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宗伯之職,掌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庫門內、雉門外之左右。故書“位”作“立”。鄭司農云:“立讀為位,古者立、位同字。古文《春秋經》‘公即位’為‘公即立’。”
[疏]“小宗”至“宗廟”
○釋曰:建,立也。言立邦之神位者,從內向外,故據國中神位而言,對下經在四郊等為外神也。言“右社稷,左宗廟”者,案:《匠人》亦云“左宗廟,右社稷”。彼掌其營作,此掌其成事位次耳。案《禮記·祭義》注云:“周尚左。”又案桓公二年,“取郜大鼎,納於大廟”。何休云:“質家右宗廟,尚親親;文家右社稷,尚尊尊。”若然,周人右社稷者,地道尊右,故社稷在右,是尚尊尊之義。此據外神在國中者,社稷為尊。故鄭注《郊特牲》云:“國中神莫大於社。”《祭義》注“周尚左”者,據內神而言。若據衣服尊卑,先王袞冕,先公鷩冕,亦貴於社稷,故云“周尚左”。各有所對,故注不同也。
○注“庫門”至“即立”
○釋曰:鄭知“庫門內、雉門外”者,后鄭義以雉門,為中門周人外宗廟,故知雉門外、庫門內之左右也。先鄭云“古者立、位同字”者,是古者假借字同也。云古文《春秋》者,《藝文志》云《春秋》古經十二卷,是此古文經所藏之書。文帝除挾書之律,此本然后行於世,故稱古文。
兆五帝於四郊,四望、四類亦如之。兆,為壇之營域。五帝,蒼曰靈威仰,太昊食焉;赤曰赤熛怒,炎帝食焉;黃曰含樞紐,黃帝食焉;白曰白招拒,少昊食焉;黑曰汁光紀,顓頊食焉。黃帝亦於南郊。鄭司農云:“四望,道氣出入。四類,三皇、五帝、九皇、六十四民咸祀之。”玄謂四望,五岳、四鎮、四竇。四類,日、月、星、辰,運行無常,以氣類為之位。兆日於東郊,兆月與風師於西郊,兆司中、司命於南郊,兆雨師於北郊。○仰,如字,劉五郎反。熛,必消反。樞,昌朱反。紐,女久反。拒,居禹反,沈又音巨。汁,音葉,劉子集反。
[疏]“兆五”至“如之”
○釋曰:自此以下云外神。從尊至卑,故先云五帝。此不云大帝者,此文上下唯論在四郊,以對國中右社稷、左宗廟,其大帝與昆侖自相對,而在四郊之內,有自然之圓丘及澤中之方丘,以其不在四郊,故不言也。
○注“兆為”至“北郊”
○釋曰:云“兆,為壇之營域”者,案《封人》云“社稷之壝”,謂壝土為之,即此壇之營域,一也。不言壇者,舉外營域有壇可知。云“五帝,蒼曰靈威仰”之等,此於《大宗伯》釋訖,但彼據禮神玉幣而言,此據壇域處所而說,故兩處各言之也。司農云“四望,道氣出入”者,案上注,司農以為日、月、星、海,后鄭不從矣。今此云“道氣出入”,與上注不同者,以無正文,故兩注有異。若然,云道氣出入,則非日、月、星、海,謂五岳之等也。故后鄭就足之,還為五岳之屬解之。先鄭云“四類,三皇、五帝、九皇、六十四民咸祀之”者,案《史記》云:“九皇氏沒,六十四民興。六十四民沒,三皇興。”彼雖無三皇、五帝之文,先鄭意三皇已祀之,明并祭五帝、三王可知。后鄭不從者,以其兆五帝已下,皆據外神大昊、句芒等配祭而已,今輒特祭人帝於其中,非所宜,故不從。是以取五岳之屬易之也。后鄭注云“四類,日、月、星、辰”者,以其言類,明以氣類而為位以祭之,故知是日月之等。知“兆日於東郊”者,案《祭義》云“大明生於東”,故《覲禮》亦云“拜日於東郊”,《玉藻》又云“朝日於東門之外”也。又知兆月於西郊者,月生於西。知風師亦於西郊者,以其五行金為旸,土為風,風雖屬土,秋氣之時,萬物燥落由風,故風亦於西郊也。云“兆司中、司命於南郊”者,以其南方盛陽之方,司中、司命又是陽,故司中、司命在南郊也。云“兆雨師於北郊”者,以其雨是水,宜在水位,故知雨師在北郊。天子四望,諸侯三望,境內山川,案僖三十一年,夏四月,“猶三望”,服氏云:“三望,分野星,國中山川。”又上文先鄭云“四望,日、月、星、海”,后鄭必知望祭中無天神者,案哀六年云:“初,楚昭王有疾,卜曰,河為祟。王弗祭。大夫請祭諸郊。王曰:三代命祀,祭不越望。江、漢、睢、漳,楚之望也。”《爾雅》又云“梁山,晉望”,又案《尚書》云“望於山川”,則知望祭中無天神可知。若天神日月之等,當入四類之內也。若然,《尚書》云“望於山川”,必知四望非山川,是五岳四竇者,以其下云“兆山川丘陵”之等,山川既在下,故知此四望是五岳之屬,山川之大者也。
兆山川、丘陵、墳衍,各因其方。順其所在。
[疏]“兆山”至“其方”
○釋曰:案《大司徒職》,地有十等,此不言林澤原隰,亦順所可知,故略不言也。
掌五禮之禁令與其用等。用等,牲器尊卑之差。鄭司農云:“五禮,吉、兇、軍、賓、嘉。”
[疏]注“用等”至“軍嘉”
○釋曰:云“用等,牲器尊卑之差”者,謂若天子大夫已上大牢,士少牢,諸侯之大夫少牢,士特牲之等。其器,謂若少牢四敦,特牲二敦,士二豆、三俎,大夫四豆、五俎,諸侯六豆、七俎,天子八豆、九俎。其馀尊、罍、爵、勺及饗食之等,各依尊卑之差。先鄭云“五禮,吉、兇、賓、軍、嘉”者,《大宗伯職》文。
辨廟祧之昭穆。祧,遷主所藏之廟。自始祖之后,父曰昭,子曰穆。○昭,常遙反。
[疏]“辨廟祧之昭穆”
○釋曰:案《禮記·王制》云:“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大祖之廟而七;諸侯二昭、二穆,與大祖之廟而五;大夫一昭、一穆,與大祖之廟而三;士一廟。”案《祭法》“適士二廟”,《王制》不言之者,取自上而下,降殺以兩,故略而不言二廟者,故此總云廟祧之昭穆。諸侯無二祧,謂始封大祖廟為祧,故《聘禮》云“不腆先君之祧”,是大祖為祧也。
○注“祧遷”至“曰穆”
○釋曰:案《祭法》注,祧之言超,超然上去意。以其遠廟為祧,故云上去意也。周以文武為二祧,文王第稱穆,武王第稱昭。當文武,后穆之木主入文王祧,昭之木主入武王祧,故云遷主所藏之廟曰祧也。云“自始祖之后,父曰昭,子曰穆”者,周以后稷廟為始祖,特立廟不毀,即從不窋已后為數,不窋父為昭,鞠子為穆。從此以后,皆父為昭,子為穆,至文王十四世,文王第稱穆也。
辨吉兇之五服、車旗、宮室之禁。五服,王及公、卿、大夫、士之服。
[疏]“辨吉”至“之禁”
○釋曰:云“吉兇之五服”者,皆據人數而云五也。又云“車旗、宮室之禁”者,謂若《典命》云:“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以九、以七、以五為節。”言禁令者,謂五服及車旗、宮室,皆不得上僣下逼,當各依品命為法。
○注“五服”至“之服”
○釋曰:案《尚書》“五服五章才”,鄭注云:“十二也,九也,七也,五也,三也。”又云“子欲觀古人之象日月星辰”,注云:“此十二章,天子備有。公自山而下。”《孝經》云“非先王之法服”,注云:“先王制五服,日月星辰服,諸侯服山龍”云云,皆據章數而言。今此注五服,以為王及公、卿、大夫、士之服,不據章數為五者,以其喪服自天子達於士,唯一而已,不得數服為五,則知吉之五服,亦不得數服,故皆據人為五也。
掌三族之別,以辨親疏。其正室皆謂之門子,掌其政令。三族,謂父子孫,人屬之正名。《喪服小記》曰:“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正室,適子也,將代父當門者也。政令,謂役守之事。○適,丁歷反。
[疏]“掌三”至“政令”
○釋曰:此三族,謂父子孫一本而言,推此而往,其中則兼九族矣。云“辨親疏”者,據己上至高祖,下至玄孫,傍至緦麻,重服者則親,輕服者則疏也。云“正室皆謂之門子”者,還據九族之內,但是適子正體,主皆是正室,亦謂之門子。
○注“三族”至“之事”
