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 襄五年,盡九年

《春秋左傳註疏》——周左丘明傳,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

【經】五年,春,公至自晉。

夏,鄭伯使公子發來聘。發,子產父。

叔孫豹、鄫世子巫如晉。比魯大夫,故書“巫如晉”。○巫,亡扶反。

仲孫蔑、衛孫林父會吳于善道。魯、衛俱受命於晉,故不言及。吳先在善道,二大夫往會之故曰:“會吳”。善道,地闕。

[疏]注“魯衛”至“地闕”。

○正義曰:諸言及者,皆魯君命之使與彼行,故稱及彼。此傳稱晉將為吳合諸侯,使魯、衛先會之。魯、衛俱受命於晉,非是魯君命蔑,使與林父會吳,故不言“及”也。下文戚之會,序吳於列,書“公會晉侯”云云吳人、鄫人于戚。此不序吳於林父之下,而別云“會吳”者,為吳人先在善道,蔑與林父往彼會之,故云“會吳”也。十年,會吳于柤:成十五年,會吳于鍾離,皆是吳在彼地,往彼會之,故殊會吳也。《公羊》以為“外吳”,言《春秋》內其國而外諸夏,內諸夏而外夷狄,故殊會以外之。《左氏》無此義。杜不從《公羊》,故皆云吳在彼也。下戚會不殊吳者,來會于戚,故與諸國同序列也。

秋,大雩。

楚殺其大夫公子壬夫。書名,罪其貪。

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齊世子光、吳人、鄫人于戚。穆叔使鄫人聽命於會,故鄫見經。不復殊吳者,吳來會于戚。○見,賢遍反。復,扶又反,下同。公至自會。無傳。

冬,戍陳。諸侯在戚會,皆受命戍陳,各還國遣戍,不復有告命,故獨書魯戍。

[疏]注“諸侯”至“魯戍”。

○正義曰:此戍陳,及十年戍鄭虎牢,僖二年城楚丘。案傳皆諸國同行,而經獨書魯者,城楚丘,傳云“不書,所會后也”。彼為魯人后期,諸侯已散,故作獨城之文。此則於戚之會,受命戍陳。十年,諸侯伐鄭,於伐鄭受命,戍鄭虎牢。還國各自遣戌,更無告命,故獨書魯戍也。

楚公子貞帥師伐陳。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齊世子光救陳。十有二月,公至自救陳。無傳。

辛未,季孫行父卒。

【傳】五年,春,公至自晉。(公在晉,既聽屬鄫,聞其見伐,遙命臧紇出救,故傳稱經“公至”以明之。)

王使王叔陳生愬戎于晉,王叔,周卿士也。戎陵虣周室,故告愬於盟主。○愬,悉路反。虣,白報反。晉人執之。士魴如京師,言王叔之貳於戎也。王叔反有二心於戎,失奉使之義,故晉執之。○使,所吏反。

夏,鄭子國來聘,通嗣君也。鄭僖公初即位。

穆叔覿鄫大子于晉,以成屬鄫。覿,見也。前年請屬鄫,故將鄫大子巫如晉以成之。○覿,直歷反。見,賢遍反。

[疏]注“覿見”至“成之”。

○正義曰:“覿,見”,《釋詁》文也。前年魯請屬鄫,雖被晉許,而鄫人未知,故將巫至晉以成之。

書曰:“叔孫豹、鄫大子巫如晉”,言比諸魯大夫也。豹與巫俱受命於魯,故經不書“及”,比之魯大夫。

[疏]“豹與”至“大夫”。

○正義曰:巫若自受鄫命,則豹當言“及”。今巫來至魯,魯侯命之,命與豹同行,與豹俱受魯命,故經不言“及”,比之魯大夫也。魯大夫兩人同行,皆不言“及”。文十八年,公子遂、叔孫得臣如齊;定六年,季孫斯、仲孫何忌如晉,其類皆是也。

吳子使壽越如晉,壽越,吳大夫。辭不會于雞澤之故,三年會雞澤,吳不至,今來謝之。且請聽諸侯之好。更請會。○好,呼報反。晉人將為之合諸侯,使魯、衛先會吳,且告會期。以其道遠,故使魯、衛先告期。○將為,于偽反。故孟獻子、孫文子會吳于善道。二子皆受晉命而行。

秋,大雩,旱也。雩,夏祭,所以祈甘雨。若旱則又脩其禮,故雖秋雩,非書過也。然經與過雩同文,是以傳每釋之曰“旱也”。雩而獲雨,故書雩而不書旱。

[疏]注“雩夏”至“書旱”。

○正義曰:例稱龍見而雩,是夏祭常禮,所以祈甘雨也。過時則書。若值歲旱,則又脩此雩禮,而為祈禱。故雖秋雩,非書過也。此是為旱而雩,非常雩過時也。但經書大雩,則過雩、旱雩無以相別。故為旱而雩,傳皆言旱以釋之。《釋例》曰:“始夏而雩者,為純陽用事,防有旱災而祈之也。至於四時之旱,又因用此禮而求雨,故亦曰雩。”經書雩而傳不以旱釋之者,皆過雩也。經書過雩,則與旱雩不別,故傳皆發之,是解發傳言旱之意也。雩為旱禱而不書旱者,雩而獲雨,故書雩而不書旱。雩不得雨,則書旱以明災成。僖二十一年,夏,大旱,楚也雩而獲雨,則書雩。《穀梁傳》文也。

楚人討陳叛故,討,治也。曰:“由令尹子辛實侵欲焉。”乃殺之。書曰“楚殺其大夫公子壬夫”,貪也。君子謂“楚共王於是不刑。陳之叛楚,罪在子辛。共王既不能素明法教,陳叛之日,又不能嚴斷威刑,以謝小國,而擁其罪人,興兵致討。加禮於陳,而陳恨彌篤,乃怨而歸罪子辛。子辛之貪,雖足以取死,然共王用刑,為失其節,故言不刑。○共音恭。斷,丁亂反。

[疏]注“陳之”至“不刑”。

○正義曰:《釋例》曰:“陳之叛楚,罪在子辛。共王既不能明法示教,以肅大臣。陳叛之日,又不能嚴斷威刑,以謝小國。而擁其罪人,以興兵致討,暴師經年。加禮於陳,陳恨彌篤,乃慍而歸罪子辛。子辛之貪,雖足以取死,然共王用刑,為失其節,故君子論之以為不刑也。”“加禮於陳”者,謂四年楚將伐陳,聞喪乃止是也。不刑者,言不得用刑之道也。

《詩》曰:‘周道挺挺,我心扃扃。講事不令,集人來定。’《逸詩》也。挺挺,正直也。扃扃,明察也。講,謀也。言謀事不善,當聚致賢人以定之。○挺挺,他頂反。扃扃,工迥反,徐孔穎反。己則無信,而殺人以逞,不亦難乎?共王伐宋封魚石,背盟敗于鄢陵,殺子反、公子申及壬夫,八年之中,戮殺三卿,欲以屬諸侯,故君子以為不可。○背音佩。

[疏]注“共王”至“不可”。

○正義曰:《釋例》以君子此言,止為殺公子申與壬夫三人而已。此注又兼言殺子反者,傳言已則無信,尢共王也。背盟而敗于鄢陵,及殺子反,皆是共王無信之事,故追言之也。殺此三卿,欲令諸侯息忿,還來屬己,故言“欲以屬諸侯”。“以屬諸侯”者,僖十九年傳文也。逞訓解也。共王殺此三人,望解己意,而諸侯不從,意竟不解,故云“殺人以逞,不亦難乎”。

《夏書》曰:‘成允成功。’亦逸《書》也。允,信也,言信成,然后有成功。

[疏]注“亦逸”至“成功”。

○正義曰:此《虞書·大禹謨》之文。禹是夏王,故傳稱《夏書》。杜不見古文,故稱逸《書》。“亦,亦前逸《詩》也。彼舜謂禹能成聲教之信,成治水之功,為二事。此傳引之,言共王無信,故無成功。杜順傳意,言信成,然后有成功,為一事也。

九月,丙午,盟于戚,會吳,且命戍陳也。公及其會而不書盟,非公后會,蓋不以盟告廟。

[疏]注“公及”至“告廟”。

○正義曰:凡諸侯會而盟者,皆先會而后盟,非先盟而后會。既及其會,知非后盟。《釋例》曰:“盟于鄧,盟於犖,盟于戚,公既在會而不書其盟者,以理推之,會在盟前,知非后盟也。蓋公還告會而不告盟也。”

穆叔以屬鄫為不利,使鄫大夫聽命于會。鄫近魯竟,故欲以為屬國。既而與莒有忿,魯不能救,恐致譴責,故復乞還之。傳言鄫人所以見於戚會。○近,附近之近,下文“陳近”同。竟音境。譴,棄戰反。復,扶又反。見,賢遍反。

楚子囊為令尹,公子傳。○囊,乃郎反。范宣子曰:“我喪陳矣,楚人討貳而立子囊,必改行,改子辛所行。○喪,息浪反。行如字,徐下孟反。而疾討陳。疾,急也。陳近于楚,民朝夕急,能無往乎?有陳,非吾事也。無之而后可。”言晉力不能及陳,故七年陳侯逃歸。○朝夕如字。冬,諸侯戍陳。備楚。子囊伐陳。十一月,甲午,會于城棣以救之。公及救陳而不及會,故不書城棣。城棣,鄭地,陳留酸棗縣西南有棣城。○棣,力計反,一音徒妹反。

[疏]注“公及”至“棣城”。

○正義曰:桓十五年,公會宋公、衛侯陳侯于袲,伐鄭。既會而伐,并會書之。計此亦當書會,故解之,公及救陳而不及其會,故不書會。

季文子卒,大夫入斂,公在位。在阼階西鄉。○斂,力艷反。鄉,許亮反。

[疏]注“在阼階西鄉”。

○正義曰:《喪大記》云:“大夫之喪,將大斂,既鋪絞、紷、衾、衣,君至,主人迎,先入門右。巫止于門外。君釋菜。祝先入,升堂。君即位于序端。”《士喪禮》:“君若有賜焉,則視斂。既布衣,君至,君升自阼階,西鄉。”以君臨士喪西鄉,知臨大夫之喪,即位于序端者,亦西鄉也。鄭玄《士冠禮》注云:“阼猶酢也。東階,所以答酢賓客也。堂東西墻謂之序。”劉炫又引《記》云:“君既即位于序端,卿、大夫即位于堂廣楹西,北面東上,主人房外南面,主婦尸西東面,遷尸,卒斂,宰告。主人降,北面于堂下,君撫之。主人拜稽顙。君降,升主人馮之,命主婦馮之。士之喪,將大斂,君不在,其馀禮猶大夫也。”

宰庀家器為葬備,庀,具也。○庀,匹婢反。無衣帛之妾,無食粟之馬,無藏金玉,無重器備。器備,謂珍寶甲兵之物。○衣,於既反。無食如字,又音嗣。重如字,又直龍反。君子是以知季文子之忠於公室也:“相三君矣,而無私積,可不謂忠乎?”○相,息亮反。積,子賜反。

