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周禮註疏》——鄭玄 註 / 賈公彥 疏

醢人掌四豆之實。朝事之豆,其實韭菹、醓醢,昌本、麋臡,菁菹、鹿臡,茆菹、麇臡。醓,肉汁也。昌本,昌蒲根,切之四寸為菹。三贊亦醢也。作醢及贊者,必先膊乾其肉,乃后莝之,雜以梁麹及鹽,漬以美酒,涂置甀中百日則成矣。鄭司農云:“麋臡,麋骭髓醢。或曰麋臡,醬也。有骨為臡,無骨為醢。菁菹,韭菹。”鄭大夫讀茆為茅。茅菹,茅初生。或曰茆,水草。杜子春讀茆為卯。玄謂菁,蔓菁也。茆,鳧葵也。凡菹醢皆以氣味相成,其狀未聞。○韭,音久。菹,莊魚反。醓,吐感反,本又作{沈皿},或一音昌審反。臡,乃兮反,又人齊反。菁,作寧反,又音精。茆,音卯,北人音柳。麇,京倫反。膊,普博反。莝,倉臥反。骭,戶諫反,徐戶幹反。蔓音萬,又莫干反,徐音蠻。

[疏]“醢人”至“麇臡”

○釋曰:言“四豆之實本又作者,豆與籩并設,節數與四籩同時,亦謂朝事饋食,加豆羞豆之實是也。言“朝事之豆”者,亦謂朝踐節。云“其實韭菹醓醢”者,於豆內齏菹之類,菜肉通全物,若<月枼>為菹,細切為齏。又不言菹者,皆是齏,則昌本之類是也。言“昌本”,本,根也,昌蒲根為齏。言“麇臡”者,以麋肉為醢,以其并骨為之則曰臡。菁菹、鹿贊、茆菹、麇臡為八豆,并后設之。

○注“醓肉”至“未聞”

○釋曰:言“醓肉汁”者,醓者以肉為之,醓汁即是肉汁。云“昌本,昌蒲根”者,本訓根。云“切之四寸為菹”者,但菹四寸無正文,蓋以一握為限,一握則四寸也,即是全物若<月枼>。云“作醢及臡”已下者,鄭以當時之法解之。案《王制》云“一為乾豆”。鄭注云:“謂臘之以為祭祀豆實也。”脯非豆實,亦謂作醢,始得在豆,與此先膊乾其肉義合。鄭司農云:“麇臡,麋骭髓醢”,此義后鄭不從。云“或曰麇臡,醬也。有骨為臡,無骨為醢”,后鄭從之。又“菁菹,韭菹”者,以菁為韭菁,於義不可,后鄭不從。若為菲字,菲則蔓菁,於義為是。后鄭不應破之,明本作韭,不作菲也。“鄭大夫讀茆為茅。茅菹,茅初生”者,茅草非人可食之物,不堪為菹。“或曰茆,水草”,后鄭從之。“杜子春讀茆為卯”,於義亦是。“玄謂菁,蔓菁”者,破司農為韭菁。云“茆,鳧葵也”者,增成子春等義。云“凡菹醢皆以氣味相成,其狀未聞”者,經云韭菹醓醢已下,兩兩相配者,皆是氣味相成,之狀不可知,故云其狀未聞。

饋食之豆,其實葵菹、蠃醢、脾析、蠯醢,蜃、蚳醢,豚拍、魚醢。蠃,螔蝓。蜃,大蛤。蚳,蛾子。鄭司農云“脾析,牛百葉也。蠯,蛤也”。鄭大夫、杜子春皆以拍為膊,謂脅也。或曰豚拍,肩也。今河間名豚脅聲如鍛镈。○蠃,力禾反。脾,婢支反,徐蒲隹反。析,星歷反。蠯,蒲加反,徐薄雞反。蜃,音市軫反。拍,音博。螔,音移,又音夷。蝓,音揄,又音由。蛤,音閤。蛾,音魚綺反。膊,音博,下镈同。

[疏]“饋食”至“魚醢”

○釋曰:言“饋食之豆”者,亦與饋食之籩同時而薦。“其實葵菹、蠃醢”者,此八豆之內,脾析、蜃、豚拍三者不言菹,皆齏也。

○注“蠃螔”至“鍛镈”

○釋曰:言“嬴,螔蝓。蜃,大蛤。蚳,蛾子”,皆《爾雅》文。“鄭司農云,脾析,牛百葉也”者,無正文可破,故后鄭從之。云“蠯,蛤也”者,謂小蛤,亦於《鱉人》釋訖。鄭大夫、杜子春皆以拍為膊,謂脅也者,此釋經“豚拍”,謂豚脅也。云“或曰豚拍,肩也”者,謂豚肩也。云“今河間名豚脅聲如鍛镈”者,此子春等二人雖復為豚肩解之,仍從前豚脅為義,故云聲如豚拍。

加豆之實,芹菹、兔醢、深蒲、醓醢、箈菹、雁醢、筍菹、魚醢。芹,楚葵也。鄭司農云:“深蒲,蒲蒻入水深,故曰深蒲。或曰深蒲,桑耳。醓醢,肉醬也。箈,水中魚衣。”故書雁或為鶉。杜子春云:“當為雁。”玄謂深蒲,蒲始生水中子。箈,箭萌。筍,竹萌。○芹,音勤,徐又音謹,《說文》作菦,云:“菜類,蒿也,音謹。”箈音迨,《爾雅》作箈,同,司農云:“水中魚衣也。”當徒來反,沈云:“北人音禿改反,又文之反”,未知所出。筍,息尹反。蒻,音若。

[疏]“加豆”至“魚醢”

○釋曰:此加豆之實,亦與加籩之實同時設之。“深蒲醓醢”者,深蒲謂蒲入水深以為齏,醓醢與朝事之豆同。“箈菹”者,謂以箈箭萌為菹也。云“筍菹”者,謂竹萌為菹也。

○注“芹楚”至“竹萌”

○釋曰:“芹,楚葵”,出《爾雅》。“鄭司農云,深蒲,蒲蒻入水深,故曰深蒲”者,史游《急就章》云:“蒲蒻,藺席。”蒲蒻只堪為席,不可為菹,故后鄭不從。云“或曰深蒲,桑耳”者,既名為蒲,何得更為桑耳?故后鄭亦不從。云“箈,水中魚衣”者,此箈字既下為之,非是水物,不得為魚衣,故后鄭不從。“玄謂深蒲,蒲始生水中子”者,此后鄭以時事而知,破先鄭也。云“箈,箭萌”者,一名筱者也。“筍,竹萌”者,一名簜者也。萌皆謂新生者也,見今皆為菹。

羞豆之實,酏食、糝食。鄭司農云:“酏食,以酒酏為餅。糝食,菜餗蒸。”玄謂酏,{衍食}也。《內則》曰:“取稻米舉糔溲之,小切狼臅膏,以與稻米為{衍食}。”又曰:“糝,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小切之,與稻米,稻米二肉一,合以為餌,煎之。”○酏食,音嗣,下同。糝,素感反。餗,音速。{衍食},之然反。糔,思柳反,劉相早反,徐相幼反。溲,所柳反。臅,昌蜀反,一音粟。

[疏]“羞豆”至“糝食”

○釋曰:此羞豆之實亦與羞籩之實同特設之。言“酏食”者,謂{衍食}與糝食為二豆。

○注“鄭司”至“煎之”

○釋曰:司農云“酏食,以酒酏為餅”者,酏,粥也。以酒酏為餅,若今起膠餅。文無所出,故后鄭不從。云“糝食,菜餗蒸”者,若今煮菜謂之蒸菜也。亦文無所出,后鄭亦不從。“玄謂酏,{衍食}也”者,案《雜問志》云:《內則》{衍食}次糝,《周禮》酏次糝。又酏在六飲中,不合在豆。且《內則》有{衍食}無酏,《周禮》有酏無{衍食},明酏、{衍食}是一也。故破酏從{衍食}也。又引《內則》曰“取稻米舉糔溲之”者,案彼上注,舉猶皆也。糔溲,博異語,謂取稻米皆<米叟>之。云“小切狼臅膏”者,鄭彼注:“狼臅膏,臆中膏也。”云“以與稻米為{衍食}”者,彼鄭云“若今膏<尸養>”。云“又曰糝,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者,三肉等分。云“小切之”者,謂細切之。云“與稻米,稻米二肉一”者,謂米二分,肉一分,合以為餌煎之也。{衍食}糝二者皆有肉,《內則》文,故不從先鄭。然則上有糗餌,彼餌無肉則入籩。此餌米肉俱有,名之為糝,即入豆。案《易·鼎卦》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刑剭,兇。”鄭注云:“糝謂之餗。《震》為竹。竹萌曰筍。筍者,餗之為菜也,是八珍之食。臣下曠官,失君之美道,當刑之於屋中。”案上《膳夫》注,八珍取肝膋,不取糝;鄭注《易》,糝又入八珍中者,以其糝若有菜,則入八珍,不須肝膋;若糝無菜,則入羞豆,此文所引是也。八珍則數肝膋,故注不同。

