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人,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職,均人民、牛馬、車輦之力政。政讀為征。地征謂地守、地職之稅也。地守,衡虞之屬。地職,農圃之屬。力征,人民則治城郭、涂巷、溝渠、牛馬、車輦則轉委積之屬。○政,音征,出注下同。
[疏]“均人”至“力政”
○釋曰:均人所均地政已下,總均畿內鄉遂及公邑。云“均地政”者,謂均地守、地職二者之稅,使皆十一而出稅,又均人民已下力征之事。
○注“政讀”至“之屬”
○釋曰:鄭破政為征者,以經政是政教之政,非征稅之征,故破之也。鄭又知地征是地守、地職之稅者,以其出稅無過地守、地職二者,故知之也。云“地守,衡虞之屬”者,亦謂畿內川衡、林衡、山虞、澤虞,皆遣其地之民守護之。及其入山林川澤取之者,使出稅以當邦賦。云“地職農圃之屬”者,此即《大宰》九職云“一曰三農”、“二曰園圃”之屬,以九職任之,因使出稅也。云“力征”已下并“車輦”,并是力之征稅。若然,《土均》云“掌平地之政,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貢”。注云:“所平之稅,邦國都鄙也。”與此鄉遂及公邑別。彼又云“地貢”,鄭云“謂諸侯之九貢”,與此九職之貢又不同也。
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豐年,人食四鬴之歲也。人食三鬴為中歲。人食二鬴為無歲,歲無贏儲也。公,事也。旬,均也。讀如“原隰”之。《易》“坤為均”,今書亦有作旬者。○上,時掌反。鬴,房甫反。,音均,又舒均反,又音旬,聶氏常純反。
[疏]“凡均”至“日焉”
○釋曰:此所均力政者,即上人民之力征,不通牛馬車輦,故《禮記·王制》云“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是此亦據人而言也。云“以歲上下”者,上即豐年,下即儉年也。“豐年則公旬用三日”者,公,事也。旬,均也。謂為事均用三日也。
○注“豐年”至“旬者”
○釋曰:鄭知“豐年人食四鬴”已下者,案《廩人》云“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下也”而知之。彼又云“不能人二鬴,則令邦移民就穀”,此時則無力征矣。若然,此食二鬴而言無年。無年者,鄭云“無贏儲”,仍未移民就賤。此無年與彼不能人二鬴之歲不同,彼不能人二鬴,自然無贏儲也。云“公,事也”者,此天子之法,非諸侯之禮,不得為公君解之,故從公事而釋也。云“旬,均也”者,《王制》既云“用民歲不過三日”,明不得為旬十日解之,故破從均。恐不平,故云均也。云“讀如原隰之”者,彼《詩》是均田之意,故讀從之。云“《易》坤為均,今書亦有作旬”者,彼《易》坤為地,地德均平,是以均為義。今書,今《易》書有作旬字者。旬與均,旬與均俱有均平之意,故引為證也。
兇札則無力政,無財賦。無力政,恤其勞也。無財賦,恤其乏困也。財賦,九賦也。
[疏]“兇札”至“財賦”
○釋曰:兇謂年穀不孰,札謂天下疫病,作無此力征及財賦二事。此即《廩人》云“不能人二鬴”之歲。
○注“無力”至“賦也”
○釋曰:云“財賦,九賦也”者,此即《大宰》九賦,謂口率出泉。知賦中惟是九賦者,以下文有地守、地職,故此惟有九賦也。若然,上均地政不言均九賦,亦均之可知。
不收地守、地職,不均地政。不收山澤及地稅,亦不平計地稅也。非兇札之歲當收稅,乃均之耳。三年大比,則大均。有年無年,大平計之。若久不脩,則數或闕。
[疏]注“有年”至“或闕”
○釋曰:經既云大均,明知有年及無年,皆須大平均計之也。云“久不脩則數或闕”者,三年一闕,是其久。久不脩謂不大平計,則其中間不知其數。不知其數,則是數闕也。
師氏,掌以媺詔王。告王以善道也。《文王世子》曰:“師也者,教之以事而諭諸德者也。”○媺,音美。
[疏]“師氏”至“詔王”
○釋曰:媺,美也。師氏掌以前世美善之道,以詔告於王,庶王行其美道也。
○注“告王”至“者也”
○釋曰:引《文王世子》者,彼是師氏教世子禮,引為詔王者,但詔王以道無文,彼教世子與教王同,故取以為證也。諭,曉也。諸,於也。彼謂教世子以君臣、父子、長幼之事,而曉之以德,今詔王亦曉之以德也。
以三德教國子:一曰至德,以為道本;二曰敏德,以為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惡。教三行:一曰孝行,以親父母;二曰友行,以尊賢良;三曰順行,以事師長。德行,內外之稱。在心為德,施之為行。至德,中和之德,覆燾持載含容者也。孔子曰:“中庸之為德,其至矣乎。”敏德,仁義順時者也。《說命》曰:“敬孫務時敏,厥脩乃來。”孝德,尊祖愛親,守其所以生者也。孔子曰:“武王、周公,其達孝矣乎。夫孝者,善繼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也。”孝在三德之下、三行之上,德有廣於孝,而行莫尊焉。國子,公卿大夫之子弟,師氏教之,而世子亦齒焉,學君臣、父子、長幼之道。○行,下孟反,下及注同。知,音智。稱,尺證反。燾,徒報反。說,音悅。孫,音遜。夫,音扶。
[疏]“以三”至“師長”
○釋曰:以此三德教國子,王大子已下至元士之適子也。云“一曰至德,以為道本”者,至德謂至極之德,以為行道之本也。“二曰敏德,以為行本”者,謂敏達之德,以為行行之本也。“三曰孝德,以知逆惡”者,善父母為孝,以孝德之孝以事父母,則知逆惡不行也。此上三德皆在心而行不見,故鄭云“在心為德”也。云“一曰孝行,以親父母”者,行善事父母之行,則能親父母。冬溫夏凊,昏定晨省,盡愛敬之事也。云“二曰友行,以尊賢良”者,此行施於外人,故尊事賢人良人有德行之士也。云“三曰順行,以事師長”者,此亦施於外人,行遜順之行,事受業之師及朋友之長也。
○注“德行”至“之道”
○釋曰:云“德行,內外之稱,在心為德,施之為行”者,案《禮記》云“恥有其德而無其行”,則德在內,行在外也。又見經至德敏德,道行為本,道行是施之於外之名。又孝德行知逆惡,亦是在外之事,則知三德皆在內,與外行為本。又三行云親父母之等,故云施之為行也。云“至德,中和之德”者,案《禮記·中庸》云“致中和,天地位焉”,故知至德是中庸之德也。云“覆燾持載含容者也”者,此“至德”即《中庸》所云“至誠”,一也。彼說“至誠無息。不息則久,久則徵,徵則悠遠,悠遠則博厚,博厚則高明。博厚所以載物,高明所以覆物”。是至德若天地覆燾持載含容者也。云“孔子曰:中庸之為德,其至矣乎”者,此是《論語·雍也》之文。引之者,證此至德與中庸之德為一之意。云“敏德,仁義順時者也”者,人君施政,春夏行賞為仁,秋冬行罰為義,是仁義順時敏疾為德者也。又引《說命》曰“敬遜務時敏,厥脩乃來”者,《尚書·說命》之篇,傅說告高宗以學問之事。孫,順也。敏,疾也。厥,其也。為君之法,當恭敬順道,務在順時疾而行之,則其德之脩,乃從學而來。引之者,證仁義順時之義也。云“孝德,尊祖愛親,守其所以生者也”者,孝德不如上二德,直能善父母為孝,施德於親而已,故云守其所以生者也。又引孔子曰“武王周公,其達孝矣乎”至“之事”,是《禮記·中庸》文,言二人通達行孝者也。云“夫孝者善繼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案《中庸》上文云“無憂者,其惟文王乎!父作之,子述之”,則善繼人之志。據周公以武王時未大平,不得制禮作樂。周公攝政六年,大平,乃制作禮樂,為善繼文王之志則《尚書》云“考朕昭子刑,乃單文祖德”是也。善述人之事者,據武王能述父以伐紂之事,則《尚書序》云“惟十有一年,武王伐殷”是也。云“孝在三德之下、三行之上,德有廣於孝而行莫尊焉”者,欲見至德、敏德,五帝已上所行,直明在心為德而已,不見其行。孝德是三王已下所行,德行兼見之矣。故三德以孝德為下,故云德有廣於孝。則至德、敏德,是二德廣於孝德也。而行莫尊焉者,三行之中,孝行施於父母為上,順行、友行施於外人為下,故云而行莫尊焉。莫,無也,無尊於事父母也。云“國子,公卿大夫之子弟”者,此經直言國子。案《禮記·王制》云:“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下文云:“王大子、王子、群書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皆造焉。”