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曰:“鄭云:‘以其記喪服之制,取其仁、義、禮、智四者也。《別錄》屬《喪禮》。’”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喪服四制》者,以其記喪服之制,取於仁、義、禮、知也。此於《別錄》舊說屬《喪服》。”鄭云“舊說”,案《別錄》無“喪服四制”之文,唯舊說稱此喪服之篇屬《喪服》。然以上諸篇,每篇言“義”,此不云“喪義”,而云“喪服四制”者,但以上諸篇皆記《儀禮》當篇之義,故每篇言“義”也。此則記者別記喪服之四制,非記《儀禮·喪服》之篇,故不云“喪服之義”也。
凡禮之大體,體天地,法四時,則陰陽,順人情,故謂之禮。訾之者,是不知禮之所由生也。禮之言體也,故謂之禮,言本有法則而生也。口毀曰“訾”。○訾,徐音紫,毀也,一音才斯反。
[疏]“凡禮”至“生也”。○正義曰:此一篇總論喪之大體,有四種之制。初明恩制,次明理制,次明節制,次明權制,既明四制。事畢,又明三年喪自古而行之,故引高宗之事。又明斬衰以下,節制之差,結成仁義之事。各隨文解之。○“體天地”者,言禮之大綱之體,體於天地之間所生之物。言所生之物,皆禮以體定之。○“法四時”者,則下文云“喪有四制,變而從宜,取之四時”是也。○“則陰陽”者,下文云“吉兇異道,不得相干,取之陰陽”是也。○“順人情”者,下文云“有恩有理,有節有權,取之人情”是也。○“故謂之禮”者,以其無物不體,故謂之為禮,故注云“禮之言體”也。○“訾之者,是不知禮之所由生也”者,言若訾毀,不信禮之體天地、法四時、則陰陽、順人情,如此之人,是不識知禮之所由生也。言不知禮之有法則也。
夫禮,吉兇異道,不得相干,取之陰陽也。吉禮、兇禮異道,謂衣服、容貌及器物也。喪有四制,變而從宜,取之四時也。有恩有理,有節有權,取之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義也,節者禮也,權者知也。仁、義、禮、知,人道具矣。“取之四時”,謂其數也。“取之人情”,謂其制也。○知音智,下同。
[疏]“夫禮”至“具矣”。○正義曰:此一節覆說前文禮“法四時,則陰陽,順人情”之事。不覆說“體天地”者,天地包此四時、陰陽、人情,無物不總,故不覆說“體天地”之事。○“吉兇異道”者,言吉、兇各異其道,及衣服、容貌、器物不同也。“喪有四制,變而從宜”者,言門內主恩,若於門外,則變而行義。尊卑有定,禮制有恒,以節為限。或有事故,不能備禮,則變而行權,是皆“變而從宜”,取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義也,節者禮也”,恩屬於仁,理屬於義,節屬於禮,故云“節者禮也”。○“權者知也”,量事權宜,非知不可,故云“權者知也”。○“仁、義、禮、知,人道具矣”者,此總結四制之義。仁屬東方,義屬西方,禮屬南方,知屬北方。四時并備,是“人道具矣”。五常五行,四時無“信”者,知中兼之,故北方水為知,又為信,是取法四時,故不并數“信”也。
其恩厚者其服重,故為父斬衰三年,以恩制者也。服莫重斬衰也。○為,于偽反,下及注同。衰,七回反,注及下同。
[疏]“其恩”至“者也”。○正義曰:此一經明四制之中恩制也。以父最深恩,故特舉父而言之。其實門內諸親為之著服,皆是“恩制”也。
門內之治恩揜義,門外之治義斷恩。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貴貴尊尊,義之大者也。故為君亦斬衰三年,以義制者也。資,猶操也。貴貴,謂為大夫君也。尊尊,謂為天子諸侯也。○治,直吏反,下同。揜,於檢反。斷,丁亂反。操,七刀反,皇云“特也”。