○釋曰:云“三族謂父子孫”者,此據已上親父,下親孫,是父子孫,此即親親以三是也。云“以三為五”者,謂此父子孫之三,以父親祖,以子親孫,則五也。云“以五為九”者,謂以祖親曾高,以孫親曾玄,即是以五為九也。若然,不言以五為七,乃云以五為九者,“齊衰三月”章云“為曾祖”。鄭注云:“服之數盡於五,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據祖期,則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則曾孫玄孫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減其日月,恩殺也。”以此而言,曾祖高祖服同齊衰三月,則為曾孫玄孫,服同緦麻三月。以尊卑服同,故經云以五為九,不須言以五為七也。云“政令,役守之事”者,案《諸子職》云:“掌國子之倅,若有甲兵之事,致於大子,惟所用之。”是其役事。案《宮伯職》云“掌士庶子”,又有八次八舍宿衛之事,是其守之事,故總云“政令役守之事也。
毛六牲,辨其名物,而頒之于五官,使共奉之。毛,擇毛也。鄭司農云:“司徒主牛,宗伯主雞,司馬主馬及羊,司寇主犬,司空主豕。”○毛六,戚如字,劉莫報反。
[疏]“毛六”至“奉之”
○釋曰:言“辨其名物”者,若六牲皆有名,若馬、牛、羊、豕、犬、雞。物,色也,皆有毛色,若宗廟用骍之等。云“頒之于五官”者,六卿應言六官,而云五者,以其天官貳王治事,尊而不使奉牲,故五官也。云“使共奉之”者,謂充人養之,至祭日之旦,在廟門之前,頒與五官,使共奉之,助王牽入廟,即《祭義》所云“卿大夫贊幣而從之”。彼雖諸侯法,可況天子也。
○注“毛擇”至“主豕”
○釋曰:先鄭云“司徒奉牛”已下,皆案職知之,若《大司徒》有牛人,即云奉牛牲;《宗伯職》有雞人,即云供雞牲;《司馬職》有羊人,校人掌馬,即云共羊牲、奉馬牲;《司寇職》有犬人,即云奉犬牲。是以先鄭依而用焉。唯司空職亡,先鄭知主豕者,《五行傳》“聽之不聰,則有豕禍”,是豕屬北方,司空冬官,故奉豕牲也。
辨六齍之名物與其用,使六宮之人共奉之。“齍”讀為“粢”。六粢,謂六穀:黍、稷、稻、粱、麥、菰。○菰,音孤。
[疏]“辨六”至“奉之”
○釋曰:六穀,云“名物”者,謂六穀各有名,其色異,故云名物也。云“與其用”者,六穀所用,若六牲、六彝,所用不同,故須辨之。云“使六宮之人共奉之”者,黍、稷、簠、簋,是婦人所奉之事,故使六宮之人奉之。六宮之人,謂若《世婦職》云女宮之宿戒者也。
○注“齍讀”至“麥菰”
○釋曰:讀齍為粢者,《爾雅·釋草》:“粢,稷也。”粢字從米,以次為聲,其齍字從皿,以齊為聲,從皿不如從米,故讀粢也。云“六粢:黍、稷、稻、粱、麥、菰”者,約《食醫》“和王六食”云黍稷稻粱麥菰而言。
辨六彝之名物,以待果將。六彝,雞彝、鳥彝、斝彝、黃彝、虎彝、蜼彝。“果”讀為“祼”。○斝,音假,又音嫁。蜼,音誄,又盧水反。
[疏]注“六彝”至“為祼”
○釋曰:上二經皆云“使共奉之”,此及下經不云使共奉之,而云“以待”,文不同者,上二者官眾,故云使共奉;此及下文并是司尊彝一職之事,又是春官當司所主,故直云以待也。祼言“將”者,將,送也,謂以圭瓚酌之,送與尺及賓,故云將。六彝之名,出《司尊彝》也。云“果讀為祼”者,諸文皆云祼,故讀從之,其實祼更讀為灌。
辨六尊之名物,以待祭祀、賓客。待者,有事則給之。鄭司農云:“六尊,獻尊、象尊、壺尊、著尊、大尊、山尊。”○獻,素何反。著,直略反。大,音泰。
[疏]“辨六”至“賓客”
○釋曰:案《司尊彝》,唯為祭祀陳六彝、六尊,不見為賓客陳六尊,此兼言賓客,則在廟饗賓客時陳六尊,亦依祭禮四時所用。唯在外野饗不用祭祀之尊,故《春秋左傳》云“犧象不出門”也。若然,案《郁人》云“掌祼器,凡祭祀賓客之祼事”,則上六彝亦為祭祀賓客而辨之。而不言祭祀賓客者,舉下以明上,故略而不言。
○注“待者”至“山尊”
○釋曰:云“待者,有事則給之”者,所須則祭祀賓客是也。上經六彝亦云以待,鄭不言者,上經不言祭祀賓客,先鄭亦略而不言,亦就此以待祭祀賓客而解之。先鄭解六尊,亦據《司尊彝》而言也。
掌衣服、車旗、宮室之賞賜。王以賞賜有功者。《書》曰“車服以庸”。
[疏]“掌衣”至“賞賜”
○釋曰:衣服,謂若《司服》袞冕以下。唯有大裘不可以賞賜,以其諸侯,不合用之。是以魯祭天用袞冕,則二王后祭天亦不得用大裘也。云“車旗”者,謂若《巾車》金路、象路、革路、木路及夏篆已下,亦得依所乘者賜之。唯玉路不得賜,與大裘同。是以魯用殷之大路也。
○注“王以”至“以庸”
○釋曰:引《書》者,《尚書·舜典》文。孔云:“賜以車服,旌其能用。”
掌四時祭祀之序事與其禮。序事,卜日、省牲、視滌濯饔爨之事,次序之時。
[疏]注“序事”至“之時”
○釋曰:云“序事,卜日、省牲”之等者,此以經云“掌四時祭祀之序事”,謂次第先后,故取上《大宗伯》“凡祀大神,享大鬼,祭大祇,帥執事而卜日”已下之事,下亦有“省牲”已下,故取以證序事。唯饔爨之言,出於《特牲》,即《大宗伯》云“牲鑊”,一也。
若國大貞,則奉玉帛以詔號。號,神號、幣號。鄭司農云:“大貞,謂卜立君,卜大封。”
[疏]“若國”至“詔號”
○釋曰:此國大貞,則《大卜》所云凡國大貞,卜大遷之等,視高作龜者是也。
○注“號神”至“大封”
○釋曰:此言卜事而云“神號”者,案《大祝》有神號、幣號。又案下《天府職》云:“季冬陳玉,以貞來歲之媺惡。”鄭云:“問事之正曰貞。”謂問於龜。《大卜》職大貞之屬。陳玉,陳禮神之玉。龜有天地四方,則玉有六器者與?此既言玉帛,明亦有六幣以禮神也。先鄭云“大貞謂卜立君,卜大封”,《大卜》文。不言大遷者,引文略也。
大祭祀,省牲,視滌濯。祭之日,逆齍,省鑊,告時于王,告備于王。逆齍,受饎人之盛以入。省鑊,視亨腥孰,時薦陳之晚早。備謂饌具。○饎,昌志反。亨,普庚反,劉普孟反。
[疏]“大祭”至“于王”
○釋曰:此云省牲、視滌濯、省鑊,與《大宗伯》文同,謂佐大宗伯。其大宰省牲者,察其不如法。其逆齍,即《大宗伯》蒞玉齍者是也。大宗伯蒞之,小宗伯迎之,是相佐也。其告時、告備,是其專職耳。
○注“逆齍”至“饌具”
○釋曰:知“齍受饎人之盛以入”者,案《少牢》,饎爨在廟門之外,明天子、諸侯饎爨亦在廟門外。今言迎齍,明於廟門之外迎入,向廟堂東實之於簠簋也。云“省鑊,視亨腥孰”者,案《禮運》云:“腥其俎,孰其殽。”鄭云:“腥其俎,豚解而腥之;孰其殽,體解而爓之。”此謂祭宗廟朝踐饋獻節,彼下文更有體其犬豕牛羊,謂室中饋孰亦須鑊,鄭不言,略也。云“時薦陳之晚早”者,陳謂祭前陳饌於堂東,薦謂薦之於神坐,皆有晚早。云“備謂饌具”者,此饌具,即堂東所陳。陳備即告,告王祭時已至,當行事也。
凡祭祀、賓客,以時將瓚果。將,送也,猶奉也。祭祀以時奉而授王,賓客以時奉而授宗伯。天子圭瓚,諸侯璋瓚。○瓚,才但反。
[疏]注“將送”至“璋瓚”
○釋曰:云“祭祀以時奉而授王”者,案《小宰職》云:“凡祭祀,贊玉幣爵之事,祼將之事。”注云:“又從大宰助王也。將,送也。祼送,送祼,謂贊王酌郁鬯以獻尸,惟人道宗廟有祼。”此小宗伯又奉而授王者,此據授王。彼《小宰》據授尸,謂瓚既在王手,小宰乃贊王授尸,故二官俱言也。云“賓客以時奉而授宗伯”者,《大宗伯》云“大賓客攝而載祼”者是也。云天子用圭瓚者,《玉人》云:“祼圭尺有二寸”者是也。云諸侯用璋瓚者,此謂未得圭瓚之賜者。故《王制》云:“諸侯賜圭瓚,然后為鬯。未賜圭瓚,則資鬯於天子。”是用璋瓚,謂未得圭瓚賜者也。是以《祭義》云“君用圭瓚灌,大宗用璋瓚亞灌”。鄭云:“大宗亞灌,容夫人有故。”是諸侯亦用圭瓚也。若然,天子用圭瓚,則后亦用璋瓚也。其諸侯未得圭瓚者,君與夫人同用璋瓚也。
詔相祭祀之小禮。凡大禮,佐大宗伯。小禮,群臣之禮。
[疏]“詔相”至“宗柏”
○釋曰:云“詔相祭祀之小禮”者,謂王有故,不親行事,使臣攝祭,則為小禮,故鄭云“群臣之禮”。云“凡大禮,佐大宗伯”者,《大宗伯》所云者,小宗伯佐之也。此經所云,既未至職末,輒言此者,此已下皆小宗伯專行事,不佐大宗伯,故於中言之,以結上也。
賜卿大夫士爵,則儐。賜猶命也。儐之,如命諸侯之儀。《春秋》文元年,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傳曰:“錫者何?賜也。命者何?加我服也。”
[疏]“賜卿”至“則儐”
○釋曰:諸侯尊,故大宗伯儐;卿大夫士卑,故小宗伯儐之。
○注“賜猶”至“服也”
