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三 喪服小記第十五

《禮記正義》——西漢戴聖編,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哀益衰,散彌多也。虞於寢,祔於祖廟。

[疏]“虞杖”至“於堂”。○正義曰:此論哀殺去杖之節也。○注“虞於寢,祔於祖廟”。○正義曰:按《士虞禮》:“虞於寢。”又按《檀弓》云:“明日祔於祖。”是祔於祖廟也。

為君母后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不為,于偽反,下“妾為君”、注“大夫為庶子”同。

[疏]“為君”至“黨服”。○正義曰:此經論徒從、所從亡則巳之事。“為君母后者”,謂無適立庶為后也。妾子於君母之黨悉徒從,若君母卒,則不服君母之黨,今既君母沒,為后者嫌同於適,服君母之黨,故特明之徒從也。“所從亡則巳”,謂與不為后同也。

绖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如要绖也。○去,起呂反,下“去杖”并注同。绖,大結反。要,一遙反,下文“要绖”、注“上至要”皆同。

[疏]“绖殺”至“如绖”。○正義曰:此一節論杖大如要绖之義。“绖殺”者,按《喪服傳》云:“苴绖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為帶。”是首尊而要卑,卑宜小,故五分而去一,象服數有五也。○“杖大如绖”者,謂如绖也。鄭所以知然者,以其同在下之物故也。

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不敢以恩輕,輕服君之正統。

[疏]“妾為”至“君同”。○正義曰:此一經論妾從女君服同。女君為長子三年,妾亦為女君長子三年,故云“與女君同”也。

除喪者,先重者,謂練,男子除乎首,婦人除乎帶。易服者,易輕者。謂大喪既虞卒哭,而遭小喪也,其易喪服,男子易乎帶,婦人易乎首。

[疏]“除喪”至“輕者”。○正義曰:此一節論服之輕重相易,及除脫之義。“重”謂男首绖,女要绖。男重首,女重要。凡所重者,有除無變,所以卒哭不受以輕服,至小祥,各除其重也,“謂練,男子除乎首,婦人除乎帶”是也。○“易服者,易輕者”,易,謂先遭重喪,后遭輕喪。變先者輕,則謂男子要,婦人首也。謂先遭斬服,虞卒哭巳變葛绖,大小如齊衰之麻。若又遭齊衰之喪,齊衰要、首皆牡麻,牡麻則重於葛服,宜從重,而男不變首,女不易要,以其所重故也。但以麻易男要女首,是所輕故也。男子易乎要,婦人易乎首,若未虞卒哭,則后喪不能變也。

無事不辟廟門,鬼神尚幽闇也。廟,殯宮。○辟,婢亦反,徐扶亦反。哭皆於其次。無時哭也,有事則入即位。

[疏]“無事”至“其次”。○正義曰:此一經論在殯無事之時。○“無事不辟廟門”者,辟,開也;廟門,殯宮門也。鬼神尚幽暗,若朝夕入即位哭,則暫開之,若無事則不開也。○“哭皆於其次”者,“次”謂倚廬,唯朝夕哭,入門內即位耳;若晝夜無時之哭,則皆於廬次之中也。凡葬前哭,晝夜無時。若有事,謂賓來吊之時,則入即位。若朝夕哭,及適子受吊之事,并入門即位而哭。

復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此謂殷禮也。殷質,不重名,復則臣得名君。周之禮:天子崩,復曰皋天子復,諸侯薨,復曰皋某甫復,其馀及書銘則同。○“如不知姓”,一本無“知姓”二字。

[疏]“復與”至“書氏”。○正義曰:此一經論復與書銘男女名字之別也。書銘,謂書亡人名字於旌旗也。天子書銘於大常,諸侯以下,則各書於旌旗也。○“達於士,其辭一也”者,謂士與天子同也。○“男子稱名”者,此并殷禮,殷質不重名,故復及銘皆書稱名也。周世則尚文,臣不名君,天子復,曰皋天子復矣;諸侯復,曰皋某甫復矣。○“婦人書姓與伯仲”者,與,及也,復則婦人稱字,此云“書姓及伯仲”,是書銘也。姓,謂如魯姬、齊姜也,而伯仲隨其次也,此亦殷禮也。周之文,未必有伯仲,當云“夫人”也。○“如不知姓,則書氏”者,氏,如孟孫三家之屬。謂書銘亦殷禮也,殷無世系,六世而昏,故婦人有不知姓者,周則不然,有宗伯掌定系世,百世昏姻不通,故必知姓也。若妾有不知姓者,當稱氏矣。○注“其馀”至“則同”。○正義曰:若周天子、諸侯復與殷異,其馀,謂卿大夫以下書銘,則與殷同矣。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绖之大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帶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皆”婦人則绖下服之麻同,自帶其故帶也,所謂“易服,易輕者”也。“兼服”之文,主于男子。绖之大,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帶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

[疏]“斬衰”至“服之”。○正義曰:此一節明前遭重喪,后遭輕喪,麻、葛兼服之義。○“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者,斬衰既虞,受服之葛,首绖要帶,與齊衰初喪麻绖帶同,绖則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帶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者,齊衰變服之葛,與大功初死之麻同,绖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帶俱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麻同,皆兼服之”者,皆上斬衰、齊衰、大功麻、葛之事也。“兼服”謂服麻又服葛也。斬衰既虞,遭齊衰新喪,男子則要服齊衰之麻帶,首服斬衰之葛绖,婦人則首服齊衰之麻绖,要仍服斬衰之麻帶,婦人上下皆麻。此云麻、葛兼服之,謂男子也。○注“绖之”至“十九”。○正義曰:知绖帶大小如此者,按《喪服傳》云:“苴绖大搹,去五分一以為帶。齊衰之绖,斬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大功之绖,齊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喪服》所云,謂初喪麻之绖帶也,至既虞變葛之時,绖帶漸細,降初喪一等。斬衰葛绖帶,與齊衰初死麻之绖帶同,故云“绖俱七寸五分寸之一”。所以然者,就苴绖九寸之中五分去一,以五分分之去一分,故七寸五分寸之一。其帶又五分去一,又就葛绖七寸五分寸之一之中五分去一,故帶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此即齊衰初死之麻绖帶矣。齊衰既虞,變葛之時又漸細,降初喪一等,與大功初死麻绖帶同。大功首绖,與齊衰初死麻帶同,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其帶五分首绖去一,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之中去其一分,故馀有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也。凡算之法,皆以五乘母,乘母既訖,納子馀分,以為積數,然后以寸法除之。但其事繁碎,故略舉大綱也。○注“皆者”至“男子”。○正義曰:二事謂斬衰葛與齊衰麻同,齊衰葛與大功麻同,故云“皆上二事也”。云“男子則绖上服之葛,帶下服之麻”者,以前文云“易服者,易輕者”。《閒傳》篇云:“男子重首,則要輕也。”是男子易要帶不易首绖,故云“則绖上服之葛,帶下服之麻”也。云“婦人則绖下服之麻同,自帶其故帶也”者,以下服初死,故服下服之麻,故《檀弓篇》云“婦人不葛帶”是也。前服受服之時不變葛,仍服前麻帶,故云“帶其故帶也”。云“兼服之文,主於男子”者,言婦人绖、帶俱麻,今經云麻、葛兼服之,故云“主於男子也”。