[疏]“相三君矣”。

○正義曰:季孫行父以文六年見經,則為卿久矣。宣公之初,襄仲執政,宣八年仲遂卒,后始文子得政,故至今為相三君也。

【經】六年,春,王三月,壬午,杞伯姑容卒。

夏,宋華弱來奔。華椒孫。。

秋,葬杞桓公。無傳。

滕子來朝。

莒人滅鄫。

冬,叔孫豹如邾。

季孫宿如晉。行父之子。

十有二月齊侯滅萊。書十二月,從告。

【傳】六年,春,杞桓公卒。始赴以名,同盟故也。(杞入《春秋》,未嘗書名。桓公三與成同盟,故赴以名。)

[疏]注“杞入”至“以名”。

○正義曰:杞入《春秋》以來,唯僖二十三年杞成公卒,用夷禮,書“杞子卒”,未嘗書杞君之名也。《世本》,杞桓公是成公之弟。成公卒而桓公立。至此七十一年,唯成五年盟于蟲牢,七年于馬陵,九年于蒲,魯、杞俱在,未嘗與襄同盟。嫌其不合以名赴,故傳發之。《釋例》曰:“杞伯姑容,未與襄同盟,而事逮其父,用同盟之禮,蓋斷好之義也。”嫌於赴非所盟之君,故傳曰“始赴以名,同盟故也”。

宋華弱與樂轡少相狎,長相優,又相謗也。狎,親習也。優,調戲也。○少,詩照反。狎,尸甲反。長,丁丈反。調,徒吊反。

[疏]注“狎親”至“戲也”。

○正義曰:《論語》云:“雖狎必變。”《曲禮》云:“賢者狎而敬之。”狎是相褻慢、相貫習之名也。二十八年傳稱慶氏之徒,觀優至於魚里。是優為戲名也。《晉語》有優施,《史記·滑稽傳》有優孟、優旃,皆善為優,遂以優著名。是優為調戲也。

子蕩怒,以弓梏華弱于朝。子蕩,樂轡也。張弓以貫其頸,若械之在手,故曰梏。○梏,古毒反。貫,古亂反。

[疏]注“子蕩”至“曰梏”。

○正義曰:貫者,穿也。張弓以貫沓其頸,頸穿於弓之中,故曰“貫其頸”。《周禮·掌囚》有梏桎,在手曰梏,在足曰桎,頸貫於弓,若手在梏,故云:“以弓梏”也。桎梏俱名為械,《釋名》云:“械者,戒也,戒止人使不得游行也。”

平公見之,曰:“司武而梏於朝,難以勝矣。”司武,司馬。言其懦弱不足以勝敵。○懦,乃亂反,又乃臥反。遂逐之。

夏,宋華弱來奔。司城子罕曰:“同罪異罰,非刑也。專戮於朝,罪孰大焉。亦逐子蕩。”子蕩射子罕之門曰:“幾日而不我從?”言我射女門,女亦當以不勝任見逐。○射,食亦反,注同。幾,居豈反。女音汝。勝音升。子罕善之如初。言子罕雖見辱,不追忿,所以得安。

[疏]“司城”至“如初”。

○正義曰:子罕以華弱奔后而發此言,蓋以告諸大夫,非告君也。“亦逐子蕩”一句,亦是子罕之語,說子蕩之罪,言亦宜逐子蕩也。子蕩恐即被逐,故射子罕之門,宋亦不復逐之。子蕩作被逐之意,故云“幾日而不我從”也。宋人不復更逐,故子罕善之如初,不恨其射門也。或當實逐子蕩,故子蕩云“幾日而不我從”,理亦通也。

○注“言子”至“得安”。

○正義曰:服虔云:“言子罕不阿同族,亦逐樂轡以正國法,忠之至也。及樂轡射其門,畏從華弱之罰,復善樂轡如初,是為茹柔吐剛,喪其志矣。傳故舉之,明《春秋》之義,善惡俱見。”杜以《春秋》之世,君弱臣強,莫不蓋失掩罪,以相忍為國。向戌欲蓋華臣,子罕不怨樂轡,皆忍忿求安之事,不足以為大尢。知傳載此言,是善其得安,非尢其從惡,故異於服也。

秋,滕成公來朝,始朝公也。

莒人滅鄫,鄫恃賂也。鄫有貢賦之賂在魯,恃之而慢莒,故滅之。

冬,穆叔如邾,聘,且脩平。平四年狐駘戰。

晉人以鄫故來討,曰:“何故亡鄫?”鄫屬魯,恃賂而慢莒。魯不致力輔助,無何以還晉,尋便見滅,故晉責魯。季武子如晉見,且聽命。始代父為卿見大國,且謝亡鄫,聽命受罪。○見,賢遍反,注同。

[疏]注“始代”至“受罪”。

○正義曰:昭二年,晉韓宣子來聘,傳曰“告為政而來見禮也”。大國正卿尚來見小國。知此傳言見者,是始代父為政卿往見於大國也。

十一月,齊侯滅萊。萊恃謀也。賂夙沙衛之謀也。事在二年。於鄭子國之來聘也,四月,晏弱城東陽,而遂圍萊。子國聘在五年。二年晏弱城東陽,至五年四月,復讬治城,因遂圍萊。○復,扶又反。甲寅,堙之環城,傅於堞。堞,女墻也。堙,土山也。周城為土山及女墻。○堙音因。環,戶關反,又音患。傅音附。堞音牒,一名俾,亦謂之俾倪,徐養涉反。

[疏]注“堞女”至“女墻”。

○正義曰:兵書攻城有為堙之法。宣十五年《公羊傳》曰:“子反乘堙而窺宋城。”是堙為土山,使高與城等而攻之也。言環城,是環繞其城,知周匝其城為土山也。

及杞桓公卒之月,此年三月。乙未,王湫帥師及正輿子、棠人軍齊師。王湫,故齊人,成十八年奔萊。正輿子、萊大夫。棠,萊邑也,北海即墨縣有棠鄉。三人帥別邑兵來解圍。○湫,子小反,徐子鳥反。齊師大敗之。敗湫等。丁未,入萊。萊共公浮柔奔棠。正輿子、王湫奔莒,莒人殺之。四月,陳無宇獻萊宗器于襄宮。無宇,桓子,陳完玄孫。襄宮,齊襄公廟。○共音恭。晏弱圍棠,十一月,丙辰,而滅之,遷萊于郳。遷萊子于郳國。○“遷萊于郳”,五兮反,本或作“遷于郳”,萊衍字。

[疏]“遷萊于郳”。

○正義曰:郳即小邾也。二年傳曰:“滕、薛、小邾之不至,皆齊故也。”小邾附屬於齊,故滅萊國而遷其君於小邾,使之寄居以終身也。

高厚、崔杼定其田。定其疆界。高厚,高固子。○疆,居良反。

【經】七年,春,郯子來朝。

夏,四月,三卜郊,不從,乃免牲。稱牲,既卜日也。卜郊,又非禮也。○郯音談。

[疏]“夏四月”至“免牲”。

○正義曰:《周禮·大宰職》云:“祀五帝,前期十日,帥執事而卜日。”然則將祭十日之前,預卜之,蓋一旬一卜也。例稱啟蟄而郊,建寅之月也。此四月三卜,蓋三月二卜,四月又一卜也。春分之前,猶是啟蟄節內,於法仍可以郊。據傳獻子之言,三卜在春分之后,則初卜即巳大晚,故三卜而涉於春分也。人心欲其吉,不吉是不從,不從則不郊,故免牲而不殺也。

○注“稱牲”至“禮也”。

○正義曰:僖三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傳曰:“禮,不卜常祀,而卜其牲、日。牛卜日曰牲。牲成而卜郊,上怠慢。”此經與彼正同,唯四卜、三卜為異耳。彼言其非,則此亦非也。牛巳稱牲,是既卜日矣。牲既成矣,而又卜郊,與僖同譏,故云“又非禮也”。

小邾子來朝。

城費。南遺假事難而城之。○費音秘。難,乃旦反。

[疏]注“南遺”至“城之”。

○正義曰:此傳唯說南遺請城之由,不言時與不時,則知南遺假讬言有事難而請城之。

秋,季孫宿如衛。

八月,螽。無傳。為災故書。

冬,十月,衛侯使孫林父來聘。壬戌,及孫林父盟。楚公子貞帥師圍陳。

十有二月,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莒子、邾子于鄬。謀救陳,陳侯逃歸,不成救,故不書救也。鄬,鄭地。○鄬,于軌反,《字林》凡吹反.

[疏]注“謀救”至“鄭地”。

○正義曰:楚既圍陳,而陳侯亦列於會者,當是圍之不密,故陳侯得出會求救也。陳侯逃歸,陳遂屬楚。諸侯不與楚戰,各自罷歸,不成為救,故不書救也。

鄭伯髡頑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于鄵。實為子駟所弒,以瘧疾赴,故不書弒。稱名為書卒,同盟故也。如會,會於鄬也。未見諸侯,未至會所而死。鄵,鄭地。不欲再稱鄭伯,故約文上其名於會上。○鄵,七報反,又采南反,《字林》千消反。弒音試,下同。為書,于偽反。上其,時掌反。

[疏]注“實為”至“會上”。

○正義曰:魯之隱、閔,實被弒而書“薨”,諱而不言弒,則亦不以被弒赴諸侯。此鄭伯實為子駟所弒,而以瘧疾赴於諸侯,亦如隱、閔之類,諱而不言弒。故魯史不得書弒也。《穀梁傳》曰:“禮,諸侯不生名,此其生名何也?卒之名也。卒之名則何?為加之如會之上,見以如會卒也。”是言書名為書卒而稱之也。三年盟于雞澤,五年盟于戚,魯、鄭俱在同盟,故赴以名。法當書名,故進名於上。其名本為下卒,非是生名之也。如會者,會諸侯於鄬,欲往赴其會也。《公羊傳》曰:“未見諸侯,其言如會何?致其意也。原其意本欲往會,故書之也。”未見諸侯,言其未至會所而死,非至會而不見也。書“卒于鄵”者,赴以所卒之地,故書之。

陳侯逃歸。畏楚,逃晉而歸。

【傳】七年,春,郯子來朝,始朝公也。

夏,四月,三卜郊,不從,乃免牲。孟獻子曰:“吾乃今而后知有卜筮。夫郊祀后稷,以祈農事也。郊祀后稷以配天。后稷,周始祖,能播殖者。

[疏]注“郊祀”至“殖者”。

○正義曰:言后稷,周之始祖,能播殖者,辨知后稷是何人,不為能播殖。故祀以祈農事,自謂郊天以祈農耳。案《孝經》云:“孝莫大於嚴父,嚴父莫大於配天,則周公其人也。昔者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止云配天而祀之,不言祈農也。《郊特牲》說郊天之義曰:“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此所以配上帝也。郊之祭也,大報本反始也。”宣三年《公羊傳》曰:“郊則曷為必祭稷?王者必以其祖配。王者則曷為必以其祖配?自內出者無匹不行,自外至者無主不止。”何休云:“天道闇昧,故推人道以接之。不以文王配者,重本尊始之義也。”據此諸文,則郊祭天者,為物本於天,故祭天以報本。神必須配,故推祖以配天,止報生成之恩,非求未來之福。此傳專言郊祀社稷主為祈農事者,斯有旨矣。祭祀者,為報巳往,非求將來之福也。但祭為明神所享,神以將來致福。將來而獲多福,乃由祭以得之。《禮器》稱君子曰“祭祀不祈”,祭者意雖不祈,其實福以祭降。以祭獲福,即祈之義也。宗廟之祭,緣生事死,盡其孝順之心,非求耕稼之利。少牢饋食者,大夫之祭禮也。其祭之末,尸嘏主人,使女受福于天,宜稼于田。彼豈為田而祭哉!神以宜田福之耳。郊天之義亦由是也。神以人為主,人以穀為命。人以精意事天,天以宜稼祐人,以此謂之祈農,本意非祈農也。《詩·噫嘻序》曰:“春夏祈穀于上帝。”《禮》孟春之月《月令》曰:“是月也,天子乃以元日祈穀于上帝。”即是郊天之祭也。其下即云:“乃擇元辰,天子親載耒耜,躬耕帝籍。”是郊而后耕也。獻子此言,正與《禮》合。《孝經》止言尊嚴其父祖,述孝子之志本意,不說郊天之祭,無由得有祈穀之言。何休《膏育》,執彼難此,追而想之,亦可以嘆息也。