○釋曰:云“賜猶命也”者,但命謂以簡策以辭命之,并加以服,賜自是以車馬賜之,則賜、命別矣。而言賜猶命者,欲見賜命相將之物,故《覲禮》賜侯氏以車馬,及命書與篋服同時也。云“如命諸侯之儀”者,儀法雖同,禮數則異也。引《公羊傳》者,欲見賜、命相將之事。
小祭祀掌事,如大宗伯之禮。大賓客,受其將幣之赍。謂所赍來貢獻之財物。○赍,子兮反,本又作赍。
[疏]“小祭”至“之禮”
○釋曰:小祭祀謂王玄冕所祭,則小宗伯專掌其事,其法如大宗伯也。
○注“謂所”至“財物”
○釋曰:此謂諸侯來朝覲,禮畢,每國於廟貢國所有,行三享之禮。諸侯以玉幣致享,既訖,其庭實之物,則小宗伯受之以東,故云“受其將幣之赍”也。
若大師,則帥有司而立軍社,奉主車。有司,大祝也。王出軍,必先有事於社及遷廟,而以其主行。社主曰軍社,遷主曰祖。《春秋傳》曰:“軍行祓社釁鼓,祝奉以從。”《曾子問》曰:“天子巡守,以遷廟主行,載于齊車,言必有尊也。”《書》曰:“用命賞于祖,不用命戮于社。”社之主蓋用石為之。奉謂將行。○祓,孚物反,劉音廢。從,才用反。齊車,側皆反。
[疏]“若大”至“主軍”
○釋曰:言“大師”者,大起軍師以征代。云“帥有司而立軍社”者,謂小宗伯帥領有司大祝而立軍社,載於齊車以行。云“奉主車”者,謂遷廟主亦載於齊車以行也。
○注“有司”至“將行”
○釋曰:鄭知有司是大祝者,是《大祝職》云“大師設軍社”故也。鄭知“王出軍必先有事於社及遷廟,而以其主行”者,見《大誓》及《王制》,將出軍,皆云“類於上帝”,“宜於社”。又《曾子問》云:“以遷廟主行,載於齊車”,故知也。云“社主曰軍社”者,以其載社在於軍中,故以軍社言之。云“遷主曰祖”者,此經直云奉主車,雖不云祖,鄭意欲取《尚書》“賞於祖”為證,故先言遷主曰祖也。引《春秋》者,定四年,召陵之會,將會,衛子行敬子言於靈公曰:“會同難,其使祝佗從。”祝佗曰:“君以軍行,祓社釁鼓,祝奉以從。若君行師從,卿行旅從,祝不出境。”祝佗言此者,欲見召陵之會是朝聘吉行,大祝不合行意。時靈公抑遣行,祝佗遂行。引者,欲見此經有司立軍社是大祝之事也。引《曾子問》者,欲見軍行,天子、諸侯皆用遷廟木主行之意也。《尚書》者,是《甘誓》,啟與有扈戰於甘之野,誓士眾之辭。引之者,欲見軍行須軍社遷主也。云“社之主蓋用石為之”者,案許慎云:“今山陽俗祠有石主。”彼雖施於神祠,要有石主,主類其社,其社既以土為壇,石是土之類,故鄭注社主蓋以石為之。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也。云“奉謂將行”者,以《曾子問》云“載於齊車”,又《尚書》“用命賞於祖”,故知奉謂將行也。
若軍將有事,則與祭有司將事于四望。軍將有剩竁將與敵合戰也。鄭司農云:“則與祭,謂軍祭表祃軍社之屬,小宗伯與其祭事。”玄謂與祭有司,謂大祝之屬,蓋司馬之官實典焉。○與,音預,注“則與”、“與其祭”、“與祭”、“與執事”同。
[疏]“若軍”至“四望”
○釋曰:其“四望”者,謂五岳、四鎮、四瀆。王軍將有事,與敵合戰之時,則小宗伯與祭,有司大祝之等,祭四望之神以求福,但四望之神,去戰處遠者不必祭之,王之戰處,要有近之者祭之,故以四望言之也。
○注“軍將”至“典焉”
○釋曰:先鄭以“與祭”以上絕讀之,若然,則與祭者,與祭何神乎?其有司將事於四望,則有司自有事於四望矣,不干小宗伯,輒於此言之,見何義也。於義不然,故鄭合為一事解之也。鄭知有司是大祝者,案《大祝職》云:“大師,國將有事於四望”,與此義同,故知有司大祝。知司馬實典之者,以其軍事是司馬所掌,故知司馬實典主其事也。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也。
若大甸,則帥有司而馌獸于郊,遂頒禽。“甸”讀曰“田”。有司,大司馬之屬。馌,饋也。以禽饋四方之神於郊,郊有群神之兆。頒禽,謂以予群臣。《詩傳》曰:“禽雖多,擇取三十焉,其馀以予大夫、士,以習射於澤官而分之。”○甸,音田,出注,下“甸役”同。馌,于輒反,劉于法反。
[疏]“若大”至“頒禽”
○釋曰:言“大甸”者,天子四時田獵也。云“則帥有司而馌獸于郊”者,謂田在四郊之外,田訖,以禽獸饋於郊者,將入國,過四郊,四郊皆有天地日月山川之位,便以獸薦於神位以歆神。非正祭,直是野馌獸於郊。云“遂頒禽”者,因事曰遂,以在郊馌獸訖,入至澤宮中而射,以主皮行班馀獲射之禮,故云遂頒禽。
○注“甸讀曰田有司大司馬之屬馌饋也以禽饋”至“分之”
○釋曰:甸者,以郊外曰甸,獵在甸地,故云甸。今讀曰“田”者,義將兩兼,非直獵在甸地,亦得取田義,以其似治田去不秀實,故以田言之。云“有司,大司馬之屬”者,以其軍事是司馬之事,故《大司馬職》云“徒弊致禽,馌獸於郊”,故知大司馬之屬。但小宗伯不可帥大司馬身,故知所帥者司馬之屬官,故以“之屬”言之也。云“四方之神”者,即天地山川之等。云“郊有群神之兆”者,上文兆五帝於四郊,四類、四望亦如之,兆山川丘陵各於其方,是群神之兆也。引《詩傳》者,證頒禽之義,《書傳》亦云焉。
大災,及執事禱祠于上下神示。執事,大祝及男巫、女巫也。求福曰禱,得求曰祠,讄曰“禱爾于上下神祇”。鄭司農云:“小宗伯與執事共禱祠。”○讄,音誄。
[疏]“大災及執事禱祠于上下神示”
○釋曰:云“大災”者,謂國遭水火及年穀不熟,則禱祠於上下天地神祇。
○注“執事大祝及男巫女巫”至“禱祠”
○釋曰:鄭知執事之中大祝及男巫女巫者,見《大祝職》云:“國有大故、天災,則彌祀社稷。”《司巫》云:“國大災,則帥巫而造巫恒。”《男巫職》中雖無事,其司巫所帥者,即帥男巫也。《女巫職》云:“凡邦之大災,歌哭而請。”是以鄭君歷而言焉,以充事也。云“求福曰禱,得求曰祠”,兩言之者,欲見初禱后得福則祠之也。
王崩,大肆,以秬鬯渳;鄭司農云:“大肆,大浴也。杜子春讀‘渳’為‘泯’。以秬鬯浴尸。”玄謂大肆,始陳尸,伸之。○渳,亡婢反,杜音泯,亡忍反,李亡辨反。
[疏]注“鄭司”至“伸之”
○釋曰:先鄭與子春所解,皆不釋“肆”字,故后鄭就足之。特解肆為“始陳尸伸之”者,肆,訓為陳、為伸故也。必用秬鬯者,以死者人所惡,故以秬鬯浴尸,使之香也。《大祝職》云:“大喪,始崩,以肆鬯渳尸。”《小祝》又云“大喪贊渳”。彼二官已掌之,此言之者,察其不如儀也。
及執事蒞大斂、小斂,帥異族而佐;執事,大祝之屬。蒞,臨也。親斂者,蓋事官之屬為之。《喪大記》曰:“小斂,衣十九稱,君、大夫、士一也。大斂,君百稱,大夫五十稱,士三十稱。”異族佐斂,疏者可以相助。○斂,力驗反,下及注同。稱,尺證反。
[疏]注“執事”至“相助”
○釋曰:鄭注執事是大祝之屬者,案《大祝職》云:“大喪贊斂。”明大祝執事,小宗伯蒞之。云“親斂者,蓋事官之屬為之”者,以其諸處更不見主斂事者,事官又主工巧之事,以無正文,故疑事官之屬為之也。引《喪大記》者,以天子之喪,大小斂稱數無文,故約諸侯法,推出天子斂之稱數也。案《喪大記》注:“小斂十九稱,法天地之成數。”故尊卑同。至於襲與大斂乃異,大斂五等諸侯同百稱,天子蓋百二十稱也。天子大夫士,約與諸侯之卿大夫士同,以其執贄同,故祿與廟數及襲斂亦無嫌也。云“異族佐斂,疏者可以相助”者,此異族據姓而言之。
縣衰冠之式于路門之外;制色宜齊同。○縣,音玄。衰,七雷反。
[疏]“縣衰”至“之外”
○釋曰:式,謂制及色,故鄭云“制色宜齊同”。知式中兼有色者,案《禮記·問喪》云:“斬衰貌若苴,齊衰貌若枲。”齊斬之衰,其色亦如貌,故鄭知式中兼有色也。但冠不據色,是以《喪服傳》云“冠六升,鍛而勿灰”,明不色如苴也。縣衰冠,《太仆》云:“縣喪首服之法于宮門。”注云:“首服,謂免髽笄裛廣狹長短之數。”與此不同,故彼別縣之也。
及執事視葬獻器,遂哭之;執事,蓋梓匠之屬。至將葬,獻明器之材,又獻素獻成,皆於殯門外。王不親哭,有官代之。
[疏]“及執”至“哭之”
○釋曰:此文承衰冠之下、卜葬之上,謂既殯之后事,故《禮記·檀弓》云:“既殯,旬而布材與明器。”云“執事視葬獻器,遂哭之”,謂獻明器之時,小宗伯哭此明器,哀其生死異也。
○注“執事”至“代之”