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后卒哭。報,讀為“赴疾”之赴。謂不及期而葬也。既葬即虞。虞,安神也。卒哭之祭,待哀殺也。○報,依注音赴,芳付反,下同。

[疏]“報葬”至“卒哭”。○正義曰:此一節論不得依常葬之禮也。赴,猶急疾也,急葬謂貧者或因事故死而即葬,不得待三月也。急虞,謂亦葬竟而急設虞,謂是安神,故宜急也。○“三月而后卒哭”者,雖急即虞而不即卒哭,卒哭猶待三月,所以然者,卒哭是奪於哀痛,故不忍急而待齊哀殺也。

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斬衰。偕,俱也,謂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曾子問》曰:“葬先輕而后重。”又曰:“反葬奠,而后辭於殯,遂備葬事。其虞也,先重而后輕。”待后事,謂如此也。“其葬,服斬衰”者,喪之隆衰宜從重也。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猶服斬衰,不葬不變服也。言其葬服斬衰,則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練、祥皆然,卒事反服重。○偕音皆。令,力呈反。

[疏]“父母”至“斬衰”。○正義曰:此一節論并遭父母喪虞、祔及衣服之制也。○“父母之喪偕”者,“偕”謂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不虞、祔”者,雖有同日月死,而不得同月葬,如《曾子問》篇中所言“葬先輕而后重”者,謂先葬母也。葬母既竟,不即虞祔,而更脩葬父之禮也。所以不即虞祔者,虞祔稍飾,父喪在殯,故未忍為虞祔也。○“待后事”者,“后事”謂葬父也。葬母竟,不即虞祔,待葬父竟,先虞父,乃虞母,所謂“祭先重而后輕”也。○“其葬,服斬衰”者,言父母俱喪而猶服斬者,從重也。雖葬母亦服斬衰葬之,以其父未葬,亦不得變服也。○注“皆俱”至“服重”。○正義曰:“謂同月若同日死”者,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者。前月謂母死前之月也,或一月,或二月、三月,但是未葬之間,皆是前月,未必唯母死前之一月也。以其父死未葬不變服故也。云“及練葬皆然”者,以經云“其葬服斬衰”,直以葬為文,明為母虞祔、練祥皆齊衰也。云“卒事反服重”者,卒事之后,還服父服,故云“卒事反服重”。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祖不厭孫也,大夫為庶子大功。○厭,一妾反,徐於艷反,下文注皆同。大夫不主士之喪。士之喪雖無主,不敢攝大夫以為主。

[疏]“大夫”至“之喪”。○正義曰:此一節論大夫尊降庶子一等,兼不為主之事,各依文解之。○“大夫降其庶子”,故為其庶子不為大夫者,服其大功也。而《喪服條例》云:“父之所不服,其子亦不敢服。”故大夫不服其妾,故妾子為母大功也。今嫌既降其子,亦厭其孫,故此明雖降庶子,而不厭降其孫矣。庶子之子不降其父,猶為三年也。○“大夫不主士之喪”,謂士死無主后,其親屬有為大夫者,尊不得主之。

為慈母之父母無服。恩不能及。○為,于偽反,下“其妻為”、“為母之”,“為妻禫”、“為庶母”、“為祖庶母”皆同。

[疏]“為慈”至“無服”。○正義曰:此一節論慈母雖如母,猶不為慈母之黨服。此慈母即是喪服中慈母者,父雖命為母子,而本非骨肉,故慈母之子不為慈母之父母有服者,為恩所不及也。

夫為人后者,其妻為舅姑大功。以不貳降。○“降”,一本作隆。

[疏]“夫為”至“大功”。○正義曰:此一節論婦人不貳隆之義。賀云:“此謂子出時巳昏,故此婦還,則服本舅姑大功。若子出時未昏,至所為后家方昏者,不服本舅姑,以婦本是路人,來又恩義不相接,猶臣從君而服,不從而稅,人生不及祖之徒,而皆不責非時之恩也。”今按夫為本生父母期,故其妻降一等服大功,是從夫而服,不論識前舅姑與否。假令夫之伯叔在他國而死,其婦雖不識,豈不從夫服也?熊氏云:“然恐賀義未盡善也。”

士祔於大夫,則易牲。不敢以卑牲祭尊也,大夫少牢也。

[疏]“士祔”至“易牲”。○正義曰:謂祖為大夫,孫為士。孫死祔祖,則用大夫牲,不敢用士牲。士牲卑,不可祭於尊者之前也。祭殤與無后者,不云“易牲”,而此云“易牲”者,前是宗子家為祭,不得同如宗子之禮,故殤及無后者,依亡人之貴賤禮供之。此是士卑,許進用大夫牲,故曰“易牲”。然又此下云“賤不祔貴”,而此云“士祔大夫”者,謂無士可祔,則不得不祔於大夫,猶如妾無妾祖姑,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若有士則當祔於士,故《雜記》云:“士不祔於大夫。”謂先祖兄弟有為士者,當祔於士,不得祔於大夫也。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后,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有主后者為異居。錄恩服深淺也,見同財則期,同居異財,故同居。令異居,及繼父有子,亦為異居。則三月。未嘗同居則不服。○見,賢遍反。

[疏]“繼父”至“異居”。○正義曰:此一經明繼父同居、異居之禮,此解《喪服》經中“有繼父同居及不同居”之文也。○“繼父”者,謂母后嫁之夫也。若母嫁而子不隨,則此子與母繼夫,固自路人,無繼父之名,故自無服也。今此言謂夫死妻,稚子幼,子無大功之親,隨母適后夫,后夫亦無大功之親,后以其貨財為此子同筑宮廟,四時使之祭祀,同其財計,如此則是繼父同居,故為服期。若經同居而今異居,異居之道,其理有三:一者昔同今異,二者今雖共居,而財計各別,三者繼父更有子,便為異居,異居則服齊衰三月而巳。今言“有主后者為異居”者,謂繼父更有子也。舉此一條,馀亦可知矣。然既云“皆無主后”為同居,則有主后者為異居,則此子有子,亦為異居也。

