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周禮註疏》——鄭玄 註 / 賈公彥 疏

旅師,掌聚野之鋤粟、屋粟、間粟,野謂遠郊之外也。鋤粟,民相助作,一井之中,所出九夫之稅粟也。屋粟,民有田不耕,所罰三夫之稅粟。間粟,間民無職事者所出一夫之征粟。○間,音閑,注同。

[疏]“旅師”至“間粟”

○釋曰:此旅師斂六遂之稅,六遂在野,故云“掌聚野之鋤粟”之等。

○注“野謂”至“征粟”

○釋曰:云“野謂遠郊之外也”者,案《鄉大夫》“野自六尺”,彼野謂城外,此野據遠郊之外,六遂之中也。云“鋤粟,民有相助作,一井之中所出九夫之稅粟也”者,六鄉、六遂與公邑三處皆為溝洫法,三等采地乃為井田。今此六遂之中,鄭云“一井之中出九夫之稅粟”,以為井田,與例違者,但鄉遂之中雖為溝洫法,及其出稅,亦為井田稅之。是以《小司徒職》云“考夫屋”,注云:“夫三為屋,屋三為井,出地貢者三三相任。”是出地稅亦取井有九夫、三三相保而稅之,故以井言之。云“屋粟,民有田不耕,所罰三夫之稅粟。間粟,間民無職事者所出一夫之征粟”者,此并《載師職》文。但彼云“出夫家之征”,彼注云:“夫稅者,百畝之稅。家稅者,出士徒車輦。”此經云粟,無取於家征之義,故略不言也。

而用之,以質劑致民平,頒其興積,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而讀為若,聲之誤也。若用之,謂恤民之艱厄。委積於野,如遺人於鄉里也。以質劑致民,案入稅者名,會而貸之。興積,所興之積謂三者之粟也。平頒之,不得偏頗有多少。縣官徵聚物曰興,今云“軍興”是也。是粟縣師徵之,旅師斂之而用之。以赒衣食曰惠,以作事業曰利。均其政令者,皆以國服為之息。○而用,而音若,出注。積,子賜反,注同。

[疏]“而用”至“政令”

○釋曰:若用,謂用上者之粟也。

○注“而讀”至“之息”

○釋曰:鄭必讀而為若者,所聚之粟,民有艱厄乃用之,無則貯待兇年。則“若”為不定之辭,其“而”字無義例,故鄭轉為若也。云“若用之,謂恤民之艱厄”者,案《遺人》云“鄉里之委積,以恤民之艱厄”。此六遂即鄉里也,故鄭云:“委積於野,如遺人之於鄉里也。”云“以質劑致民,案入稅者名,會而貸之”者,所聚之粟,遷擬兇年振恤所輸入之人。欲與之粟,還案入稅者之人名,會計多少以貸之。簿書若市券有長短,故云質劑也。云“縣官徵聚物曰興”者,六遂已外,縣師徵之,故云縣官徵聚物曰興。云“今云軍興是也”者,鄭舉漢法況之,興皆是積聚之義也。云“是粟縣師徵之”者,案上《縣師職》云“歲時徵野之賦貢”,故知也。云“旅師斂之”者,即上文聚三等粟是也。云“而用之”,則若用之是也。云“以赒衣食曰惠”,知者,以衣食先當時用,不生其利,故云惠。所為事業,后即有利,故云利。此對文,惠利兩有,故為此釋。若通而言之,惠利為一,故《論語》孔子云“因民所利而利之,不亦惠而不費”,是惠利通也。云“均其政令者,皆以國服為之息”者,亦如泉府“凡民之貸者,以國服為之息”。鄭彼注云:“以其於國服事之稅而出息也。於國事受園廛之田,而貸萬泉者,則期出息五百。”若然,近郊之田貸萬泉,期出息一千,已外遠郊甸、稍、縣、都,皆依國可知。

凡用粟,春頒而秋斂之。困時施之,饒時收之。

[疏]“凡用”至“斂之”

○釋曰:上經所云,是貸而生利,此經所云是直給不生利也。官得舊易新,民得濟其困乏,官民俱益之也。

凡新甿之治皆聽之,使無征役,以地之媺惡為之等。新甿,新徙來者也。治,謂有所求乞也。使無征役,復之也。《王制》曰:“自諸侯來徙于家,期不從政。”以地美惡為之等,七人以上授以上地,六口授以中地,五口以下授以下地,與舊民同。旅師掌斂地稅,而又施惠散利,是以屬用新民焉。○治,直吏反,注同。復,音福。期,音基。上,時掌反。

[疏]注“新甿”至“民焉”

○釋曰:云“新甿,新徙來者也”者,即上“徙於他者”是也。云“治謂有所求乞也”者,此無正文,鄭以意解之。以其無征役可治,又新來未有業次,故知治是求乞也。引《王制》“自諸侯來徙於家,期不從政”者,彼仍有“自家徙於諸侯,三月不從政”,不引之者,略引之,以證有復除之法。云“以地美惡為之等,七人以上授之以上地”已下者,此皆據《小司徒職》文。此三等據中地而言,故注云“有夫有婦乃成家,自二人以至十人為九等,七六五者為其中”。但彼六鄉上地無萊,此據六遂,上地有萊五十畝,已外中地、下地,外內同,皆三百畝耳。

稍人,掌令丘乘之政令。丘乘,四丘為甸。甸讀與“惟禹陳攵之”之陳攵同,其訓曰乘,由是改云。是掌令都鄙脩治井、邑、衛、甸、縣、都之溝涂。云丘甸者,舉中言之。溝涂之人名,井別邑異,則民之家數存焉。○丘乘,繩證反,注“丘乘曰乘”,丘甸井為甸,甸讀“禹陳攵之陳攵”,皆同音。

[疏]“稍人”至“政令”

○釋曰:云“掌令丘乘之政令”者,四井為邑,四邑為甸,甸出長轂一乘,故云丘乘。不言令井邑者,舉中而言也。言令者,謂三等采地之中為溝涂之法耳。

○注“丘乘”至“存焉”

○釋曰:“丘乘,四丘為甸”,據《小司徒》而言之也。云“甸讀與‘惟禹陳攵之’之陳攵同”者,案《毛詩》云“惟禹甸之”,不言陳者,鄭先通《韓詩》,此據《韓詩》而言陳攵。陳攵是軍陳,故訓為乘。言“由是改云”者,由甸出車一乘可以為軍,故改云乘,不為甸也。云“是掌令都鄙脩治井邑丘甸縣都之溝涂。云丘甸者,舉中言之”者,此據《小司徒職》云“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而言也。知直令為溝涂者,以下文云“若有會同,則以縣師之法作其同徒”,彼是令軍法,明此惟令治溝涂而已。云“溝涂之人名,井別邑異,則民之家數存焉”者,謂甸方八里,其中六十四井使出田稅;外加一里,三十六井,使治溝洫不出稅。云民之家數存者,假令上地一井,地有九夫,中央一夫助入公,傍八夫各治一夫以自入,則一井地有九夫,家則有八。四井為邑,三十二家。據一成而言,則三十六井,使治溝涂,各有人名,故云溝涂之人名。井別邑異,民之家數存在於一成之中矣。

若有會同、師田、行役之事,則以縣師之法作其同徒、輂輦,帥而以至,治其政令,以聽於司馬。有軍旅、會同、田役之戒,縣師受法於司馬,邦國、都鄙、稍甸、郊里,唯司馬所調。以其法作其眾庶及馬牛車輦,會其車人之卒伍,使皆備旗鼓兵器,以帥而至,是以書令之耳。其所調若在家邑、小都、大都,則稍人用縣師所受司馬之法作之,帥之以致於司馬也。同徒,司馬所調之同。凡用役者,不必一時,皆徧以人數調之,使勞逸遞焉。○輂,居錄反。卒伍,子忽反。調,徒吊反,下同。徧,音遍。遞,徒禮反,又音弟,本又作適,音釋。

[疏]“若有”至“司馬”

○釋曰:云“若”者,此等或有或無,故云若,為不定之辭也。云“會同”者,謂時見曰會,殷見曰同。云“師田”者,謂出師征伐及田獵。云“行役”者,謂巡守及興役。云“則以縣師之法作其同徒”者,稍人屬縣師,縣師屬大司馬。大司馬得王進止,縣師即受法於司馬;縣師既得法,稍人又受法於縣師,故云以縣師之法作其同徒也。既作同徒,乃致與大司馬,故云“以聽於司馬也”。

○注“有軍”至“遞焉”

○釋曰:“有軍旅、會同、田役之戒,縣師受法於司馬,邦國、都鄙、稍甸、郊里,唯司馬所調”者,《縣師》注云:“郊里,郊所居也。”謂六鄉之民布在國中,外至遠郊,故有居在郊者也。云“以其法作其眾庶及馬牛車輦,會其車人之卒伍,使皆備旗鼓兵器,以帥而至”者,并《縣師職》文。其間云“縣師及邦國、都鄙、稍甸、郊里,唯司馬所調以其法”,并鄭所加。加之者,欲見縣師受法於司馬,稍人又受法於縣師之意也。云“是以書令之耳”者,此鄭君之言,是以此稍人書而令作其同徒之事。云“其所調若在家邑小都大都,則稍人用縣師所受司馬之法作之,帥之以致於司馬也”者,此鄭取《縣師》之文。合於此經,共文此稍人受法於縣師所受司馬之法。云“同徒,司馬所調之同”者,此即縣師受法於司馬者也。云“凡用役者,不必一時”已下,此釋其同徒,同其勞逸遞等也。

