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二

《周禮註疏》——鄭玄 註 / 賈公彥 疏

匠人為溝洫,主通利田間之水道。○洫,況域反。

[疏]注“主通”至“水道”

○釋曰:古者人耕,皆畎上種穀,畎遂溝洫之間通水,故知“通利田間水道”。此文與下為目,下別為之耳。

耜廣五寸,二耜為耦。一耦之伐,廣尺,深尺,謂之<田巛>。田首倍之,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古者耜一金,兩人并發之。其壟中曰<田巛>,<田巛>上曰伐。伐之言發也。<田巛>,畎也。今之耜,岐頭兩金,象古之耦也。田,一夫之所佃百畝,方百步地。遂者,夫間小溝,遂上亦有徑。○<田巛>,古犬反。隧,音遂,本又作遂。并,步頂反。畎,古犬反,與<田巛>同,古今字也,劉古善反。佃,音田,又音電。

[疏]“耜廣”至“之遂”

○釋曰:云“耜”,為耒頭金,金廣五寸。耒面謂之庛,庛亦當廣五寸。云“二耜為耦”者,二人各執一耜,若長沮、桀溺耦而耕。此兩人耕為耦,共一尺,一尺深者,謂之畎。畎上高土謂之伐,伐,發也,以發土於上,故名伐也。此二人雖共發一尺之地,未必并發。知者,孔子使子路問津於長沮,長沮不對,又問桀溺,若并頭共發,不應別問桀溺,明前后不并可知。雖有前后,其畎自得一尺,不假要并也。

○注“古者”至“有徑”

○釋曰:鄭云“古者耜一金”者,對后伐耜岐頭二金者。云“兩人并發之”者,謂共為一畎,謂二人并頭也。云“今之耜岐頭者”,至后漢,用牛耕種,故有岐頭兩腳,今之猶然也。但以牛種用二耜,則畎下布種與古異也。云“田,一夫之所佃百畝,方百步地”者,《遂人》云:“夫一廛,田百畝。”彼雖為溝洫法,一夫則與此同也。云“遂者,夫間小溝,遂上亦有徑”者,按《遂人》云:“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彼溝洫法,此井田法,雖不同,遂在夫間,遂上有徑則同。故云亦有徑也。按彼鄭云:“以南畝圖之,遂縱溝橫,洫縱澮橫,九澮而川周其外。”以彼遂在夫間,故以南畝,遂則縱矣。此井田,云田首倍之為遂,以南畝圖之,遂即橫也。

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里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方百里為同,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此畿內采地之制。九夫為井,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采地制井田,異於鄉遂及公邑。三夫為屋,屋,具也。一井之中,三屋九夫,三三相具,以出賦稅。共治溝也。方十里為成,成中容一甸,甸方八里出田稅,緣邊一里治洫。方八里為同,同中容四都、六十四成,方八十里出田稅,緣邊十里治澮。采地者,在三百里、四百里、五百里之中。《載師職》曰:“園廛二十而一,近郊什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謂田稅也,皆就夫稅之輕近重遠耳。滕文公問為國於孟子,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莇,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徹者,徹也。莇者,藉也。龍子曰:‘治地莫善於莇,莫不善於貢。’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文又問井田,孟子曰:“請野九一而莇,國中什一使自賦。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馀夫二十五畝。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莇,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后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又曰:“《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莇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莇也。”魯哀公問於有若曰:“年饑,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與?”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春秋》宣十五年秋,初稅畝。傳曰:“非禮也。穀出不過藉,以豐財也。”此數者,世人謂之錯而疑焉。以《載師職》及《司馬法》論之,周制,畿內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以《詩》、《春秋》、《論語》、《孟子》論之,周制,邦國用殷之莇法,制公田,不稅夫。貢者,自治其所受田,貢其稅穀。莇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斂焉。畿內用貢法者,鄉遂及公邑之吏,旦夕從民事,為其促之以公,使不得恤其私。邦國用莇法者,諸侯專一國之政,為其貪暴,稅民無藝。周之畿內,稅有輕重。諸侯謂之徹者,通其率以什一為正。孟子云:“野九夫而稅一,國中什一。”是邦國亦異外內之法耳。圭之言珪絜也。周謂之士田。鄭司農說以《春秋傳》曰“有田一成”,又曰“列國一同”。○仞,音刃。澮,古外反。廛,直連反。莇,音助。校,音教。數,色主反,下“此數者”,同。別,彼列反。雨,于付反。徹與,音馀。為其,于偽反,下“為其”、“為此”同。蓺,音藝。率,音律,又音類,下同。

[疏]“九夫”至“之澮”

○釋曰:井田之法,畎縱遂橫,溝縱洫橫,澮縱自然川橫。其夫間縱者,分夫間之界耳。無遂,其遂注溝,溝注入洫,洫注入澮,澮注自然入川,此圖略舉一成於一角,以三隅反之,一同可見矣。《遂人》云“夫間有遂”,以南畝圖之,則遂縱而溝橫。此不云夫間有遂,云田首倍之謂之遂,遂則橫而溝縱也。自馀洫、澮、川,依此遂溝縱橫參之可知。但彼云“九澮而川周其外”,川則人造之,此百里有澮,澮水注入川,相去遠,故宜為自然川也。自畎遂溝洫,皆廣深等,其澮廣二尋,深二刃,若以孔安國八尺曰刃,則澮亦廣深等。但度廣以尋,度深以刃,故別言之。若王肅依《爾雅》四尺曰刃,深二刃,八尺,與廣二尋不類。鄭以刃七尺淺於廣二尋二尺者,以涂為大,故宜淺校二尺,與溝洫不得相類也。

○注“此畿”至“一同”