故知國子之中有卿大夫之子也。鄭不言王大子及元士之適子者,略言之,其實皆有也。《王制》惟言大子、適子,不言弟,鄭知兼有弟者,《大司樂》及此下文皆云“教國子弟”,連弟而言,故鄭兼言弟也。云“師氏教之,而世子亦齒焉,學君臣、父子、長幼之道”者,此約《文王世子》文也。案彼云:“行一物而三善皆得者,惟世子而已,其齒於學之謂也。故世子齒於學,國人觀之曰:‘將君我而與我齒讓,何也?’曰:‘有父在,則禮然。’然而眾知父子之道矣。其二曰:‘將君我而與我齒讓,何也?’曰:‘有君在,則禮然。’然而眾著於君臣之義矣。”其三曰:‘將君我而與我齒讓,何也?’曰:‘長長也。’然而眾知長幼之節矣。”是世子與國人學生齒焉之事。案此經有至德、敏德、孝德,《老子》亦有三等之德。案《老子·道經》云“道可道,非常道”。河上公云:“謂經術政教之道,非自然長生之道。常道當以無為養神,無事安民,含光藏曜,滅跡匿端,不可稱以道。”又案《德經》云“上德不德,凡以有德”。河上公注云:“上德,大古無名號之君,德有無上,故言上德。不德,言不以德教民,因循自然,其德不見,故言不德,是以有德者也。”又云“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注云:“下德謂號謚之君,德不及上德,故言不失德。以其德見,其功稱,是以謂之無德。”又云“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義,失義而后禮”。注云:“道衰德化,德衰而仁愛見,仁衰而忿爭明,義衰而聘行玉帛。”又案《握河紀》,堯曰“皇道帝德,非朕所專”。又《中候義》明云“洞五九,禮閼郵”。注云:“閼,止。郵,過。言五帝后洞三王之世,其治各九百歲,當以禮止過也”。案此諸文言之,此至德覆燾持載含容之德同於天地,與《老子》“常道”及“上德不德”為一物,皆是燧皇已上無名號之君所行,故河上公云“上德,無名號之君所行也”。此敏德則《老子》云“可道”之道“非常道”、“下德不失德”之德,亦一也。故河上公云“政教經術,有名號之君所行”。以其三皇五帝為政,皆須仁義順時,故鄭云敏德,仁義順時也。若然,《老子》云“失道而有德,失德而有仁”者,是三皇行可道之道。五帝行下德不失德之德,即堯云“皇道帝德”亦謂此道德,於此經同為敏德也,其三王同行孝德耳。其《老子》又云:“失德而有仁,失仁而有義,失義而有禮。”禮專據三王之時,故云洞五九,禮閼郵。若然,仁義在禮前德后,則五帝與三王俱有仁義,故《禮記》云:“堯、舜率天下以仁而民從之。”又云:“禹立三年,百姓以仁遂焉。”是以仁義關在五帝三王之間者也。若然,《禮記》云:“生乎今之世,反古之道。”謂不行今之法,全行古之道,故非之也。
居虎門之左,司王朝。虎門,路寢門也。王日視朝於路寢門外,畫虎焉以明勇猛,於守宜也。司猶察也,察王之視朝,若有善道可行者,則當前以詔王。○朝,直遙反,注及下皆同。
[疏]“居虎”至“王朝”
○釋曰:言師氏之官既知三德三行,故居路門之左畫虎之處,司察王朝,若有善事可行者,則前告王,有所改為也。
○注“虎門”至“詔王”
○釋曰:鄭知虎門是路寢門者,其路寢庭朝及庫門外之朝,非常朝之處,司士所掌路門外是常朝,日所朝之所。經云“司王朝”,明據此朝,故鄭以路寢門外解之。此即上文“以美詔王”之義也。
掌國中失之事,以教國子弟,教之者,使識舊事也。中,中禮者也。失,失禮者也。故書“中”為“得”,杜子春云:“當為得,記君得失,若《春秋》是也。”○中,鄭丁仲反,注“中”、“中禮者”同,杜音得。
[疏]“掌國”至“子弟”
○釋曰:以其師氏知德行,識其善惡得失,故掌國家中禮、失禮之事,以教國之子弟。國之子弟即王大子已下,言弟,即王庶子。以其諸侯已下皆以適子入國學,庶子不入,故知也。
○注“教之”至“是也”
○釋曰:云“教之使識舊事也”者,即中失之事是也。云“中,中禮也”,又引子春之義,從古書中為得,得謂得禮者,中與得俱合於義,故兩從之。言“若《春秋》”者,《玉藻》云:“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是記君得失之事,故云若《春秋》也。此《春秋》即魯史是也,謂記君之事也。
凡國之貴游子弟學焉。貴游子弟,王公之子弟。游,無官司者。杜子春云:“游當為猶,言雖貴猶學。”
[疏]“凡國”至“學焉”
○釋曰:言“凡國之貴游子弟”,即上國之子弟。言游者,以其未仕而在學,游暇習業。
○注“貴游”至“猶學”
○釋曰:云“王公之子弟”者,此即《王制》云:“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公即三公群后。卿大夫元士之子略言之也。云“游,無官司者”,官司則事繁,不得為游,故鄭以無官司解之。鄭既以游為無官司,又引子春“游當為猶,言雖貴猶學”者,亦義得兩通,故引之在下也。
凡祭祀、賓客、會同、喪紀、軍旅,王舉則從。舉猶行也。故書“舉”為“與”,杜子春云:“當為與,謂王與會同喪紀之事。”○從,才用反。與,音預,下同。
[疏]“凡祭”至“則從”
○釋曰:祭祀則郊廟及山川社稷總是也。賓客謂諸侯及卿大夫來朝聘,或在朝,或在廟。會同亦或在畿內,或在畿外。軍旅謂出畿外征伐。王舉者,舉,行也。此數事,王行之時師氏則從,以王所在,皆須詔王以美道故也。
○注“舉猶”至“之事”
○釋曰:既訓舉為行,又引子春從故書為與者,亦義得兩通,故亦引之在下也。
聽治亦如之。謂王舉於野外以聽朝。○治,直吏反,下同。
[疏]“聽治亦如之”
○釋曰:即上數事,王所在皆有朝以聽治之,故從王。亦如上虎門之左同,故云“亦如之”。
使其屬帥四夷之隸,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門外,且蹕。兵服,旃布、弓隸不同也。門外,中門之外。蹕,止行人不得迫王宮也。故書“隸”或作“肆”,鄭司農云:“讀為隸。”○蹕,音畢。
[疏]“使其”至“且蹕”
○釋曰:云“使其屬”者,屬即《序官》師氏中大夫之下有屬官上士二人,并有府史胥徒之等。使此人帥四夷之隸,若《秋官》蠻隸之等,各使四夷隸以其本國之兵器及其服,以守王之門外以衛王,并使蹕止行人,故云且蹕也。
○注“兵服”至“為隸”
○釋曰:云“兵服,旃布及弓劍”者,東方、南方,其服布,其兵劍;西方、北方,其服旃,其兵弓矢。云“門外,中門之外”者,案閽人掌中門之禁,則中門內也,人不得入,明在中門之外。
朝在野外,則守內列。內列,蕃營之在內者也。其屬亦帥四夷之隸守之,如守王宮。
[疏]“朝在”至“內列”
○釋曰:云“朝在野外”,即上文“聽治”是也。
○注“內列”至“王宮”
○釋曰:云“內列,蕃營之在內”者,言蕃營之在內,謂若《司戈盾》云“及舍,設蕃盾”者也。案:《司隸職》云“守野舍之厲禁”,上文云“使其屬帥四夷之隸”,則二處皆帥四夷隸守之,故云“其屬亦帥四夷之隸守之,如守王宮”也。
保氏,掌諫王惡。諫者,以禮義正之。《文王世子》曰:“保也者,慎其身以輔翼之,而歸諸道者也。”
[疏]“保氏掌諫王惡”
○釋曰:“掌諫王惡”者,師氏掌三德、三行,以美道詔王;保氏以師氏之德行審喻王,王有惡則諫之,故云掌諫王惡。
○注“諫者”至“者也”
○釋曰:云“諫者以禮義正之”者,君臣主義,故知諫者以禮義諫正王也。引《文王世子》者,彼亦是教世子法,以教世子法保護王身同,故引之。以其保者是保安之義,故使王謹慎其身而歸於道。
而養國子以道,乃教之六藝:一曰五禮,二曰六樂,三曰五射,四曰五馭,五曰六書,六曰九數;乃教之六儀:一曰祭祀之容,二曰賓客之容,三曰朝廷之容,四曰喪紀之容,五曰軍旅之容,六曰車馬之容。養國子以道者,以師氏之德行審諭之,而后教之以藝儀也。五禮,吉、兇、賓、軍、嘉也。六樂,《云門》、《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也。鄭司農云:“五射,白矢、參連、剡注、襄尺、井儀也。五馭,鳴和鸞、逐水曲、過君表、舞交衢、逐禽左。六書,象形、會意、轉注、處事、假借、諧聲也。九數,方田、粟米、差分、少廣、商功、均輸、方程、贏不足、旁要。今有重差、夕桀、句股也。祭祀之容,穆穆皇皇。賓客之容,嚴恪矜莊。朝廷之容,濟濟蹌蹌。喪紀之容,涕涕翔翔。軍旅之容,闞闞仰仰。車馬之容,顛顛堂堂。”玄謂祭祀之容,齊齊皇皇。賓客之容,穆穆皇皇。朝廷之容,濟濟翔翔。喪紀之容,累累顛顛。軍旅之容,暨暨詻詻。車馬之容,匪匪翼翼。○馭,音御。德行,下孟反,下文及注同。剡,羊甚反。注,之樹反,下同。襄,音讓,本作讓,諸音非。差,初佳反,又初宜反,下同。重,直龍反。夕桀,音的,沈祥易反,此二字非鄭注。嚴,如字,又音儼。濟,子禮反。蹌,七良反。闞,呼檻反。仰,本又作卬,五剛反。濟皇,上子禮反,又音齊;下于況反,又音往。累顛,上律悲反;下音田,又如字。暨,其器反。詻,五格反。匪,芳非反。