大喪,帥蜃車與其役以至,掌其政令,以聽於司徒。蜃車及役,遂人共之。稍人者野監,是以帥而致之。《既夕禮》曰:“既正柩,賓出,遂匠納車于階間。”則天子以至于士,柩路皆從遂來。

[疏]“大喪”至“司徒”

○釋曰:此經釋天子之喪,將葬,使稍人帥蜃車及役人使至之事。云“以聽於司徒”者,以其司徒地官卿掌徒庶之政令,故稍人帥眾以聽於司徒也。

○注“蜃車”至“遂來”

○釋曰:鄭知蜃車及役,遂人共之者,案《遂人職》云“大喪,帥六遂之役而致之”,又云“及葬,帥而屬六綍”。又《遂師職》亦共丘籠及蜃車之役,故知遂人共之也。云“稍人者野監,是以帥而致之”者,此欲釋得在稍人之意。以其監三等采地是野監,故得并監六遂蜃車之事也。云“天子以至于士,柩路皆從遂來”者,此經上舉天子,《既夕》下舉士,則其中有諸侯、卿大夫之喪,蜃車柩路皆從遂人而來可知。

委人,掌斂野之賦,斂薪芻,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野,謂遠郊以外也。所斂野之賦,謂野之園圃、山澤之賦也。凡疏材,草木有實者也。凡畜聚之物,瓜瓠葵芋,御冬之具也。野之農賦,旅師斂之。工商嬪婦,遂師以入玉府。其牧,則遂師又以共野牲。○斂,力艷反。畜,敕六反,注同。芋,于附反。

[疏]注“野謂”至“野牲”

○釋曰:委人所斂,皆據六遂以外至王畿,故鄭云“野謂遠郊以外”,總言之也。云“所斂野之賦,謂野之園圃山澤之賦也”者,此則九職所出貢,貢賦通言之,九職之中有園圃毓草木,又有虞衡作山澤之材,故以園圃山澤言之也。云“凡疏材草木有實者也”者,疏是草之實,材是木之實,故鄭并言之。九職中有臣妾聚斂疏材,鄭彼注云:“疏材,百草根實。”不以木解材,文略也。彼臣妾聚斂,雖無貢法,要知此疏材亦是草木有根實者。鄭不言根,亦略言之也。云“凡畜聚之物,瓜瓠葵芋,御冬之具也”者,《七月》詩有“八月斷壺”,壺,瓠也,有甘可食者。《信南山》詩“疆埸有瓜”,《士喪禮》又有“葵菹芋”,故知畜聚物中有瓜瓠葵芋之等。但《士喪禮》籩豆差之,葵菹芋,芋為長菹,不得為芋子;其南方有芋子堪食,與《士喪禮》芋別也。云“野之農賦,旅師斂之”者,即上《旅師》所云“聚野之鋤粟”之等是也。云“工商嬪婦,遂師以入玉府”者,案《遂師》云“入野職野賦于玉府”,雖不言工商、嬪婦,但遂師既入野之賦貢,明嬪婦工商之賦也。知者,以其玉府掌玩好之物,其工商嬪婦所作,堪為玩好,故入玉府者,工商嬪婦也。云“其牧則遂師,又以共野牲”者,上《遂師》云:“凡國祭祀,共其野牲。”是知九職之中藪牧養鳥獸者,遂師共之也。

以稍聚待賓客,以甸聚待羈旅。聚,凡畜聚之物也。故書羈作奇。杜子春云:“當為羈。”○聚,俗裕反,下文同。

[疏]“以稍”至“羈旅”

○釋曰:委人掌斂野賦,故以三百稍地之聚、二百里甸之聚以待羈旅過客之等。

○注“聚凡”至“為羈”

○釋曰:鄭知聚是凡畜聚者,見上文凡畜聚之物,故知此聚亦是畜聚之物。

凡其余聚以待頒賜。余當為馀,聲之誤也。馀謂縣都畜聚之物。

[疏]注“余當”至“之物”

○釋曰:知馀聚是縣都者,以其委人掌斂野物,從二百里至王畿,上已云甸稍,明此言馀聚是縣四百里、都五百里中畜聚之物,如上稍甸畜聚之物也。

以式法共祭祀之薪蒸木材。賓客,共其芻薪。喪紀,共其薪蒸木材。軍旅,共其委積薪芻凡疏材,共野委兵器與其野囿財用。式法,故事之多少也。薪蒸,給炊及潦。粗者曰薪,細者曰蒸。木材給張事。委積薪芻者,委積之薪芻也。軍旅又有疏材以助禾粟。野委,謂廬宿止之薪芻也。其兵器,謂守衛陳兵之器也。野囿之財用者,苑囿藩羅之材。○蘿,音羅,本亦作羅。

[疏]“以式”至“材用”

○釋曰:此一經以委人掌斂野賦,故所有委積皆供之。

○注“式法”至“之材”

○釋曰:云“式法故事之多少也”者,總此一經,皆當依舊法式用之,故以法式目之也。云“薪蒸,給炊及燎”者,以其祭祀所用薪蒸,無過炊米與燔燎也。知“粗者曰薪,細者曰蒸”者,《左氏傳》云“其父析薪”,薪既云析,明其大者曰薪。其蒸不言析,明其細也。云“木材給張事”者,以其祭祀而云木材等,更無用木材之處。案:《掌次》云“張大次小次及幕”,并須木材,明據此所用,故云給張事。云“委積薪芻者,委積之薪芻也”者,案《大行人》、《掌客》皆有委積,委積之中有牲牢、米禾、薪芻之等,委人所供,惟供薪芻。鄭恐委積之中有米牲牢亦供之,故云委積薪芻。是委積之中供薪芻,以別之也。云“軍旅又有疏材以助禾粟”者,以其疏材是百草根實,可得助禾粟,以供馬牛,故云助禾粟也。云“野委,謂廬宿止之薪芻也”者,案《遺人》云“十里有廬,廬有飲食;三十里有宿,宿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積。”委積之中有芻薪,在野外,故云野委也。其六鄉之廬宿委積薪芻,自六鄉供之。云“其兵器謂守衛陳兵之器也”者,其文承野委之下,明與野委同為賓客所用,故知是守衛賓客陳兵之器也。云“野囿之財用者,苑囿藩羅之材”者,委人所為,皆據二百里,上經稍聚待賓客,據三百里。此囿,故知在野,故鄭以野囿言之。古者田獵皆在囿,故《書傳》云:“鄉之取於囿,是勇力取。今之取於澤,是揖讓取。”若然,田在澤,澤中有囿;田在山,山中有苑。其苑囿藩羅以遮禽獸,故云野囿野用也。

凡軍旅之賓客館焉。館,舍也。必舍此者,就牛馬之用。

[疏]“凡軍”至“館焉”

○釋曰:言軍旅賓客者,謂諸侯以軍旅助王征討者,故謂之軍旅之賓客也。

土均,掌平土地之政,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貢。“政”讀為“征”。所平之稅,邦國都鄙也。地守,虞衡之屬。地事,農圃之職。地貢,諸侯之九貢。○之政,音征,出注。

[疏]注“政讀”至“九貢”

○釋曰:鄭破政為征者,不取於政教之政,故破從征稅之征也。云“所平之稅,邦國都鄙也”者,案下文云“以和邦國都鄙”者,故知此平者亦據邦國都鄙。若六鄉六遂及公邑征稅,自均人平之。云“地守,虞衡之屬”者,案下文山虞、澤虞、川衡、林衡之屬皆云“守”,故知地守是虞衡之屬也。云“地事,農圃之職”者,九職任萬民,使民事之,故知地事是九職三農、園圃之職也。云“地貢,諸侯之九貢”者,此土均邦國都鄙,而云均地貢,明據《大宰》九貢而言。但諸侯九貢是歲之常貢,則《小行人》“春令入貢”者是也。其諸侯九貢,皆民之地稅,不貢王,市取美物,若《禹貢》“厥篚厥貢”之類是也。

以和邦國都鄙之政令、刑禁與其施舍。禮俗、喪紀、祭祀,皆以地媺惡為輕重之法而行之,掌其禁令。“施”讀為“弛”也。禮俗,邦國都鄙民之所行,先王舊禮也。君子行禮不求變俗,隨其土地厚薄,為之制豐省之節耳。《禮器》曰:“禮也者,合於天時,設於地財,順於鬼神,合於人心,理於萬物。”○為,于偽反。省,所景反。

[疏]“以和”至“禁令”

○釋曰:土均主調,即是和義,故土均以和畿外邦國、畿內都鄙之政令,及五刑五禁與其施舍不役之等,并須調和之,使之得所也。云“禮俗、喪紀、祭祀,皆以地媺惡為輕重之法而行之”者,自禮俗、喪紀、祭祀三事,皆以地之美惡輕重者,地美則重行之,地惡則輕行之,以其禮許儉不非無故也。云“掌其禁令”者,恐有僣逾與下逼,故禁令也。

