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成,平也。會者平物賈而來,主成其平也。人民,奴婢也。珍異,四時食物。
[疏]“質人”至“珍異”
○釋曰:此質人若今市平準,故掌成平“市之貨賄”已下之事。
○注“成平”至“食物”
○釋曰:云“會者平物賈而來,主成其平也”者,會謂市人會聚買賣,止為平物而來,質人主為平定之,則有常估,不得妄為貴賤也。此知“人民,奴婢也”者,以其在市平定其賈,故知非良人,是奴婢也。云“珍異,四時食物”者,見下《廛人》云“凡珍異之有滯者斂而入于膳府”,即果實及諸食物,依四時成熟者也。
凡賣儥者質劑焉,大市以質,小市以劑。鄭司農云:“質劑,月平賈也。質大賈,劑小賈。”玄謂質劑者,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馬牛之屬,用長券;小市,兵器、珍異之物,用短券。○長,如字。
[疏]注“鄭司”至“短券”
○釋曰:先鄭以質劑為月平大小賈,若今市估文書。先鄭注《小宰》“聽賣買以質劑”,亦如此解。后鄭以為券書者,上文成市之貨賄之等已是市平文書,則此經云“大市以質、小市以劑”及《小宰》云“聽賣買以質劑”,文勢不得為月平,故以券書可知也。玄謂“大市,人民馬牛已下”,鄭以意分之為大小,就大者而言,若人民則未成齔已下,牛馬未著齒已前,亦得為小者也。
掌稽市之書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考之,犯禁者舉而罰之。稽猶考也,治也。書契,取予市物之券也。其券之象,書兩札刻其側。杜子春云:“淳當為純。純謂幅廣,制謂匹長也。皆當中度量。”玄謂淳讀如“淳尸盥”之淳。○其淳,音準。廣,光曠反。長,直亮反。中,丁仲反。淳尸,劉章純反,下同。
[疏]注“稽猶”至“之淳”
○釋曰:云“稽猶考也,治也”者,并取治質劑并解之,故兼云治也。“書契,取予市物之券”者,并案《小宰職》云“聽取予以書契”,經既云書契,故知與彼同,非上質劑之市買者也。云“其券之象,書兩札刻其側”者,《小宰》注云:“兩書一札,同而別之。”云刻其側,若今畫指也。杜子春云“淳當為矗純謂幅廣,制謂匹長也”者,即丈八尺,后鄭從之。后鄭不從杜子春純者,純止可為絲為緇,不得為幅廣狹,故讀從《士虞禮》“淳尸盥”之淳,故《內宰》注“依巡守禮淳四咫”。鄭《答志》:咫,八寸。四當為三,三咫,謂二尺四寸也。
凡治質劑者,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朞。期內聽,期外不聽。謂赍券契者來訟也,以期內來則治之,后期則不治,所以絕民之好訟,且息文書也。郊,遠郊也。野,甸稍也。都,小都、大都。○基,如字,本或作朞,同。好,呼報反。
[疏]注“謂赍”至“大都”
○釋曰:云“謂赍券契者來訟也”者,云此經總上質劑與書契來訴者。知郊是遠郊者,以其內有國中,外云野,野,遠郊之外,明知郊是遠郊也。知野是甸稍者,郊外曰野,是大總之言。下有都,都是四百、五百里,明此是二百里甸、三百里稍可知。又知都中含大都、小都者,此質人總刻畿外,明此都兼大小二都可知。
廛人,掌斂市絘布、緫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于泉府。布,泉也。鄭司農云:“絘布,列肆之稅布。”杜子春云:“緫當為儳,謂無肆立持者之稅也。”玄謂緫讀如租<禾怱>之<禾怱>。<禾怱>布謂守斗斛銓衡者之稅也。質布者,質人所罰犯質劑者之泉也。罰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廛布者,貨賄諸物邸舍之稅。○絘,音次,本或作次。緫,劉依杜音讒,鄭音揔。儳,音讒。<禾怱>,音揔。
[疏]注“布泉”至“之稅”
○釋曰:知布泉一物者,此布皆入泉府,故知泉布一也。是以《外府》云“掌布”,注云:“取其水泉流通無不遍也。”先鄭云“絘布,列肆之稅布”者,謂在行肆坐賣物之常稅也。杜子春云“緫當為儳,謂無肆立持者之稅也”者,后鄭不從,為“守斗斛銓衡者之稅也”者,此經廛人掌依行肆者,故不得為無肆立持,故破從租<禾怱>之<禾怱>,<禾怱>布是守斗斛銓衡之稅。下《肆長》云“斂其緫布”,是無肆立持,故注從子春,緫當為儳也。云“質布者,質人所罰犯質劑者之泉也”者,謂犯質劑,違券書罰泉也。云“罰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者,謂司市有教令,其人犯之,使出泉。云“廛布者,貨賄諸物邸舍之稅”者,謂在行肆,官有邸舍,人有置物於中,使之出稅,故云廛布也。
凡屠者,斂其皮角筋骨,入于玉府。以當稅,給作器物也。其無皮角及筋骨不中用,亦稅之。
[疏]“凡屠”至“玉府”
○釋曰:云屠者,謂屠殺豕羊之類,其人亦有地稅。因其屠,即取皮角筋骨堪飾器物者,使入玉府也。
○注“以當”至“稅之”
○釋曰:知“以當稅”者,謂若山虞、澤虞之等所出稅,皆云“以當邦賦”,邦賦即地稅之類是也。云“無皮角及筋骨不中用,亦稅之”,謂若羊牛有皮角及筋骨,其豕則無之類,是不中用,亦使出物之稅,以當邦賦之處。
凡珍異之有滯者,斂而入于膳府。故書滯或作廛。鄭司農云:“謂滯貨不售者,官為居之。貨物沈滯於廛中,不決,民待其直以給喪疾,而不可售賈賤者也。廛謂市中之地未有肆而可居以畜藏貨物者也。《孟子》曰:‘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則天下之商皆說而原藏於其市矣。’謂貨物<寧者>藏於市中而不租稅也,故曰‘廛而不征’。其有貨物久滯於廛而不售者,官以法為居取之,故曰‘法而不廛’。”玄謂滯讀如沉滯之滯。珍異,四時食物也。不售而在廛,久則將瘦臞腐敗。為買之入膳夫之府,所以紓民事而官不失實。○官為,于偽反,下同。畜,敕六反。說,音悅。<寧者>,知呂反,本或作貯,又作褚,皆同。藏,如字,劉本作葬,音同。瘦,本又作膄,所又反。臞,其俱反,又作<月翟>,音稍。紓,音舒,劉常汝反。
[疏]“凡珍”至“膳府”
○釋曰:云“凡珍異之有滯”者,謂四時珍美異味,買者遂少,沉滯不售者也。云“斂而入于膳府”者,謂官以泉府之財買取之,入於膳夫之府,以供官食。
○注“故書”至“失實”
○釋曰:先鄭云“謂滯貨不售者,官為居之”,經直為珍異,非貨物先鄭以貨物,解之故后鄭不從也。先鄭又云“廛謂市中之地未有肆而可居以畜藏貨物者”,但廛雖非肆,是官之邸舍,不得為空地,故后鄭不從。引《孟子》“市廛而不征”者,周則廛有征,上文“廛布”是也。云不征者,非周法。又云“法而不廛”,則與此經同。故先鄭引之,后鄭增成其義也。云“久則將瘦<月翟>腐敗”者,《考工記·梓人》云“大胸<月翟>后”,<月翟>是細小之義,故云瘦<月翟>腐敗,是以為買之。
胥師,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貨賄,憲刑禁焉。憲,表縣之。○縣,音玄。
[疏]“胥師”至“禁焉”
○釋曰:案《序官》云“胥師二十肆則一人”,故云“各掌其次之政令”。云“憲刑禁焉”者,刑謂市中之刑憲徇撲,禁謂市中之禁。謂司當時設禁令,非士師五禁也。鄭云憲謂表縣之,則經憲非為憲徇撲之憲。
察其詐偽、飾行、儥慝者而誅罰之。鄭司農云:“儥,賣也。慝,惡也。謂行且賣奸偽惡物者。”玄謂飾行儥慝,謂使人行賣惡物於市,巧飾之,令欺誑買者。○行,下孟反。慝,他得反。巧,苦教反,又如字。令,力呈反,下文同。
[疏]注“鄭司”至“買者”
○釋曰:鄭云“儥,賣也”者,此經云“飾行儥慝”,明儥為賣,不得為買。上文每云賣儥,儥不得為賣,故為買,是鄭望文為義,故不定也。先鄭云“謂行且賣奸偽惡物”,以“且”間之,則行是“行步”之行,不為“行濫”之行,故后鄭不從,以為“行濫”解之。
聽其小治小訟而斷之。○治,直吏反,下“之治”同。斷,丁亂反。
[疏]“聽其”至“斷之”
