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僖六年,盡十四年

《春秋左傳註疏》——周左丘明傳,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

【經】六年,春,王正月。

夏,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伐鄭,圍新城。新城,鄭新密,今滎陽密縣。

秋,楚人圍許。楚子不親圍,以圍者,告諸侯遂救許。皆伐鄭之諸侯,故不復更敘。

冬,公至自伐鄭。無傳。

[疏]“公至自伐鄭”。

○正義曰:二十八年公會晉侯云云于溫,諸侯遂圍許,二十九年公至自圍許;此年會伐鄭,遂救許,不稱“至自救許”,而云“至自伐鄭”,與溫會反者,《釋例》曰:“諸若此類,事勢相接,或以始致,或以終致,蓋時史之異也。此事當由公至自告廟,所告不同,史依告而書,不為義例。”

【傳】六年,春,晉侯使賈華伐屈。夷吾不能守,盟而行。(賈華,晉大夫。非不欲校,力不能守,言不如重耳之賢。)將奔狄,郤芮曰:“后出同走,罪也。(嫌與重耳同謀而相隨。○郤,去逆反。芮,如銳反。)不如之梁,梁近秦而幸焉。”乃之梁。(以梁為秦所親幸,秦既大國,且穆姬在焉。故欲因以求入。○近,附近之近。)

夏,諸侯伐鄭,以其逃首止之盟故也。首止盟在五年。圍新密,鄭所以不時城也。實新密而經言新城者,鄭以非時興土功,齊桓聲其罪以告諸侯。

[疏]注“實新”至“諸侯”。

○正義曰:密是邑名,鄭人新筑密邑,故傳稱“新密”。經不稱圍新密,言“圍新城”,傳云“鄭所以不時城也”,解經言“新城”之意。鄭以非時筑城,違禮害民,齊桓聲其罪以告諸侯,故書“新城”,以“新城”為鄭之罪狀。劉炫云:“先王之制,諸侯無故不造城,造城則攻其所造。《司馬法》曰‘產城,攻其所產’是也。”

秋,楚子圍許以救鄭。諸侯救許。乃還。

冬,蔡穆侯將許僖公以見楚子於武城。楚子退舍武城,猶有忿志,而諸侯各罷兵,故蔡將許君歸楚。武城,楚地,在南陽宛縣北。○見,賢遍反,罷,皮罵反,又皮買反。宛,於阮反。許男面縛,銜璧,大夫衰绖,士輿櫬。縛手於后,唯見其面,以璧為贄。手縛,故銜之。櫬,棺也。將受死,故衰绖。○衰,七雷反。绖,直結反,注同。櫬,初覲反。贄音至,一音置,如字。縛,如字,舊扶臥反。楚子問諸逢伯,逢伯,楚大夫。對曰:“昔武王克殷,微子啟如是。微子啟,紂庶兄,宋之祖也。

[疏]注“微子”至“祖也”。

○正義曰:案《宋世家》云:“微子開者,殷帝乙之首子而帝紂之庶兄。周武王克殷,微子乃持其祭器造於軍門,肉袒面縛,左牽羊,右把茅,膝行而前以告。於是武王乃釋微子,復其位。成王誅武庚,乃命微子代殷之后,國於宋。”《史記》之言,多有錯謬。微子手縛於后,故以口銜璧,又焉得牽羊把茅也?此皆馬遷之妄耳。

武王親釋其縛,受其璧而祓之。祓,除兇之禮。○祓,芳弗反,徐音廢。《說文》云:“除惡之祭也”。

[疏]注“祓除兇之禮”。

○正義曰:《周禮》:“女巫掌歲時祓除。”謂之“袚除”,明是除兇之禮也。襄二十九年稱“公臨楚喪,使巫以桃茢先祓殯”,此亦當以桃茢祓之。

焚其襯,禮而命之,使復其所。”楚子從之。

【經】七年,春,齊人伐鄭。

夏,小邾子來朝。無傳。郳犁來始得王命而來朝也。邾之別封,故曰小邾。

鄭殺其大夫申侯。申侯,鄭卿。專利而不厭,故稱名以殺,罪之也。例在文六年。○厭,於鹽反,傳同。

秋,七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世子款、鄭世子華,盟于甯母。高平方與縣東有泥母亭,音如甯。○母,如字,又音無,注同。方音房。與音預。泥,乃麗反,又音甯。王,奴兮反。

曹伯班卒。無傳。五年同盟于首止。

公子友如齊。無傳。罷盟而聘,謝不敏也。

冬,葬曹昭公。無傳。

【傳】七年,春,齊人伐鄭。孔叔言於鄭伯曰:“諺有之曰:‘心則不競,何憚於病?’(競,強也。憚,難也。○憚,徒旦反。難,乃旦反,下及八年經、傳并同。)

[疏]七年傳“心則”至“於病”。

○正義曰:競,彊也。言心則不能彊盛,則當須屈服於人,何得難於屈弱之病,而不下齊。

既不能彊,又不能弱,所以斃也。國危矣,請下齊以救國。”公曰:“吾知其所由來矣,

[疏]“吾知其所由來矣”。

○正義曰:孔叔既請鄭伯下齊,公初欲下齊,不知何事而來得說於齊。后更云,吾知其說齊所由來矣,謂由殺申侯說齊之事得來矣。

姑少待我。”欲以申侯說。○下,戶嫁反。對曰:“朝不及夕,何以待君?”朝,如字。

夏,鄭殺申侯以說于齊,且用陳轅濤涂之譖也。濤涂譖在五年。初,申侯,申出也,姊妹之子為出。有寵於楚文王。文王將死,與之璧,使行,曰:“唯我知女。女專利而不厭,予取予求,不女疵瑕也。從我取,從我求,我不以女為罪釁。○女音汝,下皆同。疵,似斯反,又疾移反。釁,許靳反,下文同。后之人將求多於女,謂嗣君也。求多,以禮義大望責之。女必不免。我死,女必速行,無適小國,將不女容焉!”政狹法峻。○狹音洽。既葬,出奔鄭,又有寵於厲公。子文聞其死也,曰:“古人有言曰:‘知臣莫若君。’弗可改也己。”

“秋,盟于甯母”,謀鄭故也。管仲言於齊侯曰:“臣聞之:招攜以禮,懷遠以德。攜,離也。德、禮不易,無人不懷。”齊侯脩禮於諸侯,諸侯官受方物。諸侯官司,各於齊受其方所當貢天子之物。

[疏]注“諸侯”至“之物”。

○正義曰:《周禮·大行人》云:“侯服貢祀物,甸服貢嬪物,男服貢器物,采服貢服物,衛服貢材物,要服貢貨物。”鄭玄云:“祀貢者,犧牲之屬。嬪物,絲枲也。器物,尊彝之屬。服物,玄纁絺纊也。材物,八材也。貨物,龜貝也。”如彼《禮》文,諸侯所貢之物,皆以服數為差。《尚書·禹貢》:“任土作貢。”皆貢土地所生,不計路之遠近。然則《周禮》雖依服數,亦貢土地所生,不宜遠求他方之物以貢王也。王室盛明之時,每國貢有常職。天子既衰,諸侯惰慢,貢賦之事無復定準,故霸主總帥諸侯,尊崇天子,量其國之大小,號令所出之物。傳言諸侯各使官司取齊約束,受其方所當貢天子之物。言其一聽齊令,美齊侯能以禮服諸侯。

