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僖二十五年,盡二十八年

《春秋左傳註疏》——周左丘明傳,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

【經】二十有五年,春,王正月,丙午,衛侯毀滅邢。(衛、邢同姬姓,惡其親親相滅,故稱名罪之。○毀,況委反。惡,烏路反。)

[疏]注“衛邢”至“罪之”。

○正義曰:《曲禮》曰:“諸侯不生名,滅同姓,名。”傳云“同姓也,故名”。然則諸侯位貴居尊,故不斥其名。書名,則是罪絕之事,故云“罪之”也。

夏,四月,癸酉,衛侯毀卒。無傳。五同盟。

[疏]注“五同盟”。

○正義曰:毀以元年即位,四年盟于召陵,五年于首止,八年于洮九年于葵丘,十五年于牡丘,皆魯、衛俱在,是五同盟也。

宋蕩伯姬來逆婦。無傳。伯姬,魯女,為宋大夫蕩氏妻也。自為其子來逆,稱婦,姑存之辭。婦人越竟迎婦,非禮,故書。○為,于偽反。越竟音境。

[疏]注“伯姬”至“故書”。

○正義曰:伯姬,魯女。而以宋蕩寇之,知為宋大夫蕩氏妻也。婦者對姑之文,姑即伯姬,故知自為子來逆婦。《公羊傳》曰:“宋蕩伯姬者何?蕩氏之母也。其稱婦何?有姑之辭也。”《穀梁傳》曰“婦人既嫁不逾竟”。是婦人越竟逆婦,非禮也。以非禮,故書之。紀裂繻來逆女,此云逆婦者,姑自來逆,故即稱婦也。宋有蕩氏者,宋桓公生公子蕩,蕩生公孫壽,壽生蕩意諸,意諸之后,以蕩為氏,則此人字蕩也,故云“蕩氏妻”。

宋殺其大夫。無傳。其事則未聞。於例為大夫無罪,故不稱名。

秋,楚人圍陳,納頓子于頓。頓迫於陳而出奔楚,故楚圍陳以納頓子。不言遂,明一事也。子玉稱人,從告。頓子不言歸,興師見納故。

[疏]“頓迫”至“納故”。

○正義曰:圍陳而納頓子,明頓子迫於陳而出奔也。楚人納之知其出奔楚也。《公羊傳》曰:“何以不言遂?兩之也。”一舉兵而行,此兩意非因前生后,故不言遂,明此圍陳納頓子正是一事。《釋例》曰:“傳稱諸侯納之曰歸,今經諸稱納者,皆有興師見納之事,不待例而自明。故但言納,不復言歸。”歸、納不須兩見,故云“頓子不言歸,興師見納故”。

葬衛文公。無傳。

冬,十有二月,癸亥,公會衛子、莒慶,盟于洮。洮,魯地。衛文公既葬,成公不稱爵者,述父之志,降名從未成君,故書子以善之。莒慶不稱氏,未賜族。○洮,吐刀反。

[疏]注“洮魯”至“賜族”。

○正義曰:八年盟于洮,杜云“曹地”。三十一年魯始得曹田,此時不得為魯地,注誤耳。禮:先君既葬,則嗣子成君。此文公既葬,成公不稱爵者,《釋例》曰:“文公欲平莒於魯,未終而薨。故衛子尋父之志,魯人由此亦脩文公之好,此孝子之至感,而人情之所篤,故成公雖已免喪。至於此盟會,降以在喪自名。猶武王伐紂,稱大子發,故經隨而書子。傳從而釋之,曰‘脩文公之好也’。”是說書子善之事。

【傳】二十五年,春,衛人伐邢,二禮從國子巡城,掖以赴外,殺之。

[疏]“掖以赴外”。

○正義曰:《說文》云:“掖,持臂也。”謂執持其臂,投之城外也。掖本持臂之名,遂謂臂下脅上為掖,是因名轉而相生也。

“正月丙午,衛侯毀滅邢”,同姓也,故名。禮至為銘曰:“余掖殺國子,莫余敢止。”惡其不知恥詐,以滅同姓,而反銘功於器。○掖音亦,《說文》云“以手持人臂曰掖”。惡,烏路反。

秦伯師于河上,將納王。狐偃言於晉侯曰:“求諸侯,莫如勤王。勤,納王也。諸侯信之,且大義也。繼文之業。

[疏]“繼文之業”。

○正義曰:言欲繼文侯之功業,而使信義宣布於諸侯,今日納王,是為可矣。

而信宣於諸侯,今為可矣。”晉文侯仇為平王侯伯,匡輔周室。○仇音求。○使卜偃卜之,曰:“吉!遇黃帝戰于阪泉之兆。”黃帝與神農之后姜氏戰于阪泉之野,勝之。今得其兆,故以為吉。

[疏]注“黃帝”至“為吉”。

○正義曰:《大戴禮·五帝德》曰:“黃帝與赤帝戰于阪泉之野。”《晉語》云:“昔少典娶於有蟜氏,生黃帝、炎帝。黃帝為姬,炎帝為姜,二帝用師以相濟也。”韋昭注云:“濟當為擠。擠,滅也。”《史記》稱“黃帝伐炎帝之后于阪泉之野”。炎帝即神農也。黃帝將戰,卜得吉兆。今卜復得彼兆,故以為吉也。

公曰:“吾不堪也。”文公自以為已當此兆,故曰不堪。○對曰:“周禮未改,今之王,古之帝也。”言周德雖衰,其命未改。今之周王自當帝兆,不謂晉。公曰:“筮之。”筮之,遇大有乾下離上,大有。之睽,兌下離上睽。大有九三變而為睽。○曰:“吉,遇‘公用享于天子之’卦也。大有九三爻辭也。三為三公而得位,變而為兌,兌為說,得位而說,故能為王所宴饗。戰克而王饗,

[疏]“戰克而王饗”。

○正義曰:卜遇黃帝吉兆,是戰克也。筮得大有,是王享也。

吉孰大焉?言卜、筮協吉。且是卦也,方更總言二卦之義,不系於一爻。天為澤以當日,天子降心以逆公,不亦可乎?乾為天,兌為澤,乾變為兌,而上當離,離為日。日之在天,垂曜在澤,天子在上,說心在下,是降心逆公之象。大有去睽而復,亦其所也。”言去睽卦還論大有,亦有天子降心之象。乾尊離卑,降尊下卑,亦其義也。○下,遐嫁反。晉侯辭秦師而下。辭讓秦師使還。順流故曰下。三月甲辰,次于陽樊。右師圍溫,大叔在溫故。左師逆王。

夏,四月,丁巳,王入于王城,取大叔于溫,殺之于隰城。戊午,晉侯朝王。王饗醴,命之宥。既行饗禮而設醴酒,又加之以幣帛,以助歡也。宥,助也。○隰音習。醴音禮。宥音又。請隧,弗許,闕地通路曰隧,王之葬禮也。諸侯皆縣柩而下。○隧音遂,今之延道。闕,其月反。縣音玄。柩,其九反。

[疏]注“闕地”至“而下”。

○正義曰:隱元年傳曰:“闕地及泉,隧而相見。”是闕地通路曰隧也。天子之葬,棺重禮大,尤須謹慎,去壙遠而闕地通路,從遠地而漸邪下之。諸侯以下,棺輕禮小,臨壙上而直縣下之。故隧為王之葬禮,諸侯皆縣柩而下,故不得用隧。晉侯請隧者,欲請以王禮葬也。

曰:“王章也。章,顯王者與諸侯異。未有代德而有二王,亦叔父之所惡也。”與之陽樊、溫、原、欑茅之田。晉於是始起南陽。在晉山南河北,故曰南陽。○惡,烏路反。欑,才官反。陽樊不服,圍之。蒼葛呼曰:蒼葛,樊陽人。○呼,喚故反。“德以柔中國,刑以威四夷,宜吾不敢服也。此誰非王之親姻,其俘之也!”乃出其民。取其土而已。○俘,芳扶反。

秋,秦、晉伐鄀。鄀本在商密,秦、楚界上小國,其后遷於南郡鄀縣。○鄀音若,國名;《字林》云:“楚邑,楮斫反。”

[疏]注“鄀本”至“鄀縣”。

○正義曰:言“本在商密”者,據在后移都,稱舊鄀。以為本耳。其實此時在商密,后始遷於鄀縣,國至彼縣而滅,故彼縣專得鄀名。當此秦、晉伐鄀之時,國名為鄀,所都之邑名商密,楚以申息之師戍商密者,正謂戍鄀國也。析是鄀之別邑,戍人居析地,為商密之援。

楚斗克、屈御寇以申、息之師戍商密。斗克,申公子儀。屈御寇,息公子邊。商密,鄀別邑,今南鄉丹水縣。戍,守也。二子屯兵於析,以為商密援。○御,魚呂反。屯,徒門反。援,于眷反。秦人過析隈,入而系輿人以圍商密,昏而傅焉。析,楚邑,一名白羽,今南鄉析縣。隈,隱蔽之處。系縛輿人,詐為克析得其囚俘者。昏而傅城,不欲令商密知囚非析人。○過,古臥反;王音戈。析,星歷反。俗作<木片>。隈,烏回反。系音計。輿音馀,傅音附,注同。處昌慮反。令,力呈反。宵,坎血加書,偽與子儀、子邊盟者。掘地為坎,以埋盟之馀血,加盟書其上。○掘,其勿反,又其月反;本又作闕,其月反。商密人懼曰:“秦取析矣,戍人反矣。”乃降秦師。囚申公子儀、息公子邊以歸。商密既降,析戍亦敗,故得囚二子。○降,戶江反,后除注“降名”皆同。楚令尹子玉追秦師,弗及,不復言晉者,秦為兵主。○復,扶又反。遂圍陳,納頓子于頓。為頓圍陳。○為,于偽反。

冬,晉侯圍原,命三日之糧。原不降,命去之。諜出,諜,間也。○諜音牒。間,間廁之間。曰:“原將降矣。”軍吏曰:“請待之。”公曰:“信,國之寶也,民之所庇也。得原失信,何以庇之?所亡滋多。”退一舍而原降,遷原伯貫于冀。伯貫,周守原大夫也。○庇,必利反,又音秘。貫,古亂反。趙衰為原大夫,狐溱為溫大夫。狐溱,狐毛之子。○溱,側巾反。

衛人平莒于我。十二月,盟于洮,脩衛文公之好,且及莒平也。莒以元年酈之役怨魯,衛文公將平之,未及而卒。成公追成父志,降名以行事,故曰脩文公之好。○好,呼報反,注同。酈,力知反。

