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公○陸曰:“襄公名午,成公子,母定姒。謚法:因事有功曰襄。辟土有德曰襄。”
[疏]正義曰:《魯世家》云:“襄公名午,成公之子,定姒所生,以簡王十四年即位。”謚法:“因事有功曰襄。”是歲,歲在壽星。
【經】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無傳。於是公年四歲。)
[疏]注“於是公年四歲”。
○正義曰:九年傳曰:“會于沙隨之歲,寡君以生。晉侯曰:‘十二年矣。’”知於是公年四歲。
仲孫蔑會晉欒黡、宋華元、衛甯殖、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圍宋彭城。魯與謀於虛朾,而書會者,稟命霸主,非匹敵故。○魯與音預。
夏,晉韓厥帥師伐鄭。
仲孫蔑會齊崔杼、曹人、邾人、杞人次于鄫。鄫,鄭地,在陳留襄邑縣東南。書“次”,兵不加鄭,次鄫以待晉師。○鄫,才陵反。
[疏]注“鄫鄭”至“晉師”。
○正義曰:《釋例》曰:“兵未有所加,所次則書之,以示遲速。既書兵所加,則不書其所次。”此書“次于鄫”者,為此魯、齊、曹、邾、杞,其兵皆不加鄭,故書“次”也。傳曰:“於是東諸侯之師次于鄫,以待晉師。”是韓厥伐鄭,此次以待之。
秋,楚公子壬夫帥師侵宋。
九月,辛酉,天王崩。無傳。辛酉,九月十五日。
[疏]注“辛酉九月十五日”。
○正義曰:顯言此日者,欲明下冬聘是十月之初,為王崩日近,赴人未至故也。
邾子來朝。
冬,衛侯使公孫剽來聘。剽,子叔黑背子。○剽,匹妙反,《字林》匹召反。
晉侯使荀罃來聘。冬者,十月初也。王崩,赴未至,皆未聞喪,故各得行朝聘之禮,而傳善之。
[疏]注“冬者”至“善之”。
○正義曰:《禮記·曾子問》曰:“‘諸侯相見,揖讓入門,不得終禮,廢者幾?’孔子曰:‘六。’‘天子崩,大廟火,日食,后、夫人之喪,雨霑服失容,則廢。’”是王崩當廢禮也。今傳釋此朝聘,皆云“禮也”,知此冬者,是十月之初,崩赴未至,由其俱未聞喪,故得以吉行禮,而傳善之。
【傳】元年,春,已亥,圍宋彭城。(下有二月,則此已亥為正月。正月無已亥,日誤。)
[疏]注“下有”至“日誤”。
○正義曰:《長歷》推此年正月庚戌朔,其月無已亥。圍宋彭城,經在正月之下。傳文下有二月,則已亥必是正月。月不容誤,知是日誤。
非宋地,追書也。成十八年,楚取彭城以封魚石,故曰“非宋地”。夫子治《春秋》,追書系之宋。
[疏]注“成十”至“之宋”。
○正義曰:《公羊傳》曰:“宋華元曷為與諸侯圍宋彭城,為宋誅也。其為宋誅奈何?魚石走之楚,楚為之伐宋取彭城,以封魚石。”成十八年傳曰:“楚伐彭城,納魚石焉,以三百乘戍之而還。西鉏吾曰:‘崇諸侯之奸而披其地。’”不言取為楚邑,而云披地長奸,是左氏之意亦為楚以彭城封魚石為國,故注言“封魚石”也。既列為國,非復宋地。傳言追書,是仲尼新意,故云“夫子治《春秋》,追書系之宋”也。言追書者,其地已非宋有,追來使屬宋耳。非謂夫子在后追書前事。若以追為在后追前,則仲尼新意,皆是追書前事,非獨此為追書也。
於是為宋討魯石,故稱宋,且不登叛人也。登,成也。不與其專邑叛君,故使彭城還系宋。○為,于偽反。
[疏]注“登成”至“系宋”。
○正義曰:“登,成”,《釋詁》文。不與其專邑叛君,不與楚得取邑封人,故使彭城還系於宋也。《釋例》曰:“楚人棄君助臣,取宋彭城,以封叛者,削正興偽,雖非復宋地,故追書系宋,不與楚之所得。”是其義也。言“不登叛人”,則叛罪重矣。不書魚石以彭城叛者,孫林父將戚而出,故得書云“孫林父入于戚以叛”。此則因楚之力取彭城,與宋交爭,非欲出附他國,故言復入也。若總而言之,俱是背叛於君,故云“不登叛人”也。
謂之宋志。稱“宋”,亦以成宋志。
[疏]“於是”至“宋志”。
○正義曰:魚石舊是宋人,今還取宋地以自封。若其不系於宋,則成此魚石為一國之君。夫子追系於宋,乃有二意。於是為宋討魚石,宜系於宋;且又不成此為叛人使得取君之邑,以為一國之主。有此二意,故系之於宋。“謂之宋志”者,言宋人志在攻取彭城,故以魚石系之於宋,成此宋人之志。
○注“稱宋”至“宋志”。
○正義曰:此與隱元年“謂之鄭志”,義勢同也。鄭伯實不獲段,而經書“克”,謂之鄭志。言鄭伯志於殺,雖實不克段,而書之為克,見鄭伯之志也。此彭城實非宋地,而經書為宋,謂之宋志,言宋人志在取之,雖實非宋地,而系之於宋,成宋人之志也。夫子脩《春秋》,而傳於此二條,特言“謂之宋志”、“謂之鄭志”者,夫子所脩《春秋》,或褒或貶,皆是夫子之志,非取國人之心。此宋志、鄭志者,以其雖是夫子所脩,還取二國本志故也。案下十年戍鄭虎牢,傳云“非鄭地也,言將歸焉”,杜云“系之于鄭,以見晉志”,即此類也。於此三事,傳例已明,故彼不云謂之晉志也。
彭城降晉,晉人以宋五大夫在彭城者歸,置諸瓠丘。彭城降不書,賤略之。瓠丘,晉地,河東東垣縣東南有壺丘。五大夫:魚石、向為人、鱗朱、向帶、魚府。○降,戶江反,注同。置,之豉反。瓠,徐侯吳反,一音戶故反。垣音袁。
[疏]注“彭城”至“略之”。
○正義曰:案:莊八年,郕降于齊師,既書於經,則知彭城之降亦合書也。今不書者,但以其賤,故略之也。晉欒盈復入于晉,下云“晉人殺欒盈”,而書於經。此彭城降,所以賤略不書者,彼以殺之為重,來告,故書。此以降事為輕,故為賤略。
齊人不會彭城,晉人以為討。二月,齊大子光為質於晉。光,齊靈公太子。○質音致。
夏,五月,晉韓厥、荀偃帥諸侯之師伐鄭,入其郛。荀偃不書,非元帥。○郛,芳夫反。元帥,所類反。
[疏]“韓厥”至“其郛”。
○正義曰:傳唯言諸侯之師,不見諸侯之國,未知諸侯之師是何國師也。“於是東諸侯之師次于鄫,以待晉師”,則次鄫之師,皆不與伐鄭。此諸侯之師,其中必無齊、魯、曹、邾也。案上圍彭城,除此五國以外,猶有宋、衛、莒、滕、薛。下云“晉侯、衛侯次于戚,以為之援”,則衛師從伐明矣。明年戚之會,知武子云:“滕、薛、小邾之不至,皆齊故。”於戚之會,始怪滕、薛不來,明此時伐鄭,滕、薛在矣。東諸侯皆次于鄫,莒在齊、魯之東,若其在此,當與東人同次。前圍彭城,亦無小邾。此時或無莒與小邾耳。諸侯之師,當是宋、衛、滕、薛也。賈逵云:“韓厥、荀偃帥諸侯之師,謂帥宋、衛、滕、薛伐鄭。齊、魯、曹、邾、杞次于鄫,故諸侯之師不序也。”入郛不書者,晉人先以鄭罪令於諸侯,故書“伐鄭入郛”。既敗鄭,不復告,故不書。
○注“荀偃不書,非元帥”。
○正義曰:魯師出征,并舉諸將;他國之師,唯書元帥。詳內略外,《春秋》之常。故杜為注,復時一言之耳。
敗其徒兵於洧上。徒兵,步兵。洧水出密縣東,南至長平入潁。○洧,于軌反。
[疏]注“徒兵步兵”。
○正義曰:《論語》云:“以吾從大夫之后,不可徒行。”徒猶空也,謂無車空行也。步行謂之徒行,故步兵謂之徒兵也。隱四年傳云:“敗鄭徒兵。”注云:“時鄭不車戰。”則此亦然也。
於是東諸侯之師次于鄫,以待晉師。齊、魯、曹、邾、杞。晉師自鄭以鄫之師侵楚焦、夷及陳。於是孟獻子自鄫先歸,不與侵陳、楚,故不書。○焦如字,徐在堯反。不與音預。
[疏]注“於是”至“不書”。
○正義曰:獻子先歸,傳無其事,正以不書侵楚、侵陳,知其必先歸矣。若獻子從師,則書不待告。以獻子先歸,晉不告魯,故侵陳、楚,皆不書也。然不知獻子何以先歸,傳既不言,未測其故也。今贊云則“先歸”者,以前年虛朾會,獻子先歸會葬。今公雖即位,年又幼小,君既新立,故獻子先歸。