凡祭祀,共薦羞之豆實,賓客、喪紀亦如之。為王及后、世子共其內羞。王舉,則共醢六十甕,以五齊、七醢、七菹、三臡實之。齊當為齏。五齏,昌本、脾析、蜃、豚拍、深蒲也。七醢,醓、蠃、蠯、蚳、魚、兔、雁醢。七菹,韭、菁、茆、葵、芹、箈菹。三臡,麋、鹿、麇臡也。凡醯醬所和,細切為齏,全物若<月枼>為菹。《少儀》曰:“麋鹿為菹,野豕為軒,皆<月枼>而不切。麇為辟雞,兔為宛脾,皆<月枼>而切之。切蔥若薤實之,醯以柔之。”由此言之,則齏菹之稱,菜肉通。○為王,于偽反。齊,徐、劉子西反,下同,沈才細反。<月枼>,直輒反。少儀,時照反。軒,音獻。皆<月枼>,之涉反,本或作<月聶>,下同。辟,必亦反,又音檗。宛,於阮反,又音於月反。醯,呼兮反。稱,音尺證反。

[疏]“凡祭”至“食之”

○釋曰:“凡祭”至“內羞”,一與《籩人》同,上已釋訖。“王舉則共醢六十甕”,此已下與《籩人》異,以其王舉,不共籩實,唯有豆實。王舉謂王日一舉,鼎十有二,則醢人共醢六十甕,以醢為主,其實有五齏七菹等。

○注“齊當”至“肉通”

○釋曰:“五齏”,昌本至深蒲,此據豆內。不言菹者皆是齏,以次數之,有此五而已。“七醢”,從醓醢至雁醢,加豆朝事,醓醢有二,唯取一,則合此七也。“七菹”者,亦從朝事至加豆已上有七。“三臡”者,唯朝事之豆有此三。云“凡醯醬所和”者,據此,五齏、七菹,皆須醯醬所和,據醯人所掌,五齏、七菹是也。云“細切為齏,全物若<月枼>為菹”者,據上朝事饋食加豆之內,有齏菹不同,鄭君欲引《少儀》為證,故先言此。云“《少儀》曰麋鹿為菹,野豕為軒,皆<月枼>而不切”者,既言<月枼>而不切,則野豕為軒,亦菹類。云“麋為辟雞,兔為宛脾,皆<月枼>而切之”者,此謂報切節皆齏類。云“切蔥若薤實之,醯以柔之”者,謂殺其氣。云“由此言之,則齏菹之稱,菜肉通”者,鄭案三豆之內,七菹皆菜無肉,五齏之內,菜肉相兼。若據《少儀》,齏菹之稱,菜肉通也。

賓客之禮,共醢五十甕。致饔餼時。凡事,共醢。

[疏]“賓客”至“共醢”

○釋曰:賓客謂五等諸侯來朝也。天子致甕餼,與之醢,故鄭云“致饔餼時”也。案《掌客》,上公之禮,醯醢百有二十甕,侯伯百甕,子男八十甕。此共醢五十甕,并醯人所共醯五十甕,共為百甕。此據侯伯饔餼之禮,舉中言之,明兼有上公與子男。若然,上公百二十甕,與王數同者,據二王之后,王所尊敬者而言。其同姓諸侯,唯魯得與二王后同,其馀同姓,雖車服如上公,從侯伯百甕而已。又案《掌客》,上公已下,并是諸侯自相待法,天子待諸侯,亦與之同。又案《聘禮》,待聘臣亦云醯醢百甕,得與諸侯同者,彼別為臣禮,禮有損之而益,故子男之卿百甕,其數多於君。

醯人掌共五齊七菹,凡醯物。以共祭祀之齊菹,凡醯醬之物。賓客亦如之。齊菹醬屬醯人者,皆須醯成味。○齊,子兮反,下“之齊”、“共齊”、“醬齊”皆同。王舉,則共齊菹醯物六十甕,其后及世子之醬齊菹。賓客之禮,共醯五十甕。凡事,共醯。

[疏]“醯人”至“共醯”

○釋曰:云“掌共五齊七菹,凡醯物”者,此乃是醢人所掌豆實今在此者,鄭云“齊菹醬皆須醯成味”,故與醢人共掌。云“以共祭祀之齊菹,凡醯醬之物”者,《醯人》連言醬者,并豆醬亦掌。言“賓客亦如之”者,下經云賓客之禮,據饔餼,此云賓客,據饗食致之。云“王舉,則共齊菹醯物六十甕”者,并《醢人》六十甕者,并《醢人》六十甕,即《膳夫》醬用百有二十甕是也。云“共后及世子之醬齊菹”者,案《醢人》共其內羞不言齊菹,此云齏菹,以其與醢人共掌,齏菹須醯,故就醯人為言。云“賓客之禮,共醯五十甕”者,與《醢人》五十甕,總共為百甕,亦據侯伯,舉中言之。

鹽人掌鹽之政令,以共百事之鹽。政令,謂受入教所處置,求者所當得。

[疏]注“政令”至“當得”

○釋曰:“政令,謂受入教所處置”者,謂四方鹽來,鹽有數種,處置不同,故云“受入教所處置”也。

祭祀共其苦鹽、散鹽。杜子春讀苦為盬,謂出鹽直用不湅治。鄭司農云:“散鹽,涷治者。”玄謂散鹽,鬻水為鹽。○苦,音盬,工戶反,出注。散,悉但反,下同。湅,音練,下同。齊,才細反。鬻,音煮。盬,音古。

[疏]“祭祀”至“散鹽”

○釋曰:苦當為盬,盬,謂出於鹽池,今之顆鹽是也。散鹽,煮水為之,出於東海。

○注“杜子”至“為鹽”

○釋曰:“杜子春讀苦為盬”者,鹽咸非苦,故破苦為盬,見今海傍出鹽之處謂之盬。云“直用不湅治”者,對下經鬻盬是湅治者也。“鄭司農云,散鹽,湅治者”,下經自有鬻鹽是湅治,故后鄭不從。

賓客,共其形鹽、散鹽。形鹽,鹽之似虎形。

[疏]注“形鹽”至“虎形”

○釋曰:此形鹽,即《左氏傳》鹽虎形是也。《籩人》已釋訖。

王之膳羞,共飴鹽,后及世子亦如之。飴鹽,鹽之恬者,今戎鹽有焉。

[疏]“飴鹽”至“有焉”

○釋曰:言“飴鹽”,故云鹽之恬者。云“今戎鹽有焉”者,即石鹽是也。

凡齊事,鬻盬以待戒令。齊事,和五味之事。鬻鹽,湅治之。

[疏]注“齊事”至“治之”

○釋曰:言“齊事”者,謂若《食醫》春多酸、夏多苦之類是也。今湅治盬以待戒令,則齊和之。

冪人掌共巾冪。共巾可以覆物。○冪,莫歷反。

[疏]“冪人掌共巾冪”

○釋曰:巾者,則下經“王巾皆黼”是也。冪者,則冪八尊之類是也。

○注“共巾可以覆物”

○釋曰:據經巾、冪俱有,鄭唯言其巾可以覆物,不言冪者,但冪唯祗覆物,其巾則兼以拭物,故特解巾可以覆物者也。

祭祀,以疏布巾冪八尊,以疏布者,天地之神尚質。

[疏]“祭祀”至“八尊”

○釋曰:祭天無灌,唯有五齊三酒,實於八尊。疏布者,大功布,為冪覆此八尊,故云疏布冪八尊。此據正尊而言。若五齊加明水,三酒加玄酒,則十六尊皆以疏布冪之也。

○注“以疏”至“尚質”

○釋曰:鄭知此經祭祀是天地之神者,以其下經畫布冪六彝,是宗廟之祭用六彝,即知此疏布冪八尊。無祼,是天地可知。又見《禮器》云:“大路素而越席,疏布冪。”彼皆據祭天,則疏布是祭天地可知。舉天地則四望、山川、社稷、林澤皆用疏布,皆是尚質之義也。

以畫布巾冪六彝。宗廟可以文。畫者,畫其云氣與?○與,音馀。

[疏]“以畫”至“六彝”

○釋曰:言“六彝”者,雞彝、鳥彝、斝彝、黃彝、虎彝、蜼彝。此六彝皆盛郁鬯,以畫布冪之,故云畫布冪六彝。此舉六彝,對上經八尊無郁鬯,以言宗廟有郁鬯。其實天地亦有秬鬯之彝,用疏布,宗廟亦有八尊,亦用畫布,互舉以明義也。

○注“宗廟”至“氣與”

○釋曰:言“宗廟可以文”者,以其用畫布,對上疏布為質,故言宗廟可以文。云“畫者,畫其云氣與”者,《三禮》通例,所言畫者,解畫皆以為畫云氣,謂畫為五色之云。俱無正文,故言“與”以疑之。

凡王巾,皆黼。四飲三酒皆畫黼。周尚武,其用文德則黻可。○黼,音甫。

[疏]“凡王巾皆黼”

○釋曰:凡王之覆物之巾,皆用黼文覆之。言“凡”,非一。四飲三酒之外,籩豆俎簋之屬皆用之。

○注“四飲”至“黻可”

○釋曰:言“四飲三酒皆畫黼”者,鄭據《酒正》之文而言,其實酒飲之外,巾皆用黼。黼者,白與黑作斧文,取今斧斷割之義。云“周尚武”者,周以武得天下,故云尚武,故用黼也。云“其用文德則黻可”者,謂若夏以揖讓得天下,是文定天下,則當用黑與青謂之黻,兩已相背也。若然,《易》云“湯武革命”,殷亦以武得天下,則亦用黼耳。

