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周禮註疏》——鄭玄 註 / 賈公彥 疏

◎地官司徒第二

[疏]《鄭目錄》云:“象地所立之官。司徒主眾徒。地者載養萬物,天子立司徒掌邦教,亦所以安擾萬民。”

○釋曰:既言象地所立,則此六十官皆法地,與《天官》言象天義異矣。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

[疏]釋曰:六官皆有此敘者,欲見六官所主雖異,以為民極是同故也。

乃立地官司徒,使帥其屬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擾邦國。教所以親百姓,訓五品。有虞氏五,而周十有二焉。擾亦安也,言饒衍之。

[疏]“乃立”至“邦國”

○釋曰:此經所云為立官之意,六官亦同有此語,唯地官司徒與安擾之字不同,欲見所主雖曰有殊,佐王之事是一故也。

○注“教所”至“衍之”

○釋曰:云“教所以親百姓”者,案《尚書·舜典》云:“帝曰:契,百姓不親,五品不遜,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寬。”彼舜欲使契布五教,親百姓,遜五品,是鄭君所取義也。但五教據所施而言,五品據人品列有五,所從言之異,其義一也。云“有虞氏五而周十有二焉”者,有虞氏五,即《舜典》所云“敬敷五教”,又文十八年云“舜臣堯,舉八元,使敷五教于四方,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是也。而周十有二者,據《司徒》之職云“一曰以祀禮教敬”以下是也。案成王《周官》云“司徒敷五典,擾兆民”,則周亦有五教,而云至周十有二者,鄭據此《周禮》之文,言十二以對於虞,其實五中雖不含十二,亦含有五。云“擾亦安也,言饒衍之”者,以言饒益衍長,亦是安義。以其民為邦本,不安則散,特須安而復,安故云擾亦安也。案:《天官》教典,鄭注擾為馴者,以其司徒主教,教使馴順,馴亦是安之義也。

教官之屬:大司徒,卿一人;小司徒,中大夫二人;鄉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師,長也。司徒掌六鄉,鄉師分而治之,二人者共三鄉之事,相左右也。○鄉師,音香,下以意求之。長,丁丈反,后皆同。左,音佐。右,音又。

[疏]“教官”至“十人”

○釋曰:上經說立官之意,此經說立官尊卑相副貳。云“教官之屬”者,自此以下至槁人,總六十官,皆是教官之屬。若然,教官總目於下也。云大司徒卿一人,六命;小司徒中大夫二人,四命;鄉師下大夫四人,與小司徒同四命,分為中下;上士八人,三命;中士十有六人,再命;旅下士三十有二人,一命。自此已上皆得王命,謂之王臣。以卑佐尊,尊少卑多,各與上一倍。云府六人,主藏文書,史十有二人,主作文書,胥十有二人,為什長,徒百有二十人,給徭役。此四者皆不得王命,官長所自辟除者也。

○注“師長也”至“右也”

○釋曰:此鄉師,司徒之考,謂之鄉師者,謂佐司徒主六鄉。亦與在下民臣為長,故云“師,長也”。云“司徒掌六鄉”者,案:下云“鄉老二鄉則公一人”已下是主六鄉之事。云“鄉師分而治之”者,以其鄉師佐司徒主六鄉,故言分而治之。以鄉有六,其人有四,故二人共三鄉。云“相左右”者,左右,助也。以其二人共主三鄉,不得各專其鄉事,故相助而已。

鄉老,二鄉則公一人。鄉大夫,每鄉卿一人。州長,每州中大夫一人。黨正,每黨下大夫一人。族師,每族上士一人。閭胥,每閭中士一人。比長,五家下士一人。老,尊稱也。王置六鄉,則公有三人也。三公者,內與王論道,中參六官之事,外與六鄉之教,其要為民,是以屬之鄉焉。州、黨、族、閭、比,鄉之屬別。正、師、胥,皆長也。正之言政也。師之言帥也。胥,有才知之稱。《載師職》曰:“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司勛職》曰:“掌六鄉之賞地。”六鄉地在遠郊之內,則居四同。鄭司農云:“百里內為六鄉,外為六遂。”○比,毗志反,徐扶二反,注下同。稱,尺證反,下同。為民,于偽反。帥,所類反。

[疏]“鄉老”至“下士一人”

○釋曰:鄉老者,謂三公。案《下曲禮》,三公於諸侯曰天子之老。此鄭注云“老尊稱”,未必是年老。二鄉則公一人者,在朝三公八命,即《典命》云“三公八命”是也。分陜而治則九命,則《大宗伯》云“九命作伯”是也。“鄉大夫每鄉卿一人”者,六鄉則卿六人,各主一鄉之事,然總屬司徒,非六官典兼鄉大夫。知者,以鄭注《大司馬》云:“軍吏選於六官六鄉之吏為之”,既六官六鄉并言,故知別置。“州長每州中大夫一人”者,每鄉有五州,州長以中大夫為之,亦四命。“黨正每黨下大夫一人”者,五黨為州,黨正使下大夫為之,亦四命。“族師每族上士一人”者,五族為黨,族師使上士一人為之,亦三命。“閭胥每閭中士一人”者,四閭為族,巷門為閭。胥,有才智之稱,閭胥使中士一人為之,亦再命。“比長五家下士一人”者,五比為閭,比長使下士一人為之,亦一命。特言五家者,明閭胥已上至鄉皆有家數,故其職云:“五家為比,五比為閭,四閭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從少至多,故於比言五家為本也。

