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官司寇第五
[疏]鄭目錄云:“象秋所立之官。寇,害也。秋者,遒也,如秋義殺害收聚斂藏於萬物也。天子立司寇,使掌邦刑,刑者所以驅恥惡,納人於善道也。”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
[疏]“惟王”至“民極”
○釋曰:義已具在《天官》。
乃立秋官司寇,使帥其屬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國。禁,所以防奸者也。刑,正人之法。《孝經說》曰:“刑者侀也,過出罪施。”○侀,音刑。
[疏]注“禁所”至“罪施”
○釋曰:云“禁所以防奸者也”者,案《士師》“五禁以左右刑罰”。王者恐民以奸入罪,故先設禁示之,防其奸惡。若有不忌為奸,然后以刑罪之。云“刑,正人之法”者,刑期於無刑,以殺止殺,故云“刑,正人之法”也。云“《孝經說》曰”者,《孝經援神契》“五刑”章曰:“刑者,侀也。過出罪施者,下侀為著也。行刑者,所以著人身體。過誤者出之,實罪者施刑。是以《尚書》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引之者,證司寇行刑當審慎也。
刑官之屬: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師,下大夫四人;鄉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士察也,主察獄訟之事者。鄭司農說以《論語》曰:“柳下惠為士師。”鄉士,主六鄉之獄。○鄉,音香,注同。
[疏]“刑官”至“二人”
○釋曰:自此已下論設官分職之事。云“刑官之屬”者,此一句總為刑官六十官為目,故云之屬。云“大司寇,卿一人”,六命。“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四命。“士師”者,秋官之考,雖“下大夫四人”,亦四命。“鄉士”,其職云“掌國中”,國中兼百里內六鄉,以八人分主六鄉,故謂之鄉士。“上士八人”,三命。“中士十有六人”,二命。“旅下士三十有二人”,一命。下士言旅,旅,眾也,小官理眾事也。
○注“士察”至“之獄”
○釋曰:訓“士”為“察”者,義取察理獄訟,是以刑官多稱士。先鄭引《論語》士師,欲見士官理獄訟之事。案:上代以來,獄官之名有異。是以《月令》乃“命大理瞻傷察瘡”,鄭注云:“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天子諸侯同,故魯有司寇,晉魏絳亦云“歸死於司寇”。至於衰世,國異政,家殊俗,官名隨意所造。故僖二十八年,晉有士榮為大士;文十年,楚子西云“臣歸死於司敗”;《論語》云“陳司敗”;昭十四年,士景伯如楚,叔魚攝理:是后官號不同者也。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疏]“府六”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府,治藏吏。史,作文書。胥為什長。徒給繇役。義已在《天官疏》。自大司寇已下,至胥徒,皆是周官別職,故各有職而同府史也。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遂士,主六遂之獄者。
[疏]注“遂士”至“獄者”
○釋曰:在此者,其職云“掌四郊”,四郊有六遂之獄故也。鄉士主六鄉之獄,遂士主六遂之獄,所以鄉士使上士,官尊而人少,遂士使中士,官卑而人多者,六遂去王遠,故官卑;以六遂在遠郊外,兼主公邑,地廣人眾,故官多。
縣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縣。縣士,主縣之獄者。
[疏]注“距王”至“獄者”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野”,謂掌三等公邑之獄。故鄭於《縣士職》注云:“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縣,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郊外曰野,大總言之。”故其職云掌野。其六遂之中,公邑之獄,遂士兼掌之矣。既三處獄并掌,而此注云“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縣”,以不主三百里中、五百里中獄者,縣在四百里中,故舉中以言,其實外內皆掌之耳。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獄者。
[疏]注“方士”至“獄者”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都家”,鄭彼注云:“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主此三等采地之獄,采地在王城四方,故云“方士”也。是以鄭此注云“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獄者”也。
訝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訝,迎也。士官之迎四方賓客。○訝,五嫁反。
[疏]注“訝迎”至“賓客”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四方之獄訟”,非直迎賓客,以獄訟為主,故亦士言之也。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朝士主外朝之法。○朝,直遙反,卷內同。
[疏]注“朝士”至“之法”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右九棘之事,以朝士為詢眾庶,讞疑獄,故屬秋官。但序官之法,秋官雖為刑獄所施,至於防禁之屬,皆在秋官,又於賓客是主人所敬,故鄉飲酒坐賓於西北,象天地嚴凝之氣始於西南,盛於西北,是以賓客之事亦屬焉。云“朝士主外朝之法”者,天子諸侯皆三朝:內朝二,路門外與路寢庭是也;外朝一,此朝在皋門內、庫門外是也。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司民主民數。