晉侯、衛侯次于戚,以為之援。為韓厥援。
秋,楚子辛救鄭,侵宋呂、留。呂、留二縣,今屬彭城郡。鄭子然侵宋,取犬丘。譙國酂縣東北有犬丘城,迂回,疑。○酂,才汙反,又子旦反。迂音于。
九月,邾子來朝,禮也。邾宣公。
冬,衛子叔、晉知武子來聘,禮也。凡諸侯即位,小國朝之,小事大。大國聘焉。大字小。以繼好、結信,謀事、補闕,禮之大者也。闕猶過也。禮以安國家利民人為大。○好,呼報反。
【經】二年,春,王正月,葬簡王。(無傳。五月而葬,速。)
鄭師伐宋。書伐從告。
夏,五月,庚寅,夫人姜氏薨。
六月,庚辰,鄭伯睔卒。未與襄同盟,而赴以名。庚辰,七月九日,書六月,經誤。○睔,古囷反,徐又胡忖反。
[疏]注“未與”至“經誤”。
○正義曰:睔以成六年即位,九年盟于蒲,十五年于戚。又七年,楚子重伐鄭,諸侯救鄭而楚退,同盟于馬陵。諸侯雖不重序,明亦與鄭同盟,則是與成三同盟矣。與其父盟,於法得以名赴其子。此云“未與襄同盟,而赴以名”者,言其嘗與成同盟,於法得以名赴襄也。此類多矣。注皆云“與其父同盟”而已。此注特言“未與襄同盟”者,以此時鄭既從楚,嫌其巳背前盟,不合更以名赴,故明之也。此經云“六月庚辰鄭伯睔卒”,傳言七月庚辰鄭伯睔卒,經、傳必有誤者。杜以《長歷》校之,此年六月壬寅朔,其月無庚辰。七月壬申朔,九日得庚辰。則傳與歷合,知傳是而經誤也。此經六月七日,其文皆具,所言誤者,非徒字誤而已,乃是書經為誤。七月之事,錯書以為六月,故《長歷》云:“書於六月,經誤。”言元本書之誤,非字誤也。
晉師、宋師、衛甯殖侵鄭。宋雖非卿,師重,故敘衛上。○殖,市力反。
[疏]注“宋雖”至“衛上”。
○正義曰:於例,將卑師眾,稱師;將尊師少,稱將。此晉、宋稱師不書將,非卿也。衛甯殖書將,不稱師,師少也。晉為兵主,故當先書。宋雖非卿,以師為重,故序甯殖之上。
秋,七月,仲孫蔑會晉荀罃、宋華元、衛孫林父、曹人、邾人于戚。己丑,葬我小君齊姜。齊,謚也。三月而葬,速。○齊如字。謚法:“執心克莊曰齊。”或音側皆反,非。
[疏]注“齊謚”至“葬速”。
○正義曰:謚法:“執心克莊曰齊。”是齊為謚也。葬而舉謚,禮之常也。此特云“齊,謚”者,以謚齊者少,且齊、齊同字,夫人齊女,嫌齊非謚。晉大子申生之母稱齊姜者,齊女姓姜氏。彼齊非謚,故此須明之。
叔孫豹如宋。豹於此始自齊還為卿。
冬,仲孫蔑會晉荀罃、齊崔杼、宋華元、衛孫林父、曹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于戚,遂城虎牢。以逼鄭。
[疏]“遂城虎牢”。
○正義曰:虎牢是鄭舊邑,此時屬晉。而不系晉者,莊三十二年注云:“大都以名通者,則不系國。”此以名通,故不系晉也。十年戍鄭虎牢,系於鄭者,傳曰:“非鄭地也,言將歸焉。”彼為將歸鄭而系之鄭也。或當虎牢雖已屬晉,晉人新得,不為己有,故不系晉也。
楚殺其大夫公子申。
【傳】二年,春,鄭師侵宋,楚令也。(以彭城故。)
齊侯伐萊。萊人使正輿子賂夙沙衛以索馬牛,皆百匹。夙沙衛,齊寺人。索,簡擇好者。○萊音來。輿音馀,本亦作與。索,所白反。
[疏]“馬牛皆百匹”。
○正義曰:《司馬法》:“丘出馬一匹,牛三頭。”則牛當稱頭,而亦云匹者,因馬而名牛曰匹,并言之耳。經傳之文,此類多矣。《易·系辭》云:“潤之以風雨。”《論語》云:“沽酒市脯,不食。”《王藻》云:“大夫不得造車馬。”皆從一而省文也。
齊師乃還。君子是以知齊靈公之為“靈”也。謚法:亂而不損曰靈。言謚應其行。○應,應對之應,年末同。行,下孟反。
夏,齊姜薨。初,穆姜使擇美槚,槚,梓之屬。○槚,古雅反,木名。
[疏]注“槚,梓之屬”。
○正義曰:《釋木》云:“槐小葉曰槚。”郭璞曰:“槐當為楸,楸細葉者為槚。”又云:“大而皵楸,小而皵槚。”樊光云:“大,老也。皵,皵皮也,皮老而粗。皵者為楸。小,少也。少而粗皵棤者為槚。”又云:“椅梓。”郭璞曰:“即楸也。”如彼所云,楸、梓皆槚之小別,故云“梓之屬”也。
以自為櫬與頌琴。櫬,棺也。頌琴,琴名,猶言雅琴。皆欲以送終。○櫬,初覲反。
[疏]注“櫬棺”至“送終”。
○正義曰:以論死者言櫬,知櫬是棺也。四年注云:“櫬,親身棺也。”以親近其身,故以櫬為名焉。《禮記·檀弓》曰:“天子之棺四重,水兕革棺一,杝棺一,梓棺二。”鄭玄云:“杝,椴也,所謂椑棺也。梓棺二,所謂屬與大棺也。”《記》文從內向外,水兕革棺,最近尸也。次椑以椴為之。次屬與大棺,乃以梓為之。《檀弓》又云:“君即位而為椑。”鄭玄云:“椑謂杝棺,親尸者。椑,堅著之言也。”天子椑內,又有水兕革棺。《喪大記》云:“君大棺八寸,屬六寸,椑四寸。”如彼《記》文,諸侯之棺三重,親身之棺名之為椑。椑即櫬是也。其椑用椴為之。屬與大棺,乃用梓耳。此以梓為櫬者,名之曰櫬,其內必無棺也。擇槚為櫬,其櫬必用梓也。《記》唯言即位為椑,不言擇所用木。鄭玄據天子之棺,其椑用杝。即云“椑謂杝棺也”。天子之椑自用杝,則諸侯不必然。據此傳文,諸侯之椑,必用梓也。“頌琴者,《詩》為樂章,琴瑟必以歌《詩》。《詩》有《雅》、《頌》,故以“頌”為琴名,猶如言“雅琴”也。櫬、琴同文,知皆欲以送終也。
季文子取以葬。君子曰:“非禮也。禮無所逆,婦養姑者也。虧姑以成婦,逆莫大焉。穆姜,成公母。齊姜,成公婦。○養,徐余亮反。《詩》曰:‘其惟哲人,告之話言,順德之行。’《詩·大雅》。哲,知也。話,善也。言知者行事無不順。○話,戶快反。知音致,下同。季孫於是為不哲矣。言逆德。○“為不哲矣”,一本作“不為哲矣”。
[疏]“詩曰”至“哲矣”。
○正義曰:《詩·大雅·抑》之篇也。其惟有知之人,告之以善言則順從之,為美德之行矣。言之者行事,無有不順從者。今季孫逆之,於是為不知矣。“哲,知”,《釋言》文也。
且姜氏,君之妣也。襄公適母,故曰君之妣。○妣,必覆反。適,丁歷反,本又作“嫡”。
[疏]注“襄公”至“之妣”。
○正義曰:《曲禮》曰:“生曰父曰母,死曰考曰妣。”襄公是成公之妾定姒所生,齊姜是其適母,故曰君之妣也。
《詩》曰:‘為酒為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禮,降福孔偕。’”《詩·周頌》。烝,進也。畀,與也。偕,徧也。言敬事祖妣,則鬼神降福。季孫葬姜氏不以禮,是不敬祖妣。○烝,之承反。畀,必利反,注同。洽,戶夾反。偕音皆。徧音遍。
[疏]“詩曰”至“孔偕”。
○正義曰:《詩·周頌·豐年》之篇也。豐有之年,多稻多黍,釀之為酒為醴,以進與祖妣,以洽百種之禮。為烝嘗之祭,鬼神享之,則下與福祐甚周徧。言今事妣失禮,神將不福祐之也。“烝,進”,“畀,與”,皆《釋詁》文。偕訓為俱,俱亦徧之義也。《釋言》云:“孔,甚也。”
齊侯使諸姜、宗婦來送葬。宗婦,同姓大夫之婦。婦人越疆送葬,非禮。○疆,居良友。
[疏]注“宗婦”至“非禮”。
○正義曰:諸姜,同姓之女也。宗婦,同姓之婦也。夫人齊姜,是齊國之女,故使其宗親之婦女來會葬也。齊為姜姓,歷世多矣。不可姜姓之女,姜姓之婦,令其皆來魯國。莊二十四年,大夫宗婦覿用幣者,宗婦是同姓大夫之婦。知此宗婦,亦是同姓大夫之婦。然則諸姜是齊同姓之女,嫁與齊大夫之為妻者也。《禮記·檀弓》云:“婦人不越疆而吊人。”是越疆送葬,非禮也。
召萊子,萊子不會,故晏弱城東陽以逼之。為六年滅萊傳。東陽,齊竟上邑。○竟音境。
[疏]“召萊子萊子不會”。