○注“施讀”至“萬物”

○釋曰:云“施,讀亦為弛也”者,上《遂人》注已云“施讀為弛”,故此云“亦”。云“禮俗,邦國都鄙民之所行,先王舊禮也”者,此土均和邦國都鄙,俗者,續也,續代不易,是知先王舊禮,故引《曲禮》“君子行禮不求變俗”以證之。謂若周公封康叔於殷墟,其民還行殷之禮俗者也。云“隨其土地厚薄,為之制豐省之節耳”者,以厚薄解經媺惡,豐省解經為輕重之法也。云“《禮器》曰:禮也者,合於天時”者,天有四時,四時生者則將為禮,是合於天時也。云“設於地財”者,土地有財為禮,是所設依於地之財也。云“順於鬼神”者,鬼神享德不享味,若不合天時,不設地財而為禮,則鬼神不享;若能合天時、設地財,則鬼神享之,是順於鬼神也。云“合於人心”者,若不合天時、不設地財,則不合人心;若合天時、設地財,則合人心也。云“理萬物”者,若順鬼神合人心,則萬物得其道理,故可以理萬物也。引之,證行禮依地美惡之義。

草人,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為之種。土化之法,化之使美,若氾勝之術也。以物地,占其形色為之種,黃白宜以種禾之屬。○相,息亮反。種,章勇反,注除“種禾”以外并同。氾,芳劍反,李又音凡。

[疏]“草人”至“之種”

○釋曰:“掌土化之法”者,即下經所云“糞種”,是化土使和美。

○注“土化”至“之屬”

○釋曰:云“化之使美”者,謂若骍剛用牛糞種,化骍剛之地,使美也。云“若氾勝之術也”者,漢時農書有數家,氾勝為上,故《月令》注亦引氾勝,故云氾勝之術也。云“黃白宜以種禾之屬”者,鄭依《孝經緯·援神契》而言也。

凡糞種,骍剛用牛,赤緹用羊,墳壤用麋,渴澤用鹿,咸澙用貆,勃壤用狐,埴壚用豕,強用蕡,輕爂用犬。凡所以糞種者,皆謂煮取汁也。赤緹,縓色也。渴澤,故水處也。澙,鹵也。貆,貒也。勃壤,粉解者。埴壤,黏疏者。強,強堅者。輕爂,輕脆者。故書骍為挈,墳作蚠。杜子春挈讀為骍,謂地色赤而土剛強也。鄭司農云:“用牛,以牛骨汁漬其種也,謂之糞種。墳壤,多蚠鼠也。壤,白色。蕡,麻也。”玄謂墳壤,潤解。○{糞土},粉運反,本亦作糞。緹,音抵,李它奚反,聶吐弟反。墳,符粉反。麋,音眉。渴,其列反。澙,音昔,一音鵲。貆,呼丸反,又音丸,李一音喜元反。埴,時力反,一音職。壚,音盧,李一音閭。強,其兩反,注同。,本又作堅,呼覽反,劉音檻。蕡,扶云反,一音蒲悶反。爂,孚照反,李音婦堯反。縓,七絹反。鹵,音魯。貒,它官反。解,胡買反,下同。蚠,符粉反。

[疏]“凡糞”至“用犬”

○釋曰:案《禹貢》,冀州云白壤,青州云白墳,兗州云黑墳,徐州云赤埴墳,楊州、荊州云涂泥,豫州云墳壚,梁州云青黎,雍州云黃壤,九等。與此骍剛之屬為九等不同者,以《禹貢》自是九州大判,各為一等,此九等者,無妨一州即有此九等之類,故不同也。

○注“凡所”至“潤解”

○釋曰:云“凡所以糞種者皆謂煮取汁也”者,雖無正文,以意量之。用牛羊之類不可以骨肉,明煮取汁和種也。云“赤緹,縓色也”者,《爾雅》云“一染謂之縓”,故以縓赤當之也。云“渴澤,故水處也”者,以水鍾曰澤,今澤云渴,明是故時停水,今乃渴,故云故水處也。云“澙,鹵也”者,送水之處,水以寫去,其地為咸鹵,故云澙鹵也。云“貆,貒也”者,案《爾雅》云“貈子貒,或曰貆”,故以貆貒為一也。云“勃壤,粉解者”,壤是和緩,故為粉解也。云“埴壚,黏疏者”,以埴為黏,以壚為疏,故云黏疏也。云“強,強堅者”,以為監,故為強堅。云“輕爂,輕脆者”,爂、脆聲相近,故知爂即脆也。先鄭云“用牛,以牛骨汁漬其種也”者,此與后鄭義合也。云“墳壤,多蚠鼠也。壤,白色”。后鄭皆不從者,馀八等之地皆據地之形色,唯此墳壤以蚠鼠外物為名,於義不可,故還從墳為正,謂潤解也。又《禹貢》有黃壤,則此壤不得專據白色解之,故不從壤白色也。

稻人,掌稼下地。以水澤之地種穀也。謂之稼者,有似嫁女相生。

[疏]“稻人掌稼下地”

○釋曰:以下田種稻麥,故云稼下地。

以潴畜水,以防止水,以溝蕩水,以遂均水,以列舍水,以澮寫水,以涉揚其芟作田。鄭司農說豬防以《春秋傳》曰“町原防,規偃豬”。以列舍水,列者非一,道以去水也。以涉揚其芟,以其水寫,故得行其田中,舉其芟鉤也。杜子春讀蕩為和蕩,謂以溝行水也。玄謂偃豬者,畜流水之陂也。防,豬旁堤也。遂,田首受水小溝也。列,田之畦<田乎>也。澮,田尾去水大溝。作猶治也。開遂舍水於列中,因涉之,揚去前年所芟之草,而治田種稻。○畜,敕六反,注同。蕩,如字,李吐黨反。列,祿計反,注同。澮,古外反。寫,戚如字,劉殤故反。芟,所銜反。町,徒頂反。去,起呂反,下同。畦,劉音圭,又下圭反。<田乎>,音劣。

[疏]“以潴”至“作田”

○釋曰:所為防豬之法,皆具鄭注。

○注“鄭司”至“種稻”

○釋曰:《春秋傳》者,事在襄二十五,年楚蒍掩書土田法以授子木之事。彼云:“町原防、規偃豬。”是楚之惡地有防豬之法,與此防偃同,故引為證也。先鄭云“以列舍水,列者非一,道去水也”者,以舍為舍去之舍。后鄭以為止舍之舍,以澮是寫去水,以舍為止水於其中,故不從先鄭也。

凡稼澤,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殄,病也,絕也。鄭司農說芟夷以《春秋傳》曰“芟夷蕰崇之”。今時謂禾下麥為荑下麥,言芟刈其禾,於下種麥也。玄謂將以澤地為稼者,必於夏六月之時,大雨時行,以水病絕草之后生者,至秋水涸,芟之,明年乃稼。○荑,音夷。蕰,紆粉反,或憂群反。涸,胡洛反。

[疏]注“殄病”至“乃稼”

○釋曰:《春秋傳》者,隱六年五月,鄭伯侵陳,大獲。往歲,鄭伯請成於陳,陳侯不許,五父諫云:“周任有言曰:為國家者見惡,如農夫之務去草焉,芟夷蕰崇之。”注云:“芟,刈。蕰,積。崇,聚也。”“絕其本根,勿使能殖。”引之者,證芟夷為刈殺之義也。“玄謂必於夏六月之時,大雨時行”者,此《月令》文。引之,證經夏以水殄草之義也。云“至秋水涸芟之”者,解經芟夷之義也。

澤草所生,種之芒種。鄭司農云:“澤草之所生,其地可種芒種。芒種,稻麥也。”○芒種,章勇反,注“芒種”同。

[疏]“澤草”至“芒種”

○釋曰:“澤草所生,種之芒種”者,但水鍾曰澤,有水及咸鹵皆不生草,即不得芒種,故云草所生。

旱暵,共其雩斂。稻人共雩斂,稻急水者也。鄭司農云:“雩事所發斂。○暵,呼但反。斂,戚力驗反,注同。

[疏]“旱暵共其雩斂”

○釋曰:此旱雩,據夏五月已后脩雩。云“暵”者,旱之熱氣。若四月龍見而雩,未必旱暵也。然二種雩皆供雩斂也。

○注“稻人”至“發斂”

○釋曰:鄭意,馀官不言共雩斂,於此官特言共者,以稻是水穀,急須水,故旱時特使共雩之發斂也。

喪紀,共其葦事。葦以闉壙,御濕之物。○闉,音因。

[疏]注“葦以”至“之物”

○釋曰:《春秋左氏》有“井闉”,闉,塞也。鄭知葦以闉壙,所以約之為塞壙。言御水之物,則在棺下用之。或以抗席即是御土,與御水義乖,恐非也。

土訓,掌道地圖,以詔地事。道,說也。說地圖,九州形勢山川所宜,告王以施其事也。若云荊、揚地宜稻,幽、并地宜麻。○麻,如字,一本作麋,李及聶氏亡皮反,劉、沈皆作麇,音紀倫反。案:注辨土所宜,荊、揚皆言穀,幽、并不應論獸,紀倫之音恐非。

[疏]注“道說”至“宜麻”