○釋曰:上《司市》已云“胥師、賈師蒞於介次,而聽小治小訟”。上總言之,此止當職,故申敘之也。
賈師,各掌其次之貨賄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展其成而奠其賈,然后令市。辨,別也。○賈,音古,下注“賈師”同。奠,音定。別,彼列反。
[疏]“賈師”至“令市”
○釋曰:案《序官》云“賈師二十肆則一人”,與胥師數同,故云各掌其次之貨賄之治也。云“辨其物而均平之”者,此與胥師所掌同。云“展其成而奠其賈”者,則與胥師異,以其知物價故也。
凡天患,禁貴儥者,使有恒賈,恒,常也。謂若貯米穀棺木,而睹久雨疫病者貴賣之,因天災害厄民,使之重困。○重,直用反。
[疏]注“恒常”至“重困”
○釋曰:鄭云“謂若貯米穀棺木”者,以其天患無過兇荒札喪,故鄭知富人豫貯米穀以擬兇荒,豫貯棺木以擬死,而睹久雨疫病賣之也。
四時之珍異亦如之。薦宗廟之物。
[疏]“四時”至“如之”
○釋曰:此珍異亦是富人賤時豫貯,而后貴時賣之。
○注“薦宗廟之物
○釋曰:案《月令》,四時有珍異之物,皆云先薦寢廟,故鄭以為薦宗廟,舉重而言也。
凡國之賣儥,各帥其屬而嗣掌其月。儥,買也。故書賣為買。鄭司農云:“謂官有所斥賣,賈師帥其屬而更相代直月,為官賣之,均勞逸。”○更,音庚。為官,于偽反。
[疏]注“儥買”至“勞逸”
○釋曰:先鄭云“謂官有所斥賣”者,斥謂指斥出之。故鄭注《大宰》亦云“幣馀,謂占賣國之斥幣”,義與此同也。云“賈師帥其屬而更相代”者,賈師之下有群賈,亦二肆則一人者,使之更互相代也。
凡師役、會同,亦如之。
[疏]“凡師”至“如之”
○釋曰:此亦從行所在當直,為官賣買也。
司虣,掌憲市之禁令,禁其斗囂者與其虣亂者、出入相陵犯者、以屬游飲食于市者。囂,讙也。鄭司農云:“以屬游飲食,群飲食者。”○囂,五羔反,又許驕反。音歡。
[疏]注“囂讙”至“食者”
○釋曰:此屬游飲食,謂聚而群游飲食者禁之,若不群游,則得飲。
若不可禁,則搏而戮之。○搏,音博,下同。
司稽,掌巡市,而察其犯禁者與其不物者而搏之。不物,衣服視占不與眾同及所操物不如品式。○操,七曹反。
[疏]注“不物”至“品式”
○釋曰:案《大司徒》,民當同衣服,今有人衣服不與眾人同,又視占亦不與眾人同,及所操物不如品式,此皆違禁之物,故搏之也。
掌執市之盜賊,以徇,且刑之。○徇,辭俊反。
[疏]“掌執”至“刑之”
○釋曰:上《司市》市中之刑無過憲徇撲,附於刑者歸於士。此掌執市之盜賊以徇且刑之,亦無過小盜徇撲而已,故云“以徇,且刑之”。若直徇者,不必有刑,其刑者必徇,故徇、刑兩言之也。
胥,各掌其所治之政,執鞭度而巡其前,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襲其不正者。作,起也。坐起禁令,當市而不得空守之屬。故書襲為習,杜子春云:“當為襲,謂掩捕其不正者。”
[疏]“胥各”至“正者”
○釋曰:案《序官》“胥二肆則一人”,故亦云“各掌其所治之政”,則一人掌二肆者也。云“執鞭度而巡其前”者,此鞭度亦如上文守門者,謂以殳為鞭而量物也。
○注“作起”至“正者”
○釋曰:杜子春從襲、不從古書習者,習是習學之習,襲是掩襲之義,故從襲。是以《左氏》、《公羊》皆有“不聲鍾鼓為襲”,是掩其不備也。
凡有罪者,撻戮而罰之。罰之使出布。
[疏]注“罰之使出布”
○釋曰:此罰布即上《廛人職》云“罰布”,一也,故彼注云:“罰布者,犯市令之布也。”
肆長,各掌其肆之政令。陳其貨賄,名相近者相遠也,實相近者相爾也,而平正之。爾亦近也。俱是物也,使惡者遠善,善自相近。鄭司農云:“謂若珠玉之屬,俱名為珠,俱名為玉,而賈或百萬、或數萬,恐農夫愚民見欺,故別異令相遠,使賈人不得雜亂以欺人心。”○近,附近之近。遠,于萬反,注同。數,色主反。令,力呈反。賈,音古。
[疏]“肆長”至“正之”
○釋曰:此肆長,謂一肆立一長,使之檢校一肆之事,若今行頭者也。
○注“爾亦”至“欺人”
○釋曰:云“俱是物也”者,即司農云“俱名為珠,俱名為玉”之類是也。云“使惡者遠善”者,釋經“名相近者相遠也”。云“善自相近”者,釋經“實相近者相爾也”。先鄭云“謂若珠玉之屬”已下,直釋經名相近者相遠,不釋實相近者,其義可知故也。先鄭雖舉珠玉貴者,而馀物亦爾。
斂其緫布,掌其戒禁。杜子春云:“緫當為儳。”
[疏]注“杜子”至“為儳”
○釋曰:此肆長各主一肆,故罰其無肆立持之布,故后鄭引而從之也。
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以其賈買之,物楬而書之,以待不時而買者。買者各從其抵,都鄙從其主,國人、郊人從其有司,然后予之。故書“滯”為“癉”,杜子春云:“癉當為滯。”鄭司農云:“物楬而書之,物物為揃書,書其賈,楬著其物也。不時買者謂急求者也。抵,故賈也。主者,別治大夫也。然后予之,為封符信,然后予之。”玄謂抵實柢字,柢,本也。本謂所屬吏主有司是。○楬,音竭。抵,音帝,又都禮反。癉,音旦,又丁左反。揃,音箋,又倉廉反。著,直略反。治,直吏反。
[疏]“泉府”至“予之”
○釋曰:云“掌以市之征布”者,即上《廛人》絘布已下之布,并入泉府而藏之,故總云征布也。云“各從其抵”者,抵謂本,主所屬之吏乃付之,即都鄙從其主,國人郊人是也。云“都鄙”者,可兼大小都及家邑。云“國人”者,謂住在國城之內,即六鄉之民也。云“郊人”者,即遠郊之外六遂之民也。
○注“故書”至“司是”
○釋曰:先鄭云“抵故買也”,后鄭不從者,假令官前買時貴,后或賤,今依故賈與之,即損民,故不得依故賈以解抵也。先鄭云“主者,別治大夫也”者,義或然,以其公卿大夫常在王朝,其都鄙則遺人治之,若季氏費宰公山弗擾之輩。天子都鄙蓋亦然。先鄭云“為封符信,然后予之”者,封符信,謂有符信文書皆封題之。計買者得主及有司,然后賣不須封信文書。但於理無害,故后鄭不破之也。后鄭破抵從柢者,經是抵欺之抵,故破從木傍柢,柢得為本義也。云“本謂所屬吏主有司是”者,鄭欲解柢與主有司為一,云主有司是也。
凡賒者,祭祀無過旬日,喪紀無過三月。鄭司農云:“賒,貰也。以祭祀、喪紀,故從官貰買物。”
[疏]注“鄭司”至“買物”
○釋曰:先鄭之意,以祭祀、喪紀二者事大,故賒與民不取利。
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為之息。有司,其所屬吏也。與之別其貸民之物,定其賈以與之。鄭司農云:“貸者,謂從官借本賈也,故有息,使民弗利,以其所賈之國所出為息也。假令其國出絲絮,則以絲絮償;其國出絺葛,則以絺葛償。”玄謂以國服為之息,以其於國服事之稅為息也。於國事受園廛之田而貸萬泉者,則期出息五百。王莽時民貸以治產業者,但計贏所得受息,無過歲什一。○之貸,音待,注不出者同。別,彼列反。貸民,音吐代反。本賈,音嫁,一音古。所賈,音古。令,力呈反。償,時亮反。
[疏]“凡民”至“之息”
○釋曰:貸者,即今之舉物生利,與上文不同。云“與其有司辨而授之”者,謂別其所授之物以與之。云“以國服為之息”者,所出之利各以國服而為息也。
○注“有司”至“什一”
○釋曰:云“有司,其所屬吏也”者,此則上文有司,一也。若然,此經不言都鄙主者,有司中兼之,故上注亦云本所屬吏,是柢本中兼二者。云“與之別其貸民之物”者,但泉府中所藏之物種類不同,欲授民之時,先當分別,又當定其賈數以與之。先鄭“以所賈之國所出為息”已下,后鄭不從者,凡言服者,服事為名,此經以民之服事,唯出稅是也。則《載師》云“二十而一”已下是也。是以鄭引《載師》“受園廛之田而貸萬泉者,則期出息五百”。萬泉出息五百,計當二十而取一。若然,近郊十一者,萬泉期出息一千;遠郊二十而三者,萬泉期出息一千五百;甸稍縣都之民,萬泉期出息二千。鄭直云園廛者,略舉以言之也。云“王莽時民貸以治產業者,但計贏所得受息,無過歲什一”者,此則與周少異,周時不計其贏所得多少,據本徵利。王莽時,雖計本多少為定,及其徵科,唯據所贏多少。假令萬泉歲還,贏萬泉徵一千,贏五千徵五百,馀皆據利徵什一也。