宮人掌王之六寢之脩,六寢者,路寢一,小寢五。《玉藻》曰:“朝,辨色始入。君日出而視朝。退適路寢聽政。使人視大夫,大夫退,然后適小寢,釋服。”是路寢以治事,小寢以時燕息焉。《春秋》書魯莊公薨于路寢,僖公薨于小寢,是則人君非一寢明矣。○脩,劉音修,本亦作修。朝,且遙反。辨,如字,本又作別,彼列反。

[疏]“宮人”至“之脩”

○釋曰:案《守祧職》:“其廟則有司脩除之,其祧則守祧黝堊之。”鄭注云:“脩除黝堊,互言之。”此雖不主脩,亦是掃除。

○注“六寢”至“明矣”

○釋曰:云“六寢者,路寢一,小寢五”者,路寢制如明堂以聽政。路,大也,人君所居皆曰路。又引《玉藻》曰“朝,辨色始入”者,謂群臣昧爽至門外,辨色始入應門。云“君日出而視朝”者,尊者體盤,故日出始出路門而視朝。“退適路寢聽政”者,謂路門外朝罷,乃退適路寢以聽政。云“使人視大夫,大夫退,然后適小寢,釋服”者,朝罷,君退適路寢之時,大夫各鄉治事之處。君使人視大夫,大夫退還舍,君然后適小寢,釋去朝服,服玄端。又引《春秋》者,《左氏》莊公三十二年:“公薨于路寢,得其正”;僖公三十三年“公薨于小寢”,譏其即安。云“是則人君非一寢明矣”,言此者,時有不信《周禮》,故引諸文以證之。若然,所引者皆諸侯法。天子六寢,則諸侯當三寢,亦路寢一,燕寢一,側室一,《內則》所云者是也。

為其井匽,除其不蠲,去其惡臭。井,漏井,所以受水潦。蠲猶絜也。《詩》云:“吉蠲為饎。”鄭司農云:“匽,路廁也。”玄謂匽玄,謂霤下之池,受畜水而流之者。○匽,於建反,徐音偃。蠲,音圭,又古玄反。去,起呂反。饎,大志反。霤,力救反。畜,敕六反。

[疏]“為其”至“惡臭”

○釋曰:謂於宮中為漏井,以受穢。又為匽豬,使四邊流水入焉。非匽二者,皆所以除其不蠲潔,又去其惡臭之物。

○注“井漏”至“之者”

○釋曰:引《詩》云“吉蠲為饎”,案《秋官·蠟氏》云:“大祭祀,令州里除不蠲。”注云:“蠲讀如‘吉圭惟饎’之圭。圭,絜也。”此云蠲,彼注云圭,不同者,彼蓋是三家《詩》,故與此不同。司農云“匽,路廁”后鄭不從者,以其匽字與親匽豬同,故不從。后鄭以為霤下之池,受畜水乃后流去之。

共王之沐浴。沐浴所以自潔清。○清,戚才性反,本亦作清。

[疏]“共王之沐浴”

○釋曰:宮人掌絜清之事。沐用潘,浴用湯,亦是自絜清之事。

凡寢中之事,掃除、執燭、共爐炭,凡勞事。勞事,勞褻之事。四方之舍事亦如之。從王適四方及會同所舍。

[疏]“四方”至“如之”

○釋曰:為王巡守、征伐及會同所舍之處。言“亦如之”者,亦如上掌凡勞褻之事。

掌舍掌王之會同之舍。設梐枑再重。故書枑為柜。鄭司農云:“梐,榱梐也。柜,受居溜水涑橐者也。”杜子春讀為梐枑,梐枑謂行馬。玄謂行馬再重者,以周衛有外內列。○梐,步禮反。枑,戶故反。重,直龍反,下同。柜,音矩,下同,徐胡故反。榱,音衰,戚疏關反。居,舉慮反。留,力救反。涑,徐、劉色溝反,戚色胄反。橐,當洛反。

[疏]“掌舍”至“再重”

○釋曰:言“掌王之會同之舍”者,王會同者,謂時見曰會,殷見曰同,皆為壇於國外,與諸侯相,見而命以致禁之事焉。王至壇所舍息也。云“設梐枑再重”者,梐枑謂行馬。再重者,謂外內兩重設之。

○注“故書”至“內列”

○釋曰:掌舍掌閑衛,不掌絜凈之事。又行止之處,未即有蟲可涑。先鄭玄依故書拒,而為溜水涑橐,又拒非必是受溜水之物,於義未可,故后鄭不從,從子春為行馬也。案《虎賁氏》云“舍則守王閑”,注云:“閑,梐枑。”此梐枑是周衛之具耳。此梐枑所施,唯據下文車宮壝宮止宿而言。其帷宮無宮,暫止之間,未必有此梐枑也。

設車宮、轅門,謂王行止宿阻險之處,備非常。次車以為藩,則仰車以其轅表門。○藩,方元反。

[疏]“設車宮轅門”

○釋曰:鄭云“王行止宿阻險之處,備非常,次車以為藩,則仰車以其轅表門”,鄭知在險阻之處者,下文“為壇壝宮”,是平地有土可掘,則為壝宮。明此無土可以為壝,故知此山間險阻,為此車宮也。言仰車以其轅表門者,謂仰兩乘,車轅相向以表門,故名為轅門。

為壇壝宮,棘門。謂王行止宿平地,筑壇,又委壝土起堳埒以為宮。鄭司農云:“棘門,以戟為門。”杜子春云:“棘門或為材門。”○壝,戚唯季反,劉欲鬼反,徐羊誰反,一音待果反,又時累反。埒,徐音劣。

[疏]注“謂王”至“材門”

○釋曰:知王行止宿平地者,以下文二者非止宿之事,唯有此壝宮及上文車宮為止宿,但險阻平地,二所不同,故知是止宿平地也。云“委壝土起堳埒”者,止宿之間,不可筑作墻壁,宜掘地為宮。土在坑畔而高,則堳埒也。鄭司農云“棘門,以戟為門”,知棘是戟者,見《左氏》隱十一年,“鄭欲伐許,授兵于大宮。子都與鄭考叔爭車,子都扳棘以逐之”。故知棘即戟也。杜子春云“棘門或為材門”者,閔二年,衛文公居楚丘,國家新立,齊桓公共門材,先令豎立門戶。故知棘門亦得為材門,即是以材木為門也。

為帷宮,設旌門。謂王行晝止,有所展肆若食息,張帷為宮,則樹旌以表門。

[疏]注“謂王”至“表門”

○釋曰:知“王行晝止,有所展肆”者,見《下曲禮》云“君命大夫與士肆”。鄭云:“肆,習也。”君有命,大夫則與士展習其事。則此亦王與群臣晝止,有所展習。云“若食息”者,非直有展習,亦有食息之時,則張帷為宮,樹立旌旗以表門。案《司常》云:“會同賓客,置旌門。”注引此《掌舍》“為帷宮設旌門”,則旌門司常置之,掌舍主當之。若然,則轅門之等皆彼他官置之,掌舍直主當取。其云旌門,則《司常》所云“析羽為旌”者也。

無宮則共人門。謂王行有所逢遇,若住游觀,陳列周衛,則立長大之人以表門。

[疏]注“謂王”至“表門”

○釋曰:鄭知此是“王行有所逢遇”者,一則據上三者見夜宿晝止訖,今復云無宮共人門,是非常之事。二則云無宮及人門是暫駐之事,非久停止,此知是有所逢遇。若有住游觀,陳列周衛,非如上三者為宮,則立長大之人以表門也。

凡舍事,則掌之。王行所舍止。

幕人掌帷幕幄帟綬之事。王出宮則有是事。在旁曰帷,在上曰幕。幕或在地,展陳于上。帷幕皆以布為之。四合象宮室曰幄,王所居之帷也。鄭司農云:“帟,平帳也。綬,組綬,所以系帷也。”玄謂帟,王在幕若幄中,坐上承塵。幄帟皆以繒為之。凡四物者以綬連系焉。○幄,烏學反。帟,音亦。綬,音受。

[疏]“幕人掌”至“之事”

○釋曰:云掌王帷在傍施之,像土壁也。幕則帷上張之,像舍屋也。幄,帷幕之內設之。帟在,幄幕內之丞塵。綬者,絳也,以此絳系連帷幕。幕人掌此五者,王出宮,則送與掌次張之。

○注“王出”至“系焉”

○釋曰:言“在旁曰帷,在上曰幕”,則帷在下,幕在上,共為室。今之設幕,則無帷在下為異也。云“或在地展陳於上”者,案《聘禮》云,管人布幕,官陳幣,史展幣,皆於幕上。《聘禮》又賓入境,至館,皆展幣。是幕在地,展陳於上。又云“帷幕皆以布為之”,知者,案《既夕禮》云“明衣裳用幕布”,其帷在幕下,明亦用布,故知二者皆用布。至於覆棺之幕,則用繒,故《禮記·檀弓》云:“布幕,衛也。綃幕,魯也。明天子亦用繒覆棺,不張設,故用繒也。”云“四合象宮室曰幄”,知四合象宮室不上屬,據帷幕為句者,見顏延之《纂要》云“四合象宮曰幄”,故四合向下據幄為句也。鄭司農云“帟,平帳”,后鄭不從者,見下王喪張帟三重之等,皆據承塵。又幄已是帳,又言帟,明帟非帳也。先鄭又云“綬,組綬,所以系帷”者,此語未足,故后鄭增成其義。“玄謂帟,王在幕若幄中,坐上承塵”者,云在幕,謂下《掌次》云“師田則張幕,設重帟”,是王在幕設帟之事。若幄中有帟者,《掌次》云:“朝日,祀五帝,則張大次、小次,設重帟。”次即幄,是幄中坐上有承塵也。云“幄帟皆以繒為之”者,以其布帷幕之內。宜細密。又案《喪大記》有素錦褚,褚即幄。彼喪用錦,明此用繒可知。云“凡四物者以綬連系焉”者,此增成先鄭也。