○釋曰:云“此畿內采地之制”者,對畿外諸侯亦制井田,與此同。云“九夫為井,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者,《小司徒》注:“似井字也。”云“采地制井田,異於鄉遂及公邑”者,按《遂人》云“夫間有遂,十夫有溝,百夫有洫,千夫有澮,萬大有川”,方三十三里少半里,九而方一同,以南畝圖之,遂縱溝橫,洫縱澮橫,九澮而川周其外。若以九而方一同,則百里之內,九九八十一澮。此井田,則一同惟一澮,既溝、澮稀稠不同,又彼溝洫法以為貢子,就夫稅之,十一而貢。此則九夫為井,井稅一夫,美惡取於此,不稅民之所自治,是溝洫、井田異也。《小司徒》注不云異於公邑者,據《遂人》成文。此兼云公邑者,據事實而說。云“三夫為屋,屋,具也。一井之中,三屋九夫,三三相具,以出賦稅。共治溝也”者,一井有九夫,據南畝言之,則三夫并一屋,而三夫相具以出賦稅。并相具共治溝,以言三屋共一井,井間有溝,故共治溝也。云“方十里為成,成中容一甸,甸方八里出田稅,緣邊一里治洫”者,《司馬法》有二法:有甸方八里,出長轂一乘。又有成方十里,出長轂一乘。言甸者,據實出稅者而言。云成者,據通治溝洫而說。為有二種,故鄭細分計之。八里為甸,出田稅。緣邊一里,并之則二里,治洫,以成間有洫,故使共治洫也。云“方百里為同,同中容四都、六十四成”者,此據《小司徒》而言。彼經“四縣為都”,注云:“方四十里,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為一同。”今言六十四成者,據出田稅者言之,故云“方八十里出田稅,緣邊十里治澮”也。云“采地者,在三百里、四百里、五百里之中”者,據《載師職》而言。按彼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畺地”,是三百里外至畿五百里內。言此者,欲見三者采地之中,有此井田助法。又引《載師職》“園廛”之下者,欲見鄉遂及公邑之等為溝洫貢子法,與采地井田異。云“輕近重遠耳”者,彼注云:“近者多役。”故輕稅也。滕文公問孟子“為國”已下至“以為常”,皆孟子對文公之辭。自“文公又問井田”已下至“雖周亦助”,按彼是文公使畢戰問,今以為文公問者,畢戰,文公臣,君統臣功,亦得為文公問也。云“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徹者,徹也。助者,藉也”者,并孟子對文公之辭。按彼趙岐注:“夏禹之世號后氏,后,君也,禹受禪於君,故夏稱后。殷、周順人心而征伐,故言人也。民耕五十畝,貢上五畝。耕七十畝,以七畝助公家。耕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為賦。雖異名而多少同,故曰皆什一也。徹猶人徹取物。藉者,借也,猶人相借助之者。”或有解者云:“三代受地多少應同,今云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周人百畝者,據地有不易、一易、再易。并六遂上地不易,加五十畝。有四等,據授地之法。夏言五十而貢者,據一易之地,家得二百畝,常佃百畝,荒百畝,其佃百畝常稅之,據二百畝為稅百畝,為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者,據六遂上地百畝,有萊五十畝而言,百五十畝稅一百畝,猶五畝稅七十五畝,舉全數言之,故云七十畝而助也。周人百畝而徹者,據上地不易者而言,百畝全稅之,故云百畝而徹也。夏據一易之地,亦有上地不易,上地加五十畝者。殷據上地如萊,則亦有一易及上地無萊者也。周言百畝而徹,則亦有上地有萊及一易者也。三代皆不言再易三百畝者,明皆有可知。以其云貢,貢子無助法。殷人云助,稅并無貢法。周人云徹,貢助兼有也。云“龍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貢。’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者,按彼趙岐注:“龍子,古賢人也。言治地之賦,無善於助者也。貢者,校數歲以為常,類而上之,民供奉之,有易有不易,故謂貢為莫不善之也。”《孟子》本為“莫不善於貢”,今注有無“不”字者,蓋轉寫脫耳。文公又問,按彼文公使畢戰問孟子,孟子對此辭。上文公總問為國之法,故對助、貢兼有。此問并田之法,孟子云“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者,彼注云:“九一者,井田以九頃為數,而供什一,郊野之賦也。助者,殷家稅名,周亦用之,龍子所謂善於助者也。時諸侯不行助法,國中什一者,《周禮》‘園廛二十而稅一’,時行重賦,責之什一也。而,如也。自,從也。孟子欲請使野人如助法,什一而稅之,國中從其本賦,二十而稅一,以寬之。”又云:“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馀夫二十五畝。”注云:“古者卿以下至於士,皆受圭田五十畝,所以供祭祀。圭,絜也。土田故謂之圭田,所謂惟士無田,則亦不祭。言絀士無絜田也。井田之民,養公田者受百畝,圭田半之,故五十畝。馀夫者,一家一夫受田。其馀老小有馀力者受二十五畝,半於圭田,謂之馀夫也。受田者,田業多少,有上中下。《周禮》曰‘馀夫亦如之’,亦如上中下之制也。《王制》曰‘夫圭田無征’,謂馀夫圭田,皆不出征賦。時無圭田馀夫,孟子欲令復古,所以重祭祀利民之道也。”云“死徙無出鄉”,注云:“死,謂葬也。徙,謂變土易居,平肥磽也。不出其鄉,易為功。”云“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注云:“同鄉之田,共井之家,各相勞也。出入相友,相友偶也。《周禮·大宰》:‘八曰友,以任得民。’守望相助,助察奸也。疾病相扶持,扶持其羸弱也。救其困急,皆所以教民相親睦之道。睦,和也。”但鄉遂為溝洫法,而云“鄉田同井”者,此謂殷之助法,雖鄉亦為井田,故云鄉田同井,以其孟子雜說三代故也。云“方里而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后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注云:“方一里者,九百畝之地也,為一井。八家各私得百畝,同共養其公田之苗。公田八十畝,其馀二十畝以為廬宅園囿,家二畝半也。先公后私,遂及我私之義也。則是野人之事,所以別於上伍者也。鄭所引《孟子》,證井田之法,則卿已下必有圭田及馀夫。其文既間在井田之中,則二宅亦為井田之法,故引之也。云“又曰《詩》曰”至“亦助也”,按彼是上文孟子對滕文公為國之法,今退在此者,《詩》是周井田之法,故引之在下也。云“雖周亦助”者,是周兼夏、殷莇貢也。云魯哀公,《論語》文。按彼注,“二”,謂十二而稅,但哀公已行十二而稅,有若亦知哀公十二,故抑之使從十一之正。而云“盍徹”,盍,何不也。徹,通也。謂十一之通稅。哀公憂國,有若憂民故也。《春秋》譏宣公欲厚斂,棄中央一夫之公田,就八家之私田以取之,故譏厚斂也。云“穀出不過藉”者,藉即借也,借民力所治公田是也。云“此數者,世人謂之錯”者,《論語》、《孟子》、《春秋》與《詩》,文義不同,故世人謂之錯而疑焉。云“以《載師職》及《司馬法》論之,周制,畿內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者,以世人疑之為錯,故鄭以諸文辨之。按《載師職》云,從“國中園廛二十而一”及“甸、稍、縣、都無過十二”,皆據鄉遂及四等公邑,皆用夏之貢法。云《司馬法》者,辨左氏,杜,服所引《司馬法》云:“甸方八里,出長轂一乘。”鄭注《論語》引《司馬法》云:“成方十里,出長轂一乘。”鄭注《小司徒》引《司馬法》“成方十里,士十人,徒二十人”。并據郊遂之外及采地法,未見鄭所引證周之畿內之事,而云以《司馬法》論,必論周之畿內用夏之貢法者,但彼《司馬法》必論周之畿內用夏之貢法,非鄭虛言,但馀儕所不見耳。云“以《詩》、《春秋》、《論語》、《孟子》論之,周制,邦國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稅夫”者,《詩》云“雨我公田”,公田是助法。《春秋》“初稅畝”,亦是助法。《論語》云“盍徹乎”,徹是天下之通法,亦助法也。孟子答畢戰井田,引《詩》為證,亦周之助法。故總云助法不稅夫也。云“貢者,自治其所受田,貢其稅穀。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者,鄭重釋夏貢殷助之事,皆取《孟子》為義也。云“畿內用貢法”者至“恤其私”者,鄉遂公邑之內,皆鄰里比閭等治民之官,旦夕從民事,因此促之,使先治公田,故不得恤其私。故為貢法,不得有公田也。云“邦國用助法,諸侯專一國之政,為其貪暴,稅民無藝”者,藝,謂準法。宣公初稅畝,就井田上取民之所自治況為貢法,有何準法,故為井田不為貢也。“周之畿內,稅有輕重”者,鄭云近者多役,故輕其稅。云“諸侯謂之徹者,通其率以什一為正”者,謂郊外用助,郊內用貢,故引《孟子》云“野九夫而稅一,國中什一”。此云野九夫而稅一,即彼云請野九一而助。此云國中什一,即彼云國中什一使自賦。云九一而助者,一井九夫之地,四面八家各自治一夫,中央一夫,八家各治十畝,八家治八十畝入公,馀二十畝,八家各得二畝半,以為廬宅、井灶、蔥韭,是十外稅一也。國內,據民住在城中,其地即在郊內。郊外鄉遂之民為溝洫,為貢法,言十一,亦十外稅一者也。《漢書·食貨志》既有井田饒民二畝半之事,是以宋均注《樂緯》、何休注《公羊》、趙岐注《孟子》,皆同饒民之說。《詩》云“倬彼甫田,歲取十千”,鄭云:“井稅一夫,其田百畝。通稅十夫,其田千畝。成稅百夫,其田萬畝。”不言饒民者,以經云“歲取十千”,校一成之內,舉全數而言,鄭亦順經從整數而說,其實與諸家不殊也。云“邦國亦異外內”者,上云畿內畿外,據天子總天下大判而言。此既引《孟子》野與國中不同,是細而分之,邦國亦仿天子異外內也。云“圭之言珪絜也”者,謂有珪絜之德也。云“周謂之士田”者,即《載師》“士田”是也。先鄭引《春秋》者,田一成,事在哀元年,彼夏后相為澆所滅,其子少康奔虞思為庖正,有田一成,有眾一旅。據一成之地有九百夫,宮室涂巷,三分去一,馀六百夫。上地家百畝,中地家二百畝,下地家三百畝,通率三家受六夫之地,則一成六百夫,定受地有三百家。而云“有眾一旅,五百家”者,據上地多,家亦多也。又曰“列國一同”者,事在襄二十五年。彼鄭子產適晉獻捷,晉人責之“何故侵小”,子產對曰: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國一同,自是以衰,今大國多數圻矣。若無侵小,何以至焉”是也。引之者,證經成與同之事也。貢稅之法,古來皆什一,故《孟子》說三代,而云其實皆什一,是以《公羊傳》云:“古者什一而藉,多乎什一,大桀小桀”,注云:“奢泰多取於民,比於桀也。”“寡乎什一,大貉小貉”,注云:“蠻貉無社稷、宗廟、百官、制度之費,稅薄。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而行,頌聲作矣。”注云:“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以養父母妻子。五口為一家,公田十畝,即所謂什一而稅也。廬舍二畝半。凡為田頃十畝半,八家而九頃,共為一井,故曰井田。”《孟子》又云:“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何如?’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欲輕之於堯舜之道者,大貉小貉也。欲重之於堯舜之道者,大桀小桀也’。”章指言先王按典禮,萬世可遵,什一供貢,下富上尊。若然,自古以來,貢與助皆不得過什一者也。

專達於川,各載其名。達猶至也。謂澮直至於川,復無所注入。載其名者,識水所從出。

[疏]注“達猶”至“從出”

○釋曰:上澮水所入,更無注入,故云“專至於川”。云“識水所從出”者,據澮水出注入川處。諸澮既多,當各記水所出之處,著其名,使人言有所稱謂者也。

凡天下之地勢,兩山之間必有川焉,大川之上必有涂焉。通其壅塞。○壅,於勇反。

[疏]注“通其壅塞”

○釋曰:此言同間有澮,澮水入川,其川是自然而有,又非平地而出,必因山間有之。又大川不可輒越,巡川必當有涂,地勢然也。言“通其壅塞”者,川與涂皆是通其壅塞也。

凡溝逆地阞,謂之不行。水屬不理孫,謂之不行。溝謂造溝。阞謂脈理。屬讀為注。孫,順也。不行謂決溢也。禹鑿龍門,播九河,為此逆阞與不理孫也。○阞,音勒。屬,讀為注,之樹反。理孫,音遜,注同。

[疏]注“溝謂”至“孫也”

○釋曰:經言“凡溝”,注云“謂造溝”,則此溝非謂廣深四尺其田間者。下云“梢溝三十里而廣倍”,當是人所造溝瀆引水者。故此鄭引鑿龍門播九河為證,既不得逆地阞,不理遜,水不行,當依地阞理順行,水乃可為之川也。禹鑿龍門播九河,事見《尚書·禹貢》。

梢溝三十里而廣倍。謂不墾地之溝也。鄭司農云:“梢讀為桑螵蛸之蛸。”蛸謂水漱嚙之溝。故三十里而廣倍。”○梢,劉音蕭,注蛸,一音色交反。螵,婢遙反。

[疏]注“謂不”至“廣倍”

○釋曰:此溝雖是不墾地之溝,與上異,亦是非田間者也。必使三十里得廣倍者,亦謂地勢而為之,使水梢溝,故得三十里而廣倍也。先鄭云“梢讀為桑螵蛸之蛸,蛸謂水漱嚙之溝”,上云“梢其藪”,亦讀從螵蛸之蛸,同是梢嚙之義,故同讀從之也。