[疏]注“司民主民數”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登萬民之數”,凡斷獄弊訟,必須知民年幾老幼,是以司民雖非刑獄,連類在此也。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司刑”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故其職在此。
司剌,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剌,殺也。三訊罪定則殺之。○剌,七賜反。訊,言信。
[疏]注“剌殺”至“殺之”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三剌、三宥、三赦之法”,亦是刑獄之類,故在此。
司約,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約,言語之約束。○約,劉於妙反,一音如字,注同。束,劉詩樹反,一音如字。
[疏]“司約”至“四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盟,以約辭告神,殺牲歃血,明著其信也。《曲禮》曰:“蒞牲曰盟。”○約,於妙反。歃,所洽反。
[疏]注“盟以”至“曰盟”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盟載之法”,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職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職,主也。
[疏]“職金”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凡金玉之戒令”,又云“掌受金罰、貨罰”,亦是刑獄之事,故在此。
司厲,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犯政為惡曰厲。厲士主盜賊之兵器及其奴者。
[疏]注“犯政”至“奴者”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盜賊之任器”,又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隸”,亦是刑獄之事,故在此也。云“犯政為惡曰厲”者,厲是惡鬼殺厲之事,故以造惡為厲也。云“厲士主盜賊之兵器”者,其職文也。
犬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賈四人,徒十六人。○賈,音嫁,又音古。
[疏]“犬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凡祭祀,共犬牲”。犬是金畜,故《五行傳》云:“二曰言,言之不從,則有犬禍。”故連類在此。犬有兩義,案《說卦》“艮為狗”,艮卦在丑,艮為止,以能吠守止人,則屬艮,以能言,則屬兌,兌為言故也。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鄭司農云:“圜,謂圜土也。圜土,謂獄城也。今獄城圜。《司圜職》中言‘凡圜土之刑人也’,以此知圜謂圜土也。又《大司寇職》曰‘以圜土聚教罷民’,故《司圜職》曰‘掌收教罷民’。”○圜,于權反。罷,音皮,下同。
[疏]“司圜”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圜土之刑人”,亦刑獄之事,故在此。
○注“鄭司”至“罷民”
○釋曰:先鄭所引皆當其義,故后鄭從之。但獄城圜者,東方主規,規主仁恩,凡斷獄以仁恩求出之,故圜也。
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囚,拘也,主拘系當刑殺之者。
[疏]注“囚拘”至“之者”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守盜賊,凡囚者”。刑獄之事,故在此也。
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戮猶辱也,既斬殺又辱之。
[疏]注“戮猶”至“辱之”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斬殺賊諜而搏之”。刑罪之事,故在此。
司隸,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隸,給勞辱之役者。漢始置司隸,亦使將徒治道溝渠之役,后稍尊之,使主官府及近郡。
[疏]注“隸給”至“近郡”
○釋曰:以隸是罪人為奴仆,故知“給勞辱之役”也。又引“漢始置司隸”云云者,以漢時司隸官與周同,故舉以為況也。
罪隸,百有二十人。盜賊之家為奴者。
[疏]“罪隸”至“十人”
○釋曰:此中國之隸言罪隸。古者身有大罪,身既從戮,男女緣坐,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槁,故注云“盜賊之家為奴者”。蠻隸已下,皆百二十人者,鄭云“凡隸眾矣,此其選以為役員”者,謂隸中選取善者,以為役之員數為限。其馀眾者以為隸民,故《司隸職》云“帥其民而搏盜賊,役國中之辱事”之等,是百二十人外謂之民者也。
蠻隸,百有二十人。征南夷所獲。
閩隸,百有二十人。閩,南蠻之別。○閩,亡巾反,又音文。
夷隸,百有二十人。征東夷所獲。
貉隸,百有二十人。征東北夷所獲。凡隸眾矣,此其選以為役員,其馀謂之隸民。○貉,音陌。
布憲,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憲,表也。主表刑禁者。
[疏]注“憲表”至“禁者”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憲邦之刑禁”,故在此也。知憲不為法,而為表憲者,又案其職云:“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布于四方,而憲邦之刑禁。”明憲為表懸,示人使知者也。
禁殺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禁殺戮者,禁民不得相殺戮。
[疏]“禁殺”至“二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司斬殺戮者,以告而誅之”,是禁民相殺戮之事,故在此也。