[疏]“而養”至“教之”
○釋曰:此道即上《師氏》三德、三行,故鄭云“以師氏之德行審喻之,乃教之六藝”已下。此乃保氏所專教也。
○注“養國”至“翼翼”
○釋曰:案《文王世子》云:“大傳審父子、君臣之道以示之,少傅奉世子以觀大傅之德行而審喻之。師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諸德者也;保也者,慎其身以輔翼之而歸諸道者也。”不云保氏以師氏之德行審喻之者,鄭以義約之。少傅既以大傅之德審喻之,明保氏亦以師氏之德行審喻之可知,故鄭言之耳。云“五禮,吉兇賓軍嘉”,《大宗伯》文。“六樂《云門》”已下,《大司樂》文。先鄭云“五射白矢”已下,無正文,或先鄭別有所見,或以義而言之。云白矢者,矢在侯而貫侯過,見其鏃白。云參連者,前放一矢,后三矢連續而去也。云剡注者,謂羽頭高鏃低而去,剡剡然。云襄尺者,臣與君射,不與君并立,襄君一尺而退。云井儀者,四矢貫侯,如井之容儀也。云五馭者,馭車有五種。云鳴和鸞者,和在式,鸞在衡。案《韓詩》云:“升車則馬動,馬動則鸞鳴,鸞鳴則和應。”先鄭依此而言。云逐水曲者,無正文,先鄭以意而言,謂御車隨逐水勢之屈曲而不墜水也。云過君表者,謂若《毛傳》云:“褐纏旃以為門,裘纏質以為<木埶>,間容握,驅而入,轚則不得入。”《穀梁》亦云“艾蘭以為防,置旃以為轅門,以葛覆質以為槷,流旁握,御轚者不得入”。是其過君表即褐纏旃是也。云舞交衢者,衢,道也,謂御車在交道,車旋應於舞節。云逐禽左者,謂御驅逆之車,逆驅禽獸使左,當人君以射之,人君自左射。故《毛傳》云:“故自左膘而射之,達于右腢,為上殺。”又《禮記》云“佐車止,則百姓田獵”是也。云六書象形之等,皆依許氏《說文》。云象形者,日月之類是也,象日月形體而為之。云會意者,武信之類是也,人言為信,止戈為武,會合人意,故云會意也。云轉注者,考老之類是也,建類一首,文意相受,左右相注,故名轉注。云處事者,上下之類是也,人在一上為上,人在一下為下,各有其處,事得其宜,故名處事也。云假借者,令長之類是也,一字兩用,故名假借也。六曰云諧聲者,即形聲,一也,江河之類是也,皆以水為形,以工可為聲。但書有六體,形聲實多,若江河之類是左形右聲,鳩鴿之類是右形左聲,草藻之類是上形下聲,婆娑之類是上聲下形疲鄩國之類是外形內聲,闕阓衡銜之類是外聲內形,此聲形之等有六也。依鄭義,案《孝經緯·援神契》,三皇無文,則五帝已下始有文字,故說者多以蒼頡為黃帝史,而造文字起在黃帝,於后滋益而多者也。云九數者,方田已下,皆依《九章算術》而言。云“今有重差、夕桀、句股也”者,此漢法增之。馬氏注以為今有重差、夕桀,夕桀亦是算術之名,與鄭異。案今《九章》以句股替旁要,則旁要,句股之類也。云“祭祀之容穆穆皇皇”至“堂堂”者,皆是先鄭以意所釋,不依經典,故后鄭不從。后鄭云“祭祀之容齊齊皇皇,賓客之容穆穆皇皇,朝廷之容濟濟翔翔”,已上皆《禮記·少儀》文;“喪紀之容累累顛顛,軍旅之容暨暨詻詻”,《禮記·玉藻》之文;“車馬之容匪匪翼翼”,亦《少儀》文。故鄭《少儀》注還引此六儀以證彼也。
凡祭祀、賓客、會同、喪紀、軍旅,王舉則從。聽治亦如之。使其屬守王闈。闈,宮中之巷門。○闈,音韋。
[疏]“凡祭”至“王闈”
○釋曰:言“亦如之”已上,與師氏同從王之事。其屬守王闈者,亦謂在國,其師氏守中門外,此保氏守王闈門。
司諫,掌糾萬民之德而勸之朋友,正其行而強之道藝,巡問而觀察之,以時書其德行道藝,辨其能而可任於國事者。朋友,相切磋以善道也。強猶勸也。《學記》曰:“強而弗抑則易。”巡問,行問民間也。可任於國事,任吏職。○強,其丈反,注同。易,以豉反。
[疏]“司諫”至“事者”
○釋曰:“以時書其德行道藝”者,此萬民時所習,即《大司徒》所云:“以鄉三物教萬民,一曰六德,知仁圣義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此德行也。彼又云:“三曰六藝,禮樂射御書數。”即此道藝也。云“辨其能而可任於國事”者,案《鄉大夫職》云“興賢者能者”,賢謂德行,能謂道藝。彼則賢能俱興,此直云辦其能可任於國事,不言賢者,既辦其能,則賢者自然亦辦而舉之可知也。
○注“朋友”至“吏職”
○釋曰:案鄭注《論語》“同門曰朋,同志曰友”,則彼其共在學者,切磋以道義。此勸萬民為友朋,則若《孟子》所云“守望相助,出入相友”者同,故鄭云切磋以善道也。云“任吏職”者,案《鄉大夫》,所舉者謂鄉民之有德行道藝。云“辦其能為吏職”者,亦謂以人治之。若然,任吏職者謂使為比長、閭胥、族師之類是也。
以考鄉里之治,以詔廢置,以行赦宥。因巡問勸強萬民,而考鄉里吏民罪過,以告王所當罪不。○行,下孟反,注同。
[疏]注“因巡”至“罪不”
○釋曰:“司諫考鄉里之治”者,由上文巡問即察官民善不也。云“而考鄉里吏民罪過”者,以巡問觀察萬民,則知吏之治不,故鄭兼吏民總言之。
司救,掌萬民之衺惡過失而誅讓之,以禮防禁而救之。衺惡,謂侮慢長老、語言無忌而未麗於罪者。過失,亦由衺惡酗蒏好訟,若抽拔兵器,誤以行傷害人麗於罪者。誅,誅責也。古者重刑,且責怒之,未即罪也。○救,如字,劉音拘。衺,似嗟反,注作衺,同。酗,況付反。蒏,音詠。好訟,呼報反。
[疏]“司救”至“救之”
○釋曰:云“掌萬民之衺惡過失而誅讓之”者,此經與下文二經為總目也。則云衺惡謂坐嘉石之罷民,不入圜土者。過失謂不坐嘉石入圜土者也。云而誅讓之者,即下二文“三讓”是也。云“以禮防禁而救之”者,此衺惡及過失,皆去冠飾,其過失者又使入圜土耳。云救之者,皆使困苦而令改惡從善,是救之也。
○注“衺惡”至“罪也”
○釋曰:衺惡云“未麗於罪”者,謂未附於圜土之罪也。云“酗蒏”者,孔注《尚書》曰:“以酒為兇曰酗。”此據字酒旁為兇,是因酒為兇者也。若然,蒏者,榮下作酉,小人飲酒,一醉日富,亦因酒為榮。俱是酒之省水之字也。云“麗於罪”者,謂附圜土罪者也。云“古者重刑,且責怒之,未即罪也”者,鄭云古者重刑者,據周時為古。云責解經“誅”,怒之解經“罰”也。云未即罪者,各有所對,此圜土對五刑之刑人,則是未即罪也。以其未入五刑之罪,且役之耳。鄭必知過失亦由衺惡者,《司寇職》云“以嘉石平罷民”,又云“圜土收教罷民”,二者同名罷民,以其為惡大者皆因小以致大,故知過失之重亦因衺惡之輕也。
凡民之有衺惡者,三讓三罰,而士加明刑,恥諸嘉石,役諸司空。罰謂撻擊之也。加明刑者,去其冠飾,而書其衺惡之狀,著之背也。嘉石,朝士所掌,在外朝之門左,使坐焉以恥辱之;既而役諸司空,使事官作之也。坐役之數,存於司寇。○去,起呂反。著,直略反,一音丁略反。
[疏]“凡民”至“司空”
○釋曰:此一經論衺惡嘉石之罷民也。云“三讓而罰?惡者,凡欲治罰人者,皆先以言語責讓之,乃行治罰。云“三罰而士加明刑”,三罰既訖,乃送司寇,使朝士於外朝坐嘉石恥之也。云“役諸司空”者,坐訖,乃送司空,使役之也。
○注“罰謂”至“司寇”
○釋曰:云“加明刑者,去其冠飾”者,案《司圜》云“凡害人者弗使冠飾”,彼據過失入圜土者。但冠尊,不居肉袒之體,豈嘉石之罷民而著冠乎?明其去冠飾也。知書其罪狀者,以其稱明刑,既不虧體,明知書其罪狀著於背為明刑也。云“嘉石朝士”至“外朝之門左”,并《朝士職》文。故彼云“左嘉石,平罷民也”。云“役諸司空,使事官作之也”者,以其司空主事故也。云“坐役之數存於司寇”者,《司寇》云:“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是其坐役之數也。
其有過失者,三讓而罰,三罰而歸於圜土。圜土,獄城也。過失近罪,晝日任之以事而收之,夜藏於獄,亦如明刑以恥之。不使坐嘉石,其罪已著,未忍刑之。○近,附近之近。
[疏]“其有”至“圜土”
○釋曰:此經論圜土之刑人。云“三讓而罰”者,亦如上三度責讓乃治罰之,三罰訖,乃歸與司寇,使納之圜土也。
○注“圜土”至“刑之”
