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注疏》
卷二十八
◎夏官司馬第四
[疏]鄭云:“象夏所立之官。馬者,武也,言為武者也。夏整齊萬物,天子立司馬,共掌邦政,政可以平諸侯,正天下,故曰統六師平邦國。”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乃立夏官司馬,使帥其屬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國。政,正也,政所以正不正者也。《孝經說》曰:“政者,正也,正德名以行道。”
[疏]注“政正”至“行道”
○釋曰:為正者,取平正之義。大司馬主六軍,所以正諸侯違王命不正者,故鄭云“所以正不正”,是以康子問政,孔子云:“子帥以正,孰敢不正。”“《孝經說》”者,是《孝經緯》文。云“政者,正也,正德名以行道”者,亦是正者先自正已之德名以行道,則天下自然正。引之,以證正不正之事。
政官之屬:大司馬,卿一人;小司馬,中大夫二人;軍司馬,下大夫四人;輿司馬,上士八人;行司馬,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有二人,徒三百有二十人。輿,眾也。行,謂軍行列。晉作六軍而有三行,取名於此。○輿,音馀。行,戶剛反,注同。行,行列反。
[疏]“政官”至“十人”
○釋曰:此序官從大司馬至府六人,其數與諸官同。自史以下則異,諸官皆云:“史十二人,胥十二人,徒百二十人。”獨此官“史十有六人,胥三十二人,徒三百二十人”,與諸官異者,以大司馬大災六軍,軍事尚嚴,特須監察,故胥徒獨多。是以襄公三年六月,晉悼公會諸侯,盟于雞澤。秋,晉侯之弟揚于亂行於曲梁,魏絳戮其仆。晉侯怒,對曰:“使臣斯司馬,臣聞師眾以順為武。”是其尚嚴也。
○注“輿眾”至“於此”
○釋曰:“輿,眾”者,按《左氏傳》僖二十八年“晉侯聽輿人之誦”,是輿為眾之義也。云“行謂軍行列”者,《詩》云“寘彼周行”,是行得為行列。云“晉作六軍而有三行,取名於此”者,《左氏》僖二十八年云:“晉侯作三行以御狄。”注云:“晉置上中下三軍,令復增置三行,避天子六軍之名,以所加三軍者謂之三行。”彼名軍為行,取於此行司馬之名也。
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軍將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為師,師帥皆中大夫;五百人為旅,旅帥皆下大夫;百人為卒,卒長皆上士;二十五人為兩,兩司馬皆中士;五人為伍,伍皆有長。軍、師、旅、卒、兩、伍,皆眾名也。伍一比,兩一閭,卒一旅,旅一黨,師一州,軍一鄉,家所出一人。將、帥、長、司馬者,其師吏也。言軍將皆命卿,則凡軍帥不特置,選於六官、六鄉之吏。自鄉以下,德任者使兼官焉。鄭司農云:“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故《春秋傳》有大國、次國、小國,又曰:‘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周為六軍,諸侯之大者三軍可也。’《詩·大雅·常武》曰:‘赫赫明明,王命卿士,南仲大祖,大師皇父,整我六師,以修我戎,既儆既戒,惠此南國。’《大雅·文王》曰:‘周王于邁,六師及之。’此周為六軍之見于經也。《春秋傳》曰:‘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軍為晉侯。’此小國一軍之見于傳也。百人為卒,二十五人為兩,故《春秋傳》曰:‘廣有一卒,卒偏之兩。’”○軍將,子匠反,凡軍將將帥之類放此。帥,所類反。下“將帥”之字皆同。卒,子忽反,后皆同。卒長,丁丈反,卷內不出者放此。比,毗志反。大祖,音泰,下“大師”及下文“大仆”同。皇父,音甫。儆,本亦作敬,京領反。見,賢遍反,下同。廣,光浪反。
[疏]“凡制”至“有長”
○釋曰:云此大國、次國、小國者,皆以命數,同者軍數則同,則上公為大國,侯伯為次國,子男為小國也。魯是侯爵,而《魯頌》云“公徒三萬”,注云:“萬二千五百人為軍,大國三軍,合三萬七千五百人。言三萬者,舉成數也。”然當公之時,其實二軍,故襄公十一年“作三軍”,則前無三軍矣。若僖公時有三軍,則中間應有舍文。注《詩》為三軍者,作詩之人舉魯盛時而言。若然,魯公伯禽之時則三軍矣。《魯語》季武子為三軍,叔孫昭子曰“不可”,又云“今我小侯也”,明大侯之時有三軍矣。鄭答林碩為二軍之大數者,以實言之也。此言“軍將皆命卿”,及“師帥皆中大夫”,“旅帥皆下大夫”,“卒長皆上士”,“兩司馬皆中士”,“伍皆有長”者,皆據在鄉為鄉大夫、州長、黨正、族師、閭胥、比長時尊卑命數而言。伍皆有長是比長下士,不言皆下士者,以眾多官卑,故略而不言也。