禁暴氏,下士六人,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疏]“禁暴”。
○釋曰:此亦謂禁民不得相陵暴。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亦是防禁之事,故在此也。
野廬氏,下士六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廬,賓客行道所舍。
[疏]注“廬賓”至“所舍”。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達國道路”,又云“掌凡道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知廬是“賓客行道所舍”者,見《遺人》云“十里有廬,三十里有宿”,故知之也。
蠟氏,下士四人,徒四十人。蠟,骨肉腐臭,蠅蟲所蠟也。《月令》曰“掩骼埋骴”,此官之職也。蠟讀如狙司之狙。○蠟,清預反,注同。蠅,以繩反。骼,更白反。貍,亡皆反,本又作埋。骴,本又作胔,似賜反。
[疏]注“蠟骨”至“之狙”。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除骴”,又云“凡國之大祭祀,禁刑者、兇服者”,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引《月令》“掩骼埋骴”者,案彼注“骨枯曰骼,肉腐曰骴”。掩亦埋,但骼骴不同,故別言也。言骼骴者,凡人物皆是。云“蠟讀如狙司之狙”者,俗有狙司之言,故讀從音也。若然,《月令》所云是春時,今不在《春官》者,彼《月令》為春時陽,不欲陰之事,故在春,此取禁戒之事,故在秋也。
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雍,謂堤防止水者也。○雍,於勇反,劉如字,注同。堤,丁兮反。
[疏]注“雍謂”至“者也”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溝瀆澮池之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鄭司農云“萍讀為蛢,或為萍號起雨之萍”。玄謂今《天問》萍號作萍。《爾雅》曰:“萍,蓱,其大者蘋。”讀如“小子言平”之平。萍氏主水禁,萍之草無根而浮取,名於其不沈溺。○萍,音平,又蒲丁反。蛢,蒲丁反,《爾雅》云:“蛂,黃蛢”。萍號,蒲丁反。萍蓱,上音平。
[疏]“萍氏”
○釋曰:按其職云“掌國之水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注“鄭司”至“沉溺”
○釋曰:先鄭讀“萍”為“蛢”,取音同。云“或為萍號起雨之萍”者,亦《天問》之文。萍亦浮萍之草也。玄謂“今《天問》”者,《離騷》有《天問》篇,天不可問,故以《天問》為名。此就足先鄭,音義同。引《爾雅》“萍,蓱,其大者蘋”者,此以義相曉也。云“讀如‘小子言平’之平”者,俗讀,取音同,皆取萍水草無根而浮不沉,禁人使不沉溺如萍也。
司寤氏,下士二人,徒八人。寤,覺也,主夜覺者。○覺,音教,下同。
[疏]注“寤覺”至“覺者”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言“寤,覺也,主夜覺者”,凡人之寐臥恒在寢,得禁之者,人有夜寐忽覺而漫出門者,故謂之為夜覺也。
司烜氏,下士六人,徒十有六人。烜,火也,讀如衛侯毀之毀,故書“毀”為“垣”,鄭司農云“當為烜”。○烜,音毀,注毀同。烜,劉音袁。
[疏]注“烜火”至“為烜”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取明火,及以木鐸修火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云“讀如衛侯毀之毀”者,《春秋左氏》“衛侯毀滅邢”,《詩》云“王室如燬”,燬,亦火之別名也。
條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社子春云:“條當為滌器之滌。”玄謂滌,除也。狼,狼扈道上。○條,音滌,徒歷反,注同。
[疏]“條狼”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當執鞭以趨辟”,凡誓仆及誓馭之等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注“杜子”至“道上”
○釋曰:云“滌器之滌”者,讀從《特牲》、《少牢》滌祭器等之滌也。云“狼,狼扈道上”者,謂不蠲之物在道,猶今言狼藉也。
脩閭氏,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閭謂里門。
[疏]注“閭謂里門”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比國中宿互<木橐>”者,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云“閭謂里門”者,《爾雅》云:“巷門謂之閭。”故知是二十五家之里門也。
冥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鄭司農云:“冥讀為《冥氏春秋》之冥。”玄謂冥方之冥,以繩縻取禽獸之名。○冥,如字,又莫歷反。縻,亡皮反。
[疏]“冥氏”至“八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設弧張,為阱護以攻猛獸”,是冥然使之不覺,亦是禁守之事,故在此。
○注“鄭司”至“之名”
○釋曰:云《冥氏春秋》者,冥氏作《春秋》,書名,若晏子《呂氏春秋》之類,取其音讀也。后鄭云“冥方之冥”,亦取音同。云“以繩縻取禽獸之名”者,解冥是冥然使不覺之意也。
庶氏,下士一人,徒四人。庶讀如藥煮之煮,驅除毒蠱之言。書不作蠱者,字從聲。○庶,音煮,又章預反。蠱,音古。
[疏]注“庶讀”至“從聲”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除毒蠱”,是除惡之事,故在此也。云“庶讀如藥煮之煮”者,俗讀,意取以藥煮去病,去毒蠱亦如是。云“書不作蠱者,字從聲”者,除蠱者,庶是去之意,故為庶不為蠱也,是其取聲。
穴氏,下士一人,徒四人。穴搏蟄獸所藏者。○搏,音博,劉音付。蟄,直立反。
