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三年,春,王二月,已巳,日有食之。(無傳。日行遲,一歲一周天。月行疾,一月一周天。一歲凡十二交會。然日月動物,雖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縮,故有雖交會而不食者,或有頻交而食者。唯正陽之月,君子忌之,故有伐鼓用幣之事。今《釋例》以《長歷》推經、傳,明此食是二月朔也。不書朔,史失之。書朔日例在桓十七年。○已巳,上音紀,下音祀,后仿此。食如字,本或作蝕,音同。量音亮。縮,所六反。)
[疏]注“日行”至“七年”。
○正義曰:古今之言歷者,大率皆以周天為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日行比月為遲,每日行一度,故一歲乃行一周天。月行比日為疾,每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故一月內則行一周天又行二十九度過半,乃逐及日。言一月一周天者,略言之耳,其實及日之時,不啻一周天也。日月雖共行於天,而各有道,每積二十九日過半,行道交錯而相與會集,以其一會,謂之一月。每一歲之間凡有十二會,故一歲為十二月。日食者,月掩之也。日月之道互相出入,或月在日表,從外而入內;或月在日里,從內而出外。道有交錯,故日食也。二十九日過半,月及日者,以歷家一度分為九百四十分則四百七十分為半今月來及日凡二十九日又四百九十九分是過半校二十九分也。“日有食之”,言有物來食之也。日月同處,則日被月映而形魄不見,圣人不言日被月食,而云“日有食之”者,以其月不可見,作不知之辭。《穀梁傳》曰:“其不言食之者何也?知其不可知,知也。”是言慎疑,故不言月也。朔則交會,故食必在朔。然而每朔皆會,應每月常食,故解之。言“日月動物,雖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縮,故有雖交會而不食者,或有頻交而食者”。自隱之元年,盡哀二十七年,積二百五十五年,凡三千一百五十四月,唯三十七食,是“雖交而不食”也。襄二十二年九月、十月頻食,二十四年七月、八月頻食,是“頻交而食”也。食無常月,唯正陽之月,君子忌之,以日食者陰侵陽也。當陽盛之月,不宜為弱陰所侵,故有伐鼓用幣之事。馀月則否。其日食例皆書“朔”。“已巳”之下經無“朔”字。《長歷》推此已巳實是朔日,而不書朔,史失之也。此注作大判言耳。戰國及秦,歷紀全差,漢來漸候天時,始造其術。劉歆《三統》以為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而日一食,空得食日而不得加時。漢末會稽都尉劉洪作《乾象歷》,始推月行遲疾,求日食加時。后代脩之漸益詳密。今為歷者,推步日食,莫不符合,但無頻月食法。故漢朝以來,殆將千歲,為歷者,皆一百七十三日有馀而始一交會,未有頻月食者。今頻月而食,乃是正經,不可謂之錯誤。世考之歷術,事無不驗,不可謂之疏失。由是注不能定,故未言之也。又《漢書·高祖本紀》:高祖即位三年十月、十一月晦,日頻食。則自有頻食之理。其解在襄二十四年。《穀梁傳》曰:“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朔日并不言,食晦夜也。朔日并言,食正朔也。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
三月,庚戌,天王崩。周平王也。實以壬戌崩,欲諸侯之速至,故遠日以赴。《春秋》不書實崩日而書遠日者,即傳其偽以懲臣子之過也。襄二十九年傳曰:“鄭上卿有事”,“使印段如周”會葬。今不書葬,魯不會。○即傳,直專反。印,因刃反。
[疏]“天王崩”。
○正義曰:《曲禮》下曰:“天子死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庶人曰死。”鄭玄云:“異死名者,為人褻其無知,若猶不同然也。自上顛壞曰崩。薨,顛壞之聲。卒,終也。不祿,不終其祿。死之言澌也,精神澌盡也。”是由天子尊,若山崩然;諸侯卑,取崩之聲,以為尊卑之差也。不書天王名者,以海內之王主,至尊之極,故敬而不敢名也。《穀梁傳》云:“高曰崩,厚曰崩。尊曰崩。天子之崩,以尊也。其崩之何也?以其在民上,故崩之。其不名何也?大上,故不名也。”蘇氏云:“王后崩,大子卒,不書者,赴不及魯也。今以為略之例,所不書也。”告喪,《禮》云:“告王喪,曰天王登假。”此言崩者,魯史裁約為文,不道當時赴,不言登假也。
○注“周平”至“不會”。正義曰:今檢杜注,無葬者皆顯言其謚。此為無葬,故言周平王也。仲尼脩經,當改正真偽以為褒貶。周人赴不以實,孔子從偽而書者,周人欲令諸侯速至,故遠其崩日以赴也。不書其實而從其偽,言人知其偽則過足章矣,故即傳其偽以懲創臣子之過。《釋例》曰:“天王偽赴,遂用其虛,明日月闕否,亦從赴辭。”“君子不變其文,以慎其疑。且虛實相生,隨而長之,真偽之情,可以兩見。承赴而書之,亦所以示將來也”。
夏,四月,辛卯,君氏卒。隱不敢從正君之禮,故亦不敢備禮於其母。
[疏]“君氏卒”。
○正義曰:君氏者,隱公之母聲子也。謂之君氏者,言是君之母氏也。母之與子,氏族必異,故經典通呼母、舅為母氏、舅氏,言其與已異氏也。
秋,武氏子來求賻。武氏子,天子大夫之嗣也。平王喪在殯,新王未得行其爵命,聽於冢宰。故傳曰:“王未葬”,釋其所以稱父族,又不稱使也。魯不共奉王喪,致令有求。經直文以示不敬,故傳不復具釋也。○賻音附。殯,必刃反。共音恭,本又作供,音同。令,力呈反。復,扶又反。
[疏]注“武氏”至“釋也”。
○正義曰:武氏者,天子大夫之姓。直云“武氏子”,不書其字,則其人未成為大夫也。若是上士例當書名,又不應系之父族。謂之為“子”,明其是大夫之子也。又王使至魯,皆言天王使矣。此后不言王使,明其不稱王命也。以此知此人父喪已終,宜嗣父位。但平王未命而崩,新王居喪,未得行其爵命,政事聽於冢宰。冢宰使之適魯,冢宰不得專命,故作自來之文。傳言“王未葬”者,意兼兩事:王喪在殯,新王不得加臣爵位,故此人仍系父族;王又不得命臣出行,故此人不稱王使。以未葬之故,闕此二事,故傳以未葬解之。
八月,庚辰,宋公和卒。稱卒者,略外以別內也。元年大夫盟於宿,故來赴以名。例在七年。○別,彼列反。
冬,十有二月,齊侯、鄭伯盟于石門。來告,故書。石門,齊地;或曰,濟北盧縣故城西南濟水之門。
癸未,葬宋穆公。無傳。魯使大夫會葬,故書。始死書卒,史在國承赴,為君故,惡其薨名,改赴書也。書葬則舉謚稱公者,會葬者在外,據彼國之辭也。書葬例在昭六年。○為,于偽反。惡,烏路反。
[疏]注“魯使”至“六年”。
○正義曰:文九年“叔孫得臣如京師”、“葬襄王”,昭三年“叔弓如滕葬滕成公”,如此之類,遣卿行者,皆書其使名。此不書使名,知是大夫往也。大夫奉命出使,位賤不合書名,故直書其所為之事而己。盟則云及某盟,會則云會某人,葬則云葬某公,舉其所為之事,明有使往可知也。《釋例》曰:“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吊,大夫送葬。及其失也,禮過於重。文、襄之伯,因而抑之。諸侯之喪,大夫吊,卿共葬事。夫人之喪,士吊,大夫送葬。猶過古制。故‘公子遂如晉葬襄公’,傳不言禮。‘葬秦景公’,傳曰:‘大夫如秦葬景公’,特稱‘禮也’。一以示古制,二以示書他國之葬必須魯會,三以示奉使非卿,則不書於經,此丘明之微文也。”是言大夫得正而卿過禮也。諸侯曰薨,禮之正名。魯史自書君死曰薨。若鄰國亦同書薨,則與已君無別。國史自在已國,承他國赴告,為與已君同,故惡其薨名。雖赴稱薨,皆改赴書卒,略外以別內也。至於書葬,則五等之爵皆舉謚稱公者,會葬者在於國外,據彼國之辭。彼國臣子稱君曰公,書使之行,不得不稱公也。又云“惡其薨名,改赴書”者,《釋例》曰:“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古之制也。《春秋》所稱,曲存魯史之義,內稱公而書薨,所以自尊其君,則不得不略外,諸侯書卒以自異也。”至於既葬,雖邾、許子男之君皆稱謚而言公,各順臣子之辭,兩通其義,是其說也。案《禮·雜記》赴告之辭云:“君訃於他國之君,曰:寡君不祿,敢告於執事。”然則赴辭本無薨語而云:“惡其薨名者,以夫人薨例云:“不赴於諸侯則不曰:“薨明其以薨告人,故書薨也。是知王侯喪者,其通國命,皆以崩、薨相告。記之所稱,謂答主人之問,飾其文辭耳。若以記文無“薨”,即疑不以薨告,記稱大夫、士赴人之辭,皆云“不祿”,豈大夫無“卒”名也?以此知相赴,策書必以薨為文。但擯者口傳赴辭,義在謙退,從士之“不祿”。故禮記言之赴則必以薨,但改赴書卒耳。史之書事莫不在國,會葬者自可在外,書策者國內書之而云“據彼國之辭”者,書使行之事,言使為此事行,故文從彼稱,不謂書不在國也。卿為君逆,謂之逆女,亦是書已之使,據彼稱女,與此同也。