凡國之財用取具焉,歲終,則會其出入而納其馀。會,計也。納,入也。入馀於職幣。○會,古外反,后放此。
[疏]“凡國”至“其馀”
○釋曰:云“凡國事之財用取具焉”者,言事,謂有司為國家之事,興作用財物者,皆來向泉府取財為具焉。泉府財盡,乃於馀府別取焉。云“歲終則會其出入”,出謂出府會計用財,入謂於《廛人》斂取絘布已下。云“納其馀”者,若國家來取財,不盡而有馀,則納與天官職幣,職幣別出與人,故云納其馀也。
司門,掌授管鍵,以啟閉國門。鄭司農云:“鍵讀為蹇。管謂籥也。鍵謂牡。”○鍵,其展反,又其偃反,司農音蹇,居免反。籥,羊略反。
[疏]“司門”至“國門”
○釋曰:云“掌授管鍵,以啟閉國門”者,謂用管籥以啟門,用鍵牡以閉門,故雙言以啟閉。國門則王城十二門者也。
○注“鄭司”至“謂牡”
○釋曰:先鄭讀鍵為蹇者,欲取其蹇澀之意。云“管謂籥也”者,即《月令》注“管籥,搏鍵器”是也。云“鍵謂牡”者,以入為牡,容者為牝者,若《爾雅》“走曰牝牡”也。
幾出入不物者,正其貨賄,凡財物犯禁者舉之,不物,衣服視占者不與眾同,及所操物不如品式者。正讀為征,征稅也。犯禁,謂商所不資者,舉之沒入官。○正其,音征。
[疏]注“不物”至“入官”
○釋曰:鄭知不物是衣服之等者,見《王制》云“關執禁以幾,禁異服,識異言”;《閽人》云“潛服賊器不入宮,奇服怪民不入宮”。明此司門亦然,故鄭以不物衣服之等解之。但鄭釋不物之中有三事,一者衣服、二者占視皆不與眾同,三者手所操持不如尋常品式。以其特異於人,此三者皆須訶問所以也。云“正讀為征,征稅也”者,下文云“國兇札,無關門之征”,明無兇札之時有征稅,故讀從征稅之字也。云“犯禁者謂商所不資者”,商所資者,謂若《國語》云“冬資絺、夏資綿”之類,是商所豫資,待時而賣者,乃不為犯。其商所不資,謂非民常用之物,則舉之沒入官也。
以其財養死政之老與其孤。財,所謂門關之委積也。死政之老,死國事者之父母也。孤,其子。
[疏]注“則所”至“其子”
○釋曰:云“財所謂門關之委積也”者,即上《遺人》云“門關之委積以養老孤”。云“死政之老,死國事者之父母也。孤,其子”者,即《外饔》云“邦饔耆老孤子”,義與此同。
祭祀之牛牲系焉,監門養之。監門,門徒。○毄,音計,本又作系。監,古銜反,注同。
[疏]注“監門門徒”
○釋曰:牧人六牲,至祭前三月,則使充人系而養之。若天地宗廟,則系於牢,芻之三月。若其散祭祀之牲,則不在牢,遣此監門門徒養之,不必三月也。
凡歲時之門,受其馀。鄭司農云:“受祭門之馀。”
[疏]“凡四”至“其馀”
○釋曰:“凡歲時之門”者,歲之四時,祭門非一,故云“凡”以總之。若《月令》“秋祭門”者,是祭廟門。此門亦謂國門十二者,除四時祭外,仍有為水祈禱,故《左氏》莊公二十五年,秋,大水,有用牲于門之事。
凡四方之賓客造焉,則以告。造,猶至也。告,告於王而止客以俟逆。○造,七到反,注同。
[疏]“凡四”至“以告”
○釋曰:謂四方諸侯來朝覲,至關,關人告王。至郊,郊人告王。至國門,門人告王。王得告,皆遺人往迎,故先鄭云止客以俟逆也。
司關,掌國貨之節,以聯門市。貨節,謂商本所發司市之璽節也。自外來者,則案其節,而書其貨之多少,通之國門,國門通之司市。自內出者,司市為之璽節,通之國門,國門通之關門。參相聯以檢猾商。○猾,音滑。
[疏]注“貨節”至“猾商”
○釋曰:案下文《掌節》云“貨賄用璽節”,則璽節主通貨賄。若然,璽節亦可先從王司市而出。鄭今解經璽節,先從邦國向內而言者,以其司關在境,而先云掌國貨之節,后云以聯門市,是從外向內之言,故鄭亦順經先從邦國司市解之也。云“案其節而書其貨之多少,通之國門,國門通之司市”者,將送商人,面執節者別有過所文書,若下文節傳,當載人年幾及物多少,至關至門皆別寫一通,入關家門家,乃案勘而過。其自內出者,義亦然。云“參相連以檢猾商”者,司市與關及門,三處相連,恐奸猾商人或以多為少,或隱而不出而避稅,故相連以檢括之也。其遠郊近郊,雖不置官掌之,亦應有人幾問,但無稅法,故不言耳。
司貨賄之出入者,掌其治禁與其征廛。征廛者,貨賄之稅與所止邸舍也。關下亦有邸客舍,其出布如市之廛。○治,直吏反。
[疏]“司貨”至“征廛”
○釋曰:司,主也。主貨賄出入,謂上經以聯門市者是也。云“與其征廛”者,征謂稅,廛謂邸舍,一事雙言也。
○注“征廛”至“之廛”
○釋曰:云“關下亦有邸客舍,其出布如市之廛”者,案上文《廛人》有廛布,鄭云:“廛,邸舍。”此關旁亦有邸舍,商人於關停止則有稅,故云如市之廛也。
凡貨不出於關者,舉其貨,罰其人。不出於關,謂從私道出辟稅者,則沒其財而撻其人。○辟,音避,一音芳益反。
[疏]注“不出”至“其人”
○釋曰:注云“沒其財”者,解經“舉其貨”。“撻其人”者,解經“罰其人”。案:上憲罰之等皆是撻,但舉其貨已是罰物,故知罰其人是撻之可知也。
凡所達貨賄者,則以節傳出之。商或取貨於民間,無璽節者至關,關為之璽節及傳出之。其有璽節亦為之傳。傳如今移過所文書。○傳,張戀反,注下皆同。
[疏]“凡所”至“出之”
○釋曰:此文重釋上國貨之節。上直云璽節,此經兼有傳,傳則過所文書。
○注“商或”至“文書”
○釋曰:鄭云“商或取貨於民間,無璽節者至關,關為之璽節”者,若本由王市而出,則司市為之璽節。商或於民間者,或在郊內、關內民間買得物貨,不得向司市取璽節,故因向關外則便於關取節而出。若在城內民間資貨者,司關為璽節以出之。授節者即授傳與之。
國兇札,則無關門之征,猶幾。鄭司農云:“兇,謂兇年饑荒也。札,謂疾疫死亡也。越人謂死為札。《春秋傳》曰:‘札瘥夭昏。’無關門之征者,出入關門無租稅。猶幾,謂無租稅猶苛察,不得令奸人出入。《孟子》曰:‘關幾而不征,則天下之行旅皆說而原出於其涂。’”○札,側八反,又音截。瘥,才何反,病也。苛,呼多反,又音何。令,力呈反。說,音悅。
[疏]“國兇”至“猶幾”
○釋曰:此司關所掌兼言門者,門關同類,無征是同。司門既不言,故於關并言門也。
○注“鄭司”至“其涂”
○釋曰:上注札為疫病,此司農以札為死,則札因,病而死義得兩兼。是以引越人謂死為札也。云《春秋傳》者,昭十九年《左氏》云:“鄭駟偃卒,其父兄立子瑕。子產曰:‘寡君之二三臣札瘥夭昏。’”注云:“大死曰札,小疫曰瘥,短折曰夭,未名曰昏。”又《洪范》云“六極,一曰兇短折”,注云:“未齔曰兇,未冠曰短,未昏曰折。”并無正文,望經為說耳。引《春秋》者,證札為大疫也。引《孟子》者,案《孟子》云:“尊賢使能,俊杰在位,則天下之士皆說而原立於朝矣。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則天下之商皆說而原藏於市矣。關幾而不征,則天下之行旅皆說而原出於其涂矣。耕者助而不稅,則天下之民皆說而原耕於其野矣。廛無夫里之布,則天下之民皆說而原為之民矣。信能行此五者,則鄰國之民,仰之如父母矣。率其子弟,以攻其父母,自有生民已來,未有能濟者也。如是,則無敵於天下,無敵於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此陳正法,與周異。引之者,彼正法不征商旅則有說,此經有故不征,亦所以說民,故取一邊為證也。
凡四方之賓客句攵關,則為之告。謂朝聘者也。句攵關,猶謁關人也。鄭司農說以《國語》曰:“周之秩官有之曰:‘敵國賓至,關尹以告,行理以節逆之。’”○句攵,音叩,苦狗反。為,于偽反。朝,直遙反。
[疏]“凡四”至“之告”
○釋曰:句攵猶至也。畿外諸侯來朝,使卿大夫來大聘、小聘,但至關門,皆先謁關人。關人止客,則奔告王。王使小行人逆勞於畿也。
○注“謂朝”至“逆之”