○注“老尊”至“六遂”

○釋曰:言“老尊稱也”者,以其天子所父事三老者同名,故云老尊稱也。云“王置六鄉則公有三人也”者,於《周禮》不見公之人數,六鄉之數,《周禮》有其文,此經云二鄉則公一人,明知公有三人。案:成王《周官》“立太師太傅大保,茲惟三公”,亦是公有三人之事。云“三公者內與王論道”者,成王《周官》云:“茲惟三公,論道經邦。”《考工記》云:“坐而論道謂之王公。”鄭雖言天子諸侯公中亦含三公,是其內與王論道也。云“中參六官之事”者,案《書傳》云:“天子三公,一曰司徒公,二曰司馬公,三曰司空公。”彼注云:“《周禮》,天子六卿,與大宰、司徒同職者則謂之司徒公,與宗伯、司馬同職者則謂之司馬公,與司寇、司空同職者則謂之司空公。一公兼二卿,舉下以為稱。”是其中參六官之事。云“外與六鄉之教”,即此經是也。云“其要為民,是以屬之鄉焉”者,三公無正職,是以三百六十官之中不見三公之任,唯此六鄉之內而言三公,故云屬之鄉焉。不言三孤者,以其佐公論道,三公有事之所亦有三孤,故不言之。云“州黨族閭比鄉之屬別”者,五者皆屬於鄉而名號有別也。云“正、師、胥皆長也”者,自州已下至比長五官,州比自稱長矣。唯有黨正、族師、閭胥不言長,故鄭云正師胥皆長也。云“正之言政也”者,取施政教者先自正故也。云“師之言帥也”者,以其帥領百家,故言帥也。云“胥有才智之稱”者,此釋閭胥以其有才智,故為中士,以領一閭。雖不稱長,亦有長義。引《載師職》云賞田任遠郊之地,又引《司勛職》言掌六鄉之賞地者,欲見賞地在六鄉之中,同在遠郊之內。云“六鄉地在遠郊之內則居四同”者,案:《司馬法》“王城百里為遠郊”,於王城四面,則方二百里開方之,二二如四,故云居四同。言此者,破賈、馬六鄉之地在遠郊五十里內,五十里外置六遂。鄭司農云“百里內為六鄉外為六遂”者,司徒掌六鄉,在百里內,上以釋訖百里外為六遂。以其遂人掌六遂,案《遂人職》云“掌邦之野”,郊外曰野,故知百里外為六遂。

封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六十人。聚土曰封,謂壝堳埒及小封疆也。○堳,音眉。埒,音劣。疆,居良反。

[疏]“封人”至“十人”

○釋曰:封人在此者,以其掌設王之社壝及畿封。又大司徒設社稷壝相左右,故在地官而為職首也。胥徒多者,以其畿封事廣故也。

鼓人,中士六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疏]“鼓人”

○釋曰:鼓人在此者,以其主教六鼓四金,以是教官,故在此也。

舞師,下士二人,胥四人,舞徒四十人。舞徒,給繇役能舞者以為之。○繇,音遙。

[疏]“舞師”至“十人”

○釋曰:舞師在此者,以其主教野人之舞,亦是教官之類故也。若然,樂師亦教舞,不在此者,彼教國子學樂,必須合於禮,故入春官也。

○注“舞徒”至“為之”

○釋曰:馀官直言徒,此官徒言舞者,徒是給繇役之人,今兼云舞,即徒中使能舞者以充徒數也。

牧人,下士六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六十人。牧人,養牲於野田者。《詩》云:“爾牧來思,何蓑何笠,或負其餱,三十維物,爾牲則具。”○牧,牧養之牧,徐音目。何,胡可反,又音河,下同。蓑,素禾反。笠,音立。餱,音侯,乾食。

[疏]“牧人”至“十人”

○釋曰:牧人在此者,以其掌牧六牲以供祭祀,亦是地事故也。

○注“牧人”至“則具”

○釋曰:鄭云“養牲於野田”者,對充人養牲於國中。又云“《詩》曰”者,謂《無羊》詩,美宣王之事也。爾宣王牧人來之時,荷揭蓑之與笠,蓑所以御雨,笠所以御暑。或負其餱糧也。三十唯物,物,色也。異毛色者三十,爾宣王牲則備矣。引之者,以證牧人牧六牲之事也。

牛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主牧公家之牛者。《詩》云:“誰謂爾無牛,九十其犉。”犉者九十,其馀多矣。○犉,而純反,一音而專反,黃牛黑唇曰犉。

[疏]注“主牧”至“多矣”

○釋曰:主牧公家之牛者亦是地事,又鄭下注云“牛能任載地”之類,故在此也。“《詩》云”者,亦《無羊》詩。言誰謂爾宣王無牛,九十其犉。黃牛黑唇曰犉。云“犉者九十,其馀多矣”者,證經牛多,故徒有二百人牧之也。

充人,下士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充猶肥也,養系牲而肥之。

[疏]“充人”至“十人”