【傳】三年,春,王三月,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書之。
夏,君氏卒。聲子也。不赴於諸侯,不反哭于寢,不祔于姑,故不曰薨。不稱夫人,故不言葬。夫人喪禮有三:薨則赴於同盟之國,一也;既葬日中自墓反,虞於正寢,所謂反哭于寢,二也;卒哭而祔於祖姑,三也。若此則書曰夫人某氏薨,葬我小君某氏。此備禮之文也。其或不赴、不祔,則為不成喪,故死不稱夫人薨,葬不言葬我小君某氏。反哭則書葬,不反哭則不書葬。今聲子三禮皆闕。《釋例》論之詳矣。○祔音附。
[疏]注“夫人”至“詳矣”。正義曰:僖八年“致夫人”傳曰:“不赴於同”,“則弗致”,故知赴者,赴於同盟之國也。《禮·檀弓》記葬禮云:“既封”,有司以幾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士喪禮》:“既葬,乃反哭於廟,遂適殯宮而虞。”是既葬,日中自墓反,虞於正寢。正寢即殯宮也。僖三十三年傳與《檀弓》記皆云:“卒哭而祔。”《喪服小記》曰:“婦祔於祖姑”,《雜記》曰:“妾祔於妾祖姑。”是祔於姑者,祔於祖姑也。此三者,皆夫人之喪禮。夫人喪禮有三,史策所書有二,唯卒、葬兩事而已。其卒之異者,或云夫人某氏薨,仲子、文姜之類是也;或云某氏卒,定姒、孟子是也。葬之異者,或云葬我小君某氏,文姜、敬嬴之類是也;或云葬某氏,葬定姒是也;或則不書葬也。今聲子三禮皆闕。經異常辭,必是闕一事則變一文。但傳既并釋,注不顯配,雖言《釋例》詳之,例亦未甚分明。此傳“故”上三事,“故”下三事。若以次相配,則不赴於諸侯,故不曰薨;不反哭於寢,故不稱夫人;不祔於姑,故不言葬。文次相屬,事乃似然。但顧下傳,義則不爾。定十五年“姒氏卒”,傳曰:“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也。”哀十二年“孟子卒”,傳曰:“死不赴,故不稱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彼二傳皆以“不赴”解“不稱夫人”,以“不反哭”解“不書葬”。然則由不赴,故不曰薨;由不反哭,故不書葬也。二事既然,則由不祔,故不稱夫人,斷可知矣。傳文不以次相配者,初死乃赴,葬乃反哭,反哭之后始祔。三者依事之先后為文也。至書於經,則夫人與薨共文,故先言不稱夫人,后言不書葬,順經之先后為文也。《禮》之本意,必赴乃稱薨,祔乃稱夫人,反哭乃書葬者,夫人與君同體,死必赴於鄰國。若不以赴告於鄰國,則夫人之禮不成。尊成以否,義由赴告。成尊之狀,在於書薨,故赴則稱薨,不赴則不稱薨也。《禮》:適祔於適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亦既不祔於姑,便是適、妾莫辯。故祔則稱夫人,不祔則不稱夫人也。既葬於墓,反哭於寢,哀之尤極,情之最切。既葬而不反哭,全是不念其親,葬與不葬,殆無以異。故不反哭,則不書葬也,皆所以懲臣子,責其不行禮也。人之行禮,有勤有惰,未必廢則俱廢,行則皆行。此聲子自三禮皆闕,其馀或可一行一否。《釋例》曰:“夫人子氏赴而不反哭,故不書葬;定姒則反哭而不赴,故書葬而不言小君。”以此二者據傳則然,理在不惑,但不知赴而不祔,祔而不赴者,辭當云何耳。薨者,夫人之死號。不稱夫人,必不得稱薨也。小君者,夫人之別號。不稱夫人,必不得稱小君也。“孟子卒”下注云:“不稱夫人,故不言薨。”是夫人與薨,文相將也。“葬定姒”傳曰:“不稱小君,不成喪也。”注云:“不赴不祔,故不稱小君。”傳以“不赴不祔”解“不稱夫人”,注以“不赴不祔”解“不稱小君”。是夫人、小君,文相將也。夫人也,薨也,小君也,三者相將之物,不可致詰。蓋赴、祔二禮,課行一事,則具此三文。二事并廢,則三文皆去耳。何則?檢此傳相配,不赴則不曰薨,不祔則不稱夫人。是稱夫人由祔不由赴也。孟子之傳乃云:“不赴,故不稱夫人。”是稱夫人由於赴,不由於祔也。定姒之傳云:“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又以二事并解不稱夫人。注云:“赴同祔姑,夫人之禮,二者皆闕,故不曰夫人。”明是二者俱闕,乃去夫人,課行一事,則稱夫人,稱夫人則必書薨,書薨則必稱小君。所異者,不反哭則不書葬,若不書葬則小君之文無所施耳。即仲子是也。赴同祔姑皆是夫人之禮,故赴而不祔,祔而不赴,則皆曰夫人某氏薨。惠公自有元妃,別為仲子立廟,則仲子未必祔姑,蓋以赴同之,故得稱夫人薨也。
不書姓,為公故,曰君氏。不書姓,辟正夫人也。隱見為君,故特書於經,稱“曰君氏”,以別凡妾媵。○為公,音于偽反。見,賢遍反。別,彼別反。
[疏]注“不書””至“妾媵”。
○正義曰:辟正夫人,謂辟仲子耳。何則?妾子為君,則其母得為夫人,不須辟仲子也。但公以讓位之故,不從正君之禮,故亦不備禮於其母,使之辟仲子也。《釋例》曰:“凡妾子為君,其母猶為夫人。雖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貴,其適夫人薨,則尊得加於臣子,外內之禮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喪,責以小君不成。成風之喪,王使會葬,傳曰‘禮也’。隱以讓桓攝位,故不成禮於聲子,假稱君氏,以別凡妾媵。蓋是一時之宜,隱之至義也。”是其辟仲子之意也。
鄭武公、莊公為平王卿士。卿士,王卿之執政者。言父子秉周之政。王貳于虢。虢,西虢公,亦仕王朝。王欲分政於虢,不復專任鄭伯。○朝,直遙反。復,扶又反。任,而鴆反,后不音者皆同。鄭伯怨王,王曰:“無之。”故周、鄭交質。王子狐為質於鄭,鄭公子忽為質於周。王子狐,平王子。○質音致,下同。狐音胡。王崩,周人將畀虢公政。周人遂成平王本意。○畀,必二反,與也。四月,鄭祭足帥師取溫之麥。秋,又取成周之禾。四月,今二月也。秋,今之夏也。麥、禾皆未熟,言取者蓋芟踐之。溫,今河內溫縣。成周,洛陽縣也。○祭,側界反。芟,所銜反。
[疏]注“四月”至“陽縣也”。
○正義曰:此直言秋,秋有三月。若是季秋,則今之七月。杜必知“秋,今之夏”者,以此傳在武氏之上。案經,武氏之下有“八月,宋公和卒”,則知此是七月,故為今之夏,謂今之五月也。麥熟在夏,而云麥、禾皆未熟者,謂四月之時麥未熟,七月之時禾未熟,二者異時,故言皆也。
周、鄭交惡。兩相疾惡。君子曰:“信不由中,質無益也。明恕而行,要之以禮,雖無有質,誰能間之?茍有明信,澗谿沼沚之毛,谿亦澗也。沼,池也。沚,小渚也。毛,草也。○要,於遙反。間,間廁之間。谿,苦兮反。《爾雅》云:“山夾水曰澗”,“山瀆無所通曰谿。”沼,之紹反。沚音止,亦音市,本又作畤。蘋蘩蕰藻之菜,蘋,大蓱也。蘩,皤蒿。蕰藻,聚藻也。○蘋音頻。蘩音煩。蕰,紆紛反。藻音早。蓱,蒲丁反。皤,蒲多反,白蒿也。
[疏]“澗谿”至“之菜”。
○正義曰:毛即菜也。而重其文者,谿沼言地之陋,蘋藻言菜之薄,故文重也。
○注“谿亦”至“毛草”。
○正義曰:《爾雅·釋山》云:“山夾水,澗。”李巡曰:“山間有水。”《釋名》曰:“言水在兩山間也。”《釋水》曰:“水注川曰谿。”李巡曰:“水出於山,入於川。”《釋山》又云:“山豄無所通,谿。”李巡曰:“山中水瀆,雖無所通,與水注川同名。”宋均曰:“無水曰谷,有水曰谿。”然則谿亦山間有水之名,是澗之類,故云“谿亦澗也”。沼者,池之別名。張揖《廣雅》亦云:“沼,池也。”應劭《風俗通》云:“池者,陂池,從水,也聲。”沚與畤音義同。《釋水》曰:“小渚曰沚。”《釋名》曰:“沚,止也,小水可止息其上。”草是地之毛。《周禮》“宅不毛”,謂宅內無草木也,故杜以毛為草。草即下句蘋蘩蕰藻是也。蘩,陸菜,而云沼沚之毛者,或采之水旁,非皆水內也。
○注“蘋大”至“聚藻也”。
○正義曰:《釋草》云:“蘋,蓱,其大者蘋。”舍人曰:“蘋,一名蓱,大者名蘋。”郭璞曰:“水中浮蓱,江東謂之薸。”陸機《毛詩義疏》云:“今水上浮蓱是也。其粗大者謂之蘋,小者曰蓱。季春始生。可糝蒸為茹,又可苦酒淹以就酒。”《釋草》又云:“蘩,皤蒿。”孫炎曰:“白蒿也。”陸機《疏》曰:“凡艾白色為皤蒿。今白蒿,春始生,及秋香美。可生食,又可烝。一名游胡,北海人謂之旁勃。故《大戴禮·夏小正》傳曰:‘蘩,游胡。’游胡,旁勃也。”許慎《說文》云:“藻,水草,從月,從水,巢聲。或作藻,從澡。”《毛詩傳》曰:“藻,聚藻也。”然則此草好聚生。蕰訓聚也,故云“蕰藻,聚藻也”。陸機《疏》云:“生水底,有二種:其一種葉如雞蘇,莖大如著,長四五尺。其一種莖大如釵股,葉如蓬,謂之聚藻。”又云:“扶風人謂之藻,聚為發聲也。此二藻皆可食,煮熟捼去腥氣,米面糝蒸為茹,嘉美,楊州人饑荒可以當穀食。”