○釋曰:云“過失近罪”者,謂對衺惡未近罪,此圜土之刑人,近五刑之罪,故入圜土也。云“晝日任之以事”者,亦使司空使之。云“收之”者,以其罪重,使人收斂之,不使漫游。云“夜藏於獄”者,此與嘉石者異。云“亦加明刑”者,亦如嘉石以書其罪狀著於背以恥之。云“不使坐嘉石,其罪已著”者,彼坐嘉石者,罪輕未著,須坐嘉石,使眾人知之。此等罪重已著,不須坐嘉石也。云“未忍刑之”者,比五刑之罪又輕,故未忍刑之也。
凡歲時有天患民病,則以節巡國中及郊野,而以王命施惠。天患,謂災害也。節,旌節也。施惠,周恤之。
[疏]注“天患”至“恤之”
○釋曰:“天患,謂災害也”者,謂天與人物為災害,謂水旱之災及疫病之害也。知節是旌節者,道路用旌節,此炯洳國及郊野是道路之事,故知旌節也。
調人,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難,相與為仇讎。諧猶調也。
[疏]“調人”至“和之”
○釋曰:此一經與下經為總目。言“萬民之難”即下經“凡和難”已下是也。
○注“難相與為仇讎”
○釋曰:言“仇讎”者,案《左氏桓公傳》云“怨耦曰仇”,則仇是怨也;讎謂報也,即下文“父之讎”已下,皆是怨當報之,故云仇讎也。
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過,無本意也。成,平也。鄭司農云:“以民成之,謂立證佐成其罪也。一說以鄉里之民共和解之,《春秋傳》曰‘惠伯成之’之屬。”
[疏]“凡過”至“成之”
○釋曰:此謂非故心,是過誤攻殺或傷於人者。成平也。既非故心,故共鄉里之民共和解之。
○注“過無”至“之屬”
○釋曰:先鄭雖為兩說,后鄭以后說為是,故下注云“上說立證佐成其罪,似非”也。此過失即《司剌》云“再宥曰過失”是也。引《春秋》者,《左氏》文七年傳云:“魯穆伯娶於莒,曰戴己,其娣聲己。戴己卒,又聘於莒,莒人以聲己,辭則為襄仲聘焉。”又云:“且為仲迎,及鄢陵,登城見之,美,自為娶之。仲請攻之,公將許之,叔仲惠伯諫曰:‘臣聞兵作於內為亂,於外為寇。寇猶及人,亂自及也。今臣作亂而君不禁,以啟寇讎,若之何?’公止之,惠伯成之。”注云:“平二子,使仲舍之,公孫敖反之,復為兄弟如初。”是其事也。
鳥獸亦如之。過失殺傷人之畜產者。○畜,許又反。
[疏]“鳥獸亦如之”
○釋曰:亦謂過誤殺傷人之鳥獸,若鷹隼牛馬之屬,亦以民平和之。案:今殺傷人牛馬之等,償其價直耳。和之使辟於此,不得就而仇之。
凡和難,父之讎辟諸海外,兄弟之讎辟諸千里之外,從父兄弟之讎不同國,君之讎眡父,師長之讎眡兄弟,主友之讎眡從父兄弟。和之使辟於此,不得就而仇之。九夷、八蠻、六戎、五狄,謂之四海。主,大夫君也。《春秋傳》曰:“晉荀偃卒而視不可含,宣子盥而撫之,曰:事吳敢不如事主。”○辟,音避,下同。從,才用反。眡,音視。盥,音管。
[疏]“凡和”至“兄弟”
○釋曰:云“父之讎辟諸海外”已下,皆是殺人之賊,王法所當討,即合殺之。但未殺之間,雖以會赦,猶當使離鄉辟讎也。是以父之讎辟之海外,兄弟之讎辟諸千里之外。從父兄弟之讎不同國,別國即得。云“君之讎眡父者,謂同國人殺君,眡猶比,比父亦辟之海外。云“師長之讎眡兄弟”者,師長謂見受業師,與兄弟同。云“主友之讎眡從父兄弟”者,注云:“主,大夫君也。”此經略言,其不言者,皆以服約之:伯叔父母、姑姊妹、女子子在室及兄弟子、眾子,一與兄弟同;其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其孫承后,皆斬衰,皆與父同。其不承后者,祖與伯叔同,曾祖、高祖齊衰三月,皆與從父兄弟同,以其同繩屨故也。自外不見者,據服為斷也。其兄弟及從父兄弟、師長、主友皆為無子,復無親於己者,故據己親疏為遠近;若有子及親於己,則自從親為斷。
○注“和之”至“事主”
○釋曰:云“和之使辟於此”者,此謂海外、千里外之等。云“九夷”之等,據《職方》、《明堂位》而言。案漢時徐州剌史荀文若問玄:“《周禮》父之讎辟之海外,今青州人讎在遼東,可以王法縱不討乎?”當問之時,玄已年老,昏耄,意忘九夷、八蠻、六戎、五狄謂之四海。然則《周禮》在四海之外,釋之如是,亦是遠矣。近則青州、遼東作難,未達周公圣意所趣。若文若之難海水為四海,故今辨之。然讎近東夷之人,當辟之西戎,馀皆放此。引《春秋》者,襄十八年《左氏》,晉荀偃伐齊,十九年,反。荀偃癉疽,生瘍於頭。濟河,及著雍,病,目出。士匄請見,不納。請后,曰:“鄭甥可。”甲寅,卒而視,不可含。宣子盥而撫之,曰:“事吳敢不如事主”是也。趙商問:“《調人職》稱父之讎諸海外,君亦然。注‘使辟於此,不得就而讎之。’商以《春秋》之義,子不復讎非子,臣不討賊非臣。楚勝之徒,猶言‘鄭人在此,讎不遠矣’,不可以見讎而不討,於是伐之。臣感君恩,孝子思其親,不得不報,和之而已。子夏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曰:‘寢苦枕干,不仕,不與共天下,遇諸巿朝不反兵。’天下尚不反兵,海內何為和之。豈宜不達二禮所趣?小子曰惑,少蒙解說。”鄭答曰:“讎在九夷之東,八蠻之南,六戎之西,五狄之北,雖有至孝之心,能往討不乎?子之所云,偏於此義。”案:楚勝,平王之孫、子木之子。平王為子木聘女於秦而自納之,子木奔鄭,子木為鄭人殺之。案哀十六年云:“子木,其子勝在吳,子西召之,使處境為白公。請伐鄭,子西曰:‘楚未節也,不然,吾不忘也。’他日又請,許之。未起師,晉人伐鄭,楚救之,與盟。勝怒曰:‘鄭人在此,讎不遠矣。’”又云:“秋七月,殺子西、子期于朝。”是其事也。若然,鄭云“雖有至孝之心,能往討之不乎”者,欲明孝子雖會赦,恒有復讎之心,故逆之海外,使絕忠臣孝子心,使無往之緣。其孔子云“寢苦枕干,不仕”者,可通之會赦之后恒然,其君亦然,恐來入中國則殺之也。復讎之法,依《異義》古《周禮》說,復讎可盡五世,五世之內。五世之外,施之於己則無義,施之於彼則無罪。所復者惟謂殺者之身,乃在被殺者子孫,可盡五世得復之,鄭從之也。
弗辟,則與之瑞節而以執之。瑞節,玉節之玉圭也。和之而不肯辟者,是不從王命也。王以玉圭使調人執之,治其罪。
[疏]“弗辟”至“執之”
○釋曰:此經使辟者,其人戀鄉不肯辟,是違王命之大,則在上與調人瑞節,執而付秋官,與之罪也。
○注“瑞節”至“其罪”
○釋曰:鄭知瑞節是玉圭者,案《典瑞》云“玉圭以和難”,故知是玉圭也。鄭又知司調人執瑞節,不使死家執之者,此王法知之,明使調人之官執之也。
凡殺人有反殺者,使邦國交讎之。反,復也。復殺之者,此欲除害弱敵也。邦國交讎之,明不和,諸侯得者即誅之。鄭司農云:“有反殺者,謂重殺也。”○重,直用反。
[疏]“凡殺”至“讎之”
○釋曰:云“有反殺者”,反,復也。謂既殺一人,其有子弟復殺之,恐后與巳為敵而害己,故鄭云欲除害弱敵也。云“邦國交讎之”者,其殺人者或逃向鄰國,所之之國,得則讎之,故云邦國交讎之也。
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令勿讎,讎之則死。義,宜也。謂父母、兄弟、師長嘗辱焉而殺之者,如是為得其宜。雖所殺者人之父兄,不得讎也,使之不同國而已。
[疏]注“義宜”至“而已”
○釋曰:《論語》云:“見義不為,無勇也。”彼義,則此有義者也,故云“義,宜也”。謂父母、兄弟、師長三者嘗辱焉,子弟及弟子則得殺之,是得其宜也。云“雖所殺者人之父兄,不得讎也”者,直言父兄不言子弟,略之也。古者質,故三者被辱,即得殺之也。
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則書之,先動者誅之。斗怒,辨訟者也。不可成,不可平也。書之,記其姓名,辨本也。鄭司農云:“成之謂和之也。和之,猶今二千石以令解仇怨,后復相報,移徙之。此其類也。”玄謂上言“立證佐成其罪”,似非。○復,扶又反,下“不復聽”同。
[疏]“凡有”至“誅之”
○釋曰:言“斗怒”,則是言語忿爭,未至毆擊,故成之。若相毆擊,則當罪之也,故鄭云斗怒謂辯訟也。
○注“玄謂”至“似非”
○釋曰:云“上言立證”者,即經云“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司農於彼注兩解之,初解成謂立證佐成其罪,復一解成為和平之義。此注先鄭復云成之謂和之,以和解成,則上文云“立證佐成其罪”似非,取、以破前也。
媒氏,掌萬民之判。判,半也。得耦為合,主合其半,成夫婦也。《喪服傳》曰:“夫妻判合。”鄭司農云:“主萬民之判合。”
[疏]注“判半”至“判合”
○釋曰:云“得耦為合”者,始雖以萬民為主,上至天子皆得耦為合,主於萬民而言。但士以上兼妾媵為異耳。引《喪服傳》者,證判為合義。