○釋曰:鄭知執事是梓匠之屬者,以其明器所為,是工巧之事,梓人、匠人見主工巧,故知是梓匠也。言“之屬”者,冬官總主人工事,故以之屬兼之。但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也。云“至將葬,獻明器之材”者,亦約《檀弓》云“既殯,旬而布材”,故知將葬獻材也。又知“獻素獻成,皆於殯門外”者,見《士喪禮》云:“獻材于殯門外,西面北上,綪,主人遍視之如哭槨,獻素、獻成亦如之。”注云:“形法定為素,飾治畢為成。”是其事也。云“王不親哭,有官代之”者,按《士喪禮》,主人親哭,以無官。此王不親哭,以其有官,有官即小宗伯哭之是也。
卜葬兆,甫竁,亦如之;兆,墓塋域。甫,始也。鄭大夫讀“竁”皆為“穿”,杜子春讀“竁”為“毳”,皆謂葬穿壙也。今南陽名穿地為竁,聲如腐脆之脆。○竁,昌絹反,李依杜昌銳反,鄭大夫音穿。腐,房甫反。脆之脆,七歲反,舊作脺,誤,劉清劣反,或倉沒反,字書無此字,但有膬字,音干劣反,今注本或有作膬字者,則與劉音為協,沈云《字林》有脺,音卒,脺者,牛羊脂,膬者,耎易破,恐字誤,案:如沈解,義則可通,聲恐未協,脺已下皆非鄭義。
[疏]“卜葬”至“如之”
○釋曰:王喪七月而葬。將葬,先卜墓之塋兆,故云“卜葬兆”也。云“甫竁”者,既得吉而始穿地為壙,故云甫竁也。云“亦如之”者,亦如上明器哭之。但明器材哭於殯門外,此卜葬地在壙所,則哭亦與在殯所哭之相似,故云亦如之。
○注“兆墓”至“之脺”
○釋曰:《孝經》云:“卜其宅兆。”注“兆”以為龜兆解之。此兆為墓塋兆者,彼此義得兩合,相兼乃具,故注各據一邊而言也。“鄭大夫讀竁皆為穿”,此經唯有一竁,而云“皆”,在下《冢人》甫竁皆為穿也。杜子春讀竁為毳,毳亦是穿,當時有此語,后鄭從之,故云“皆謂葬穿壙”也。云“今南陽名穿地為竁,聲如腐脆之脆”者,時南陽郡人名穿地為竁,竁之聲如腐脆之脆,則以竁為脆也。
既葬,詔相喪祭之禮;喪祭,虞祔也。《檀弓》曰:葬曰虞,弗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明日祔于祖父。○離,力知反。
[疏]注“喪祭”至“祖父”
○釋曰:鄭知喪祭是虞祔也者,以文承卜葬之下、成葬之上,其中唯有虞祔而已,故以虞祔解之也。《檀弓》曰“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者,自始死至葬前,未忍異於生,故無尸而設奠,象生時薦羞於坐前也。既葬,送形而往,迎魂而反,日中而虞。虞者,鄭注《士虞禮》云“虞,安也,所以安神”是也。葬之朝,為大遣奠,反,日中而虞,是不忍一日使父母精神離散,故云不忍一日離也。云“是日也,以虞易奠”者,以《士虞禮》云:“男,男尸,女,女尸,為神象,鬼事之。”是以虞易奠也。云“卒哭日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者,案《士虞禮》,“三虞卒哭,俱用剛日”。云哀薦成事,故《檀弓》記人解《士虞禮》云“卒哭曰成事”,祭以吉為成,故云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虞祭是也。云“明日祔於祖父”者,引之,證經喪祭為虞祭,又為祔祭。士之禮,葬用柔日,假令丁日葬,葬日第一虞,隔戊日,己日為第二虞,后虞改用剛,用庚日。卒哭亦用剛日,隔辛日,壬日為卒哭。祭其祔祭又用柔日,則癸日為祔祭。是士從始虞至祔日,總用七日。以此差之,大夫五虞,諸侯七虞,天子九虞,相次日數可知耳。此喪中自相對,虞為喪祭,卒哭即為吉祭,以卒去無時哭,哀殺,故為吉祭。若喪中對二十八月復平常為吉祭,則禫祭已前皆為喪祭也。若然,喪中自相對,虞為喪祭,卒哭為吉祭。而鄭云“喪祭虞祔”,并祔祭亦為喪祭者,此鄭欲引《檀弓》并祔祭總釋,故喪中之祭,總為喪祭而言。其實卒哭既為吉祭,祔祭在卒哭后,是吉祭可知也。
成葬而祭墓,為位。成葬,丘已封也。天子之冢,蓋不一日而畢。位,壇位也。先祖形體托於此地,祀其神以安之。《冢人職》曰:“大喪既有日,請度,甫竁遂為之尸。”
[疏]“成葬”至“為位”
○釋曰:云“成葬”者,謂造丘墳已訖,以王之靈柩托於此土,故祭后土之神,使安祐之。當設祭位於墓左也。
○注“成葬”至“之尸”
○釋曰:“成葬,丘已封也”者,案《冢人》以爵等為丘封之度,據彼有丘封之文,故依而言之。云“天子之冢,蓋不一日而畢”者,案《檀弓》云:“有司以幾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注云:“所使奠墓有司來歸乃虞也。”則虞祭在奠墓后。以其王之墳蓋高四尺,故日中虞祭,待奠墓有司來歸。此上文既云“詔相喪祭”,則虞祭訖矣。於下乃云“成葬祭墓為位”,則虞祭不待奠墓有司來歸者,由天子之冢高大,蓋不一日而畢,故設經喪祭在成葬之上也。引《冢人職》者,證祭墓為位時,冢人為尸,以祭后土也。
凡王之會同、軍旅、甸役之禱祠,肄儀為位。肄,習也。故書“肄”為“肆”,“儀”為“義”,謂若今時肄司徒府也。小宗伯主其位。○肄,以志反,習也;沈音四,李似二反。
[疏]“凡王”至“為位”
○釋曰:言王有會同、軍旅、甸役之事,皆有禱祠之法。云“肄儀為位”者,數者禱祠,皆須豫習威儀乃為之,故云肄儀也。當習威儀之時,則小宗伯為位也。
國有禍災,則亦如之。謂有所禱祈。
[疏]“國有”至“如之”
○釋曰:禍災,謂國遭水火兇荒,則有禱祈之事,故云“亦如之”。
凡天地之大災,類社稷宗廟,則為位。禱祈禮輕。類者,依其正禮而為之。
[疏]“凡天”至“為位”
○釋曰:天災,謂日月食、星辰奔殞。地玄,謂震裂。則類祭社稷及宗廟。則亦小宗伯為位祭之。
○注“禱祈”至“為之”
○釋曰:凡言“類”者,皆謂依事類而為之。但求福曰禱,禱輕,得求曰祠,祠禮重,則祠者依正祭之禮也。則禱禮輕者,雖依正禮,祭饌略少。
凡國之大禮,佐大宗伯;凡小禮,掌事,如大宗伯之儀。
[疏]“凡國”至“之儀”
○釋曰:凡言“大禮”者,王親為之者。“小禮”者,群臣攝而為之者。小禮,小宗伯專掌其事,是法如大宗伯之儀,但非王親行,則謂之小禮也。
肆師之職,掌立國祀之禮,以佐大宗伯。佐,助也。
[疏]“肆師”至“宗伯”
○釋曰:肆師是宗伯之考,每事皆佐宗伯。此經與下為目,其立國祀之禮,則下經所云“立大祀”已下是也。
立大祀,用玉帛牲牷;立次祀,用牲幣;立小祀,用牲。鄭司農云:“大祀,天地。次祀,日月星辰。小祀,司命已下。”玄謂大祀又有宗廟,次祀又有社稷、五祀、五岳,小祀又有司中、風師、雨師、山川、百物。○牷,音全。
[疏]“立大”至“用牲”
○釋曰:此則佐宗伯之事。案大宗伯有禋祀已下,并宗廟六享之事,此肆師陳用玉帛牲牷之等。
○注“鄭司”至“百物”
○釋曰:司農云“大祀天地”至“司命”以下,先鄭據《大宗伯》直據天神大次小而言,唯天神中兼言地而已。其於地示,不言次小,人鬼之中又不言大次小,故后鄭就足之耳。后鄭云“大祀又有宗廟”者,以其先鄭於大祀中無人鬼,故后鄭特舉之。云“次祀又有社稷、五祀、五岳”者,此后鄭特舉社稷已下者,以先鄭次祀中不言“血祭社稷”已下故也。云“小祀又有司中、風師、雨師、山川、百物”者,此后鄭見先鄭天神小祀中唯云司命以下,其言不備,故具之山川百物,就足先鄭地示小祀耳。若然,后鄭直云“大祀又有宗廟”,更不言宗廟次小祀者,但宗廟次祀即先公是也。不言之者,已於《酒正》云“次祀,鷩冕毳冕所祭”,已其於彼故也。又不言宗廟小祀者,宗廟小祀,其神不明,馬君雖云“宗廟小祀,殤與無后”,無明文,故后鄭亦不言也。經言立大祀用玉帛牲牷者,天神中,非直有升煙玉帛牲,亦有禮神者也。地示中,非直瘞埋中有玉帛牲,亦兼有禮神玉帛牲也。宗廟中無煙瘞埋,直有禮神幣帛與牲,又不見有禮神之玉,或可以灌圭為禮神之玉,亦通一涂。“立次祀用牲幣”者,天神日月星辰,地示血祭社稷五祀五岳是也。宗廟次祀已下與大祀同,亦直有禮神幣帛而已。