晉侯問原守於寺人勃鞮。勃鞮,披也。○守,手又反。勃,步忽反。鞮,丁兮反。對曰:“昔趙衰以壺飧從徑,餒而弗食。”言其廉且仁,不忘君也。徑,猶行也。○飧音孫。從,才用反,舊如字。徑,古定反。一讀“以壺飧從”,絕句,讀“徑”為“經”,連下句,垂於杜意。餒,如罪反,餓也。

[疏]注“言其”至“行也”。

○正義曰:杜以徑猶行者,以傳文為徑,故釋為行,上讀為義。劉炫改“徑”為“經”,謂經歷饑餒,下屬為句,輒改其字,以規杜氏,非也。

故使處原。從披言也。衰雖有大功,猶簡小善以進之,示不遺勞。○披,普皮反。

【經】二十有六年,春,王正月,己未,公會莒子、衛甯速盟于向。(向,莒地。甯速,衛大夫莊子也。○向,舒亮反。)

齊人侵我西鄙。公追齊師至酅,弗及。公逐齊師,遠至齊地,故書之。濟北穀城縣西有地名酅下。○酅,本又作巂,戶圭反,注同,一音以轉反。

[疏]“齊人”至“弗及”。

○正義曰:於例,將卑師少稱人,將卑師眾稱師。此來、去一也,而師、人異文者,《穀梁傳》曰:“其侵也曰人,其追也曰師,以公之弗及,大之也。”此傳無解,或如《穀梁》之言,美公能逐其師,若言追大師然,變文以美公,猶嘉季子之獲而書莒挐也。公追戎于濟西,不言所至。此言至酅者,美公遠追能追至齊地,故書之也。桓十年齊侯、衛侯、鄭伯來戰于郎,傳曰:不書侵伐,“我有辭也”。此齊人侵我,討洮、向二盟與莒和好,我亦無罪而書侵者,於時晉文初起,諸侯無伯,齊侯是桓公之子,欲以盟主自居,魯不告齊而私為此盟,非有正禮可辭,齊侯容得侵伐,故從本文。

夏,齊人伐我北鄙。孝公未入魯竟,先使微者伐之。○竟音境,傳同。衛人伐齊。

公子遂如楚乞師。公子遂,魯卿也。乞,不保得之辭。

[疏]注“公子”至“之辭”。

○正義曰:公子遂,名書於經,則是卿也。而云大夫者,大夫是總辭也。今定本為魯卿。乞則自我之心,得否在於彼國。乞者,執謙之意,不保必得之辭。《釋例》曰:“凡乞者,深求過理之辭,執謙以逼成其計,故雖小國之乞大國,大國之乞小國,亦皆從不與謀之例。臧宣叔、郤锜乞師是也。”然則與謀者,彼此合計,同謀共行。乞師者,取彼之力,我獨用之,故不從與謀之例。《公羊傳》曰:“乞者何?卑辭也。曷為內外同辭?重師也。曷為重師?師出不正反,戰不正勝。”《穀梁》亦同其意,以為兵,兇器;戰,危事,用師必有死傷,不可必全得歸。本不可謂之假借,故皆以乞為名。

秋,楚人滅夔,以夔子歸。夔,楚同姓國,今建平秭歸縣。夔有不祀之罪,故不譏楚滅同姓。○夔,求龜反。秭音姊。

冬,楚人伐宋,圍緡。公以楚師伐齊,取穀。傳例曰:“師能左右之曰以。”○緡,亡巾反。○公至自伐齊。無傳。

【傳】二十六年,春,王正月,公會莒茲莒公、(茲,時君之號,莒,夷,無謚,以號為稱。○,普悲反。稱,尺證反。)○甯莊子“盟于向”,尋洮之盟也。(洮盟在前年。)

“齊師侵我西鄙”,討是二盟也。

夏,齊孝公伐我北鄙。衛人伐齊,洮之盟故也。公使展喜犒師,勞齊師。○犒,苦報反,勞也。勞,力報反,下文同。

[疏]注“勞齊師”。

○正義曰:犒者,以酒食餉饋軍師之名也。服虔云:“以師枯槁,故饋之飲食,勞苦謂之勞也。”《魯語》云:“使展喜以膏沐犒師。”

使受命于展禽。柳下惠。

[疏]注“柳下惠”。

○正義曰:《魯語》展禽對臧文仲云:“獲聞之。”是其人,氏展,名獲,字禽,柳下是其所食之邑名,謚曰惠。《列女傳》:“柳下惠死,門人將謚之。妻曰:‘夫子之謚,宜為惠乎!’門人從以為謚。”《莊子》云“柳下季”者,季是五十字,禽是二十字。

齊侯未入竟,展喜從之,曰:“寡君聞君親舉玉趾,將辱於敝邑,使下臣犒執事。”言執事,不敢斥尊。○趾音止,足也。齊侯曰:“魯人恐乎?對曰:“小人恐矣,君子則否。”齊侯曰:“室如懸罄,野無青草,何恃而不恐?”如,而也。時夏四月,今之二月,野物未成,故言居室而資糧縣盡,在野則無蔬食之物,所以當恐。○恐,立勇反,下及注皆同。縣音玄,注同。罄亦作磬,盡也。

[疏]注“如而”至“當恐”。

○正義曰:服虔云:“言室屋皆發撤,榱椽在,如縣罄”。孔晁曰:“縣罄,但有桷無覆。”蓋杜以下云“野無青草”,言在野無青草可食,明此在室無資糧可啖,故改“如”為“而”,言“居室而資糧縣盡”。劉炫云“如罄在縣,下無粟帛”。炫乃以服義規杜,非也。

對曰:“恃先王之命,昔周公、大公股肱周室,夾輔成王。成王勞之而賜之盟,曰:‘世世子孫,無相害也!’載在盟府,載,載書也。○大音泰,下及注同。夾,古洽反,舊音古協反。○大師職之。職,主也。大公為大師,兼主司盟之官。桓公是以糾合諸侯而謀其不協,彌縫其闕而匡救其災,昭舊職也。及君即位,諸侯之望曰:‘其率桓之功。’率,循也。○縫,扶容反。我敝邑用不敢保聚,用此舊盟,故不聚眾保守。曰:‘豈其嗣世九年而棄命廢職,其若先君何?君必不然。’恃此以不恐。”齊侯乃還。

東門襄仲、臧文仲如楚乞師。襄仲居東門,故以為氏。臧文仲為襄仲副使,故不書。○使,所吏反。○臧孫見子玉而道之伐齊、宋,以其不臣也。言其不臣事周室,可以此罪責而伐之。○道音導。

夔子不祀祝融與鬻熊。祝融,高辛氏之火正,楚之遠祖也。鬻熊,祝融之十二世孫。夔,楚之別封,故亦世紹其祀。○融,馀忠反。鬻音育。

[疏]“祝融”至“其祀”。

○正義曰:《楚世家》云:“楚之先出自帝顓頊高陽。高陽生稱,稱生卷章,卷章生重黎。黎為高辛氏火正,帝嚳命曰祝融。帝誅重黎,而以其弟吳回居火正,為祝融。吳回生陸終,陸終生季連。季連,芊姓,楚其后也。其后中微,或在中國,或在蠻夷,不能紀其世。周文王之時,季連之苗裔曰鬻熊,事文王。曾孫熊繹,成王封於楚。”是祝融、鬻熊皆為楚之遠祖也。自祝融至鬻熊,司馬遷不能紀其世。杜言十二世,不知出何書。故劉炫規杜云:“計其間出有一千二百年,略而言之,則百年為一世,計父子為十二世,何以得近千二百年乎?”今刪定知不然者,以其間或兄弟伯叔相及皆為君,故年多而世少,或可轉寫誤。劉更無別文,以意而規杜氏,未為得也。

楚人讓之,對曰:“我先王熊摯有疾,鬼神弗赦而自竄于夔。熊摯,楚嫡子,有疾不得嗣位,故別封為夔子。○摯音至。竄,七亂反,《字林》又千外反。嫡,丁歷反。

[疏]注“熊摯”至“夔子”。正義曰:傳言熊摯有疾,是以失楚,明是適子有疾,不得嗣位。《楚世家》無其事,不知熊摯是何君之適?何時封夔?案《鄭語》孔晁注云:“熊繹玄孫曰熊摯,有疾,楚人廢之,立其弟熊延。熊摯自棄於夔,子孫有功,王命為夔子。”亦不知何所據也。

吾是以失楚,又何祀焉?”廢其常祀而飾辭文過。○秋,楚成得臣、斗宜申帥師滅夔,以夔子歸。成得臣,令尹子玉也。斗宜申,司馬子西也。

宋以其善於晉侯也,重耳之出也,宋襄公贈馬二十乘。○乘,繩證反。叛楚即晉。冬,楚令尹子玉、司馬子西帥師伐宋,圍緡。“公以楚師伐齊,取穀。”凡師能左右之曰“以”。左右,謂進退在己。○左右,并如字。

[疏]“凡師”至“曰以”。

○正義曰:能左右者,謂欲左則左,欲右則右,故注云“謂進退在已”。《釋例》曰:“凡師能左右之曰‘以’,謂求助於諸侯,而專制其用,征伐進退,帥意而行,故變會及之文而曰‘以’。施於匹敵相用者,若伯主之命,則上行於下,非例所及也。吳雖大國,順蔡侯之請,自將其眾,唯蔡侯之命,故亦言以吳子也。傳例稱師,則諸不言師者,皆不用‘以’為例也。‘以’之於言,所涉甚多。劉、賈、許、潁既不守例為斷,又亦不能盡通諸‘以’,唯雜取‘晉人執季孫以歸’,‘劉子、單子以王猛居于皇’,‘尹氏毛伯以王子朝奔楚’,隨示‘以’義數事而已。又云,諸稱‘以’,皆小以大,下以上,非其宜也。尋案‘晉侯以季孫歸’,又非下以上也,‘荊以蔡侯歸’,亦非小以大也。”

寘桓公子雍於穀,易牙奉之以為魯援。雍本與孝公爭立,故使居穀以逼齊。○寘,之豉反。援,于眷反。○楚申公叔侯戍之。為二十八年楚子使申叔去穀張本。桓公之子七人,為七大夫於楚。言孝公不能撫公族。

【經】二十有七年,春,杞子來朝。

夏,六月,庚寅,齊侯昭卒。十九年與魯大夫盟于齊。

秋,八月,乙未,葬齊孝公。無傳。三月而葬,速。

乙巳,公子遂帥師入杞。弗地曰入。八月無乙巳;乙巳,九月六日。

冬,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傳言楚子使子玉去宋,經書人者,恥不得志,以微者告。猶序諸侯之上,楚主兵故。