○釋曰:案《小行人》云:“凡諸侯入,王則逆勞於畿。”《聘禮》:使者至,謁關人。此經亦總云“賓客句攵關則為之告”,是以鄭云“謂朝聘者也”。云“叩關,猶謁關人”者,猶《聘禮》關人也。先鄭說以《國語》曰“周之秩官有之”者,案《國語》,定王使單襄公聘於宋,遂假道於陳,以聘楚。候不出疆,司空不視涂。單子歸,告於王曰:“陳侯不有大咎,國必亡矣。”又云:“周之秩官有之曰:‘敵國賓至,關尹以告,行理以節逆之。’”韋昭注云:“理,吏也。行理,小行人。”掌國賓客禮,以待四方,使逆賓客,候人為導,卿出郊勞,司里授館。引之者,《國語》云“關尹以告”,則此經司關為之告,一也。云行理以節逆之者,證關尹告王,王使小行人以節迎之也。
有外內之送令,則以節傳出內之。有送令,謂奉貢獻及文書,以常事往來。環人之職,所送迎通賓客。來至關,則為之節與傳以通之。
[疏]“有外”至“內之”
○釋曰:此雙言之。云有外之送令者,則以節傳內之,謂從諸侯之國畿外而入者,則關人以節及傳內之至王。又云有內之送令則以節傳出之者,謂有王命從王國而出,則亦以節傳出之,送至畿上也。
○注“有送”至“通之”
○釋曰:案《秋官·環人職》云“掌送逆邦國之通賓客,以路節達諸四方”,注云:“路節,旌節也。四方,圻上。”與此義同,故引以言之。
掌節,掌守邦節而辨其用,以輔王命。邦節者,珍圭、牙璋、穀圭、琬圭、琰圭也。王有命,則別其節之用,以授使者。輔王命者,執以行為信。○別,彼列反,下“相別”同。使,所吏反,下“之使”、注“使節”、“使者”同。
[疏]“掌節”至“王命”
○釋曰:此一經論王國之節,對下文邦國是諸侯,故此王國文單言邦也。
○注“邦節”至“為信”
○釋曰:云邦節者,珍圭之等,皆約《典瑞》言之。案《典瑞》云:“珍圭以徵守,以恤兇荒。牙璋以起軍旅,以治兵守。穀圭以和難,以聘女。琬圭以治德,以結好。琰圭以易行,以除慝。”是其邦節也。不數自外璧羨以起度之等,以其彼是王國所用,非使者之節,故不言之。云“王有命,則別其節之用,以授使者”,此釋經“而辨其用”,故《典瑞》注亦皆云“王使之瑞節”也。
守邦國者用玉節,守都鄙者用角節。謂諸侯於其國中,公卿大夫、王子弟於其采邑,有命者亦自有節以輔之。玉節之制,如王為之,以命數為小大。角用犀角,其制未聞。
[疏]注“謂諸”至“未聞”
○釋曰:云“謂諸侯於其國中”者,釋經“守邦國者用玉節”。云“公卿大夫、王子弟於其采邑”者,釋經“守都鄙者用角節”。畿內公卿大夫,亦是畿內之國,但對畿外諸侯為尊,故公卿已下言都鄙也。云“有命者亦自有節以輔之”者,亦如上文王有命有節以輔之者。“玉節之制,如王為之,以命數為小大”者,以邦國與王同稱玉節,故知邦國亦有數等之節,亦皆以玉為之。以其諸侯國內亦有徵守、好難、起軍旅之等,故知與王同。知以命數為小大者,以其命圭之等依命數,故知亦以九、以七、以五為節也。其天子玉節,自以大小為數,故琬圭、琰圭俱同九寸,穀圭、牙璋俱七寸,唯有珍圭無文,鄭云“大小當與琬、琰相依”。云“角用犀角”者,案《釋獸》云“犀似豕”。注云:“角在鼻上。”犀角是角中之貴,故知不得用玉者當用犀角。云“其制未聞”者,以其邦國之玉節可以約王之玉節,都鄙之角節無可依約,既無舊制,故云其制未聞。此云都鄙用角節,注謂公卿大夫王子弟於其采邑,是都鄙之主。案《小行人》“都鄙用管節”,注謂“公之子弟及卿大夫之采地之吏也”,故用管節,與此不同。彼諸侯采地亦同用管節,亦異外內也。若天子公卿大夫采邑之吏,下注約入道路用旌節。
凡邦國之使節,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皆金也,以英蕩輔之。使節,使卿大夫聘於天子諸侯,行道所執之信也。土,平地也。山多虎,平地多人,澤多龍。以金為節,鑄象焉。必自以其國所多者,於以相別,為信明也。今漢有銅虎符。杜子春云:“蕩當為帑,謂以函器盛此節。或曰:英蕩,畫函。”○蕩,如字,又吐黨反。帑,吐黨反。盛,音成。
[疏]注“使節”至“畫函”
○釋曰:云“使節,使卿大夫聘於天子諸侯,行道所執之信也”者,大聘使卿,小聘使大夫,或於天子,或於諸侯,故并言之也。云“土,平地也”者,對山澤非平地也。云“山多虎”者,若晉國之類也。云“平地多人”者,若衛國之類也。云“澤多龍”者,若鄭國之類也。云“以金為節,鑄象焉”者,釋經“皆金也”。云“必自以其國所多者,於以相別,為信明也”者,山澤與平地,人虎龍皆雜有,今言山國用虎、澤國用龍、士國用人,皆據多者,相別為信,以自明也。引“漢有銅虎符”者,證周時節用銅之意也。杜子春云“蕩當為帑”者,音以湯蕩反之,今人猶言帑也。帑則函,故云“謂以函器盛此節也”。云“或曰英蕩,畫函”者,其函猶是蕩,但以英華有畫義,故更云畫函也。經云“輔之”者,以函輔此法,使不壞損也。案昭二十九年,公在鄆,賜公衍羔裘,使獻龍輔於齊侯。注:“龍輔,玉名。所以輔龍節。”與此別也。
門關用符節,貨賄用璽節,道路用旌節,皆有期以反節。門關,司門、司關也。貨賄者,主通貨賄之官,謂司市也。道路者,主治五涂之官,謂鄉遂大夫也。凡民遠出至於邦國,邦國之民若來,入由門者司門為之節,由關者司關為之節,其商則司市為之節,其以徵令及家徒,則鄉遂大夫為之節。唯時事而行不出關,不用節也。變司市言貨賄者,璽節主以通貨賄,貨賄非必由市,或資於民家焉。變鄉遂言道路者,容公邑及小都大都之吏,皆主治五涂,亦有民也。符節者,如今宮中諸官詔符也。璽節者,今之印章也。旌節,今使者所擁節是也。將送者執此節以送行者,皆以道里日時課,如今郵行有程矣。以防容奸,擅有所通也。凡節有法式,藏於掌節。○郵,音尤,字從垂,作御誤。
[疏]注“門關”至“掌節”
○釋曰:鄭知門關是司門、司關者,以其人之出入,必由門由關,而授節者非門關之官不可輒授,故知主守門及關者,故以司門、司關解之也。云“貨賄者,主通貨賄之官,謂司市也”者,以其貨賄所得,皆由於市,乃得通之於外,亦非官不可輒授,故知貨賄用璽節必是王之司市也。云“道路者,主治五溝五涂之官,謂鄉遂大夫也”,謂以其授節非官不可。言路,即《遂人》“徑畛涂道路”之涂也。鄉之田制與遂同,故知旌節是鄉遂大夫所授也。云“凡民遠出至於邦國,邦國之民若來入,由門者司門為之節,由關者司關為之節”者,據此注,凡民出至邦國,若宅在國城中,先由則司門授之節。若宅在關內者則由關,司關授之節也。若邦國之民來入,則先由關,司關授之節。若然,邦國之民入,其節直由關不由門;亦云由門者,因王國之民出由門,故總言之,於義無妨也。云“其商則司市為之節”者,此王之掌節,而言貨賄用璽節,明是王之司市,非邦國之司市。其實家徒從邦國來,即邦國司市為節,故上《司關》注云:“貨節,謂商本所發司市之璽節。自外來者,即案其節。”是邦國之璽節也。云“其以徵令及家徙,則鄉遂大夫為之節”者,知徵令有節者,見《鄉大夫》,云:“國有大故,以旌節輔令則達之。”注云:“民雖命行,其將之者,無節不得通。”是徵令有節之事。又知家徙有節者,見《比長》,云:“若徙於佗,則為之旌節而行之。”是家徙有節也。又云“唯時事而行不出關,不用節也”者,時事行,若《比長》云徙於郊,徙於國,當鄉徙及非徵令,皆不須節。兼言不出關者,關內當都當邑當行不出關,皆不須節也。云“變司市言貨賄者”,司市本出璽節授商,今不言市而變言貨賄,故鄭云“璽節主以通貨賄,貨賄非必由市,或資於民家”。則由門者司門與之節,由關者司關授之節,故變言貨賄也。云“變鄉遂言道路者,容公邑及小都大都之吏皆主治五涂,亦有民也”者,鄉遂公邑為溝洫法,三等采地為井田法,井田與溝洫雖俱為溝洫,稀稠有異。皆有五涂,以官主當,其民出入,皆受旌節,故變鄉遂而言道路,以容此等之官。云之吏者,以其都鄙之主在王朝,唯吏在都鄙,故以吏言之也。云“符節”已下,周法無文,故皆約漢法況之。案太史公《本紀》,“漢文帝二年九月,初與郡國守相為銅虎符、竹使符”。應劭曰:“銅虎符,第一至第五,國家當發兵,遣使者至郡國合符,符合乃聽受之。竹使符者,皆以竹箭五枚,長五寸,鐫刻篆書,第一至第五。”張晏曰:“符以代古之圭璋,從簡易也。”鄭引之者,欲明漢時銅虎符本出於此也。
凡通達於天下者,必有節,以傳輔之。必有節,言遠行無有不得節而出者也。輔之以傳者,節為信耳,傳說所赍操及所適。
[疏]“凡通”至“輔之”
○釋曰:此經總解上經門關諸有節,并有傳輔成信驗。或有節無傳,或有傳無節,或節傳俱無,則不得通達於天下也。