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鄭司農云:“成名謂子生三月,父名之。”○上,時掌反。
[疏]“凡男”至“民焉”
○釋曰:此經論媒氏之官。合男女,必先知男女年幾,故萬民之男女,自三月父名之以后,皆書年月日及名,以送與媒氏。媒氏官得之,以勘男三十、女二十,配成夫婦也。
○注“成名”至“名之”
○釋曰:“子生三月父名之”,《禮記·內則》文。案《內則》,三月之末,父執子右手,孩而名之。又云:“夫告宰名,宰辯告諸男名,書曰:某年某月某日某生,而藏之。”注引“桓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是也。
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二三者,天地相承覆之數也。《易》曰“參天兩地而奇數”焉。○奇,於豈反,本或作倚,音同。
[疏]注“二三”至“數焉”
○釋曰:云“二三者天地相承覆之數也”者,比二十女,三十男,法天地相承覆之數也。云“《易》曰:參天兩地而奇數焉”者,案:《易·系辭》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是就奇數之中,天三度生,地二度生,象天二覆地二,故云天地相承覆之數也。
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書之者,以別未成昏禮者。鄭司農云:“入子者,謂嫁女者也。”玄謂言入子者,容媵侄娣不聘之者。○別,彼列反,下同。
[疏]“凡娶”至“書之”
○釋曰:云“凡”者,以其此經總說天子已下娶妻及媵之事,故云凡以廣之。
○注“書之”至“之者”
○釋曰:媒氏以男女既有未成昏之藉,書其已成昏者,以別未昏,以待后昏也。先鄭云“入子者謂嫁女”,后鄭不從者,經“判妻”已是嫁女,后更言“入子”,明非嫁女也,故后鄭云“玄謂言入子者,容媵侄娣不聘之者”也。案成公九年春二月,伯姬歸于宋。夏,晉人來媵。是媵也。侄娣而書者,謂待年於父母者也。隱二年冬,伯姬歸于紀。七年春三月,叔姬歸于紀。何休云:“叔姬者,伯姬之媵也。至是乃歸者,待年父母國也。婦人八歲備數,十五從嫡,二十承事君子。媵賤書者,后為嫡,終有賢行。”鄭君或與何休與?如是言娶判妻,侄娣后去者則存焉,故入子謂媵與侄娣后去者也。案《昏禮》云“雖無娣,媵先”,則媵與侄娣一也。此鄭云媵侄娣,不止是一者,既言媵,又云侄娣,故知別。且媵與侄娣相對,則侄娣無媵稱。故莊公十九年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于鄄,《公羊》云:“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是其義也。媒氏掌萬民之判,得有媵與侄娣者,庶人或無妾,亦容有者。且媒氏所掌,雖以萬民為主,亦容有尊者娶法,故鄭云容媵侄娣不聘也。知不聘者,見《內則》云“聘則為妻,奔則為妾”故也。王肅曰:“《周官》云‘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嫁’,謂男女之限,嫁娶不得過此也。三十之男,二十之女,不待禮而行之,所奔者不禁,娶何三十之限。前賢有言,丈夫二十不敢不有室,女子十五不敢不有其家。《家語》魯哀公問於孔子:‘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是則可以生民矣。聞禮男三十而有室,女二十而有夫,豈不晚哉?’孔子曰:‘夫禮言其極,亦不是過。男子二十而冠,有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許嫁,有適人之道。於此以往,則自昏矣。’然則三十之男、二十之女,中春之月者,所謂言其極法耳。”昭曰:“《禮記·本命》曰:‘中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合於中節。大古男五十而有室,女三十而嫁。’《尚書·大傳》曰:‘孔子曰: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通於織纴紡績之事,黼黻文章之美,不若是,則上無以孝於舅姑,而下無以事夫養子,’《穀梁傳》曰:‘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尹更始云:‘男三十而娶,女十五許嫁,笄,二十而嫁。’《曲禮》‘三十曰壯,有室。’盧氏云:‘三十盛壯,可以娶女。’《內則》‘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女子十五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經有‘夫婦之長殤’,舊說三十而娶,而有夫婦長殤者,何關盛衰。一說關畏厭溺而傷之。盧氏以為衰世之禮也。張融從鄭及諸家說。又《春秋外傳》,越王勾踐蕃育人民,以速報吳,故男二十而娶,女子十七而嫁,如是,足明正禮男不二十娶,女不十七嫁可知也。”
中春之月,令會男女。中春,陰陽交,以成昏禮,順天時也。
[疏]“中春”至“男女”
○釋曰:王肅論云:“吾幼為鄭學之時,為謬言尋其義,乃知古人可以於冬。自馬氏以來,乃因《周官》而有二月。《詩》‘東門之楊,其葉牂牂’,毛傳曰:‘男女失時,不逮秋冬。’三星,參也,十月而見東方,時可以嫁娶。”又云:“時尚暇務須合昏因,萬物閉藏於冬,而用生育之時,娶妻入室,長養之母,亦不失也。孫卿曰:‘霜降逆女,冰泮殺止。’《詩》曰:‘將子無怒,秋以為期。’《韓詩傳》亦曰:‘古者霜降逆女,冰泮殺止,士如歸妻,迨冰未泮。’為此驗也。而玄云‘歸,使之來歸於己,謂請期時’。來歸之言,非請期之名也。或曰親迎用昏,而曰‘旭日始旦’,何用哉?《詩》以鳴雁之時納采,以感時而親迎,而《周官》中春令會男女之無夫家者,於是時奔者不禁,則昏姻之期非此日也。《孔子家語》曰:‘霜降而婦功成,嫁娶者行焉。冰泮而農業起,昏禮殺於此。’又曰:‘冬合男女,秋班時位也。’”《詩》曰:“有女懷春,吉士誘之;春日遲遲,女心傷悲;綢繆束芻,三星在隅;我行其野,蔽芾其樗;倉庚于飛,熠燿其羽。”《詩·殷頌》曰:“天命玄鳥,降而生商。”《月令》:“仲春玄鳥至之日,以大牢祠于高禖,天子親往。”玄鳥生乳之月,以為嫁娶之候,天子重之而祀焉。凡此皆與仲春嫁娶為候者也。《夏小正》曰:“二月,冠子嫁女娶妻之時。”秋以為期,此淫奔之時。《夏小正》曰:“二月,綏多士女,交昏於仲春。”《易·泰卦》:“六五,帝乙歸妹,以祉元吉。”鄭說六五爻,辰在卯,春為陽中,萬物以生,生育者嫁娶之貴,仲春之月,嫁娶男女之禮,福祿大吉。《易》之《咸卦》,柔上剛下,二氣感應以相與。皆說男下女。《召南·草蟲》之詩,夫人待禮,隨從在涂,見采鱉者以詩自興。又云“士如歸妻,迨冰未泮”。舊說云:士如歸妻,我尚及冰未定納。其篇義云:嫁娶以春,陽氣始生萬物,嫁娶亦為生類,故《管子篇·時令》云“春以合男女”。融謹案:《春秋》魯送夫人、嫁女,四時通用,無譏文。然則孔子制素王之法,以遺后世,男女以及時盛年為得,不限以日月。《家語》限以冬,不附於《春秋》之正經,如是則非孔子之言嫁娶也。以仲春,著在《詩》、《易》、《夏小正》之文,且仲春為有期之言;秋、冬、春三時嫁娶,何自違也。《家語》冬合男女窮天數之語。《詩》、《易》、《禮》傳所載,《咸》、《泰》、《歸妹》之卦,《國風·行露》、《綢繆》“有女懷春”、“倉庚于飛,熠燿其羽”、“春日遲遲”、“樂與公子同歸”之歌,《小雅》“我行其野,蔽芾其樗”之嘆,此春娶之證也。禮,諸侯越國娶女,仲春及冰未散請期,乃足容往反也。秋如期往,淫奔之女,不能待年,故設秋迎之期。《標有梅》之詩,殷紂暴亂,娶失其盛時之年,習亂思治,故戒文王能使男女得及其時。陳、晉棄《周禮》,為國亂悲傷,故刺昏姻不及仲春。玄說云“嫁娶以仲春”,既有群證,故孔晁曰:“‘有女懷春’,毛云:春不暇,待秋。‘春日遲遲’,‘女心傷悲’,謂蠶事始起,感事而悲。‘蔽芾其樗’,喻愚惡夫。‘熠燿其羽’,喻嫁娶之盛飾。‘三星在隅’,孟冬之月,參見東方,舉正昏以剌時。”此雖用毛義,未若鄭云“用仲春為正禮”為密也。是以《詩》云“匏有苦葉,濟有深涉”,箋云:“匏葉苦而渡處深,謂八月時。時陰陽交會,始可以為昏禮,納采問名。”又云“士如歸妻,迨冰未泮”,箋云:“歸妻,使之來歸於己,謂請期冰未散,正月中以前二月可以為昏。”然則以二月為得其實,惟為有故者,得不用仲春。