[疏]注“傳言”至“兵故”。

○正義曰:此年傳云“楚子及諸侯圍宋”,則是楚子親自來也。十二月,“公會諸侯,盟于宋”,公為楚子在宋,而往會之,明與楚子共盟也。明年傳晉侯“執曹伯,分曹、衛之田以畀宋人”,其下始云“楚子入居于申,使子玉去宋”。由此而言楚子初來圍宋,必親至宋國,使子玉主兵。明年見晉之盛,身始去之,獨留子玉於宋耳。杜以諸侯之貶不至稱人,今言楚人,不得為楚子之身也。子玉,楚之正卿,宜書其名,今書曰楚人,非子玉也。故以恥不得志,以微者告也。若然,莊二十八年,齊人伐衛,杜云“齊侯稱人者,諱取賂而還,以賤者告”。二十二年宋公及楚人戰于泓,杜云“楚告命,不以主帥人數,故略稱人”。則以彼二解,義亦得通。但傳有“子玉在宋”之文,故據子玉解之,所以弘通其義也。初圍宋,在此年冬,楚子入居于申,乃是明年三月,圍至明年不克,始是不得志耳。非是初圍之時為不得志也。杜意當以此為明年始告,告以今冬圍耳。下句即有公會諸侯于宋,楚未來告,而公得往會之者,公傳聞即往,非待告也。其書圍宋之事,必待專使來告,傳聞行言不得書也。然若成十三年,“公會諸侯伐秦”,傳稱“戰于麻隧,秦師敗績”,而經無戰敗之事。杜云“時公在師,復不須告”。蓋經文闕漏,傳文獨存。即如彼言,公見其事,不復須告。此時公會諸侯于宋,即是親見宋圍,何以不即書之?而云待楚告者,案檢上下,襄十一年“公會晉侯云云伐鄭”,傳稱“鄭人行成”,下言“晉趙武入盟鄭伯”、“鄭子展出盟晉侯”,杜云“二盟不書,不告”;二十五年“公會晉侯云云于夷儀”,傳稱伐齊,齊人“使隰鉏請成,慶封如師”,杜云“慶封獨使於晉,不通諸侯,故不書”;二十六年傳“六月,公會晉趙武、宋向戌、鄭良霄、曹人于澶淵,晉人執甯喜以歸”,杜云“歸晉而后告諸侯”,故經書在秋。此三事者,公雖在會,不告不書,所言不須告者,皆謂公親行其事,麻隧,公親在戰,故云不復須告。此時公往與盟,不與圍宋,故圍宋之事必待告乃書。既以微者來告,猶序諸侯之上者,《春秋》之例,會同以國大小為序,征伐則以主兵在前,此序諸侯之上,由楚主兵故也。

十有二月,甲戌,公會諸侯盟于宋。無傳。諸侯伐宋,公與楚有好,而往會之,非后期。宋方見圍,無嫌於與盟,故直以宋地。○好,呼報反。與音預。

[疏]注“諸侯”至“宋地”。

○正義曰:陳、蔡、鄭、許皆是楚之屬國。楚子帥而與之圍宋。往年公使公子遂如楚乞師,始與之通和好。魯非楚之屬國,圍宋之事,公不與謀,直聞其在宋,往會之耳。非是楚來召公,公自往會之,非后期也。言此者,文七年,扈之盟,為公后期,不序其國,而總曰諸侯。此亦總曰諸侯,有后期之嫌,故明之非為后期,而總稱諸侯,即上圍宋之諸侯也。一事而再見者,前目而后凡,常例也。圍稱楚人,以微者告。魯此與諸侯盟會,必是楚子親之,不復別言楚子者,上已歷序諸侯,遂令楚子當楚人之處,即從總文,故不復曲序之也。凡盟會以國為地者,必國主與其盟會。此時宋方見圍,無嫌與盟,故直以宋地也。

【傳】二十七年,春,杞桓公來朝,用夷禮,故曰子。(杞,先代之后,而迫於東夷,風俗雜壞,言語衣服有時而夷,故杞子卒,傳言其夷也。今稱朝者,始於朝禮,終而不全,異於介葛盧,故唯貶其爵。)○公卑杞,杞不共也。(杞用夷禮,故賤之。○共音恭,本亦作恭,下注同。)

夏,齊孝公卒,有齊怨,前年齊再伐魯。不廢喪紀,

[疏]“不廢喪紀”。正義曰:《周禮》:“小司徒掌喪紀之禁令。庖人掌喪紀之庶羞。”《樂記》曰:“衰麻哭泣,所以節喪紀也。”言喪紀者多矣。喪紀者,喪事之總名,諸侯相於唯有吊贈,故注云“吊贈之數不有廢”也。

禮也。吊贈之數不有廢。

秋,入杞,責無禮也。責不共也。○“責無禮”,本或作“責禮也”。

楚子將圍宋,使子文治兵於睽,子文時不為令尹,故云使治兵,習號令也。睽,楚邑。○睽,苦圭反,又音圭。○終朝而畢,不戮一人。終朝,自旦及食時也。子文欲委重於子玉,故略其事。○朝如字,注同。戮音六。○子玉復治兵於蒍,子玉為令尹故。蒍,楚邑。○復,扶又反。蒍,于委反。終日而畢,鞭七人,貫三人耳。

[疏]“貫三人耳”。

○正義曰:耳,助句也。

國老皆賀子文,

[疏]“國老皆賀”。

○正義曰:《王制》云:“有虞氏養國老於上庠,養庶老於下庠。”然則國老者,國之卿、大夫、士之致仕者也。

子文飲之酒。賀子玉堪其事。○貫音官,又古亂反。飲,於鴆反。蒍賈尚幼,后至不賀。蒍賈,伯嬴,孫叔敖之父。幼,少也。○嬴音盈。少,詩照反,下同。子文問之,對曰:“不知所賀。子之傳政於子玉,曰:‘以靖國也。’

[疏]“子之”至“國也”。

○正義曰:二十三年,子玉伐陳,城頓而還。子文使為令尹。叔伯曰:“子若國何?”對曰:“吾以靖國也。夫有大功而無貴仕,其人能靖者與,有幾?”子文恐子玉矜功為亂,故授令尹,冀以靖國家,此舉其前言以非之。

靖諸內而敗諸外,所獲幾何?子玉之敗,子之舉也,舉以敗國,將何賀焉?子玉剛而無禮,不可以治民,過三百乘,其不能以入矣。

[疏]“過三”至“入矣”。

○正義曰:若使為帥,過三百乘,其必不能入前敵矣。

茍入而賀,何后之有?”三百乘,二萬二千五百人。○傳,直專反。幾,居豈反。乘,繩證反,下同。

冬,楚子及諸侯圍宋,宋公孫固如晉告急。公孫固,宋莊公孫。先軫曰:“報施救患,取威定霸,於是乎在矣。”先軫,晉下軍之佐原軫也。報宋贈馬之施。○軫,之忍反。施,式氏反,注同。

[疏]注“先軫”至“之施”。

○正義曰:劉炫云,下“蒐于被廬”,先軫始佐下軍。此時未為下軍之佐,以規杜氏。知不然者,以方欲救宋,即蒐被廬。先軫此語與蒐相近,不知未蒐之前,先軫身作何官,故以蒐后下軍之佐明之。然先軫后年亦為中軍帥。不云中軍帥者,相去既遠,又隔下軍之佐,故杜不言之。

狐偃曰:“楚始得曹,而新昏於衛,若伐曹、衛,楚必救之,則齊、宋免矣。”前年楚使申叔侯戍穀以逼齊。於是乎蒐于被廬,晉常以春蒐禮,改政令,敬其始也。被廬,晉地。○蒐,所求反。被,皮義反。廬,力居反。作三軍,閔元年晉獻公作二軍,今復大國之禮。謀元帥。中軍帥。○帥,所類反,注同。

[疏]“謀元帥”。

○正義曰:元,長也。謂將帥之長。軍行則重者居中,故晉以中軍為尊,而上軍次之。其二軍則上軍為尊,故閔元年晉侯作二軍,公將上軍。

趙衰曰:“郤縠可。臣亟聞其言矣,說禮、樂而敦《詩》、《書》。《詩》、《書》,義之府也;禮、樂,德之則也。德、義,利之本也。

[疏]“說禮”至“本也”。

○正義曰:說謂愛樂之,敦謂厚重之。《詩》之大旨,勸善懲惡。《書》之為訓,尊賢伐罪,奉上以道,禁民為非之謂義,《詩》、《書》,義之府藏也。禮者,謙卑恭謹,行歸於敬。樂者,欣喜歡娛,事合於愛。揆度於內,舉措得中之謂德。禮、樂者,德之法則也。心說禮、樂,志重《詩》、《書》,遵禮、樂以布德,習《詩》、《書》以行義,有德有義,利民之本也。《晉語》云:“文公問元帥於趙衰,對曰:‘郤縠可,年五十矣,守學彌惇。夫好先王之法者,德義之府也。夫德義,生民之本也。能敦篤,不忘百姓。請使卻縠。’公從之。”

《夏書》曰:‘賦納以言,明試以功,車服以庸。’《尚書·虞夏書》也。賦納以言,觀其志也;明試以功,考其事也;車服以庸。報其勞也。賦,猶取也。庸,功也。○縠,本又作穀,同,胡木反。亟,欺冀反,數也。說音悅。君其試之。”

[疏]“夏書”至“試之”。

○正義曰:《夏書》言用臣之法。賦,取也。取人納用以其言,察其言觀其志也。分明試用以其功,考其功觀其能也。而賜之車服,以報其庸。庸亦功也。知其有功乃賜之。古人之法如此,君其試用之。

○注“《尚書》”至“功也”。

○正義曰:此古文《虞書·益稷》之篇。漢、魏諸儒不見古文,因伏生之謬,從《堯典》至《胤征》凡二十篇總名曰《虞夏書》,以與禹對言。故傳通謂《大禹謨》以下皆為《夏書》也。古本作“敷納以言,明庶以功”。“敷”作“賦”,“庶”作“試”,師受不同,古字改易耳。賦稅者,取受之義,故為取也。“庸,功”,《釋詁》文。《舜典》云“敷奏以言,明試以功,車服以庸”。文雖略同,此引《夏書》,非《舜典》也。

乃使郤縠將中軍,郤溱佐之;使狐偃將上軍,讓於狐毛而佐之;狐毛,偃之兄。○將,子匠反,下將、上將皆同。溱,側巾反。

[疏]注“狐毛,偃之兄”。

○正義曰:《晉語》偃辭曰:“毛之知,賢於臣,其齒又長,毛也不在位,不敢聞命。”

命趙衰為卿,讓於欒枝、先軫。欒枝,貞子也,欒賓之孫。○欒,魯官反。使欒枝將下軍,先軫佐之。荀林父御戎,魏隼為右。荀林父,中行桓子。○行,戶剛反。

晉侯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二十四年入。子犯曰:“民未知義,未安其居。”無義則茍生。