是故啟蟄而郊,郊而后耕。今既耕而卜郊,宜其不從也。啟蟄,夏正建寅之月。耕謂春分。○蟄,直立反。夏,戶雅反。

[疏]注“啟蟄”至“春分”。

○正義曰:《釋例》曰:“歷法,正月節立春,啟蟄為中氣。二月節雨水,春分為中氣。”是啟蟄為夏正建寅之月中氣也。《月令》祈穀之后,即擇日而耕。初耕亦在正月。傳言“既耕而卜郊,宜其不從”,是此卜之時,巳涉春分之節。時過不復可郊,故言“耕謂春分”,指釋獻子言耕,是春分之節,不謂春分始可耕也。《釋例》又曰:“僖公、襄公夏四月卜郊,但譏其非所宜卜,不譏其四月不可郊也。孟獻子曰‘啟蟄而郊,郊而后耕’,耕謂春分也,言得啟蟄,即當卜郊,不得過春分也。”是言此卜在春分之后,故獻子譏之。據傳,獻子此言郊天之禮,必用周之三月。而《雜記》云:“孟獻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七月而禘,獻子為之也。”此與《禮記》俱稱獻子,二文不同,必有一謬。《禮記》后人所錄,《左傳》當得其真。若七月而禘,獻子為之,則當獻子之時,應有七月禘者。烝、嘗過則書,禘過亦宜書。何以獻子之時,不書七月禘也?足知《禮記》之言,非獻子矣。

南遺為費宰。費,季氏邑。叔仲昭伯為隧正,隧正,主役徒。昭伯,叔仲惠伯之孫。○隧音遂。

[疏]注“隧正”至“役徒”。

○正義曰:九年注云:“隧正,官名,五縣為隧。”則隧正當《周禮》之遂人也,掌諸遂之政令,徒役出諸遂之民,故為主役徒者。

欲善季氏,而求媚於南遺。謂遺:“請城費,使遺請城。吾多與而役。”故季氏城費。傳言祿去公室,季氏所以強。

小邾穆公來朝,亦始朝公也。亦郯子也。

秋,季武子如衛,報子叔之聘,且辭緩報,“非貳也”。子叔聘在元年。言國家多難,故不時報。○難,乃旦反。

冬,十月,晉韓獻子告老。公族穆子有廢疾,穆子,韓厥長子,成十八年為公族大夫。○長,丁丈反,下“師長”同。將立之。代厥為卿。辭曰:“《詩》曰:‘豈不夙夜,謂行多露。’《詩》言雖欲早夜而行,懼多露之濡己。義取非禮不可妄行。

[疏]“詩曰”至“多露”。

○正義曰:《詩·國風·召南·行露》之首章也。言人行者,豈不欲早夜而行乎?謂早夜而行,則多露濡己。義取非禮不可以妄行。穆子引之,言非其才,不可以妄居官位。

又曰:‘弗躬弗親,庶民弗信。’《詩·小雅》。言譏在位者,不躬親政事,則庶民不奉信其命。言已有疾,不能躬親政事。

[疏]“弗躬”至“弗信”。

○正義曰:此《詩·小雅·節南山》之篇。《詩》注云:“言王之政不躬而親之,則恩澤不信於眾民矣。”

無忌不才,讓其可乎?請立起也。無忌,穆子名。起,無忌弟宣子也。與田蘇游,而曰好仁。田蘇,晉賢人。蘇言起好仁。○好,呼報反,注及下同。《詩》曰:‘靖共爾位,好是正直。神之聽之,介爾景福。’靖,安也。介,助也。景,大也。《詩·小雅》。言君子當思不出其位,求正直之人,與之并立。如是,則神明順之,致大福也。○共音恭,下注同。介音界,下及注同。

[疏]注“介,助也。景,大也”。

○正義曰:定本介、景皆為大也。

恤民為德,靖共其位,所以恤民。

[疏]注“靖共”至“恤民”。

○正義曰:天生烝民,立君以牧之。君不獨治,為臣以佐之。君之與臣,皆為恤民而設之也。能安靖共敬,在其職位,是其所以憂民也。

正直為正,正已心。正曲為直,正人曲。參和為仁。德、正、直三者備,乃為仁。○參,七南反,或音三。如是,則神聽之,介福降之,立之,不亦可乎?”言起有此三德,故可立。

[疏]“詩曰”至“可乎”。

○正義曰:《詩·小雅·小明》之篇,言人能安靖共敬,以居爾之職位,愛好正直之人,與之共處於朝,則神明聽順之,當助女以大福也。既引《詩》文,又述其意,能憂念下民,是為德也;正直己心是為正也;能以己正正人之曲,是為直也。此德也、正也、直也三者和備,是為仁也。人能如是,則神明聽順之,大福降與之。田蘇是知人者也。田蘇言起好仁,起必備有此行,立之不亦可乎?

庚戌,使宣子朝,遂老。韓厥致仕。晉侯謂韓無忌仁,使掌公族大夫。為之師長。

[疏]注“為之師長”。

○正義曰:無忌先為公族大夫,今言“使掌”,是與諸公族大夫為師長也。

衛孫文子來聘,且拜武子之言,緩報非貳之言。而尋孫桓子之盟,盟在成三年。公登亦登。禮,登階,臣后君一等。○后,胡豆反,下文“不后寡君”同。

[疏]注“禮登”至“一等”。

○正義曰:《聘禮》:“公迎賓于大門內,及廟門,公揖入,立于中庭,納賓。賓入,三揖,至于階,三讓,公升二等。”鄭玄云:“先賓升二等,亦欲君行一,臣行二。”言君先升二等,然后臣始升一等。是禮,登階,臣當后君一等。

叔孫穆子相,趨進曰:“諸侯之會,寡君未嘗后衛君。敵體并登。○相,息亮反,下“駟相”同。“嘗后”如字,徐胡豆反。今吾子不后寡君,寡君未知所過。吾子其少安!”安,徐也。孫子無辭,亦無悛容。悛,改也。○悛,七全反。穆叔曰:“孫子必亡!為臣而君,過而不悛,亡之本也。《詩》曰:‘退食自公,委蛇委蛇。’委蛇,順貌。《詩·召南》。言人臣自公門入私門,無不順禮。○委,於危反。蛇,以支反,下同。召,上照反。謂從者也。從,順也。衡而委蛇,必折。”衡,橫也。橫不順道,必毀折。為十四年林父逐君起本。

[疏]“詩曰”至“必折”。

○正義曰:《詩·國風·召南·羔羊》之篇。言大夫賢者,退朝而食,從公門入私門,委蛇委蛇然。委蛇,順從之貌,《詩》之此意,謂順者也。今孫子為臣,而君自處,是橫不順道。以橫道而為委蛇,其人必將毀折,不得終其職位。

楚子囊圍陳,會于鄬以救之。晉會諸侯。

鄭僖公之為大子也,於成之十六年,魯成公。

[疏]注“魯成公”。

○正義曰:杜必言魯成公者,欲明非鄭成公也。知非者,以鄭成公成七年即位,至襄二年卒,唯十四年,無十六年故也。

與子罕適晉,不禮焉。又與子豐適楚,亦不禮焉。子豐,穆公子。及其元年,朝于晉,鄭僖元年,魯襄三年。子豐欲愬諸晉而廢之。子罕止之。及將會于鄬,子駟相,又不禮焉。侍者諫,不聽。又諫,殺之。及鄵,子駟使賊夜弒僖公,而以瘧疾赴于諸侯。傳言經所以不書弒。簡公生五年,奉而立之。僖公子。

陳人患楚,楚圍陳故。慶虎、慶寅謂楚人曰:“吾使公子黃往,而執之。”二慶,陳執政大夫。公子黃,哀公弟。

[疏]“使公子黃往”。

○正義曰:於時楚師圍陳,使公子黃往入楚軍也。

楚人從之。為執黃。○為,而偽反。二慶使告陳侯于會,鄬之會。曰:“楚人執公子黃矣!君若不來,群臣不忍社稷宗廟,懼有二圖。”背君屬楚。○背音佩。陳侯逃歸。鄬會,所以不書救。

【經】八年,春,王正月,公如晉。

夏,葬鄭僖公。無傳。

鄭人侵蔡,獲蔡公子燮。鄭子國稱人,刺其無故侵蔡,以生國患。燮,蔡莊公子。○燮,息協反。

[疏]注“鄭子”至“公子”。

○正義曰:此決舍之人。陳、鄭有宿怨,此時與蔡無怨,晉復無命使侵。無故興師以生國患,以其動而無謀,故貶之。《釋例》曰:“陳、蔡、楚之與國。鄭欲求親於晉,故伐而入之。晉士莊伯詰其侵小,且問陳之罪,子產答以東門之役,故免於譏。及其侵蔡,既無晉令,又無直辭,君死主少,興師以求媚於晉,不能以德懷親,以直報怨,故二大夫異於子產也。陳之見伐,本以助晉,晉不逆勞而以法詰之,得盟主遠理。故仲尼曰:‘晉為伯,鄭入陳,非文辭不為功。’善之也。”

季孫宿會晉侯、鄭伯、齊人、宋人、衛人、邾人于邢丘。時公在晉。晉悼難勞諸侯,唯使大夫聽命,故季孫在會而公先歸。○邢,徐音刑。難,乃旦反。

[疏]注“時公”至“先歸”。

○正義曰:公以正月如晉,此會之下,始云“公至”,則晉侯適會,公乃歸魯。季孫蓋從公朝晉,即從晉赴會,故季孫在會而公先歸。

公至自晉。無傳。

莒人伐我東鄙。

秋,九月,大雩。

冬,楚公子貞帥師伐鄭。

晉侯使士匄來聘。

【傳】八年,春,公如晉朝,且聽朝聘之數。(晉悼復脩霸業,故朝而稟其多少。○復,扶又反。“霸”本亦作“伯”,音霸,又如字。)

[疏]注“晉悼”至“多少”。

○正義曰:昭三年,鄭子大叔云:“文、襄之霸也,合諸侯,三歲而聘,五歲而朝。”自襄以后,晉德少衰,諸侯朝聘,無復定準。今晉悼復脩霸業,更合諸侯,故公朝晉而稟其多少。如公朝者,蓋亦非一,晉侯謙,不敢在國約束,故出外合之。又難煩諸侯,使大夫聽命,政為邢丘之會,以命朝聘之數。數之多少,傳亦無文。據子太叔之言,不說悼公之法,而遠陳文、襄之令,則悼公此命,還同文、襄耳,非復別制法也。

