之。

[疏]注“選諸”至“理之”

○釋曰:此即《大宰》云“建其牧”是也。按《大宗伯》注并《曲禮》注,皆兼伯而言,此直言諸侯者,以侯為主,無賢侯乃兼伯可也。

制其職,各以其所能,牧監參伍之屬。用能,所任秩次。

[疏]注“牧監”至“秩次”

○釋曰:此即《大宰》云“設官分職”。彼下文又云“施典於邦國,而建其牧,立其監,設其參,傳其伍,陳其殷,置其輔”也。云“用能,所任秩次”者,稱其所任,則以次祿秩之。

制其貢,各以其所有。國之地物所有。

[疏]注“國之地物所有”

○釋曰:諸侯國無貢於王法,民間得稅,大國半,次國三之一,小國四之一,皆市取當國所有以貢於王。即《大宰》“九貢”,《小行人》云“春入貢”及《禹貢》“厥篚厥貢”之類是也。故鄭云“國之地物所有”也。

王將巡守,則戒于四方,曰:“各脩平乃守,考乃職事,無敢不敬戒,國有大刑。”乃猶女也。守,謂國竟之內。職事,所當共具。○女,音汝。竟,音境。共,音恭,又九用反。

[疏]注“乃猶”至“共具”

○釋曰:《職方氏》既主四方諸侯,故至十二年王將巡守之時,先以文書戒敕于四方曰,各脩汝當國所守境內,待王之務,無得失所。又當考校汝所擬供王職事,若不敬戒,國有大刑。大刑,謂殺之也。

及王之所行,先道,帥其屬而巡戒令。先道,先由王所從道,居前,行其前日所戒之令。

[疏]注“先道”至“之令”

○釋曰:此謂王將發行之時,即在王前巡行前日所施戒令豫備之等,如前所施以不。

王殷國亦如之。殷猶眾也。十二歲王若不巡守,則六服盡朝,謂之殷國。其戒四方諸侯,與巡守同。○朝,直遙反。

[疏]注“殷猶”至“守同”

○釋曰:王有故,不巡守於方岳之下,則春東方盡來,夏南方盡來,秋西方盡來,冬北方盡來。王待之,亦各於其時。在國外為壇,行朝覲盟載之法。若然,則王自在國外為之,而云“亦如之”者,亦如上文戒令四方諸侯者。王殷國所在無常,或在畿內國城外即為之,或向畿外諸侯之國行之,故有戒令之事也。

土方氏掌土圭之法,以致日景。致日景者,夏至景尺有五寸,冬至景丈三尺,其間則日有長短。

[疏]注“致日”至“長短”

○釋曰:按《玉人職》“土圭尺有五寸以致日”。先鄭注《大司徒》,以為於潁川陽城,夏日至晝漏半,立八尺之表,表北得尺五寸景,適與土圭等,則為地中,以建王國也。冬至景丈三尺者,亦於潁川陽城晝漏半,立八尺表,表北得丈三尺景,亦為地中。云“其間則日有長短”者,謂冬至日極短,夏至日極長。其極長極短之間,冬至后日漸長,夏至后日漸短。假令冬至日南至之后,日漸北之時,日行大分六小分四。大分者,一寸為十分。小分者,十分寸之一分,又為十分。但日景一寸,則於地千里。大分一為百里,小分一則為十里。則冬至后,日向南行六百四十里。但冬至丈三尺景,除本尺五寸外,加丈一尺五寸。從冬至至春分,晝夜等之時,則減五尺七寸半景。從春分到夏至,又減五尺七寸半景,則減晝丈一尺五寸。惟有尺五寸在,以為夏至之景。南戴日下萬五千里,謂之地中。故云“其間則日有長短”也。

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國都鄙。土地猶度地。知東西南北之深,而相其可居者。宅,居也。○相,息亮反,注同。度,待洛反。深,尺鴆反。

[疏]“以土”至“都鄙”

○釋曰:上經據建王國度地法,此經據封畿外及畿內都鄙。

○注“土地”至“居也”

○釋曰:景一寸差千里,一分則百里,但封邦國都鄙無過五百里已下,則取分,無取於寸。一分則百里,為男國,亦為大都。已上差之,二分則二百里子國,已外可知。若小都五十里,則為小分五分,若大夫二十五里,則為小分二分半。言“東西南北之深”者,景侵入為深,地之遠近里數,侵入亦為深也。言相宅者,既欲度景,先相所居,乃后度之。