凡行奠水,磬折以參伍。《坎》為弓輪,水行欲紆曲也。鄭司農云:“奠讀為亭,謂行停水,溝形當如磬,直行三,折行五,以引水者疾焉。”○奠,音亭。折,之設反,后放此。

[疏]注“坎為”至“疾焉”

○釋曰:言凡行停水者,水去遲,似停住止,由川直故也。是以曲為,因其曲勢,則水去疾,是以為磬折以參伍也。云“坎為弓輪”者,《說卦》文,謂《坎》所以行水,如弓輪,輪則水疾,故云“行水欲紆曲”也。

欲為淵,則句於矩。大曲則流轉,流轉則其下成淵。

[疏]注“大曲”至“成淵”

○釋曰:凡川溝,欲得使教淵之深,當句曲於矩,使水勢到向上句曲尺,則為回涹,自然深為淵,驗今皆然也。

凡溝必因水勢,防必因地勢。善溝者水漱之,善防者水淫之。漱,猶嚙也。鄭司農云:“淫讀為廞,謂水淤泥土,留著助之為厚。”玄謂淫讀為淫液之淫。○漱,色救反,前注同。廞,許金反。淤,於據反。著,直略反。液,音亦。

[疏]注“漱謂”至“之淫”

○釋曰:先鄭讀“淫”為“廞”者,《周禮》之內云廞者,先鄭皆為淫,淫為陳,故此讀淫為廞。先鄭馀處淫、廞既為陳,於此不得為淤泥解之,故后鄭不從也。是以后鄭以淫液之淫為義,謂以淤泥淫液使厚也。

凡為防,廣與崇方,其閷參分去一。崇,高也。方猶等也。閷者,薄其上。○閷,色界反,劉又色例反,注下同。去,起呂反。

[疏]注“崇高”至“其上”

○釋曰:凡為堤防言廣與高等者,假令堤高丈二尺,下基亦廣丈二尺。云“其閷參分去一”者,三四十二,上宜廣八尺者也。

大防外閷。又薄其上,厚其下。

[疏]注“又薄”至“其下”

○釋曰:此文承上參分去一而云外閷,故云“又薄其上,厚其下”。雖不知尺數,但知三分去一之外更去也。

凡溝防,必一日先深之以為式。程人功也。溝防,為溝為防也。

[疏]注“程人”至“防也”

○釋曰:“程人功”者,將欲造溝防,先以人數一日之中所作尺數,是程人功法式,后則以此功程,賦其丈尺步數。言“深”者,謂深淺尺數,故下云“已為式,然后可以傅眾力”。傅,謂付之。

里為式,然后可以傅眾力。“里”讀為“已”,聲之誤也。○里,音以。傅,音附。

[疏]注“里讀”至“誤也”

○釋曰:必破“里”為“已”者,里則於義無取,為已則於義合,故從已也。

凡任,索約大汲其版,謂之無任。故書“汲”作“沒”,杜子春云:“當為汲。”玄謂約,縮也。汲,引也。筑防若墻者,以繩縮其版。大引之,言版橈也。版橈,筑之則鼓,土不堅矣。《詩》云:“其繩則直,縮版以載。”又曰:“約之格格,椓之橐橐。”○格,音各。椓,丁角反。橐,音托。

[疏]注“故書”至“橐橐”

○釋曰:引《詩》云“其繩則直,縮版以載”者,此《大雅·綿》之篇文也。又曰“約之格格,椓之橐橐”者,謂《斯干》美宣王之詩。言筑室百堵之時,有此約椓之事。彼注云:“格格,猶歷歷也。橐橐,用力也。”引之者,證索約,約亦繩縮之事也。

葺屋參分,瓦屋四分。各分其脩,以其一為峻。○葺,七入反,劉音集,又子入反。

[疏]注“各分”至“為峻”

○釋曰:葺屋,謂草屋,草屋宜峻於瓦屋,云“各分其脩,以其一為峻”者,按上當脩二七言之,則此注脩亦謂東西為屋。則三分南北之間尺數,取一以為峻。假令南北丈二尺,草屋三分取四尺為峻,瓦屋四分取三尺為峻也。

囷、窌、倉、城,逆墻六分。逆猶卻也。筑此四者,六分其高,卻一分以為閷。囷,圜倉。穿地曰窌。○囷,丘貧反。窌,劉古孝反,依字當為窖,作窌假借也。

[疏]注“逆猶”至“曰窌”

○釋曰:地上為之,方曰倉,圜曰囷,穿地曰窌。卻墻六分者,六分其高,去一以為閷。假令高丈二尺,下厚四尺,則於上去二尺為閷,上惟二尺。其囷倉城,地上為之,須為此殺。其窌入地亦為此閷者,雖入地,口宜寬,則牢固也。

堂涂十有二分。謂階前,若今令甓裓也。分其督旁之脩,以一分為峻也。《爾雅》曰:“當涂謂之陳。”○令,音零。甓,薄歷反,《爾雅》云:“瓴甋謂之甓”,郭璞云:“今<鹿瓦>甎。”祴,音階。

[疏]注“謂階”至“今陳”

○釋曰:鄭云“若今令甓祴也”者,漢時名堂涂為令甓祴。令辟則今之磚也。祴則磚道者也。云“分其督旁之脩”者,名中央為督。督者,所以督率兩旁。脩謂兩旁上下之尺數。假令兩旁上下尺二寸,則取一寸於中央為峻。峻者,取水兩向流去故也。引《爾雅》者,《釋宮》文。即《詩》云“彼何人斯,胡逝我陳”,言涉堂涂。引之,證陳與此堂涂為一也。

竇其崇三尺。宮中水道。○竇,音豆。

[疏]注“宮中水道”

○釋曰:言為竇通水,高不得過此。按《禮記·儒行》云“蓽門圭竇”,則此竇一也。

墻厚三尺,崇三之。高厚以是為率,足以相勝。○勝,音升。

[疏]注“高厚”至“相勝”

○釋曰:云“高厚以是為率”者,高恒兩倍於厚,不要厚三尺高九尺。假令厚六尺,高丈八尺,皆依此法,故云以是為率,足以相勝也。

車人之事,半矩謂之宣,荊旝法也。所法者,人也。人長八尺而大節三:頭也,腹也,脛也。以三通率之,則矩二尺六寸三分寸之二。頭發皓落曰宣。半矩,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人頭之長也。柯欘之木頭取名焉。《易·巽》為宣發。○之宣,如字,本或作寡,亦作宣。脛,戶定反。皓,胡老反,本或作顥,音同,劉作皓,音灰。柯,古阿反。

[疏]注“矩法”至“宣發”

○釋曰:言“車人之事”,謂車人為造車之事,此與下為總目也。云“半矩謂之宣”者,以下文取此宣為尺度,故先定宣之長短,如上“十分寸之一謂之枚”之類也。知“所法者,人也”者,以《易》云“《巽》為宣發”,則人頭名宣。又見下云“一柯有半謂之磬折”,與人帶已下四尺半為磬折同,故知法人也。“人長八尺”已下,鄭欲推出宣之長短之數,以人長八尺,三分之,六尺各得二尺。其二尺又取尺八三分之,各得六寸。又以二寸,寸為三分,為六分,三分之,各三分寸之二,故云頭也,腹也,脛也。以三通率之,則二尺六寸三分寸之二也。云“頭發皓落曰宣”者,以得謂宣去之義,人發皓白則落墮,故云此者,解頭名宣意也。云“半矩,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人頭之長也”者,矩既二尺六寸三分寸之二,故藏半為人頭之長,有此數也。云“柯欘之木頭取名焉”者,下云“一宣有半謂之欘,一欘有半謂之柯”,柯欘皆從宣上取數,故云頭取名焉。猶言取名於頭也。云“《易》曰《巽》為宣發”者,按《說卦》云:“其於人為宣發。”注:“宣發,取四月靡草死,發在人體,猶靡草在地。”今《易》文不作“宣”作“寡”者,蓋宣、寡義得兩通,故鄭為宣不作寡也。引之者,證宣為頭意也。

一宣有半謂之欘,欘,斫斤,柄長二尺。《爾雅》曰:“句欘謂之定。”○欘,張玉反,郭云斫也。句,音劬,又音俱。定,丁寧反,或如字。

[疏]注“欘斫”至“之定”

○釋曰:一宣有半得長二尺者,以一宣尺三寸三分寸之一,取半添之,一尺得五寸,三寸每寸三分得九分,并前一分為十分,取半得五分,三分為一寸馀二分,總為六寸二分寸之二,添前尺三寸三分寸之一為二尺也。“斫斤”即《爾雅》“句”,一也。彼云“句欘謂之定”,故知此欘,斫斤柄也。

一欘有半之柯,伐木之柯,柄長三尺。《詩》云:“伐柯伐柯,其則不遠。”鄭司農云:“《蒼頡篇》有柯欘。”

[疏]注“伐木”至“柯欘”

○釋曰:知“長三尺”者,以其欘長二尺,云“一欘有半”,故知三尺。引《詩》者,《伐柯》詩之文也。先鄭引《蒼頡》者,蒼頡造文字,有篇名《蒼頡》。云“柯欘”,并是柄也。

一柯有半謂之磬折。人帶以下四尺五寸。磬折立,則上俛。《玉藻》曰:“三分帶下,紳居二焉。”紳長三尺。○俛,音免。

[疏]注“人帶”至“三尺”

○釋曰:此據人之所立磬折之儀。以上有宣及欘柯之長短,故因解人立磬折淺深也。又下文造耒,亦以磬折之,故云之也。云“一柯有半謂之磬折”,據紳帶以下而言也。引《玉藻》者,按彼子游曰:“參分帶下,紳居二焉。”鄭注云:“三分帶下而三尺,則帶高於中也。”以其人長八尺,中則四尺,今云三分帶下,紳居二分,明帶上有一分,上三尺半,是帶下有四尺半可知也。