[疏]“門內”至“者也”。○正義曰:此一經明門外之治,四制之中義制也。“門內之治恩揜義”者,以門內之親,恩情既多,揜藏公義,言得行私恩,不行公義。若《公羊傳》云“有三年之喪,君不呼其門”是也。○“門外之治義斷恩”者,門外,謂朝廷之間。既仕公朝,當以公義斷絕私恩。若《曾子問》“父母之喪,既卒哭,金革之事無辟”是也。○“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者,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君,則敬君之禮與父同。○“貴貴”者,貴,謂大夫之臣事大夫為君者也。大夫始入尊境,則是貴也。此臣盡敬此君,故云“貴貴”也。○“尊尊”者,尊尊,謂天子、諸侯之臣事天子、諸侯為君者也。天子、諸侯同為南面,則是尊也。此臣極敬此君,故曰“尊尊”也。○“義之大者也”,以義斷恩,內外如一,雖復大夫與王侯有異,而其臣敬不殊,故并云“義之大者也”。○“故為君亦斬衰三年,以義制者也”,言“亦”,謂亦同於父也。
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練,毀不滅性,不以死傷生也。喪不過三年,苴衰不補,墳墓不培。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終也,以節制者也。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食,食粥也。沐,謂將虞祭時也。補、培,猶治也。鼓素琴,始存樂也。三年不為樂,樂必崩。○期音基,下同。苴,七馀反。墳,扶云反。培,步回反,徐扶來反。為,于偽反,下注“為君”同。齊音咨。見,賢遍反。粥,之六反。
[疏]“三日”至“尊也”。○正義曰:此一節明四制之中節制也。○“苴衰不補”者,言苴麻之衰,雖破不補。○“墳墓不培”者,培,益也。一成丘陵之后,不培益其土。○“祥之日鼓素琴”者,大祥之日,得鼓素琴。○“告民有終也”者,言所以為此上事,告教其民使衰有終極也。○“以節制者也”,以情實未已,仍以禮節為限制,抑其情也。自此以上,皆節制之事,從此以下,更申明節制。欲尊歸其一,故更明無二尊之理。○“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者,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母,而恩愛同。恩愛雖同,而服乃有異,以不敢二尊故也。故以“天無二日”,及“家無二尊”之等,明皆歸於尊一,以治理之也。“天無二日”至“二尊也”,此總結“無二尊”之理也。○注“食食粥”至“必崩”。○正義曰:沐,謂將虞祭時也。《士虞記》曰“沐而不櫛”,故知“沐,謂將虞祭時”。虞后有事得沐浴也,故《雜記》云:“非虞附練祥,無沐浴。”云“鼓素琴,始存樂也”。於此祥日而鼓素琴,始存省此樂縣,而作樂在既禫之后。
杖者何也?爵也。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或曰“擔主”,或曰“輔病”。婦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百官備,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身自執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禿者不髽,亻區者不袒,跛者不踴,老病不止酒肉。凡此八者,以權制者也。五日、七日授杖,謂為君喪也。扶而起,謂天子、諸侯也。杖而起,謂大夫、士也。面垢而已,謂庶民也。髽,婦人也。男子免而婦人髽。髽,或為“免”。○擔,是艷反,又食艷反,又馀塹反。“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一本作“扶而后起”。扶,或作“杖”,非。垢音茍。禿,吐木反。髽,側瓜反。亻區,紆主反。袒,節旱反。跛,彼我反。免音問,下同。