筐筥锜釜之器,方曰筐,員曰筥,無足曰釜,有足曰锜。○筐,丘方反。筥,九呂反。锜,其綺反。筐、筥皆器也。
[疏]注“方曰”至“曰锜”。
○正義曰:此皆《毛·詩傳》、鄭箋之文也。《說文》云:“筥,飯牛筐也。”《廣雅》云:“锜,釜也。”
潢汙行潦之水,潢汙,停水。行潦,流潦。○潢音黃。汙音烏。潦音老。
[疏]注“潢汙”至“流潦”。
○正義曰:停水,謂水不流也。行,道也。雨水謂之潦。言道上聚流者也。服虔云:“畜小水謂之潢。水不流謂之汙。行潦,道路之水。”是也。此水用為飲食,故引《泂酌》之篇。藻雖潦水所生,要此潦非生菜處也。
可薦於鬼神,可羞於王公。羞,進也。
[疏]“可薦”至“王公”。
○正義曰:上言鬼神,此言王公,是生王公也。或以為王公亦謂鬼神,非生王公也。此傳之意,取《詩》為言。《泂酌》論天子之事,是羞於王也。《采蘩》云公侯之事,是羞於公也。言薦又言羞者,鄭玄注《庖人》云:“備品物曰薦,致滋味乃為羞。”
而況君子結二國之信,行之以禮,又焉用質?通言盟約彼此之情,故言二國。○焉,於虔反。約,如字,又於妙反。《風》有《采蘩》、《采蘋》,《采蘩》,《采蘋》,《詩·國風》。義取於不嫌薄物。《雅》有《行葦》、《泂酌》,《詩·大雅》也。《行葦》篇,義取忠厚也。《泂酌》篇,義取雖行潦可以共祭祀也。○葦,于鬼反。泂音迥。共音恭。
[疏]“《雅》有《行葦》”。
○正義曰:《采蘩》、《采蘋》、《泂酌》,上傳所言皆有彼篇之事,其言未及《行葦》。今言《行葦》者,其意別取忠厚,非以結上也。
昭忠信也。”明有忠信之行,雖薄物皆可為用。○行,下孟反。
武氏子來求賻,王未葬也。
宋穆公疾,召大司馬孔父而屬殤公焉,曰:“先君舍與夷而立寡人,先君,穆公兄宣公也。與夷,宣公子,即所屬殤公。○屬,章欲反,注同。殤,舒羊反。舍音舍。與,如字,一音馀。
[疏]“武氏”至“葬也”。
○正義曰:蘇氏云:案文九年“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此傳直云“王未葬”。不同者,毛伯直釋,不稱使,故云“不書王命”。此武氏子,非但不稱使,又稱父族,二事皆由未葬,故直云“王未葬也”。○“而立寡人”。
○正義曰:《曲禮》下曰:“諸侯見天子曰臣某、侯某,其與民言自稱曰寡人。”今與臣言亦云寡人,則知其對臣民自稱同也。《老子》曰:“孤寡不穀,王侯之謙稱。”故以下諸侯自稱,亦多言不穀。
寡人弗敢忘。若以大夫之靈,得保首領以沒,先君若問與夷,其將何辭以對?請子奉之,以主社稷,寡人雖死,亦無悔焉。”對曰:“群臣原奉馮也。”馮,穆公子莊公也。○沒,本亦作歿,同。馮,皮冰反,本亦作憑。公曰:“不可。先君以寡人為賢,使主社稷,若棄德不讓,是廢先君之舉也。豈曰能賢?言不讓則不足稱賢。光昭先君之令德,可不務乎?吾子其無廢先君之功。”先君以舉賢為功,我若不賢是廢之。使公子馮出居於鄭。辟殤公也。八月庚辰,宋穆公卒,殤公即位。君子曰:“宋宣公可謂知人矣。立穆公,其子饗之,命以義夫。命出於義也。夫,語助。○夫音符,注同。
[疏]“命以義夫”。
○正義曰:義者宜也。錯心方直,動合事宜,乃謂之為義。宣公之立穆公,知穆公之賢,必以義理,不棄其子。今穆公方卒,命孔父以義事而立殤公。是穆公命立殤公,出於仁義之中,故杜云“命出於義也”。必知“命以義夫”謂穆公命立殤公者,以杜注云“帥義而行,則殤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祿”。“公子馮不帥父義”,“終傷咸宜之福”。明知殤公受穆公之命與殷湯、武丁同有“咸宜”,是知穆公命殤公是為義也。
《商頌》曰:‘殷受命咸宜,百祿是荷。’其是之謂乎!”《詩·頌》言殷湯、武丁受命皆以義,故任荷天之百祿也。帥義而行,則殤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祿。公子馮不帥父義,忿而出奔,因鄭以求入,終傷“咸宜”之福,故知人之稱唯在宣公也。殷禮有兄弟相及,不必傳子孫,宋其后也,故指稱《商頌》。○頌,似用反。荷,本又作何,何可反,又音何,注同,任也。任音壬。忿,芳粉反。稱,尺證反。傳,直專反。
[疏]“商頌”至“謂乎”。
○正義曰:《商頌·玄鳥》之卒章,言成湯、武丁,此二王者,受天之命,皆得其宜,故天之百種之祿,於是乎荷負之。言天祿皆歸,故得而荷負也。今穆公立殤公亦得其宜,故殤公宜荷其祿,《詩》之意其是此事之謂乎!
○注“詩頌”至“商頌”。
○正義曰:唐虞之代,契為司徒,封於商。十四世至湯,王有天下,遂以商為代號。后世有武丁者,中興賢君,時有作詩頌之者,謂之《商頌》,美湯與武丁能荷天祿。今殤公亦荷天祿,與《詩》義同,故引以證之。《公羊傳》言宋之禍,宣公為之。尤其舍子立弟,果令馮有爭心。以馮之爭為宣公之過。今此傳善宣公,故申明其事。若使帥義而行,則殤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祿。但公子馮不帥父義,失其咸宜,故知人之稱唯在宣公。止善宣公知穆公耳。馮自爭國,非宣公之罪,故善之。傳言使公子馮出居于鄭,則是父使之出。注言忿而出奔者,四年傳曰:“公子馮出奔鄭,鄭人欲納之。”又告宋曰:“君若伐鄭,以除君害。”是馮出奔鄭,求入,欲害宋國也。父使居鄭,欲以辟殤公;馮乃因鄭,欲以害殤公。故據父言之,則云使之出居;據馮言之,則云忿而出奔;各從其實而為之文也。謚法:“短折不成曰殤”,“布德執義曰穆”。
冬,齊、鄭盟于石門,尋盧之盟也。盧盟在春秋前。盧,齊地,今濟北盧縣故城。庚戌,鄭伯之車僨于濟。既盟而遇大風,傳記異也。十二月無庚戌,日誤。○僨,弗問反,仆也。
[疏]注“既盟”至“日誤”。
○正義曰:《釋言》云:“僨,僵也。”舍人曰:“背,踣意也。”車踣而入濟,是風吹之隊濟水,非常之事,故云傳記異也。《禹貢》:“導沇水東流為濟,入于河,溢為榮。”《釋例》曰:“濟自熒陽卷縣東經陳留至濟陰,北經高平,東經濟北,東北經濟南,至樂安博昌縣入海。”案:檢水流之道,今古或殊。杜既考校元由,據當時所見,載於《釋例》,今一皆依杜。雖與《水經》乖異,亦不復根尋也。庚戌無月,而云十二月者,以經盟于石門在十二月,知此亦十二月也。經書十二月,下云“癸未,葬宋穆公”,計庚戌在癸未之前三十三日,不得共在一月。彼《長歷》推此年十二月甲子朔,十一日有甲戌,二十二日在丙戌,不得有庚戌。而月有癸未,則月不容誤,知日誤也。
衛莊公娶于齊東宮得臣之妹,曰莊姜。得臣,齊大子也。此太子不敢居上位,故常處東宮。
[疏]“衛莊”至“莊姜”。
○正義曰:《齊國侯爵譜》云:“姜姓,大公望之后,其先四岳,佐禹有功。或封於呂,或封於申,故太公曰呂望也。太公股肱周室,成王封之於營丘,今臨淄是也。”僖公九年,魯隱公之元年也。簡公四年,獲麟之歲也。簡公弟平公十三年,《春秋》之傳終矣。平公二十五年卒。后二世七十年而田氏奪齊,太公之后滅矣。案《齊世家》,莊公生僖公。東宮得臣,未知何公太子。案《史記·十二年諸侯年表》,衛莊公之立在春秋前二十五年,齊僖公之立在春秋前八年。然則莊姜必非齊僖公之女,蓋是莊公之女,僖公姊妹也。得臣為太子,早死,故僖公立也。不言僖公姊妹,而系得臣者,見其是適女也。得臣為太子,云常處東宮者,四時東為春,萬物生長在東;西為秋,萬物成就在西。以此君在西宮,太子常處東宮也。或可據《易·象》:西北為乾,乾為君父,故君在西;東方震,震為長男,故太子在東宮也。
美而無子,衛人所為賦《碩人》也。《碩人》詩,義取莊姜美于色,賢于德,而不見答,終以無子,國人憂之。○為音于偽反。
[疏]“所為賦《碩人》也”。
○正義曰:此賦謂自作詩也。班固曰:“不歌而誦亦曰賦。”鄭玄云:“賦者,或造篇,或誦古。”然則賦有二義。此與閔二年鄭人賦《清人》,許穆夫人賦《載馳》,皆初造篇也。其馀言賦者,則皆誦古詩也。
又娶于陳,曰厲媯。生孝伯,早死。陳,今陳國陳縣。○媯,九危反。
[疏]“又娶于陳”。
○正義曰:《陳國侯爵譜》云:“媯姓,虞舜之后。當周之興,有虞遏父者為周陶正。武王賴其利器用,與其先圣之后,以元女大姬妃遏父之子滿,封於陳,賜姓曰媯,號胡公。桓公二十三年,魯隱公之元年也。湣公二十一年,獲麟之歲也。二十四年,楚滅陳。”此當桓公時。二媯,蓋桓公姊妹也。
其娣戴媯,生桓公,莊姜以為已子。媯,陳姓也。厲、戴皆謚。雖為莊姜子,然大子之位未定。
[疏]注“媯陳”至“未定”。
○正義曰:謚法:“暴慢無親曰厲。”典禮:“無愆曰戴。”是皆謚也。石碏言:“將立州吁,乃定之矣。”請定州吁,明大子之位未定,《衛世家》言立完為大子,非也。