以歲時序其祭祀,及其祈珥。序,第次其先后大小。故書“祈”為“幾”。杜子春讀幾當為祈,珥當為餌。玄謂“祈”當為“進禨”之“禨”,“珥”當為“卹”。禨卹者,釁禮之事。《雜記》曰:“成廟則釁之。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于前,乃降。門夾室皆用雞,其卹皆於屋下。割雞,門當門夾,室中室。”然則是禨謂羊血也。《小子職》曰“掌珥于社稷,祈于五祀”是也。亦謂其宮兆始成時也。《春秋》僖十九年夏,“邾人執鄫子,用之”。《傳》曰:“用之者何?蓋叩其鼻以卹社也。”○及其祈,及注禨,同巨既反,或區依反。珥,而志反,注卹同。刲,苦圭反。俠室,古洽反,劉古協反。
[疏]“以歲”至“祈珥”
○釋曰:言“歲時序其祭祀”者,即上“立大祀”已下至“小祀”,皆依歲之四時,次序其大小先后也。“及其刉珥”,謂釁禮之事,用毛牲即曰刉,用羽牲即曰卹。
○注“序第”至“社也”
○釋曰:云“序,第次其先后”者,不必先大后小,天地人之鬼神,各有大次小,或小而應先,或大而應后,各自當其時以祭之,故云第次其先后也。云“故書祈為幾,杜子春讀幾當為祈,珥為餌”者,皆無義所取,故鄭不從之也。玄謂祈當為進禨之禨者,案《禮記·玉藻》,沐畢云“進禨”,鄭以為沐而飲酒曰禨,彼禨為禨福之義,此直取音讀不取其義。云“珥當為卹”者,經言珥是玉珥,非取血之義,故讀從《雜記下》血傍為之也。云“《雜記》曰:成廟則釁之。雍人舉羊升屋,自中”者,謂升上其屋,當屋脊之中央。云“門夾室皆用雞”者,謂廟門及兩廂夾室三處皆用雞。“其卹皆於屋下”者,謂三處皆不升屋,而在屋下殺雞也。云“割雞,門當門夾,室中室”者,中謂當室中央。云“然則是禨謂羊血也”者,鄭既引《雜記》之卹,欲破經珥及子春餌之意也。云“《小子職》曰,掌珥于社稷,祈于五祀是也”者,引證血傍為之,以證卹義也。其“祈”字猶不從,故彼注引《秋官·士師》曰“凡刉卹則奉大牲”,毛牲曰刉,羽牲曰卹,此刉卹正字與?若然,刉既正字而讀從進禨者,且從故書禨音耳,至《士師》別為正解也。云“《春秋傳》曰”者,《公羊傳》文。引之者,謂證卹是取血以釁之事。
大祭祀,展犧牲,系于牢,頒于職人。展,省閱也。“職”讀為“枳”。枳,可以系牲者。此枳人謂充人及監門人。○職,劉之弋反,戚音弋,注“枳”同。監,古銜反。
[疏]“大祭”至“職人”
○釋曰:《肆師》以將有天地宗廟大祭祀,牧人以牲與充人之時,肆師省閱其性,看完否及色堪為祭牲,乃系于牢,頒付于職人也。
○注“展省”至“門人”
○釋曰:鄭讀職為枳者,但三百六十官皆有職司,若言職,則無所指斥,若為枳為聲,謂置臬之時,枳枳然作聲,故讀從枳,可以系牲者也。云“此枳人謂充人及監門人”者,案《充人》云:“祀五帝,系于牢,芻之三月。凡散祭祀之牲,系于國門,使養之。”故知枳人是此二官也。言此枳人對彼枳人,不要是充人監門人也。《牛人》所云“枳人”者,彼鄭注充人并牧人在其中矣。此有監門人者,謂兼祭諸神司中之等。
凡祭祀之卜日,宿為期,詔相其禮,視滌濯亦如之。宿,先卜祭之夕。
[疏]“凡祭”至“如之”
○釋曰:言“凡祭祀之卜日”,謂天地宗廟之等,將祭前,有散齊七日、致齊三日,十日矣。若然,卜日吉,則齊。今云“祭祀之卜日,宿為期”,則是卜前之夕,與卜者及諸執事者,以明旦為期也。云“詔相其禮”者,謂肆師詔告相助其卜之威儀,及齊戒之禮。云“視滌濯亦如之”者,謂祭前之夕,視滌濯祭器,亦詔相其禮,故云亦如之。
祭之日,表齍盛,告絜;展器陳告備;及果,筑鬻。相治小禮,誅其慢怠者。粢,六穀也,在器曰盛。陳,陳列也。果筑鬻者,所筑鬻以祼也。故書“表”為“剽”。剽、表皆謂徽識也。鄭司農云:“筑者,筑香草,煮以為鬯。”○果,古亂反,下同。鬻,音煮。相,息亮反,下“相其禮”及注同。剽,芳遙反,或祊遙反。識,式志反,又昌志反。
[疏]“祭之”至“怠者”
○釋曰:云“祭之日,表齍盛,告絜”者,當祭之日,具其黍稷等,盛於簠簋,陳於廟堂東,又以徽識表其名,又告絜凈。云“展器陳,告備”者,謂祭日旦,於堂東陳祭器,實之既訖,則又展省視之而告備具,故云展器陳告備也。云“及果,筑鬻”者,謂於宗廟有祼。案:《禮記·雜記》筑郁“臼以掬,杵以梧”,而筑郁金,煮以和秬鬯之酒,以泲之而祼矣。云“相治小禮”者,謂群臣行事,則肆師相治之。云“誅其慢怠”者,謂執事之人有惰慢懈怠者,則誅責之。
○注“粢六”至“為鬯”
○釋曰:《爾雅》云:“粢,稷也。”彼特訓粢為稷者,以稷為五穀之長,其總而言之,六穀皆是粢,故此經據六穀為粢,故鄭云“粢,六穀也”。案《食醫》和王六食:黍、稷、稻、粱、麥、菰。六食,即《膳夫》云六穀,一物。故鄭云六穀也。鄭司農云“筑煮,筑香草,煮以為鬯”者,此言筑鬻。《郁人》云“祼事和郁鬯”,謂取郁金煮和秬鬯之酒,泲以祼神及賓客,故二鄭俱言之。云“皆謂徽識也”者,以剽、表字雖不同,俱是徽識也。於六粢之上,皆為徽識小旌,書其黍稷之名以表之。馀饌不表,獨此表之者,以其馀器所盛各異,睹器則知其實。此六穀者,簠盛稻粱,簋盛黍稷,皆有會蓋覆之,睹器不知其實,故特須表顯之也。但郁人自掌郁,此又掌之者,彼官正職,此肆師察其不如儀者也。
掌兆中、廟中之禁令。兆,壇塋域。
[疏]“掌兆”至“禁令”
○釋曰:案《小宗伯》云“兆五帝於四郊”已下,則四郊之上神兆多矣。皆掌,不得使人于犯神位,七廟亦然,故云“掌其禁令”也。
○注“兆,壇塋域”
○釋曰:凡為壇者,四面皆塋域圍之,若宮墻然,故云“兆壇塋域”也。
凡祭祀禮成,則告事畢。大賓客,蒞筵幾,筑鬻,此王所以禮賓客。
[疏]“大災”至“筑鬻”
○釋曰:案《大行人》云:“上公再祼而酢,侯伯一祼而酢,子男一祼不酢。”《大宗伯》云:“大賓客攝而載祼。”則此官主以筑郁金煮之,和鬯酒也。筵幾云蒞,玄謂司幾筵設之,肆師臨之也。
○注“此王”至“賓客”
○釋曰:言此以對彼,彼則上經筑鬻,禮宗廟神也。
贊果將。酌郁鬯,授大宗伯載祼。
[疏]注“酌郁”至“載祼”
○釋曰:此據《大宗伯職》而言。案《小宰》亦云“賓客贊祼”者,容有故相代也。
大朝覲,佐儐,為承儐。
[疏]注“為承儐”
○釋曰:此言大朝覲為承儐,謂大會同朝覲時。若四時常朝,則小行人為承儐,《小行人》所云者是也。
共設匪甕之禮,設於賓客之館。《公食大夫禮》曰:若不親食,使大夫以侑幣致之。豆實實于甕,簋實實于筐。“匪”,其“筐”字之誤與?禮不親饗,則以酬幣致之,或者匪以致饗。○甕,於貢反。食,音嗣,下同。誤與,音馀,下“侯與”同。
[疏]“共設”至“之禮”
○釋曰:此肆師不掌飲食而共設者,肆師主禮事,謂依禮使掌客之等及諸官告設之也。
○注“設於”至“致饗”
○釋曰:鄭知設於賓客之館者,凡待賓客之禮,饗食在廟,其器不用匪甕。今言共設篚甕,明是王不親饗食,於賓館設之可知。引《公食禮》者,欲見此經與彼同。同是不親食之事,又欲破“篚”從“筐”之事也。云“字之誤與”者,無正文,約同彼,故云“與”以疑之也。云“禮不親饗,則以酬幣致之”者,此亦《公食大夫禮》文。云“或者匪以致饗”者,鄭君向引《公食大夫》須破“匪”從“筐”,又言饗禮者,饗禮亡,無妨致饗時用匪不用筐,但無正文,故云“或”以疑之也。
饗食,授祭。授賓祭肺。
[疏]注“授賓祭肺”
○釋曰:饗大牢以飲賓,獻依命數。食者,亦亨大牢以食賓,舉依命數。云“授祭”者,祭謂祭先造食者。案《膳夫》云“授王祭”,則此授祭者非授王可知,故鄭云“授賓祭肺”也。必知祭肺者,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肺,周所祭,故知祭者祭肺也。
與祝侯禳于畺及郊。侯禳,小祝職也。畺五百里,遠郊百里,近郊五十里。
[疏]“與祝”至“及郊”
○釋曰:侯者,候迎善祥。禳者,禳去殃氣。故肆師與小祝為此侯禳二事于畺及郊。凡侯禳從內向外,應先言郊,后言畺。令先言畺,到言之者,可遠則遠,可近則近,任當時之宜,故到文以見義也。
○注“侯禳”至“十里”
○釋曰:知“畺五百里”者,王畿千里,中置國城,面五百里,故《大司馬》云“方千里曰國畿”也。知“遠郊百里”者,《司馬法》文。知“近郊五十里”者,案《尚書·君陳序》云“分正東郊成周”,鄭彼注云“成周在近郊五十里”。案今河南、洛陽相去則然。以其漢法,於王城置河南縣,於成周置洛陽縣,相去見五十里,是近郊五十里,故云東郊也。
大喪,大渳以鬯,則筑鬻;筑香草,煮以為鬯,以浴尸。香草,郁也。