○注“軍師”至“之兩”
○釋曰:鄭以經伍兩卒旅師軍皆據在鄉內民數而言者,以其凡出軍皆據六鄉為數,是以《小司徒》云“凡起徒役無過家一人”,是以鄭據在鄉之數而以家出一人結之也。鄭云“言凡軍將皆命卿,則凡軍帥不特置,選於六官六鄉之吏”者,鄭云選於六官者,謂王朝六卿,此六軍之將,還選六卿中有武者為君將也。又別言六鄉之吏者,整六卿大夫及州長、黨正、六師、閭胥、比長中有武者,今出軍之爵,還選在鄉所管之長為軍吏也。鄭必知還遣本長為軍吏者,見《管子》云“因內政寄軍令”,且經并據在卿時尊卑而言,故知因遣其鄉之官而領之也。是以《州長職》注云:“掌其戒令賞罰。”自黨已下,注皆云“因為旅帥”,“因為卒長”。閭胥以下,雖不言“因為”,義可知。又云“自卿已下,德任者使兼官焉”者,按《大司馬》云“師都載旃,鄉遂載物”,鄭云:“鄉遂大夫或載旃,或載物,眾屬軍吏無所將。”則自卿已下至伍長,有武德堪任為軍之吏者乃兼官。兼官者,在鄉為鄉官,在軍為軍吏。若無武德不堪任為軍吏者,則眾屬他軍吏,身不得為軍吏,是無所將也。是以《詩》云“韎韐有奭,以作六師”,鄭云:“諸侯世子除三年之喪,不遇爵命,服士服而來,時有征伐之事,天子以其吏任為軍將。”是代為軍將之事。則王朝之官有武德者,皆君使為軍吏也。先鄭云“王六軍”已下復引諸文者,以當時有不信《周禮》者,故引為證。言《春秋》有大國、有次國、有小國者,此亦《春秋》正文。成三年:“冬十一月,晉侯使荀庚來聘,衛侯使孫良夫來聘,公問諸臧宣叔曰:‘中行伯之於晉,其位在三。孫子之於衛也,位為上卿,將誰先?’對曰:‘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上下如是,古之制也。衛在晉,不得為次國。晉為盟主,其將先之。’丙午,盟晉。丁未,盟衛。”蓋指此為大國、次國、小國也。云“又曰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周為六軍,諸侯之大者三軍可也”者,襄十四:“年晉侯舍新軍,禮也。成國禮不過半天子之軍,周為六軍,諸侯之大者三軍可也。”晉雖為侯爵,以世為霸主,得置三軍,故為禮也。云“此周為六軍之見于經也”者,此引《春秋》及《大雅·常武》與《文王》,皆是正經,故云之見于經也。此經言“軍”,而《詩》云“師”者,此皆軍也。故鄭答林碩云:“軍者,兵之大名,軍禮重言軍,為其大悉,故《春秋》之兵,雖有累萬之眾,皆聽師。《詩》云‘六師’,即六軍也。”然軍旅卒兩皆眾名,獨舉師者,故《易·師·彖》云:“師貞,丈人吉,無咎。”軍二千五百人為師,丈之言長也,以法度為人之長,故吉無咎。謂天子諸侯而主軍,軍將皆命卿,天子六軍,兵眾之名移矣。正言師者,出兵而多,以軍為名,次以師名,少旅為名,言眾,舉中言之也。由此言之,故以師為大名,不言軍,為其大悉。不言旅,為其中。故以師表名,見其得中以兼上下。言軍以軍為名,謂征伐。次以師為名,謂君行師從。少以旅為名,謂卿行旅從之時也。云“《春秋傳》曰:‘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軍為晉侯。’此小國一軍之見於傳”者,莊十六年傳文。以其新并晉國,雖為侯爵,以小國軍法命之,故一軍也。云“故《春秋傳》曰‘廣有一卒,卒偏之兩’”者,宣十二年,欒武子說楚之軍法云“其君之戎,分為二廣”,服氏云:“左右廣各十五乘”。“廣有一卒”,服氏云:“百人為卒,言廣有卒為承也。”“卒偏之兩”,服氏云:“五十人曰偏,二十五人曰兩。廣既有一卒為承,承有偏,偏有兩,故曰卒偏之兩。”引之,以證卒是百人、兩為二十五人意也。
一軍則二府,六史,胥十人,徒百人。
[疏]“一軍”至“百人”
○釋曰:此非掌也,有軍則置之,無則已。府史不言府二人、史六人,而逆言其數者,欲見所置非常,故倒言以見義也。
司勛,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故書“勛”作“勛”。鄭司農云:“勛讀為勳。勳,功也。此官主功賞,故曰掌六鄉賞地之法以等其功。”○勛,香云反,劉音訓。
[疏]“司勛”至“十人”
○釋曰:此已下六十官,以大司馬主軍法,所有軍事及武勇、官爵、賞賚、整齊之等皆屬焉。序官前后,亦不據尊卑,直取事急者居前,事緩者居后。是以司勛及馬質已下,皆士官而居前,射人、諸子、司士之等,大夫官而居后也。但司馬主征伐,軍無賞,士不往,凡軍以賞為先。故僖二十八年秋,七月,晉文公獻俘、授馘、飲至、大賞。武王入殷,封功臣謀士,師尚父為首,故司勛列位在前。上士二人為官,下士四人為之佐。府二人主藏文書,史四人作文書草。胥二人為十長,徒二十人給徭役。
○注“故書”至“其功”