以辨土宜土化之法,而授任地者。土宜,謂九穀稙所宜也。土化,地之輕重糞種所宜用也。任地者,載師之屬。○稙,張力反。穉,直吏反。種,章勇反。

[疏]“以辨”至“地者”

○釋曰:既為土方氏,非直度地相宅,亦當相地所宜,故須辨土宜并土化之法而授任地者,此謂以書作法授之。

○注“土宜”至“之屬”

○釋曰:九穀之文,出於九職。言土宜,明是土地所宜,故以此推之。云“土化,地之輕重糞種所宜用也”者,謂若《草人職》“掌糞種之法”。地有九種,輕重不同,其所用糞種,若用麋、用牛之等是也。云“任地者,載師之屬”者,載師掌任地事,下文廛里已下,皆是任地之事也。

王巡守,則樹王舍。為之藩羅。

[疏]注“為之藩羅,”

○釋曰:謂若掌舍設梐枑之時,則此官亦為王於外周巿樹藩羅。

懷方氏掌來遠方之民,致方貢,致遠物,而送逆之,達之以節。遠方之民,四夷之民也。諭德延譽以來之。遠物,九州之外無貢法而至者。達民以旌節,達貢物以璽節。

[疏]“懷方”至“以節”

○釋曰:既職名“懷方”,懷,來也,故來遠方之民,及致方貢之等。

○注“遠方”至“璽節”

○釋曰:知“諭德延譽以來之”者,經直言“來遠方”,不言別有馀事,故惟曉諭以王之德美,又延引以王之美譽以招來之。云“遠物,九州之外無貢法而至”者,此經上云“致方貢”,謂六服諸侯,又云“致遠物”,宜是藩國。是以《大行人》上云“侯服世一見,其貢祀物”之等,下文云“藩國世一見,各以貴寶為贄”,文與此相當,故知義然也。知“達民以旌節,達貢物以璽節”者,達民則行道路,貢物即是貨賄,故《掌節》云“道路用旌節,貨賄以璽節”是也。

治其委積、館舍、飲食。續食其往來。○續食,音嗣。

[疏]注“續食”至“往來”

○釋曰:按《遺人》云:“十里有廬,廬有飲食。三十里有宿,宿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積。”《司儀》云:“遂行如入之積。”是續食其往來也。

合方氏掌達天下之道路,津梁相奏,不得陷絕。○奏,采豆反,本或作湊。

[疏]“合方”至“道路”

○釋曰:官名“合方氏”,當使天下和,合故通達天下道路。

通其財利,茂遷其有無。

[疏]注“茂遷其有無”

○釋曰:按《尚書·益稷》云:“懋遷有無化居。”禹治水后,懋勉天下,徙有之無,易其居積,若材木徙川澤,魚鹽徙山林,是通其財利。

同其數器,權衡不得有輕重。

[疏]注“權衡”至“輕重”

○釋曰:施教設治之方,先須均其度量權衡,是以天子巡守及王者新升皆為此事。故《堯曰》及《舜典》、《明堂位》皆陳數器之等。鄭知此數器是權衡者,下別見度量,故知義然。

壹其度量,尺丈釜鍾不得有大小。

[疏]“壹其度量”

○釋曰:此云“壹”,即上“同”也。鄭云“不得有大小”者,按《律歷志》,以子穀秬黍中者九十黍,黃鍾之長千二百黍,其實一籥,合籥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百黍為銖,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一黍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是五度五量皆有大小也。

除其怨惡,怨惡,邦國相侵虐。

[疏]注“怨惡”至“侵虐”

○釋曰:合方氏欲使人和合,故除其邦國相怨惡,即相侵伐及相虐殺之等也。

同其好善。所好所善,謂風俗所高尚。○好,呼報反,注及下同。高,如字,劉古到反。

[疏]注“所好”至“高尚”

○釋曰:按《孝經》“樂以移風易俗”,既風俗既風俗別言,則風、俗異矣。風,謂政教所施,故曰上以風化下,又云“風以動之”,是也。俗,謂民所承襲,故曰“君子行禮,不求變俗”,是也。風所高,解好;俗所尚,解善也。