[疏]注“無義則茍生”。

○正義曰:未知君臣之義,不作長久之圖,茍且為生,以過朝夕,是未安其居。

於是乎出定襄王,二十五年定襄王,以示事君之義。入務利民,民懷生矣。

[疏]“入務”至“生矣”。

○正義曰:利民之事,非止一涂。《晉語》說文公為政云“棄責薄斂,施舍分災,救乏振滯,匡困資無。輕關易道,通賈寬農。務穡勸分,省用足財。利器明德,以厚民性”。皆是利民之事。民懷生者,謂有懷義之心,不復茍且。劉炫云:“生既厚民,皆懷戀居處。”

將用之子。犯曰:“民未知信,未宣其用。”宣,明也,未明於見用之信。

[疏]注“未明於見用之信”。

○正義曰:信是人之所用,若未伐原示信,民未明於信是人用。故傳云“未宣其用”,云見用者,言信見為人所用。

於是乎伐原以示之信。伐原在二十五年。民易資者不求豐焉,不詐以求多。明徵其辭,重言信。○公曰:“可矣乎?”子犯曰:“民未知禮,未生其共。”於是乎大蒐以示之禮,蒐,順少長,明貴賤。○長,丁丈反。作執秩以正其官。執秩,主爵秩之官。○秩,直乙反。民聽不惑,而后用之。出穀戍,釋宋圍,楚子使申叔去穀,子玉去宋。一戰而霸,文之教也。謂明年戰城濮。

[疏]“文之教也”。

○正義曰:《論語》云“上好禮則民莫敢不敬,上好義則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則民莫敢不用情”。今晉侯以義、信、禮教民,然后用之,是文德之教也。明年傳君子“謂晉於是役也,能以德攻”,注云:“以文德教民而后用之。”謂此役也。

【經】二十有八年,春,晉侯侵曹。晉侯伐衛。(再舉晉侯者,曹、衛兩來告。)

公子買戍衛,不卒戍,刺之。公子買,魯大夫子叢也。內殺大夫皆書。刺,言用《周禮》三刺之法,示不枉濫也。公實畏晉,殺子叢而誣叢以廢戍之罪。恐不為遠近所信,故顯書其罪。○刺,七賜反,殺也。叢,似東反。枉,紆往反。

[疏]注“公子”至“其罪”。

○正義曰:經言“買”傳言“叢”,蓋名買,字叢,或字相似而一謬也。《周禮》:“司刺掌三刺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一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鄭玄云:“刺,殺也。訊而有罪則殺之。”訊,言也,內殺大夫。此及成十六年“刺公子偃”,皆書刺者,若云用彼三刺之法,言問臣、吏、萬民,皆言合殺,乃始殺之,以示不枉濫也。此三刺之法,位在外朝,庫門之外,皋門之內,故“小司寇掌外朝之政,三公及州長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東面”。于此訊之也。魯史獨設此名,所以異於外也。《公羊》以為“內諱殺大夫謂之刺”。以為諸侯不得專殺,故諱言刺之,其意小異於此。公實畏晉,殺子叢以說晉,言戍衛者叢之所為,又歸罪於叢,言不終戍事,故殺之,恐不為遠近所信,故顯書子叢之罪也。然魯殺子叢,本有兩意:謂楚云不卒戍;謂晉云叢欲戍衛。今經之所書書,謂楚之辭,不書謂晉之辭者,以魯先與楚同好,恐楚疑之,故顯書不卒戍之罪以告屬楚。諸侯心實畏晉,未敢宣露,故經不書告晉之辭。蘇云:公子買不卒戍者,告晉、楚之辭也,謂晉云公子買比來戍衛,今不使終其戍事,是以殺之;謂楚云比令公子買楚戍衛,其買不終戍事,是以殺之。

楚人救衛。

三月,丙午,晉侯入曹,執曹伯,畀宋人。畀,與也。執諸侯當以歸京師,晉欲怒楚使戰,故以與宋,所謂“譎而不正”。○畀,必利反,注同。譎,古穴反。

[疏]注“畀,與也”。

○正義曰:劉炫云:“《公羊傳》曰:‘畀者何?與也。其言以宋人何?與使聽之。’何休云:‘宋稱人者,明聽訟必師斷與,其師眾共之。’《穀梁傳》曰:‘畀,與也。其曰人,何也?不與晉侯畀宋公也。’注云:“畀,上與下之辭,故不以侯畀公。’案傳‘執曹伯,分曹、衛之田以畀宋人’則田亦稱人,非為斷獄,故云人也。若不使晉侯與宋公,自可改其畀名,何以名之為畀,而使義不得與也?若與宋人,豈宋國卑賤之人,得獨受曹伯而治之乎?二傳之言,皆不得合《左氏》,當以人為眾辭,舉國而稱之耳。”

夏,四月己巳,晉侯、齊師、宋師、秦師及楚人戰于城濮,楚師敗績。宋公、齊國歸父、秦小人慭既次城濮,以師屬晉,不與戰也。子玉及陳、蔡之師不書,楚人恥敗,告文略也。大崩曰敗績。○濮音卜。慭,魚覲反。下與音預。

[疏]注“宋公”至“敗績”。

○正義曰:於例,將卑師眾稱師,此齊、宋、秦皆又稱師,則將非尊者。傳云:“宋公、齊國歸父、秦小子慭次于城濮。”及其交戰,唯言晉師陳于莘,此說晉之將帥與楚相敵,都不言齊、宋公卿,知其既次城濮,以師屬晉,不與戰也。沈氏云:定四年“戰于柏舉”,傳稱“蔡侯、吳子、唐侯伐楚”,杜云:“唐侯不書,兵屬於吳、蔡。”今宋、齊、秦屬晉,而書之者,彼柏舉之戰,唐師共屬吳、蔡,與之同陳,故不書。此齊、宋師等雖屬晉,猶異陳,故得書之。傳稱“子玉及陳、蔡之師皆在於陳”,而不書者,楚人恥敗,告辭略,故史不得書之。劉炫《規過》以為晉人告略。今知不然者,但於此戰時,魯猶屬楚,凡禍福相告,必同好之國,故知楚人來告也。楚人來告,不言陳、蔡者,恥其諸國皆在不能敵晉,故略言楚人而已。若其晉告,則應矜其勝事,以少敗多,何肯略其陳、蔡而不告也?劉以為晉人來告,而規杜氏,非也。

楚殺其大夫得臣。子玉違其君命以取敗,稱名以殺,罪之。

衛侯出奔楚。

五月癸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于踐土。踐土,鄭地。王子虎臨盟,不同歃,故不書。衛侯出奔,其弟叔武攝位受盟,非王命所加,從未成君之禮,故稱子而序鄭伯之下。經書癸丑,月十八日也。傳書癸亥,月二十八日。經、傳必有誤。○賤,以淺反。土如字,或一音杜。歃,所治反,本又作喢。

[疏]注“踐土”至“有誤”。

○正義曰:傳稱“王子虎盟諸侯于王庭”。而不書子虎,知子虎臨盟不與歃。定四年傳稱踐土之盟,“其載書云:‘王若曰:晉重、魯申、衛武、蔡甲午、鄭捷、齊潘、宋王臣、莒期。’”其次與會不同者,會之班次以國大小為序,及其盟也,王臣臨之,異姓為后,故載書之次與會異也。定四年召陵之會,傳稱“祝佗言於萇弘曰:‘踐土之盟,衛成公不在。夷叔,其母弟也,猶先蔡。’萇弘說,告劉子,乃長衛侯於盟。”如彼傳文,則踐土、召陵二盟,衛皆先蔡。而經書諸國之序,二會皆蔡在衛先者,《釋例》曰:“周之宗盟,異姓為后。故踐土載書,齊、宋雖大,降於鄭、衛。斥周而言,止謂王官之宰臨盟者也。其馀雜盟,未必皆然,踐土、召陵二會,蔡在衛上,時國次也。至盟乃正其高下者,敬恭明神,本其始也。”是言盟、會異次之意也。如《釋例》之言,王官之宰臨盟,乃以異姓為后,則二十九年翟泉之盟,王子虎在焉,宣七年黑壤之盟,王叔桓公臨之,彼二盟亦當異姓為后,與會異次也。八年洮之盟,王人在列,杜指王官之宰,則卑者未必能別同姓、異姓,若無王官之伯,則以大小為序。襄二十七年宋之盟,晉、楚爭先,是其馀雜盟不先同姓之文也。《周禮·典命》云:“諸侯之適子,誓於天子,攝其君,則下其君一等。未誓,則以皮帛繼子男。”叔武是衛侯之弟,未得從世子之法攝位受盟,舊無正禮,其班位高下出於主會之意,以其非王命所加,使從未成君之禮,故稱子,而序於鄭伯之下。蓋晉文之意使然。

陳侯如會。無傳。陳本與楚,楚敗,懼而屬晉,來不及盟,故曰如會。

[疏]“陳侯如會”。

○正義曰:沈氏云,八年鄭伯云‘乞盟’,此直云如會者,彼及其盟,故云“乞盟”。此不及其盟,又陳侯不乞,故與彼文異。

公朝于王所。無傳。王在踐土,非京師,故曰王所。

[疏]注“王在”至“王所”。正義曰:《穀梁傳》曰:“朝不言所,言所者,非其所也。”是其由非京師,故稱王所也。《公羊傳》曰:“曷為不言公如京師,天子在是也。曷為不言天子在是?不與致天子也。”其意言晉文公召王來踐土。《左傳》於此無召王之事,直云“作王宮于踐土”。杜云:“襄王聞戰勝,自往勞之,故為作宮。”則以王意自往,非晉召之,不同《公羊》說也。

六月,衛侯鄭自楚復歸于衛。復其位曰復歸。晉人感叔武之賢而復衛侯。衛侯之入由于叔武,故以國逆為文,例在成十八年。衛元咺出奔晉。元咺,衛大夫,雖為叔武訟訴,失君臣之節,故無賢文。奔例在宣十年。○咺,況晚反。為,于偽反,下為其同。訴,本又作愬,蘇路反。

[疏]注“元咺”至“十年”。

○正義曰:宣十年齊崔氏出奔衛,傳曰:“書曰‘崔氏’,非其罪也。”文八年宋司城來奔,傳言“司城效節於府人而出,故書以官,貴之也。”然書官及氏為貴,則書名不是賢文,以元咺訴君於晉,所訴雖直,令君陷罪,失君臣之節,故無賢文。書其名,從本文也。

陳侯款卒。無傳。凡四同盟。

[疏]注“凡四同盟”。

○正義曰:款以十三年即位,十五年盟于牡丘,十九年于齊,二十一年于薄,二十七年于宋,魯、陳俱在,是四同盟也。

秋,杞伯姬來。無傳。莊公女。歸寧曰來。

公子遂如齊。無傳。聘也。

冬,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陳子、莒子、邾人、秦人于溫。陳共公稱子,先君未葬,例在九年。宋襄公稱子,自在本班。陳共公稱子,降在鄭下。陳懷公稱子,而在鄭上。傳無義例,蓋主會所次,非褒貶也。○共音恭,下共公同。