無節者,有幾則不達。圜土內之。
[疏]“無節”至“不達”
○釋曰:此亦總解上門關已下應有節傳,今無節者,非直被幾,又不通達前所也。
○注“圜土內之”
○釋曰:知圜土內之者,見《比長》云“無節無授,圜土內之”故也。
遂人,掌邦之野。郊外曰野。此野謂甸、稍、縣、都。
[疏]注“郊外”至“縣都”
○釋曰:遂在遠郊百里之外,即遂人所掌之野,在郊外曰野之中,故鄭云“郊外曰野”。鄭又知“此野謂甸稍縣都”者,從二百里至五百里皆名野者,此遂人不言掌遂,又見下文云“以達于畿”,明遂人掌野通至畿疆也。但遂人雖專掌二百里之中,乃兼掌三百里以外,其有溝洫井田之法,皆知之也。
以土地之圖經田野,造縣鄙形體之法。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酂,五酂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皆有地域,溝樹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簡其兵器,教之稼穡。經、形體,皆謂制分界也。鄰、里、酂、鄙、縣、遂,猶郊內比、閭、族、黨、州、鄉也。鄭司農云:“田野之居,其比伍之名,與國中異制,故五家為鄰。”玄謂異其名者,示相變耳。遂之軍法,追胥起徒役,如六鄉。○酂,作管反,后同。分,扶問反,又如字,下“分制”同。比,毗志反,下同。追,如字,劉張類反。
[疏]“以土”至“稼穡”
○釋曰:遂人以土地之圖,據圖以經界其田野。田野,謂田在百里之外野中。所經界者,即“造縣鄙”已下是也。云造縣鄙者,此與下五家為鄰之等為總目。五家已下有六等,略言二者耳。云“皆有地域溝樹之”者,從五家已下,據地境界,四邊營域為溝,溝上而樹之也。云“使各掌其政令刑禁”者,五家則鄰長施政令,五鄰則里宰施政令,已上皆施之。云“以歲時稽其人民”者,稽,計也。人民猶言夫家,夫家,男女也。以歲之四時計其所管男女多少而損益之。云“授之田野”者,若下文“一廛田百畝”。云“簡其兵器”者,若《族師》旗鼓兵革。云“教之稼穡”者,亦若計耦耕事。
○注“經形”至“六鄉”
○釋曰:云“經、形體,皆謂制分界也”者,以田野云經,縣鄙云造形體之法,明是為田野云經緯,為縣鄙云形體,二者同實而異名,明俱為分界處所也。云“鄰、里、酂、鄙、縣、遂,猶郊內比、閭、族、黨、州、鄉”,以家數相對是同,故云猶郊內也。先鄭云“田野之居,其比伍之名與國中異制”者,田野之居,釋經“經田野”;比伍之名,謂夫一廛田百畝也。言比五,則經中言五皆是也。名與國中異,制亦異,以其六遂之內,上地有萊五十畝,并下劑致甿并異也。“玄謂異其名者,示相變耳”者,此后鄭直增成先鄭家數雖同其名異之意。云“遂之軍法,追胥起徒役,如六鄉”者,案《小司徒》云:“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注云:“鄉之田制與遂同。”但彼鄉中唯見出軍無田制,此遂人唯見田制無出軍法,故鄭彼注云鄉之制與遂同。此遂之軍法、追胥起役,如彼六鄉,互見其義,明彼此皆有也。但彼此雖相如,據大較而言。細論之,仍有少異,以其六鄉上劑致民,六遂下劑致甿,六鄉上地無萊,六遂上地有萊,有萊,是其稍異也。○
凡治野,以下劑致甿,以田里安甿,以樂昏擾甿,以土宜教甿稼穡,以興鋤利甿,以時器勸甿,以強予任甿,以土均平政。變民言甿,異外內也。甿猶懵,懵,無知貌也。致猶會也。民雖受上田、中田、下田,及會之,以下劑為率,謂可任者家二人。樂昏,勸其昏姻,如媒氏會男女也。擾,順也。時器,鑄作耒耜錢镈之屬。強予,謂民有馀力,復予之田,若馀夫然。政讀為征。土均掌均平其稅。鄭大夫讀鋤為藉。杜子春讀鋤為助,謂起民人,令相佐助。○甿,亡耕反。鋤,音助,李又音鉏。強,其良反。忄蘿,本又作忄蘿,莫崩反,又音蒙,李武冰反。猶會,古外反,下一字同。率,音律,又音類。錢,音翦,劉音踐。镈,音博。復,扶又反。
[疏]“凡治”至“平政”
○釋曰:云“以下劑致甿”者,對六鄉之中,其家一人為正卒,已下皆為羨卒。此六遂之中,家一人為正卒,第二者為羨卒,自外并為馀夫,家取二人,為下劑致甿也。云“以田里安甿”者,田則為百畝之田,里則五畝之宅。民得業則安,故云安甿也。“以樂昏擾甿”者,男女人所樂,故云樂昏。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故配以昏姻,即順民意也。“以土宜教甿稼穡”者,高田種黍稷,下田種稻麥,是教之稼穡。云“以興鋤利甿”者,鋤,助也。興起其民,以相佐助,是與民為利,故云利甿也。
○注“變民”至“佐助”
○釋曰:此案大司徒、小司徒主六鄉,皆云民不言甿。此變民言甿者,直是異外內而已,無義例。以其民者冥也,甿者懵懵,皆是無知之{白兒}也。云“雖受上田、中田、下田”者,即此下文“夫一廛”以下是也。云“以下劑為率,謂可任者家二人”者,則其外為馀夫是也。云“耒耜錢镈之屬”者,詩云“跱乃錢镈,仍有茲基”之等,故云之屬。鄭大夫讀鋤為藉,藉,借也,謂借民力。所治之田,民相於無此事,故后鄭謂相佐助,從子春也。
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馀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馀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馀夫亦如是。萊,謂休不耕者。鄭司農云:“戶計一夫一婦而賦之田,其一戶有數口者,馀夫亦受此田也。廛,居也。楊子云有田一廛,謂百畝之居也。”玄謂廛,城邑之居,《孟子》所云“五畝之宅,樹之以桑麻”者也。六遂之民奇受一廛,雖上地猶有萊,皆所以饒遠也。王莽時,城郭中宅不樹者為不毛,出三夫之布。○令,力呈反。畮,音畝。萊,音來。數,色主反。奇,居宜反。
[疏]“辨其”至“如之”
○釋曰:此據在六遂之中為野,故以野言之。并上地、中地、下地以頒其田里,此皆與已下為裛目也。此直言上中下地,亦當如《小司徒》云“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也。
○注“萊謂”至“之布”
○釋曰:案《詩》云“田卒污萊”,注:“高者萊,下者污。”是萊謂休不耕者也。先鄭引“楊子云有田一廛,謂百畝之居也”,后鄭不從,以為廛與《孟子》五畝之宅同者,此經上中下地皆云“夫一廛,田百畝”,百畝與一廛別言之,則此廛與《廛人》皆謂廛綿於其中,則此乃是廛里任國中之地,一也,不得同為百畝之田。《詩》所云“三百廛兮”者,自是三百家之稅,故亦廛表稅也。云“六遂之民奇受一廛”者,釋經“馀夫亦如之”。則馀夫皆有田有廛,是馀夫奇別更受廛,備后離居之法,故奇受一廛也。云“雖上地猶有萊”者,對六鄉不言馀夫之廛,上地又無萊,故云皆所饒遠也。引王莽時事者,證廛是城郭中言。
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大有川,川上有路,以達于畿。十夫,二鄰之田。百夫,一酂之田。千夫,二鄙之田。萬夫,四縣之田。遂、溝、洫、澮,皆所以通水于川也。遂,廣深各二尺,溝倍之,洫倍溝。澮,廣二尋,深二仞。徑、畛、涂、道、路,皆所以通車徒於國都也。徑容牛馬,畛容大車,涂容乘車一軌,道容二軌,路容三軌。都之野涂與環涂同,可也。萬夫者,方三十三里少半里,九而方一同。以南畝圖之,則遂從溝橫,洫從澮橫,九澮而川,周其外焉。去山陵、林麓、川澤、溝瀆、城郭、宮室、涂巷三分之制,其馀如此,以至于畿,則中雖有都鄙,遂人盡主其地。○畛,之忍反,劉音真。洫,況域反。澮,古外反。乘,繩證反。從,子容反,下同。去,起呂反。盡,津忍反。
[疏]“凡治”至“于畿”
○釋曰:遂人所掌,即六遂之中為溝洫之法。遂地在郊外曰野之中,故云“凡治野”。云“夫間有遂”已下五溝所以通水入川,五涂所以通道向都及國城也。