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南面。變於有親者也。門外,寢門外。祔葬者,不筮宅。宅,葬地也。前人葬既筮之。

[疏]“哭朋”至“南面”。○正義曰:此一經論哭朋友之處也。門外,寢門外也。右,西邊也。南面,向南也。鄉南為主,以對答吊賓。○注“變於”至“門外”。○正義曰:按《檀弓》云:“有殯聞遠兄弟之喪,哭于側室。無側室,哭於門內之右。”今哭門外,是變於有親也。云“門外,寢門外”者,按《檀弓》云“兄弟,吾哭諸廟;父之友,吾哭諸廟門之外;師,吾哭諸寢;朋友,吾哭諸寢門之外”是也。

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其妻祔於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士、大夫,謂公子、公孫為士、大夫者。不得祔於諸侯,卑別也。既卒哭,各就其先君為祖者兄弟之廟而祔之。中,猶間也。○亡如字,又音無。昭,常遙反,后“昭穆”皆放此。間,間廁之間。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人莫敢卑其祖也。

[疏]“士大”至“於士”。○正義曰:此一節論貴賤祔祭之義,此謂祔祭也。禮:孫死祔祖。今祖為諸侯孫,為士大夫而死,則不得祔祖,謂祖貴,宜自卑遠之故也。○“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諸祖,祖之兄弟也。既不得祔祖,當祔祖之兄弟亦為大夫、士者也。○“其妻祔於諸祖姑”者,夫既不得祔祖,故妻亦不得祔於祖姑,而可以祔於諸祖姑也。諸祖姑,是夫之諸祖父兄弟為士大夫者之妻也。若祖無兄弟可祔,亦祔宗族之疏不為諸侯者也。然上云“士易牲,祔於大夫”,而大夫不得易牲祔於諸侯者,諸侯之貴絕宗,故大夫士不得輕親也。○“妾祔於妾祖姑”者,言妾死,亦祔夫祖之妾也。○“亡則中一以上而祔”者,亡,無也。中,間也。若夫祖無妾,則又間曾祖而祔高祖之妾也。○“祔必以其昭穆”者,解所以祖無妾,不祔曾祖而祔高祖之義也。凡祔必使昭、穆同,曾祖非夫同列也。然此下云“妾母不世祭”,於孫否,則妾無廟,今乃云祔及高祖者,當為壇祔之耳。后別釋。○“諸侯不得祔於天子”者,亦謂祔祭卑孫不可祔於尊祖也。○“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者,祖雖賤而孫雖貴,祔之不嫌也。若不祔之,則是自尊,欲卑於祖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為母”至“不服”。○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此親於子為輕,故徒從也。已母若在,母為之服,已則服之。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宗子,母在為妻禫。宗子之妻,尊也。

[疏]“宗子”至“妻禫”。○正義曰:此一節諭宗子妻尊,得為妻伸禫之事。宗子為百世不遷之宗。賀玚云:“父在,適子為妻不杖。”不杖則不禫。若父沒母存,則為妻得杖又得禫。凡適子皆然。嫌畏宗子尊厭其妻,故特云“宗子,母在為妻禫”。宗子尚然,則其馀適子母在為妻禫可知。賀循云:“出居廬,論稱杖者必廬,廬者必禫。”此明杖章尋常之禮,謂杖章之內,居廬必禫。若別而言之,則杖有不禫,禫有不杖者。按《小記》篇云:“宗子,母在為妻禫。”則其非宗子,其馀適庶母在,為妻并不得禪也。《小記》又云:“父在,為妻以杖即位。”鄭玄云:“庶子為妻。”然父在為妻猶有其杖,則父沒母存,有杖可知。此是杖有不禫者也。《小記》篇云:“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若其不杖,則《喪服》不杖之條,應有庶子為母不杖之文。今無其文,則猶杖可知也。前文云“三年而后葬”者,但有練、祥而無禫,是有杖無禫。此二條是杖而不禫。賀循又云:“婦人尊微,不奪正服,并厭,其馀哀。”如賀循此論,則母皆厭,其適子庶子不得為妻杖也。故宗子妻尊,母所不厭,故特明得禫也。

為慈母后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謂父命之為子母者也,即庶子為后,此皆子也,傳重而巳。不先命之與適妻,使為母子也,緣為慈母后之義,父之妾無子者,亦可命己庶子為后。

[疏]“為慈”至“可也”。○正義曰:此一節論為庶母后之事。《喪服》:“有慈母如母。”《傳》曰:“慈母者,何也?”傳曰:“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為子母,而子服此慈母三年,此即為慈母后之義也。記者見《喪服》既有妾子為慈母后之例,將欲觸類言之,則妾子亦可為庶母后也。“為庶母后”者,謂妾經有子,而子巳死者,馀他妾多子,則父命他妾之子為無子之妾立后,與為慈母后同也。故云“為庶母后可也”。○“為祖庶母可也”者,又觸類言之。此既可為庶母后,則亦可為祖庶母之后。故云“為祖庶母之后可也”。祖庶母者,謂巳父之妾,亦經有子,子死今無也。父妾既無子,故巳命己之妾子與父妾為后,故呼己父之妾為祖庶母。既為后,亦服之三年,如已母矣。必知妾經有子者,若無子則不得立后故也。賀玚云:“雖有子道,服於慈庶母三年,而猶為已母不異,異於后大宗而降本也。”○注“謂父”至“為后”。○正義曰:“謂父命之為子母者也”,皇氏云“此鄭注總解經慈母、庶母、祖庶母三條也,皆是庶子父命之使事妾母也,故云父命為子母也”。云“即庶子為后,此皆子也,傳重而巳。不先命之與適妻,使為母子也”者,庾氏云:“鄭注此一經,明庶子為適母后者,故云即庶子為后,謂為適母后。此皆子者,此庶子皆適母之子。今命之為后,但命之傳重而已。母道舊定,不須假父命之與適妻使為母子也。”云“緣為慈母后之義,父之妾無子者,亦可命已庶子為后”者,言緣《喪服》有妾子為慈母后義,今起此妾為后之文也。然緣《喪服》慈母而起命二妾之后,而注不云“命后已妾”,唯言“后父妾”者,緣已妾既可為慈,亦可為庶母后易見,不言自顯但以已子后父妾,於文難明,故特言之也。