○正義曰:《世族譜》不知萊國之姓。齊侯召萊子者,不為其姓姜也。以其比鄰小國,意陵蔑之,故召之,欲使從送諸姜宗婦來向魯耳。萊子以其輕侮,故不肯會。
鄭成公疾,子駟請息肩於晉。欲辟楚役,以負擔喻。○擔,都暫反。公曰:“楚君以鄭故,親集矢於其目,謂鄢陵戰,晉射楚王目。○射,食亦反。非異人任,寡人也。言楚子在此患,不為他人,蓋在己。○“非異人任”,絕句。任音壬。一讀至“人”字絕句。為,于偽反。若背之,是棄力與言,其誰暱我?言盟誓之言。○背音佩。“棄力”,服本作“棄功”。暱,本又作昵,女乙反,徐乃吉反。免寡人,唯二三子。”
[疏]“集矢”至“三子”。
○正義曰:《說文》云:“鳥之短尾者,總名為隹。隹在木上為集。”集是鳥止之名。穴有月似鳥,故亦稱集也。楚君被射目者,非是為異人也,任此患者,為寡人也。今若背之,棄其助鄭之力,與盟誓之言,他人其誰肯親我乎?免寡人此棄力背言之責,唯二三子耳。
秋,七月,庚辰,鄭伯睔卒。於是子罕當國,攝君事。
[疏]“子罕當國”。
○正義曰:禮,君薨聽於冢宰,不須攝行君事。此令子罕當國者,鄭國間於晉、楚,國家多難,喪代之際,或致傾危。蓋成公顧命使之當國,非常法也。子駟為政,已是正卿。知當國者,為攝君事矣。沈氏云:“魯襄四歲,國家無虞。今僖公年雖長大,為逼於晉、楚,故令子罕當國也。”
子駟為政,為政卿。子國為司馬。晉師侵衛,晉伐喪,非禮。諸大夫欲從晉。子駟曰:“官命未改。”成公未葬,嗣君未免喪,故言未改。不欲違先君意。
[疏]“官命未改”。
○正義曰:先君既葬,嗣君正位,乃得建官命臣。十六年,晉侯改服脩官,是其事也。先君未葬,皆因舊事不得建官命臣,故云“官命未改”。庶事悉皆未改,不可即違先君。言此者,不用從晉之意故也。
會于戚,謀鄭故也。鄭久叛,晉謀討之。孟獻子曰:“請城虎牢以逼鄭。”虎牢,舊鄭邑,今屬晉。知武子曰:“善!鄫之會,吾子聞崔子之言,今不來矣。元年,孟獻子與齊崔杼次于鄫。崔杼有不服晉之言,獻子以告知武子。
[疏]注“元年”至“武子”。
○正義曰:元年,伐鄭,次于鄫,唯有韓厥、荀偃。於時武子未必在軍。當是此會始告之耳。
滕、薛、小邾之不至,皆齊故也。三國,齊之屬。寡君之憂不唯鄭。言復憂齊叛。○復,扶又反,下文“將復”、“復會”同。罃將復於寡君,而請於齊。以城事白晉君,而請齊會之,欲以觀齊志。得請而告,吾子之功也。得請,謂齊人應命,告諸侯會筑虎牢。若不得請,事將在齊。將伐齊。吾子之請,諸侯之福也,城虎牢,足以服鄭息征伐。豈唯寡君賴之!”傳言荀罃能用善謀。
穆叔聘于宋,通嗣君也。
冬,復會于戚。齊崔武子,及滕、薛、小邾之大夫皆會,知武子之言故也。武子言事將在齊,齊人懼,帥小國而會之。遂城虎牢。鄭人乃成。如孟獻子之謀。
楚公子申為右司馬,多受小國之賂,以逼子重、子辛。逼奪其權勢。楚人殺之。故書曰:“楚殺其大夫公子申。”言所以致國討之文。
【經】三年春,楚公子嬰齊帥師伐吳。公如晉。
夏,四月,壬戌,公及晉侯盟于長樗。晉侯出其國都,與公盟于外。○樗,敕居反。
[疏]注“晉侯”至“于外”。
○正義曰:文三年,公如晉,公及晉侯盟。盟不書地,在晉都也。此時晉侯出其國都,與公盟于長樗,蓋近城之地。盟訖還入於晉,故公歸,書曰“公至自晉”也。文三年,盟于晉都。此盟出城外者,出與不出,皆由晉侯意耳。此或是悼公謙以待人,不敢使國君就已,出盟于外,若似相就然,故出城也。
公至自晉。無傳。不以長樗至,本非會。
[疏]注“不以”至“非會”。
○正義曰:假令公朝於晉,更與晉侯馀處別會,即從會所而歸,亦得書曰“公至自晉”。何則?一行而有二事者,或以始致,或以終致,出自當時之意,書其所告之事而已。所告先后無定例也。但此盟于長樗,晉侯為盟之故,暫出城耳。本非刻期聚會之處,唯得以自晉告廟,不得以長樗告也。注言“本非會”,解其必不得以長樗致之意也。
六月,公會單子、晉侯、宋公、衛侯、鄭伯、莒子、邾子、齊世子光。已未,同盟于雞澤。雞澤,在廣平曲梁縣西南。周靈王新即位,使王官伯出與諸侯盟,以安王室,故無譏。○單音善。
[疏]注“雞澤”至“無譏”。
○正義曰:諸侯不得盟天子之臣,天子之臣不得與諸侯聚盟。盟則加以貶責。僖二十九年,翟泉之盟,貶王子虎稱人,是其事也。僖八年,洮之盟,王人在列,傳曰:“謀王室也。諸侯共謀王室,不譏。”王人在盟,是由襄王新立,命遣與盟故耳。此盟單子在列,於經亦無譏文。靈王以往年新立,明是王新即位,使王官之伯出與諸侯結盟,以安王室,故無所譏,與洮之盟同也。《釋例》曰:“未有臣而盟君。臣而盟君,是子可盟父。故《春秋》王世子以下會諸侯者,皆同會而不同盟。洮之盟,王室有子帶之難。襄王懼不得立,告難于齊,遣王人與諸侯盟。故傳釋之曰‘謀王室’。以明王敕其來盟,非諸侯所敢與也。踐土之盟,王子虎臨諸侯,而不與同歃。故經但列諸侯,而傳具載其實。此實圣賢之垂意,以為將來之永法也。一年之間,諸侯輯睦,翼戴天子。而翟泉之盟,子虎在列,君子以為非天子之命,虧上下常節,故不存魯侯而人子虎,以示篤戒也。今雞澤之會,單子與盟,亦王所命也。”杜言“王使盟”者,傳無其文,正以經無貶責,知是命使盟也。
陳侯使袁僑如會。陳疾楚政而來屬晉,本非召會而自來,故言如會。○僑,其驕反。
[疏]注“陳疾”至“如會”。
○正義曰:凡盟主召其同好之國,刻期而與結盟,來不及期,則加貶責;他國后期,則沒其國,而不序於列。魯君后期,則總稱諸侯,不復國別歷序。文七年,公會諸侯、晉大夫,盟于扈是也。僖二十八年,踐土之盟,陳侯如會,此袁僑如會,皆本非同好,慕義而來。喜其來而不責其晚,故言“陳疾楚政而來屬晉”。本非召會而袁僑自來,故言“如會”,解其后至特書而不貶之意也。七年,鄭治髡頑如會,自是被召而來。其人未見諸侯,在道而卒,故書如會,為卒張本與此異也。
戊寅,叔孫豹及諸侯之大夫及陳袁僑盟。諸侯既盟,袁僑乃至,故使大夫別與之盟。言諸侯之大夫,則在雞澤之諸侯也。殊袁僑者,明諸侯大夫所以盟,盟袁僑也。據傳,盟在秋。《長歷》推戊寅七月十三日,經誤。
[疏]注“諸侯”至“經誤”。
○正義曰:諸侯盟會,歷序國君。其下云某人某人,皆是大夫也。若卿來則書卿名氏。文十四年,公會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晉趙盾于新城。如此之類,其事多矣。此袁僑來,若及盟,即序於列,當在世子光下。今諸侯既盟,袁僑乃至,不可特為袁僑更復重盟。若其不與之盟,則又逆陳來意。以袁僑是大夫,故使大夫盟之。若其陳侯自來,諸侯雖則盟訖,亦當更與之盟,不得使大夫也。凡諸侯盟會,皆先目后凡。上文雞澤之會,既以具序諸侯,此總言諸侯大夫,則雞澤諸侯,足以明矣。故不復具序諸國,從省文耳。諸侯大夫既以總書,而獨見叔孫豹者,經據魯史,魯史所記詳內略外。僖十五年,牡丘之盟下,公孫敖帥師及諸侯之大夫救徐,獨書魯臣,亦此類也。言諸侯之大夫,其內可以兼袁僑,而殊袁僑,言及陳袁僑盟者,明此諸侯之大夫所以為此盟者,止為盟陳袁僑耳。且上文雞澤之會,其內未有陳侯。直言諸侯之大夫,則不得包陳袁僑,故殊之也。
秋,公至自會。無傳。
冬,晉荀罃帥師伐許。
【傳】三年,春,楚子重伐吳,為簡之師。(簡,選練。)克鳩茲,至于衡山。(鳩茲,吳邑,在丹陽蕪湖縣東,今皋夷也。衡山,在吳興烏程縣南。)使鄧廖帥組甲三百,被練,三千,(組甲、被練,皆戰備也。組甲,漆甲成組文。被練,練袍。○廖,力彫反。組音祖,下皆同。被,皮義反,徐扶偽反,注及下同。)
[疏]注“組甲”至“練袍”。