○注“十夫”至“其地”
○釋曰:云“十夫,二鄰之田”已下,以遂之中有鄰、里、酂、鄙、縣、遂,故十夫以下還以鄰、酂、鄙、縣地當之。鄭知“遂廣深各二尺,溝倍之,洫倍溝,澮廣二尋深二仞”者,此雖溝洫法,與井田異制,其遂、溝、洫、澮廣深亦與井田溝澮廣深同,故鄭還約《匠人》井田之法而言也。鄭知“徑容牛馬”之等義如此者,此從川上有路差之,凡道皆有三涂,川上之路則容三軌、道容二軌、涂容一軌,軌皆廣八尺。其畛差小,可容大車一軌,軌廣六尺。自然徑不容車軌,而容牛馬及人之步徑,是以《春秋》有牽牛蹊,蹊即徑也。云“都之野涂與環涂同,可也”者,案《匠人》云“環涂以為諸侯經涂,野涂以為都經涂”。鄭注云:“經亦謂城中道,諸侯環涂五軌,其野涂及都環涂皆三軌。”彼注亦與此注同,皆以為都之野涂與環涂同。依《內則》云:“道有三涂,男子由右,女子由左,車從中央”,是以鄭鄰解川上之路及都之野涂,皆容三軌也。云“萬夫者,方三十三里少半里”者,此解經“萬夫有川”之意。從西北隅北畔至東頭有十洫,一洫百夫,十洫千夫,千夫萬步,萬步有三十三里百步,百步是少半里,以九澮總而言之,則萬夫矣,故言萬夫者三十三里少半里矣。云“九而方一同”者,案《匠人》云“廣尺深尺謂之畎”,以至“方百里為同,同間廣二尋,深二仞”。彼井田法,溝澮稀少而云同。此雖溝洫法,溝澮稠多,與彼井田相準擬而言也。云“以南畝圖之,遂從溝橫、洫從澮橫,九澮而川,周其外焉”者,案《詩》有“今適南畝”,又云“南東其畝”,故以南畝圖之。其田南北細分者,是一行隔為一夫,十夫則於首為橫溝。十溝即百夫,於東畔為南北之洫。十洫則於南畔為橫澮,九澮則於四畔為大川。此川亦人造,雖無丈尺之數,蓋亦倍澮耳。此川與《匠人》澮水所注川者異,彼百里之間一川,謂大川也。云“去山林之等,其馀如此”者,鄭注《載師》,亦以此等三分去一,皆大判而言之耳。是以田之法,一成九百夫,亦三分去一,以其馀通計出稅,故每云三百家也。云“以至于畿,則中雖有都鄙,遂人盡主其地”者,遂人注六遂,與司徒主六鄉同,唯在二百里以內。今經云以達于畿,明畿以內之中雖有都鄙作井田之法,遂人亦盡主其地,明不可細主井田,尚主公邑之中為溝洫之法,與鄉遂人盡主之可知也。
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及其六畜、車輦,辨其老幼、癈疾與其施舍者,以頒職作事,以令貢賦,以令師田,以起政役。登,成也,猶定也。夫家,猶言男女也。施讀為弛。職,謂民九職也。分其農、牧、衡、虞之職,使民為其事也。《載師職》云“以物地事,授地職”,互言矣。貢,九貢也。賦,九賦也。政役,出七徒役。○施,式氏反,下“施舍”皆同。政,音征,注同。
[疏]“以歲”至“政役”
○釋曰:云以歲時以主其夫家已下,亦如《族師》所云“以歲之四時成定男女”之等。
○注“登成”至“徒役”
○釋曰:云“施讀為弛”者,以其文承老幼癈疾之下,下又別云“以起政役”,明此不得為施政役。破施為弛,謂弛舍其政役也。云“職謂民九職也”者,以其頒職而作事,是民之九職,使之作事而遣出九貢也。云“分其農牧衡虞之職”者,農即三農,牧即藪牧,衡虞即虞衡作山澤之材。不言商賈、嬪婦、臣妾之等者,略之也。云“《載師職》云‘以物地事、授地職’,互言矣”者,彼云物地事不云貢,此云令貢賦不云物地事,地事、貢賦當相互皆有也。云“貢,九貢也”者,即九職之九貢,非諸侯之九貢也。賦者,即亦《大宰》九賦一田邦中之賦、二曰四郊之賦之等是也。云“政役,出士徒役”者,即上注“遂之軍法如六鄉”者是也。
若起野役,則令各帥其所治之民而至,以遂之大旗致之,其不用命者誅之。役,謂師田,若有功作也。遂之大旗,熊、虎。
[疏]“若起”至“誅之”
○釋曰:此文起野役,若《小司徒》“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之類也。云“則令各帥其所治之民而至”者,謂令縣正已下。《縣正》云:“若將用野民師田、行役、移執事,則帥而至,治其政令”,是縣正受遂人之令也。云“以遂之大旗致之”者,以其遂人雖是大夫,合用鳥隼之旟致眾。今遂人掌眾與大司徒同,故致眾得用熊虎為旗也。
○注“役謂”至“熊虎”
○釋曰:知“役謂師田若功作也”者,以其《縣正》所云“用野民師田行役移執事”,為此事致之,明此役與彼同,其云功作則移執事之等是也。云“大旗,熊虎”者,《司常職》文。
凡國祭祀,共野牲,令野職。共野牲,入於牧人以待事也。野職,薪炭之屬。
[疏]注“共野”至“之屬”
○釋曰:云“共野牲,入於牧人以待事也”者,謂牛羊豕在六遂者,故曰野牲。《牧人》云掌牧六牲以待祭祀,故知此野牲亦人牧人以待事也。云“野職,薪炭之屬”此官令之,委人斂之,故下《委人》云:“掌斂野之賦。”又云:“斂薪芻,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言之屬者,兼此諸物也。
凡賓客,令脩野道而委積。委積於廬宿市。
[疏]“凡賓”至“委積”
○釋曰:案《大司徒》云“令野脩道委積”,彼謂總令遺人,此於百里外野道又令之,故注云“委積於廬宿市”,是亦令遺人也。
大喪,帥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帥而屬六綍。及窆,陳役。致役,致於司徒,給墓上事及竁也。綍,舉棺索也。葬舉棺者,謂載與說時也。用綍旁六執之者,天子其千人與?陳役者,主陳列之耳,匠師帥監之,鄉師以斧蒞焉。大喪之正棺、殯、啟、朝及引,六鄉役之;載及窆,六遂役之,亦即遠相終始也。鄭司農云:“窆,謂下棺時。遂人主陳役也。《禮記》謂之封,《春秋》謂之塴,皆葬下棺也。聲相似。”○屬,音燭。綍,音弗。竁,劉昌絹反,穿也,本作窆,戚彼驗反,與注相應。與說,始銳反。人與,音馀。朝,直遙反。之封,彼驗反,或如字。塴,補鄧反。
[疏]注“致役”至“相似”
○釋曰:鄭知致役致於司徒,給墓上事及竁也者,以其殯及引皆六鄉役之,其墓上事及竁等六遂役之,故知致役給墓上。墓上則說載下棺之等。竁謂穿壙之等。不言在廟載事,亦六遂役之。不言者,略也。必致於司徒者,司徒雖主六鄉,以其地官之卿,掌徒庶之役,亦兼掌六遂之役故也。云“綍,舉棺索”者,以其據在棺則曰綍,據在道則曰引。六遂之役不在道,故據在棺而言綍也。云“葬舉棺者,謂載與說時也”者,以其經云“屬六綍”不據在道,故知在廟載時及在壙說時也。云“用綍旁六執之者,天子其千人與”者,案《雜記》,諸侯執綍五百人,大夫三百人。以此約之,天子千人。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云“陳役者主陳列之耳”者,以其經云及窆,窆謂下棺。下棺之時,千人執綍,背碑負引,須陳列其人,故知謂陳列之也。云“匠師帥監之,鄉師以斧蒞焉”者,案其《鄉師職》知之。云“大喪之正棺、殯、啟、朝及引,六鄉役之;載及窆,六遂役之”知義然者,案大《司徒職》云:“大喪,帥六鄉之眾庶,屬其六引。”此《遂人》云:“帥六遂之役,屬六綍,及窆,陳役。”鄭據此二文言之。以六鄉近,使主殯及啟、朝,為始;在祖廟之中將行,載棺於蜃車,屬六綍,則六遂為終也。至於在道言引則,還使六鄉為始;至壙窆之下棺,則還使六遂為終。以二處合自共為終始,故云“即遠相終始”也。是以《大司徒》注云“六鄉主六引,六遂主六綍”也。云“《禮記》謂之封”者,據《檀弓》云“庶人縣棺而封”,及《喪大記》下棺亦云封是也。“《春秋》謂之塴”者,《左氏》“葬鄭簡公,有司墓之室當道,毀之,則朝而塴”是也。窆、塴、封三者,字雖不同,皆是下棺也。云“聲相似”者,窆、封、塴皆以去聲言之,故云聲相似也。
凡事,致野役,而師田作野民,帥而至,掌其政治禁令。○治,直吏反,下“治訟”皆同。
[疏]“凡事”至“禁令”
○釋曰:此居職末,總結之言也。
遂師,各掌其遂之政令戒禁。以時登其夫家之眾寡、六畜、車輦,辨其施舍與其可任者。經牧其田野,辨其可食者,周知其數而任之,以徵財征。作役事則聽其治訟。施讀亦弛也。經牧,制田界與井也。可食,謂今年所當耕者也。財征,賦稅之事。