[疏]“大喪”至“筑鬻”
○釋曰:上《小宗伯》“大喪以鬯渳”,則肆師與之筑郁金香草,和鬯酒以浴尸,使之香也。
令外內命婦序哭;序,使相次秩。
[疏]“令外”至“序哭”
○釋曰:案下注,六鄉以出,及朝廷卿大夫妻,皆為外命婦。其內命婦,即下經內命女是也,謂三夫人已下至女御也。
○注“序,使相次秩”
○釋曰:哭法以服之輕重為先后。若然,則內命婦為王斬衰居前,諸臣之妻從服齊衰者居后也。
禁外內命男女之衰不中法者,且授之杖。外命男,六鄉以出也。內命男,朝廷卿大夫士也。其妻為外命女。《喪服》,為夫之君齊衰不杖。內命女,王之三夫人以下。不中法,違升數與裁制者。鄭司農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此舊說也。《喪大記》曰:‘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無七日授士杖文。”玄謂受杖日數,王喪依諸侯與?七日授士杖,《四制》云。○衰,七雷反,注同。中,丁仲反,注同。為夫,于偽反,下“為取”同。
[疏]“禁外”至“之杖”
○釋曰:外內命男女,為王雖有齊斬不同,其衰皆有升數多少及裁制,故禁之使依法也。云“且授之杖”者,外內命男及內命女皆為王斬者,有杖授之。其外命女為王齊衰無杖,故云“且”,見不定之義也。
○注“外命”至“制云”
○釋曰:云內外男女者,無正文,鄭以意言之。以王宮為正,朝廷在王宮內,為內命男,故以六鄉六遂及公邑大夫等皆為外命男。其妻總為外命女者,此對三夫人已下既為內命女,則此朝廷及六鄉以外卿大夫妻為外命女可知。云“喪服為夫之君齊衰不杖”者,是《喪服》“不杖齊衰”章文。云“內命女,王之三夫人以下”者,通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皆為王斬衰而杖也。云“不中法,違升數與裁制”者,諸臣妻為夫之君義服,衰六升。諸臣為王義服斬衰,衰三升半,冠六升。三夫人已下為王正服斬衰,衰三升。是其數也。言“裁制”者,據《喪服》云“凡衰外削幅,裳內削幅,幅三袧”已下,具有裁制。司農所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雖云舊說,仍是《四制》之文也。玄謂王喪依諸侯者,王喪,諸臣等無授杖之日數,以諸侯之臣與王之臣同斬衰杖竹,故授杖日數亦宜同也。以《檀弓》云“天子崩三日,祝先服”,鄭注云“祝佐含斂,先病”,明子與夫人亦服矣,則天子之子及后亦服矣。“五日官長服”,注“官長,大夫、士”,明天子三公已下及三夫人已下亦服矣。但服杖俱時,有服即杖矣,唯天子服授杖亦當七日矣。是以王喪約同諸侯之法也。
凡師甸用牲于社宗,則為位。社,軍社也。宗,遷主也。《尚書傳》曰:“王升舟入水,鼓鐘亞,觀臺亞,將舟亞,宗廟亞。”故書“位”為“蒞”。杜子春云:“蒞當為位,書亦或為位。宗謂宗廟。”○甸,音田,下“大甸”同。
[疏]“凡師”至“為位”
○釋曰:師謂出師征伐,甸謂四時田獵。二者在外,或有祈請,皆當用牲社及宗時皆肆師為位祭也。
○注“社軍”至“宗廟”
○釋曰:云“社,軍社也”者,在軍不用命戮於社,又君以軍行,祓社釁鼓,故名軍社也。鄭知宗遷主者,《曾子問》云“師行必以遷廟主行,載于齊車”,故知遷主也。《尚書傳》曰“王升舟”已下者,謂說武王於文王受命十一年觀兵之時,武王於孟津渡河,升舟大水在前,鼓鍾亞,亞王舟后。觀臺亞者,觀臺可以望氣祥,亞鼓鍾后。將舟亞者,以社主主殺戮,而軍將同,故名社主為將,將舟在亞觀臺后。宗廟亞者,宗廟則遷主也,亞在將舟后。引之者,證在軍有社及宗之意也。《異義》:“《公羊》說,天子有三臺:有靈臺,所以觀天文;有時臺,以觀四時施化;有囿臺,所以觀鳥獸魚鱉。諸侯卑,無靈臺,不得觀天文,有時臺、囿臺。《左氏》說,天子有靈臺,諸侯有觀臺。”若然,文王時已有靈臺,今武王而曰觀臺者,鄭君之意,觀臺則靈臺,對文有異,散文則通。
類造上帝,封于大神,祭兵于山川,亦如之。造猶即也。為兆以類禮即祭上帝也。類禮,依郊祀而為之者。封謂壇也。大神,社及方岳也。山川,蓋軍之所依止。《大傳》曰:“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既事而退,柴於上帝,祈于社,設奠於牧室。”○造,七報反,注“造猶”同。牧,戚音目,劉音茂。
[疏]“類造”至“如之”
○釋曰:上經“用牲於社宗”,據在軍。下云“師不功”,據敗退后。即此經,據克勝后事告天及社之事。
○注“造猶”至“牧室”
○釋曰:諸文皆云“造于禰,類于上帝”。造屬於禰。此以類造同云“于上帝”,則造與類同屬于上帝,故鄭云造猶即,與造門之造同也。云“為兆以類禮即祭上帝”者,若依國四郊,則自有尋常兆域,今戰訖而祭,故須新為壇兆,故鄭云為兆也。鄭知類禮依郊祀而為之者,此直是告祭非常,非是禱祈之所祭,故知依正禮郊祀而為之。謂四時迎氣於四郊,皆是也。云“大神,社及方岳”,知者,以其命所報告,皆是出時告者,以出時類于上帝,宜于社,造於禰,今“大神”文在“上帝”下,而云封祭之,明是社也。知兼有方岳者,見《小宗伯》云“軍將有事于四望”,謂將戰時,今戰訖所告,明兼祭方岳,方岳即四望也。云“山川蓋軍之所依止”者,以其山川眾多,不可并祭,軍旅思險阻,軍止必依山川,故知祭軍所依止者也。云《大傳》者,《禮記·大傳篇》。云“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者,《牧誓》序云:“時甲子昧爽,武王與受戰於牧野。”鄭注云:“紂近郊三十里名牧。”是武王伐紂之事,故云大事。云“既事而退”者,武王與紂於牧地戰,紂敗退,入紂都,自焚於宣室。武王入紂都,既封建,乃退向牧地。而柴於上帝者,以實柴祭帝,即此經類于上帝,一也。云“祈于社”者,即此經封于大神,一也。云“設奠於牧室”者,謂祭行主文王於牧野之室,於此文無所當,連引之者,欲見此經亦當有祭行主。不言者,文不備也。
凡師不功,則助牽主車。助,助大司馬也。故書“功”為“工”。鄭司農“工”讀為“功”。古者工與功同字。謂師無功,肆師助牽之,恐為敵所得。
[疏]“凡師”至“主車”
○釋曰:“師不功”,謂戰敗。云“助牽主車”者,主中有二,為社之石主、遷廟木主也。
○注“助助”至“所得”
○釋曰:知“助,助大司馬也”者,案《大司馬職》云“若師不功,則厭而奉主車”,故知此肆師助大司馬也。若然,案《小宗伯》云“立軍社,奉主車”,謂未敗時。若敗,即大司馬奉之。
凡四時之大甸獵,祭表貉,則為位。貉,師祭也。貉讀為十百之百。於所立表之處,為師祭,祭造軍法者,禱氣勢之增倍也。其神蓋蚩蚘,或曰黃帝。○貉,莫駕反,鄭音陌,后“表貉”皆同。蚘,音尤。
[疏]“凡四”至“為位”
○釋曰:案《大司馬》,仲冬教大閱,教戰訖,入防。將田,既陳,乃設驅逆之車。有司馬表貉于陳前,此時肆師為位而祭也。
○注“貉師”至“黃帝”
○釋曰:知“貉,師祭也”者,《爾雅》云“是類是祃”,故知貉為師祭也。云“貉讀為十百之百”者,鄭以聲讀之,必名此祭為貉者,以其取應十得百,為十倍之義。云“祭造軍法”者,凡言祭者祭先,明是先世創首造軍法者也。云“禱氣勢之增倍也”者,謂禱祈使師有氣勢,望得所獲增益十倍,還釋貉字之意也。云“其神蓋蚩尤,或曰黃帝”者,案《史記》,黃帝與蚩尤戰于涿鹿之野,俱是造兵之首。案《王制》云:“天子將出,類乎上帝。”注云:“帝謂五德之帝。”是黃帝以德配類,則貉祭祭蚩尤。是以《公羊》說曰:“師出曰祠,兵入曰振旅。祠者,祠五兵矛、戟、劍、楯、弓、鼓及祠蚩尤之造兵者。”謹案:《三朝記》曰“蚩尤,庶人之強者”,何兵之能造。故鄭云或曰黃帝也。故《禮說》云“黃帝以德行”。蚩尤與黃帝戰,亦是造兵之首。故漢高亦祭黃帝、蚩尤於沛庭也。
嘗之日,蒞卜來歲之芟;芟,芟草,除田也。古之始耕者,除田種穀。嘗者,嘗新穀,此芟之功也。卜者,問后歲宜芟不。《詩》云:“載芟載柞,其耕澤澤。”○芟,色銜反。柞,側百反。
[疏]“嘗之”至“之芟”