為父、母、妻、長子禫。日所為禫者也。○為父母,于偽反,注“目所為”,下文“則為其母子”,“為妻”,下注“恩為已”、“為之變”、“為今死者”皆同。

[疏]“為父”至“子禫”。○正義曰:此一經,鄭云“自所為禫者”。此一人而巳,然慈母亦宜禫也。而下“有庶子在父之室,為其母不禫”,則在父室,為慈母亦不禫也,故不言之。妻為夫亦禫也,但《記》文不具。

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以其非正。《春秋傳》曰:“於子祭,於孫止。”

[疏]“慈母”至“祭也”。○正義曰:此一經論禮有不合世祭之事。祭慈母即所謂承庶母、祖庶母后者也,妾母謂庶子自為其母也。既非其正,故唯子祭之,而孫則否。○注“以其”至“孫止”。○正義曰:《春秋傳》“於子祭,於孫止”者,此《穀梁傳》隱五年,謂魯孝公之妾,是惠公之母。五年傳:“九月考仲子之宮,考,成也。成之為夫人也。”注云:“仲子本孝公之妾。”以其子本孝公之妾子,則惠公也。惠公立為仲子之后,故成之為夫人也。傳又云:“禮:庶子為君,為其母筑宮,使公子主其祭。”注云:“公子者,長子之弟,及妾之子也。”傳又云“於子祭,於孫止”者,此經云“妾母不世祭也”,故鄭引為注,此明不得世祭也。

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言成人也,婦人許嫁而笄,未許嫁,與丈夫同。○冠,古亂反。為殤后者,以其服服之。言“為后”者,據承之也。殤無為人父之道,以本親之服服之。

[疏]“為殤”至“服之”。○正義曰:此一節論宗子殤死,族人不得以父道為后之事。○“為殤后”者,謂大宗子在殤中而死,族人為后大宗,而不得后此殤者為子也,以其父無殤義故也。既不后殤,而宗不可絕。今來為后殤者之人,不以殤者之為父,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殤也。○注“言為”至“服之”。○正義曰:言“為后者,據承之也”者,既不與殤為子,則不應云“為后”,今言“為后”,是據巳承其處為言也。云“以本親之服服之”者,謂既不以父服服殤,而今來后其宗,事事如子,為彼殤服,依其班秩,如本列也。為人后者,若子於無后之宗,既為殤者父作子,則應服以兄弟之服,而云“以本親之服服”者,當在未后之前,不復追服,不責人以非時之恩。故推此時本親兄弟亡在未后之前者,亦宜終其本服之日月。唯為后及所后,如有母亡,而猶在三年之內,則宜接其馀服,不可以吉居兇。若出三年,則不追服矣。

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馀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巳。其馀,謂旁親也,以麻終月數,不葬者喪不變也。

[疏]“久而”至“則巳”。○正義曰:此一節論久而不葬不變服之事。○“久而不葬”者,謂有事礙,不得依月葬者,則三年服,身皆不得祥除也。今云“唯主喪者”,亦欲廣說子為父,妻為夫,臣為君,孫為祖得為喪主,四者悉不除也。○“其馀以麻終月數”者,其馀,謂期以下至緦也。“麻終月數”者,主人既未葬,故諸親不得變葛,仍猶服麻,各至服限竟而除也。○“除喪則巳”者,謂月足而除,不待主人葬除也。然此皆藏之,至葬則反服之也,故下云“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是也。然雖緦亦藏服,以其未經葬故也。盧曰:“其下子孫皆不除也,以主喪為正耳,馀親者以麻,各終其月數除矣。”庾云:“謂昔主,《要記》按《服問》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故謂此在不除之例,定更思詳,以尊主卑,不得同以卑主尊,無緣以卑之未葬,而使尊者長服衰绖也。且前儒說‘主喪不除,無為下流’之義,是知主喪不除,唯於承重之身為其祖曾。若子之為父,臣之為君,妻之為夫,此之不除也,不俟言而明矣。”盧植云:“下子孫皆不除。”蕭望之又云:“獨謂子。”皆未善也,謂庾言為是。

箭笄終喪三年。亦於喪所以自卷持者,有除無變。

[疏]“箭笄終喪三年”。○正義曰:此一經論婦人以箭笄終喪之事,前云“惡笄以終喪”,是女子為母也。此云“箭笄終喪三年”,謂女子在室為父也。自卷持者,有除無變也。

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雖尊卑異,於恩有可同也。

[疏]“齊衰”至“繩屨”。○正義曰:此一經論尊卑屨同之事。○大功以上,同名重服,故大功與齊衰三月,可同繩屨,謂以麻繩為屨,雖尊卑則異,於恩有可同者。齊衰為尊,大功為卑,而三月為恩輕,九月恩稍重,制之在尊卑深淺之間。禮法有常,乘權而降,在尊既為深,故宜有異也,所以衰服殊,而為恩情處為淺深矣,故有可同也,所以同其末屨,以表恩而不同也。

練,筮日、筮尸、視濯,皆要绖、杖、繩屨,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畢,而后杖,拜送賓。臨事去杖,敬也。濯,謂溉祭器也。○濯,大角反。溉,故代反。大祥吉服而筮尸。凡變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兇臨吉也。《間傳》曰:“大祥素縞麻衣。”○縞,古老反。

[疏]“練筮”至“筮尸”。○正義曰:此一經論練祥筮日筮尸之時,所著衣服也。練為小祥也。○“筮日”謂筮占小祥之日,“筮尸”亦筮占小祥之尸。○“視濯”者,謂視小祥之祭器。祭器須潔,而視其洗濯也。○“皆要绖、杖、繩屨”者,為喪至小祥,男子除首绖,唯有要绖,而病尚深,故猶有杖,屨是末服,又變為繩麻。將欲小祥,前日豫筮其日,而占於尸。及視濯器,則豫著小祥之服,以臨此三事也。所以然者,此前三事悉是為祭,祭欲吉,故豫服也。不言“衰與冠”者,亦同小祥矣。○“有司告具而后去杖”者,有司謂執事者。曏者變服猶杖,今執事之人既告三事辦具,將欲臨事,故孝子便去杖,亦敬生故也。○“筮日、筮尸,有司告事畢,而后杖,拜送賓”者,“筮日與尸”二事皆有賓來,曏當臨事時去杖,今若執事之人告筮占之事巳畢,則孝子更執杖,以拜送於賓矣。不言“視濯”者,視濯輕而無賓,故不言也。○“大祥吉服而筮尸”者,吉服,朝服也。大祥之日,縞冠朝服。今將欲祥,亦於前日豫服大祥之服,以臨筮日及筮尸、視濯,今唯云“尸”,不言“日”及“濯”者,從小祥可知也。大祥則并去绖、杖、繩屨,故不云杖、绖、屨。○注“凡變”至“麻衣”。○正義曰:“凡變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兇臨吉也”者,下云“大祥,朝服縞冠”,是祥祭之時,唯著朝服。此筮尸又在祥祭前已著吉服,不以兇臨吉故也。引《閒傳》者,以大祥之后著素縞麻衣,此云“吉服”,則非祥后之服,是朝服也。故引以證之。