[疏]“遂師”至“治訟”
○釋曰:以遂師下大夫四人所掌六遂,亦如鄉師主六鄉,亦二人共主三遂,故云“各掌其遂之政令戒禁”。并“以時登其夫家眾寡六畜”已下,皆如鄉師之職。但《鄉師》云“輦”,又云“老幼貴賤廢疾”,此不言之;此云“經牧其田野”之等,彼不言之,皆是互換為義,故設文不同也。云“周知其數而任之,以徵財征”者,謂周遍知其夫家六畜及田野之等,任之據人民之數,徵財征據田野之數也。云“作役事則聽其治訟”者,役事中可兼軍役、田獵、功作之等,皆聽其治訟也。
○注“施讀”至“之事”
○釋曰:云“施讀亦弛也”者,此注與《鄉師》同。以其與其可任者對而言,明施不得為施功之事,故讀為弛,與舍同為舍放之事。云“經牧,制田界與井也”者,但六遂制溝洫法,上文所云者是。令以為制界與井也,又為井田法者,以其遂人兼掌采地,故上云掌野鄙,兼言稍縣都。以采地有井田法,故此經云經牧其田野,與《小司徒》文同,故鄭亦兼言井也。云“可食,謂今年所當耕者也”者,六遂以外,上地亦有萊,中下之地自然皆有萊不耕者,故云今年所當耕者也。云“財征,賦稅之事”者,征是賦稅,財是地稅,故云財征賦稅之事也。雖以地稅為正,其中亦兼有口率出泉也。
巡其稼穡而移用其民,以救其時事。移用其民,使轉相助,救時急事也。四時耕耨斂艾芟,地之宜晚早不同,而有天期地澤風雨之急。○耨,奴豆反。艾,音刈。
[疏]“巡其”至“時事”
○釋曰:遂師各自巡。其春種曰稼,秋斂曰穡。
○注“移用”至“之急”
○釋曰:云“地之宜晚早不同”者,其地有宜早種早收,有宜晚種晚收,故云晚早不同。云“而有天期地澤風雨之急”者,山出云雨,大風有隧,皆由天期而有,故以天期而言。此并須移用其民,救其時事,故并言之也。
凡國祭祀,審其誓戒,共其野牲。審亦聽也。
[疏]“凡國”至“野牲”
○釋曰:案《冢宰職》云“大祭祀,掌百官之誓戒”,大司寇蒞誓百官,并戒百族,此官主審其戒。戒遂之民,故不同也。
入野職、野賦于玉府。民所入貨賄,以當九職、九賦,中玉府之用者。
[疏]注“民所”至“用者”
○釋曰:云“野職”,謂民九職之貢。“野賦”,謂民九賦,自邦甸家稍縣都之等,口率出泉。以其在遠郊之外,故皆以“野”言之也。云“中玉府之用”者,亦是遂師自當徵其穀稅泉,以入大府,分之眾府也。若然,案《大府職》云:“式貢之馀財,以共玩好之用,入於玉府。”彼入玉府者,是式貢之馀財,財之美者,由大府乃入玉府。此經入玉府者,非財之美,不堪王之玩好者也。
賓客,則巡其道脩,庀其委積。巡其道脩,行治道路也。故書庀為比。鄭司農云:“比讀為庀。庀,具也。”○庇,又作庀,匹爾反,具也,劉副美反,一音芳米反。脩行,下孟反。
[疏]“賓客”至“委積”
○釋曰:“巡其道脩”者,《大司徒》云“野脩道委積”,據國外曰野,在六鄉之中者。此據六遂之中者。
大喪,使帥其屬以幄帟先,道野役;及窆,抱磨,共丘籠及蜃車之役。使以幄帟先者,大宰也。其馀司徒也。幄帟先,所以為葬窆之間先張神坐也。道野役,帥以至墓也。丘籠之役,竁復土也。其器曰籠。蜃車,柩路也。柩路載柳,四輪迫地而行,有似於蜃,因取名焉。行至壙,乃說,更復載以龍輴。蜃,《禮記》或作槫,或作輇。役,謂執綍者。鄭司農云:“抱磨,磨下車也。”玄謂磨者,適歷執綍者名也。遂人主陳之,而遂師以名行校之。○磨,劉音歷。籠,力董反。蜃,市軫反。以為,于偽反。坐,才臥反。復,音服,或音福。乃說,始銳反,或吐活反。更復,扶又反。輴,敕倫反。槫,市專反,李徒官反。輇,市專反。適,音的,又音釋。
[疏]“大喪”至“之役”
○釋曰:大喪,謂王喪也。云“使帥其屬以幄帟先”者,謂大宰官使其屬以幄帟先行至壙。云“道野役”者,謂司徒導引野中之役出國城至壙。云“及窆,抱磨”者,及,至也,謂柩車至壙。窆,下棺也。下棺之時,遂師帥其執綍者之人名,歷適而校數之也。云“共丘籠”者,土曰丘,謂共為丘之籠器,以盛土也。云“及蜃車之役”者,謂在祖廟中將行,共蜃車以載柩之役人也。
○注“使以”至“校之”
○釋曰:知使以幄帟先是大宰者,以其天官幕人掌共帷幕幄帟綬,屬大宰,故知使幕人以幄帟先是大宰也。云“其馀司徒也”者,以其司徒主眾庶,故知野役之徒皆司徒令之也。云“幄帟先,所以為葬窆之間先張神坐也”者,謂柩至壙,脫載除飾,柩則在地。未葬窆之間,須有兇靈神坐之所,故知大幕之下,宜有幄之小帳,小帳之內,而有帟之承,塵以為神坐也。云“道野役,帥以至墓也”者,以其云“導”,導是帥引之言,故知從廟帥引往至墓所也。云“丘籠之役,竁復土也”者,竁謂穿地。復土謂下棺之后,以壙上土反復,而為丘壟。皆須籠器以盛土也。云“蜃車,柩路也”者,人君所居皆曰路,故云柩路也。云“柩路載柳,四輪迫地而行”者,謂在祖廟中,遂匠納車於階間,卻而上載之,乃加帷荒,帷荒即柳也。四輪迫地而行,即輇車,以二軸而貫四輪。四輪,即許氏《說文》云“無幅曰輇”者也。云“似於蜃,因取名焉”者,此解名為蜃車之意。云“行至壙乃說,更復載以龍輴”者,以其天子諸侯殯時用輴車,即《檀弓》所云“菆涂龍輴,天子之禮”是也。諸侯不龍其轅而已。殯既用輴,明葬時用輴可知。云“蜃,《禮記》或作槫、或作輇”者,案《雜記》云“載以輲車”。鄭注云:“輲讀為輇,或作輇。”彼經作輲,一部《禮記》作輇,或作摶。彼經不為輇者,但輲、輇字雖異,其義同,故此云或作輇也。但為摶者,非車之體,不從之,取其輲字。或有作團字,團又轉誤為國字者,故《既夕記》云“遂匠納車於階間”,注云:“車,載柩車,《周禮》謂之蜃車,《雜記》謂之團車,《喪大記》又謂之國車也。”先鄭云“抱磨,磨下車也”者,於義無所當,故后鄭不從也。后鄭云“適歷執綍者名也”者,謂天子千人,分布於六綍之上。謂之適歷者,分布稀疏得所,名為適歷也。云“遂人主陳之”者,案上《遂人》云“及窆陳役”是也。云“而遂師以名行校之”者,但執綍之人,背碑負引而退行,遂師抱持版之名字,巡行而校錄之,以知在否,故云抱磨也。
軍旅、田獵,平野民,掌其禁令,比敘其事而賞罰。平,謂正其行列部伍也。鄭司農云:“比讀為庀。”○比敘,匹爾反,出注。行列,戶剛反。
[疏]“軍旅”至“賞罰”
○釋曰:軍旅謂征伐,田獵謂四時田。云“平野民”者,謂遂師平正六遂之民,故云平野民也。云“比敘其事而賞罰”者,遂師校比次敘其行伍,而行賞罰也。
○注“平謂”至“為庀”
○釋曰:《周禮》之內云“比”者,后鄭皆為校比,先鄭皆為庀。庀為具,得通一義,故引之在下也。
遂大夫,各掌其遂之政令。以歲時稽其夫家之眾寡、六畜、田野,辦其可任者與其可施舍者,以教稼穡,以稽功事。掌其政令、戒禁,聽其治訟。施讀亦為弛。功事,九職之事,民所以為功業。
[疏]“遂大”至“治訟”
○釋曰:此一經與《遂師職》意同,但互見其義耳。
○注“施讀”至“功業”
○釋曰:云“功事,九職之事,民所以為功業”者,大宰以九職任萬民,彼云任,即此功事,謂任之使有功者也。
令為邑者,歲終則會政致事。不言其遂之吏,而言為邑者,容公邑及卿大夫王子弟之采邑政令、戒禁,遂大夫亦施焉。
[疏]注“不言”至“施焉”
○釋曰:言之者,若直言遂之吏,則不容公邑與采邑。今遂大夫不言遂之吏,變云“為邑”,則遂中可以兼公邑、采邑二者,故云“政令、戒禁,遂大夫亦施焉”。以其《遂人》云“掌野”,又云“以達于畿”,故知亦施政令戒禁。
正歲簡稼器,脩稼政。簡猶閱也。稼器、耒耜、鎡基之屬。稼政,孟春之《月令》所云皆脩封疆,審端徑術,善相丘陵、阪險、原隰,土地所宜,五穀所殖,以教道民,必躬親之。○術,音遂。相,息亮反。道,音導。
[疏]注“間猶”至“親之”
○釋曰:云“稼器,耒耜、鎡基之屬”者,其器中含有錢镈之等,故云之屬也。云“稼政,孟春之《月令》所云皆脩封疆”者,此是《月令》。鄭注彼封疆,謂田首之分界也。云“審端徑術”者,鄭彼注“術當為遂”,即引《遂人職》云“夫間有遂,遂上有徑”,當審之使脩理也。云“善相丘陵、阪險、原隰”者,土之高者曰丘,大阜曰陵,坡者曰阪險,下濕者曰隰,高平曰原也。云“土地所宜”者,即丘陵已下,若高田種黍稷、下田種稻麥、丘陵阪險種桑棗是也。云“以教道民,必躬親之”者,彼約束典田,大夫必身親檢校之,以證稼政之事。