鄭玄公子以僖公之死也,謀子駟。子駟先之。夏,四月,庚辰,辟殺子狐、子熙、子侯、子丁。辟,罪也,加罪以戮之。○先,悉薦反,又如字。辟,婢亦反,注同。熙,許其反,徐音怡。

[疏]注“辟罪”至“戮之”。

○正義曰:“辟,罪”,《釋詁》文也。不直言殺而云“辟殺”,明是加誣以罪而殺之。子駟知其謀己,不以罪殺,恐動眾心,故加誣以罪。言其罪自當死,非為己討,所以自解說也。

孫擊、孫惡出奔衛。二孫,子孤之子。

[疏]注“二孫,子狐之子”。

○正義曰:賈逵云:“然未必有文可據,相傳為此說也。”

庚寅,鄭子國、子耳侵蔡,獲蔡司馬公子燮。鄭侵蔡,欲以求媚於晉。子耳,子良之子。不言敗,唯以獲告。

[疏]注“鄭侵”至“獲告”。

○正義曰:於時鄭無蔡怨,又無晉令。鄭自發心侵蔡,知欲求媚於晉也。獲其將必與之戰,戰敗乃獲之。“不言敗”者,唯以獲告,不告敗也。

鄭人皆喜,唯子產不順,子產,子國子,不順眾而喜。曰:“小國無文德而有武功,禍莫大焉。楚人來討,能勿從乎?從之,晉師必至。晉、楚伐鄭,自今鄭國,不四五年,弗得寧矣。”子國怒之,曰:“爾何知!國有大命,而有正卿。童子言焉,將為戮矣。”大命,起師行軍之命。

五月,甲辰,會于邢丘,以命朝聘之數,使諸侯之大夫聽命。季孫宿、齊高厚、宋向戌、衛甯殖、邾大夫會之。晉難重煩諸侯,故使大夫聽命。鄭伯獻捷于會,故親聽命。獻蔡捷也。大夫不書,尊晉侯也。晉悼復文、襄之業,制朝聘之節,儉而有禮,德義可尊,故退諸侯大夫以崇之。

[疏]注“晉悼”至“崇之”。

○正義曰:禮,卿不會公侯,會則貶之稱人,自是常例。而云“尊晉侯”者,此有鄭伯在會,自與晉侯相敵。諸卿不敵晉侯,無罪不合貶也。但欲尊晉侯,無辭以見之,故貶大夫以尊之。大夫非有罪也。文二年,晉、宋、陳、鄭四國之卿伐秦,皆貶稱人。尊秦謂之“崇德”,其意與此同也。諸侯之卿皆貶,而獨不貶季孫宿者,文元年,公孫敖會晉侯于戚,注云:“禮,卿不會公侯。而《春秋》魯大夫皆不貶者,體例已舉,故據用魯史成文。”是其義也。言“儉而有禮,德義可尊”者,難煩諸侯,使大夫聽命,亦是有禮之事也。

莒人伐我東鄙,以疆鄫田。莒既滅鄫,魯侵其西界,故伐魯東鄙,以正其封疆。○疆,居良反,注同。

秋,九月,大雩,旱也。

冬,楚子囊伐鄭,討其侵蔡也。子駟、子國、子耳欲從楚,子孔、子蟜、子展欲待晉。待晉來救。子孔,穆公子。子蟜,子游子。子展,子罕子。○蟜,居表反。子駟曰:“《周詩》有之曰:‘俟河之清,人壽幾何?逸《詩》也。言人壽促而河清遲,喻晉之不可待。○壽音授,或如字,注同。幾,居豈反。兆云詢多,職競作羅。’兆,卜。詢,謀也。職,主也。言既卜且謀多,則競作羅網之難,無成功。○難,乃旦反。

[疏]“兆云詢多”。

○正義曰:杜云“兆,卜。詢,謀也”,既卜,且謀多。如杜此言,則“云”是語辭。

謀之多族,民之多違,族,家也。事滋無成。滋,益也。民急矣,姑從楚以紓吾民。晉師至,吾又從之。敬共幣帛,以待來者,小國之道也。犧牲玉帛,待於二竟,二竟,晉、楚界上。○紓音舒。共音恭。竟音境,注同。以待彊者而庇民焉。寇不為害,民不罷病,不亦可乎?”子展曰:“小所以事大,信也。小國無信,兵亂日至,亡無日矣。五會之信,謂三年會雞澤,五年會戚,又會城棣,七年會鄬,八年會邢丘。○庇,必利反,又音秘,下同。罷音皮。

[疏]注“謂三”至“邢丘”。

○正義曰:鄬之會,鄭伯未至而卒。亦數之者,鄭伯雖身死耳,共會與鄭同謀,故數之。

今將背之,雖楚救我,將安用之?言失信得楚,不足貴。○背音佩,至卷末皆同。親我無成,晉親鄭。鄙我是欲,楚欲以鄭為鄙邑而反欲與成。不可從也。言子駟不可從。不如待晉。晉君方明,四軍無闕,八卿和睦,必不棄鄭。四軍,謂上、中、下、新軍也。軍有二卿。

[疏]“八卿和睦”。

○正義曰:八卿者,據九年傳,荀罃將中軍,士匄佐之;荀偃將上軍,韓起佐之;欒黡將下軍,士魴佐之;趙武將新軍,魏絳佐之。

楚師遼遠,糧食將盡,必將速歸,何患焉。舍之聞之:舍之,子展名。‘杖莫如信。’完守以老楚,杖信以待晉,不亦可乎?”子駟曰:“《詩》云:‘謀夫孔多,是用不集。《詩·小雅》。孔,甚也。集,就也。言人欲為政,是非相亂而不成。○杖,直亮反,下同。守,手又反,或如字,下“守官”并注同。發言盈庭,誰敢執其咎?言謀者多,若有不善,無適受其咎。○咎,其九反,下同。適,丁歷反,下同。如匪行邁謀,是用不得于道。’匪,彼也。行邁謀,謀於路人也。不得于道,眾無適從。

[疏]“詩云”至“于道”。

○正義曰:《詩·小雅·小旻》之三章也。言謀事之夫甚多,是非相奪,無可適從。為是之故,其事用此,益不成也。發言讻々,而盈滿於庭,無能決當是非。事若不成,誰敢執其咎責者?如彼道上行人,每得人即與之謀,意無所從。為是之故,用此不得于正道也。

○注“匪彼”至“適從”。

○正義曰:鄭玄以“匪”為“非”,如非行邁之謀。言止而不行,坐圖遠近也。杜以“如”者,如似他物,故以“匪”為“彼”。言如彼行人,逢值歧路,問其所從也。鄭以行為道,邁為行,言道上行人。杜亦當然。

請從楚,騑也受其咎。”騑,子駟名。○騑,芳非反。乃及楚平,使王子伯駢告于晉,伯駢,鄭大夫。○駢,扶賢反,又扶經反。曰:“君命敝邑,‘脩而車賦,儆而師徒,以討亂略’。蔡人不從,敝邑之人不敢寧處,悉索敝賦,索,盡也。○儆,居領反。索,悉各反,注同。一音所百反。以討于蔡,獲司馬燮,獻于邢丘。今楚來討,曰:‘女何故稱兵于蔡?’稱,舉也。○女音汝。焚我郊保,郭外曰郊。保,守也。馮陵我城郭。馮,迫也。○馮,皮冰反,注同。敝邑之眾,夫婦男女,不遑啟處,以相救也。遑,暇也。啟,跪也。○跪,其委反。

[疏]注“遑,暇也。啟,跪也”。

○正義曰:皆《釋言》文也。舍人曰:“閒暇無事也。”李巡曰:“啟,小跪也。”

翦焉傾覆,無所控告。翦,盡也。控,引也。○覆,芳服反。控,苦貢反。民死亡者,非其父兄,即其子弟。夫人愁痛,夫人,猶人人也。○夫音扶,注同。不知所庇。民知窮困,而受盟于楚。孤也與其二三臣不能禁止,孤,鄭伯。不敢不告。”知武子使行人子員對之,曰:“君有楚命,見討之命。亦不使一介行李告于寡君。一介,獨使也。行李,行人也。○介,古賀反,注同。獨使,所吏反。而即安于楚。君之所欲也,誰敢違君?寡君將帥諸侯以見于城下,唯君圖之!為明年晉伐鄭傳。○見,賢遍反,或如字。

晉范宣子來聘,且拜公之辱,謝公此春朝。告將用師于鄭。公享之。宣子賦《摽有梅》。《摽有梅》,《詩·召南》。摽,落也。梅盛極則落。詩人以興女色盛則有衰,眾士求之,宜及其時。宣子欲魯及時共討鄭,取其汲汲相赴。○摽,徐扶妙反,又扶表反。興,許反。季武子曰:“誰敢哉?言誰敢不從命。今譬於草木,寡君在君,君之臭味也。言同類。○譬,本亦作“辟”,音譬,后放此。歡以承命,何時之有?”遲速無時。武子賦《角弓》。《角弓》,《詩·小雅》。取其兄弟婚姻,無相遠也。賓將出,武子賦《彤弓》。《彤弓》,天子賜有功諸侯之詩,欲使晉君繼文之業,復受彤弓於王。○彤,徒冬反。復,扶又反。宣子曰:“城濮之役,在僖二十八年。○濮音卜。我先君文公獻功于衡雍,受彤弓于襄王,以為子孫藏。藏之以示子孫。○雍,於用反。藏如字,徐才浪反。匄也,先君守官之嗣也,敢不承命?”言己嗣其父祖為先君守官,不敢廢命,欲匡晉君。君子以為知禮。《彤弓》之義,義在晉君。故范匄受之,所謂“知禮”。

[疏]注“彤弓”至“知禮”。

○正義曰:文四年,甯俞來聘,為賦《彤弓》。甯俞不敢當。此賦《彤弓》而宣子受之,故解其意。彼以《彤弓》當甯俞,故甯俞不敢受。此賦《彤弓》,其義在於晉君,非當范匄,故范匄受之,而為知禮也。

【經】九年,春,宋災。(天火曰災。來告,故書。)

[疏]注“天火”至“故書”。

○正義曰:得告則書,史之常例。於此須言告者,《公羊傳》曰:“外災不書,此何以書?為王者之后記災也。曷為或言災?或言火?大者曰災,小者曰火。然則內何以不言火?內不言火者,甚之也。”《公羊》此言,不可通於左氏,故杜明為此注以異之。

夏,季孫宿如晉。

五月,辛酉,夫人姜氏薨。成公母。

秋,八月,癸未葬我小君穆姜。無傳。四月而葬,速。

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世子光伐鄭。十有二月,己亥,同盟于戲。伐鄭而書同盟,則鄭受盟可知。傳言“十有己亥”,以《長歷》推之,十二月無己亥,經誤。戲,鄭地。○戲,許宜反。