[疏]注“穴搏”至“藏者”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政蟄獸”,是除猛惡之事,故在此也。云“穴搏蟄獸所藏”者,凡獸蟄皆藏在穴中,故以穴為官名,使取蟄獸也。
翨氏,下士二人,徒八人。翨,鳥翮也。鄭司農云:“翨讀為翅翼之翅。”○翨,音翅,失豉反,又吉豉反。
[疏]注“翨鳥”至“之翅”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攻猛鳥”,亦是除惡之義,故在此。云“翨,鳥翮也”者,羽本曰翮,凡鳥有羽翨者皆有翮,故云“翨,鳥翮也”。凡翨、翅皆作翅,不作翨,故彼從之也。
柞氏,下士八人,徒二十人。柞,除木之名。除木者必先校剝之。鄭司農云:“柞讀為音聲唶唶之唶,屋笮之笮。”○柞,側百反,注唶屋笮皆同。校,古飽反。
[疏]“柞氏”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攻草木”,亦是除惡之義,故在此。
○注“柞除”至“之笮”
○釋曰:知柞是“除木之名”者,見《詩》云“載芟載柞”,芟是除草,明柞是除木。云“除木者必先刊剝之者,見其職云:“夏日至,令刊陽木而火之。冬日至,令剝陰木而水之。”是先刊剝之。先鄭讀“柞”為“音聲唶唶之唶”者,讀從《春秋》“行扈唶唶”之唶。又為“屋笮之笮”者,俗讀,皆從音同也。
薙氏,下士二人,徒二十人。書“薙”或作“夷”。鄭司農云:“掌殺草,故《春秋傳》曰:‘如農夫之務去草,芟夷蘊崇之。’又今俗間謂麥下為夷下,言芟夷其麥,以其下種禾豆也。”玄謂“薙”讀如剃小兒頭之剃。書或作夷。此皆剪草也,字從類耳”。《月令》曰“燒薙行水”,謂燒所芟草乃水之。○薙,字或作雉,同,它計反,徐庭計反。去,起呂反。芟,所御反。蘊,紆粉反,徐憂群反。剃,它計反。
[疏]“薙氏”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殺草”,亦是除惡之義,故在此也。
○注“書薙”至“水之”
○釋曰:先鄭從古書“薙”為“夷”,故引古今而為證也。《春秋》者,《左氏傳》隱六年,“夏五月,鄭伯侵陳。往歲鄭伯請成於陳,陳侯不許。五父諫曰:‘親人善鄰,國之寶也。’又云:“周任有言曰:‘為國家者,見惡如農夫之務去草,芟夷蘊崇之。’”注云:“芟,刈。夷,殺。蘊,積。崇,聚。”“玄謂薙讀如剃小兒頭之剃”者,俗讀也。云“字從類耳”者,人發之剃從發,薙草還草下為之,故云類也。《月令》者,仲夏令,引之者,欲見薙草須燒之,又須水之意也。
硩蔟氏,下士一人,徒二人。鄭司農云:“硩讀為擿,蔟讀為爵蔟之蔟,謂巢也。”玄謂硩,古字從石,折聲。○硩,音摘,它歷反,徐丈列反,沈敕徹反,李又思亦反。蔟,倉獨反。
[疏]“折蔟”至“二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覆夭鳥之巢”,是除惡之類,故在此。
○注“鄭司”至“折聲”
○釋曰:先鄭讀“硩”為“擿”,后鄭不從者,先鄭意以為杖擿破之,故從“擿”,后鄭意以石物等投擲為義,故不從。先鄭又云“蔟”為爵蔟之“蔟”者,爵蔟是雀窠,后鄭從之。“玄謂硩,古字從石,折聲”者,以石投擲毀之,故古字從石,以折為聲,是上聲下形字也。
翦氏,下士一人,徒二人。翦,斷滅之言也,主除蠱蠹者。詩云:“實始翦商。”○蠹,都路反。
[疏]注“翦斷”至“翦商”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院“掌除蠹物”,故鄭云“翦,斷滅言之也,主除蠱蠹者”,故在此。引《詩》者,證翦是翦除。
赤犮氏,下士一人,徒二人。赤犮猶言捇拔也,主除蟲豸自埋者。○赤,如字,一音采昔反。犮,徐音跋,畔末反,劉房末反。捇,采昔反,徐呼陌反。拔,畔末反,劉房末反,或蒲八反。豸,直氏反。
[疏]注“赤犮”至“埋者”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除墻屋”,注“除蟲豸藏逃其中者”,《爾雅·釋蟲》云:“有足曰蟲,無足曰豸。”亦是除惡之義,故在此。言“赤犮猶言捇拔”者,拔,除去之也。
蟈氏,下士一人,徒二人。鄭司農云:“蟈讀為蜮,蜮,蝦覅也。《月令》曰‘螻蟈鳴’,故曰‘掌去鼃黽’。鼃黽,蝦蟆屬。書或為‘掌去蝦蟆’。”玄謂蟈,今御所食蛙也。字從蟲,國聲也。蜮乃短狐與。○蟈氏,音古獲反,注同,劉又音國。蜮,劉音或,一音古獲反。蝦,音遐。蟆,音麻。螻,音樓。鼃,戶蝸反,又斛佳反。黽,莫幸反。蛙,戶蝸反,劉斛佳反,沈和隹反。蜮,音或。與,音馀,下官與同。
[疏]“蟈氏”至“二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去鼃黽”,亦是除惡之義,故在此也。
○注“鄭司”至“狐與”
○釋曰:先鄭以蟈為蜮,又以蜮為蝦蟆,后鄭不從,鼃黽,蝦蟆屬,是其類也。云“書或為掌去蝦蟆”者,於義可也。“玄謂蟈,今御所食蛙也”者,蛙、蟈為一物。云“字從蟲,國聲也”者,國與蟈為聲,所謂左形右聲者也。云“蜮乃短狐與”者,案莊公十八年“秋,有蜮”,服云:“短狐,南方盛暑所生,其狀如鱉,古無今有。含沙射人入肉中,其瘡如疥,遍身中濩濩蜮蜮,故曰災,禮曰惑君則有。”案《五行志》,劉向以為蜮生南越,由齊姜淫惑莊公,故生於魯。
壺涿氏,下士一人,徒二人。壺謂瓦鼓。涿,擊之也。故書“涿”為“獨”。鄭司農云:“獨讀為濁其源之濁,音與涿相近,書亦或為濁。”○涿,陟角反,又音濁。近,附近之近。
[疏]“壺涿”至“二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除水蟲”,亦是除惡之類,故在此也。
○注“壸謂”至“為濁”
○釋曰:壸乃盛酒之器,非可涿之物,故知是瓦鼓。必知是瓦者,雖無正文,《考工記》有陶人、瓬人造瓦器,驅水蟲,非六鼓,故知瓦鼓也。先鄭雖讀涿為濁,聲轉字誤,故為濁,猶從涿為義,故后鄭引之在下。“濁其源”,《大玄經》文也。
庭氏,下士一人,徒二人。庭氏主射妖鳥,令國中絜清如庭者也。○射,食亦反。清,才性反,又如字。
[疏]注“庭氏”至“者也”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射國中妖鳥”,亦是除惡之類,故在此也。
銜枚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銜枚,止言語囂讙也。枚,如箸,橫銜之,為繣結於項。○囂,五高反,一音許驕反,下同。灌,音歡。箸,直慮反。繣,戶卦反,又胡麥反。