○釋曰:祭祀之牲,本以諸官堪入祭祀者,送付牧人,至祭前三月,選入充人芻之,使之肥充。故其職云“祀五帝則系于牢,芻之三月”,故與牧人連類在此也。

載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六十人。載之言事也,事民而稅之。《禹貢》曰“冀州既載”。載師者,閭師、縣師、遺人、均人官之長。

[疏]“《載師》”至“十人”

○釋曰:案其職云:“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皆是土地之事,故在此。

○注“載之”至“之長”

○釋曰:鄭知“事民而稅之”者,案其職上云任土之法,下云近郊什一之等,是其任民而稅之者也。云《禹貢》曰“冀州既載”,引之者,彼是禹治洪水,訖事而稅之,引之證此事民之類也。云“載師者,閭師縣師遺人均人官之長”者,以其閭師、縣師徵斂之官,所斂之賦有入遺人者,均人主當地守地職,皆與載師事通,故載師與之為長。

閭師,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主徵六鄉賦貢之稅者。鄉官有州、黨、族、閭、比,正言閭者,徵民之稅宜督其親民者。凡其賦貢入大府,穀入倉人。

[疏]注“主徵”至“倉人”

○釋曰:知“主徵六鄉賦貢之稅”者,案其職云“任農以耕事,貢九穀,任圃以樹事,貢草木”。六鄉之內有二十五家為閭,今以閭為名,故知閭師主徵六鄉賦貢者也。云“鄉官有州、黨、族、閭、比,正言閭者,徵民之稅宜督其親民者”,鄉官有五者之名,正取二十五家為閭以為徵斂之官號者,徵民之稅,恐不能細委其民,故以近民之官為號。云“凡其賦貢”者,此貢非是大宰九貢,正是九職之貢,即其職云“任農以耕事貢九穀”之類是也。此云賦,謂大宰九賦之內,則國中四郊二者是也。故其職云“掌國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數”。又云“凡無職者出夫布”,是其九職之內,故云“凡其賦貢入大府”,故《大府職》云:“掌九賦九貢九功之貳,以受其貨賄之入焉。”云“穀入倉人”者,案《倉人》云“掌粟入之藏”,故知穀入倉人也。

縣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主天下土地人民已下之數,徵野賦貢也。名曰縣師者,自六鄉以至邦國,縣居中焉。鄭司農云:“四百里曰縣。”

[疏]注“主天”至“曰縣”

○釋曰:“主天下土地人民已下之數”者,案其職云“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辨其夫家六畜車輦”,是其主天下土地人民已下之數。人民之外,仍有六畜車輦,故言已下。云“徵野賦貢也”者,案其職云“以歲時徵野之賦貢”。郊外曰野,以其二百里外至邦國,以其地廣,縣師徵之,旅師斂之,徵斂別官。百里之內六鄉之中,閭師徵之,閭師斂之,以其地狹,徵斂同官。又云“名曰縣師者,自六鄉以至邦國,縣居中焉”,自百里以至邦國分為五等,二百里曰甸,三百里曰稍,四百曰縣,五百曰都,畿外邦國,是其縣居中焉。以其徵外內之賦,舉中為名。鄭雖言自六鄉,六鄉仍舊郊內,據六鄉已外而言。鄭司農云“四百里曰縣”者,據《載師職》小都任縣地,在四百里中,故云四百里曰縣。此縣師與閭師并在此者,以其徵斂地稅,故與載師連類在此。

遺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鄭司農云:“遺讀如《詩》曰‘棄予如遺’之遺。”玄謂以物有所饋遺。○遺人,維季反,注“饋遺”同,司農音維。

[疏]“遺人”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邦之委積以待施惠”,故與徵斂之官連類在此。注“鄭司”至“饋遺”

○釋曰:先鄭云“遺讀如《詩》曰棄予如遺之遺”者,此《小雅·谷風》詩。彼謂朋友道絕,相棄如遺忘物。“玄謂以物有所饋遺”者,此是將物與人,非是遺忘之事,故不從先鄭也。

均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均猶平也。主平土地之力政者。

[疏]“均人”至“十人”

○釋曰:均人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職”,皆是均地之事,故在此。

○注“均猶”至“政者”

○釋曰:知“平土地之力政”者,案其職均地職已下更有均人民牛馬車輦之力政,是其平土地力政者也。

師氏,中大夫一人,上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師,教人以道者之稱也。保氏、司諫、司救官之長。鄭司農云:“《詩》云:楀維師氏。”○楀,俱禹反。

[疏]“師氏”至“十人”

○釋曰:師氏在此者,以其主教,與地官掌十二教同,故亦在此。以其教國子有道藝,故使中大夫尊官為之也。其徒百有二十人者,以其國子人多,使役處眾,故其徒多矣。

○注“師教”至“師氏”

○釋曰:案其職云“以三德教國子,一曰至德,以為道本”,是其教人以道者為稱也。云“保氏、司諫、司救官之長”者,以其保氏佐師氏教國子,以其司諫諫萬民,司救救萬民,皆是教之義,故師氏與為長。鄭司農云“《詩》云楀惟師氏”者,此《詩·小雅》剌幽王之詩。其臣氏曰楀者,惟作師氏之官。引之者,證與此師氏同也。