[疏]注“陳共”至“貶也”。

○正義曰:陳侯款,經不書葬,正以稱子,知其先君未葬也。宋襄稱子,九年葵丘會也。陳共公稱子,此會也。陳懷公稱子,定四年召陵會也。其班次上下,傳無義例,故疑主會所次,非褒貶也。桓十六年公會宋公、衛侯、陳侯、蔡侯伐鄭,杜云“蔡常在衛上,今序陳下,蓋后至”。二十九年翟泉之盟,秦人在陳、蔡之下,傳歷序諸侯之卿,而有秦小子慭,杜云“秦小子慭在蔡下者,若宋向戌之后會”。彼二事班失其次,杜以后至釋之,知此陳共公稱子降在鄭下,非后至者,杜以后至為說,亦無明文。正以國之大小班序先定,今乃退在小國之下,因向戍有后至之譏,故取以為說耳。未成君者,例無定式,不知所由,故言“蓋”,為疑辭,疑主會之意,亦未必不由后至而降之。《禮·雜記》云:“君薨,大子號稱子,待猶君也。”然則待之如君,在本班者為得禮也。降其班者,出自主會之意。

天王狩于河陽。晉地,今河內有河陽縣。晉實召王,為其辭逆而意順,故經以王狩為辭。○狩,本又作守,音同。壬申,公朝于王所。壬申,十月十日,有日而無月,史闕文。

晉人執衛侯,歸之于京師。稱人以執,罪及民也,例在成十五年。諸侯不得相治,故歸之京師。

[疏]“晉人”至“京師”。正義曰:成十五年“晉侯執曹伯,歸于京”。師彼不言“之”,此言“之”者,《公羊傳》曰:“歸之于者,罪已定矣。歸于者,罪未定也。”《左氏》無此義,正是史異辭耳。

衛元咺自晉復歸于衛。元咺與衛侯訟,得勝而歸。從國逆例者,明衛侯無道於民,國人與元咺。

諸侯遂圍許。會溫諸侯也。許比再會不至,故因會共伐之。○比如字;王俾利反。曹伯襄復歸于曹,晉感侯獳之言而復曹伯,故從國逆之例。○獳,乃侯反。

[疏]注“晉感”至“之例”。

○正義曰:侯獳愛君以請,此曹伯從國逆之例。成十六年曹人再請於晉,乃釋成公,而云“曹伯歸自京師”,從外納之文者,彼國人請君,自是恒事。此侯獳貨筮史致其誠心,晉侯感其言而特釋之,所以顯侯獳,故從國逆例也。

遂會諸侯圍許。言遂,得復而行,不歸國也。

【傳】二十八年,春,晉侯將伐曹,假道于衛,(曹在衛東故。)衛人弗許。還,自河南濟。(從汲郡南渡,出衛南而東。○汲音急。)侵曹伐衛。正月戊申,取五鹿。(五鹿,衛地。)二月,晉郤縠卒。原軫將中軍,胥臣佐下軍,上德也。(先軫以下軍佐超將中軍,故曰上德。胥臣,司空季子。○將,子匠反,注同。胥,思徐反。)晉侯、齊侯盟于斂盂。(斂盂,衛地。○斂,徐音廉,又力撿反。盂音于。)衛侯請盟,晉人弗許。衛侯欲與楚,國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說于晉。衛侯出居于襄牛。(襄牛,衛地。○說音悅,或如字。)

公子買戍衛,晉伐衛,衛、楚之昏姻,魯欲與楚,故戍衛。楚人救衛,不克。公懼於晉,殺子叢以說焉。召子叢而殺之以謝晉。○說音悅。謂楚人曰:“不卒戍也。”詐告楚人,言子叢不終戍事而歸,故殺之。殺子叢在楚救衛下,經在上者,救衛,赴晚至。

晉侯圍曹,門焉,多死,攻曹城門。曹人尸諸城上,磔晉死人於城上。○磔,張宅反。晉侯患之,聽輿人之謀曰:“稱舍於墓。”輿,眾也。舍墓,為將發冢。○輿音馀。為如字,又于偽反。

[疏]“輿人”至“於墓”。

○正義曰:此“謀”字或作“誦”,涉下文而誤耳。其云誦者音韻如詩賦。此稱舍於墓,直是計謀之言,不得為“誦”。今定本作“謀”。

師遷焉,曹人兇懼,遷至曹人墓,兇兇,恐懼聲。○兇,兇勇反。恐,丘勇反。為其所得者棺而出之。因其兇也而攻之。三月丙午,入曹。數之,以其不用僖負羈而乘軒者三百人也,且曰:“獻狀。”軒,大夫車,言其無德居位者多,故責其功狀。○棺,古患反,一音官。軒,許言反。令無入僖負羈之宮而免其族,報施也。報飧璧之施。○施,始豉反,注同。飧音孫。魏犨、顛頡怒曰:“勞之不圖,報於何有!”二子各有從亡之勞。○頡,胡詰反。從,才用反。

[疏]“勞之”至“何有”。

○正義曰:二子有從行之勞,未得厚賞,故言勞苦之大,不嘗圖謀其報,此小枯於何有!義恨公忘已而念彼也。

爇僖負羈氏。爇,燒也。○爇,如悅反。魏犨傷於胸,公欲殺之而愛其材,才,力。使問,且視之。病,將殺之。魏犨束胸見使者曰:“以君之靈,不有寧也。”言不以病故自安寧。○見,賢遍反。使,所吏反。距躍三百,曲踴三百。距躍,超越也。曲踴,跳踴也。百,猶勵也。○距音巨。躍,羊略反。三,如字,又息暫反。百音陌,下放此。跳,徒彫反。勵音邁。

[疏]注“距躍”至“勵也”。

○正義曰:《詩》稱魚躍,《易》言龍躍,則躍是舉身向上之名。《禮記》“婦人踴不絕地”。則踴亦向上之名。《詩》云踴躍,用兵則踴躍,二事勢相類也。《說文》云:“躍,迅也。踴,跳也。”然則躍以疾生名,故以距躍為超越,言距地向前跳而越物過也。曲踴以曲為言,則謂向上跳而折復下,故以曲踴為跳踴耳,言直上向下而已。以傷病之人,而再言“三百”,不可為六百跳也。杜言百猶勵,亦不知勵何所謂,蓋復訓勵為勉,言每跳皆勉力為之。

乃舍之。殺顛頡以徇于師,立舟之僑以為戎右。舟之僑,故虢臣,閔二年奔晉。以代魏犨,為先歸張本。○舍,如字,又音舍,下同。徇,似俊反。宋人使門尹般如晉師告急。門尹般,宋大夫。○般音班。公曰:“宋人告急,舍之,則絕。與晉絕。告楚,不許。我欲戰矣,齊、秦未可,若之何?”未肯戰。先軫曰:“使宋舍我而賂齊、秦,求救於齊、秦。○舍音舍。藉之告楚。假借齊、秦,使為宋請。○藉,在亦反,借也。為,于偽反。我執曹君,而分曹、衛之田以賜宋人。楚愛曹、衛,必不許也。不許齊、秦之請。喜賂怒頑,能無戰乎?”言齊、秦喜得宋賂而怒楚之頑,必自戰也。不可告請,故曰頑。公說,執曹伯,分曹、衛之田以畀宋人。楚子入居于申,申在方城內,故曰入。○說音悅。畀,必利反。使申叔去穀,二十六年申叔戍穀。使子玉去宋,曰:“無從晉師。晉侯在外十九年矣,而果得晉國。晉侯生十八年而亡,亡十九年而反,凡三十六年,至此四十矣。險阻艱難,備嘗之矣;民之情偽,盡知之矣。天假之年,獻公之子九人,唯文公在,故曰天假之年。而除其害,除惠、懷、呂、郤。天之所置,其可廢乎?《軍志》曰:‘允當則歸。’無求過分。《軍志》兵書。○當,丁浪反。分,扶問反。又曰:‘知難而退。’又曰:‘有德不可敵。’此三《志》者,晉之謂矣。’謂今與晉遇當用此三《志》。

[疏]“軍志”至“謂矣”。

○正義曰:“允當則歸”,謂信當分理,則須歸還,無求過分,決戰取勝也。“知難而退”,謂知前敵之難,則須退辟也。“有德不可敵”,謂必知敵彊,不須與競也。此三《志》者,與晉相遇之謂矣。劉炫云:“此《志》三云者,情有淺深。‘允當則歸’,謂彼雖可勝,得當則還,言前人弱於已也。‘知難而退’,謂勝不可必,早自收斂,言前人與已敵也。‘有德不可敵’,謂必知彼彊,不須與競,言前人彊於已也。三者從弱至彊,總言晉之謂矣。指言晉彊於已也。”

子玉使伯棼請戰,伯棼,子越椒也,斗伯比之孫。○棼,扶云反;王扶粉反。曰:“非敢必有功也,原以問執讒慝之口。”間執,猶塞也。讒慝,若蒍賈之言,謂子玉不能以三百乘入。○間,間廁之間,注同。慝,吐得反。乘,繩證反。王怒,少與之師,唯西廣、東宮與若敖之六卒實從之。楚子還申,遣此兵以就前圍宋之眾。楚有左、右廣,又太子有宮甲,分取以給之。若敖,楚武王之祖父,葬若敖者,子玉之祖也。六卒,子玉宗人之兵六百人。言不悉師以益之。○廣,古曠反,注同。卒,子忽反,注同。

[疏]注“楚子”至“益之”。

○正義曰:宣十二年傳欒武子說楚事,云“其君之戎分為二廣,廣有一卒,卒偏之兩”。是楚有左右廣也。《周禮》“車仆掌戎路之萃,廣車之萃”,鄭玄云:“廣車,橫陳之車。”襄十一年鄭人賂晉侯以廣車。蓋兵車之名,名之為廣,因即以車表兵,謂屬西廣之兵也。文元年,商臣以宮甲圍成王,是東宮兵也。《周禮》司馬凡制軍百人為卒,知六卒六百人也。

子玉使宛春告於晉師曰:“請復衛侯而封曹,臣亦釋宋之圍。”衛侯未出竟,曹伯見執在宋,已失位,故言復衛封曹。○宛,於元反,又於阮反。竟音境。子犯曰:“子玉無禮哉!君取一,臣取二,君取一,以釋宋圍,惠晉侯。臣取二,復曹、衛為巳功。不可失矣。”言可伐。先軫曰:“子與之。