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妾子父在厭也。庶子不以杖即位,下適子也。位,朝夕哭位也。○下適,戶嫁反。適,丁歷反。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祖不厭孫,孫得伸也。○伸音申。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舅不主妾之喪,子得伸也。

[疏]“庶子”至“可也”。○正義曰:此一節論庶子父在應杖及不應杖之節。○“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下禫”者,此謂不命之士,父子同宮者也。若異宮則禫之,如下言則亦猶杖也。禫為服外,故微奪之可。○“庶子不以杖即位”者,謂適、庶俱有父母之喪也,適子得執杖進阼階哭位,庶子至中門外而去之,以下於適子也。然此承前而云杖,則似庶子不禫亦不杖,如賀言也。○“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者,父主適子喪而有杖,故適子子不得以杖即位,以辟祖故耳,非厭也。今此父不主庶子喪,故庶子子則得杖即位也。祖不厭孫,孫得伸也。父皆厭子,故舅主適婦喪而適子不杖,大夫不服賤妾。妾子亦厭而降服,以服其母也。至於祖雖尊貴,而并不厭孫,故大夫降庶子,為其孫不降其父也。庾云:“謂《雜記》上:為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鄭注:‘辟尊者。’按祖不厭孫,而長子之子不以杖即位者,以祖為其父主,故辟尊,不敢俱以杖即位耳,猶如庶子之子亦非厭也。父不為庶子主,故其子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者,此謂庶子也。父不主其妻,故其子得為妻以杖即位也。《雜記》云“為妻,父母在不杖”,亦是庶子。而云“不杖”者,亦謂同宮者也。又《喪服》注云:“為其妻以杖即位,謂庶子也。”舅主適婦,則適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婦,故庶子為妻可以杖即位。謂父主妻喪,故主適婦,所以適子不杖也,明主適婦猶於主妻故也。父既不主妾喪,故不主庶婦,所以庶子得杖。庶子得杖,由於父不主妾故也。若妻次子既非正嗣,故亦同妾子之限也。或問者云:“但以杖自足,何須言即位?言即位,如似適婦之喪,長子亦得有杖,祗不得即位耳。”答曰:“庶子為父母厭,下於適子,雖有杖,不得持即位。今嫌為妻亦得杖,而不即位,故明之也。

諸侯吊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君為之主,吊臣,恩為已也。子不敢當主,中庭北面哭,不拜。諸侯吊,必皮弁錫衰。所吊雖巳葬,主人必免。主人未喪服,則君亦不錫衰。必免者,尊人君,為之變也。未喪服,未成服也。既殯成服。

[疏]“諸侯”至“錫衰”。○正義曰:此一節明諸侯吊喪衣服之節。○“吊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者,君無吊他臣之禮,若來在此國,遇主國之臣喪時,為彼君之故而吊,故主國君代其臣之子為主。○“諸侯吊,必皮弁錫衰”者,此有二種:一云此句因前而發,吊必皮弁錫衰,謂吊異國臣也;若自吊己臣,則素弁環绖錫衰也,故鄭注:“國君於其臣弁绖,他國之臣皮弁。”一云此亦為自吊已臣而未當事,則皮弁錫衰,至當事乃弁绖耳,《檀弓》巳論。○“所吊雖巳葬,主人必免”者,此承上也,謂諸侯來吊,主人必為之重禮:凡五服,自大功以上為重,重服為免之節,自始死至葬卒哭后,乃不復免也。小功以下為輕,輕服為免之節,自始死至殯,殯后不復免,至葬啟殯之后而免,以至卒哭,如始死。今若人君來吊,雖非服免時,必為免,以尊重人君故也。而此云“主人必免”,謂大功以上也。小功以下則不然也。何以知然?下云:“親者皆免。”注云:“大功以上。”故知之。○注“君為”至“不拜”。○正義曰:云“子不敢當主,中庭北面哭,不拜”者,按《士喪禮》:“君吊,主人出迎于門外,見馬首,入門右北面,君升,主人中庭,拜稽顙,成踴。”彼為主人為主,故中庭拜。今鄰國君吊,君為之主拜賓,則主人中庭北面哭,不拜。《曾子問》稱“季桓子之喪,衛君來吊,魯君為主,季康子立於門右北面,拜而后稽顙”,故譏其喪有二主,當唯哭、踴而巳,是於禮不拜也。○注“必免”至“成服”。○正義曰:“未喪服,未成服也”者,以經云“未喪服”,嫌謂未括發、未散麻帶绖之屬,故云“未成服”。云“既殯成服”者,《士喪禮》:“既殯三日成服。”是殯后乃成服也。

養有疾者不喪服,遂以主其喪。不喪服,求生主吉,惡其兇也。遂以主其喪,謂養者有親也,死則當為之主。其為主之服,如素無喪服。○養,羊尚反。惡,烏路反。非養者入主人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入,猶來也。謂養耆無親於死者,不得為主,其有親來為主者,素有喪服而來為主,與素無服者異。素無服,素有服,為今死者當服,則皆三日成也。養尊者必易服,養卑者否。尊,謂父兄,卑,謂子弟之屬。