公子州吁,嬖人之子也。嬖,親幸也。○吁,混于反。嬖,必計反。賤而得幸曰嬖。有寵而好兵。公弗禁,莊姜惡之。石碏諫曰:“臣聞愛子,教之以義方,石碏,衛大夫。○好,呼報反。禁,居鴆反,一音金。惡,烏路反。碏,七略反。弗納於邪。驕、奢、淫、泆,所自邪也。四者之來,寵祿過也。將立州吁,乃定之矣。若猶未也,階之為禍。言將立為太子,則宜早定。若不早定,州吁必緣寵而為禍。○邪,似嗟反,下同。泆音逸。
[疏]“弗納”至“過也”。
○正義曰:驕謂恃已陵物,奢謂夸矜僣上,淫謂耆欲過度,泆謂放恣無藝。此四者之來,從邪而起。故服虔云“言此四者過從邪起”,是也。劉炫云:“此四者所以自邪已身,言為之不已,將至於邪。邪謂惡逆之事。”劉又難服云:“邪是何事,能起四過?若從邪起,何須云四者之來寵祿過也?寵祿豈是邪事,四者得從而來乎?且言弗納於邪,懼其緣驕以至於邪,非先邪而后驕也。”
夫寵而不驕,驕而能降,降而不憾,憾而能眕者,鮮矣。如此者少也。降其身則必恨,恨則思亂,不能自安自重。○夫音扶,發句之端,后放此,憾,本又作感,同,胡暗反,恨也。五年同。眕,之忍反,重也。鮮,息淺反,少也。
[疏]“夫寵而”至“鮮矣”。
○正義曰:恃君寵愛,未有不驕。亦既驕矜,必不能自降其心。強降其心,未有不恨。亦既怨恨,必不能自重其身。《釋言》云:“眕,重也”。言恨則思亂,必不能自安自重也。寵而必驕,降而必憾,言其勢必自然,故言其能不然者少也。驕而不能降,憾而不能眕,言其心難自抑。故言其能然者少也。鮮訓少。以一鮮總四事,言四事皆鮮也。
且夫賤妨貴,少陵長,遠間親,新間舊,小加大,小國而加兵於大國,如息侯伐鄭之比。○妨音芳。少,詩照反。長,丁丈反。間,間廁之間,下同。比二反。淫破義,所謂六逆也。君義,臣行,父慈,子孝,兄愛,弟敬,所謂六順也。臣行君之義。
[疏]“賤妨”至“破義”。
○正義曰:賤妨貴,謂位有貴賤。少陵長,謂年有長幼。楚公子申多受小國之賂,以逼子重、子辛,是賤人而妨貴人也。邾捷菑以弟而欲奪兄位,是年少而陵年長也。齊東郭偃、棠無咎專崔氏之政,而侮崔成、崔彊,是疏遠而間親戚也。晉胥童、夷羊五得君寵,而去三郤,是新臣而間舊臣也。息伐鄭,曹奸宋,是小國而加大國也。陳靈、蔡景奸穢無度,是邪淫而破正義也。妨謂有所害。陵謂加尚之。間謂居其間使彼疏遠也。加亦加陵。破謂破散。淫義不兩立,行惡則破善,故言破也。
去順效逆,所以速禍也。君人者,將禍是務去,而速之,無乃不可乎!”弗聽。其子厚與州吁游,禁之,不可。桓公立,乃老。老,致仕也。四年經書州吁弒其君,故傳先經以始事。○去,起呂反,下同。弒音試。先,悉薦反。
[疏]“去順效逆”。
○正義曰:州吁於逆則少陵長,於順則弟不敬,是去順效逆也。六順、六逆,因事廣言,非謂州吁遍犯之也。
○注“老致”至“始事”。
○正義曰:《禮》:“七十而致事”,言還其所掌之事於君也。傳之初始有此故言傳先經以始事。馀不注,從可知也。
【經】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無傳。書“取”,言易也。例在襄十三年。杞國本都陳留雍丘縣。推尋事跡,桓六年,淳于公亡國,杞似并之,遷都淳于;僖十四年,又遷緣陵;襄二十九年,晉人城杞之淳于,杞又遷都淳于。牟婁,杞邑,城陽諸縣東比有婁鄉。○杞音起。牟,亡侯反。易,以豉反。雍,於用反。)
[疏]“莒人”至“牟婁”。
○正義曰:《譜》云:“杞,姒姓,夏禹之苗裔。武王克殷,求禹之后,得東樓公而封之於杞,今陳留雍丘縣是也。九世及成公,遷緣陵,文公居淳于。成公始見《春秋》。湣公六年,獲麟之歲也。湣公弟哀公三年,《春秋》之傳終矣。哀公十年卒。自哀公以下,二世,十三年而楚滅杞。”檢杞於此歲己見於經,桓二年有“杞侯來朝”,莊二十七年有“杞伯來朝”,於傳并無號謚,又不書其卒。僖二十三年杞成公卒,其謚乃見於傳。未知此年杞國定是何君,當是成公之父祖耳。牟婁,杞邑,莒伐取之。自是以后,常為莒邑。昭五年“莒牟夷以牟婁來奔”是也。文三年秦人伐晉,傳稱取王官及郊;襄二十三年齊侯伐晉,傳稱取朝歌:并書伐不書取。此伐、取兩書者,彼告伐不告取,此伐、取并告故也。昭元年伐莒取鄆,書“取”不書“伐”;昭十年伐莒取郠,書“伐”不書“取”者:元年兵未加莒而鄆逆服,故書取不書伐;十年晉以取郠討公,故書伐不書取。其伐國圍邑,書圍以否,亦從告也。
○注“書取”至“婁鄉”。
○正義曰:襄十三年傳例曰:“凡書取,言易也。”知此書取亦言易也。《地理志》云:“陳留郡縣,故杞國,武王封禹之后東樓公。”是杞本都陳留雍丘縣也。《志》又云:“北海郡淳于縣。”應劭曰:“《春秋》州公如曹,《左氏傳》曰:淳于公如曹。”臣瓚案:“州,國名,淳于,國之所都。”此淳于縣於漢屬北海郡,晉時屬東莞郡。故《釋例·土地名》云:“州國都於東莞淳于縣。”以雍丘、淳于雖郡別而竟連也。桓五年傳稱:“淳于公如曹,度其國危,遂不復。”六年春“實來”,雖知其國必滅,不知何國取之。襄二十九年晉帥諸侯“城杞”。昭元年祁午數趙文子之功云“城淳于”。是知淳于即杞國之都也。僖十四年“諸侯城緣陵而遷杞”,不知從何而遷,故云“淳于公亡國,疑似并之”,而遷居其地。僖十四年又從淳于而遷於緣陵。襄二十九年又從緣陵而遷於淳于。以無明文,疑不敢質,故言“推尋事跡”,似當然也。若然淳于為杞所并,定似不虛,而遷都淳于未有事跡。自雍丘而遷緣陵,亦可知矣。而且必言遷都淳于。又從淳于遷緣陵者,以桓六年淳于公亡國,襄二十九年又杞都淳于,則淳于始末是杞之所有,又杞之所都,故疑未都緣陵之前,亦都淳于也。取國易者則直言“取”,若取邿、取鄟之類是也,故不須加“伐”於上。若其伐國取邑,其邑既小,不得名通,若不加“伐”於上,不知得何國之邑,是以雖易亦加“伐”,文則“伐杞取牟婁”、“伐邾取須句”之類是也。成二年“取汶陽田”,乞師盟主,興兵伐齊,得邑既難,而亦書“取”者,因其伐齊,晉使還汶陽之田,魯不加兵,故書“取”,從易也。劉君或疑此意,遂云“上言伐,下言取者,非易”,以規杜氏,非也。
戊申,衛州吁弒其君完。稱臣弒君,臣之罪也。例在宣四年。戊申,三月十七日,有日而無月。○弒,本又作殺,同,音試。凡弒君之例,皆放此,可以意求,不重音。完音丸。
[疏]注“稱臣”至“無月”。
○正義曰:宣四年傳例曰:“凡弒君:稱君,君無道也;稱臣,臣之罪也”。注云:“稱君,謂唯書君名。而稱國以弒,言眾所共絕也。稱臣者,謂書弒者之名,以示來世,終為不義。”然則此稱州吁之名,稱臣弒君,是臣之罪也。言完非無道,而州吁為賊也。州吁實公子,而不稱公子者,傳文更無褒貶,直是告辭不同,史有詳略耳。公子雖復非族,而文當族處,《春秋》書族以否,大有乖異,故杜備言之。《釋例》曰:“尋案《春秋》諸氏於之稱,甚多參差,而先儒皆以為例。欲讬之於外赴,則患有人身自來者,例不可合,因以辟陋未賜族為說。弒君不書族者四事。州吁、無知,不稱公子、公孫,賈氏以為弒君取國,故以國言之。案公子商人亦弒君取國,而獨稱公子宋督,賈氏以為督有無君之心,故去氏。案傳自以先書弒君見義,不在於氏也。宋萬,賈氏以為未賜族。案傳稱南宮長萬,則為已氏南宮,不得為未賜族也。執殺大夫不書族者二事,楚殺得臣與宜申,賈氏皆以為陋。案楚殺大夫公子側、大夫成熊之等六七人,皆稱氏族,無為獨於此二人陋也。欲以為通例,則有若此之錯。欲以為無義例,則傳曰‘嘉之,故不名’、‘書曰仲孫,嘉之’、‘書曰崔氏,非其罪’、‘翚、溺帥師,皆曰疾之’、‘稱族,尊君命’、‘舍族,尊夫人’、‘尊晉罪己’之文,炳然著明。以此推之,知亦非仲尼所遺也。斯蓋非史策舊法,故無凡例。當時諸國,以意而赴,其或自來聘使者,辭有詳略。仲尼脩《春秋》,因采以示義。義之所起,則刊而定之;不者即因而示之,不皆刊正也。故蔡人嘉赴,而經從稱季。傳曰:蔡人嘉之,書崔氏。傳亦曰:且告以族,明皆從其本也。書司馬華孫來盟,亦無他比,知非大例也。然則總而推之,《春秋》之義,諸侯之卿,當以名氏備書於經。其加貶損,則直稱人。若有褒異,則或稱官,或稱氏。若內卿有貶,則特稱名,文不直言魯人,故異於外也。若無褒無貶,傳所不發者,則皆就舊文,或未賜族,或時有詳略也。推尋經文,自莊公以上,諸弒君者皆不書氏,閔公以下皆書氏,亦足明時史之異同,非仲尼所皆刊也。”是杜解州吁不稱公子之意。杜知然者,正以經之所書無常比例。褒則或書官,或書氏;貶則或稱人,或去族。既無定例,明非舊典。仲尼有所起發,則刊正舊史,無所褒貶,則因循故策。仲尼改者,傳辨其由。傳所不言,則知無義。正是史官自有詳略故耳。戊申在癸未之后二十五日,更盈一周,則八十五日。往年十二月癸未葬宋穆公,則此年二月不得有戊申。雖承二月之下,未必是二月之日。故《長歷》推此年二月癸亥朔,十日壬申,二十二日甲申,不得有戊申也。三月壬辰朔,則十七日有戊申也。此經上有二月,下有夏,得在三月之內,不是字誤,故云有日而無月。僖二十八年冬下無月,而經有“壬申公朝于王所”,有日而無月,經有比類,故知此亦同之。凡如此者有十四事。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遇者,草次之期,二國各簡其禮,若道路相逢遇也。清,衛邑,濟北東阿縣有清亭。