保氏,下大夫一人,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保,安也,以道安人者也。《書敘》曰:“周公為師,召公為保,相成王,為左右。”圣賢兼此官也。○召,上照反。相,息亮反。

[疏]“保氏”至“十人”

○釋曰:保氏在此者,以其佐師氏教國子,亦是教官,故在此。既與師氏同教國子,官與府史別者,以其教國子雖同,館舍別所,故置官有異。

○注“保安”至“官也”

○釋曰:云“以道安人者也”者,人則是國子也。案其職云“掌教國子以道”,人有道則安,故云以道安人者也。此師氏、保氏皆稱氏者,案鄭下注云“官有世功則以官族”,此二官父祖以來皆以道教國子,世為師氏、保氏之官,則賜之以氏,曰師氏、保氏。自此已下官稱氏者皆此類也。云“《書敘》曰,周公為師,召公為保,相成王為左右”者,此是《尚書·君奭》篇敘。云“圣賢兼此官也”者,召公為賢,周公為圣,此二人為三公,分陜。以其周公圣,下兼此師氏官,召公為賢,下兼此保氏官,故云圣賢兼此官。此鄭君之意,謂三公之號無師保之名,兼此二官得師保之稱。《鄭志》趙商問:“案成王《周官》,立大師、大傅、大保,茲惟三公。即三公之號,自有師保之名。成王《周官》,是周公攝政三年事,此《周禮》是周公攝政六年時,則三公自名師保,起之在前,何也?”鄭答曰:“周公左,召公右,兼師保,初時然矣。”若如此解,周公兼師在成王《周官》前,故成王《周官》稱三公為大師、大傅、大保。若然,大傅者,畢公為之,兼世子之官,故稱大傅。是以《文王世子》云“大傅在前,少傅在后”。若孔君之義,三公之號自名師保,不由兼師氏保氏。

司諫,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諫猶正也,以道三人行。○行,下孟反。

[疏]“司諫”至“十人”

○釋曰:司諫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糾萬民之德,勸之朋友,正其行而強之道藝”,此官則主諫萬民,亦是教之義。此官徒二十人,無胥者,以得徒則了,不假長師。上下文有徒無胥者,皆此類,故無胥也。

○注“諫猶”至“行人”

○釋曰:鄭訓諫為正,言以道正人行者。案其職云正其行,故鄭就而解之。

司救,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救猶禁也,以禮防禁人之過者也。

[疏]注“救猶禁也以禮防禁人之過者也”

○釋曰:案其職云:“掌萬民之邪惡過失而誅讓之,以禮防禁而救之。”是其以禮防禁人之過者。亦是教之類,故在此。

調人,下士二人,史二人,徒十人。調猶和合也。

[疏]“調人”

○釋曰:言調人者,鄭云“調猶和合也”,人相殺傷,共其難者,此調人和合之。在此者,會赦之后,設教使之相避。是教官之類,故在此。

媒氏,下士二人,史二人,徒十人。媒之言謀也,謀合異類,使和成者。今齊人名麹<麥夬>曰媒。○媒,劉音梅。麹,起六反。<麥夬>,魚列反,又五結反,徐去穢反。

[疏]“媒氏”至“十人”

○釋曰:媒氏在此者,《集略》云:“配儷男女,取地道生息”,故在此也。

○注“媒之”至“曰媒”

○釋曰:言“謀合異類,使和成者”,異類謂別姓,三十之男,二十之女,和合使成昏姻。云“今齊人名麹<麥夬>曰媒”者,麹<麥夬>和合得成酒禮,名之曰媒。言此者,欲見謀合異姓得名為媒之意。

司市,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吏八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司市,市官之長。

[疏]“司市”至“十人”

○釋曰:案其職云“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其事治教,即教官之類,又市以聚人,猶地之容眾,故在此。以其市官之長,經紀事大,故使下大夫尊官為之也,屬官及胥徒又眾也。

○注“司市市官之長”

○釋曰:市官,謂質人已下至泉府,司市與之為長也。

質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質,平也。主平定物賈者。○賈,音嫁,下“物賈”及“賈八人”同。

[疏]“質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鄭彼注“成,平也”,此注“質,平也,主平定物賈者”,故亦與司市連類在此。

廛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故書“廛”為“壇”。為壇杜子春讀壇為廛,說云“市中空地”。玄謂廛,民居區城之稱。○廛,宜連反,徐長戰反。

[疏]“廛人”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斂市之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五種之泉,入于泉府,故與司市連類在此也。

○注“故書”至“之稱”

○釋曰:子春讀壇為廛,不從故書,於義是也。又說云市中空地以解廛,則於義非也,故后鄭不從。“玄謂廛民居區域之稱”者,見《遂人》云“夫一廛田百畝”及《載師》“廛里任國中之地”,皆是民之所居區域。又其職有廛布,謂貨賄停儲邸舍之稅,即市屋舍,名之為廛,不得市中空地。