凡朝覲、會同、軍旅、田役、祭祀,共其帷幕幄帟綬。共之者,掌次當以張。

[疏]“凡朝”至“帟綬”

○釋曰:此一經皆供與掌次,使張之。此云“朝覲、會同”,即《掌次》云“諸侯朝覲、會同”是也。此云“軍旅田役”,即《掌次》云“師田”,彼師即此軍旅,彼田即此田役是也。此云祭祀,即《掌次》云“大旅及朝日祀五帝”是也。此數事,皆共帷幕幄帟綬與掌次,是以鄭云“共之者,掌次當以張”也。

大喪,共帷幕帟綬。為賓客飾也。帷以帷堂,或與幕張之於庭。帟在柩上。

[疏]注“為賓”至“在柩上”

○釋曰:云“為賓客飾”者,王喪而有賓客者,謂若《顧命》成王喪,諸侯來朝而遇國喪,故《康王之命》云:“畢公率東方諸侯人應門右,召公率西方諸侯入應門左。”并有二王之后,皆是賓客,故為之飾也。云“帷以帷堂”者,謂若《喪大記》及《士喪禮》始死帷堂,小斂徹之,及殯在堂,亦帷之也。云“或與幕張之於庭”者,案《尚書·顧命》云“出綴衣於庭”,鄭云“連綴小斂大斂之衣於庭中”。爾時在庭,應設此帷幕,無正文,故云“或”也。有解者云“為王襲绖在庭,故有帷幕”。按《喪大記》,諸侯踴阼階下,襲绖於序東,雖王禮,亦當哭踴在阼階下,何因反來庭中襲绖乎?恐不可也。云“帟在柩上”者,即《掌次》云“凡喪,王則張帟三重”是也。

三公及卿大夫之喪,共其帟。唯士無帟,王有惠則賜之。《檀弓》曰:“君於士有賜帟。”

[疏]注“唯士”至“賜帟”

○釋曰:《掌次》云“諸侯再重,孤卿大夫不重”。則此云三公不云諸侯與孤,《掌次》云諸侯與孤不云三公者,三公即是諸侯,再重。此不云孤,孤與卿大夫同,不重。幕人不張,故略不言。鄭云唯士無帟者,此經及《掌次》俱不云士有帟,明無也。引《檀弓》者,欲見有賜則有帟,非常法。

掌次掌王次之法,以待張事。法,大小丈尺。○張事,劉音帳,戚如字,下“邦之張事”同。

[疏]“掌次”至“張事”

○釋曰:言“掌王次之法”者,次者,次則舍也。言次謂次止,言舍謂舍息。言“以待張事”者,王出宮,則幕人以帷與幕等送至停所,掌次則張之,故云以待張事。

○注“法大小丈尺”

○釋曰:言“法大小”者,下文有大次、小次是也。云“丈尺”者,既言大小,當時應有丈尺之數,但其未聞。

王大旅上帝,則張氈案,設皇邸。大旅上帝,祭天於圓丘。國有故而祭亦曰旅。此以旅見祀也。張氈案,以氈為床於幄中。鄭司農云:“皇,羽覆上。邸,后版也。”玄謂后版,屏風與?染羽象鳳皇羽色以為之。○邸,徐當禮反,一本作皇羽邸。版,徐音板。屏,薄刑反。

[疏]“王大”至“皇邸”

○釋曰:云“王大旅上帝”者,謂冬至祭天於圓丘。“則張氈案”者,案謂床也。床上著氈即謂之氈案。“設皇邸”者,邸謂以版為屏風,又以鳳皇羽飾之。此謂王坐所置也。

○注“大旅”至“為之”

○釋曰:大旅上帝,祭天於圓丘,知者,見下經別云祀五帝,則知此是昊天上帝,即與《司服》及《宗伯》昊天上帝一也,即是《大司樂》冬至祭天於圓丘之事也。云“國有故而祭亦曰旅”者,案《大宗伯》“國有大故,則旅上帝及四望”,是國有故而祭謂之旅。云“此以旅見祀”者,但此下文五帝見正祀,其旅見於《大宗伯》。《大宗伯》昊天不云旅,故此見。此文不言正祀,故鄭以因旅見之。欲見有故昊天亦旅之,故云以旅見祀。云“張氈案,以氈為床於幄中”者,據鄭云於幄中,則知不徒設氈案皇邸而已,明知并有大次小次之幄,與下祀五帝互見之也。司農云“皇羽覆上”者,見經皇是鳳皇之字,故知以皇羽覆邸上。“玄謂后版,屏風與”者,此增成司農義。言后版者,謂為大方版於坐后,晝為斧文。言屏風者,據漢法況之,無正文,故言“與”以疑之。云“染羽象鳳皇羽色以為之”者,案《尚書·禹貢》“羽畎夏翟”,謂羽山之谷,貢夏翟之羽。后世無夏翟,故《周禮》鍾氏染鳥羽,象鳳皇色以為之,覆於版上。《明堂位》及《司幾筵》皆云“黼扆”,此不在寢廟,無扆,故不得云黼扆,故別名皇邸。

朝日、祀五帝,則張大次、小次,設重帟重案。合諸侯亦如之。朝日,春分拜日於東門之外。祀五帝於四郊。次謂幄也。大幄,初往所止居也。小幄,既接祭退俟之處。《祭義》曰:“周人祭日,以朝及闇。”雖有強力,孰能支之,是以退俟與諸臣代有事焉。合諸侯於壇,王亦以時休息。重帟,復帟。重案,床重席也。鄭司農云:“五帝,五色之帝。”○朝,直遙反,注“朝日”同。重,直龍反,注下同。

[疏]“朝日”至“如之”

○釋曰:言“朝日”者,謂春分朝日。“祀五帝”者,謂四時迎氣。“則張大次、小次”者,次謂幄帳也,大幄、小幄。但幄在幕中,既有幄,明有幄幕可知。“設重帟”者,謂於幄中設承塵。云“重案”者,案則床也。床言重,謂床上設重席。不言氈及皇邸,亦有可知。上氈案不言重席,亦有重席可知。互見為義。云“合諸侯亦如之”者,謂諸侯會同,亦設重帟重案,故云亦如之。

○注“朝日”至“之帝”

○釋曰:知“朝日,春分”者,《祭義》云“祭日於東”,故鄭約用春分也。云“拜日於東門之外”者,謂在東郊,《覲禮》文。云“祀五帝於四郊”者,案外宗伯“祀五帝於四郊”是也。此謂四時迎氣。案《月令》,立春於東郊,立夏於南郊,季夏於六月迎土氣,亦於南郊,立秋於西郊,立冬於北郊,謂祭靈威仰之屬。云“次謂幄也。大幄,初往所止居也。小幄,既接祭退俟之處”者,此兩次設幄者,大幄,謂王侵晨至祭所,祭時未到,去壇壝之外遠處設大次,王且止居,故云大幄初往所止居也。接祭者,與群臣交接,相代而祭,去壇宜近,置一小帷,退俟之處。云“《祭義》曰周人祭日,以朝及闇”,引此已下者,欲見王與臣接祭之時,須有小幄也。言“孰能支之”者,謂一日之間,雖有強力,誰能支持乎?云“合諸侯於壇”者,案《司儀》,合諸侯為壇三成是也。云“重帟,復帟”者,謂兩重為之。云“重案,床重席”者,案《司幾筵》“筦筵繅席,次席三重”。此言重席,亦當有此三重,帟重帟不同。鄭司農云“五帝,五色之帝”者,謂東方青帝靈威仰,南方赤帝赤奮若,中央黃帝含樞紐,西方白帝白招拒,北方黑帝汁光紀。并依《文耀鉤》所說。

師田,則張幕,設重帟重案。不張幄者,於是臨誓眾,王或回顧占察。

[疏]“師田”至“重案”

○釋曰:言“師田”者,謂出師征伐及田獵。“則張幕”者,為王設坐。不言帷者,亦有可知。“重帟、重案”者,如上說。

諸侯朝覲會同,則張大次、小次。大次,亦初往所止居。小次,即宮待事之處。

[疏]“諸侯”至“小次”

○釋曰:此謂與諸侯張之,若四時常朝在國內。今言朝覲會同,為會同而來,故在國外,與《大宰》大朝覲會同一也。言“則張大次、小次也”者,亦如上文大小次,丈尺則減耳,故鄭云“大次亦初往所止居,小次即宮待事之處”。鄭云初往止居者,謂宮外也。即居者,應是宮內。言宮,即《司儀》所云“宮方三百步,曠土為之”是也。言待事者,欲於幄中待事辦否及府。

師田,則張幕設案。鄭司農云:“師田謂諸侯相與師田。”玄謂此掌次張之,諸侯從王而師田者。

[疏]“師田”至“設案”