[疏]“先軫曰子與之”。

○正義曰:以子犯言為無理,故先言子與之,欲令子犯與子玉復衛封曹,既言此以答子犯,然后復言其不可之理,更別為之立計,使私許復曹、衛以攜之。

定人之謂禮,楚一言而定三國,我一言而亡之,我則無禮,何以戰乎?不許楚言,是棄宋也,救而棄之,謂諸侯何?言將為諸侯所怪。楚有三施,我有三怨。怨讎已多,將何以戰?不如私許復曹、衛以攜之,私許二國,使告絕于楚而后復之。攜,離也。○施,始豉反。執宛春以怒楚,既戰而后圖之。”須勝負決乃定計。公說,乃拘宛春於衛,且私許復曹、衛。曹、衛告絕於楚。子玉怒,從晉師。晉師退。軍吏曰:“以君辟臣,辱也。且楚師老矣,何故退?”子犯曰:“師直為壯,曲為老,豈在久乎?微楚之惠不及此,重耳過楚,楚成王有贈送之惠。○說音悅。拘音俱。過,古禾反。退三舍辟之,所以報也。一舍,三十里。初,楚子云:“若反國,何以報我?”故以退三舍為報。背惠食言,

[疏]“背惠食言”。正義曰:《釋詁》云:“食,偽也。”孫炎云:“食言之偽。”《尚書·湯誓》云:“爾無不信,朕不食言。”孔安國云:“食盡其言,偽不實也。”哀二十五年傳孟武伯惡郭重曰:“何肥也?”公曰:“是食言多矣,能無肥乎?”然則食言者,言而不行,如食之消散,后終不行。則前言為偽,通謂偽言為食言,故《爾雅》訓食為偽也。

以亢其讎,亢,猶當也,讎謂楚也。○背音佩,下及注同。亢,若浪反。我曲楚直,其眾素飽,不可謂老。直,氣盈飽。

[疏]注“直,氣盈飽”。

○正義曰:素訓為空,忿怒之深,空腹不食。直,氣盈飽也。

我退而楚還,我將何求。若其不還,君退臣犯,曲在彼矣。”退三舍,楚眾欲止,子玉不可。夏,四月戊辰,晉侯、宋公、齊國歸父、崔夭、秦小子慭次于城濮。國歸父、崔夭,齊大夫也。小子慭,秦穆公子也。城濮,衛地。○夭,於表反。楚師背酅而舍,酅,丘陵險阻名。○酅,戶圭反。

[疏]注“酅,丘陵險阻名”。

○正義曰:兵法右背山陵,前左水澤,楚師背酅而舍,知其背丘陵也。蓋所舍之處有丘陵名酅,其處有險阻也。

晉侯患之,聽輿人之誦,恐眾畏險,故聽其歌誦。曰:“原田每每,舍其舊而新是謀。”高平曰原。喻晉軍美盛,若原田之草每每然,可以謀立新功,不足念舊惠。○每,亡回反,又梅對反。舍音舍。公疑焉。疑眾謂己背舊謀新。子犯曰:“戰也!戰而捷,必得諸侯。若其不捷,表里山河,必無害也。”晉國外河而內山。公曰:“若楚惠何?”欒貞子曰:“漢陽諸姬,楚實盡之。貞子,欒枝也。水北曰陽。姬姓之國在漢北者,楚盡滅之。思小枯而忘大恥,不如戰也。”晉侯夢與楚子搏,搏,手搏。○搏音博。楚子伏己而盬其腦,盬,啑也。○盬音古。腦,乃老反。啑,子答反,又所答反,又子甲反。

[疏]注“盬,啑也”。

○正義曰:盬之為啑,未見正訓,蓋相傳為然。服虔云:“如俗語相罵云:‘啑女腦矣。’”

是以懼。子犯曰:“吉!我得天,楚伏其罪,吾且柔之矣。’晉侯上向故得天,楚子下向地故伏其罪。腦所以柔物。子犯審見事宜,故權言以答夢。○向,或作鄉,許亮反,下同。子玉使斗勃請戰,斗勃,楚大夫。曰:“請與君之士戲,君馮軾而觀之,得臣與寓目焉。”寓,寄也。○馮,皮冰反。軾音式。與音預。寓音遇。晉侯使欒枝對曰:“寡君聞命矣。楚君之惠,未之敢忘,是以在此。為大夫退,其敢當君乎?既不獲命矣,不獲止命。○為,于偽反。敢煩大夫謂二三子,煩斗勃,令戒敕子玉、子西之屬。○令,力呈反。‘戒爾車乘,敬爾君事,詰朝將見。’詰朝,平旦。○乘,繩證反,下及注皆同。詰,起吉反。朝,如字,注同。見,如字,又賢遍反。晉車七百乘,韅、靷、鞅、靽。五萬二千五百人。在背曰<革>,在胸曰靷,在腹曰鞅,在后曰靽。言駕乘脩備。○<革>,許見反:王又去見反,《說文》作“<顯革}”,云:著掖皮。靷,以刃反;《說文》云,軸也。鞅,於杖反;《說文》云,頸皮也。靽音半,一云縶也。背,如字。

[疏]注“五萬”至“脩備”。正義曰:《說文》云“<革>,著掖皮也”,“靷,引軸也”,“鞅,頸皮也”。此注與《說文》不同,蓋以時驗而為解也。驂馬挽車,有皮在背者,有約胸者,有在腹為帶者,有縶絆其足者,從馬上而下,次之在后,正謂在足是也。傳唯舉四事,文無所結,舉其小事,皆具言其駕乘脩備,明諸事皆備也。

晉侯登有莘之虛以觀師,曰:“少長有禮,其可用也。”有莘,故國名。少長,猶言大小。○莘,所巾反。虛,丘魚反。少,詩照反,注同。長,丁丈反,注同。遂伐其木以益其兵。伐木以益攻戰之具,輿曳柴亦是也。○攻,如字,又音貢。己巳,晉師陳于莘北,胥臣以下軍之佐當陳、蔡。子玉以若敖之六卒將中軍,曰:“今日必無晉矣。”子西將左,子上將右。子西,斗宜申。子上,斗勃。○陳于,直覲反。卒,子忽反,下同。將子匠反,下及注同。胥臣蒙馬以虎皮,先犯陳、蔡。陳、蔡奔,楚右師潰。陳、蔡屬楚右師。○潰,戶內反。狐毛設二旆而退之。旆,大旗也,又建二旆而退,使若大將稍卻。○旆,薄具反。欒枝使輿曳柴而偽遁,曳柴起塵,詐為眾走。○遁,徒困反。楚師馳之。原軫、郤溱以中軍公族橫擊之,公族,公所率之軍。狐毛、狐偃以上軍夾攻子西,楚左師潰。楚師敗績。子玉收其卒而止,故不敗。三軍唯中完,是大崩。○夾,古洽反,又音頰。晉師三日館穀,館,舍也。食楚軍穀三日。及癸酉而還。甲午,至于衡雍,作王宮于踐土。衡雍,鄭地,今熒陽卷縣。襄王聞晉戰勝,自往勞之,故為作宮。○雍,於用反。卷音權,又丘權反。勞,力報反。故為,于偽反,下文同。鄉役之三月,鄉,猶屬也,城濮役之前三月。○鄉,許亮反,本又作曏,同。屬音燭。鄭伯如楚致其師,為楚師既敗而懼。

[疏]“鄭伯”至“而懼”。

○正義曰:致其師者,致其鄭國之師,許以佐楚也。戰時雖無鄭師,要本心佐楚,故既敗而懼。

使子人九行成于晉。子人,氏;九,名。○為,于偽反。

[疏]注“子人,氏;九;名”。

○正義曰:桓十四年“鄭伯使其弟語來盟”,傳稱“子人來盟”,杜云:“子人即弟語也,其后為子人氏。”七年傳子華云“泄氏、孔氏、子人氏三族,實違君命”。今子人九,必是語之后也。杜《譜》以九為雜人,謬矣。

晉欒枝入盟鄭伯。五月丙午,晉侯及鄭伯盟于衡雍。

[疏]“晉欒”至“衡雍”。

○正義曰:此二盟及上文晉侯、齊侯盟于斂孟皆不書者,皆不告也。

丁未,獻楚俘于王,駟介百乘,徒兵千。駟介,四馬被甲。徒兵,步卒。○駟音四。介音界。被,皮義反。卒,子忽反。鄭伯傅王,用平禮也。傅,相也。以周平王享晉文侯仇之禮享晉侯。○相,息亮反。己酉,王享醴,命晉侯宥。既饗,又命晉侯助以束帛,以將厚意。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內史叔興父策命晉侯為侯伯,以策書命晉侯為伯也。《周禮》“九命作伯”。尹氏、王子虎,皆王卿士也。叔興父,大夫也。三官命之以寵晉。

[疏]注“以策”至“寵晉”。

○正義曰:《周語》稱“晉文公初立,襄王使大宰文公及內史叔興賜文公命”,注《國語》者皆以為大宰文公即王子虎也。今尹氏又在王子虎之上,故以為皆卿士,唯叔興是大夫,或云“皆大夫”,“皆”字妄耳。九命者,《大宗伯》云“一命受職,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賜則,六命賜官,七命賜國,八命作牧,九命作伯”。

賜之大輅之服,戎輅之服,大輅,金輅。戎輅,戎車。二輅各有服。○輅音路。

[疏]注“大輅”至“有服”。

○正義曰:《周禮·巾車》“金路,鉤,樊纓九就,建大旂以賓,同姓以封。革路,龍勒,條纓五就,建大白以即戎”。金路以封同姓,知大輅是金輅也。革路以即戎,言戎輅戎車即《周禮》之革路。二輅各有服者,《周禮·司服》“侯伯之服,自鷩冕而下。凡兵事,韋弁服”。金輅祭祀所乘其大輅之服,當謂鷩冕之服,戎輅之服,當謂韋弁服也。

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彤,赤也。玈,黑也。弓一矢百,則矢千弓十矣。諸侯賜弓矢,然后專征伐。○彤,徒冬反。玈音盧,本或作旅字,非也。矢千,本或作玈弓十玈矢千,后人專輒加也。