車人為耒,庛長尺有一寸,中直者三尺有三寸,上句者二尺有二寸。鄭司農云:“耒謂耕耒。庛讀為其顙有疵之疵,謂耒下岐。”玄謂庛讀為棘刺之刺。刺,耒下前曲接耜。○耒,力對反,劉音誄,或良水反。庛,音刺,七賜反,李又似斯反。顙疵,似斯反。

[疏]“車人”至“二寸”

○釋曰:此車人既為車,因使為耒之田器也。庛者,耒之面。但耒狀若今之曲杴柄也。面長尺有一寸。云“中直”者,謂手執處為句,故謂庛上句下為中直者三尺有三寸也。“句”者,謂人手執之處,二尺有二寸也。

○注“鄭司”至“接耜”

○釋曰:先鄭云“庛讀為其顙有疵之疵”者,俗人謂顙額之上有疵病,故從之也。云“謂耒下岐”者,古法,耒下惟一金,不岐頭。先鄭云“耒下岐”,據漢法而言。其實古者耜不岐頭,是以后鄭上注亦云“今之耜岐頭”,明古者耜無岐頭也。“玄謂疵讀為棘刺之刺”者,以其入地,故讀從刺也。云“刺,耒下前曲接耜”者,耜,謂耒頭金,故云下前曲接耜者也。

自其庛,緣其外,以至於首,以弦其內,六尺有六寸與步相中也。緣外六尺有六寸,內弦六尺,應一步之尺數。耕者以田器為度宜。耜異材,不在數中。○緣,如字,沈悅戰反。中,如字,又丁仲反。應,應對之應。

[疏]“自其”至“中也”

○釋曰:云“自其庛,緣其外,以至於首”者,據庛下至手執句者,逐曲量之。云“以弦其內”者,據庛面至句,下望直量之,故云“以弦其內”,內,謂上下兩曲之內。云“六尺有六寸與步相中也”者,言逐曲之外,有六尺六寸,今弦其內,與步相中。中,應也,謂正與步相應。應一步之尺數。云“耕者以田器為度宜”者,在野度以步,以人步或大或小,恐其不平,故以六尺之耒以代步,以量地也。云“耜異材不在數中”者,未知耜金廣狹,要耒自長六尺,不通耜,若量地時,脫去耜而用之也。

堅地欲直庛,柔地欲句庛。直庛則利推,句庛則利發。倨句磬折,謂之中地。中地之耒,其庛與直者如磬折,則調矣。調則弦六尺。○推,如字,李湯雷反。

[疏]“堅地”至“中地”

○釋曰:此“直庛”及“句庛”皆不六尺之度,惟中地之耒合磬折者,乃六尺之度。故鄭云“中地之耒,其庛與直者如磬折,則調矣”。調者,謂弦六尺,則馀句直者不合六尺可知也。

車人為車,柯長三尺,博三寸,厚一寸有半,五分其長,以其一為之首。首六寸,謂今剛關頭斧,柯其柄也。鄭司農云:“柯長三尺,謂斧柯,因以為度。”

[疏]“車人”至“之首”

○釋曰:此車人謂造車之事。凡造作皆用斧,因以量物,故先論斧柄長短及刃之大小也。

○注“首六”至“為度”

○釋曰:云“謂今剛關頭斧”者,漢時斧近刃,皆以剛鐵為之,又以柄關孔,即今亦然,故舉漢法為說也。

轂長半柯,其圍一柯有半。大車轂徑尺五寸。

[疏]注“大車”至“五寸”

○釋曰:鄭知此是大車者,此論載輻牙,下柏車別論轂輻牙,又柏車轂長以行山,此車轂短以行澤,故知此是大車,平地載任者也。鄭知徑尺五寸者,以其圍一柯有半,四尺半圍三徑一,故知徑一尺五寸也。

輻長一柯有半,其博三寸,厚三之一。輻厚一寸也。故書“博”或為“摶”,杜子春云:“當為博。”○摶,徒九反。渠三柯者三。渠二丈七尺,謂罔也,其徑九尺。鄭司農云:“渠謂車輮,所謂牙。”○牙,五嫁反,李五家反,下同,本或作迓。

[疏]注“渠二”至“謂牙”

○釋曰:云“渠二丈七尺”者,按上輻長一柯有半,兩兩相對,則九尺尚有轂空壺中,於二丈七尺不合者,云輻長一柯有半,兩相九尺者,通計轂而言,其實輻無一柯有半也。云“所謂牙”者,謂下文云“牙圍”也。

行澤者欲短轂,行山者欲長轂,短轂則利,長轂則安。澤泥苦其大安,山險苦其大動。○大,音泰,又菟餓反,下同。

[疏]“行澤”至“則安”

○釋曰:此總言大車、柏車所利之事。以大車在平地并行澤,柏車山行,各有所宜也。

○注“釋泥”至“大動”

○釋曰:此釋長轂安,短轂危之事。

行澤者反輮,行山者仄輮,反輮則易,仄輮則完。故書“仄”為“側”。鄭司農云:“反輮,謂輪輮反其木里,需者在外。釋地多泥,柔也。側當為仄。山地剛,多沙石。”玄謂反輮,為泥之粘,欲得心在外滑。仄輮,為沙石破碎之,欲得表里相依堅刃。○輮,人力反,劉音柔。仄,音側。易,以豉反。需者,人兗反。為泥,于偽反,下同。

[疏]“行澤”至“則完”

○釋曰:此經言車牙所宜外內堅濡之事。

○注“故書”至“堅刃”

○釋曰:此注后鄭增成先鄭之義。言“仄柔”者,堅者在外,柔者在內,以其取堅刃相成故也。

六分其輪崇,以其一為之牙圍。輪高,輪轂也。牙圍尺五寸。

[疏]注“輪高”至“五寸”

○釋曰:輪崇九尺,六尺得一尺,三尺得五寸,故尺五寸也。

柏車轂長一柯,其圍二柯,其輻一柯,其渠二柯者三,五分其輪崇,以其一為之牙圍。柏車,山車。輪高六尺,牙圍尺二寸。

[疏]“柏車”至“牙圍”

○釋曰:此柏車山行,故轂長輪崇又下,皆欲取安故也。“其輻一柯,其渠二柯者三”者,兩輻相對六尺。渠圍二柯者三,圍丈八尺,亦謂通轂空壺中并數而言也。

○注“柏車”至“二寸”

○釋曰:柏車、山車,對大車為平地之車也。牙圍尺二寸者,以其輪崇六尺,五分取一,五尺取一尺,一尺取二寸,故尺二寸也。

大車崇三柯,綆寸,牝服二柯有參分柯之二,大車,平地載任之車,轂長半柯者也。綆,輪箄。牝服長八尺,謂較也。鄭司農云:“牝服,謂連箱。服讀為負。”○綆,方穎反。牝,步忍反,又扶死反,李扶細反。服,音負。《詩》音如字。箄,薄歷反。較,音角。

[疏]注“大車”至“為負”

○釋曰:云“大車,平地載任之車,轂長半柯者也”者,以其上文云轂長半柯,不言車名,故云轂長半柯者也。云“綆,輪箄”者,謂輪之四面外一寸則安。言“牝服”者,謂車轂,即今人謂之平鬲,皆有孔,內軨子於其中,而又向下服,故謂之牝服也。是以先鄭云牝服謂車箱。服讀為負。以眾軨所依負然也。

羊車二柯有參分柯之一,鄭司農云:“羊車,謂車羊門也。”玄謂羊,善也。善車,若今定張車。較長七尺。

[疏]注“鄭司”至“七尺”

○釋曰:先鄭云“羊車,謂車羊門也”者,其言無所當,故后鄭易之也。后鄭云“羊,善也。善車,若今定張車”,雖舉當時漢法以曉人,漢世去今久遠,亦未知定張車將何所用,但知在宮內所用,故差小為之,謂之羊車也。按此羊車較長七尺,下柏車較長六尺,則羊車大矣,而《論語》謂大車為柏車、小車為羊車者,以柏車皆說轂輻牙,惟羊車不言,惟言較而已,是知柏車較雖短,轂輻牙則長,羊車較雖長,轂輻牙則小,故得小車之名也。

柏車二柯。較六尺也。柏車輪崇六尺,其綆大半寸。

[疏]注“較六”至“半寸”

○釋曰:鄭云“柏車輪崇六尺,其綆大半寸”。知者,以大車輪崇九尺,綆一寸。此柏車輪崇六尺,三分減一。明柏車輸崇六尺。三分減一,其綆亦宜三分減一,三分寸之二,即大半寸也。

凡為轅,三其輪崇,參分其長,二在前,一在后,以鑿其鉤,徹廣六尺,鬲長六尺。鄭司農云:“鉤,鉤心。鬲,謂轅端,厭牛領者。”○鬲,沈於革反,劉音隔。厭,於甲反。

[疏]“凡為”至“六尺”

○釋曰:云“凡為轅”者,言“凡”,語廣,則柏車、大車、羊車皆在其中。輪崇雖不同,其轅當各自三其輪崇。假令柏車輪崇六尺,三之,為轅丈八尺。大車輪崇九尺,三之,為轅二丈七尺。但羊車雖不言輪崇,亦三之以為轅也。“徹廣六尺”者,不與四馬車八尺者同徹。“鬲長六尺”者,以其兩轅,一牛在轅內,故狹。四馬車鬲六尺六寸者,以其一轅,兩服馬在轅外,故鬲長也。

弓人為弓,取六材必以其時。取幹以冬,取角以秋,絲漆以夏。筋膠未聞。

[疏]注“取幹”至“未聞”

○釋曰:鄭知“取幹以冬”者,見《山虞》云:“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二時俱得斬,但冬時尢善,故《月令·仲冬》云“日短至伐木,取竹箭”注云:“堅成之極時。”是知冬善於夏,故指冬而言也。云“取角以秋”者,下云“秋殺者厚”,故知用秋也。絲漆以夏者,夏時絲孰,夏漆尢良,故知也。筋膠未聞。必知六材據此六者,皆依下文而說也。