[疏]“養有”至“者否”。○正義曰:此一節論自有喪服親族有疾患者養之法,各依文解之。○“養有疾”者,謂養此親屬有疾者,不喪服,為巳先有喪服,養疾之時,不著巳之喪服,求生主吉,惡其兇故也。○“遂以主其喪”者,疾者既死無生后,此養者遂以主先來無服之法,主其死者之喪也。○注“不喪”至“喪服”。○正義曰:云“遂以主其喪,謂養者有親也”者,養者若於病者無親,疾時雖養,死不得為主。今死得為主,故知養者於死者有親也。云“其為主之服,如素無喪服”者,身雖先有服,養時既去其服。今疾者身死,巳為之主,還與素無服同也。○“非養”至“喪服”。○此謂死者之親屬當死者病時,不得來為養,而死時來為主。此主雖身有前喪之服,今來為主,則不易已喪服。所以然者,已既前不養,不經變服,故今為新死者不易已之喪服。○注“入猶”至“成也”。○正義曰:云“謂養者無親於死者,不得為主,其有親來為主者”,謂養者無親者也,病者若死,而此養者不得為主,既不得為主,故知死者之親來入主喪者也。云“素有喪服而來為主”者,素,猶本也,本有喪,謂有前喪之服也,已服前喪之服而來主之,不易服也。云“與素無服者異”者,本無服,謂若來為喪主者,身本吉,無喪服。既來為主,則為此死者服始死之服。若本有喪服,今來為喪主,仍以先喪之服主之,故云“異”也。云“素無服,素有服,為今死者當服,則皆三日成也”者,謂巳身若本有服,及本無服,若與死者有親,則皆至三日成服,皆為死者服其服也。若本有服重,而新死者輕,則為一成服,而反前服也。若新死重,則仍服死者新服也。身本吉而來為主,則計今親而依限服之也。庾云:“謂此無主后,親族為其喪主者。鄭云‘養者無親於死者,不得為主’,謂親族不得養其病,朋友養之者。又云‘有其親來為主’,謂親族也。前云喪服者及其主喪,則與素無服者同,此明既死而往主,即不易已之喪服,故鄭又云‘與素無服者異也’。”○“養尊”至“者否”。○此廣結前文“養有疾者不喪服”之文。尊,謂父兄也,卑,謂子弟也。前雖云“養有疾者不喪服”,不分明尊卑,故此明之。養尊者必易已之喪服也。若養卑者不變也。庾云:“前云去喪服而養之,遂以主喪,是必父兄之行也。”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女君,適祖姑也。易牲而祔,則凡妾下女君一等。○適,丁歷反。下,戶嫁反。

[疏]“妾無”至“可也”。○正義曰:此一節明祔祭之法也。○云“妾無妾祖姑”者,謂妾當祔於妾祖姑,若無妾祖姑,當祔於高祖妾祖姑。故前文云:“亡則中一以上。”今又無高祖妾祖姑,則當易妾之牲,用女君之牲,祔於女君可也。○注“女君”至“一等”。○正義曰:鄭恐女君是見在之女君,故云:“女君,適祖姑也。”妾與女君牲牢無文,既云“易牲”,故云“下女君一等”。下女君一等者,若女君少牢,妾則特牲。若女君特牲,妾則特豚也。

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婦,謂凡適婦庶婦也。虞、卒哭祭婦,非舅事也。祔於祖廟,尊者宜主焉。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士之喪雖無主,不敢攝大夫以為主。宗子尊,可以攝之。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親質,不崇敬也。

[疏]“婦之”至“為主”。○正義曰:此一節論喪祭為主之事,各依文解之。○“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者,虞與卒哭,具在於寢,故其夫或子則得主之,祔是祔於祖廟,其事既重,故舅主之。婦之所祔者,則舅之母也。○“士不”至“宗子”。○此謂士喪無主,不敢使大夫兼攝為主也。○“士攝大夫,唯宗子”者,謂若宗子為士,而無主后者,可使大夫攝主之也。士之喪雖無主,不敢攝大夫為主,士卑故也。宗子尊則可以攝之也。○“主人”至“為主”。○“主人未除喪”者,謂在國主人之喪服未除,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者,謂五屬之親,從遠歸奔者也。夫免必有時,若葬后唯君來吊,雖非時,亦為之免。崇敬欲新其事故也。若五屬之親,非時而奔,則主人不須為之免也,嫌親始奔,亦應崇敬為免如君,故明之也。

陳器之道,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多陳之,謂賓客之就器也,以多為榮。省陳之,謂主人之明器也,以節為禮。○省,所領反,下及注同。

[疏]“陳器”至“可也”。正義曰:此一節論以明器送葬之事。○“陳器之道,多陳之”者,謂朋友賓客,贈遺明器,多陳列之以為榮也。○“而省納之可也”者,雖復多陳,不可盡納入壙,故省少納之可也。以納有常數故也。○“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者,謂主人所作明器,依禮有限,故省陳之。省陳既少,而盡納之於壙可也。○注“多陳”至“為禮”。○正義曰:云“謂賓客之就器也”者,而遺死者謂之“就”者,以其可用故也。故《既夕禮》注云:“就,猶善也。”贈無常,唯玩好所有也。總而言之,亦曰明器。故《宰夫》云:“凡吊,與其幣器。”注云:“器,所致明器也。”是賓客致者,亦曰明器也。云“省陳之,謂主人之明器也”者,此正明器主人所作,故上《檀弓》云“旬而布材與明器”,又《檀弓》云“竹不成用,瓦不成沬”之屬是也。

奔兄弟之喪,先之墓而后之家,為位而哭。所知之喪,則哭於宮而后之墓。兄弟先之墓,骨肉之親,不由主人也。宮,故殯宮也。

[疏]“奔兄”至“之墓”。○正義曰:此一節論奔兄弟之喪之事。○注“兄弟”至“宮也”。○正義曰:言“骨肉之親,不由主人也”者,解“兄弟之喪,先之墓”之意。兄弟骨肉,自然相親,不由主人,故先往之墓。若所知之喪,由主人乃致哀戚,故先哭於宮而后至墓。

父不為眾子次於外。於庶子略,自若居寢。○為,于偽反。下注“猶來為”、下文“為出母”、“為夫杖”同。

[疏]“父不”至“於外”。○正義曰:眾子,庶子。次,謂中門外次也。庶子賤略之,故父不為之次,自若常居於寢也,不為之處門外為喪次也,長子則次於外為喪次也。

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謂卿大夫以下也,與尊者為親,不敢以輕服服之。言諸侯者,明雖在異國,猶來為三年也。

[疏]“與諸”至“服斬”。○正義曰:熊氏以為謂諸侯死,凡與諸侯有五屬之親者,皆服斬也。以諸侯體尊,不可以本親輕服服之也。○注“謂卿”至“年也”。○正義曰:“謂卿大夫以下也”者,經云“與諸侯為兄弟服斬”,恐彼此俱作諸侯為之服斬,故云“謂卿大夫以下”。若俱為諸侯,則各依本服。然卿大夫與君自應服斬,而云“兄弟”者,或服本義之服,故明之云“服斬”也,以與尊者為親,不敢以輕服服之云:“言諸侯者,明雖在異國猶來為三年也”者,鄭以經不云“與君為兄弟”,而言“與諸侯為兄弟”,故知客在異國也。然既在異國,仕於他君,得反為舊君服斬者,以其曾在本國作卿大夫,今來他國未仕,故得為舊君反服斬。鄭言“謂卿大夫”者,據本國經為卿大夫者也,或可與諸侯為兄弟,雖在他國仕為卿大夫,得為舊君服斬,異於尋常。按下《雜記》云:“外宗為君夫人,如內宗。”注云:“謂嫁於國中者。”此云“異國”,二注不同者,《雜記》據婦人,故云“嫁於國中”;此據男子,故得云“異國”。是以鄭注云“謂卿大夫以下”,惟謂男子。賀循云:“以鄭二注不同,故著《要記》以為男子及婦人皆謂在國內者。”譙周亦以為然,并非鄭義,今所不取也。