○釋曰:先鄭不從古書“勛”而從“勳”者,勛是古字,從今之勳也。云“掌六鄉賞地之法以等其功”者,《司勳職》文。
馬質,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賈四人,徒八人。質,平也。主買馬,平其大小之賈直。○賈,音嫁,注及下同。
[疏]注“質平”至“賈直”
○釋曰:司馬者,主以供軍之用,馬質主平馬賈買之,故亦列職居前也。然不使與校人相近而在此者,平馬大小賈直,故使與量人相近故也。以其主司馬,故屬夏官。
量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四人,徒八人。量猶度也,謂以丈尺度地。○量,音亮,或音良,下同。度,待洛反,下同。
[疏]注“量猶”至“度地”
○釋曰:在此者,以其掌營軍之壘舍,量其市朝州涂軍社之所理,其中雖有馀事,要以軍事為重,故亦列職於此也。
小子,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八人。小子主祭祀之小事。
[疏]注“小子”至“小事”
○釋曰:在此者,以其職有掌小祭祀羞羊肆,釁軍器,師田掌斬牲徇陳之事,故屬此也。
羊人,下士二人,史一人,賈二人,徒八人。
[疏]“羊人”
○釋曰:羊人在此者,以其職有掌羊牲又祭祀割牲等之事,羊屬南方火,司馬火官,故在此。按《說卦》云“《兌》為羊”,注云:“其畜好剛鹵。”又《易說》云:“大山失金雞,西岳亡玉羊。”玉羊者,西岳之精,而羊不在西方者,羊有二義。按《五行傳》云:“視之不明,則有羊禍。”注云:“羊,畜之遠視者,屬視。”故列在夏官,兌為羊,又屬西方也。
司爟,下士二人,徒六人。故書“爟”為“燋”。杜子春云:“燋當為爟,書亦或為爟,爟為私火。”玄謂爟讀如予若觀火之觀。今燕俗名湯熱為觀,則爟火謂熱火與?○司爟,古喚反。燋,哉約反,李又音灼。觀,古喚反,下同。與,音馀。
[疏]注“故書”至“火與”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有行火之政令,火屬南方,故在此也。子春不從古書“燋”,還從“爟”。“爟為私火”者,民間理爨之火為私火,亦如后鄭為熱火也。后鄭“讀如予若觀火”者,盤庚告其群臣,不欲徙而匿情者,予若觀熱也。我有刑罰如熱火可畏。故引燕俗以湯熱為觀,亦取熱火之義。后鄭云“謂熱火與”者,對《秋官·司烜氏》“以夫燧取火於日”,中為明者,為冷火,破字為疑,故云“與”也。孔安國以觀為視,我觀汝情如視火,與鄭義異也。若然,司烜氏不在此者,彼取金義,故在秋官也。
掌固,上士二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固,國所依阻者也。國曰固,野曰險。《易》曰“王公設險,以守其國”。
[疏]注“固國”至“其國”
○釋曰:鄭云“固,國所依阻者也”者,欲見固據在國而言。云“國曰固,野曰險”者,對下文司險是在野之義也。以其《掌固職》云“掌脩城郭、溝池、樹渠之固”,并據國而言,《司險職》云“周知山林川澤之阻,而達其道路”,皆據在野而言,故知在野曰險。又引《易》者,《易·坎卦·彖》云:“天險,不可升。地險,山川丘陵,王公設險以守其國。”引之證固是在國,王公設之以守國。若然,《易》云“王公設險”,險即此固,以其言王公設之,非是在野自然之險者也。是對文則險固異,散則險固通名也。掌固、司險在此者,取整齊之義故也。
司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掌疆,中士八人,史四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疆,界也。○疆,居良反,注及后同。
[疏]“掌疆”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闕,雖未知其事,蓋掌守疆界,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候人,上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史六人,徒百有二十人。候,候迎賓客之來者。
[疏]注“候候”至“來者”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各掌其方之道治,與其禁令,以設候人。”是迎賓客之事。故《詩》云“彼候人兮,荷戈與祋”,亦是武事,故在此也。
環人,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環猶卻也,以勇力卻敵。○環,戶關反,劉戶串反。卻,起略反,下同。