六材既聚,巧者和之。聚猶具也。○聚,似主反。

[疏]“六材”至“和之”

○釋曰:為弓須此六材,故云“聚”。“巧”者,即此弓人之工者也。“和之”,謂春液角夏治筋之類也。

幹也者,以為遠也。角也者,以為疾也。筋也者,以為深也。膠也者,以為和也。絲也者,以為固也。漆也者,以為受霜露也。六材之力,相得而足。

[疏]注“六材”至“而足”

○釋曰:此一經主論六材在弓,各有所用,六材相得,乃可為足也。

凡取幹之道七,柘為上,檍次之,檿桑次之,橘次之,木瓜次之,荊次之,竹為下。鄭司農云:“檍讀為億萬之億。《爾雅》曰:‘杻,檍’。又曰:‘檿桑,山桑。’國語曰:‘檿弧箕箙。’”○檍,於力反,一音意,劉又烏克反。檿,烏簟反。扭,女丑反。箙,音服。

[疏]“凡取”至“為下”

○釋曰:此經說弓幹善惡者也。

○注“鄭司”至“箕箙”

○釋曰:引《國語》者,彼為幽王寵褒姒以至亡國,故彼云“檿弧箕箙,實亡周國”也。

凡相幹,欲赤黑而陽聲。赤黑則鄉心,陽聲則遠根。陽猶清也。木之類,近根者奴。○相,息亮反,下同。鄉,許亮反。遠,于萬反,下“遠於”同。近,附近之近。

[疏]注“陽猶”至“者奴”

○釋曰:此經說相幹善惡之法。

凡析幹,射遠者用勢,射深者用直。鄭司農云:“勢謂形勢。假令本性自曲,則當反其曲以為弓,故曰審曲面勢。”玄謂曲埶則宜薄,薄則力少。直則可厚,厚則力多。○射,食亦反,下同。

[疏]注“鄭司”至“力多”

○釋曰:此說弓力多少之事。“凡析幹,射遠者用勢”者,弓弱則宜射遠,謂若夾庾之類。云“射深者用直”者,弓直則宜射深,謂若王弧之類也。此注后鄭增成先鄭之義,先鄭惟見隨木形勢而用之,后鄭則論厚薄力多少之法也。二鄭相兼乃具。

居幹之道,菑栗不迆,則弓不發。鄭司農云:“菑讀為‘不菑而畬’之菑。栗讀為‘榛栗’之栗。謂以鋸副析幹。迆讀為‘倚移從風’之移。謂邪行絕理者,弓發之所從起。”玄謂栗讀為“裂繻”之裂。○菑,側冀反,又側其反,沈子冀反,劉音側。栗,音烈,李又如字。迆,羊氏反。不菑,側其反。畬,音馀。鋸,音據。副,普逼反。析,星歷反。倚,於綺反。移,羊氏反。下同。邪,似嗟反。繻,音需。

[疏]注“鄭司”至“之裂”

○釋曰:“居”,謂居處,解析弓幹之法。但菑栗皆謂以鋸剖析弓幹之時,不邪迆失理,則弓后不發傷也。先鄭云“菑讀為不菑而畬之菑”,《禮記·坊記》云“不菑畬”,此菑即耕,故《爾雅》云:“田一歲曰菑,二歲曰新田,三歲曰畬。”菑取彼義也。云“栗讀為榛栗之栗”者,《詩》云“樹之榛栗”,栗者,亦取破之義。“迆”讀為“倚移從風”之移,讀從司馬相如《上林浮煩云“倚移從風”。玄謂“栗”讀為“裂繻”之裂者,讀從隱元年《左氏傳》“紀裂繻來逆女”。彼裂繻字子帛,則為裂破衣義。義亦與先鄭大同,皆取破義。但從裂繻之裂,勝從栗,以其栗是栗栗堅硬之意,於破義為疏,故從裂也。

凡相角,秋閷者厚,春閷者薄。稚牛之角直而澤,老牛之角紾而昔。鄭司農云:“紾讀為‘抮縛’之抮,昔讀為‘交錯’之錯,謂牛角觕理錯也。”玄謂昔讀“履錯然”之錯。○閷,色界反,劉色例反,下同。紾,劉徒展反,許慎尚展反,又徒展反,與注“抮縛之抮”同。角,絞縛之意。昔,七各反,下同。抮縛,并與紾同,縳,又徒轉反。觕,才苦反,又七奴反。錯,七各反,李云鄭且若反。

[疏]注“鄭司”至“之錯”

○釋曰:上文已言幹訖,至此更宜“相角”。但以秋對春,以稚對老而言之。“秋閷者厚”,謂角厚肉少。“春閷者薄”,謂角薄肉多。“稚生之角直而澤”,謂角直而潤澤。“老牛之角紾而錯”者,紾,謂理粗,錯然不潤澤也。先鄭云“紾讀為抮縛之抮”者,未知讀從何文,蓋從俗讀。云“昔讀為交錯之錯”者,讀從《詩》“獻酬交錯”。“玄謂昔讀履錯然之錯”者,讀從《復卦》爻辭。

疢疾險中,牛有久病則角里傷。

[疏]注“牛有”至“里傷”

○釋曰:以“疢疾”為久病,故云“牛有久病”。險,傷也。中即里。謂角里傷也。

瘠牛之角無澤。少潤氣。○瘠,在亦反。

[疏]“瘠牛之角無澤”

○釋曰:上云疢疾謂久病,即此云“瘠”者,惟瘦瘠,非病,角則無潤澤也。

角欲青白而豐末。豐,大也。

[疏]注“豐大也”

○釋曰:凡牛角善者,按下注云“本白,中青,末豐”。

夫角之末,蹙於而休於氣,是故柔。柔故欲其埶也。白也者,埶之徵也。蹙,近也。休讀為煦。鄭司農云:“欲其形之自曲,反以為弓。”玄謂色白則埶。○夫,音扶,下皆同。戚於,子六反,注同,李又音促,又且六反,,乃老反,李又作腦。休,音煦,下同。煦,況付反,劉音休,下同。

[疏]注“蹙近”至“則勢”

○釋曰:此說角之勢也。言角之本近於,得和煦之氣於,是故柔。柔故欲其形之自曲,反是為勢也。然可以為弓,夫角色白者,則勢之徵驗也。

夫角之中,恒當弓之畏。畏也者必橈,橈故欲其堅也。青也者,堅之徵也。故書“畏”作“威”,杜子春云:“當為威。威謂弓淵。角之中央與淵相當。”玄謂畏讀如“秦師入隈”之隈。○畏,烏回反,下同。

[疏]注“故書”至“之隈”

○釋曰:此說角之堅也。子春從故書“威”,后鄭不從,而為“隈”者,威謂威儀,不得為曲中,故從隈為曲隈之義。按僖二十五年秋,秦晉伐鄀,秦人過析隈,鄭以為入隈。

夫角之末,遠於而不休於氣,是故脃。脃故欲其柔也。豐末也者,柔之徵也。末之大者,氣及煦之。○脃,七歲反。

[疏]注“末之”至“煦之”

○釋曰:此說角欲豐末之意。云“角之末,遠於於不休於氣,是故脃。脃故欲其柔也。豐末也者,柔之徵也”,則末不豐者脃,末豐則柔,柔則不脃可知,故鄭云“末之大者,氣及煦之”。

角長二尺有五寸,三色不失理,謂之牛戴牛。三色:本白,中青,末豐。鄭司農云:“牛戴牛,角直一牛。”凡相膠,欲朱色而昔。昔也者,深瑕而澤,紾而摶廉。摶,圜也。廉,瑕嚴利也。○摶,徒丸反。

[疏]“角長”至“摶廉”

○釋曰:上已相幹角,次及相膠。此云“欲朱色”,按下“鹿膠青白”已下,惟牛膠火赤,自馀非純赤,則牛膠為善矣。“紾而摶廉”者,謂有紾理而摶圜,又廉瑕嚴利。

○注“摶圜”至“利也”

○釋曰:膠之性叚,叚皆摶圜也。廉瑕二者,俱是嚴利之狀。

鹿膠青白,馬膠赤白,牛膠火赤,鼠膠黑,魚膠餌,犀膠黃。皆謂煮用其皮,或用角。餌,色如餌。

[疏]注“皆謂”至“如餌”

○釋曰:云“煮用其皮,或用角”者,經惟鹿用皮亦用角,今人鹿猶用角,自馀皆用皮。云“餌,色如餌”者,時有餌之色,故從之也。

凡昵之類不能方。鄭司農云:“謂膠善戾。”故書“昵”或作“枳”。杜子春云:“枳讀為不義不昵之昵,或為<黍刀>。<黍刀>,黏也。”玄謂枳脂膏<月直>敗之<月直>,<月直>亦黏也。○昵,女乙反,又音職。枳,音職。<黍刀>,女乙反,《爾雅》云:“膠也”,劉沈并音刃。<月直>,音職,呂、沈云:“膏,敗也。”

[疏]注“鄭司”至“黏也”

○釋曰:子春云“不義不昵”者,按隱元年,鄭大叔段為不義,莊公曰:“不義不昵,厚將崩。”彼不昵為不親兄,則昵為親近不相舍離。后鄭以為還從古書“枳”音,故轉為脂膏敗<月直>之<月直>。若今人頭發有脂膏者則謂之<月直>,<月直>亦黏也。

凡相筋,欲小簡而長,大結而澤。小簡而長,大結而澤,則其為獸必剽,以為弓,則豈異於其獸。剽,疾也。鄭司農云:“簡讀為‘扌間然登陴’之扌間”。玄謂讀如“簡札”之簡,謂筋條也。○剽,芳妙反。戚,芳昭反,或扶召反,后同。扌間,下板反,或胡簡反。陴,婢支反,劉蒲佳反,又房卑反。