○正義曰:賈逵云:“組甲以組綴甲,車士服之。被練,帛也,以帛綴甲,步卒服之。凡甲所以為固者,以盈竅也。帛盈竅而任力者半,卑者所服;組盈竅而盡任力,尊者所服。”馬融云:“組甲,以組為甲里,公族所服。被練,以練為甲里,卑者所服。”然則甲貴牢固,組、練俱用絲也。練若不固,宜皆用組。何當造不牢之甲,而令步卒服之?豈欲其被傷,故使甲不牢也?若練以綴甲,何以謂之被也?又組是絳繩,不可以為衣服,安得以為甲里?杜言“組甲,漆甲成組文”,今時漆甲有為文者。被練文不言甲,必非甲名。被是被覆衣著之名,故以為練袍,被於身上。雖并無明證而杜要愜人情。
以侵吳。吳人要而擊之,獲鄧廖。其能免者,組甲八十,被練三百而已。子重歸,既飲至,三日,吳人伐楚,取駕。駕,良邑也。鄧廖,亦楚之良也。君子謂“子重於是役也,所獲不如所亡”。當時君子。○要,於遙反。
[疏]注“當時君子”。
○正義曰:傳言君子多矣,獨此言當時君子者,諸言君子論議往事,多是丘明自言,讬之君子。此傳君子謂子重亡多於獲,楚人以君子之言咎責子重,不得為后世君子,故云當時君子。
楚人以是咎子重,子重病之,遂遇心病而卒。憂恚故成心疾。○咎,其凡反。恚,一端反。
公如晉,始朝也。公即位而朝。
夏,盟于長樗。孟獻子相。公稽首。相,儀也。稽首,首至地。○相,息亮反,注同。
[疏]注“稽首,首至地”。
○正義曰:《周禮》九拜,一曰稽首,諸侯事天子之禮也。
知武子曰:“天子在,而君辱稽首,寡君懼矣。”稽首,事天子之禮。孟獻子曰:“以敝邑介在東表,密邇仇讎,仇讎,謂齊、楚與晉爭。○介音界。爭,爭斗之爭。寡君將君是望,敢不稽首?”傳言獻子能固事盟主。
晉為鄭服故,且欲脩吳好,鄭服在前年。○為,于偽反。好,呼報反。將合諸侯。使士匄告于齊曰:“寡君使匄,以歲之不易,不虞之不戒,寡君原與一二兄弟相見,不易,多難也。虞,度也。戒,備也。列國之君,相謂兄弟。○易,以豉反,注同。難,乃旦反,年內同。度,待洛反。以謀不協。請君臨之,使匄乞盟。”齊侯欲勿許,而難為不協,乃盟於耏外。與士匄盟。耏,水名。○耏音而。
[疏]“盟於耏外”。
○正義曰:此是士匄適齊,齊侯與盟。其盟不離城之左右。若是地名、山名,不得有外內之異。《爾雅》云:“厓內為隩,外為隈。”李巡曰:“厓內近水為隩,外為隈。”孫炎曰:“內曲,里也;外曲,表也。”是水有內外之異。知此耏為水名,其水蓋曲而近城,故稱“耏外”。
祁奚請老,老,致仕。晉侯問嗣焉。嗣,續其職者。稱解狐,其讎也,將立之而卒。解狐卒。○解音蟹。“讎也”。
○正義曰:讎者,相負挾怨之名。奚負狐、狐負奚,皆謂之讎。此是奚負狐也,不是舉之以解怨,故下云“稱其讎,不為諂”也。又問焉,對曰:“午也可。”午,祁奚子。於是羊舌職死矣。晉侯曰:“孰可以代之?”對曰:“赤也可。”赤,職之子伯華。於是使祁午為中軍尉,羊舌赤佐之。各代其父。君子謂“祁奚於是能舉善矣。稱其讎,不為諂;立其子,不為比;舉其偏,不為黨。諂,媚也。偏,屬也。○諂,他檢反。比,毗志反。
[疏]“稱其”至“為黨”。
○正義曰:設令他人稱其讎,則諂以求媚也;立其子,則心在親比也;舉其偏,則情相阿黨也。今祁奚以其人實善,故舉薦之。人見彼善,知奚不諂、不比、不黨也。諂者,阿順曲從以求彼意,故以諂為媚。媚,愛也,言為諂以求愛也。偏者,半廂之名,故傳多云“東偏西偏”。軍師屬己,分之別行,謂之偏師。傳云“彘子以偏師陷”。是偏為廂屬之名也。祁奚為中軍尉,羊舌職佐之。職屬祁奚,復舉其子,是舉其偏屬也。
《商書》曰:‘無偏無黨,王道蕩蕩。’《商書·洪范》也。蕩蕩,平正無私。其祁奚之謂矣!解狐得舉,未得位,故曰得舉。祁午得位,伯華得官,建一官而三物成,一官,軍尉。物,事也。
[疏]“建一官而三物成”。
○正義曰:尉、佐同掌一事,故為“建一官”也。三事成者,成其得舉、得位、得官也。官、位一也,變文相辟耳。服虔云:“所舉三賢,各能成其職事。”案解狐得舉而死,身未居職,何成事之有?
能舉善也夫!唯善,故能舉其類。《詩》云:‘惟其有之,是以似之。’祁奚有焉。”《詩·小雅》。言唯有德之人,能舉似己者。○也夫音扶,絕句。一讀以“夫”為下句首。
[疏]“詩云”至“似之”。
○正義曰:此《小雅·裳裳者華》之篇也。其卒章云:“右之右之,君子有之。維其有之,是以似之。”
六月,公會單頃公及諸侯。已未,同盟于雞澤。單頃公,王卿士。○頃音傾。晉侯使荀會逆吳子于淮上。吳子不至。道遠多難。
楚子辛為令尹,侵欲於小國。陳成公使袁僑如會求成。患楚侵欲。袁僑,濤涂四世孫。
[疏]“侵欲於小國”。
○正義曰:多有所欲,求索無厭,侵害小國,故小國怨也。
晉侯使和組父告于諸侯。告陳服。秋,叔孫豹及諸侯之大夫及陳袁僑盟,陳請服也。其君不來,使大夫盟之,匹敵之宜。
晉侯之弟揚干亂行於曲梁,行,陳次。○行,戶郎反,注同。陳,直覲反。魏絳戮其仆。仆,御也。
[疏]“魏絳戮其仆”。
○正義曰:以車亂行,是御者之罪,故戮其仆也。《周禮》司寇之屬有掌戮之官。鄭玄云:“戮,猶辱也。既斬殺又辱之。”其職云:“掌斬殺賊諜而膊之。凡殺其親者,焚之;殺王之親者,辜之;殺人者,踣諸巿肆之三日。”鄭玄云:“膊,謂去衣磔之。焚,燒也。辜,謂磔之。踣,僵尸也。肆,猶申也,陳也。”彼膊、焚、辜、肆,皆謂陳以示人。然則此言戮者,非徒殺之而已,乃殺之以徇諸軍。昭四年,楚戮慶封,負之斧鉞,以徇於諸侯,先徇乃殺之也。成二年,韓獻子既斬人,郤子使速以徇,是殺之而后徇也。此戮即彼徇之謂也。文十年,楚申舟抶宋公之仆以徇。或曰:國君不可戮也。彼抶以徇,亦稱為戮。下云“至於用鉞”,當是殺之,乃以徇也。
晉侯怒,謂羊舌赤曰:“合諸侯,以為榮也。揚干為戮,何辱如之?必殺魏絳,無失也!”對曰:“絳無貳志,事君不辟難,有罪不逃刑,其將來辭,何辱命焉?”言終,魏絳至,授仆人書,仆人,晉侯御仆。
[疏]“事君”至“不逃刑”。
○正義曰:此言絳之宿心舊行耳,非獨為此事而言也。服虔云:“謂敢斬揚干之仆,是不辟獲死之難。”然則斬仆,依軍法也。豈是絳之罪,而得謂之有罪不逃刑乎?不逃,不辟此事,自亦是矣。要本其宿心,非是專為此事也。
將伏劍。士魴、張老止之。公讀其書曰:“日君乏使,使臣斯司馬。斯,此也。
[疏]“將伏劍”。
○正義曰:謂仰劍刃,身伏其上,而取死也。
臣聞師眾以順為武,順,莫敢違。軍事有死無犯為敬。守官行法,雖死不敢有違。君合諸侯,臣敢不敬?君師不武,執事不敬,罪莫大焉。臣懼其死,以及揚干,無所逃罪,懼自犯不武不敬之罪。不能致訓,至於用鉞。用鉞斬揚干之仆。○鉞音越。
[疏]“臣聞”至“用鉞”。
○正義曰:臣聞師旅兵眾,順從上命,莫敢違逆,是為威武。此據在軍之眾也。軍旅之事,守官行法,欲討罪人,雖有死難,不敢辟死,犯違法令,而從舍罪人,是為共敬也。君命既合諸侯,臣豈敢畏懼死罪,放舍罪人。不為共敬也?今君之師眾違命亂行,既已不武,謂揚干也。執事之臣,畏懼其死罪,不戮罪人,是為不敬,魏絳自謂也。不武不敬,罪莫大焉。是揚干與已,皆有大罪。臣若不討,非直臣有死罪,揚干亦合有死罪。臣懼身之死罪,連及揚干,是臣罪更重,無所逃辟重罪也。不能以禮漸致教訓,至於用鉞以斬其仆,是臣之罪重也。
臣之罪重,敢有不從,以怒君心?言不敢不從戮。請歸死於司寇。”致尸於司寇,使戮之。公跣而出,曰:“寡人之言,親愛也。吾子之討,軍禮也。寡人有弟,弗能教訓,使干大命,寡人之過也。子無重寡人之過,聽絳死為重過。○跣,先典反,重,直用反,注同。敢以為請。”請使無死。晉侯以魏絳為能,以刑佐民矣。反役,與之禮食,使佐新軍。群臣旅會,今欲顯絳,故特為設禮食。○食音嗣,注同,又如字。特為,于偽反。