鄭伯使大子華聽命於會,言於齊侯曰:“洩氏、孔氏、子人氏三族,實違君命。三族,鄭大夫。○洩,息列反。若君去之以為成,我以鄭為內臣,君亦無所不利焉。”以鄭事齊,如封內臣。○去,起呂反。齊侯將許之。管仲曰:“君以禮與信屬諸侯,而以奸終之,無乃不可乎?子父不奸之謂禮,守命共時之謂信,守君命,共時事。○奸音干。共音恭,注同。違此二者,奸莫大焉。”公曰:“諸侯有討於鄭,未捷;今茍有釁,從之,不亦可乎?”子華犯父命,是其釁隙。○隙,去逆反。對曰:“君若綏之以德,加之以訓辭,而帥諸侯以討鄭,鄭將覆亡之不暇,豈敢不懼?若總其罪人以臨之,總,將領也。子華奸父之命,即罪人。○覆,芳服反。鄭有辭矣,何懼?以大義為辭。且夫合諸侯,以崇德也。會而列奸,何以示后嗣?列奸,用子華。

[疏]注“列奸用子華”。

○正義曰:經書“齊侯、宋公、陳世子款、鄭世子華盟于甯母”,則已列於會矣,管仲方云“會而列奸,何以示后嗣”者,桓公列之於會,直是列其身耳;管仲言“列奸”者,謂將用其奸謀。故杜云“列奸,用子華”也。不受子華之請,即是會不列奸,他國無事可記,齊史無所不隱。故下句言他國記奸,則廢君盟;齊之隱諱,則損盛德也。

夫諸侯之會,其德刑禮義,無國不記。記奸之位,位,會位也。子華為奸人,而列在會位,將為諸侯所記。君盟替矣。替,廢也。○替,他計反。作而不記,非盛德也。君舉必書,雖復齊史隱諱,亦損盛德。○復,扶又反。君其勿許,鄭必受盟。夫子華既為大子,而求介於大國,以弱其國,亦必不免。介,因也。介音界。鄭有叔詹、堵叔、師叔三良為政,未可間也。”齊侯辭焉。子華由是得罪於鄭。

冬,鄭伯使請盟于齊。以齊侯不聽子華故。○堵,丁古反,又音者。間,間廁之間。

閏月,惠王崩。襄王惡大叔帶之難,襄王,惠王大子鄭也。大叔帶,襄王弟,惠后之子也,有寵於惠后,惠后欲立之,未及而卒。○惡,烏路反。大音泰。叔,又作卞。懼不立,不發喪,而告難于齊。為八年盟洮傳。○洮,他刀反。

【經】八年,春,王正月,公會王人、齊侯、宋公、衛侯、許男、曹伯、陳世子款盟于洮。(王人與諸侯盟,不譏者,王室有難故。洮,曹地。)

[疏]注“王人”至“曹地”。

○正義曰:《公羊傳》曰:“王人,微者,曷為序乎諸侯之上?先王命也。”《穀梁傳》曰:“王人之先諸侯何也?貴王命也。弁冕雖舊,必加於首。周室雖衰,必先諸侯。《釋例》以為,中士稱名,下士稱人,此言“王人”,是天子之下士也。諸侯相與為盟,所以同獎王室。天子之臣,不與諸侯同盟。《釋例》曰:“未有臣而盟君,臣而盟君,是子可盟父。故《春秋》王世子以下會諸侯者,皆同會而不同盟。”是言王臣正法,不與諸侯盟也。二十八年踐土之盟,傳稱“王子虎盟諸侯于王庭”,杜云:“王子虎臨盟,不同歃,故不書。”宣七年傳曰:“諸侯盟于黑壤,王叔桓公臨之,以謀不睦。”杜云:“王叔桓公銜天子之命以監臨諸侯,不同歃,尊卑之別也。”哀十三年傳曰:“公會單平公、晉定公、吳夫差于黃池。”杜云:“平公,周卿士也。不書,尊之,不與會。”此三者,王臣皆不與盟,是其正法然也。若天子初立,王室不安,命臣使結盟諸侯,以安王室,雖非正法,事勢宜然,既無褒美,亦無貶責。此王人與諸侯盟,不譏者,王室有難,王敕使來盟故也。文十年及蘇子盟于女栗,傳曰:“頃王立故也。”襄三年公會單子晉侯云云盟于雞澤,杜云:“周靈王新即位,使王官伯公與諸侯盟,以安王室。”皆事與此同,以情義可許,故都無貶責。二十九年翟泉之盟,於時諸侯輯睦,王室無虞,而王子虎下盟列國,以瀆大典,故貶稱“王人”,是依禮不合,故據法貶之。《春秋》王臣與諸侯會盟,凡十有馀事,譏與不譏,皆從此例。

鄭伯乞盟。新服未與會,故不序列,別言乞盟。○與音預,下同。

[疏]注“新服”至“乞盟”。

○正義曰:鄭伯往年使子華聽命,心猶未服。齊桓拒子華之請,故今始服從。齊桓以其新服,尚未與之會,故不序列,而別言乞盟。止言乞盟,不知與盟以否?傳稱:“鄭伯乞盟,請服也。”既言“請服”,義無不受。當是既盟之后,而別與之盟。諸言乞師,皆乞得其師,知此乞盟,亦乞得其盟,但盟理可見,不復別言盟耳。

夏,狄伐晉。

秋,七月,禘于大廟,用致夫人。禘,三年大祭之名。大廟,周公廟。致者,致新死之主於廟,而列之昭穆。夫人淫而與殺,不薨於寢,於禮不應致,故僖公疑其禮。歷三禘,今果行之,嫌異常,故書之。○大音泰。殺音試。

[疏]注“禘三”至“書之”。

○正義曰:《釋天》云:“禘,大祭也。”言其大於四時之祭,故為三年大祭之名。言每積三年而一為此祭也。大廟,廟之大者,故為周公廟。《釋例》曰:“三年喪畢,致新死之主以進於廟,廟之遠主當遷入祧,於是乃大祭於大廟,以審定昭穆,謂之禘。”是說致者,致新死之主於廟,而列之昭穆也。此致,致哀姜也。哀姜薨已多年,非復新死,而於今始致者,傳發凡例:“夫人不薨于寢則不致”,哀姜例不應致,故僖公疑其禮,喪畢之日,不作禘祭之禮以致之。既不為哀姜作喪畢禘祭,其禘自從閔公數之,二年除閔喪為禘,至五年復禘,今八年復禘,姜死以來已歷三禘,今因禘祭,果復行之。三年一禘,禘自是常,不為夫人禘祭。因禘而致夫人,嫌其異於常禮,故史官書之。若其不致夫人,則此禘得常不書。為“用致夫人”而書之耳。

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實以前年閏月崩,以今年十二月丁未告。

【傳】八年,春,盟于洮,謀王室也。鄭伯乞盟,請服也。襄王定位而后發喪。(王人會洮,還而后王位定。)

晉里克帥師,梁由靡御,虢射為右,以敗狄于采桑。傳言前年事也。平陽北屈縣西南有采桑津。○射,食亦反。梁由靡曰:“狄無恥。從之,必大克。”不恥走,故可逐。里克曰:“懼之而已,無速眾狄。”恐怨深而群黨來報。虢射曰:“期年狄必至,示之弱矣。”○期音基,本或作期,注同。