[疏]注“伐鄭”至“鄭地”。

○正義曰:成十七年,夏,“公會尹子”云云伐鄭,六月乙酉,同盟于柯陵。於時鄭實不服,諸侯自同盟耳。鄭不與盟也。此注云“伐鄭而書同盟,則鄭受盟可知”者,此盟鄭與,傳文分明,不是準約同盟之文,始知鄭與盟也。杜言此解經於盟不書鄭伯之意耳。經若重序諸侯,必當鄭伯在列。但經已前目諸侯,不復重序,鄭伯不見,故特解之。以其伐鄭而書“同盟”,則鄭與盟可知。同盟之文,足以包鄭,故不復見鄭伯耳。非謂因伐而同盟者,所伐之國,必與也。柯陵之盟,鄭實不服,諸侯自相與盟,非同鄭也。文同事異,不可執彼以難此。十一年,諸侯伐鄭,同盟于亳城北,其文與此同矣。此經書“十二月己亥,同盟于戲”,傳言十一月己亥同盟于戲,經、傳不同,必有一誤。而傳於戲盟之下,更言“十二月癸亥,門其三門”。己亥在癸亥之前二十四日。杜以《長歷》推之,十一月庚寅朔,十日得己亥;十二月己未朔,五日得癸亥。故《長歷》參校上下,己亥在十一月十日。又十二月五日有癸亥,則其月不得有己亥。經書十二月,誤也。此誤者,唯以一字誤為二,非書經誤也。

楚子伐鄭。

【傳】九年,春,宋災。樂喜為司城以為政。(樂喜,子罕也,為政卿,知將有火災,素戒為備火之政。)

[疏]注“樂喜”至“之政”。

○正義曰:文七年及成十五年,二傳言宋六卿之次,皆云右師、左師、司馬、司徒、司城、司寇。其右師最貴。故華元曰:“我為右師,君臣之訓,師所司也。”然則宋國之法,當右師為政卿。今言司城為政卿者,蓋宋以華閱是華元之子,以元有大功,使閱繼其父耳。子罕賢知,故特使為政。齊任管夷吾,魯任叔孫婼,皆位卑而執國政,此亦當然也。此傳言“以為政”者,以為救火之政耳。但從此以后,歷檢傳文,鄭人討賊,宋人獻玉,扶筑臺之謳,削向戌之賞,皆是政卿之任,故言為政卿也。下晉侯云“宋災,於是乎知有天道”。是宋人自知天道當有火災,故子罕素相戒敕為備火之政也。自“伯氏司里”以下,“巷伯儆宮”以上,皆是子罕素戒之也。其享祀之事,是政卿命之,非子罕也。

使伯氏司里。伯氏,宋大夫。司里,里宰。

[疏]注“伯氏”至“里宰”。

○正義曰:《釋言》云:“里,邑也。”李巡云:“里,居之邑也。”是里為邑居之名也。《周禮》,五鄰為里。以五鄰必同居,故以里為名。里長謂之宰。《周禮·里宰》,每里下士一人。謂六遂之內,二十五家之長也。此言司里,謂司城內之民,若今城內之坊里也。里必有長,不知其官之名。《周禮》有里宰。故以宰言之,非是郊外之民二十五家之長也。使伯氏司此城內諸里之長,令各率里內之民,表火道以來,皆使此伯氏率里民為之。

火所未至,徹小屋,涂大屋,大屋難徹,就涂之。陳畚挶,具綆缶,畚,簣籠。挶,土轝。綆,汲索。缶,汲器。○畚音本,草器也。挶,九錄反。綆,古杏反,汲水索。缶,方九反,汲水瓦器。簣,其位反。籠,力東反。轝音預。汲音急。索,悉各反。

[疏]注“畚簣”至“汲器”。

○正義曰:《說文》云:“畚,蒲器,所以盛糧也。”宣二年注云:“畚以草索為之。”其器可以盛糧,又可以盛土也。《論語》稱“為山用簣”,是簣為盛土之器,故以畚為簣籠也。《說文》云:“挶,戟持也。”戟持者,執持此轝,其臂如戟形故也。其字從手,謂以手持物也。與畚共文,畚是盛土之器,則挶是轝土之物也。綆者,汲水之索,《儀禮》謂之繘。方言云:“自關而東,周、洛、韓、魏之間謂之綆,關西謂之繘。”《釋器》云:“盎謂之缶。”《說文》云:“缶,瓦器,所以盛酒漿,亦謂之罌。”罌可以汲水,故云“汲器”也。《易·井卦》亦謂取井水為汲也。

備水器盆<臨缶}之屬。○<臨缶},戶暫反。

[疏]注“盆<臨缶}之屬”。

○正義曰:《周禮·凌人》:“春始治<臨缶}。”鄭玄云:“<臨缶}如甀,大口以盛冰。”則<臨缶}是盛水之器。知備水器者,備盆<臨缶}之屬。

量輕重,計人力所任。○任音壬。蓄水潦,積土涂,巡丈城,繕守備,巡,行也。丈,度也。繕,治也。行度守備之處,恐因災有亂。○蓄,本又作“畜”,敕六反。潦音老。守,手又反,注“守備”同。巡行,下孟反,下同。度,待洛反,下同。處,昌慮反。

[疏]“巡丈城”。

○正義曰:十尺為丈。巡行其城,以丈度之,故云“丈城”。

表火道。火起,則從其所趣摽表之。○摽,必遙反。使華臣具正徒,華臣,華元子,為司徒。正徒,役徒也,司徒之所主也。

[疏]注“華臣”至“主也”。

○正義曰:《周禮》,大司徒掌“徒庶之政令”。小司徒“凡用眾庶,則掌其政教。”凡國之大事致民,是司徒掌役徒也。言“具正徒”,司里所使,遂正所納,皆是臨時調民而役之,若今之夫役也。司徒所具正徒者,常共官役,若今之正丁也。

令隧正納郊保,奔火所。隧正官名也。五縣為隧。納聚郊野保守之民,使隨火所起,往救之。○隧音遂。

[疏]注“隧正”至“救之”。

○正義曰:此隧正當天子之遂大夫。故《遂大夫職》云:“各掌其遂之正令。”《遂人職》云:“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酂,五酂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鄭司農云:“王國百里,內為六鄉,外為六遂。”鄭玄云:“郊內比、閭、族、黨、州、鄉,郊外鄰、里、酂、鄙、縣、遂。”異其名者,示相變耳。《尚書·費誓》云:“魯人三郊三遂。”然則諸侯之有鄉遂,亦以郊內、郊外別之也。郊內屬鄉者,近於國都,司徒自率之,以入城矣。郊外屬遂者,是郊野保守之民,不可全離所守,司徒令遂正量其多少,納之於國,隨火所起,而奔往救之。華臣直言具正徒,不言其事者,以是郊內之民共救火,百役即上畜水潦、積土涂之類,非唯救火而已。若郊保之民既遠,故使隨火所起,奔往救之,直救火而已。

使華閱討右官,官庀其司。亦華元子,代元為右師。討,治也。它,具也。使具其官屬。○閱音悅。庀,芳婢反,注同。向戌討左,亦如之。向戍,左師。使樂遄庀刑器,亦如之。樂遄,司寇。刑器,刑書。○遄,巿專反。

[疏]注“樂遄”至“刑書”。

○正義曰:此人掌具刑器,知其為司寇也。恐其為火所焚,當是國之所重,必非刑人之器,故以為刑書也。哀三年,魯人救火,云“出禮書、御書”。書不名器,此言刑器,必載於器物。鄭鑄《刑書》而叔向責之,晉鑄刑鼎而仲尼譏之。彼鑄之於鼎,以示下民,故譏其使民知之。此言刑器,必不在鼎,當書於器物,官府自掌之,不知其在何器也。或書之於版,號此版為刑器耳。

使皇鄖命校正出馬,工正出車,備甲兵,庀武守。皇鄖,皇父充石之后。校正主馬,工正主車,使各備其官。○鄖音云,本亦作“員”,音同。校,戶教反,注同出馬,如字,徐尺遂反,下同。守,手又反,下同。

[疏]注“皇鄖”至“其官”。

○正義曰:服虔云:“皇鄖,皇父充石之后,十世東鄉,為人之子,大司馬椒也。”車馬甲兵,司馬之職。使皇鄖掌此事,皇鄖必是司馬也。校正主馬,於《周禮》為校人,是司馬之屬官也。《周禮》司馬之屬,無主車之官。巾車、車仆,職皆掌車,乃為宗伯之屬。昭四年傳云:“夫子為司馬,與工正書服。”是諸侯之官,司馬之屬,有工正主車也。國有火災,恐致奸寇,故使司馬命此二官出車馬,備甲兵,以防非常也。傳言“庀武守”者,甲兵器械藏於府庫,若今武庫,使具其守,守此武庫也。此事輕於車馬,故后言之。

使西鉏吾庀府守,鉏吾,大宰也。府,六官之典。○鉏吾音魚。

[疏]注“鉏吾”至“之典”。

○正義曰:鉏吾,大宰,傅無其文。賈逵云:“然相傳說耳,不知其本何所出也。”《周禮》大宰之職,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一曰治典,二曰教典,三曰禮典,四曰政典,五曰刑典,六曰事典。六官之典,謂此也。杜以府為六官之典,當謂六官之典,其事載之於書,故使具其守。劉炫以為“府守”,謂府庫守藏。今知不然者,以百司府藏,已屬左右二師。上華閱討右官,官庀其司。向戍討左,亦如之。則是府庫之物,二師總令群官所主。案哀三年,魯遭火災,出禮書、御書,藏象魏,皆以典籍為重。明此府守是六官之典。若以為府庫財物,便是不重六典,唯貴財物。劉以為府庫而規杜,非也。

令司宮、巷伯儆宮,司宮,奄臣;巷伯,寺人,皆掌宮內之事。○儆音景。

[疏]注“司宮”至“之事”。

○正義曰:昭五年傳:“楚子欲以羊舌肹為司宮,欲加宮刑。”以此知司宮奄臣,謂奄人為臣,主司宮內。《周禮》無司宮、巷伯之官,唯有內小臣、奄上士四人掌王后之命,正其服位。鄭玄云:“奄稱士者,異其賢也。”奄人之官,此最為長。則司宮當天子之內小臣也。《周禮》又云:“寺人主之,正內五人。”鄭玄云:“正內,路寢也。”《釋宮》云:“宮中巷謂之壸。”孫炎曰:“巷,舍間道也。”王肅云:“今后宮稱永巷。”是巷者,宮內道名。伯,長也。是宮內門巷之長也。《周禮》內小臣,其次即有寺人,故知巷伯是寺人也;又以《詩》篇名《巷伯》,經云:“寺人孟子,作為此詩。”故知巷伯、寺人一也。鄭以巷伯為內小臣,既無明文,各以意說。

二師令四鄉正敬享,二師,左右師也。鄉正,鄉大夫。享,祀也。

[疏]注“二師”至“祀也”。

○正義曰:《周禮·大司徒》云:“五家為比,五比為閭,四閭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鄉大夫,每鄉卿一人,天子六鄉,即以卿為之長。此傳云“二師命四鄉正”,則別立鄉正,非卿典之,但其所職掌,當天子之鄉大夫耳。《周禮》:“鄉大夫各掌其鄉之政教,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頒之于其鄉。”則鄉正當屬司徒。此傳言二師命之者,上文右師討右,左師討左,則宋國之法,二師分掌其方。左右各掌其二鄉,并言其事,故云“二師命四鄉正”也。《費誓》云“魯人三郊三遂”,則魯立三鄉。此云“命四鄉正”,則宋立四鄉也。《周禮》,鄉為一軍,大國三軍。宋是大國,不過三軍,而有四鄉者,當時所立,非正法也。於是宋置六卿,況四鄉乎?《周禮》,祭人鬼曰享。故享為祀也。止令敬享,不知所享何神。《周禮·大祝》:“國有天災,彌祀社稷禱祠。”鄭玄云:“天災,疫癘水旱也。彌猶遍也,遍祀社稷及諸所禱。”又《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共十有一曰索鬼神。鄭玄云:“索鬼神,求廢祀而脩之。《云漢》之詩所謂‘靡神不舉,靡愛斯牲’者也。”彼兇荒之年,水旱之災,尚索鬼神而祭之,此遇天火為災,亦當遍祀群神。其所合祭,皆應祭之也。蓋火起始命之祭耳。