○釋曰:其九州地圖乃是諸國所獻,以入職方。今土訓乃於職方取九州地圖,依而說向王,使依而責其貢獻之物。云“若云荊、揚地宜稻,幽、并地宜麻”者,案《職方》,荊、揚之州實宜稻,幽、并之州并不言宜麻者,鄭以目驗見宜麻。《職方》不言麻,乃非民所要用故也。

道地慝,以辨地物而原其生,以詔地求。地慝,若障蠱然也。辨其物者,別其所有所無。原其生,生有時也。以此二者告王之求也。地所無及物未生,則不求也。鄭司農云:“地慝,地所生惡物害人者,若虺蝮之屬。”○慝,他得反。虺,虛鬼反。蝮,孚目反。

[疏]注“地慝”至“之屬”

○釋曰:云“若障蠱然也”者,謂土地所生惡物。障即障氣,出於地也。蠱即蠱毒,人所為也。云“別其所有所無”者,若《職方》九州所有所無也。云“原其生,生有時也”者,雖是當州所有,而生有時也。云“以此二者告王之求也”者,謂辨地物原其生者,告王求地所有也。地所無及物未生,則不求也。先鄭云“地慝,所生惡物害人者,若虺蝮之屬”者,此與后鄭障蠱義不同,引之在下,亦得為一義也。

王巡守,則夾王車。巡狩,行視所守也。天子以四海為守。○行,下孟反。

[疏]注“巡守”至“為守”

○釋曰:“夾王車”者,亦在國掌道地圖已下之事。鄭云“行視所守也”者,此解諸侯為天子守土。云“天子以四海為守”者,此解天子自守天下之義。若巡守之中含此二義。

誦訓,掌道方志,以詔觀事。說四方所識久遠之事,以告王觀博古。所識若魯有大庭氏之庫,殽之二陵。

[疏]“誦訓”至“觀事”

○釋曰:云“掌道方志”者,志即今之識也,謂道四方所記識久遠之事以告王也。云“以詔觀事”者,謂告王觀博古之事也。

○注“說四”至“二陵”

○釋曰:《左氏傳》昭十八年,宋、衛、陳、鄭皆火,梓慎登大庭氏之庫以望之。注云:“大庭氏,古亡國之君,在黃帝前。其處高顯。”殽之二陵,僖三十二年,秦之蹇叔子見師襲鄭,哭而送之,曰:“晉人御師必於殽,殽有二陵焉。其南陵,有夏后皋之墓也;其北陵,文王之所避風雨也。”并所識久遠之事,故引之以證方志之義。

掌道方慝,以詔辟忌,以知地俗。方慝,四方言語所惡也。不辟其忌,則其方以為茍於言語也。知地俗,博事也。鄭司農云:“以詔辟忌,不違其俗也。《曲禮》曰:君子行禮,不求變俗。”○辟,音避,注同。惡,烏路反。

[疏]“掌道”至“地俗”

○釋曰:誦訓又掌說四方言語所惡之事,以詔告令王避其忌惡。所以然者,使王博知地俗言語之事,故鄭云“博事也”。

○注“方慝”至“變俗”

○釋曰:引《曲禮》“君子行禮,不求變俗”者,上土均云禮俗,注亦引此文。彼謂先王舊俗是禮事,不變之。此引不求變俗,謂不變其鄉俗所嫌惡。皆是不求變俗,各證一邊之義,故不同也。

王巡守,則夾王車。

[疏]“王巡”至“王車”

○釋曰:此亦與土訓同,各以所掌以告王也。

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物為之厲,每物有蕃界也。為之守禁,為守者設禁令也。守者,謂其地之民占伐林木者也。鄭司農云:“厲,遮列守之。”○為守者,于偽反,下“為久”同。

[疏]“山虞掌”至“守禁”

○釋曰:案下文,林自有衡官掌之,今《山虞》兼云林者,彼林是竹木生平地者,林衡掌之。此山林并云者,自是山內之林,即山虞兼掌之。

○注“物為”至“守之”

○釋曰:但山內林木、金玉、錫石、禽獸,所有不同,每物各有藩界,設禁亦不同。云“守者,謂其地之民占伐林木者也”者,案下《澤虞職》云“使其地之人守其財物,以時入之于玉府,頒其馀于萬民”。彼是其地之民占取澤物者守之,明此山虞所守亦然。是以此下文亦“令萬民時斬材,有期日”,明是守山林之人也。

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鄭司農云:“陽木,春夏生者。陰木,秋冬生者,若松柏之屬。”玄謂陽木,生山南者;陰木,生山北者。冬斬陽,夏斬陰,堅濡調。○濡,戚如兗反,又音柔。

[疏]注“鄭司”至“濡調”

○釋曰:先鄭云“陽木春夏生者。陰木秋冬生者,若松柏之屬”,后鄭不從,以為山南為陽木,北為陰木者。案《月令》,十一月日短至,伐木取竹箭。竹箭秋冬生,不用仲夏斬之,故知先鄭之義非也。

凡服耜,斬季材,以時入之。季猶稚也。服與耜宜用稚材,尚柔忍也。服,牝服,車之材。○忍,音刀。

[疏]“凡服”至“入之”

○釋曰:服謂牝服,即車平較,皆有鑿孔,以軨子貫之,故謂之牝服也。耜謂耒耜,隨曲長六尺六寸,車人所造者。二木皆須堅刃,故斬季材少木為之。云“時入”者,以其須堅,故須依上文仲冬、仲夏之時也。

令萬民時斬材,有期日。時斬材,斬材之時也。有期日,入出有日數,為久盡物。

[疏]“令萬”至“期日”

○釋曰:案《禮記·王制》云:“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彼據萬民伐木之時,謂十月之中。此云萬民時斬材,亦謂十月時。

○注“時”至“盡物

○釋曰:鄭云“時斬材,斬材之時也”者,正在十月也。云“有期日,入出有日數,為久盡物”者,經直云有期日,鄭云有日數,蓋當有日數多少,但無文,不知幾日為限也。

凡邦工入山林而掄材,不禁。掄猶擇也。不禁者山林,國之有玻鞗拘日也。○掄,魯門反,又音倫。拘,音俱,本亦作佝,音同。

[疏]“凡邦”至“不禁”

○釋曰:上文云“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彼據堅刃之極時。但國家須材,不要在仲冬、仲夏,故此邦工入山林不禁。又不言時節,須即取足之故也。

○注“掄猶”至“日也”

○釋曰:此對萬民不得非時入,入又有日數。

春秋之斬木不入禁。非冬夏之時,不得入所禁之中斬木也。斬四野之木可。

[疏]注“非冬”至“木可”

○釋曰:上經云“邦工入山林不禁”,此又云“春秋之斬木不入禁”,與上違者,上文據國家使工取擇木,故非冬夏亦得入山林。此據萬民取木,故十月入山,春秋之斬木不入禁,故鄭云“斬四野之木可”。雖斬四野木,至於三月,不得伐桑柘,故《月令》季春云“無伐桑柘”,彼注:“愛蠶食也。”

凡竊木者,有刑罰。竊,盜也。

[疏]“凡竊”至“刑罰”

○釋曰:此謂非萬民入山之時,而民盜山林之木,與之以刑罰。

若祭山林,則為主,而脩除且蹕。為主,主辨護之也。脩除,治道路、場壇。○壇,徒丹反,或音禪。

[疏]“若祭”至“且蹕”

○釋曰:此山林在畿內王國四方,各依四時而祭。云“則為主”者,謂主當祭事者也。“而脩除”者,謂掃除糞灑。云“且蹕”者,且復蹕止行人也。

○注“為主”至“場壇”

○釋曰:云“為主,主辨護之也”者,案:《中候·握河紀》堯受《河圖》云:“帝立壇,磬折西向,禹進迎,舜、契陪位,稷辨護。”注云:“辨護者,供時用,相禮儀。”則此云辨護者,亦謂共時用相禮儀者也。云“脩除,治道路場壇”者,案《守祧職》云“其廟則有司脩除之”。鄭云:“有司恒主脩除。”謂掃除糞灑。場謂墠,即除地之處。壇,神位之所也。

若大田獵,則萊山田之野,及弊田,植虞旗于中,致禽而珥焉。萊,除其草萊也。弊田,田者止也。植猶樹也。田止樹旗,令獲者皆致其禽而校其耳,以知獲數也。山虞有旗,以其主山,得畫熊虎,其仞數則短也。鄭司農云:“珥者,取禽左耳,以效功也。《大司馬職》曰:獲者取左耳。”○植,時力反,又音值。珥,如志反,又音耳。

[疏]“若大”至“珥焉”

○釋曰:言“大田獵”者,謂王親行。若田在山,則山虞芟萊草木於可陳之處,故云“萊山田之野”。又“及弊田,植虞旗于中”,使民得禽牲者望見之,致禽於其所。“而珥焉”,珥當為卹,謂輸禽者割取左耳以效功也。

○注“萊除”至“左耳”

○釋曰:云“萊,除其草萊也”者,謂於防南擬教戰之處芟去草萊。南北二百五十步,東西步數雖未聞,廣狹可容六軍,三三而居一偏耳。云“山虞有旗,以其主山,得畫熊虎,其仞數則短也”者,案《司常》云:“師都建旗,大夫建物。”此山虞是士,不建物而建旗者,以其主山,山多熊虎,故得有旗。《禮緯》:“旌旗之杠,天子九仞,諸侯七仞,大夫五仞,士三仞。”若軍吏是卿大夫,則杠長五仞。今山虞是士,雖有熊虎為旗,仞數則短,宜三仞。必取左耳者,以其聽鄉任左,故皆取左耳也。