胥師,二十肆則一人,皆二史。賈師,二十肆則一人,皆二史。司虣,十肆則一人。司稽,五肆則一人。胥,二肆則一人。肆長,每肆則一人。自胥師以及司稽,皆司市所自辟除也。胥及肆長,市中給繇役者。胥師領群胥,賈師定物賈,司暴禁暴亂,司稽察留連不時去者。○賈,音古。辟,必亦反,徐方歷反。

[疏]“胥師二十肆則一人皆二史”

○釋曰:自胥師至司稽,皆是府史之類,非是命士已上。其職云“平其貨賄”。胥者,有才智之稱。師,長也。肆謂行列。胥師二十肆則一人,皆有二史副之,助作文書。○“賈師”至“每肆則一人”

○釋曰:賈師,知物賈者,其職云:“凡國之賣儥,各師其屬而嗣掌其月。”亦二十肆則一人,亦二史副之。司虣,司猶主也。主在市虣亂。十肆則一人。司稽,司,主也。主在市稽留之人不時去者。五肆則一人。“胥,二肆則一人”者,此謂市中給繇役少有才智者,屬胥師。肆長謂行頭,每肆則一人,亦是市中給繇役者。

○注“自胥”至“去者”

○釋曰:知胥師及司稽皆司市所自辟除者,以其胥師越賈師等領群胥,則知胥師等并非官。賈師與胥師同二十肆則一人二史,賈師非官,明胥師亦非官也,故知皆司市所自辟除也。又知胥及肆長是給繇役者,以其司稽已上是府史之類,明此二者與胥徒同是給繇役者也。又知胥師領群胥者,以其同名為胥,二肆則一人,其數眾多,明有所屬,故一胥為胥師所領也。

泉府,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賈八人,徒八十人。鄭司農云:“故書泉或作錢。”

[疏]“泉府”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以市之征布”,故與司市連類在此。

○注“鄭司”至“作錢”

○釋曰:泉與錢,今古異名,故后鄭引之,得通一義。

司門,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每門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司門若今城門校尉,主王城十二門。○校,胡孝反。

[疏]“司門”至“徒四人”

○釋曰:司門在此者,案其職云:“正其貨賄,凡物犯禁者舉之”,以其掌貨賄,與司市相連,故亦在此。

○注“司門”至“二門”

○釋曰:案經有每門下士二人,據在門開閉者。此司門,鄭云若今城門校尉,則是都司總監十二門官,故舉漢法況之。知王城有十二門者,案《匠人》云“營國九里,旁三門”,四面各三門,是有十二門。鄭注云:“十二門以通十二子”,十二子則十二辰也。

司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每關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關,界上之門。

[疏]“司關”至“徒四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國貨之節以連門市”,故同與市連類在此。此司關亦是總撿校十二關,所司在國內。下云“每關下士二人”者,自在關門關閉。

○注“關界上之門”

○釋曰:王畿千里,王城在中,面有五百里,界首面置三關,則亦十二關,故云關界上門也。

掌節,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節猶信也,行者所執之信。

[疏]“掌節”至“十人”

○釋曰:案其職云:“掌守邦節,辨其用”,在此者,以其節連於門市,故亦連類在此。

○注“節猶”至“之信”

○釋曰:案其職云:“邦國之使節,山國虎節。”凡節者皆行道所用,無節者不達,有節乃得行,故云“行者所執之信”。

遂人,中大夫二人;遂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遂人主六遂,若司徒之於六鄉也。六遂之地,自遠郊以達于畿,中有公邑、家邑、小都、大都焉。鄭司農云:“遂謂王國百里外。”

[疏]“遂人”至“十人”

○釋曰:遂人主六遂,如司徒主六鄉,但官卑校一節。司徒六命卿一人,小司徒中大夫二人,鄉師下大夫四人。此遂人中大夫二人,當小司徒處,遂師下大夫四人,當鄉師處,但無六命卿一人。以其六鄉為正,六遂為副,故尊卑不同。以主事相似故,上士已下其數與司徒同。自此已下至旅師,皆是地事,故在此。

○注“遂人”至“里外”

○釋曰:鄭知“遂人主六遂,若司徒之於六鄉”者,既名遂人,下文承以遂大夫遂官之等,似若大司徒下即有鄉大夫鄉官之等,故知遂人主六遂若司徒之於六鄉也。云“六遂之地自遠郊以達于畿”者,案其職云“遂人掌邦之野”,下文“以達于畿”,是其義也。云“中有公邑家邑小都大都焉”,但六遂之地,只在二百里內亦有公邑,故《載師職》云“公邑之田任甸地”,其公邑,自二百里以出至五百里皆有焉。家邑,大夫采地,在稍地三百里。小都,卿之采地,在縣地四百里。大都,三公王子弟,在疆地五百里。故《載師職》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疆地。”遂人雖專六遂,以其言掌野,郊外曰野,大總之言,以言達于畿,故知兼掌此等焉。鄭司農云“遂謂王國百里外”者,以其在二百里中,故知百里外。

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縣正,每縣下大夫一人。鄙師,每鄙上士一人。酂長,每酂中士一人。○酂,作管反。里宰,每里下士一人。鄰長,五家則一人。縣、鄙、酂、里、鄰,遂之別屬也。

[疏]“遂大”至“則一人”