[疏]注“環猶”至“卻敵”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致師,察軍慝”,皆是軍師之事也,故在此也。
挈壺氏,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挈”讀如“絜發”之絜。壺,盛水器也。世主挈壺水以為漏。○挈,劉苦結反,一音結,又戶結反。盛,音成。
[疏]注“挈讀”至“為漏”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挈壺以令軍井,挈轡以令舍,挈畚以令糧。”又云:“凡軍事懸壺,以序聚柝。”皆為軍事,按在此也。鄭讀“挈”如絜發之“絜”者,《詩》云“總角之宴”,《毛傳》云:“總角,結發。”此鄭依毛傳,絜即結之義也。鄭云“世主挈壺水以為漏”者,以其稱“氏”,此則官有世功,則以官為氏,故以世主解之也。
射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射人”
○釋曰:在此者,以其主射事。射即武事,故在此也。
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服不,服不服之獸者。
[疏]注“服不”至“獸者”
○釋曰:在此者,以其服不服之獸,象王者伐叛柔服之義,故在此也。
射鳥氏,下士一人,徒四人。○射,食亦反。
[疏]“射鳥氏”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射鳥。”亦是武事,在此宜也。
羅氏,下士一人,徒八人。能以羅罔捕鳥者。《郊特牲》曰:“大羅氏天子之掌鳥獸者。”○搏鳥,音博,一音付,本又作捕,音步。
[疏]注“能以”至“獸者”
○釋曰:在此者,按其識云:“掌羅烏鳥。”亦是武事,故在此也。引《郊特牲》云“大羅氏天子之掌鳥獸”者,按彼云:“大羅氏,天子之掌鳥獸者,諸侯貢屬焉。”彼大羅氏則此羅氏,為一。彼稱大,對諸侯。此直曰羅氏,此無所對,故不稱大。此職唯羅鳥,不主獸,彼兼言獸者,諸侯所貢鳥獸屬焉,則兼掌所貢之獸也。
掌畜,下士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畜謂斂而養之。○畜,許六反,注同,劉許又反。
[疏]注“畜謂斂而養之”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養鳥而阜藩教擾之。”是專養鳥,其職注謂“鵝鶩之屬”,是斂而養之。鳥是羽蟲,屬南方,故在此也。
司士,下大夫二人,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司士”
○釋曰:在此者,以其職云“掌以德詔爵,以功詔祿”,與《大司馬》云“進賢興功”同,故列職於此也。
諸子,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諸子,主公卿大夫士之子者,或曰庶子。
[疏]注“諸子”至“庶子”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若有甲兵之事,則授之車甲。”故亦在此也。鄭云:“諸子,主公卿大夫士之子者。”按其職云:“掌國子之倅。”倅,副代父者,是公卿大夫士之適子皆是倅,故鄭歷言之。”云“或曰庶子”者,按《禮記·燕義》稱此諸子為庶子,故言或曰,以其《燕禮》有庶子執燭之事,彼稱諸子謂之庶子,故《燕義》兼說天子諸子之事,諸庶為一,皆掌公卿大夫士之適,故通謂之庶子也。
司右,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右謂有勇力之士,充王車右。
[疏]注“右謂”至“車右”
○釋曰:在此者,王車之右,執干戈以衛王,亦是武事,故在此也。鄭知勇力者,其職云:“國之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屬焉。”鄭云:“選右當於中。”是用勇力充之者也。
虎賁氏,下大夫二人,中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十人,虎士八百人。不言徒,曰虎士,則虎士徒之選有勇力者。○賁,音奔,下同。
[疏]注“不言”至“力者”
○釋曰:在此者,亦衛守王,在此宜也。鄭云“不言徒曰虎士,則虎士徒之還勇力者”,以其在胥下,例皆是徒,今不言徒而曰虎士,明先是徒之選有勇力者,乃為之以當徒處。
旅賁氏,中士二人,下士十有六人,史二人,徒八人。
[疏]“旅賁氏”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執戈盾,夾王車而趨,左八人,右八人,車止則持輪。”言旅,見其眾,言賁,見其勇。亦是衛守王事,故在此也。