夏,狄伐晉,報采桑之役也。復期月。明期年之言驗。

秋,禘而致哀姜焉,非禮也。凡夫人不薨于寢,不殯于廟不赴于同,不祔于姑,則弗致也。寢,小寢。同,同盟。將葬,又不以殯過廟。據經哀姜薨葬之文,則為殯廟、赴同、祔姑。今當以不薨于寢,不得致也。○祔音附。

[疏]“凡夫”至“致也”。

○正義曰:夫人薨葬之禮,有赴同祔姑、反哭三事而已,此說致之禮,加以薨寢、殯廟,而不言反哭者,蓋以致於廟者終始成,其尊死生之禮畢。不薨于寢,死不得其所也。不殯于廟,葬之不以禮也。死葬非禮,則先神恥之。故不具四事,皆不合致。反哭者,直為書葬以否,假使不書,其葬夫人之禮亦成,自是生者之可譏,非為死者之有失,雖不反哭,亦得致之,故於此不言反哭也。

○注“寢小”至“致也”。

○正義曰:《喪大記》云:“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君夫人卒於路寢。”既言“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必不得死於君之路寢,言“夫人卒於路寢”,謂卒於夫人之大寢,對君路寢為小,故云“小寢”也。同者,同盟之國也。《檀弓》曰:“喪之朝也,順死者之孝心也。其哀,離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廟而后行。殷朝而殯於祖,周朝而遂葬。”《士喪禮》“朝而遂葬”,與《記》正同,知周法不殯於廟。而此傳及襄四年皆云“不殯于廟”,以為失禮,知其將葬之時,不以殯過廟耳。殯過廟者,將葬之時,從殯宮出,告廟乃葬,非是殯尸於廟中也。據經哀姜薨葬之文,知其赴同、祔姑可矣,亦知其殯於廟者,以元年十二月喪,至二年五月始葬,明至則殯於寢也,既殯於寢,自然葬當朝廟,故據葬文亦知殯廟。唯當以不薨於寢,不得致耳。

冬,王人來告喪。難故也,是以緩。有大叔帶之難。

宋公疾,大子茲父固請曰:“目夷長且仁,君其立之。”茲父,襄公也。目夷,茲父庶兄子魚也。○父音甫。長,丁丈反。公命子魚。子魚辭曰:“能以國讓,仁孰大焉?臣不及也,且又不順。”立庶不順禮。遂走而退。

【經】九年,春,王三月,丁丑,宋公御說卒。(四同盟。○御,魚呂反。說音悅。)

[疏]注“四同盟”。

○正義曰:御說以莊十三年即位,十六年盟于幽,十九年于鄄,二十七年于幽,僖元年于檉,四年于召陵,五年于首止,七年于甯母,八年于洮,皆魯、宋俱在,是為八同盟。不數莊公之盟,檉盟經不書,亦不數,故云“四同盟”。劉君乃數莊公之盟,又不數召陵,以為六同盟,而規杜,非也。

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于葵丘。周公,宰孔也。宰,官。周,采地。天子三公不字。宋子,襄公也。傳例曰:在喪公侯曰子。陳留外黃縣東有葵丘。

[疏]注“周公”至“葵丘”。

○正義曰:傳稱“王使宰孔賜齊侯胙”,知周公即宰孔也。其官為大宰,采地名為周,天子三公,故稱“公”;孔,則其名也。《穀梁傳》曰:“天子之宰,通於四海。”其意言宰者,六官之長,官名通於海內,是故書其官名也。通于四海者,當謂大宰之長官耳,其屬官不應得通。而宰咺、宰渠、伯糾則必非長官,亦稱為宰者,蓋自宰夫以上皆通也。《釋例》曰:今案《春秋》以考之,其稱公者皆三公,“非五等之公也”。是言祭公、周公皆三公也。《釋例》又曰“王之公卿皆書爵”,則卿亦不字。杜云“三公不字”者,以入春秋以來,家父、南季皆大夫稱字,宰周公文承其后,故云“不字”。不於“祭公逆王后”注者,因歷序諸國而言之。莊八年傳曰:“連稱、管至父戍葵丘。”杜云:“齊地,臨淄縣西有地名葵丘。”知此葵丘與彼異者,傳稱“齊侯不務德而勤遠略,西為此會”,則此地遠處齊西,不得近在臨淄。故《釋例》以為宋地,陳留外黃縣東有葵丘。或曰河東汾陰縣為葵丘,非也。經書夏會葵丘,九月乃盟,晉為地主,無緣欲會而不及盟也。是說不同之意。

秋,七月,乙酉,伯姬卒。無傳。《公羊》、《穀梁》曰:未適人,故不稱國。已許嫁,則以成人之禮書,不復殤也。婦人許嫁而笄,猶丈夫之冠。○復,扶又反。殤,式羊反。笄,古兮反。冠,古喚反。

[疏]注“公羊”至“之冠”。

○正義曰:《公羊傳》曰:“此未適人,何以卒?許嫁矣。婦人許嫁,字而笄之。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穀梁傳》意亦與之同。嫁於大夫,死不書卒。此許嫁者,嫁於國君也。但未往彼國,不成彼國之婦,故不稱國也。《喪服小記》曰:男子冠而婦人笄,其義一也。是許嫁而笄,猶丈夫之冠也。禮,男子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故以成人之喪治之,為之服成人之服。禮,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檀弓》曰“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厚之者”,為夫厚之故,我降之也。《曾子問》云:“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其夫不為服,則兄弟不為降。禮,諸侯絕旁期。此為將嫁於諸侯,故書其卒,既書其卒,當服其本服,為之齊衰期也。但於時服否,不可知耳。

九月,戊辰,諸侯盟于葵丘。夏會葵丘,次伯姬卒,文不相比,故重言諸侯。宰孔先歸,不與盟。○比,毗志反。重,直用反。與音預。

[疏]注“夏會”至“與盟”。

○正義曰:平丘會后即盟,不言諸侯,為間無異事故也。此亦會后為盟,間有伯姬卒,盟、會文不相比,故重言諸侯。又傳稱“宰孔先歸”,則宰孔不盟。杜云“宰孔先歸,不與盟”者,欲見縱無伯姬之卒,亦當重言諸侯。

甲子,晉侯佹諸卒。未同盟而赴以名。甲子,九月十一日。戊辰,十五日也。書在盟后,從赴。○佹,九委反。

[疏]注“未同”至“從赴”。

○正義曰:甲子在戊辰之前,而書在盟后,從赴。從赴者,赴在盟后也。春秋之世,史失其守,赴告之文,多違禮制。計諸侯之薨,當具以薨之月日告於鄰國。隱三年傳曰:“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書之。”是赴者妄稱日也。襄二十八年傳曰:“王人來告喪,問崩日,以甲寅告,故書之。”是元赴不以日,被問乃稱日也。文十四年傳曰:“七月乙卯夜,齊商人弒舍。齊人定懿公,使來告難,故書以‘九月’。”是赴者不言死月,魯史不復審問,即書以來告之月也。此甲子晉侯卒,蓋赴以日而不以月,魯史不復審問,書其來告之日,唯稱甲子而已。不知甲子是何月之日,故在戊辰后也。若赴以九月告魯,魯史當推其日之先后,不得甲子在戊辰后也。明告不以月,故書其日耳。