祝、宗用馬于四墉,祀盤庚于西門之外。祝,大祝。宗,宗人。墉,城也,用馬祭于四城以禳火。盤庚,殷王,宋之遠祖。城積陰之氣,故祀之。凡天災有幣無牲,用馬祀盤庚,皆非禮。○“墉”,本又作“庸”,音同。“盤”,字亦作“般”,步于反。禳,如羊反。

[疏]注“祝大”至“非禮”。

○正義曰:《周禮》:“大祝掌六祝之辭,以事鬼神祗,祈福祥。”“小宗伯掌建國之神位。”特牲、少牢,士大夫之祭祀也,皆宗人掌其事。然則諸是祭神,言辭大祝掌之,禮儀宗人掌之。故所有祭祀,皆祝、宗同行。此事別命祝、宗,使奉此祭,非鄉正所為也。文承“二師命”下,亦是二師命之。不復言命者,亦從上省文也。用馬者,以馬為牲,祭於四面之城,以禳火也。禳,卻也,卻火使滅也。盤庚,湯之九世孫,殷之第十九王也。自盤庚之紂,又十二王而殷滅。盤庚弟小乙,是宋微子之八世祖也。盤庚之為殷王,無大功德,而祀盤庚者,當時之意,不知何故特祀之也。祀盤庚不別言牲,明其祀亦用馬也。城以積上為之。土積則為陰積,積陰之氣,或能制火,故祭城以禳火,禮亦無此法也。莊二十五年傳例曰:“凡天災有幣無牲。”“用馬祀盤庚,皆非禮”,言用馬祭城、祭盤庚,皆非禮也。此備火災,所使群官,急者在前,緩者在后,故先伯氏司里,次華臣具正徒,次到隧正納郊保,然后二師總庀群官,先右后左,尊卑之次也。以刑器車馬甲兵典法,國之所重,故特命三官庀具其物。先外官備具救火,然后及內,故次司宮、巷伯。人事既畢,乃祭享鬼神,故次敬享、祀盤庚之事也。

晉侯問於士弱,弱,士渥濁之子莊子。○渥,於角反。曰:“吾聞之,宋災,於是乎知有天道,何故?”問宋何故自知天道將災。對曰:“古之火正,或食於心,或食於咮,以出內火。是故咮為鶉火,心為大火。謂火正之官,配食於火星。建辰之月,鶉火星昏在南方,則令民放火。建戌之月,大火星伏在日下,夜不得見,則令民內火,禁放火。○咮,竹又反,徐丁遘反。出如字,徐尺遂反。內如字,徐音納。鶉音純。見,如字,又賢遍反。

[疏]注“謂火”至“放火”。

○正義曰:昭二十九年傳:“五行之官有木正、火正、金正、水正、土正。”立此五官,各掌其職,封為上公,祀為貴神。謂能其事者,后世祀之。火正之官,居職有功,祀火星之時,以此火正之神配食也。五行之官,每歲五時祀之,謂之五祀。《月令》云:“其神句芒、祝融、后土、蓐收、玄冥。”配五帝而食,其神矣!而火正又“配食於火星”者,以其於火有功,祭火星,又祭之。后稷得配天,又配稷,火正何故不得配帝,又配星也?有天下者,祭百神。天子祭天之時,因祭四方之星,諸侯祭其分野之星。其祭火星,皆以正配食也。火正配火星而食,有此傳文。其金、木、水、土之正,不知配何神而食,經典散亡,不可知也。《周禮》:“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季春出火,民咸從之。季秋內火,民亦如之。”鄭玄云:“火所以用陶冶,民隨國而為之。”鄭司農云:“以三月本時昏,心星見於辰上,使民出火。九月本黃昏,心星伏在戌上,使民內火。故《春秋傳》曰‘以出內火’。”《周禮》所言,皆據夏正。故杜以《周禮》之意,解其心咮為火之由。建辰之月,即《月令》季春之月,日在胃昏七星中。南方七星,有井、鬼、柳、星、張、翼、軫七者,共為朱鳥之宿星,即七星也。咮謂柳也。《春秋緯·文耀鉤》云:“咮謂鳥陽,七星為頸。”宋均注云:“陽猶首也。柳謂之咮,朱,鳥首也。七星為朱鳥頸也。”咮與頸共在於午者,鳥之正宿,口屈在頸,七星與咮,體相接連故也。鶉火星昏,而在南方,於此之時,令民放火。咮星為火之候,故於十二次,咮為鶉火也。建戌之月,即《月令》季秋之月,日在房。東方七宿,角、亢、氐、房、心、尾,箕七者,共為蒼龍之宿。《釋天》云:“大辰,房心尾也,大火謂之大辰。”孫炎曰:“龍星明者,以為時候大火心也。在中最明,故時候主焉。”以是,故此傳心為大火。九月,日體在房,房、心相近,與日俱出俱沒,伏在日下,不得出見,故令民內火,禁放火也。火官合配其人,蓋多不知誰食於心,誰食於咮也。此傳鶉火、大火共為出火之候。《周禮》之注,不言咮者,以咮非內火之候,故唯指大火,以解出內之文,故其言不及咮也。

陶唐氏之火正閼伯居商丘,陶唐,堯有天下號。閼伯,高辛氏之子。傳曰“遷閼伯於商丘,主辰”。辰,大火也,今為宋星。然則商丘在宋地。○閼,於葛反。

[疏]注“陶唐”至“宋地”。

○正義曰:《史記·五帝本紀》云:“帝堯為陶唐氏。”是堯有天下,以陶唐為代號也。氏猶家也。古言高辛氏,陶唐氏,猶言周家,夏家也。閼伯,高辛氏之子。遷閼伯于商丘,主辰,皆昭元年傳文也。《爾雅》以大火為大辰,是辰為大火也。昭十七年傳云:“宋,大辰之虛。”是大火為宋星也。閼伯已居商丘,祀大火。今大火為宋星,則知宋亦居商丘。以此明之,故云“然則商丘在宋地”也。《釋例》云:“宋、商、商丘,三名一地,梁國雎陽縣也。傳曰:‘陶唐氏之火正閼伯居商丘,祀大火。’又曰:“宋,大辰之虛也。’然則商丘在宋,或以為漳水之南,故殷虛為商丘,非也。”是由商丘所在不明,故《釋例》與此注俱以閼伯明之。

祀大火,而火紀時焉。謂出、內火時。相土因之,故商主大火。相土,契孫,商之祖也,始代閼伯之后居商丘,祀大火。○相,息亮反,注同。契,息列反。

[疏]“祀大火”至“大火”。

○正義曰:祀大火者,閼伯祀此大火之星,居商丘,而祀火星也。相土因之,復主大火,是商丘之地,屬大火也。然則在地之土,各有上天之分。《周禮》:“保章氏以星土辯九州之地所封,封域皆有分星。”鄭玄云:“星土,星所主土也。封,猶界也。大界則曰九州,州中諸國之封域,於星亦有分焉,其書亡矣。今其存可言者,十二次之分也。星紀,吳越也;玄枵,齊也;娵訾,衛也;降婁,晉也;大梁,趙也;實沈,晉也;鶉首,秦也;鶉火,周也;鶉尾,楚也;壽星,鄭也;大火,宋也;析木,燕也。”是言地屬於天,各有其分之事也。鄭唯云“其存可言”,不知存者本是誰說。其見於傳記者,則此云“商主大火”,昭元年傳云“參為晉星”。二十八年傳云“龍,宋、鄭之星”,則蒼龍之方,有宋、鄭之分也。又曰“以害鳥帑,周、楚惡之”,則朱鳥之方,有周、楚之分也。昭七年四月,日食,傳稱“魯、衛惡之,去衛地如魯地”,則春分之日,在魯、衛之分也。又十年傳曰:“今茲歲在顓頊之虛,姜氏、任氏實守其地。”則於時歲星在齊、薛之分也。又三十二年傳曰:“越得歲而吳伐之,兇。”則於時歲星在吳、越之分也。《晉語》云:“實沈之虛,晉人是居。”《周語》云:“歲在鶉火,我有周之分野。”是有分野之言也。天有十二次,地有九州。以此九州,當彼十二次,《周禮》雖云“皆有分星”,不知其分,誰分之也。何必所分能當天地。星紀在於東北,吳、越實在東南。魯、衛東方諸侯,遙屬戌亥之次。又三家分晉,方始有趙,而韓、魏無分,趙獨有之。《漢書·地理志》:“分郡國以配諸次。”其地分或多或少,鶉首極多,鶉火甚狹。徒以相傳為說,其源不可得而聞之。於其分野,或有妖祥,而為占者,多得其效。蓋古之圣哲,有以度知,非后人所能測也。

○注“相土”至“大火”。

○正義曰:《殷本紀》:“契生昭明,昭明生相土。”相土是契孫也。《本紀》云:“帝舜封契於商。”鄭玄云:“商國在大華之陽。”皇甫謐云“今上洛商縣”是也。如鄭玄意,契居上洛之商,至相土而遷於宋之商。及湯有天下,遠取契所封商,以為一代大號。服虔云:“相土居商丘,故湯以為天下號。”王肅《書序》注云:“契孫相土居商丘,故湯以為國號。”案《詩》述后稷云:“即有邰家室。”述契云:“天命玄鳥,降而生商。”即稷封邰而契封商也。若契之居商,即是商丘,則契已居之,不得云相土因閼伯也。若別有商地,則湯之為商,不是因相土矣。且經、傳言商,未有稱商丘者。《釋例》云:“宋之先,契佐唐、虞,封於商。武王封微子啟為宋公,都商丘。”是同鄭玄說也。傳言“商主大火”,商謂宋也。宋主大火耳,成湯不主火也。宋是商后,謂宋為昭商。昭八年傳曰“自根牟至子商衛”,是名宋為商之驗,《釋例》曰“商、宋一地”,謂此商也。相土,商之祖者,是湯之祖,亦宋之祖也。堯封閼伯於商丘,比及相土,應歷數出,故云“代閼伯之后居商丘,祀大火”也。

商人閱其禍敗之釁,必始於火,是以日知其有天道也。”閱猶數也。商人數所更歷,恒多火災。宋是殷商之后,故知天道之災必火。○釁,許靳反。數,所主反,下同。更音庚。

[疏]“商人”至“道也”。

○正義曰:閱猶數也。釁謂間隙也。商人,謂殷商之人。為王之時,數其禍敗之釁隙,必始於火,言其政教有失,將欲致禍。既開禍敗之釁,必有火災應之也。今宋是商后,亦如商世,欲有禍敗,必初始於火。是以言“日知其有天道也”。然殷商不居商丘,必有火者,以商是相土子孫,相土居商丘,祀火之故。故火之為災,連及殷商之世也。傳唯言此而已,亦不知爾時宋有何失而致此災。