○釋曰:此遂大夫於六遂各主一遂,以鄉大夫各主一鄉,但遂大夫已下,其官皆卑於鄉官,命數皆減一等。是以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不使鄉為之。差次至鄰長,五家則一人者,是不命之士為之。其鄉內比長亦五家一人,彼使下士為之。

○注“縣鄙”至“別也”

○釋曰:以其鄰長已上至縣正,皆屬於遂大夫,故言遂之屬別,與上文州黨族閭比鄉之屬別相似。

旅師,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主斂縣師所徵野之賦穀者也。旅猶處也。六遂之官,里宰之師也。正用里宰者,亦斂民之稅宜督其親民。

[疏]“旅師”至“十人”

○釋曰:六鄉之內所有賦稅,閭師徵之,閭師斂之。此二百里以外至五百里,其地廣,故縣師徵之,旅師斂之。徵斂別官,故官屬與胥徒多也。

○注“主斂”至“親民”

○釋曰:案其職云“掌聚野之鋤粟屋粟間粟”,言野,故知主斂縣師所徵野之賦穀者也。云“旅猶處也,六遂之官里宰之師也”者,里訓為居,旅者眾也,眾之所處即與里義同,故鄭云里宰之師也。遂官之內縣鄙已下,正用里宰為徵斂之官名者,亦是斂民之稅,宜督其親民。若似六鄉之中取閭名為徵斂之官,故鄭云“亦”,謂亦閭師也。

稍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主為縣師令都鄙丘甸之政也。距王城三百里曰稍。家邑、小都、大都自稍以出焉。○為,于偽反。甸,繩正反,又如字。

[疏]“稍人”至“有二人”

○釋曰:其官在此者,其職云“掌令丘乘之政令”,音丘乘,即三等采地也,故與縣師、遂人等連類在此。

○注“主為”至“出焉”

○釋曰:云“主為縣師令都鄙丘甸之政也”者,案其職云“若有會同師田行役之事,則以縣師之法”,故云主為縣師令都鄙丘甸之政也。云“距王城三百里曰稍”者,案《載師》,家邑任稍地在三百里內,故知三百里曰稍。云“家邑小都大都自稍以出焉”者,以其家邑在三百里,小都在四百里,大都在五百里,從三百里向外,故言自稍以出。

委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主斂甸稍芻薪之賦,以共委積者也。○委,烏偽反,注同。

[疏]注“主斂”至“者也”

○釋曰:案其職云“掌斂野之賦斂薪芻,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故鄭云“主斂甸稍薪芻之賦”。共與遺人,在道以供賓客,故云“以供委積者也”。亦與徵斂之官連類在此。

土均,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均猶平也。主平土地之政令者也。

[疏]“土均”至“十人”

○釋曰:土均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平土地之政,均地守,均地事,均地貢”,并是徵斂土地之事,故在此宜也。

○注“均猶”至“者也。”

○釋曰:案其職云“掌平土地以均地守”,故云均猶平也,是主平土地之政令也。

草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草,除草。

[疏]“草人”

○釋曰:草人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為之種”,又云“凡糞種,骍剛用牛”之等,皆是土地之事,故在此宜也。案其職唯有糞種之文,無殺草之事,鄭云“草,除草”者,無糞種者,殺草然后種之。職雖不言殺草,名為草人,明知除草,故鄭云除草也。

稻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疏]“稻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稼下地”,又云“澤草所生,種之芒種”,是土地之事,故在此。胥徒多者,以其并遣營種稻田。

土訓,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鄭司農云:“訓讀為馴,謂以遠方土地所生異物告道王也。《爾雅》云:訓,道也。”玄謂能訓說土地善惡之勢。○訓,如字,司農音馴。馴,似遵反,劉音訓,徐馀倫反。道,音導。

[疏]“土訓”至“八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道地圖以詔地事”,亦是土地之事,故在此。

○注“鄭司”至“之勢”

○釋曰:司農云訓讀為馴,又引《爾雅》“訓,道也”,玄謂能訓說土地善惡之勢,不從先鄭者,案其職云“道地圖,道地慝”,道自是道說,不得更訓以為道,故后鄭以為訓說土地善惡。

誦訓,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能訓說四方所誦習及人所作為久時事。

[疏]“誦訓”至“八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道方志,以詔觀事,以知地俗”,亦是土地之事,故在此。

○注“能訓”至“時事”

○釋曰:知“能訓說四方所誦習事”者,其職云“掌道方志”,謂所識四方久遠之事,是其能訓說四方所誦習者也。云“及人所作為久時事”者,案其職云“以知地俗”,鄭注云“博事也”,謂博知古事,是其人所作為久時事者也。

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中山,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山,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虞,度也,度知山之大小及所生者。○度,徒洛反,下同。

[疏]“山虞”至“十人”

○釋曰:山虞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山林亦是土地之事,在此宜也。

○注“虞度也”至“生者”

○釋曰:言“度知山之大小”者,但山之大小里數雖曰無文,據當時量度知其大小,然后設官分職使掌之。經文有中山,鄭唯言大小者,略言之耳。云“及所生”者,山中所出金玉錫石禽獸草木,或有或無是也。

林衡,每大林麓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林麓,如中山之虞。小林麓,如小山之虞。衡,平也。平林麓之大小及所生者。竹木生平地曰林,山足曰麓。○麓,本亦作{林錄},音鹿。