[疏]注“遇者”至“清亭”。
○正義曰:《曲禮下》云:“諸侯未及期相見曰遇,相見於郤地曰會。”然則會者豫謀間地,克期聚集,訓上下之則,制財用之節,示威於眾,各重其禮。雖特會一國,若二國以上,皆稱會也。遇者或未及會期,或暫須相見,各簡其禮,若道路相逢遇然。此時宋、魯特會,欲尋舊盟,未及會期。衛來告亂,故二國相遇。若三國簡禮亦曰遇。故莊四年“齊侯、陳侯、鄭伯遇于垂”是也。《曲禮》稱“未及期而相見”,指此類也。《周禮》“冬見曰遇”,則與此別。劉賈以遇者用冬遇之禮,故杜難之。《釋例》曰:“遇者,倉卒簡儀,若道路相逢遇者耳。《周禮》‘諸侯冬見天子曰遇’,劉氏因此名以說《春秋》,自與傳違。案《禮》‘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覲,冬曰遇’,此四時之名。今者《春秋》不皆同之於《禮》。冬見天子,當是百官備物之時,而云遇禮簡易;經書‘季姬及鄫子遇于防’,此婦呼夫共朝,豈當復用見天子之禮?於理皆違。”是言《春秋》之遇與《周禮》冬遇異也。草次,猶造次。造次,倉卒,皆迫促不暇之意。
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秋,翚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公子翚,魯大夫。不稱公子,疾其固請,強君以不義也。諸外大夫貶,皆稱人,至於內大夫貶,則皆去族稱名。於記事之體,他國可言某人,而已魯之卿佐,不得言魯人,此所以為異也。翚、溺,去族,傳曰“疾之”,叔孫豹則曰“言違命”,此其例也。○翚,許歸反。強,其丈反。去,起呂反,下同。溺,乃歷反。
[疏]注“他國”至“魯人”。
○正義曰:案“鄭伯使宛來歸祊,庚寅我入祊”,及“齊侯伐我北鄙”,及“我師敗績”,然魯事皆得稱“我”,則已之卿佐被貶,亦可稱“我人”,所以不然者,凡云“我”者皆上有他國之辭,故對他稱我;魯人出會他國,上未有他國之文,不可發首言“我人”故也。
九月,衛人殺州吁于濮。州吁弒君而立,未列於會,故不稱君。例在成十六年。濮,陳地,水名。○濮音卜。
[疏]注“州吁”至“水名”。
○正義曰:春秋之世,王政不行,賞罰之柄,不在天子。弒君取國,為罪雖大,若已列於諸侯會者,則不復討也。其有臣子殺之,即與弒君無異。未必禮法當然,要其時俗如是。宣公殺惡取國,納賂於齊以請會,傳曰:“會于平州以定公位。”杜云:“篡立者,諸侯既與之會,則不得復討,臣子殺之,與弒君同,故公與齊會而位定。”是其義也。《釋例》又云:“諸侯篡立,雖以會諸侯為正,此列國之制也。至於國內,策名委質,即君臣之分定,故諸殺不成君者,亦與成君同義。”然杜前注云:“篡立者,諸侯既與之會,臣子殺之,與弒君同。”則若未會諸侯,臣子殺之,不與弒君同。似與《釋例》違者。《釋例》所云“諸弒不成君,亦成君同義”者,即莊九年齊人殺無知,及此年衛人殺州吁,以其未會諸侯,故不書爵,猶不從兩下相殺之例,故云亦與成君同義。若既會諸侯,則臣弒稱爵,則文十八年“齊人弒其君商人”是也。曹伯負芻殺其大子而自立,成十五年諸侯“同盟于戚”。曹伯既列於會,然后晉人執之。十六年傳稱“曹人請于晉曰,若有罪,則君列諸會矣”,是列會即成君矣。此州吁未列於會,故不稱君,曹人之辭,即是成例,故云例在成十六年。殺之於濮,謂死於水旁也。《釋例·土地名》此濮下注云“闕”。哀二十七年傳濮下注云:“濮自陳留酸棗縣受河,東北經濟陰,至高平鉅野縣入濟。”彼濮與此名同實異,故杜於此不言闕,直云“濮,陳地,水名”。
冬,十有二月,衛人立晉。衛人逆公子晉而立之,善其得眾,故不書入於衛,變文以示義。例在成十八年。
[疏]注“衛人”至“八年”。
○正義曰:成十八年傳例曰:“凡去其國,國逆而立之曰入。”此公子晉去衛居邢,衛人迎而立之,於法正當書“入”,宜與齊小白同文。傳言書曰:“衛人立晉,眾也。”是仲尼善其得眾,故改常例,變文以示義也。
【傳】四年,春,衛州吁弒桓公而立。公與宋公為會,將尋宿之盟。未及期,衛人來告亂。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宿盟在元年。
宋殤公之即位也,公子馮出奔鄭,鄭人欲納之。及衛州吁立,將脩先君之怨於鄭,謂二年鄭人伐衛之怨。
[疏]注“謂二”至“之怨”。
○正義曰:二年伐衛見經,故以屬之,未必往前更無怨也。《衛世家》稱,桓公十六年,乃為州吁所弒。則隱之二年,當桓之世。服虔以先君為莊公,非也。何則?宣公烝夷姜生急子,公納急子之妻生壽及朔,朔能構兄,壽能代死,則是年皆長矣。宣公以此年即位,桓十二年卒,終始二十矣。雖壽之死,未知何歲。急子之娶,當在宣初。若隱之二年,莊公猶在,豈於父在之時已得烝父妾生急子也?《史記》雖多謬誤,此當信然。
而求寵於諸侯,以和其民。諸篡立者,諸侯既與之會,則不復討,故欲求此寵。○篡,初患反。復,扶又反,下文復伐同。使告於宋曰:“君若伐鄭以除君害,害謂宋公子馮。君為主,敝邑以賦與陳、蔡從,則衛國之愿也。”言舉國之賦調。○從,才用反。調,徒吊反。宋人許之。於是陳、蔡方睦於衛。蔡,今汝南上蔡縣。
[疏]注“蔡今”至“蔡縣”。
○正義曰:《蔡國侯爵譜》云:“蔡,姬姓,文王子叔度之后也。武王封之於汝南上蔡,為蔡侯,作亂,見誅。其子蔡仲,成王復封之於蔡。至平侯,徙新蔡,昭侯徙九江下蔡。宣侯二十八年,魯隱公之元年也。昭侯子成侯十年,獲麟之歲也。成侯子聲侯四年,《春秋》之傳終矣。聲侯十四年卒。自聲侯以下,二世,二十八年,而楚滅蔡。”《地理志》云:“汝南上蔡縣,故蔡國,周武王弟叔度所封。”
“故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圍其東門,五日而還。公問於眾仲曰:“衛州吁其成乎?”眾仲,魯大夫。對曰:“臣聞以德和民,不聞以亂。亂謂阻兵而安忍。以亂,猶治絲而棼之也。絲見棼缊,益所以亂。○棼,扶云反,亂也。缊,於云反。夫州吁,阻兵而安忍。阻兵無眾,安忍無親,眾叛親離,難以濟矣。恃兵則民殘,民殘則眾叛,安忍則刑過,刑過則親離。
[疏]“阻兵而安忍”。
○正義曰:阻恃諸國之兵以求勝,而征伐不已。安忍,行虐事,刑殺過度也。
夫兵,猶火也,弗戢,將自焚也。夫州吁弒其君,而虐用其民,於是乎不務令德,而欲以亂成,必不免矣。”○戢,莊立反。
秋,諸侯復伐鄭。宋公使來乞師,乞師不書,非卿。公辭之。從眾仲之言。羽父請以師會之,羽父,公子翚。公弗許。固請而行,故書曰“翚帥師”,疾之也。
[疏]“故書”至“疾之也”。
○正義曰:案元年傳:“邾人、鄭人盟于翼。公子豫請往,公不許,遂行。”彼則不書,又不加貶責;此公子翚之行,公亦不許,而書於經,又加貶責者;公子豫,公不許,私竊而行;翚師強梁,固請公,事不獲已,令其出會,故以君命而書,又加貶責。
諸侯之師,敗鄭徒兵,取其禾而還。時鄭不車戰。
州吁未能和其民,厚問定君於石子。石子,石碏也,以州吁不安諮其父。石子曰:“王覲為可。”
[疏]“王覲為可”。
○正義曰:於王處行覲禮,此事是為可也。
曰:“何以得覲?”曰:“陳桓公方有寵於王,陳、衛方睦,若朝陳使請,必可得也。”厚從州吁如陳。石碏使告于陳曰:“衛國褊小,老夫耄矣,無能為也。此二人者,實弒寡君,敢即圖之!”八十曰耄。稱國小已老,自謙以委陳,使因其往就圖之。○覲,其靳反,見也。朝,直遙反,后不出者皆放此。褊,必淺反,一音必殄反。耄,毛報反。陳人執之,而請蒞于衛。請衛人自臨討之。○蒞音利,又音類,臨也。九月,衛人使右宰丑蒞殺州吁于濮,石碏使其宰獳羊肩蒞殺石厚于陳。君子曰:“石碏,純臣也。惡州吁而厚與焉。‘大義滅親’,其是之謂乎!”子從弒君之賊,國之大逆,不可不除,故曰大義滅親。明小義則常兼子愛之。○獳,奴侯反。惡烏路反。與焉,音預。
衛人逆公子晉于邢。冬,十二月,宣公即位。公子晉也。○邢音刑,國名。
[疏]“宣公即位”。
○正義曰:賊討乃立,自繼前君,故不待逾年也。書曰“衛人立晉”,眾也。
【經】五年,春,公矢魚于棠。(書陳魚,以示非禮也。書棠,譏遠地也。今高平方與縣北有武唐亭,魯侯觀魚臺。)
[疏]注“書陳”至“魚臺”。
○正義曰:陳魚者,獸獵之類,謂使捕魚之人陳設取魚之備,觀其取魚以為戲樂,非謂既取得魚而陳列之也。其實觀魚而書陳魚者,國君爵位尊重,非蒐狩大事則不當親行,公故遣陳魚而觀其捕獲,主譏其陳,故書陳魚,以示非禮也。傳曰“非禮也,且言遠地”,故知書棠,譏遠地也。
夏,四月,葬衛桓公。
秋,衛師入郕。將卑師眾,但稱師,此史之常也。○郕音成,國名。將,子匠反。