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詘而反以報之。報猶合也,下殤小功,本齊衰之親,其绖帶,澡率治麻為之。帶不絕其本,屈而上至要,中合而糾之,明親重也。凡殤散帶垂。○澡麻,本又作藻,音早,一本無“麻”字。不絕,本或作“子絕本”,非也。詘,丘勿反。澡率,上音早,下所律反,又音律。上,時掌反。糾,居黝反,徐居虬反。散,先但反,下文注并同。

[疏]“下殤”至“報之”。○正義曰:謂本期親,在下殤降在小功者,服澡麻為绖帶,而斷麻根本,示輕故也。今若下殤在小功者,則但首绖無根,而要帶猶有根,示其重故也,故云“帶澡麻不絕”,不絕,謂不斷本也。“詘而反以報之”者,凡殤不糾要垂,皆散其帶,而此下殤則不散垂,免麻向下,又屈反向上,故云“屈而反也。屈向上,合而糾之,故云報也。○注“報猶”至“帶垂”。○正義曰:謂合糾為繩,賀玚云:“下殤小功,男子绖牡麻而帶澡,婦人帶牡而绖澡。”故小功殤章云:“牡麻绖。”若依其次,不應前帶,故知前言男子之帶,后言婦人之绖也。云“澡率治麻為之”者,謂戛率其麻,使其潔白也。云“帶不絕其本,屈而上至要”者,其帶本垂,今乃屈上至要也。云“中合而糾之,明親重也”者,謂屈所垂散麻,上至於要,然后中分麻為兩股,合而糾之,以垂向下也。所以然者,明親重也。云“凡殤散帶垂”者,謂成人大功以下之殤,其殤既輕,唯散麻帶垂而下,不屈而上糾之,異於下殤小功故也。

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謂舅之母死,而又有繼母二人也。親者,謂舅所生。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妻卒而后夫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大夫牲。妻為大夫,夫為大夫時卒。不易牲,以士牲也。此謂始來仕無廟者,無廟者不祔,宗子去國,乃以廟從。○從,才用反。為父后者,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適子正體於上,當祭祀也。

[疏]“婦祔”至“故也”。○正義曰:此一節明婦人祔祭之事,各依文解之。○“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謂舅之母有三人,親者謂舅之所生者,言婦祔祖姑,則祔於舅之所生者也。○“其妻,為大夫而卒”者,謂夫為大夫時而妻死者也。○“而后其夫不為大夫”者,謂妻死后夫或黜退,不復為大夫而死也。○“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者,謂夫既不為大夫,死若祔祭此妻,但依夫今所得用之牲,不得易用昔大夫時牲。○“妻卒而后夫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大夫牲”者,此謂妻死時,夫未得為大夫也。妻死后,夫乃得為大夫。今既祔祭其妻,則得用大夫牲,妻從夫之禮故也。○注“妻為”至“廟從”。正義曰:此謂始來仕無廟者,若其有廟,則死者當祔於祖,不得祔於其妻。今夫死祔於其妻,故知是“無廟者”。若其宗子去他國,乃以廟從,則祔於祖矣。

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姑在為夫杖。姑不厭婦。母為長子削杖。嫌服男子當杖竹也。母為長子服,不可以重於子為巳也。女子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無男昆弟,使同姓為攝主,不杖,則子一人杖,謂長女也。許嫁及二十而笄,笄為成人,成人正杖也。

[疏]“婦人”至“人杖”。○正義曰:此一節論婦人應杖之節,各隨文解之。○“姑在為夫杖”者,鄭義唯謂出嫁婦人禮也。若成人婦人在家為父母,雖不為主亦杖。若在夫家,唯為主乃杖,故為夫與長子雖不為主亦杖,若馀非為主,則不為杖。但夫是移天之重,婦雖不為主而杖,而云“姑在”者,舅主適婦喪,則厭適子,使不杖;今有姑在,姑主子喪,恐姑既為主則亦厭婦,明今姑雖為主,不厭婦也。所以知鄭意然者,注下經“一人杖”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成人則正杖。”又《喪大記》云:“主之喪二日,婦人皆杖。”注云:“婦人皆杖,謂主婦、容妾為君、女子子在室者也。”故《喪服傳》云:“婦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是為鄭學者,則謂為童子婦人,不能為父母杖也。而難鄭者,云鄭以婦人不杖,唯謂童子婦人,然童女未嫁,何以得稱婦人?又《喪服傳》云“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乃云“婦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明知婦人非童子也。故賀循等以為,婦人不杖,謂出嫁之婦人不為主,則不杖,其不為主而杖者,唯姑在為夫杖,故此《記》特明之。鄭必以為童子婦人乃不杖者,鄭以此下經云“女子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既云“女子子在室”,是童女可知。云“主喪者不杖”,若主喪者杖,則此童女不杖,今由主喪者不杖,則此童女一人杖。鄭據此文,故知婦人謂童子之婦人也。若其成人出嫁,婦人為主皆杖,故《喪大記》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授大夫世婦杖。”《喪服傳》:“妻為夫杖。”《小記》云:“母為長子杖。”是成人婦人皆杖也。童女得稱婦人者,《喪服》小功章云:“為侄、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是殤之童得稱婦人,未嫁而稱婦人者,以其將有適人之端,故得稱婦人也。○注“許嫁”至“杖也”。○正義曰:知“許嫁及二十而笄,為成人正杖”者,以其許嫁,則巳有出適人之理,非復在室,其雖未許嫁巳在二十而笄,猶男子之冠,非復童子,故知“成人則正杖”也。

緦、小功,虞、卒哭則免。棺柩已藏,嫌恩輕可以不免也。言則免者,則既殯先啟之間,雖有事不免。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有故不得疾虞,雖主人皆冠,不可久無飾也。皆免,自主人至緦麻。○報音赴,下同。冠如字,又古亂反,下及注皆同。為兄弟,既除喪巳,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如不報虞則除之。小功以下。○為,于偽反,下注“為人君”、“為母”,下文“為之小功”皆同。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反哭。墓在四郊之外。○比,必利反。君吊,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雖異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不散麻者,自若絞垂,為人君變,貶於大斂之前、既啟之后也。親者,大功以上也。異國之君免,或為吊。○絞,古卯反。