[疏]“凡相”至“其獸”

○釋曰:上已相角膠,次及相筋。言此筋之獸剽疾,為弓亦剽疾,故云“豈異於其獸”也。

○注“剽疾”至“條也”

○釋曰:先鄭云“簡讀為扌間然登陴之扌間”者,讀從《左氏傳》也。義無所取。“玄謂讀如簡札之簡,謂筋條也”,竹簡一片為一札,此筋條亦有簡別,故讀從之也。

筋欲敝之敝,鄭司農云:“嚼之當孰。”○敝,婢世反,徐扶哲反。嚼,才略反。

[疏]注“鄭司”至“當孰”

○釋曰:筋之椎打嚼嚙,欲得勞敝,故云“嚼之當孰”也。

漆欲測,鄭司農云:“測讀為惻隱之惻。”玄謂惻讀如測度之測,測猶清也。○隱,本或作忄隱,同。度,徒洛反。

[疏]“漆欲測”

○釋曰:先鄭云“測讀為惻隱之惻”,此惻隱為痛切義,非漆之善狀,故后鄭以為測度之測。測,清也,從水義,取漆為良也。

絲欲沈。如在水中時色。

[疏]注“如在水中時色”

○釋曰:言“絲欲沈”,則據乾燥時色,還如在水湅之色,故云“如在水中時色”。

得此六材之全,然后可以為良。全,無瑕病。良,善也。

[疏]注“全無”至“善也”

○釋曰:“全,無瑕病”者,幹、角、膠、筋、漆、絲六材,皆令善而無瑕病,然后為善也。

凡為弓,冬析幹而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三材,膠、絲、漆。鄭司農云:“液讀為醳。”○液,音亦,下同。醳,音亦,劉、沈音釋,下同。

[疏]注“三材”至“為醳”

○釋曰:凡治弓材,各於其時。言秋合三材膠、漆、絲,則幹、角、筋須三材乃合,則秋是作弓之時,故至冬寒而定體也。鄭知三材是膠、漆、絲者,以經既言幹、角及筋,六材之中惟少膠、漆、絲,故知三材謂此也。先鄭“液”讀為“醳”者,醳是醳酒之醳,亦是漬液之義,故讀從之也。

寒奠體,奠讀為定。至冬膠堅,內之檠中,定往來體。○奠,讀為定,下同。檠,音景。

[疏]注“奠讀”至“來體”

○釋曰:檠,謂弓<木匣>。至寒膠堅而牢,故“內之檠中,定往來體”,則六弓往體來體多少者是也。

冰析灂。大寒中,下於檠中,復內之。○灂,子召反。復,扶又反。

[疏]注“大寒”至“內之”

○釋曰:十二月小寒節,大寒中,是冰盛之時,故以大寒解冰也。云“下於檠中,復內之”者,謂復加上寒奠體內之於檠中相似。但上內為定體而內,此為析灂而內之,所為有異,故別言也。

冬析幹則易,理滑致。○易,以豉反。致,直致反,下“言致”同。

[疏]“冬析幹則易”

○釋曰:自此已下,重釋上文各以其時之意。

春液角則合,合讀為洽。夏治筋則不煩,煩,亂。秋合三材則合,合,堅密也。寒奠體則張不流,流猶移也。

[疏]注“流猶移也”

○釋曰:體既定,則后用時雖張不流移,謂不失往來之體也。

冰析灂則審環,審猶定也。

[疏]注“審猶定也”

○釋曰:納之檠中,析其漆灂,其漆之灂環則定,后不鼓動,故冰析之也。

春被弦則一年之事。期歲乃可用。○被,皮寄反。

[疏]注“期歲乃可用”

○釋曰:通春被弦,則二年之事,而云一年者,據冰析灂已前為一年,春被弦是用時,不數也。

析幹必倫,順其理也。析角無邪,亦正之。○邪,似嗟反。斫目必荼。鄭司農云:“荼讀為舒,舒,徐也。目,幹節目。”○荼,音舒,下同。

[疏]注“鄭司”至“節目”

○釋曰:按《禮記·學記》云:“善問者如攻堅木,先其易者,后其節目。”是斫目必徐之義也。

斫目不荼,則及其大脩也,筋代之受病。脩猶久也。

[疏]“總目”至“受病”

○釋曰:“筋代之受病”者,以筋在弓,皆以幹為力,必須筋幹相得。今弓幹有節目,用力不得其所,則幹不用力,故筋代幹受病,以其偏用力故也。

夫目也者必強,強者在內而摩其筋,夫筋之所由幨,恒由此作。摩猶隱也。故書“筋”或作“薊”。鄭司農云:“當為筋。幨讀為‘車幨’之幨。”玄謂幨,絕起也。○幨,昌廉反,注同。

[疏]注“摩猶”至“起也”

○釋曰:此還重釋筋幹不得所之意。先鄭讀“幨為車幨之幨”者,《衛詩》云“漸車惟裳”,《昏禮》亦云“婦事亦如之有裧”,故讀從之。后鄭云“幨,絕起也”者,由絕起則廉幨然也。

故角三液而幹再液。重醳治之,使相稱。○重,直龍反。稱,尺證反,下“各稱”同。

[疏]注“重醳治之相稱”

○釋曰:或三液、再液不等者,角須三液,幹須再液,乃得相稱。

厚其帤則木堅,薄其帤則需,需謂不充滿。鄭司農云:“帤讀為‘襦有衣絮’之絮。帤謂弓中裨。”○帤,女居反。需,人兗反,下注“罷需”同。襦,劉音須,沈音襦,本亦作衤專。絮,本亦作帤,《周易》作袽,皆女居反。裨,符支反,又音卑。

[疏]注“需謂”至“中裨”

○釋曰:“需謂不充滿”者,需襦不進,故為不充滿。謂“弓中裨”者,造弓之法,弓幹雖用整木,仍於幹上裨之,乃得調適也。

是故厚其液而節其帤。厚猶多也。節猶適也。

[疏]注“厚猶”至“適也”

○釋曰:多其液者,謂角幹其裨須節適厚薄得所也。

約之不皆約,疏數必侔。不皆約,纏之繳不相次也。皆約則弓帤。侔猶均也。○數,音朔。侔,莫侯反,或亡又反。繳,不音灼。

[疏]注“不皆”至“均也”

○釋曰:“約”,謂以絲膠橫纏之,今之弓猶然。云不皆約,謂不次比為之。疏數必侔,約之多少,須稀疏必均也。

斫摯必中,膠之必均。摯之言致也。中猶均也。

[疏]“斫摯”至“必均”

○釋曰:斫幹厚薄,必調均為之。施膠亦均,不得偏厚也。自此以下,說弓之隈里施膠之事。云摩其角,謂幹不均而有高下,則摩其角。

斫摯不中,膠之不均,則及其大脩也,角代之受病。夫懷膠於內而摩其角,夫角之所由挫,恒由此作。幹不均則角蹴折也。○挫,子臥反。蹴,子六反。

[疏]注“幹不”至“折也”

○釋曰:此總釋經“角代之受病”及“角之所由挫”二事者也。

凡居角,長者以次需。當弓之隈也,長短各稱其幹,短者居簫。○隈,烏回反。

[疏]注“當弓”至“居簫”

○釋曰:云“長短各稱其幹”,復云“短者居簫”,簫謂兩頭,則長者自然在隈內可知。

恒角而短,是謂逆橈,引之則縱,釋之則不校。鄭司農云:“恒,讀為裻縆之縆。”玄謂恒讀為搄,搄,竟也。竟其角,而短于淵幹,引之,角縱不用力,若欲反橈然。校,疾也。既不用力,放之又不疾。○恒,古鄧反,又如字,下同。校,古卯反,注及下同。裻,音督。縆,古鄧反,或古登反,沈又居肯反。搄,古鄧反。

[疏]注“鄭司”至“不疾”

○釋曰:竟角而短,謂施角竟滿兩畔,而上下短於隈者也。云“是謂逆橈”者,被弦引之時,以角寬而短引之角縱,不用力,若欲反橈然,故云“引之則縱”也。“釋之則不校”者,角所以放矢,今角不用力,故釋放之不校疾也。

恒角而達,譬如終紲,非弓之利也。達謂長於淵幹,若達於簫頭。紲,弓<韋必>。角過淵接,則送矢太疾,若見紲於<韋必>矣。弓有<韋必>者,為發弦時備頻傷。《詩》云“竹<韋必>緄縢”。○辟如,音譬,下注“變辟”同,或房赤反。紲,息列反,弓<韋必>也。<韋必>,音秘,又補結反。為,于偽反。緄,古本反,劉古魂反。滕,本又作縢,徒登反。

[疏]注“達謂”至“緄縢”

○釋曰:先鄭上讀為裻縆之縆者,從俗也。此弓非直兩畔角滿,讀之為搄角,而角又上下長於淵幹,如達於簫頭。若然,則“譬如終紲”,紲,謂弓<韋必>,謂弓在<韋必>中然,非弓之利。引《詩》云“竹<韋必>緄縢”者,緄,繩。縢,系約之也。以竹為<韋必>,發弦時,裨於弓之背上,又繩橫系之,使相著。<韋必>與弓為力,備頓傷也。

今夫茭解中有變焉,故挍。鄭司農云:“茭讀為‘激發’之激。茭,謂弓檠也。校讀為‘絞而婉’之絞。”玄謂茭讀如“齊人名手足掔為骹”之骹。茭解,謂接中也。變,謂簫臂用力異。校,疾也。○茭,司農古歷反,鄭戶卯反。解,戶賣反,注同。茭讀,音交,下“茭”亦同。激,古歷反。掔,烏喚反。骹,戶卯反。臂,如字,下文同,本或作辟,一音房赤反。