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平其守者,平其地之民,守林麓之部分。○麓,音鹿。分,扶問反,下同。

[疏]“林衡”至“其守”

○釋曰:此林衡兼麓者,以《爾雅》“山足曰麓”,雖連於山,山虞不掌,以麓上有林,故屬林衡也。

○注“平其”至“部分”

○釋曰:經直言“平其守”,明不平其稅而平均其守而已,故云“平其地之民”。“守林麓之部分”,謂部伍有多少遠近之分也。

以時計林麓而賞罰之。計林麓者,計其守之功也。林麓蕃茂,民不盜竊則有賞,不則罰之。○蕃,扶袁反。

[疏]“以時”至“罰之”

○釋曰:此時考校而計林麓以行賞罰者,林衡之官既平民之守,護林麓,而會計民有功者賞之,損麓之財者罰之,故注云“不則罰之”也。

若斬木材,則受法于山虞,而掌其政令。法,萬民入出時日之期。

[疏]“若斬”至“政令”

○釋曰:上山虞官尊,故設之,是以此林衡若斬木材,期於虞邊受焉。

○注“法萬”至“之期”

○釋曰:案《山虞》云仲冬、仲夏及春秋,是時之期;號令萬民斬材有期日,是日之期也。

川衡,掌巡川澤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時舍其守,犯禁者執而誅罰之。舍其守者,時案視守者,於其舍申戒之。

[疏]“川衡”至“罰之”

○釋曰:川,注瀆者皆是也。水鍾曰澤,澤與川不同官,今川衡兼云澤者,澤與川連者,則川衡兼掌之。謂若濟水溢為滎澤,滎澤則與濟連,則管濟川者兼滎澤掌之,如此之類皆是。

○注“舍其”至“戒之”

○釋曰:此舍其守,謂川衡之官,時復巡行所守之民,當案視其所守,守人當於其舍申重戒敕之也。

祭祀、賓客,共川奠。川奠,籩豆之實,魚、鱐、蜃、蛤之屬。○奠,音電,下同。鱐,所留反。蜃,上忍反。蛤,古答反。

[疏]注“川奠”至“之屬”

○釋曰:鄭此注皆據《醢人》及《籩人》而言。案《籩人職》云:“朝事之籩,有麷蕡、白黑形鹽、膴鮑魚鱐。”《醢人》云:“饋食之豆有蜃醢、蠯醢。”蜃蠯是蛤,則魚鱐及蜃皆川中所生之物,故引為證川奠也。言“之屬”者,具有蠃醢,亦是川奠,故云之屬。

澤虞,掌國澤之政令,為之厲禁。使其地之人守其財物,以時入之于玉府,頒其馀于萬民。其地之人占取澤物者,因以部分使守之。以時入之于玉府,謂皮角珠貝也。入之以當邦賦,然后得取其馀以自為也。入出亦有時日之期。○當,丁浪反,后文皆同。為,于偽反,下注同。

[疏]“澤虞”至“萬民”

○釋曰:案上《山虞》、《林衡》、《川衡》皆不言國,獨《澤虞》云“國澤”者,周公設經,二虞二衡,文有不同,皆是互見為義故也。此《澤虞》云:“以時入之于玉府,頒其馀于萬民。”亦據中所出,入玉府者多,故特言之,無妨山虞、川衡之等亦入玉府,亦是互見其義也。

○注“其地”至“之期”

○釋曰:“以時入之于玉府”者,但萬民入澤,雖無正文,案《王制》“獺祭魚,然后虞人入澤梁;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則萬民入澤可同時。云“謂皮角珠貝也”者,澤中所出,無過此四物。皮謂犀皮;角,麋角、犀角;珠出於蜯蛤,蜯蛤在澤,其具亦出澤水,故知之也。云“出入亦有時日之期”者,亦如《山虞職》所云也。

凡祭祀、賓客,共澤物之奠。澤物之奠,亦籩豆之實,芹茆菱芡之屬。○芹,音勤。茆,音卯。菱,音陵。芡,音儉。

[疏]注“澤物”至“之屬”

○釋曰:案《籩人職》,加籩之實有菱芡,朝事之主有茆菹,加豆之實有芹菹,是皆澤中所出,故引證澤物之奠也。言“之屬”者,兼有深蒲、昌本之等,故云之屬。

喪紀,共其葦蒲之事。葦以闉壙,蒲以為席。

[疏]注“葦以”至“為席”

○釋曰:“蒲以為席”者,謂抗席,及《禮記》云“虞卒哭,芐翦不納”者是也。

若大田獵,則萊澤野,及弊田,植虞旌以屬禽。屬禽,猶致禽而珥焉。澤虞有旌,以其主澤,澤鳥所集,故得注析羽。

[疏]“若大”至“屬禽”

○釋曰:萊所田之野,一如山虞之職也。

○注“屬禽”至“析羽”

○釋曰:云“屬禽猶致禽”者,案《山虞》“致禽”之義,謂輸之於公,當致之於虞旗之中,而珥焉以效功。此云屬禽者,謂百姓致禽訖,虞人屬聚之,別其等類,每禽取三十焉。若然,則致禽與屬不同。而鄭云屬禽猶致禽者,鄭欲明《山虞》、《澤虞》文皆不足,故互見為義。彼此有其事,故云“屬禽猶致禽而珥焉”。云“澤虞有旌,以其主澤,澤鳥所集,故得注析羽”者,以澤是鳥之所集,故得建析羽之旌。

跡人,掌邦田之地政,為之厲禁而守之。田之地,若今苑也。

[疏]“跡人”至“守之”

○釋曰:跡人主跡,知禽獸之處,故知“掌邦田之地政”。云“為之厲禁而守之”者,有禽獸之處則為苑囿,以林木為藩羅,使其地之民遮厲守之,故鄭云“田之地,若今苑也”。

凡田獵者受令焉。令,謂時與處也。

[疏]注“令謂時與處也”

○釋曰:云“時與處”者,謂若仲春、仲夏、仲秋、仲冬,是其時。云處者,謂山澤也。其受令者,謂夏官主田獵者。

禁麛卵者與其毒矢射者。為其夭物且害心多也。麛,麋鹿子。○麛,音迷。卵,力管反。

[疏]注“為其”至“多也”

○釋曰:此謂四時常禁,案《月令》孟春云:“不麛不卵。”又《王制》云:“國君春田不圍澤,大夫不掩群,士不麛不卵”者,彼以春時生乳,特禁之。其《月令》季春云“喂獸之藥,毋出九門”者,彼亦崇其春時。彼鄭注云:“凡諸罟及毒藥,禁其出九門。明其常有,時不得用耳。”云“為其夭物”,釋經禁麛卵者。“且害心多”,釋毒矢射者也。

丱人,掌金玉錫石之地,而為之厲禁以守之。錫,鈏也。○丱,革猛反,又虢猛反,劉侯猛反,沈工猛反,錫星歷反。鈏,以忍反,劉常忍反。

[疏]“丱人”至“守之”

○釋曰:此金、玉、錫、石四者,皆在於山,言地者,即山也。“為之厲禁”,亦謂使其地之民遮護守之。

若以時取之,則物其地,圖而授之。物地,占其形色,知咸淡也。授之,教取者之處。○啖,音直覽反,本亦作淡。

[疏]“若以”至“授之”

○釋曰:取此四者,雖無四時之文,當取之日,應亦有時,故云“以時取之”。

○注“物地”至“之處”

○釋曰:經云“物”,故以占其形色言之。云“知咸淡”者,鄭以當時有人采者,嘗知咸淡即知有金玉,故以時事言之也。

巡其禁令。行其禁,明其令。

角人,掌以時徵齒角凡骨物於山澤之農,以當邦賦之政令。山澤出齒角骨物,大者犀象,其小者麋鹿。

[疏]“角人”至“政令”

○釋曰:角人止應徵角物,兼言齒骨者,以其齒骨并是角類,以細小之事,因類兼掌之。云“以當邦賦”者,言農,則皆有夫田出稅。今以此農近山澤,山澤有此骨角及齒,此三者國之所須,故使以時入采而稅之,以當地稅。民益國之事者,自此已上皆不言以當邦賦者,皆文不具,舉此一事,馀可知,并是省文之義也。

○注“山澤”至“麋鹿”

○釋曰:鄭言齒角骨物者,欲見不言川林,直言山澤,以其不出川林,故特言山澤也。云“大者犀象,其小者麋鹿”者,無正文,鄭以意目驗而知之。犀牛有角,而象有牙,是其大者也。《月令》十一月麋角解,五月鹿角解,是其小者也。

以度量受之,以共財用。骨入漆浣者,受之以量。其馀以度度所中。○浣,戶玩反。度度,上如字,下待洛反。

羽人,掌以時徵羽翮之政于山澤之農,以當邦賦之政令。翮,羽本。○翮,戶革反。

[疏]“羽人”至“政令”