[疏]注“銜枚”至“於項”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大祭祀令禁無囂”,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云“狀如箸,橫銜之,為之繣結於項”者,繣,謂以組為之,系著兩頭,於項后結之。
伊耆氏,下士一人,徒二人。伊耆,古王者號。始為蠟,以息老物。此主王者之齒杖。后王識伊耆氏之舊德,而以名官與?今姓有伊耆氏。○耆,巨之反。蠟,仕詐反。
[疏]“伊耆”至“二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共杖”,杖,老者所依,秋是長老之方,故在此。
○注“伊耆”至“耆氏”
○釋曰:案《明堂位》云:“土鼓、蕢桴、葦籥,伊耆氏之樂也。”鄭注亦云“伊耆氏,古天子有天下之號”。云“始為蠟,以息老物”者,《郊特牲》文。引之者,取息老物,證伊耆供杖於老者之事故也。云“此主王者之齒杖,后王識伊耆氏之舊德,而以名官與”者,言后王職伊耆氏之舊德,則周家以前為后王,至周又因之,故不指周而云后王也。
大行人,中大夫二人。小行人,下大夫四人。司儀,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行夫,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行夫,主國使之禮。○使,所吏反。
[疏]“大行”至“行夫”
○釋曰:此四官在此者,皆主賓客嚴凝之事故也。亦謂別職同官,故四官各有職司,而共府史胥徒也。
○注“行夫”至“之禮”
○釋曰:大行人、小行人、司儀皆掌賓客之禮,不見注解,至行夫獨注之,以官獨多於馀官,以主國使之禮,至於美惡無禮皆使之,故官多於馀官也。
環人,中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環猶圍也。主圜賓客、任器,為之守衛。○環,戶關反,劉戶串反。
[疏]注“環猶”至“守衛”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賓客舍則授館,令聚拓”,亦是禁守之事,故在此也。云“主圍賓客之任器,為之守衛”者,其職文也。
象胥,每翟上士一人,中士二人,下士八人,徒二十人。通夷狄之言者曰象。胥,其有才知者也。此類之本名,東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譯。今總名曰象者,德先致南方也。○知,音智。鞮,丁兮反。譯,音亦。
[疏]注“通夷”至“方也”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四夷之國使,以傳賓主之語”,故亦連類在此也。云“此類之本名東方”已下,皆《王制》文。云“寄”者,賓主不相解語,故寄中國於東夷,又寄東夷語於中國,使相領解。云“象”者,傳南方於中國,還象中國以傳之。與南方人語,則還象南方語而傳之。云“狄鞮”者,鄭彼注云“鞮之言知也”,雖不訓狄,狄即敵也,謂言語相敵,使之知也。云“北方曰譯”者,譯,即易,謂換易言語,使相解也。云“總名曰象”者,四方別稱,經唯有一象,故云總名曰象。云“周之德先致南方也”者,即《詩》序所云“文王之德,被於江漢”是也。又《書》序云“巢伯來朝”,注“巢伯,殷之諸侯,聞武王克商,慕義而來朝”,此皆致南方,故象得裛名也。
掌客,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三十人。
[疏]“掌客”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賓客牢禮之陳”,亦是賓客嚴凝象秋,故在此。
掌訝,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訝,迎也。賓客來,主迎之。鄭司農云:“訝讀為‘跛者訝跛者’之訝。”○跛,波可反。
[疏]注“訝迎”至“之訝”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迎賓客”,故連類在此。先鄭云“‘跛者訝跛者’之訝”,此《公羊傳》文。時晉使郤克聘齊,郤克跛,齊使跛者往御。御亦訝,故讀從之也。
掌交,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一人。主交通結諸侯之好。○好,呼報反。
[疏]注“主交”至“之好”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九禁之難”,有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掌察,四方中士八人,史四人,徒十有六人。
掌貨賄,下士十有六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疏]“掌察四方”、“掌貨賄”
○釋曰:在此者,蓋督察邦國之事,及掌邦國所致貨賄,但二官闕,不可強言也。
朝大夫,每國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八人,徒二十人。此王之士也,使主都家之國治,而命之朝大夫云。○治,直史反。
[疏]“朝大”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都家之國治”,因有邦國賓客在秋,都家之治亦在此。
○注“此王”至“夫云”
○釋曰:此云“每國上士二人”,是王朝之士。以其主采地之國治,事重,則名之曰朝大夫云。畿內三等采地,地雖有百里、五十里、二十五里,總謂之國,若《王制》云九十三國也。云“庶子”者,蓋亦主采地之諸子。今在府史之下,蓋官長所自辟除也。
都則,中士一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四人,徒八十人。都則,主都家之八則者也。當言每都,如朝大夫及都司馬云。
[疏]注“都則”至“馬云”
○釋曰:此官已闕,鄭知主八則者,《太宰》云“八則治都鄙”,此經云“都則”,故知則,八則也。
都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亦如之。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獄訟,以告方士者也。亦當言每都。
[疏]注“都家”至“每都”