[疏]“杖者”至“者也”。○正義曰:此一經明四制之中權制也。○“杖者何也?爵也”者,權制之中,所以先明杖者,以下有不應杖而杖,又有應杖而不杖,皆是權宜,故先舉正杖於上。言“爵也”者,杖之所設,本為扶病,而以爵者有德,其恩必深,其病必重,故杖為爵者而設,故云“爵也”。○“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者,上云杖者爵也,遂歷敘其有爵之人,故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或曰擔主”者,解無爵而亦杖,故記者稱“或曰擔主”。《喪服傳》云:“杖者何?爵也。無爵而杖者何?擔主也。”鄭注云“擔,假也”,“尊其為主”,“假之以杖”。○“或曰輔病”者,《喪服傳》云:“非主而杖者何?輔病也。”謂庶子以下,雖非適子皆杖,為其“輔病”故也。○“婦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者,杖既扶病,何婦人童子所以不杖?為其不能病也。婦人,謂未成人之婦人。童子,謂幼少之男子。○“百官備,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杖而起”者,此謂王侯也。喪具觸事,委任百官,不假自言而事得行,故許子病深,雖有扶病之杖亦不能起,故又須人扶乃起也。○“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者,此謂大夫、士,既無百官、百物,須已言而后喪事乃行,故不許極病,所以“杖而起”,不用扶也。“身自執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者,此謂庶人也。卑無人可使,但身自執事,不可許病,故有杖不得用,但使面有塵垢之容而已也。子於父母,貴賤情同,而病不得一,故為權制。○“禿者不髽”,髽者,是婦人之大紒,重喪辮麻繞發。禿者無發,故不髽也。女禿不髽,故男子禿亦不髽也。○“亻區者不袒”,袒者露膊,亻區者可憎,故不露也。○“跛者不踴”,踴是跳躍。跛人腳蹇,故不跳躍也。○“老病不止酒肉”者,孝子悲哀,非病不食滋味。若老及病,身已羸瘠,又使備禮,必致滅性,非制所許,故酒肉養之。○“凡此八者,以權制者也”,此記者結前權數也。夫喪禮宜備,今有此八條,不可以強逼,故圣人權宜制也。所謂八者,謂應杖不杖,不應杖而杖,一也;“扶而起”,二也;“杖而起”,三也;“面垢”,四也;“禿者”,五也;“亻區者”,六也;“跛者”,七也;“老病”者,八也。庾蔚云“父存為母,一也”,不數杖與不杖之科。皇氏、熊氏并取以為說。今案經文為母期,乃屬前經。鄭於期下總注“三日而食,三月而沐”之事,是為母期之文,乃在節制之中,不得下屬此經權制之例。又此經權制之科,乃載杖與不杖之條。此經末又總云八者,是總此經之八事。今乃不數此經杖條,便是杖文虛設。庾氏之說,恐未為善,聽賢者擇焉。○注“五日”至“人髽”。○正義曰:云“五日、七日授杖,謂為君喪也”者,案《喪大記》,大夫與士之喪,皆云三日授子杖,同主為其親也。今云“五日、七日”,故知為君也。
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恩之殺也。圣人因殺以制節。不怠,哭不絕聲也。不解,不解衣而居不倦息也。○解,佳買反。期音基。之殺,色戒反。解衣,古買反。此喪之所以三年,賢者不得過,不肖者不得不及,此喪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書》曰“高宗諒闇,三年不言”,善之也。諒,古作“梁”,楣謂之梁。闇,讀如鶉鵪之鵪,闇謂廬也。廬有梁者,所謂柱楣也。○肖音笑。諒闇,依注“諒”讀為“梁”,“鵪”,烏南反,下同,徐又并如字。案:徐后音是依杜預義。鄭謂卒哭之后,翦屏杜楣,故曰“諒闇”,闇即廬也。孔安國諒為“諒陰”,諒,信也;陰,默也。楣音眉。鶉音淳。柱,知主反。王者莫不行此禮,何以獨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武丁者,殷之賢王也。