節服氏,下士八人,徒四人。世為王節所衣服。○為,于偽反。
[疏]注“世為”至“衣服”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郊祀,二人執戈,送逆尸,從車。”亦是武事,故在此也。鄭云“世為王節所衣服”,以其著服與王為節而稱“氏”,故知官有世功,則曰官旅。然凡稱氏者,鄭雖不釋為世功,但注有詳略,從可知也。
方相氏,狂夫四人。方相猶言放想,可畏怖之貌。○放想,方丈反,本或作,音同。
[疏]注“方相”至“之貌”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蒙熊皮,黃金四目,玄衣朱裳,執戈揚盾。”可畏怖,亦是武事,故在此也。鄭云“方相猶言放想”者,漢時有此語,是可畏布之貌,故云方相也。
大仆,下大夫二人;小臣,上士四人;祭仆,中士六人;御仆,下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仆,侍御於尊者之名,大仆其長也。
[疏]注“仆侍”至“長也”
○釋曰:在此者,凡言仆御者,是武衛之事。又《大仆職》“凡軍旅田役贊王鼓”,是幾仆御皆連類在此也。大仆已下四官因仍同府史之等者,六仆已下至御仆,乃是別職同官,故同府史也。《小臣》其職云:“掌王之小命,詔相王之小法儀。”《祭仆》其職云:“掌受命於王以視祭祀。”《御仆》其職云:“掌群吏之逆及庶氏之復。大仆為長,故連類在此。若然,府、史、胥、徒在御仆下者,是四官別職同官,故共府史胥徒也。
隸仆,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此吏而曰隸,以其事褻。○褻,息列反。
[疏]注“此吏”至“事褻”
○釋曰:在此者,以仆皆在此,故亦在此。但所掌事褻,故別官職,不屬大仆。鄭云“此吏而曰隸,以其事褻”者,此經言下士二人,即是吏。按《秋官》有“罪隸”已下,是奴稱隸,以其掌褻,故與賤同稱隸也。
弁師,下士二人,工四人,史二人,徒四人。弁者,古冠之大稱。委貌、緇布曰冠。○弁,皮彥反。稱,尺證反。
[疏]“弁師”至“四人”
○釋曰:在此者,以夏物長大而盛壯,人年長大乃冠,以象夏,故不同司服在《春官》,而在此也。
○注“弁者”至“曰冠”
○釋曰:按《禮記·郊特牲》及《士冠記》,皆云夏收、殷哻、周弁,三代皆祭冠,則弁亦冕也。即是六冕皆得稱弁。若然,皮弁、爵弁自然是弁,故鄭云“弁者,古冠之大稱”也。云“委貌、緇布曰冠”者,此二者對皮弁、爵弁、六冕,惟曰冠。若散文亦得言弁,故《司服》云:“凡田冠弁服,兇事服弁服。”皆得言弁也。
司甲,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甲,今之鎧也。司甲,兵戈盾官之長。○鎧,苦愛反。盾,常九反,又音九。
[疏]注“甲今”至“之長”
○釋曰:在此者,其職雖闕,但甲者軍師所用,在此宜也。言“甲今之鎧”者,今古用物不同,其名亦異。古用皮謂之甲,今用金謂之鎧,從金為字也。云“司甲兵戈盾官之長”者,以其此官下大夫,又在上,已下皆士官,故云長也。
司兵,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司兵”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五兵、五盾及授兵,從司馬之法。”此亦為軍事,在此宜也。
司戈盾,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戈,今時句孑戟。○句孑,古侯反,下音結。
[疏]“司戈”至“四人”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祭祀,授旅賁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皆武事,故在此也。
○注“戈今時句孑戟”
○釋曰:按《冬官·冶氏》“為戈戟”,戈則兩刃,長六尺六寸。戟則三刃,長丈六尺。形既不同,鄭云“戈句孑戟”而為一物解之者,鄭舉漢法以況之,漢時見戈有旁出者為句孑,亦名胡孑,故號戈為句孑戟也。
司弓矢,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司弓矢,弓弩矢箙官之長。○箙,音服。
[疏]注“司弓”至“之長”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六弓、四弩、八矢。”給武之所用,在此宜也。云“司弓矢,弓弩矢箙官之長”者,司弓矢下大夫,已下繕人、槁人皆士官,故得與人為長也。鄭云:“司弓弩,即繕人也。”