冬,晉里奚克殺其君之子奚齊。獻公未葬,奚齊未成君,故稱“君之子奚齊”。受命繼位,無罪,故里克稱名。○殺如字,傳同,《公羊》音試。

【傳】九年,春,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會諸侯,故曰子。凡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在喪,未葬也。小童者,童蒙幼末之稱。子者,繼父之辭。公侯位尊,上連王者,下絕伯子男。周康王在喪,稱“予一人釗。”禮稱亦不言小童,或所稱之辭,各有所施。此謂王自稱之辭,非諸下所得書,故經無其事,傳通取舊典之文,以事相接。○稱,尺證反。釗,古堯反,又音昭。)

[疏]注“在喪”至“相接”。

○正義曰:既言桓公未葬,即發在喪之例,知其在喪謂未葬也。童者,未冠之名;童而又小,故為童蒙幼末之稱。《易·蒙卦》云:“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蒙謂闇昧也。幼童於事多闇昧,是以謂之童蒙焉。《曲禮》曰:“夫人自稱於其君曰小童。”鄭玄云:“小童,若云未成人也。”王崩未葬,嗣王自稱,亦言已未成人也。子者,對父之名,故云“系父之辭”,以未成君,故系於父,不忍絕之稱也。諸侯爵有五等,唯言“公侯曰子”,以公侯尊也。傳稱: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又子產云:“鄭伯,男也,使從公侯之貢,懼弗給也。”是公侯之尊絕於伯子男也。此既言王,即云公侯,是其與王相連,特為公侯立稱,伯子男不得同之也。《春秋》無伯子男在喪之事,既不為立稱,又不得成君,不知其當何所稱也。然案桓十一年,鄭忽出奔衛,莊二十四年曹羈出奔陳,杜云:“先君既葬,不稱爵者,國人賤之,以名赴。”則既葬稱爵,未葬稱名也。“周康王在喪,稱‘予一人釗’”,《尚書·康王之誥》也。《曲禮》云:“君天下者曰天子,朝諸侯,分職授政,曰余一人,天子未除喪曰余小子。”是《禮》天子自稱亦不言小童也。此言“王曰小童”,必有稱之時,或所稱之辭各有所施,但不知施何處耳。如《曲禮》之文,天子未除喪曰余小子,則是未得稱“一人”,而康王在喪稱“予一人釗”者,當以諸侯列土之君,將欲各歸其國,故正其成君之稱以答諸侯也。此小童者,王謙自稱之辭,非諸下所得書,故經無其事。其“公侯曰子”,乃是史書之文,二者非相類之事,而并為一凡,是傳通取舊典之文,以事類相接耳,非言小童是策書之例也。《釋例·郊雩烝嘗例》:“不云地祗及礿祠者,經無其事,故傳略而不言。”此“王曰小童”,亦經無其事,所以言之者,郊雩例多,故經無者略之,此“王曰小童”與公侯相接,其文簡約,經雖無事,亦連而言之。《釋例》曰:“位彌高者事彌重。重慮周於經遠,故儀制異於凡人。存其實,篤其志,足以敘親疏之情,通萬事之理而已。故諸列國之君在喪,或不得已而脩會盟之事,唯公侯特稱子以別尊卑。”是言獨為公侯立稱之意。《春秋》公侯稱子,皆是其父未葬,唯二十五年“公會衛子、莒慶盟于洮”,於時衛文公已葬,而成公稱子。《釋例》曰:“衛文公欲平莒於魯,未終而薨,故衛子尋父之志,魯人由此亦脩文公之好,此孝子之至感,人情之所篤,故成公雖已免喪,至於此盟,降從在喪之名,故經隨而書子,傳從而釋之。”云脩文公之好也。

夏,會于葵丘。尋盟,且脩好,禮也。○好,呼報反,下“干好”并注同。王使宰孔賜齊侯胙,胙,祭肉。尊之,比二王后。○胙,才素反。

[疏]注“胙祭”至“王后”。○王義曰:傳稱“大子祭于曲沃,歸胙于公”,此天子有事于文、武賜齊侯以胙,知胙是祭肉也。《周禮·大宗伯》:“以脤膰之禮,親兄弟之國。”鄭玄云:“脤膰,社稷宗廟之肉,以賜同姓之國,同福祿也。”脤膰即胙肉也。言親兄弟之國,則異姓不合賜也。二十四年傳曰:“宋,先代之后也,於周為客,天子有事膰焉。”是言二王之后,禮合得之。今賜齊侯,是尊之比二王后也。

曰:“天子有事于文、武,有祭事也。使孔賜伯舅胙。”天子謂異姓諸侯曰伯舅。

[疏]注“天子”至“伯舅”。

○正義曰:《曲禮》曰:“五官之長曰伯。天子同姓謂之伯父,異姓謂之伯舅。”鄭玄云:“謂為三公者,周禮九命作伯。”齊桓是九命之伯,故以伯舅呼之。

齊侯將下拜。孔曰:“且有后命。天子使孔曰:‘以伯舅耋老,加勞,賜一級,無下拜!’”七十曰耋。級,等也。○耋,田節反,一音他結反。勞,力報反。級音急。

[疏]注“七十曰耋。級,等也”。

○正義曰:《釋言》云:“耋,老也。”舍人云:“年六十稱也。”郭璞云:“八十為耋。”《釋名》云:“八十曰耋。耋,鐵也。皮黑如鐵。”彼說或云六十,或云八十,杜云“七十曰耋”者,耋之年齒既文,《曲禮》云“七十曰老”,《爾雅》以耋為老,故以為七十。《曲禮》升階之法云“涉級聚足”,是級為等也。法當下拜,賜之勿下,是進一等。

對曰:“天威不違顏咫尺,言天鑒察不遠,威嚴常在顏面之前。八寸曰咫。○咫,之氏反。

[疏]注“言天”至“曰咫”。正義曰:顏謂額也。楊雄《方言》云:“顏、額,謂顙也。中夏謂之額,東齊謂之顙,河、穎、淮、泗之間謂之顏。”《魯語》云:“肅慎氏貢楛矢,長尺有咫。”賈逵亦云:“八寸曰咫。”《說文》云:“周制:寸、尺、咫、尋,皆以人之體為法。中婦人手長八寸謂之咫,周尺也。”

小白余敢貪天子之命無下拜!小白,齊侯名。余,身也。

[疏]注“小白”至“身也”。

○正義曰:諸自稱余者,當稱名之處耳。齊侯既稱小白,而復言余,故解之。“余,身”,《釋詁》文。舍人曰:“余,卑謙之身也。”孫炎曰:“余,舒遲之身也。”郭璞曰:“今人亦自呼為身。”

恐隕越于下,隕越,顛墜也。據天王居上,故言恐顛墜于下。○墜,直類反,下同。以遺天子羞。敢不下拜!”下拜,登受。拜堂下,受胙於堂上。○遺,于季反。

[疏]“下拜登受”。

○正義曰:《覲禮》:“天子賜侯氏以車服。諸公奉篋服,如命書于其上,升自西階東面,大史氏右,侯氏升西面立,大史述命,侯氏降兩階之間,北面再拜稽首,升成拜。”彼侯氏降階再拜,是此“下拜”也。“升成拜”,是此“登受”。

秋,齊侯盟諸侯于葵丘,曰:“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歸于好。”義取脩好,故傳顯其盟辭。宰孔先歸,既會,先諸侯去。○先諸侯,悉薦反。遇晉侯,曰:“可無會也。晉侯欲來會葵丘。齊侯不務德而勤遠略,故北伐山戎,在莊三十一年。南伐楚,在四年。西為此會也。東略之不知,西則否矣。言或向東,必不能復西略。○復,扶又反,下“不復會”同。其在亂乎。君務靖亂,無勤於行!”在,存也。微戒獻公,言晉將有亂。晉侯乃還。不復會齊。