於是時也,奔者不禁。重天時,權許之也。
[疏]注“重天”至“之也”
○釋曰:云“於是時”,謂是仲春時。此月既是娶女之月,若有父母不娶不嫁之者,自相奔就,亦不禁之。但人而無禮,胡不遄死,以當禮乃可得為配。言“奔者不禁”者,鄭云“權許之”,其實非正禮也。
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無故,謂無喪禍之變也。有喪禍者娶,得用非中春之月。《雜記》曰:“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子娶妻。”○冠,古喚反。
[疏]注“無故”至“娶妻”
○釋曰:言“令”者,即上“中春之月,令會男女”。男女有喪禍之故,得不用中春令。無故不用令,則罪罰之也。注引《雜記》者,證喪禍之故於月數滿,雖非中春,可以嫁娶也。云“己雖小功”者,彼上文有父小功之未可以冠娶,故云己雖小功也。
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司猶察也。無夫家,謂男女之鰥寡者。
[疏]“司男”至“會之”
○釋曰:上文已云令會男女謂無夫家者也,今又言司察男女無夫家,是嘗已有匹配,故鄭云“無夫家謂男女之鰥寡者”也。
凡嫁子娶妻,入幣純帛,無過五兩。純,實緇字也。古緇以才為聲。納幣用緇,婦人陰也。凡於娶禮,必用其類。五兩,十端也。必言兩者,欲得其配合之名。十者,象五行十日相成也。士大夫乃以玄纁束帛,天子加以穀圭,諸侯加以大璋。《雜記》曰:“納幣一束,束五兩,兩五尋。”然則每端二丈。○純,則其反,依字從糸才。
[疏]注“純實”至“二丈”
○釋曰:凡嫁子娶妻含尊卑,但云緇帛,文主庶人耳。注“純實緇字也,古緇以才為聲”者,緇以絲為,才為聲,故誤為純字。但古之緇有二種:其緇布之緇,系旁甾,后不誤,故禮有緇布冠、緇布衣,存古字;若以絲帛之緇,則系旁才,此字諸處不同。絲理明者即破為色,此純帛及《祭統》“蠶事以為純服”,故《論語》云“麻冕,禮也,今也純儉”。如此之類,皆絲理自明,即為色解之。《昏禮》云:“女次純衣”,鄭云:“純衣,絲衣。”以《昏禮》直云純衣,絲理不明,故為絲衣解之也。云“五兩十端”者,古者二端相向卷之,共為一兩,五兩故十端也。云“十者象五行十日相成”者,《左傳》云“天有六氣”,降生五行,行各有二日。東方木為甲乙,南方火為丙丁,中央土為戊己,西方金為庚辛,北方水為壬癸,是十日。言相成者,木八為金九妻,火七為水六妻,土十為木八妻,金九為火七妻,水六為土五妻,所克者為妻,是夫妻相成之數。云“土大夫乃以玄纁束帛”者,案:士昏禮玄纁束帛,大夫昏禮而有改娶者,依士禮用玄纁,故云士大夫用玄纁。云“天子加以穀圭,諸侯加以大璋”者,《玉人》文。謂加於玄纁束帛之上以行禮。引《雜記》者,證五兩,兩五尋四十尺之意。云“納幣一束,束五兩,兩五尋”者,尋八尺,則一兩四十尺。五兩,四五二十,總二百尺,故鄭玄云“然則每端二丈”。若馀行禮,則用制幣丈八尺,取儉亦共此昏禮,每端二丈,取誠實之義,故以二丈整數為之也。
禁遷葬者與嫁殤者。遷葬,謂生時非夫婦,死既葬,遷之使相從也。殤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禮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亂人倫者也。鄭司農云:“嫁殤者,謂嫁死人也。今時娶會是也。”
[疏]“禁遷”至“殤者”
○釋曰:遷葬,謂成人鰥寡,生時非夫婦,死乃嫁之。嫁殤者,生年十九已下而死,死乃嫁之。不言殤娶者,舉女殤,男可知也。
凡男女之陰訟,聽之于勝國之社;其附于刑者,歸之于士。陰訟,爭中冓之事以觸法者。勝國,亡國也。亡國之社,奄其上而棧其下,使無所通。就之以聽陰訟之情,明不當宣露。其罪不在赦宥者,直歸士而刑之,不復以聽。士,司寇之屬。《詩》云:“墻有茨,不可埽也。中冓之言,不可道也。所可道也,言之丑也。”○冓,古候反。棧,士板反,劉才產反,或士諫反。茨,音疾私反。
[疏]注“陰訟”至“丑也”
○釋曰:云“陰訟,爭中冓之事”者,謂若《詩》之中冓以觸法也。云“勝國,亡國也”者,此社有四名。若此往勝得彼國,將社來,謂之勝國,即此文是也。若據彼國喪亡,則謂之亡國之社,引《公羊傳》者是也。又名喪國之社,《郊特牲》云“喪國之社必屋之”是也。據其地則曰亳社,則《左傳》云“亳社災”是也。故云勝國亡國也。故鄭引《公羊傳》云勝國亡國也。云“亡國之社”者,《公羊傳》文。云“奄其上”者,即《郊特牲》“屋之不受天陽者”是也。云“棧其下”者,謂於下著柴以棧之,使不通陰故也,故云“使無所通”也。云“就之以聽陰訟之情,明不當宣露”者,以其勝國社上下不通,是不宣露。中冓之言亦不宣露,故就而聽之也。若然,案《詩》召伯聽男女之訟於小棠之下,不在勝國社者,彼謂周公未制禮前,此據制禮之后,故不同。云“其罪不在赦宥者,直歸士而刑之,不復以聽”,釋經“附於刑者歸於士”。若然,在赦宥者媒氏聽之。云“士,司寇之屬”者,案《司寇》有士師之等屬司寇,故云之屬。是以鄭注《詩》亦云“士師所當審”也。詩者,邶詩,剌衛宣公之詩。引之者,證經所聽者是中冓之言也。
司巿,掌巿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量,豆、區、斗、斛之屬。度,丈尺也。○治,直吏反,下及“大治”、“小治”同。區,烏候反。
[疏]“司巿”至“禁令”
○釋曰:此經與下文為總目。云“掌巿之治”者,下文云“聽大治小治”是也。教,即此下文“以次敘分地”之等,謂教之處置貨物是也。政者,即下文云“以政令禁物靡”等是也。刑者,即下文云“以刑罰禁虣”是也。量度,即下文云“以量度成賈”是也。禁令者,即下文云“以賈民禁偽”是也。
○注“量豆”至“尺也”
○釋曰:“豆區斗斛之屬”者,豆、區,即昭三年晏子云“齊舊四量,豆、區、釜、鍾”是也。云斗斛,即《律歷志》云“籥合升斗斛”是也。此不言釜鍾與籥升者,“之屬”中兼之也。
以次敘分地而經巿,次謂吏所治舍,思次、介次也,若今巿亭然。敘,肆行列也。經,界也。○行,戶剛反,下“行列”同。
[疏]“以次”至“經巿”
○釋曰:司巿之官以次敘二事,分地而置之,而以經界其市,使各有處所,不相雜亂也。
○注“次謂”至“界也”
○釋曰:云“次謂吏所治舍”者,吏即下文司巿、賈師蒞思次、介次者是也。云“若今巿亭然”者,舉漢法而言。云“敘,肆行列也”者,以其言敘即行肆之列,故為行列解之。案《內宰職》云“設其次,置其敘,正其肆”。注云:“次,思次。敘,介次。”不為行列,與此注違者,彼文次與敘下更云“正其肆”,則肆為行列,故分次為思次,以敘為介次也。此文不具,直有次敘,無言正其肆,故并思介同名為次,敘為行列。此鄭望文為義,故注不同。
以陳肆辦物而平巿,陳猶列也。辨物,物異肆也。肆異則巿平。
[疏]“以陳”至“平巿”
○釋曰:陳,列也,謂行列其廛肆而辨其物。物異則巿賈平,故云平巿也。
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巿,物靡者,易售而無用,禁之則巿均。鄭司農云:“靡謂侈靡也。”○易,以豉反,下“之易”同。售,受又反。
[疏]釋曰:司巿出政令而禁其物貨細靡者,但物貨細靡,人買之者多,貴而無用,令使粗物買之者少而賤,使巿賈不平,令禁之則巿物均平,故云“均巿”也。
以商賈阜貨而行布,通物曰商,居賣物曰賈。阜猶盛也。鄭司農云:“布謂泉也。”○賈,音古,注“曰賈”、下“商賈”、“賈師”皆同。
[疏]“以商”至“行布”
○釋曰:鄭知“通物曰商”者,《易》云:“至日閉關,商旅不行;除至之日,商旅則行。”故鄭注《大宰》云“行曰商”。行商則是通物者也。鄭知居賣物曰賈者,商既通物,明賈則在巿而居賣物者也。故鄭注《大宰》云“處曰賈也”。由此二等之人,或通貨,或在巿賣之,故貨賄阜盛而布泉得行,故云“阜貨而行布”也。
以量度成賈而徵儥,徵,召也。儥,買也。物有定賈則買者來也。○成賈,音嫁,注下不音者皆同,聶氏及沈云:成賈、定賈、奠物、賈其賈、平大賈、小賈、賈賤、恒賈、而故賈,凡十二,音嫁,馀音古。儥,劉音育,聶氏音笛,《字林》他竺反。
[疏]“以量”至“徵儥”
○釋曰:量,以量穀梁之等。度,以度布絹之等。成,定也。二物以量度以定物賈。徵,召也。儥,買之。物賈定則召買者來,故云徵儥也。