○釋曰:文承上諸侯,謂諸侯從王師田,即張幕設案者也。不言重,則無重席,亦應有單席於床也。

○注“鄭司”至“田者”

○釋曰:后鄭不從先鄭者,以其天子掌次,不合與諸侯國內張幕,故云“掌次張之”,以明非諸侯相與師田也。此至下所云次者,謂以繒為帷帳。案《聘禮記》所云次,或以帷,或及席,皆得,與此《掌次》所云次別也。

孤卿有邦事,則張幕設案。有邦事,謂以事從王,若以王命出也。孤,王之孤王人,副三公論道者。不言公,公如諸侯禮。從王祭祀合諸侯,張大次小次,師田亦張幕設案。

[疏]“孤卿”至“設案”

○釋曰:與上諸侯所設同。

○注“有邦”至“設案”

○釋曰:言“有邦事,謂以事從王”者,謂若上王大旅上帝、朝日、祀五帝、合諸侯及師田等數事,王親行,則從王往也。云“若以王命出”者,若祭祀,則容王有故不視,群臣攝之。若諸侯使臣時聘殷覜,王不親行,則於國外使群臣受之,是王命出也。云“孤,王之孤三人,副三公論道者”,案《尚書·成王周官》云:“立大師、大傅、大保,茲惟三公,論道經邦,燮理陰陽。”又云:“立少師、少傅、少保,曰三孤。貳公弘化,寅亮天地。”是副三公論道者也。云“不言公,公如諸侯禮”者,謂如上諸侯之禮中,唯有會同師田,無言祭祀,鄭云祭祀者,王於會同,與祭祀同。云“亦如之”,則諸侯從王祭祀,亦與會同同。若然,三公從王祭祀,亦與從王會同同也。

凡喪,王則張帟三重,諸侯再重,孤卿大夫不重。張帟,柩上承塵。

[疏]“凡喪”至“不重”

○釋曰:喪言“凡”者,以其王以下至孤卿大夫,兼有后及三夫人已下,故言凡以廣之也。后與王同三重,世子、三夫人與諸侯再重,九嬪二十七世婦與孤卿大夫同不重,一而已。八十一御妻與士同,無帟,有賜乃得帟也。此諸侯,謂三公、王子、母弟。若畿外諸侯,掌次不張之。

○注“張帟柩上承塵”

○釋曰:鄭知帟,柩上承塵,見上文帟皆在幄中為承塵。此言喪,王則張帟三重,明是張於柩上也。

凡祭祀,張其旅幕,張尸次。旅,眾也。公卿以下即位所祭祀之門外以待事,為之張大幕。尸則有幄。鄭司農云:“尸次,祭祀之尸所居更衣帳。”○為,于偽反。

[疏]“凡祭祀張其旅幕張尸次”

○釋曰:祭祀言“凡”者,天地宗廟外內祭祀。皆有群臣助祭,其臣既多,不可人人獨設,故張旅幕。旅,眾也,謂眾人共幕。諸祭皆有尸,尸尊,故別張尸次。

○注“旅眾也公卿以下即位”至“衣帳”

○釋曰:鄭云“公卿以下即位所祭祀之門外以待事”者,若宗廟自有廟門之外,若外神於郊,則亦有壝宮之門,門外并有立位。言“為之張大幕”者,以其言旅,故知大幕也。司農云“更衣帳”者,未祭則常服,至祭所,乃更去常服,服祭服也,故言更衣。

射則張耦次。耦,俱升射者。次在洗東。《大射》口:“遂命三耦取弓矢于次。”

[疏]“射則張耦次”

○釋曰:天子大射六耦,在西郊。賓射亦六耦,在朝。燕射三耦,在寢。此六耦、三耦,據諸侯射者,若眾耦則多,但無常數耳。

○注“耦俱”至“于次”

○釋曰:“耦,俱升射者”,案《大射》、《鄉射》,耦皆兩兩揖讓,升自西階,鄉兩楹之間,履射物,南面而射。射訖,又兩兩揖讓,降自西階。云“次在洗東”者,《大射》文。又引“《大射》曰,遂命三耦取弓矢于次”者,證次中有弓矢,其耦立位,在次北西。而至射,乃命三耦入次取弓矢。引之者,以天子之次無文,雖六耦不同,設次則與諸侯同也。《儀禮·鄉射》乃是州長射士禮,其中兼有鄉大夫詢眾庶之射。并無次,故堂西比耦也。

掌凡邦之張事。

大府掌九貢、九賦、九功之貳,以受其貨賄之入,頒其貨于受藏之府,頒其賄于受用之府。九功謂九職也。受藏之府,若內府也。受用之府,若職內也。凡貨賄皆藏以給用耳,良者以給王之用,其馀以給國之用。或言受藏,或言受用,又雜言貨賄,皆互文。○藏,才浪反,注“受藏”、“言受藏”同。

[疏]“大府”至“之府”

○釋曰:言“掌九貢、九賦之貳”者,大宰掌其正,此官掌其副貳者,以其物入大府故也。“九功之貳”者,謂九職之功,大宰以九職任之,成孰斂其稅,則是九功也。亦大宰掌其正,物入大府,故亦掌其副貳也。云“以受其貨賄之入”者,九貢謂諸侯九貢,自然有金玉曰貨、布帛曰賄。九賦謂畿內之九賦,口率出泉。九職,如三農園圃之類。亦有不出貨賄者,皆言受其貨賄之入者,雖以泉穀為主,民欲得出貨賄者則取之,以當邦賦之數,故《大宰》云“九賦斂財賄”,是其不要取泉也。“頒其貨于受藏之府”者,言大府雖自有府,其物仍分置於眾府。受藏之府者,鄭云謂若內府是也。“頒其賄於受用之府”者,鄭云謂若職內是也。

○注“九功”至“互文”

○釋曰:“九功謂九職也”者,以其九職任萬民,謂任之使有職事,故《大宰》云九職。大府斂貨賄,據成功言之,故云九功。其本是一,故云九功九職也。云“受藏之府若內府也”者,以其經云“頒其貨于受藏之府”,金玉曰貨,物之善者藏之於內府,近王,掌之以給王用故也。云“受用之府若職內也”者,府不在內,經云“頒其賄于受用之府”,賄賤於貨,故知入職內,以給國家所用。云“凡貨賄皆藏以給用耳”者,鄭欲以藏用互文,貨言藏者,以其善物,賄言用者,以其賤物。其實皆藏皆用,故言凡貨賄皆藏以給用耳。云“良者以給王之用”者,覆解入內府意。云“其馀以給國之用”者,覆解入職內意。云“或言受藏,或言受用,又雜言貨賄,皆互文”者,言受藏謂內府,言受用謂職內,皆藏以給用。言藏亦用,言用亦藏,是互文也。雜言貨賄者,言貨兼有賄,言賄亦兼有貨,亦是互文。但二者善惡不同,故別言之耳。

凡官府都鄙之吏及執事者,受財用焉。

[疏]“凡官”至“用焉”

○釋曰:言“凡官府”者,謂王朝三百六十官有事須用官物者。云“都鄙之吏”者,謂三等采地吏、謂群臣等有事須取官物者。“及執事”者,謂為官執掌之事,須有營造合用官物者。皆來於大府處受財用焉。

凡頒財,以式法授之。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邦中之賦以待賓客,四郊之賦以待稍秣,家削之賦以待匪頒,邦甸之賦以待工事,邦縣之賦以待幣帛,邦都之賦以待祭祀,山澤之賦以待喪紀,幣馀之賦以待賜予。待猶給也。此九賦之財給九式者。膳服即羞服也。稍秣即芻秣也,謂之稍,稍用之物也。喪紀即喪荒也。賜予即好用也。鄭司農云:“幣馀,使者有馀來還也。”玄謂幣馀,占賣國之斥幣。○秣,音末。好,呼報反,下同。使,色吏反。斥,音尺,徐蚩柘反。

[疏]“凡頒”至“賜予”

○釋曰:言“凡頒財”者,《大宰》云九賦斂財賄,九式用之。此大府頒與九式用之,但事相因,故二處別言九賦之物也。此所頒之財,即《大宰》斂財賄,一也。云“以式法授之”者,謂以舊法式多少授與九式,故云以式法授之。云“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者,自此已下,并與九式事同,但文有交錯,與九賦不次。案九賦先邦中之賦,次四郊,次邦甸,次家稍,次邦縣,次邦都,次關市,次山澤,次幣馀;此先言關市,在邦中上,此家稍,又在邦甸上。所以次第不同者,見事起無常。

○注“待猶”至“斥幣”

○釋曰:云“待猶給也”者,謂大宰斂得九賦之財,給九式之用,待來則給之,故云待猶給,非是訓待為給。云“此九賦之財給九式者”,以其此經九事與《大宰》九式相當,此九賦又與大宰《九賦》一也,故云九賦之財給九式也。云“膳服,即羞服也”者,此言膳服,《大宰》九式云羞服,膳羞是一,故云膳服即羞服也。自此已下事與九式是一,但文有不同,皆就九式合而解之,故云“稍秣即芻秣”也。“謂之稍,稍用之物也”者,彼九式云芻秣,此改芻為稍,以其稍稍用之故也。此云喪紀即九式喪荒,一也。此云賜予即九式好用,一也。“鄭司農云:幣馀,使者有馀來還也”者,案《大宰》司農注“幣馀,百工之馀”,與此注不同者,蓋是司農互舉以相足。后鄭不從者,聘使之物,禮數有限,何得有馀來還?又且有馀來還,何得有賦?故后鄭不從。“玄謂幣馀,占賣國之斥幣”者,后鄭之意,百官所用官物不盡歸人職幣,職幣得之,不入本府,恐久藏朽蠹,則有人占賣,依國服出息。謂之斥幣者,謂指斥與人,故謂之斥幣也。