九月,晉獻公卒。里克、鄭欲納文公,故以三公子之徒作亂。鄭,晉大夫。三公子:申生、重耳、夷吾。○,普悲反。初,獻公使荀息傅奚齊。公疾,召之,曰:“以是藐諸孤,言其幼賤,與諸子縣藐。○藐,妙小反,又亡角反。縣音玄。

[疏]注“言其”至“縣藐”。

○正義曰:藐者,縣遠之言。諸子皆長,而奚齊獨幼,是小大相去縣藐也。藐諸孤者,言年既幼稚,縣藐於諸子之孤。

辱在大夫,其若之何?”欲屈辱荀息,使保護之。稽首而對曰:“臣竭其股肱之力,加之以忠貞。其濟,君之靈也;不濟,則以死繼之。”公曰:“何謂忠貞?”對曰:“公家之利,知無不為,忠也;送往事居,耦俱無猜,貞也。”往,死者,居,生者。耦,兩也。送死事生,兩無疑恨,所謂正也。○猜,七才反,疑也。及里克將殺奚齊,先告荀息曰:“三怨將作,三公子之徒。秦、晉輔之,子將何如?”荀息曰:“將死之。”里克曰:“無益也”。荀叔曰:“吾與先君言矣,不可以貳。能欲復言而愛身乎?荀叔,荀息也。復言,言可復也。

[疏]“能欲復言而愛身乎”。

○正義曰:意能欲使前言可反復而行之,得愛惜身命不死乎?

雖無益也,將焉辟之?且人之欲善,誰不如我?我欲無貳,而能謂人已乎?言不能止里克,使不忠於申生等。○焉,於虔反,下文“焉能克”同。

冬,十月,里克殺奚齊于次。次,喪寢。書曰“殺其君之子”,未葬也。荀息將死之,人曰:“不如立卓子而輔之。”荀息立公子卓以葬。十一月,里克殺公子卓于朝。荀息死之。君子曰:“《詩》所謂‘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為也’,《詩·大雅》。言此言之缺,難治甚於白圭。○玷,丁簟反,又丁念反,缺也。荀息有焉。”有此詩人重言之義。

齊侯以諸侯之師伐晉,及高梁而還,討晉亂也。高梁,晉地,在平陽縣西南。令不及魯,故不書。前已發不書例,今復重發,嫌霸者異於凡諸侯。○令,力政反,本又作“命”。復,扶又反。重,直用反。

晉郤芮使夷吾重賂秦以求入,郤芮,郤克祖父,從夷吾者。○從,才用反。曰:“人實有國,我何愛焉?言國非己之有,何愛而不以賂秦。入而能民,土於何有?”從之。能得民,不患無土。齊隰朋帥師會秦師,納晉惠公。隰朋,齊大夫。惠公,夷吾。○隰音習。秦伯謂郤芮曰:“公子誰恃?”對曰:“臣聞亡人無黨,有黨必有讎。言夷吾無黨,無黨則無讎,易出易入,以微勸秦。○易,并以豉反。

[疏]注“言夷”至“勸秦”。

○正義曰:秦伯問“公子誰恃”,問公子於晉國之臣,倚恃誰為內主也。對言夷吾無黨無讎者,田無黨,故往前易出;無讎,故此時易入。言易出易入,以微勸秦,使納之。

夷吾弱不好弄,弄,戲也。○好,呼報反。能斗不過,有節制。長亦不改,不識其他。”公謂公孫枝曰:“夷吾其定乎?”公孫枝,秦大夫子桑也。○長,丁丈反。對曰:“臣聞之,唯則定國。《詩》曰:‘不識不知,順帝之則。’文王之謂也。《詩·大雅》帝,天也。則,法也。言文王闇行自然,合天之法。又曰:‘不僣不賊,鮮不為則。’僣,過差也。賊,傷害也。皆忌克也。能不然,則可為人法則。○僣,子念反,下注同。鮮,息淺反。無好無惡,不忌不克之謂也。今其言多忌克,既僣而賊。○好,呼報反。又如字。惡,烏路反。難哉!”言能自定難。公曰:“忌則多怨,又焉能克?是吾利也。”其言雖多忌,適足以自害,不能勝人也。秦伯慮其還害己,故曰“是吾利”。

[疏]“唯則”至“利也”。

○正義曰:唯身有則者,乃能定國也。《詩》美文王之德,不記識古事,不學知今事,常順天之法則而行之。為此行者,文王之謂也。又曰:人行不僣差,不賊害,能如此者,少不為人所法則。言必為人所法則也。此二《詩》所云者,無所偏好,無所私惡,不為忌差,不好勝人之謂也。今其此夷吾之言多有所忌,多欲陵人,以此而求安定,難哉!“今其言多忌克”,覆上“不忌不克”;上既有“無好無惡”,不覆之者,以身行忌克,則有私好私惡之心,舉忌克足以包好惡也。公曰:多忌於人,則多為人怨,又焉能勝人?此乃是吾之利也。無好無惡,言文王之行也;不忌不克,述《抑》篇之義也,引二《詩》於前,以此言結之。

○注“詩大”至“之法”。

○正義曰:《詩·大雅·皇矣》之篇也。“則,法”,《釋詁》文。彼鄭箋云:“其為人,不識古,不知今,順天之法而行之。”是言闇行自然,合天地之法也。《禮記》稱“天無私覆,地無私載”,合天地法者,即無偏好,無私惡之謂也。

○注“僣過”至“法則”。

○正義曰:《詩·大雅·抑》之篇也。彼毛傳云:“僣,差也。”鄭玄云:“不殘賊,是賊為害也。”心有所忌,則多過差;志在陵人,必多為賊害。下云“不忌不克”,覆述此文,故言僣賊者,皆忌克也。

○注“其言”至“吾利”。

○正義曰:心忌前人,則人亦忌已;志在陵人,則人亦陵已。若使人皆忌之,人皆陵之,是適足以自害,不能勝人也。秦伯聞其忌克,慮其還來害己,故以不能勝人為是吾利也。

宋襄公即位,以公子目夷為仁,使為左師以聽政,於是宋治。故魚氏世為左師。○治,直吏反。

【經】十年,春,王正月,公如齊。(無傳。)

狄滅溫,溫子奔衛。蓋中國之狄滅而居其土地。

晉里克弒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弒卓在前年,而以今春書者,從赴也。獻公既葬,卓以免喪,故稱君也。荀息稱名者,雖欲復言,本無遠謀,從君於昏。

[疏]注“弒卓”至“於昏”。

○正義曰:傳於前年甚詳,經以今年書之,明赴以今年弒也。傳稱“立公子卓以葬”,是免喪始死,故稱君也。文七年宋人殺其大夫,傳曰:“不稱名,眾也,且言非其罪也。”死者不稱名,非其罪,故知稱名者,皆有罪也。荀息稱名者,不知奚齊、卓子之不可立,又不能誅里克以存君,是其雖欲復言,本無遠謀也。襄十九年齊殺其大夫高厚,傳稱“從君於昏”,獻公惑於驪姬,殺適立庶,荀息知其事,而為之傅奚齊,是其“從君於昏”也。