○注“徵召也儥賈也物有定賈則買者來也”
○釋曰:知儥為買者,以言徵召買者,故以儥為買。此字所訓不定。案:下文所云“貴儥者”,鄭注“貴賣之”,鄭亦望文為義,故注不同也。
以質劑結信而止訟,質劑,謂兩書一札而別之也。若今下手書,言保物要還矣。鄭司農云:“質劑,月平。”○劑,子隨反。平,皮命反,下“月平”同。
[疏]“以質”至“止訟”
○釋曰:質劑謂券書,恐民失信,有所違負,故為券書結之,使有信也。民之獄訟,本由無信,既結信則無訟,故云“止訟”也。
○注“質劑”至“月平”
○釋曰:下《質人》云“大巿以質,小巿以劑”,故知質劑是券書。是以鄭云“兩書一札而別之”。古者未有紙,故以札書。《小宰職》注云:“兩書一札,同而別之。”此不云同,明亦有同義也。鄭云“若令下手書”者,漢時下手書,即今畫指券,與古質劑同也。先鄭云“質劑,月平”,《小宰》先鄭注亦如此解,以為月平若今之巿估文書,亦得為一義,故后鄭每引之在下也。
以賈民禁偽而除詐,賈民,胥師、賈師之屬。必以賈民為之者,知物之情偽與實詐。○賈民,劉音嫁,聶、沈音古,注“賈民”同。
[疏]“以賈”至“除詐”
○釋曰:司巿之官,用賈民知物真偽者,使禁物之偽,而除去人之詐虛也。
○注“賈民”至“實詐”
○釋曰:知賈民是胥師、賈師之屬者,案下《胥師職》云:“察其詐偽飾行儥慝者,而誅罰之。”故知此賈民禁偽是胥師、賈師之屬。謂屬胥師賈師,受其役使也。云“知物之情偽與實詐”者,直依經解之。情則真也。情偽既據物而言,則言實詐據人而說也。
以刑罰禁虣而去盜,刑罰,憲、徇、撲。○虣,薄報反。去,起呂反。撲,普卜反,下文同。
[疏]“以刑”至“去盜”
○釋曰:刑期於無刑,以殺止殺,故以刑罰禁虣亂之人。又去其相盜竊也。
○注“刑罰憲徇撲”
○釋曰:知刑罰是憲徇撲者,司巿所施,惟施於巿中者,故下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撲罰,其附於刑者歸於士。”故知惟有此三者也。
以泉府同貨而斂賒。同,共也。同者,謂民貨不售,則為斂而買之;民無貨,則賒貰而予之。○賒,傷蛇反。共,如字。為,于偽反,下“為民”同。貰,音世,貸也,劉傷夜反,一時夜反。
[疏]“以泉”至“斂賒”
○釋曰:下文有泉府職掌於巿之罰布之等藏之,今司巿之官以泉府所藏之布物與民同行其貨,而民無財者賒而予之,后斂取其直,故云“同貨而斂賒”也。○計“同共”至“予之”
○釋曰:云“同者,謂民貨不售,則為斂而買之”者,民賣物不售,則以泉府之物買取之,釋經同貨也。“民無貨,則賒貰而予之”者,此謂所買得之物,民有急須而無貨者,則貰予之,有時斂取其直,釋經斂賒也。但賒、貰二字通用也。
大巿,日昃而巿,百族為主;朝巿,朝時而巿,商賈為主;夕巿,夕時而巿,販夫販婦為主。日昃,昳中也。巿,雜聚之處。言主者,謂其多者也。百族必容來去,商賈家於巿城,販夫販婦朝資夕賣,因其便而分為三時之巿,所以了物極眾。鄭司農云:“百族,百姓也。”○昃,音側,本又作昃。販,方萬反。便,皮面反。
[疏]“大巿”至“為主”
○釋曰:案下文“巿朝一夫,各方百步”,就百步而分為三時之巿,恐不可。若然,則一夫者,據巿亭置坎與敘,司巿及賈師、胥師聽事之處,取其列行肆之處,則居地多矣。今經有三時之巿,不先言朝巿、夕巿,而先言日昃者,據向巿人多而稱大巿,故先言之。此三巿皆於一院內為之,大巿於中,朝巿於東偏,夕巿於西偏,《郊特牲》所云是也。
○注“日昃”至“姓也”
○釋曰:云“日昃,昳中也”者,昃者傾側之義,昳者差昳之言,故以昳解昃也。是以《尚書·無逸》云“文王至於日中昃,不遑暇食。”是中后稱昃也。云“巿,雜聚之處。害主者,謂多者也”者,謂言百族為主,則兼有商賈販夫販婦。云商賈為主,則兼有百族、販夫、販婦。云販夫販婦為主,則兼有百族與商賈也。云“百族必容來去”者,百族或在城內,或在城外者,容其來往,故於日昃以后主之。云“商賈家於巿城”者,行曰商,居曰賈,即賈家於巿。今并言者,其商雖行通物,亦容於巿也。云“朝資夕賣”者,資若冬資綿、夏資綿之類。則資者,朝買資之,至夕乃賣,故以資言之。云“所以了物極眾”者,以分為三巿者,欲了其所賣之物,極盡其眾也。先鄭云“百族,百姓也”者,欲見此百姓異於《秋官·司寇》“戒於百族”。彼百族是府史以下,此據巿人稱百族,明據天下百姓,亦非百官百姓。對則正姓與氏族異,通而言之,氏族則庶姓,故以百姓為百族。
凡巿入,則胥執鞭度守門,巿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賈,上旌于思次以令巿,巿師蒞焉,而聽大治大訟。胥師、賈師蒞于介次,而聽小治小訟。凡巿入,謂三時之巿巿者入也。胥,守門察偽詐也。必執鞭度,以威正人眾也。度謂殳也,因刻丈尺耳。群吏,胥師以下也。平肆,平賣物者之行列,使之正也。展之言整也。成,平也,會平成巿物者也。奠讀為定,整敕會者,使定物賈,防誑豫也。上旌者,以為眾望也,見旌則知當巿也。思次,若今巿亭也。巿師,司巿也。介次,巿亭之屬別,小者也。故書蒞作立。杜子春云:“奠當為定。”鄭司農云:“思,辭也。次,巿中候樓也。立當為蒞,蒞,視也。”玄謂“思”當為“司”字,聲之誤也。○奠,音定,又田見反。上,時掌反,注同。殳,音殊。誑,九況反。
[疏]注“凡巿”至“誤也”
○釋曰:鄭知凡巿入是上三時之巿者,以其言“凡”,明總三時之巿。云“胥守門察偽詐也”者,以其執度之故也。云“必執鞭度以威正人眾也”者,鞭以威人眾,度以正人眾,故并言之也。云“度謂殳也”者,案:下文《廬人》云“毄兵同強”,注云:“改句言毄,容殳無刃。”此文鞭度連言,則一物以為二用,若以系鞘於上則為鞭,以長丈二,因克丈尺則為度。知“群吏胥師以下”者,見下《司稽職》云“執鞭度而巡其前”。此亦執鞭度,故知是胥師以下。《敘官》云:“胥師二十肆則一人,胥二肆則一人。”鄭云:“胥師,領群胥。”則胥師已下,非直巡行肆,亦更來守門,故鄭總云胥師以下。知“平肆是平賣物者之行列,使之正”者,以是經直云平肆,肆是行列,恐其行肆不正,以正之也。云“展之言整也。成,平也。會平成巿物者也”,云“奠讀為定”者,鄭以為平成巿,整敕會者,使定物價,恐有豫為誑欺,故云“防誑豫”。先鄭云“思,辭也”,后鄭以為“思則司字聲之誤也”者,下云“介次”不為辭,明“思”不得為辭,直是思、司聲同,故誤為思也。此思、司聲同,不得為字誤。今有本云“字聲之誤”,兼有“字”者,讀當云“思當為司字”,字絕讀之,乃合義也。
凡萬民之期于巿者,辟布者、量度者、刑戮者,各於其地之敘。期,謂欲賣買期決於巿也。量度者,若今處斗斛及丈尺也。故書辟為辭。鄭司農云:“辭布,辭訟泉物者也。”玄謂辟布,巿之群吏考實諸泉入及有遺忘。
[疏]“凡萬”至“之敘”
○釋曰:云“凡萬民之期于巿”,有此已下三事,有辟布者、度量者、刑戮者。“各於其地之敘”,則諸物行肆之所也。
○注“期謂”至“遺志”
○釋曰:云“期決於巿也”者,謂人各自為期限,使了巿事於巿也。云“若今處斗斛及丈尺”者,謂斗斛處置於米粟之肆,處置丈尺於絹布之肆。案:前注“量,豆、區、斗、斛”,此中不云豆、區,前注廣解量名,此略云巿所用,故注不同。案《律歷志》,度量衡皆起於黃鍾之律,故彼云:“以子穀秬黍中者,一黍一分,九十黍黃鍾之長,則一黍為一分,十黍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五度審矣。”又云:“子穀秬黍中者,千二百黍,其實一籥,十籥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五量審矣。”先鄭從故書辟布為辭訟之布。后鄭不從,而為群吏考實諸泉入者。若辭訟之布,當歸其本主,何得各有地之敘乎?明不得為辭訟之布也。云“考實諸泉入”者,辟,法也。謂民將物來於肆賣者,肆長各考量物數,得實,稅入於巿之泉府。知民將物來於巿有稅者,案下文云“國兇荒,巿無征”,明不兇荒有征矣。其實者則宜置於地之敘,欺者沒入官,是其法也。云“及有遺忘”者,謂群吏考實泉之處有遺忘者,便歸令本主識認之。下文得貨賄六畜之等,是依列肆失者,與此文別也。
凡得貨賄、六畜者亦如之,三日而舉之。得遺物者,亦使置其地,貨於貨之肆,馬於馬之肆,則主求之易也。三日而無職認者,舉之沒入官。
[疏]“凡得”至“舉之”
○釋曰:此謂在列肆遺忘闌失者,吏各歸本肆,吏主識認取之。