○釋曰:秋祭曰嘗,以其物新熟可嘗而為祭名也。正當嘗祭日,肆師蒞卜來歲之芟者,以其馀事卜,則大宗伯蒞卜,或大卜蒞卜,此及下三事皆肆師蒞卜也。則陳龜、貞龜、命龜、示高、作龜,使卜師、卜人之等為之。
○注“芟芟”至“澤澤”
○釋曰:芟,芟草。對柞是殺木。引《詩》者,欲見載芟即此經芟也。云“載柞”者,柞是除木。於經雖無所當,欲見有草則芟之、有木則柞之,皆是治田以稼種,故并言之也。云“其耕澤澤”者,既除草木,則耕之。澤澤,和柔也。
狝之日,蒞卜來歲之戒;秋田為狝,始習兵,戒不虞也。卜者,問后歲兵寇之備。○狝,思淺反。
[疏]“狝之”至“之戒”
○釋曰:謂肆師正當出狝田之日,則卜來歲之戒不虞之事。
○注“秋田”至“之備”
○釋曰:“秋田曰狝”,《大司馬職》文。云“始習兵,戒不虞”者,鄭解不於春芟夏苗蒞卜來歲之戒,必於秋狝之日為戒者,以其春教振旅,夏教茇舍,非正習兵,秋教治兵之日,故於是戒不虞世。言不虞者,虞,度也,以兵寇之事來否不可億度,當豫戒備之,故鄭云“卜者,問后歲兵寇之備”也。
社之日,蒞卜來歲之稼。社祭土,為取財焉。卜者,問后歲稼所宜。
[疏]“社之”至“之稼”
○釋曰:類上文嘗狝是秋,則此社亦是秋祭社之日也。言“蒞卜來歲之稼”者,祭社有二時,謂春祈秋報。報者,報其成熟之功。今卜者,來歲亦如今年宜稼以不。但春稼秋穡,不言穡而言稼者,秋穡由於春稼,故據稼而言之。
○注“社祭”至“所宜”
○釋曰:案《郊特性》云:“社祭土而主陰氣也。取財於地,取法於天。”又《孝經緯》云:“社者,五土之總神。”故云社祭土而取財焉。
若國有大故,則令國人祭,大故,謂水旱兇荒。所令祭者,社及禜酺。○禜,音詠。酺,音蒲,又音步。
[疏]注“大故”至“禜酺”
○釋曰:知大故是水旱兇荒者,以其命國人祭,明大故是天下皆有,故知水旱兇荒。兇荒,謂年穀不熟。知所命祭是社及禜酺者,經云命國人祭,案《地官》,州祭社,黨祭禜,族祭酺。於六遂之中,亦縣祭社,鄙祭禜,酂祭酺,皆是國人所祭之事也。
歲時之祭祀亦如之。《月令》“仲春命民社”,此其一隅。
[疏]“歲時”至“如之”
○釋曰:云“歲時之祭祀”者,上經據禱祈,非時祭,故此經見其常祭也。云“亦如之”者,亦命國人祭也。
○注“月令”至“一隅”
○釋曰:凡言“歲時”者,謂歲之四時。《月令》唯見一時,故鄭云此其一隅也。若然,《月令》唯言春者,特舉春祈而言,舉一隅可以三隅反,則馀三時亦祭也。
凡卿大夫之喪,相其禮。相其適子。
[疏]注“相其適子”
○釋曰:鄭知相適子者,庶子無事,適子則有拜賓送賓之事。且卿大夫適子,為天子斬衰,故知所相者適子也。
凡國之大事,治其禮儀,以佐宗伯。治,謂如今每事者更奏白王,禮也。故書“儀”為“義”。鄭司農云“義”讀為“儀”。古者書“儀”但為“義”,今時所謂“義”為“誼”。
[疏]“凡國”至“宗伯”
○釋曰:案《小宗伯》已云“佐宗伯”,此又言之者,但肆師與小宗伯,中下大夫,命數是一,故二人同佐宗伯無嫌也。案:《大宗伯》云“治其大禮”,《小宗伯》云“相治小禮”,此又云“治其禮儀”者,謂佐大、小宗伯治之,謹習其事也。
凡國之小事,治其禮儀而掌其事,如宗伯之禮。
[疏]“凡國”至“之禮”
○釋曰:此一經於職末總結之也。
郁人掌祼器。祼器,謂彝及舟與瓚。
[疏]注“祼器”至“與瓚”
○釋曰:知祼器中有彝及舟者,此經下文云“和郁鬯以實彝”。又見《司尊彝》云:“春祠、夏禴,祼用雞彝、鳥彝,皆有舟。”秋冬及追享、朝享皆云焉,故知有彝舟也。知有瓚者,案《禮記·王制》云:“諸侯賜圭瓚,然后為鬯。”《尚書序》云:“平王錫晉文侯秬鬯圭瓚。”皆與秬鬯相將,即下文祼玉是也。故知祼器中有瓚瓚,則兼圭瓚、璋瓚也。
凡祭祀、賓客之祼事,和郁鬯,以實彝而陳之。筑郁金,煮之以和鬯酒。鄭司農云:“郁,草名,十葉為貫,百二十貫為筑,以煮之鐎中,停於祭前。郁為草若蘭。”○焦中,子遙反,劉似消反,本又作鐎,音同,李又即脩反。
[疏]“凡祭”至“陳之”
○釋曰:天地大神,至尊不祼。至於山川及門社等事,在鬯人亦無祼事。此云祭祀,唯據宗廟耳。其賓客祼,則《大行人》云公再祼之等是也。云“和郁鬯”者,謂和鬯人所造秬黍之鬯酒也。為宗廟賓客用郁者,則肆師筑郁金草,煮之以和鬯酒,更和以盎齊,泲之以實彝,陳於廟中饗賓客及祭宗廟之處也。
○注“筑郁金煮之以和鬯酒”至“若蘭”
○釋曰:鄭知筑郁金草煮之者,見《肆師》云“筑”,故知之也。司農云“十葉為貫,百二十貫為筑”者,未知出何文。云“以煮之鐎中,停於祭前”者,此似直煮郁停之,無鬯酒者,文略,其實和鬯酒也。云“郁為草若蘭”者,蘭則蘭芝,以其俱是香草,故比類言之。案《王度記》云:“天子以鬯,諸侯以薰,大夫以蘭芝,士以蕭,庶人以艾。”此等皆以和酒。諸侯以薰,謂未得圭瓚之賜,得賜則以郁耳。《王度記》云“天子以鬯”及《禮緯》云“鬯草生庭”,皆是郁金之草,以其和鬯酒,因號為鬯草也。
凡祼玉,濯之,陳之,以贊祼事。祼玉,謂圭瓚璋瓚。
[疏]“凡祼玉濯之陳之以贊祼事”
○釋曰:此祼玉即圭璋是也。故《玉人》、《典瑞》皆云祼圭,尺有二寸。《禮記·郊特牲》云:“灌以圭璋,用玉氣也。”
○注“祼玉謂圭瓚璋瓚”
○釋曰:案《禮記·祭統》云:“君用圭瓚祼尸,太宗用璋瓚亞祼。”鄭云:“太宗亞祼,容夫人有故攝焉。”若然,王用圭瓚,后用璋瓚可知,故鄭并言之也。
詔祼將之儀與其節。節,謂王奉玉送祼早晏之時。
[疏]“詔祼”至“其節”
○釋曰:云“祼將之儀”者,即是奉玉送祼之威儀。云“節”者,即早晚時節,故兩言之。
○注“節謂”至“之時”
○釋曰:云“奉玉”,謂王與后祼時,奉瓚而酌郁鬯。云“送祼”者,謂送之以授尸,尸得祭之,嚌之,奠之不飲,故上文司農云“停於祭前”也。
凡祼事,沃盥。
[疏]“凡祼事沃盥”
○釋曰:凡,言非一。若賓客,則大宗伯祼;若祭祀,王及后祼。皆郁人沃以水盥手及洗瓚也。
大喪之渳,共其肆器;肆器,陳尸之器。《喪大記》曰:“君設大盤造冰焉,大夫設夷盤造冰焉,士并瓦盤,無冰,設床礻亶笫,有枕。”此之謂肆器。天子亦用夷盤。○造,七報反,下同。并,薄冷反。礻亶,章善反。沈又音但。笫,側幾反。
[疏]注“肆器”至“夷盤”
○釋曰:肆訓為陳,故鄭云謂陳尸之器也。云“《喪大記》云君設大盤造冰焉,大夫設夷盤造冰焉”者,此謂二月已后至八月,鄭注《喪大記》“造猶內”也。引漢禮,大盤廣八尺,長丈二,深三尺,赤中。夷盤小焉。云“士并瓦盤無冰”者,則盛水以寒尸。《士喪禮》君賜冰,用夷盤。云“設床礻亶笫有枕”者,此謂陳尸之床,設冰於其下。云“天子亦用夷盤”者,《凌人職》云:“大喪共夷盤冰。”此夷盤則諸侯大盤之類,與大夫夷盤同名耳,大小則異也。
及葬,共其祼器,遂貍之。遣奠之彝與瓚也,貍之於祖廟階間,明奠終於此。○貍,亡皆反。遣,棄戰反。
[疏]注“遣奠”至“於此”
○釋曰:知葬共祼器據遣奠時者,以葬時不見有設奠之事,祖祭已前奠小,不合有彝器。奠之大者,唯有遣奠,故知於始祖廟中,厥明將葬之時設大遣奠,有此祼器也。此即《司尊彝》云“大喪存奠彝”者是也。以奠無尸,直陳之於奠處耳。言“貍之於祖廟階間”者,此案《曾子問》,無遷主者,以幣帛皮圭以為主命行,反遂貍之於祖廟兩階之間。此大遣奠在始祖廟,事訖,明亦貍之於階間也。云“明奠終於此”者,自此已前,不忍異於生,設奠食,象生而無尸。自此已后,葬訖反,日中而虞則有尸,故《士虞禮》云“男,男尸;女,女尸”。以神事之謂之祭,異於生,故云“明奠終於此”也。
大祭祀,與量人受舉斝之卒爵而飲之。斝,受福之嘏,聲之誤也。王酳尸,尸嘏王,此其卒爵也。《少牢饋食禮》:“主人受嘏詩懷之,卒爵,執爵以興,出。宰夫以籩受嗇黍,主人嘗之,乃還獻祝。”此郁人受王之卒爵,亦王出房時也。必與量人者,郁人贊祼尸,量人制從獻之脯<炙番>,事相成。○斝,古雅反。嘏,古雅反。酳,侯吝反,又音胤。<炙番>音煩。
[疏]“大祭”至“飲之”
○釋曰:此大祭祀云受嘏,謂祭宗廟者也。云“與量人受舉嘏之卒爵而飲之”者,謂王酳尸后,尸嘏王之節也。
○注“斝受”至“相成”