三歲大比,則帥其吏而興甿,明其有功者,屬其地治者。興甿,舉民賢者能者,如六鄉之為也。興猶舉也,屬猶聚也。又因舉吏治有功者,而聚敕其馀以職事。○比,毗志反,下“徵比”及注同。屬,音燭,聚也,注同。治,直吏反。
[疏]“三歲”至“治者”
○釋曰:云“三歲大比”已下,若鄉大夫三歲大比興賢者能者,其義同,變之耳。云“帥其吏”者,則遂大夫已下,縣正至鄰長。
○注“興甿”至“職事”
○釋曰:云“興甿,舉民賢者能者,如六鄉之為也”者,此文不具,故鄭就鄉大夫解之。彼以鄉飲酒興賢能者,厥明,獻賢能之書於王,王拜而受之,登於天府,內史貳之。此職亦然也。云“興猶舉也,屬猶聚也”者,謂當興舉之時,因舉治民之吏,鄰長以上吏之有功者而升之。又聚其地治鄰長以上,敕之以職事,使之不慢也。
凡為邑者,以四達戒其功事,而誅賞廢興之。四達者,治民之事,大通者有四:夫家眾寡也,六畜車輦也,稼穡耕耨也,旗鼓兵革也。
[疏]“凡為”至“興之”
○釋曰:此言“為邑”者,義如上。不言遂之吏而言為邑者,容公邑及采邑也。云“以四達戒其功事”者,達,通也。謂將四通之事以戒敕其功事。功事,即上注九職之功業也。云“而誅賞廢興之”者,此亦如《天官》注“大有功不徒興,又賞之;大無功不徒廢,又誅之”,故誅賞廢興連言之也。
○注“四達”至“革也”
○釋曰:鄭知四達是“夫家”已下者,此無正文,唯約上下文而知義爾。案《遂師》云“夫家眾寡六畜車輦”,此《遂大夫》亦云夫家眾寡,以教稼穡。《酂長》云“以旗鼓兵革帥而至”,又云“趨其耕耨”。鄭據而言,故以四事當此四達。
縣正,各掌其縣之政令徵比,以頒田里,以分職事,掌其治訟,趨其稼事而賞罰之。徵,徵召也。比,案比。○趣,如字,李倉茍反,本又作趨,音促。
[疏]“縣正”至“罰之”
○釋曰:以一遂有五縣,故云“各掌其縣之政令徵比”者,謂政教號令、徵發校比之等也。云“以頒田里”者,亦如上文“夫一廛田百畝”也。云“以分職事”者,即九職之功事也。
若將用野民師田、行役、移執事,則帥而至,治其政令。移執事,移用其民。鄭司農云:“謂轉相佐助。”
[疏]“若將”至“政令”
○釋曰:云“若將用野民”者,言將事未至之時,預徵召野民也。言“師田”,謂出師征伐及田獵也。言“行役”,謂若巡狩及功役。言“移執事”,謂移徙用民以執事也。
既役,則稽功會事而誅賞。
[疏]“既役”至“誅賞”
○釋曰:此經結上文功役之事,事訖乃稽考其功多少,當計會其事之可否,而有功者賞,無功者誅也。
鄙師,各掌其鄙之政令、祭祀。祭祀,祭禜也。○禜,音詠。
[疏]“鄙師”至“祭祀”
○釋曰:五鄙為縣,五百家為鄙,故云“各掌其鄙之政令”也。
○注“祭祀祭禜也”
○釋曰:知鄙祭禜者,鄙與六鄉黨同,黨祭禜,故知此鄙所祭祀謂祭禜也。
凡作民,則掌其戒令。作民,謂起役也。
[疏]注“作民謂起役也”
○釋曰:知作民是起役者,案下《酂長》云:“若作其民而用之,則以旗鼓兵革帥而至。”又上文每云“野役”,故知此作民亦是起役事也。
以時數其眾庶,而察其媺惡而誅賞。時,四時也。○數,色主反,下同。媺,音美。
[疏]注“時四時也”
○釋曰:知“時,四時”者,見《鄉師職》云“凡四時之徵令”,則凡言歲時者,皆是四時。唯《鄉師》云“周萬民之艱厄”,而云“歲時巡國及野”者,鄭注云“隨其事之時,不必四時,艱厄非常故也”。
歲終,則會其鄙之政而致事。
酂長,各掌其酂之政令,以時校登其夫家,比其眾寡,以治其喪紀、祭祀之事。校猶數也。
[疏]“酂長”至“之事”
○釋曰:以其一鄙五酂,故云“各當其酂之政令”也。云“以治其喪紀”者,謂民之喪紀,若《鄉師》所云“族共喪器”之類。治其祭祀者,謂若族祭酺之類。若然,縣當祭社,與州同。縣正、鄙師、酂長皆不言所祭神者,六遂與六鄉,互見其義也。
若作其民而用之,則以旗鼓、兵革帥而至。若歲時簡器,與有司數之。簡器,簡稼器也。兵器亦存焉。有司,遂大夫。
[疏]“若作”至“數之”
○釋曰:言“作其民而用之”者,謂師田及巡守之等。直言以旗鼓兵革,不言車輦,文不具。
○注“簡器”至“大夫”
○釋曰:云“簡器,簡稼器也”者,見《遂大夫職》云“正歲簡稼器,脩稼政”,則此官與遂大夫共簡之,故注云“有司遂大夫”也。知兵器亦存焉者,以遂大夫云簡稼器,此不言稼,直云器,故知器中兼有兵器,旗鼓、兵革亦有在其中也。
凡歲時之戒令皆聽之,趨其耕耨,稽其女功。聽之,受而行之也。云功,絲枲之事。
[疏]“凡歲”至“女功”
○釋曰:此酂長彌親民,故趨其耕耨,并稽考女功之事。
○注“聽之受”至“之事”
○釋曰:鄭知聽之為受而行之,非聽斷之者,以酂長中士官,惟承受遂人已下之事,不得專聽斷,故知聽謂受聽而行之也。知女功絲枲者,案《禮記·內則》論女功云“執麻枲,治絲繭”,故知此女功亦治絲枲,以為布帛。
里宰,掌比其邑之眾寡與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邑猶里也。
[疏]“里宰”至“政令”
○釋曰:里宰二十五家,不言“各”者,文承遂師以下,皆言“各掌”,此亦各掌可知。
○注“邑猶里也”
○釋曰:邑是人之所居之處,里又訓為居,故云“邑猶里也”。
以歲時合耦于鋤,以治稼穡,趨其耕耨,行其秩敘,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徵斂其財賦。《考工記》曰:“耜廣五寸,二耜為耦。”此言兩人相助耦而耕也。鄭司農云:“鋤讀為藉。”杜子春云:“鋤讀為助,謂相佐助也。”玄謂鋤者,里宰治處也,若今街彈之室。於此合耦,使相佐助,因放而為名。季冬之《月令》:“命農師計耦耕事,脩耒耜,具田器。”是其歲時與?合人耦,則牛耦亦可知也。秩敘,受耦相佐助之次第。○治處,直吏反。街,音佳。彈,如字,一音丹。放,沈方往反。
[疏]“以歲”至“財賦”
○釋曰:云“歲時”者,亦謂歲之四時。云“合耦于鋤”者,鋤,助也,謂合兩兩相佐助於里宰處。云“以治稼穡”者,謂治理其民,使為春稼秋穡之事。云“趨其耕耨”者,謂使民趨時以春耕夏耨。云“行其秩敘”者,謂民使行其合耦,使有次第。云“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徵斂其財賦”者,以六遂之賦稅,縣師徵之,旅師斂之,則此財賦言待有司徵斂者,謂縣師、旅師也。
○注“考工”至“次第”
○釋曰:鄭引《考工記》者,欲證合耦為二人共發一尺之地,乃成畎以通水之意也。先鄭云“鋤讀為藉”者,藉,借也,非相佐助之義,故后鄭不從之也。杜子春讀鋤為助,謂相佐助也,於義合,但文今不足,故后鄭增其義也。“玄謂鋤者,里宰治處也,若今街彈之室”者,鄭以漢法況之,漢時在街置室,檢彈一里之民,於此合耦,使相助佐,因放而名鋤也。引《月令》者,證歲時合耦之事。秦周政令或異,故云是其歲時與,言“與”以疑之也。云“合人耦則牛耦亦可知也”者,周時未有牛耦耕,至漢時,搜粟都尉趙過始教民牛耕。今鄭云合牛耦可知者,或周末兼有牛耦,至漢趙過乃絕人耦,專用牛耦,故鄭兼云焉。云“秩敘,受耦相佐助之次第”者,或家有一夫,二夫共耦,若長沮、桀溺耦而耕,或先后次第相佐助為之也。
鄰長,掌相糾相受。相糾,相舉察。
[疏]“鄰長”至“相受”
○釋曰:鄰長,不命之士為之,各領五家。使五家有過,各相糾察。宅舍有故,又相容受也。
凡邑中之政相贊。長短使相補助。
[疏]“凡邑”至“相贊”
○釋曰:云“邑中”者,亦謂一里之內。有上政令徵求,則五鄰共相贊助。此則以長補短,故鄭云“長短使相補助”也。
徙于他邑,則從而授之。從猶隨也。授猶付也。
[疏]“徙于”至“授之”
○釋曰:古者三年大比,民或於是徙,謂不便其居則徙於他。遷向他遂,非直從授之,明無罪過,亦當以旌節將行,如六鄉,《比長》云“徙於他,則以旌節而行之。出鄉無節,則唯圜土內之”是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