○釋曰:此羽人所徵羽者,當入於鍾氏,染以為后之車飾及旌旗之屬也。

凡受羽,十羽為審,百羽為摶,十摶為縛。審、摶、縛,羽數束名也。《爾雅》曰:“一羽謂之箴,十羽謂之縛,百羽謂之緷。”其名音相近也。一羽則有名,蓋失之矣。○摶,除轉反,注同,劉徒端反。縛,劉古本反,沈除轉反。箴,之林反。緷,古本反,劉音渾,一音戶本反,李又基遠反。近,附近之近。

[疏]注“審摶”至“之矣”

○釋曰:鄭引《爾雅》說,乃云“名音相近也,一羽有名蓋失之矣”者,規《爾雅》誤,意所以《爾雅》一羽則有名者,只由一者十數之始,十為百數之始,是名相近,既有十百,故誤一羽遂有名也。

掌葛,掌以時徵絺绤之材于山農,凡葛征,徵草貢之材于澤農,以當邦賦之政令。草貢出澤,{艸頃}纻之屬可緝績者。○{艸頃},苦迥反。緝,七入反。

[疏]“掌葛”至“政令”

○釋曰:所以徵絺绤於山農者,以其葛出於山故也。凡葛征者,其徵絺绤之材,即葛是也。又云“凡葛征”者,總結之也。云“徵草貢之材于澤農者,以{艸頃}纻出於澤故也。經直言草貢不言{艸頃}纻者,設文以互換為義。故以其絺绤亦以葛草,草貢亦是{艸頃}纻者也。

以權度受之。以知輕重長短也。故書受或為授,杜子春云:“當為受。”

[疏]“以權度受之”

○釋曰:上《角人》齒骨與角不須稱,直言度量。此經葛草等不須量,故以權度受之,使知斤兩長短故也。

掌染草,掌以春秋斂染草之物,染草,茅蒐、橐蘆、豕首、紫茢之屬。○茅,如字,劉音妹。蒐,所留反;茅蒐,蒨也。橐,音托,又音妒。茢,音列,劉閭計反,或音例。

[疏]注“染草”至“之屬”

○釋曰:案《爾雅》“茹蘆茅蒐”。郭注云:“今之蒨也,可以染絳。”橐盧者,《爾雅》無文。豕首者,《爾雅》云“茢薽豕首”。郭注云:“《本草》曰:‘彘盧,一名蟾蠩蘭。’今江東呼豨首,可以芻蠶蛹。”郭氏雖有此注,不言可染何色,則此橐蘆豕首未審鄭之所據也。紫茢者,《爾雅》云:“藐,茈草。”郭注云:“可以染紫,一名茈{艸戾}。”《廣雅》云:“即此紫茢也。”言“之屬”者,更有藍皂、象斗之等,眾多,故以之屬兼之也。

以權量受之,以待時而頒之。權量,以知輕重多少。時,染夏之時。○染夏,如琰反。

[疏]注“時染夏之時”

○釋曰:案《天官·染人》云:“春暴練,夏纁玄,秋染夏。”夏為五色,至秋染五色,故鄭云“染夏之時”。時,謂秋時也。○

掌炭,掌灰物炭物之徵令,以時入之。灰、炭,皆山澤之農所出也。灰給浣練。炭之所共多。

[疏]注“灰炭”至“所出”

○釋曰:灰炭既出山澤,不云徵于山澤之農者,義可知,經略而不言也。

以權量受之,以共邦之用,凡炭灰之事。

掌荼,掌以時聚荼,以共喪事。共喪事者,以著物也。《既夕禮》曰:“茵著用荼。”

[疏]注“共喪”至“用荼”

○釋曰:云“共喪事者,以著物也”者,即引《既夕禮》“茵著用荼”是也。案《既夕禮》,為茵之法,用緇翦布。謂淺黑色之布各一幅,合縫,著以荼。柩未入壙之時,先陳於棺下,縮二於下,橫三於上,乃下棺於茵上是也。

徵野疏材之物,以待邦事,凡畜聚之物。荼,茅莠,疏材之類也,因使掌焉。徵者,徵於山澤,入於委人。○畜,敕六反。莠,音秀,劉音酉。

[疏]注“荼茅”至“委人”

○釋曰:知掌荼所徵入委人者,以其委人掌斂野之賦,凡疏材木材,所斂者眾,故知此掌荼所徵亦入委人也。

掌蜃,掌斂互物、蜃物,以共闉壙之蜃。互物,蚌蛤之屬闉猶塞也。將井槨,先塞下以蜃御濕也。鄭司農說以《春秋傳》曰“始用蜃炭”,言僣天子也。○互,戶故反。蚌,蒲項反。御,魚呂反,本亦作{御示}。

[疏]“掌蜃”至“之蜃”

○釋曰:“斂互物”者,以其互物是蜃之類,故因類使兼掌之。又云“蜃物”者,共百事之蜃,與下共闉壙之蜃別。

○注“互物”至“子也”

○釋曰:云“互物,蜯蛤之屬”者,案《鱉人》云“掌取互物”。先鄭云:“互物,謂有甲繭胡,龜鱉之屬。”此后鄭互物為蚌蛤者,彼下文別有蠯,蠯即蛤,故從先鄭為龜鱉,至此別為蚌蛤,亦是有甲繭胡故也。云“將井槨,先塞下以蜃御濕也”者,案《士喪禮》,筮宅,還井槨於殯門之外。注云:“既哭之,則往施之竁中。”是未葬前,井槨材乃往施之壙中,則未施槨前,已施蜃灰於槨下,以擬御濕也。引《春秋》者,是成公二年,“宋文公卒,始厚葬,用蜃炭”。雖二王之后,不得純如天子亦用蜃,故被譏。引之者,證天子之宜也。

祭祀,共蜃器之蜃。飾祭器之屬也。《鬯人職》曰:“凡四方山川用蜃器。”《春秋》定十四年秋,“天王使石尚來歸蜃”。蜃之器以蜃飾,因名焉。鄭司農云:“蜃可以白器,令色白。”○白器,如字,劉薄霸反。

[疏]注“飾祭”至“色白”

○釋曰:經直云“蜃器之蜃”,鄭總云“祭器之屬”不辨宗廟及社稷之器,則宗廟、社稷皆用蜃飾之。知義然者,案此注引《左氏》云“石尚來歸蜃”。《公羊》以為宜社之肉,以蜃器而盛肉,故名肉為蜃,是祭社之器為蜃也。《大行人》云:“歸脤以交諸侯之福。”彼則宗廟社稷之器物,謂之為脤。是其宗廟、社稷之器,皆蜃灰飾之事也。

共白盛之蜃。盛猶成也。謂飾墻使白之蜃也。今東萊用蛤,謂之叉灰云。

[疏]注“盛猶”至“灰云“”

○釋曰:言白成,謂飾墻使白之蜃也,案《爾雅》云:“地謂之黝,墻謂之堊。黝,黑也。堊,白也。”若然,此經所云白盛,主於宗廟堊墻也。云“今東萊用蛤謂之叉灰云“者,蜃蛤在泥水之中,東萊人叉取以為灰,故以蛤灰為叉灰云也。

囿人,掌囿游之獸禁,囿游,囿之離宮小苑觀處也。養獸以宴樂視之。禁者,其蕃衛也。鄭司農云:“囿游之獸,游牧之獸。”○觀,古亂反。樂,音洛。

[疏]注“囿游”至“之獸”

○釋曰:鄭云“囿游,囿之離宮小苑觀處也”者,案《孟子》:“文王之囿七十里,芻蕘者往焉。”天子之囿百里,并是田獵之處。又《書傳》云:“鄉之取於囿,是勇力取;今之取於澤,是揖讓取。”是為蒐狩之常處也。今此云禁,故知非大囿,是小苑觀處也。云“禁者其蕃衛也”者,即非守門者也。其守門則墨者,故《閽人》云:“王宮每門四人,囿游亦如之。”鄭云“墨者使守門”是也。言離宮者,謂於王宮之外,於苑中離別為宮,故名離宮。以宮外為客館,亦名離宮也。先鄭云“囿游之獸,游牧之獸”者,此與后鄭義異,謂獸之游,非人游觀。引之在下,亦得為一義故也。

牧百獸。備養眾物也。今掖庭有鳥獸,自熊、虎、孔雀至於狐貍、鳧、鶴備焉。○鶴,尸各反,又作鸛,古亂反。

[疏]“牧百獸”

○釋曰:此於小囿中牧養百獸。言百者,舉成數而言。雖以百獸為主,其中亦有飛鳥,故鄭注引漢之“掖庭有鳥獸,自熊虎孔雀至於狐貍鳧鶴備焉”為證也。

祭祀、喪紀、賓客,共其生獸死獸之物。

場人,掌國之場圃,而樹之果蓏、珍異之物,以時斂而藏之。果,棗李之屬。蓏,瓜瓠之屬。珍異,蒲桃、枇杷之屬。○枇,蒲梨反,或房迷反。杷,白加反。

[疏]“場人”至“藏之”

○釋曰:場圃連言,場圃同地耳。春夏為圃,秋冬為場,其場因圃而為之,故并言之也。

○注“果棗”至“之屬”