[疏]“緦小”至“皆免”。○正義曰:此一節論著免之節,各隨文解之。○“緦、小功,虞、卒哭則免”者,言遭緦、小功之喪,棺柩在時,則當著免。今至虞、卒哭之時,棺柩雖藏已久,至虞、卒哭之時,亦著免也。○注“言則”至“不免”。○正義曰:言“則免”者,則既殯先啟之間,雖有事不免者,以經云:“虞、卒哭則免。”明未虞之前,則不免也。虞前有葬,葬是喪之大事,棺柩既啟,著免可知。嫌虞與卒哭棺柩既掩,不復著免,故特言“虞、卒哭”以明之也。○注“有故”至“緦麻”。○正義曰:前云“赴葬”者,赴虞,於疾葬者疾虞,今依時而葬,不依時而虞,主人以下則皆冠,不可久無飾也。經云“及虞則皆免”,承上文“緦、小功”之下,故知主人及緦麻皆免也。○“遠葬”至“反哭”。○“遠葬”者,謂葬在四郊外遠處。○“比反哭者皆冠”者,既葬在遠處郊野之外,不可無飾,故至葬訖,臨欲反哭之時,乃皆著冠。○“及郊而后免,反哭”者,謂著冠至郊,而后去冠著免,反哭於廟。○“君吊”至“皆免”。○凡大斂之前著免,大功以上散麻,大斂以后著冠,不散麻,糾其乖也。至將葬啟殯之后、巳葬之前,亦免,大功以上亦散麻。若君吊,雖不當免時,必為之著免,不散麻帶,貶於大斂之前及既啟之后。○“雖異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者,已君之來,其免如此。雖他國君來,與己國君同,主人為之著免。主人既免,大功以上親者皆從主人之免,敬異國君也。異國之君尚然,已君來吊,主人著免,則親者亦免可知也。○注“不散”至“為吊”。○正義曰:“不散麻者,自若絞垂”者,若,如也。大斂以前,散麻帶垂,大斂畢后,絞其垂者,今人君來吊,自如尋常,絞垂不散麻也。所以然者,為人君變,貶於大斂之前及既啟之后也。云“親者,大功以上也”者,以經云“不散麻”,謂大功以上,今云親者皆免,明據應合散麻之人,故云大功以上”也。云“異國之君免,或為吊”者,以經中既“免”字非一,恐皆或為“吊”,故云異國之君免,一字或為“吊”也。

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玄。殤無變,文不縟,玄冠、玄端、黃裳而祭,不朝服,未純同也。於成人為釋禫之服。○朝,直遙反,下文同。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成,成人也。縞冠,未純吉祭服也。既祥祭,乃素縞麻衣。

[疏]“除殤”至“縞冠”。○正義曰:此一節明除殤及成人之喪,各依文解之。○“除殤之喪”者,謂除長殤、中殤、下殤之喪。其祭也必玄者,其除喪祭服必玄冠、玄端、黃裳,異於成人之喪也。○注“殤無”至“之服”。○正義曰:“殤無變”者,無虞、卒哭及練之變服,所以然者,文不縟。本服既重者,意在於質,不在繁縟。若成人喪服初,除著朝,服禫祭始從玄端。今除殤之喪,即從禫服,是文不繁縟也。故鄭注《喪服》云:“縟,數也。”“玄冠、玄端、黃裳而祭,不朝服,未純吉也”者,以經云“必玄”,故知玄冠、玄端也。知黃裳者,若其素裳,則與朝服純吉同,故知黃裳也。知不玄裳者,以玄、黃相對之色,故知釋禫之服。若云“玄裳”,即與上士吉服“玄端”同文,非釋禫服也。○“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成喪,謂成人之喪。其祥祭也,衣朝服而縞冠,所以朝服縞冠者,未純吉也。○注“縞冠”至“服也”。○正義曰:大夫朝服而祭。朝服者,玄冠、緇衣、素裳,是純吉之祭服也。今用縞冠,是未純吉之祭服也。

奔父之喪,括發於堂上,袒,降、踴,襲绖于東方。奔母之喪,不括發,袒於堂上,降、踴,襲免于東方。绖即位,成踴,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凡奔喪,謂道遠,巳殯乃來也。為母不括發,以至成服,一而巳,貶於父也。“即位”以下,於父母同也。三日五哭者,始至,訖夕反位哭,乃出就次,一哭也,與明日又明日之朝、夕而五哭。三袒者,始至袒,與明日又明日之朝而三也。

[疏]“奔父”至“三袒”。○正義曰:此一節論奔喪之法。○“奔父之喪,括發於堂上”者,於殯宮堂上,不笄纚者,奔喪異於初死也。○“袒,降、踴,襲绖于東方”者,袒,謂堂上去衣,降堂阼階東而踴,為踴故袒。既畢,襲绖于東方。襲,謂掩所袒之衣。帶绖東方,謂東方既踴畢,升堂襲帶绖于東序東。○“奔母之喪,不括發”者,初時括發,至又哭以后至於成服,不括發。○“袒於堂上,降、踴”者,與父同。○“襲免于東方”者,東方亦東序東。父則括發而加绖,母則不括發而加免,此是異於父也。此東方,《奔喪禮》皆為東序東。○“绖即位,成踴”者,著免加绖巳后,即位於阼階之東,而更踴,故云“成踴”。其即位成踴,父母同。於此之時,賓來吊者則拜之,《奔喪禮》所謂“反位拜賓成踴”是也。○“出門,哭止”者,出殯宮之門,就於廬,故哭者止。初來一哭,與明日又明日朝、夕之哭為五哭也。○“三袒”者,初至袒,明日朝袒,又明日朝袒,故為三袒。雖其初死在家之時,哭踴無節,今聞喪巳久,奔喪禮殺,故三日五哭,異於在家也。○注“凡奔”至“三也”。○正義曰:此謂巳殯而來者,若未殯之前而來,當與在家同,不得減殺也。云“即位以下,於父母同也”者,約《奔喪禮》文,故知同也。三日五哭三袒,鄭約初來及明日又明日朝、夕之節而知也。

適婦不為舅后者,則姑為之小功。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婦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適。及將所傳重者非適,服之皆如庶子、庶婦也。

[疏]“適婦”至“小功”。正義曰:適子之婦,不為舅后者,則姑為之服,庶婦小功而巳。○注“謂夫”至“婦也”。○正義曰:“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鄭知此者,以其經稱“適婦”,明是適子之婦,今云不為舅后,明知是夫有廢疾及他故死而無子者也。云“小功,庶婦之服也”者,以父母於子適者正服期,則適婦宜大功,庶婦故小功也。云“將不傳重於適”者,如上所云“廢疾他故死而無子”之屬是也。云“及將所傳重非適”者,為無適子,以庶子傳重,及養他子為后者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