凡邦國之貢以待吊用。此九貢之財所給也。給吊用,給兇禮之五事。凡萬民之貢以充府庫,此九職之財。充猶足。

[疏]“凡邦”至“府庫”

○釋曰:上文大府掌九貢、九賦、九功,受得三者之財,各各用之。上文九式已用九賦之財訖,故此云邦國之九貢以待給於吊用,下文“萬民之貢以充府庫”,即上九功也。

○注“此九貢”至“五事”

○釋曰:云“給兇禮之五事”者,案《大宗伯》云:“兇禮,哀邦國之事。”下云有喪禮、荒禮、吊禮、禬禮、恤禮,五禮皆須以財貨哀之,故云給兇禮之五事。

○注“此九職”至“猶足”

○釋曰:知此萬民之貢是九職者,案《大宰》云九職任萬民,此上文又云九功,此貢即是九職之功所稅,故知此是九職之財也。案《大行人》,六服諸侯因朝所貢之物,與《大宰》九貢歲之常貢,雖曰時節不同,貢物有異,要六服之貢與九貢多同,亦入吊用之數。又且九貢言入吊用,九賦言入九式,有馀財亦入府庫,是以上文掌九貢九賦,受其貨賄,頒於受藏受用之府也。

凡式貢之馀財以共玩好之用。謂先給九式及吊用,足府庫而有馀財,乃可以共玩好,明玩好非治國之用。言式、言貢、互文。

[疏]“凡式”至“之用”

○釋曰:式謂九式,貢謂九貢及萬民之貢。有馀財,以供玩好器物之用。

○注“謂先”至“互文”

○釋曰:經言“馀財”,明知先給九式及吊用,足府庫之馀也。經言“式貢”者,式即上文九賦之財,給九式之馀也。貢即上文邦國之貢及萬民之貢也。“言式言貢互文”者,式謂九賦,貢謂九貢及萬民之貢。但賦言式,據用而言,其實亦有賦,貢據貢上為名,亦有用,故云互文也。

凡邦之賦用,取具焉。賦用,用賦。

[疏]“凡邦”至“具焉”

○釋曰:上有九貢、九賦、九功,此特言賦,明兼有九貢九功,亦取具焉。

歲終,則以貨賄之入出會之。

[疏]“歲終”至“會之”

○釋曰:貨賄之人者,謂九貢、九賦、九功入來至大府。言出者,大府以貨賄分置於眾府,及給九式之用,亦是至歲終總會計之。

玉府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貨賄之藏。良,善也。此物皆式貢之馀財所作。其不良,又有受而藏之者。○好,呼報反,及《內府》皆同。藏,才浪反,注同。

[疏]“玉府”至“之藏”

○釋曰:云“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者,言玉府以玉為主,玉外所有美物亦兼掌之。

○注“良善”至“之者”

○釋曰:言“此物皆式貢之馀財所作”者,案上《大府》云“式貢之馀財以共玩好之用”,彼玩好之中兼有金玉、兵器,故知式貢馀財也。云“其不良,又有受而藏之者”,即上《大府》云“受藏受用之府”是也。

共王之服玉、佩玉、珠玉。佩玉者,王之所帶者。《玉藻》曰:“君子於玉比德焉。天子佩白王而玄組綬。”《詩傳》曰:“佩玉,上有蔥衡,下有雙璜、沖牙,蠙珠以納其間。”鄭司農云:“服玉,冠飾十二玉。”○蠙,劉薄田反,徐音頻,一音父賓反。

[疏]注“佩玉”至“二玉”

○釋曰:“佩玉者,王之所帶者”,謂佩於革帶之上者也。“《玉藻》曰,君子於玉比德焉”者,《詩》云“言念君子,溫其如玉”,是比德於玉。引此者,證王必服玉之意。云“天子佩白玉而玄組綬”者,此亦《玉藻》文。所佩白玉,謂衡、璜、琚、瑀。玄組綬者,用玄組絳穿連衡璜等,使相承受。引“《詩傳》”曰,謂是《韓詩》。“佩玉上有蔥衡”者,衡,橫也,謂蔥玉為橫梁。“下有雙璜,沖牙”者,謂以組懸於衡之兩頭,兩組之末皆有半壁曰璜,故曰只璜。又以一組懸於衡之中央,於末著沖牙,使前后觸璜,故言沖牙。案《毛詩傳》,衡璜之外別有琚瑀。其琚瑀所置,當於懸沖牙組之中央,又以二組穿於琚瑀之內角,斜系於衡之兩頭,於組末系於璜。云“蠙珠以納其間”者,蠙,蜯也。珠出於蜯,故言蠙珠。納其間者,組繩有五,皆穿珠於其間,故云以納其間。“鄭司農云服玉,冠飾十二玉”者,案《弁師》掌五冕,袞冕十二旒,鷩冕九旒,毳冕七旒,絺冕五旒,玄冕三旒,皆十二玉。冕則冠也。《弁師》又有皮弁、韋弁、冠弁,亦皆十二玉,故云冠飾十二玉也。

王齊,則共食玉。玉是陽精之純者,食之以御水氣。鄭司農云:“王齊當食玉屑。”

[疏]“王齊則共食玉”

○釋曰:謂王祭祀之前散齊七日,致齊三日,是時則共王所食玉屑。

○注“玉是”至“玉屑”

○釋曰:知玉是陽精之純者,但玉聲清,清則屬陽。又案《楚語》云“王孫圉與趙簡子言曰:玉足以庇蔭嘉穀,使無水旱之災,則寶之。珠足以御火,則寶之”。服氏云:“珠,水精,足以禁火。”如是,則玉是火精可知。云“食之以御水氣”者,致齊時,居於路寢,思其笑語,思其志意之類,恐起動多,故須玉以御水氣也。鄭司農云“王齊當食玉屑”者,其玉屑研之乃可食,故云當食玉屑也。

大喪,共含玉、復衣裳、角枕、角柶。角枕以枕尸。鄭司農云:“復招魂也。衣裳生時服,招魂復魄于太廟,至四郊。角柶,角匕也,以楔齒。《士喪禮》曰:“楔齒用角柶。”柶楔齒者,令可飯含。”玄復於四郊以綏。○含,戶暗反。枕尸,之鴆反。楔,先結反。令,力呈反。飯,扶晚反。

[疏]“大喪”至“角柶”

○釋曰:大喪謂王喪。“共含玉”者,含玉,璧形而小,以為口實。此不言贈玉、飯玉者,文不備。“復衣裳”者,王始死,招魂復魄之衣裳不在司服者,司服所掌,是尋常衣服,玉府所掌,皆王之美物。其衣服美者,亦玉府掌之。但所復衣裳用死者上服,故玉府供之。“角枕”者,所以枕尸。“角柶”者,將以禊齒。

○注“角枕”至“以綏”

○釋曰:“鄭司農云復,招魂也”者,人之死者,魂氣上歸於天,形魄仍在,欲招取其魂,復於魄內,故《離騷》有《招魂》篇。云“招魂復魄于大廟,至四郊”者,王有七廟及寢皆復焉,獨言太廟,語雖不足,義猶可。又言至四郊,后鄭不從之。云“角柶,角匕也”者,案《既夕禮》“楔貌如軛,上兩末”,狀如枇杷,拔屈中央楔齒。“玄謂復於四郊以綏”者,案夏采云:“以冕服復於太廟,以乘車建綏復於四郊。”故鄭云復於四郊以綏。言此者,破先鄭於四郊亦以衣服。

掌王之燕衣服、衽、席、床、笫,凡褻器。燕衣服者,巾絮、寢衣、袍襗之屬,皆良貨賄所成。笫,簀也。鄭司農云:“衽席,單席也。褻器,清器,虎子之屬。”○衽,而甚反,又而鴆反。笫,側美反,徐側敏反。襗,劉音澤,徐待各反。簀,音責。

[疏]“掌王”至“褻器”

○釋曰:言“掌王之燕衣服”者,謂燕寢中所有衣服之屬。“衽席”者,亦燕寢中臥席。“床笫”者,謂燕寢中床簀也。“凡褻器”者,亦謂燕寢中,以燕字為目,衣服已下至褻器,皆是燕。

○注“燕衣”至“之屬”

○釋曰:云“燕衣服者,巾絮”者,案《內則》“左佩紛帨”,紛帨即巾也。又婦事舅姑,佩有線纊,此絮則纊也。云“寢衣”者,《論語·鄉黨》云“必有寢衣,長一身有半。”鄭注云“今之臥被”是也。又言“袍襗之屬”者,案《毛詩》云,“豈曰無衣,與子同袍”、“與子同襗”是也。言之屬者,寢衣之內所言不盡,故言之屬以廣之。云“皆良貨賄所成”者,見上文云“凡良貨賄之藏”,故知此良貨賄所成。鄭司農云“衽席,單席也”者,案《曲禮》云“請衽何趾”,鄭注云:“衽,臥席。”又案《斯干》詩云“下莞上簟”,《內則》云“斂枕篋、簟席、襡器而藏之”。司農云單席,則臥之簟席。云“褻器,清器,虎子之屬”者,既在燕寢之中私褻之器,故知清器虎子之屬。案《內豎》“及葬,執褻器以從遣車”,彼褻器,振飾颒沐之器,彼褻器與此注不同。彼從葬於死者,不用清器,故為颒沐之器。