訓方氏掌道四方之政事與其上下之志,道猶言也,為王說之。四方,諸侯也。上下,君臣也。○為,于偽反,下同。

[疏]“訓方”至“之志”

○釋曰:訓方氏訓四方美惡而向王言之,以其政事及君臣上下皆有善惡。

誦四方之傳道。傳道,世世所傳說往古之事也。為王誦之,若今論圣德堯舜之道矣。故書“傳”為“傅”,杜子春云:“傅當作傳,書亦或為傳。”○傳,直專反。注同。

[疏]“誦四方之傳道”

○釋曰:上所云政事及上下之志,知則向王道,未必誦之。此文,古昔之善道,恒誦之在口,王問則為王誦之。以其善道可傳,故須誦之。

正歲,則布而訓四方,布告以教天下,使知世所善惡。

[疏]注“布告”至“善惡”

○釋曰:正歲,謂夏之建寅正月,則布告前所道所誦之事,教天下,使知世所善惡也。

而觀新物。四時於新物出則觀之,以知民志所好惡。志淫行辟,則當以政教化正之。○惡,烏路反。行辟,下孟反,下匹亦反。

[疏]注“四時”至“正之”

○釋曰:此訓方觀新物,知民善惡之情,謂若《王制》云:“命市納賈,以知民之所好惡。志淫好僻,則當以政教化正之。”與此為類,故鄭云以釋經也。

形方氏掌制邦國之地域,而正其封疆,無有華離之地。杜子春云:“離當為雜,書亦或為雜。”玄謂“華”讀為“哨”之,正之使不邪離絕。○華,依注音,苦蛙反。哨,劉羊售反,沈且笑反。邪,似嗟反。

[疏]“形方”至“之地”

○釋曰:形方氏主知四方土地形勢,故使掌作邦國之地域大小形勢,又當正其封疆,勿使相侵。

○注“杜子”至“離絕”

○釋曰:王者地有邪離絕,遞相侵入不正,故今正之。者,兩頭寬,中狹。邪者,謂一頭寬,一頭狹。云“哨之”者,《投壺禮》主人云“枉矢哨壺”,哨是不正之義,故讀從之。

使小國事大國,大國比小國。比猶親也。《易·比·象》曰:“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

[疏]“使小”至“小國”

○釋曰:此亦如上《職方氏》云“大小相維”,義同。注言“親諸侯”,使諸使相親,遞相朝聘是也。

山師掌山林之名,辨其物與其利害,而頒之于邦國,使致其珍異之物。山林之名與物,若岱畎絲枲,嶧陽孤桐矣。利,其中人用者。害,毒物及螫噬之蟲獸。○畎,古犬反,劉孤茗反,又孤善反。嶧,音亦。螫,音釋,劉呼洛反。噬,音逝。

[疏]“山師”至“之物”

○釋曰:此山師及下川師、原師等,皆是遙掌畿外邦國之內山川原隰之等,使出稅珍異,以供王家也。

○注“山林”至“蟲獸”

○釋曰:按《禹貢》“青州”云:“岱畎絲枲”,畎,谷也,岱山之谷有之。“徐州”云:“嶧陽孤桐”,孤,特也。嶧山之陽,特生之桐,中為琴瑟。云“害毒物及螫噬之蟲”者,謂蚖蛇蝮蝎之屬也。岱畎、嶧陽是其名。絲枲、孤桐是其物也。

川師掌川澤之名,辨其物與其利害,而頒之于邦國,使致其珍異之物。川澤之民與物,若泗濱浮磬,淮夷蠙珠暨魚,澤之萑蒲。○蠙,薄田反,劉扶忍反,沈音嬪。暨,沈其器反,又其氣反。萑,音丸。

[疏]注“川澤”至“萑蒲”

○釋曰:“徐州”云“泗濱浮磬,淮夷蠙珠暨魚”,注云:“泗水涯水中見石,可以為磬。蠙珠,珠名。淮夷二水出蠙珠為與美魚。”

邍師掌四方之地名,辨其丘陵、墳衍、邍隰之名。地名,謂東原、大陸之屬。○墳,扶云反。

[疏]“邍師”至“之名”

○釋曰:《爾雅·釋地》“高平曰原”,此雖以原為主,除山林川澤四者,馀丘陵墳衍原隰六者皆主之。故云“辨其丘陵”已下也。按鄭注《大司徒》云:“土之高者曰丘,大阜曰陵,水涯曰墳,下平曰衍,高平曰原,平濕曰隰,皆有名。”