[疏]“今夫”至“故校”

○釋曰:記人別起義端,故言“今夫”。言“茭解中”,謂弓隈與弓簫角接之處。云“有變”者,即異也,謂弓簫與臂用力異。異者,引之則臂中用力,放矢則簫用力。既用力異,故絞,絞,謂矢去疾也。

○注“鄭司”至“疾也”

○釋曰:先鄭讀“茭”為“激發”之“激”者,當時有激發之語,故從俗讀之。云“茭謂弓檠也”者,此據用時,輒言弓檠,於義不合,后鄭不從之。云“絞”讀為“絞而婉”之“絞”者,按昭元年《左氏傳》,虢之會,楚公子圍設服離衛,叔孫穆子曰:“楚公子美矣,君哉。”退會,子羽謂子皮曰:“叔孫絞而婉。”故讀從之。此后鄭增成其義。玄謂“茭”讀如“齊人名手足掔為骹”之“骹”者,時齊人有名手足節掔間為茭,取弓隈與簫角相接,名茭也。

於挺臂中有柎焉,故剽。挺,直也。柎,側骨。剽亦疾也。鄭司農云:“剽讀為‘湖漂絮’之漂。”○挺,敕頂反,注同,或徒冷反。柎,方輔反,下同。湖,音胡。漂,匹妙反。絮,相預反。

[疏]注“挺直”至“之漂”

○釋曰:直臂中,正謂弓把處。“有柎焉”者,謂角弓於把處兩畔有側骨。骨堅強,所以與弓為力,故剽疾也。先鄭云“剽”讀為“湖漂絮”之“漂”者,時有此語,從俗讀之。

恒角而達,引如終紲,非弓之利。重明達角之不利。變譬言引,字之誤。○引,音譬。重,直用反。撟幹欲孰於火而無贏,撟角欲孰於火而無燂,引筋欲盡而無傷其力,鬻膠欲孰而水火相得,然則居旱亦不動,居濕亦不動。贏,過孰也。燂,炙爛也。不動者,謂弓也。故書“燂”或作“朕”,鄭司農云:“字從燂。”○撟,居兆反,劉枯老反,沈古了反。燂,音潛,又音尋,或大含反。鬻,章呂反。

[疏]“撟幹”至“不動”

○釋曰:此一經,明料理幹、角、筋、膠四者,得所不得所之事。不言漆絲者,用力少,故不言也。

茍有賤工,必因角幹之濕以為之柔。善者在外,動者在內,雖善於外,必動於內,雖善,亦弗可以為良矣。茍,愉也。濕猶生也。○愉,吐侯反,或吐豆反。

[疏]“茍有”至“良矣”

○釋曰:此經說弓幹須外內皆善,不得外善內惡者也。

凡為弓,方其峻而高其柎,長其畏而薄其敝,宛之無已,應。宛,謂引之也。引之不休止,常應弦,言不罷需也。峻,謂簫也。鄭司農云:“敝讀為‘蔽塞’之蔽,謂弓人所握持者。”○畏,烏回反。敝,讀為蔽,必世反,劉又博婿反。宛,於阮反。應,應對之應,注下皆同。罷,音皮。

[疏]“凡為”至“已應”

○釋曰:“方其峻”,峻,謂簫,簫宜方為之。“而高其柎”,柎,把中,高對方,則此高者謂為柎骨,宜高為之。“長其隈”,謂柎之上下,宜長為之。“而薄其敝”,敝,謂人所握持,手蔽之處,宜薄為之。有此四善,故引之無休止而應弦,故云“宛之無已”,應謂常用而不就弦也。

下柎之弓,末應將興。末,猶簫也。興,猶動也,發也。弓柎卑,簫應弦則柎將動。○卑,劉音婢。

[疏]注“末猶”至“將動”

○釋曰:言“下柎”者,猶把骨大下,為之,由弓隈下短,故簫應弦,則將動發也。

為柎而發,必動於閷。閷接中。○閷,色界反,劉色例反,注下同。

[疏]注“閷接中”

○釋曰:此重釋上文“末應將興”。若如上為柎而發動,則接中亦動也。

弓而羽閷,末應將發。羽讀為扈,扈,緩也。接中動則緩,緩簫應弦,則角幹將發。○羽,音戶。

[疏]注“羽讀”至“將發”

○釋曰:破“羽”為“扈”者,羽於弓義無所取,故破從扈也。必知此有緩義者,以其上文云“必動於閷”,故知此云羽閷者,當從緩閷。

弓有六材焉,維幹強之,張如流水。無難易也。○易,以豉反,下同。

[疏]注“無難易也”

○釋曰:弓有六材,惟以幹為強者,以其幹外五材,當依幹而有,以幹為本,故指幹為強。“張如流水”者,以幹得所,以制五材,故張如流水無難易,無難易,則強弱得所也。

維體防之,引之中參。體,謂內之於檠中,定其體。防,深淺所止。謂體定張之,弦居一尺,引之又二尺。

[疏]注“體謂”至“二尺”

○釋曰:云“體謂內之於檠中,定其體”者,此亦謂內之檠中則往來體定,體定然后防之。防之者,鄭云“深淺所止”,若王弧之弓,往體寡,來體多,弛之乃有五寸,張之一尺五寸。夾、庾之弓,往體多,來體寡者,弛之一尺五寸,張之得五寸。唐弓、大弓,往來體若一者,弛之一尺,張之亦一尺。是防之深淺所止。云“謂體定張之,弦居一尺,引之又二尺”者,此據唐、大中者而言,馀四者,弛之張之雖多少不同,及其引之皆三尺,以其矢長三尺,須滿故也。

維角之,欲宛而無負弦。引之如環,釋之無失體,如環。負弦,辟戾也。負弦則不如環。如環亦謂無難易。鄭司農云:“讀如牚距之牚,車泲之牚。”○,直庚反,或之亮反,又詩尚反,注同,沈云或音堂,非。辟,劉必亦反,眾家皆四亦反。

[疏]注“負弦”至“之牚”

○釋曰:云“維角之”,,正也,謂置角於隈中既正。云“欲宛而無負弦”者,引之弓體不辟戾故也。云“引之如環”者,亦由無負弦故也。云“釋之無失體,如環”者,謂放矢后無失體,得如環然。先鄭云“”讀如“牚距”之“牚”,牚距,取其正也。“車牚之牚”,謂車輢之木,亦取正也。

材美,工巧,為之時,謂之參均。角不勝幹,幹不勝筋,謂之參均。量其力有三均。均者三,謂之九和。有三讀為“又參”。量其力又參均者,謂若幹勝一石,加角而勝二石,被筋而勝三石,引之中三尺。假令弓力勝三石,引之中三尺,弛其弦,以繩緩擐之,每加物一石,則張一尺。故書“勝”或作“稱”,鄭司農云:“當言‘稱’,‘謂之不參均’。”玄謂不勝,無負也。○勝,音升,下注同。被,皮寄反。擐,戶串反,劉郭大反。

[疏]注“有三”至“負也”

○釋曰:云“有三讀為又參”者,以經上文已云參均,此云三均,故宜被三為參也。上已二文參均,此文加一參均,當云又參均,故破“有”為“又”也。云“量其力,又參均者,謂若幹勝一石,加角而勝二石,被筋而勝三石,引之中三尺”者,此言謂弓未成時,幹未有角,稱之勝一石。后又按角,勝二石,后更被筋,稱之即勝三石。引之中三尺者,此據幹、角、筋三者具,總稱物三石,得三尺。若據初空幹時,稱物一石,亦三尺。更加角,稱物二石,亦三尺。又被筋,稱物三石,亦三尺。鄭又云“假令弓力勝三石,引之中三尺”者,此即三石力弓也。必知弓力三石者,當“弛其弦,以繩緩擐之”者,謂不張之,別以一條繩系兩簫,乃加物一石,張一尺,二石,張二石,三石,張三尺,則與前三幹角筋力各一石也。先鄭從古書為“稱”者,欲以不稱為不參均。后鄭不從者,此勝即彼負,此不勝即彼不負,故為不勝解之。

九和之弓,角與幹權,筋三侔,膠三鋝,絲三邸,漆三斞。上工以有馀,下工以不足。權,平也。侔,猶等也。角幹既平,筋三而又與角幹等也。鋝,钅爰也。邸斞輕重未聞。○侔,本又作牟,亦作桙,同,莫侯反,侔等也。鋝,色劣反,又音劣。邸,丁禮反,或丁計反。斞,羊主反。钅爰,音環,又于卷反。

[疏]注“權平”至“未聞”

○釋曰:此說上九和之弓,輕重相參,不可妄為加減之事。云“鋝,钅爰也”者,《尚書》云“其罰百钅爰”之等,言钅爰,此與《冶氏》言鋝,鋝與钅爰為一物,皆是六兩大半兩也。“邸斞之輕重未聞”,經既無文,故云未聞也。

為天子之弓,合九而成規。為諸侯之弓,合七而成規。大夫之弓,合五而成規。士之弓,合三而成規。材長則句少也。○合,如字,一音閤,下同。

[疏]注“材長則句少也”

○釋曰:此據角弓形不張而言。按下文及《司弓矢》,六弓為三等,王弓弧弓,往體寡來體多,當此天子弓合九成規。唐弓大弓,往來體若一,當此諸侯弓合七成規。夾弓庾弓,往體多來體寡,當此大夫之弓合五成規。於彼六弓已盡,此別云士合三成規,則六弓之外弊惡之弓。按《大射》與《鄉射》,大夫士同射五十步侯,又同用夾庾,無士用合三成規之弓。於此言之者,六弓通弊弓有四等,故弊弓暫記士而言,其實士不用合三成規之弓也。材良則句少,據王、弧及唐、大已上而言也。