○釋曰:張晏云:“有核曰果,無核曰蓏。”臣瓚以為在地曰蓏,在樹曰果,則不辨有核無核。則鄭不指定言,不知義從何者。案《閭師》云:“任圃以樹事,貢草木。”此場人又掌之者,此據祭祀、喪紀、賓客者,場人徵斂藏之,其馀則閭師徵斂之也。

凡祭祀、賓客,共其果蓏,享亦如之。享,納牲。○享,許丈反,劉凡享皆音向,后放此。

[疏]注“享納牲”

○釋曰:“享,納牲”,謂祭祀宗廟,二灌后,君迎牲納之於庭,時后夫人薦朝事之豆籩,豆籩中有果蓏之物,故云“享亦如之”。若然,上言祭祀,馀祭祀也。

廩人,掌九穀之數,以待國之匪頒、周賜、稍食。匪讀為分。分頒,謂委人之職諸委積也。周賜,謂王所賜予,給好用之式也。稍食,祿廩。○匪頒,上音分,下如字,下音班。食,音嗣,注同。好,呼報反。

[疏]“廩人”至“稍食”

○釋曰:廩人掌米,倉人掌穀。今《廩人》云九穀者,以廩人雖專主米,亦兼主穀,故以九穀言之也。

○注“匪讀”至“祿廩”

○釋曰:破匪為分者,米穀非是匪所盛之物。又以為廬宿市在道,分、頒義合,故不為匪也。云“分頒,謂委人之職諸委積也”者,委人委積之文具於彼。云“赒賜,謂王所賜予,給好用之式也”者,此即九式之中“九曰好用之式”是也。故彼注“好用,燕好所賜予也”。云“稍食,祿稟”者,此即《司士》“以功詔祿”。又《王制》云“下士視上農夫九人祿,中士倍下士”之類是也。法有數名。《春秋》桓十四年,八月,御廩災,天子亦有御廩。單云廩,則平常藏米之廩。此不言御廩,則廩中可以兼之矣。《明堂位》魯有米廩,有虞氏之學。以有虞氏尚孝,合藏粢盛之委,故名學為米廩,非廩稱也。《詩》云“亦有高廩”,又云“萬億及秭”,注云:“廩所以藏粢盛之穗。”以其萬億及秭數多,非藏米之數,故以藏穗言之。與常廩、御廩又異。

以歲之上下數邦用,以知足否,以詔穀用,以治年之兇豐。數猶計也。○上下,時掌反,《司稼職》同。數,色主反,注同。

[疏]“以歲”至“兇豐”

○釋曰:上下,即豐兇。廩人之官,以歲之豐兇得稅物多少之帳,計國之用,以知足否。若歲兇,稅物少而用多,則不足。廩人既知多少足否,乃詔告在上用穀之法,以治年之兇豐。此則《王制》云“制國用必於歲之杪”者是也。

凡萬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下也。此皆謂一月食米也。六斗四升曰鬴。

[疏]“凡萬”至“下也”

○釋曰:此謂給萬民糧食之法,故云“凡萬民之食食者”。謂民食國家糧食者,人四鬴上也,上謂大豐年也;人食三鬴中也,謂中豐年;人食二鬴下也,謂少儉年。此雖列三等之年,以中年是其常法。鬴當今六斗四升,即今給請亦然。

○注“此皆”至“曰鬴”

○釋曰:知“此皆謂一月食米”者,計中歲頒祿,人食三鬴,不得為數月。古今皆月月給請,故知此皆一月食米也。“六斗四升曰鬴”,昭公傳晏子辭。

若食不能人二鬴,則令邦移民就穀,詔王殺邦用。就穀,就都鄙之有者。殺猶減也。○殺,所界反,下注同。

[疏]“若食”至“邦用”

○釋曰:此即《穀梁傳》所云“五穀不熟謂之大侵”,謂大兇年之時用如此法也。

○注“就穀”至“有者”

○釋曰:知“就都鄙之有者”,此據天子畿內,六鄉六遂及公邑,純屬天子,與三等采地不同。若民有不能人二屬之歲,移民就賤,當先鄉都鄙三等采地之中;都鄙亦兇,乃出鄉畿外也。故知就都鄙之有者也。

凡邦有會同師役之事,則治其糧與其食。行道曰糧,謂糒也。止居曰食,謂米也。○糒,音備。

[疏]“凡邦”至“其食”

○釋曰:此會同師役,皆有軍人,給糧食,故須治之,使均給之也。

○注“行道”至“米也”

○釋曰:案《書傳》云:“行而無資謂之乏,居而無食謂之困。”是止居曰食,謂此廩人米也。《詩》云“乃裹糇糧”,是行道曰糧,謂糒也者。即《尚書·費誓》云“峙乃糗糧”,即糒也。

大祭祀,則共其接盛。接讀為“一扱再祭”之“扱”。扱以受舂人舂之。大祭祀之穀,藉田之收藏於神倉者也,不以給小用。○接,依注音扱。扱,初洽反,劉初輒反,又差及反,李、聶創陟反。

[疏]注“接讀”至“小用”

○釋曰:此即廩人兼掌御廩所藏藉田之收,以供祭祀之用者也。鄭必讀接為“一扱再祭”之扱者,此粗米與舂人舂之,當須扱與舂人,無取於接義,故讀如《特牲》、《少牢》。云“藏於神倉者也”者,據《月令》而言。知“不給小用”者,《祭義》云:“天子藉田千畝,諸侯藉田百畝,以事天地、社稷、先公、敬之至也。”是不給小用也。

舍人,掌平宮中之政,分其財守,以法掌其出入。政謂用穀之政也。分其財守者,計其用穀之數,分送宮正、內宰,使守而頒之也。而行出於廩人,其有空缺,則計之還入。

[疏]“舍人”至“出入”

○釋曰:舍人總主給米之事,而掌平王宮中之政,謂平其給米多少,不得特多特少也。云“分其財守”者,財即米也,故《喪大記》云“納財,朝一溢米”,亦謂米為財。謂分米與宮正、內宰守禁之所,使頒與所使守之人。云“以法掌其出入”者,出謂米出於廩人,以出給;入謂其有空缺則還入廩人,皆當以法,不可虛也。

○注“政謂”至“還入”

○釋曰:必送米與宮正、內宰者,此二官皆有宿衛之人,須米料之數故也。

凡祭祀,共簠簋,實之,陳之。方曰簠,圓曰簋,盛黍稷稻粱器。○簠,音甫,或音蒲,李又方于反。

[疏]“凡祭”至“陳之”

○釋曰:祭祀言“凡”,則天地、宗廟、大次、小祭,皆有黍稷於簠簋實之陳之,故云凡以廣之也。

○注“方曰”至“粱器”

○釋曰:云“方曰簠,圓曰簋”,皆據外而言。案《孝經》云“陳其簠簋”。注云:“內圓外方,受斗二升者。”直據簠而言。若簋則內方外圓。知皆受斗二升者,《瓬人》云:“為簋,實一觳。”豆實三而成觳,豆四升,三豆則斗二升可知。但外神用瓦簋,宗廟當用木,故《易·損卦》云“二簋可用享”。《損卦》以離巽為之,離為日,日圓,巽為木,木器圓,簋象,是用木明矣。云“盛黍稷稻粱器”者,案《公食大夫》,簠盛稻粱,簋盛黍稷,故鄭總云黍稷稻粱器也。

賓客,亦如之,共其禮,車米、筥米、芻禾。禮,致饔餼之禮。○筥,姜呂反,又音呂。

[疏]“賓客”至“芻禾”

○釋曰:云“亦如之”者,亦有簠簋實之陳之事。故亦如祭祀也。言實之陳之,則據饔餼及饗食之時也。云“共其禮,車米、筥米、芻禾”者,鄭云“禮,致饔餼之禮”。案《聘禮》曰:“致饔,使卿韋弁歸饔餼,米百筥設于中庭,車米三十車陳於門外,禾三十車,芻薪倍禾。”又案《掌客》,上公米百有二十筥,車米四十車,禾五十車,芻薪倍禾;侯伯米百筥,車米三十車,禾四十車,芻薪倍禾;子男米八十筥車,米二十車,禾三十車,芻薪倍禾。皆言陳,是其饔餼、車米、筥米、芻禾所陳多少之事。

喪紀,共飯米、熬穀。飯所以實口,不忍虛也。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粱,皆四升,實者唯盈。熬穀者,錯于棺旁,所以惑蚍蜉也。《喪大記》曰:“熬,君四種八筐,大夫三種六筐,士二種四筐,加魚臘焉。”○飯,扶晚反,注同。熬,五羔反。錯,七故反。蚍,鼻夷反。蜉,音孚。種,章勇反,下同。

[疏]注“飯所”至“臘焉”