若合諸侯,則共珠槃、玉敦。敦,槃類,珠玉以為飾。古者以槃盛血,以敦盛食。合諸侯者,必割牛耳,取其血,歃之以盟。珠槃以盛牛耳,尸盟者執之。故書珠為夷。鄭司農云:“夷槃或為珠槃。玉敦,歃血玉器。”○敦,音對,徐丁雷反,注同。盛,音成,下同。歃,色洽反,徐霜臘反。

[疏]“若合”至“玉敦”

○釋曰:“合諸侯”者,謂時見曰會,若《司儀》所云“為壇十有二尋,王與諸侯殺牲歃血而盟”,則供珠槃玉敦。

○注“敦槃”至“玉器”

○釋曰:言“敦,槃類”者,按《明堂位》有虞氏之兩敦,鄭玄云“制之異同未聞”。此云槃類者,以經云玉敦,與珠槃相將之物,故云槃類。其制猶自未聞也。云“珠玉以為飾”者,此槃敦應以木為之,將珠玉為飾耳。云“古者以槃盛血,以敦盛食”者,案《特牲》、《少牢》皆敦盛黍稷,以槃盛血雖無文,郊血及血以告殺,當以槃盛血也。云“合諸侯者,必割牛耳,取其血,歃之以盟。珠槃以盛牛耳”者,祭祀之時有黍稷,故敦中盛黍稷。今盟無黍稷,敦中宜盛血,牛耳宜在槃。云“尸盟者執之”者,案《左氏》哀公十七年,“公會齊侯,盟于蒙。孟武伯問於高柴曰:‘諸侯盟,誰執牛耳?’季羔曰:‘鄫衍之役,吳公子姑曹發陽之役,衛石魋。’武伯曰:‘然則彘也。’”注云:“彘,武伯名也。魯於齊為小國,故曰彘也。”是盟小國執牛耳。尸猶主也。小國主盟,故使執牛耳也。知此珠槃玉敦為盟而設者,案《戎右》云:“盟則以玉敦辟盟,遂役之,替牛耳,桃茢。”彼注云:“役之者,傳敦血授當歃者,割牛耳取血,助為之。及血在敦中,以桃茢沸之。”是以知珠槃玉敦為盟而設。若然,執牛耳是小國尸盟者也。若以歃血,則大國在先,故哀公十七年吳晉爭先,《國語》曰:“吳公先歃,晉亞之。”既言爭先,是以知大國當在先。若諸侯相與盟,則大國戎右執牛耳也。

凡王之獻金玉、兵器、文織、良貨賄之物,受而藏之。謂百工為王所作,可以獻遺諸侯。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則曰獻,通行曰饋。《春秋》曰“齊侯來獻戎捷”,尊魯也。文織,畫及繡錦。○織,音志,一音至,又如字。為,于偽反。遺,唯季反,下同。

[疏]“凡王”至“藏之”

○釋曰:言“凡王之獻金玉”者,謂金玉已下皆是擬王獻遺諸侯,故云“受而藏之”。

○注“謂百”至“繡錦”

○釋曰:云“謂百工為王所作”者,謂金玉已下,皆是百工為王所作者,可以獻遺諸侯也。云“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則曰獻”者,若正法,上於下曰賜,下於上曰獻。若尊敬前人,雖上於下亦曰獻,是以天子於諸侯云獻。案《月令》“后妃獻繭”,鄭注“謂獻於后妃”。知此王之獻金玉非是獻金玉於王者,案下《內府職》,“凡四方之幣獻之金玉”,彼是諸侯獻王,入內府藏之,不得在此,故知金玉是“獻遺諸侯”者也。況諸侯中兼有二王之后。二王之后,王所尊敬,自然稱獻也。若王肅之義,取《家語》曰:“吾聞之,君取於臣曰取,與於君曰賜。臣取於君曰假,與於君謂之獻。”以此難鄭君。鄭君弟子馬昭之等難王肅:“《禮記》曰‘尸飲五,君洗玉爵獻’。卿況諸侯之中有二王之后,何得不云獻也?”云“通行曰饋”者,言通行者,上於下,下於上,及平敵相於,皆可云饋。康子饋藥,陽貨饋孔子豚,皆是上於下曰饋。《膳夫職》云“王饋用六穀”,及《少牢》、《特牲》稱饋食之禮,并是於尊者曰饋。朋友之饋,雖車馬不拜,是平敵相饋。故鄭云通行曰饋。“《春秋》曰齊侯來獻戎捷,尊魯也”者,案莊公三十一年《公羊》云:“齊侯來獻戎捷。齊,大國也,曷為親來獻戎捷?威我也。”《左傳》云:“非禮也。凡諸侯有四夷之功,則獻于王。中國則否。”《穀梁》云:“齊侯來獻捷者,內齊侯也。”注云:“泰曰齊桓,內救中國,外攘夷狄,親倚之情,不以齊為異國,故不稱使,若同二國也。然《三傳》皆不解獻義,今鄭引者,以齊大于魯,言來獻,明尊之則曰獻,未必要卑者於尊乃得言獻。

凡王之好賜,共其貨賄。

[疏]“凡王”至“貨賄”

○釋曰:此謂王於群臣有恩好,因燕飲而賜之貨賄者也。

內府掌受九貢九賦九功之貨賄、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大用,朝覲之頒賜。

[疏]“內府”至“大用”

○釋曰:“掌受九貢九賦九功”者,此九貢以下而言受,即是《大府》所云“九貢已下頒之於受藏之府”是也。案彼注云“受藏之府若內府也”,則此九貢等由大府而來,內府皆受藏之也。云“良兵、良器”者,此是冬官百工所作,亦由大府而來。良兵謂弓矢殳矛戈戟五兵之良者,良器謂車乘及禮樂器之善者。云“以待邦之大用”者,謂諸侯來朝覲,所頒賜者也。

○注“大用”至“頒賜”

○釋曰:掌給九式及吊用,是大府所給也,玩好之用,玉府所給也。此又言以待邦之大用,明是朝覲頒賜可知。

凡四方之幣獻之金玉、齒革、兵器,凡良貨賄入焉。諸侯朝聘所獻國珍。

[疏]“凡四”至“入焉”

○釋曰:云“凡四方之幣獻”者,謂四方諸侯來朝覲,及遣卿大夫來聘問,將幣三享,貢獻珍異,有此金玉及齒革之等。金者,謂若《禹貢》“惟金三品”之類。玉者,謂若《禹貢》“球琳瑯玕”之類。齒謂若象牙之類,革謂若犀皮之類。兵器者,《禹貢》無貢兵器之法,此周時有之。凡良貨賄,其不良者入於職內,給國之用,此良者入內府,以給王之用。

○注“諸侯”至“國珍”

○釋曰:“諸侯朝聘所獻國珍”者,《覲禮》所云“一馬卓上,九馬隨之,龜金竹箭,分為三享”是也。諸侯遣臣聘所獻國珍者,謂若《聘禮》束帛加璧,庭實乘皮之等是也。此因朝聘而貢,先入於掌貨賄,入其要於大府,乃始通之於內府也。

凡適四方使者,共其所受之物而奉之。王所以遺諸侯者。○使,所吏反。

[疏]“凡適”至“奉之”

○釋曰:言“凡適四方使”者,謂使公卿大夫聘問諸侯,若《大行人》所云“間問省頫”之等。“共其所受之物”,謂使者受將行之物,則內府奉而與之。

○注“王所”至“侯者”

○釋曰:即上王之獻金玉兵器已下是也,彼據藏之,此據用之。

凡王及冢宰之好賜予,則共之。冢宰待四方賓客之小治,或有所善,亦賜予之。○治,直吏反。

[疏]注“冢宰”至“予之”

○釋曰:云“冢宰待四方賓客之小治”者,《大宰職》文云,大事決于王,小事則冢宰專平之。以其冢宰貳王治事,或有所善,亦得賜予之。云“所善”,釋經中“好”也。

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布,泉也。布讀為宣布之布。其藏曰泉,其行曰布,取名於水泉,其流行無不遍。入出,謂受之復出之。共百物者,或作之,或買之。待猶給也。有法,百官之公用也。泉始蓋一品,周景王鑄大泉而有二品。后數變易,不復識本制。至漢,惟有五銖久行。王莽改貨而異作,泉布多至十品,今存於民間多者,有貨布、大泉、貨泉。貨布長二寸五分,廣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其圜好徑二分半,足枝長八分,其右文曰貨,左文曰布,重二十五銖,直貨泉二十五。大泉徑一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泉,直十五貨泉。貨泉徑一寸,重五銖,右文曰貨。左文曰泉,直一也。○遍,古遍字,下同。復,扶又反,徐音服。數,音朔。奇,紀宜反。枝字一音奇。

[疏]“外府”至“法者”

○釋曰:云“掌邦布之入出”者,邦,國也。布,泉也。謂國之所有泉皆來入外府,是其邦布之入也;國之用泉者皆外府出與之,是邦布之出也,故總云邦布之入出。此言與下為目。云“以共百物”者,謂共國家器物之泉也。“而待邦之用”者,謂國家非常所用,亦出泉與之也。“凡有法者”,謂在朝官府依常法用之者,亦出泉與之。