九月,考仲子之宮,初獻六羽。成仲子宮,安其主而祭之。惠公以仲子手文,娶之,欲以為夫人。諸侯無二嫡,蓋隱公成父之志,為別立宮也。公問羽數,故書羽。婦人無謚,因姓以名宮。○嫡,丁歷反。為別,于偽反。
[疏]“九月”至“六羽”。
○正義曰:三年之內,木主特祀於寢宮。廟初成,木主遷入其中,設祭以安神也。祭則有樂,故初獻六羽。初,始也。往前用八,今乃用六也。獻者奏也,奏進聲樂以娛神也。六羽謂六行之人,秉羽舞也。
○注“成仲”至“名宮”。
○正義曰:“考,成”,《釋詁》文也。言“初獻六羽”者,謂初始而獻,非在后恒用。知者,案宣十五年“初稅畝”,杜云“遂以為常,故云初”。杜於此不解“初”義,明不與彼同。故《春秋》之經有文同事異,如此之類是也。注以祭文不見,故辨之云:“成仲子宮,安其主而祭之。”以其與“獻羽”連文,知“考”謂祭以成之,非謂始筑宮成也。又解立宮之意,惠公以仲子手有“夫人”之文,因即娶之,雖不以為夫人,有欲以為夫人之意。禮,“諸侯不再娶”,於法無二適。孟子入惠公之廟,仲子無享祭之所。蓋隱公成父之志,為別立宮。仲子以二年十二月薨,四年十二月已再期矣,喪畢即應入廟。至此始成宮者,仲子立廟本非正法。喪服既終,將為吉祭,主無祭處,始議立之,故晚成也。傳云“始用六佾”。不書“佾”而書“羽”者,以公問羽數,故書羽也。婦人法不當謚,仲子無謚,故因姓以名宮也。立宮必書於策,羽則非當所書,善其復正,故書之。傳載眾仲之對,而言公從之,是其善之意也。為書六羽,故言考宮,言其因考以獻羽也。若不為羽,當云立仲子之宮,如立武宮、煬宮然,不須言考也。《禮·雜記》下云“成廟則釁之”,“路寢成則考之而不釁”,以廟則當釁,寢則當考。此廟言考者,考是成就之義。廟者鬼神所居,祭祀以成之。寢則生人所宅,飲食以成之。《雜記》注云“路寢者,生人所居,不釁者,不神之也。考之者,設盛食以落之”,是也。廟成釁之者,尊而神之,蓋木主未入之前已行釁禮也。案《雜記》釁廟之禮云:“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純衣,雍人拭羊,宗人視之,宰夫北面于碑南,東上。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于前,乃降。門、夾室皆用雞,先門而后夾室。其衈皆於屋下。割雞,門,當門;夾室,中室。有司皆鄉室而立,門則有司當門北面。既事,宗人告事畢,乃皆退。”是釁廟之禮。此言考宮獻羽,自為主已入廟,則祭以成之,非釁禮,與彼異也。故《公羊傳》曰:“考宮者何?考猶入室也,始祭仲子也。”是謂祭為考也。服虔云:“宮廟初成,祭之,名為考。將納仲子之主,故考成以致其五祀之神,以堅之。”其意謂考即是釁也。案《雜記》,釁廟之禮,止有雞羊;既不用樂,何由獻羽?言將納仲子之主,則是仍未入宮。然則作樂獻羽,敬事何神?考仲子之宮,唯當祭仲子耳,又安得致五祀之神乎?蘇氏云:不稱夫人宮者,桓宮、僖宮不言公,則仲子例不合稱夫人宮也。不稱廟而言宮者,於經例周公稱大廟,群公稱宮,故仲子依例稱宮也。若然,案文十三年“大室屋壞”,大廟稱室者,謂大廟之室屋壞耳。若傳文,則大廟或稱宮,即“大宮之椽”是也,群公或稱廟,即“同宗於祖廟”,“同族於禰廟”,是也。
邾人、鄭人伐宋。邾主兵,故序鄭上。
[疏]注“邾主”至“鄭上”。
○正義曰:天下有道,諸侯不得專行征伐。春秋之時,專行征伐,以其不稟王命,故以主兵為首。雖小國主兵,即序於大國之上,欲見伐由其國,善惡所歸故也。雖大夫為主,國君從之,亦序主兵於上。僖二十七年“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注云:“傳言楚子使子玉去宋。經書‘人’者,恥不得志。以微者告,猶序諸侯之上,楚主兵故。”是微人主兵,亦序國君之上,史策之常法也。
螟。無傳。蟲食苗心者為災,故書。○螟,亡于反。
[疏]注“蟲食”至“故書”。
○正義曰:《釋蟲》云:“食苗心,螟。食葉,<蟲貣>。食節,賊。食根,蟊。”舍人曰:“食苗心者名螟,言冥冥然難知也。”李巡曰:“食禾心為螟,言其奸冥冥難知也。食禾葉者,言其假貣無厭,故曰<蟲貣>也。食其節者,言其貪狼,故曰賊也。食其根者,言其稅取萬民財貨,故曰蟊也。”孫炎曰:“皆政貪所致,因以為名。”郭璞曰:“分別蟲啖食禾所在之名耳。”李巡、孫炎以政致為名,舍人、郭璞以食處為名。陸機《疏》云:“舊說螟、<蟲貣>、蟊、賊,一種蟲也,如言寇、賊、奸、宄,內外言之耳。故犍為文學曰:此四種蟲皆蝗也。實不同,故分別釋之。”然則螟,非以蟲名,以食苗之處為名耳。
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大夫書卒不書葬。葬者臣子之事,非公家所及。○彄,苦侯反。
[疏]注“大夫”至“所及”。正義曰:《檀弓》下云:“君於大夫,將葬,吊於宮。”君親吊之而不書者,吊喪問疾,人道之常,假有得失,不足褒貶,如此小事,例皆不書。葬若國家所營,則亦不可不書。大夫之葬,皆臣子自為,非公家所及,事不關國,無以得書葬也。他國之君書葬者,遣使往會,須書君命故耳。
宋人伐鄭,圍長葛。潁川長社縣北有長葛城。
【傳】五年,春,公將如棠觀魚者,臧僖伯諫曰:“凡物不足以講大事,(臧僖伯,公子彄也。僖,謚也。大事,祀與戎。○觀魚者,本亦作漁者。)其材不足以備器用,則君不舉焉。(材謂皮革齒牙、骨角毛羽也。器用,軍國之器。)君,將納民於軌、物者也。故講事以度軌量謂之軌,取材以章物采謂之物,不軌不物謂之亂政。亂政亟行,所以敗也。(言器用眾物不入法度,則為不軌不物,亂敗之所起。○度,待洛反,一音如字。亟,欺冀反,數也。)
[疏]“觀魚者”。
○正義曰:《說文云》:“漁,捕魚也。”然則捕魚謂之魚。《天官》:“惇人,掌以時惇為梁。”“凡惇者,掌其政令。”是謂捕魚為魚。魚者,猶言獵者也。○“臧僖”至“敗也”。
○正義曰:凡物不足以講大事者,物謂事物,旌旗車服之屬。若其為教戰祭祀等大事,故布設陳列則可。如其細碎盤游,雖陳其物,不堪足以講習大事。止謂不為大事而陳此物,故云不足以講大事也。其材不足以備器用者,材謂皮革齒牙之屬。若其為飾器用,故狩獵取材則可。如其因游宴戲樂,所得之材不堪足以備飾器用。止謂不為器用而取此材,故云不足以備器用也。人君一國之主,在民之上,當直已而行之,以法驅民而納之於善,故云“人君將納民於軌、物者也”。言當為軌、為物,納民於其中也。既言民歸軌物,更解軌物之名。故講習大事,以準度軌法度量,謂之為軌。準度軌量,即謂習戰、治兵、祭祀之屬是也。取鳥獸之材,以章明物色采飾,謂之為物。章明物采,即取材以飾軍國之器是也。劉炫云:“捕魚獵獸,其事相類。此諫大意,言人君可觀獵獸,不可觀捕魚。凡物者,廣言諸物,鳥獸魚鱉之類也。材謂所有皮革毛羽之類也。器謂車馬兵甲,軍國所用之物也。凡此諸物,捕之不足以講習兵事,其材不足以充備器用,如此者則人君不親舉焉。”其意言獵之坐作進退,可以教戰陳,獸之齒牙皮革,足以充器用,人君可以觀之。捕魚不足以教戰陳,鱗甲不足以為器用,人君不宜觀之。人君以下云云同。今若人君所行不得其軌,舉動不順器服,不當其物,上下無章,如是則謂之荒亂之政也。亂政數行,國家之所以禍敗也。其意言魚非講事,是不軌;材不充用,是不物。今君觀魚,是為亂國之政,禍敗之本,故不用使公行也。事度軌量,正謂順時狩獵以教習戎事也。材章物采,正謂取其皮革以修造器物也。下云“四時田獵,治兵振旅,以習威儀”,覆此講事也。“肉不登俎,材不登器,則公不射”,覆此章物也。別言川澤之實,非君所及,指言不可觀魚,辭有首引,自相配成也。
○注“臧僖”至“與戎”。
○正義曰:僖伯名彄,字子臧。《世本》云“孝公之子”,即此冬書“公子彄卒”是也。謚法:“小心畏忌曰僖。”是僖為謚也。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之子稱公孫。公孫之子不得祖諸侯,乃以王父之字為氏。計僖伯之孫始得以臧為氏,今以僖伯之上巳加臧者,蓋以僖伯是臧氏之祖,傳家追言之也。成十三年傳曰:“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故知大事,祀與戎也。必知兼祀者,以下云“鳥獸之肉,不登於俎”故也。劉炫云:“田獵止教戎,而言祀者,獵狩主以祭祀,故并祀言之。下注云:‘俎,祭宗廟器’,見此意也。”
○注“言器”至“所起”。
○正義曰:車馬、旌旗、衣服、刀劍,無不皆有法度。器用眾物不入法度,廣言之也。器不當法,用非其物,則為不軌不物,政不在君,則亂敗之所起也。
故春蒐、夏苗、秋狝、冬狩,蒐,索,擇取不孕者。苗,為苗除害也。狝,殺也;以殺為名,順秋氣也。狩,圍守也;冬物畢成,獲則取之,無所擇也。○蒐,所求反,索也。狝,息淺反,《說文》作<狝土}。《穀梁傳》云:“春曰田”,“秋曰蒐。”狩,手又反。索,所百反。孕,以證反,為苗,于偽反。