弓長六尺有六寸,謂之上制,上士服之。弓長六尺有三寸,謂之中制,中士服之。弓長六尺,謂之下制,下士服之。人各以其形貌大小服此弓。

[疏]“弓長”至“服之”

○釋曰:此以弓有長短三等,人亦有長短三等,而言取其弓與人相稱之事。此上士、中士、下士,以長者為上士,次者為中士,短者為下士,皆非命士者,故鄭云“人各以其形貌大小服此弓”也。

凡為弓,各因其君之躬志慮血氣。又隨其人之情性。

[疏]注“又隨”至“情性”

○釋曰:上文據人形為弓,此據人性,故鄭云“又隨其人之情性”也。此亦與下文為目,下別以弓與志相配而言也。躬即身也,志慮據在心,血氣據言與舉動也。

豐肉而短,寬緩以荼,若是者為之危弓,危弓為之安矢。骨直以立,忿埶以奔,若是者為之安弓,安弓為之危矢。言損嬴濟不足。危、奔,猶疾也。骨直謂強毅。荼,古文舒假借字。鄭司農云“荼讀為舒”。○肉,如字,劉而樹反。埶,音勢。

[疏]注“言損”至“為舒”

○釋曰:此經以下,說君之躬與志慮弓之所宜者也。“危弓”,則夾、庾,弱者為言。“安弓”,謂王、孤之類,強者而言。若然,危矢據桓矢,安矢據殺矢者也。言“損贏濟不足”者,言豐肉寬緩是不足,則危弓濟之。危弓為贏,則以安矢損之。骨直忿埶是贏,則安弓損之。安弓是不足,則以危矢濟之。

其人安,其弓安,其矢安,則莫能以速中,且不深。故書“速”或作“數”,鄭司農云:“字從速。速,疾也。三舒不能疾而中,言矢行短也,中又不能深。”○中,丁仲反,注及下同。數,音朔,同。

[疏]注“故書”至“能深”

○釋曰:上文以安危損益,即於射事為可。此三安而無損益,故不可。

其人危,其弓危,其矢危,則莫能以愿中。愿,愨也。三疾不能愨而中,言矢行長也。長謂過去。○愿,音原,一音元。愨,苦角反。

[疏]注“愿愨”至“過去”

○釋曰:此三危亦無損濟,故亦不可也。云“三疾不能愨而中,言矢行長也。長謂去”者,危弓危矢,謂夾、庾、恒矢之等,皆射遠,兼人且危躁,故矢行長過去也。

往體多,來體寡,謂之夾、臾之屬,利射侯與弋。射遠者用勢。夾、庾之弓,合五而成規。侯非必遠,顧執弓者材必薄,薄則弱,弱則矢不深中侯,不落。大夫士射侯,矢落不獲。弋,繳射也。故書“與”作“其”,杜子春云:“當為與。”○夾,古洽反,劉古協反。臾,音庾。射,食亦反,注下除“繳射”、“大射”、“小射”、“用射”外皆同。獲,相檗反。繳射,諸若反。

[疏]注“射遠”至“為與”

○釋曰:六弓兩兩相將,下文王弓不言弧弓,唐弓不言大弓,故言“之屬”。今此夾、庾并言,亦云“之屬”者,夾、庾雖并言,以夾、庾其類非一,故亦云之屬也。云“射遠者用埶”者,謂審曲曲勢,夾庾反張多,隨曲埶向外,弱則射遠,不能深,則近亦不深,故射近侯用之。故鄭云“侯非必遠,故執弓者材必薄,薄則弱,弱則矢不深中侯,不落”者,謂弓射遠,以其材弱,縱射近,亦不深,故近侯矢但不落也。云“大夫士射侯,矢落不獲”者,按《大射》云:“中離維綱,揚觸捆復,君則釋獲,眾則否。”大夫上矢落侯不獲,故不得用,是唐、大之等也。云“弋,繳射也”者,按《司弓矢職》云:“夾弓、庾弓,以授射犴侯、鳥獸者。”犴侯、鳥獸,則射侯與弋也。按彼注:“近射用弱弓,則射大侯者用王、弧,射參侯者用唐、大矣。”如是,君用王、弧射大侯,大夫用唐、大射參侯,士用夾、庾射豹侯。若然,此大夫與士同用夾、庾射近侯者,據天子之臣多,則三公、王子為諸侯者射熊侯,卿大夫士同射豹侯也。若然,射七十步侯用唐、大,其遠中侯亦不落也。

往體寡,來體多,謂之王弓之屬,利射革與質。射深者用直,此又直焉,於射堅宜也。王弓合九而成規,弧弓亦然。革謂干盾。質,木椹。天子射侯亦用此弓。《大射》曰:“中離,維綱,揚觸,梱復,君則釋獲,其馀則否。”○椹,張林反。梱,苦本反。

[疏]注“射深”至“則否”

○釋曰:言“王弓之屬”,則之屬中,弧弓及王弧之輩類也。云“利射革與質”,此即《司弓矢職》云:“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質者”,亦一也。云“天子射侯亦用此弓”,不言者,舉射革與質,有上文“弱弓射近”可參,故不言可知也。“《大射》曰:中離,維綱,揚觸,梱復”,中謂中侯,離猶過也,麗也。維謂侯射與左右舌一幅,兩相反角,亦以綱維持之,而系於柱。綱謂左右舌上畔下畔,以一大綱繩,各系於其柱上,以持侯。其綱皆出布幅一尋,謂之為綱。“揚觸,梱復”者,矢高揚而過侯。彼注云“揚觸”者,謂中他物,揚而觸侯也。梱復,謂矢至侯,不著而還復。復,反也。如此五者,君則釋獲,其馀則否。則臣不得獲,惟中乃可又獲。

往體來體若一,謂之唐弓之屬,利射深。射深用直。唐弓合七而成規,大弓亦然。《春秋傳》曰:“盜竊寶玉大弓。”

[疏]注“射深”至“大弓”

○釋曰:唐弓之外仍有大弓,故云“之屬”也。按《司弓矢職》云:“唐弓、大弓,以授學射者、使者、勞者。”此不言者,亦各舉一邊而言,兼有彼事可知。言“射深用直。唐弓合七而成規”者,則王、弧之弓亦射深用直。唐、大合七成規,則王、弧之弓射深可知。引《春秋》者,定八年《公羊傳》文。彼以陽虎為盜竊寶玉大弓。彼《公羊》云:“寶者何?璋判,白弓繡質。”引之者,證大弓同也。

大和無灂,其次筋角皆有灂而深,其次有灂而疏,其次角無灂。大和,尤良者也。深,謂灂在中央,兩邊無也。角無灂,謂隈里。

[疏]“大和”至“無灂”

○釋曰:大和,謂九和之弓,以其六材俱善尤良,故無漆灂也。“其次筋角皆有灂而深”者,筋在背,角在隈,皆有灂。但深在其中央,兩邊無也。“其次有灂而疏”者,以上參之,此謂兩邊亦有,但疏之,不皆有也。“其次角無灂”,謂隈里無灂,蕭與及背有之。

合灂若背手文。弓表里灂合處,若人合手背,文相應。鄭司農云:“如人手背文理。”○背,補內反,注同。

[疏]注“弓表”至“文理”

○釋曰:言“合灂”者,謂弓表里灂漆相合之處,若人合手背上文理相應。

角環灂,牛筋蕡灂,麋筋斥蠖灂。蕡,枲實也。斥蠖,屈蟲也。○環,如字,又戶串反。蕡,扶文反,注同。斥,音尺,蠖,枉縛反,又於郭反。枲,絲子反。

[疏]注“蕡枲”至“蟲也”

○釋曰:此說弓表及弓里灂故也。“角環灂”,謂隈里灂文如環然。“牛筋蕡灂”者,此說弓背用牛筋之漆,如麻子文。若用麋,其灂文如斥蠖文。云“蕡,枲實”者,枲乃牡麻無實,而云蕡,枲實,舉其類爾,若簞笥然也。“斥蠖,屈蟲”者,《易》云“斥蠖之屈,以求信”是也。

和弓毄摩。和猶調也。毄,拂也。將用弓,必先調之,拂之,摩之。《大射禮》曰:“小射正授弓,大射正以袂順左右隈,上再下一。”○上,時掌反。

[疏]注“和猶”至“下一”

○釋曰:引《大射》云“大射正以袂順左右隈”者,以左手橫執之時,上隈向右,下隈向左,而上再下一,拂去塵,乃授與君。《大射》雖不言調,亦調可知也。

覆之而角至,謂之句弓。句於三體,材敝惡,不用之弓也。覆,猶察也,謂用射而察之。至,猶善也。但角善,則矢雖疾而不能遠。○覆,孚服反,下皆同。句,劉力具反,沈音鉤。善,本或作譱,音善,下同。

[疏]注“句於”至“能遠”

○釋曰:此以下論弓有六材,角、幹、筋用力多,特言之。若三者全善,則為尤良,若一善者為敝,二善者為次。今此先察一善者至,謂若馀幹、筋不善,直角善,可以為句弓。云“句於三體,材敝惡,不用之弓也”者,謂不入上三文所用之內。言“矢雖疾不能遠”者,上云射遠用埶,埶是弱弓而射遠。但此句弓為弱於彼,雖疾不能射遠也。

覆之而幹至,謂之侯弓。射侯之弓也。幹又善,則矢疾而遠。

[疏]注“射侯”至“而遠”

○釋曰:此察次弓,此非直角至,兼幹善,謂之射侯之弓。則上夾、庾利近射與弋,言矢疾而遠,對上句弓疾而不遠,不及侯者也。

覆之而筋至,謂之深弓。射深之弓也。筋又善,則矢既疾而遠,又深。

[疏]注“射深”至“又深”

○釋曰:此弓三善者也。按上文唐、大射深,則王、弧三善亦射深可知,舉中以見上者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