[疏]“與之禮食”。
○正義曰:“與之禮食”者,若公食大夫禮以大夫為賓,公親為之特設禮食。○“使佐新軍”。
○正義曰:服虔云:“於是魏頡卒矣,使趙武將新軍代魏頡,升魏絳佐新軍代趙武也。”《世族譜》,魏顆、魏絳,俱是魏焠之子。顆長,生頡,則絳,是頡之叔父。顆別為令狐氏,絳為魏氏。蓋顆長而庶,絳幼而適故也。《魏世家》,武子生悼子,悼子生絳。則絳是犨孫。計其年世,孫應是也。先儒悉皆不然,未知何故。
張老為中軍司馬,代魏絳。士富為侯奄。代張老。士富,士會別族。
楚司馬公子何忌侵陳,陳叛故也。
許靈公事楚,不會于雞澤。冬,晉知武子帥師代許。
【經】四年,春,王三月,己酉,陳侯午卒。(前年大夫盟雞澤。三月無己酉,日誤。)
夏,叔孫豹如晉。
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成公妾,襄公母。姒,杞姓。
[疏]注“成公”至“杞姓”。
○正義曰:二年,齊姜薨,葬者是成公夫人,故此為成公之妾也。據傳匠慶之言,知是襄公之母。以子既為君,故得稱夫人而言薨也。於時諸國,杞、鄫之徒,皆姒姓據大者言之,故云“姒,杞姓”,疑是杞女,而未審故也。
葬陳成公。無傳。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無傳。定,謚也。赴同祔姑,反哭成喪,皆以正夫人禮,母以子貴,逾月而葬,速。
[疏]注“定謚”至“葬速”。
○正義曰:謚法:純行不爽曰定。舊說:妾子為君,其母不得成為夫人,故杜詳言之。於例亦同稱薨也。祔姑,稱小君也。反哭成喪,書葬也。今定姒三禮皆具,薨葬備文,皆以正夫人之禮者,由母以子貴故也。《釋例》曰:“凡妾子為君,其母猶為夫人,雖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貴。其適夫人薨,則尊得加於臣子,而內外之禮,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喪,責以小君不成。成風之喪,王使來會葬,傳曰‘禮也’。夫人姒氏薨葬,皆以禮備為文,明季子雖議從略賤,聞匠慶之言,懼而備禮,殯葬無闕也。《禮》,公子為其母練冠縓緣,既葬除之。及其嗣位為君,非復公子,適母薨,則申其母尊。而先儒同之公子,亦謬矣。”是杜言妾母得為夫人之意也。季孫初議,欲不成定姒之喪。匠慶以君長懼之,乃略取季孫之木。君子謂之“多行無禮必自及”也。則季孫初議,是無禮也。既季孫議為無禮,明知於禮得成,是知妾母成尊,是為正法。但尊無二上,適母若在,君尚不得盡禮於其母,臣民豈得以夫人之禮事之哉?適母既薨,則君得盡禮。君既盡夫人之禮事其母,臣民豈得以妾意遇之哉?故適母薨,則妾母尊也。哀姜既薨,成風乃正。出姜既出,敬嬴乃正。齊姜既薨,定姒乃正。襄公一世,無娶夫人之文。故齊婦得正也。鄭玄以為正夫人有以罪廢,妾母得成為夫人也。哀姜雖被齊殺,僖公請而葬之。案經薨葬備文,安得以罪黜也。又齊姜非以罪黜,定姒薨葬成尊,成風定姒,并無譏文,知其法得成也。
冬,公如晉。
陳人圍頓。
【傳】四年,春,楚師為陳叛故,猶在繁陽。(前年,何忌之師侵陳,今猶未還。繁陽,楚地,在汝南鮦陽縣南。○為,于偽反。鮦,孟康音紂,直又反。一音童,或音直勇反,非。)韓獻子患之,言於朝曰:“文王帥殷之叛國以事紂,唯知時也。(知時未可爭。)今我易之,難哉!(晉力未能服楚,受陳為非時。)三月,陳成公卒。楚人將伐陳,聞喪乃止。(軍禮不伐喪。)
[疏]注“軍禮不伐喪”。
○正義曰:十九年,晉士匄侵奪齊,至穀,聞齊侯卒,乃還。傳曰:“聞喪而還,禮也。”是軍禮不伐喪。
陳人不聽命。不聽楚命。臧武仲聞之曰:“陳不服於楚,必亡。大國行禮焉,而不服,在大猶有咎,而況小乎?”夏,楚彭名侵陳,陳無禮故也。為下陳圍頓傳。○咎,其九反,下同。穆叔如晉,報知武子之聘也。武子聘在元年。晉侯享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肆夏》,樂曲名。《周禮》以鐘鼓奏九夏,其二曰《肆夏》,一名《樊》;三曰《韶夏》,一名《遏》;四曰《納夏》,一名《渠》.蓋擊鐘而奏此三《夏》曲。○肆夏,戶雅反,注及下同。《九夏》:一曰《王夏》,二曰《肆夏》,三曰《韶夏》,四曰《納夏》,五曰《章夏》,六曰《齊夏》,七曰《族夏》,八曰《陔夏》,九曰《驁夏》,《肆夏》一名《樊》。《國語》云:“金奏《肆夏》,《樊》、《遏》、《渠》。”杜三夏之別名。呂叔玉云:“《肆夏》,《時邁》也。《樊》、《遏》,《執競》也。《渠》,《思文》也。”韶,上招反。遏,於葛反。納夏,本或為“夏納”,誤。渠,其居反。工歌《文王》之三,又不拜。工,樂人也。《文王》之三,《大雅》之首:《文王》、《大明》、《綿》。歌《鹿鳴》之三,三拜。《小雅》之首:《鹿鳴》、《四杜》、《皇皇者華》。
[疏]“金奏”至“三拜”。
○正義曰:奏謂作樂也。作樂先擊鐘,鍾是金也,故稱金奏。《周禮》:“鐘師掌金奏。”鄭玄云:“金奏,擊金以為奏樂之節。金謂鐘及镈也。”又《燕禮》注云:“以鐘镈播之,鼓磬應之,所謂金奏也。”此晉人作樂,先歌《肆夏》。《肆夏》是作樂之初,故於《肆夏》先言金奏也。次,工歌《文王》,樂巳先作,非復以金為始,故言工歌也。於《文王》已言工歌,《鹿鳴》又略不言工,互見以從省耳。其實金奏《肆夏》,亦是工人歌之,工歌《文王》,擊金仍亦不息。其歌《鹿鳴》亦是工歌之耳。
○注“肆夏”至“夏曲”。
○正義曰:《周禮》:“鍾師凡樂事,以鍾鼓奏九夏:《王夏》、《肆夏》、《昭夏》、《納夏》、《章夏》、《齊夏》、《族夏》、《陔夏》、《驁夏》。”言以鍾鼓奏之也。又以《文王》類之,知是樂曲名也。杜子春云:“王出入奏《王夏》,尸出入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四方賓來奏《納夏》,臣有功奏《章夏》,夫人祭奏《齊夏》,族人侍奏《族夏》,賓醉而出奏《陔夏》,公出入奏《驁夏》。”定本《納夏》為“夏納”。此傳直言“之三”,不朝其三之名。《魯語》同說此事而云:“金奏《肆夏》,《繁》、《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也。《文王》、《大明》《綿》,則兩君相見之樂也。”《文王》之三,盡《文王》、《大明》、《綿》,以《文王》為首,并取其次二篇以為三。則知《肆夏》之三,亦以《肆夏》為首,亦并取其次二《夏》以為三也。且下云:“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三者皆名為夏,知是其次二《夏》并《肆夏》為三也。《周禮》謂之《肆》、《昭》、《納》,《魯語》謂之《繁》、《遏》,《渠》。故杜以為每《夏》而有二名,《肆夏》一名《樊》,《昭夏》一名《遏》,《納夏》一名《渠》。先儒所說,義多不同。《周禮》注載杜子春云:“《肆夏》與《文王》鹿鳴俱稱三,謂其三章也。以此知《肆夏》,詩也。”呂叔王云:“《肆夏》,《繁》、《遏》、《渠》,皆《周頌》也。《肆夏》,《時邁》也。《繁》、《遏》,《執競》也。《渠》,《思文》也。肆,遂也。夏,大也。言遂於大位,謂王位也。故《時邁》曰:‘肆于時夏,允王保之。’繁,多也。遏,止也。言福祿止於周之多也。故《執競》曰:‘降福穰穰,降福簡簡,福祿來反。’渠,大也。言以后稷配天,王道之大也。