[疏]注“彤赤”至“征伐”。

○正義曰:彤赤,玈黑,舊說皆然。《說文》彤從丹,玈從玄,是赤黑之別也。《周禮·司弓矢》“掌六弓。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質者。夾弓、庾弓,以授射豻侯鳥獸者。唐弓、大弓,以授學射者、使者、勞者”。鄭玄云:“勞者,勤勞王事,若晉文侯、文公受王弓矢之賜者。”《考工記·弓人》云“往體多,來體寡,謂之夾庾之屬。往體寡,來體多,謂之王弓之屬。往體來體若一,謂之唐弓之屬”。然則唐、大是弓彊弱之名,彤、玈是弓所漆之色,王、弧則合九而成規,唐、大合七而成規,來、庾合五而成規。司弓矢又有八矢,“枉矢、絜矢利火射,用諸守城、車戰。殺矢、鍭矢用諸近射、田獵。矰矢、茀矢用諸弋射。恒矢、庳矢用諸散射”。鄭注約《考工記》云:“枉矢之屬,五分,二在前,三在后。殺矢之屬,三分,一在前,二在后。矰矢之屬,七分,三在前,四在后。恒矢之屬軒輖中。”其枉、殺、矰、恒弓所用,絜、鍭、茀、庳弩所用,彼司弓矢既云枉矢、絜矢用諸守城、車戰,此天子賜諸侯弓矢,使用之以戰,則彤矢、玈矢當彼枉矢也。但弓矢相配,彊弓用重矢,弱弓用輕矢。既唐弓、大弓彊弱中,其恒矢軒輖亦中。又《司弓矢》云:“恒矢、庳矢用諸散射。”鄭玄云:“散射,謂禮射及習射也。”此賜弓矢則禮樂之事,彤矢、玈矢或當恒矢也。玈弓矢千具於彤而略於玈,準之,則矢千弓十也。“諸侯賜弓矢,然后專征伐”,《王制》文。

秬鬯一卣,秬,黑黍。鬯,香酒,所以降神。卣,器名。○秬音巨。鬯,敕亮反。卣音酉,又音由;《爾雅》云:“卣,中尊也。”

[疏]注“秬黑”至“器名”。

○正義曰:“秬,黑黍”,《釋草》文。李巡云:“黑黍一名秬黍。”《周禮·鬯人》“掌共秬鬯而飾之”,鄭玄云:“鬯釀秬為酒,芬香條暢於上下也。”《郁人》“掌祼器。凡祭祀之祼事,和郁鬯以實彝而陳之”。禮:祭祀必先祼。是用之以降神也。《釋器》云:“彝、卣、罍,器也。”李巡曰:“卣,鬯之樽也。”孫炎曰:“樽彝為上,罍為下,卣居中也。”《詩·江漢》篇述宣王賜召穆公云:“秬鬯一卣,告于文人。”鄭箋云:賜之使祭其宗廟,告其先祖也。當賜之時,實之於卣,其祭,則陳之於彝也。

虎賁三百人。

[疏]“虎賁三百”。

○正義曰:《國語》云:“天子有虎賁,習武訓;諸侯有旅賁,御災害;大夫有貳車,備承事;士有陪乘,告奔走。”《周禮》司馬之屬虎賁氏,下大夫二人,虎士八百人,“掌先后王而趨以卒伍,車旅會同亦如之,舍則守王閑”。

曰:“王謂叔父:‘敬服王命,以綏四國,糾逖王慝。’”逖,遠也。有惡於王者,糾而遠之。○賁音奔。逖,敕歷反。慝,他得反,惡也。

[疏]注“逖遠”至“遠之”。

○正義曰:“逖,遠”,《釋詁》文。糾者,繩治之名,有惡於王者,敢繩治之,而使遠於王也。

晉侯三辭,從命,曰:“重耳敢再拜稽首,奉揚天子之丕顯休命。”稽首,首至地。丕,大也。休,美也。○三,息暫反,又如字。從例放此。丕,普悲反。休,許虬反,注同。受策以出,出入三覲。出入,猶去來也。從來至去,凡三見王。○見,賢遍反。

衛侯聞楚師敗,懼,出奔楚,遂適陳,自襄牛出。使元咺奉叔武以受盟。奉,使攝君事。○使攝君事,并如字,或讀連上奉字為句;使,音所吏反,非也。癸亥,王子虎盟諸侯于王庭,踐土宮之庭。書踐土,別於京師。○別,彼列反。要言曰:“皆獎王室,無相害也!有渝此盟,明神殛之!俾隊其師,無克祚國,獎,助也。渝,變也。殛,誅也。俾,使也。隊隕也。克,能也。○獎,將丈反。渝,羊朱反。殛,紀力反,本亦作極,下是殛同。俾,本亦作卑,必爾反。隊,直類反。祚,才故反。隕,于敏反。

[疏]注“獎助”至“能也”。正義曰:勸獎者,佐助之意,故為助也。馀皆《釋言》文。

及而玄孫,無有老幼!”君子謂是盟也信,合義信。謂晉於是役也能以德攻。以文德教民而后用之。○攻如字,一音公送反。初,楚子玉自為瓊弁玉纓,未之服也。弁以鹿子皮為之。瓊,玉之別名,次之以飾弁及纓。《詩》云:“會弁如星。”○瓊,求營反,《說文》云“赤玉”。弁,本又作玣,皮彥反。會,本又作璯,古外反,又戶外反。

[疏]注“弁以”至“如星”。

○正義曰:《禮》稱皮弁,明其用皮也,知以鹿子皮者,相傳為然,至今仍用之。《詩毛傳》云:“瓊玉之美者。”則瓊亦玉也,選美者飾弁,以惡者飾纓耳。《周禮》“弁師掌玉之皮弁,會五采玉璂”,鄭玄云:“會,縫中也。璂讀如綦,綦,結也。皮弁之縫中,每貫結五采玉以為飾,謂之綦。”又“諸侯及孤卿大夫之皮弁,各以其等為之”,鄭玄云:“孤則璂飾四,三命之卿璂飾三,再命之大夫璂飾二。”是諸侯之臣其皮弁得以玉為飾也。《弁師》又云:“王五采,諸侯三采。”鄭玄云:“王璂飾十二,上公九,侯伯七,子男五,卿大夫皆二采,璂飾各如其命數。”鄭又云:三采朱白蒼,二采朱綠。其纓之飾,則無以言之,蓋以玉飾纓之末耳。《詩》云“會弁如星”,《衛風·淇澳》篇也。鄭箋云:“會謂弁之縫中,飾之以玉,皪皪而處,狀似星也。”

先戰,夢河神謂已曰:“畀余,余賜女孟諸之麋。”孟諸,宋藪澤。水草之交曰麋。○先,如字,又悉薦反。畀,必利反,與也。女音汝。麋,亡皮反。藪,素口反。

[疏]注“孟諸”至“曰麋”。

○正義曰:《釋地》云:十藪,“宋有孟諸。”郭璞云:“今在梁國雎陽縣東北。”《周禮·職方氏》“正東曰青州,其澤藪曰望諸”。《禹貢》豫州“導荷澤,被孟豬”,明皆是一物,而字改易耳。《釋水》云:“水草交為湄。”李巡曰:“水中有草木交會曰湄。”古字皆得通用,故此作“麋”耳。

弗致也。大心與子西使榮黃諫,大心,子玉之子。子西,子玉之族。子玉剛愎,故因榮黃。榮黃,榮季也。○愎,皮逼反。弗聽。榮季曰:“死而利國,猶或為之,況瓊玉乎?是糞土也,而可以濟師,將何愛焉?”因神之欲,以附百姓之原,濟師之理。○糞,弗問反。

[疏]注“因神”至“之理”。正義曰:劉炫云:神道冥昧,與人不交,楚師之敗,未必由此。但於時戰在河旁,河神許助。若子玉從神所求,不惜瓊玉,則國人以為神得所欲,必將助已,自當三軍用命,戰士爭先。亦既不遂神心,人謂神必不助,則眾意皆阻,莫不畏敵,且兵兇戰危,必有傷殺,三軍之命,在茲一舉,猶尚愛惜此物,是無恤民之心。在軍之士,誰肯競勸,故云“因神之欲,以附百姓之原,是濟師之理也”。裨灶請用瓘斝禳火,非神所求,若從而與之,則驚動民意,且災不可免,徒長妖妄,故子產不與。異於此也。

弗聽。出告二子曰:“非神敗令尹,令尹其不勤民,實自敗也。”盡心盡力,無所愛惜為勤。○盡,并津忍反。既敗,王使謂之曰:“大夫若入,其君申、息之老何?”申、息二邑子弟,皆從子玉而死,言何以見其父老。○從,如字,又才用反。子西、孫伯曰:“得臣將死,二臣止之曰:‘君其將以為戮。’”孫伯即大心,子玉子也。二子以此答王使,言欲令子玉往就君戮。○使,所吏反,下前使同。令,力呈反。及連穀而死。至連穀,王無赦命,故自殺也。文十年傳曰:“城濮之役,王使止子玉曰:‘無死。’不及。”子西亦自殺,縊而縣絕,故得不死。王時別遣追前使。連穀,楚地。殺得臣,經在踐土盟上,傳在下者,說晉事畢而次及楚,屬文之宜。○穀,胡木反。縊,一賜反,又於計反。縣音玄。屬音燭。晉侯聞之而后喜可知也,喜見於顏色。○見,賢遍反。曰:“莫余毒也巳!蒍呂臣實為令尹,奉已而已,不在民矣。”言其自守無大志。

或訴元咺於衛侯曰:“立叔武矣。”其子角從公,公使殺之。角,元咺子。○從,才用反,又如字。咺不廢命,奉夷叔以入守。夷,謚。○守,手又反。

[疏]注“夷,謚”。

○正義曰:《謚法》“安民好靖曰夷”。

六月,晉人復衛侯。以叔武受盟於踐土,故聽衛侯歸。○聽,吐丁反。甯武子與衛人盟于宛濮,武子,甯俞也。陳留長垣縣西南有宛亭,近濮水。○宛,於阮反。俞,羊朱反。近,附近之近。曰:“天禍衛國,君臣不協,以及此憂也。衛侯欲與楚,國人不欲,故不和也。今天誘其衷,衷,中也。○衷音忠,或丁仲反,下同。使皆降心以相從也。不有居者,誰守社稷?不有行者,誰捍牧圉?牛曰牧,馬曰圉。○捍,戶旦反。牧音木。養牛曰牧,養馬曰圉。不協之故,用昭乞盟于爾大神以誘天衷。自今日以往,既盟之后,行者無保其力,居者無懼其罪。有渝此盟,以相及也。以惡相及。明神先君,是糾是殛。”國人聞此盟也,而后不貳。傳言叔武之賢,甯武之忠,衛侯所以書復歸。衛侯先期入,不信叔武。○先,悉薦反。甯子先,長牂守門以為使也,與之乘而入。長牂,衛大夫。甯子患公之欲速,故先入,欲安喻國人。○牂,子郎反。使,所吏反。公子歂犬、華仲前驅。衛侯遂驅,掩甯子未備。二子,衛大夫。○歂,市專反。華,戶化反,又如字。叔孫將沐,聞君至,喜,捉發走出,前驅射而殺之。公知其無罪也,枕之股而哭之。公以叔武尸枕其股。○射,食亦反,下注同。枕,支鴆反,注同。歂犬走出,手射叔武故。公使殺之。元咺出奔晉。元咺以衛侯驅入,殺叔武,故至晉愬之。