凡治巿之貨賄、六畜、珍異,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利,利於民,謂物實厚者。害,害於民,謂物行苦者。使有使阜,起其賈以徵之也。使亡使微,抑其賈以卻之也。侈靡細好,使富民好奢微之而已。鄭司農云:“亡者使有,無此物則開利其道,使之有。”○物行,遐孟反,又如字,聶胡剛反。苦,音古。卻,起略反。好,呼報反。
[疏]注“利利”至“之有”
○釋曰:云“使有使阜”者,總釋經亡者利者。云“起其賈”者,謂增起其賈,引物自然來,故使有使阜盛也。云“微之而已”,謂少抑其賈,使微少不絕而已。先鄭云“亡者使有。無此物,則開利其道,使之有”,與后鄭“起其賈”義異,引之者,義得兩通,故后鄭亦從之也。
凡通貨賄,以璽節出入之。璽節,印章,如今斗檢封矣,使人執之以通商。以出貨賄者,王之司巿也;以內貨賄者,邦國之司巿也。
[疏]“凡通”至“入之”
○釋曰:金玉曰貨,布帛曰賄。其璽節馀物亦通,而直云通貨賄者,以物之貴及民之所用多者莫過貨賄,故舉以言之,無妨馀物亦通之。
○注“璽節”至“巿也”
○釋曰:云“璽節,印章,如金斗檢封矣”者,案漢法,斗檢封,其刑方,上有封檢,其內有書;則周時印章上書其物,識事而已。云“使人執之以通商”者,以其商旅主通貨賄,故知執璽節者是通商也。云“出貨賄者王之司巿也”者,以其商旅買貨賄於巿,以出向邦國,故知是王之司巿給璽節也。云“內貨賄者,邦國之司巿也”者,以其貨賄從邦國來,當入王畿,故知還是邦國之司巿給璽節也。此經直云“入之”,鄭雖云內貨賄者邦國之司巿,亦容有從畿內入巿者,故下《掌節》云“貨賄用璽節”,鄭云:“變司巿言貨賄者,貨賄非必由巿,或資於民家。”若然,商資於民家,得出向邦國;若資於民家,亦容入來向王巿賣之,則璽節受之於門關矣。
國兇荒札喪,則巿無征,而作布。有災害,物貴,巿不稅,為民乏困也。金銅無兇年,因物貴,大鑄泉以饒民。
[疏]“國兇”至“作布”
○釋曰:兇荒謂年穀不熟。札謂疫病。喪謂死喪。恤其乏困,故巿無征也。
○注“金銅無年”
○釋曰:以其兇年穀則貴,金銅兇年亦賤,故云“無兇年”。是以諺云“豐年粟,儉年玉”。因云物貴者,其物止謂米穀,馀物并賤也。
凡巿偽飾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賈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鄭司農云:“所以俱十有二者,工不得作,賈不得粥,商不得資,民不得畜。”玄謂《王制》曰:“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巿;兵車不中度,不粥於巿;布帛精粗不中數,幅廣狹不中量,不粥於巿;奸色亂正色,不粥於巿;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巿;木不中伐,不粥於巿;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巿。”亦其類也。於四十八則未聞,數十二焉。○賈,音古,注同。粥,音育,下同。中,丁仲反,下同。狹,音洽。數,色主反。
[疏]“幾巿”至“有二”
○釋曰:云“凡偽飾之禁”,此與在民以下為總目,故云“凡”以廣之。
○注“鄭司”至“二焉”
○釋曰:先鄭云“所以俱十有二者,工不得作”以下云云,謂民與商賈及工四者皆同十二。云工不得作者,工匠主營作,故云不得作。云賈不得粥者,以其處曰賈,賈主賣粥,故云不得粥。云商不得資者,商主通貨賄,貨賄皆當豫資貯,故云不得資。云民不得畜者,萬民非作、非粥、非資,故以畜聚而言也。“玄謂《王制》曰,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巿”者,案彼鄭注云:“用器,弓矢、耒耜。”耒耜長六尺,弓長六尺六寸之等,矢長三尺之類,皆有長短度數也。云“兵車不中度,不粥於巿”者,案《考工記》,輪人為兵車、乘車之輪,崇六尺六寸。成出革車一乘,出於民間,故民亦有粥兵車之法。云“布帛精粗不中數、廣狹不中量,不粥於巿”,布之精粗,謂若朝服十五升,斬衰三升,齊衰有三等,或四升、或五升、或六升,大功已下有七升、八升、九升,小功有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緦麻有十五升抽去半。其帛之升數,禮無明文。云“廣狹不中量”者,布幅則廣二尺二寸。共繒幅則依朝貢禮,廣二尺四寸。云“奸色亂正色,不粥於巿”者,《論語》孔子“惡紫之奪朱”,則朱是南方正色,紫是北方奸色。紫奪朱色,是奸色亂正色,故孔子惡之。若然,自馀四方皆有奸色、正色,若紅綠及碧等,皆有亂正色之義也。云“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巿”,鄭彼注云:“皆謂不利人。”“木不中伐,不粥於巿”者,鄭彼注引《山虞職》云“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以為證,是非此時則木不中伐。云“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巿”者,案《鱉人職》云:“秋獻鱉蜃,冬獻龜魚。”案《禮記·王制》云:“獺祭魚,然后虞人入澤梁。豺祭獸,然后殺。”是殺禽獸魚鱉之時得粥於巿,非此時則不可也。云“亦其類也”者,《王制》所云“不中度”之類是在工者,不中數、不中量、奸色亂正色是在商者,不時及未熟是在農者;此等亦兼有在賈者,故云亦其類也。云“於四十八則未聞數十二”者,《王制》之文,從用器為一,兵車為二,布三,帛四,奸色五,五穀六,果實七,木八,禽九,獸十,魚十一,鱉十二,是聞之十二矣。於四十八則未聞三十六,故云“未聞數十二”也。
巿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撲罰,其附于刑者歸于士。徇,舉以示其地之眾也。撲,撻也。鄭司農云:“憲罰,播其肆也。”故書附為柎,杜子春云:“當為附。”○柎,劉方符反,沈音附。
[疏]“巿刑”至“于士”
○釋曰:“附於刑者歸於士”者,此刑各有所對言之,巿刑雖輕,亦名為刑,若對五刑,則五種者為刑,故云附於刑歸於士。士謂秋官士師、鄉士、遂士之屬。其人屬彼者各歸之,使刑官斷之也。
○注“徇舉”至“為附”
○釋曰:“徇,舉以示其地之眾也”者,徇者,徇列之名。故知舉其人以示其地肆之眾,使從為戒也。云“撲,撻也”者,《大射》云“司射搢撲”,《尚書》云“撲作教刑”,皆是笞撻為撲,故云撲撻也。先鄭云“憲罰,播其肆也”者,憲是表顯之名。徇既將身以示之,則此憲是以文書表示於肆,若布憲之類也。
國君過巿則刑人赦,夫人過巿罰一幕,世子過巿罰一帟,命夫過巿罰一蓋,命婦過巿罰一帷。謂諸侯及夫人、世子過其國之巿,大夫、內子過其都之巿也。巿者,人之所交利而行刑之處,君子無故不游觀焉。若游觀則施惠以為說也。國君則赦其刑人,夫人、世子、命夫、命婦則使之出罰,異尊卑也。所赦謂憲徇撲也。必罰幕帟蓋帷,巿者眾也,此四物者,在眾之用也。此王國之巿而說國君以下過巿者,諸侯之於其國,與王同,以其足以互明之。○幕,劉音莫。帟,音亦。觀,古亂反,下同,或音官。為說,如字,解說也,聶如銳反。
[疏]注“謂諸”至“明之”
○釋曰:云“大夫、內子”者,大夫中含有卿,內子,卿之妻,含大夫之妻命婦也,故經云命婦,注云內子也。若然,此經大夫命婦,是諸侯科中,不見天子卿大夫,則天子卿大夫與諸侯卿大夫及命婦,亦是互見為義也。云“所罰謂憲徇撲也”者,其憲徇刑之輕者而赦之,使出帷幕難備之物者,出物雖重而無恥,憲徇雖輕而有愧,故以出物為輕也。案《幕人》云“掌供帷幕幄帟綬”,帷幕用布,幄帟用繒,在上曰幕,在旁曰帷,帟承塵。其蓋當是於眾中障暑雨之蓋,未必是輪人所作蓋,弓二十有八,在車者也。云“諸侯之於國,與王同,以其足以互明之”者,此王國之巿,若直見王后世子過巿,則不見諸侯已下。今以王國之巿而見諸侯已下過巿,足得互見王已下過巿,故云互明之也。
凡會同、師役,巿司帥賈師而從,治其巿政,掌其賣儥之事。巿司,司巿也。儥,買也。會同師役必有巿者,大眾所在,來物以備之。
[疏]“凡會”至“之事”
○釋曰:王與諸侯行會同及師役征伐之等,或在畿內,或在畿外,皆有巿。則巿司帥賈師而從,以其知物賈,故使從。不帥胥師者,胥師不知物賈,於事緩,故不從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