繕人,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繕之言勁也,善也。
[疏]注“繕之”至“善也”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王之用弓、弩、矢、箙。”亦是武事,故在此也。云“繕之言勁也,善也”者,以其所掌弓弩有堅勁而善堪為王用者,乃入繕人以共王,故鄭為此解之也。
槁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鄭司農云:“槁讀為芻槁之槁,箭幹謂之槁。此官主弓弩箭矢,故謂之槁人。”○槁,古老反。幹,如字,沈古旱反。
[疏]注“鄭司”至“槁人”
○釋曰:在此者,職云:“掌六弓、八矢、四弩。”是軍事所用,故在此也。先鄭云“箭幹謂之槁”,按《冬官·矢人》云“以其笴厚,為之羽深”,后鄭云“笴讀為槁,謂矢幹,古文假借字。”則此槁人非直掌矢槁,兼主弓弩矢箙等,而云槁人者,以槁為主耳。故云“此官主弓弩箭矢,故謂之槁人”。
戎右,中大夫二人,上士二人。右者,參乘。此充戎路之右,田獵亦為之右焉。○乘,繩證反。
[疏]注“右者”至“右焉”
○釋曰:此戎右并下仆馭在此者,皆是防衛之官,故皆在此。云“古者參乘”者,若在軍為元帥,則將居鼓下,將在中,御者在左。若凡平兵車,則射者左,御者居中。若在國,則尊者在左,御者亦中央。其右是勇力之士,執干戈常在左右。故云古者參乘也。云“此充戎路之右,田獵亦為之右”者,按《巾車》玉路有五,按下文仆亦有五,惟此戎右已下有三,不見玉路、祀之路之右,又不見木路、田路之右,故以田戎相類,齊祀相因,故以類相兼,故戎右兼田右,齊右兼祀右。若然,仆有五,不兼者,仆難於右,是以六藝之中有五御,而不言右也。按《巾車》,玉路居前,戎路在后。此右在前,又戎右大夫,齊右下大夫,道右上士,戎右官又尊者,夏官主事尚威武,故戎右居前,使官尊也。
齊右,下大夫二人。充玉路、金路之右。○齊,側皆反,下“齊仆”并注同。
[疏]注“充玉路之右”
○釋曰:充玉路為主,故云齊。按《曲禮》云“立如齊”,注“齊謂祭祀時”。則齊雖施於祭前,當祭時亦名齊,故得兼金玉二路。而鄭不言,亦以其齊同故也。
道右,上士二人。充象路之右。
[疏]注“充象路之右”
○釋曰:在朝所以行道,是以名車為道車。以中車五路差之,上已有玉、金、革、木之等,此道右當充象路之右可知。不兼而官卑者,以其上四事簡,故使兼。此道右每日視朝,行事繁,故不兼。以其事卑於齊戎之等,故官職卑也。
大馭,中大夫二人。馭之最尊。○馭,音御。
[疏]注“馭之最尊”
○釋曰:在此者,亦是衛守之事,在此宜也。云“馭之最尊”者,以其御玉路以祀,故云最尊。以是特尊,不與下同名仆,而謂之大馭也。若然,戎右在前,尚威武,此戎仆在前者,以其仆雖駕馭為難,仍非武事,故退戎仆於后,進大馭於前也。仍尊戎仆在齊仆之上,而使中大夫為之,與戎右尊卑同也。
戎仆,中大夫二人。馭言仆者,此亦侍御於車。
[疏]注“馭言”至“於車”
○釋曰:上大仆已下言“仆”,并是侍御之官稱仆。今此馭車之人亦言仆者,在車亦是侍御之類,故云“亦侍御於車”也。
齊仆,下大夫二人。古者王將朝覲會同,必齊,所以敬宗廟及神明。○朝,直遙反,后“朝覲”皆同。
[疏]注“古者”至“神明”
○釋曰:齊而敬神明者,按《曲禮》下注云:“春夏受贄於朝,受享於廟,秋冬一受之於廟。”是朝覲敬宗廟。按《覲禮》及《司儀》,會同之時,設方明於壇上,設六玉以禮方明之神,是會同敬神明。《巾車》云:“金路,建大旂以賓。”則金路主為賓路。賓路則諸侯與王行朝覲會同之禮,故鄭以朝覲會同以釋齊也。
道仆,上士十有二人。王朝朝莫夕,主御王以與諸臣行先王之道。○朝,朝上如字,下直遙反。莫,音暮。
[疏]注“王朝”至“之道”
○釋曰:按上齊右見下至齊仆皆三人,唯戎右與道仆人數多者,則戎右有所斬殺,故《左氏傳》晉縛秦囚,萊駒為右,使萊駒斬之,故人多也。道仆所以特多者,以朝夕在朝,來往駕脫,難而且煩,故人最多也。鄭云“王朝朝莫夕主御”者,此釋人多之意。云“王以與諸臣行先王之道”者,此釋稱道之言也。
田仆,上士十有二人。
[疏]“田仆”
○釋曰:人亦多者,王有四時之田,兼有園囿游獵及取鮮獸之等,亦是事繁而難,故亦特多也。
馭夫,中士二十人,下士四十人。
[疏]“馭夫”
○釋曰:按其職云“掌馭貳車、從車、使車”之等,馭仆之類,故亦在此。馭夫總六十人,按《校人》:“三乘為皂,皂一趣馬。三皂為系,系一馭夫。”則馬三十六匹一馭夫,計良二千一百六十匹,則六十馭夫。又駑六麗一師,六師一趣馬,六趣馬一馭夫,則一馭夫主四百三十二匹。駑千二百九十六匹,則馭夫三人,并前六十三人,與此不合者,蓋此《序官》脫三人也。