故《思文》曰:‘思文后稷,克配彼天。’”鄭玄云:“以《文王》、《鹿鳴》言之,則《九夏》皆《詩》篇名,《頌》之族類也。此歌之大者,載在樂章,樂崩亦從而亡,是以《頌》不能具。”數家之說,各以意言。經典散亡,無以取正。劉炫云:“杜為此解頗允三《夏》之名,而分字配篇,不甚愜當。何則?《文王》之三,即《文王》是其一,《大明》、《綿》是其二。《鹿鳴》之三,則《鹿鳴》是其一,《四牡》、《皇皇者華》是其二。然則《肆夏》之三,亦當《肆夏》是其一,《樊》、《遏》、《渠》是其二。安得復以《樊》為《肆夏》之別名也?若《樊》即是《肆夏》,何須重舉二名?雖恥習前蹤,亦未逾先哲。”今刪定知不然者,以此文云“《肆夏》之三”,是自《肆夏》以下有三,故為《韶夏》、《納夏》,凡為三《夏》。但此三《夏》,各有別名。故《國語》謂之《繁》、《遏》、《渠》,是一字以當一《夏》。若《國語》直云“金奏《繁》、《遏》、《渠》”,則三《夏》之名,沒而不顯。故於繁字之上,特以《肆夏》冠之,云“肆夏繁”。《樊》既是《肆夏》,明《遏》是《韶夏》,《渠》是《納夏》也。《國語》舉其難明,以會左氏三《夏》之義。劉不曉杜之深意,遂欲妄從先儒。先儒二說,柯所馮準?先儒以樊、遏二字,共為《執競》,以渠之一字,獨為《思文》。分字既無定限,文句多少任意,則杜以樊共《肆夏》為句,何為不可?劉君乃與奪恣情,不顧曲直,妄規杜過,於義深非也。
韓獻子使行人子員問之,行人,通使之官。○員音云,徐于貧反。使,所吏反,下注及文皆同。
[疏]注“行人通使之官”。
○正義曰:《周禮》,大行人“掌大賓之禮,大客之儀”。小行人“掌使適四方,協賓客之禮”。諸侯行人當亦通掌此事,故為通使之官也。此言韓獻子使行人問”,《魯語》云“晉侯使行人問”者,彼孔晁注云:“韓獻子白晉侯,使行人問”也。
曰:“子以君命辱於敝邑,先君之禮,藉之以樂,以辱吾子?”藉,薦也。○藉,在夜反。吾子舍其大,而重拜其細,敢問何禮也?”對曰:“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使臣弗敢與聞。元侯,牧伯。○舍音舍。重,直用反,下皆同。敢與音預,下“及與”同。牧,徐音目。
[疏]注“元侯牧伯”。
○正義曰:《周禮·大宗伯》云:“八命作牧,九命作伯。”鄭玄云:“牧謂侯伯有功德者,加命得專征伐於諸侯也。伯謂上公有功德者,加命為二伯,得征五侯九伯者也。”鄭司農云:“牧,一州之牧也。伯,長諸侯為方伯也。”然則牧是州長,伯是二伯,雖命數不同,俱是諸侯之長也。元,長也。謂之長侯,明是牧伯。
《文王》,兩君相見之樂也,臣不敢及。及,與也。《文王》之三,皆稱文王之德,受命作周,故諸侯會同以相樂。○相樂音洛。
[疏]注“及與相樂”。
○正義曰:“及,與也。”《釋詁》文。言不敢與在其間而聞之。《魯語》并陳兩事,乃總云皆昭令德以合好,非使臣之所敢聞。彼俱不敢聞,此分之為等級耳。《詩序》:“《文王》,言文王受命作周;《大明》,言文王有明德,故天復命武王伐紂;《綿》,言文王之興,本由大王。”是《文王》之三,皆稱文王之德,能受天命,造立周國,故諸侯會同,歌此以相燕樂也。朝而設享,是亦二君聚會,故以會同言之。《肆夏》既亡,不知其篇之義,故唯取《詩》意,以解《文王》、《鹿鳴》耳。《詩》是樂章,樂歌詩篇,圣王因其尊卑,定其差等。《詩》有四始:《風》也,《小雅》也,《大雅》也,《頌》也。鄭玄以《肆夏》為《頌》之族類,其差與《頌》同矣。天子享元侯,歌《肆夏》,則於其馀諸侯,不得用《肆夏》矣。當歌《文王》,與兩君相見同也。然則兩元侯相見,與天子享之禮同,亦歌《肆夏》之類。《仲尼燕居》“兩君相見,升歌《清廟》”,謂元侯也。不歌《肆夏》,辟天子也。諸侯來朝,乃歌《文王》。遣臣來聘,必不得同矣,當歌《鹿鳴》也。傳言“《文王》,兩君相見之樂”,則其臣來聘,不得與其君同,亦當歌《鹿鳴》也。《燕禮》雖以己臣為主,兼燕四方之賓,其樂歌《鹿鳴》,是其定差也。《燕禮》:升歌訖,乃為笙歌三篇。堂下吹笙,以播《詩》也。笙歌訖,乃為間歌六篇,堂上歌一篇,堂下吹一篇,相間代也。故《燕禮》云“乃間歌《魚麗》,笙《由庚》;歌《南有嘉魚》,笙《崇丘》;歌《南山有臺》,笙《由儀》”是也。間歌訖,遂合鄉樂,《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繁》《采蘋》。合樂,謂堂上堂下合作樂也。鄉樂者,《風詩》也。《燕禮》歌《小雅》而合鄉樂。以合卑於歌一等,則知諸所歌者,其合樂用《詩》,皆卑於升歌一等。故鄭玄《詩譜》云:“天子享元侯,歌《肆夏》,合《文王》;於諸侯,歌《文王》,合《鹿鳴》。諸侯於鄰國之君,與天子於諸侯同。”天子諸侯,燕其賓臣及聘問之賓,皆歌《鹿鳴》合鄉樂,笙閒所用,則鄭玄云“未聞也”。《燕禮》升歌《小雅》,笙歌間歌亦用《小雅》,則笙間用《詩》與升歌差同。而云“未聞”者,升歌合樂,其用《風》、《雅》,皆用發首二篇,笙用《南核》,間用《魚麗》,不復更用其首篇者。“未聞”者,未知其用何篇也。此傳言“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則《文王》,兩君相見之樂,亦謂享也。雖不言燕,燕亦當然。此傳晉侯享穆叔,為歌《鹿鳴》,穆叔以己所當得,三拜而受,《燕禮》也。工歌《鹿鳴》,則是享燕同樂。明享之與燕用樂,各自同矣。若然,《肆夏》之為樂章,樂之最尊者,兩君相見,尢尚不得用之。而《燕禮》者,諸侯燕己群臣之禮。而《記》云:“若以樂納賓,則賓及庭奏《肆夏》。”鄭玄云:“卿大夫有王事之勞者,則奏此樂。”所以得用之者,彼謂納賓之樂。《郊特牲》云:“賓入大門,而奏《肆夏》,示易以敬也。”鄭玄云:“賓朝聘者。”是朝賓聘客,俱得用之。與此升歌異也。
《鹿鳴》,君所以嘉寡君也,敢不拜嘉?晉以叔孫為嘉賓,故歌《鹿鳴》之詩,取其“我有嘉賓”。叔孫奉君命而來,嘉叔孫,乃所以嘉魯君。
[疏]注“晉以”至“魯君”。
○正義曰:《詩序》言“《鹿鳴》,燕群臣嘉賓”,正謂燕己之臣,以己臣為嘉賓耳。叔孫以晉歌此篇者,以己為嘉賓,故拜受之也。《燕禮記》云:“若與四方之賓燕,則公迎之于大門內。”鄭玄云:“四方之賓,謂來聘者也。”是燕聘客,唯君迎為異,馀悉與己臣同也。
《四牡》,君所以勞使臣也,敢不重拜?《詩》言使臣乘四牡,騑騑然行不止。勤,勞也。晉以叔孫來聘,故以此勞之。○以勞,力報反,注“勞之”同。騑,芳非反。
[疏]注“詩言”至“勞之”。
○正義曰:《詩序》曰:“《四牡》,勞使臣之來。”謂遣臣出使來歸,乃勞之也。叔孫以晉歌此篇,勞己來聘,故重拜受之也。《魯語》云:“《四牡》,君之所以章臣之覲也,敢不拜章?”
《皇皇者華》,君教使臣曰‘必諮於周’。《皇皇者華》,君遣使臣之詩。言忠臣奉使,能光輝君命如華之皇皇然。又當諮于忠信,以補己不及。忠信為周,其詩曰:“周爰諮諏,周爰諮謀,周爰諮度,周爰諮詢。”言必於忠信之人,諮此四事。○諏,子須反。度,待洛反,下文注同。詢音荀。
[疏]注“皇皇”至“四事”。
○正義曰:此《詩》本意,文王教出使之臣,使遠而有光華,又當諮問善道於忠信之人。今晉君歌此以寵穆叔,穆叔執謙以為晉侯所教。故云“君教使臣”。下云“臣獲五善,敢不重拜”,與詩本意異也。“忠信為周”,《魯語》文也。爰,於也。若遇忠信之人,於是訪問詢度諏謀等四事也。《魯語》云:“《皇皇者華》,君教使臣曰:‘每懷靡及,諏謀度詢,必咨於周。’敢不拜教?”