夏,齊侯、許男伐北戎。無傳。北戎,山戎。

晉殺其大夫里克。奚齊者,先君所命,卓子又以在國嗣位,罪未為無道,而里克親為三怨之主,累弒二君,故稱名以罪之。

[疏]注“奚齊”至“罪之”。正義曰:宣四年傳例曰:“弒君,稱君,君無道也;稱臣,臣之罪也。”里克殺奚齊,弒卓子,皆書里克之名,是奚齊與卓子未為無道也。殺大夫,傳言不稱名者為無罪,則稱名為有罪,故今稱里克之名以罪之。

秋,七月。

冬,大雨雪。無傳。平地尺為大雪。○雨,于付反。

【傳】十年,春,“狄滅溫”,蘇子無信也。(蘇子叛王即狄,又不能於狄,狄人伐之,王不救,故滅。蘇子奔衛。蘇子,周司寇蘇公之后也。國於溫,故曰溫子。叛王事在莊十九年。)

[疏]注“蘇子”至“九年”。

○正義曰:《尚書·立政》云“司寇蘇公”,成十一年傳曰:“昔周克商,蘇忿生以溫為司寇。”以此知蘇子,司寇蘇公之后也。國名為蘇,所都之邑名為溫,故溫、蘇遞見於經,是得兩稱故也。

夏,四月,周公忌父、王子黨會齊隰朋立晉侯。周公忌父,周卿士。王子黨,周大夫。晉侯殺里克以說。自解說不篡。○篡,初患反。將殺里克,公使謂之曰:“微子,則不及此。雖然,子弒二君與一大夫,為子君者,不亦難乎?”對曰:“不有廢也,君何以興?欲加之罪,其無辭乎?言欲加己罪,不患無辭。

[疏]“欲加”至“辭乎”。

○正義曰:言君今欲加臣之罪,其畏無辭以罪臣乎?言必方便有辭耳。

臣聞命矣。”伏劍而死。於是鄭聘于秦,且謝緩賂,故不及。鄭,里克黨,以在秦,故不及里克俱死。

晉侯改葬共大子。共大子,申生也。○共音恭,本亦作恭。大音泰。秋,狐突適下國,下國,曲沃新城。

[疏]注“下國,曲沃新城”。

○正義曰:曲沃,邑也,而稱國者,晉昭侯嘗以此邑封桓叔,桓叔國之三世,武公始并晉國,遷居而就之。此曲沃,晉之舊國,故謂之為下國也。

遇大子。大子使登仆,忽如夢而相見,狐突本為申生御,故復使登車為仆。○復,扶又反,下文及注同。而告之曰:“夷吾無禮,

[疏]“夷吾無禮”。

○正義曰:賈逵云:“烝於獻公夫人賈君,故曰無禮。”馬融云:“申生不自明而死,夷吾改葬之,章父之過,故曰無禮。”杜不為注,當以鬼神之意,難得而知;夷吾無禮,或非一事,不可指言,故不說也。

余得請於帝矣,請罰夷吾。將以晉畀秦,秦將祀余。”對曰:“臣聞之:‘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

[疏]“神不”至“非族”。

○正義曰:傳稱“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則類、族一也,皆謂非其子孫,妄祀他人父祖,則鬼神不歆享之耳。《祭法》云:“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御大菑則祀之,能捍大患則祀之。”若農、棄為稷,后土為社,社稷功被天下,乃令率土報功。如此之徒,非獨歆己之族。若功不被於下民,名不載於祀典,唯其子孫祀之,神亦不歆他族。然則秦非晉類,而使祀申生,祀之大失也。晉無罪,而滅以畀秦,刑之濫也。天豈不達此事,而待狐突之言,方改圖者?民之與神,不相雜擾,雖理有大歸,非曲為小枯。豈有一人冤枉,即能訴天,天受人訴辭,便將滅國?此事本是妖夢,假讬上天,非天實為之,人能改易。傳言“鬼神所馮,有時而信”,非言此事實是天心,不可執其言,而以人事為難也。

君祀無乃殄乎?歆,饗也。殄,絕也。○畀,必利反,下注同。歆,許金反。且民何罪?失刑、乏祀,君其圖之!”君曰:“諾!吾將復請。七日,新城西偏,將有巫者而見我焉。”新城,曲沃也。將因巫而見。○偏,匹綿反。

[疏]“七日”至“我焉”。

○正義曰:申生謂狐突云:更經七日,於新城西偏,將有巫者,而與之俱見我焉。故杜云“將因巫而見”。

許之,遂不見。狐突許其言,申生之象亦沒。○見,賢遍反,又如字。及期而往,告之曰:“帝許我罰有罪矣,敝於韓。”敝,敗也。韓,晉地。獨敝惠公,故言罰有罪。明不復以晉畀秦。夷吾忌克多怨,終於失國,雖改葬加謚,申生猶忿。傳言鬼神所馮,有時而信。○馮,皮冰反。

[疏]注“敝敗”至“而信”。

○正義曰:《晉語》云:“惠公即位,出共世子而改葬之,臭徹於外。國人誦之曰:‘貞之不報,孰是人斯而有是臭也。貞為不聽,信為不誠,不更厥正,大命其傾!猗兮違兮,心之哀兮,歲之二七,其靡有徵兮!’郭偃曰:‘甚哉!善之難也。君改葬其君,以為榮也,而惡滋章。十四年,君之冢祀其替乎?’”亦是申生猶忿之事。

鄭之如秦也,言於秦伯曰:“呂甥、郤稱、冀芮實為不從,若重問以召之,三子,晉大夫。不從,不與秦賂。問,聘問之幣。○稱,尺證反,又如字。

[疏]注“三子”至“之幣”。

○正義曰:《曲禮》云:“凡以弓劍苞苴簞笥問人者”,鄭玄云:“問,猶遺也。”重問,謂多以財貨遺之也。下云“幣重而言甘”,故云“問,聘問之幣”也。

臣出晉君,君納重耳,蔑不濟矣。”蔑,無也。

冬,秦伯使泠至報、問,且召三子。泠至,秦大夫。○泠,力丁反。郤芮曰:“幣重而言甘,誘我也”。遂殺鄭、祁舉祁舉,晉大夫。及七輿大夫:侯伯七命,副車七乘。○乘,繩證反。

[疏]“七輿大夫”。

○正義曰:《周禮·大行人》云:“侯伯七命,貳車七乘。貳即副也。每車一大夫主之,謂之七輿大夫。”服虔云:“下軍之輿帥七人屬申生者,襄二十三年下軍輿帥七人往,前申生將下軍,今七輿大夫為申生報怨,欒盈將下軍,故七輿大夫與欒氏。”炫謂服言是。

左行共華、右行賈華、叔堅、騅歂、累虎、特宮、山祁、皆里、之黨也。七子,七輿大夫。○行,戶剛反,下同。共音恭。騅音隹。歂音市專反。累,力追反。祁,巨之反;《字林》:上尸反。豹奔秦,豹,鄭之子。言於秦伯曰:“晉侯背大主而忌小怨,民弗與也。伐之,必出。”大主,秦也。小怨,里、。○背音佩。公曰:“失眾,焉能殺?謂殺里、之黨。○焉,於虔反。違禍,誰能出君?”謂豹辟禍也。為明年晉殺鄭傳。

【經】十有一年,春,晉殺其大夫鄭父。(以私怨謀亂國,書名罪之。書春,從告。)