[疏]“林衡”至“小山之虞”

○釋曰:云“大林麓下士十有二人”者,案上山虞中士四人,下士八人,相并亦十二人,但山虞尊,使中士為官首,下士為之佐。此林衡卑,故下士自為官首。胥徒多於山虞者,以其林麓在平地,盜竊林木多者,故須巡行者眾,以是胥徒特多也。中林麓如中山之虞,小林麓如小山之虞,胥徒不多者,以其大林麓據特大者,故胥徒特多,中小已下自如尋常法,故如山虞。自此已下至澤虞皆是地事,故在《地官》。

○注“衡平也”至“曰麓”

○釋曰:云“衡,平也。平林麓之大小”者,經有中林麓,鄭不言者,亦略言也。云“竹木生平地曰林”者,對山中之林自是山虞掌,此別言林衡,故知竹木生平地者。云“山足曰麓”者,《爾雅》文。山足亦有林木,與山虞別官。

川衡,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川,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川,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川,流水也。《禹貢》曰:“九川滌源。”○滌,徒歷反。

[疏]“川衡”至“十人”

○釋曰:川衡者,平知川之遠近寬狹及物之所出。官及胥徒多者,以其川路長遠,巡行勞役故也。中川小川之等自若常法,故差少。

○注“川流”至“滌源”

○釋曰:言“川流水也”者,對澤為停水。又引《禹貢》“九川滌”者,為禹治洪水已訖,九州之川已滌除,泉源無擁塞矣。引之者,證川是流水。

澤虞,每大澤大藪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中澤中藪如中川之衡。小澤小藪如小川之衡。澤,水所鍾也。水希曰藪。《禹貢》曰:“九澤既陂。”《爾雅》有八藪。○藪,素口反。陂,彼宜反。

[疏]“澤虞”至“小川之衡”

○釋曰:虞亦度也,度知澤之大小及物之所出。用中士,尊於川衡者,以其澤之所出物眾。多胥徒少者,以其巡行處近故也。中澤小澤已下皆如川衡者,自是常法。

○注“澤水”至“八藪”

○釋曰:“澤,水所鍾”者,鍾,聚也,謂聚水於其中,更無所注入。案《周語》,虞大子晉云:“山土之聚,澤水之鍾。”《纂要》亦云:“水所鍾曰澤。”故知澤,水所鍾也。云“水希曰藪”者,希,乾也。案《鄭詩》云“叔在藪,火列具舉”,舉藪中田獵,明知無水。又案《爾雅》藪在《釋地》之篇,不入《釋水》,故知水希曰藪。以其藪與澤有有水無水為異,故於經別立官掌之。案《職方》“澤藪曰具區”之類及《毛傳》云藪澤,皆同為一者,以其有水則為澤,無水則為藪,元是一物,故同解之。引《禹貢》曰“九澤既陂”者,亦謂禹治洪水既訖,九州之澤既已陂障,無決溢矣。引《爾雅》有八藪者,《禹貢》九澤,通畿內一州則有九,《爾雅》云八藪,除畿內一州而言。引此二文者,證藪澤有異。案:《爾雅》釋有十者,以其周、秦同在雍州,秦有楊紆,周有焦檴,一州有二,故十。又《爾雅》秦有楊陓,《職方》冀州有楊紆,蓋異所而同名也。

跡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史二人,徒四十人。跡之言亦,知禽獸處。

[疏]注“跡之”至“獸處”

○釋曰:案其職云“掌邦田之政”,亦是地事,故在此。

丱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丱之言礦也。金玉未成器曰礦。○丱,徐音礦,虢猛反,劉侯猛反。礦,音虢猛反。

[疏]注“丱之”至“曰礦”

○釋曰:經所云丱是總角之丱字。此官取金玉,於丱字無所用,故轉從石邊,廣以其金玉出於石,左形右聲,從礦字也。云“金玉未成器曰礦”,以其此官不造器物,直取金錫玉石以供《冬官》百工,故言金玉未成器曰礦。金玉之等出於地,故在此也。

角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徒八人。

[疏]“角人”

○釋曰:案其職云“掌以時徵齒角凡骨物於山澤之農”,以其是徵斂之官,故亦在此。

羽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徒八人。

[疏]“羽人”

○釋曰:案其職云“掌以時徵羽翮之政于山澤之農”,亦是徵斂之官,故在此。

掌葛,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掌葛”

○釋曰:案其職云“掌以時徵絺绤之林于山農”,亦是徵斂之事,故在此。

掌染草,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八人。染草,藍、蒨、象斗之屬。○蒨,千見反。象,本或作橡,音同。

[疏]注“染草”至“之屬”

○釋曰:案其職“掌以春秋斂染草之物”,亦徵斂之官,故在此。藍以染青,蒨以染赤,象斗染黑。案其職注云“染草,茅蒐、橐蘆、豕首、紫茢之屬”,二注不同者,染草既多,言不可盡,故互見略言耳。

掌炭,下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疏]“掌炭”

○釋曰:案其職“掌灰物炭物之徵令,以時入之”。以其徵斂之官,故亦在此。

掌荼,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二十人。荼,茅莠。○荼,音徒,徐音馀。莠,劉音酉,《毛詩》注作秀。