○釋曰:鄭知斝是受福之嘏,非天子奠斝殷爵名者,案《郊特牲》云:“舉斝角,詔妥尸。”其時無郁人、量人受爵飲之法,唯有受嘏時受王卒爵飲之禮,故破斝為受福之嘏也。云“王酳尸,尸嘏王,此其卒爵也”者,此約《少牢特牲禮》,故鄭即引《少牢》以為證也。云“《少牢饋食禮》主人受嘏詩懷之,卒爵”者,天子諸侯,祭有二灌,朝踐饋獻,大名二獻之事,乃有陰厭,迎尸入戶,尸食訖,王酳尸,大夫、士無饋獻已前之事,直有陰厭已后酳尸之事。天子諸侯祭禮亡,故陰厭已后,取《少牢》、《特牲》續之。今獻郁人、量人之節,當大夫獻祝及佐食之時。云“主人受嘏詩懷之”者,謂陰厭后,迎尸入,升席,坐,尸食訖,主人酳尸,尸酢主人,在尸東,西面受尸酢,時尸命祝嘏主人以大福,遂以黍稷肺授主人。詩,承也。主人承之,內於懷中,掛於季指,乃拜而飲卒爵也。云“執爵以興,出。宰夫以籩受嗇黍”者,嗇黍,即所斂聚黍稷肺授之者也。云“主人嘗之,乃還獻祝。此郁人受王之卒爵,亦王出房時也”者,大夫士有獻祝及佐食,無獻郁人、量人法;天子有獻郁人、量人之禮,無祝及佐食之事。但其節同故引為證也。云“必與量人者,郁人贊祼尸者,即上文“贊祼事,詔祼將之儀”是也。云“量人制從獻之脯<炙番>者,案《量人》云“凡祭祀、饗賓,制其從獻脯<炙番>之數量”是也。云“事相成”者,前祼后獻,祭事乃成,故云事相成也。
鬯人掌共秬鬯而飾之。秬鬯,不和郁者。飾之,謂設巾。
[疏]“鬯人”至“飾之”
○釋曰:云“掌共秬鬯”者,此直共秬黍之酒,無郁也,故注云“不和郁者”也。鄭知“飾之謂設巾”者,此上下雖無設巾之事,案《冪人》云“以疏布巾冪八尊,以畫布巾冪六彝。凡王巾皆黼。”凡尊皆有巾冪,明秬鬯之酒尊亦設巾可知。故知所飾者,設巾也。
凡祭祀,社壝用大罍,壝,謂委土為墠壇,所以祭也。大罍,瓦罍。○壝,唯癸反,劉欲鬼反。罍,音雷,或郎追反。墠,音善,又音禪。
[疏]注“壝謂”至“瓦罍”
○釋曰:“壝謂委土為墠壇,所以祭”者,謂四邊委土為壝,於中除地為墠,墠內作壇,謂若三壇同墠之類也。此經云“社壝”,謂若《封人》及《大司徒》皆云“社壝”,皆直據外壝而言也。知大罍是瓦罍者,瓬人為瓦簋據外神,明此罍亦用瓦,取質略之意也。
禜門用瓢赍,禜,謂營酂所祭。門,國門也。《春秋傳》曰:“日月星辰之神,則雪霜風雨之不時,於是乎禜之;山川之神,則水旱疫癘之不時,於是乎禜之。”魯莊二十五年秋,大水,鼓,用牲于門。故書“瓢”作“剽”。鄭司農讀剽為瓢。杜子春讀赍為粢。瓢,謂瓠蠡也。粢,盛也。玄謂赍讀為齊,取其瓠,割去柢,以齊為尊。○禜,音詠。瓢,婢遙反。赍,音齊,在兮反,杜音資。酂,作管反。瓠,匹召反。蠡,力兮反,或郎戈反。去,起呂反。柢,音帝。
[疏]注“禜謂”至“為尊”
○釋曰:鄭知禜謂營酂者,欲見祭神非一,取營酂而祭之義故也。鄭知門是國門者,《禮記·祭法》云:“天子祭七祀”,有國門,故知也。《春秋傳》者,昭元年子產辭。彼先云山川,后云日月,此先云日月者,鄭君所讀《春秋》先日月,與賈、服傳不同故也。彼無不時,此有之者,鄭以義增之,非傳文。引之者,證禜是營酂而祭之義。引莊二十五年傳者,證有門之義。但彼譏伐鼓用牲,其大水祭門是也。“玄謂赍讀為齊”者,以其割齊為尊,亦取質略之意,故不從子春也。
廟用脩,凡山川四方用蜃,凡祼事用概,凡疈事用散。祼,當為“埋”字之誤。也。故書“蜃”或為“謨”。杜子春云:“謨當為蜃,書亦或為蜃,蜃,水中蜃也。”鄭司農云:“脩、謨、概、散,皆器名。”玄謂廟用脩者,謂始禘時,自饋食始。脩、蜃、概、散,皆漆尊也。“脩”讀曰“卣”,卣,中尊,謂獻象之屬。尊者彝為上,罍為下。蜃,畫為蜃形。蚌曰合漿,尊之象。概,尊以朱帶者。無飾曰散。○脩,音卣,羊久反,又音由,中鐏也。裸,音埋,出注。概,古愛反。疈,孚逼反。散,素旱反,注及下注同。獻,素何反。蚌,步項反。曰合,音含,本亦作含。漿,如字,本又作將。
[疏]注“祼當”至“曰散”
○釋曰:鄭破祼為埋者,若祼則用郁,當用彝尊,不合在此而用概尊,故破從埋也。埋,謂祭山林。則山川用蜃者,大山川。“司農云脩、謨、概、散,皆器名”者,先鄭從古云謨,后鄭亦不從之矣。“玄謂廟用脩者,謂始禘時”者,謂練祭后遷廟時。以其宗廟之祭,從自始死已來無祭,今為遷廟,以新死者木主入廟,特為此祭,故云始禘時也。以三年喪畢,明年春禘為終禘,故云始也。云“自饋食始”者,天子諸侯之祭自灌始,有朝踐、饋獻,乃有饋食進黍稷。大夫士禮無饋獻已前事,直有饋食始,即《特牲》、《少年》皆云饋食之禮是也。今以喪中為吉,祭不可與吉時同,故略同大夫士禮。且案《大宗伯》,宗廟六享,皆以祼為始,當在郁入用彝,今不用郁,在鬯人用卣尊,故知略用饋食始也。若然,鄭知義遷廟在練時者,案文二年《穀梁傳》云:“作主壞廟有時日,於練焉壞廟。壞廟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爾時木主新入廟,禘祭之。是以《左氏》說,凡君薨,祔而作主,特祀主於寢,畢三時之祭,期年然后烝、嘗、禘於廟。許慎云:《左氏》說與《禮》同。鄭無駁,明用此禮同,義與《穀梁傳》合。賈、服以為三年終禘,遭烝嘗則行祭禮,與前解違,非鄭義也。鄭知“脩、蜃、概、散,皆漆尊也”者,以稱散,凡物無飾曰散,直有漆,明概、蜃之等,漆外別有飾,故知皆尊也。鄭以脩從卣者,《詩》與《尚書》及《爾雅》皆為卣,脩字於尊義無所取,故從卣也。云“卣,中尊,謂獻象之屬”者,案《下司尊彝職》云:“春祠夏礿,祼用雞彝、鳥彝,朝踐用兩獻尊,饋獻用兩象尊,皆有罍。諸臣之所酢。”是尊者彝為上,罍為下,獻象之屬在其中,故云中尊獻象之屬。更云“彝為上,罍為下”者,欲推出卣為中尊之意也。云“之屬”者,秋冬及追享、朝享皆彝為上罍為下,著尊、壺尊之等在其中也。云“蜃,畫為蜃彩”者,亦謂漆畫之。云“蚌曰合漿,尊之象”者,蚌蛤,一名含漿。含漿則是容酒之類,故畫為蜃而尊名也。云“概,尊以朱帶者”,玄、纁相對,既是黑漆為尊,以朱帶落腹,故名概。概者,橫概之義,故知落腹也。云“無飾曰散”者,以對概蜃獻象之等,有異物之飾,此無,故曰散。云“疈事”者,即《大宗伯》云“疈辜祭四方百物”者也。
大喪之大渳,設斗,共其釁鬯。斗,所以沃尸也。釁尸以鬯酒,使之香美者。鄭司農云:“釁讀為徽。”○設斗,依注,音主。
[疏]注“斗所”至“為徽”
○釋曰:鄭云“釁尸以鬯酒,使之香美”者,案《肆師》云“大喪筑”,則此鬯酒中兼有郁金香草,故得香美也。司農云“釁讀為徽”者,以鬯釁尸,故以徽為莊飾義也。
凡王之齊事,共其秬鬯。給淬浴。○淬,七內反。
[疏]注“給淬浴”
○釋曰:鄭知王齊以鬯為洗浴,以其鬯酒非如三酒可飲之物,大喪以鬯浴尸,明此亦給王洗浴,使之香美也。
凡王吊臨,共介鬯。以尊適卑曰臨。《春秋傳》曰:“照臨弊邑。”鄭司農云:“鬯,香草,王行吊喪被之,故曰介。”玄謂《曲禮》曰:“摯,天子鬯。”王至尊,介為執致之,以禮於鬼神與?《檀弓》曰:“臨諸侯,畛於鬼神,曰有天王某父。”此王適四方,舍諸侯祖廟,祝告其神之辭,介於是進鬯。○介,音界。被,豆彼反,又皮尊反。為執,于偽反。與,音馀。畛,之忍反,致也。父,音甫,本又作甫。
[疏]“凡王”至“介鬯”
○釋曰:介,副也。王吊臨諸臣,則有副使從行者。天子所往,停在諸侯之廟,祝致辭告廟,介使則進此鬯於神前,故云介鬯。
○注“以尊”至“進鬯”
○釋曰:云“以尊適卑曰臨”者,欲解臨非如《雜記》云“上客臨”,彼謂哭臨也。此王吊諸侯、諸臣,故以“以尊適卑”解之。引《春秋》者,昭三年齊晏嬰辭。引之者,證以尊適卑稱臨之義。司農云“鬯,香草”者,見《王度記》云“天子以鬯,諸侯以薰”,《禮緯》亦云“鬯草生庭”,故知鬯香草也。此真是秬鬯,無香草,故后鄭不從也。云“王行吊喪被之,故曰介”者,先鄭之意,以介為被,似若《春秋》被練之義,故云被之。后鄭亦不從。“玄謂《曲禮》曰”者,《下曲禮》文。云“摯,天子鬯”者,彼摯下與天子鬯、諸侯圭卿羔已下為目,此天子以鬯為摯,若卿羔之類。但天子至尊,不自執,使介為執致之。“以禮於鬼神與”者,無正文,蓋置於神前,故云“與”以疑之。云“《檀弓》曰”者,此亦《下曲禮》文。言《檀弓》者,誤案彼注云“畛,致也”,謂使祝告至于鬼神。王至尊,臣不名君,故云“某父”,且字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