夏,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陽穀。無傳。婦人送迎不出門,見兄弟不逾閾。與公俱會齊侯,非禮。○閾音域,門限也;一音況域反。

秋,八月,大雩。無傳。過時故書。

冬,楚人伐黃。

【傳】十一年,春,晉侯使以鄭之亂來告。(釋經書在今年。)

天王使召武公、內史過賜晉侯命。天王,周襄王。召武公,周卿土。內史過,周大夫。諸侯即位,天子賜之命圭為瑞。○過,古禾反。受玉惰。過歸告王曰:“晉侯其無后乎?王賜之命,而惰於受瑞,先自棄也巳,其何繼之有?禮,國之幹也;敬,禮之輿也。不敬則禮不行,禮不行則上下昏,何以長世?”為惠公不終張本。○惰,徒臥反。長,直良反,又丁丈反。

[疏]“天王”至“長世”。

○正義曰:召武公亦名過,《周語》云:“襄王使召公過及內史過賜晉惠公命,晉侯執玉卑,拜不稽首。內史過歸以告王曰:‘晉不亡,其君必無后。不敬王命,棄其禮也;執玉卑,替其質也;拜不稽首,無其王也。替質無鎮,無王無人。晉侯無王,人亦將無之;欲替其鎮,人亦將替之。’”其言多而小異。孔晁云:“左丘明集其典雅令辭,與經相發明者,以為《春秋傳》。其高論善言,別為《國語》。凡《左傳》、《國語》有事同而辭異者,以其詳於《左傳》,而略於《國語》;詳於《國語》,而略於《左傳》。”

夏,揚、拒、泉、皋、伊、雒之戎,

[疏]“伊、雒之戎”。

○正義曰:《釋例》曰:諸雜戎居伊水、雒水之間者。河南雒陽縣西南有戎城。伊水出上雒盧氏縣熊耳山,東北至河南雒陽縣入雒。雒水出上雒縣冢領山,東北經弘農至河南鞏縣入河。

同伐京師,入王城,焚東門。揚、拒、泉、皋皆戎邑,及諸雜戎居伊水、雒水之間者。今伊闕北有泉亭。○拒,俱字反。皋,古刀反。王子帶召之也。王子帶,甘昭公也。召戎欲因以篡位。秦、晉伐戎以救周。秋,晉侯平戎于王。為二十四年天王出居鄭傳。

黃人不歸楚貢。冬,楚人伐黃。黃人恃齊故。

【經】十有二年,春,王三月,庚午,日有食之。(無傳。不書朔,官失之。)

夏,楚人滅黃。

秋,七月。

冬,十月二月,丁丑,陳侯杵臼卒。無傳。遣世子與僖公同盟甯母及洮。○杵,昌呂反。臼,其九反。

【傳】十二年,春,諸侯城衛楚丘之郛,懼狄難也。(楚丘,衛國都。郛,郭也。為明年春狄侵衛傳。○郛,芳夫反。難,乃旦反,下同。)

[疏]注“楚丘”至“衛傳”。

○正義曰:衛以二年遷於楚丘,諸侯為之筑其城,至此為之筑其郛。《公羊傳》曰:“郛者何?郭也。”不單言衛楚丘者,見楚丘未有郛也。諸侯不告,魯不與,故不書。無經而為傳者,其言必有所為,故云為狄侵衛傳。

黃人恃諸侯之睦于齊也,不共楚職,曰:“自郢及我九百里,焉能害我?”○共音恭。焉,於虔反。夏,楚滅黃。郢,楚都。

王以戎難故,討王子帶。子帶前年召戎伐周。秋,王子帶奔齊。

冬,齊侯使管夷吾平戎于王,使隰朋平戎于晉。平,和也。前年晉救周伐戎,故戎與周、晉不和。王以上卿之禮饗管仲,管仲辭曰:“臣,賤有司也。有天子之二守國、高在,國子、高子,天子所命為齊守臣,皆上卿也。莊二十二年,高傒始見經;僖二十八年,國歸父乃見傳。歸父之父曰懿仲,高傒之子曰莊子,不知今當誰世。○守,手又反,注同。見,賢遍反,下同。若節春秋,來承王命,何以禮焉?節,時也。陪臣敢辭。”諸侯之臣曰陪臣。○陪,步回反。王曰:“舅氏,伯舅之使,故曰舅氏。○使,所吏反。余嘉乃勛。應乃懿德,謂督不忘。往踐乃職,無逆朕命。”功勛美德,可謂正而不可忘者。不言位而言職者,管仲位卑而執齊政,故欲以職尊之。○督音篤。

[疏]“余嘉”至“朕命”。

○正義曰:余、朕,皆我也。乃,女也。應,當也。懿,美也。督,正也。言我善女功勛,當女美德,謂女功德正而不可忘,宜受此禮。往居女職,無得逆我之命。欲令受上卿之禮。

管仲受下卿之禮而還。管仲不敢以職自高,卒受本位之禮。君子曰:“管氏之世祀也宜哉!

[疏]“君子”至“宜哉”。

○正義曰:丘明之意,假稱君子論管氏應合世祀也宜哉。而遂不世祀,子孫絕滅,是行善無驗,故杜注云“傳亦舉其無驗”是也。

讓不忘其上。《詩》曰:‘愷悌君子,神所勞矣。’”《詩·大雅》。愷,樂也。悌,易也。言樂易君子,為神所勞來,故世祀也。管仲之后,於齊沒不復見,傳亦舉其無驗。○愷,本亦作凱,開在反。悌音弟,本亦作弟。勞,力報反,注同。樂音洛,下同。易,以豉反,下同。來,力代反。復,扶又反。

[疏]注“詩大”至“無驗”。

○正義曰:《詩·大雅·旱麓》之篇。“愷,樂”,“悌,易”,皆《釋詁》文。樂易言志度弘簡,忻樂而和易也。《世族譜》:“管氏出自周穆王。”成十一年傳有齊管于奚,《譜》以為雜人,則非管仲之子孫也。哀十六年傳稱“楚白公殺齊管脩”,杜云:“管脩,楚賢大夫,故齊管仲之后。”是管仲之后,於齊沒不復見也。

【經】十有三年,春,狄侵衛。(傳在前年春。)

夏,四月,葬陳宣公。無傳。

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于咸。咸,衛地。東郡濮陽縣東南有咸城。○濮音卜。

秋,九月,大雩。無傳。書過。

冬,公子友如齊。無傳。

【傳】十三年,春,齊侯使仲孫湫聘于周,且言王子帶。(前年王子帶奔齊,言欲復之。)事畢,不與王言。(不言子帶事。)歸復命曰:“未可。王怒未怠,其十年乎?不十年,王弗召也。”

夏,會于咸,淮夷病杞故,且謀王室也。

秋,為戎難故,諸侯戍周。齊仲孫湫致之。戍,守也。致,諸侯戍卒于周。○為,于偽反,下注“欲為”同。難,乃旦反。卒,子忽反。

冬,晉薦饑,麥,禾皆不熟。○薦,在薦反,重也。饑音饑。

[疏]“晉薦饑”。

○正義曰:《釋天》云:“穀不熟為饑,仍饑為薦。”李巡曰:“穀不成熟曰饑,連歲不熟曰薦。”