臣聞之,訪問於善為咨,問善道。咨親為詢,問親戚之義。咨禮為度,問禮宜。咨事為諏,問政事。咨難為謀。問患難。○難,乃旦反,注同。
[疏]“咨親”至“為謀”。
○正義曰:《魯語》言此四事,唯“咨親為詢”,與此文同。其馀咨材為諏,咨事為謀,咨義為度三者,與此皆異。韋昭改從此傳,注云:“材當為事,事難為難。”孔晁注云:“材謂政幹也”。
臣獲五善,敢不重拜?五善,謂諮、詢、度、諏、謀。
[疏]“臣獲五善”。
○正義曰:救之咨人,即得一善,故并咨為五。《魯語》云:“君貺使臣以大禮,重之以六德。”孔晁云:“既有五善,又自謂無及,成為六德。”言自謂知無所及,懷靡謙以問知者,此亦即是一德,故為六德也。皆是受君之教。乃知如此亦是君之所賜,故云“臣獲”也。
秋,定姒薨,不殯于廟,無櫬,不虞。櫬,親身棺。季孫以定姒本賤,既無器備,議其喪制,欲殯不過廟,又不反哭。○過,古禾反。
[疏]注“櫬親”至“反哭”。
○正義曰:櫬者,親身之棺,初死即當有之,將葬以殯過廟,葬訖乃為虞祭。今定姒初薨,匠慶以君長懼之,乃始作櫬。知此是季孫以定姒本賤,素無器備,議其喪制,欲如此耳。非是終久遂無之也。《檀弓》曰:“君即位而為椑。”夫人尊與君同,亦當生已有櫬。今議欲不為,是素無器備,故始議之也。《檀弓》又曰:“喪之朝也,順死者之孝心也。其哀離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廟而后行。殷朝而殯於祖,周朝而遂葬。”《士喪禮》“朝而遂葬”,與《記》正同。知周法不殯于廟。而此及僖八年傳皆云“不殯于廟”,以為非禮。知其將葬之時,不以殯過廟耳,非是殯尸於廟中也。葬訖,日中反虞於正寢,謂之反哭。今故不虞者,欲不為反哭也。
匠慶謂季文子匠慶,魯大匠。曰:“子為正卿,而小君之喪不成,謂如季孫所議,則為夫人禮不成。不終君也。慢其母,是不終事君之道。君長,誰受其咎?”言襄公長,將責季孫。○長,丁丈反,注同。初,季孫為己樹六槚於蒲圃東門之外,蒲圃,場圃名。季文子樹槚,欲自為櫬。○為,于偽反,下注為定姒、為言卜、為執事同。圃,布古反。場,直良反。
[疏]注“蒲圃”至“為櫬”。
○正義曰:《詩》云:“九月筑場圃。”毛傳云:“春夏為圃,秋冬為場。樹菜蔬為圃,治禾黍為場。”場圃同地耳。故杜以場明圃,圃名蒲也。槚是為櫬之木,知季孫樹之,欲自為櫬也。
匠慶請木,為定姒作櫬。季孫曰:“略。”不以道取為略。匠慶用蒲圃之槚,季孫不御。御,止也。傳曰遂得成禮,故經無異文。○御,魚呂反,注同。
[疏]注“御止”至“異文”。
○正義曰:止寇謂之御。御即御也,故訓為止。季孫本議欲無櫬,不虞。今傳唯言取木為櫬而已。尚不知得殯廟虞祭以否。不虞即是不反哭,不反則不得書葬。今定姒薨葬備文,則因匠慶之言,遂得每事成禮,是故經無異文。
君子曰:“《志》所謂‘多行無禮,必自及也’,其是之謂乎!”
[疏]“季孫”至“謂乎”。
○正義曰:不以道取為略。今律“略人”,略賣人是也。季孫言“略”,令匠慶略他木也。官非無木可用,意欲不成其喪,謂木不順其意,怒慶此請,令略木為之也。匠慶又忿季孫未必無木可用,故取季孫之槚。其意言遣我略人,我止略女。季孫令之為略,匠慶奉命而略,雖自被略,不得止之。季孫此議,自是無禮也,被匠慶略木,是自及也。君子言古之志記,所謂“多行無禮必自及”者,其季孫之謂乎。而《釋例》論此云:“議從略,賤彼。”自是解正義之語,與此不以道取為略別也。
冬,公如晉聽政。受貢賦多少之政。晉侯享公,公請屬鄫。鄫,小國也,欲得使屬魯,如須句、顓臾之比,使助魯出貢賦。公時年七歲,蓋相者為之言。鄫,今瑯邪鄫縣。○句,其俱反。顓音專。臾,羊朱反。比,必二反。相,息亮反。
[疏]注“鄫小”至“鄫縣”。
○正義曰:附庸,附大國耳。鄫乃子爵,而欲得屬魯者,春秋之世,小國不能自通,多附於大國。二十七年,齊人請邾,宋人請滕。邾、滕猶尚附人,況鄫又小也。故杜譬之如須句、顓臾之比。須句亦子爵,使助魯出貢賦耳。時公年七歲,未能自謀,蓋國內共為此計,使相者代公言之。
晉侯不許。孟獻子曰:“以寡君之密邇於仇讎,而原固事君,無失官命。晉官徵發之命。
[疏]注“晉官徵發之命”。
○正義曰:二年,鄭子駟以君初喪,云“官命未改”。此魯以國小賦重,恐失官命。二者官命雖同,而主意有異。故杜彼以未葬解之,此以徵發解之。觀文為說。
鄫無賦於司馬,晉司馬又掌諸侯之賦。為執事朝夕之命敝邑,敝邑褊小,闕而為罪,闕,不共也。○朝夕如字。褊,必淺反。共音恭。寡君是以原借助焉。”借鄫以自助。○借,子亦反,注同。晉侯許之。為明年叔孫豹、鄫世子巫如晉傳。
楚人使頓間陳而侵伐之,故陳人圍頓。間,伺間缺。○間陳,間廁之間。伺音司。間音閑,又間廁之間,又如字。
無終子嘉父使孟樂如晉,無終,山戎國名。孟樂,其使臣。○使臣,所吏反。因魏莊子納虎豹之皮,以請和諸戎。欲戎與晉和。莊子,魏絳。晉侯曰:“戎狄無親而貪,不如伐之。”魏絳曰:“諸侯新服,陳新來和,將觀於我。我德則睦,否則攜貳。勞師於戎,而楚伐陳,必弗能救,是棄陳也,諸華必叛。諸華,中國。戎,禽獸也。獲戎失華,無乃不可乎?《夏訓》有之曰:‘有窮后羿。’”夏訓,《夏書》。有窮,國名。后,君也。羿,有窮君之號。○夏,戶雅反,下注皆同。羿音詣。
[疏]注“夏訓”至“之號”。
○正義曰:《夏書·五子之歌》云:“太康尸位以逸豫,政于有洛之表,十旬弗反。有窮后羿因民弗忍,距于河,厥第五人御其母以從,五子咸怨。”述大禹之戎以作歌,其一曰《皇祖有訓》,是大禹立言以訓后,故傳謂此書為“夏訓”也。羿居窮石之地,故以窮為國號,以有配之,猶言有周、有夏也。后,君也。窮國之君曰羿,羿是有窮君之號。
公曰:“后羿何如?”怪其言不次,故問之。對曰:“昔有夏之方衰也,后羿自鉏遷于窮石,因夏民以代夏政。禹孫大康,淫放失國,夏人立其弟仲康。仲康亦微弱。仲康卒,子相立,羿遂伐相,號曰“有窮”。鉏,羿本國名。○鉏,仕居反。大音泰。相,息亮反,下及注同。
[疏]注“禹孫”至“國名”。
○正義曰:《夏本紀》,禹生啟,啟生大康,是禹孫也,為羿所距。《書序》云“大康失邦”,是為淫放失國也。《本紀》又云:“大康崩,弟仲康立。”《尚書·胤征》云:“惟仲康肇位四海。”孔安國云:“羿廢大康,而立其弟仲康為天子。”則仲康,羿之所立,但羿握其權,仲康不能除去之耳。哀元年,傳稱“有過澆殺斟灌以滅后相”。相依斟灌,故澆滅之。是相立為天子,乃出依斟灌。則相之立也,蓋亦羿立之矣。此傳言羿代夏政,云“不脩民事”;寒浞殺羿,言取其國家,則羿必自立為天子也。當是逐出后相,羿乃自立。相依斟灌、斟尋,夏祚猶尚未滅,蓋與羿并稱王也。及寒浞殺羿,因羿室而生澆。澆已長大,自能用師,始滅后相。相死之后,始生少康。少康生杼,杼又年長,已堪誘豷,方始滅浞而立少康。計大康失邦及少康紹國,向有百載,乃滅有窮。據此傳文,夏亂甚矣,而《夏本紀》云:“仲康崩,子相立。相崩,子少康立。”都不言羿浞之事,是馬遷說之疏也。
恃其射也,羿善射。
[疏]注“羿善射”。
○正義曰:《尚書》云:“大康尸位以逸豫。有窮后羿因民弗忍,距于河。”孔安國云:“羿,諸侯名。”杜云:“有窮君之號”,則與孔不同也。“羿善射”,《論語》文也。《說文》云:“羿,帝嚳射官也。”賈逵云:“羿之先祖,世為先王射官,故帝嚳賜羿弓矢,使司射。”《淮南子》云:“堯時十日并出,堯使羿射九日而落之。”《楚辭·天問》云:“羿彈日?烏焉解羽?《歸藏易》亦云“羿彃十日”也。言雖不經,難以取信,要言嚳時有羿,堯時有羿,則羿是善射之號,非復人之名字。信如彼言,則不知此羿名為何也。
不脩民事,而淫于原獸。淫放原野。棄武羅、伯困、熊髡、尨圉,四子皆羿之賢臣。○髡,苦門反。尨,莫邦反。圉,魚呂反。而用寒浞。寒浞,伯明氏之讒子弟也,寒國,北海平壽縣東有寒亭。伯明,其君名。○浞,仕角反,徐在角反。伯明后寒棄之,夷羿收之,夷氏。信而使之,以為已相。浞行媚于內,內宮人。
[疏]“伯明后寒棄之”。
○正義曰:寒是國名,伯明,寒君之名也。后,君也。伯明君此寒國之時,而棄不收采也。
○注“夷氏”。