○釋曰:在此者,此宮雖闕,義理可言。以其稱士,則知主獄,故鄭云“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獄訟,以告方士者也”。必知王家不置都士,而云都家之士者,以其都司馬使王自為之,家司馬家自置司馬,以司馬主軍事重,故王置都司馬,此刑事輕於軍,故都家王皆不置都士,但已有方士主其獄,故使都家之士以獄告也。
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典,法也。詰,謹也。《書》曰:“王耗荒,度作詳刑,以詰四方。”○詰,起吉反。耗,莫報反。度,待洛反。
[疏]“大司”至“四方”
○釋曰:《大司寇》云“佐王刑邦國,詰四方”,不言刑王國,詰畿內者,王官不嫌不刑詰在內,故舉外以見內也。《大宰》云“以六典治邦國”,今此更言建“三典”者,彼六典自是六官之典,此三典是刑之三典,與彼別,故司寇別施之。
○注“典法”至“四方”
○釋曰:“典,法也。”案《大宰》注云“典法,則所用異,異其名也”,故云典法也。引《書》者,《呂刑》篇文,“呂侯訓夏贖刑,王耄荒,度作詳刑以詰四方”。謂周穆王老耄亂荒忽,猶能用賢量度詳審之刑,以詰謹四方。引之者,證詰為謹義也。
一曰刑新國用輕典,新國者,新辟地立君之國。用輕法者,為其民未習於教。○為,于偽反。
[疏]注“新國”至“於教”
○釋曰:云“新國者,新辟地立君之國”者,謂若世衰,夷秋內侵,國君誅滅,圣人后作,日辟國百里,既攘夷狄,國空無主,民不獨治,須立君化之。則是“新辟地立君之國”者也。趙商問:“《族師職》曰:‘四閭為族,八閭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在《康誥》曰:‘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族師之職,鄰比相坐,《康誥》之云,門內尚寬。不知《書》、《禮》是錯,未達指趣。”答曰:“族師之職,周公新制禮,使民相拱敕之法。《康誥》之時,周法未定天下,又新誅三監,務在尚寬,以安天下。先后量時,各有云為,乃謂是錯也?”若然,言周公之時,未定天下,即是新國,更云新誅三監,假令周法先定,新誅之國亦是新國,故此云新辟地立君也。
二曰刑平國用中典,平國,承平守成之國也。用中典者,常行之法。
[疏]注“平國”至“之法”
○釋曰:云“平國,承平守成之國也”者,謂先君受封,后君承前平安,守持成立之國,民已被化,則用常行之法以治之。
三曰刑亂國用重典。亂國,篡弒叛逆之國。用重典者,以其化惡伐滅之。○篡,初患反。殺,音試,本亦作弒。
[疏]注“亂國”至“滅之”
○釋曰:云“亂國,篡弒叛逆之國”者,謂若州吁篡國,崔杼弒君,臧紇叛魯,此皆逆亂之國。如此之國,民起惡心,故於常法之外,為惡者則當伐滅之也。
以五刑糾萬民:刑亦法也。糾猶察異之。
[疏]注“刑亦”至“異之”
○釋曰:此五刑,與尋常正五刑墨、劓之等別,刑亦法也。此五法者,或一刑之中而含五,或此五刑全不入五刑者。云“糾猶察異之”者,謂萬民犯五刑,察取與之罪,使別異善惡,則《尚書·畢命》云“旌別淑慝,表厥宅里”是也。
一曰野刑,上功糾力;功,農功。力,勤力。
[疏]注“功農”至“勤力”
○釋曰:以其言野,則國外,若卿大夫云“野自六尺”之類。既言在野為功,故知功是農功,力,勤力也。
二曰軍刑,上命糾守;命,將命也。守,不失部伍。○守,劉音狩,注同。將,子匠反。
[疏]注“命將”至“部伍”
○釋曰:以其在軍,梱外之事,將軍裁之,故知命是將命也。軍行必有部分卒伍,故云“不失部伍”也。
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德,六德也。善父母為孝。
[疏]注“德六”至“為孝”
○釋曰:謂在鄉中之刑。《大司徒》云:“以鄉三物教萬民,一曰六德,知、仁、圣、義、忠、和。”既言在鄉,故知德是六德教民者,非教國子三德、咎由九德者也。“善父母為孝”,《爾雅·釋訓》文。
四曰官刑,上能糾職。能,能其事也。職,職事脩理。
[疏]注“能能”至“脩理”
○釋曰:知“能是能其事。職,職事脩理”者,以其言官,官中見能、見職,明知義然。
五曰國刑,上愿糾暴。愿,愨慎也。“暴”當為“恭”字之誤也。○愿,音<原頁>,劉又音原。依注暴作恭。愨,苦角反。
[疏]注“愿愨”至“誤也”
○釋曰:知為“恭”不作“暴”者,以其上四刑,皆糾察其善,不糾其惡,以類言之,故知是恭。恭又似暴字,故云“字之誤也”。
以圜土聚教罷民,圜土,獄城也。聚罷民其中,困苦以教之為善也。民不愍作勞,有似於罷。○罷,音皮,注下皆同。愍,音敏,劉亡覲反,《尚書》作愍,音敏,又作昏,皆訓強。
[疏]注“圜土”至“於罷”
○釋曰:此已下說罷民。云“教之”者,正謂夜入圜土,晝則役之司空,困苦則歸善。鄭云“困苦以教之為善”。云“民不愍作勞,有似於罷”者,罷謂困極罷弊,此圜土被囚而役,是不愍強作勞之民,有似罷獘之人也。
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害人,謂為邪惡已有過失麗於法者。以其不故犯法,寘之圜土,系教之,庶其困悔而能改也。寘,置也。施職事,以所能役使之。明刑,書其罪惡於大方版,著其背。○寘,之豉反,又音示。邪,似嗟反,下同。著,丁略反,一音直略反。
[疏]注“害人”至“其背”
○釋曰:云“害人,謂為邪惡,已有過失麗於法者”,案《司救職》云:“凡民之有邪惡者,三讓而罰,三罰而士加明刑,恥諸嘉石,役諸司空。”即此下文者是也。此謂語言無忌,悔慢長老,過淺,直坐之嘉石,不入圜土者也。彼下文又云:“其有過失者,三讓而罰,三罰而歸於圜土。”此謂抽拔兵劍,誤以傷人,罪重,不坐嘉石,徑入圜土,晝日亦役之司空,夜入圜土者也。此罷民,本無故心,直是過誤,此入五刑者為輕,比坐嘉石者為重,故云已麗於法,麗於法,是入圜土者也。
其能改過,反于中國,不齒三年,反于中國,謂舍之還於故鄉里也。《司圜職》曰:“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不齒者,不得以年次列於平民。
[疏]“其能”至“三年”
○釋曰:云“能改”,正謂在圜土不出,自思己過,是能改也。
○注“反于”至“平民”
○釋曰:言“反于中國”者,《虞書》有“五宅三居”,彼不在中國,此則反還於故鄉里也。引《司圜職》已下,見舍之遠近。此所舍鄉,則《玉藻》所謂“垂緌五寸,惰游之士也”是也。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出謂逃亡。
[疏]“其不”至“者殺”
○釋曰:云“不能改”,正謂不能伏思已過而出圜土也。