○注“布泉”至“一也”

○釋曰:“布,泉也”者,此言布,《地官·泉府》云泉,是布泉一也。云“布讀為宣布之布”者,此讀如秋官布憲,彼布是宣布之布,此布亦是宣布,故讀從之。云“其藏曰泉,其行曰布”者,此鄭欲解泉布一物兩名之意。《地官·泉府》不言外,不言布,據其所藏為名。此官言外、言布,取名於其流行於外為稱,故鄭即云“取名於水泉,其流行無不遍”。無不遍即布之義也。云“共百物者,或作之,或買之”者,或作之謂出物使百工所營作,或買之以充國用也。云“泉始蓋一品”者,即此經泉布是也。云“周景王”已下,并《漢書·食貨志》文。案彼周景王時患泉輕,將更鑄大泉,單穆公曰:“不可。”王不聽,鑄大泉,文曰“寶貨”。漢興,為秦泉重,難用,更令民鑄榆莢錢。至孝文,有司言榆莢三銖輕,易奸詐,請鑄五銖。至王莽居攝,變漢制,更造大泉,徑寸二分,重一十二銖,文曰“大泉”,直五十。又造契刀,形如錢,直五百。又造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與五銖錢凡四品,并行。至莽即真,罷五銖錢,異作泉布,多至十品,其中有大布、次布、弟布、壯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公布、小布,是為貨十品也。其泉十品者,莽居攝、作大泉、錯刀、契刀;即真,作小錢、幺錢、幼錢、中錢、壯錢;天鳳年,更造貨布與貨錢為十品。莽以劉有金刀,罷契刀、錯刀。若然,鄭云后數變易,不復識舊本制者,據秦漢至莽已前而言也。云“唯有五銖久行”者,從漢孝文作五銖錢,至莽,世數既多,故云久行也。云“今存於民間多者,有貨布大泉”已下者,是從莽至漢末鄭君時,見行此三者,故云今存於民間也。案彼文,其貨布直云長二寸五分,廣寸,首長八分,圜好徑二分,無“有奇廣八分半,足枝長八分”等十一字。今鄭言之者,此并鄭言目所覿見,以義增之耳。又案彼大泉直五十,不云五十言十五者,亦誤,當從五十為正也。且王莽之大泉,蓋與景王所鑄大泉亦異也。

共王及后、世子之衣服之用。凡祭祀、賓客、喪紀、會同、軍旅,共其財用之幣赍,賜予之財用。赍,行道之財用也。《聘禮》曰:“問幾月之赍。”鄭司農云:“赍或為資,今禮家定赍作資。”玄謂赍、資同耳。其字以齊次為聲,從貝變易,古字亦多或。○赍,音咨,注同,一音祖系反。幾,徐舉豈反。

[疏]“共王”至“財用”

○釋曰:從王至軍旅,所須財用,皆外府供其泉也。云幣赍之財用,謂王使公卿已下,聘問諸侯之行道所用,則曰幣赍。云“賜予之財用”者,謂王於群臣有所恩好,賜予之也。

○注“赍行”至“多或”

○釋曰:“問幾月之赍”者,案《聘禮記》“使者既受行出,遂見宰,問幾月之資”。注云:“資,行用也。古者君臣謀密草創,未知所之遠近,問行用,常知多少而已。”是其問幾月之資。鄭司農云“赍或為資,今禮家定赍作資”者,赍、資義一,何得言禮家定作資?故后鄭不從。赍資兩字直是齊次為聲,從貝變易耳。

凡邦之小用,皆受焉。皆來受。

[疏]“凡邦”至“受焉”

○釋曰:但外府所納泉布,所積既少,有小用則給之,若大用即取馀府。

歲終,則會,唯王及后之服不會。

[疏]“歲終”至“不會”

○釋曰:言王及后不會,以衣服異於膳羞與所加禽獸,故通世子可以會之也。

司會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以逆邦國都鄙官府之治。逆受而鉤考之。○會,古外反,下同。治,直吏反,注同。

[疏]“司會”至“之治”

○釋曰:云“掌六典八法八則之貳”者,案《大宰》云“六典治邦國,八法治官府,八則治都鄙”,但司會是鉤考之官,還以六典逆邦國之治,八法逆官府之治,八則逆都鄙之治。逆皆謂鉤考,知得失。

以九貢之法致邦國之財用,以九賦之法令田野之財用,以九功之法令民職之財用,以九式之法均節邦之財用。掌國之官府、郊野、縣都之百物財用,凡在書契版圖者之貳,以逆群吏之治,而聽其會計。郊,四郊,去國百里。野,甸稍也。甸去國二百里,稍三百里,縣四百里,都五百里。書謂簿書。契,其最凡也。版,戶籍也。圖,土地形象,田地廣狹。

[疏]“以九”至“會計”

○釋曰:言“以九貢之法致邦國之財用”者,九貢即是《大宰》九貢,其所貢之物出於諸侯邦國。言之財用,謂諸侯於其民什一取之。既取得民物,大國貢半,次國三之一,小國四之一。所貢之物,皆市取土毛,貢於天子,則《禹貢》所云“厥篚厥貢”是也,故云致邦國之財用。此即《小行人》云“春令入貢”,是謂歲之常貢。《大行人》因朝而貢者,所貢無常,不應使司會致之。云“以九賦之法令田野之財用”,此九賦即《大宰》所云“九賦斂財賄”是也。言法者,謂口率出錢多少,有其定法。令田野之財用者,九賦之內,惟有關市、幣馀,國中非田野,自外四郊、邦甸、家稍、邦縣、邦都、山澤,盡是田野,據多言之,故言令田野之財用。云“以九功之法令民職之財用”者,九功即是《大宰》九職之功所稅。言之法者,亦是稅法什一為常。言令民職之財用者,以其九職任萬民,使之出稅,故云令民職之財用。云“以九式均節邦之財用”者,九式所以用九賦,使均平有節,故云均節邦之財用。云“掌國之官府”者,案《大宰》九賦一曰邦中,二曰四郊,此不言邦中而言官府者,以官府在邦中,故舉官府以表邦中。其實官府不出賦也。云“郊野、縣都之百物財用”者,以其民之出賦,不必皆使出泉,以百物當之亦得,故《大宰》云“九賦斂財賄”,則此百物、財用一也。但九式用九賦,大宰均節而用之,此司會主鉤考,故亦言之矣。“凡在書契版圖者之貳者”,此書契版圖,下文司書掌其正,此司會主鉤考,故掌其副貳。云“以逆群吏之治”者,群吏謂朝廷官府下及群都縣都群臣之治,皆逆而鉤考之。云“而聽其會計”者,謂群吏以會計文書送於司會者,司會皆聽斷之。

○注“郊四”至“廣狹”

○釋曰:此九式用九賦,故以郊野已下依此《大宰》九賦次第以釋之。彼九賦一曰邦中之賦當此官府,此郊當彼四郊之賦,據遠郊言之,故云去國百里。“郊外曰野”,大總之言,故此野當彼三曰邦,甸去國二百里,又當彼四曰家稍,故鄭云“甸去國二百里,稍三百里”也。此經縣當彼五曰邦縣之賦,故云“縣四百里”。此經都即彼六曰邦都之賦,故云“都五百里”。云“書謂簿書”者,漢時以簿書記事,至於馀物記事,亦謂之簿書,故舉漢法而言也。“契,其最凡也”者,此之書契,即《小宰》八成取予以書契之類。最凡,謂計要之多少以為契要。云“版,戶籍也”者,漢之戶籍,皆以版書之,故以漢法況。云“圖,土地形象,田地廣狹”者,下《司書》云“土地之圖有其形象”,即是民之田地廣狹多少,皆在於圖也。

以參互攷日成,以月要攷月成,以歲會攷歲成。參互謂司書之要貳,與職內之入,職歲之出。故書互為巨。杜子春讀為參互。○攷,音考。

[疏]“以參”至“歲成”

○釋曰:“以參互考日成”者,司會鉤考之官,以司書之等,相參交互,考一日之成。一日之中計筭文書也。“以月要考月成”者,月計曰要,亦與諸職參互,考一月成事文書也。“以歲會考歲成”者,歲計曰會,以一歲之會計考當歲成事文書。

○注“參互”至“為參互”

○釋曰:言“參互謂司書之要貳”者,案《司書職》云:“凡稅斂掌事者受法焉,及事成則入要貳焉。”又案《職內》云“掌邦之賦入”。又案《職歲》云“掌邦之賦出”。云參互鉤考,明知有此三官,出內事共鉤考之。

以周知四國之治,以詔王及冢宰廢置。周猶遍也。言四國者,本逆邦國之治,亦鉤考以告。

[疏]“以周”至“廢置”

○釋曰:周,遍也。四國謂四方諸侯之國。遍知諸侯之治者,以是鉤考之官,須知諸侯得失,以此治職文書,以詔王及冢宰,有功者升進而置之,有罪者黜退以廢之。所詔告及冢宰者,以其冢宰者副貳王之治事,故并告之。

○注“周猶”至“以告”

○釋曰:言“四國者,本逆邦國之治”者,案上云“掌邦之六典,以逆邦國之治”,逆即鉤考也,故云“亦鉤考以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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