校人,中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校之為言校也,主馬者必仍校視之。校人,馬官之長。○校,戶教反,字從木,若從手旁作,是比校之字耳,今人多亂之,注“校之”、“校人”同。
[疏]“校人”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以馬共軍所用,故其職云:“凡軍事,物馬而頒之。”故在此。官特尊而多者,以王馬多故也。
○注“校之”至“之長”
○釋曰:云“校之為言校也”者,讀從《曲禮》與《少儀》效馬、效羊,取效見義,以其養官畜者必效見之。故鄭云:“主馬者必仍校視之。”仍者,相仍有時數數程見之也。云“校人馬官之長”者,與下趣馬至圉人為長,有事皆取長官法度。
趣馬,下士,皂一人,徒四人。趣馬,趣養馬者也。鄭司農說以《詩》曰“蹶維趣馬”。○趣,七口反,劉清須反,注同。皂,才早反。趣養,清須反,又七口反,一音七句反。蹶,居衛反。
[疏]注“趣馬”至“趣馬”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正良馬而齊其飲食”,是以鄭云“趣馬趣養馬者”,故在此也。先鄭說以《詩》云“蹶惟趣馬”者,彼《詩》是剌幽王之詩,其詩臣名蹶,惟作趣馬之官,權寵之例,引以證趣馬是官名也。
巫馬,下士二人,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賈二人,徒二十人。巫馬,知馬祖、先牧、馬社、馬步之神者。馬疾若有犯焉則知之,是以使與醫同職。
[疏]“巫馬”至“十人”
○釋曰:巫知馬崇,醫知馬病,故連類在此也。有賈者,治馬死生,須知馬價,故有賈人也。
○注“巫馬”至“同職”
○釋曰:“馬祖”之等,并在下文。有人犯者與為崇,巫則知之,為之謝過。必與醫同職者,巫言無崇,則是時氣,及損傷付醫治之,故二官同職也。
牧師,下士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主牧放馬而養之。○牧,舊音目,劉音茂,沈音木。
[疏]注“主牧放馬而養之”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牧地”,是放馬,故與校人連類在此也。
廋人,下士,閑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廋之言數。○廋,所求反。數,色主反,數之同。
[疏]注“廋之言數”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十有二閑之政阜馬佚特”之等,故與馬官連類在此也。
圉師,乘一人,徒二人。圉人,良馬匹一人,駑馬麗一人。養馬曰圉。四馬為乘。良,善也。麗,耦也。○圉,魚呂反。乘,繩證反,注同。麗,如字。
[疏]“圉師”至“一人”
○釋曰:在此者,以其掌養馬也。
○注“養馬”至“耦也”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養馬芻牧之事,以役圉師。亦是為馬,故亦連類在此也。
職方氏,中大夫四人,下大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職,主也,主四方之職貢者。職方氏,主四方官之長。
[疏]注“職主”至“之長”
○釋曰:在此者,司馬主九畿,職方制其貢,事相成,故在此。官尊而人多,以其主天下人民貢賦之事,事繁故也。云“主四方官之長”者,與下諸言方者為長也。
土方氏,上士五人,下士十人,府二人,史五人,胥五人,徒五十人。土方氏主四方邦國之土地。
[疏]注“土方”至“土地”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國都鄙。”與職方連類在此也,故主四方邦國之土地。
懷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懷,來也,主來四方之民及其物。
[疏]注“懷來”至“其物”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來遠方之民,致方貢,致遠物。”故與職方連類在此也。
合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合方氏主合同四方之事。
[疏]注“合方”至“之事”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達天下之道路,通其財利,同其數器。”故注云“主合同四方之事”,故亦連數在此也。
訓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訓,道也,主教道四方之民。○道,音導,下同。