[疏]注“蒐索”至“擇也”。
○正義曰:《爾雅·釋天》四時之獵名與此同,說者皆如此注,故杜依用之。《周禮·大司馬職》:“中春教振旅”,“遂以蒐田”;“中夏教茇舍”,“遂以苗田”;“中秋教治兵”,“遂以狝田”;“中冬教大閱”,“遂以狩田。”其名亦與此同。鄭玄解苗田與此小異,言“擇取不孕任者,若治苗去不秀實者”。孫炎亦然。桓四年《公羊傳》曰:“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三名既與《禮》異,又復夏時不田。《穀梁傳》曰:“四時之田,皆為宗廟之事也,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皆與《禮》異者,良由微言既絕,曲辨妄生。丘明親受圣師,故獨與《禮》合。漢代古學不行,明帝集諸學士作《白虎通義》,因《穀梁》之文為之生說,曰:“王者、諸侯所以田獵何?為苗除害,上以共宗廟,下以簡集士眾也。春謂之田何?春,歲之本,舉本名而言之也。夏謂之苗何?擇其懷任者也。秋謂之蒐何?蒐索肥者也。冬謂之狩何?守地而取之也。四時之田,總名為田何?為田除害也。”案:苗非懷任之名,何云“擇去懷任”?秋獸盡皆不瘦,何云“蒐索取肥”?雖名通義,義不通也。故先儒皆依《周禮》、《左傳》、《爾雅》之文而為之說,其名亦有意焉。雖復春獵,獲則取之,不能擇取不孕;夏獵所取無多,不能為苗除害。為因時異而變文耳。謂之獵者,蔡邕《月令章句》云:“獵者,捷取之名也。”
皆於農隙以講事也。各隨時事之間。○隙,去逆反。
[疏]注“各隨時事之間”。
○正義曰:隙訓間也。四仲之月,自是常期。就其月中,簡選間日。雖則農月,必有間時,故曰隨時事之間也。仲冬,農之最隙,故大備禮也。
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雖四時講武,猶復三年而大習。出曰治兵,始治其事;入曰振旅,治兵禮畢,整眾而還。振,整也。旅,眾也。○振,之慎反,整也。復,扶又反,下同。
[疏]注“雖四”至“眾也”。
○正義曰:雖每年常四時講武,猶復三年而一大習,猶如四時常祀,三年而復為禘祭,意相類也。出曰治兵者,以其初出,始治其事也。入曰振旅者,以治兵禮畢,整眾而還。振訊是整理之義,故振為整也。“旅,眾也”,《釋詁》文。治兵振旅,坐作進退,其禮皆同。所異者,唯長幼先后耳。《釋天》云:“出為治兵,尚威武也;入為振旅,反尊卑也。”孫炎曰:“出則幼賤在前,貴勇力也;入則尊老在前,復常法也。”莊八年《穀梁傳》曰:“出曰治兵,習戰也;入曰振旅,習戰也。”《公羊傳》曰:“出曰治兵,入曰振旅,其禮一也,皆習戰也,是其禮同也。”何休《公羊》為“出曰祠兵”,休云:“殺牲饗士卒。”鄭玄《詩》箋引《公羊》亦作“治兵”,是其所見本異也。此治兵振旅,亦四時教之,但於三年大習,詳其文耳。《周禮》“春教振旅”、“秋教治兵”者,四時教民各以其宜。春即止兵收眾,專心於農;秋即繕甲厲兵,將威不軌:故異其文耳。
歸而飲至,以數軍實,飲於廟,以數車徒、器械及所獲也。○數,所主反,注同。械,戶戒反。
[疏]注“飲於”至“獲也”。
○正義曰:桓二年傳例曰:“凡公行,告于宗廟,反,行飲至。”彼飲至在廟,知此言飲至,亦飲於廟也。軍之資實,唯有車徒、器械,獵則有所獲。《詩序·車攻》美宣王“脩車馬,備器械”,“因田獵而選車徒”,故知數軍實者,數車徒、器械及所獲也。《說文》云:“械,器之總名。”虞喜云:“器械謂鎧甲、兜鍪也。”宣十二年傳言:楚國“無日不討軍實而申儆之”。襄二十四年傳曰:“齊社蒐軍實,使客觀之。”二注并云“軍器”,不言“車徒及所獲”者,彼無獵事,故不言也。
昭文章,車服旌旗。
[疏]注“車服旌旗”。
○正義曰:《周禮·巾車職》曰:“革路建大白以即戎”,“木路建大麾以田”。《司服職》曰:“凡兵事,韋弁服”,“凡甸,冠弁服”。鄭玄云:“甸,田獵也。”計田獵當乘木路,服冠弁,但三年治兵,乃習兵大禮,不宜乘田車,服田服,天子蓋乘革路,服韋弁也。在軍君臣同服,公卿以下蓋亦乘兵車、服兵服也。其旌旗,則尊卑異建。治兵之禮,為辨旗物,必不建大白、大麾。《大司馬職》曰:“中秋教治兵”,“辨旗物之用,王載大常,諸侯載旂,軍吏載旗,師都載<巾亶>,鄉遂載物,郊野載旐,百官載旟”,“遂以狝田。”鄭玄云:“軍吏,諸軍帥也。師都,遂大夫也。鄉遂,鄉大夫也。或載<巾亶>,或載物。眾屬軍吏,無所將也。郊,謂鄉遂之州長縣正以下也。野,謂公邑大夫。載旐者,以其將羨卒也。百官,卿大夫也。載旟者,以其屬衛王也。凡旌旗,有軍眾者畫異物,無者帛而已。”然則治兵旌旗,當如《司馬職》文也。按《司常職》云:“及國之大閱,贊司馬頒旗物。王建大常,諸侯建旂,孤卿建<巾亶>,大夫士建物,師都建旗,州里建旟,縣鄙建旐,道車載旞,斿車載旌。”計大閱治兵,俱是教戰,而旌旗之物所建不同者,鄭玄云:“凡頒旗物,以出軍之旗則如秋,以尊卑之常則如冬。”“大閱備軍禮,而旌旗不如出軍之時空辟實。”然則大閱所建,尊卑之常;治兵所建,出軍之禮。此“三年治兵”與“秋教治兵”,其名既同,建當不異。故服虔解此亦引《司馬職》文,明是旌旗所建,用秋辨旗物之法。案《大司馬職》“教治兵”,“王載大常”,所以《巾車》云“大麾以田”,又云“大白以即戎”者,先儒以為王田,春夏則大麾,秋冬則大常,旌旗所用雖如治兵之時,然王若親軍,則建大白。
明貴賤,辨等列,等列,行伍。○辨,如字,又方免反,別也。行,戶郎反。順少長,出則少者在前,還則在后,所謂順也。○少,詩照反,注皆同。長,丁丈反,下注同。習威儀也。鳥獸之肉,不登於俎,俎,祭宗廟器。○鳥獸之肉,一本作其肉。俎,莊呂反。皮革、齒牙、骨角、毛羽,不登於器,謂以飾法度之器。
[疏]“鳥獸”至“於器”。
○正義曰:《說文》云:“革,獸皮治去其毛,革更之。”然則有毛為皮,去毛為革。《周禮》掌皮“秋斂皮,冬斂革”,以其小異,故別時斂之,散文則皮、革通也。頷上大齒謂之為牙。鳥翼長毛謂之為羽。齒、牙、毛、羽各自小異,故歷言之也。“登於俎”,謂升俎以共祭。“登於器”,謂在器以為飾。諸器之飾有用此材者。
○注“俎,祭宗廟器”。
○正義曰:饗燕之饌,莫不用俎,獨言宗廟器者,明田獵取禽,主為祭祀,若止共燕食,則公亦不為。下注云“法度之器”,其義亦然,非法之器,公亦不舉。登訓為升。服虔以上“登”為“升”,下“登”為“成”。二“登”不容異訓。且云“不成於器”,為不辭矣。又器以此物為飾,寧復待之乃成也?《周禮·惇人》:“凡祭祀,共其魚之鮮薧。”特牲、少牢,祭祀之禮,皆有魚為俎實。“肉登於俎,公則射之”,而以觀魚為非禮者,此言不登於俎者,謂妄出游獵,雖取鳥獸,元不為祭祀。不登於器,亦謂盤游,元不為取材,以飾器物。今公觀魚,乃是游戲,故以非之。然登俎、登器之物,雖君所親,至於庶羞雜物,細小之倫,雖為祭祀,亦君不射。《禮》水土之品,籩豆之物,茍可薦者,莫不咸在,豈皆公親之也?劉炫云:“此言田獵之時,小鳥、小獸,則公不射。雖講事而田,尚不射小物,況魚非講事,不宜輒舉。”不謂登俎之物皆公所親射。祭祀水土云云同。
則公不射,古之制也。若夫山林川澤之實,器用之資,皂隸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士臣皂,皂臣輿,輿臣隸。言取此雜猥之物以資器備,是小臣有司之職,非諸侯之所親也。○射,食亦反。皂,才早反。輿音馀。猥,烏罪反。
[疏]“若大”至“及也”。
○正義曰:山林之實,謂材木樵薪之類。川澤之實,謂菱芡魚蟹之屬。此皆器用之所資,須賤人之所守掌,非人君所宜親及之也。此雖意諫觀魚,而廣言小事,故注云取此雜猥之物以資器備,非諸侯所親也。雜猥,謂諸雜猥碎也。資,謂器之資財待此而備,器之所用及所盛皆是也。《穀梁傳》曰:“《禮》,尊不親小事,卑不尸大功。魚,卑者之事也,公觀之,非正。”與此同也。若然,《月令》:季冬“命漁師始漁,天子親往嘗魚,先薦寢廟”。彼《禮》“天子親往”,此譏公者,彼以“時魚絜美”,取之以薦宗廟,特重其事。天子親行,意在敬事鬼神,非欲以為戲樂。隱公觀魚,志在游戲,故譏之也。
公曰:“吾將略地焉。”孫辭以略地。略,總攝巡行之名。傳曰:“東略之不知,西則否矣”。○行,下孟反。
[疏]注“孫辭”至“否矣”。
○正義曰:僖九年傳曰:“東略之不知,西則否矣。”又十六年傳曰:“謀鄫且東略也。”略者,巡行之名也。公曰“吾將略地焉”,言欲案行邊竟,是孫辭也。若國竟之內,不應譏公遠游。且言“遠地”,明是他竟也。《釋例》曰:“舊說棠,魯地。據傳公辭欲略地,則非魯竟也。”《釋例·土地名》:“棠在魯部內,云本宋地,蓋宋、魯之界上也。”