○正義曰:此傳再言夷羿,故以夷為氏也。
而施賂于外,愚弄其民,欺罔之。而虞羿于田,樂之以游田。○樂音洛,下樂安同。樹之詐慝,以取其國家,樹,立也。○慝,他得反,后同。外內咸服。信浞詐。羿猶不悛,悛,改也。○悛,七全反。將歸自田,羿獵還。家眾殺而亨之,以食其子。食羿子。○亨,普彭反,煮也。食音嗣,注同。
[疏]“家眾殺而亨之”。
○正義曰:家眾,謂羿之家眾人,反羿以從浞,為浞而殺羿也。《孟子》云:“逢蒙學射於羿,盡羿之道,思天下唯羿為愈已,於是殺羿。”則殺羿者,逢蒙也。
其子不忍食諸,死于窮門。殺之於國門。靡奔有鬲氏。靡,夏遺臣事羿者。有鬲,國名,今平原鬲縣。○鬲音革。浞因羿室,就其妃妾。生澆及豷,恃其讒慝詐偽,而不德于民。使澆用師,滅斟灌及斟尋氏。二國,夏同姓諸侯,仲康之子后相所依。樂安壽光縣東南有灌亭,北海平壽縣東南有斟亭。○澆,五吊反。豷,許器反。斟,之林反。灌,古亂反。
[疏]注“二國,夏同姓諸侯”。
○正義曰:《世本》文也。
處澆于過,處豷于戈。過、戈皆國名。東萊掖縣北有過鄉。戈在宋、鄭之間。○過,古禾反,注及下同。戈,古禾反。掖音亦,《漢書》作“夜”,孟康音掖。
[疏]注“戈在宋、鄭之間”。
○正義曰:哀十二年傳曰:“宋、鄭之間有隙地焉,曰嵒戈,錫”是也。
靡自有鬲氏,收二國之燼,燼,遺民。○燼,才刃反。
[疏]注“燼,遺民”。
○正義曰:樵燭既燒之馀,名之曰燼。二國之燼,謂燒之所殺死亡之馀,遺脫之民也。思報父兄之讎,故靡得收而用之。
以滅浞而立少康。少康,夏后相之子。○少,詩照反,注及下同。少康滅澆于過,后杼滅豷于戈,后杼,少康子。○杼,直呂反。
[疏]注“后杼,少康子”。
○正義曰:《夏本紀》“少康崩,子帝杼立”是也。
有窮由是遂亡,失人故也。浞因羿室,故不改有窮之號。
[疏]“有窮”至“故也”。
○正義曰:有窮遂亡,謂浞亡也。武羅、伯困、熊髡、尨圉本羿棄之,浞亦不用。失人是國之大患,故言之以規悼公也。
昔周辛甲之為大史也,命百官,官箴王闕,辛甲,周武王太史。闕,過也。使百官各為箴辭戒王過。○箴,之林反。
[疏]注“辛甲”至“王過”。
○正義曰:《晉語》稱文王訪于辛、尹,賈逵以為辛甲、尹佚。則辛甲,文王之臣,而下及武王。但文王之時,天命未改,不得命百官官箴王闕,故以為武王時太史也。闕謂過失也。大史號令百官,每官各為箴辭以戒王,若箴之療疾,故名短焉。言官箴者,各以其官所掌而為箴辭。虞人掌獵,故以獵為箴也。漢成帝時,楊雄愛《虞箴》,遂依放之,作十二州二十五《官箴》,后亡失九篇。后漢崔骃,骃子瑗,瑗子寔,世補其闕。及臨邑侯劉騊駼、大傅胡廣,各有所增,凡四十八篇。廣乃次而題之,署曰“百官箴”,皆放此《虞箴》為之。
於《虞人之箴》,虞人掌田獵。
[疏]注“虞人掌田獵”。
○正義曰:《周禮》:“山虞,大田獵則萊山田之野;澤虞,大田獵則萊澤野。”萊謂芟其草萊以為殺圍之處,《詩》毛傳云“大艾草以為防”是也。
曰:‘芒芒禹亦,畫為九州,芒芒,遠貌。畫,分也。○芒,莫郎反。畫,乎麥反。
[疏]注“芒芒”至“分也”。
○正義曰:畫分者,言畫地分之,以為竟也。《禹貢》唯冀州帝都不言竟界,以馀州所至,則冀州可知也。八州各言竟界,云:“濟、河惟兗州,海、岱惟青州,海、岱及淮惟徐州,淮、海惟楊州,荊及衡陽惟荊州,荊、河惟豫州,華陽、黑水惟梁州,黑水、西河惟雍州。”是禹所畫分也。
經啟九道。啟開九州之道。
[疏]注“啟開九州之道”。
○正義曰:既分海內以為九州,遂皆以九言之。《禹貢》云:“九州攸同,九山刊旅,九川滌源,九澤既陂。”故此亦言“九道”,言禹開通九州之道也。
民有寢廟,獸有茂草,各有攸處,德用不擾。人神各有所歸,故德不亂。○攸處如字,本或作“攸家”。擾,如小反,亂也。在帝夷羿冒,于原獸,冒,貪也。○冒,莫報反。又音亡北反。
[疏]“在帝夷羿”。
○正義曰:帝王之號,當時所稱。三代稱王,自以德劣於前,謙而不稱為帝。其統天下,實與帝同。所謂今之王,古之帝也。后人之稱先代,或以王言帝,或以帝言王。《史記》於夏、殷諸王,皆稱為帝。此羿篡立為王,故以帝稱焉。
忘其國恤,而思其麀牡。言但念獵。○麀音憂,鹿牡也。牡,茂后反。武不可重,重猶數也。○重,直用反,注同。數,所角反。
[疏]注“重猶數也”。
○正義曰:杜讀為重累之重,故為數也。服虔云:“重猶大也。”言武事不可大任。
用不恢于夏家。羿以好武,雖有夏家,而不能恢大之。○恢,苦回反。獸臣司原,敢告仆夫。’獸臣,虞人。告仆夫,不敢斥尊。《虞箴》如是,可不懲乎?”於是晉侯好田,故魏絳及之。及后羿事。○好,呼報反,下文同。懲,直升反。
[疏]“於是”至“及之”。
○正義曰:魏絳本意主勸和戎,忽云有窮后羿,以開公問,遂說羿事以及《虞箴》,乃與初言不相應會,故傳為此二句以解魏絳之意。
公曰:“然則莫如和戎乎?”對曰:“和戎有五利焉:戎狄薦居,貴貨易土,薦,聚也。易猶輕也。○薦,在薦反,又才遜反,或云草也。易,以豉反,徐神豉反,注同。
[疏]注“薦聚也”。
○正義曰:《釋言》云:“薦,再也。”孫炎曰:“薦,草生之再也。”即薦是聚也。服虔云:“薦,草也。言狄人逐水草而居,徙無常處。”劉炫案:《莊子》云“麋鹿食薦”,即薦是草也。服言是。
土可賈焉,一也。邊鄙不聳,民狎其野,穡人成功,二也。聳,懼。狎,習也。○賈音古。聳,息勇反。戎狄事晉,四鄰振動,諸侯威懷,三也。以德綏戎,師徒不勤,甲兵不頓,四也。頓,壞也。
[疏]注“頓壞也”。
○正義曰:頓謂挫傷所壞,今俗語云委頓是也。
鑒于后羿,而用德度,以后羿為鑒戒。遠至邇安,五也。君其圖之!”公說,使魏絳盟諸戎,脩民事,田以時。傳言晉侯能用善謀。○說音悅。冬,十月,邾人、莒人伐鄫。臧紇救鄫,侵邾,敗于狐駘。臧紇,武仲也。鄫屬魯,故救之。狐駘,邾也。魯國蕃縣東南有目臺亭。○紇,恨發反。駘,徒來反,徐敕才反。“番”本又作“蕃”,應劭音皮,一音方袁反。白褒《魯國記》云:“陳子游為魯相,番子也。國人為諱,改曰皮也。”臺,吐才反。
[疏]注“番縣”。
○正義曰:《魯國地理志》曰:“番讀如藩屏之藩,言魯國南藩也。汝南陳子游為魯相。子游者,藩之子也。國人辟諱,遂改皮音而為番,字因而不改也。”
國人逆喪者皆髽。魯於是乎始髽。髽,麻發合結也。遭喪者多,故不能備兇服,髽而已。○髽,側瓜反。合結音計,本義作“髻”,又作“紒”,音同。
[疏]注“髽麻”至“而已”。
○正義曰:髽之形制,《禮》無明文。先世儒者,各以意說。鄭玄以為枲麻,與發相半結之。馬融以為屈布為巾,高四寸,著於顙上。鄭玄以為去纚而紒。案《檀弓記》稱:“南宮縚之妻,孔子之兄女也。縚母喪,孔子誨之髽曰:‘爾母從從爾,爾母扈扈爾。’”鄭玄云:“從從謂大高,扈扈謂大廣。”若布高四寸,則有定制,何當慮其從從、扈扈而誨之哉!如鄭玄去纚而空露其紒,則發上本無服矣。《喪服》:“女子在室,為父髽衰三年。”空露紒發,安得與衰共文,而謂之髽衰也?魯人逆喪皆髽,豈直露紒迎喪哉!兇服以麻表。髽字從髟,是發之服也。杜以鄭玄為長,故用其說。言麻發合結,亦當麻發半也。於時魯師大敗,遭喪者多,婦人迎子迎夫,不能備其兇服,唯髽而已。同路迎喪,以髽相吊。傳言“魯於是始髽”者,自此以后,遂以髽為吊服。雖有吉者,亦髽以吊人。《檀弓》曰:“魯婦人之髽而吊也,自敗於壺終始也。”鄭玄云:“時家家有喪,髽而相吊。”知於是始髽者,始用髽相吊也。髽者,依《喪服》,婦人為斬衰三年者髽。故《喪服》云“女子子在室,箭笄髽衰三年”是也。其齊衰期亦髽。故《檀弓》云“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髽”是也。其婦人吊服,則鄭注《檀弓》云“大夫之妻錫衰,土之妻則疑衰”,皆吉笄,無首素總也。
國人誦之曰:“臧之狐裘,敗我於狐駘。臧紇時服狐裘。我君小子,朱儒是使。朱儒朱儒,使我敗於邾。”襄公幼弱,故曰“小子”。臧紇短小,故曰“朱儒”。敗不書,魯人諱之。○“朱”,本或作“侏”,亦音朱。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