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后聽之。訟,謂以財貨相告者。造,至也。使訟者兩至,既兩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則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詩》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畝與?○造,七報反,注同。個,古賀反。與,音馀。
[疏]“以兩”至“聽之”
○釋曰:此并下二經,論禁民獄訟,不使虛誣之事。言“禁”者,謂先令入束矢,不實則沒入官。若不入,則是自服不直,是禁民省事之法也。
○注“訟謂”至“個與”
○釋曰:云“訟,謂以貨財相告者”,以對下文“獄,是相告以罪名”也。此相對之法。若散文則通,是以衛侯與元咺訟,是罪名亦曰訟。云“古者一弓百矢”者,《尚書·文侯之命》,平王賜晉文侯,及僖二十八年,襄王賜晉文公,皆云“彤弓一,彤矢百”,故知一弓百矢。云“束矢其百個與”者,彼是所賜,此乃入官,約同之,故云“與”以疑之。《泮水》詩云“束矢其搜”,毛云:“五十矢曰束。”彼鄭從之者,彼或據在軍矢數,與受賜者異,故從《毛傳》也。
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聽之。獄,謂相告以罪名者。劑,今券書也。使獄者各赍券書,既兩券書,使入鈞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書,不入金,則是亦自服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堅也。三十斤曰鈞。○兩劑,子隨反。
[疏]“以兩”至“聽之”
○釋曰:此一經聽爭罪之事,與上聽訟有異,此則各遣持劑之書契,又入金不入矢,“三日乃致于朝”者,皆謂以獄事重於訟事,故鄭云重刑也。
○注“獄謂”至“曰鈞”
○釋曰:云“獄謂相告以罪名”者,對前相告以財貨為訟也。云“劑,金券書也”者,《小宰》云:“聽賣買以質劑。”《質人》云:“大市以質,小市以劑。”鄭《小宰》注云:“簿書之最目,獄訟之要辭,皆曰契。”則劑謂券書者,謂獄訟之要辭,若王叔氏不能舉其契是也。“三十斤曰鈞”,《律歷志》文。
以嘉石平罷民,嘉石,文石也。樹之外朝門左。平,成也。成之使善。○文石,如字,劉音問。樹音樹。
[疏]注“嘉石”至“使善”
○釋曰:此嘉石肺石在《朝士職》,朝士屬大司寇,故見之耳。云“嘉石,文石也”者,以其言嘉,嘉善也。有文乃稱嘉,故知文石也。欲使罷民思其文理,以改悔自修。樹之外朝門左,朝士文也。
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則宥而舍之。有罪過,謂邪惡之人所罪過者也。麗,附也。未附於法,未著於法也。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役諸司空,坐日訖,使給百工之役也。役月訖,使其州里之人任之,乃赦之。宥,寬也。○桎,音質。桎,戶毒反。著,直略反,下附猶著皆同。
[疏]“凡萬”至“舍之”
○釋曰:云“未麗於法”,只謂入圜土為法,此坐嘉石之罷民未入圜土,差輕故也。云“害於州里”者,謂語言無忌,侮慢長老。云“桎梏而坐諸嘉石”者,謂坐時,坐日滿,役諸司空,則無桎梏也。此已下輕重有五節,皆就語言侮慢之中,斟酌為輕重,分五等也。云“使州里任之”者,仍恐習前為非而不改,故使州長里宰保任,乃舍之。以稍輕,入鄉即得與鄉人齒,亦無垂緌五寸之事也。鄭云“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知者,無正文,見《掌囚》云“上罪梏{共手}而桎”,{共手},謂兩手共一木,梏與{共手}連言,故知梏在手,桎在足也。《廣雅》云:“手間之梏械,足間之桎械。”亦是手曰梏,足曰桎。《易志》冷剛問:“《大畜》六四‘童牛之梏,元吉’,注巽為木,互體震,震為牛之足,足在艮體之中,艮為手,持木以就足,是施梏。又《蒙》初六注云:‘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今《大畜》六四施梏於足,不審桎梏手足定有別否?”答曰:“牛無手,故以足言之。”
以肺石遠窮民,肺石,赤石也。窮民,天民之窮而無告者。○肺,芳廢反。
[疏]注“肺石”至“告者”
○釋曰:云“肺石,赤石也”者,陰陽療疾法,肺屬南方火,火色赤,肺亦赤,故知名肺石是赤石也。必使之坐赤石者,使之赤心,不妄告也。云“窮民,天民之窮而無告者”,《王制》文。彼上文云:“少而無父者謂之孤,老而無子者謂之獨,老而無妻者謂之鰥,老而無夫者謂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窮而無告者也。皆有常餼。”
凡遠近惸獨老幼之欲有復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於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無兄弟曰惸。無子孫曰獨。復猶報也。上謂王與六卿也。報之者,若上書詣公府言事矣。長,謂諸侯若鄉遂大夫。○惸,其營反。長,丁丈反,下及注同。上,時掌反。
[疏]“凡遠”至“其長”
○釋曰:言“遠近”者,無有遠近,畿外畿內之民,皆有惸獨老幼之等。云“欲有復於上而其長弗達”者,謂長官不肯通達,審知其貧困者,故須復報於上,如此之類,是上窮民,即來立於石也。
○注“無兄”至“大夫”
○釋曰:鄭知惸是無兄弟者,《王制》已有狐獨鰥寡,不見惸,則惸是無兄弟可知也。是以《尚書·洪范》亦云“無虐惸獨,而畏高明”,孔云:“惸,單無兄弟也,無子曰獨。”云“無子孫曰獨”者,案《王制》唯云“老而無子曰獨”今兼云孫者,無子有孫不為獨,故兼云無孫也。鄭不釋經“老幼”者,老則無夫無妻,幼則無父可知,故不釋也。知上是王與六卿者,六卿并知國政,皆得受冤怨,故兼六卿言之。云“長,謂諸侯若鄉遂大夫”者,冤訴之人,天下皆是,故長亦兼天下,故以畿外諸侯及畿內鄉遂大夫,皆得為長也。若然,不言三等采地之主及三公邑大夫者,在長中可知,故舉外內以包之也。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正月朔日,布五刑於天下,正歲又縣其書,重之。○縣音玄,注及下同。挾,子葉反。
[疏]“正月”至“斂之”
○釋曰:“正月之吉”者,謂建子之月,正月一日也。言“始和”者,《太宰》注“凡治有故,言始和者,若改造云爾”,其實不改也。云“布刑于邦國都鄙”者,正月和,即以此月布于天下。云“乃縣刑象之法于象魏”者,謂建寅正歲,邦國及都鄙并王家雉門,皆一時縣之。“斂之”者,天子斂藏於明堂,諸侯斂藏於祖廟,月月受而行之,謂之聽朔。