公曰:“可必乎?”對曰:“在道。國亂無象,不可知也。”言國無道,則災變亦殊,故不可必知。

[疏]“公曰”至“知也”。

○正義曰:公曰此事“可必乎”?但有愆失,必致火乎?對曰:在其君之所行道耳。若時政小失,天未棄之,或下災異,冀其覺悟,或可常有火災也。若國家昏亂,無復常象,不可知也。象謂妖祥有所象似,以戒人也。國若無道,災變亦殊。既無所象,故不可必知也。

夏,季武子如晉,報宣子之聘也。宣子聘在八年。

穆姜薨於東宮。太子宮也。穆姜淫僑如,欲廢成公,故徙居東宮。事在成十六年。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艮下艮上,艮。《周禮》:“大卜掌《三易》。”然則雜用《連山》、《歸藏》、《周易》。二《易》皆以七八為占。故言遇艮之八。○艮,古根反。

[疏]注“艮下”至“之八”。

○正義曰:《周禮》:“大卜掌《三易》之法: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鄭玄云:“易者,揲蓍變易之數,可占者也。名曰《連山》,似山之出內云氣也。《歸藏》者,萬物莫不歸而藏於其中也。”《洪范》言卜筮之法,“三人占,則從二人之言”。孔安國云:“夏、殷、周卜筮各異,三法并卜,從二人之言。”是言筮用《三易》之事也。大卜,周官,而職掌《三易》。然則周世之卜,雜用《連山》、《歸藏》、《周易》也。《周易》之爻,唯有九六。此筮乃言遇艮之八,二《易》皆以七八為占。故此筮遇八,謂艮之第二爻不變者,是八也。揲蓍求爻,《系辭》有法。其揲所得,有七八九六。說者謂七為少陽,八為少陰,其爻不變也。九為老陽,六為老陰,其爻皆變也。《周易》以變為占,占九六之爻,傳之諸筮,皆是占變爻也。其《連山》、《歸藏》以不變為占,占七八之爻。二《易》并亡,不知實然以否。世有《歸藏易》者,偽妄之書,非殷《易》也。假令二《易》俱占七八,亦不知此筮為用《連山》,為用《歸藏》。所云“遇艮之八”,不知意何所道。以為先代之《易》,其言亦無所據,賈、鄭先儒相傳云耳。先儒為此意者,此言“遇艮之八”,下文穆姜云“是於《周易》”;《晉語》公子重耳筮得“貞、屯、悔、豫”,皆八,其下司空季子云“是在《周易》”,并於遇八之下,別言《周易》。知此遇八,非《周易》也。

史曰:“是謂艮之隨,震下兌上,隨。史疑古《易》遇八為不利,故更以《周易》占,變爻,得隨卦而論之。

[疏]注“震下”至“論之”。

○正義曰:震為雷,兌為澤。《象》曰:“澤中有雷,隨。”鄭玄云:“震,動也。兌,說也。內動之以德,外說之以言,則天下之民慕其行而隨從之,故謂之隨也。”史疑古《易》遇八者為不利,故更以《周易》占變,變其爻,乃得隨卦而論之,所以說姜意也。

隨,其出也。史謂隨非閉固之卦。君必速出。”姜曰:“亡!亡,猶無也。○亡如字,讀者或音無。是於《周易》曰:‘隨,元、亨、利、貞,無咎。’《易》筮皆以變者占,遇一爻變義異,則論彖,故姜亦以彖為占也。史據《周易》,故指言《周易》以折之。○亨,許庚反,下同。彖,吐亂反。折,之設反。

[疏]注“易筮”至“折之”。

○正義曰:《易》筮皆以變者為占,傳之諸筮皆是也。若一爻獨變,則得指論此爻。遇一爻變,以上或二爻、三爻皆變,則每爻義異,不知所從,則當總論彖辭,故姜亦以彖為占。此“元、亨、利、貞、無咎”,是隨卦之彖辭也。史言“是謂艮之隨”者,據《周易》而言,故姜亦指言《周易》以折之也。《周易》卦下之辭,謂之為彖。彖者,統論一卦之體,明其所由之主。《隨·彖》云“元、亨、利、貞、無咎”者,元,長也。長亦大也;亨,通也;貞,正也。隨卦,震下兌上,以剛下柔動而適說,故物皆隨之,而不能大通於事,逆於時也。相隨而不為利正,共適邪淫,則災之道也。必有此“元、亨、利、貞”四德,乃得無咎過耳。無此四德,則不免於咎。

元,體之長也。亨,嘉之會也。利,義之和也。貞,事之幹也。體仁足以長人,嘉德足以合禮,利物足以和義,貞固足以幹事。然,故不可誣也,是以雖隨無咎。言不誣四德,乃遇隨無咎。明無四德者,則為淫而相隨,非吉事。○長,丁丈反,下同。“嘉德”,《易》作“嘉會”。

[疏]注“言不”至“吉事”。

○正義曰:不誣四德者,四德實有於身,不可誣罔,以無為有也。如是乃遇隨卦,可得身無咎耳。明其無此四德,而遇隨卦者,乃是淫而相隨,非是善事,故得隨必有咎也。穆姜自以身無四德,遇隨為惡。其意謂隨為惡卦,故云“雖隨無咎”。

今我婦人,而與於亂,固在下位,婦人卑於丈夫。○與音預。而有不仁,不可謂元;不靖國家,不可謂亨;作而害身,不可謂利;棄位而姣,姣,淫之別名。○姣,戶交反,注同,徐又如字,服氏同,嵇叔夜音效。

[疏]“淫姣淫之別名”。

○正義曰:服虔讀“姣”為放效之“效”。言效小人為淫。淫自出於心,非效人也。今時俗語謂淫為姣,故以姣為淫之別名。

不可謂貞。有四德者,隨而無咎。我皆無之,豈隨也哉?我則取惡,能無咎乎?必死於此,弗得出矣!”傳言穆姜辯而不德。

[疏]“元體”至“出矣”。

○正義曰:自“幹事”以上,與《周易·文言》正同。彼云“元者善之長”,此云“體之長”;彼云“嘉會足以合禮”,此云“嘉德”,唯二字異耳,其意亦不異也。元者,始也,長也。物得其始,為眾善之長。於人則謂首為元。元是體之長。以善為體,知亦善之長也。亨,通也。嘉,善也。物無不通,則為眾善之會,故通者,善之會也。物得裁成,乃名為義。義理和協,乃得其利。故利者,義之和也。貞,正也。物得其正,乃成幹用,故正者,事之幹也。體仁,以仁為體也。君子體是仁人,堪得與人為長,體仁足以長人也。身有美德,動與禮合,嘉德足以合禮也。以已利物,義事和協,利物足以和義也。正而牢固,事得幹濟,身固足以幹事也。此四德者在身,必然固不可誣罔也,是以雖得隨卦,而其身無咎。今我婦人也,而與於僑如之亂,婦人卑於男子,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之行,不可謂之元也。不安靖國家,欲除去季孟不可謂之亨也。作為亂事,而自害其身,使放於東宮,不可謂之利也。棄夫人之德位,而與僑如淫姣,不可謂之貞也。有此“,其身能無咎乎?必死於此宮,不能出矣。

秦景公使士雃乞師于楚,將以伐晉,楚子許之。子囊曰:“不可。當今吾不能與晉爭。晉君類能而使之,隨所能。○雃,苦田反。舉不失選,得所選。○選,息戀反,注同。官不易方。方猶宜也。其卿讓於善,讓勝已者。其大夫不失守,各任其職。其士競於教,奉上命。其庶人力於農穡,種曰農,收曰穡。

[疏]注“種曰農,收曰穡”。

○正義曰:農是力田之名。《詩》毛傳云:“種之曰稼,斂之曰穡。”稼者,言如嫁女之有所生也。穡,愛也,言愛惜而收斂之也。此文穡無所對,故以農為種名。其實農是營田之名,種曰稼也。

商工皂隸,不知遷業。四民不雜。

[疏]注“四民不雜”。

○正義曰:《齊語》:“四民者,士、農、工、商。”此傳言其士競於教,是說士也;庶人力於農穡,是說農也。士農已訖,唯有士商在耳。故以皂隸賤官足成其句。杜言“四民不雜”,通上士庶為四,非以皂隸工商為四也。

韓厥老矣,知罃稟焉以為政。代將中軍。范匄少於中行偃而上之,使佐中軍。使匄佐中軍,偃將上軍。○少,詩照反,下同。中行,戶郎反。韓起少於欒黡,而欒黡、士魴上之,使佐上軍。黡、魴讓起,起佐上軍。黡將下軍,魴佐之。○黡,於斬反。魏絳多功,以趙武為賢而為之佐。武,新軍將。將,子匠反。君明臣忠,上讓下競。尊官相讓,勞職力競。當是時也,晉不可敵,事之而后可。君其圖之!”王曰:“吾既許之矣,雖不及晉,必將出師。”秋,楚子師于武城,以為秦援。秦人侵晉。晉饑,弗能報也。為十年晉伐秦傳。○饑音饑,又音幾。

冬,十月,諸侯伐鄭。鄭從楚也。庚午,季武子、齊崔杼、宋皇鄖從荀罃、士匄門于鄟門。鄭城門也。三國從中軍。○鄟音專,本亦作專。衛北宮括、曹人、邾人從荀偃、韓起門于師之梁。師之梁,亦鄭城門。三國從上軍。滕人、薛人從欒黡、士魴門于北門。二國從下軍。杞人、郳人從趙武、魏絳斬行栗。二國從新軍。行栗,表道樹。○行栗,如字。行,道也。

[疏]“斬行栗”。

○正義曰:行,道也。謂之行栗,必是道上之栗。《周語》云:“列樹以表道。”知此行栗是表道之樹。

甲戌,師于氾,眾軍還聚氾,汜,鄭地,東汜。○汜音凡。令於諸侯曰:“脩器備,兵器戰備。盛糇糧糇,乾食。○盛音成。糇音侯。歸老幼,示將久師。居疾于虎牢,諸侯已取鄭虎牢,故使諸軍疾病息其中。肆眚圍鄭。”肆,緩也。眚,過也。不書圍鄭,逆服不成圍。○眚,生領反,徐所幸反。

[疏]注“肆緩”至“成圍”。

○正義曰:肆訓為緩,緩從罪人,謂放赦之也。將求民力,開恩赦罪,赦諸侯之軍內犯法者,服虔以為放鄭囚。案傳未與鄭戰,無囚可放。設使有囚可放,鄭人以戰而獲,非有所犯,不得謂之“肆眚”也。不書圍鄭者,此肆眚圍鄭,是號令之辭耳。鄭人聞而逆服,不成圍故也。

鄭人恐,乃行成。與晉成也。○恐,丘勇反。中行獻子曰:“遂圍之,以待楚人之救也,而與之戰。不然,無成。”獻子,荀偃也。恐楚救鄭,鄭復屬之。○復,扶又反。知武子曰:“許之盟而還師,以敝楚人。敝,罷也。○罷音皮。吾三分四軍,分四軍為三部。