○釋曰:云“飯所以實口,不忍虛也”者,案《檀弓》云:“飯用米貝,不忍虛也,不以食道用美焉爾。”故云“不忍虛也”。云“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粱”者,此《喪大記》文。彼據沐時所用,今引證飯者,但飯米、沐米與重鬲所盛用米皆同,是以《士喪禮》云:“貝三實于笄,稻米一豆實於筐。”據飯含所用。下即云:“祝淅米,管人受潘,煮于垼,外御者沐。”又云:“鬻馀飯,盛以二鬲。”是其三者用米同,故引沐法以證飯也。但《喪大記》注“士沐粱,蓋天子之士”,以其《士喪禮》諸侯之士沐稻。《喪大記》注又云:“差率而上,天子沐黍與?”則天子飯用黍也。云“皆四升”者,用米不同,別貴賤,但人口大小同,故知皆四升也。云“實者惟盈”者,《士喪禮》文。故彼云“主人左扱米,實于右,三實一貝。左中亦如之”。又“實米惟盈”是也。云“熬穀者,錯于棺旁,所以惑蚍蜉也”者,解穀所以熬之,將殯設之者,將熬穀以惑蚍蜉。又有魚臘香,蚍蜉欲向棺,值此惑之,故云所以惑蚍蜉也。引《喪大記》者,見尊卑用筐穀多少不同之意。云“熬,君四種八筐、大夫三種六筐、士二種四筐,加魚臘焉”,鄭彼注引《士喪禮》曰:“熬,黍稷各二筐。”又曰:“設熬,旁一筐,大夫三種,加以粱;君四種,加以稻。四筐則首足皆一,其馀設於左右。”若然,天子當加麥菰,六種十筐,首足亦各一筐,其馀亦設於左右也。

以歲時縣穜稑之種,以共王后之春獻種。縣之者,欲其風氣燥達也。鄭司農云:“春,王當耕于藉,則后獻其種也。后獻其種,見《內宰職》。”○縣,音玄。注下同。穜稑,直龍反,下音六,《司稼職》同。見,賢遍反。

[疏]“以歲”至“獻種”

○釋曰:《內宰》注云:“先種后熟謂之穜,后種先熟謂之稑。”彼《內宰》上春后獻種,示不敗壞,且助王耕事。此云歲時縣者,從納禾治得子,即縣之,以至春獻之,是以先鄭云“春王當耕于藉,則后獻其種也”。

掌米粟之出入,辨其物。九穀六米別為書。

[疏]“掌米”至“其物”

○釋曰:《大宰》九職有九穀,《月令》有五穀。今正言粟者,粟即粢也,《爾雅·釋草》:“粢,稷也。”稷為五穀之長,故特舉以配米也,其實九穀皆有。

○注“九穀”至“為書”

○釋曰:九穀之名,已見《大宰注》。今云六米者,九穀之中,黍、稷、稻、粱、菰、大豆,六者皆有米,麻與小豆、小麥三者無米,故云九穀六米別為書,釋經辨其物也。

歲終,則會計其政。政,用穀之多少。

倉人,掌粟入之藏。九穀盡藏焉,以粟為主。

[疏]注“九穀”至“為主”

○釋曰:案《月令》“首種不入”,鄭注引舊說,首種謂稷,即種粟,是五穀之長。下文辨九穀,此云粟,是以粟為主也。

辨九穀之物,以待邦用。若穀不足,則止馀法用;有馀,則藏之,以待兇而頒之。止猶殺也。殺馀法用,謂道路之委積,所以豐優賓客之屬。

[疏]注“止猶”至“之屬”

○釋曰:知殺馀法用是道路之委積者,案上《遺人》注:“委積者,廩人、倉人計九穀之數足國用,以其馀共之,所謂馀法用也。”則彼委積是法用,以此馀宅為之,是豐優賓客者。今倉人穀不足,故止彼馀法用,故鄭據《遺人》而言焉。鄭云“之屬”者,彼《遺人》注云:“《職內》邦之移用,亦如此也。”今穀不足,亦止之,故云之屬。

凡國之大事,共道路之穀積、食飲之具。大事,謂喪、戎。

[疏]注“大事謂喪戎”

○釋曰:案《左氏》成公傳:“國之大事,在祀與戎”,不言喪事。今此喪、戎,不言祀者,此經云“共道路”,惟軍戎及喪在外,行於道路,故據而言焉。祭祀遠無過在近郊之內,無在道共糧之事,故不言祭祀也。

司祿。闕。

司稼,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種,周知其名與其所宜地,以為法,而縣于邑閭。周猶徧也。徧知種所宜之地,縣以示民,后年種穀用為法也。○種,章勇反,注“知種”同。徧,音遍,下同。

[疏]“司稼”至“邑閭”

○釋曰:云“巡邦野之稼”者,謂秋熟之時觀之矣。若然,春稼秋穡,不云穡而云稼者,穡由稼而有,故本之言稼也。

巡野觀稼,以年之上下出斂法。斂法者,豐年從正,兇荒則損。若今十傷二三,實除減半。○斂,力驗反,注同。

[疏]“巡野”至“斂法”

○釋曰:此觀稼,亦謂秋熟時觀稼善惡,則知年上下豐兇,以此豐兇而出稅斂之法。

○注“斂法”至“減半”

○釋曰:鄭云“豐年從正”者,年雖豐,與中平一,皆從正法十一而稅之也。云“兇荒則損”者,兇荒,謂年穀不熟,則減於十一而稅之。云“若今十傷二三實除減半”者,鄭舉漢法以況義。十傷二三者,謂漢時十分之內,傷二分三分,馀有七分八分在。實除減半者,謂就七分八分中為實在,仍減去半不稅,於半內稅之,以兇荒所優饒民可也。

掌均萬民之食,而赒其急,而平其興。均,謂度其多少。赒,稟其艱厄。興,所徵賦。

[疏]釋曰:《詩》云:“瓶之罄矣,維罍之恥。”《詩》刺王不能富分貧。以是司稼既知民之禾稼多少,則使之均萬民之食,減取多者,以周給其急困者。云“平其興”者,興謂徵賦。當各計十一而稅,不得特多特少,是平其興也。

舂人,掌共米物。米物,言非一米。

[疏]釋曰:案:上文《倉人》、《廩人》言物者,據米穀多者而言,故鄭言“米物言非一米”是也。

祭祀,共其齍盛之米。齍盛,謂黍稷稻粱之屬,可盛以為簠簋實。

[疏]釋曰:器實曰齍,則黍稷稻粱是也。在器曰盛,則簠簋是也。故鄭總言“齍盛謂黍稷稻粱之屬”。屬中兼有麥菰,可盛以為簠簋之實也。

賓客,共其牢禮之米,謂可以實筐筥。

[疏]釋曰:下別言“饗食”,則此言牢禮謂饔餼之米。鄭云“實筐筥”,知非車米者,以其公車米四十,侯伯車米三十,子男車米二十,非舂人所供,故知惟謂筐筥者也。若然,車米出於民稅,故《禹貢》云“五百里納米”是也。

凡饗食,共其食米。饗有食米,則饗禮兼燕與食。

[疏]釋曰:燕禮無食米,食禮無飲酒。若饗禮,有飲酒有食米,故云“饗禮兼燕與食也”者。若然,經云其食米,則饗禮俱供食米也。

掌凡米事。

饣熙人,掌凡祭祀共盛。炊而共之。

[疏]釋曰:鄭知炊而共之者,以其饣熙人主以炊米而盛之,共王及后之六食於器,今云“共盛”,明炊而共之。

共王及后之六食。六食,六穀之飯。

[疏]釋曰:案《食醫》云“和王六食”。六食,即飯也。《膳夫》云“饋六穀”。六穀,即六食,故鄭合而解之。

凡賓客,共其簠簋之實,謂致飧饔。

[疏]釋曰:鄭知是致飧饔者,下云“饗食亦如之”,故知此是飧饔也。

饗食亦如之。

槀人,掌共外內朝冗食者之食。外朝,司寇斷獄弊訟之朝也。今司徒府中,有百官朝會之殿云,天子與丞相舊決大事焉。是外朝之存者與?內朝,路門外之朝也。冗食者,謂留治文書,若今尚書之屬,諸直上者。

[疏]釋曰:天子三朝,路寢庭朝,是圖宗人嘉事之朝,大仆掌之;又有路門外朝,是常朝之處。司士掌之;又有外朝,在皋門內,庫門外,三槐九棘之朝,是斷獄弊訟之朝,朝士掌之。今言外內朝,明據三槐與路門外二者,以其路寢庭非常朝之處也。鄭引今司徒府已下,說義也。云“冗食者謂留治文書,若今尚書之屬,諸直上者”者,亦引漢法說之,謂以次當直,留在朝宿不還,須以食供之。冗食者,冗,散也,外內朝上直諸吏,謂之冗吏,亦曰散吏。以上直不歸家食,槀人供之,因名冗食者。

若饗耆老、孤子、士庶子,共其食。士庶子,卿大夫、士之子弟,宿衛王宮者。

[疏]釋曰:耆老,謂死王事者之父。孤子,謂死王事者之子。國家春饗孤子,秋食耆老及士庶子,謂若宮正、宮士。謂適子、庶子其支庶宿衛王宮者,國家饗養之,則亦槀人供其食也。

掌豢祭祀之犬。養犬豕曰豢。不於饣熙人言者,共至尊,雖其潘瀾、戔馀,不可褻也。

[疏]釋曰:養犬曰豢,此經是也。知養豕亦曰豢者,見《禮記·樂記》云:“豢豕作酒,非以為禍。”是養豕曰豢也。云“不於饣熙人言,其共至尊,雖其潘瀾戔馀,不可褻也”者,以其饣熙人所炊米,為祭祀及共王與后,并是至尊,故雖米之潘瀾戔馀,亦不得褻之與犬,故於此言之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