○注“正月”至“重之”
○釋曰:鄭云“天下”,即邦國都鄙也。云“正歲又縣其書,重之”,知正歲乃縣者,亦約《小司寇》知之也。
凡邦之大盟約,蒞其盟書,而登之于天府。蒞,臨也。天府,祖廟之藏。○約,於妙反。藏,才浪反。
[疏]“凡邦”至“天府”
○釋曰:云“凡邦之大盟約”者,謂王與諸侯因大會同而與盟所有約誓之辭。云“蒞其盟書,而登於天府”者,既臨其盟書,因即登此盟書于天府。
○注“蒞臨”至“之藏”
○釋曰:云“天府,祖廟之藏”者,《天府職》文。
大史、內史、司會及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六官,六卿之官也。貳,副也。○會,古外反,下司會同。
[疏]“大史”至“藏之”
○釋曰:大史、內史、司會,掌事皆與六卿同,故皆有副貳盟辭而藏之,擬相勘當也。
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國之治。○治,直吏反,下同。
[疏]注“邦典”至“之治”
○釋曰:云“邦典、六典也”者,案《大宰職》“以典待邦國之治”,故邦國有獄訟之事來詣王府,還以邦典定之。
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法斷之。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斷,丁亂反,下注皆同。
[疏]注“邦法”至“之治”
○釋曰:案《大宰》云以“八法治官府”,是以卿大夫有獄訟,還以邦之八法斷之。若然,《大宰》有“八則治都鄙”,此不言都鄙有獄訟,以八則斷之者,都鄙有獄訟,都家之士告于方士治之,故此不言也。
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邦成,八成也。以官成待萬民之治。故書“弊”為“憋”。鄭司農云:“憋當為弊。邦成,謂若今時決事比也。弊之,斷其獄訟也,故《春秋傳》曰‘弊獄邢侯’。”○弊,必世反,斷也,后訓斷者,皆同。弊,劉芳滅反,又音卑設反。比,必利反。
[疏]注“邦成”至“邢侯”
○釋曰:《大宰》云“以官成待萬民之治”,是以庶民有獄訟,故以邦成弊之。弊亦斷也,異其文耳。云“邦成八成也”者,則《小宰》云“一曰聽征役以比居,二曰聽師田以簡稽”已下是也。先鄭云“邦成,謂若今時決事比也”者,此八者,皆是舊法成事品式。若今律,其有斷事,皆依舊事斷之,其無條,取比類以決之,故云決事比也。《春秋傳》者,《春秋左氏傳》“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邢侯不勝,乃弊獄邢侯”,引之者,證弊為憋,義同也。
大祭祀,奉犬牲。奉猶進也。
[疏]“大祭”至“犬牲”
○釋曰:犬屬西方金,犬既當方之畜,故司寇奉進犬牲也。
若禋祀五帝,則戒之日,蒞誓百官,戒于百族。戒之日,卜之日也。百族,謂府史以下也。《郊特牲》曰:“卜之日,王立于澤,親聽誓命,受教諫之義也。獻命庫門之內,戒百官也。太廟之內,戒百姓也。”
[疏]“若禋”至“百族”
○釋曰:禋之言煙,煙祀五帝,謂迎氣於四郊,及總享五帝於明堂也。云“戒之日”者,謂前十日卜之日,卜吉,即戒之使散齊。云“蒞誓百官”者,謂馀官誓百官之時,大司寇則臨之,云“戒於百族”者,大司寇親自戒之。其百官所戒者,當太宰為之,是以《太宰》云:“祀五帝前期十日,帥執事而卜日,遂戒。”故知太宰戒百官也。若然,《太宰》云:“祀五帝則掌百官之誓戒。”《太宰》雖云“掌百官誓戒”,戒則親為之,誓則掌之而不親誓。何者?此司寇卑於太宰,此云蒞誓百官,豈司寇得臨太宰乎?故知太宰掌之,馀小官誓之,司寇臨之也。
○注“戒之”至“姓也”
○釋曰:鄭知百族府史以下者,以其王之百姓,亦同大宰戒之,故知百族府史胥徒也。引《郊特牲》者,欲見百族非王之親,是府史以下也。云“獻命庫門之內戒百官也”者,王自澤宮而還入皋門,至庫門之內,大宰獻命,命,即戒百官。又於庫門而東入廟門,廟門之內戒百姓。彼注云:“百姓,王之親也。”以親,故入廟乃戒之。
及納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納亨,致牲。○亨,普庚反,劉普孟反,注同。下納亨放此。
[疏]“及納”至“如之”
○釋曰:鄭云“納亨,致牲”者,謂將祭之辰。“祭之日”,謂旦明也。此二者,大司寇為王引道,故云“亦如之”。
奉其明水火。明水火,所取於日月者。
[疏]注“明水”至“月者”
○釋曰:司烜氏以陽燧取火於日中,以陰鑒取水於月中。明者,絜也。王人明絜,水火乃成可得,是明水火所取於日月者也。奉此水火者,水以配郁鬯與五齊,火以給爨亨也。
凡朝覲會同,前王,大喪亦如之。大喪所前或嗣王。
[疏]“凡朝”至“如之”
○釋曰:朝覲不言大,則四時朝也。會同,謂時見曰會,殷見曰同。此者皆司寇在王前為導也。其大喪亦如之,亦導王也。
○注“大喪”至“嗣王”
○釋曰:知“嗣王”者,以經云大喪是王喪,復云前王,明是嗣王也。言“或”者,大喪或是先后及王世子,皆是大喪。若先后及世子大喪,則王為正王也。既言前王,明以先后世子為政,故云“或嗣王”也。凡大喪之禮有三。《大宰》云“大喪,贊贈玉含玉”,《大司馬》云“大喪,平士大夫”,贈王謂王喪。《大宗伯》云:“朝覲會同,則為上相,大喪亦如之。”注云:“王、后、世子。”及此“大喪亦如之”,二者容有先后及后、世子。又《宰夫》云:“大喪、小喪,掌小官之戒令。”注云:“大喪,王后、世子也。小喪,夫人以下。”然則大喪與小喪相連,則不容有王喪。
大軍旅,蒞戮于社。社,謂社主在軍者也。鄭司農說以《書》曰“用命賞于祖,不用命戮于社。”
[疏]注“社謂”至“于社”
○釋曰:鄭知“社,謂社主在軍者也”者,以其大軍旅非在國,故先鄭引《書》為證,彼《書》,謂《甘誓》,啟與有扈戰于甘之野,誓士眾辭。社是陰,殺亦陰,賞是陽,祖是遷主亦陽,故各於其所。必於祖社主前者,尊祖嚴社之義也。
凡邦之大事,使其屬蹕。屬,士師以下也。故書“蹕”作“避”,杜子春云:“避當為辟,謂辟除奸人也。”玄謂蹕,止行也。○<走畢>,本亦作蹕,音畢。
[疏]注“屬土”至“行也”
○釋曰:云“凡邦之大事”者,言“凡”語廣,則國有大事,王動行,皆使其屬蹕。鄭知其屬是士師以下者,見《士師職》云:“諸侯為賓,則帥其屬而蹕于王宮。”注云:“諸侯來朝,若饗食時。”《士師》云帥其屬,則士師以下上士、中士、下士皆蹕。知者,以此注云“士師以下”故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