[疏]注“分四軍為三部”。

○正義曰:賈逵以為三分四軍為十二部,鄭眾以為分四軍為三部。杜以分為十二,則一部人少,不足亢敵,故從鄭說,分四軍為三部。晉各一動而楚三來,欲罷楚,使不能也。

與諸侯之銳,以逆來者,來者,楚也。於我未病,楚不能矣。晉各一動而楚三來,故曰“不能”。猶愈於戰,勝聚戰。暴骨以逞,不可以爭。言爭當以謀,不可以暴骨。○暴,蒲卜反,注同。徐扶沃反。爭,爭斗之爭,注同,又如字。大勞未艾,君子勞心,小人勞力,先王之制也。”艾,息也。言當從勞心之勞。○艾,魚廢反,又五蓋反,注同。諸侯皆不欲戰,乃許鄭成。十一月,己亥,同盟于戲,鄭服也。鄭服、故言同盟。將盟,鄭六卿公子騑、子駟。公子發、子國。公子嘉、子孔。公孫輒、子耳。公孫蠆、子蟜。○蠆,敕邁反。公孫舍之子展。及其大夫、門子,皆從鄭伯。門子,卿之適子。○從,才用反。適,丁歷反。

[疏]注“門子卿之適子”。

○正義曰:《周禮·小宗伯》:“掌三族之別,以辯親疏。其正室皆謂之門子。”鄭玄云:“正室,適子也。將代父當門者也。”是卿之適子為門子也。

晉士莊子為載書,莊子,士弱。載書,盟書。曰:“自今日既盟之后,鄭國而不唯晉命是聽,而或有異志者,有如此盟。”如違盟之罰。公子騑趨進,曰:“天禍鄭國,使介居二大國之閒。介猶聞也。○介音界,注同。猶閒,音間廁之間,又如字。大國不加德音,而亂以要之,謂以兵亂之力強要鄭。○要,一遙反,注“強要”,下“要人”、“要盟”皆同。強,其丈反。使其鬼神不獲歆其禋祀,其民人不獲享其土利,夫婦辛苦墊隘,無所厎告。墊隘,猶委頓。底,至也。○歆,許今反。墊,丁念反。隘,於懈反。底音旨。自今日既盟之后,鄭國而不唯有禮與彊可以庇民者是從,而敢有異志者,亦如之!”亦如此盟。○庇,必利反。荀偃曰:“改載書!”子駟亦以所言載於策,故欲改之。公孫舍之曰:“昭大神要言焉,要誓以告神。若可改也,大國亦可叛也。”知武子謂獻子曰:“我實不德,而要人以盟,豈禮也哉?非禮,何以主盟?姑盟而退,脩德息師而來,終必獲鄭,何必今日?我之不德,民將棄我,豈唯鄭?若能休和,遠人將至,何恃於鄭?”乃盟而還。遂兩用載書。○休,許虬反。

晉人不得志於鄭,以諸侯復伐之。十二月,癸亥,門其三門。三門,鄟門、師之梁、北門也。癸亥,月五日。晉果三分其軍,各攻一門。○復,扶又反。閏月,戊寅,濟于陰阪,侵鄭,以《長歷》參校上下,此年不得有閏月戊寅。戊寅是十二月二十日。疑“閏月”當為“門五日”。“五”字上與“門”合為“閏”,則后學者,自然轉“日”為“月”。晉人三番四軍,更攻鄭門,門各五日,晉各一攻,鄭三受敵,欲以苦之。癸亥去戊寅十六日,以癸亥始攻,攻輒五日,凡十五日,鄭故不服而去。明日戊寅,濟于陰阪,復侵鄭外邑。陰阪,洧津。○閏月,依注讀為“門五日”。阪音反,又扶板反。番,芳元反。更音庚。復,扶又反。洧,于軌反。

[疏]注“以長”至“洧津”。

○正義曰:杜以《長歷》推之,此年無閏,故知此“閏”字當為“門五”,又“月”當為“日”也。晉人分四軍為三番,以二番為待楚之備,一番以攻鄭之門。一番一門,以癸亥初攻,每門五日,積十五日,欲以苦鄭而來楚也。楚不敢來,鄭猶不服。至明日戊寅,濟于陰阪,復侵鄭外邑,而后歸也。鄭都洧水之旁,故知陰阪,洧津也。衛氏難云:“案昭二十年朔旦冬至,其年云‘閏月,戊辰,殺宣姜’,又二十二年云‘閏月,取前城’,并不應有閏。而傳稱閏,是史之錯失,不必皆在應閏之限。杜豈得云‘此年不得有閏’,而改為‘門五日’也?若然,閏月殺宣姜,閏月取前城,皆為‘門五日’乎?”秦氏釋云:“以傳云‘三分四軍’,又云‘十二月癸亥,門其三門’,既言三分,則三番攻門,計癸亥至戊寅十六日,番別攻門五日,三五十五日。明日戊寅,濟于陰阪,上下符合。故杜為此解。”蘇氏又云:“案《長歷》襄十年十一月丁未是二十四日,十一年四月己亥是十九日。據丁未至己亥一百七十三日。計十年十一月之后,十一年四月之前,除兩個殘月,唯置四個整月。用日不盡,尚馀二十九日。故杜為《長歷》於十年十一月后置閏。既十年有閏,明九年無閏也。”

次于陰口而還。陰口,鄭地名。子孔曰:“晉師可擊也,師老而勞,且有歸志,必大克之。”子展曰:“不可。”傳言子展能守信。

公送晉侯。晉侯以公宴于河上,問公年。季武子對曰:“會于沙隨之歲,寡君以生。”沙隨在成十六年。晉侯曰:“十二年矣,是謂一終,一星終也。歲星十二歲而一周天。

[疏]注“歲星”至“周天”。

○正義曰:直言“一星終”,知是歲星者,以古今歷書推步五星,金、水曰行一度;土三百七十七日,行星十二度;火七百八十日,行星四百一十五度。四者皆不得十二年而一終。唯木三百九十八日,行星三十三度,十二年而彊一周。舉其大數,十二年而一終,故知是歲星。

國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冠,成人之服,故必冠而后生子。○冠,古亂反。注、下皆同。君可以冠矣。大夫盍為冠具?”武子對曰:“君冠,必以祼享之禮行之,祼謂灌鬯酒也。享,祭先君也。○盍,戶臘反。祼,古亂反。灌,古亂反。

[疏]注“祼謂”至“祭先君也”。

○正義曰:《周禮·大宗伯》:“以肆獻祼享先王。”《郁人》:“凡祭祀之祼事,和郁鬯以實彝而陳之。”鄭玄云:“郁,郁金,香草也。鬯釀秬為酒,芬香條暢於上下也。筑郁金煮之,以和鬯酒。”《郊特牲》云:“灌用鬯臭。”鄭玄云:“灌謂以圭瓚酌鬯,始獻神也。”然則祼即灌也,故云“祼謂灌鬯酒也”。祼是祭初之禮,故舉之以表祭也。《周禮》“祭人鬼曰享”,故云“享,祭先君也”。劉炫云:“冠是大禮,當遍告群廟。”

以金石之樂節之,以鍾磬為舉動之節。以先君之祧處之。諸侯以始祖之廟為祧。○祧,他彫反。

[疏]“君冠”至“處之”。

○正義曰:冠是嘉禮之大者,當祭以告神,故有祼享之禮,以祭祀也。國君無故不徹縣,故有金石之樂,行冠禮之時,為舉動之節也。冠必在廟,故先君之祧處之也。既行祼享,祭必有樂。所言金石節之,謂冠時之樂,非祭祀之樂也。諸侯之冠禮亡,唯有《士冠禮》在耳。其禮亦行事於廟,而不為祭祀。士無樂可設,而唯處祧同耳。士冠必三加:始加緇布冠,次加皮弁,次加爵弁。公則四,《大戴禮·公冠篇》於士三冠后,更加玄冕是也。案此傳文,則諸侯十二加冠也。文王十三生伯邑考,則十二加冠,親迎于渭,用天子禮。則天子十二冠也。《晉語》柯陵會,趙武冠見范文子,冠時年十六七,則大夫十六冠也。士庶則二十而冠,故《曲禮》云“二十曰弱冠”是也。

○注“諸侯”至“為祧”。

○正義曰:《祭法》云:“遠廟為祧。”天子有二祧。”鄭玄云:“祧之言超也,超,上去意也。諸侯無祧。”《聘禮》云:“不腆先君之祧。”是謂始祖廟也。《聘禮》注云:“天子七廟,文、武為祧。”諸侯五廟。則祧始祖也,是亦廟也。言祧者,祧尊而廟親,待賓客者上尊者。然則彼以始祖之尊,故特言祧耳。昭元年傳云“敢愛豐氏之祧”。大夫之廟,亦以祧言之,是尊之意也。不待至魯而假於衛者,及諸侯賓客未散故也。

今寡君在行,未可具也。請及兄弟之國而假備焉。’晉侯曰:“諾。”公還,及衛,冠于成公之廟。成公,今衛獻公之曾祖。從衛所處。

[疏]注“成公”至“所處”。

○正義曰:成公是獻公曾祖,《衛世家》文也。服虔以成公是衛之曾祖,即云“祧謂曾祖之廟”也。曾祖之廟,何以獨有祧名?《王制》:“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太祖之廟為三。”鄭之豐氏,豈得立曾祖之廟乎?而亦謂之祧也。杜言“從衛所處”,意在排舊說也。以晉悼欲速,故寄衛廟而假鍾磬。其祼享之禮,歸魯乃祭耳。

假鍾磬焉,禮也。

楚子伐鄭。與晉成故。子駟將及楚平,子孔、子蟜曰:“與大國盟,口血未乾而背之,可乎?”子駟、子展曰:“吾盟固云‘唯彊是從’。今楚師至,晉不我救,則楚彊矣。盟誓之言,豈敢背之?且要盟無質,神弗臨也。質,主也。

[疏]注“質,主也”。

○正義曰:質之為主,以意言耳,無正訓也。晉云“唯晉命是聽”,鄭云“唯彊是從”,二辭俱以告神,是其無定主也。服虔云:“質,誠也。”無忠誠之信,故神弗臨也。

所臨唯信。信者,言之瑞也,瑞,符也。善之主也,是故臨之。神臨之。明神不蠲要盟,蠲,潔也。背之可也。”乃及楚平。公罷戎入盟,同盟于中分。中分,鄭城中里名。罷戎,楚大夫。○罷音皮,徐音彼。中分,并如字,徐音丁仲反。

[疏]注“中分,鄭城中里名”。

○正義曰:言入盟,是入城盟也。入城而言盟地,知是城內里名。

楚莊夫人卒,共王母。王未能定鄭而歸。

晉侯歸,謀所以息民。魏絳請施舍,施恩惠,舍勞役。輸積聚以貸。輸,盡也。○積,子賜反,下同。聚,才住反。貸,他代反。自公以下,茍有積者,盡出之。國無滯積,散在民。亦無困人。不匱乏。公無禁利,與民共。亦無貪民。禮讓行。祈以幣更,不用牲。賓以特牲。務崇省。○省,所景反。器用不作,因仍舊。車服從給。足給事也。行之期年,國乃有節。三駕而楚不能與爭。三駕,三興師,謂十年師於牛首,十一年師於向,其秋觀兵於鄭東門。自是鄭遂服。○期音基,本亦作期。向,舒亮反。

本章完!