城濮之戰,晉中軍風于澤,牛馬因風而走,皆失之。

[疏]注“牛馬”至“失之”。

○正義曰:劉炫《規過》以為放牛馬於澤,遺失大旆左旃,不失牛馬。今刪定知不然者,若不失牛馬,唯亡左旃,罪未至重,何須殺之以徇?牛馬是軍之要用,於事尤重。故《費誓》云“馬牛其風,臣妾逋逃”,則有常刑。今既亡左旃,又失牛馬,為罪至重,故殺之以徇。若牛馬不失,又大旆在軍,何得因放牛馬而亡左旃?故知風於澤者,為別失馬牛,又於軍中亡失大旆之左旃,故杜云掌此二事而不脩理。劉以為不失牛馬而規杜過,非也。

亡大旆之左旃。大旆,旗名。系旐曰旆,通帛曰旃。○旃,章然反,《爾雅》云:“因章曰旃。”

[疏]注“大旆”至“曰旃”。

○正義曰:《釋天》云:“緇廣充幅,長尋曰旐,繼旐曰旆。”則旆是旗之尾也,今名大旆。則此旆有異於常,故以大旆為旗名,上云“狐毛設二旆而退之”,亦此類也。“通帛為<巾亶>”,《周禮·司常》文也。鄭炫云:“通帛謂大赤,從周正色無飾。”《釋天》云:“因章曰旃。”孫炎曰:“因其繒色以為旗章,不畫之。”是也謂之左旃,蓋是左軍所建者,此亦於事難明,不可強說。

祁瞞奸命,掌此三事而不脩,為奸軍令。○瞞,莫干反。奸音干。司馬殺之,以徇于諸侯。使茅茷代之。師還。壬午,濟河。舟之僑先歸,士會攝右。權代舟之僑也。士會,隨武子,士蒍之孫。○茷,扶廢反。僑,其驕反。秋,七月丙申,振旅,愷以入于晉。愷,樂也。○愷,開在反。樂音洛。

[疏]注“愷樂也”。

○正義曰:《大司馬》云:“若師有功,則左執律,右秉鉞,以先愷樂獻于社。”注云:“律所以聽軍聲,鉞所以為將威。兵樂曰愷。”《司馬法》曰:“得意則愷樂愷歌,示喜也”。

獻俘授馘,飲至大賞,授,數也,獻楚俘於廟。○馘,古獲反。數,色主反。徵會討貳。徵召諸侯,將冬會于溫。殺舟之僑以徇于國,民於是大服。君子謂:“文公其能刑矣,三罪而民服。三罪,顛頡、祁瞞、舟之僑。詩云:‘惠此中國,以綏四方。’不失賞刑之謂也。”《詩·大雅》。言賞刑不失,則中國受惠,四方安靖。

冬,會于溫,討不服也。討衛、許。

衛侯與元咺訟,爭殺叔武事。甯武子為輔,針莊子為坐,士榮為大士。大士,治獄官也。《周禮》“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元咺又不宜與其君對坐,故使叔針莊子為主,又使衛之忠臣及其獄官質正元咺。傳曰:“王叔之宰與伯輿之大夫坐獄於王庭。”各不身親蓋今長吏有罪,先驗吏卒之義。○針,其廉反。坐如字,或一音才臥反。長,丁丈反。卒,子忽反。

[疏]注“大士”至“之義”。

○正義曰:《周禮》“獄官多以士為名”,鄭玄云:“士察也。主察獄訟之事者,周禮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小司寇職文也。鄭玄云:“為治獄吏褻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必使其屬若子弟也。”《喪服傳》曰:“大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命婦者,其婦人之為大夫妻者。”凡斷獄訟,皆令競者坐,而受其辭,故云不躬坐也。《大司寇》云:“以兩造禁民訟,以兩劑禁民獄。”鄭玄云:“訟,謂以財貨相告者。獄,謂相告以罪名者。”對文則小別,散則可以通。獄訟,皆爭罪之事也。元咺不宜與君對坐,故使針莊子代衛侯為坐獄之主,甯子為輔,輔莊子也。以甯子位高,故先言之。士榮亦輔莊子,舉其官名,以其主獄事,故亦使輔之,與晉之獄官對理質正元咺也。所引傳曰在襄十年。

衛侯不勝。三子辭屈。殺士榮,刖針莊子,謂甯俞忠而免之。執衛侯,歸之于京師,寘諸深室。深室,別為囚室。○刖音月,又五割反。寘,之豉反。甯子職納橐饘焉。甯俞以君在幽隘,故親以衣食為已職。橐,衣之囊;饘,糜也。言其忠主,所慮者深。○橐音讬。饘,之然反。隘,於賣反。囊,乃郎反。糜,亡皮反。

[疏]注“甯俞”至“者深”。

○正義曰:甯俞親以衣食為已職者,慮君饑渴,且防酖毒也。《詩毛傳》曰:“小曰橐,大曰囊。”囊、橐所以盛衣,亦可以盛食。宣二年傳曰:“為之簞食與肉,寘諸橐以與之。”是也。《釋言》曰:“餬,饘也。鬻,糜也。”郭璞曰:“饘,糜也”。孫炎曰:“鬻,淖糜也。”然則糜之與鬻,稠淖之異名耳。

元咺歸于衛,立公子瑕。瑕謂公子適也。○適,丁歷反。

是會也,晉侯召王,以諸侯見,且使王狩。晉侯大合諸侯,而欲尊事天子以為名義。自嫌強大,不敢朝周,喻王出狩,因得盡群臣之禮,皆譎而不正之事。○見,賢遍反。

[疏]注“晉侯”至“之事”。

○正義曰:晉侯本意止欲大合諸侯之師,共尊事天子,以為臣之名義,實無覬覦之心。但於時周室既衰,天子微弱,忽然帥九國之師,將數十萬眾入京師,以臨天子,似有篡奪之謀,恐為天子拒逆,或復天子怖懼,棄位出奔,則晉侯心實盡誠,無辭可解,故自嫌彊大,不敢朝王,故召諸侯來會于溫。溫去京師路近,因加諷諭,令王就會受朝,天子不可以受朝為辭,故令假稱出狩。若言王自出狩,諸侯因會遇王,遂共朝王,得盡君臣之禮,皆孔子所謂譎而不正之事。《穀梁傳》曰:“全天王之行也,為若將狩而遇諸侯之朝也,為天王諱也。”是使王狩之意也。《公羊》以為踐土與此皆是晉侯召王。何休云:“時晉文公年老,恐霸功不成,故上白天子,曰諸侯不可卒致,原王居踐土;下謂諸侯,曰天子在是,不可不朝。迫使正君臣,明王法。”案溫去京師路無百里,晉侯巳能致之於溫,何故不能致之於洛?何休妄造其辭事,非晉侯之意,故杜氏正之“自嫌彊大,不敢朝周”耳。

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訓。”故書曰:“天王狩于河陽。”言非其地也。使若天王自狩以失地,故書河陽。實以屬晉,非王狩地。

[疏]注“使若”至“狩地”。

○正義曰:此傳稱仲尼之語,即云書曰,明是仲尼新意,非舊文也。杜以書曰為仲尼新意,亦以此而知之圣人作法,所以貽訓后世。以臣召君,不可以為教訓,故改正舊史。舊史當依實而書,言晉侯召王,且使王狩。仲尼書曰“天王狩于河陽。”言天王自來狩獵于河陽之地,使若獵失其地,故書之以譏王然。《釋例》曰:“天子諸侯田獵皆於其封內,不越國而取諸人。河陽實以屬晉,非王狩所,故言非其地,且明德也。義在隱其召君之闕。”是說改史之意也。計天王之狩,失地不書。因此實非王地,借之以改舊史,若譏王狩然,實不譏王也。《穀梁傳》曰:“水北為陽,山南為陽。溫,河陽也。會于溫言小諸侯;以河陽言之,大天子也。”然河陽與溫止是一地,天子來就諸侯,假辭以稱狩耳,《左氏》無此義,但會指所在之地,故言溫,狩是田獵之所,故廣言其地。蘇氏云:明晉侯之德,沒其召君,書天子之狩,顯其失地,便是褒諸侯貶天子。所以然者,此亦假其失地之文,欲明王狩所在,非實貶也。若隱其召君,則全沒不書,於義為可。必書天王非地之狩者,若全沒其文,無以明晉侯尊崇天子之德。故書天子出狩,諸侯往朝。

且明德也。隱其召君之闕,欲以明晉之功德。河陽之狩,趙盾之弒,泄冶之罪,皆違凡變例,以起大義危疑之理,故特稱仲尼以明之。○弒音試。泄,息列反。冶,音也。危疑,如字,一本危作佹,九委反。

[疏]注“隱其”至“明之”。

○正義曰:晉侯所以召王,志在尊崇天子。故改舊史,隱其召君之闕,以明晉侯之功德。功德,謂尊事天子是也。丘明為傳,所以寫仲尼之意。凡所改易,皆是仲尼,而於河陽之狩、趙盾之弒、泄冶之罪,此三事特稱仲尼曰者,史策所書,皆書實事。晉侯召王使狩,而作自狩之文,是言不實也;凡例弒君,稱君,君無道,靈公不君,而稱臣以弒,似君無過也;大夫無罪見殺,不書其名,泄冶忠諫而被殺,書名乃罪合死也。此三事皆違凡典、變舊例,以起大義危疑之理,恐人不信,須圣言以為證,故特稱仲尼以明之。

壬申,公朝于王所。執衛侯,經在朝王下,傳在上者,告執晚。

[疏]“壬申,公朝于王所”。

○正義曰:傳之上下例不虛舉經文,此虛舉經者,終上晉侯召王以諸侯見之事。

丁丑,諸侯圍許。十月十五日,有日無月。晉侯有疾,曹伯之豎侯獳貨筮史,豎,掌通內外者,史,晉史。使曰:“以曹為解。以滅曹為解故。○解,戶賣反,注同,又古買反。齊桓公為會而封異姓,封邢、衛。今君為會而滅同姓。曹叔振鐸,文之昭也。叔振鐸,曹始封君,文王之子。○鐸,待洛反。先君唐叔,武之穆也。且合諸侯而滅兄弟,非禮也。與衛偕命,私許復曹、衛。而不與偕復,非信也。同罪異罰,非刑也。衛已復故。禮以行義,信以守禮,刑以正邪,舍此三者,君將若之何?”公說,復曹伯,遂會諸侯于許。

晉侯作三行以御狄,荀林父將中行,屠擊將右行,先蔑將左行。晉置上、中、下、三軍,今復增置三行,以辟天子六軍之名。三行無佐,疑大夫帥。○邪,似嗟反。舍音舍。說音悅。行,戶郎反,下及注同。將,子匠反。屠音徒。擊,古狄反,又音計。蔑,亡結反。復,扶又反。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