繼世即位,而慈良於喪。當此之時,殷衰而復興,禮廢而復起,故善之。善之,故載之《書》中而高之,故謂之“高宗”。三年之喪,君不言。《書》云:“高宗諒闇,三年不言。”此之謂也。然而曰“言不文”者,謂臣下也。“言不文”者,謂喪事辨不,所當共也。《孝經說》曰:“言不文者,指士民也。”○衰,色官反。復,扶又反,下文同。文如字,徐音問。辨,本又作辯,同皮莧反。共音恭。禮:斬衰之喪,唯而不對;齊衰之喪,對而不言;大功之喪,言而不議;緦、小功之喪,議而不及樂。此謂與賓客也。唯而不對,侑者為之應耳。言,謂先發口也。○唯,余癸反,徐以水反,注同。齊音咨,本又作。侑音又。為,于偽反。應,應對之應。父母之喪,衰冠、繩纓、菅屨,三日而食粥,三月而沐,期十三月而練冠,三年而祥。
[疏]“始死”至“而祥”。○正義曰:此一節覆明前經四制之中節制之事。以禮之大體,喪之三年為限節之事,故重明之。○“三日不怠”者,謂哭不休怠。○“三月不解”者,謂不解衣而居。○“期悲哀”者,謂期之間,朝夕恒哭。○“三年憂”者,謂不復朝夕哭,但憂戚而已。○“恩之殺也”者,自初以降,是恩漸減殺也。○“圣人因殺以制節”者,言圣人因其孝子情有減殺,制為限節。“此喪之中庸也”者,庸,常也。言三年之喪,“賢者不得過,不肖者不得不及”,是喪之中平常行之節也。○“故王者之所常行也。《書》曰:‘高宗諒闇,三年不言’,善之也”,引《書》者,明古來王者皆三年喪。諒,讀曰梁。闇,讀曰鵪,謂廬也。謂既虞之后,施梁而柱楣,故云諒闇之中,三年不言政事。“善之”者,言是古人載之於《書》,美善之故也。○“王者莫不行此禮,何以獨善之也”,記者自設問古人獨善之意。“曰高宗者,武丁”者,記者還自釋獨善高宗之意。○“武丁者,殷之賢王也”者,中興殷世,故曰“賢王”也。○“故載之《書》中”者,言以古人善此高宗,載於《書》中,又尊高其行,故謂之“高宗”。○“三年之喪,君不言”者,是記者引古禮三年之喪,君則不言國事。○“《書》云:高宗諒闇,三年不言,此之謂也”者,此記者引《書》高宗所行中節,是君不言之事,故云“此之謂也”。○“然而曰言不文者,謂臣下也”者,是記者既稱古禮“君不言”,故又云“言不文”。故記者復解,云“言不文者,謂臣下也”。○“禮:斬衰之喪,唯而不對”者,謂與賓客言也,但稱“唯”而已,不對其所問之事。侑者為之對,不旁及也。○“齊衰之喪,對而不言”者,但對其所問之事,不馀言也。○“大功之喪,言而不議”者,但言說他事,不與人論議相問答也。○“緦、小功之喪,議而不及樂”者,得議他事,但不能聽及於樂也。○“三年而祥”者,此章從上以來至此,皆明三年之喪制節之事。
比終茲三節者,仁者可以觀其愛焉,知者可以觀其理焉,強者可以觀其志焉。禮以治之,義以正之,孝子、弟弟、貞婦皆可得而察焉。仁,有恩者也。理,義也。察,猶知也。○衰,七回反。菅音奸。屨,徐紀具反。粥,之六反。期音基。比,必利反。知音智,本或作智。弟弟,上音悌,下如字。
[疏]“此終”至“察焉”。○正義曰:此一節更覆結居父母之喪,能終此三節,可以知其德行。三節者,自初喪至沐,一也;十三月練,二也;三年祥,三也。能終此三節者,“仁者可以觀其愛”,“知者可以觀其理”,“強者可以觀其志”也。言此自初遭喪至於喪畢,有三者之節。○“仁者可以觀其愛焉”者,孝子居喪,性有仁恩,則居喪思慕,可以觀其知愛親也。若不愛親,則非仁恩也。○“知者可以觀其理焉”者,若孝子有知,則居喪合於道理。若不合於道理,則非知也。○“強者可以觀其志焉”者,若孝子堅強,其居喪則能守其志節。若無志節,則非堅強。○“禮以治之”者,言用禮以治居喪之事。“義以正之”者,謂用義以正居喪之禮。“孝子”者,謂孝順之子。○“弟弟”者,謂遜弟之弟。○“貞婦”者,謂貞節之婦。“皆可得而察焉”者,若能依禮合義,有仁可觀其愛,有理可觀其知,有志可見其強,則是“孝子、弟弟、貞婦”也。若無此事,則非“孝子、弟弟、貞婦”也。故云“可得而察焉”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