[疏]注“訓道”至“之民”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道四方之政事與其上下之志,誦四方之傳道。”故注云“教導四方之民”,故連類在此也。
形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形方氏主制四方邦國之形體。
[疏]注“形方”至“形體”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制邦國之地域,而正其封疆。”故注云“主制四方邦國之形體”,故連類在此。
山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山師”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山林之名,辨其物與其利害,而頒之于邦國,使致其珍異之物。”按《王制》云:“名山大澤不以封。”故天子立山師,以遙掌之使貢,故與職方亦連類在此也。
川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川師”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與山師同,故亦連類在此。
邍師,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邍,地之廣平者。○邍,音原。
[疏]注“邍地之廣平者”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四方之地名,辨其丘陵、墳衍、原隰之名。”故連類在此也。注云“邍,地之廣平者”,《爾雅》文也。
匡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匡,正也,主正諸侯以法則。
[疏]“匡人”至“八人”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達法則、匡邦國而觀其慝,使無敢反側,以聽王命。”注云“主正諸侯以法則”,故連類在此也。
撢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撢人,主撢序王意,以語天下。○撢,他南反,與探同。語,魚據反。
[疏]注“撢人”至“天下”
○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誦王志,道國之政事,以巡天下之邦國而語之。”故注云“主撢序王意,以語天下”,故連類在此也。
都司馬,每都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都,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也。司馬主其軍賦。
[疏]“都司”至“十人”
○釋曰:言“每都上士二人”已下者,此王自以臣為司馬,遙掌都內。故其職云“掌都之士庶子及其眾庶、車馬、兵甲之戒令”,聽於國司馬,既是軍,故在此也。
○注“都王”至“軍賦”
○釋曰:鄭據何知都惟有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不通卿大夫者,按《司裘》云:“諸侯則共熊侯、豹侯,卿大夫則共麋侯。”卿不入諸侯之中,故知義然。云“司馬主其軍賦”者,即《司馬法》云“成出士十人,徒二十人”之等,并是都司馬所主也。
家司馬,各使其臣,以正於公司馬。家,卿大夫采地。正猶聽也。公司馬,國司馬也。卿大夫之采地,王不特置司馬,各自使其家臣為司馬,主其地之軍賦,往聽政於王之司馬。王之司馬其以王命來有事,則曰國司馬。
[疏]注“家卿”至“司馬”
○釋曰:云“家卿大夫采地”者,按《載師職》“家邑任稍地”謂大夫采地,“小都任縣地”謂卿之采地,“大都任疆地”謂三公采地,則卿入小都中。今此經直言“家”,而小都入家中,不在上都中者,司馬主軍事,嚴凝為主,須辨尊卑,故依《司裘》卿與大夫不得稱諸侯者為家,又不使王臣為之也。若然,都宗人、家宗人及都士、家士皆使王臣為之者,都家宗人有祖王之廟,九皇六十四民,王所當祭,故使王臣為之。都家之士,以獄訟刑罪,王政之重,非王臣不決,故亦使王臣為之,但非嚴凝,故卿入都耳。云“王之司馬其以王命來有事,則曰國司馬”者,其職云“以聽於國司馬”,對此從下向上則曰公司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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