使乞糴于秦。秦伯謂子桑:“與諸乎?”對曰:“重施而報,君將何求;言不損秦。○糴,直歷反。施,式豉反,下同。重施而不報,其民必攜,攜而討焉,無眾,必敗。”不義故民離。謂百里:“與諸乎?”百里,秦大夫。對曰:“天災流行,國家代有。救災恤鄰,道也。行道有福。”鄭之子豹在秦,請伐晉。欲為父報怨。秦伯曰:“其君是惡,其民何罪?”秦於是乎輸粟于晉,自雍及絳相繼,雍,秦國都。絳,晉國都。○雍,於用反。絳,古巷反。命之曰“汎舟之役。”從渭水運入河、汾。○汎,芳劍反。汾,扶云反。

[疏]注“從渭水運入河汾”。

○正義曰:秦都雍,雍臨渭。晉都絳,絳臨汾。渭水從雍而東,至弘農華陰縣入河。從河逆流而北上,至河東汾陰縣,乃東入汾,逆流東行而通絳,故杜云“從渭水運入河、汾”也。

【經】十有四年,春,諸侯城緣陵。(緣陵,杞邑。辟淮夷,遷都於緣陵。)

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于防,使鄫子來朝。季姬,魯女,鄫夫人也。鄫子本無朝志,為季姬所召而來,故言“使鄫子來朝”。鄫國,今瑯邪鄫縣。○鄫,似綾反,本或作繒。

秋,八月,辛卯,沙鹿崩。沙鹿,山名。平陽元城縣東有沙鹿土山,在晉地。災害系於所災所害,故不系國。

[疏]注“沙鹿”至“系國”。

○正義曰:《公羊傳》曰:“沙鹿者何?河上之邑也。”《穀梁傳》曰:“林屬於山為鹿。沙,山名也。”服虔云:“沙,山名。鹿,山足,林屬於山曰鹿。”取《穀梁》為說也。《漢書·元后傳》稱,后祖翁孺自東平陵徙魏郡元城委粟里,元城建公曰:“昔春秋沙鹿崩,晉史卜之曰:‘陰為陽雄,土火相乘,故有沙鹿崩。崩后六百四十五年,宜有圣女興。’今王翁孺徙,正值其地,日月當之。”元城郭東有五鹿之虛,即沙鹿地。計爾時去圣猶近,所言當得其實,故以沙鹿為山名,依《漢書》為義也。沙鹿實是晉地,不言晉沙鹿者,凡有災害,系於所災所害之處,不系於所屬之國,故不系晉也。《釋例》曰:“陳既已滅,降為楚縣,而書陳災者,猶晉之梁山、沙鹿崩,不書晉也。災害系於所災所害,故以所在為名。”災為陳災,成周宣榭火。害為梁山、沙鹿崩,山崩必有所害。故所災所害別言之。

狄侵鄭。無傳。

冬,蔡侯肸卒。無傳。未同盟而赴以名。○肸,許乙反。

【傳】十四年,“春,諸侯城緣陵”,而遷杞焉。不書其人,有闕也。(闕,謂器用不具,城池未固而去,為惠不終也。澶淵之會,既而無歸,大夫不書,而國別稱人,今此總曰諸侯,君臣之辭,不言城杞,杞未遷也。○澶,市然反。)

[疏]注“闕謂”至“遷也”。

○正義曰:元年齊師、宋師、曹師城邢,傳稱:“具邢器用而遷之,師無私焉。”是器用具而城池固,故具列三國之師,詳其文以美之也。今此總云“諸侯城緣陵”,不言某侯某侯,與城邢文異,不具書其所城之人,為其有闕也。知闕為器用不具,城池不固而去,為惠不終,故總言諸侯以譏之。凡諸侯盟會,不歷序其人,總言諸侯者,皆是譏之辭。文十五年諸侯盟于扈,傳曰:“書曰諸侯,無能為也。”十七年諸侯會于扈,傳曰:“書曰諸侯,無功也。”是其總言諸侯,皆譏辭也。十六年會于淮,傳稱:“城鄫,役人病,不果城而還。”亦是為惠不終,而淮會具書其人者,淮之會為謀鄫,且東略,非為城鄫而聚會,既會之后,乃欲城鄫而不果,本意不城鄫,無可貶也。先儒以為諸侯有過,貶而稱人。杜據澶淵之會與此傳文,知諸侯之貶,不至稱人。故《釋例》曰:“傳滅入例,衛侯毀滅邢,同姓故名。”又云:“穀伯綏、鄧侯吾離來朝,名,賤之也。”又云:“不書蔡許之君,乘楚車也,謂之失位。”此皆諸侯貶之例,例不稱人也。諸侯在事,傳有明文,而經稱人者,凡十一條,丘明不示其義,而諸儒皆據案生意,原無所出。貶諸侯而去爵稱人,是為君臣同文,非正等差之謂也。又澶淵大夫之會,傳曰“不書其人”,案經皆去名稱人;至諸侯親城緣陵,傳亦曰“不書其人”,而經總稱諸侯,此大夫及諸侯經、傳所以為別也。通校《春秋》,自宣公五年以下百數十年,諸侯之咎甚多,而皆無貶稱人者,益明此蓋當時告命注記之異,非仲尼所以為例故也。

鄫季姬來寧,公怒,止之,以鄫子之不朝也。來寧不書,而后年書歸鄫,更嫁之文也。明公絕鄫昏,既來朝而還。○還,戶關反。夏,遇于防,而使來朝。

秋,八月辛卯,沙鹿崩。晉卜偃曰:“期年將有大咎,幾亡國。”國主山川。山崩川竭,亡國之徵。○期音基。咎,其九反。幾音祈,又音機。

[疏]注“國主”至“之徵”。

○正義曰:成五年傳曰:“國主山川,故山崩川竭,君為之不舉。”《周語》:“幽王二年,西周三川皆震。伯陽父曰:‘昔伊、雒竭而夏亡,河竭而商亡。國必依山川,山崩川竭,亡國之徵也。’”卜偃明達災異,以山崩為亡國之徵,知其將有大咎,不言知之意,非末學者,所得詳也。《釋例》曰:“天人之際,或異而無感,或感而不可知。沙鹿崩,因謂‘期年將有大咎’,梁山崩,則云‘山有朽壤而自崩’,此皆圣賢之讜言,達者所宜先識。”是說卜偃之言非后人所能測。

冬,秦饑,使乞糴于晉,晉人弗與。慶鄭曰:“背施無親,慶鄭,晉大夫。○背音佩,后皆同。施,式豉反,注及下“而施毛”,十五年皆同。幸災不仁,貪愛不祥,怒鄰不義。四德皆失,何以守國?”虢射曰:“皮之不存,毛將安傅?”虢射,惠公舅也。皮以喻所許秦城,毛以喻糴。言既背秦施,為怨以深,雖與之糴,猶無皮而施毛。○傅音附。

[疏]注“虢射,惠公舅”。正義曰:《晉語》云:“秦饑,惠公命輸之粟,虢射請勿與,慶鄭請與之。公曰:‘非鄭之所知也。’遂不與。秦侵晉,至于韓,公謂慶鄭曰:‘寇深矣,奈何?’慶鄭曰:‘非鄭之所知也,君其訊射也。’公曰:‘舅所病也。’”是虢射為惠公之舅也。

慶鄭曰:“棄信背鄰,患孰恤之?無信患作,失援必斃,是則然矣。”虢射曰:“無損於怨,而厚於寇,不如勿與。”言與秦粟不足解怨,適足使秦強。慶鄭曰:“背施幸災,民所棄也。近猶讎之,況怨敵乎?”弗聽。退曰:“君其悔是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