[疏]注“荼茅莠”

○釋曰:案其職云:“掌以時聚荼,以共喪事,徵野疏材。”以其徵斂之官,故亦在此。

掌蜃,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八人。蜃,大蛤。《月令》孟冬“雉入大水為蜃”。○蜃,上忍反。蛤,古答反。

[疏]注“蜃大”至“為蜃”

○釋曰:案其職云:“掌斂互物蜃物,以共闉壙之蜃。”亦徵斂之官,故在此。言蜃大蛤者,對雀入大水化為蛤者為小蛤。引《月令》“雉入大水為蜃”者,案《國語》,大水,淮也。

囿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囿,今之苑。○囿,音又。

[疏]“囿人”至“十人”

○釋曰:案其職云“掌囿游之獸禁”,囿是地之用,故在此。

○注“囿今之苑”

○釋曰:此據漢法以況古,古謂之囿,漢家謂之苑。

場人,每場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二十人。場,筑地為墠。季秋除圃中為之。《詩》云:“九月筑場圃,十月納禾稼。”○墠音善。圃,音補,又音布。

[疏]“場人”至“十人”

○釋曰:言“每場”者,以其九穀別場,故言每以殊之。場亦地之用,故在此。

○注“場筑”至“禾稼”

○釋曰:除地曰墠,筑堅始得為場,故云“場,筑地為墠”也。云“季秋除圃中為之”者,以其春夏為圃以種菜蔬,至季秋始為場。引《詩》曰“九月筑場圃,十月納禾稼”者,此《七月》詩,引之證圃中為場之意。

廩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藏米曰廩。廩人,舍人、倉人、司祿官之長。○廩,力甚反,倉也。盛,音成。

[疏]“廩人”至“百人”

○釋曰:此官使下大夫為官首,徒三百人又多者,以其米廩事重,出納又多故也,故其職云:“掌九穀之數。”以其米穀,地之所長成,故在此。

○注“藏米”至“之長”

○釋曰:“藏米曰廩”者,對下《倉人》“藏穀曰倉”。云“廩人舍人倉人司祿官之長”者,以其舍人已下同掌米穀之事,皆以士為之,故廩人下大夫與之為長。

舍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舍猶宮也。主平宮中用穀者也。

[疏]“舍人”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平宮中之政,分其財守,以法掌其出入”,謂平宮中米穀多少,故與廩人、倉人連類在此。

○注“舍猶”至“者也”

○釋曰:鄭訓舍為宮者,案其職云“掌平宮中之政”,故就職內主平宮中用穀解之。

倉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倉人”

○釋曰:案其職云“掌粟入之藏”,如廩人,米粟,地之所成故也。

司祿,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主班祿。

[疏]注“主班祿”

○釋曰:在此者,其職既闕,未知所掌云何。但班祿者用粟與之,司祿職次倉人,明是班多少之官,故鄭云主班祿,故與倉人連類在此。

司稼,下士八人,史四人,徒四十人。種穀曰稼,如稼女,以有所生。

[疏]注“種穀”至“所生”

○釋曰:云“種穀曰稼”者,對收斂曰穡也。在此者,其職云“巡野觀稼,出斂法”,亦是徵斂地事,故連類在此。

舂人,奄二人,女舂抌二人,奚五人。女舂抌,女奴能舂與抌者。抌,抒臼也。《詩》云:“或舂或抌。”○奄,於檢反,劉於驗反。抌,音由,又音揄,或羊笑反。抒,時女反。

[疏]“舂人”至“五人”

○釋曰:有奄者,以其與女奴同處故也。在此者,與倉人、廩人、饎人連事,故亦連類在此。其職云“掌祭祀賓客牢禮之米”,所共多矣,而舂人少者,蓋舉其能者,亦應兼有別奚於其中矣。

○注“女舂”至“或抌”

○釋曰:引《詩》“或舂或抌”者,彼《生民》詩,引之者,證舂抌之事也。

饎人,奄二人,女饎八人,奚四十人。鄭司農云:“饎人,主炊官也。”《特牲饋食禮》曰:“主婦視饎爨。”故書“饎”作“饣熙”。○饎,尺志反,注饣熙同。爨,七亂反。

[疏]“饎人”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其職云:“凡祭祀共盛,共王及后之六食。凡賓客,共其簠簋。”不在《天官》而在此者,以其因舂人,又因地道之成,故在此。

槁人,奄八人,女槁每奄二人,奚五人。鄭司農云:“槁讀為犒師之犒。主冗食者,故謂之犒。”○槁,注音犒,同苦報反。冗,如勇反。

[疏]“槁人”至“五人”

○釋曰:案其職云“掌其外內朝冗食者之食”,所共處多,故有奄八人。又女槁每奄二人,奚五人也。

○注“鄭司”至“之犒”

○釋曰:案《左氏春秋》僖三十三年,秦人將襲,鄭鄭商人弦高將市於周,遇之,以乘韋先,牛十二頭犒秦師,遂詐之云:“鄭使我犒勞軍師。”引之者,以在朝之人不得歸家,亦枯槁,以須槁勞之,故名其官為槁人。亦同廩人連類在此。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