○注“地名”至“之屬”

○釋曰:《尚書·禹貢》有“東原底平”、“大陸既作”,是地名也。

物之可以封邑者。物之,謂相其土地可以居民立邑。○相,息亮反。

[疏]注“物之”至“立邑”

○釋曰:按《小司徒》云“四井為邑”,據田中。千室之邑,據城。二者皆須其物色善惡,然后封民。

匡人掌達法則、匡邦國而觀其慝,使無敢反側,以聽王命。法則,八法八則也,邦國之官府都鄙亦用焉。慝,奸偽之惡也。反側猶背違法度也。《書》曰:“無反無側,王道正直。”○慝,他得反。猶背,音佩。

[疏]“匡人”至“王命”

○釋曰:匡,正也。所以正人,故掌通達法則於天下邦國,而觀其慝,使無慝惡,使無敢反側也。

○注“法則”至“正直”

○釋曰:云“法則,八法八則”者,按《大宰》云:“八法治官府,八則治都鄙”,謂王朝官府及畿內都鄙。今云以法則匡正邦國而觀其慝,即據諸侯下都鄙。外內雖殊,八法八則治官府都鄙即同,故治官府都鄙亦用焉。云“背違法度”者,則是違法則也。《書》者,《洪范》“皇極”之章。

撢人掌誦王志,道國之政事,以巡天下之邦國而語之,道猶言也。以王之志與政事諭說諸侯,使不迷惑。○語,魚據反。說,如字,劉尸銳反。

[疏]“撢人”至“語之”

○釋曰:“誦王志”者,在心為志,欲得使天下順從,若撢取王之此志,又道國之政事,用此二事以巡國而語之,使不迷惑而向主。

使萬民和說而正王面。面猶鄉也。使民之心曉而正鄉王。○說,音悅。鄉,許亮反,下同。

[疏]“使萬”至“王面”

○釋曰:以上二事向諸侯說之,使諸侯化民,而萬民正向于王。

都司馬掌都之士庶子及其眾庶、車馬、兵甲之戒令。庶子,卿大夫士之子。車馬兵甲,備軍發卒。

[疏]“都司”至“戒令”

○釋曰:此王都司馬,故《序官》注:“都,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也。司馬主其軍賦。”故此云“掌都之士庶子”者,《官伯》注云:“士,適子。庶子,其支庶。”此都之士庶子亦然。云“及其眾庶、車馬、兵甲之戒令”者,若王家有軍事,徵兵于采地都鄙,則都司馬以書致於士庶子,有此眾庶、車馬、兵甲之戒令,士庶子受而依行之。

以國法掌其政學,政謂賦稅也。學,脩德學道。○政,音征,本亦作政,音下同。

[疏]注“政謂”至“學道”

○釋曰:云“政謂賦稅”者,正謂軍之賦稅,無田稅、泉稅之等。知學是脩德學道,此亦依國子而言,政知亦是修德學道也。

以聽國司馬。聽者,受行其所徵為也。國司馬,大司馬之屬皆是。

[疏]注“聽者”至“皆是”

○釋曰:都司馬所掌者,受大司馬之法而戒令,令使都之士庶子,所有徵為皆取國之大司馬之法。云“大司馬之屬皆是”者,經國司馬不云大,則小司馬、軍司馬、輿司馬,皆得稟其戒令。

家司馬亦如之。大夫家臣為司馬者。《春秋傳》曰“叔孫氏之司馬鬷戾”。○鬷,子公反。戾,力計反。

[疏]注“大夫”至“鬷戾”

○釋曰:按《序官》云:“家司馬,各使其臣以正於公司馬。”鄭云:“家,卿大夫采地。正,猶聽也。公司馬,國司馬也。卿大夫之采地,王不特置司馬,各自使其家臣為司馬,主其地之軍賦,往聽政於王之司馬,其以王命來有事,則曰國司馬。”若然,是卿之小都,大夫采地,皆家自置司馬之明文。引《春秋》者,《左氏》昭二十五年,叔孫氏之司馬鬷戾言其眾曰:“若之何?”莫對。又曰:“我,家臣也,不敢知國。”彼是諸侯卿家自置司馬。此王之卿大夫之家亦自置,引諸侯家法者,自置是同,故得引以況義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