遂往,陳魚而觀之。陳,設張也。公大設捕魚之備而觀之。○捕音步,一音搏。僖伯稱疾,不從。書曰“公矢魚于棠”,非禮也,且言遠地也。矢亦陳也。棠,魯地竟,故曰遠地。○從,才用反。竟音境。
[疏]注“矢亦陳也”。
○正義曰:《釋詁》云:“矢,陳也”。
曲沃、莊伯以鄭人、邢人伐翼,曲沃,晉別封成師之邑,在河東聞喜縣。莊伯,成師子也。翼,晉舊都,在平陽絳邑縣東。邢國在廣平襄國縣。○沃,烏毒反。
[疏]注“曲沃”至“國縣”。
○正義曰:《晉國侯爵譜》云:“姬姓,武王子唐叔虞之后也。成王滅唐而封之。今大原晉陽縣是也。燮父改之曰晉。燮父孫成侯徙都曲沃,今河東聞喜縣是也。穆侯徙都絳。鄂侯二年,魯隱公之元年也。定公三十一年,獲麟之歲也。出公八年,而《春秋》之傳終矣。出公十七年卒。自出公以下,五世,八十二年,而韓、趙、魏滅晉也。”《地理志》云:“河東聞喜縣,故曲沃也”。“武帝元鼎六年行過,改名。”應劭曰:“武帝於此聞南越破,改曰聞喜。”《志》又曰:“趙國襄國縣,故邢國。”然則於漢屬趙國,於晉屬廣平。
王使尹氏、武氏助之。翼侯奔隨。尹氏、武氏,皆周世族大夫也。晉內相攻伐,不告亂,故不書。傳具其事,為后晉事張本。曲沃及翼本末見桓二年。隨,晉地。○傳具,一本作傳。見,賢遍反。
夏,葬衛桓公。衛亂,是以緩。有州吁之亂,十四月乃葬。傳明其非慢也。
四月,鄭人侵衛牧,牧,衛邑。經書“夏四月葬衛桓公”,今傳直言夏而更以四月附鄭人侵衛牧者,於下事宜得月,以明事之先后,故不復備舉經文。三年“君氏卒”,其義亦同,他皆仿此。○牧,州牧之牧,徐音目。以報東門之役。東門役在四年。衛人以燕師伐鄭。南燕國,今東郡燕縣。○燕,於賢反,國名。
[疏]注“南燕”至“燕縣”。
○正義曰:燕有二國,一稱北燕,故此注言南燕以別之。《世本》:“燕國姞姓。”《地理志》:東郡燕縣,“南燕國,姞姓,黃帝之后”也。小國無世家,不知其君號謚,唯莊二十燕仲父見傳耳。
鄭祭足、原繁,洩駕以三軍軍其前,使曼伯與子元潛軍軍其后。燕人畏鄭三軍,而不虞制人。北制,鄭邑,今河南城皋縣也,一名虎牢。○洩,息列反。曼音萬。六月,鄭二公子以制人敗燕師于北制。二公子,曼伯、子元也。君子曰:“不備不虞,不可以師。”
曲沃叛王。秋,王命虢公伐曲沃,而立哀侯于翼。春,翼侯奔隨,故立其子光。
衛之亂也,郕人侵衛,故衛師入郕。郕,國也,東平剛父縣西南有郕鄉。○父音甫。
[疏]注“郕國”至“郕鄉”。
○正義曰:《史記·管蔡世家》稱郕叔武,文王子,武王之母弟,“后世無所見”。既無世家,不知其君號謚。唯文十二年郕大子朱儒奔魯,書曰“郕伯來奔”,見於經、傳,則郕國伯爵也。
九月,考仲子之宮,將萬焉。萬,舞也。
[疏]注“萬舞也”。
○正義曰:案《公羊傳》曰:“萬者何?干舞也。籥者何?羽舞也。”則萬與羽不同。今傳云“將萬焉”,“問羽數於眾仲”,是萬與羽為一者,萬、羽之異,自是《公羊》之說。今杜直云:“萬,舞也”,則萬是舞之大名也。何休云:所以仲子之廟唯有羽舞無干舞者,“婦人無武事,獨奏文樂”也。劉炫云:“《公羊傳》曰萬者云云,籥者云云,羽者為文,萬者為武。武則左執朱干,右秉玉戚;文則左執籥,右秉翟。此傳將萬問羽,即似萬、羽同者,以當此時萬、羽俱作,但將萬而問羽數,非謂羽即萬也。經直書羽者,與傳互見之。”
公問羽數於眾仲。問執羽人數。對曰:“天子用八,八八六十四人。諸侯用六,六六三十六人。
[疏]注“六六三十六人”。
○正義曰:何休說如此。服虔以“用六”為六八四十八,大夫“四”為四八三十二,士“二”為二八十六。杜以舞勢宜方,行列既減,即每行人數亦宜減,故同何說也。或以襄十一年鄭人賂晉侯以“女樂二八”為二佾之樂,知自上及下,行皆八人。斯不然矣。彼傳見晉侯減樂之半以賜魏絳,因“歌鍾二肆”,遂言“女樂二八”,為下半樂張本耳,非以二八為二佾。若二八即是二佾,鄭人豈以二佾之樂賂晉侯,晉侯豈以一佾之樂賜魏絳?
大夫四,四四十六人。士二,二二四人。士有功,賜用樂。夫舞所以節八音而行八風,八音,金、石、絲、竹、匏、土、革、木也。八風,八方之風也。以八音之器,播八方之風,手之舞之,足之蹈之,節其制而序其情。○八音,金鍾、石磬、絲琴瑟、竹簫管、土塤、木柷敔、匏笙、革鼓也。八方之風,謂東方谷風,東南清明風、南方凱風、西南涼風、西方閶闔風、西北不周風、北方廣莫風、東北方融風。匏,白交反。蹈,徒報反。
[疏]“夫舞”至“八風”。
○正義曰:舞為樂主,音逐舞節,八音皆奏,而舞曲齊之,故舞所以節八音也。八方風氣寒暑不同,樂能調陰陽,和節氣。八方風氣由舞而行,故舞所以行八風也。
○注“八音”至“其情”。
○正義曰:八音為“金、石、土、革、絲、木、匏、竹”,《周禮·大師職》文也。鄭玄云:“金,鍾镈也;石,磬也;土,塤也;革,鼓鼗也;絲,琴瑟也;木,柷敔也;匏,笙也;竹,管簫也。”八風,八方之風者,服虔以為八卦之風;乾音石,其風不周;坎音革,其風廣莫;艮音匏,其風融;震音竹,其風明庶;巽音木,其風清明;離音絲,其風景;坤音土,其風涼;兌音金,其風閶闔。《易緯·通卦驗》云:立春調風至,春分明庶風至,立夏清明風至,夏至景風至,立秋涼風至,秋分閶闔風至,立冬不周風至,冬至廣莫風至。風體一也,逐天氣、隨八節而為之立名耳。調與融一風一名。昭十八年傳曰“是謂融風”,是其調、融同也。沈氏云:案《樂緯》云,坎主冬至,樂用管;艮主立春,樂用塤;震主春分,樂用鼓;巽主立夏,樂用笙;離主夏至,樂用弦;坤主立秋,樂用磬;兌主秋分,樂用鍾;乾主立冬,樂用柷敔。此八方之音,既有二說,未知孰是,故兩存焉。更說制樂之本,節音行風之意,以八音之器,宣播八方之風,使人用手以舞之,用足以蹈之,節其禮制,使不荒淫,次序人情,使不蘊結也。《蟋蟀》詩曰:“無已大康,職思其居。”是節其制也。舜歌《南風》曰:“南風之時兮,可以阜吾人之財兮。南風之薰兮,可以解吾人之慍兮。”是序其情也。
故自八以下。”唯天子得盡物數,故以八為列。諸侯則不敢用八。公從之。於是初獻六羽,始用六佾也。魯唯文王、周公廟得用八,而他公遂因仍僣而用之。今隱公特立此婦人之廟,詳問眾仲,眾仲因明大典,故傳亦因言始用六佾。其后季氏舞八佾於庭,知唯在仲子廟用六。○佾音逸。僣,子念反。
[疏]注“魯唯”至“用六”。
○正義曰:襄十二年傳曰魯為諸姬“臨於周廟”,是魯立文王之廟也。文王,天子自然用八。《禮記·祭統》曰:“昔者周公旦有勛勞於天下”,“成王康王”“賜之以重祭”,“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此天子之樂也,康周公故以賜魯。”《明堂位》曰“命魯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禮樂”,是周公之廟用八也。傳曰“始用六佾”,則知以前用八。何休云:“僣,齊也。下效上之辭。”魯之僣以必有所因,故本其僣之所由,言由文王、周公廟用八佾,他公之廟遂因仍僣而用之。今隱公詳問眾仲,眾仲因明大典,公從其言,於仲子之廟初獻六羽,故傳亦因言始用六佾。謂仲子之廟用六佾,他公則仍用八也。至襄、昭之時,魯猶皆亦用八,故昭二十五年《公羊傳》稱,昭公謂子家駒曰:“吾何僣哉?”答曰:“朱干、玉戚以舞《大夏》,八佾以舞《大武》,此皆天子之禮也。”是昭公之時僣用八也。此減從正禮,尚書於經,若更僣非禮,無容不書。自此之后,不書僣用八佾,知他廟僣而不改,故杜自明其證:其后“季氏舞八佾於庭”,知唯在仲子廟用六也。
宋人取邾田。邾人告於鄭曰:“請君釋憾於宋,敝邑為道。”釋四年再見伐之恨。○道音導,本亦作導。鄭人以王師會之。王師不書,不以告也。伐宋,入其郛,以報東門之役。郛,郭也。東門役在四年。○郛,芳夫反,下同。宋人使來告命。告命,策書。公聞其入郛也,將救之。問於使者曰:“師何及?”對曰:“未及國。”忿公知而故問,責窮辭。○使,所吏反,下同。公怒,乃止,辭使者曰:“君命寡人同恤社稷之難,今問諸使者,曰‘師未及國’,非寡人之所敢知也。”為七年公伐邾傳。
冬,十二月,辛巳,臧僖伯卒。公曰:“叔父有憾於寡人,諸侯稱同姓大夫,長曰伯父,少曰叔父。有恨,恨諫觀魚不聽。
[疏]注“諸侯”至“不聽”。
○正義曰:《詩·伐木》篇毛傳曰:“天子謂同姓諸侯,諸侯謂同姓大夫,皆曰父,異姓則稱舅。”《覲禮》載天子呼諸侯之稱,曰:“同姓大國則曰伯父,其異姓則曰伯舅;同姓小邦則曰叔父,其異姓則曰叔舅。”然則諸侯之國有大小之異,大夫無地之大小,明以年之長少為異。莊十四年傳稱鄭厲公謂原繁為伯父。《禮記·祭統》稱衛莊公呼孔悝為叔舅。諸侯呼異姓大夫為伯舅,同姓大夫為叔父者,雖則無文,明亦然矣。僖伯者,孝公之子,惠公之弟。惠公立四十六年而薨,則子臧此時年非幼少,呼曰叔父者,是隱公之親叔父也。此注自言臣之大法耳。
寡人弗敢忘。葬之加一等。”加命服之等。
宋人伐鄭,圍長葛,以報入郛之役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